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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运会开幕,赛事“盗播”不是隐秘的角落
时间:2023-09-28   浏览次数:774
 

9月23日晚,第19届亚运会于杭州盛大开幕。惊艳的开幕式表演、精彩的体育赛事,吸引了国内外观众的高度关注。比赛期间,体育迷可以随时随地在电视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多个终端线上观赛,感受风趣幽默的解说,参与实时互动。与此同时,盗录视频、盗播网站等侵权违法风险也如影随形。


为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杭州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专门印发通知指出,为做好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保障工作,决定自8月28日至10月29日开展“清朗·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将围绕赛事举办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包括“未经授权在网上传播亚运会赛事节目、提供盗播链接的信息;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等,为亚运会版权保护打造一个良好环境。

8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便公开宣判了一起擅自“盗播”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节目的侵害广播权、广播组织权纠纷案件,判决侵权网站经营者赔偿权利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什么是“盗播”?体育节目转播也有版权?就让小编为你解答。
















01
体育赛事节目是作品吗?

2020年9月,持续近六年的央视诉暴风影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迎来再审终审,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地位得到最终确立。2014年6月13日至7月14日,央视向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观众实时转播“2014巴西世界杯”64场足球比赛,央视国际公司获得中央电视台授予的独占许可权,在赛后通过互联网络向中国大陆地区观众提供全部完整赛事的电视节目(即涉案赛事节目)在线播放服务。世界杯赛事期间,暴风公司旗下的“暴风影音5”视频播放器也提供相关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

央视诉暴风影音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内容的独创性无法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创作高度,应属于录像制品。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判断,但将判赔额由六十七万余元提高至四百万元,全额支持央视的索赔金额。然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将涉案作品认定为录像制品的判决,认定涉案64场世界杯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北京高院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在对素材的选择、拍摄、画面选择编排方面有足够的个性化表达空间,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02
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版权

在“盗播”东京奥运会开幕式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节目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赛事公共信号基础上加以解说、字幕等创作完成,蕴含了人的智力投入,具有独创性,能够被公众感知,属于视听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中,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

      在东京奥运会开幕时段,公众可以通过涉案网站直播间实时观看涉案开幕式节目。但对于涉案网站及应用程序上的直播内容,网络用户只能按照固定时间收看,而无法进行点播,侵犯了央视国际对开幕式节目作品的广播权。涉案网站直播间未经许可将央视国际播放的涉案开幕式节目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实时同步全程播放,其行为构成对央视国际涉案节目的盗播,违反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侵害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

小编说


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线直播、点播已成为观看体育赛事的重要方式之一。奥运会、亚运会、欧洲足球五大联赛、中超、NBA、CBA等热门比赛的线上转播已成为体育产业的重要传播渠道和收入来源。


在赛事转播中,观众点击手机就能即时观赛,这需要转播商投入大量资金,向赛事主办方购买版权并获得公共信号。而且,不同于“拿来即用”的电影、电视剧视频,体育赛事的公共信号又叫清洁信号,既没有相应的统计数据,也没有专业的战术分析。所以,转播商还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二次加工制作,在解说、传输技术、演播室建设使用等方面承担不小的成本压力。因此,转播商需要通过会员付费观看、冠名播出、贴片广告等方式回收成本并实现盈利,从而有动力为赛事转播持续投入。

 

和正版转播平台不同的是,盗播网站没有成本压力,通常不直接通过盗播获利,仅是以免费播放赛事节目的方式达到为特定网站引流的目的。由于免费盗播网站可能会对原版赛事节目进行加工剪辑,粗制滥造的视听效果不仅会影响观众的体验感,也会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声誉造成损害。与此同时,正版观众的流失可能会降低央视等正版转播平台对相关赛事商业价值、观众规模的预期评估,从而减少对相关赛事的版权购买、解说制作方面的预算投入,最终也会伤害到广大观众观看多样化体育赛事的需求

 

因此,为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方和广大观众的共同利益,需要加强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播行为,营造全民观看正版、拒绝盗播的良好观赛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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