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为了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自主创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三、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计算机生产企业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制定预装软件价格和服务条款,使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能够以优惠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获得授权。
     
      四、进口计算机需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与其进口计算机数量相符合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授权文件。
     
      五、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举报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版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计算机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宣传,积极倡导和督促计算机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软件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正版软件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版权局
    商务部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11]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作品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针对近年来作品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作品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人在提交按要求填写的作品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交作品样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作品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作品登记申请审查: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样本、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申请材料有瑕疵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作品登记时限: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要在规定的30日登记时限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向申请人发放《作品登记证书》。同时,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登记时间。
      四、不予登记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拒绝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发放《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五、《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作品登记证书》应包含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姓名或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取得方式、已发表作品的发表日期、出版日期和制作单位等事项。
      六、作品登记表证格式:登记机构必须使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和《作品登记证书》(见附件1)。上述表证由国家版权局以电子版形式发放,登记机构可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www.ncac.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作品登记证书》样本自行印制。各地应尽快启用上述表证,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
      《作品登记申请表》和《作品登记证书》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列表、作品分类号(见附件2)。
      作品登记信息统计:登记机构要完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及报送制度,建立作品登记数据库,联网的即时传送,尚未联网的要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以电子版方式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前报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入国家登记档案。报送邮箱为:zuopinxinxitongji@ccopyright.com(报送格式见附件3)。国家版权局将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对作品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和查询。
      各地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省会、中心城市和地级市开展作品登记业务;积极探索为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及团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作品登记服务方式。
      将作品登记纳入版权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作品登记数量等情况将作为省级及国家级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评选的重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种有效的作品登记资助激励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作品登记工作力度,不断扩大作品登记覆盖面,全面推进作品登记工作。
     
     
     
  •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2013]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20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的配置标准等。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分工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实后书面报国务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消极塞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