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总结提炼各地区在推进版权强国建设中的经验做法,扩大典型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评审,共遴选出36个典型案例,其中版权产业服务类10个、版权保护类8个、版权国际传播类8个、版权执法案件类10个,现予公布。

    各地区要积极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典型案例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版权强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讲好中国版权故事,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版权力量。

    附件:第二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名单

    国家版权局           

     2025年7月9日   

  • 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2024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部署,各地区版权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深入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在2024年度相关地区依法办结的著作权案件中,选定2024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1. 北京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青少年图书著作权案。2024年7月,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会同版权管理部门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以来,北京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APP向公众传播、售卖系列英语电子图书148种,违法经营额24893元。2024年9月,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在2024年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中,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聚焦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综合运用“动态风险监测+区块链存证固证”为支撑的非现场智能监管手段开展版权执法远程调查取证,及时制止了青少年读物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为提升版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效提供了参考借鉴。

    2. 北京宁某等人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2024年2月,根据权利人报案线索,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经查,2023年7月以来,宁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批量生产侵权盗版某公司系列“盲盒”玩具产品,并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等非法牟利。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侵权盗版“盲盒”玩具8万余个。2024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本案提起公诉。2024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宁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15万元不等。

    点评:潮流IP文创产品不仅受到群众喜爱,也成为中国文化出海的名片。“盲盒”玩具的创意设计是文创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本案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侵权盗版文创产品全链条犯罪,有力维护了文创企业合法权益,护航国潮IP健康发展。

    3. 上海杜某某等人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22年10月,根据权利人报案线索,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2019年以来,杜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十余款网络小说APP传播侵权小说3359部,并通过其注册成立的123家公司从网络推广平台承接广告、获取流量费等非法牟利。2023年10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本案提起公诉。2024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杜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2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点评:“剑网2024”专项行动将规范网络文学版权秩序纳入重点整治领域,重点打击通过网络爬虫、数据抓取等手段非法获取并传播网络文学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关闭侵权违法网络文学网站和网络用户公众账号。该案犯罪分子通过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勾连、将侵权小说存放于海外服务器等方式逃避侦查取证,作案手段隐蔽复杂、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正版网络文学平台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办有助于净化网络文学市场版权环境。

    4. 上海陈某某等人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2021年6月,根据网络巡查线索,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1月以来,陈某某等人成立龙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侵权某品牌系列积木玩具1600余款。2023年7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本案提起公诉。2023年12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龙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罚金6亿元,判处陈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上诉,2024年4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系上海市历年侦破的涉案金额最大、缴获侵权产品数量最多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犯罪团伙搭建分工明确的产销一体化侵权盗版“黑产业链”,大规模生产侵权盗版制品,严重侵犯了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社会影响恶劣。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6亿元、主要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充分体现了版权执法司法部门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和能力。

    5. 江苏无锡张某等人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案。2022年6月,根据报案线索,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会同版权管理部门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2017年底以来,张某、孙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自行上传作品及购买技术解析服务、设置“深度链接”等方式规避权利人技术措施,在其开发运营的多款影视聚合APP内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8万余部/集,并通过设置广告、收取费用非法牟利。2024年1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本案提起公诉。2024年6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张某、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三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400万元。江苏省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及移送的线索,经层报国家版权局指定管辖,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对曹某某等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9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在刑事司法层面将“深度链接”行为依法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对强化类案版权刑事司法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通过落实行刑衔接和指定管辖,版权执法部门对犯罪情节轻微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提升了案件查办效率和打击侵权盗版合力。

    6. 江苏徐州李某某等人破坏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案。2022年5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会同版权管理部门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5月以来,李某某等人委托他人制作游戏机辅助破解程序、加工生产游戏核验系统破解装置,并通过销售该装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3900余万元。2024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本案提起公诉。2024年11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10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

    点评:著作权法第53条(六)项规定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刑事责任。该案是破坏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销售破解装置和安装破解装置的游戏机,形成了研发、生产、供应、销售的侵权盗版链条。案件的查办为破坏技术措施案件调查取证、非法所得认定等提供了有益借鉴,彰显了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新型侵权盗版行为、严格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7. 浙江杭州祁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22年4月,根据权利人报案线索,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会同版权管理部门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2018年以来,祁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勾连印刷企业大量盗印考研、法考等专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用书,以自行录制或找人破解等方式盗录大量视频网课课程,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涉案金额64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本案提起公诉。2024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先后判处祁某某等22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50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200万元不等。

    点评:盗版图书、视频课程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案是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典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作品数量较大。案件的查办成功捣毁多链路、多环节、多层级侵犯著作权犯罪团伙,维护了青少年权益,并通过促成诉前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一步保障了权利人合法权益,震慑了侵权盗版行为。

    8. 安徽滁州“11·23”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22年11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会同版权管理部门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3月以来,曾某某等人从境外定制上千种侵权唱片母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侵权盗版黑胶唱片,并通过线上线下销售牟利,涉案金额3100多万元。执法部门查扣侵权盗版黑胶唱片4万余张、非法母盘1200余份。2023年12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本案提起公诉。2024年6月,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曾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3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会同版权管理部门组成专案组,密切协作配合,追根溯源、打掉团伙、摧毁网络,有力维护了中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音乐市场版权秩序,对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版权执法协作、严厉打击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效借鉴。

    9. 江西南昌何某某侵犯著作权案。2024年8月,根据移转线索,江西省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支队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4月以来,何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多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网盘平台账号,以此存储、传播侵权作品,并通过网络平台引流、广告、打赏等牟利。2024年12月,江西省南昌市版权执法行政部门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对何某某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剑网2024”专项行动将规范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盘等重点平台版权秩序作为整治重点,并开展了全国首次打击侵权盗版集中办案活动,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搜索链接转码、广告联盟合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等违法网络服务行为。该案是集中办案期间发现线索并查办的典型案件,侵权作品类型涵盖文字、视听、音乐、计算机软件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是典型的网络存储+传播侵权盗版作品或资源链接+广告打赏非法获利的侵权模式,对类案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10. 湖南娄底“3·04”侵犯图书著作权案。2024年3月,根据权利人报案线索,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会同版权管理部门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2022年9月以来,刘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购电子书模板以自购设备翻印、委托他人盗印等方式复制教辅材料,并利用多人身份信息在多个电商平台批量注册千余个店铺进行低价销售,销售金额6000余万元。2024年9月,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本案提起公诉。2024年12月,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是湖南重点地区文印产业综合整治中执法亮剑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利用自购设备等盗版盗印教辅材料并注册大量电商平台店铺低价销售,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办铲除了集多点印刷、集中派送、仓库存储、网络营销、批量寄递于一体的生产销售盗版图书犯罪团伙,对整治重点地区图书侵权盗版乱象、推动文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国家版权局国防网站

  • 《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印发

    《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印发


      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意,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明确了七个方面118项重点任务

    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推进计划》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完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具体包括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推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做好“十五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工作,加快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措施。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进计划》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具体包括完善并全面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组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强化两法衔接和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等措施。在完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方面,《推进计划》提出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具体包括持续提升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完善知识产权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作体系,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和版权产业,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等措施。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效能方面,《推进计划》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具体包括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等措施。


    此外,《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还就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








     




     



     

  • 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场活动在京举行

    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场活动在京举行


     

    4月21日,由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主办的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场活动在北京举行。宣传周活动组委会主任单位负责同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中央宣传部部务会成员、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胡凯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白清元出席活动并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作视频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于健龙,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孙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夏目健一郎出席主场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主持活动并介绍宣传周期间组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活动安排。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为4月20日至26日,活动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将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对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以及人工智能推动知识产权制度革新、治理效能提升的有关情况,充分体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之间共生演进、双向赋能、融合发展的紧密联系。

    申长雨表示,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新的显著成绩。特别是积极回应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推动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知识产权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托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胡凯红表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版权战线锚定建设版权强国的宏伟目标,推动版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版权发展之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给版权带来了挑战和机遇。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指引,准确把握建设版权强国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版权工作的政治担当和使命意识,持续发挥版权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作用,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贡献版权力量。

    白清元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作为当今科技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产生着深远影响。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发展;加强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推动数字技术与执法办案有机融合;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协同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共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持续提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邓鸿森表示,今年是中国专利法实施四十周年,这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的重要里程碑。中国在WIPO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居第11位,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之首,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集群数量也位居世界首位。在深度科学和数字技术两大引擎的推动下,中国数字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占到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1/3。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为“知识产权与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旨在关注知识产权如何帮助创作者将他们的艺术、音乐和作品推向世界,促进发展。

    宣传周主场活动现场发布了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和中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优秀案例。人工智能企业代表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读倡议书。

    宣传周期间,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个地方将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班子成员卢鹏起、张志成,专利局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表等参加活动。

     

    附件

     

    宣传周期间组委会成员单位主要活动介绍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迄今已连续举办16年,是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品牌。今年宣传周期间,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个地方将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主要活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务院新闻办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关情况。中央宣传部举办第四届全民阅读大会·阅读权益保障论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科技部举办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专场活动。公安部发布“依法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司法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农业农村部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漫画。商务部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上线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库。文化和旅游部举办主题讲座和培训班。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教育培训。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举行2024年知识产权执法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开放日活动。国家林草局举办林草植物新品种及知识产权相关专题展览。中国贸促会举办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宣讲会。此外,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协等部门也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2日

  • 2024年北京版权十件大事发布

    2024年北京版权十件大事发布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展示2024年度首都版权工作成果,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4月14日,北京市出版版权协会发布“2024年北京版权十件大事”。

    一、首届“京津冀版权协同发展论坛”成功举办。2024年4月,首届“京津冀版权协同发展论坛”在京举行,京津冀三地文化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在版权执法、版权宣传、社会服务、人才培养、走进高校等方面深化区域协同联动,构建版权行政司法保护合作机制。

    二、北京文化论坛“数字时代版权创新发展与保护治理”沙龙首次举办。2024年9月,作为2024北京文化论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北京市版权局承办的“数字时代版权创新发展与保护治理”沙龙在京举办,中外知名行业专家围绕数字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创新及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

    三、建立北京市网络影视剧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机制。北京市2024年度影视剧重点版权保护工作以强化网络侵权治理为目标,建立了分级分类的预警监管机制,全年分四批次发布35部重点保护作品,并同步构建“监测—执法”闭环,针对非法传播行为实施“从严从快”查处,有效遏制了盗版传播。

    四、北京市两案例入选国家版权局第一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2024年10月,国家版权局公布第一批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名单,此次名单共遴选出24个版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北京市版权局的“北京市打造版权多元解纷‘北京模式’”和“北京市软件正版化检查服务系统实现软件资产智能管理”获选“版权保护类”典型案例。

    五、“总对总”机制跨区域版权纠纷调解工作联盟成立。2024年11月,以京津冀的协同合作为基础,在第八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期间,首批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地区任务实施主体,共同发起建立“总对总”机制跨区域版权纠纷调解工作联盟。

    六、北京办理全国首例版权领域非现场执法案件。2024年12月,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非现场监管巡查中发现某公司涉嫌存在侵权使用版权图片非法代发文章的违法侵权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后紧急叫停违法行为,依托总队“智慧文化执法”平台,综合运用“动态风险监测+区块链存证固证”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使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版权取证存证问题,依托“京通”小程序实现了执法文书远程签字确认,实现全程无接触执法。

    七、北京市检察院牵头相关单位联合印发《知识产权涉刑重点线索联合研判工作指引》。2024年,为着重解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线索核查难等问题,进一步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北京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总队联合签署《知识产权涉刑重点线索联合研判工作指引》,明确线索范围、线索通报、研判标准等内容,提升数智赋能版权保护力度,助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八、北京市版权领域团体标准创新推出。2024年,北京市出版版权协会先后创新推出《知识产权领域电子证据应用规范》《版权纠纷调解员资质标准》《版权纠纷调解员级别评定标准》等团体标准,以标准为链条,串联版权保护工作各关键节点,形成版权系统保护的“典型案例”。

    九、京津冀联动打击图书盗版侵权行为。2024年,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依托京津冀“三必”协作机制,统一标准,跨区域、全链条集中打击图书盗版侵权行为,联合三地公安机关,通过专项行动跨省摧毁9个犯罪网络,累计查扣盗版图书271.6万册,涉案总额1.8亿元,实现“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目标,案件罚金创北京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历史新高。

    十、首例涉广播组织权侵权案生效。202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首例涉广播组织权侵权案作出判决。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新增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涉及该新增条款。本案对广播组织享有权利的客体范围进行了详细论证,广播组织就其播放的所有广播电视(而非广播电视中播放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均享有广播组织权,不限于自制节目或取得独占授权的节目。

    作者:施芳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5日

  •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知


     国版发函〔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

    2024年,各地著作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扎实有序做好著作权登记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版权支撑。现将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10630610件,同比增长19.13%。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情况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24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7802965件,同比增长21.39%。

    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总体呈现较大增长态势,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290130件,占登记总量的16.53%;福建省1257538件,占登记总量的16.12%;山东省817265件,占登记总量的10.47%;河北省516355件,占登记总量的6.6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500200件,占登记总量的6.41%。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56.15%。相较于2023年,山西、内蒙古、河南、新疆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超过100%;河北、福建、广西、云南、陕西、甘肃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超过50%。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4285495件,占登记总量的54.92%;第二是摄影作品2478666件,占登记总量的31.77%;第三是文字作品728096件,占登记总量的9.33%;第四是影视作品136345件,占登记总量的1.75%。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7.77%。此外,还有音乐作品37782件,占登记总量的0.48%;录像制品33487件,占登记总量的0.43%;图形作品30523件,占登记总量的0.39%;录音制品20111件,占登记总量的0.26%;模型、戏剧、曲艺、建筑作品等共计5694件,占登记总量的0.07%。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24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827213件,同比增长13.31%,整体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61万件,占登记总量的57%。

    从各地区登记数量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四川、浙江、上海、山东、湖北、安徽、辽宁。上述地区共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约193万件,占登记总量的68%。其中,广东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超过28万件,占登记总量的10%。

    四、著作权质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24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432件,同比增长5.11%;涉及合同数量287个,同比下降24.87%;涉及作品数量1934件,同比下降7.11%;涉及主债务金额467708.25万元,同比下降53.03%;涉及担保金额410135.17万元,同比下降58.4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267件,同比下降26.04%;涉及合同数量267个,同比下降26.04%;涉及软件数量1769件,同比下降12.94%;涉及主债务金额450078.62万元,同比下降50.93%;涉及担保金额390929.02万元,同比下降56.92%。

    作品(除计算机软件之外)著作权质权登记165件,同比增长230%;涉及合同数量20个,同比下降4.76%;涉及作品数量165件,同比增长230%;涉及主债务金额17629.63万元,同比下降77.59%;涉及担保金额19206.15万元,同比下降75.5%。

    各地著作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著作权登记工作效能,推动著作权登记工作助力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服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激励创新创造活力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版权局    

    2025年2月24日  

  • 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2024年,版权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部署,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版权秩序,全力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版权保护环境。2024年一季度,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14.97万家(次),查办实体市场侵权盗版案件448件。

    来源:国家版权局 官网
  • 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在广州举办 李书磊宣读习近平主席贺信并发表主旨演讲

    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在广州举办 李书磊宣读习近平主席贺信并发表主旨演讲


    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在广州举办 李书磊宣读习近平主席贺信并发表主旨演讲


    12月1日至3日,2023年“读懂中国”国际会议在广州举办,主题是“百年变局下的中国新作为——扩大利益汇合点,构建命运共同体”。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李书磊出席开幕式,宣读习近平主席贺信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黄坤明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与会嘉宾认为,习近平主席的贺信科学分析当今世界大势,深刻阐明读懂中国关键是要读懂中国式现代化,表达了中国与各国携手实现和平发展、互利合作、共同繁荣的世界现代化的真诚愿望。

    与会嘉宾表示,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风险挑战交织叠加的背景下,中国以负责任大国姿态积极担当作为,为破解共同难题、增进人类福祉作出重大贡献。应以宽广的全球视野把握世界各国命运与共、和合共生的关系,在增进相互理解、推动共同发展、弘扬共同价值、推动文明互鉴中扩大利益汇合点,不断夯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理论和实践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何维出席开幕式。

    “读懂中国”国际会议于2013年创办,已成为中外交流的重要国际平台。本届会议由中国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承办,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位嘉宾与会。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日

  • 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2023国际版权论坛在四川成都举办

    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2023国际版权论坛在四川成都举办


    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2023国际版权论坛在四川成都举办


    11月23日,由国家版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四川省版权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承办,以“版权新时代 赋能新发展”为主题的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2023国际版权论坛在四川成都举办。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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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春在开幕致辞中表示,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2023国际版权论坛是党的二十大后我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的国际性版权活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以版权为媒助力文化繁荣兴盛的实际行动。多年来,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中国政府持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推动版权保护和运用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版权事业实现突破性进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版权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中国特色版权治理体系日益完备,版权创新创造动能空前迸发,版权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显著增强,在推动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张建春提出三点倡议:一是高度重视,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持续发挥版权对文化创新创造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版权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构建版权保护社会共治格局,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健康的营商环境;二是尊重国情、深化合作,构建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促进各国在人才培养、制度机制、信息共享等方面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三是加强培育,扩大参与,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信的良好文化氛围,让保护版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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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国际版权论坛主题为“版权与创意产业在创意经济中的作用:新愿景和新机遇”,同时配套“中非版权合作论坛”与“版权赋能文化传承与发展论坛”两个分论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柬埔寨、日本等国家的版权主管部门官员参加了此次论坛。国家版权局主办的“版权助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主题展”同时展出,全面展现了我国版权工作在新时代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开幕当天,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行了“2022中国版权金奖”颁奖仪式,国家版权局还现场为温州市颁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论坛同时举办“2023年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启动仪式”。本届版博会还配套举办11场主题论坛以及多项活动,覆盖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对话行业发展前沿,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版权与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深度融合发展。

    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是我国版权领域唯一的国际性、国家级版权专业博览会,自2008年创办以来,每两年举办一届,已先后在北京、成都、广州、苏州和杭州等地成功举办了八届。目前,版博会已成为集中展示展览版权作品、活跃版权交易贸易、促进版权价值转化、推动中外版权交流的重要平台。

    来源 国家版权局 官方网站

  • 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11月15日,国家版权局、四川省版权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在北京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以下简称“版博会”)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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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版博会组委会秘书长王志成介绍,本届版博会以“版权新时代 赋能新发展”为主题,结合新时代新征程版权强国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突出政治站位、前瞻视野、行业推动和产业发展,采用“线上线下融合、龙头带动地方、展览与交易同步”的方式,线下展览面积5.2万平方米,设置4个展馆、5大展区,组织开展1场国际版权主论坛、2场国际版权分论坛、11场主题论坛,6场配套活动,集中展示我国版权业新成就、新产品、新模式、新技术。本届版博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构建高规格版权展览体系,参展范围广泛;二是打造高层次国际交流平台,讲好中国版权故事;三是举办高质量版权论坛活动,引领行业前沿发展;四是聚焦高效率产业供需对接,助推版权转化运用;五是创新高科技应用场景,激活版权数据价值。

    四川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版博会组委会秘书长孟华,成都市政府副市长、版博会组委会秘书长陈志勇,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版博会组委会秘书长陈历章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版博会组委会副秘书长赵秀玲主持。



    来源 国家版权局 官方网站

  •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在京召开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在京召开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在京召开


    11月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有关情况在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汤兆志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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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兆志介绍,国家版权局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创新发展方面,将不断完善著作权登记、著作权集体管理等领域的法规和制度,进一步优化版权社会服务;持续推进版权示范创建工作,指导并推动各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支持版权示范创建的政策举措;继续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继续打造以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为龙头的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指导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专业化建设;研究制定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针对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电商平台等领域业界广泛关注的版权相关问题,汤兆志强调,国家版权局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数字领域新业态版权保护工作:一是推动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二是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三是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四是不断推动社会共治。国家版权局将持续深化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开展深入治理,不断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的版权营商环境。


    来源  国家版权局 官方网站
     
  • 蔡奇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 开创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

    蔡奇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 开创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


    蔡奇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座谈会上强调 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 开创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


    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座谈会6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开创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蔡奇表示,习近平文化思想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是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这一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我国文化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原则、实现什么目标等根本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为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引领世界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

    蔡奇表示,习近平文化思想博大精深,不仅有深邃的观点、战略的谋划、科学的部署,还教给我们正确的立场、管用的方法。要全面学习领会,既准确理解其中的重要概念和提法,又加强系统性、整体性把握,吃透基本精神,领会核心要义,明确实践要求,做到学有所悟、融会贯通。要深入领会这一重要思想蕴含的重大创新观点、科学方法论和关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刻认识这一重要思想是一个不断展开的、开放式的、科学系统的思想体系,必将随着实践深入不断丰富发展。

    蔡奇表示,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既要重学习、又要重实践,在深化理论武装上下功夫,在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上下功夫,在改进创新精神文明建设上下功夫,在促进文化繁荣上下功夫,在增强国际传播效能上下功夫,在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上下功夫,切实把这一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宣传思想文化战线要把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学习培训,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持续加强宣传阐释,不断引向深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李书磊主持会议。国务委员谌贻琴出席会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华社、上海市委宣传部、广东省委宣传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学者代表作了发言。中央宣传文化单位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思想文化界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

     

    来源:新华网  

  • 不断强化版权专项整治 营造版权保护良好环境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答记者问

    不断强化版权专项整治 营造版权保护良好环境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答记者问


    不断强化版权专项整治 营造版权保护良好环境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答记者问



    今年以来,国家版权局持续强化重点领域版权专项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剑网2023”专项行动和“清朗·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近日,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杭州亚运会已胜利闭幕,请问在开展“清朗·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中,版权管理部门采取了什么措施,取得了什么成效?

    为建立健康有序的版权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版权保护环境,针对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等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赛前强化责任,推动反盗版社会共治,将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赛事节目纳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版权预警保护,完善网络联控机制。二是开展集中整治,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剑网2023”“清朗·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和体育赛事内容平台未经授权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提供赛事节目盗播链接,侵犯涉亚运会吉祥物、会徽等美术作品的行为。三是建立亚运会版权保护快速响应联动执法机制,发挥综合巡查、线索移转、案情研判、协同查处优势,及时处置网络侵权信息,构建形成层次递进、衔接有序的亚运版权保护共治格局。

    目前,亚运会版权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亚运会期间,版权执法部门推动各视频、社交、直播、电商及搜索引擎平台删除涉亚运侵权链接19.16万条、处置侵权账号3.7万个,关闭非法侵权网站149个,有效保证了亚运版权保护秩序。

    记者:2023暑期档院线电影刷新中国影史同期票房纪录,但电影盗版传播问题也引发关注,国家版权局在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工作,2019年开始连续5年联合相关部门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今年1月,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宣部电影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部署开展今年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开展版权预警保护,已发布9批共计79部院线电影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二是加强巡查监测,严防偷拍盗录传播行为。通过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电影监测和水印检测技术,实现对盗录影片的快速溯源,覆盖互联网上所有院线电影盗录源头。今年以来,已检测发现53个重大院线电影盗录传播线索。三是查办大案要案,各地相继查办“1.25”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等一批大案要案,对多名盗录传播人作出行政处罚,删除涉院线电影侵权盗版链接5.3万余条,关闭非法网站(APP)224个,切实维护了良好的电影市场版权秩序。

    记者: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已经连续开展2年,针对销售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良好成效。请问今年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是什么?暑假期间成效如何?

    近年来,复制发行、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特别是寒暑假及开学季期间,相关教材教辅、少儿图书市场销售传播量大,侵权盗版易发高发,权利人和家长对此广泛关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维护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今年的整治重点是教材教辅、工具书、少儿图书、网络游戏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重点打击盗版盗印、非法销售、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畅销儿童绘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图书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在暑期集中行动期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加强属地出版物市场、印刷企业及校园周边书店、报刊摊点、文具店、打字复印店等场所的清查摸排,特别是重点检查了实体书店是否存在违规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盗版教材教辅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对电商平台传播、销售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工具书、少儿图书的监测力度,规范有声读物平台、网络教育培训机构版权秩序,依法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权利人和广大家长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案件。近期,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欢迎大家转发关注。

    记者: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已连续开展19次“剑网”专项行动,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成为依法治理网络的一项品牌工作。请问“剑网2023”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经过近20年的专项治理,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网络领域版权矛盾、纠纷依然突出,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深入治理。今年以来,我们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多次深入基层版权执法一线、互联网企业开展大调研,经过多次研究,拟定了“剑网2023”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确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任务。

    第一,在重点领域方面,专项行动以点播影院、文博文创、体育赛事为重点,强化专业领域版权专项整治,规范网络传播版权秩序。针对电影界反映强烈的点播影院侵权问题和文博单位反映强烈的文创盗版问题,专项行动一方面严厉打击点播影院、私人影吧放映传播侵权盗版院线电影以及点播设备生产商未经授权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热播热映影视剧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文博单位授权制作、销售侵权盗版文创产品、衍生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直播平台销售侵权盗版文创产品行为,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提供版权保障。同时,重点打击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和体育赛事内容平台未经授权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提供赛事节目盗播链接的行为。

    第二,在重点作品方面,专项行动以网络视频、网络新闻、有声读物为重点,强化作品全链条版权保护,推动建立良好网络版权生态。一是加强对重点视频网站(APP)的版权监管,重点整治未经授权以短视频形式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二是深入开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工作,重点整治社交、短视频、直播、知识问答等“自媒体”及各类新闻资讯聚合类网站(APP)未经授权转载新闻作品的违规传播行为。三是加强对知识分享、有声读物平台及各类智能终端的版权监管,着力整治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他人文字、口述等作品的行为。

    第三,在重点平台方面,专项行动以电商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为重点,强化网站平台版权监管,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一是深入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特别是着力整治网站平台以用户上传为由滥用“避风港”规则、以合理使用为由传播侵权作品、以自设程序为由拖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行为。二是重点规范浏览器、搜索引擎未经授权传播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等行为,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搜索链接转码、广告联盟合作、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等违法网络服务行为,坚决查处网站平台教唆帮助侵权的违法行为。三是推动重点网站平台企业开展版权问题自查自纠,督促采取多种措施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剑网2023”专项行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也欢迎社会各界就侵权盗版问题直接向版权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我们将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局、反非法反违禁局、印刷发行局会同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教育部教材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开展了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聚焦涉青少年版权保护重点领域,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保护了青少年身心健康。为深入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发布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1. 浙江杭州“3·14”涉嫌侵犯教辅图书和网课著作权案。2023年3月,根据权利人报案线索,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破获该案。经查,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祁某某伙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销售网课视频近2万份、侵权盗版教辅图书近30万册。通过扩线深挖,发现以犯罪嫌疑人陈某为首的盗版团伙,非法复制销售盗版考研、法考等教辅图书300余万册,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目前,祁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 安徽安庆“7·29”涉嫌侵犯专业考试图书著作权案。2023年3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在版权管理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扫描快印方式非法复制侵权盗版专业考试工具书1000余种,通过网店、社交软件累计销售3.6万余册,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目前,曾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 江西吉安“6·26”涉嫌侵犯教辅图书著作权案。2023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万安县公安局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销售侵权盗版教辅图书,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目前,张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 山东聊城“2·20”涉嫌侵犯教材著作权案。2023年3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聊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2022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并通过6家网店向全国多个省区市销售侵权盗版教材,涉案金额380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 山东聊城“5·12”涉嫌侵犯教辅图书著作权案。2023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聊城市公安局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伙同河北某印刷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侵权盗版教辅图书,层层发展下线销售,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目前,吕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 河南许昌“3·13”涉嫌销售盗版教材教辅图书案。2023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伽某某等通过网店销售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图书43种30余万册,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目前,伽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 河南洛阳“5·05”涉嫌销售盗版教材教辅图书案。2023年5月,根据执法巡查线索,洛阳市孟津区公安局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从网络平台采购盗版图书,销售给其经营的洛阳市某教育培训机构学员,涉案金额730余万元。目前,张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 河南濮阳“1·17”涉嫌侵犯教材著作权案。2023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2022年3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中小学教材11万余册,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目前,姜某某等3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 湖南衡阳“4·12”销售盗版教材案。2023年4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查办该案。经查,2022年至2023年间,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3批次向衡阳市有关学校销售侵权盗版自考教材27种、34298册,违法经营额132万余元,违法所得45.9万元。目前,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已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9万元的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已移送公安机关。

    10. 广东广州“4·10涉嫌侵犯教辅图书著作权案。2023年7月,广州市公安局在版权管理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该犯罪团伙通过多家空壳公司注册网店,形成工厂印刷、网上销售、仓库打包发货、物流快递运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盗版图书产业链,累计销售盗版图书42万余册,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盗版教辅图书约38万册,涉案金额超5000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

    11. 广东惠州杨某某等涉嫌销售盗版教辅图书案。2023年1月,根据上级移转线索,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在扫黄打非、版权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2022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等非法仓储、运输、销售盗版图书,从中牟取利益,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侵权盗版教辅图书110余万册,涉案码洋2000余万元。目前,杨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 宁夏银川“1·17”涉嫌侵犯教辅图书著作权案。2023年8月,根据执法巡查线索,银川市公安局在版权管理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温某某、严某某、郑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售侵权盗版教辅图书,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盗版教辅图书13万册,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目前,温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国家版权局 官方网站

  • 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智库交流专题论坛在京举行

    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智库交流专题论坛在京举行


    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智库交流专题论坛在京举行


    10月18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智库交流专题论坛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李书磊出席并发表演讲。与会嘉宾高度评价习近平主席在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共同回顾十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和宝贵经验,积极评价智库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肯定“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交流的务实成效。

    与会嘉宾认为,十年来,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促进了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劲动力。与会嘉宾表示,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必将为共建事业提供强大动能。站在新的起点,要深化智库研究与合作,在鉴往知来中汲取智慧,在直面问题中展现担当,以研究新成果深化互信、凝聚共识,助力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入新阶段,携手实现共同发展繁荣。

    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智库交流专题论坛由中宣部主办,新华社、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中国公共外交协会承办。来自海内外的有关国家前政要、部长级官员和智库、高校、媒体、国际组织代表约200名嘉宾,围绕“共同的机遇,共享的未来”这一主题,深入交流研讨,贡献真知灼见,共谋推动“一带一路”行稳致远之策。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 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将于11月23日在成都举办

    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将于11月23日在成都举办


    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将于11月23日在成都举办


    10月10日,国家版权局、四川省版权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在成都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以下简称“版博会”)新闻通气会。第九届版博会将于11月23日至25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举办,由国家版权局主办,四川省版权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承办。

    版博会是我国版权领域唯一的综合性、国际性、国家级版权专业博览会,自2008年创办以来,每两年举办一届,目前已先后在北京、成都、广州、苏州和杭州等地举办了八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版博会已成为集中展示展览版权成果、活跃版权交易贸易、促进版权价值转化、推动中外版权交流的重要平台。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版博会组委会秘书长王志成介绍,本届版博会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大背景下举办的,具有十分重要而突出的新时代特征,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举措。

    成都市政府副市长、版博会组委会秘书长陈志勇表示,时隔9年版博会再次落地成都,是成都作为版权示范城市的责任担当。本届版博会以“版权新时代 赋能新发展”为主题,呈现出参展范围广、展场空间大、覆盖产业多、配套活动丰富等亮点,首次搭建国际国内版权贸易合作平台,首次实现国家龙头展会和地方授权展会同期举办,将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设置线上展览展示空间。

    新闻通气会由四川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版博会组委会秘书长孟华主持。

    来源:国家版权局 官方网站

  • 亚运会开幕,赛事“盗播”不是隐秘的角落

    亚运会开幕,赛事“盗播”不是隐秘的角落


     

    9月23日晚,第19届亚运会于杭州盛大开幕。惊艳的开幕式表演、精彩的体育赛事,吸引了国内外观众的高度关注。比赛期间,体育迷可以随时随地在电视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多个终端线上观赛,感受风趣幽默的解说,参与实时互动。与此同时,盗录视频、盗播网站等侵权违法风险也如影随形。


    为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杭州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专门印发通知指出,为做好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保障工作,决定自8月28日至10月29日开展“清朗·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将围绕赛事举办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包括“未经授权在网上传播亚运会赛事节目、提供盗播链接的信息;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等,为亚运会版权保护打造一个良好环境。

    8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便公开宣判了一起擅自“盗播”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节目的侵害广播权、广播组织权纠纷案件,判决侵权网站经营者赔偿权利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什么是“盗播”?体育节目转播也有版权?就让小编为你解答。
















    01
    体育赛事节目是作品吗?

    2020年9月,持续近六年的央视诉暴风影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迎来再审终审,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地位得到最终确立。2014年6月13日至7月14日,央视向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观众实时转播“2014巴西世界杯”64场足球比赛,央视国际公司获得中央电视台授予的独占许可权,在赛后通过互联网络向中国大陆地区观众提供全部完整赛事的电视节目(即涉案赛事节目)在线播放服务。世界杯赛事期间,暴风公司旗下的“暴风影音5”视频播放器也提供相关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

    央视诉暴风影音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内容的独创性无法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创作高度,应属于录像制品。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判断,但将判赔额由六十七万余元提高至四百万元,全额支持央视的索赔金额。然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将涉案作品认定为录像制品的判决,认定涉案64场世界杯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北京高院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在对素材的选择、拍摄、画面选择编排方面有足够的个性化表达空间,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02
    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版权

    在“盗播”东京奥运会开幕式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节目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赛事公共信号基础上加以解说、字幕等创作完成,蕴含了人的智力投入,具有独创性,能够被公众感知,属于视听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中,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

          在东京奥运会开幕时段,公众可以通过涉案网站直播间实时观看涉案开幕式节目。但对于涉案网站及应用程序上的直播内容,网络用户只能按照固定时间收看,而无法进行点播,侵犯了央视国际对开幕式节目作品的广播权。涉案网站直播间未经许可将央视国际播放的涉案开幕式节目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实时同步全程播放,其行为构成对央视国际涉案节目的盗播,违反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侵害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

    小编说


    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线直播、点播已成为观看体育赛事的重要方式之一。奥运会、亚运会、欧洲足球五大联赛、中超、NBA、CBA等热门比赛的线上转播已成为体育产业的重要传播渠道和收入来源。


    在赛事转播中,观众点击手机就能即时观赛,这需要转播商投入大量资金,向赛事主办方购买版权并获得公共信号。而且,不同于“拿来即用”的电影、电视剧视频,体育赛事的公共信号又叫清洁信号,既没有相应的统计数据,也没有专业的战术分析。所以,转播商还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二次加工制作,在解说、传输技术、演播室建设使用等方面承担不小的成本压力。因此,转播商需要通过会员付费观看、冠名播出、贴片广告等方式回收成本并实现盈利,从而有动力为赛事转播持续投入。

     

    和正版转播平台不同的是,盗播网站没有成本压力,通常不直接通过盗播获利,仅是以免费播放赛事节目的方式达到为特定网站引流的目的。由于免费盗播网站可能会对原版赛事节目进行加工剪辑,粗制滥造的视听效果不仅会影响观众的体验感,也会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声誉造成损害。与此同时,正版观众的流失可能会降低央视等正版转播平台对相关赛事商业价值、观众规模的预期评估,从而减少对相关赛事的版权购买、解说制作方面的预算投入,最终也会伤害到广大观众观看多样化体育赛事的需求

     

    因此,为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方和广大观众的共同利益,需要加强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播行为,营造全民观看正版、拒绝盗播的良好观赛氛围


  • “清朗·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启动

    “清朗·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启动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杭州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通知指出,为做好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保障工作,决定自8月28日至10月29日开展“清朗·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将围绕赛事举办集中整治突出问题。

           突出问题包括:片面、歪曲传播突发事件信息,假冒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身份发声,关联翻炒旧闻旧事;未经授权在网上传播亚运会赛事节目、提供盗播链接的信息;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和发布有关虚假赛事视频;借赛事活动名义发布商品推广、服务招揽等信息从事违规营销行为等。

           通知提出,各地网信办、版权局要按照职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属地网站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排查处置,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网站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畅通网络举报渠道,在各级网络举报平台开设专项行动举报专区,组织重点网站平台在显著位置设置举报入口。
  •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3”专项行动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3”专项行动


             近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3”专项行动,这是全国持续开展的第19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等部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等领域,连续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范了网络版权秩序,得到国内外权利人的充分肯定。
     
           本次专项行动于8月至11月开展,将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聚焦版权领域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不断深化重点领域网络版权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版权保护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文化创新创造、满足人民文化需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2023年8月29日,“剑网2023”专项行动通气会在北京召开
     
            专项行动将聚焦3个主要方面开展重点整治:
     
            一、以体育赛事、点播影院、文博文创为重点,强化专业领域版权专项整治,规范网络传播版权秩序。加强重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着力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等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加强对点播影院、私人影吧的版权监管。加大对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版权保护力度。
     
            二、以网络视频、网络新闻、有声读物为重点,强化作品全链条版权保护,推动建立良好网络生态。深入开展对重点视频网站(APP)的版权监管工作,重点整治短视频侵权行为。深入开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工作,着力整治未经授权转载新闻作品的违规传播行为。加强对知识分享、有声读物平台及各类智能终端的版权监管,着力整治未经授权网络传播他人文字、口述等作品的行为。
     
            三、以电商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为重点,强化网站平台版权监管,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重点规范浏览器、搜索引擎未经授权传播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等行为,推动重点网站平台企业开展版权问题自查自纠。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行动将突出查办案件,进一步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人民群众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侵权盗版分子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网民积极投诉举报,提供侵权盗版案件线索,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推动网络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共同构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社会共治格局。
  • 中国被授权实体首次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

    中国被授权实体首次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


       中国被授权实体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仪式6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总部举行,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福尔班转交了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文图书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的被授权实体协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在致辞中说,中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以及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是继推动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中国合作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张建春发言时表示,《马拉喀什条约》是迄今世界上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202255日对中国生效。中国被授权实体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是推动《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的重要一步,也是中国版权工作更好服务阅读障碍者的有力举措。中国国家版权局将继续落实条约实施工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合作,推动中国被授权实体开展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活动,也期待与各国合作,共同把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

    福尔班表示,中国被授权实体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进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可以帮助中国的阅读障碍者获取全球80多种语言的图书,也让全世界的阅读障碍者有机会欣赏丰富的中文图书,进一步扩大了《马拉喀什条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的公私合作项目,旨在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更多无障碍格式版图书。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文图书馆作为中国被授权实体首次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


    作者:王其冰 陈俊侠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377

  • 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2023年以来,版权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部署,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版权秩序,全力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版权保护环境。2023年一季度,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15.04万家(次),查办实体市场侵权盗版案件382件。
  • 蔡奇:自觉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 更好担负起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

    蔡奇:自觉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 更好担负起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


     蔡奇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专题会议上强调

    自觉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

    更好担负起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专题会议9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为扎实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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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专题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并讲话。新华社记者 岳月伟 摄

     

    蔡奇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着眼于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立足于赓续中华文脉、建设现代文明,对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了深入系统阐述,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充盈着中华文化独特气韵的光辉文献,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行动指南,必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深刻把握“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外来文化本土化,不断培育和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内涵十分丰富、思想十分深刻,是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是我们党强烈文化担当和高度文化自信的集中体现,是推进文化传承发展和繁荣兴盛的根本指针,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必须认真学习领悟、深入理解把握、坚决贯彻落实。要精心组织学习宣传,深化研究阐释,谋划做好文化传承发展各项工作,加大政策保障支持力度。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文化担当,经常研究谋划,推动文化传承发展各项工作落地生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李书磊主持会议。

    中央宣传部、新华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联、天津市委宣传部、福建省委宣传部、江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委宣传部负责同志作了发言。中央宣传文化单位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9日

  • 胡和平:深刻认识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贡献 ——在《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二卷出版座谈会上的发言摘编

    胡和平:深刻认识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贡献 ——在《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二卷出版座谈会上的发言摘编


      编辑出版《习近平著作选读》,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党中央批准的工作方案,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办公厅、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承担这项重大政治任务,高质量完成选读编辑出版工作,为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了权威教材。认真学习研读这部著作,我们更加深刻感受到这一思想闪耀真理光芒、富有实践伟力,更加深刻体悟到这一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华文明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和重大贡献。

    一是为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了原创性贡献。恩格斯曾深刻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所以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就在于这一思想以具体的历史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又紧密结合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推进理论创新创造,深刻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这一思想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性地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创造性地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的内涵,赋予马克思主义更为鲜明的中国特色、更为显著的时代特征、更为生动的实践特点,使马克思主义以旺盛活力和崭新形象展现于世,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勇气和坚定理论自信。学习选读,对于我们深刻认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鲜明提出“两个结合”,使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主脉和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内在贯通,使历史中国的深厚底蕴与现实中国的崭新气象深相融通,用马克思主义真理力量激活了中华文明的强大生命力。这一思想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要求,深刻阐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思想精华、鲜明特质,进一步明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根基和命脉的时代价值,标志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这一思想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不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今时代焕发出蓬勃生机和独特魅力,标志着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文化自信、文化自觉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学习选读,对于我们深刻体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以更加昂扬的精神面貌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作出了世界性贡献。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一个日益走向普遍交往、紧密联系的世界历史的过程,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不可阻挡的大趋势大潮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洞察世界发展大势、把握人类前进方向,深刻回答“人类社会何去何从”“世界各国如何相处”“不同文明怎样交往”等关乎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对共建美好世界的追求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一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等及其伟大实践,实现了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写出了科学社会主义新版本,开拓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展现了一幅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图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独立自主探索现代化道路提供了全新选择。这一思想站在真理和道义制高点,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了零和博弈、强权政治等陈旧思维,凸显了全人类的共同命运、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追求和共同责任,为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指明了人间正道,极大增强了人类社会追求更加光明未来的信心和力量。学习选读,对于我们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意义、国际视野和天下情怀,更好地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事业作出新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要求,结合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主题教育,组织好《习近平著作选读》学习运用工作,坚持不懈推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要在深化学习上用力,发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示范带动作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在研究阐释上聚焦,围绕体系化研究、学理化阐释,组织理论界从学术基础、实践导向、国际视野、历史维度等方面深化研究,推出更多高质量成果。在宣传普及上创新,坚持大众化方向,转变文风话风,改进方式手段,提高传播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3日

  •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剑网2022” 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剑网2022” 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2022年,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聚焦网络重点领域,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查处了一批网络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深入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1. 天津谭某某运营盗版网络文学APP案

    2022年4月,根据巡查线索,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以来,谭某某以合法公司为掩护,指使他人利用自行编写的“爬虫”软件从国内知名网络文学网站盗取网络文学作品1万余部,投放至自行设立的APP中运营,并注册多家空壳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投放广告,非法获取会员费、广告费7500余万元。目前,已批准逮捕6人,取保候审9人。

    点评: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并通过空壳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犯罪行为隐蔽。侦办过程中,执法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分析寻线追迹掌握犯罪团伙的全部网络链条,对查办类案具有借鉴意义。

    2. 山西郝某某制售侵权盗版“剧本杀”案

    根据关联案件获得线索,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9月以来,郝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进各类“剧本杀”文字作品200余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组织人员制作侵权盗版品2万余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非法牟利,非法经额达200余万元。2022年7月,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评:强化“剧本杀”等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重点领域。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剧本杀”侵权盗版案被列为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进一步理清了“剧本杀”版权保护的边界,有效震慑了“剧本杀”等新型版权侵权盗版行为,为新业态侵权案件查办提供了良好探索。

    3. 黑龙江钟某某等网络销售侵权教辅图书案

    2022年6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1月以来,钟某某、袁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并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中小学教辅图书,违法犯罪网络涉及22个省区市,查扣半成品盗版图书15万余册,盗版图书生产设备47台,涉案金额1亿余元。目前,钟某某、袁某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多地案情交织互涉,侵权数量大、案值高、跨区域,执法难度大。案件查办过程中,多地区、多部门衔接紧密,为加强两法衔接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树立了标杆。

    4. 上海、江苏联合查办车载U盘侵权案

    2022年7—8月间,通过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移转和举报线索,浦东公安分局与苏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吴江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1月以来,张某某犯罪团伙与温某某犯罪团伙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获取大量音乐作品,并将侵权盗版音乐存入U盘等载体通过网络电商平台以几元至数百元不等价格非法销售牟利,涉案金额近1亿元。2022年11月,已对3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为跨区域侵犯音乐著作权刑事案件,案件查办中上海、江苏两地警方成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制定抓捕方案统一收网,不仅成为打击网络盗版音乐的典型案例,也为版权执法部门跨区域协作行动提供了范式。

    5. 安徽邓某某网络传播院线电影案

    2022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移转线索,芜湖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下半年以来,邓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设立网站擅自向公众提供动漫、电影、电视剧等共计230部作品的高清在线播放服务,其中包括51部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中的影视作品。其通过境外广告商网络投放广告等方式非法牟利,并以境外虚拟货币形式结算。2022年9月,邓某某被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通过“爬虫”软件集成技术网上抓取视听作品,利用“翻墙软件”招揽境外广告商并使用境外虚拟货币结算,作案手段隐蔽。执法部门通过调取网站服务器、后台管理信息等方式,对当事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路径、规模及收益等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为办理网络侵权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有效借鉴。

    6. 福建刘某某微信小程序侵权案

    根据投诉线索,福州市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昆山某公司盗取福建某公司小程序源代码,修改后制作6款小程序通过社交软件运营非法牟利,非法经营额约25万元。2022年,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某等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至120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虽涉案金额不高,但体现出版权执法部门不断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探索新技术版权保护的态度和能力。在案件查办中加强两法衔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作出侵权认定,可为类案查办所借鉴。

    7. 浙江黄某网络传播电子书案

    2021年9月,根据报案线索,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以来,黄某等成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扒书”等形式盗取电子书,再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盗版电子书秘钥,涉及电子书20余万部,非法经营额100余万元。2022年8月,已对1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以公司形式实施侵权盗版,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涉案人员多、受众面广,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该案的查办,有效揭露了网上销售盗版电子书的行业“潜规则”。

    8. 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网络传播短视频案

    2022年10月,根据报案线索,南阳市桐柏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窃取他人拍摄并制作的100余部、1000余集短视频,进行网络传播非法牟利。经过哈希值比对,认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2022年12月,该文化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短视频侵权盗版成本低、危害大,并且频发多发,强化其版权治理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该案通过对侵犯短视频著作权违法行为的打击,有效震慑了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

    9. 重庆童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2022年2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云阳县公安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春节期间,童某某连续盗录多部春节档院线电影,并上传至自行设立的网站向公众播放,通过社交软件与湖南、湖北、甘肃等10余个省市的18人组成销售网络牟取非法利益。2022年12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

    点评:该案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重点领域和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双跨案件,是严厉打击影院偷拍盗录及通过网络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典型案件。办案人员扩线深挖,实现盗录、传播、销售全链条打击,对打击影院偷拍盗录、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10. 宁夏朱某某网络传播盗版案

    2022年5月,根据网络巡查获得线索,石嘴山市平罗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以来,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境外搭建引流网站诱导网民充值注册VIP会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10余万部、电子书近100万部通过网盘及社交群组给VIP会员分享,牟取非法收益。目前,朱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该案是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作品数量巨大,线索获取、取证固证等方面均存在难度。该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我国西部地区版权执法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的担当与能力。

    来源:国家版权局 官方网站

  • 2021年度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报告

    2021年度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报告


    2021年,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三十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我国版权事业进入发展新纪元,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一系列重要成就。

    一、顶层设计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网络版权保护基石进一步夯实

    在顶层设计层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等多项重要政策文件发布,从国家战略角度擘画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为系统加强版权保护工作、推动网络版权保护水平提升作出部署。

    在法律制度层面,《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上海、海南、北京、江苏等省市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稳步推进,为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推动网络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

    二、“行政+司法”双轨制效能持续发挥,网络版权保护大合力进一步聚拢

    我国实行版权保护双轨制模式,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网络版权领域新业态健康发展。2021年,全国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开展“剑网”专项行动、加强版权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国际版权多边话语体系建设等方式,继续强化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力度,有力维护了网络版权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剑网2021”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031件,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1066个,处置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推动相关网络服务商清理各类侵权链接846.75万条,网络版权保护环境进一步净化。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强案件审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惩处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定分止争功能,切实解决网络版权领域的新问题。2021年,我国加快推动司法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及知识产权法庭为核心,4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3大互联网法院及24家知识产权法庭组成的“1+4+3+24”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带领下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试点工作,在20个省份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此外,全国各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新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效不断提升。据统计,2021年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01544件(含旧存),比2020年分别上升22.33%14.71%,其中著作权案件占比超过60%,涉网著作权案件占比超过70%。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批网络版权刑事与民事保护典型案例,包括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张某、邱某侵犯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罪案等,以指导类案实践,回应网络版权保护新需求。

    三、网络版权保护亮点热点积极回应,网络版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

    2021年,我国通过加大原创内容的版权保护力度,提升对重点业态、重点领域网络版权问题的治理强度,切实推动网络版权保护实现新突破。

    一是体育赛事转播版权保护成效显著。行政执法成为打击体育赛事盗播盗链行为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普遍认可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并通过颁布“诉前禁令”的方式遏制未经授权的体育赛事转播行为,为体育赛事权利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

    二是数字音乐市场版权秩序得到规范。2021年,国家加强了对数字音乐市场的反垄断监管,通过责令解除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整顿哄抬版权价格行为,全力维护了数字音乐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是视听作品版权保护力度大幅提升。2021年,我国加强新型视听内容创作和版权保护的制度化建设,并通过督促网络平台积极履行版权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巩固网络视听产业生产传播秩序向上向好趋势。

    四是IPTV/OTT大屏市场版权环境逐步改善。据相关司法判例发现,IPTV著作权侵权案件已基本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裁判标准:IPTV业务中电信运营商、播控方、内容提供方三方主体深度合作,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IPTV/OTT版权保护信号持续利好,将继续推动IPTV/OTT行业向好发展。

    五是“元宇宙”版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2021年,“元宇宙”异军突起,迅猛发展,其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引发热议,包括技术中立原则、用户创作的作品权属、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相对许可的冲突等。未来,“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将越来越多,如何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需理论与实践共同努力探索。

    六是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方兴未艾。当前,我国DRM技术标准建设及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覆盖高安全级别版权保护技术的平台和终端规模尚未完全满足著作权人对传播高成本数字内容的保护要求,DRM技术将在数字内容版权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

    未来,我国将通过不断完善相应政策与配套法律法规、创新行政与司法保护机制、加强技术创新与运用,持续夯实网络版权保护法制基础,提升网络版权治理水平,推动网络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单位: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  此为报告摘要版本

  • 2022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2022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1. 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国家版权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重点整治通过广播电视、网站、互联网电视等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重点打击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盗播链接。冬奥会期间,全国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8.5万人次,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8.9万家次,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11.07万条,处置侵权账号1.01万个,有效维护了冬奥版权保护秩序,展现了我国政府切实履行国际承诺的良好形象。

    2.《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

    2022年2月5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5月5日,《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国家版权局8月1日印发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推动条约有效实施。作为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更好地保障了我国广大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同时,也为我国向海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创造了条件,对推动我国优秀作品海外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3. 加强对知识分享平台版权监管

    2022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知识分享平台侵权使用作品、强制独家授权等问题,国家版权局在联合多部门开展的“剑网行动”中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推进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社会共治,加强对知识服务全链条版权监管与行政执法,推进行业自律和版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知识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22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760万元。

    4. 版权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

    2022年,全国各级版权执法部门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相继组织开展了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专项工作、“剑网2022”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行为、权利人和广大家长反映强烈的危害青少年权益的侵权盗版行为、电影盗录传播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文献数据库、短视频和网络文学、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重点领域侵权盗版行为。全国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共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65.35万家次,查办侵权盗版案件3378件(网络案件1180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84.62万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1692个,处置侵权账号1.54万个,版权环境进一步净化。

    5. 国家版权局参与主办第十八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2022年12月,国家版权局首次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参与第十八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并举办“版权让文化生活更美好”主题展览,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版权立法、版权保护、版权服务、版权国际交流合作和版权宣传教育在提升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体现了版权对优化文化产业生态、推动文化科技融合、促进文化成果转化、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6. 全国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实现统一查询

    2022年9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城市试点“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的要求,国家版权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现全国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有力促进版权运营和价值转化,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7. 国家“区块链+版权”创新应用试点工作启动

    2022年1月,中央网信办、中央宣传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公布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名单,12家单位入选“区块链+版权”特色领域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该工作是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部署,指导试点单位依托区块链技术,为版权登记、授权管理、版权交易、版权运营及版权保护等版权产业链相关业务提供解决方案。

    8.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终审宣判

    2022年11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2021)京民终929号)。法院认为,天合公司在与音集协合作期间存在截留版权使用费、延迟履行支付、私下收取现金等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音集协有权解除合作,判决驳回天合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音集协与天合公司之间历时四年的合同纠纷案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胜诉终结。该判决有效落实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力支持了国家版权局关于商业机构不得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的监管要求,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9. 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推进实施

    2022年11月10日,中央宣传部在内蒙古、江苏、四川、贵州4个省级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启动了山西晋城、黑龙江佳木斯、江苏扬州、安徽黄山、江西抚州、山东潍坊、广东潮州、贵州毕节等8个市级试点地区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当地民间文艺资源的独特优势,探索创新民间文艺领域版权工作业态、模式、机制,提升全社会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意识,加强民间文艺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民间文艺版权资源流动,开拓版权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新思路、新格局。

    10. 长短视频协同合作成业界共识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增至9.62亿,占网民整体的91.5%。短视频行业成为数字版权领域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而长短视频平台因为版权问题冲突不断。2022年,长短视频平台通过尝试开展版权合作,积极解决版权侵权问题。3月17日,抖音与搜狐视频达成合作;6月30日,快手宣布与乐视视频达成合作;7月19日,抖音宣布与爱奇艺达成合作。短视频平台作为数字版权领域的新兴产业,加强与长视频平台的版权合作,获得更多长视频版权授权,将成为解决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问题的重要方式,对行业版权治理和共赢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发布单位:中国版权协会

    (新闻来源:国家版权局)

  • 新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报告

    新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报告


    本报告从国家关于区块链技术领域的各项既有政策出发,立足于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的各具体场景,包括版权创造场景、版权运用场景、版权保护场景、版权管理场景、版权服务场景等,结合“区块链+版权创新应用试点”的最新阶段性成果,系统梳理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重要应用价值、区块链技术和版权产业融合发展的现状、引导和促进保障各项治理举措和新技术应用的未来发展趋势等,以期深入研究新技术在版权产业应用中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促进版权产业和区块链技术更好的同频共振、协作发展。

    一、“区块链+版权”概述

    当下,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VR/AR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版权产业内逐步普及,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版权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在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众多的新技术应用中,区块链技术近年来在版权产业领域的深度应用和广泛影响受到了各界高度的关注。

    在版权保护环节,区块链基于自身难篡改、易溯源等特点,融合可信时间戳及哈希值校验等多种技术,在证据保全方面广泛运用,并获得司法部门积极认可。在版权管理环节,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厘清版权权利及授权状况,降低版权交易及授权环节的高昂成本,控制版权多头授权或无效授权的风险。

    2021年9月24日,中央网信办等17个部委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的通知》,在“区块链+版权”特色领域试点中,提出鼓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版权信息接入标准,并以公信力节点接入等形式深度参与版权区块链建设,探索运用技术手段固定权属信息,完成版权认证、登记、转让等流程操作,加快溯源取证流程,降低版权质押融资认证难度。

    与传统的版权保护管理模式相比,区块链技术因其所具备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和智能合约化的特性优势,能够满足当今版权产业中的版权运营管理需求,在版权确权、版权授权和版权维权中发挥独特的技术优势。

    二、区块链技术架构概述

    区块链技术架构主要包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六个层面,其中数据层、网络层和共识层是构建区块链系统的必备要素,三者缺一不可。

    按照节点参与方式的不同,区块链技术可以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按照权限的不同,区块链技术可以分为:许可链和非许可链。三大类区块链技术中,联盟链和私有链属于许可链,公有链属于非许可链。

    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包括点对点传输、哈希函数算法、非对称加密技术、共识机制等,可为版权产业现存的确权难、授权难、维权难的问题提供一种新型的管理解决方案。

    三、区块链在版权领域应用的支持政策

    政策立法可以从顶层设计角度,对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起到引领促进作用。为鼓励和探索区块链技术与版权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版权领域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相关规定,有效地促进了区块链技术的升级创新和版权产业的持续发展。

    四、区块链在版权领域应用优势

    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可信任、不可篡改性等优势,在版权保护中应用区块链技术能从版权确权、版权交易和版权维权三个方面对版权进行保护。区块链在减少版权管理的成本,提升版权确权维权效率,减少版权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

    五、区块链在版权领域应用场景及成效

    目前,国内较为成熟的版权区块链产品,在版权存证、固证、交易等实际应用场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发挥了降低权利人进行版权存证的成本和版权交易的风险、提高权利人侵权固证的效率和版权交易的安全性及效率等确实成效。

    六、区块链在版权领域应用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展望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部分应用的落地,区块链技术存在着法律制度有待细化、司法保护可能受阻等挑战,同时在技术实现、法律制度和治理结构三个方面,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在版权产业的发展上仍有进步的空间。

    未来区块链在版权领域的应用中,在立法层面,应对区块链技术予以关注,发挥区块链技术的正面价值;在版权行政管理中,需要重视区块链在版权确权领域所带来的创新型变革,尽快明确区块链版权确权应用领域的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对象以及法律责任;在版权司法保护中,要合理规制司法管辖权,构建全国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同时也要针对创作者、出版主体、媒体平台和区块链服务平台在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方面做出行业规范。

    随着未来内容版权领域数字化创作、传输和利用进程的进一步加速,区块链技术有望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各个具体场景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到区块链技术在助力版权产业发展过程中仍存在适用边界和挑战等问题,需要加以科学解决。如果这些问题障碍得不到有效克服,则将直接限制版权领域区块链技术作用的发挥。

    (发布单位:中国版权协会  此为报告摘要版本

  • 2021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 占到GDP的7.41%

    2021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 占到GDP的7.41%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完成“2021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报告。调研显示:2021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8.4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92%;占GDP的比重为7.41%,比2020年提高0.02个百分点。2021年,中国版权产业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恢复发展平稳运行中坚持创新驱动,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行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中国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从2017年至2021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从6.08万亿元人民币增长至8.48万亿元人民币,产业规模增幅39.43%;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来看,中国版权产业占GDP的比重由2017年的7.35%增长至2021年的7.41%,提高0.06个百分点;从年均增长率来看,五年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为8.67%,高于同期全国GDP年均名义增长率0.23 个百分点。版权产业规模稳步扩大,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调研显示:2021年,得益于我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演出等行业进一步得到恢复,尤其是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增长比较迅速对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拉动作用较为明显。2021年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突破5万亿元,达5.3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74%,占全国GDP的比重为4.68%,占全部版权产业的63.10%,对版权产业发展的贡献最为显著。

    中国版权产业稳中有进,有力地落实了“六稳”“六保”任务,在援企稳岗帮扶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 年,我国版权产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617.19万人,在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中的比重为9.50%。中国版权产业对外贸易稳中向好,2021年中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为4576.10亿美元,同比增长17.72%,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3.61%,连续多年在全国商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稳定在11%以上。


      (新闻来源:国家版权局)

  • WIPO中国:产权组织征集2023年中小企业全球奖申请

    WIPO中国:产权组织征集2023年中小企业全球奖申请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已启动2023年全球奖计划,在全世界范围内征集以卓越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支持的创新创造来实现商业目标并改善社会的中小企业候选人。

    2023年产权组织全球奖面向整个商业活动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申请者——创意产业、本地和国际品牌、创新技术提供者和所有其他企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指出“产权组织的全球奖计划表彰为市场带来伟大的新产品和新服务的企业及个人,这些企业和个人创造了支持社区的就业机会,同时通过各自的工作改善着我们的世界。我们希望通过表彰以知识产权为中心而取得成就的中小企业,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企业家战略性地使用知识产权,将创意推向市场。”

    全球奖“是增强知识产权作为资产的重要性的一种方式。就此而言,我对非洲或发展中世界任何地方的人的唯一关切是,不要害怕发展壮大,”来自尼日利亚的全球奖评委朱利叶斯·阿金耶米表示。他是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的常驻企业家。

    “年轻的企业家应该努力参与奖项竞逐。这是获得认可的好方法。但除此之外,这也是一种能帮助他/她们扩大生意的机制,”评委会成员、约旦战略家和投资人阿明·巴德尔丁博士说。

    “所有的发明人,我有个秘密要告诉你们,那就是世界比你们想象的要小得多,而你们的创意却比你们想象的要大得多。因此,带着你们的创意来角逐吧,看看你们的发明如何能够走向世界,”爱沙尼亚评委卡罗莉·欣德里克斯说。她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创始人。

    WIPO全球奖的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向来自世界各地和各行各业的中小企业开放,可以自荐。

    申请期为2023年1月16日至3月31日。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申请2023年产权组织全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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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著名专家组成的独立评委会将根据一系列标准,包括知识产权的成功商业化及其对社会的积极贡献,从含有20名入围者的候选名单中选出最多七位获奖者。竞逐者的多样性也是要考虑的因素。

    获奖者将获得:

    量身定做的一对一指导方案,以支持其知识产权战略

    在获取资金和商业机会方面的支持

    将于2023年7月在日内瓦产权组织总部产权组织大会期间举行的颁奖典礼上领奖

    国际层面的宣传、认可和知名度

    关于产权组织全球奖

    产权组织全球奖于2022年举办了首届竞赛,向来自世界各地的五家公司颁发了奖项,以表彰善用知识产权实现商业化,同时通过自身的创新创造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杰出企业和个人。

    这项年度竞赛向来自世界各地和各行业的申请人开放,供其自荐。启动阶段面向企业,但未来还计划设立其他类别的奖项,包括妇女奖和青年奖。

  •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同志就《以无障碍 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答记者问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同志就《以无障碍 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相关负责同志就《暂行规定》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制定背景。

    答:大家知道,《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该条约要求各缔约方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为与《马拉喀什条约》衔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该项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加之缺乏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具体指引,所以该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马拉喀什条约》难以借此有效实施。

    为此,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制定了《暂行规定》,并作为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暂行规定》将在一定期限内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版权秩序,同时积累更多实践经验,将经过检验的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纳入修订中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未来制定的部门规章中,更好地把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

    问:《暂行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

    一是界定重要概念。保持著作权法中的“阅读障碍者”与《马拉喀什条约》中的“受益人”范围一致,实现著作权法中的“以无障碍方式提供作品”与条约中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有序衔接,用“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对应条约中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

    二是明确规则要求。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使用合法来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等要求,保证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避免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此外,还明确应当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标准。

    三是规定主体资质。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具有与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跨境交换业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制定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从事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向国家版权局进行告知性备案,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其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明确违反《暂行规定》导致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社会公众可以对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问:阅读障碍者包括哪些人群?

    答:根据《暂行规定》,阅读障碍者包括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视力残疾人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参照《马拉喀什条约》,主要指由于大脑不能有效处理视觉信息、双手不能有效持书或翻书、眼睛不能有效聚焦或移动等原因,无法像无此缺陷或无此障碍者一样正常阅读的人。阅读障碍者定义是对《马拉喀什条约》受益人定义的简化表述,但其涵盖的人群范围与《马拉喀什条约》受益人一致。

    问:什么是无障碍格式版?

    答:与阅读障碍者一样,无障碍格式版也是《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概念。为实现著作权法与《马拉喀什条约》有序衔接,《暂行规定》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转换为“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

    根据《暂行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该定义是对《马拉喀什条约》无障碍格式版定义的简化表述。有些作品以通常方式或形式呈现时,阅读障碍者是无法感知或者能够感知却无法有效使用的,只有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将作品制作成其他版本才能满足阅读障碍者使用需要,这种作品版本就是无障碍格式版。实践中,常见的无障碍格式版包括文字作品的盲文版、大字版、有声版、电子版,视听作品的解说音频版等。反过来,有些作品以通常方式或形式呈现时,阅读障碍者是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这种作品版本就不属于无障碍格式版,例如,演奏的乐曲、演唱的歌曲、演出的广播剧等。

    需要强调的是,无障碍格式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障碍格式版是对于阅读障碍者而言的,因为只有该作品版本才能满足其使用需求,大字版、有声版等无障碍格式版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也可以感知并有效使用,但对于这些人而言,不是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格式版还是对于具体类型的阅读障碍者而言的,例如,大字版对于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是无障碍格式版,对于其他阅读障碍者则不是,视听作品的解说音频版对于视力残疾人是无障碍格式版,对于双手不能有效持书或翻书的阅读障碍者则不是。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无障碍格式版提供给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或者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超出其合理需要,均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指哪些机构?

    答:《暂行规定》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对应《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被授权实体”,根据《暂行规定》,前者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常见的机构类型有出版社、图书馆、学校、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等,后者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暂行规定》还列明了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两种机构均应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技术,应制定并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应符合资质方面的要求。根据《暂行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向国家版权局进行告知性备案,以便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引导支持和加强监管。备案指南随《暂行规定》一同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

    问: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是版权制度重在平衡各方利益的表现。但是,合理使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即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暂行规定》就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例如,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要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要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换言之,不得使用侵权复制品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要通过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身份认证、采取技术措施等方式防止无障碍格式版被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证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受影响,避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合理的损害。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了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和记录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情况的义务,以便著作权人和相关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鉴于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很可能是出版物、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暂行规定》还要求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规定和标准。

    问: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未遵守相关要求会承担哪些责任?

    答: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未遵守相关要求,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责令停止侵权、予以警告、没收财物、处以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均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

    问: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涉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是否也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答: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图书、期刊版式设计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理使用情形不仅适用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也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换言之,为阅读障碍者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涉及使用图书、期刊版式设计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的,也可以不经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使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客体也要遵守相关要求,不能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专门就此作了规定。

    新闻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 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 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版发〔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相关主管部门:

     现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版权局    

    2022年8月1日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

  • 《中国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研究报告(2021—2022)》发布

    《中国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研究报告(2021—2022)》发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朱丽娜

      7月14日,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娱协)联合美团研究院发布《中国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研究报告(2021—2022)》(以下简称《报告》),从行业发展规模、产业形态变化和版权保护与运营情况等方面对剧本娱乐行业发展进行了多维度研究。

      《报告》显示,从2018至2021年,密室逃脱类、剧本杀类经营场所的总体数量增长幅度超过400%,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的规模快速扩大。2022年受疫情反复影响,行业发展略显受挫,据中娱协测算,2022年行业年营业收入将从2021年的近200亿元缩减至170亿元。同时,随着以密室逃脱类、剧本杀类为主的沉浸式剧本娱乐发展速度与规模不断加快,其行业的版权产业链愈加成熟与完善,特别是版权问题受到多方高度重视,行业内相关企业和平台都在不断完善版权保护机制,版权意识正在逐步觉醒,将推动建立良好的行业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

      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秘书长孔明表示,尽管2022年行业短期增速回落,但剧本娱乐发展呈现出了更贴近“95后”消费需求的特点,这也是产业发展的原动力,产业增长空间仍然很大,随着原创版权内容的增量,创新迭代层出不穷,行业投资信心也会有所提升。据中娱协预测,未来8个月到1年半内,行业还会有一个加速升级的过程。

      美团研究院院长来有为分析,随着剧本娱乐消费人群规模的扩大,行业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加上剧本杀、密室从业者以年轻人为主,他们不断打造优质原创剧本内容、创新IP跨界形式,版权演变形态不断打破着文娱行业的边界,实现了多领域‘花式’融合,相信沉浸式剧本娱乐将成为城市本地文娱经济、城市夜间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

      《报告》指出,作为一个年轻、有活力、创新的行业,沉浸式剧本娱乐不仅在版权内容和技术呈现上不断拓展,也在不断探索与景区、酒店、商场、影院等业态进行跨界合作,打造更具有地方文旅特色的版权业态。譬如,西安剧本杀商家来闹LIENOW与白鹿原影视城合作,将白鹿村和滋水县城纳入剧本“游戏”场地,成为西北首家演艺与剧本杀结合的沉浸式文旅项目。数字化是沉浸式剧本娱乐发展的另一大趋势。目前不少密室逃脱、剧本杀都运用到了VR、AR技术,极大增强了玩家的沉浸感。

      6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正式印发《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首次在全国范围将剧本杀、密室等新业态纳入管理,其中重点提出要严格内容管理,坚持正确导向,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而在剧本娱乐版权保护领域,中娱协同样先行一步,积极引导新兴行业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助力行业长远发展。孔明表示,近年来,中娱协搭建各方沟通桥梁,组织版权保护领域专家和专业机构与剧本娱乐企业开展课题研究,共同探索剧本娱乐内容版权保护与运营的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未来,协会将继续履行行业组织职责,凝聚行业力量,使剧本娱乐企业合规经营得到更明确的规范及引导,构建剧本娱乐健康版权生态。

      会上,中娱协与美团联合剧本娱乐行业代表性企业共同发起《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规范经营倡议书》,从剧本内容正确导向、倡导版权保护、提升版权应用能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做行业表率。

  • 平台数据透明化 管理数字资产化

    平台数据透明化 管理数字资产化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隋明照

     

      国际音乐版权发展趋势论坛现场。论坛组委会 供图

     

      “如果说市场是战场的话,那我们这些写歌、做歌、推艺人去演出的人就像是矛,我们是去冲锋的,版权保护和相关法律应该是盾,是保护冲锋战士的壁垒。”第七届北京国际流行音乐周新闻发布会暨国际音乐版权发展趋势论坛上,北京国际流行音乐周组委会秘书长、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总经理蒋涛如是说。

      论坛上,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如何落实、难点在哪引起关注,来自音乐制作、版权保护机构的嘉宾畅谈各自感受和实践经验。

      从业者要抓住历史机遇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重点介绍了新修改《著作权法》增加的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国琨解释道,这一法条的推出意味着有三大领域要给录音制作者付费,第一是播放背景音乐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酒吧、餐厅等;第二是互联网的直播领域;第三是广播和电视领域。

      蒋涛现身说法,提到音乐公司通常要花钱请词曲作者创作歌曲,请合适的歌手录音演唱,还要经过混音、发行等环节,但在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之前,音乐公司是难以拿到版权收益的。

      对此,国琨表示认同,她说,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得来不易,这将给音乐产业版权收入带来翻倍甚至几何式增长。

      不过,国琨也坦言:“法律上的权利要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收益,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音集协作为音乐产业的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关领域都开展了工作。目前,一些播放背景音乐的商场、餐饮企业都已经有先行者向音集协带头支付了版权费用。国琨提醒尚未向音集协登记权利的版权方尽快与音集协联系,通过音集协维护自身权益、领取版权收益。

      国琨说,音乐产业从业者要抓住历史机遇,在重塑规则最好的时候,版权方与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团结一致,与使用者代表协商解决好最基础的规则和数据问题。

      探索公平合理的计价模式

      准确、透明的数据,是落实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基础。国琨介绍,音集协在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同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一起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行业协商,邀请版权方和做直播的互联网平台参加协商,其中一个重要讨论主题便在于促进数据更加透明。基于数据之上,还涉及版权费率问题,国琨说,分散的版权方缺乏议价能力,而这种情况下便能体现出集体管理的优势,音集协将版权方集合在一起同平台进行集体协商和谈判,就是想要探索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计价模式。

      互联网渠道音乐使用的数据透明问题,对音乐公司版权资产管理和运营同样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论坛中被多位嘉宾提起。

      国际唱片业协会大中华区总裁郭彪在分享中提到,中国音乐播放平台数据并不透明,无法采取和国外比较成熟、数据透明的平台一样的合作模式,根据音乐实时使用记录进行分账,这导致音乐公司与中国音乐播放平台合作时,需要设立保底金制度,而这种模式难以将实际播放量转化成版权收入。郭彪说,如果中国音乐产业要和国际接轨,“第一件事就是平台数据一定要透明。也就是说,音乐在播放器上面播放,播放多少必须实时客观反映出来,而且需要政府的监管。”

      无限星空音乐集团首席执行官唐月明同样提到数据透明问题,他说,现在电影票房数据大家可以实时看到,但是音乐公司和播放平台合作时,报表是3个月或者6个月后才拿到的。除了难以获得版权收益外,数据不透明、发布不及时还有一个后果在于,几个月后才拿到播放数据,音乐公司无法及时得到市场反馈,难以对版权作品进行及时管理和判断。

      新科技发展带来新希望

      好消息是,新技术在版权资源管理和开发方面将带来新的机遇。

      唐月明说,区块链、NFT等新技术及新概念对音乐行业产生了很多改变,有的公司已经获得了收益。首都版权协会音乐与艺术品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郭梵丁介绍了运用新技术的实例。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取证难、存证难的问题,实现数据公开公正。在2020年,首都版权协会便参与用于版权保护的区块链平台建设。2020年9月6日,在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北京互联网法院、首都版权协会共同举办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发布会,推进版权领域的行政司法协同治理。在版权链上,可以体现词曲作者、录音制作者的相关信息,数字版权证书形式还可以促使版权方完成作品管理的数字资产化。

      郭梵丁介绍,运用新技术完成数字资产化,可以提高确权的准确性和司法层面的认可程度,希望新技术发展可以为创作者带去更多收入和切实有效的帮助,提高创作者的创作动力。

      唐月明说,无限星空开展了许多版权创新业务以及与商务品牌跨界的合作,未来还有可能尝试音乐NFT。他认为,中国的版权环境正在变好,音乐人发现作品版权受到侵犯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

  • 《马拉喀什条约》今日对中国生效

    《马拉喀什条约》今日对中国生效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今日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条约的第85个缔约方。

    《马拉喀什条约》于2013年6月27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该条约要求各缔约方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

    在版权领域,中国一直高度重视保障视力残疾人等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199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013年6月28日,中国签署了《马拉喀什条约》,成为首批签署方之一。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改,并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其中将合理使用情形由原来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扩展到“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体现了《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内容。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2022年2月5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

    《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后,将极大丰富我国阅读障碍者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加深海外华人阅读障碍者与国内的联系,推动我国优秀作品海外传播,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版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展现我国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充分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来源:国家版权局  发布时间:2022年5月5日

  • 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jpg

     

    4月2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副局长何志敏、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王志成介绍,今年2月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习近平主席签署的《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条约将于5月5日对我国生效。王志成表示,国家版权局正在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实施办法,加强对被授权者的指导和监管,规范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提供,同时与相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推动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全面有效实施《马拉喀什条约》。

    针对今年的冬奥版权保护问题,王志成强调,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主要从两个方面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一是打击各类媒体和平台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行为,规范冬奥赛事节目传播秩序;二是加强对重点网站(APP)、重点区域、商品生产集中地和销售集散地等重点市场的版权巡查,打击各类涉冬奥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王志成表示,截至3月15日,各类媒体和平台共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110770个,处置侵权账号10072个。目前,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正在联合挂牌督办一批涉冬奥侵权盗版重点案件,相关进展将适时公布。

    新闻来源:国家版权局

  •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和示范园区(基地)名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和示范园区(基地)名单的通知



    国版发函〔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版权在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各地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授予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等57家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授予中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4家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称号,授予人民美术文化园等15家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对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完善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和措施,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版权支撑。

     

    附件1. 2021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名单

       2. 2021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名单

       3. 2021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名单

     

    国家版权局   

    2022年3月4日  

  • 六部门联合部署开展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

    六部门联合部署开展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


         近年来,复制发行、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特别是开学季期间,相关教材教辅、少儿图书市场销售传播量大,侵权盗版易发高发,权利人和家长对此广泛关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维护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中央宣传部印刷发行局、中央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教育部教材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于近日联合启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严厉整治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领域侵权盗版乱象,重点打击盗版盗印、非法销售、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教辅、畅销儿童绘本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据了解,本次集中行动将持续至9月,重点加强开学季及假期出版物市场、印刷企业及校园周边书店、报刊摊点、文具店、打字复印店等场所的清查摸排,加大对电商平台传播、销售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的版权监管力度,对权利人和广大家长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办,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集中行动将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落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对青少年版权保护的教育引导,共同构建青少年版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

  • 冬奥版权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北京快判首例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案嫌疑人获刑一年

    冬奥版权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北京快判首例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案嫌疑人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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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4日,2022北京新闻中心举行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专场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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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在会上透露,为营造良好的奥运赛事版权保护环境,向世界展示中国政府保护版权的坚定信心和实际行动,国家版权局关口前移,在冬奥会开幕前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公示预警名单、平台发布公告、开展自律公约等多种形式,防患于未然。现在冬奥赛事已过半,从网络监测数据上看,保护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截至2月12日零时,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新浪微博、B站、抖音、百度等27个主要视频、社交、直播及搜索引擎平台,共接到各类权利人通知后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32376个;按照国家版权局等6部门组成的冬奥会反盗版工作组的要求,通过自查主动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227452个;各平台因传播涉冬奥侵权内容等情况,处置各类账号3363个。在此基础上,处置非法传播涉冬奥内容的网站91个。

    同时,集中行动也加强了对传统侵权盗版问题的查处。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对于近期公众和许多媒体都很关注的涉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的相关版权问题,希望了解哪些使用方式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可能面临哪些处罚等问题,汤兆志表示,从版权角度而言,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比如《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作品,或者为了新闻报道,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一些作品的内容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其他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比如有的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玩具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都可能触犯《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国家版权局官网

  • 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

    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


        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确保各项赛事安全顺利进行,严格保护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相关版权,国家版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定于1月至3月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1月20日,国家版权局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召开北京2022年冬奥会“版权保护集中行动”暨“版权守护计划”发布会。中宣部副部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长兼总编辑慎海雄,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出席并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希尔维·福尔班、国际奥委会法律部主任玛利亚姆·马达维作视频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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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海雄在致辞中强调,切实保护好奥运版权,不仅是对奥运五环所代表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尊重,也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事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他指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独家全媒体持权转播机构,肩负着宣传好、报道好、传播好北京冬奥会的重要职责使命。总台将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央视奥林匹克频道开播贺信精神为指引,通过此次北京冬奥“版权守护计划”,切实担负起国家主流媒体的责任担当和法律义务,共同维护好冬奥版权,净化收看环境,为全面展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精彩、非凡、卓越的奥林匹克新篇章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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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宣部副部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长兼总编辑 慎海雄

    张建春在致辞中指出,奥运会既是体育盛会,也是人文盛会。与奥运相关的版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文化精神的载体和巨大的无形资产。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冬奥版权保护,开辟了冬奥版权登记与保护的绿色通道,为涉奥版权作品提供登记认证、作品展示、授权信息查询等快速便捷的版权服务,同时还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专项整治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严厉打击涉冬奥作品侵权盗版,规范冬奥赛事传播秩序,为简约、安全、精彩办奥提供坚实版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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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宣部副部长 张建春

    阎晓宏在致辞中表示,中国版权协会作为中宣部主管的我国唯一版权综合性行业协会,一直以来坚持围绕版权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着力为会员及版权产业服务。在东京奥运会期间,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委托,中国版权协会版权服务平台“中国版权链”通过权利预警和全程侵权监测、侵权固证等工作,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面对即将到来的北京冬奥会,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协会将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做好版权保护工作,为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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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 阎晓宏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冬奥会反盗版工作组组长于慈珂在会上介绍了本次集中行动的目标和任务。在集中行动中,将运用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全面治理,集中整治各类非法传播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事节目及相关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冬奥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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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 于慈珂

    集中行动将加强对各类传播平台的版权监管,着力整治未经授权通过广播电视、网站(APP)、IPTV、互联网电视等平台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重点打击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未经授权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盗播链接、集中批量在网络平台上传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以及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未经授权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加强对电商平台等重点网站(APP)、比赛场馆周边等重点区域、商品生产集中地和销售集散地等重点市场的版权巡查,严厉打击各类涉冬奥视听、文字、美术、音乐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重点整治制作、销售涉冬奥侵权盗版衍生品的违法行为。国家版权局等6部门将成立冬奥反盗版工作组,建立赛时反盗版工作专班及涉奥侵权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对发现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依法从快从严处置。各级版权、电信主管、公安、文旅、广电、网信部门将把冬奥版权保护工作列入当前重点工作,及时部署、紧抓落实,充分发挥权利人、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第三方机构维权积极性,构建冬奥版权保护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社会共治格局。

    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北京冬奥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发布活动。


    来源:综合自央视新闻、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世界知识产权日——2022年4月26日 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

    世界知识产权日——2022年4月26日 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了2021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


    WIPO指出:在全球范围内,青年们正在利用他们的干劲和才智、好奇心和创造力,加紧应对创新挑战,开创更美好的未来。今年,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聚焦“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我们探讨这些充满创新、活力和创意的想法如何推动积极变革。

    了解青年发明人、创作者和企业家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实现目标、产生收入、创造就业、应对当地和全球挑战,并支持社区和国家发展。

    为了让人们了解知识产权在鼓励创新创造方面的作用,每年的4月26日,我们都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庆祝年轻人在创新方面的巨大潜力,推动变革以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2021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2021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版权工作大事多、要事多。经向社会广泛征集,国家版权局评选出2021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现予发布。

    1.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

    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这对我国著作权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立足于保护权利、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和平衡利益的原则,积极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需要和社会公众新期待。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不仅完善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还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了近年来我国加入的版权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义务,为维护版权秩序、提升版权治理效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决定。该条约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该条约的批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我国广大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使其能够平等地欣赏作品、接受教育,推动文化成果普惠于民。同时,也为我国向海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创造了条件,对推动我国优秀作品海外传播具有重要作用。

    3. 版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纳入刑事保护范围;提高了涉及侵犯著作权两项罪名的法定刑上限,侵犯著作权罪法定刑最高可达10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定刑最高可达5年。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指导各地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上述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了版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对维护良好版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4. 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写入全会决议,充分体现党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充分肯定。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版权局加强版权工作顶层设计,于2021年12月24日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对“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进行了安排谋划。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大部署,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提供了重要版权支撑。

    5. 版权执法监管亮剑新业态新领域

    2021年,版权执法监管积极应对新业态、新领域版权问题,主动探索版权保护新方法、新路径。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强化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建设。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开展“剑网2021”专项行动,将短视频、网络直播、体育赛事等领域版权保护作为重点任务,并将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纳入2021年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聚焦版权保护发展的前沿问题,展示版权保护成果,引领版权产业发展。

    6. 维护数字音乐产业版权市场秩序

    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该案有利于重塑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使竞争者均有机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国家版权局持续引导数字音乐产业各方完善版权授权模式、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指导各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有效解决版权纠纷,推动各方将版权运营重点转移到鼓励原创、提升用户体验等方面,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7. 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

    2021年4月2日,国家版权局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等规范卡拉OK领域集体管理活动的8项措施。这是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监管、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利使用者合法使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 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杭州成功举办

    2021年10月,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成功举办,同期举办了中国版权金奖颁奖仪式等十余项活动。博览会充分展现了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成果,为集中展示版权作品、开展版权交流、进行版权交易提供了重要平台。为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国家版权局在博览会期间举办“著作权法实施30周年成就展”,全面回顾了3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在版权立法、版权保护、版权产业和版权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

    9. 版权保护“吴江模式”全球推广

    2021年10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吴江丝绸产业)”授牌暨《版权赋能 丝路无疆——版权保护与丝绸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新书发布仪式在杭州举行,为该示范点调研项目画上圆满句号。版权保护赋能丝绸纺织产业发展的“吴江模式”,是继“南通模式”“德化模式”之后我国加强版权国际传播能力、为完善全球版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又一优秀示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十分重视该项工作,通过其平台向全球推广调研成果。

    10.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永平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人人影视字幕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厘清了影视作品翻译“字幕组”行为的性质,彰显了我国打击侵权盗版、加强版权保护的决心。

    新闻来源:国家版权局  发布时间:2022-1-25

  • 加快推进版权强国建设 奋力开创新时代版权工作新局面

    加快推进版权强国建设 奋力开创新时代版权工作新局面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就《规划》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联合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规划》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系统总结并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明了事关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十四五”时期,加强版权工作规划,统筹部署指导全国各级版权部门工作,对提升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版权强国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版权局开展了《规划》编制工作。

     

    问:《规划》编制的主要过程?

    答:为编制好《规划》,国家版权局比较早就进行了准备。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相关通知要求,2019年8月即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成立了规划起草小组,明确编制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2020年,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了规划编制基础研究工作,为规划制定打下坚实基础。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广泛听取版权相关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规划起草小组研究起草了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反复修改完善规划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大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规划起草小组逐条分析这些意见和建议,做到能吸收的尽量吸收,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规划》。

     

    问:“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面临怎样的形势?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版权事业蓬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版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社会各界版权意识显著提高,为推动我国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面临新形势。从国内看,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我国版权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版权质量效益还有待提升,版权精品力作还不够多,版权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利用。从国际看,版权作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加强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加快提升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任务紧迫而艰巨。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产业分工格局和竞争态势深度调整,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日新月异,侵权盗版行为网络化、高技术化特点愈加明显,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这些都要求我们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问:“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有哪些目标任务?

    答:“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版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具体来说,就是版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大幅提高;版权执法监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版权涉外工作深入推进,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传播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版权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尊重版权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版权营商环境明显优化,版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为实现版权工作总体目标,《规划》还从版权执法、软件正版化、全国版权示范创建、著作权登记、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设定了具体指标,提出了具体举措和工作任务。

     

    问:“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做好“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拓创新版权工作思路,坚持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版权工作全过程和各领域,不断完善版权管理体制机制,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实现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优质版权作品创作活力,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二是坚持全面保护。不断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不断提升版权执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发挥法治在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把全面保护作为版权工作主基调,把网络版权保护作为主战场,强化保护力度、拓展保护范围、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不断提升版权保护水平,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和环境。

    三是坚持质量优先。充分认识版权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做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提升著作权登记质量,完善版权确权、授权和交易机制,注重版权资产管理,提升版权交易水平,促进版权转化运用,推动版权产业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是坚持开放合作。全面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版权开放合作,积极参与版权国际事务,大胆吸收和借鉴版权保护国际经验,立足现实和国情,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版权治理,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以及与我有双边版权合作协议重点国家的交流合作,开创更高水平开放型版权发展新局面。

    五是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版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坚持立法与执法、保护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网下与网上、国内与国际并重。注重体系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版权工作社会共治新模式新格局,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做好分类指导和区域布局,推动总体提升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打通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进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更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问:《规划》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建设版权强国为中心目标,以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快版权产业发展为基本任务,科学谋划“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布局和重要举措,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划》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行了分析,包括“十三五”时期版权事业成就的总结,“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机遇。第二部分为“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第三部分是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分别从版权法律制度体系、行政保护体系、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体系、社会服务体系、涉外工作体系、产业发展体系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6项具体任务,列出了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版权行政保护、版权行政执法协作、版权信用体系建设、软件正版化监管、版权社会服务提升、版权助力文化普惠、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版权创新发展、版权国际合作、版权宣传教育等11项重点项目。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推动规划落实的保障措施。 

     

    问:“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有哪些重点举措?

    答:《规划》以完善六个体系为重点,对“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一是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坚持时代化、精细化和中国化的原则,积极推动制定、修订与著作权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推进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的磋商制定、批准和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是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保护体系。坚持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版权侵权查处机制,实施版权严格保护,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完善执法监管保障,有效营造和维护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

    三是进一步完善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服务指导和宣传培训,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管体系,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持续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是进一步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完善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健全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优化版权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加强版权宣传引导和人才培养,全面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

    五是进一步完善版权产业发展体系。积极推动完善版权产业发展制度和政策,促进版权创造和运用,实现由数量和速度向质量和效益转变,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是进一步完善版权涉外工作体系。继续加强版权多双边合作,积极参与版权国际规则构建,进一步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营造良好版权国际环境,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

     

    问:《规划》指标设置是如何考虑的?

    答:《规划》设定了11项具体指标。其中,版权执法、软件正版化、版权示范创建等方面5项指标,是根据现有工作情况,结合发展趋势设定的常态化工作指标,国家版权局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国性版权执法专项行动;每年组织开展1次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每年授予2至3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5至10家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20至30家全国版权示范单位。

    版权产业发展、全国作品登记、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方面6项指标是分析增长趋势后设定的逐年增长的指标。“十四五”期间,作品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2025年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超过500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2%以上,2025年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超过300万件。到2025年,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7.5%左右,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75%左右。

     

    问:《规划》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什么关系?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绘就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基础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显著。加强版权工作规划部署,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版权治理体系,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来源:国家版权局网  发布时间:2022-1-10

  • 加快推进版权强国建设 开创新时代版权工作新局面

    加快推进版权强国建设 开创新时代版权工作新局面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该规划出台有什么背景?“十四五”时期我国版权工作面临怎样的形势,有哪些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近日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加强版权工作规划部署 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基础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等。

    该负责人指出,“十四五”时期,加强版权工作规划部署,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版权治理体系,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版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将强化全链条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版权事业蓬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版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社会各界版权意识显著提高,为推动我国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面临新形势。从国内看,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我国版权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版权质量效益还有待提升,版权精品力作还不够多,版权资源还未得到充分挖掘利用。从国际看,版权作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加强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体系,加快提升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任务紧迫而艰巨。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日新月异,侵权盗版行为网络化、高技术化特点愈加明显,对版权保护提出新挑战新要求。这些都要求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建设版权强国为中心目标 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将提高至7.5%

    该负责人介绍,“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版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版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大幅提高;版权执法监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版权涉外工作深入推进,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传播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版权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尊重版权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版权营商环境明显优化,版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

    为实现总体目标,规划还从版权执法、软件正版化、著作权登记、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设定了具体指标,如:国家版权局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国性版权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超过500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超过300万件,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7.5%左右,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75%左右。

    立法执法、保护发展、网下网上、国内国际并重

    规划以完善版权法律制度、版权行政保护、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版权社会服务、版权产业发展、版权涉外工作六大体系为重点,对“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该负责人强调,做好“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将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拓创新版权工作思路,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优质版权作品创作活力。

    二是坚持全面保护。不断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版权执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把全面保护作为版权工作主基调,把网络版权保护作为主战场,不断提高版权保护水平,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和环境。

    三是坚持质量优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传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做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推动版权产业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是坚持开放合作。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版权开放合作,积极参与版权国际事务,深化交流合作,开创更高水平开放型版权发展新局面。

    五是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版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注重体系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版权工作社会共治新模式新格局,打通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进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更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作者:史竞男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2年1月9日

  • 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到GDP的7.39%

    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到GDP的7.39%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完成“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报告。调研显示: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7.5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8%;占GDP的比重为7.39%,与上年持平。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延续了稳定恢复的态势,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

    “十三五”时期,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行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推动中国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从2016年至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从5.46万亿元人民币增长至7.51万亿元人民币,产业规模增幅38%;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来看,中国版权产业占GDP的比重由2016年的7.33%增长至2020年的7.39%,提高了0.06个百分点,占比呈稳步提升的态势;从年均增速来看,2016年至2020年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为8.3%,高于同期GDP0.2个百分点。版权产业通过提供优质丰富的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我国“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了重要贡献。

    调研显示: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书报刊等传统产业有所下滑,但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出版、网络视听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在疫情防控期间实现逆势增长,成为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稳中向好的重要保障。2020年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达到4.7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5%,占全部版权产业的比重达63%,对版权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更加明显。

    中国版权产业稳中加固,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我国版权产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616.52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中的比重为9.49%;中国版权产业对外贸易稳中向好,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为3887.25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5.01%,连续多年在全国商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稳定在11%以上。

    新闻来源 国家版权局网 发布时间 2021-12-31

  •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版发〔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中国版权协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

    现将《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版权局

    2021年12月24日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pdf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顶层设计,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建立健全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五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稳步提高,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十二五”末的6.3件增加到15.8件,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质量稳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提高,交易运营更加活跃,转移转化水平不断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11.6%,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7.39%。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保护能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高到80.05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的知识产权合作扎实推进,形成“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局面。总的看,“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有效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当前,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不够充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不足,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等。“十四五”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工作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坚持强化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保护能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开放合作。推动知识产权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多边合作,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

    坚持系统协同。树立系统观念,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系统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实施,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更多涌现,有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流转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和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序发展,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更加有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实现新进展,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主要指标

    注:①“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每万人口本国居民拥有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4.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

      ③④为2019年值。

     

    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完善与国防建设相衔接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立跨部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体育赛事节目、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等领域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红色经典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措施。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和保护机制。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制度。(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制定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研究建立针对进口贸易的知识产权境内保护制度。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完善专门法院设置。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与审判机制、检察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开展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简易程序试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确权、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公证存证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形成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准确适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移送刑事司法标准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范刑罚适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培养和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制度建设。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规范,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净化消费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更好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专利、商标侵权、侵犯著作权、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效遏制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完善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强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队伍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利用新技术手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效率及精准度。依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断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培养、管理、激励制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讼调解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对接等机制。探索维权援助社会共治模式,鼓励高校、社会组织等开展维权援助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技术标准。建立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积极支持地方开展工作试点。制定覆盖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建设。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修复制度建设。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健全高质量创造支持政策,加强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基础软件、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探测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各环节强化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优化专利资助奖励等激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完善适应创新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审查管理体系,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升专利商标审查机构能力水平,强化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全流程审查质量管控,提升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质量。提高专利、商标审查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审查资源配置,加强智能化技术运用,提升审查效能,缩短审查周期。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模式,加强审查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协同和业务联动,满足产业绿色转型和新领域新业态创新发展等社会多样化需求。(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完善以质量和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统计指标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量统计监测和反馈机制。严格规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代理行为,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代理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置。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严厉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支撑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九)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

    推进国有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充分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推动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有效落实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奖励和报酬制度。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决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推动在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培育发展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能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披露利用。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状况统计调查。(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支持银行创新内部考核管理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单列信贷计划和优化不良率考核等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鼓励开发智能化知识产权评估工具。(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深度合作,引导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加强专利布局和运用。引导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增强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力。推动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构筑产业专利池。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健全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工作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益。

    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推动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打造一批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强企。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分级分类开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和建设工作。引导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和监管机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知识产权融入产业创新发展。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指导地方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监测评价。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实施版权创新发展工程,打造版权产业集群,强化版权发展技术支撑。推动地方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健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地理标志产业融合发展。完善绿色知识产权统计监测,推动绿色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撑产业绿色转型。(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央地合作会商机制,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面向省、市、县及园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强化区域间合作互助,促进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共同发展。鼓励地方探索构建符合区域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推动京津冀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强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高地。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立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支持香港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加强涉农知识产权运用,助力乡村振兴。(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十一)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加快知识产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推进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建设,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所在地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行业、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普惠性。加强知识产权网络安全建设,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持续增强网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健全公共服务支持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分级分类建设,省级公共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地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作。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提升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支持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有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提高数据质量,维护数据安全,完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规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力度,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相关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研究分析和发布。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新公共服务形式,丰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快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标准、支撑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标准。深入实施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引导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展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培育一批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全国执业专利代理师达到4万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需求,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对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作机制,重点提供专利导航等高端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并推广应用评价结果。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监测机制,利用新技术手段快速精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评价系统,及时公开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

    (十三)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积极参与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磋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积极参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播组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积极研究和参与数字领域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妥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合作磋商。在相关谈判中合理设置知识产权议题。深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谈判。积极推进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研究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开展地理标志协定谈判。(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巩固和完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平台,扩大合作项目规模和储备。深度参与金砖国家、中美欧日韩、中日韩、中国—东盟等小多边知识产权合作,加强与各方政策和业务规则交流,支持产业界积极参与相关合作机制。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加强防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国际合作。(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环境。深化与国际和地区组织、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完善合作布局。加强面向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支持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加强药物及新冠病毒疫苗研发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贸易对象国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事务沟通协调机制。(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便利知识产权海外获权。强化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合作,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重点推动相关国家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审查结果。引导创新主体合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服务体系等渠道,提高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建立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国际趋势跟踪研究基地,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等重点前沿问题的研究。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国外展会知识产权服务站工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业务。积极发挥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海外服务保障工作。(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和文化建设,夯实事业发展基础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点,支持有关单位依程序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点,研究设置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推动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开发一批知识产权精品课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理工科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设立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做好知识产权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知识产权人才能力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训体系,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研究管理机制,强化智库建设,鼓励地方开展政策研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人员培养,分层次分区域持续开展轮训。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设理论与实务联训基地。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业人才专业能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用好融媒体,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活动宣传、媒体传播报道、学界文章影响、国际文化交流相互促进的知识产权传播大矩阵。持续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等品牌宣传活动。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法治文化、传统文化、创新文化、诚信文化深度融合。大力宣传锐意创新和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开展贴近时代、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云博物馆。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投入。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理论和学术研究,以文化为媒,提升文化软实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好本规划部署的各项任务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宣传解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确保规划有序推进。相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主动作为,发挥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有关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探索创新。

    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规划实施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积累务实管用、科学精准的具体举措,不断丰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

    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推进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落地,促进规划有效实施。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和资源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创新投入模式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关部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狠抓工作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6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马拉喀什签署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马拉喀什条约》,并依据该条约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将该条规定的版权例外限于市场中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受益人获得特定无障碍格式的作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马拉喀什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来源:中国人大网   时间:2021年10月23日
  • 2021国际版权论坛聚焦推动文化成果普惠于民的版权力量

    2021国际版权论坛聚焦推动文化成果普惠于民的版权力量


        10月16日至17日,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浙江省版权局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2021国际版权论坛于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期间在杭州举行。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视频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通过视频作主旨发言。欧盟、英国、日本、韩国、墨西哥、西班牙等国家版权相关官员、专家,中国部分省区市版权局代表,国内外版权相关行业协会、版权产业界和权利人代表共300余名中外嘉宾参加论坛并围绕版权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成果普惠进行了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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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春在致辞中表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也是著作权法实施30周年。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在版权从业者共同奋斗下,我国版权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版权作品极大丰富,版权保护日趋严格,版权产业快速发展,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高,版权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强,在推动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在保护版权上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定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为做好版权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未来开展版权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国始终奉行和维护多边主义,积极参与、推动国际版权条约缔结和生效工作,包括为视障者提供版权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和推动视听产业发展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此次论坛汇聚了众多版权界有识之士,共同探讨版权助力文化普惠于民、推动文化创意创新,势必为各国利用版权多边成果推动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复苏与增长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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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鸿森在视频致辞中表示,中国在建立版权生态体系、推动创意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瞩目成就,特别是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已经超过7% ,有力证明了创意产业对于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邓鸿森强调,中国是《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重要缔约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期待中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期待与中国国家版权局加强合作,共同建立一个知识产权推动创意创新惠及公众的世界。西尔维·福尔班在主旨发言中指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条约是各国版权立法基础,对中国为与条约保持一致修改了著作权法表示欢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赞赏中国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缔结和生效过程中的表率作用,让更多国家感受到“北京精神”并加入条约。中国在出版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方面有良好的基础,期待在中国成为《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后,中国的视障者可以获取更多的外国作品,全世界的视障者可以获取更多的中文作品。

    论坛期间,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主席比约恩·奥瓦尔斯、中国残联理事、中国盲人协会主席、世界盲人联盟亚太区主席李庆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主任夏泽翰、欧盟驻华代表团知识产权专员米默勤、英国驻华大使馆知识产权专员穆康、日本驻华大使馆知识产权专员樱井真一、韩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兼韩国文化院院长金辰坤、国际出版商协会前主席雨果·塞泽、国际儿童读物联盟主席张明舟、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主任暴淑艳、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秘书长孔明、阅文集团公共事务副总裁王睿霆、上海电影技术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至爱影院项目技术负责人朱君、冠勇科技创始人兼CEO、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主任吴冠勇、音乐制作人安德烈·格兰特、西班牙演员贾维尔·巴登等嘉宾就版权助力文化普惠、文化创意进行讨论,就保障视障者欣赏作品、接受教育、获取信息和保护创作者、表演者权利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深入交流。中外嘉宾共同认为,版权多边成果是多边合作共赢理念的直接体现,是构建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基石,需要各国携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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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期间还举办了批准《马拉喀什条约》预热活动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配套展览,中国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框架下国际版权事务,携手各国共推全球版权保护的努力,以及近年来版权工作取得的成就,获得了中外嘉宾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赏。

  • 奋力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奋力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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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奋力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副局长甘绍宁、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林广海、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燕军、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副司长黄圣彪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于慈珂介绍了国家版权局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思路和打算: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不断做好版权工作,对于保护、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版权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推进版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建设版权强国为中心目标,以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基本任务,以进一步完善版权工作体系为主要措施,不断提升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贡献更加强劲的内在动力,为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版权支撑。

    一是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立足于保护权利、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和平衡利益原则,根据形势变化和既有经验,科学进行顶层设计,统筹作出总体安排,着力解决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运用相关问题,构建版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一协调,现代化、精细化、特色化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版权法律制度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是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把全面保护作为版权工作主基调,把网络版权保护作为主战场,强化保护力度、拓展保护范围、突出保护重点、讲求保护实效。坚持“严格保护,提升效能,分类监管,引导规范”的监管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突出大要案件查处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集中力量抓大案、抓关键。加大对侵权盗版惩治力度,坚决做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维护良好的版权环境和秩序。

    三是推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版权社会服务体制机制,深入开展版权示范创建,持续推进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打造更加完善的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扩大版权有效供给,提升版权交易水平,推动版权全面运用,推进版权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是统筹推进版权领域国际合作。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版权开放合作,积极参与版权国际事务,加强多双边版权交流合作,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框架下全球版权治理,讲好中国版权故事,推动全球版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开放、包容、公平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版权国际规则体系。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发表时间:2021-09-30

  •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在京召开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会议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在京召开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会议


    2021年8月27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在京召开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对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检查和核查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整改要求。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副局长赵秀玲、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张军和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开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检查和核查,是依法加强监管、推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他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纽带,承担着维护权利人权益、便利使用者使用、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正本清源守正创新”,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以政治建设统领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依法开展业务,要牢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心和使命,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集体管理活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强化内部管理,要健全决策、执行、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建设,不断提高集体管理透明度和工作效能。四是加快创新发展,要找准角色定位,做好长期规划,在工作机制、工作措施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通报了检查和核查工作总体情况和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业务工作和财务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整改通知书,对标对表,认真做好后续整改工作。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张军介绍了民政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工作情况,并从严格规范管理和积极发挥作用两个方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工作要求。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近期依法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四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开展了检查和核查,同时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审计核查。这是2017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管体制改革以来开展的全面体检,对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 全面加强版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全面加强版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著作权法》实施30年来,我国的版权事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走上了高质量发展道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去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系统总结并充分肯定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明了事关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回顾3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版权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版权体系日益完备,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30年来,我们建立了集“一法六条例”、8个国际公约以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于一体,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规则,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体现新技术发展的比较完备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了司法与行政并行、多部门协调配合、惩治力度不断加大的版权双轨保护体系;建立了覆盖作品登记、宣传教育、版权交易、产业发展等全产业链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建立了多边合作和双边交流相结合、充分展现我国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的版权国际合作体系。这四个体系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体系,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显著优势,集中反映了新时代版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二是版权作品极大丰富,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版权涵盖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智力成果,覆盖文化创作、生产、传播、使用、交易全链条,它关系发展先进文化生产力,关系保护民族文化创造力,关系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既具有典型的知识产权属性,又具有鲜明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属性。

    30年来,版权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社会版权意识不断提升,极大激励了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生产。2019年我国共出版图书50.59万种、105.97亿册(张),分别比1990年增加42.57万种、49.61亿册(张),分别增长了5.3倍和88%;出版报纸317.59亿份、期刊21.89亿册,分别比1990年增加106.29亿份、3.99亿册;生产发行各类影片1037部,比1990年增加528部、增长了1倍。人民群众在文化需求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三是版权保护日趋严格,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有力保障。30年来,各级版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尊重和保护版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强化日常监管和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惩治力度,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查办侵权盗版案件3.5万余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1.15亿件;积极参与和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制定生效,大大提升了版权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提高了版权国际保护水平。实施版权严格保护,充分发挥了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作用,有效维护了我国讲信誉、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和文化经济技术合作,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进而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版权产业快速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重要支点。版权是重要的资源要素,具有法律、文化和财产属性,支撑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信息网络等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30年来,作品登记、集体管理、版权交易、中介服务等版权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版权示范创建、版权交易中心建设等产业促进措施不断深化,著作权登记总量大幅增长,版权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版权产业快速发展,尊重知识、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正在逐步形成。2020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到503.9万件,2019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达7.3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7.39%。去年疫情期间,在线教育、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相关版权产业更是逆势而上,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现在,越来越多的影视、音乐、文学企业通过版权资源的运营和保护来获得收益,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也因此获得作品的报酬,特别是优质IP受到资本青睐,版权资源的价值日益突显。可以说,版权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资源,版权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在充分肯定版权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清醒认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我国版权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与挑战。第一,打击侵权盗版形势依然严峻。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复制、传播愈发便捷,侵权盗版行为呈现网络化、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给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第二,版权质量效益还有待提升。版权作品数量近年来不断增长,但精品力作还不多,有“高原”缺“高峰”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对版权产业的扶持政策仍存在不足,促进版权价值转移转化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版权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利用。第三,版权国际应对环境复杂多变。某些西方国家将版权问题与经贸问题挂钩,版权涉外应对形势愈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做好版权工作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进一步总结《著作权法》实施30年来的宝贵经验,把握新时代版权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庆祝建党百年营造良好的文化舆论氛围。

    一要强化版权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准确判断国内外形势新特点,谋划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我们要立足于保护权利、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和平衡利益原则,研究制定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的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准确把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重点内容,贯彻实施好新修改《著作权法》,积极推进配套法规、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充分发挥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要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筑牢意识形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我们要深化落实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坚持“严格保护,提升效能,分类监管,引导规范”的监管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要突出大要案件查处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集中力量抓大案、抓关键,加大对侵权盗版惩治力度,坚决做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要充分运用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的执法手段,积极主动履责,提升执法效能,继续保持对侵权盗版高压严打态势。要紧紧抓住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评议等关键环节,持续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要积极引导规范,充分调动发挥行业、企业、个人等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政府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版权保护社会共治新格局。

    三要强化版权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推进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要着眼抓常抓长,进一步健全版权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版权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管,不断完善境外著作权认证制度,深入开展版权示范创建,积极探索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努力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要加强对版权产业的培育、促进、优化和提质,研究实行差别化的版权产业区域政策,不断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意识,促进版权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要抓紧研究制定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条例,促进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四要强化对国际版权合作和竞争的统筹协调,坚决维护版权领域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我们要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版权治理,推动全球版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开放、包容、公平的方向发展。要积极拓展影响版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讲好中国版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要加强多双边版权交流合作,深化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版权交流,营造良好国际合作氛围,拓宽国际版权交易渠道。要建设版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形成高效的国际版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我国企业海外版权维权援助,为版权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同时,面对国际版权竞争,我们也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决不放弃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以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守护好版权领域国家安全。

    五要强化网络空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版权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国家版权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连续17年联合开展“剑网行动”,网络版权环境显著改善。我们要进一步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治理格局,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版权生态。版权管理工作要继续把网络作为主阵地、主战场,不断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执法监管和服务发展并重,切实维护网络版权安全。要进一步发挥好网络版权执法的震慑作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新闻、短视频、直播等领域的侵权盗版乱象,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互联网特点的授权机制,着力改变网络环境下作品授权难、使用难的状况,促进网络海量作品的授权与使用。要推动互联网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平台版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网络版权保护的主动性。

    30年砥砺前行,30年春华秋实。三十而立的《著作权法》与中国版权事业,正朝气蓬勃迈向新征程!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力开创新时代中国版权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为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6月1日在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的主旨讲话,发表时有删节。)

     

    作者:张建春 发布时间:2021年6月3日

  • “出圈”舞蹈《唐宫夜宴》登记版权

    “出圈”舞蹈《唐宫夜宴》登记版权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讯 (记者吴明娟)当舞蹈《唐宫夜宴》火爆全网后,如何科学保护其版权?3月9日,河南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郑州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为郑州歌舞剧院颁发《唐宫夜宴》舞蹈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唐宫夜宴·唐宫小姐姐”美术作品登记证书。郑州歌舞剧院负责人向省版权局、市委宣传部授权将《唐宫夜宴》美术作品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益宣传。

      今年河南春晚,舞蹈《唐宫夜宴》火爆“出圈”,唐宫小姐姐用俏皮可爱的形象、诙谐有趣的舞蹈表达,打破了传统舞蹈在观众心中的固有印象,向全国乃至世界生动诠释了河南的文化底蕴。《唐宫夜宴》舞蹈在快手端一开播就冲上热搜第一,全网点击量超过27亿,网友对推出周边产品的呼声不断。“这一现象级文艺形象,是郑州歌舞剧院创作和演出团队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河南省、郑州市闪亮的文化名片。加强版权保护,是郑州歌舞剧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河南省委宣传部版权和印刷发行处一级调研员魏一虹表示。

      据了解,《唐宫夜宴》节目播出之后,郑州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部门及时与省版权局沟通,对《唐宫夜宴》舞蹈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为全面做好保护工作,随后又对《唐宫夜宴》的形象、舞美作了美术作品登记。为开展版权宣传保护工作,郑州歌舞剧院将相关版权授权省、市版权管理部门使用,义务让网红“唐宫小姐姐”为版权代言。此外,郑州歌舞剧院还与郑州版权调解中心签订了版权纠纷调解框架协议。

      “《唐宫夜宴》的火爆在国内外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这也促使我们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我们此次的公益性授权是郑州歌舞剧院艺术工作者的一份责任,在做好精品剧目创作的同时,也要用我们的文化品牌来回报社会。”郑州歌舞剧院院长孙书杰说。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吴明娟 发布时间:2021-03-1

  • 用好“他律”引导“自律”让数字音乐轻舞飞扬

    用好“他律”引导“自律”让数字音乐轻舞飞扬


     在“加强数字音乐行业自律,鼓励差异化发展”论坛上,专家建议:
    用好“他律”引导“自律”让数字音乐轻舞飞扬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 洪玉华

      在“聚焦版权生态 打造数字音乐产业新格局”圆桌论坛现场,专家学者展开热烈讨论。主办方 供图

     

      听歌,这件“很嗨”的事情,伴随播放载体的变化,不断产生新的著作权问题,也推动着司法、管理、服务的发展。在日前举行的“加强数字音乐行业自律,鼓励差异化发展”圆桌论坛上,与会专家围绕自律与他律、竞争与差异化回溯、探讨、展望了版权生态领域的数字音乐产业发展。

      行业自律,促进良性循环

      音乐人周明聪从事音乐专业很长时间。大学刚毕业的时候,他的一些歌虽然火了,但往往一两年都没有一分钱收益。2018、2019年之后,周明聪开始有了一些歌曲的版权收入,而且越来越多。他认为,随着音乐版权生态越来越好,词曲作者通过版权获得的收益也将越来越多。

      音乐产业发展离不开人才、离不开良好的版权生态。“不管是获酬权的实现还是卡拉OK行业的管理,都离不开行业的自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认为,行业自律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许可,先许可,后使用。如果使用者在使用音乐的时候,都能树立“版权是首要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的意识,行业自律就建立了。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就是对权利人最好的保护。第二个关键词是定价。合理定价是一个保障,因为权利要落地必须要有相关的定价和维护的配套机制。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范永刚认为,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是非常重要的,音著协非常注重自身技术系统的更新和发展。音著协是CISAC成员,用IPI国际权利人信息系统、ISWC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来架构协会的作品资料库,解决音乐作品权利信息问题。根据使用报告数据把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精确分配到词曲作者手中。

      范永刚认为,相对于国内其他产业来说,我们国家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与国际上是接轨的,但行业在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主动性不够等。因此,版权自律意识非常重要,但一些音乐平台还在推广10多年前“先使用,后认领”的模式,这对音乐产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制约因素。

      “此外,音乐付费用户规模还应该继续扩大。这是行业版权保护的基础,唯其如此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用户听音乐付费了,音乐平台实现了其商业利益,版权人获得相关版权收益时通道会更加顺畅一些。”范永刚说道。

      版权保护,助推多元发展

      在音乐行业,受众喜好会直接影响到创作主体,那么,如何实现音乐行业多元化,在鼓励市场自由繁荣发展的同时,让音乐作品有质量上螺旋式的上升?

      国琨认为,音乐要多样化,收入要多样化,首先权利要多样化。此前,录音制作者只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4项权利,而给权利人带来收入的业态可能就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有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获酬权以后,可能资金、创作就不再集中于网络了。不论是商场、酒店、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还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乃至互联网直播平台播放录音制品都需要支付报酬。”国琨分析,如果在直播、广播中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就可以期待不仅有人投资做网络歌曲,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资更优秀的传统音乐。比如,古典音乐、轻音乐等。新的权利将大大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推动音乐产业迎来新的繁荣。

      据了解,为了让新的权利得以有效行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研、费率研究、普法宣传以及与使用者谈判等,努力帮助权利人实现和维护好新增权利,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促进文化的多元化发展。

      谈到差异化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熊文聪说,《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创新、保护创作。创新的本质就是差异,法律保护智力成果的差异性、独特性。差异性、独特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目前一些案件中原告会同时主张被告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而实际上保护著作权就是在遏制不正当竞争。

      熊文聪认为,《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他律性规则,个人的理性不一定会导致群体的理性,所以需要外在的手段加以约束。在《著作权法》中,一个典型的自律模式就是集体管理,众多权利人与使用方坐下来协商寻求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新修改《著作权法》对集体管理制度的调整,强调了透明性、公开化、许可费率的公平性,其实也是在用他律来协助自律。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红有27年的行业从业经验,在他看来,现在是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最好的时期。他认为,过去30年版权生态环境的向好,不完全是自律带来的,建立一个良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一个法律实施的良好机制,对于构建健康的版权生态来说至关重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洪玉华 发布时间:2021-07-08

  •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

    《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




    《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下载
    来源:国家版权局
     
  • 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京召开 张建春出席并作主旨讲话

    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京召开 张建春出席并作主旨讲话


    聚焦全面加强版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6月1日是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实施30周年的纪念日,也是新修改《著作权法》生效日。当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举办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出席大会并作主旨讲话。

    张建春在讲话中指出,在6月1日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举办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主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讨交流,对于进一步完善版权制度体系、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张建春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30年来,版权事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走上了高质量发展道路。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30年来,我国版权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一是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双轨保护体系、社会服务体系、国际合作体系日益完备,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二是版权作品极大丰富,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人民群众在文化需求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三是版权保护日趋严格,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版权产业快速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重要支点。

    在充分肯定我国版权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张建春认为,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清醒认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打击侵权盗版形势依然严峻,版权质量效益还有待提升,版权国际应对环境复杂多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做好版权工作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进一步总结《著作权法》实施30年来的宝贵经验,把握新时代版权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庆祝建党百年营造良好的文化舆论氛围。他强调,一要强化版权工作顶层设计,提高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要立足于保护权利、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和平衡利益原则,明确“十四五”时期版权工作的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要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筑牢意识形态安全屏障。要坚持“严格保护,提升效能,分类监管,引导规范”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三要强化版权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推进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着眼抓长抓常,进一步健全版权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版权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大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指导和监管,不断完善境外著作权认证制度,深入开展版权示范创建,积极探索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努力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四要强化对国际版权合作和竞争的统筹协调,坚决维护版权领域国家安全。五要强化网络空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版权生态。要进一步发挥好网络版权执法的震慑作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新闻、短视频、直播等领域的侵权盗版乱象,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推动互联网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网络版权保护的主动性。

    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部署“剑网2021”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副局长汤兆志发布“2020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发布《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报告》,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主任刘华在主题演讲中介绍了WIPO的政策、数据库、功能培训等5套服务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林广海介绍了《著作权法》施行30年来著作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35年前参加《著作权法》起草工作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感慨道:“《著作权法》三十而立,如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形神健硕,充满阳光活力,有着无限美好的未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在演讲中介绍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思路和主要内容。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在主题演讲中说:“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自2015年开始不过3年时间里,中国数字音乐的正版率为96%,达到世界最高水平,这不只是一个数字的奇迹,也是中国版权监管和音乐平台合力发展的一个产业奇迹,是我们国家集中力量干大事、干成事的一个小侧面。”

    大会还举办了技术创新、数字音乐、短视频、集体管理、网络直播、电商平台领域版权保护等6个配套活动。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日

  • 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发布2020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发布2020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日前,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选定了“2020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现予发布。

    1.北京“10·24”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案

    2018年9月,根据相关线索,北京市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8年开始,覃某某运营鼎阅集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鸿雁传书”“TXT全本免费小说”等10余个APP平台上向用户提供侵权网络文学作品5072部,并通过广告、付费阅读等方式牟利。202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北京鼎阅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罚金150万元,判处覃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0至20万元不等,判处其他8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近年来,国家版权局持续加大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力度,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网络文学行业版权秩序。本案系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单位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案作品数量大,非法经营额高。该案的严厉查办对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推动网络文学繁荣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2.上海李某某等制售盗版玩具案

    2018年10月,上海市公安部门网络巡查发现网店销售涉嫌侵权盗版玩具线索。经查,2015年至2019年4月,李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拆分乐高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对乐高玩具进行复刻,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销售,涉及47个系列663款产品,涉案金额3亿余元。2020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判决其余8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2020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是以玩具为侵权对象的侵犯著作权罪典型案件。该案运用“以涉案产品的表现形式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对准确把握美术作品的复制、准确认定作品实质性相似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对运用刑事手段加强美术作品版权保护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3.江苏扬州“2·15”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部署,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会同版权部门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马某予等二人盗录传播包括《流浪地球》《飞驰人生》等春节档院线电影在内的413部电影,违法所得分别为404.4万余元、55.6万元;文某杰盗录传播电影124部,违法所得103.5万余元;鲁某销售盗版电影,违法所得536万余元。2020年9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马某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50万元;判处马某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文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参与侵权传播的24名下线及代理作出判决。

    点评:近年来,院线电影盗录盗播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相关执法部门采取严厉措施,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重拳打击影院盗录偷拍及非法传播行为,先后破获了一批盗版院线电影重大案件,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该案是春节档院线电影高清盗录和非法销售网络源头,办案部门打掉隐藏多年的“幽灵机”,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净化了院线电影版权生态

    4.江苏淮安“2·22”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2019年2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江苏淮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公安部门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7年至2019年,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购进用于销售的侵权盗版图书68种、930475册,其中委托李某某印刷侵权盗版图书59种、929314册,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储存,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涉案图书码洋9000余万元。2020年11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各5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点评:该案是非法印制、存储、销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件。侵权人为掩盖侵权行为,从正规渠道购买极少量正版书籍,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盗版、正版混搭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数量巨大,涵盖小说、绘本、教辅、童书等多个种类,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5.江西南昌“0791DJ音乐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2018年12月,根据相关线索,江西省南昌市文化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龚某某经营“0791DJ音乐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下载大量音乐作品,提供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点击数1881万余次。2020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点评:本案侵权数量大、调查取证难,公安部门会同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组成专案组,版权执法人员全程参与案件查办工作,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是推动“两法”衔接、提高执法效能的一起成功案例。

    6.山东济宁“5·21”侵犯著作权案

    2019年5月,根据权利人培生公司投诉线索,山东省济宁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济宁市、市中区两级公安机关对案进行查办。经查,济宁爱贝国际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负责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济宁双星制版印务有限公司刘某印刷《爱贝国际少儿英语》等侵权盗版制品72012册,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制品64824册,非法经营额403万余元。2020年12月,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济宁双星制版印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刘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

    点评:“剑网2020”专项行动将在线教育专项整治作为重点任务,大力整治在线教育培训中存在的侵权盗版乱象,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盗版网课和盗版出版物的行为。本案系侵犯培训教材著作权的典型案件,涉案作品涉及国外权利人,非法经营额较高。案件的依法查办彰显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对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版权秩序、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7.贵州汪某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案

    按照公安部统筹指挥侦办制贩假冒字画系列案的部署,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南京、成都等地打掉了制贩假字画犯罪团伙9个,扣押假冒名家字画3000余幅、假冒名家印章500余枚,查扣涉案资产1亿余元。其中,查明汪某等人将大量假冒李可染、李苦禅、吴作人、齐白石、黄胄、启功等名家署名的书法美术作品,送各拍卖行拍卖或直接贩卖,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2020年9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汪某等十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691万元至18万元不等。汪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0万元。

    点评:书画市场制假售假活动猖獗,严重扰乱文化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书画作品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震慑了制贩假字画犯罪,净化了艺术品市场环境,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罪名适用、证据收集、鉴定方式、鉴定标准、金额认定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遵义市检察院因此案荣获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2020年中国版权金奖(保护奖)。

    8.湖北91资源系列网站侵犯著作权

    2018年9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进行调查。经查,李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互联网上采集大量侵权影视作品,通过运营资源网站进行广泛传播,并通过广告非法获利。浠水警方侦破涉嫌侵权影视网站500余个。2020年11月,浠水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5万元;判处其他15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该案是打击盗版影视资源类网站的典型案件。涉案侵权网站数量大,并大多在境外设置服务器,犯罪嫌疑人分布在9个省市,利用网络进行团队化运作,具有隐蔽性强、侵权传播范围广等特点。该案的成功查办,是加强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件,对打击集团化侵权犯罪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

    9.福建制售侵权盗版幼儿教辅系列案

    2018年4月以来,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福建省版权局先后组织宁德、南平、莆田、三明、泉州等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盗版幼儿教辅系列案进行查办,共立案查处6起案件。2019年1月,三明市版权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抓获涉案人员5人,现场查缴盗版幼儿教辅8万余套,总码洋277.9万元。经查,该团伙非法印制、销售盗版幼儿教辅13.8万套,非法获利100余万元。2020年3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庄某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共处罚金16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5万余元。2020年8月,泉州市版权局发现该系列盗版教辅再次在市场出现,查获胡某某销售该盗版幼儿教辅非法经营额32243.35元,违法所得5794.75元。2020年11月,泉州市版权局依法对胡某某作出罚款17.12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0年底,该系列案共刑事判决3起、行政处罚3起,先后判处7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累计罚没、追缴金额320.18余万元。

    点评:该系列案是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该系列案多地案情交织互涉,覆盖盗版教辅制作、印刷、销售全环节,侵权数量大、案值高、跨区域、社会影响恶劣。案件查办过程中,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深挖案件线索,公安机关积极主动介入,审判机关依法快审快判,跨地区、多部门衔接紧密,对侵权盗版全链条进行从严打击,在加强两法衔接和区域执法协作方面树立了典范。

    10.上海犀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2020年7月,根据投诉线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上海犀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传播中超足球比赛摄影作品257张。2020年12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剑网2020”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传播秩序作为重点任务。该案是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加强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行政处罚快速制止侵权行为,对强化媒体版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日

  • 视听作品版权保护有哪些新特点

    视听作品版权保护有哪些新特点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赵新乐 洪玉华 

      □本报记者 赵新乐 洪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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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听作品保护新特点”分论坛现场。

      本报记者

      洪玉华 摄

     

      在新修改《著作权法》中,有若干条款涉及视听作品的内容,比如对视听作品的界定、视听作品权利归属等。作为为版权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作品类型,法律的变化将对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产生较大影响。

      新修改《著作权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到底会因为法律的修改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在4月10日举行的2021阳光知识产权论坛“视听作品保护新特点”分论坛上,与会嘉宾展开了讨论。

      视听作品判定:独创性有无是核心

      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带来了海量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对所有上传的内容包括视听内容都要给予版权保护?新修改《著作权法》对所谓新型的表现形式,例如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是否构成作品属性的认定有没有影响?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琦认为,将原先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不是独创性认定上的改变,而是保护范畴上的扩张。此前司法实践中纠结的问题主要在于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画面是不是类电作品,新修改《著作权法》首先从概念上破除了公众把法律上的电影作品概念和生活中电影作品的认知进行混淆的可能。同时也不会再坚持“摄制”和“故事情节”等判定要件,这将为网络游戏画面、体育赛事节目等诸多网络直播中出现的争议提供较为稳定的客体认定途径。

      “法律对作品的定义非常清晰,一是具有独创性,另外还要属于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视听作品既然归类为作品,必须要具有独创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认为,新修改《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界定采取了开放式标准,这对作品的认定是一件好事,这样就可以降低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的保护负担。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看来,根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等要件就应给予保护,是否可归入某项列举作品类型并非认定作品的要件,即使由于技术发展等原因,某些新的创新成果不能归到现有作品类型中,也应当予以保护。

      从司法理念上来说要鼓励创新,尽可能多地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这样可以进一步激励创新以及作品的传播。

      短视频模板争议: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字节跳动中国法务部诉讼法务总监刘莹莹在分享时,举了字节跳动针对其他平台未经授权使用剪映的短视频模板提起诉讼的例子,基于短视频而兴起的剪映是一个创新产品,其提供了短视频模板,用户在使用短视频模板的时候可以对其中的图片元素进行替换,替换之后可以形成具有用户个人特点的短视频,并可以直接上传到抖音平台。上文提到的全国首例涉短视频模板案将对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是否构成合成作品最终进行认定,确立短视频模板的认定标准和规则。

      随着近些年短视频的火爆,涉短视频的著作权案件也逐渐呈现多样化。那么,短视频模板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操作方式上,将图片、背景音乐等分别按照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进行保护,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合适一些。但是也不排除以后有比较复杂的、更有独创性的模板可以作为整体得到保护。

      颜君提到,对于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考查,首先要看成果内容是否有作者个性化的选取和创作的成分在里面,但具体来说是构成美术作品还是视听作品,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司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对新形式产品进行判断的问题,比如GIF动图,几张美术作品放到一起就会动起来,包括电子相册等在两种形态中时常转化,在认定上会存在一些争议。

      “非常简单的短视频模板,如果没有独创性就很难认定其是作品。但如果确实有音乐的载入、图片的变换包括渐出渐入,不排除其有被认定为视听作品的可能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谢甄珂这样认为。

      加强技术保护:助力高效解决侵权问题

      “美国电影协会发布的2020年全球影院和家庭娱乐市场报告显示,去年全球影视娱乐市场(包括影院和家庭娱乐)的收入降到808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8%;其中票房比上年下降了72%,仅有120亿美元。”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版权和法务总监彭炜在分享中说。

      彭炜说,疫情对全球影视行业的制作、发行、内容保护、盈利模式、公司架构、战略布局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内容保护方面来说,如何防范互联网上的内容被破解和传播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国内外都不断地加强技术保护,提出强化数字版权管理措施,提升内容加密等级。过去两年,一些国外知名的流媒体平台尝试限制非法的密码分享,提出定期密码重置、二次认证以及对登录IP地址进行地理限制、指纹识别等措施,在防止非法的密码分享和保证用户体验之间实现平衡。

      在谢甄珂看来,在《著作权法》的权项里没有设置技术保护措施的权项,只是在侵权行为规定里面说明何种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法律适用方面,可参照北京高院审理指南规定,按照侵害其他权利的条款来进行认定。她认为,在实际诉讼中,难点不在于其是不是技术保护措施,而在于能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确实对于被诉侵权的权利作品采取了这项技术保护措施,这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熊琦认为,技术措施从构成要件来说有效性标准其实不高,并不是说采取需要专家才能破解的措施才叫技术措施,像一般的办公软件加一个锁定就可以视为技术措施。现阶段流媒体版权面临的问题,更多需要依靠著作权司法和行政保护效率的提升,采取更为高效和严格的网络侵权保护措施,方能为流媒体产业的发展提供空间。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颜君认为不限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特别是在处理一系列图片维权案件中,由于网络技术发展使得传播成本和门槛大大降低,而在确权和授权环节,技术发展受到的关注不够,造成侵权传播比合法授权更容易,这会造成市场调节失灵和大量侵权,甚至以诉讼维权替代正常市场交易。特别鼓励相关市场主体提高授权环节技术水平,比如水印、扫码支付等方式,让整个版权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在郑宁看来,应提倡运用像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手段,更好地加强作品保护。同时她认为,从依赖司法维权到行政、司法、行业协会自律、权利人自身提高维权意识,才是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权利归属认定: 约定优先于法定

      新修改《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尤其提到了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法律顾问王可心提出了一个疑惑:比如,爱奇艺会根据影视剧拍摄之前的投资制作协议等,查看各方之间的协议条款,确定权利是如何约定的。在没有提供协议的情况下,或者没有办法获取到更多信息的时候,可参照北京高院审理指南,除相反证据外,根据影视作品署名设置、出品来推定作品的著作权人。除了这类作品,还有其他类型的视频署名相较于长视频更随意一些,有的视频标注的是用户昵称,有的标注的是主体标识,有的甚至可能连署名信息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看当事人的具体约定,这也会增加权利人确权的难度。

      那么,如果在实践中对权利归属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有效吗?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嘉宾普遍认为,约定优先于法定,这是著作权保护的特点。熊琦分析认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投资大、风险高,由制作方享有著作权对于作品的后期传播以及前期投入是必要的,因此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也就沿用了原来电影和类电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对于一些新的类型,比如短视频、自拍、用户创造内容等,则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合同约定。关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实践中采取约定方式的很少见,制作方一般都会牢牢地把作品抓在自己手上,因此实践中更多争论的是二次获酬问题。当然,在权利归属上,如果有约定的话,从私权基本原则来看,只要合同是有效的,那么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颜君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涉及短视频作品权属认定的情况,这比长视频认定还要难。大量的短视频是没有署名的,因为用户的意识还没有跟上,这会对作品司法保护造成困境。因此,颜君建议,希望在制作的过程中尽量明确约定作者,作者也要有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进行署名。

      “如何认定谁是制作者,是6月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后需要重新思考的。”谢甄珂说,在制作者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只要是和拥有权利的制作者签订的权利归属合同,都予以认定。

  • 版权保护助推创意走向市场

    版权保护助推创意走向市场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于慈珂 

      版权在创新驱动发展,尤其是在促进中小企业将创意推向市场的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版权在创新驱动发展和为中小企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正是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主席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版权具有内在激励创新属性,横跨文化、科技和经济,贯通国内与国际。近年来,我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以版权保护为手段、以智力成果为核心的版权产业发展迅猛,推动加速经济转型升级,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7.32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7.39%。随着互联网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内容丰富、交易便捷、应用转化广泛的版权产业更是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资源,网络视频、音乐、游戏等用户数量和盈利一直居互联网应用前列。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9584.2亿元,同比增长29.1%,在全球经济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的2020年,以内容为核心的互联网版权产业逆势增长,展现出巨大潜力。

      对以创意产品和服务为核心的中小企业而言,版权在护航其把创意推向市场、推动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更为凸显。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除重视内容产品创新外,还积极应对版权纠纷和侵权行为,建立版权海内外风险防控机制,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守正创新,护航中小企业把创意推向市场

      全球创新指数评价结果显示,近年来中国排名持续提升,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这与我国持续强化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顶层设计、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等密切相关。对于版权领域,我们一直坚持严格保护,推进创新发展,为中小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提供更有力的版权支撑。具体来说,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推进立法。国内层面,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配套法规也在加速修改制定中;国际层面,《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已于去年正式生效,《马拉喀什条约》批准和落实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与时俱进、日趋完善的国内外版权立法体系,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是加强执法监管。强化力度、拓展范围、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加大惩处力度,实施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把中小企业聚集的网络领域作为主战场,与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持续17年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推动网络新闻、视频、音乐、游戏、优质文学IP开发和良性商业生态形成,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是拓展社会服务。2020年,针对疫情特殊情况,为中小企业著作权登记开通线上绿色通道,全年著作权登记总量达500多万件,同比增长20.37%。打造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规范、支持国家(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建设,建立国家版权创新基地,找准版权创新和市场开拓的结合点,通过内容、体制、科技、政策等创新,孵化更多更好的优质中小版权创意企业。

      合作共赢,在国际版权交流中凝聚携手发展合力

      以版权内容为核心的创意产业,是世界各国创新合作、经贸往来、文化交往、民意沟通的桥梁。亚洲各国地缘相邻、文化相近、人缘相亲,在创意产业发展与合作方面更是大有可为。据统计,我国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版权产业商品出口额连续增长,在全国商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稳定在11%以上。

      近年来,我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起开展了南通家纺、德化陶瓷、吴江丝绸等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工作,将中小企业优秀版权实践和经验向全球推广。我们还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开展了版权产业海外风险防控培训班,与英国知识产权局、日本文化厅、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等持续开展双边产业交流,推动建设互利共赢的国际版权产业平台,助力中小企业跨国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今时代,鼓励创新,加强版权保护是促进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世界各国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共识。我们将持续强化创新发展理念,释放创新发展潜力,促进版权资源融合、发展联动、成果共享。我们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打造开放版权合作平台,为无数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中小企业优化创新环境,集聚创新资源。我们更期待与各国的版权同行携手共进,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危机中寻找创意市场新机,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开拓创新发展新格局!

      (作者为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此文为作者在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将创意推向市场”分论坛上的演讲,刊登时略有删减,标题为编辑所加。)

  • 新技术赋能中小微文创企业版权增值

    新技术赋能中小微文创企业版权增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吴冠勇 发布时间:2021-05-06 

      2021年是个特别的年份,不仅是博鳌亚洲论坛成立20周年,也是冠勇科技创业10周年。这10年来,冠勇科技始终坚持“人人都是版权受益者”的使命,用新技术赋能版权存证、监测保护及交易,作为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将创意推向市场”分论坛上唯一一位版权行业的企业代表,我感到十分荣幸。未来,冠勇科技将与亚洲各权利人、网络平台一起,在WIPO及各国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协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版权监测保护网络,助力亚洲版权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易盾计划”免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版权存证保护服务

      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当前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主要是确权、维权问题:互联网快速发展,传统的版权登记证书难以满足千万作者每天亿级短视频、图文等新媒体原创作品的快速存证确权、维权需求;缺少专业法务团队支持,对侵权事实不明晰,维权手段有限;网络平台对投诉者权属举证要求也更加严格。同时,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相关难题,政府部门已推出不少利好政策。4月2日,在中国五大集体管理组织、上海市文创办的指导下,上海市率先发起了面向中小微企业免费存证保护的“易盾计划”,目标惠及10万家中小微企业,通过“易犬版权开放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版权存证确权、监测、维权等难点问题,赋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推动版权产业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短视频侵权泛滥?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体系,方能实现共赢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互联网侵权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今年春节期间,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3》等6部院线影片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近六成的侵权链接来自小网站,其中76.6%未备案,IP地址位于境外的占79.9%。以委托监测作品电影《你好,李焕英》为例,截至3月29日,12426版权监测中心共监测到疑似侵权链接5.25万条,已下线处理3.9万条,主流平台下线率98.22%。

      除了热门院线电影,近期业界讨论较多的是短视频侵权问题,数百万短视频作者通过入驻各网络平台,每日发布数千万部作品,虽然时长短,但内容涉及背景音乐、视频素材及字幕等多个领域,侵权盗版频发,版权问题突出。具体表现在未经授权进行搬运、二次剪辑创作,主播在直播间未经授权播放、翻唱音乐作品等版权风险。此外,当前各大平台的版权审核过滤、为原创作者提供的保护机制参差不齐,加上相关行业标准缺失等,也是造成短视频盗版数量大的主要原因。

      针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剪辑创作短视频如果在配有解说、字幕及背景音乐等方面具有独创性,仍可作为新的视听作品进行存证确权,被搬运后也可以进行维权。当然,获得原始制作方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也是必要的(合理使用除外),考虑到二创作者、MCN机构直接获得原始授权难度较大,可通过平台方、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机构,开放给作者使用,并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体系,以此实现共赢,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作者为冠勇科技创始人兼董事长、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主任。此文为作者在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将创意推向市场”分论坛上的演讲,刊登时略有删减。)

  • 广东省宣传事务中心版权宣传公益讲座

    广东省宣传事务中心版权宣传公益讲座


    广东省宣传事务中心版权宣传公益讲座
       


        为加强新修《著作权法》和版权知识宣传普及,提升社会公众的版权认知水平,促进著作权的创造和运用,广东省宣传事务中心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邀请省内版权领域的专业人士,录制了10期版权知识公益讲座,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1.谈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的焦点


    2.从热点案件谈著作权理论问题


    3.什么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4.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


    5.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图片侵权风险及防控策略


    6.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音乐侵权风险及防控策略


    7.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字体侵权风险及防控策略


    8.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转载侵权风险及防控策略

     

     
    9.知识产权证券化(上)


    10.知识产权证券化(下)


     
  • 文著协:发挥专业优势当好版权“管家”

    文著协:发挥专业优势当好版权“管家”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作者:赵新乐 发布时间:2021-05-06 15:00

      “去年著作权使用费首次超过2000万元,达到2244万元,同比增加16%。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集体管理业务占75.4%,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占24.15%,其他主要是维权和版权代理业务。在会员方面,新增229位会员,总数已达10200人。在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分配方面,完成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分配33次,总计1210万元,惠及作者1730余人次,涉及文章5000多篇次,发放样书3000余册……”

      这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4月25日发布的2020年年报数据。去年一年,文著协克服了疫情的不利影响,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作为负责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征收和转付的唯一法定机构,文著协以信托方式管理会员的复制权、汇编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作者难以行使和控制的权利,通过“一揽子”集中授权,发放使用许可,推广会员作品,为会员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为著作权人和使用人搭建沟通的桥梁,为文字作品的使用、传播、演绎改编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同时通过调解、诉讼、行政投诉等一切合法方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了解到,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文著协延续坚持多年的传统,派员分头走访多位权利人,给他们送去稿酬、样书、2020年年报和稿酬清单。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版权需求,倾听他们的心声,实实在在为他们解决面临的各种版权问题。

      在走访著名儿童文学作家葛冰时,葛冰先生道出了他多年以来的困扰:单本书的授权目前还比较规范,但单篇文章由于使用字数少和稿酬金额小,被哪些地方使用的信息,自己很难掌握,也鲜有机构主动联系。特别需要文著协这样的专业机构来帮助管理单篇作品的授权使用工作。

      在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的权利继承人汪朗看来,两年前,文著协为其父维权,耗时两年多最终胜诉,让饱受网络侵权之痛的创作者看到了维权的希望和正义的力量。因此,他主动要求入会,委托协会独家管理他的作品版权。

      军旅作家王愿坚有多篇作品入选各类教科书,他的遗孀翁亚妮老人已九十高龄,这几年被文著协的工作所感动,也诉说了王愿坚作品遭受侵权的一些困惑,并委托协会帮助处理王愿坚作品《党费》被非法改编的问题。

      “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帮助权利人管理一些自己无法管理和控制的小权利,这类汇编权的集中管理和授权正是协会的优势,通过会员一次授权,协会对外代表多位会员‘一揽子’授权,可以有效解决权利人遇到的这种单篇作品授权难、监控难的问题。”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说,同时,协会了解图书市场行情和各出版社情况,谈判更专业,能够为权利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文著协发挥会员资源众多和协调能力强的专业版权“管家”优势,为产业界提供文字作品的汇编授权、版权引进输出、影视改编、文创授权等服务,助力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舞创作热情,倡导作品合规使用

      4月25日,文著协通过云端发布会,还发布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20年度最受欢迎作家榜单,包括十大使用者榜单、授权十大作品榜单、最受欢迎的十大作家榜单。

      文著协副总干事梁飞说,在最受欢迎的十大作家作品中,既有儿童文学经典,也有科普名著;既有红色革命题材,也有寓言文学佳作。这些作家的作品都高度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因此备受欢迎。

      2020年度榜单的发布目的在于通过榜单的标杆作用,鼓励作者的创作热情,倡导作品的合规使用,在全社会宣扬尊重版权的理念。同时也希望通过榜单体现出市场风向标的价值,为版权产业界的发展贡献文著协的力量。比如,十大使用者榜单的发布可以发挥标杆引领作用,进一步在全社会宣扬《著作权法》“先许可后使用”的基本原则,逐渐形成鼓励原创、尊重著作权人、尊重版权、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受欢迎的作家榜单、作品榜单则涉及作品的使用情况,无疑也是图书出版市场的风向标,可以通过作品使用数据的分析,发现近年出版趋势,为图书的选题、策划、市场营销等环节提供参考和数据支持。

      据了解,文著协受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委托,正在起草关于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专家建议稿。今年还将组织专家座谈会,走访调研有关单位,了解国外立法和实务经验。张洪波说,文著协希望通过榜单和年报的发布,向关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的社会各界展示工作成果,也希望以排行榜发布为契机,提升社会各界对协会工作的关注,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订建言献策,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更好地为著作权人和使用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 两强联手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

    两强联手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卡拉OK产业整体规模达1034.4亿元,同比增长2.34%。在全球经济环境收紧的背景下,规模以上KTV场所达46800家,场所数量同比下降5.8%。

    2020年,音集协许可卡拉OK场所使用视听作品共185627首,通过VOD点唱设备服务商共向经营场所推广新歌5215首,全国卡拉OK行业共向上游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达2.2亿元。同时,为帮助卡拉OK行业全面复工复产、做好“六保六稳”,音集协与中娱协联合发布《2020年卡拉OK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实施方案》,共减免著作权使用费合计超7300万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娱乐行业不可或缺的部分,音集协作为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与娱乐行业经营者是互相依存、共生共荣的关系,是朋友、合作者。音集协可以对娱乐行业起到促进行业发展、免除经营者在版权领域的法律风险,实现产业链上中下游共赢的积极作用。”3月17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副理事长、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广州举行的第二届中国歌舞娱乐行业年会上说。

    音集协:探索更加合理机制是集体管理组织使命

    第二届中国歌舞娱乐行业年会是由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娱协)主办、中娱协歌舞娱乐分会、网络音乐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年会上中娱协秘书长孔明发布了《2020年中国文化娱乐行业报告》。《报告》称,受疫情影响,2020年娱乐行业发展分化严重,线下卡拉OK业态作为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消费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娱协和音集协在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紧密合作,出台了包括减免版权使用费在内的一系列行业政策,全力共助卡拉OK行业渡过难关。音乐电视作品版权授权的合法和规范是卡拉OK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政府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据孔明介绍,中娱协在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势下于此次年会启动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文化行业腾飞”的行动计划。

    周亚平在年会举行的高端论坛上向来自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卡拉OK、音乐以及地产等行业的嘉宾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初衷与现行工作模式。他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只有短短十几年的历史,仍处在探索状态,构建一个规范、透明、公平、合理的版权使用费收取、转付机制是集体管理组织的使命。

    音乐人:期待一线音乐人能用版权使用费养活自己

    曾担任《金沙》《蝶》《虎门销烟》等音乐剧作曲,创作过《亚洲之光》《不见不散》等传唱度很高歌曲的知名作曲家三宝也出现在此次高端论坛上。他透露,作为2013年发表的热门歌曲《暗香》的作曲者,迄今为止收到的版权使用费尚不足10万元,音乐人作为创作者的权利和收益长期得不到重视和保障应引起行业的反思。三宝希望能依靠集体管理组织收到与作品市场价值相匹配的版权使用费。

    他感慨道:“我特别希望通过音集协的努力能让我们这些一线做音乐的人用版税(版权使用费)养活自己……如果不能从源头上解决好这个问题,好的作品越来越少,大家去卡拉OK厅唱什么?大家上网还能听什么?”

    文旅部3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剧院等演出场所、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疫情低风险地区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等接待消费者人数比例不再做75%的统一限制,这一规定无疑对文化娱乐行业是巨大的利好。在政策红利的刺激下,包括卡拉OK在内的演出及娱乐场所将恢复往日的繁华。

    孔明说:“作为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我们与权利人的关系应该是朋友、伙伴而不是对手、敌人。因为文化娱乐行业需要科学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代管权利人的作品,同样,音乐作品权利人也需要繁荣的文化娱乐行业传播他们的作品。通过多年实践,我们体会到无论是集体管理组织,还是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在考虑权利人的合法诉求时,也在平衡地考虑使用者的要求,促使版权落地而实现市场价值,而不是仅仅单方面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是需要各方共同维护的,需要各方平等善意的协商之后方能开花、结果。”

    中娱协、音集协负责人在会上共同表示,2021年将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指导下,继续深化合作,加强歌舞娱乐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歌舞娱乐市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精神生活服务。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5日

  • 专访:中宣部版权管理局2021年版权重点工作

    专访:中宣部版权管理局2021年版权重点工作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修改《著作权法》将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宣传部长会议部署,在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加强版权保护,提升版权工作效能,促进版权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采取哪些举措?近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围绕今年重点工作,接受了记者专访。

    加快推动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

    “2021年版权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宣传部长会议部署,坚持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推动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做好版权支撑。”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强调,作为新修改《著作权法》的实施机关、执行部门,版权管理部门要推动全社会深刻领会立法原意,准确把握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推进配套法规、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加强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版权产业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一是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积极开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二是制定实施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版权工作的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为版权强国建设做好科学谋划。三是完善著作权登记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对《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健全著作权登记和行政执法机制。四是深入开展版权调研。继续开展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重点领域和作品网络版权监测分析、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年度发展、中国版权保护年度状况、新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版权国际应对宏观策略及具体问题、保护广播组织、版权海外风险防控等调研,并适时发布相关调研报告。

    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

    “十三五”期间,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工作力度,有效打击了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形成以版权部门为主体,多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版权保护社会共治新格局。“今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全面加强版权保护作为工作主基调,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不断拓展范围、突出重点、强化力度、讲求实效,不断提升版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这位负责人表示。

    一是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剑网2021”专项行动、打击侵犯新闻作品版权专项整治和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等,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盗版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二是加强版权大案要案指导督办。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技术监测和主动巡查,推广集中办案模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完善案件挂牌督办、监督检查、补助奖励、情况通报与年度考核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提升执法效能。三是深化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坚持依法管网治网,加强对网络视频、音乐、文学及网盘等领域主要网络服务商的重点监管,强化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知识分享等新业态的版权监管,巩固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网络文学、网盘等版权治理成果,推动互联网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四是构建版权保护共治工作格局。健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两法衔接。完善部门间联合挂牌督办、督导检查、线索通报等机制。加强跨地区案件协查、源头追溯、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及联合办案。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把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推动建立著作权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惩诫机制。

    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版权生态环境的进一步优化,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市场交易十分活跃。在“十四五”开局之年,版权管理部门将如何进一步推动版权有效运用和价值转化,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这位负责人就此表示,今年将进一步加强规范著作权登记、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服务监管事项,健全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整合运用社会资源,有效推动版权运用和价值转化,促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规范著作权登记工作方面,将对作品登记审查标准、相关登记信息公示查询发布、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著作权质押登记进行清理规范,提高著作权登记数量,提升著作权登记质量,为著作权维权和版权产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在加强和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管方面,今年将完成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检查和核查工作,指导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成换届和修改章程等工作。巩固和完善卡拉OK领域版权授权机制,推进著作权法定许可特别是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贯彻落实等,进一步探索和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的授权体系和机制。

    在推进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试点工作方面,将继续开展全国版权示范评选工作,指导各地区开展本地区版权示范评选工作。推动前海和浦东两家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总结经验、出台建设方案,继续在有关重点地区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试点工作。

    在完善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方面,将积极谋划协调,举办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支持地方举办版权交易会、博览会,支持各版权交易中心(基地)有效开展版权交易,推动版权工作与各门类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进版权转化和有效运用。

    强化版权对外宣传,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

    今年版权管理局将进一步推进版权涉外工作,采取一系列举措提升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话语权和传播力。将开展“兴文化 展形象——提升国际版权影响力项目”,利用国家版权局英文网站以及国际会议、会谈、会见等场合,围绕批准《马拉喀什条约》、举办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国际版权论坛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优秀案例示范点(吴江丝绸产业)调研项目等版权重点工作,向世界讲述中国版权好故事。

    版权管理部门将以新修改《著作权法》施行为契机,积极开展版权宣传工作。今年将举办“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相关活动、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发布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等。同时将加强版权专业培训,举办版权执法监管、软件正版化、版权热点问题、版权社会服务、版权国际事务等专题培训班,提升基层版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针对社会关注的版权热点事件,积极引导回应,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意识,努力构建版权共治的良好局面。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人版语”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年2月3日

  • 版权保护护航牛年春节影视市场

    版权保护护航牛年春节影视市场


    2021年春节,国内文化市场繁荣,异彩纷呈,为人们的休闲生活提供了一道道文化大餐。经过2020年春节档“空档”后,今年涵盖喜剧、奇幻、悬疑、动画等多种类型的春节档影视作品强势回归,其中《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3》《刺杀小说家》等7部影片集中定档大年初一,争夺春节档电影票房市场。央视及地方卫视也纷纷奉上精彩的春节联欢晚会以飨观众。

    受疫情期间出行不便影响,电视和网络视频平台仍是大众休闲娱乐的首选,《上阳赋》《斗罗大陆》等优质影视作品吸引了大批观众追看及热议。春节前各大手游便陆续开始版本更新,通过春节限时任务等活动引流,延续了去年春节档强劲的市场景气度。

    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热播热映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2月8日,国家版权局官网发布消息,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宣部电影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录传播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电影市场版权秩序。2月8日和2月9日,国家版权局先后发布《2021年度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和《2021年度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将春节档院线上映的《你好,李焕英》等7部影片和电视及视频平台在播的2021年央视春晚、《上阳赋》等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监测数据,针对《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3》《侍神令》《熊出没·狂野大陆》4部春节档影片共监测到网络传播的疑似侵权链接2.69万条;其中电影《唐人街探案3》《你好,李焕英》《熊出没·狂野大陆》3部影片监测到的链接均超过5000条;针对央视春晚和东方卫视春晚两档春节晚会节目监测到侵权链接超过5000条。今年对热门春节档电影监测到的数据较2018年和2019年同期监测数据相比有所下降,显现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力度在不断增强,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盗版小网站服务器IP八成位于境外

    (一)春节档票房创影史纪录,4部热门影片监测到侵权链接2.69万条

    根据猫眼专业版数据,截至2月17日,7部春节档影片累计票房已超过75亿元,远超过2019年的58亿元,创下中国影史档期新纪录。

    7部影片票房均超过亿元,其中《唐人街探案3》票房超过35亿元,暂居首位;《你好,李焕英》口碑最佳,累计票房超26亿元,并凭借口碑优势自2月15日起逆袭至日票房榜首。

    电影市场的活跃也伴随着盗版侵权行为,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截至2月16日,《唐人街探案3》《你好,李焕英》《熊出没·狂野大陆》《侍神令》4部影片累计监测到疑似侵权链接2.69万条。其中《熊出没·狂野大陆》自2020年1月点映期间便出现盗版侵权资源,累计监测侵权链接10686条,《唐人街探案3》共监测到疑似侵权链接9099条,《你好,李焕英》共监测到侵权链接5043条,《侍神令》监测到侵权链接2062条。

    (二)首次发现盗版均来自资源型网站,《唐人街探案3》上映次日即出现盗版

    上述4部影片首次发现盗版侵权链接(整片盗版资源)全部来自资源型网站。

    动画电影《熊出没·狂野大陆》点映期间早在2020年1月13日,便监测到首条盗版侵权链接,来自OK资源网;其他3部影片中,《唐人街探案3》上映次日(2021年2月13日10:41)监测到首条盗版侵权链接,来自酷云资源网,《你好,李焕英》上映第三天监测到首条盗版侵权链接,来自OK资源网,《侍神令》上映第四天监测到首条盗版侵权链接,来自酷云资源网。

    (三)小网站是影片链接主要传播渠道,链接占比66.4%

    各类平台中,小网站是主要传播平台渠道,共监测到疑似侵权链接1.78万条,占比66.4%;其次是社交网站,共监测到7028条,占比26.1%;视频类平台1048条,占比3.9%;其他平台中,云存储和新闻资讯类平台超过200条,分别为515条和260条,占比分别为1.9%和1.0%。

    (四)监测盗版小网站2763个,服务器IP八成位于境外

    针对4部影片,共监测到2763个传播盗版资源的小网站域名,其中无ICP备案信息的小网站2130个,占比77.1%,有备案信息的小网站633个,占比22.9%。

    这些盗版网站可在线播放或下载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纪录片等盗版资源,观看电视直播节目等,很多网站页面或视频播放页面存在涉黄涉赌类广告。

    针对各个小网站,追踪到网站服务器IP共7465个,其中位于境外的5899个,占比79.0%,中国大陆境内的1566个,占比21.0%。大陆境内IP主要集中于山东、江苏、湖南、广东、北京等地。中国香港地区共1819个,占比30.8%。境外IP主要集中于美国,共3056个,占比51.8%。可查询到域名服务商的小网站中,域名服务商以GoDaddy、NameSilo、万网为主,注册的侵权小网站域名分别为959个、449个和275个,占比分别为34.7%、16.3%和10.0%。

    电视台春晚节目侵权链接多集中在两类平台

    (一)2021年央视春晚、东方卫视春晚监测到侵权链接超过5000条

    自2月11日起,央视及各地方电视台纷纷推出了各自的“文化盛宴”——春节联欢晚会。央视春晚今年更是受到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20多家媒体播出,日本最大视频平台Niconico同步转播,实时在线观看人数9.74万人;在非洲,有5.64万观众通过多个当地有线网络直播收看了春晚。12426版权监测中心针对央视和东方卫视两档春晚节目点播视频侵权和直播盗链情况开展了重点监测,共监测到侵权链接5001条,其中涉及央视春晚3822条,东方卫视春晚1179条。

    (二)央视春晚关注度最高,点播和直播侵权链接相对较多

    两档春晚节目中,央视春晚关注度较高,共监测到点播侵权链接3755条,直播侵权链接67条,占比分别为98.2%和1.8%;东方卫视春晚,点播侵权链接和直播侵权链接分别为1099条和80条,占比分别为93.2%和6.8%。

    (三)春晚侵权链接集中于新闻资讯类平台和视频类平台

    两档春晚节目侵权链接主要集中在新闻资讯类平台和视频类平台,其中新闻资讯类平台的链接传播量占比达到64.4%,央视春晚新闻资讯类平台侵权链接占比高达66.6%,东方卫视春晚新闻资讯类平台侵权链接占比57.4%,均超过半数;其次为视频类平台,两档春晚的视频类平台侵权链接占比分别为31.7%和16.9%;直播平台、电商等其他平台的链接占比较少。

     

    游戏行业侵权表现形式多样

    (一)游戏产业高速发展,侵权形式多样

    根据《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数据,2020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2786.87亿元,同比增长20.71%,游戏用户数量达6.65亿。游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违规侵权行为泛滥。游戏行业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游戏美术素材、音乐侵权:表现为A游戏的角色、场景、动作设计或音乐等被B游戏未授权使用;2.游戏广告侵权:表现为A游戏的游戏广告未经许可被B游戏当作推广素材使用;3.IP侵权:未经授权使用某IP的形象、设定等内容;4.游戏创意侵权:A游戏完全抄袭B游戏的核心玩法与数值设计,甚至是直接盗用源代码进行二次开发;5.私服外挂:不能脱离原生游戏而独立运作的第三方外挂软件,未经授权私自运营的游戏产品。

    (二)春节期间监测到游戏广告违规3.1万条

    春节期间,12426版权监测中心针对《冒险岛》《我叫MTOnline》等手机游戏开展游戏广告违规监测,共监测游戏广告73873条,其中违规广告31027条,违规率42.0%。违规广告中,广告侵权占比52%,合规性(无版号,套版号)占比45%,美术资源侵权占比12%,内容违规(涉黄暴赌)占比2%。

     

    作者:12426版权监测中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2月18日

  •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2月1日出版的第3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文章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文章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不足。

      文章指出,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第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第三,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第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第五,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第六,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文章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全文:

      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 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公布——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把创意推向市场

    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公布——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把创意推向市场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了2021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把创意推向市场。

    WIPO指出:创意如果得到智慧、诀窍和天赋的滋养和充实,就会成为一种知识产权资产,可以推动企业发展、经济复苏、人类进步。 世界各地的创造性头脑——建筑师、艺术家、工匠、设计师、工程师、企业家、研究人员、科学家和其他许多人——每天都在产生新的创意。从艺术到人工智能,从时尚到农耕,从可再生能源到零售业,从电视到旅游业,从虚拟现实到电子游戏,不一而足。

    他们的有些创意转化为我们想要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其他创意则没有成功。通往市场的旅程可能充满艰险。但是,只要注重知识产权,企业就能预测、驾驭并更好地管理铺就商业化道路的诸多曲折。

    在经济复苏为当务之急的时候,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揭示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它们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来建立更强大、更有竞争力和更有韧性的企业。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它们提供我们每天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孵化出突破性的创新和鼓舞人心的创造,并创造就业机会;其中一些成为未来的世界一流企业。

    中小企业占世界企业的90%左右,雇用全球约50%的劳动力,在许多新兴经济体中,中小企业创造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40%,如果算上非正规企业,这一比例还会更高。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创意,并将其创意与智慧相结合,创造出消费者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每个企业都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商业资产并从中创造价值。然而,许多企业并不知道自己拥有知识产权,也不知道知识产权是有价值的。这意味着,许多企业错失了提高盈利和增长的机会。研究表明,当企业精通知识产权、购进和管理知识产权时,它们的业绩会更好。

    如果你是知识产权世界的新手,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是一个机会,让你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工具——商标、外观设计权、版权、专利、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等——如何支持你将自己的创意推向市场。

    有了知识产权,你可以将一个创意变成商业机会,创造价值,创造就业,并丰富消费者的产品选择。有了知识产权,你的企业可以蓬勃发展,你的社区可以繁荣昌盛。

    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还强调产权组织及世界各地的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局在为中小企业创造有利条件,以推动创新和创造、促进经济复苏和创造就业方面所发挥的核心作用。

    加入我们,和我们一起庆祝每家中小企业背后的智慧和创造力,庆祝它们改变现状的勇气,以及它们对改善我们日常生活的贡献。请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助力本地创新。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十三五”版权工作成绩单

    “十三五”版权工作成绩单


      “十三五”期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版权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扣住强化版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主题,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了应有力量。

      2016年至2020年,我国版权工作取得了哪些重大成果?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版权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1.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配合相关部门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202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提升版权工作法制化水平

      国家版权局印发了《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二、版权执法监管体系不断健全

      “十三五”以来,全国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始终把打击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工作力度,有效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形成以版权部门为主体,多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模式以及政府监管、企业自主、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版权保护社会共治新格局,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以及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环境保障,树立和维护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

      “十三五”期间,全国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办侵权盗版案件1.3万余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超过4000万件。

      1.强化侵权盗版专项整治

      “十三五”以来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连续5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对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及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平台、知识分享平台、网络云存储空间、应用程序商店、网络广告联盟等重点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775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7763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690余万条,网络侵权盗版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2.加强网络版权监管

      持续对大中型视频、文学、音乐网站开展版权重点监管,要求主动下线授权到期和无授权文件的影视剧等作品,进一步完善公示、约谈、警示制度,推动权利人方与网络服务商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十三五”以来,国家版权局共公布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42批、678部重点作品,对央视春晚、国产优秀电影网络传播进行专项保护,下线盗版链接100余万条。

      3.推进版权执法协作

      不断加强区域间执法协作联动,积极加强与通信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重要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开展集群办案,有效解决规模性侵权盗版和网络侵权盗版的跨地域问题,实现对侵权盗版全链条的全方位打击,逐步形成了以版权部门为平台,多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加大对侵权盗版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十三五”以来,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共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100余起。

      4.加强重大案件督查督办

      国家版权局会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高检院等部门加强对重大侵权盗版案件的督办力度。此外,多部门还联合对地方重点案件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2016年以来,共联合挂牌督办249起重大侵权案件。

      5.开展执法检查

      2017年5—8月,国家版权局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工作,深入了解《著作权法》实施情况,充分听取版权相关企业和组织、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这是《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由全国人大组织开展的第一次大规模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

      6.推进社会共治

      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企业、权利人保护版权的积极性,积极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主、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版权保护社会共治新格局。充分发挥中国版权协会、“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等协会社团积极作用,推动成立网络文学版权联盟、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院线电影版权保护联盟等,推动相关主体发布维权声明或自律倡议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  

      三、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三五”以来,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得到有效巩固,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重要行业和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软件正版化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巩固,正版软件采购、使用管理、考核评议、年度报告等工作进一步规范,软件正版化工作得到扎实推进,进一步树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彰显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特别是软件版权保护环境和软件产业扶持政策持续改善,促进了国家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国产办公软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产操作系统软件、国产工业设计软件等关键软件发展势头良好。

       2019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148.44万件,软件业务收入达到7.21万亿元。2016年至2019年,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年均增长51.26%,软件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4.4%。  

      四、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十三五”以来,国家版权局大力推进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多个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运用;积极促进版权的市场交易和产业运用;版权产业继续平稳增长,行业增加值持续攀高。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为代表的核心版权产业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我国版权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5.45万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为7.33%;2019年增至7.32万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为至7.39%。

      1.不断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推进著作权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

      “十三五”以来,我国著作权登记量增长迅猛,作品登记量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均提前完成《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预定指标。

      2016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其中作品登记量超159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0多万件。到2019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万件,其中作品登记量270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量148万件。

      2.加强版权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工作

      “十三五”期间,国家版权局完成了与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脱钩工作。按照“脱钩不脱管”的要求,国家版权局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不断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规范化。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发展会员,不断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逐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集体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基本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了6家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驻华代表处的重新登记的审核及备案工作。各代表处在配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开展“剑网”专项行动、版权宣传活动、境外著作权认证、版权国际交流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3.大力推进版权示范工作

      “十三五”以来,国家版权局新授予一批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版权示范建设工作有效地发挥了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自主创新、提升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及版权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形成了以点带面的产业发展格局,增强了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授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12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145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37个。

      4.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和贸易基地建设取得新进展

      以这些中心和基地为基础成立的“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逐渐发挥出在版权交易、评估、融资方面的聚集、协同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共成立16家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和贸易基地。

      5.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试点工作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以及自由贸易区建设等战略决策,发挥版权创新属性,提升版权工作能级,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

      6.完善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

      着力打造以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为龙头,地方版权博览会、交易会、授权展会为身翼的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推动版权实际运用和价值转化。

      目前主要的地方或行业版权展会主要包括: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会、江苏(南京)版权贸易博览会、北京国际版权授权大会、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东莞)以及成都国际数字版权交易博览会等。

      7.做好政策支持

      配合相关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制定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

      8.建立起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版权宣传工作体系

      形成了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重要平台,以重大版权事件为契机,以新闻媒体为主要渠道的宣传方式,通过开展培训、讲座、报告、文艺演出、街头咨询、制作播出电视公益广告、张贴公益海报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版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涉外版权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

      1.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多双边版权关系

      积极稳妥处理版权多双边事务,进一步拓宽合作模式,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做好中美经贸磋商、中英财经对话、《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日韩自贸协定等谈判磋商及落实实施工作,妥善处理中欧、中美、中英、中日、中韩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事务,拓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版权合作,完善版权涉外应对机制。

      2.积极参与版权国际规则制定

      持续巩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推动《马拉喀什条约》批准工作,加快推进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制定,参与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限制和例外、保护民间文艺等国际条约磋商,参与完成《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积极参与全球版权治理体系变革。特别是积极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3.着力提升涉外版权保护水平

      开展版权海外风险防控研究项目,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为业界相关人员进行海外风险防控培训。与英国知识产权局、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等筹划开展相关联合研究项目,切实维护中国版权企业的海外权益,为对外版权贸易保驾护航。

      4.不断提升涉外版权宣传水平

      进一步利用好国家版权局英文网对外宣传平台;联合相关国家合作开展国际版权宣传;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平台,展示介绍版权优秀案例,举办中国德化陶瓷版权保护优秀成果展,向全球推广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等重大事件为契机举办庆祝宣传活动,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版权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版权影响力。

  •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剑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剑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2020年6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在线教育等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着力规范网络文学、游戏、音乐、知识分享等平台版权传播秩序。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和侵权盗版多发的重点领域,重拳出击、集中整治,取得显著成效。专项行动期间,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323.94万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2884个,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724件,其中查办刑事案件177件、涉案金额3.01亿元,调解网络版权纠纷案件925件,网络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网络版权环境进一步净化。近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遴选了“剑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件,涵盖图书、影视、音乐、游戏、软件、图片等作品类型。

      1. 江苏淮安“2·22”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王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委托李某某印刷侵权盗版图书59种、共计929314册,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储存,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涉案图书码洋9000余万元。2020年11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各5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2. 上海“3·12”涉嫌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2020年6月,上海市虹口公安分局侦破该案。经查,自2018年1月起,牛某某等购买《四五快读》《DK博物大百科》等正版图书,委托他人翻印成盗版书后销售给陈某某等,陈某某等通过微信公众号销售牟利。专案组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捣毁制假窝点3处,查获侵权盗版图书20余万册,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3. 河南开封谭某某等涉嫌销售侵权盗版教辅案。2020年6月,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从一条微信网络购书线索入手,深挖出一个涉及多省市的印刷、销售盗版教辅图书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扣印刷生产线6条、机器设备53台、印刷纸张176吨,缴获图书7万余册,涉案价值6000余万元。目前3名主犯已被检察院批捕。

      4. 广东江门杨某某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杨某某、王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侵权影视播放链接放至网站供用户点播观看。此外,杨某某联系劳某某等到江门地区多间影院盗录最新上映的《攀登者》《零零后》等院线电影,放至网站供用户点播观看。2020年9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16万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5. 辽宁丹东苏某等涉嫌销售侵权盗版教学课件案。2020年5月,根据报案线索,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现场从苏某笔记本电脑内查获涉嫌侵权盗版教学课件1万余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浙江黄某通过互联网搜集、购买侵权盗版网课视频共计10万余部,通过其开设的微店将侵权盗版课件销往10多个地区,涉案价值500余万元。

      6. 江西南昌“0791DJ音乐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龚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互联网上下载大量音乐作品,提供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点击数1881余万次,注册会员人数640人,充值金额近3.37万元。2020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7. 安徽滁州程某某等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案。2020年6月,根据报案线索,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程某某、王某为非法牟利,购买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系统后将芯片拆解,聘请陈某某破解芯片内部程序,将破解后的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内,并与其他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伺服驱动器后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2019年1月至今,共销售侵权数控系统4000余台,销售金额1000余万元,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8. 湖南岳阳“3·25”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根据权利人报案,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陈某、周某利用非法获取的软件源代码架设游戏私服牟利,后章某加入,3人非法运营“皇家天龙”“剑雨天龙”和“兽血天龙”等3款私服游戏,至2019年6月21日非法获利超过1000万元。2020年10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954万元。

      9. 北京优宇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20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APP向公众传播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非法经营额5148.4元。2020年10月,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上海犀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2020年7月,根据投诉线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传播中超足球比赛摄影作品257张。2020年12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已占到GDP的7.39%

    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已占到GDP的7.39%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完成“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报告。调研显示: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7.3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34%;占GDP的比重为7.39%,比上年提高0.02个百分点。中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稳步提升,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
     

      “十三五”时期,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行政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推动中国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从2016年至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从5.46万亿元人民币增长至7.32万亿元人民币,产业规模增幅34%;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来看,中国版权产业占GDP的比重由2016年的7.33%增长至2019年的7.39%,提高了0.06个百分点,占比呈稳步提升的态势;从年均增速来看,2016年至2019年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为10.3%,高于同期GDP(9.9%)0.4个百分点。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版权产业对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了“版权动力”。

      调研显示:随着我国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广告与设计等业态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核心版权产业快速发展。2019年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达到4.5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占全部版权产业的比重达63%,对版权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更加明显。

      中国版权产业稳中向好,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我国版权产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628.60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中的比重为9.49%;中国版权产业对外贸易稳中提质,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为3653.30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4.62%,连续多年在全国商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稳定在11%以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31


     

  • 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2020年以来,版权执法部门按照《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部署,始终保持对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的高压态势,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版权秩序,全力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版权保护环境。截至11月底,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21.52家(,查办实体市场侵权盗版案件837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31

  • 2020年版权领域的重大事件

    2020年版权领域的重大事件


    纪念著作权法颁布30年

    30年前,《著作权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版权事业新时代、新篇章的开启,30年间,在版权从业者共同奋斗下,中国版权制度逐步完善,版权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9月7日,为纪念《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周年,《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周年暨中国版权协会成立三十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

    1990年至今的30年,是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持续完善的30年;是版权保护力度增强、成绩斐然的30年;是版权管理体系发展健全、队伍不断壮大的30年;是版权贸易和服务从少到多、从弱变强的30年;是版权产业从小到大、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30年;也是中国融入国际版权大家庭,逐步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的30年。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业界期待着,未来中国的版权事业能够开创出新的发展局面。

    国家版权局下发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的通知

    11月15日,国家版权局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及侵权证据,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能够直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无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查处通过虚构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依法规范权属不清、不正当维权等行为。

    《通知》在审查投诉人出示权利证明、审查投诉人提供侵权证据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通知》还对侵权认定进行了规定。要求投诉人提交权利证明文件以及侵权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后,被投诉人主张已经取得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的,应当提交取得许可的证据,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著作权法》的修订今年格外受社会关注。4月30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17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上修正案草案公布后都引发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修《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十年磨一剑的《著作权法》修法终成正果。

    本次修法涉及多处修改,包括对作品定义、作品类型划分进行修改,增加视听作品类型,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增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等,这些修改在版权业界、学界引发了关注和讨论。

    此外,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最高获刑十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获刑五年。

    最高法印发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倡导诚信诉讼,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意见》要求,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强调,要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权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在促进作品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意见》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领域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2019年版权产业增加值达7.32万亿元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7.3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34%;占GDP的比重为7.39%,比上年提高0.02个百分点。中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稳步提升,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

    “十三五”时期,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行政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推动中国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从2016年至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从5.46万亿元人民币增长至7.32万亿元人民币,产业规模增幅34%;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来看,中国版权产业占GDP的比重由2016年的7.33%增长至2019年的7.39%,提高了0.06个百分点,占比呈稳步提升的态势;从年均增速来看,2016年至2019年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为10.3%,高于同期GDP(9.9%)0.4个百分点。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版权产业对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了“版权动力”。

    2020年中国版权金奖颁发

    11月17日,国家版权局公布2020年中国版权金奖获奖名单。本届中国版权金奖共评选出作品奖6个、推广运用奖5个、保护奖5个和管理奖4个,《三体》三部曲、电影《攀登者》等榜上有名。

    “中国版权金奖”自2008年开始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置有作品奖、推广运用奖、保护奖和管理奖等奖项,鼓励和表彰在版权推广、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该奖项是中国版权界的最高奖项和唯一国际级奖项,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评定,也是世界了解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成果及趋势的一扇重要窗口。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

    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于北京正式生效。《北京条约》于2012年6月26日缔结,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作为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和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促进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激发其创造热情,丰富了精神文化产品,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对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第二个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落地上海浦东

    今年12月,国家版权局批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这也是国家版权局近年来设立的第二个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

    浦东新区是我国创新发展的先行者,版权资源丰富,版权生态良好,在优化版权交易模式,促进版权价值转化,探索版权金融创新,辐射长三角、长江经济带和全国,推进版权产业国际化等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上海浦东)落地后,除了进一步做好作品登记的基础服务,还将努力完善产业链,在版权监测、版权交易服务、促进应用等多方面开展探索,强化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创新版权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首届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京举办

    12月2日,由国家版权局指导,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办的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京举行。这是新修《著作权法》公布后,首个专注研讨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问题的国际高峰论坛。

    版权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从版权工作全局看待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集体管理组织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要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坚决杜绝商业机构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要适应新技术发展,不断创新机制和管理,转变观念优化服务,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加强合作,精诚团结。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定监管部门,国家版权局正加快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

    “剑网2020”专项行动启动

    6月17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

    “剑网2020”专项行动于6月至10月开展,针对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5个重点领域,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社交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在线教育版权专项整治,加大“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版权保护力度,大力整治在线教育培训中存在的侵权盗版乱象,切断盗版网课的灰色产业链条;巩固重点领域版权治理成果,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侵权盗版行为,推动完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体系,强化对大型知识分享平台的版权监管,继续巩固网络文学、动漫、网盘、应用市场、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取得的工作成果。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达12个

    12月3日,第六届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年会在厦门举行,年会围绕“优化版权生态,繁荣产业发展”主题交流经验。

    2009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开展版权示范工作已经持续了12年。目前国家版权局共授予12个城市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景德镇市、佛山市、潍坊市、南通市正在创建;已授予145个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授予37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版权示范工作推动了版权产业快速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并充分展现了版权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的积极作用。

    专家呼吁增强我国版权产业国际风险防控能力

    随着我国版权产业走向国际的步伐日益加快,防控和妥善化解版权国际风险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近年来,我国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对外版权贸易稳中向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连续增长,在全国商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稳定在11%以上,2018年比2017年增长5.66%。这一比重和趋势彰显了增强版权产业国际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性。11月4日至5日,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在上海举办“2020年版权产业国际风险防控培训班”,中外版权专家、版权从业者围绕如何增强我国版权产业国际风险防控能力、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和对外传播力进行深入探讨,分享经验。

     

    作者:朱丽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01231

  • 2020年那些有影响力的案件

    2020年那些有影响力的案件


    1淮安“2·22”侵权盗版少儿出版物刑事案

    该案由儿童文学作家郑渊洁于2019年2月实名举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及最高检四部门挂牌督办。经查明被侵权出版社21家,被告人印刷、销售侵犯著作权书籍100余万册,总码洋(总定价)9000余万元,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今年11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进行公开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两家涉案图书公司罚金各50万元,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300万元罚金。

    专家点评

    该案的判决带来四点启示:一是从作者的角度来说,无论名气大小,任何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盗版作坚决斗争。二是从作品的角度来说,建议版权管理部门将对少儿图书的侵权盗版以及网络侵权盗版作为监管重点。三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让“软”法“硬”起来。以往不少侵权盗版者认为《著作权法》是个“软”法,盗印盗售图书没什么了不起,最多交点罚款了事,而此案由于数额巨大,以刑事案件判决,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希望有关执法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切实加大力度,让《著作权法》“硬”起来。四是从出版的角度来说,应对出版单位帮起来。此案涉及面广,有21家出版社利益受损。也正是基于此,案件引起公检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使出版社的权益得到维护。而对于单一出版社而言,往往没有精力、财力去打版权官司。为此,提议出版协会、书刊发行业协会等建立法律服务部门,为出版社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范军

     

    2“乐拼”仿冒“乐高”案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

    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伙同闫某等8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复制乐高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12月29日,这起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案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法院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李某等未经许可复制仿冒乐高玩具,数量巨大,涉案金额较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定李某侵权行为成立,并构成刑事犯罪。该案是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的典型。一方面,该案体现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决心。法院结合案情和证据认定李某等人行为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严谨且严肃;另一方面,该案是我国践行知识产权同保护的有力实证。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准确认定了乐高玩具属于美术作品,李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复制行为”,根据《刑法》定罪量刑,对国外权利人的著作权也予以了充分保护。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徐升权

     

    3《见字如面》制作方被诉侵权案

    今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见字如面》节目制作方被诉未经许可使用三毛家书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见字如面》节目使用三毛家书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书信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节目制作方在指定报刊刊登声明,就其侵犯书信修改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2万余元。

    专家点评

    修改权维护的是作者的“变之自由”,当作者想保持已作出的表达时,法律通过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非法改动;当作者想修正已作出的表达时,法律通过修改权予以保障。该案中,原作品有4000余字,《见字如面》演员朗读了1000余字,确实在文字上做了修正和删节,审理过程中需要考量修改的方式、用意和合理使用的范围。

    将作品表达稳定地再现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即视为行使了一次作品复制权,复制权涉及的复制行为是即时性的。《见字如面》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现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应当构成对书信内容的复制。

    为实现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对作品进行数字化格式的调整不属于行使复制权的行为,而属于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该案中,《见字如面》节目使得公众通过演员饱含感情的表演行为知晓书信内容,使得原告作品得以传播,即使取得了正向传播效果,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同样成立。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二庭副庭长 叶胜男

     

    4四维图新诉奇虎等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案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其与秀友公司签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合作协议,然而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约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电子地图提供到其经营的360网站及APP中;立得公司从秀友公司获得了涉案电子地图,未经许可将相关网站地图送审测绘局。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四维图新公司涉案电子地图不构成作品,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奇虎公司等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四维图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并判决被告赔偿1050万元。

    专家点评

    有人认为,地图作品是对地理要素的客观反映,它服务于实用性功能,无所谓独创性。这种认识既不符合地图创作的客观实际,也与《著作权法》基本理论相悖。事实上,地图作品的独创性至少体现在地图语言的修饰美化和地理要素的综合取舍两个方面。

    在四维图新诉奇虎公司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对于绘图颜色、标注和绘制方式的取舍体现了独创性,因此可以作为地图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该判决精准把握了地图作品受保护的核心,对类似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实践中,地图开发者应当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地图测绘、制作完毕后及时存证;地图使用方应严格按照“授权—许可”的步骤使用作品,同时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的种类、范围、形式等,避免潜在侵权风险。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于波

     

    5、《芈月传》小说抄袭剧本侵权案

    花儿影视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蒋胜男创作、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的小说《芈月传》侵犯其对同名电视剧剧本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而是先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正确的,蒋胜男授权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及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芈月传》小说不构成侵权。

    专家点评

    此案中,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在双方有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小说与剧本的权利归属首先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只有先明确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边界,才能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属于履行合同的范围。

    在合同签订问题上,建议作家一是要明确自己想要授权的权利类型、权利范围,确定许可方式、期限和地域范围。二是要尽量使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项、作品类型等内容一一对应,以免产生歧义。如《芈月传》案件中双方对于“原著创意”究竟指代《芈月传》小说还是指代小说草稿的争议较大,而该词语并非《著作权法》中的词语,最终法院需要通过合同解释和审查双方证据来探究当事人的真意。三是在创作作品后,又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时,要明晰作者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原作品和新作品之间的关系,划清各自权利范围,以免产生争议。

    作家在创作作品时应当保存好原始储存介质,还可以及时进行作品版权登记,避免诉讼时产生举证上的困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刘佳欣

     

    6虚构图片版权进行诉讼被罚10万元

    今年6月,原告某网络图片公司以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由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案外人胡某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原告并未提供可以证明其权利主体身份的证据。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涉案摄影作品由一名外籍水下摄影师拍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经营图片的专业公司,在没有原图的情况下即以获得授权为由主张权利,属于虚假陈述,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法院驳回起诉,并开出10万元罚单。

    专家点评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图库经营单位把图片版权诉讼当成了敛财之道。图片打上水印,俨然就成了“著作权人”。其实,有的所谓原图可能是通过技术手段“做”出来的。如果使用者被自称图片权利人维权,可以要求原告提供RAW图像,也就是CMOS或者CCD图像感应器所捕捉到的光源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的原始数据。

    本案中的原告某网络图片公司并没有清晰的版权权属来源,就起诉他人要求赔偿,这种虚假诉讼行为是对正常诉讼秩序的严重干扰,其受到处罚也是自食其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1月出台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其第3条规定,“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该项规定应是今后各级法院审理以署名方式决定著作权权属的具体操作理念。另外,大家还可以关注新修《著作权法》对于署名的规定。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骏

     

    7未经授权使用 “葫芦娃”造型被判侵权案

    安徽卫视的《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中出现角色扮演“葫芦娃”造型。然而,这次使用并未取得“葫芦娃”的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美影厂)有限公司的授权。上美影厂以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安徽广播电视台及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安徽广播电视台与世熙公司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共同赔偿上影厂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专家点评

    近年来,许多人模仿扮演影视作品、动漫作品中的经典形象。但相应的,模仿得越相似,就越有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风险。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出品的节目中,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与上美影厂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葫芦兄弟”构成实质性相似,未经上美影厂的授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且结合节目本身的盈利性,无法将该传播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故而判定被告构成侵权。

    致敬经典的模仿行为将观众对原作品的喜爱转移到模仿表演中,以实现观众对模仿表演的认可,本质上还是在原作品基础上的创作行为或直接利用原作品的行为,理应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近年来已有不少判决认定此种模仿行为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未经授权的使用即为侵权,这有利于保护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通过话题热度使版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给综艺影视节目的制作人敲响了警钟:一档成功的节目不仅要关注嘉宾、话题和热度,还要尊重版权保护,避免因为侵权行为中止节目传播,还令节目本身与出品公司声誉受损。对于演员而言,在进行表演之前,可以与节目制作人确认所进行的表演是否已获得应有授权,避免因表演产生负面舆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封跃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那些具有开创性的案件

    2020年那些具有开创性的案件


    1国内首例MOBA类游戏短视频侵权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本案为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专家点评

    该案判决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确认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与类型。从《著作权法》保护创新、激励创作的宗旨出发,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只要符合作品要件,便应当成为受保护的作品,而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看,将其归类于类电作品比较合适。此外,如果网络游戏(例如涉案游戏)预先设定了整个游戏的逻辑框架,游戏用户没有独立创作的空间,无独创性劳动,那么,游戏用户对游戏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

    二是为利用网络游戏制作、编辑、上传短视频行为合法与侵权的界限判断提供参考。以短视频爆发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利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短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个人制作短视频行为的判断。本案被告之一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开设了《王者荣耀》专区,在平台页面的明显位置主动推荐了《王者荣耀》的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合作协议,共享收益,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二为该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构成共同侵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黄玉烨

     

    2中国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

    新浪发现凤凰网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授权,在凤凰网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中超联赛直播视频,2015年时,新浪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涉案中超赛事画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凤凰网及天盈九州公司赔偿新浪经济损失50万元。但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判决涉案赛事不构成类电作品,曾改判驳回新浪全部诉求。今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再审结果,认定涉案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针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的争议,再审判决在较为充分地考虑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规律和行业实践的基础上,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认为涉案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这也反映出新修《著作权法》把“电影及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有利于适应新技术下作品种类不断发展的趋势。

    再审判决厘清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界限,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出发,认为著作权基于作者的创作自动产生,而邻接权基于传播者的加工、传播行为而产生,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有无独创性,而非独创性的高低。这有利于正本清源,回归到《著作权法》促进文化发展与繁荣的立法宗旨。再审判决还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进行了阐释,指出要考虑信息存储传播技术的进步,应对介质作广义理解。

    体育赛事直播在投资和创作上都投入巨大,版权收入成为该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用录像制品进行邻接权保护明显力有不逮,本案的再审判决既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体育产业保护和促进的积极态度,也与国际通行实践接轨。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郑宁

     

    3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

    今年3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被告已删除侵权作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专家点评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在许多领域已经成为常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地位的讨论,之所以引起著作权学界的大讨论,主要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外观上同普通作品并无二致。另外,强人工智能即便不是在像人类一样进行创作,也是在模拟人脑进行创作。

    人工智能同样可以进行创造行为和创作行为。只要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结果,那么即便是来源于人工智能,其也具有原创性,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去年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百度网讯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虽然认为相关内容并不构成作品,但是仍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文字作品范畴,可以说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及其保护的认识都有了提高。这一判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对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界都起到了很大的鼓舞作用。

    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成果在传统的《著作权法》语境中似乎有其正当性基础。然而,即便某些初级阶段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统计和机械的结果,但高级阶段的人工智能有无限的潜力,在未来,人类可能不再是原创的唯一来源。不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是否能够“嵌入”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需要回答,即人工智能是否进行了创作行为、其产物是否具有原创性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卢海君

     

    4《率土之滨》游戏模拟器侵权之争

    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率土模拟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严重侵犯网易雷火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杭州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专家点评

    此案启示意义有:一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辅助性软件的属性问题进行了界定。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并非是跨平台操作游戏的软件程序,而是一种辅助功能型软件,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惠益性互补品”。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被诉侵权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是符合经济学逻辑的。这一判决对版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进行了清晰的解释与厘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示范意义。二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游戏保护思路进行了新的梳理。国内以往的游戏判例将某些游戏内在的文字说明要素归入游戏玩法和规则的范畴而不予保护,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则衡量了这些要素单独和整体的不同,认定这些要素的整体符合独创性标准而将其纳入版权保护范畴。这一判决对于突破电子游戏“整体保护与部分要素保护不能两全”的惯性思维具有先锋意义和指引意义。三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游戏运营的商业模式问题进行了阐释。本案需要回答被控软件是否侵吞原告游戏的价值链条中之合法利益的搭便车问题、是否减少玩家购买道具而致原告利益受损之不当得利问题以及是否属于帮助玩家作弊降低游戏平衡性之软件外挂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上述问题的精准说理为今后的类似裁判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参照意义,此案的开创性是毋庸置疑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邱治淼

     

    5首例侵犯游戏推广视频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京游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萌娃漂流》广告视频作品,在抖音平台上推广其游戏《宫廷之恋歌》。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本案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侵犯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著作权法》修订完成,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案件数量将会增长。需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非都可以主张行政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被控侵权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著作权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予以罚款,而且权利人主张行政保护时,仍需要通过额外的民事诉讼才能获得相应的民事救济。

    那么,权利人为什么选择行政手段的救济呢?核心理由有两个:一方面是尽快获得停止侵权的效果,减少侵权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固定有关侵权的证据,新修《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著作权的主管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因此有理由相信,未来著作权的主管部门在一线的行政保护工作会越来越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姚欢庆

     

    6全国首例盲盒包装被盗版侵权案

    此案中,原告对其生产的盲盒产品的外包装平面展开图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与原告的极相似,故原告以被告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认为涉案盲盒包装盒展开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涉案产品外包装盒的设计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判决被告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包装盒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专家点评

    商品的外包装已经成为消费者进行消费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具有创意的外包装往往能够创造经济收益。因此,市场对于加强商品外包装的保护需求正呈日趋增长之势,对近几年兴起的盲盒产品来说也是如此。

    本案中,法院从《著作权法》角度对商品外包装予以保护,法院认定涉案盲盒的元素虽然均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是,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组合只要达到独创性要求,亦可以成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产生著作权,相关主体无需履行法定程序,作品也无需产生“一定影响”,且其保护期限也较长。以《著作权法》来保护商品的外包装,有助于我国创意包装设计产业的发展。

    此外,本案中,法院也精准地指出作为美术作品的商品外包装和其商品是可以分离的,因此,侵权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销毁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而非侵权商品,展现了我国较高的版权司法保护水平。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徐升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度第八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2020年度第八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0年度第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院线电影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在影片上映期内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2020年度第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院线电影)

     

    序号

    作品名称

    相关权利人

    上映日期

    1

    紧急救援

    博纳影业

    2020/12/18

    2

    神奇女侠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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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
  • 国家版权局在上海浦东设立“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

    国家版权局在上海浦东设立“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


    近日,国家版权局批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这是国家版权局近年来设立的第二个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2019年9月国家版权局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首个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

    习近平总书记11月12日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明确赋予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的战略任务。浦东新区是我国创新发展的先行者,也是上海市建设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承载区。浦东新区版权资源丰富,版权生态良好,在优化版权交易模式,促进版权价值转化,探索版权金融创新,辐射长三角、长江经济带和全国,推进版权产业国际化等方面具备独特的比较优势。

    国家版权局在批复中要求浦东新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浦东新区新的历史方位和光荣使命,抓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强化版权创造、保护、运用,创新版权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版权强国积累经验、探索新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

  • 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下午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了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习近平强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开始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总的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要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

    习近平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习近平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习近平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要继续抓好落实。要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

    习近平指出,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要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

    习近平强调,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要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学习,熟悉业务,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来源:新华社北京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日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吴江丝绸产业)调研项目成果专家论证会在苏州吴江召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吴江丝绸产业)调研项目成果专家论证会在苏州吴江召开


    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在苏州市吴江区召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吴江丝绸产业)调研项目”成果结项专家论证会,就调研项目课题组撰写的《版权保护助推吴江丝绸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对调研项目实施的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刘华,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江苏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省电影局局长焦建俊,出席会议并讲话。苏州市吴江区委副书记、代区长王国荣致辞。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副局长李贞强,苏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金洁出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吴江丝绸产业)调研项目,是继江苏南通家纺项目和福建德化陶瓷项目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我国确定的第三个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旨在调研考察吴江通过强化版权工作助推吴江丝绸纺织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做法,总结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版权工作经验,讲好中国版权故事,与世界各国共同分享。自2019年8月调研项目实施以来,江苏省、苏州市和吴江区版权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国家版权局批准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项目(吴江丝绸产业)工作方案》,在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力指导下,在以往良好版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版权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打通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不断激发丝绸纺织行业版权创新活力,吴江通过强化版权工作促进丝绸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更加凸显。

    与会领导和专家对吴江丝绸产业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项目的实施和调研项目成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项目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重要指示的实际行动,项目既促进了吴江丝绸纺织产品质量和文化内涵的提升,又促进了企业创新能力和创造活力的提升,充分彰显了版权制度在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和丝绸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和价值。

    大家认为,吴江丝绸产业版权保护工作创造的“自下而上”的独特工作经验,形成的政府、社会、企业、作者等共同推进版权保护的立体工作模式,是版权社会共治的典型案例,也是版权与文化和产业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具备了“以点带面”的全球示范效用,是中国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讲好中国版权故事的优秀案例。

    与会领导和专家对进一步修改完善调研报告、切实做好吴江经验的宣传推广提出了意见建议。调研项目课题组将对调研报告文本作进一步修改后以中英文出版、向全球发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出席论证会,江苏省版权局、苏州市版权局和苏州市吴江区版权局以及区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作者:袁学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

  • WIPO发布《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GII)》中文版

  • 优化版权生态 繁荣产业发展——第六届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年会在厦门举行

    优化版权生态 繁荣产业发展——第六届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年会在厦门举行





    12月3日,第六届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年会在厦门举行,年会以“优化版权生态,繁荣产业发展”为主题。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版权局局长肖贵新,厦门市副市长林建出席会议。

    于慈珂在讲话中指出,要准确深刻认识版权和版权工作的性质规律特点,服务服从国家战略和工作大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要充分发挥示范城市的作用、示范城市联盟的作用,共同推动版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肖贵新说,全省现有全国版权示范城市1个,作品登记数量居全国前列,作品登记项目被列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此次在厦门召开年会,希望厦门把握机遇,积极探索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省版权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林建表示,厦门将以此次年会为契机,把加强版权工作、建设示范城市纳入全市长远发展规划;积极探索版权工作的新机制、新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打造两岸版权交流交往的活跃平台;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版权事业、产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背景

    厦门市多项版权工作全省第一

    近年来,厦门市把加强版权工作、建设示范城市纳入全市发展规划,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厦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强调,要“加强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开展专项整治,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把版权中介服务机构列为厦门市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予以财政、税收、融资、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本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厦门版权保护工作在福建省“双打”工作考评中连续多年名列第一。厦门“7·13”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专案组荣获“全国查处侵权盗版有功单位”(第一批),8名执法人员荣获“全国查处侵权盗版有功个人”。

    截至目前,厦门市版权保护重点企业达52家,其中26家被评为福建省版权保护重点企业、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美亚柏科公司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今年1至10月份,全市版权登记共计20301件,同比增长45.62%,数量和增幅均居全省前列。

    名片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

    2015年4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在青岛市成立。目前联盟成员共有12个城市,包括杭州、成都、青岛、苏州、昆山、广州、厦门、张家港、东莞等。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年会每年举办一次,由各示范城市按照批准时间先后担任轮值主席负责承办。

     

    翁华鸿 林珽璟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8日

  • 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京召开 聚焦新修《著作权法》视野下集体管理制度发展与完善

    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京召开 聚焦新修《著作权法》视野下集体管理制度发展与完善



    12月2日,由国家版权局指导、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主办,我国首个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为主题的“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

    此论坛是在新修《著作权法》公布后,首个专注研讨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问题的国际高峰论坛。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中宣部政研室、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文旅部市场管理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国际唱片业协会、英国录音表演权协会等国际组织代表,以及音乐权利人代表、卡拉OK从业者、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部分高校专家学者等200余名嘉宾出席论坛。与会嘉宾就新修《著作权法》视野下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产生哪些影响,对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态势、理论建设、制度创新、司法实践等问题,以国际视野和顶层思维进行了前瞻性的讨论和分析。充分的思想碰撞、观点的不断交锋,为参与者呈现了一场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热点与难点问题讨论的盛宴,对于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不断完善新形势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在书面致辞中指出,首先要从版权工作全局看待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近30年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便利使用者合法使用、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基本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但也存在着问题、面临着挑战,要在新形势下不断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他强调,集体管理组织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要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坚决杜绝商业机构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要适应新技术,不断创新机制和管理,转变观念、优化服务,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加强合作、精诚团结,要牢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心和使命。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定监管部门,国家版权局目前正在加快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初心和使命》为题做了演讲。她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通过高效的授权解决机制,能够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运行良好的集体管理,直接受益者不仅仅是权利人,更是使用者。集体管理制度是具备多重功能的先进管理模式。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文化产业发达,信息网络发达,更加需要集体管理组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集体管理制度,必须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不断完善集体管理制度机制体制,提升治理能力,打造服务型集体管理组织,最终服务于国家文化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下一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格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坚决纠正查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规行为,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建立规范、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秩序。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处长孙娜娜在演讲中介绍了新修《著作权法》内容。对为何引入视听作品概念、定义集体管理为非营利性法人、引入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机制、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金额等方面规定进行了释解。

    呼吁加强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高峰论坛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顾问邓玉华表示,WIPO非常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并通过提供技术援助、资源和培训、IT基础设施以及争议解决方案助力各成员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长。WIPO希望继续深化与中国在版权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与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机构的合作,为中国各方提供更加紧密、更及时和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全球法律和许可业务负责人Lauri Rechardt和英国录音表演协会(PPL)首席执行官Peter Leathem介绍了全球唱片行业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状况和英国录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2019年,全球录音业表演权和广播权的版权费收入占录音产业总收入的12.6%。英国录音表演协会(PPL)表演权和广播权收入超过3.6亿美元。今年在全球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音乐娱乐产业冲击巨大,在此形势下更需要各国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的沟通与合作。

    专家学者探讨实行强制或延伸集体管理必要性

    “鉴于我国的国情,建议实行强制集体管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解析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时明确表达了此观点。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在分析新修《著作权法》第八条修订亮点时说,新修内容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法人地位,衔接民法典有关规定,还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权能,允许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代表进行收费价格协商,这是立法者尊重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客观规律的体现。她说:“新修《著作权法》也有两个遗憾,即没有规定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没有设置仲裁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瑛通过分析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案例,提出建立强制集体管理的必要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开忠提出,新修《著作权法》规定的费率异议机制在具体执行层面需要进一步细化,要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加大对其监管力度,在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李陶介绍了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诸多可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借鉴的经验。

    高峰论坛上,还集结了不少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案件审理的知名法官,如江苏高院的宋健、上海市浦东法院的徐婷姿、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张连勇、绍兴中院的秦善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的林子英等,他们结合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司法判例,在论坛上阐述和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作为权利人代表,太合音乐高级副总裁刘鑫在发言中表示高度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保护权利人权益中发挥的作用。他特别提到自2018年起新换届的音集协在破除历史积弊后为权利人做出的努力。“虽然受今年疫情影响,但在卡拉OK版权许可费的收取方面只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这归功于集体管理组织发挥了不起的作用。”中国娱乐行业协会秘书长孔明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集体管理制度是科学和有效率、有温度的制度,建立音乐权利人和使用者间的合作,有利于音乐产业发展共赢,娱乐行业赞同国家版权局强调的卡拉OK版权费收取“二合一”模式。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周亚平、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对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的成绩以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介绍,并提出应加强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强对集体管理的了解,他们希望政府和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支持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

    论坛上还举办了“2020年度版权保护奖”颁奖仪式、音集协与北京字节跳动集团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卡拉OK歌曲“金麦榜”启动仪式。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人版语”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日

  • 广东召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

    广东召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


    11月8日下午,2020年广东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在广州召开。

    会议认为,2019年以来,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加强协调服务、完善长效机制、落实采购经费、强化源头监管、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议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动全省软件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国家检查组对广东省级政府机关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的成绩位居全国前列。国家版权局在年度工作通报中对广东2019年软件正版化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会议就做好2020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把握大局大势、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要聚焦重点领域、抓好关键环节,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三要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全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强大合力。

    会议强调,大家要胸怀“两个大局”,立足“两个前沿”,深刻认识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同心协力、锐意进取,坚定不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成员及联络员,广州、佛山、东莞市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共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九次全体会议精神;通报了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以来软件正版化工作检查情况、2019年以来广东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以及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广东省省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检查办法》。

    链接:软件正版化工作助推广东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广东不断强化规范管理,狠抓关键环节,持续巩固和深化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有力推动了全省软件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据统计,2019年全省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登记量25.5万件,占全国登记总量的17.2%;软件业务收入1.2万亿元,同比增长14.3%,均位居全国首位。

    为推动全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版权局工作部署,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均印发《广东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要点》和《广东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要点》,从完善长效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突出行业监管、促进国产软件产业发展等方面对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进度。

    广东省版权局在日常工作中,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一是抓好督导检查,将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全省“法治广东建设”考核体系及省级工作检查项目,对各级政府机关购买、安装、使用正版软件及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考评。

    二是抓好业务培训,针对软件正版化工作技术性、业务性较强的特点,扎实抓好业务培训。

    三是抓好宣传倡导,借助“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版权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使社会公众真正认识到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性。

    通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广东省持续巩固和拓展了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

    全省党政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扎实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基本建立了软件正版化工作机构,制定了计算机软硬件采购、软件安装使用、软件日常管理、考核评议等工作制度,基本实现了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常态化。

    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在巩固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重点推进新闻出版、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勘察设计等行业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并取得一定进展。

    软件正版化工作有力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改善了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版权保护环境,有力促进了我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广东省版权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9日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2020年9月16日,国家版权局主办的2020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京召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会上发布了《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报告指出,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版权制度已成为新时代激发内容创新、促进文化繁荣的基础规则和重要保障。2019年,我国网络版权发展态势总体向好,亮点频出:政策制度持续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技术与文化深度融合,产业转型与治理升级并驾齐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网络版权综合治理体系初见雏形,网络版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报告认为,2019年网络版权保护呈现四大态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创新为建设版权强国提供根本保障;版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助推网络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普遍提升,全社会协同保护格局初见成效;新技术加速赋能版权保护和运用,贯穿网络版权保护全流程。经过多年探索与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以“政策与法律为引领、以政府治理与司法保护为保障、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社会共治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版权综合治理体系。
    报告认为,2019年,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知识信息维权与使用的不平衡引发维权乱象;平台的版权治理责任需做出适当回应与调整;创作者、传播者与产业上下游相关利益方之间的授权和分配规则亟待理顺;国内外版权合作交流与执法协作机制尚需完善。
    报告建议,未来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应从以下方面改进:一是建立健全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版权保护理念,做到版权保护水平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保障版权侵权损害赔偿与其市场价值相适应;二是完善平台立法规定并适度加强平台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常态化、可执行的新型网络版权协同治理格局;四是深化开放合作,完善国际版权治理规则体系。
     
     
  •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


     2020年9月16日,国家版权局主办的2020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京召开,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在会上发布了《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指出,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积极进行业态创新、结构调整和技术布局,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内容质量不断提升,产业结构更加合理。

    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9584.2亿元,同比增长29.1%。盈利模式主要包括用户付费、版权运营和广告收入三类。其中,广告及其他收入达5057亿元,占52.7%;用户付费规模达4444亿元,占46.4%;版权运营收入规模达83.2亿元,占0.9%。从市场结构来看,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核心业态走向稳定,产业结构更加多元,盈利模式逐步成型,新业态展示出巨大潜力。网络新闻媒体和网络游戏依然为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核心业态,二者市场规模合计占比63.7%。网络视频类业态迎来了新一轮高速增长,网络长视频(不含动画)、网络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的整体产业份额占比已经接近29%。

    报告从九个细分行业维度,对数字阅读、网络长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新闻媒体、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产业的发展状况和亮点进行梳理总结。同时对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提出“五个新”展望。一是新市场,银发经济和下沉市场将成为未来流量增长动力;二是新业态,短视频影响网络版权业态大格局;三是新机遇,5G技术让内容与平台无缝契合;四是新出海,版权内容与应用共同开拓海外新空间;五是新使命,网络版权助力抗击疫情和脱贫攻坚。
    查看报告全文:2019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

  • 最高法出台新规,加强对涉及网络侵权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指导

    最高法出台新规,加强对涉及网络侵权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指导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下文简称《网络知产批复》)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电商平台意见》)。

      “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制定的一种司法解释。此次发布的《网络知产批复》,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期限、对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免除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提交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网络知产批复》明确规定,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电商平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导意见,全文共十一条,涵盖了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几部分内容。《电商平台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司法政策的指导功能。如第二条关于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认定、第六条关于通知人是否具有恶意的认定等,旨在细化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同时,《电商平台意见》也注重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如第五条关于通知内容、第七条关于声明内容等规定,就是通过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平台治理措施,充分发挥平台在电子商务市场规制中的积极性,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网络知产批复》和《电商平台意见》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心和决心,也将对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 孙航 发布时间:2020-09-13)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关方面就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本院提出了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三、在依法转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不计入上述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因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其在诉讼中主张该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请求免责,且能够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属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六、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公正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电子商务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依法惩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假冒、盗版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并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认定有关当事人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
      人民法院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开展自营业务,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商品销售页面上标注的“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等。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四、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但是,有关措施不能对当事人依法维护权利的行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通知涉及专利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
      六、人民法院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并审理。
      七、平台内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一般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声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声明涉及专利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交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等材料。
      八、人民法院认定平台内经营者发出声明是否具有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供伪造或者无效的权利证明、授权证明;声明包含虚假信息或者具有明显误导性;通知已经附有认定侵权的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仍发出声明;明知声明内容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等。
      九、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恢复商品链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发送通知等行为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前款所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内经营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十、人民法院判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是否存在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情形;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性;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益可能的影响;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类型和技术条件等。
      平台内经营者有证据证明通知所涉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据此暂缓采取必要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
      (二)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
      (三)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
      (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据了解,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 孙航 发布时间:2020-09-13 )

    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第十一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 中国版权协会网络游戏版权工作委员会成立

    中国版权协会网络游戏版权工作委员会成立


    8月2日下午,中国版权协会网络游戏版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网络游戏版权工委会”)成立大会在北京辽宁大厦召开。该委员会是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发起的。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出席成立大会。

    阎晓宏代表中国版权协会对网络游戏版权工委会的成立表示祝贺。他说,成立网络游戏版权工委会非常必要,不仅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还具有示范意义,未来协会将全力支持二级委员会的工作。版权产业领域非常宽,游戏在版权产业中的社会价值与规模体量都很大,成立专业委员会有助于将工作开展得更实更专。中国版权协会不仅仅是一个桥梁,也是凝聚行业的一种力量,协会要积极解决会员诉求,做实事、做有价值的事。网络游戏版权工委会成立后,一要做到价值引领,科技向善;二要积极解决新型版权问题,对游戏领域重要的版权开发问题达成行业共识,化解矛盾;三要积极发挥工作委员会作用,团结游戏领域的方方面面,进一步再吸纳更多会员单位。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出席会议。他分析说,随着网络游戏产业规模变大,产生的版权问题也随之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版权协会网络游戏版权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恰逢其时,很有意义。于慈珂对网络游戏版权工委会提出三点期待:一是站位要高,要把握方向、明确趋势,解决行业重要突出问题;二是格局要大,要站在全国、全行业的立场,广泛团结不同的主体、企业、平台,群策群力,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反应行业诉求,解决行业问题;三是工作要实,要从行业实际出发,关注企业痛点、行业难点,为企业、行业发展起到有效推动作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刘少文,新华社总编室主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孙承斌,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黄强,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悦以及腾讯等18家发起单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孙悦主持。会上,阎晓宏及于慈珂、孙承斌、黄强、刘少文共同为网络游戏版权工委会成立揭牌。

    记者从会上获悉,网络游戏版权工委会隶属于中国版权协会,是由网络游戏版权领域相关企业、单位与个人自愿参加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受中国版权协会直接领导,是中国版权协会的二级委员会。未来,工作委员会将在推动网络游戏内容产业链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以及产业相关方版权授权工作的开展;推动网络游戏版权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版权知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更广泛利用技术手段强化版权保护,制止版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不断促进我国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选举腾讯公司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谢兰芳为网络游戏工委会主任委员,同时还选举产生了6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谢兰芳表示,要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与中国版权协会的关注与支持下,与行业同仁以及相关各界专家一道,通过行业自律与行业规范的形式,加强网络游戏行业的版权保护,建立良性的版权行业秩序。

     

    作者:赖明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人版语”微信公众号

  • 国家版权局就《关于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中证据审查和认定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就《关于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中证据审查和认定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版权局就《关于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中证据审查和认定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以中文提出修改意见。

    信件请通过挂号信或中国邮政EMS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版权局,邮编100052。电子邮件请发至:bqwqjb@163.com。请在信封或邮件主题注明“著作权行政执法文件征求意见”。

     

     

                                   国家版权局

                                 2020年8月14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中证据审查和认定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提升版权行政执法效能,完善版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中证据审查和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权利证明

    1.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时,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其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

    2.投诉人可以提交下列材料之一,作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版权认证文书;可以据以推定权利归属的其他初步证明文件。

    3.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查明投诉人提出权利主张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且尚在保护期内。如无相反证据,且被投诉人未提出异议,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定投诉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存在于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中。

    4.如无相反证据,以通常方式署名的作者、出版者、表演者或录音制作者,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

    5.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据署名推定权利归属时,如被投诉人无法提交相反证据,可以不要求投诉人为证明其权利存在、其已获得许可或者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提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许可、转让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证据。

    二、关于侵权证据

    6.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时,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侵犯其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

    7.投诉人可以提交下列材料之一,作为其提出权利主张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被侵权的证据: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和购买记录;涉及侵权行为的账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照片或网页截图;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其他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

    8.投诉人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综合判断其证明力。

    三、关于侵权的认定

    9.基于投诉人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书面声明以及侵权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诉人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又无相反证据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认定被投诉人构成侵权。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认定其构成侵权。

    11.被投诉人主张其已经过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许可的,应当提交其获得许可的证据,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被投诉人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又无相反证据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认定其构成侵权。

    12.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事项,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能够直接认定被投诉人构成侵权的,无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

  • 原创IP馆亮相佛山,探索版权与产业深度融合

    原创IP馆亮相佛山,探索版权与产业深度融合


    香云纱纹理化身瓷砖花纹、国画与陶瓷相互融合自成一派、陶瓷企业跨界出品文创产品……7月20日开幕的2020佛山(潭洲)国际陶瓷展上,面积达10000平方米的“原创IP馆”首次亮相。

    佛山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家电家具、陶瓷建材、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等制造业发达。陶瓷不仅是佛山的城市名片,更是版权保护工作重点关联的产业之一。佛山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以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工作为抓手,利用2020佛山(潭洲)国际陶瓷展的平台,专门打造“原创IP馆”,设置版权创意设计展示区、举办原创IP大会系列活动,力求以原创设计推动陶瓷行业转型升级,助力佛山高质量发展。

    文化创意塑造陶瓷艺术之美

    原创的文化创意不仅能表达产品内涵,更能提升产品商业价值。中国文物学会会长、故宫博物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单霁翔在20日举行的原创IP大会上指出,佛山对陶瓷产业进行了大量文化创意研究,并将书法、绘画、雕塑等传统工艺、技法应用于陶瓷生产领域,是文化创意的典范。

    针对陶瓷产业开展的文化创意项目,原创IP馆特设版权创意设计展示区,广州美术学院、中国意大利设计联盟、派的科技、东方印象等院校、协会、单位在此展示设计作品、陶瓷工业设计、版权交易成果等。

    织物、铜雕、剪纸、瓷板画、汉字艺术……在广东派的科技有限公司展位,观众仿佛置身于琳琅满目的艺术空间。悬挂在墙体的陶瓷大板与各类民间手工艺术作品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原创设计是驱动人居建材行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我们希望通过民间艺术与人居环境融合,探索出东方杰出手工艺的复兴之路。”广东派的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丘广安介绍,将艺术作品中适合建材、家居领域的设计灵感与艺术手法萃取出来,应用在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中,既能让传统手工业重生,也能使民间艺术家参与到工业化生产的知识产权分成中,激发其持续创作的热情。

    3001公社、陶联社、CU美学空间的联合展位,重点展出了位于佛山石湾大雾岗公园脚下的苏式老厂房改造项目。展位工作人员介绍,佛山有不少陶瓷企业展厅设计感不强,无法体现产品理念,限制了消费者使用产品的想象空间。2017年,陶联社便物色了该厂房,并联合3001公社对该项目进行三年改造,如今老旧的厂房已蜕变成陶联社陶瓷供应链平台的展厅基地,还实现了陶瓷产业与服装快时尚行业深度融合。

    此外,展会现场还举行了“砖注主义”——佛山潭洲国际当代陶艺四人展。其中,广州美术学院工艺美术学院副院长魏华带来了作品《公仔写意系列二》。在色彩斑斓的砖面上,雕塑的新公仔没有失去传统的味道,反而更加诙谐、有趣。魏华表示,这套作品从石湾的瓦脊公仔中得到灵感,从而创作出具有佛山地域文化特色的公仔砖。艺术家的创作势必为产业设计师带来设计灵感,不仅可以美化提升生活,还能真正实现艺术为产业赋能。

    多元素文化整合增强产品软实力

    原创IP馆中,马可波罗、诺贝尔、宏陶陶瓷、鹰牌陶瓷等陶瓷龙头企业携原创设计产品参展,版权设计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成果在观众眼前徐徐展开。

    在宏陶陶瓷展位,4个展示区呈“田”字形分布在展厅中央。此次参展,宏陶陶瓷不仅带来原创工艺,还有一批原创文创产品。

    印有南风古灶的T恤、带有莲峰书院图案的抱枕、画着宏陶陶瓷吉祥物的扇子……宏陶陶瓷通过挖掘南风古灶、莲峰书院、宝峰塔等石湾文化元素,并将其打造成文创作品,以此拉近传统陶瓷行业与年轻消费者的距离。

    “成品效果会怎样?”“可以做成大板吗?”“手工雕刻技术难度在哪里?”在唯美文化陶瓷展位上,陶瓷工业美术师正以刀为笔、以陶为纸,用墨刻、冲刀、刮釉等技法,将传统国画作品雕刻在现代建筑陶瓷上,吸引了不少观众驻足欣赏、询问。

    “2019年,唯美文化陶瓷从故宫博物院16000余件书画作品中,挑选出100件符合现代家居空间的作品,将其手工雕刻进瓷砖产品中,形成企业独特的产品。”唯美文化陶瓷总经理朱红宇介绍。

    “中国制造硬实力不断增强,增强文化软实力更为关键。目前中国制造与国外知名企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设计、版权等方面。”朱红宇认为,2020佛山(潭洲)国际陶瓷展作为亚洲范围内规模最大、世界第二大的国际性专业陶瓷展览会,特设原创IP馆,能引导陶瓷企业、原创设计人员更正视版权设计,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以此增强产品软实力。

    广美加持为陶瓷产业发展蓄力

    在原创IP馆左侧中央,有两个大屏幕不间断地播放着广州美术学院制作的学校形象宣传片,当播放到“广州美术学院与佛山战略合作”“2020年广美线上毕业展”等精彩内容时,让现场不少陶瓷企业代表与市民啧啧称赞。

    视频里,不仅展现广州作为大湾区核心城市、佛山作为中国陶都、广州美术学院作为华南地区唯一的高等美术学府等背景信息,还再现了广州美术学院与佛山签署合作共建协议的过程。此外,视频还通过三维动画的形式,展示了佛山校区建筑、景观规划等,体现出新校区的环境特性与时代精神交融。

    广州美术学院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表示,为更好地服务陶瓷产业发展,广州美术学院以大型LED屏组合以及生动的视听手段,以三大篇章的方式全方位地宣传广美与佛山的“战略合作”“广美形象”“广美佛山校区规划”“广美毕业季优秀作品”等方面内容,从而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广州美术学院。

    来自南庄的专业观众陈先生表示,当看到广美与佛山达成战略合作时,让他对家乡优势制造业发展充满信心,“我相信,未来在原创设计专业人才的带领下,版权的力量将在佛山优势产业中更突出,佛山制造业附加值将进一步加强,未来发展可期!”

    当前佛山正着力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此次展览首次探索了版权与佛山产业的深度融合,也是第一次在佛山会展中设置大规模的“原创IP馆”。佛山市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佛山将继续发挥本土产业集聚优势,谋划开展“陶艺设计周”、家纺设计版权研讨会、童装版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工业设计版权保护活动季等活动,提升佛山传统制造业文化创意价值。

     

    作者:谭海琪 束维 来源:佛山日报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2日

     

  • 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为加大图片领域版权整治力度,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对摄影作品相关版权问题进行了厘清,推动构建摄影作品版权保护长效机制。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摄影作品在网络传播中大量使用,图片侵权盗版现象较为严重。同时,一些图库经营单位的不合法、不正当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回应业界呼声,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版权问题,为媒体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版权法治生态,国家版权局将图片版权整治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及摄影作品侵权盗版的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通知》发布对巩固“剑网”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通知》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构成摄影作品的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强调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篡改摄影作品标题或作品原意等问题,强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并重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三是规定图库经营单位义务,特别针对图库经营单位的虚构版权、虚假授权、不正当维权等行为进行规制,并就实践中存在的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形成的图库,明确指出图库经营单位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名义收取费用。四是规定网络服务商义务,强调要切实履行好通知——删除义务。五是强调教科书法定许可中摄影作品作者的获酬权。六是鼓励各方开展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摄影作品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七是重申行政投诉的材料要件,强调权利声明、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以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认定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
     
        下一步,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力度,严厉查处图库经营单位通过假冒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整治图库经营单位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日生效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日生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今日生效。  

     

      《北京条约》于2012626日在北京缔结,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根据条约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成员国批准、加入3个月后生效。今年128日,印度尼西亚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这一备受瞩目的国际版权条约得以在428日,即今日生效。

     

      《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从而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激发其创造热情,丰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高度赞扬《北京条约》,称其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作为条约缔结地,中国政府在推动《北京条约》缔结和生效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201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政府积极协调、推动《北京条约》顺利缔结,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参会的156个成员国、6个政府间组织、45个非政府组织的高度赞赏,认为会议体现出的“理解、支持、包容、合作”的“北京精神”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20144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北京条约》,中国成为条约的第五个成员国。多年来,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密切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推广条约的重要意义,就国际层面加大表演者权利保护,促进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发展达成更多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批准、加入了《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的生效,是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将进一步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国家版权局将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积极推动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北京条约》,也将以《北京条约》的生效为契机,不断完善版权保护体系,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版权局

     

  • 2020年国家版权局公益宣传片发布

    2020年国家版权局公益宣传片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庆祝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做好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相关工作,国家版权局自2020年4月中旬起集中开展版权宣传活动,并以4月20日至4月27日为重点宣传时段。国家版权局围绕“强化版权治理,优化版权生态”主题,制作了公益宣传片,欢迎广泛转载传播使用。国家版权局享有上述公益宣传片的全部版权,请原样使用。

     

    附件:2020年国家版权局公益宣传片.mp4

     

  • 2020年国家版权局公益海报发布

    2020年国家版权局公益海报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庆祝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做好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相关工作,国家版权局自2020年4月中旬起集中开展版权宣传活动,并以4月20日至4月27日为重点宣传时段。国家版权局围绕“强化版权治理,优化版权生态”主题,制作了4幅公益海报,欢迎广泛转载传播使用。国家版权局享有上述公益海报的全部版权,请按照一套四张的排列次序原样使用。  

      附件:2020年国家版权局公益海报.zip

     

     

      

     

      

     

      

     

  • 版权登记冲突时权利归属的认定

    版权登记冲突时权利归属的认定


    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版权纠纷,并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但如果版权登记内容冲突时,如何认定权利归属?笔者认为,仍然应当遵循优势证据推定的原则,即证据优势方被推定享有著作权。

    引发版权诉讼

    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版权案中,原告顾某诉称其于2016年1月即完成了《桃花祈愿兔》美术作品的创意设计,并将其用于布料印花制作成衣在淘宝店上销售。顾某于2018年7月31日进行了版权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了如下事项:作品名称:桃花祈愿兔,作品类别:美术作品,著作权人:顾某,创作完成时间:2016年1月3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6年2月10日,并注明:以上事项,由顾某申请,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登记日期:2018年7月31日。原告后因发现被告某服装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了印有其作品的服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服装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某服装厂在庭审中则抗辩称,涉案的美术作品图案是该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2011年11月14日创作,张某在2016年8月3日已经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了如下事项:作品名称:南风系列图案,作品类别: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张某,创作完成时间:2011年11月14日,首次发表时间:2012年3月6日,并注明:以上事项,由张某申请,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登记日期:2016年8月3日。被告认为其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登记日期均早于原告,是原告侵犯了被告的权利,因此要求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仅就涉案兔子形象而言,原告登记的作品内容多于被告,且风格统一;其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均提交作品设计底稿以供核对,原告提供出了涉案作品的设计底稿,而被告则未能提交;再次,从被告网店上所宣传的内容看,其并未使用被告所登记的作品名称“南风系列图案”,而是使用了原告在2016年1月23日就在其微博上所取的名字“桃花祈愿兔”。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存在足以推翻被告作品登记证书内容的证据,故最终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确认归属原则

    在这类案件中出现了版权登记内容的冲突问题,对此应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归属?笔者认为,首先,关于著作权的取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创作主体所创作的对象应当在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这样才能构成作品,进而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其次,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由此可见,除职务作品外,谁创作了作品,谁即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自作品产生时即取得的原则方便了作者的创作、简化了权利取得的流程,但同时也给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像一些数字化、信息化的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其载体也在不断变化,存在底稿易丢失、载体不稳定等情形,创作者要想充分证明自己是作者存在较大难度。那么在实践中,应当以什么标准来认定作品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可见,我国对作者的认定采取优势证据推定的原则,谁的证据更占优势,谁即被推定享有著作权。

    认定权利归属

    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是对作品归属进行公示的一种手段。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作品版权登记均未有规定,仅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对著作权的出质作出规定。因此,目前关于版权登记的具体规定仍然适用的是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对于著作权登记的性质,其本质应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但其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对于其效力的认定,考虑其系权利人自愿申请以及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等因素,应将其视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如果出现本文所列案例当中的著作权登记内容相冲突或有其他更信服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形,则应根据其他证据及案情进一步分析确认著作权的归属。

    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应该提供底稿以证明自己的权利,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创作时间久远、未留心保存等因素可能也无法提供出底稿,此时如果出现了版权登记内容冲突的情形,应如何认定权利归属?笔者认为仍然应当遵循优势证据推定的原则。首先,应当尽可能搜集客观证据以寻求真实创作者的蛛丝马迹。其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心证判断,比如对于作品创作的创意即独创性进行分别询问,可称之为创意契合性调查;对主张权利的创作者的背景、经历进行分析,即分析当事人是否具备创作相应作品的能力和水平等,尽力做到保护真正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版权登记机关而言,也应建立相应的征信系统,将版权登记申请纳入其中,引导申请人诚信登记,如申请人恶意或故意将非本人创作的作品申请版权登记,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同时尝试推动失信黑名单处罚机制的建立。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作者:万玉明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20年1月13


  • 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为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为作品,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简称AI)在全球产业界的兴起,引发了安全、伦理、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热议,其中,AI生成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一直以来都是各方争议的焦点。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在一起由AI生成内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中,作出判决,首次认定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擅自传播文章引发纠纷

    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下称“涉案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盈讯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该文章发表当日擅自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且发布的内容和涉案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上海盈讯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腾讯公司主张的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研发的Dream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另外,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认定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据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盈讯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截至发稿,该案判决正在上诉期内。

    AI生成内容法律保护的“缺位”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过去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受到各领域人士的高度重视。其中,AI生成内容能否获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产业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我国著作权法创设的目的旨在激励人类创作,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通过赋予创作者对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来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作。目前,法律界存在不少观点认为,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人类创作而非AI,只有人类享有独创性的表达,AI生成内容不具备独创性。

    过去,我国法律对于AI的生成内容保护的“缺位”状态,同时对AI研发人员的权利也处于“真空”地带。AI生成内容能否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对于产业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

    依据我国著作权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判断表达是否为独立创作、能否在外在表现上与已有作品区分、并且享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上进行判断。

    “人工智能是人的大脑和身体的延伸,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只不过减轻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这和传统从事自动化工业生产的机器发挥的作用并无本质区别。既然传统自动化机器生产的产品属于人的劳动成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人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亦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对此表示道。

    另外,李扬认为:“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保护,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激励人们研发能够减轻人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够生成具备独创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该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

     

    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年1月3日

  • 2020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发布:为绿色未来而创新

    2020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发布:为绿色未来而创新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了2020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绿色未来而创新”。


     
        WIPO指出,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将创新以及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置于打造绿色未来的工作的核心。原因就是,我们今天做出的抉择将决定我们的未来。地球是我们的家园,必须爱护它。

        开创一条通往绿色未来的道路是今日的当务之急。这是我们共同的挑战,每个人都可以为了建设绿色未来发挥一己之力。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但正如博物学家戴维·阿滕伯勒所说,“作为一个物种,我们是解决问题的专家”。

        我们能够创造绿色的未来。我们拥有集体智慧、巧思匠心和创造力,可以找到更有效的新方式来塑造低碳未来。但是必须立即行动!

        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将创新以及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置于打造绿色未来的工作的核心。原因就是,我们今天做出的抉择将决定我们的未来。地球是我们的家园,必须爱护它。

        知识产权日活动还颂扬世界各地众多令人振奋的发明家和创造者——有男有女,还有年轻一代——他们不遗余力地为绿色未来而努力:为传统化石燃料技术寻找更清洁的替代品,开发更好的、更可持续的食品和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支持其工作成果及其在社会中的推广和使用。

        我们要探讨平衡而强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何支持绿色经济的兴起,这样的经济与地球的生命支持系统相辅相成,而不是背道而驰。

        我们将探究专利制度如何促进创新,如何推动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发展和传播,这些技术能帮助我们应对气候危机并打造绿色的未来;外观设计思维和外观设计权如何共同支持资源的最佳利用,使设计者能够将时间和才华投入到为消费者创造有用、美观并环保的产品上。

        我们将研究商标和其他标志如何支持着眼于环境可持续性原则的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如何帮助它们提供范围更广的环保产品和服务。

        我们看到诸如地理标志之类的权利如何鼓励更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利用方式,以及植物育种权利如何促进开发抗性更强的作物,为全球粮食保障提供支持。

        我们还观察到创作者(通过版权制度靠其作品谋生的人)在创造绿色未来的愿景方面,在这种愿景的无数益处方面,可以发挥关键作用。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我们不能一遍又一遍地重复做同一件事,却期望得到不同的结果。如果想要不同的结果,必须在方法、思维和业务模式方面另辟蹊径。

        我们许下的承诺,每天做出的选择,购买的产品,资助的研究,支持的公司以及制定的政策和法律,都将决定我们的未来有多“绿”。但是,依靠创新思维和对知识产权的战略使用,可持续性是可以实现的。

    (信息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 网课直播 著作权属谁

    网课直播 著作权属谁


    游戏直播、赛事直播、企业直播、带货直播……形式多样的“直播”正在浸润大众的生活。近年来,网络授课、直播课堂蔚然成风,互联网教育产业随之兴起。有的家长为孩子购买了线上课程,孩子在家打开电脑就可以通过平台接收老师的直播授课,有的还可以和老师互动。网络直播授课,丰富了教学形式,提高了孩子们的学习兴趣。不过,这一新兴事物可能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网课直播相关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问题

    互联网授课有不同类型。第一种类型,教师个人可以把自己录制的授课视频上传网站传播。借助互联网平台,讲、录、传一人即可完成。第二种类型,网课由多个主体协作完成,我国现有的网课直播多采用这种类型。网课组织者是教育行业或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他们有制片人负责拟定教学内容,有专门团队摄制播放课程、宣传销售网课,授课老师和网课组织者签订授课协议。在直播授课过程中,可能产生一系列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例如,授课老师在讲课时即兴发挥、进行创作的,可能形成口述作品,享有著作权。有的课程课件已经固定,授课老师只是用说唱等活泼的形式来“照本宣科”,这时其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享有邻接权。

    当前,“盗录”“盗播”“盗卖”网课的现象比较多见。将授课过程摄制下来进行直播或者录播,由此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构成电影作品?这一问题目前仍在讨论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设置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如果摄制者只是驾着一台摄像机对准授课老师,其他什么也不做,完全“忠实”地记录或播送老师授课的实况,那这一连续画面可能缺乏“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那种“独创性”,不能构成电影作品。

    那么,由此录制而成的网课视频能否构成录像制品呢?类似的问题在赛事直播或戏剧直播中也曾被讨论过。对于一些简单的赛事或表演,例如拳击比赛或室内独角戏,如果摄影师什么也不做,只把摄像机正对着赛场或剧场进行机械录制,独创性为零,那么可能很难构成录音录像制品。相反,如果网课组织者提供教案、课件,还在教学画面中添加一些动画效果,通过画面内容的拣选、编排、剪辑体现一定的独创性,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这类连续画面可以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如果体现出电影作品所通常要求的那种独创性,甚至可以认定为类电作品。如果是直播授课,载有授课画面的信号可能成为广播组织者权的客体。网络平台或者其他传播者要播送授课视频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支付许可费。

    此外,盗播等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当著作权法上的权属划定有疑义时,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对盗播进行规制。这样的路径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此种路径在一定时期内从侧面保护了权利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毕竟属于公法范畴。如果能捋顺著作权法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对网课权利人提供较为完备的保护,将更能促进产权划定和交易效率,更加符合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要求,论证逻辑也更加合理。

    直播课程的侵权风险

    直播授课可能产生侵权纠纷。例如,教师在授课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也未支付报酬的,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为了活泼授课形式在授课中穿插歌舞表演的片段却未经授权的,可能侵犯他人的邻接权。授课的内容或形式不当,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其他民事权利。这里产生一个问题:谁是侵权的责任人,是教师本人还是网络平台?如果网课组织者与教师签订格式条款的免责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如何使用集体管理制度来加以规制或安排?

    上文列举网络授课的第一种情形,由教师自己借助视频网站完成授课、录制、传播的,平台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教师个人将其授课上传网络平台的,后者可以透过避风港规则来免于侵权责任。但网络授课的第二种情形下,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前提可能受到限制。如果互联网教育经营者在网课的制作和传播上起主导作用,且利用自己的网络平台授课,那么其地位有别于通常意义上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此时不适用避风港规则。为了避免“批量侵权”的高风险,网课经营者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

    如果平台主导,和授课教师签署事先拟定的合同,约定凡授课内容侵犯第三人权利的由授课教师承担责任而平台一律免责,这一条款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授课教师和平台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平台和众多授课教师之间的合同,事先拟就且多次使用的,构成民法上的一般交易条款,或称格式合同。这类合同的某些条款倘若合法性堪舆而涉诉的,法官应当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予以判定。相应的,如果平台和授课教师签署协议,规定网络授课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一律归平台所有,授课教师只领取报酬,倘若涉诉,法官也应当对此类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判定。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的一大特征是其不可转让性,这一点和著作财产权相区别。因此,格式条款一揽子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可以由司法机关判定无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授课过程中主播行为侵权的,平台和主播之间的责任分配,类似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之间的关系。这涉及非常复杂的问题,即直播平台和授课主播之间、滴滴平台和滴滴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应以人身依附性为标准判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其一看劳动者是否要服从用工者的指令,其二看劳动者是否在时空上嵌入到用工者的体系之内。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张陈果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19年122

  • 平面文物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平面文物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今年4月,一则“翻拍孔子画像的照片版权归谁”纠纷引发网络热议。原告方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全景视觉)诉称,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中国图片库》内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被告方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中使用了该图片作为配图,侵犯了全景视觉的版权。对于此案,法院判定,涉案照片采取正面平视的角度,力求再现原作,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驳回全景视觉的所有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引发业界思考:对博物馆内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平面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照片,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外判例可参考

    在美国1999年Bridgeman Art Library v.Corel(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诉科亿)一案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将文物摄影视为一种衍生作品,即只有在作者本身的技巧、判断和劳力能够以另一种方式转化的情况下,这类衍生作品才能够受到版权保护。如主旨在于原样复制,则这类摄影很难被认为“具有创造性”,而只是“事实的呈现”。据此,法院判定,平面文物摄影因缺乏相应的独创性而不具有可版权性。该案虽为地方法院判决,但已被众多法院援引。

    在德国,由于学界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较为严格,因此,在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上也存在着诸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分辨率、颜色深度、亮度、对比等与他人不同的选择,即为创作空间,尤其是书画摄影,有些仅能看见其内容,有些则可让材料、符号得以被分析,故而除照片的翻拍不给予保护外,其余的依情形可受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相纸、底片、光源的选择仅是摄影技术而非创造性给付,忠实拍摄欠缺创作空间,故不受著作权但可受邻接权保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忠于原著同个人创作是互斥的,故既不受著作权也不受邻接权保护。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暂未对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有一相关案例可供参照。2016年,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中收录的《溪山行旅图》《早春图》和《富春山居图》3幅藏品照片,系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自行扫描其出版物所获,并欲以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虽然最终未能形成诉讼,但至少可以反映出,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成为了博物馆在顺应现代数字化发展潮流中所面临的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重要难题。

    图片性质需分析

    想要探究平面文物摄影图片是否具有版权,可尝试从其性质上进行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摄影作品作了如下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一般来说,摄影作品中所呈现的对象都是现实世界中客观存在的,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更多地体现在拍摄者在对这些客观存在进行拍摄时,能够有选择地对构图、光线、角度等因素进行处理,以及在后期制作时,能够通过摄影作品传达出一定的思想情感。由此观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拍摄者在拍摄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其二,作品能够反映出拍摄者的个人情感。

    拍摄者在拍摄时所付出的“劳动”,并不仅仅指为了达到最佳拍摄效果而做出的对画面内容的取舍、光线明暗的调节和拍摄角度的选取等“体力劳动”,还应包括拍摄者的“脑力劳动”,即拍摄者个人在对拍摄主题的理解与判断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创作构思。正是基于这种设计构思,拍摄者才会对光线、角度等因素进行设置与调整,力求能够通过对照片的处理更好地展现出拍摄者想要表达的精神内涵。也正是这种“脑力劳动”的付出,才使得摄影作品最大程度地承载与传达了拍摄者的情感意图。拍摄时所付出的“劳动”促进了情感的表达,情感表达的需求激励拍摄者付出相应的“劳动”,在某种程度上,两者相辅相成。

    具体到平面文物摄影,拍摄者在对平面文物如书画类作品进行拍摄时,虽然会对拍摄角度及光线有细微的调整,这一点的确符合“体力劳动”的要求,但是,这种调整并不是为了展现拍摄者的“个性”,而是为了确保被摄对象不失真,原原本本地反映该文物原貌,属于一种“纯粹复制影像”的行为。从拍摄结果来看,经拍摄所形成的文物图片往往构图朴素、文物图案清晰写实且占据大部分画面,其实用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审美功能,这种精细还原的实用性要求也使得平面文物摄影图片很难展现出拍摄者的个性化创造。从拍摄条件来看,平面文物本身的二维性与静态属性,导致其在被拍摄时既无法像立体物一般借助不同的角度展现出不同的形态,也无法像动态物一般表现出不同的姿态与表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平面文物摄影“创作”的可发挥空间。综上所述,受精细还原目的、实用性要求与文物自身性质的限制,对平面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图片显然也无法传达出拍摄者个人的思想情感。缺乏“脑力劳动”与情感流露的摄影图片,自然不享有版权,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衍生开发需重视

    既然平面文物摄影不享有版权,那么对博物馆馆藏的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书画作品进行拍摄,是否也成为了一种毫无意义的行为?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博物馆不再满足于受时间与空间限制的传统展览模式,开始尝试通过线上展览的方式向公众展示藏品。这种方式将公众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至最大化,除了可以随时随地欣赏作品外,公众还可以自行放大藏品图片以查看具体的细节内容,这在传统的实物展览中很难做到,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因此,对文物进行数字化录入十分必要。

    但是,博物馆对馆藏文物进行数字化录入采集并不等同于博物馆可以私自占有所有的数字化影像。博物馆馆藏的大部分书画作品,基本都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博物馆只负有保管与存储的责任。对此类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照片,理应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让全民共享文物的文化传承价值。例如,台北故宫博物院就向公众免费开放低分辨率的馆藏文物图片以供下载与使用。如需使用高分辨率的图片,只用提出申请,并在使用中标明出处与馆藏地,并未提及授权费用。与其在藏品图片的授权与使用中陷入争议和法律争端,不如主动开放文物影像,使文物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得以传承。

    虽然平面文物摄影图片无法获得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此类图片进行改造和利用也必然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单纯的观展已经无法满足公众的文化消费需求,因此,博物馆完全可以借助此类文物图片,进行系列衍生品开发,形成一种依附于文物数字化影像而产生的、具有增值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运作机制。台北故宫博物院在这方面的运作堪称典范,不仅与众多企业开展合作推出文创产品,还通过与其他品牌合作,突破“品类范式”约束,极大地丰富了产品种类,形成产品差异性。此外,通过对文物的信息化采集而形成的在线观展应用软件,也可以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北京故宫博物院自行开发的两款应用软件“故宫展览”与“每日故宫”中,“故宫展览”不仅可以展示当期展览的单幅文物图片,还提供360度展览全景,公众足不出户便可一览展览全貌。“每日故宫”则是每日呈现一副高清馆藏珍品图片,供公众学习欣赏。基于对文物摄影图片呈现方式的巧妙构思,制作者研制开发出了具有故宫特色的观展应用软件,它是制作者创新与思考后的产物,无疑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单幅的文物摄影图片因缺乏独创性不享有版权,但将这些图片汇编成册所形成的图录等出版物却有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于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即尽管单幅文物摄影图片无版权,只要这种汇编的成果能够满足独创性要件,便可以汇编作品的名义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样的,在一些临时展览中,基于原始文物图片进行设计与加工后所形成的宣传海报、展览手册和文物表情包等,也是可以凭借其中所蕴含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来获得版权的。

    文物凭借其在历史演变中所凝聚的艺术与文化价值而享有不可撼动的地位,这种价值是全人类共享的。博物馆虽然对其馆藏文物及其数字化影像享有所有权,但本着教育与学习职能的实现,博物馆不应对这些影像的使用过分设限,尝试向公众分享馆藏文物图片,更有利于文物自身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得以最大化传达与实现。这不仅是顺应社会公众对博物馆资源需求的必然趋势,也是开发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真正意义。

    作者单位:中央美术学院)

     

    作者:尹琦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1日

  • 年度话题:2019,冲上“热搜”的版权话题

    年度话题:2019,冲上“热搜”的版权话题


         编者按 2019年,版权领域的话题依旧“热搜”不断——“黑洞图片”事件将图片版权保护推上热点榜;媒体融合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不断刷新大家的认知;备受瞩目的区块链技术能否破解版权领域的“疑难杂症”再次成业界研究的重点;人工智能生成物、直播、短视频的版权保护问题也一次次考验着集体智慧……年终岁尾,当我们再回顾这些话题,争议与思考也将成为不断前行的动力。

    话题一: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保护运营秩序

    话题背景: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黑洞图片”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图片版权的讨论与思考。随着传播方式的深刻改变,飞速发展的图片市场需要得到进一步规范与治理,这不仅对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每一个从事图片行业的人敲响了警钟。

    专家评述

    整治成效明显,困难仍旧存在

    伴随着内容、渠道、技术、平台乃至管理深度交融的媒介融合时代的到来,各类媒体尤其是微信公众号、APP等新兴媒体,都将图片作为提升传播效果的重要元素。如此在带给图片产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图片成为近年来版权尤其是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新热点。

    基于此,“剑网2019”专项行动将“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保护运营秩序”作为5项重点整治内容之一,明确要“严厉查处图片公司通过假冒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整治图片公司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滥用权利、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如此安排,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版权部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灵活性、高效性特点,一方面把维权作为工作重心,致力于维护图片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通过约谈、下架甚至关停等手段对涉嫌侵犯他人图片权利的新闻网站、应用程序及自媒体侵权行为进行惩处;另一方面又对涉嫌通过虚假授权等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单位进行查处,使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滥用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在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保护链的同时,也使民众的图片版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类媒体在使用图片时更为谨慎,图片市场版权秩序日益规范。

    在行政管理能力不断升级的同时,作为版权保护“双轨制”之一的司法保护工作也在快速推进之中。面对快速增长的图片侵权案件数量,不仅法院持续加大审判力度,依法维护权利人权益,新成立的互联网法院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作为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互联网法院坚持“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完成起诉、调解、庭审等诉讼全流程,使权利人诉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在解决图片侵权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等长期困扰图片版权领域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被根本解决。不仅如此,随着作品传统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在数字时代被深刻改变,侵权速度更快、侵权方式更隐蔽、表现形式更加多样等特点也开始在图片领域出现,如“图解电影”侵权案等。如此在给权利人提出如何辨别侵权作品、如何有效维权等问题的同时,也给司法及行政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辉

    话题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作品

    话题背景: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的快速发展在众多领域实现了惊人的创新和突破,也在方方面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越来越多,其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讨论也越来越热烈。

    专家评述

    可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进行制度建构

    如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创造性的活动,或极大程度地模拟创造性的活动已经成为现实。人工智能技术尤其是深度学习的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作品的创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人类的创作。未来,人类可能不再是原创性作品的唯一来源。而对于这些人类并没有直接参与创作,也无法预测出人工智能到底会生成何种形式的强人工智能生成物,其是否能够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值得深入探讨。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是人类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作品是“人类”的创作成果,作品的创作主体应该是人类,而且最终形成的表现形式应该是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第二,作品是人类“创作行为”的产物,是主观之于客观的结果;第三,作品中体现了人类的“思想与情感”,这也是作品的价值所在;第四,作品是人类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符号的排列组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这些外在表现形式的构成要素是符号。

    人工智能在现行《著作权法》语境中只能“生成”而非“创作”内容,其根本缘由在于其并非人类——现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体。

    人工智能的核心是算法和数据,人工智能的产出能否等同于人类创作呢?乍看起来,其生成过程中并没有人的因素起作用。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即便是算法和数据训练的产物,但算法仍然是人的创作成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中仍然凝结了人类的创造性劳动;数据训练必定有劳动和投资,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必然存在投资。

    如果我们把算法和神经网络系统比作人脑的结构,把人工智能接触的数据比作人类学习的过程,那么人类的创作行为和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更何况随着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升级,人工智能创作的东西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讲,可以给人类带来许多愉悦的欣赏体验。在这种情形下的创作行为,不论是人类的还是人工智能的,都是“输入”和“输出”的过程,都是通过数据接触进行深度学习和训练的结果。既然人工智能存在创作行为,而且创作的作品具有原创性,对其赋予相应保护的障碍就应该消除。

    总的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也无实质差别,所以,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可借鉴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等现行规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进行制度建构,采取“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一方面,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地位和人工智能的创作者地位;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卢海君

    话题三:短视频带来的法律争议何去何从

    话题背景:短视频行业近几年日新月异,不断发展。作为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短视频在移动终端普及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日益成为极具价值的版权内容资产,而围绕它产生的法律争议也逐渐增多。

    专家评述

    短视频虽小,亦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现行《著作权法》语境中,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产物,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随着社会的演进,新形式的作品类型不断涌现。如短视频的出现及风靡,就带来了新的思考:有的短视频主要内容为对客观事物的记录,这真的融入了作者的主观创作意图并属于作品吗?有的短视频仅有几秒钟,时长这么短,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短视频的艺术品位良莠不齐,相对于传统的音乐、美术作品来说,整体的艺术价值要低得多,能够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相提并论吗?

    但凡创作,从来都不可能是客观的。本来存在的生活与记录下来的生活,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客观存在,后者是主观创作。一个表达中,无论融入思想还是情感,都着实能够成就其作品地位。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而短视频因时长有限难担此任。然而,时间长短和艺术价值高低之间并无明确的相关关系:世界上第一部电影作品只有一分多钟,亦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作品。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不存在短视频这一类型,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并非界定是否具有“作品”资格的标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虽有关于作品的定义以及作品类型的列举,然而,随着新技术的出现,短视频并非唯一难栖息于《著作权法》之巢中的新作品形式。任何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是创作成果,其就是作品。而其在《著作权法》中处于何种地位,是保护模式和力度的选择,是第二性的制度选择问题。

    此外,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除了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之外,还有制品的邻接权保护,而后者不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期限上,都处于较低的状态。有观点认为,短视频纵使有原创性,其有限的原创性也使其只能落入制品的保护。

    事实上,创作从来都是很主观的,创作本无高低。创作本质上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思想有高低,而情感无高下,更遑论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有高低之别。作品与制品的区分仅是立法选择的产物,且尚非世界通行之概念。原创性是有无的问题,而不是高低的问题;是法律价值的评判,而并非艺术价值的评判。只要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产物,而并非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就满足原创性标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短视频确实表现多样,但都是作者自我表达的工具;短视频确实良莠不齐,但只要是源于作者的创作成果,都满足原创性要求,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具有艺术价值的短视频赋予版权保护,不会减损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低俗短视频的内容进行治理,与是否赋予其著作权保护不存在必然联系。

    总的来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短视频同样是作者创作行为的产物,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外在表现,在满足原创性的前提条件之下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与短视频有关的司法裁判中,与其无谓“纠结”,还不如“释怀”,对短视频作品提供一体化、扁平化和普惠化的保护,为短视频行业建构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卢海君

    话题四:区块链将如何助力版权保护

    话题背景:作为近些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项新型技术,区块链在版权领域的应用给人们带来无限期待。尤其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直播、短视频等“花样百出”的互联网表现形式,更是将业界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向了新一轮讨论的高潮。

    专家评述

    区块链为解决互联网版权问题提供可能

    2019年“双11”成交额再创新高,其中电商直播功不可没。据说,没有一个能从李佳琦直播间空手出来的女生,如果有,就是“抢不到”。然而,疯狂抢购之后的售后问题,才是最令消费者、商家以及主播头疼的。直播说好的加赠呢?实物怎么和直播画面不一致?怎么没有直播说的效果呢?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新商业模式纷至沓来,直播的范围愈加广泛,从游戏解说、教学应试到唱歌直播再到电商带货,其中涉及的版权侵权问题也接踵而至。

    在《炉石传说》游戏解说案中,法院因未看到诉争的特定解说及具体解说内容,无法判断主播解说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就无法认定主播解说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斗鱼一姐”冯提莫直播间播放他人歌曲侵权一案中,法院通过保存在直播平台上的视频录屏,认定主播在直播时未获许可播放音乐作品,直播平台作为视频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样,通过观看直播时平台放出的链接下单,购买商品,赠品内容、价格甚至购买的商品本身都是实时播放的,你下单的链接可能如灰姑娘的水晶鞋一般挺不过午夜12点,事后如何进行维权呢?

    虽然直播都有录屏,也可随时回放、截屏,但这些视频只存放在平台上,平台可随时进行管理甚至清理。每个品牌入驻直播间都有“坑位费”,商家在与主播经纪公司解除合作关系后,是否还能使用主播宣传的录屏?主播口红试色的画面没有注明品牌与色号,出现在不同的品牌链接里,又有几个“挚爱粉”可以真正分清呢?

    由此看来,直播中的确权与侵权存证都是版权保护的痛点,而如今频频被提及的区块链技术恰好为解决这一痛点提供了可能性。区块链采用点对点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多节点共识机制等技术手段,建立强大的信任关系和价值传输网络,具备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集体维护、可靠数据库、公开透明的特征,被认为是天然适合版权保护的技术。

    在直播领域进行区块链存证具体表现在:存,即直播画面及内容等数据信息实时上链;证,即证明上传的数据不可篡改。直播平台亟须建立具有取证节点、维权节点、确权节点、可信第三方节点的版权区块链,不仅仅在版权保护方面,更在版权出海及孵化、版权交易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最近被央视点名表扬,走红海内外的李子柒为例,其视频被放在文化输出的高度上备受热议。与直播相比,李子柒视频的版权价值不言而喻,在合理规制下的直播领域版权产品未来依然可期。

    当然,关于区块链存证在司法领域进行应用的争议仍然存在,但在区块链技术上,中国互联网行业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相信作为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之一的法治也将必然随其前行高飞。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尹思源

    话题五:媒体融合新生态下的版权保护

    话题背景:近年来,传统媒体正加快融合创新的脚步,媒体生态格局、传播技术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与此同时,媒体融合新生态下的版权保护难题也在逐渐升级。面对新的挑战,版权保护也应作出适应新形势的调整,为媒体融合更好发展保驾护航。

    专家评述

    媒体融合火热版权保护需跟上

    在统计学中有个概念叫“长尾效应”,说的是在满足人们需求时,关注点除了集中在大多数需求的头部外,也不应忽视分布在尾部的个性化、零散的、少量的需求,因为这部分差异化的、少量的需求会在需求曲线上面形成一条长长的“尾巴”,长长“尾巴”里的数量累加起来可能就会形成一个比头部需求还大的市场。

    传统媒体由于媒体形式及传播途径所限,往往只能关注头部内容的供给。而媒体融合则不然,网络传播无限接近零成本的复制及传播迅速、无地域限制的优势,让所有的内容都有成为爆款的可能。事实也确实如此,媒体融合将内容进行碎片化、资源化处理,按读者不同的需求,经“中央厨房”烹制生成千人千面的内容,通过算法“看人下菜碟”,精准传播。

    媒体融合中运营的核心在于内容,优质内容的打造离不开版权的保护。媒体融合传播中的“长尾效应”让内容价值更为凸显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难题,因为相比头部内容而言,长长“尾巴”里的内容更为细碎、权利人信息更为分散,这给版权的确权、流转、维权都带来了挑战。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应当进一步完善版权配套制度中有关确权的登记制度、有关流转的集体管理制度的操作流程,发挥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对版权保护基石的作用,推动媒体融合的发展,满足版权交易各方对确权和流转便捷、高效、经济的诉求。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梁飞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

  • 年度案件:2019,具有开创意义的案件

    年度案件:2019,具有开创意义的案件


         1.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侵权案

    案情回顾:2015年,乐动卓越公司发现一款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盗版游戏在阿里云上运行,其向阿里云投诉无果后,于2015年11月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里云断开链接、停止服务,向其提供数据库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阿里云应承担侵权责任。

    阿里云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一审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阿里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为,从我国云计算行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若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防范侵权方面的必要措施和免责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势必会使其将大量资源投入法律风险防范,增加运营成本,给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动辄要求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数据或关闭服务器,也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正常经营和数据安全的信心,影响行业整体发展。

    专家点评

    云服务某种程度上类似银行的保险箱服务,作为云计算服务商,如果要求其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审查用户放到云端的内容、行为数据或者对外披露用户身份信息,此举无异于要求银行可以随意打开用户的保险柜看里面是否有盗版或者侵权信息并进一步删除之,如此将不再有用户敢于使用云计算平台业务,进而危及整个云服务行业的生存。因此,云计算第一案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到了云计算的行业属性,认为“转通知”是更合理的“必要措施”,没有片面地出于维权考量动摇云计算的信任根基,对云计算这种基础设施产业具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延来

    2.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

    案情回顾:因湖南长沙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盗播作家武志红的作品,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上述公司,并将腾讯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腾讯公司与具体小程序运营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

    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微信小程序平台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1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受《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概括表述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影响,实践中存在片面理解“避风港原则”的趋势,即不论具体服务技术特征和服务属性,也不考虑服务商对侵权内容的实际管控能力,就将互联网环境中任何提供服务的主体均视为需要承担信息处理责任的服务提供者,形成责任认定扩大化的倾向。 深入考察当下网络服务行业实践,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存在一类基础性技术服务提供者,与具体应用层的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基于其对接入的具体信息的干预度、处理能力等性质特征,应当确认基础性技术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核具体侵权信息的责任,不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而是仅需要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明显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就属于这样一则典型案例,该案中微信小程序即属基础性技术服务,提供者应据此免责,一审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特性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据此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区分,认为小程序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自动传输、自动存储”的网络服务具有相同的属性,进而不需要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二审判决明确将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界定为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肯定了小程序由于其特殊的技术原理无法做到对侵权信息的定点删除,而全面下架整个小程序又超出了比例原则,因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措施。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延来

    3.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

    案情回顾:“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

    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专家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针对“合理使用”提出了“附加条件”,即合理使用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本案中,图解电影是否能够落入合理使用范畴,需要结合以下3点进行判断。首先,图解电影使用的图片集是让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而非用于介绍或评论作品;其次,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获悉作品的关键画面和主要情节,实质上成为作品的浓缩型替代品,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传播;最后,从市场角度看,因图解电影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剧情泄露导致观众失去进一步观影的兴趣,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受到影响,确实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图解电影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原作品。

    本案明确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及判定标准,为图解电影、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制作者提供了指南。如果图解电影的目的并非是介绍影视剧作品本身或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论,而是浓缩原作品的剧情和内容,不论使用多少张图片或多少秒片段,都可能被认定为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权。

    ——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封跃平

    4.“西瓜视频”APP直播《王者荣耀》游戏侵权案

    案情回顾:2018年,“西瓜视频”APP招募、组织游戏主播直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同时,该APP还提供虚拟礼物充值购买服务,供用户购买对主播进行打赏。2018年11月,腾讯以侵犯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与“西瓜视频”APP相关联的3家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9年1月31日,法院作出禁令,裁定与“西瓜视频”APP相关联的3家公司立即停止“西瓜视频”APP直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该案作出的禁令成为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的第一个行为保全禁令。

    专家点评

    虚拟角色主导并有一定剧情的网络游戏作品,目前主流的意见认为其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对其进行综合的或分别的作品保护已没有太大的争议。

    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和直播者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作品进行游戏直播,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先授权再使用”的著作权规则来进行。此类网络游戏直播形成的连续画面,实际上是网络游戏开发商(网络游戏版权方)预设画面的调用和呈现,直播平台和直播者通常只是游戏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而不是创作者,其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盈利活动,如果不经授权,显然落入了涉嫌侵权的境地。

    人民法院对于网络游戏直播领域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在案件起诉时即准确果断适用行为保全的禁令制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意义。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和直播者利用他人网络游戏作品进行直播,具有很强的即时传播属性,极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发生,因此,在权利诉求方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行为保全的方法和措施。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导、副院长 丛立先

    5.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

    案情回顾: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系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该文章系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2018年9月10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遂起诉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60元。

    专家点评

    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是最近知识产权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肯定者与否定者皆为之发声。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百度网讯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作为我国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案件,首次在司法实践中对学界的研究做出了回应。我认为,要判断其能否被认定为作品还需回归《著作权法》的本质。基于立法内容来看,《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人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自然人在进行智力劳动或者创作作品时,要融入自身的思想与情感,换句话说,作品是自然人思想与情感的表达。AI生成内容即使在形式上已然达到了作品的标准,但无论其逻辑多么严密,内容多么丰富,终究只是计算机程序与算法的机械式输出,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更谈不上思想与情感的表达,与自然人的创作有着本质不同。从立法目的出发,《著作权法》鼓励自然人的创作,反映人类思想与情感,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若是将AI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则会冲击《著作权法》最基本的原理,将会打击自然人创作作品的积极性,形成AI“创作”的思维定式,甚至使自然人失去创新能力。

    上述案件的判决也表明了相同的立场,法官认为不宜突破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领域构成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在AI时代,人类对自身的社会生活被AI全方位取代存在忧虑,但此判决不仅为以后的AI司法案件提供了参考,还在司法层面体现了AI的工具属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祥娟

    6.优酷诉百度公司侵权案胜诉,判赔额创新高

    案情回顾: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自涉案作品在卫视首轮开播后,虽经优酷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仍取证到1.1万余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侵权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

    因认为热播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优酷一纸诉状将百度公司告上了法院。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一审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媒体报道称,该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提供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也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专家点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诸如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需要就损失扩大的部分与实际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及时”并没有明确说明。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百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断开侵权链接属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同时从百度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的角度,认为百度有义务识别并封禁重复上传侵权链接的用户。优酷最终获赔100万元,这一判赔额突破了以往著作权侵权判决中较为保守的金额,也意味着平台方需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以有效监管侵权行为将成为司法实践的趋势。

    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提高已是大势所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1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意见》再次重申要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将从填平原则向惩罚性赔偿原则结合填平原则过渡,权利人请求的赔偿数额不再仅仅考虑实际损失,而是会对侵权人施以惩罚性质的处罚。

    ——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封跃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

  • 年度案件:2019,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年度案件:2019,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1.《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改编权侵权纠纷案宣判

    案情回顾:《牡丹之歌》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词作品相关权利及合作作品的共有权利已授权给众得公司。《五环之歌》是电影《煎饼侠》的推广曲,众得公司认为《五环之歌》涉嫌侵犯其对《牡丹之歌》享有的改编权,遂将电影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岳龙刚(艺名“岳云鹏”)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岳龙刚创作并演唱《五环之歌》的行为,未侵犯《牡丹之歌》词作品的改编权。今年10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分别有不同作词者与作曲者的音乐作品,因为音乐作品的词可以被单独使用,曲也可以被单独使用,实践中二者通常也是明示性地各自署名。因此,在单独使用词或曲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音乐作品应被看成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本案被告方仅仅使用了音乐作品的曲调,而歌词部分并没有使用原歌词,重新创作的新歌词也不认为与原歌词相同、相似或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方据以主张权利的歌词部分并不能获得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原告起诉的改编权侵权,司法认定时应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来判断,那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新作品的行为”,这种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强调的是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该行为的侵权恶性相对较小,后果相对较弱,仅应承担财产补偿的适当责任。而与改编权侵权相关联的剽窃行为如果成立的话,可能侵犯的权利则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向公众传播权等各种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导、副院长 丛立先

    2.“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侵权案宣判

    案情回顾: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

    “微信红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微信表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专家点评

    判断“微信红包”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还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微信红包”将传统的红包形式移至互动交流平台使用,产生实际生活中发红包的功能。生活中传统的红包形式在颜色上呈红色,在形状上呈方形,一般配有“喜”“大吉大利”等字。“微信红包”与传统红包虽载体不同,但在表达上与传统红包有相似性,也就是说,“微信红包”是在传统红包样式的基础上进行的设计。因此,判断“微信红包”有没有独创性,关键要看“微信红包”与传统意义上的红包有没有差异。“微信红包”上“开”的设计与传统红包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差异就是新颖性,其实也是其独创性的体现。

    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是诉讼的前提,而在诉讼中,原告起诉他人侵权,首先应对自己享有著作权进行举证。在“微信表情”侵权案中,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对“表情包”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自己享有著作权进行举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若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人,推定为著作权人。若被告否认原告是权利人,应对自己是权利人进行举证。实务中提交的证据包括作品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创作的手稿,以及一切能证明创作事实的所有证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大多通过网络进行,随创作,随传播,由于作品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创作完成即可获得保护,因此创作者对作品进行登记、存证愈发重要。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祥娟

    3.网店卖《延时北京》被判侵犯著作权

    案情回顾:摄影家周某某耗费3年时间,选取北京71个不同的地标性场景,拍摄了5392张照片,形成3分43秒的延时摄影作品《延时北京》,却遭网店盗卖,价格3.8元。周某某投诉后,淘宝店主更换链接继续销售,周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1527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案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在其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在店铺主页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专家点评

    该案中,法院没有受限于作品创作方式的特殊性,而是从作品制作过程、呈现方式和独创性角度出发认定了延时摄影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这一裁判精准把握了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实质性要求,合理拓展了新技术时代类电作品的类型,契合了“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因科技的快速发展而日益丰富的现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作为类电作品的一种,延时摄影视频能够产生完整的著作权,网店未经作者授权擅自售卖此类作品是一种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该案中,网店既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也侵犯了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据此判决网店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当然,本案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和权利人的要求相差较大,这提醒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要重视自身损失或对方获益证据的收集,《著作权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要以充足的证据为支撑。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赔偿数额,该案中法院根据创作难度、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就是此类情形下一种典型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知识产权思想库副主任 徐升权

    4.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全胜诉

    案情回顾: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锦绣未央》小说涉嫌抄袭11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锦绣未央》抄袭行为成立,对被告周静(笔名秦简)作出如下判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案共计60.4万元;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此前,《锦绣未央》侵权首案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周静侵权成立,赔偿原告沈文文(被侵权作品《身历六帝宠不衰》)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开支1.65万元,共计13.65万元。至此,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全部胜诉。网络版270万字左右的《锦绣未央》被判定共抄袭来自12位作家的16部作品共11.4万字,侵权语句共计763处(句),侵权情节共计21处,被判赔偿金额共74.05万元。

    专家点评

    人民网评论:“小说《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维权者全部胜诉,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锦绣未央》案胜诉,极大地增长了权利人的信心,会有更多的被侵权人选择走以法律诉讼来维权这条路。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著作权纠纷案审理流程长,维权成本高,即使胜诉赔偿额也较少。通常抄袭案落定后,影视剧已经首播完毕,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无法与侵权者获得的利益相平衡。从舆论上看,因为作品改编影视剧吸引了作者、演员和其他主创的粉丝,舆论上对抄袭行为的抵制往往会因多方力量的博弈而效果减弱。因此,抵制抄袭,不能仅仅从著作权人出发,整个影视产业链都应当加大对抄袭行为的防控力度,共同保护原创,保护著作权。

    抵制抄袭,保护原创,是整个影视行业从业者、原创作者、观众以及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都应共同关注的课题。为了防范侵权风险,影视剧集制作者应对原著进行事前审核,了解作者相关IP的权属状况,以降低风险。影视剧集制作者在与原著权利人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品的原创性要求、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予以约定,约定若因原著被认定为抄袭、出现第三方主张权利、存在权利瑕疵而使制作方的影视作品蒙受损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封跃平

    5.电影《九层妖塔》被诉侵权案宣判

    案情回顾:张牧野是知名系列小说《鬼吹灯》的作者,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其所著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而成。张牧野认为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的范围,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了他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涉案电影未给张牧野署名,侵害了其署名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牧野关于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侵害的主张不成立,而仅支持了关于侵害其署名权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及环球公司在传播涉案电影时为张牧野署名并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而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害了张牧野对该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家点评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受侵害的认定核心是作者声誉是否受侵害。在规则的背后,则涉及不同的法律理念和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此案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对行业也有重要的现实影响。

    上述案件判决改编行为侵权,对于影视公司来讲应该会有较大触动。原著作者对人身权的主张,成为悬在作品受让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作品受让人通过合同获得的财产权利始终缺乏可靠性,也使影视剧的巨额投资蒙上不确定性的阴影,从而影响到交易秩序。这一点在案件的一审判决中也有阐述。

    为了破解这个问题,有人给影视公司出主意,影视剧拍摄要带上原作者。但即使带上原作者,其仍然有可能稍有不满就主张权利,甚至使矛盾更早爆发,给制作过程带来更多阻碍。

    在目前法律规则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权利转让、许可协议中作出尽可能全面明晰的约定。对于原作者来说,可以在协议中尽可能明确约定改编限制,这对原作者和权利受让方都是一种保护。而对于权利受让方,则可以要求原作者在转让、许可权利的同时,签署一份放弃相关权利的声明。

    ——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剑强

    6.主播擅用歌曲《恋人心》被判侵权

    案情回顾:斗鱼某主播在一次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直播视频被上传到斗鱼直播平台供受众观看分享。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对《恋人心》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斗鱼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斗鱼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生态链日趋完善,商业模式日趋成熟,但版权侵权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却有加重的趋势。网络直播中,影视、音乐、电子游戏画面、体育赛事节目等多种《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常常未经许可而被使用和传播,从而侵犯著作权。此类案件中,网络平台方和主播的责任边界不清、网络平台方惯以“避风港原则”为抗辩依据等问题长期存在,应当引起重视。该案就是此方面的典型案件之一。

    该案的审理明确了网络平台方与主播之间虽然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协议,但无论是网络平台方还是主播都不能超越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要求。该案的判决对网络直播行业中“避风港原则”的合理适用也有一定启示作用。“避风港原则”是从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及时发现侵权作品角度而设立的抗辩理由,但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成熟和网络技术的日趋发达,版权侵权监测或避免版权侵权的方式与方法不断丰富,因而“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应趋向谨慎。网络直播平台方具有明显的获益性,这决定了其应尽可能承担主动的版权审查义务,在没有主动、充分履行版权审查义务的情况下,“避风港原则”不应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知识产权思想库副主任 徐升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

  • 国内“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维持原判,二审法官释疑 直播游戏为何被判侵犯著作权?

    国内“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维持原判,二审法官释疑 直播游戏为何被判侵犯著作权?


    1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维持原判,直播平台华多公司被判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记者了解到,本案是国内第一例游戏厂商在诉讼中向直播者主张游戏画面权利的案件,被业界称为“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第一案”。本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直播平台是否侵犯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场历时5年的诉讼最终得到二审判决,将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产生重要的参考价值。

    游戏连续动态画面 整体构成“类似拍电影的作品”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发现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认为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交涉未果,网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网易公司、华多公司均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网易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华多公司上诉认为,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不构成作品,游戏直播应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一审计算赔偿的方法不合理。二审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交锋,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专业意见,双方诉讼代理人还就争议焦点向专家辅助人进行了交叉询问。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易公司要求华多公司赔礼道歉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相关游戏直播许可市场情况、涉案游戏因素在直播平台获利中的贡献、维权费用等,可酌定为2000万元。综上,遂做出上述判决。

    赔偿金额酌定: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

    本案宣判结束后,记者在宣判现场就本案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本案审判长。

    问:本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审判长:本案游戏是一款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其连续动态画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核心特征,其复杂制作过程和最终视听表达体现了较高的创作高度,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问:本案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审判长:直播是一种向公众直接提供内容的实时传播行为,直播游戏画面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游戏直播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控制范围,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且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限制情形。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被诉游戏直播行为基于商业营利目的使用了涉案游戏画面,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影响了网易公司对涉案游戏画面著作权利的正常许可使用,对涉案游戏潜在市场收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问:为什么没有支持网易公司请求判令华多公司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的诉请?

    审判长:经审理,没有证据证明华多公司被诉行为给网易公司造成商誉贬损或必须矫正的不良社会影响,网易公司关于华多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关于赔偿数额,若由游戏著作权人独自享有直播平台的全部获利,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基于平衡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各方利益的原则,尤其从促进游戏及其衍生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合理认定涉案游戏因素对于被诉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价值贡献。一审法院最终酌定的2000万元赔偿数额无明显不当,可予维持。

     

    作者:马辉 陈虹伶 陈中山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 改编歌曲是否违背作者原意更多主导判定

    改编歌曲是否违背作者原意更多主导判定


     

    由于不满4年前知名歌手谭维维在一场演唱会上对《康定情歌》的改编,日前,该歌曲作者王洛宾后人以侵犯王洛宾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表演权为由将谭维维诉至法院。而就在今年央视中秋晚会上,谭维维演唱《敢问路在何方》后,被该歌曲作曲者许镜清发微博质疑。

    结合这两件事,很多人脑海中会浮现出一个问号——为什么同样是修改歌曲并公开演唱,前者主要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却主要和改编权有关,两项权利的区别抑或边界何在?

    要弄清该问题,需要从著作权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考量,同时需要考虑作品改编以及文化产业的实际情况。

    产生新作品是改编的核心

    改编权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者享有的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由该规定可知,判断是否构成改编,首先要判断创作是否基于既有作品,其次要分析该创作行为是否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改编的核心是创作出新的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效率及利益平衡等考虑,我国《著作权法》在授予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改编权的同时,也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从而使作品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受作者的限制,这不仅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经济效益的实现,还有利于文化创作的开展和繁荣。伴随文学IP开发从单一的影视改编向多种形态作品改编的快速转变,相信如此情形将会在版权领域越发常见。

    具体到谭维维演唱的《敢问路在何方》,由于没有经过该歌曲作曲者许镜清的允许即改编为摇滚版并演唱,无疑侵犯了许镜清的改编权。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该事件以谭维维公开道歉的方式解决,但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规定,演出组织者同样应为责任承担方。

    在最近备受关注的《牡丹之歌》版权方诉《五环之歌》侵权案中,法院判定侵权不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

    歪曲、篡改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判定的关键

    由于许镜清在微博中指出谭维维版《敢问路在何方》“歪曲了作品本意”,很多人由此认为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对此,笔者并不赞同。

    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歪曲、篡改应理解为对原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对于是否侵犯作者思想与感情的判断标准,我国采用“客观标准”说,即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导致原作者的声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就基本可以判定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根据上述论述再结合央视中秋晚会谭维维的表演可知,谭维维版《敢问路在何方》基本未对原歌曲的词部分作修改,曲部分虽然改动颇大,但由于在歌曲中,曲的作用主要是使用一定的节奏对歌词所体现的主题进行演绎,使之具有一定的韵律,且摇滚版并未对曲进行“反向”修改,如将哀乐改编为喜乐、将高昂激进的旋律改编为低沉消极等,并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因此并未落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范畴。

    同理,虽然王洛宾后人与谭维维关于《康定情歌》纠纷的判决结果尚未作出,但如果谭维维对歌曲的改编没有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同时也没有使王洛宾的声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则不能认定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犯。

    改编不当就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看似泾渭分明,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因改编权行使不当,导致侵犯他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现象。比如,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与根据该小说改编而成的电影《九层妖塔》制片方之争。分析该案被各界争议的原因,除了诉争双方有知名度外,案件背后隐藏的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应如何确定以及《著作权法》应倾向保护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同样是重要因素。

    虽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由于文字简单且措辞模糊,尤其对歪曲、篡改的具体表现没作进一步解释,从而导致理解上的混乱。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主要有是否违背作者思想和是否损害作者声誉两种判断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及《九层妖塔》一审判决采用的即是后者。但是否损害作者声誉标准同样存在诸多弊端,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作者举证责任的加重。

    以《康定情歌》为例,如王洛宾后人欲证明王洛宾该项权利受到侵犯,就要用网民评价、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在作品完整性受到侵犯的同时,王洛宾的名誉、声望也因此次改编受损。但事实上,即便受众对改编版《康定情歌》有负面评价,也多将矛头指向改编后的作品及改编人、表演者,王洛宾后人举证难度可想而知。

    不仅如此,虽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但不仅没有给作者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反倒有助于作者名气提升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此时再要求作者予以举证更是无从谈起。与此同时,“违背作者思想”也进入司法视线并成为判决的主导。

    在笔者看来,保护作品完整权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人格权利,而作品中表现出的人格正是作者的思想感情,因此,该标准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作者维权。按照该标准,即便改编过程中将作品的一些情节进行删除和修改,但只要未违背作品基本倾向和逻辑,就不应视为侵权。

    反之,如改编作品对原作品主题思想、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等主要构成要素进行了大幅改动,即使未使原作者社会评价降低,但也会因为如此改动违背了作者原意,依然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正是采用了这一标准,并结合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九层妖塔》二审才作出改判,判决《九层妖塔》的改动构成对《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歪曲、篡改。

    虽然以违背作者思想为标准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更大的优势,且以此主导的判决越来越多地出现,但需要指出的是,“作者思想”仍是一个较为模糊的表达,考虑到IP开发对原作改编的必然性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巨额投资,建议司法机关谨慎判定作品改编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此既是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大众文化需求的《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体现,也是避免《康定情歌》等经典作品因为难以适应新时代而光芒暗淡的需要。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王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1031日

  • 著作权司法保护需求增长,广州多举措护航版权产业发展

    著作权司法保护需求增长,广州多举措护航版权产业发展


     

    11月13日上午,2019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知识产权珠江论坛分论坛之一的“版权与文化创意论坛”在广州琶州南丰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巡视员翁永卫表示,版权运营和保护工作的保障,有效带动了文创等产业持续创意创新发展,文创产业已经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支柱性产业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文创产业的发展,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也在逐渐受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介绍,目前与《版权法》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也开始实施,这些都和版权保护、版权贸易密切相关,版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已相对成熟。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审判庭庭长谭海华则透露,2018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著作权纠纷案件5248件,同比增长38.69%。著作权案件数量和比重急剧增长,反映了我国文化产业蓬勃的发展态势和更大的著作权司法保护需求。谭海华表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护航版权产业发展推出了多项司法措施:一是全面开展“网上立案”工作,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全院网上立案率平均高达90%以上;二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举证引导 ,努力破解“举证难”;三是积极推进技术事实查明制度,解决软件侵权类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难;四是加大禁令的适用,及时制定侵权,防止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五是全面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努力破解“赔偿低”。

     

    林琳 粤市监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

  • 版权输出助推中国童书的世界表达

    版权输出助推中国童书的世界表达


     

    当地时间10月17日,中国童书走向世界——“米莉茉莉和莉莉成长故事”系列多语种签约暨国际交流会在德国法兰克福书展中国联合展团活动区举办。

    据悉,2018年,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少总社”)完成对新西兰米莉茉莉出版集团的收购工作。2019年,新西兰米莉茉莉少儿出版集团正式开始运营。“米莉茉莉”系列图书版权曾经输出到110个国家和地区,中少总社在“米莉茉莉”品牌原有形象基础上,创造性地加入中国女孩“莉莉”,丰富了这个系列的世界性主题。中少总社与新西兰米莉茉莉少儿出版集团合作推出的“米莉茉莉和莉莉”系列正在编辑出版,计划面向全球进行版权推广。

    活动期间,中少总社常务副社长郝向宏以“米莉茉莉和莉莉成长故事”系列为例,分享了中少总社推动童书走出去的海外本土化战略,尤其是以版权输出助推中国童书的世界表达的积极实践。

    据介绍,中少总社自2002年第一次实现版权输出以来,不断创新思维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拓展海外合作渠道,版权输出数量逐年递增。2017年版权输出超过418种,2018年仅博洛尼亚书展期间版权输出即达到350种,全年版权输出达455种。据统计,中少总社累计输出版权1829项,覆盖40余个国家和地区。

    中少总社注重中国原创图书的积累,近年来90%以上的选题为原创图书,这为中国童书走出去奠定了内容基础。在十多年的版权输出过程中,无论版权输出品种数,还是每年的版税收入,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也累积了不少经验。

    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欧美主要国家的知名少儿出版人、汉学家、出版社对接,中少总社出版的少儿主题图书在海外的知名度大大提升。目前,其已实现了英语、荷兰语、意大利语、俄语、德语、日语、尼泊尔语、罗马尼亚语、塞尔维亚语、僧伽罗语、蒙古语、越南语、柬埔寨语、波斯语、普什图语、乌尔都语、阿拉伯语等语种的输出,成功输出到美国、荷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按照输出的图书品种来分,以“伟大也要有人懂”系列为代表的主题出版、以“植物大战僵尸”为代表的卡通漫画、“中少阳光图书馆”图画书等是中少总社输出的重点产品线。

    其中,“伟大也要有人懂”系列输出到美国、荷兰、意大利、尼泊尔、蒙古国等国家和地区,《习近平讲故事》(少年版)输出至摩洛哥、蒙古国、哈萨克斯坦、越南、尼泊尔等国家和地区,受到海外读者的追捧。值得一提的是,“植物大战僵尸”系列除了版权输出的覆盖区域不断扩大之外,版税收入方面在实现预付之后,每年都有后续版税结算。例如,该系列在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共销售超过98万册,单品销量逾1万册的有27种(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且每年都会有新品持续输出,是成功进入输出国主流发行渠道的真正畅销书。此外,“中少阳光图书馆”系列立足当代中国、融合国际视野,共实现版权输出633项,输出21个语种,授权区域覆盖30多个国家和地区。

     

    作者:程佳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

  • 一张手机壁纸何以引发2000万元版权官司?

    一张手机壁纸何以引发2000万元版权官司?


    热点事件:因一张手机壁纸被索赔2000万元,刚刚登陆科创板的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版权官司备受业界关注。近日,传音控股发布公告称,其于9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该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等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称其是“珍珠极光Pearl主题壁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人,而被告将原告“珍珠极光Pearl主题壁纸”美术作品仅简单调整色彩纯度后持续用在被告开发的HiOS4.1和HiOS5.0系统预置壁纸中,并在发布会、网页展示、广告等宣传中使用该壁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原告要求判令6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官方网站向原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万元。对此,传音控股方面表示相信法院会有公正的判决。一张手机壁纸何以能引发一场高达2000万元的版权官司?该案引发法律界热议。

    版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较低,特别是对于作为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图片,这主要由于版权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涉案图片所导致的侵权获利本身通常并不高,在许可实践中也通常难以存在较高的许可使用费。在大多数美术作品的版权侵权案件中,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商业价值、侵权人的使用情况以及市场影响程度往往不高,法院难以给出较高的侵权赔偿额。根据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标准,最终的侵权判赔数额必须以此为基数。即使侵权人具有恶意侵权的情形,法院也只能在考虑侵权故意的主观状态后根据判赔基数酌情提高赔偿额。特别是我国著作权法目前还没有引入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合理许可费为基数而判予一倍至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因此,在实际损失较低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图片版权侵权给出较高的损害赔偿额,但这仅仅是大多数案件的一般情况,并不能排除一些个案中图片侵权行为给版权人带来较大损失的可能。如果美术作品的版权价值本身很高,而且侵权使用美术作品给侵权者带来了很高的商业利益,那么法院可能基于实际情况给出较高的赔偿额。当然,版权人必须对于较高的侵权赔偿额提供充分足够的证据和计算依据,否则提出较高的赔偿额仍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原告的权利人需要利用好侵权诉讼程序中的规则,如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获得被告使用侵权作品情况的相关证据。

    在图片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法定赔偿。在这种情形下,不需要权利人对于版权侵权损害赔偿尽到举证义务,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出一个赔偿,但权利人难以根据法定赔偿获得较高的赔偿,因为法律不会赋予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权给出天价赔偿。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赔偿的限额是50万元,也就是说,对于侵权人使用一个作品的赔偿额,法院根据法定赔偿规则最多只能判予50万元的赔偿。因此,法定赔偿只适合于实际损害较小的版权侵权案件。法定赔偿制度产生的初衷是节约司法成本。一般来说,一些案件中版权侵权损害赔偿通常较小,没有必要耗费较大的诉讼成本来予以确定,例如邀请专家证人帮助确定实际损害赔偿额,甚至许多图片版权侵权的实际损失都不会超出诉讼的律师费或其他维权成本。当然,如果权利人有足够的证据能对于较高的损害赔偿予以证明,其也可以不选择法定赔偿,而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向法院请求实际较高的赔偿额。

     

    作者:阮开欣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4

  • 中国纺织面料花样版权保护论坛举行

    中国纺织面料花样版权保护论坛举行


     

    中国纺织面料花样版权保护论坛日前在浙江绍兴柯桥举行。本次论坛以“尊重原创、创新发展”为主题,共同交流与探讨当前中国纺织面料花样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

    论坛现场,由浙江、山东、江苏、广东四省版权管理部门联合发起的《四省纺织品花样版权保护联盟协作机制》正式签约。这项协作机制实现了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案件移送、取证、送达和执行等方面的互相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共同推进,意义非凡。四省联盟协作,标志着四省花样版权保护进入全面的共享共保阶段,开了全国花样版权保护领域的先河。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表示,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异地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有效协作,解决跨区域执法协助中的疑难问题,进一步提升版权行政执法效能。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绍兴市柯桥区一直致力于纺织面料花样版权保护。论坛现场,柯桥区获授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

    此外,花样版权保护“新”神器——中国轻纺城花样版权数据中心库和花样图型应用比对系统正式发布。作为2019年柯桥区政府重点工作之一,花样图型应用比对系统在浙江省版权局的指导下,由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联合开发,具备了“秒级”查询反馈和输出比对报告等功能,并可同时进行数十个花样的批量比对,有效应用于版权查询和溯源。花样版权数据中心库先期建成花样版权达500万至1000万个的容量库,现已收录近10万个花样版权数据。

    本次论坛为期两天,由中国版权协会、浙江省版权局主办,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浙江省版权协会承办。

     

    作者:黄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9日

  • 深层链接、云盘网传滋生盗版,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广州年收案过万件

    深层链接、云盘网传滋生盗版,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广州年收案过万件


    互联网蓬勃发展,为音乐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提供了全所未有的机遇,极大地改变了音乐产业的形态,但与此同时,数字发行的低成本、便捷性使得每个人都能成为“传播者”。

    用户无偿使用下载音乐、用户任意传播分享音乐、著作权人难以维权、侵权行为打击难度大、侵权举证难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容易维权难”、“维权成本高赔偿低”已成为行业共识,音乐版权市场的规范化亟需提上日程。

    为加大对网络音乐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9月2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了一场网络音乐著作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并联合阿里、腾讯、网易、酷狗、酷我、华为、小米等15家网络音乐平台、硬件设备制造商共同发起倡议,倡导各方共同构建以协商、调解、诉讼手段的合理运用为内容的诚信解纷三级维权机制,共同构建网络音乐版权司法保护新生态。

    侵权主体趋于多样化短视频、直播等新领域侵权逐渐多发

    座谈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部门负责人邓丹云介绍了该院受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整体情况。

    据介绍,自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至2019年9月16日,该院共受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20872件,其中涉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为10041件,占比48.11%,约占全部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半壁江山”。

    邓丹云称,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出一系列特点和趋势。

    一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作品新的传播途径不断出现,也使侵权主体越来越多样化。例如,侵权主体包括复制或改编者;帮助侵权作品在网上传播的网络音乐平台;擅自将未经授权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上的网络用户;进行转载或深度链接的网页、微信和微博主体;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

    同时,随着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的出现,以短视频、直播为代表的内容创作领域的侵权形式也出现逐渐多发态势。

    深层链接、云盘秒传侵权行为日益复杂隐蔽,新型疑难案件增多

    该类案件的第二个特点是,侵权行为趋于复杂隐蔽化,新型疑难案件增多。

    邓丹云介绍,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的复制与传播速度快、成本低,侵权行为更简单易行,手法更隐秘,而且遍及互联网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近年来出现的深层链接、云盘秒传等技术,更是极大地削弱了版权人对其作品传播途径和手段的控制,也让盗版者如虎添翼。

    例如,一些数字音乐平台设置深层链接,聚集起海量曲库,并对链接进行有目的选择、编排、整理,用户可以在点击链接后不跳转或者不实质跳转被链接网页的情况下,就能获得被链接版权内容,导致真正的音乐版权所有者对数字音乐版权失去控制。

    记者了解到,深层链接技术在网络音乐、视频领域均已引发不少诉讼。“盗链盗播”的模式被称为网络“寄生虫”。侵权平台自己不采购版权、不架设服务器,使用其他平台的资源为自己服务,截流了用户和广告,给有数字版权的平台带来损失。

    打包维权、批量起诉商业维权案件数量激增,一家公司起诉9823件

    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第三个特点是商业维权现象普遍,导致该类案件数量激增。

    邓丹云介绍,市场上有版权代理服务公司、版权专门维权机构或知识产权律师,与著作权人之间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协议,获得某些著作财产权,或通过风险代理和利益分成方式等对著作权维权事务进行打包,以权利人名义进行规模化证据保全后大批量诉讼,分享诉讼赔偿款,形成著作权维权产业链。

    如某公司从其他唱片公司受让取得某些音乐作品著作权后,起诉各大音乐平台和装有音乐播放器的手机商的案件就高达9823件,占所有音乐类著作权侵权案件比例超过98%。

    邓丹云称,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还展现出权利主体众多,实际权利主体难以查清,授权链条容易存在瑕疵,甚至作品经互联网平台层层交易后,谁是最终权利人往往一团迷雾等特点。

    在赔偿方面,原告方往往只能证明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但无法给出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证据,因此几乎都是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

    另外在网络环境下,以视频直播使用背景音乐为例,网络用户对音乐作品是在“合理使用”还是“商业性利用”的界限变得模糊,也容易形成侵权。

    倡议共同构建协商、调解、诉讼三级维权机制坚持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终法律途径

    座谈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发起单位,与会的各大知名网络音乐平台、硬件设备制造商等15家机构作为共同倡议人,签署了一份《规范网络音乐作品授权和保护的倡议书》。广州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绘宣读发布了该《倡议书》。

    据《倡议书》披露,为公正高效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多维保护互联网文化产业智力成果,适应网络空间治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参与倡议各方共同认为,全社会应当树立合理索赔、主动赔偿的诚信解纷理念,立足自行协商、社会调解、司法救济三种解纷手段在矛盾化解中的功能与定位,共同构建以协商、调解、诉讼手段的合理运用为内容的诚信解纷三级维权机制。

    《倡议书》提出,始终将自行协商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选择。权利人发现作品被侵权后,应当首先择协商手段解决纠纷。主动与使用人沟通,告知侵权情况,提供权属证明,以合理赔偿数额进行索赔。

    充分发挥社会调解在网络著作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鼓励协商索赔未果的权利人,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根据该平台的规则,通过和解、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坚持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终法律途径。不提倡未经自行协商或社会调解,迳行提起诉讼的维权方式。权利人未经与使用人协商径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诉讼必要性、是否具备协商条件等因素,判断权利人所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合理性。

    另外,《倡议书》还倡导实行诚信诉讼承诺制度,加大对拒不赔偿侵权人的惩治力度,以及支持法院参照示范案例推动调解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春和:

    希望通过共同努力,在一个和谐、有规矩的环境下让群众共享网络音乐作品

    广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春和在座谈会表示,希望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让音乐著作权人、唱片公司、网络服务商、用户能够找到“规矩”,让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让侵害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惩治,在一个和谐、有规矩的环境下,让人民群众能够共享网络音乐作品。

    过万件的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好?张春和表示,广州互联网法院不能关门办案、孤立办案,该院将坚持严格保护原则,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创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坚持倡导合理维权、诚信诉讼;坚持以开放思维,推动共建共治;坚持诉源治理,努力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积极倡导各方共建网络音乐版权司法保护新生态,共享网络著作权治理成果。

     

    作者:吴笋林 王瑜玲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1

  • “愿意花3块钱听歌”折射大众版权意识提高

    “愿意花3块钱听歌”折射大众版权意识提高


    9月16日,周杰伦发布新歌《说好不哭》,五月天阿信也出现在歌曲MV中,和周杰伦共同演唱。一时间,周杰伦和五月天新歌推出的消息刷屏朋友圈。

    笔者在QQ音乐平台上搜索到此歌曲后,看到页面提示“应版权方要求,该数字专辑单独付费后即可畅享”,也就是说,想要听新歌,就要花3块钱买这张数字专辑,而这张专辑中只有《说好不哭》一首歌。

    花钱才能听新歌,这种模式能被接受吗?

    据QQ音乐平台统计数据显示,《说好不哭》数字专辑上线40分钟,在该音乐平台上的销售量就已接近246万张;上线2小时的数据显示,《说好不哭》在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3个平台总销售额已经突破1000万元。9月23日,这张数字专辑推出的第8天,QQ音乐平台上这张专辑的销量已经达到806.6万张。

    网友的评论更是直接反映出对花钱听歌这一模式的认可度。许多网友说:“青春时代的偶像,花3块钱支持,值了!”网友们还注意到,某音乐平台因为没有周杰伦这首歌的版权,所以没机会参与到这场音乐“盛会”之中,有网友调侃:“热闹都是别人的,××云音乐什么也没有。”

    在这场歌迷狂欢的背后,令人欣喜的是,网友们对于付费听歌的接受度越来越高。以往,许多人在听到新歌发布的消息后,往往会上网问“谁有资源,求转”;而这一次,周杰伦新歌发布后,不到一小时就有几百万人付费听歌、看MV。从网友的评价来看,花钱听歌不仅仅为了“快人一步”,享受优质声音和画面效果,更重要的是表达对自己喜爱的唱作人的支持,而这一愿望,也正符合版权付费的初衷,即鼓励创作人,使其创作出更好的作品。

    其实,不仅是在音乐领域,视频领域的付费也逐渐被广泛接受,买月卡追剧成为不少人生活的日常,到电影院买票看电影也成为老百姓休闲生活中的重要项目。付费支持正版的好处显而易见。对于使用者来说,到网上寻找盗版资源费时费力,有时还会误入诈骗网站或者遭遇病毒侵袭,因小失大;即便找到了“资源”,也往往是枪版、“高糊版”,观看或者收听的效果大打折扣。对于版权方来说,用户养成良好的付费习惯可以带来更多收益,让创作者、投资人等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继续创作、支持优秀作品上,而不是“围追堵截”盗版上。

    版权环境渐渐变好,这要归功于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版权管理部门经过多年的治理,使我国版权市场环境越来越趋于优化,特别是连续开展的“剑网行动”在震摄盗版者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网络音乐市场秩序。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音乐正版化逐渐成为行业共识。其次,科技的进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因。技术发展让各种防伪、防盗版技术越发成熟有效,版权监测可以做到及时监测、通知下线盗版链接。同时,电子存证技术的发展让维权变得有据可依。再次,版权宣传活动逐渐深入人心,每年4月举办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对音乐、影视版权保护宣传都能让社会公众有深刻的体会,保护版权声音逐渐被大众尤其是青少年接受。此外,集体管理组织起到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在团结创作者通过司法等途径进行维权、推动公共场所音乐使用付费等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

    大众对于音乐、视频等领域作品付费模式接受程度的提高,让版权从业者感到欣喜,但这并不意味着版权工作可以“高枕无忧”。事实上,在互联网上,文字、图片的侵权转载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版权保护之路仍然“道阻且长”。

     

    作者:隋明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9月27日


  • 迪士尼IP形象 二次创作权该归谁

    迪士尼IP形象 二次创作权该归谁


    仍未走出“翻包风波”的上海迪士尼,又因销售衍生品的版权问题受到质疑。记者发现,有网友发出截图显示,某日本创作者公开声称,自己以迪士尼卡通形象奇奇和蒂蒂二次创作的漫画作品,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被上海迪士尼开发成了衍生品进行销售。作为业界维护版权意识十分强烈的企业代表,迪士尼此次出现这一情况,让不少网友大呼意外。对此,8月26日,本报展开了在线民意调查,截至记者发稿时,近三成网友认为上海迪士尼涉嫌侵权,更有38%投票者表示迪士尼上述版权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但同时也有26%的人认为迪士尼“没毛病”。

    版权归属争议

    一向积极维护自身版权的迪士尼,也陷入了涉嫌侵犯版权的漩涡之中。根据微博网友发布消息,近期有位来自日本的创作者公开表示,自己于2014年以迪士尼卡通形象奇奇与蒂蒂为基础创作并公开发布的漫画作品,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就被制作成实体衍生品在上海迪士尼销售。其中一款衍生品在2016年开园时被上海迪士尼公开销售,另一款目前仍在售。就此,国内知名漫画家Buddy提出,根据迪士尼的规定,公开使用迪士尼的形象进行二次创作,就等于默认版权归属于迪士尼,这是著作权方提出允许二次创作的前提条件。

    上述疑似侵权事件以及迪士尼的“版权维护规定”相关内容微博发出后,引发了又一场关于上海迪士尼的舆论风波。一方面,有不少网友认为迪士尼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企业,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迪士尼此举过于“霸道”,即使是二次创作作品,进行商业开发前也应取得作者许可。

    对于这次的观点争锋,特在官方微博、微信分别就此事进行了民意调查。根据微博投票结果,有超过半数参与调查的网友认为,迪士尼上述版权规定就是“霸王条款”,涉嫌侵权,但也有44%的人明确表示支持上海迪士尼。而在微信端,对于迪士尼此次做法的反对声音更为强烈,有26%的网友认为上海迪士尼不打招呼就用二次创作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更有38%的参与调查者认为迪士尼“默认版权归属”的做法属于“霸王条款”。整体来看,此次选择不支持迪士尼一方的投票人数占总投票人数比例达65%,而仅有33%的网友表示迪士尼的做法“没毛病”。

    单方面规定引质疑

    实际上,对于本次事件争议的核心之一——迪士尼对于其拥有版权形象的二次创作默认拥有版权,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网站公示的“使用条款”中也有所规定。有接近上海迪士尼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包括迪士尼的IP等相关版权都属于美国迪士尼,上海迪士尼并不拥有相关权益,因此,该规定可能还是由美国总部来制定的。

    一方面根据该“使用条款”,迪士尼表示“我们不会主张对您的用户生成内容享有所有权”,然而,迪士尼同时称:“如果我们授权您创作、公布、上传、分发、公开展示或公开表演需要使用我方版权作品的用户生成内容,则我们向您授予一项非排他性的许可,以使用创作有关资料所需的我方版权作品创作衍生作品,但授予该项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您将您创作的作品所有权利都转让给我们。如该等权利未转让给我们,则您使用我们的版权作品创作衍生作品的许可应属无效。”

    “基于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迪士尼上述对于二次创作作品默认拥有版权的规定,是无法受到法律支持的。”北京滳慧律所事务所合伙人朱立新分析称,迪士尼拥有旗下卡通形象著作权就意味着,任何第三人用这些形象进行创作、对原作品进行改变,都是需要获得迪士尼的许可的,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改编就是侵犯著作权,迪士尼可以起诉作者进行维权。

    然而,朱立新也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迪士尼就可以直接利用二次创作作品开发衍生品,“迪士尼单方面进行的说明,并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因为迪士尼并非政府部门,它所指定的相关规定也不是法律法规,不能理所当然地推定所有人都知晓”。

    朱立新还提出,在目前的情况下,二次创作作者可以主张自己对基于迪士尼形象二度创作作品中的独创部分享有著作权,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均不能使用,即使是迪士尼也不行。

    本土化难题待解

    “近期,上海迪士尼遇到的一系列舆论风波,确实对于迪士尼以往的品牌形象有所损伤。”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副教授吴丽云看来,此前,人们一直认为迪士尼是全面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不论是场景的设置还是服务,都将消费者当做第一位来看待,在树立了这样一个“人设”后,在近期的风波中,上海迪士尼所显示出的高调且高冷的态度,确实让人形成了一定的落差。吴丽云直言,从上海迪士尼近期的表态可以看出,园方并没有按照一贯的形象耐心地听取、适当地接受各界的建议,起码没有像很多人想象得那样在意消费者的感受。

    举例来说,在舆论围绕上海迪士尼的翻包做法产生了强烈的质疑后,业界却有消息称,上海迪士尼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表示,不接受调解,不会就禁带食物、翻包检查等规定做更改。虽然随后上海迪士尼也发布说明对此进行了否认,但在表态中,上海迪士尼仍然将翻包等同于入园安检的说法,再次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就此,在本次调查中,有接近五成的网友明确表示反对迪士尼翻包安检的做法,还有三成的受访者认为上海迪士尼限制自带饮食没问题,但是翻包做法不尊重隐私。

    究其根本,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参与调查人士认为上海迪士尼在中国“本土化”程度并不足,而出现水土不服的根本原因中,感觉“规定设置不符合中国国情”以及“各种限制不符合中国消费习惯”的网友数量占比最高。

    在吴丽云看来,现阶段,上海迪士尼可以探索一些更加适合中国游客消费习惯的做法,比如引入一些知名连锁快餐品牌到园区内,或者将自营餐饮的价格分级调整得更为明显等。

     

    作者:蒋梦惟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6日

  • 从《北高审理指南》看“保护作品完整权”

    从《北高审理指南》看“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然而理论和实务中对其却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北高审理指南》)作了针对性的指引。

    是否侵权,综合考虑

    《北高审理指南》指出,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换句话说,在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之后,如果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对作品在合理限度内进行了改动,应当容许,不视为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事实上,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改在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中大量存在,应当谨慎甄别,不应一概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例如,在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一案中,原告尹芳林于2004年独立创作完成《古国的故事》,而发行单位华文出版社将书中的内容擅自添加了“吴哥”一篇,因此被原告以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为由诉至法院。该案经历一审和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并未侵害原告作品完整权,原因是只有在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从而导致作者声誉受到了损害时,才可被认定为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而本案中,作者希望通过该书的介绍使读者对书中涉及的7个古国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而华文出版社增加“吴哥”一章亦是为此目的,而非对涉案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进行歪曲、篡改。因此,综合考虑出版社对作品的改动目的、方式、程度,应当视为其对作品在合理限度内进行了改动,不宜视为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歪曲主题,重点考虑

    前面提到,《北高审理指南》指出,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之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改动。那么,如何判断这种改动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呢?《北高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应当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首先,笔者认为,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导致了对作品主题、精神的歪曲、篡改,则毫无疑问地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例如,在《采蘑菇的小姑娘》著作权案中,陈晓光、谷建芬分别是《采蘑菇的小姑娘》词、曲著作权人,2012年,陈晓光、谷建芬的代理人在北京购买了由南阳张仲景大厨房公司生产的“仲景牌香菇酱2瓶组合装”,包装盒背后印着《采蘑菇的小姑娘(最新版)》(作词:佚名 作曲:谷建芬)的曲谱。经与原作比对,发现歌词部分除了第一句相同外,其余均不相同,后者基本为香菇酱的广告宣传词;简谱部分也对原曲调进行了更改;作品署名部分将词作者陈晓光改为佚名。陈、谷二人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南阳张仲景大厨房公司等诉至法院。该案虽然最后以和解结案,但是被告将原作作者塑造的一个活泼可爱的采蘑菇的山区少女勤劳勇敢的形象完全变成经营性的广告内容,显然歪曲了原作的主题,篡改了作者的本意,侵入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领地。

    其次,是否因为修改而导致了对作品主题、精神的歪曲、篡改,重点考查因素之一是修改的幅度。一般而言,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是以修改形式进行的,而且这种修改要达到一定的幅度,如果只是轻微幅度的修改,则一般不认为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例如,在《招财童子拜年系列之拜年童子1》著作权案件中,被告对作品所作的改动仅限于局部和细微之处,作品主题、人物结构、绘画风格等均未发生根本变化,修改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与之相对,在北京陈幸福玩具设计中心诉上海声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普天同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有一幅涉案陈幸福兔形象被裁剪了约一半”,由于美术作品的一半被裁剪,显然已经根本改变了作品的主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2日

  • 《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发布—— 建议细化《著作权法》 完善平台版权治理

    《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发布—— 建议细化《著作权法》 完善平台版权治理


    编者按 8月31日,“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讨会暨《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发布”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学者以及业界专家就游戏直播、短视频著作权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推出的《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同期发布。

    网络游戏与直播节目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创生出一种新型互动的社交模式,即游戏直播。游戏直播行业的参与主体包括版权方、游戏直播平台、公会/经纪公司、主播、用户。这一行业在2016年后迅猛发展,如今已进入成熟期,市场规模与用户规模稳步增长,行业内外的竞争与合作共生,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趋向多元化,有效监管、政策扶持、裁判指引与行业自律并行,网络游戏直播行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8月31日,“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讨会暨《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发布”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召开。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推出的《白皮书》同期发布。

    《白皮书》结合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及合同纠纷案件情况,基于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监管及舆论的观察,梳理出当前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及恶意挖角纠纷时有发生、部分从业主播缺乏契约精神、公会/经纪公司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直播行业的整体口碑亟待提升等,这些挑战揭示了直播行业所面临深层次的法律、监管和政策问题,直播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迫切需要更前瞻、更统一、更稳定的政策法律环境。

    《白皮书》提到,游戏直播行业市场规模在2016年后取得迅猛发展,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年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游戏直播平台市场规模达到131.9亿元,同比增长62.6%。目前,游戏直播平台的收入结构较为固定,用户打赏、广告收入及游戏联运是游戏直播平台的三大主要收入来源。其中,用户打赏是游戏直播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平稳保持在接近90%的水平。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3.97亿,网民渗透率为47.9%。其中,游戏直播用户网民渗透率为28.7%,达2.4亿人。游戏直播用户整体以男性占比较多,30岁及以下年龄段用户为观看游戏直播的主力军,用户个人月经济收入主要集中在10000元及以下档位。

    《白皮书》提到,在经历了萌芽期、增长期、爆发期之后,中国的游戏直播行业已经进入了成熟期。整个游戏直播行业表现出机遇与挑战并存、竞争与合作并行、问题与发展共生的趋势。游戏直播行业总体上存在着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对于游戏直播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白皮书》提到了以下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突出,比如关于直播、录播、转播游戏画面的纠纷,关于盗播电竞赛事直播画面的纠纷,关于主播游戏解说的著作权问题,关于录制、传播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直播平台间的恶意挖角时有发生;部分从业主播缺乏契约精神;公会/经纪公司专业性有待提高;游戏主播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度的规范和指引;行业整体口碑亟待提升。

    为推动游戏直播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白皮书》提出如下建议。第一,进一步细化《著作权法》的有关法律条文,顺应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新需求。破解实践中关于“独创性高低”的认定难题,重新审视“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分类;明确在线内容分享行为的法律性质;完善平台的版权治理,重新考察平台注意义务的认定。第二,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竞争秩序,提升契约意识等角度出发,理顺游戏直播行业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晰作品使用规则和免责条件,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涉及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在网络游戏的行政监管及执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及细化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带动行业的精细化监管。第四,应强化对主播权益的保障及行为的约束,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核。相关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建立游戏直播行业的自治组织,使自治组织发挥更有效的自律功能。第五,游戏直播平台组织游戏直播以及用户、主播使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直播,原则上都需获得网络游戏开发商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积极推动提升直播行业的版权管理水平和规范。主播或者大型机构录制、上传、转播游戏画面,即便以短视频的方式呈现,都应当事先经过游戏权利人的授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游戏产业知识产权问题是近些年大家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红效应的渗透下娱乐需求呈现碎片化特征,短视频越来越受到关注,游戏短视频也是热点之一。由此产生了新产品、新的商业模式以及新的利益格局与冲突。为了研究这些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专门成立课题组,《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是近期研究成果的归纳,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今后法学院将继续深入课题研究,并就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热点话题进行专题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探讨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版权归属问题,应先明确两个基础的问题,网络直播游戏画面,到底能不能构成作品?是谁的作品?一旦明确这两点,后续许多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从网络游戏作品类型和属性谈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前提是有网络游戏作品存在。目前,大多数法院和学者基本上把网络游戏作品作为类电作品,应该说把它归为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作品。但是网络游戏的属性其实是集合作品,还包括很多种可能的其他作品类型。实际上从版权角度去看,网络游戏分为内部游戏引擎部分和外部资料库两个部分。内部游戏引擎是指计算机驱动程序,是单独的作品类型,外部资料库里面的文档,有音频、视频、图片、程序,还可能分别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或者美术作品,以及音乐作品等等。所以,网络游戏作品通常体量、篇幅相对较大,价值比较大,版权价值值得予以重视和保护。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可不可以构成作品?是谁的作品?游戏由用户终端设备登录,引擎调用资源库素材,在终端设备呈现,产生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

    直播画面的形成实际上是由直播者,进入游戏后进行一系列操作,调取了游戏开发者预先设立好的种种画面。这些画面实际上是属于原作品即网络游戏本身的。对于游戏画面的版权归属,一般应遵从协议,在无协议的情况下,应着重从网络游戏开发者与网络游戏主播的创造性考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在游戏画面版权侵权中,平台主张的合理使用抗辩难以成立。合理使用目的在于矫正市场失灵,即克服因无法获得授权而影响作品利用的问题。但游戏直播行业中权利人身份明确,使用者能够合理预见未经许可的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会严重损害权利人利益。平台作为成熟的商业主体,具备强大议价谈判能力,包括自行开发新游戏的能力,并不会发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因而,这种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大规模游戏直播行为和短视频传播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随着技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形式。这些在互联网领域表现为创作、生产、发行和利用作品方式有所改变,出现了很多新的使用方式和商业模式。在线内容分享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今年4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调整,新设了授权寻求义务与内含技术过滤的全面合作治理方案。实际上,我国国家版权局早在几年前,就在官网公布“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因此,游戏直播与短视频产业也应逐渐规范授权。我国目前应本着实践先行,待时机成熟根据平台治理情况再考虑是否需要立法的基本态度,鼓励平台创新版权治理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现实生活中网络游戏短视频异军突起,发展速度非常快。关于网络游戏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一般认定侵权行为的前提是,未经许可在网络空间平台进行传播,这个一般来讲具有商业性的目的。比如,直播的主播,解说中不是使用自己制作的短视频,而是用别人的短视频进行解说,总体上构成了对原告的市场替代品,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也就侵犯了原告的作品著作权。

    网络游戏短视频侵权责任,个人认为需要严格进行规制。我们要对不同主体,比如说使用者、著作权人、平台所有人本着一种交互合作的精神促进产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率的理念,应做好预防在前,促进正常机制运转的时候,还是以授权许可作为基本模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是应该根据游戏类别分类来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独创性,应该有两个方面。直播中,玩家玩游戏本身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在主播中涉及到直播解说,与观众的互动、服装道具、背景、音乐、表演、游戏镜头导播是否具有独创性。

    游戏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游戏软件设计者,为玩家预留创设空间,如常见的绘画游戏软件,这种游戏软件所产生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另外一种,比如,电子竞技类的游戏,整个游戏进程已经预设好了,一般来说没有独创性。对于这种电子竞技类的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要看第二种情况,即在直播中,主播的解说与观众的互动,服装道具、背景、音乐、导播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实践过程中,直播平台对网络游戏过程进行直播,应该要尊重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这里保护的是游戏软件设计者、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要直播游戏,应当取得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是构成侵权。

     

    作者:赵新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9月5

  •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两起微信著作权案,微信表情构成美术作品享有版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两起微信著作权案,微信表情构成美术作品享有版权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公司)告上法庭。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

    “微信表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据相应授权,对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权。判决被告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在“微信红包”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吹牛”软件中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原告“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作为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整体抄袭、全面模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电子红包的创作设计来源于生活中的实物红包,“微信红包”不具有独创性;“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原告进行作品登记前有大量与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发表,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不具有独创性;被告使用的电子红包与涉案作品存在差异。因此,被告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宣传其软件与“微信”应用软件存在关联,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微信红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认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赔偿原告合理开支9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法院是本着鼓励创新、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姜颖说:“对于原告有独创性的劳动,我们要进行保护,对于被告的恶意模仿,我们要进行打击制止,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要考虑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也要给被告一定警示作用,制止同类侵权行为。”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

     

    作者:赵新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7月22

  • 广东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粤”来越深入

    广东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粤”来越深入


    广东既是全国的经济强省、人口大省和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又是全国地市最多和市场主体最多的省份之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多年来,广东省不断提高工作站位,突出规范管理,狠抓关键环节,巩固拓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推动了软件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2018年广东省共完成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登记约28万件,占全国登记总量的24.28%,同比增长27.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达到1.1万亿元,同比增长12.2%。以金山为代表的国产优秀办公软件和以中望为代表的国产优秀工业设计软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

    6月至7月,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软件正版化工作检查组对广东省省级政府机关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检查组认为,广东坚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监管,积极推进使用国产软件;加强督查考核,推进责任落实,不断巩固拓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取得了显著成绩: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正版化率达到99.88%,省级政府机关使用国产办公软件占比超过94%,此三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

    加强组织领导是前提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软件正版化工作,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始终将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2012年3月,时任广东省长朱小丹同志部署在全省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与省直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的市长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推进的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推动广东省各级政府机关在2013年8月全面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比国家版权局要求的时间提前了半年,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充分肯定。2018年11月,版权工作由政府序列划转到党委系统后,广东省在全国率先调整了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和成员单位,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傅华同志担任省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挂帅主抓全省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强化了省联席会议的权威性和领导力,加强了党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得到了中宣部和部际联席会议的充分肯定。

    广东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充分发挥其在决策指导和综合协调方面的职能作用。省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政策文件,安排部署重要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了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强大合力,为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持续推进广东省软件正版化工作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除此之外,广东省还坚持将推进责任明确到人、明确到事。一方面明确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推进部门的责任,另一方面严格落实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起领导责任,同时也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负责信息化的部门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身上,完善省、市、县级政府和软件使用单位责任人数据库,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相关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

    加强服务指导是关键

    软件正版化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显著特征,推动工作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为推动工作落实,必须在加强服务指导、打牢工作基础上下功夫。在长期实践中,广东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经验。

    一是做好政策指引服务。为加强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指引,广东省联席会议先后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管理办法》《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20多份政策文件,编发简报30多期,印发各种资料汇编和工作手册共2000多套(册),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全流程管理提供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市县政府机关普遍建立了经费预算保障、软件资产管理、政府集中采购、年度审计、检查报告等制度规定,逐步实现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是做好宣传培训服务。广东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软件版权保护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软件版权知识进企业、进工厂、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利用“版权保护在广东”专栏,发布全省软件版权重大事件,公布广东省查处的软件侵权盗版重大案件,同时通过编印分发软件版权知识宣传册,使社会公众真正认识到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性,全社会尊重创造、尊重知识、自觉抵制侵权盗版的氛围更加浓厚。针对软件正版化工作技术性、业务性较强的特点,邀请国家版权局领导、软件正版化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2018年,全省共举办各类培训班85期,培训单位4238家,培训人员6561人,提高了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是做好政府采购服务。软件正版化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的主要体现就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为加强计算机软硬件的政府采购管理,最大限度节约采购资金,省版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文件,加强源头监管,严格落实新出厂的计算机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省版权局还与国内优秀办公软件提供商金山软件公司进行协商对接,推动金山公司以提供场地授权方式解决各级政府机关和国资委监管企业办公软件集中采购问题,降低使用者采购成本,有效实现了办公软件的正版化。2017年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又协调3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省直机关续购金山办公软件,实现了省直机关办公软件的正版化。与此同时,广东省按照确保政府信息安全优先、确保优秀国产软件优先、确保软件“性价比”优先的“三优先”原则,在办公软件全面使用国产软件的同时,推动正版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要求各单位在建设信息系统时须同时考虑国产软件的兼容性问题,对进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硬件产品进行可行性和安全性论证,推动优秀国产软件的广泛应用。

    四是做好软件版权保护服务。营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是保证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发展十分突出的任务,也是推进软件正版化的基本前提。全省各级版权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软件市场监管工作,加大软件版权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软件侵权盗版违法行为,为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2018年,全省查处了一大批软件侵权盗版案件,其中左某某侵权案还被国家版权局列入全国典型案件。

    加强监管督导是保证

    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没有督查就没有深化。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考核督查是推动工作落细落实的根本保证。

    首先,抓监管机制建设。推进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是更为艰巨的任务。近年来,省联席会议注重总结探索,在建设和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上下功夫见成效,重点抓了年度督查报告机制、软硬件采购源头监管机制、经费预算保障机制、软件安装使用管理机制和考核评议机制的建设和组织实施。2016年7月,部际联席会议印发《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后,我们又及时根据《指南》的要求,指导推动各地各单位建设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度、软件日常管理制度、软件配置管理制度、软件台账管理制度和软件安装维护制度等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使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起来始终有制度、有依据、有规则。

    其次,抓薄弱环节监管。软件的安装使用和规范管理是软件正版化工作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省联席会议根据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配置标准等文件规定,指导各软件使用单位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抓好软件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地,规范软件安装使用行为。要求各软件使用单位按照“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各类台账每半年更新一次”的要求,对软件正版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推动各软件使用单位将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再次,抓考核督查。考核督查是落实工作的有效抓手,广东省将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核体系之中,以此推动软件正版化各项工作的落实。2016年,广东省开始将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全省依法治省考核体系之中,与“法治广东建设”一同规划、一同部署,对各级政府机关和重点推进企业购买、安装、使用正版软件及建立和落实长效工作机制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在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委依法治省办的同时通报全省各地市。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均派出多批次考核督导检查组,对全省21个地市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督导,推动全省各地软件正版化工作往深走、往实走,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生动局面。

    (作者供职于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版权和印刷管理处)

     

    作者:宁建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8日

  • 书信著作权保护宜兼顾多方权益

    书信著作权保护宜兼顾多方权益


    书信,一般是指私人之间的通信书写件。而公文信函一般称为公函,有别于书信,《著作权法》对于官方文件性质的公函通常不予以保护。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书信分为有著作权的书信和没有著作权的书信。有著作权的书信,是指该通信书写件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载体形式呈现,也就是说,只要是一定的思想性表达形式的书信,应该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以,无论是手写的书信,还是打印的书信,甚至是视听形式的书信,只要满足《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作品构成要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大多数书信作品为文字作品。除了极特殊的自己给自己写信之外(例如写给未来的自己或不特定他人的一封信、书信体的自我回忆录等以书信形式表达的个人作品),其余的书信文字作品通常是合作作品,也就是通信私人主体之间共同完成的作品。因此,书信首先应该遵从《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关于合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书信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那么书信作者之间共同享有该书信的著作权;如果书信作品是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那么书信作者之间可以按份共有该书信的著作权。从兼顾书信著作权的保护与利用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认定书信作者就自己书写的那部分书信享有按份共有的著作权,只要正常利用,笔者不认为侵犯了他方通信者的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说,书信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应以最后一个书信合作作者的去世时间作为保护期限的起算点。在著名的《两地书》著作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即认定辑录鲁迅和许广平往来通信的《两地书》为合作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应按照后去世的许广平的时间期限来计算,支持了作为著作财产权继承人的周海婴的诉求。

    书信还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在我国,书法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无论是硬笔还是软笔书写的书信作品,如果具有审美意义,达到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门槛,都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如果书信作品是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特殊规定即应予以适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就书信作品来说,如果书信作品是硬笔或软笔书写并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则该书信美术作品就产生了如下情况:著作权的整体性权利或大部分权利仍然在书信书写人手里,而著作财产权中的展览权由书信的原件所有人享有,即书信的收信人或其他因合法渠道获得该书信原件的人享有展览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书信原件的所有人作为书信作品的物权持有者和展览权人,在行使自己的物权和展览权时,除了要尊重书信作品的著作权之外,还要注意维护该书信作品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在广受关注的钱锺书书信著作权案中,突出反映了上述物权所有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矛盾和利益调整。钱锺书书信的所有者将书信委托给拍卖公司拍卖,拍卖公司为了达到拍卖效果,将书信翻拍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以用于宣传拍卖活动,该行为被钱锺书书信著作财产权的继承者杨绛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为拍卖公司侵犯了书信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认为拍卖公司和书信原件所有人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隐私权。虽然,本案支持了原告方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主张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基于本案带来的书信手稿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行使与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冲突问题,实际上还存在着相当的争议和探讨的空间。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作者:丛立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627

  • 云服务、小程序等新业态遇到版权问题如何处理?

    云服务、小程序等新业态遇到版权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内容分享网站如果出现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网站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业内常说的“通知-删除”规则。但近年来,云服务、小程序等新业态爆发式增长,带来了治理难题。这些新业态往往集中于前端开发,后台内容则存于云端,如果它们中出现侵权内容,如何处理?是否还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近日,“云服务与小程序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学术界、司法界和业界专家进行了讨论。

      云服务、小程序中出现了侵权内容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出台。但一个共识是,做出判定要结合这二者的技术原理。从技术上看,小程序是开发者独立运营的一组框架网页结构,只通过指定的域名与开发者服务器通信,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小程序平台(比如微信、支付宝、百度等),开发者通过小程序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而云服务则具有客户数据私密性、数据存储分散性、内容不受平台控制等特征。

      基于这些技术特点,面对平台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小程序、云服务作为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认为,小程序服务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的侵权内容。当“通知”不可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并可以精准移除,“通知-删除”规则便丧失了意义。

      中山大学李扬教授认为,对于小程序这种类似于自动接入、传输和缓存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但是小程序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权利人设立某种便捷的接收侵权投诉的机制,并负有将权利人投诉转送被投诉人以便被投诉人进行反通知和申辩的义务。

      在云服务方面,阿里巴巴法务总监秦健指出,云服务属于底层网络服务,即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上海大学许春明教授认为,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不属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于小程序、云服务这些新业态的司法判例原则,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张奇认为,《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规定和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它仅仅是侵权责任归责需要考虑的要件之一。将是否采取某种措施等同于侵权责任的归责本身是错误的,应该综合考虑是否采取措施及其他合理归责因素,尤其应该考虑服务商的性质,有没有技术能力,有没有不采取措施的正当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亓蕾指出,对于类似于接入和传输服务的新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在技术可能做到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如果采取这些措施会使其违反普遍服务义务,在技术和经济上增加不合理的负担,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将侵权通知转送相应的网站。必要措施之一可以是转通知,而不是删除特定信息,厘清新业态的本质属性、鼓励技术创新与加强平台规则治理,平台方与开发商依法按规行事,对于云服务、小程序等新业态的健康发展都同等重要。

      而从目前已经出现的司法案例看,审判中也基本遵循了这些原则。2019年3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刀豆网络起诉微信小程序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小程序服务仅根据服务对象指令为其交互开发者服务器上的数据,其性质类似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在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罗定的“阿里云案”中,法院认为云服务虽然在技术特征和行业监管层面与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和自动缓存服务有所不同,但在对具体内容控制能力层面则接近于上述二类服务,而这二类服务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平台无法进入开发者服务器去定位和删除特定的侵权内容,但各平台都设置了明确的侵权投诉机制。如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百度智能小程序等平台都建立了小程序运营规范、小程序运营审核规范以及违规处理规则。公开资料也显示,2019年1月至5月,微信共收到1300多单投诉,下架处理300多单;错误和重复等无效投诉超过500单。

    作者:吕红桥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6日

  • 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改判

    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改判


    侵权游戏存储在租赁的云服务器上,版权方可以通知要求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游戏吗?这个问题现在有了答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游戏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案件。本案涉及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主体性质认定以及过错判定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就其出租的云服务器中存储侵权游戏软件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最终改判驳回乐动卓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一款名为《我叫MT online》的手机网络游戏。原告乐动卓越公司一审诉称,乐动卓越公司是手机游戏软件《我叫MT online》的著作权人。callmt.com网站提供非法复制《我叫MT online》游戏数据包的《我叫MT畅爽版》游戏。经调查发现,《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乐动卓越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停止为《我叫MT畅爽版》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1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乐动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发出的通知系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长时间不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主观上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客观上导致损失扩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阿里云公司侵害了乐动卓越公司对涉案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阿里云公司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1240元。

    阿里云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阿里云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服务系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亦不能采取该条规定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不适当地加重了服务器租赁经营者的运营负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云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云服务器租赁业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其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本案涉及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乐动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发出的通知没有提供能够准确定位侵权作品的信息,亦缺少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合格通知,故阿里云公司在接到该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即便乐动卓越公司发出的系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亦不应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或与之等效的“关停”服务器等措施,因为这与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对云服务器中的具体信息内容无法直接控制的技术特征及维护用户数据安全的商业伦理要求是相违背的。依据审慎、合理之原则,阿里云公司可以将“转通知”作为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本案涉及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主体性质认定以及过错判定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云服务器租赁行业的技术特征、行业监管及商业伦理的要求,最终判定作为云服务租赁服务提供者的阿里云公司不承担责任。此案对于我国云服务器租赁服务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将产生关键影响。

     

    作者:张倩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627

  • 国内电子地图数据著作权第一案宣判 电子地图数据信息保护别只盯着版权途径

    国内电子地图数据著作权第一案宣判 电子地图数据信息保护别只盯着版权途径


    2016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友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等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维图新公司索赔一亿元。由于案情复杂,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标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电子地图而是电子地图数据,因此,本案也被业内称为电子地图数据著作权第一案,值得深入研究。

    电子地图受保护毋庸置疑

    对于电子地图,我国法律规定相对明确,一般是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司法实务界对电子地图的图形(地图)作品属性多数是持肯定意见的,大量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案件以权利人胜诉告终。

    电子地图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原理,《实施条例》仅从功能、目的角度进行定义。但基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任何内容要想能够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其首先必须构成作品,因此,电子地图欲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其独创性如何予以体现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

    就电子地图作品的独创性体现,目前并不能从立法层面找到直接的解答。近几年司法实务界对电子地图作品独创性的观点趋向于“选择说”,即独创性体现于对个性化地图要素的选择以及安排。比如,(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案件中,法院针对电子地图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导航电子地图作为导航电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地图学为基本原理,用数字形式把地图各要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机组织、存储于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库文件之中。……对于地图作品而言,其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这种取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图者创作的过程。……因此,电子导航地图与其他地图一样,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从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角度解读独创性,可以最大程度回避内在逻辑矛盾,即地图本身是对客观地理现象、结构的直接反馈而导致缺乏创作空间进而无法形成独创性,这体现了司法智慧。

    电子地图数据不等于电子地图

    那么,电子地图数据的著作权保护能否等同于电子地图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对电子地图行业有所了解。电子地图行业中,存在电子地图数据采集者和制图者两个行为主体。电子地图数据采集者即地图道路、河流、建筑等信息的原始采集主体,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全面、完善、准确地收集特定区域的全部地理数据信息,该种地图电子数据信息往往可以汇总为一个可以使用专业地图软件打开的“数据信息库”。电子地图数据采集者采集的信息越全面、越准确,说明其采集技术手段越强。而如果想形成最终的电子地图,后续还需要根据不同电子地图的终端用户需求,选择合适的电子地图数据信息(比如是旅游地图还是纯粹的道路交通地图等),配以不同的图形、颜色以显示不同的事物,并通过计算机渲染的方式制作“地图瓦片”,并最终形成电子地图,后续渲染工作需要由制图方实施。

    在前述的一些权利人胜诉的案件中,笔者理解,之所以并未涉及电子地图数据的法律问题,应该是基于电子地图数据采集者与制图者身份的重合性,即多数电子地图数据采集者本身也具备制图能力,两者身份的重合导致电子地图的权利归属是清晰的。

    然而,当上述两者身份分离后,电子地图数据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笔者以为,电子地图数据的保护路径明显与电子地图本身的保护有所区别。因为电子地图数据本身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底层逻辑存在客观的矛盾性,即独创性的问题难以解决。如前关于地图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原理所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具备独创性是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但电子地图数据采集本身从功能和目的上,与独创性是难以自洽的。电子地图数据采集者对数据的采集需要以“客观、全面、准确”为基本原则,尽可能采集特定区域的全部有用地理数据,但在该种情况下,其采集的电子地图数据信息更类似于一个客观数据信息库,电子地图数据采集者对地理数据信息的选择空间被大大压缩甚至不复存在,这与前述司法实务界关于电子地图独创性体现在“选择性”的论证角度并不十分契合。另外,从《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角度考虑,对于反映客观地理事实的数据信息,何为表达、何为思想难以区分,两者存在混同和重合,而在表达与思想重合的情况下,基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地图数据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以防止对思想的垄断。

    当然,有相反观点认为,关于电子地图作品独创性的解读均为司法层面创设,而如果严格从立法层面解读,电子地图作品的有关法律规定既然只是提到了“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那么只要符合规定要求,即可构成地图作品,而且电子地图数据并非数据堆叠,通过专业的地图编辑软件是可以“打开成图”的,故电子地图数据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也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可能过于“机械”,并且如果成立,将对《著作权法》的根本原理产生较大冲击。首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有其底层逻辑,任何内容如果期望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自身构成作品是基础,也是保护的先决条件。而独创性是作品构成的最核心要素,因为对一个特殊内容的保护而摒弃对独创性的要求,冲击的将是整个《著作权法》体系,自然是不足取的。其次,电子地图数据信息在电脑中的存储方式确实是文件包形式,也可以被专业地图编辑软件打开进行前端显示,但一般情况下,这种前端显示的内容,依旧是以最为基本的点、线、面对客观地理要素的汇总,即在对客观地理信息的表达层面,使用的是最为基本、简单的要素形式,它与我们传统看到的导航、旅游等电子地图具有很大差别,终端用户几乎不能使用。因此,无论这种电子地图数据信息是以文件形式存储,还是可以为一种专业软件打开,至多只是一个内容的两种表现形式,一般难以对其性质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电子地图数据的著作权保护,电子地图数据的著作权保护目前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逻辑障碍。此外,笔者以为,作为电子地图数据采集者,对于电子地图数据信息的保护,可适当参考数据库信息的保护方法,而不必过分执着于《著作权法》层面。

    (作者供职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523 
  • 对高考数学试卷的原创解析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广东一教育机构起诉后法院终审改判

    对高考数学试卷的原创解析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广东一教育机构起诉后法院终审改判


    高考一结束,一些教育机构就开始解析高考各科试卷。那么对高考试卷的解析形成的文图是否享有著作权?广东一家公司组织专家对高考数学试卷进行全面解析后,还向广东省版权局成功申请作品版权登记。在发现其他网站“复制”上传其解析内容后,该公司起诉认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侵犯著作权成立,赔偿3000元。近期,深圳市中院二审后改判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任何具有数学知识的师生都将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如果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必将导致对高考试题解答及相关分析研究的垄断,妨碍正常的教学、研究工作,也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改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解析高考数学试卷并且申请了版权登记

    深圳市菁某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某教育公司”)从2009年开始经营一家名为菁某网的学习网站,通过收集试题、聘请名师解答等方式建立了海量的试题题库,涵盖小学、初中及高中各年级数、理、化、生等学科。

    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该公司立即组织答题老师对“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这套试题进行全面解析,“均属原创”。该套试题的解析制作完成后,2017年6月9日,菁某教育公司将该套试题发布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供用户使用。与此同时,菁某教育公司还对这套试题的解析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版权登记,并于同年9月6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2017年高考试题解析1:全国卷Ⅰ、Ⅱ、Ⅲ、文科数学”,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L-00001637。

    发现其他网站有解析内容起诉一审胜诉

    菁某教育公司稍后发现,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丁公司”)未经其许可,复制涉案作品,“被告豆丁网站的该套试题及解析与原告的作品完全相同”,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向互联网所有用户发布,供用户阅读收取下载费用,添加广告。

    菁某教育公司认为豆丁公司此举侵害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试题作品、立即停止侵权并从经营的网站中移除、公开赔礼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被告豆丁公司则称,涉案作品并非其上传,也非其在售卖,其只是文档分享平台。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凝聚了创作人对高考试卷的理解、考点归纳、分析、解答及点评,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结合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认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

    二审改判数学试卷解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豆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指出,菁某公司主张的试题解析主要由数学符号、字母、数字、简短文字(数学领域特有名词)构成,形式简短,解题方法也仅是常规解题思路,试题解析无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审查明:豆丁公司所提交相关资料显示,豆丁网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文件分享平台,豆丁公司对用户上传文件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但会提示用户不得上传盗版、侵权内容。“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及解析”系由豆丁网用户“一品江山”上传,“一品江山”真实姓名是费某某,涉案文档的上传时间2017年6月12日13时许,删除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11时许,交易次数3次,交易额为30豆元,下载次数为13,有三个下载用户ID。

    深圳中院二审指出,现有证据表明,豆丁网的用户“一品江山”仅提供了“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及解析”下载,其28页内容与《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第1-29页相同,但并不包括《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的其他内容,也即不包括第30-57页“考点卡片”内容。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第1-29页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保护表达同样会产生思想垄断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与表达已经不可分,这种有限的表达也被视为思想从而不能受到保护。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空间以及信息等概念的一门学科,是由各类概念、规则、公式、定理等构建起来的科学。由于数学这一学科严谨性特质的要求,数学题的解答一般均应遵循一定的规则。

    二审认为,《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1-6页为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也即当年高考数学试题,菁某公司不能对其主张权利。《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的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部分包括试题、考点、专题、分析、解答、点评等内容。但显而易见,该部分内容极为简单,主要是对公式、计算过程及考点等的分析、说明,且任何具有数学知识的师生等都将作出基本相同的演算,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如果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必将导致对高考试题解答以及相关分析研究的垄断,妨碍正常的教学、研究工作,也违背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操作的基本原则。豆丁公司关于《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的试题、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上诉理由成立,二审予以采信。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菁某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董柳 来源:金羊网 时间:2019年6月17

  • 遇到“碰瓷维权”,也有机会反证

    遇到“碰瓷维权”,也有机会反证


    近几年,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日益发展,商业版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起诉企业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急速增多。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为例,从2017年至今,该院类似案件已超过千件,案件标的超过千万,涉及图片、文字作品、音像作品等主要知产领域,被告企业也以败诉居多。

    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权属认定、侵权行为认定、权利限制等方面注重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著作权人正当权益、明确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为被诉企业应对版权公司的“碰瓷式维权”提供了反证机会,对遏制恶意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署名推定”确认著作权属 “碰瓷式维权”频发存在现实因素

    作为音乐作品的拍摄者,肆达唱片公司与唱鸟公司签订协议,允许唱鸟公司以版权方名义向全国多家KTV先发律师函、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日园公司应诉后提出相反证据,认为MTV的著作权人应为制片人,且自己已经交纳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唱鸟公司无权起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此外,制作收录相关作品的音像出版物的主体,不必然是该作品的制片者。

    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肆达公司就是著作权人,唱鸟公司不能基于协议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遂依法驳回起诉。

    “如何确认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本案的承办法官、思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李缘缘介绍说。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司法实务中,“署名推定”原则是确定著作权权属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所谓的“署名推定”原则,来源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提出著作权侵权之诉的原告应首先提交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据的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有了“署名即获权”这一张通行证,商业版权经营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批量式维权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当今法律环境下,这种‘碰瓷’维权现象的活跃是难以避免的。考虑到这些,法院在司法实务中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中‘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个规定,对举证责任也进行了合理分配。”李缘缘说。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完成权属证据的举证责任后,被告可以提交相反证据来进行反证。如果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由此可见,针对著作权的权属认定,“署名推定”与“相反证明”缺一不可。

    “时事新闻”界定范围严格 媒体应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智力创作成果的同时,也考虑到文化传播和传承的必要性,对著作权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允许合理使用行为的存在,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而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媒体对何种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导致其极易成为版权公司维权“攻击”的对象,最终被诉侵权并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有些媒体就把‘时事新闻可以合理使用作品’这个法律规定视为‘尚方宝剑’,并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李缘缘说。

    厦门某报社编辑人员为了配合基层典型采访专栏,在排版时随手在网络上找了一张“华表”的图片以体现浩然正气。不久,北京某图片公司声称其是“华表”照片的著作权人,要求报社赔偿损失。报社则以报道时事新闻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为由进行抗辩。

    思明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虽然该图片公司同期在全国提起的“华表”图片维权案件超过百件,明显有碰瓷维权的倾向,但经审理查明,该图片公司确实为涉案作品的版权方,报社确实有不合理使用作品的行为。最终,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定报社赔偿3000元。

    李缘缘介绍说,媒体使用著作权作品时要构成合理使用,应同时具备“时事新闻”和“不可避免”两个关键要素。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因此,时事新闻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和即时性两个特征,既要求客观报道,不掺杂报道者的个人感情色彩和评论,还要求在短期内迅速完成传播。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不可避免”,媒体使用作品的范围已经被进一步限制,即所用作品与新闻报道必须是一种不可分离、不可替代的关系。

    回归本案中,法院认为,报社开设的专栏不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并非属于时事新闻。报道内容与“华表”图案也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完全可以使用其他图案来代替,不应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使用。

    “准确把握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可以为媒体行业如何合法地使用作品、提醒媒体预防著作权侵权风险提供参照依据。”李缘缘表示。

    代表委员建议出台指导意见 精准把握侵权裁量标准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汝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有些图片公司和个人以侵权为由恶意索赔,地方法院却没有判决标准。因此,他建议“两高”尽快出台著作权裁量指导意见,使文化市场有法可依,健康有序发展。

    而在今年初的福建省两会期间,福建省人大代表陈展弘和省政协委员刘安娟也提出,福建司法部门可以从司法务实的角度出发,尽快出台省内的著作权侵权裁量指导意见。

    “媒体行业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已经偏离了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陈展弘表示,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精准掌握到媒体转载到没有署名或来源的作品后,想方设法联系上这些图片的版权方,通过低价购买等方式获得短期版权,然后向多家转载媒体索要几万、几十万元的版权费,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影响了著作权领域的法治生态环境。

    陈展弘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裁量依据,因此导致基层法官在判案中使用的赔偿标准偏高,给媒体和其他版权消费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遏制“碰瓷式维权”这类恶意诉讼带来的负面效应,陈展弘建议,可以适当调整著作权侵权的裁量标准。对于主观恶意程度较轻的,客观上属于公益行为的,媒体间相互转载扩大社会影响力的,版权代理公司、图片公司、个人批量起诉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制定最低裁量原则,最低裁量的标准则可以参照福建省的经济情况、媒体性质和主观意识等来设定范围。

     

    作者:王莹 杨长平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日

  •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性质亟待明确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性质亟待明确


     

    近年来,随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火爆,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盗版侵权行为不但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难点。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版权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认定有争议,二是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的盗版侵权行为难以管控。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认定存争议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直接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采取列举的方式纳入作品的范畴,导致执法、司法和学术界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较大争议。其他国家也做法不一,大致形成了直接肯定其作品属性或通过邻接权保护这两种模式。但是,这些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能够真实反映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各方的利益诉求,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结合我国当前《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来看,作品是指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在内的具有独创性的并固定在某种介质上可进行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结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特点,其性质界定的关键在于独创性的认定。笔者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因为一般而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包括对不同赛事画面进行摘取选择、机位设置、镜头选择、编导参与以及主持人的解说分析,这些内容看似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我国司法实践也有通过个案方式肯定其作品或录像制品属性的案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节目就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要求。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虽然已将“视听作品”纳入作品种类之中,其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就目前的定义而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并非“创作的作品”,其充其量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录像制品,而这种保护程度也较低。

    在现有立法条件下,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从更本质的角度观之,体育赛事直播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多以非结构化的数据方式存在,而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又规定了数据受法律保护,这就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建构合理的数据权利,确定直播节目数据内容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则,对于体育赛事直播产业链各参与主体利益的保护比现有的著作权和债权保护更加有力。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盗版侵权现象如何解决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在网络中存在的大量盗版侵权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法律属性不明确。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第二,违法成本低。通过获取具有转播权的信号进行转播,侵权者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方式进行二次传播、破解网站、盗取直播信号,并采取屏蔽原画面水印、原直播声音等方式进行盗播。即使被诉,被侵权人也会因证据问题、“避风港原则”等难以获得等价赔偿。第三,网络直播存在技术隐患。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直播信号加密很容易被破解,网络平台的安全技术有待升级,侵权防御能力不足。第四,普通群众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形成了免费观看体育赛事直播的习惯,这也是盗版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针对体育赛事直播盗版侵权猖狂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遏制。

    首先,明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权利性质和归属。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内容在性质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数据。通过赋予直播节目制作方数据权利,允许其根据他人的使用情况收取费用,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各相关方的利益保护具有合理性。

    其次,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通过更换域名、网站名称等各类形式进行违法体育赛事直播的行为,应加大对其处罚的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不能仅以删除相关链接而结束,对于侵权行为严重涉及犯罪的,还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主体与普通民众应加强权益保护意识。一方面,体育赛事直播应当从技术、管理和法律层面建立数据保护制度,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数据权利的归属和使用规则;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应尊重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方的劳动成果,逐渐建立付费观看的消费习惯。

    (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

     

    作者:齐爱民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5月16


  • 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宣判 软件自动生成的文字内容不构成作品

    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宣判 软件自动生成的文字内容不构成作品


     

    人工智能时代,软件已可自己生成相关内容。那么,这些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判令其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60元。

    据了解,此案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首次对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回应,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根据本案原告菲林律所的起诉,该所系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系法人作品;2018年9月10日,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造成菲林律所的相关经济损失。据此,菲林律所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费用560元。

    对此,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但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报告中的数据并不是菲林律所经过调查、查找或收集获得,报告中的图表也不是由其绘制所得,而是由分析软件自动生成,因此涉案文章不是由菲林律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此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现行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给予充分保护,就不宜再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因此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

    此外,法院还提出,本案中涉案的分析报告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软件研发者显然与分析报告的创作无关;软件的使用者仅在操作界面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这种行为没有传递软件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就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因此,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亦不能构成作品。非创作者自然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应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标明系软件自动生成。

    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法院指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菲林律所消除影响,并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驳回菲林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徐伟伦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5月7日

  • 广东推出版权维权保险 侵权立案即可赔

    广东推出版权维权保险 侵权立案即可赔


     

    记者19日从广东省华南知识产权文化促进中心了解到,相关险企联合版权公证保管平台在广东推出了版权维权保险,用户在投保后,作品版权遭遇侵权并立案后,即可获得相关费用赔偿。

    在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保险产品主要围绕专利、商标展开设计并推广,但版权保险市场却相对空白,尤其是在作品维权保险领域。此次,平安产险广东公司与原创易安版权公证保管平台合作,为相关用户提供作品版权维权保险服务。

    用户原创的作品通过原创易安平台系统上传到公证机构的服务器进行存储获得公证保管,上传的作品一旦被侵权,可凭法院立案通知书等,获赔前期维权费用,无须等候案件最终结果。

    平安产险广东公司科技互联网业务部总监肖鲲介绍,版权维权保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几乎覆盖了所有创作类型,涉及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众多领域。

    同时,相关险企将为版权平台用户的作品提供全面的维权费用损失保障,包括调查费用、法律费用以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损失,为作品版权公证保管平台用户保驾护航。

     

    作者:荆淮侨 来源:新华社广州 发布时间:2019419

  • 人工智能高速发展挑战法律应对能力

    人工智能高速发展挑战法律应对能力


         “西窗楼角听潮声,水上征帆一点轻”。这是一首来自于机器人的原创诗。这首诗的著作权属于谁?

    扫地机器人算法不完善,清扫过程中用力过猛撞坏了室内财物。你能找谁赔?

    浏览过摄影网站后,各类摄影类相关产品和资讯就不停向你推送。这种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精准营销合法吗?

    4月9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办的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上,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和法官一起,围绕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人工智能开始改变生活,自动书写司法文书以秒计速

    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的驱动下,人工智能加速发展,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语音输入、路况导航、拍照识物、自动刹车……人工智能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变化,每个人都已不陌生。2019年产业创新创投论坛预测,今年我国的人工智能和新产业规模将达到960亿元。在此次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上,记者还看到了更多前沿应用。

    字节跳动人工智能实验室总监文林福在会场现场展示,打开手机自拍视频功能,女生可任选颜色为自己“涂口红”,甚至可以交给系统根据当天的着装、头型等自动选定适宜的口红颜色和样式;自动生成大长腿、瘦脸、去斑、长睫毛等各种美颜美体功能实现瞬间变身。这是抖音App在加持人脸识别、智能特效、手势肢体、AR、3D等技术后的神奇“变身术”。

    在车辆驾驶领域,百度智能驾驶事业群公共政策高级经理宋德王介绍说,主动刹车、车道偏离自动修正、自动泊车、智能跟车等自动驾驶技术已开始广泛应用。去年,全球首款L4级量产自动驾驶巴士阿波龙正式下线,开始在全国首个无人驾驶商业示范运营项目正式运行。阿波龙颠覆了传统汽车的概念,没有方向盘、没有油门和刹车踏板,通过相关传感器,具有车流判断、路牌识别、避障等能力,从而实现无人驾驶。

    爱看老电影的影迷们也能够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实现视觉的自动升级。经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朱媛的演示,老片的540P视频分辨率已可轻松升级至1080P的高清水平。

    中国社科院创新工程执行研究员杨延超为与会嘉宾演示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相关应用。160秒,相关软件就完成读取基本资料、分析法律关系、抓取专利数据库、书写完成专利申请书的全过程。

    记者了解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实现机器人智能引导、当事人身份自动识别、案件诉讼风险的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人工智能翻译、5类裁判文书一键生成等诸多场景应用,部分功能已达到秒速完成,其中,诉状自动生成功能半年内已累计使用超过两万次。而这背后,均离不开人工智能技术的赋能。

    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但未经告知默默抓取恐侵权

    与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相伴而生的是纷至沓来的伦理挑战与新型法律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黄铁军介绍说,3月18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办公室召开治理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在会上说,应高度重视和前瞻预判人工智能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注重激励发展与合理规制的协调,防范和应对可能带来的风险,全面开展人工智能治理方面政策体系、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的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在数据垄断、智能滥用、隐私保护、伦理道德不平等智能操作以及对社会结构的影响等重点领域,加强监测预判。

    人工智能发展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李经纬有着切身感受:“我曾在某电商平台搜索商品,此后这家电商平台便会自动推送与之前搜索相关的商品给我。某旅游网站的老用户打算外出旅游,相关旅游网站会自动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利用之前抓取到的一些个人消费偏好,推送一些相对于新客户而言价格更高的旅游产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数据杀熟。”

    李经纬说,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了一定规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可以设想,如果相关网站平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了大数据杀熟,当事人又该如何进行举证,这对非技术人员来讲恐怕非常困难。“此外,网站平台在抓取用户搜索信息、消费习惯等数据时,是否经过授权?如果未经授权静默抓取用户个人信息并加以利用,甚至对外共享,这种行为我认为已经涉嫌构成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认为,人工智能类产品构成侵权通常涉及四个方面,除了类似扫地机那样的产品缺陷侵权以及用户自身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的侵权外,像上述人工智能软件、产品等未经授权不断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会构成功能侵权。但是,对于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承担,还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机器人写诗画画发新闻,这些作品著作权属于谁争议较大

    人工智能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备受关注。

    微软公司的“小冰”作为跨平台人工智能机器人,不仅会原创诗词,还出版发行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此次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列举了机器人创作的油画、音乐、新闻等作品,可谓文艺范儿十足。

    “从法律角度看,小冰创作的诗著作权属于谁?署名权又是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目前,我国著作权包括修改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有些权利确实应属于自然人或法人,可有的权利应属于机器人自身,比如署名权。因此建议未来修改著作权法时,将署名权与著作权分离,突破目前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限制。

    不过,张平也提出,机器人创作必然是在对其他艺术家作品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的,此时的创作就可能涉嫌抄袭、剽窃,如何划线定性也是应当正视和研究的法律问题。

    但在人工智能涉及到的著作权领域,专家观点并不一致。

    “法律的确需要关注新技术,回应技术提出的新问题,但是法律并不能直接调整技术,只能是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的观点是,对于当下弱人工智能阶段,还需要观察技术对社会关系的影响程度,耐心等待更多的纠纷样本产生,不能先于社会关系调整法律。

    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取得著作权的问题,李琛认为,人工智能设计者利用这项技术生成创作物,容易满足著作权的取得条件,用户把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创作的辅助工具,添加明显的人为取舍,也可以取得著作权,但如果只是通过简单指令生成的作品,相关权利还需要具体分析。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人工智能虽以学习、模仿为基础,但完全可能生成比人类的一般平庸作品具有更高艺术价值的创作物,在人工智能时代,是否还要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套用到机器人上,是值得讨论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也会从量变到质变,后期可能冲击社会结构,改变社会看法,从而赋予人工智能更多的权属地位,因为机器人创作的是否属于作品,说到底是价值层面的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的观点是,讨论人工智能的时候需要结合其发展阶段,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实现能够独立形成自己的意识,独立表达和实施自己的意识,那么其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不可否认,人工智能技术对当前生活的确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颠覆,但还没有到颠覆现有法律的程度,因此对于法律的发展没有必要过分恐慌。

     

    作者:黄洁 徐伟伦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4月11日

  • “苏大强”“葛优躺”:走红表情包版权算谁的

    “苏大强”“葛优躺”:走红表情包版权算谁的


         电视剧《都挺好》的热播让剧中父亲一角“苏大强”成新晋网红,其表情包在社交媒体中刷屏。

    事实上,名人或著名角色的表情包在社交媒体中的使用由来已久,包括“葛优躺”“小岳岳系列”“周杰系列”等,卡通emoji表情符号和真人emoji的广泛使用是在线社交发展的正常现象,也有不少表情包职业作者因此收入颇丰。

    在法治意识增加的当下,人们也开始关心表情包背后的法律问题及责任。简单地讲,表情包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表情包作者因创作产生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表情包作者的创作和传播行为,是否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主要围绕与表情包相关的三个关键词,即“表达”“情理”与“包容”来展开讨论。

    首先谈谈“表达”。公众的表达自由是宪法性权利,公众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包括对影视作品的评论、戏谑和模仿。因此,公民如根据自己的喜好,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或是表达自己的情绪,用于和他人交流,基于影视作品或真人创作表情包,应被认为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著作权保护表达,但不保护思想。如果表情包的创作展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比如在设计构图、组合等方面有自己的艺术加工和原创成分,就应被认为有独创性。这种表情包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苏大强漫画表情包;但若仅截取了影视作品中的单帧或者多帧画面形成的表情包,仅配上一些文字,一般不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而构成作品。

    基于影视作品角色或真人形象创作而成的表情包,还应根据情势考虑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我想谈的“情理”。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是著作权。如果表情包的创作援引的是影视作品中的单帧或多帧作品,或者是剧照,或者是作品台词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的,则需取得影视作品制片方的授权。当然,个人的合理使用除外。

    第二是肖像权。如果表情包使用的是真人形象,或虽然使用的是卡通形象,但普通公众能将其与真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话,那么若表情包的使用有营利性目的,例如,用于商家的广告宣传中,则涉嫌侵犯相关主体的肖像权。如杨超越案和葛优躺案。

    第三是名誉权。目前在社交应用中还存在一类表情包,其对真人形象进行了不雅的改编,或者配上了不雅文字。如果达到了一定的贬损程度,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这样的表情包无论是否有营利目的,都涉嫌侵犯相关主体的名誉权。

    著作权法不仅保护权利人,其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鼓励作品的传播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很多善意的,非营利的表情包的创作与传播,实质上促进了相关作品的传播,以及明星知名度的提升。我以为,对于此类表情包,不妨秉持“包容”的精神,不必动辄发函、起诉,可能对公民表达、权利人形象、文化市场繁荣和减少司法诉累皆有裨益。

    总之,厘清表情包整体上的权责,能够更好地保障表情包作者、主角乃至出品方的权利,避免无意识的侵权,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作者:林蔚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9年49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进行游戏直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进行游戏直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月18日通报称,该院近期作出裁定,山西省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立即停止西瓜视频APP直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通报一出,即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这个禁令被业内称为“针对游戏直播平台的第一个知识产权禁令”,对游戏直播领域的版权保护有示范意义。

    一直以来,业界对网络游戏直播中所涉及的一系列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存在不小的争议,司法实践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和回答也并不一致。法院裁定西瓜视频APP停止直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让游戏行业从业者欢欣鼓舞。而在去年的亚太版权年会上,一些专家学者也曾就网络游戏的相关版权问题进行深度探讨。

    游戏直播授权亟待规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月28日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普及率达59.6%。其中,网络游戏的用户规模达到4.84亿,使用率为58.4%。根据工信部最新公布的《2018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2018年网络游戏业务收入1948亿元,比上年增长17.8%。

    网络游戏用户数量和业务收入数据令人震撼,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纠纷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网络游戏直播授权亟待规范。

    “要理清网络游戏直播授权问题,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网络游戏直播。”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说,网络游戏的直播是集合作品,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内部,另一部分是外部。内部指的是游戏的引擎,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外部指的是资料、音频、视频、图片、文档等。

    对于法院裁定西瓜视频APP停止直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这一案例,丛立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一禁令对游戏直播行业具有示范意义,案件虽然涉及《王者荣耀》这一款游戏,但从法院对游戏直播行为定性来看,明确了直播平台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游戏直播业务。”

    直播画面版权归属存争议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版权的归属到底怎么判定?对于这个问题,争议一直不少。在丛立先看来,这个问题分为有协议和无协议两种不同的类别,在无协议的情况下,主播也可能拥有版权。

    不同的案例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法律裁定。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游戏画面被视为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传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但是在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却给出相反的观点:“由于涉案赛事的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对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对于这个案例,香港城市大学博士何天翔认为:“斗鱼案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情况,我们需要考虑游戏画面的价值转移。”

    游戏公司也已意识到游戏画面的直播亟待规范化。2月14日,腾讯游戏发布《关于直播行为规范化的公告》,公告提出:“游戏内容与游戏直播内容存在天然的版权关联,作为直播行业及其衍生领域的内容提供者,腾讯承担其游戏内容合规运营责任的同时,也有责任推动基于腾讯游戏画面的直播内容和授权的规范化。”

    外挂侵犯何权尚需界定

    今年2月刚刚发行的《Apex英雄》等游戏,给网民带来娱乐的同时也催生了副产品,与游戏本身一并进入公众视野的还有外挂软件。基于晒榜单、追求高分等需求,外挂软件在众多网络游戏中屡见不鲜。

    对于外挂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国内之前也有很多案例讨论游戏外挂的正当性,有一些案例认定外挂侵犯了游戏开发者的作品复制权,也有案例认定其侵犯了修改权,还有案例认为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甚至有一些案例认为提供外挂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涉及非法经营罪。熊文聪说:“关于外挂问题,有很多讨论,目前没有统一的答案。”

    不仅仅是在中国,国外的游戏玩家们对外挂的讨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来自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的教授苏珊·科贝特说:“新西兰人花了更多的时间玩游戏,而不是看电影或听音乐,并且有越来越多的人在线注册玩游戏,网络游戏给经济作了很大的贡献。”苏珊·科贝特站在玩家的角度对网络游戏中的外挂行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苏珊·科贝特说:“有的游戏中会有一部分比较无聊,玩家就付费采用自动程序,让机器帮助他们进行游戏。游戏开发者禁止玩家使用任何自动玩游戏的程序,他们认为所有的这种程序都是在作弊,但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因为不是任何一款游戏所有的环节都那么有趣,所以在那种无聊的环节中,用机器人来玩其实是可以理解的。”

    虽然目前对于外挂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答案,但丛立先认为,网络游戏是新兴产业,平台侵权获利极大。和巨大的利润空间相比,即便平台被判抄袭,游戏开发者需支付的民事惩罚金额也不会很高,这种惩戒是没有威慑力的,社会治理效果也并不好。也正因如此,多位专家建议司法态度和裁量标准尽量统一,以便有利于网络游戏行业更好地发展。

     

    作者:袁舒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4日

  • 广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 一键调取

    广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 一键调取


    消费者网购和商家发生纠纷,到广州互联网法院线上平台起诉,系统即自动关联电商平台订单,提取证据;在案件审理的全流程,系统都可自动关联所有已存证据,批量调取证据链……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线运行“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破解涉互联网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举证难、举证成本高等难题。

    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半年以来,月均立案咨询增幅19.2%,受理案件数量增幅10.8%,尤其是网络著作权、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潜在案件数量激增。“在近3个月的前期调研中,我们发现,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网络信息隐私保护不足、治理风险识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涉网诉讼频发,也造成了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认为。

    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联合三大运营商、大型互联网企业等30多家单位,共同搭建“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建立一个“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平台创新“一键调证”新方式,以电子数据的规范存储、安全调取、便捷认证,满足互联网纠纷在线审理需求,让“足不出户的诉讼”更简单、更可靠。

    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广州互联网法院还和各成员单位共同完善平台安全许可授权机制、接入与管理标准,并对平台数据提出了具体的认证标准与规范。

    平台试运行一周以来,存证数量已达261315条,其中涉及互联网金融类证据材料124310条;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类证据材料108172条;网络著作权类证据材料28817条。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春和表示,“下一步,将深入与各个单位、各所机构、各家企业协同合作,以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司法信用共治平台作为社会协同治理的有力推手,打造更加清朗、更加安全、更加公正、更加有序的网络信用生态系统。”

     

    作者贺林平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4月1日

  • 伴奏也有版权,使用需获授权

    伴奏也有版权,使用需获授权


     

    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在网络上下载免费的音乐伴奏进行歌曲演绎,不少平台瞄准商机,推出相应的服务。殊不知,未经授权提供音乐伴奏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狗公司)起诉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下称天格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就约我吧公司)著作权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酷狗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离开悲伤》伴奏下载的行为,侵犯了该歌曲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伴奏引发纠纷

    酷狗公司向天河法院起诉称,其经中国台湾丰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获得《离开悲伤》等多首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天格公司、就约我吧公司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去除了《离开悲伤》中人声演唱的部分,不但破坏了该歌曲的完整性,还涉嫌侵犯了酷狗公司对伴奏部分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据此,酷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天格公司和就约我吧公司经天河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天河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天河法院认为,酷狗公司经授权享有《离开悲伤》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客体为歌曲伴奏及演唱内容的结合,两者不可分割,酷狗公司对于该歌曲的伴奏或演唱并不分别独立享有相关权利。被控侵权歌曲仅为伴奏音乐,内容与酷狗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内容有较大区别,其播放并提供下载的伴奏音乐的行为也未侵犯酷狗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权利。据此,天河法院驳回酷狗公司对该歌曲所主张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酷狗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酷狗公司与天格公司、就约我吧公司就原审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人提供《离开悲伤》录音制品的伴奏下载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一一审理。其中,在他人提供《离开悲伤》录音制品伴奏下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离开悲伤》录音制品内容包括歌曲伴奏及演唱,该歌曲伴奏及演唱的结合构成录音制品权利客体,录音制作者及其相关权利人不能单独以歌曲伴奏或演唱分别主张录音制作者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单独利用歌曲伴奏或演唱实施受录音制作者权控制的行为。原因在于:首先,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包括权利客体的全部内容并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录音制品中的伴奏及演唱进行分离已成为现实,用技术手段分离后的伴奏并没有形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权益;最后,伴奏是该案《离开悲伤》录音制品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也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提供《离开悲伤》录音制品的伴奏下载行为侵犯该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天格公司和就约我吧公司提供《离开悲伤》录音制品的伴奏下载行为侵犯了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案件值得关注

    该案二审判决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分析,该案二审判决既明确了音乐伴奏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也给相关从业者敲响了版权保护警钟。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少人认为,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为歌曲伴奏及演唱内容的结合,两者不可分割,相关权利人对于歌曲的伴奏或演唱并不分别独立享有相关权利,他人若提供下载伴奏音乐,不会侵犯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即便相关权利人可能很难单独以歌曲伴奏或演唱分别主张录音制作者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单独利用歌曲伴奏或演唱实施受录音制作者权控制的行为,这对推动音乐行业版权保护和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作用。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安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今用户对音乐作品的消费需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多元化趋势,这也催生了音乐伴奏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专业提供正版音乐伴奏的平台开始出现,这也让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获得更多收益。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很多平台、机构等缺乏足够的版权意识,未经授权向用户提供音乐伴奏的下载服务,有的还从中牟利,这无形中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此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持不同意见,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为歌曲伴奏及演唱内容的结合,两者不可分割,权利人对于歌曲的伴奏或演唱并不分别独立享有相关权利,他人播放并提供下载伴奏音乐的行为不会构成侵权。

    “该案二审对业界争议较大的上述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不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也有利于推动音乐伴奏的授权合作和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的进步。此后,他人若想再未经授权提供此类作品的下载等相关服务,就会三思而后行了。”杨安进认为。

  • 2018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2018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国家版权局评选出2018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现予发布:

    一、中宣部统一管理全国版权工作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著作权管理工作由中央宣传部负责。4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揭牌仪式在京举行。党中央决定中宣部统一管理版权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宣传思想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版权工作迎来重要发展新契机。

    二、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持续好转

    2018年,国家版权局继续推动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不断规范,先后约谈大中型唱片公司和网络音乐服务商,推动腾讯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等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达成版权合作,各方将99%以上独家音乐作品开放授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国家版权局相关微博阅读量达4174万次。国家版权局指导各方完善授权模式,协调各方合作共赢,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取得进一步积极成效。

    三、“剑网2018”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短视频版权秩序

    2018年7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剑网2018”专项行动,针对新兴短视频领域中的版权问题多措并举、重拳出击,重点整治短视频领域各类侵权盗版行为。按照“剑网”行动要求,抖音短视频等15家短视频平台切实加强版权保护,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共下架删除各类涉嫌侵权盗版短视频作品57万部,短视频版权秩序得到显著改善。

    四、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

    为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加强媒体版权保护,2018年,有关媒体行业协会在完善授权交易机制、加强行业版权自律、开展行业版权合作等方面开展了许多探索,推动版权保护、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12月15日,30多家主流财经媒体发起成立“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共同抵制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新闻作品的行为,提高对作品转载的议价能力,推动实现常态化监控和维权、市场化交易等。

    五、电商平台与反盗版联盟合力遏制网上销售盗版行为

    2018年10月21日,阿里巴巴集团与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期间,就图书版权保护计划签订合作协议;11月9日,拼多多平台与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及少儿出版反盗版联盟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就图书版权保护签订合作协议。各方共同推动版权社会共治,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电商平台与权利人版权合作,构建从源头遏制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的新模式。

    六、多地查处盗版案件保护金庸作品版权

    2018年10月30日,著名作家金庸先生逝世,引发社会各界怀念热潮,盗版金庸作品图书乘机牟利。北京、天津、浙江、河南、河北、广东等地版权执法部门集中查处了多起销售盗版金庸作品图书案件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保护金庸作品版权。其中,北京顺义查获盗版金庸图书18万余册天津静海查获盗版金庸图书11万余册浙江杭州查获盗版金庸图书2.7万余册广东广州查获盗版金庸图书近2万册;河南郑州查获盗版金庸图书1万多册。

    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首起著作权案件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抖音短视频”案成为其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我国首个短视频平台帮助用户维权的案件。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对于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案也凸显了在网络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占有较突出的比重。

    八、2018年中国版权金奖颁发

    2018年10月19日,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苏州举办2018年中国版权金奖颁奖仪式。《新华字典》等6部作品获“作品奖”;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获“推广运用奖”;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获“保护奖”;苏州市版权局等4家单位获“管理奖”。中国版权金奖作为我国版权领域最高奖项,用以鼓励和表彰在版权创作、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收到良好社会反响。

    九、我国版权产业增加值突破6万亿元

    2018年12月25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了2017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结果:2017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6.08万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7.35%。其中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3.81万亿元人民币,占我国GDP的4.61%。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达636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2%。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呈持续增长态势,网络版权产业增长较快,版权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十、版权司法审判规则不断完善

    2018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涉及基本规定、权利客体、权利归属、侵权认定、抗辩事由等11个方面问题。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程序性规则、实体性规则、行为保全申请错误认定与处理、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4个方面内容。国家和地方一系列司法相关规则的出台,对于提升包括版权在内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3月15日


    转载自国家版权局官网

  • 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一审宣判

    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一审宣判


         编者按 2月27日,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一审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微信小程序平台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引起互联网及版权从业者的高度关注。

    因湖南长沙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小程序盗播作家武志红的作品,享有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上述公司,并将腾讯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庭。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原告要求腾讯公司与具体小程序运营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5000元,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微信小程序的技术原理是什么?

    2017年1月9日,微信小程序率先上线,作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小程序一经面世就受到广泛关注,不少知名APP开发上线了自己的小程序,如支付宝、百度、今日头条等。据统计,微信小程序目前已经覆盖超过200个细分行业,服务超过1000亿人次用户,年交易增长量超过600%,创造了超过5000亿元的商业价值。

    作为新兴业态,小程序类似于一个独立的网站,内容开发、信息存储均由开发者决定,小程序内容是存储在开发者服务器中的,小程序平台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基于这样的技术特点,小程序平台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的服务器内容,亦无法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的侵权内容。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在腾讯公司微信上注册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

    正是因为上述技术原理,法院认为,小程序平台不存储开发者具体服务内容,并非信息存储服务空间。小程序上的内容由开发者直接向用户提供,小程序平台无法对实际由开发者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采取处理措施。这一技术服务属性决定了腾讯公司无法做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本案涉及小程序平台的情形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

    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

    腾讯是怎样处理微信小程序投诉的?

    法院同时说明,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地进行维权。

    随着小程序的发展,围绕小程序的侵权投诉量也在上升。据统计,2018年全年,有关小程序的侵权投诉量接近4000件。投诉类型主要涉及小程序的昵称、头像、功能简介等。

    腾讯法务部相关人士就此介绍说,针对小程序的内容侵权投诉问题,被投诉方收到投诉通知,可对投诉通知所指出的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评估,自行下架涉嫌侵权的高风险内容。小程序平台在审核时,如果开发者已经自行处理被投诉内容,就应该避免对整个小程序进行下架处理,保护小程序的整体权益。同时,为保持小程序服务的连续性,对于不属于严重违法违规、不属于多次批量或恶意对抗的小程序违规行为,小程序平台会下发违规整改处理提示,拒不整改者,其小程序可能被下架。

    法院对此案还认为,小程序一旦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营,腾讯公司作为页面接入技术提供者就无法再对其施加任何影响。如果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

    相关链接

    判决书中对于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义务的提醒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不仅在涉及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时负有协助执法义务,而且对于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信息应进行主动审查,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的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另一方面,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此外,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3月7日

  • “小金人”背后的版权较量

    “小金人”背后的版权较量


    北京时间2月25日,第91届奥斯卡金像奖揭开了最后的面纱。由彼得·法拉利导演的《绿皮书》荣获最佳影片奖、最佳男配角奖、最佳原创剧本奖,成为此届奥斯卡最大赢家。此外,墨西哥导演阿方索·卡隆执导的半自传体史诗电影《罗马》获得10项奥斯卡提名,夺得最佳导演奖、最佳外语片奖、最佳摄影奖,同样表现不俗。

    纵观荣获奥斯卡奖项的电影,笔者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过去很长时间里,获得奥斯卡奖的电影公司往往是老牌的电影制作公司,比如哥伦比亚、二十世纪福克斯、派拉蒙。但近年来,互联网公司的权重正在增大。此次的获奖电影《绿皮书》,联合出品方中出现了阿里影业的身影。另一家互联网公司奈飞(Netflix)则背书了电影《罗马》,其另一部电影《月事革命》摘得最佳纪录短片奖。2017年,亚马逊也曾凭借电影《海边的曼彻斯特》《推销员》斩获奥斯卡。

    在笔者看来,近年来,奈飞、亚马逊等互联网公司的力量正从简单的平台角色,逐渐介入传统的电影生产、制造、出品流程中。获奖制作公司类型变更的表象背后,是大众观影习惯的改变、版权运营流程的再造和新旧制作力量的重新洗牌。

    随着人们观影习惯从电视、大荧幕向视频、网络跃迁,互联网新兴力量的崛起显然已经不可忽视。例如,成立于1997年的奈飞,最早只是在线租赁DVD的提供商。转型流媒体后,奈飞不仅大量搜罗优质版权,还不惜成本地投入原创内容,力图将优质知识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很快,《纸牌屋》《黑镜》《怪奇物语》成为口碑爆款,付费用户明显增长,进一步刺激了奈飞在版权投入上的决心。2018年,奈飞在原创内容上的预算甚至超过80亿美元。

    当传统的电影制作公司拥有的版权在数量、质量上无法与流媒体平台抗衡时,随之被改变的当然是传统的好莱坞赚钱方式。试想,人们可以在奈飞上不限时间、不限次数地自由选择电影、电视剧进行观看,并且新片更新速度与影院、电视台同步或较之更早,他们便更愿意干脆利落地支付一次性的费用,而更少地走进影院付费。比如,伴随奈飞的每月付费用户超过1.2亿人,电影从影院转向视频网站的“窗口期”红利消退,美国电影院的上座率就创下了19年以来的新低。

    尽管互联网公司获得奥斯卡奖数量的比重尚未超过传统电影制作公司,但笔者认为,新旧力量之间的版权摩擦已经到来。诸如老牌电影公司迪士尼,在2017年中止了同奈飞的版权与品牌授权合作。而在2017年,由于未在电影院公映,奈飞将自己出品的电影《玉子》和《迈耶罗维茨的故事》撤出了戛纳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评选。

    当时,奈飞的举动引起了很大争议,当年戛纳电影节主席、导演佩德罗·阿莫多瓦表示:“无法想象会颁奖给一部无法在大银幕上观看的影片。”导演史蒂文·斯皮尔伯格认为,奈飞的电影顶多是“电视片”,没有资格参与电影奖项的角逐。导演克里斯托弗·诺兰则认为奈飞将其作品在影院和流媒体平台上同步放映的政策很不明智……

    表面上,这可能是关于如何看待电影艺术的争论;但实际上,这或许是电影内容新旧制作商间还会持续下去的版权较量。

     

    作者:方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年2月27日

  • “熊大”和“熊二”,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熊大”和“熊二”,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近年来,动画片《熊出没》备受孩子们的欢迎。大街小巷都充斥着相关产品,如书包、玩偶、玩具等印有”熊大“、”熊二“等形象。殊不知,稍有不慎,就涉嫌侵权。阜阳市中院就受理了多起涉及该系列卡通形象的纠纷案近日,法院判决4家超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未经授权,卖起“光头强”、“熊大”、“熊二”

    2017年3月26日,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简称“华强公司”)在颍上县走访市场时,一家超市在售的一款毛绒玩具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这款玩具从形象到设计,都和他们公司拥有版权的“光头强”卡通形象完全一样,但该公司称并未授权这家超市使用该形象。

    随即,华强公司以超市的行为严重侵犯“光头强”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为由,诉至法院。

    “我从玩具批发市场买了一些毛绒玩具,没有想到被告上了法庭。”上述超市老板说,这些玩具均是孩子喜爱的卡通形象,其中一款为“光头强”公仔,售价28元,“怎么构成了侵犯著作权呢?”

    一同被起诉的,还有颍州区三塔集镇某超市、太和某生活广场及颍上三十里铺某超市。华强公司称,这三家超市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印有“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的玩具及文具用品。

    庭审中,经营者表示冤枉

    近日,阜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

    在法庭上,颍上某超市老板提供了一份购物清单,证明他这款“光头强”玩具,是在阜阳青年路某玩具批发公司购买。觉得说他侵权,实在是有点冤枉。

    对此,华强公司质证意见为,这只是被告方单方提供的凭据,没有任何公章和合同以及相关的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涉案的侵权商品为“光头强”,但从单据上看不出来是“光头强”的产品。涉案产品是三无产品,根据法律规定是禁止在市场流通的。

    法院认证意见为,购物清单上没有显示“光头强”毛绒玩具,不能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此外,经当庭拆封,超市所销售的“光头强”毛绒玩具,穿马甲、戴棉帽子等,跟《熊出没》里面的“光头强”形象一致。

    华强公司称,其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在央视等电视台播出后深受观众喜爱,“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具有高的社会知名度。公司已取得相应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他们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

    4家超市,一审分别被判赔偿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人物形象,与华强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美术作品“光头强”进行比对,二者在整体形象、主要特征、构图、色彩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

    超市未举证证明商品所使用的动漫形象获得华强公司授权,商品上也没有标注版权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能够认定为侵权商品。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公司所遭受损失程度的证据,综合考量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持续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颍上某超市支付原告侵权赔偿金8000元。

    在另外三起案件审理中,法院判决颍州区三塔集镇某超市、太和某生活广场以及颍上三十里铺某超市分别赔偿华强公司8000元。

    著作权包括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行权的侵犯。

    近年来,生产销售动画周边产品让许多不法分子钻了盗版的空子。

    该案承办法官说,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动漫形象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法官认为,为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应加强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从进货源头把好关,签订购销合同时就知识产权及侵权赔偿事宜作出约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能够证明权利的文件;其次,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知名度较高的卡通形象,应审查供应商使用该形象是否经过授权许可;再者,一旦发生侵权,应积极应诉,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供应商追偿。

     

    作者楚楠楠 来源:颍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9年3月4日

  • 涉嫌侵权:不是每个鼓风机都能叫“佩奇”

    涉嫌侵权:不是每个鼓风机都能叫“佩奇”


     

    不久前,《小猪佩奇过大年》的预告片《啥是佩奇》在网络上迅速走红,而片中爷爷为孙子自制的“鼓风机佩奇”也引来大量网友的追捧。很快,便有商家在咸鱼、淘宝等电商网站上高价销售“电影同款鼓风机佩奇”。“小猪佩奇”形象的在华代理方则表示,商家仿制“鼓风机佩奇”涉嫌侵权。

    在一些电商平台上,有卖家上传视频展示了自制“鼓风机佩奇”的整体外观,声称已接到大量订单,将陆续制作。还有网店表示,《啥是佩奇》中的原型手摇鼓风机产自其工厂,下一步计划推出粉色款鼓风机。目前网络上出售的“鼓风机佩奇”价格从60元至200元不等,出售此类产品的卖家大多是用功率为350瓦的手摇鼓风机改造而成,但不同品牌的鼓风机价格从20元至29元不等,被制作成“佩奇”后价格至少翻了3倍以上。

    或许,在商家看来,“鼓风机佩奇”无非是给鼓风机装上几个螺母和铁丝,改造起来很容易,但利润可观,趁着预告片正火,可以“搭便车”大赚一笔。然而,“鼓风机佩奇”虽然看起来简单,却并非可以随便复制。

    一方面,《啥是佩奇》中制作的“鼓风机佩奇”来自导演的创意,而网店上销售的所谓“同款”“原型”,涉嫌构成侵权。同时,“小猪佩奇”作为一部英国学前动画片,其商标及著作权归属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啥是佩奇》及电影《小猪佩奇过大年》,是由阿里影业和娱乐壹公司合作,因此,“鼓风机佩奇”可以视为娱乐壹公司授权制作的“小猪佩奇”衍生品,在未经娱乐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一些商家擅自生产销售“鼓风机佩奇”,涉嫌侵犯其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自进入我国市场以来,小猪佩奇的商标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多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小猪佩奇所有者“娱乐壹”关键词,仅2018年就有32起,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类型案件。另据媒体报道称,娱乐壹公司还发起200起跟《小猪佩奇》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2018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一起“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汕头两家玩具企业被判赔娱乐壹公司15万元。对于“电影同款鼓风机佩奇”的跟风销售,“小猪佩奇”形象的在华代理方表示,将根据目前网店上的销售情况,汇集法务、打假等部门研究下一步措施。鼓风机虽然司空见惯,但并非每个鼓风机都是“佩奇”。广大商家要提升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侵权行为。

    动漫周边是动漫产业链中最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一环。在美国的电影产业中,动画、科幻、魔幻等类型作品的收入只有30%左右来自票房,其余都来自电影衍生品授权和主题公园等版权运营。因此,动漫衍生品往往成为被侵权盗版的重灾区,最有力的打假就是以正品抢占市场。在美日等影视产业发达的国家,衍生品的开发伴随着整个影视作品的创作和制作过程,甚至在剧本阶段就已经介入其中。比如迪士尼在电影上映前,就会对其中的形象进行授权,影片一旦上映,衍生品就在影院同期销售,这样的制作销售模式显然可以更好地推动衍生品在市场上的后续拓展。当然,版权方更会在版权保护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鼓风机佩奇”仿制一事,应给我们以警示,公众在提升版权意识的同时,版权方也应重视衍生品开发。目前国内不少电影的出品方、制片方缺乏将衍生品纳入整体运营框架的意识,缺乏授权概念。值得欣慰的是,有些国内影视制作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如前些年热播的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不仅在电影中设计了“小空空”的情节,还提前定做了一批玩偶、手机壳、笔记本等衍生品,推出衍生品首日销售收入便突破1180万元。可以想见,如果制作方都能够重视衍生品开发,在预告片推出之时就推出丰富的衍生品,“李鬼”也就没有了可趁之机。

     

    作者:张淳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年2月15日

  • 国家版权局:多部门联合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版传播

    国家版权局:多部门联合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版传播


    2019年春节期间,国内院线上映的8部国产电影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受广泛欢迎,创下春节档院线电影票房新纪录,但电影的盗版传播问题社会关注。维护清朗的网络版权秩序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春节档院线电影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侵权盗版。

    一是提前部署预警保护。2月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2019年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名单涵盖《流浪地球》等8部春节档国产电影,要求提供内容、存储、搜索链接、电商网站、应用程序商店等各类网络服务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侵权盗版行为。

    二是加大监测排查力度。国家版权局部署中国版权协会监测中心等专业机构加大影片盗版监测力度。监测结果显示,正规视频网站未出现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现象,违法行为多集中在未备案的“三无”小网站,其中部分盗版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部分盗版内容链接由第三方直接发布至新浪微博(博客)、百度网盘(知道、贴吧)、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或由第三方在淘宝、闲鱼、转转等电商平台非法售卖。

    三是快速处理侵权链接。春节期间,国家版权局安排多班值守、多线应对,对公众举报的信息进行认真筛选和系统梳理,多渠道多平台搜集各类侵权线索与影片权利人相关监测机构建立高效对接窗口,及时处理侵权内容;督导各网络服务商采取紧急措施,快速删除侵权信息截至2月17日晚,相关部门累计处理侵权链接7699,日均监测到的侵权链接大幅减少

    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会同国家电影局公安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深挖盗版源头,加大对影院偷拍盗录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销售、传播盗版影片的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电商经营者,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刑事处理;进一步加强与关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网络侵权行为;督促各大网络平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设立举报投诉窗口,对权利人的维权通知进行快速受理依法追究为侵权盗版行为提供帮助的网络服务商的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欢迎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互联网企业社会公众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在线举报》栏目)、国家版权局微信公众号和受理邮箱(guojiabanquan@163.com)积极进行举报,共同打击侵权盗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作活力,推动文化繁荣兴盛

     (来源: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2019年2月18日)

  • 打击电影盗版要“堵”也要“疏”

    打击电影盗版要“堵”也要“疏”


    “虽然社会各界对盗版的声讨声一直不小,但在真正面对唾手可得的盗版资源时,能拒绝的人并不多。这就需要采取‘疏’的办法,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使人人都能真正成为知识产权的维护者。”

    带着“贺岁档”“国产科幻片”等标签,电影《流浪地球》大年初一上映后口碑、票房双丰收。不过《流浪地球》在吸引观众的同时,也吸引了不怀好意的盗版者。有卖家在某二手平台叫卖盗版《流浪地球》,声称是完整版高清资源,售价低至1元,更有甚者将正热映的多部贺岁片打包出售,售价不过2元。

    春节期间合家团聚,是影视作品集体“登场”的黄金时间。这些年来可谓是好戏连台,上映的贺岁电影一部连着一部,让观众大饱眼福,纷纷叫好。在这场视觉盛宴中,除了出品方、发行方、观众受益外,一些从事盗版的人员也没有闲着,他们利用手中窃取的“资源”,赚得盆满钵满。

    盗版窃取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危害显而易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采取一系列办法予以打击。如,美国电影协会及成员公司已联合Netflix、亚马逊等全球30家公司,共同成立全球性组织,旨在通过全球公司之间的合作,充分利用各方的技术和经验,提升打击网络盗版的水平。在国内,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声明,将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保护优秀国产电影,对严重侵权盗版的不法分子移交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要想让盗版没有生存的空间和土壤,首先就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盗版者的违法成本,形成打击盗版的“天罗地网”,让盗版者无所遁形。

    除了强力打击以外,还要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让盗版者“望洋兴叹”。数据显示,盗版行为每年会导致美国电影行业损失大约220亿英镑,这些盗版行为就包括在网上泄露和传播剧本、影片等内容。美国好莱坞试过太多方法打击盗版电影而无果,未来将使用区块链等技术来打击盗版电影。这方面国内同样可以进行尝试,或许将成为应对盗版的“杀手锏”。

    在对盗版“堵”的同时,也要理性地看到,虽然社会各界对盗版的声讨声一直不小,但在真正面对唾手可得的盗版资源时,能拒绝的人并不多。这就需要采取“疏”的办法,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使人人都能真正成为知识产权的维护者。

    另外,需要“疏”的是票价。网上经常看到某某电影票房几十个亿,回报率非常高的新闻。这说明投资某些电影利润是可观的,也意味着观影票价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如今,电影票价动辄四五十元,对普通观众来说并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这也是许多人选择盗版的直接原因之一。众所周知,电影院的视觉效果是盗版的电影无法比拟的。如果电影门票价格降低一些,就会吸引更多的人去电影院观看,自然而然就会产生更多的票房收入,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今天的你我,重复昨天的故事。”每一年的这个时候,有关打击盗版的声音就出现在网络和公众面前,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虽然每年相关部门都采取了措施去打击,但没有实现根治,依然“你方唱罢我登场”。在打击盗版方面,已经方向明确、目标清晰,需要持之以恒地打击,一方面要采取“堵”的办法,在打击上、技术上下功夫,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无所遁形;另一方面也要采取“疏”的办法,在社会氛围、门票价格上下功夫,让盗版者有想法没办法。我们期待,通过疏堵结合,让影视产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作者:龙跃梅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2月15日

  • 法律保护给力,原创更有活力

    法律保护给力,原创更有活力


         只有好作品得到市场的奖励,才能吸引到更多优质资源,才能持续产出佳作;一旦作品失去法律的保护,则内容生产将逐渐陷入劣币淘汰良币的恶性循环

    今年的春节档多部贺岁大片云集,更有如影片《流浪地球》这样的口碑、票房双丰收的科幻佳作给观众带来了不小的惊喜,使人们对中国电影产业的未来充满更多期待。然而记者发现,这些热播电影上映还没几天,网上就有不少卖家开始叫卖影片资源,声称是“高清完整版”,有的甚至售价低至1元,让电影制片方整个春节都在忙于四处封堵盗版电影。

    一部电影放映的生命周期其实很短,一旦在此期间出现盗版等问题,就会直接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对此,包括《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在内的8部贺岁档电影,早在上映之前就已经列入了国家版权局2019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目前,经过多部门和权利人的联合行动,春节档院线电影的盗版传播遭棒喝。

    法律保护给力,为中国原创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事实上,正是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幅提升,近年来中国国产电影佳作不断,而未来从电影大国迈向电影强国,更需要法治助推一臂之力。

    一个社会的原创精神,只有扎根在法治的土壤才可能茁壮生长。尽管今天传媒技术让传播的“从一到万”变得轻而易举,但最初“从零到一”的创作过程却始终是无数投入与心血的凝结。通过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为原创提供了强大动力:只有好作品得到市场的奖励,才能吸引到更多优质资源,才能持续产出佳作;一旦作品失去法律的保护,则内容生产将逐渐陷入劣币淘汰良币的恶性循环。

    如今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政策实践,都反映出国家保护原创精神的坚定决心。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指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国家版权局连续10余年开展的“剑网”专项行动,将影视侵权盗版作为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整个网络影视行业的版权秩序持续好转。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对于电影等文化产业来说尤其如此,守住了知识产权就是守住了发展的生命线。让越织越密的制度体系、日益精准的保护手段,为更多原创佳作的诞生提供充足的阳光雨露。

     

    作者:张璁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2月14日

  •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面面观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面面观


         自媒体传播形态自诞生以来,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都会给权利人造成侵害。随着技术进步,还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传播形态,但对作品的使用是权利人的权利,他人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思,剽窃、误解或者曲解都会造成侵权。

    微信、微博两大平台自媒体,已经日益成为侵权的重灾区。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单一因素不足以促成大量侵权案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

    从三个案例说起

    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

    林志颖将某个解放军战士形象的图片中主要人物面部PS成自己的图片发布到自己个人微博上,引起了舆论高度关注,并广为传播。著作权人朱庆福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支持了原告朱庆福的部分诉请。

    智合新媒体发布律师文章侵权案

    智合新媒体是一家运营法律类的微信公众号,将某律师的一篇文章《如何使用律师》的作者识别错误,误以为获得了作者授权擅自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内。原告熊定中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维权费用,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黄缨诉阿里巴巴集团图片侵权案

    2011年8月,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上的“阿里巴巴1688V”的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篇微博,该微博下方附有漫画家黄缨于2011年6月14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漫画作品,图片无署名且去掉了原作者水印。黄缨(笔名罗罗布)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起诉要求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里公司未经授权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擅自使用在微博运营活动中,并向公众传播,且未为原告署名,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涉案微博图片已经删除,法院判决阿里公司在其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赔礼道歉7天,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余元。

    案件呈现高发的态势

    由于用户需要借助平台来扩大影响力,平台需要借助用户来增加流量和吸引更多用户,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很多人认为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用户在平台发布信息,多数情况下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平台对这些信息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侵权泛滥。目前法律对平台方责任缺乏有效的约束,因为平台没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可以根据避风港的原则免于承担赔偿。但平台还有一个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指的是当侵权行为特别明显时,以至于平台商不可能不注意到的情形下,平台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人需要通过发布信息来扩大影响力,但是对版权的漠视和对权利人的不尊重几乎达到野蛮的程度。为了宣传自身形象,将权利人的水印和署名抹去,重新发布,这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发生侵权后,侵权人不仅不检讨自身的侵权过错,反而指责权利人没有事先通知,或者责备权利人索赔高额赔偿,或者指责权利人没有声明禁止传播,甚至声称自己传播作品扩大了权利人的影响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认定

    从自媒体分发的渠道来看,平台只负责提供基本的技术服务。而大量的自媒体人通过平台发布各种信息,大量的虚假、夸大、博人眼球的言论充斥着自媒体空间。自媒体平台还允许用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例如对插件、小程序等开源或者开放端口的释放,就像潘多拉盒子被打开一样,一个爬虫就可以以数以万计的数量对全网的信息进行抓取。

    自媒体人还容易将当下类似于“畅销”、“热门”的信息直接进行复制、粘贴。这种链式传播的速度是权利人希望看到的,但是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又会将隐患不断地扩大。有些自媒体对作者的信息,没有标注或者标注错误。

    自媒体对那些比较热门的信息往往不加以取舍,造成了大量的侵权现象出现。

    不同行为方式的侵权认定

    编辑行为侵权的认定

    使用浏览器或者APP,熟练操作的情况下,往往有多个按钮——复制,引用,转发等等,相对应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引用等概念。但实际上自媒体的复制、引用和转发并不是一个意思,对内容的复制、对链接的引用和对内容或者链接的转发会在不同的情境下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首先,复制行为较为普遍。企业为了宣传自己,往往会对图文类信息进行下载,编辑后重新上传到平台,这样能够达到宣传的效用。而引用和转发的情形比较少见,因为一般来说公司为了公共形象考虑,不太可能直接引用作者的作品链接,对权利人的傲慢可见一斑。

    引用行为侵权的认定

    实际上,引用多是对原作者发表作品的链接进行指引,并加以评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链接行为,即将他人的作品链接引用后加以评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介绍说明某一情况,少量使用他人作品内容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在引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信息展现,但是这种展现相对来说不影响作者的权利实现。他人如果需要进一步阅读,可以点击链接后跳转至作者的原发作品处浏览,因此,这种案件相对较少。实际上,在传统纸媒体时代,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也应当标注原作品的发表的出处。如果是互联网访问的,也会标注链接和访问时间,但是这种引用如果用在互联网环境下,特别HTML5的技术出现后,会在链接中将原作品部分展现出来,这种技术实际上会有效地传播信息,让用户在观看类似于快照的内容后决定是否点开链接进一步浏览,并不会实质性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转发和转载行为侵权的认定

    有人认为转发和转载是一个意思,作者声明处往往会有欢迎转发或者转载,但须注明出处。转发和转载并非法律上的法定概念,作者允许他人转发转载,实际上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但是这种行为是存在风险的。因为转发、转载的范围、时间并没有做出约定,所以他人实际上在使用时,只能单纯地从道德上约束自己的部分行为,如果作者仍然追究使用者的责任,使用人可能还需要面对侵权的风险。

    还有一种观念认为,作者既然做出公开承诺,允许他人转载和转发,那么应当视为其放弃了部分权利,不应该再追究使用者的责任。如果他日作者发生了转变,应当公示或者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否则使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处分作品。这种观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法律现状缺乏这种制度性的安排。对于自己声明允许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实践中仍然存在困难。

    救济方式复杂化

    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引起重视

    一般来说,图文类作品的使用价格较低,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到作品,但是一旦发生侵权后,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要高于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赔偿:法定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三种。如果按照原告正常出售图片的价格来作为赔偿标准,那么可能不够原告支出的费用。在赔偿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法院会按照法定赔偿来酌定赔偿数额,但即便如此,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诉求仍然是很难满足的。原告可能期望更高的赔偿数额,而被告则希望能够按照最低数额赔偿,甚至于按照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来和解。但无论如何,侵权人对预期的侵权赔偿数额过低,导致对版权不够重视,会进一步增加侵权现象。

    被侵权的身份权利的救济

    一般认为,作品的身份权利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三项,如果他人在侵权过程中损害了这三项权利,应当承担道歉或者消除影响的责任。但是部分权利人以此作为要挟手段,对大型企业要求高额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屈从的做法:可以道歉,拒绝高额赔偿。

    对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往往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实现。身份权利的救济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制定的初衷,即弥补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精神损害,而非成为一种工具化的手段。对身份权利的救济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两个原则,即救济的方式应当是法定的,救济的程度应当与侵权行为相适应,过高或过低的救济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第三方行为的效力

    用户协议的效力

    平台服务商和用户之间的纠葛也不仅局限于一纸用户协议,有些平台为了扩大影响力,会提供一定的服务,例如对用户的信息推荐、给用户推荐热门图文或者允许第三方来专门针对某项功能进行外包。

    关于平台的用户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一般而言,自媒体平台存在几种授权条款:第一,作者须同意平台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二,作者允许平台使用其发表在平台的作品,第三,作者允许他人在平台上使用作者作品,第四,作者同意作品归平台和作者共同共有。这些协议往往都是线上的条款,虽然作者在注册时已经同意了相关条款,但按照法律规定其效力处于待定的状态。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情形,例如权利人可能不是注册者,其不能代表作者放弃权利;即便注册人是权利人,也很难认定这种格式条款的效力,需要经过司法认定生效以后才可以具备约束力。

    委托他人代管的效力

    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权利的认知处于较低水平,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自己大量使用他人的信息,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媒体,对自媒体的信息缺乏有效管理,对侵权行为非常漠视,以至于在发生侵权后不承认侵权,认为其构成合理使用。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是非常有限的,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宣传的材料来使用,很难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甚至使用插件自动更新信息的,更是存在侵权的隐患,不管是委托代管,还是系统自动更新,法律责任要归于委托人或者使用者来承担责任。从合同方面来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关于侵权责任的约定,仅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对权利人并无约束,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至于最终责任承担的问题需受托人和委托人内部解决。

    自媒体传播形态自诞生以来,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纠纷。从根源上来看,侵权行为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都会给权利人造成影响。随着技术进步,还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传播形态,但是追本溯源,权利人对作品控制,或者说对作品的使用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主意思,他人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误解或者曲解将会造成更大的矛盾。

     

    作者:郭振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9年2月13日

  • 使用“捂脸”表情包被起诉 带来几多警醒?

    使用“捂脸”表情包被起诉 带来几多警醒?


     

    日前,因未经授权利用微信表情的设计作品,生产销售带有微信“捂脸”表情的服装商品,广州和苏州的两家公司,被腾讯公司以侵犯表情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据了解,该案也成为公开报道的全国首例微信表情著作案。

    使用表情包居然涉嫌侵权,这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在微信用户群体中,“捂脸”表情包的流行度可谓首屈一指。这个又哭又笑、亦庄亦谐的表情,既能表达尴尬,又能显示无奈,还能在无话可说时作为掩饰,因而受到热捧。

    根据中山大学大数据实验室联合腾讯QQ、新华网等机构发布的中国最火表情排行榜,在2017年,捂脸表情包位居榜首,这一表情包的使用频次高达303亿次,而受众群体则高达7.6亿人。而根据微信在月初发布的《2018微信数据报告》中,不同年龄段的人喜欢不同的表情包,捂脸是00后的最爱。

    可见,表情包,背后承载的是人们对于情感的表达需要,为网络时代冷冰冰的文字增添几分情趣,在传情达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表情包的广泛使用,也意味着这背后存在一个巨大的商业蓝海,制作表情包或将表情包用于其他商业产品,正在变成一种趋势。

    不过,在表情包蔚为大观的背后,很多人却忽略了一些常识:表情包从来就不是单纯的表情,它是一种作品,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部分真人或漫画表情包还涉及肖像权,作为日常使用一般没有问题,一旦涉及商业用途,就要征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同意,否则就涉嫌侵权。

    前不久,葛优起诉艺龙网用“葛优躺”表情包侵权,获得法院支持,最后以赔偿7万元告终就是典型案例。法院认为,“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也构成葛优的肖像内容,一旦诉诸商业使用,就涉嫌侵犯肖像权。

    此番腾讯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对涉事企业提起诉讼,与“葛优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针对的都是商业用途,而日常使用则基本不受限制,“斗图的要当心了”之类的担忧大可不必。这两个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诉诸的是著作权,一个诉诸的是肖像权,而这两者正是大多数表情包都会面临的问题。

    虽然表情包作为新生事物,在知识产权、肖像权保护和商业化方面都存在不少模糊地带,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和相关商业规则的不断清晰,表情包的日常化使用和商业化使用的边界,也会越来越清晰。“葛优躺”案和“捂脸表情包”案的出现,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这也给广大公众带来警醒:任何作品都要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疏忽不得。

     

    作者:凯风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9年1月29日

  • 影视剧著作权纠纷:引用“桥段”有何风险?

    影视剧著作权纠纷:引用“桥段”有何风险?


     

    从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到《大帅府》权利人诉《少帅》著作权侵权案,近年来,在涉及影视剧的著作权纠纷中,如何对比桥段是否抄袭成为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

    在很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对比中,桥段通常被认为不是著作权人独创的内容,因此被认为不属于侵权对比的范围。对于一些热门的影视作品,经常有观众质疑:这不就是抄的某某电影的情节吗?对此,相关的制片方经常回应:你们不懂,这是我们向经典桥段“致敬”。那么,什么是电影桥段?

    桥段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含义,在影视创作领域,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桥段的说法源自英语中的“Bridge Plot”,表示被借用或借鉴的比较经典的、深入人心的电影片段。例如,以下是几类在影视作品中人们耳熟能详的桥段。

    一是跳崖必不死:好人被坏人追杀,被迫跳崖,但跳崖后一定不会死,反而会发现财宝、武功秘籍,或者结识仙女、武林高手等等。

    二是女扮男装:女主角因为剧情需要而女扮男装,而且男主角会选择性失明,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现,直到女主角掉入水中、女主角长头发露出或者换衣服时才会暴露真相。

    三是坏人死于话多:坏人和好人决斗,坏人通常会制服好人,但一定不会马上行凶,而是会发表长篇演讲,展示自己的罪行,然后恰到好处被好人抓住机会反杀从而扭转结局。

    四是好人的遗嘱:好人被坏人伤害,临死前一定会和随后赶来的亲友交代很多与重要线索无关的话,当说到重要线索的时候,就马上咽气,留下悬念。

    不难看出,对于上述的常见桥段,多为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为大众耳熟能详的常见情节,因此通常并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如此,在引用他人桥段时仍有如下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关于桥段的认定。如前所述,桥段的内容必须是大众耳熟能详的,即该桥段的内容已经为大众所普遍认知。换句话说,如果某部作品的情节并没有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就未必能构成桥段。例如,假设“跳崖必不死”的桥段最早系某武侠小说作者张三创作的,那么,当他发现第二个作者未经许可在其作品中抄袭了他原创的“跳崖必不死”等情节,达到一定的质和量的程度,就可以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因为,此时,“跳崖必不死”的情节尚未演变成为公有领域中妇孺皆知、人人可用的桥段。但是,随着时间的推延,一旦“跳崖必不死”的情节演化为公有领域的桥段,那么,结论就会有所不同。

    第二,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桥段在特定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桥段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指的是桥段的基本情节不受保护,但是对桥段情节的具体文字表达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换言之,同为“跳崖必不死”的情节,在不同作者的笔下,仍然表现出不同的文字描述和表达,如果一位作者在小说中不但用了别人作品中的桥段,而且对于桥段在文字上也复制得八九不离十,就难以摆脱他人的侵权指控。其次,单个的桥段或者少数的桥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不代表数个桥段的有机联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因为,在文学作品的侵权判定中,主题相近的确会导致局部情节相似,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相随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为在数学概率上,这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的来源(例如桥段),但只要诸多桥段的前后连接以及与人物的关系均与他人作品保持一致,就难以摆脱侵权指控。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3日

  • 2019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2019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了2019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 Going for Gold: IP and Sports,即“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

     
        更快,更高,更强!数千年来,测试自身能力的冲动、竞技带来的刺激,以及目睹凡人取得非凡成就时的敬畏之情,激发着我们对体育的迷恋。

        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奋力夺金:走进体育世界,探索创新创造以及激励并保护创新创造的知识产权如何助力全球体育发展和体育享受。

        了解更多:
        体育中蕴含的普世价值——卓越、尊重和公平竞争——吸引着来自全球的观众。如今,由于广播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任何人,无论身处何方,足不出户就能全天候欣赏体育赛事,追踪最喜爱的运动员和运动队的表现。

        体育已经成为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全球产业——带动从体育场馆到广播网络等设施方面的投入,在全球雇佣数百万相关从业人员,并为更多人带来娱乐。

        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商业关系有助于确保体育的经济价值。这样可以推动体育组织资助我们所享受的各项赛事,并且提供促进基层体育发展的方法,从而刺激体育产业增长。

        我们审视体育企业如何利用专利和外观设计来推动体育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训练方式和新设备的发展,以帮助提高体育成绩,吸引全球体育爱好者。

        我们审视体育明星如何能够通过与品牌赞助商合作并利用运动员自身品牌进行创收。

        我们探索广播权如何为体育和电视及其他媒体之间的关系奠定基础,这样的媒体使体育迷比以往更容易接触到体育赛事。

        我们仔细研究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方面颠覆性的技术进步,这些技术正在推动所有体育领域发生变革。

        今年的活动是一个契机,让我们为体育英雄喝彩,也为全世界的幕后英雄喝彩,为了提高体育成绩及其全球吸引力,他们在不断创新。

        和我们一同庆祝体育的号召力、感染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吧,它使我们携手共进,突破人类成就的极限。

        请告诉我们您心目中的体育英雄和您最喜爱的体育创新,分享您对体育未来的见解。


    (消息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
  • 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百日,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多

    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百日,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多


    2018年1月8日是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的第一百日。成立100天以来,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托智慧审理平台立案1861件,审结951件,首批13名员额法官人均结案73件。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占比46%。

    去年2017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其是继杭州、北京互联网法院后,我国成立的第三家互联网法院。据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春和介绍,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100天来,智慧审理平台访问量超300万人次,收到立案申请2903件,涉案标的超1亿2千万元,其中非工作时间自动接收了44.01%的立案申请,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司法新需求。

     

    作者:章程 段莉琼 来源:大洋网 发布时间:201919

  • “故宫的睡衣”遭侵权 新型文创开发模式如何保护版权?

    “故宫的睡衣”遭侵权 新型文创开发模式如何保护版权?


    以故宫文创为主题的综艺节目《上新了·故宫》自去年10月开播后,引发广泛关注,成为现象级文化类综艺节目。而走红的同时,也遭遇到了被侵权的麻烦。

    “上新了故宫”网店运营工作人员反映,近日《上新了·故宫》衍生文创产品睡衣在网络发起众筹期间,便有其他网店盗用同款创意图片,抄袭、仿款也随即出现。

    由于该节目采用了众筹的文创开发模式,产品尚未正式成型,设计图已经在网络公开接受众筹投票,因此较早地引发了非法侵权。

    走红:“故宫的睡衣”未售先火,众筹金额破百万

    正如节目名称所示,《上新了·故宫》不仅揭秘了乾隆花园、畅音阁等故宫多处秘境,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每期节目都根据故宫文化特征诞生一个文化创意衍生品。睡衣是《上新了·故宫》第二期推出的众筹文创产品。

    《上新了·故宫》每期节目中,周一围、邓伦等明星作为文创新品开发员,寻找宫廷中不为人知的场所和生活痕迹,发掘文物元素,提供给高校设计类学生。收集来的学生创意手稿上线淘宝众筹平台,经网友投票,最终开发成文创商品。

    “故宫的睡衣”研发之前,当期明星探访的是故宫大戏楼畅音阁,从天花板上提取了仙鹤、蝙蝠图案,同时又观赏了清宫旧藏戏袍“缂丝男蟒”。在此基础上,经网友投票,中央美院学生创作的“畅心睡衣”脱颖而出。

    节目于11月16日播出,同日“畅心睡衣”登陆淘宝众筹平台。发布当天,目标达成率实现100%,众筹金额突破100万,部分档位在1分钟之内售罄。“故宫的睡衣”也很快成为网络热门话题。

    侵权:众筹新模式带来版权维护难题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很快,“故宫的睡衣”便遭遇了侵权。

    当故宫睡衣还在众筹期时,抄袭、仿款就出现了。记者了解到,通常的做法是,商品发布前要先在电商平台备案,然后获得审核通过。但由于睡衣设计、众筹时间很短,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专利、外观等申请备案。即使按法律法规申请外观、著作权等专利,也需要至少几个月时间,无法满足众筹模式的需求。

    “基本上每天都会有各种商家来去模仿,让我们很头疼。”节目出品人兼总制片人刘兵说。众筹产品遭遇侵权,此前并不多见。阿里原创保护平台考虑到“故宫睡衣”实际上在节目播放时,就已经证明了原创性,最终原创保护平台予以快速审核通过,并支持了商家举报侵权链接和店铺的需求。

    据悉,平台同步将众筹模式的商家和商品纳入原创保护平台,后期众筹的商品也同样可以先做作品存证、再做众筹商品申请。

    《上新了·故宫》全系列将推出9款文创商品。刘兵介绍,截至2018年12月底,“上新了·故宫”同步发售了4期栏目同款文创产品,筹款金额超过1387.5万元,参与人次超过2.8万人次。

    故宫将探索更多文创开发新模式

    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曾表示,希望该节目把故宫文创产品如何思考、如何研发的过程呈现出来,期待通过节目将故宫海量文物藏品的更多信息展示给公众,让在校学生和社会各界能参与故宫的文化创意工作。

    该节目中诞生的文创产品由中央美院等8所专业院校的大学生设计,其中多个产品一经推出便成爆款。

    故宫文创产品目前已经超过1万种,年收入超10亿元。故宫文创不仅广受欢迎并带来丰厚收入,也让故宫文化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

    故宫除了依赖于内部文创开发团队,还在以多种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故宫文创开发,《上新了·故宫》中的众筹模式便是一种。此外,如今故宫很多重点展览,均配套研发相关文创产品。在展览思路确定之后,就邀请各界研发团队,把展览的主题、文物、文化面貌告诉创意团队,等到展览展出的时候,一批文创产品就出来了。例如《千里江山图》展出时,就出品了一系列的千里江山主题文创,这一模式已经成为常态。

    如今,故宫文创甚至“登堂入室”,成为故宫文化展示的一部分。据单霁翔介绍,故宫文创产品已经在7个国家举办了专题展览。故宫还与北京市东城区合作,在前门大街建立故宫文创馆,使故宫文创走出紫禁城。记者近日从东城区了解到,故宫文创馆有望2019年初开馆。

     

    者:倪伟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9110

  • 3起著作权案入选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3起著作权案入选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1月5日,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其中新浪网诉凤凰网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广电诉山东联通等盗播节目不正当竞争案、抖音诉伙拍短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3起著作权案入选。

    为何上述3起著作权案能够入选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评审专家一一给出了解释。

    新浪网诉凤凰网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认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为作品曾引发热议,本案二审通过大量的分析和推理从固定性及独创性上基本否定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作品的可能性,但却引起进一步的争议。本案一审、二审之间十分不同的审判思路和判决结果让体育赛事节目可版权性问题进一步突出,目前本案已进入再审阶段。本案暴露出的能否为无名作品提供足够的解释机会、作品独创性标准应如何分析和判定等争议性问题亟需得到进一步讨论和澄清。这对于传媒产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都非常重要。

    山东广电诉山东联通等盗播节目不正当竞争案,“三网融合”是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推行的国家层面的政策。广电网和电信网在融合过程中也形成了竞争关系。如何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如何完善相关广播组织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案在我国著作权法在广播组织权保护能否延及网络问题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经许可转播广播电视频道信号行为给予迄今为止金额最高的判罚,既是对广播电视机构的正当经营行为、智力和财产的投入以及对社会所做贡献所给予的法律救济,同时也显示司法的认定:未经授权的“转播”行为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抖音诉伙拍短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具有典型代表性。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和宣判的第一案,运用全新的线上互联网审判方式,采用了区块链存证的方式举证并获得采信,高效、快速完成审理和宣判,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代表性案例。在实体规则上,针对短视频这一典型的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作品类型,深入分析其独创性特征,认定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体现了开放创新、与时俱进的司法审判智慧,为高度活跃创新环境下著作权法的适用提供了优秀的典范。

    除了上述3起著作权案,入选十大传媒法事例的还有:监管部门对社交媒体内容进行全方位监管、江苏消保委诉百度公司违法获取个人信息案、传媒机构改革、《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及适用、影视领域治理税收和片酬问题、鸿茅国药公司诉程远侵害名誉权案、瓜子二手车广告处罚争议。

    据悉,本次评选共分为推荐、初选、决选3个阶段。在推荐阶段,主办方共收集到传媒法事例862个,主要来自3种渠道:一是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建立的传媒法事例库;二是通过北京律协网、中传法硕等平台等向社会各界征集的事例;三是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事例。在此基础上,共筛选出44个候选事例,交由评审委员会投票选出20个入围事例。随后,召开了评审委员会会议,对20个入围事例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最终确定了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据了解,此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承办,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办。

     

    作者:侯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17

  •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微信邮件往来记录可构成电子证据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微信邮件往来记录可构成电子证据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最终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支付搜狐视频涉案影视剧许可使用费共计410万元。

    涉案电视剧《解密》于2016年6月20日晚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首轮播出,原告通过版权采购方式于原始权利方处取得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定时传播权以及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2016年5月,原、被告双方邮件沟通并达成合意,被告向原告采购含《解密》电视剧的非独家权利,在双方沟通采购合同过程中,原告在合意的上线时间前交付被告涉案电视剧《解密》的介质、片花、海报、剧照等正片及宣传物料下载链接以及FTP地址。其后,被告找借口拖延合同签署时间并单方告知终止此次合作,不再签署任何合同,对被告已经上线使用的《解密》电视剧不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将被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但根据原、被告的实际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就影视剧《解密》的授权使用、价款达成了一致,被告也已接受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在线播放服务,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授权使用费,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视剧《解密》授权使用费41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均系电子数据证据,从形成的时间、内容的连续性等方面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首先向原告表明了采购《解密》的意愿;并且原告在涉案电视剧《解密》上线前已向被告发送网络上线要求和下载《解密》介质的FTP地址以及海报、剧照、片花的下载地址,被告不仅没有对原告交付介质提出异议,而且积极与原告拟定合同条款并一直在线播放电视剧《解密》;综上,可以认定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及时交付介质的主要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电视剧《解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应当以邮件沟通合同中授权条款为准,故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影视剧《解密》授权使用费共计410万元,原告终审胜诉。

    从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并非仅存在于有签署或盖章的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才可成立,也可能存在没有书面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的情形。同时,这一案例也警示我们,在商务合作过程中,要及时保存从前期合作沟通、协议签署过程及双方全部义务履行过程中各环节的相关证据,这样可以减少或避免一方假借合作的名义达到自身占领不当竞争优势或损害合作方利益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从法律上,也可以防止诚信一方的缔约过失。

     

    作者:孙磊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1129

  • 限量鉴证为摄影作品打开艺术品市场大门

    限量鉴证为摄影作品打开艺术品市场大门


    40年光影记录时代芳华12月15日,中国美术馆举行全国十大青年摄影家作品捐赠仪式,这些作品选自“初心——全国十大青年摄影家摄影作品回顾展”,用光与影呈现改革开放40年探索和创新的万千气象。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捐赠的20幅作品均经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限量鉴证,是中国美术馆历史上首次收藏由国家专业社团组织限量鉴证的摄影作品。中国美术馆馆长吴为山表示,摄影作品限量鉴证捐赠为中国美术馆在今后收藏摄影作品起到了规范作用,意义重大。

    其实,摄影作品限量鉴证在国外已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摄影作品的收藏与交易起到积极的作用。原作是艺术品市场最关注的对象,因其数量有限而具有较高的价值。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告诉记者,油画、国画、书法等作品的原件是唯一的,摄影作品却具有可无限复制性,数量很难控制,希望通过引入国外通行的摄影作品限量鉴证来解决这一问题,以彰显摄影作品的艺术价值,规范艺术品的收藏和市场流通,以期将更多摄影家的精品力作推向国内、国际艺术品市场。

    获得行业关注

    12月14日,“初心——全国十大青年摄影家摄影作品回顾展”在中国摄影展览馆举办,共展出获得“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摄影家”称号的10位摄影家的130幅精品力作。据介绍,1992年,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和山东东方国际摄影艺术基金会联合主办的“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摄影家”评选中,刘占坤、李前光、王文扬、邱晓明等凭借各自的优秀原创作品脱颖而出,获得殊荣。这10位摄影家都是早在40年前就拿了起相机,用镜头记录着这个时代的发展与变迁,创作了大量优秀原创摄影作品,是改革开放40年的参与者、见证者、记录者。

    “很荣幸也很高兴将摄影作品捐赠给国家级的艺术殿堂——中国美术馆。”捐赠代表、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报摄影部原主任王文扬表示,过去几十年,他们怀着“初心”,用摄影去探索、拍摄改革大潮的方方面面,用一幅幅摄影作品记录了时代变革、社会变革与人民生活的变化,未来将继续用手中的相机聚焦美好的新时代。

    在此次展览中,每位摄影家自选两幅作品,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进行限量鉴证,捐赠给中国美术馆。如今,国内摄影作品创作繁荣,摄影作品得到了越来越多收藏家、投资人的关注,而限量鉴证能很好地解决摄影作品版数难控制的问题,对推进摄影精品收藏与传播、交易,实现版权价值,起到积极的作用。

    “将摄影作品中的精品力作推向艺术品市场,首先需要解决复制数量问题。在国外,普遍使用限量鉴证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成效显著。”林涛介绍,摄影作品的限量鉴证,是通过限量摄影作品的版次、数量,并由作者签名,加之严格的制作与保存工艺,比如采用无酸相纸、无酸冲洗、无酸喷墨等等,形成制作材料专业、高精防伪、限量编号的摄影作品原作。在国外,如澳大利亚一位摄影家的作品通过限量鉴证,售价曾高达4000万元人民币,而价格达到几百万元人民币的摄影作品更是常见。与国外相比,国内的摄影作品价格一般很低,更难进入艺术品市场。通过限量鉴证推动摄影作品精品走向艺术品市场,才刚刚开始。

    在捐赠仪式现场,林涛向中国美术馆颁发了摄影作品限量鉴证书。中国摄影家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限量鉴证捐赠是一种标志,对于今后的摄影作品无论是艺术创作还是艺术收藏,都具有重要意义。

    激励精品创作

    其实,早在2014年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就推出了10位摄影家的限量鉴证作品,获得不错的市场效果。“在此之前,这些摄影家的摄影作品市场价格最高为3000元至5000元,进行限量鉴证之后,价格都有了很大提升,其中一位摄影家的作品价格高达6万元,且一次卖出7幅。”林涛介绍,此后,很多摄影家开始采用这种方式将自己的作品推向艺术品市场。

    进行摄影作品限量鉴证,关键是诚信问题,需要一种权威的鉴证。“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法律、对社会、对作者负责,作为第三方进行客观鉴证。”林涛介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颁发的限量鉴证证书具备多重防伪,不仅有防伪安全线,还有水印、暗印、微缩防伪底纹等等,还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作品信息。协会对摄影作品进行限量鉴证之后,由摄影家自己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根据摄影家反馈的信息,市场效果良好。

    通过限量鉴证,可以将摄影作品中的精品力作推向艺术品高端市场,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更多的摄影作品推向普通的文化市场,如供家庭使用等。林涛表示,希望通过多种版权运营方式,将国内更多的摄影家作品推向国内外艺术品市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旨在为作者与使用方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林涛认为,协会的作用就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让摄影作品的流动与传播合理、合法、规范化,通过限量鉴证等方式,推动摄影作品的交易与流通,打开更广阔的市场。

    王文扬告诉记者,通过此次捐赠让他对摄影作品蕴藏的版权价值有了新的认识。也有摄影家告诉记者,他很早就在关注摄影作品的限量鉴证,认为这一方式对摄影家的创作有激励作用,但也同时指出,推动国内这一市场有序发展,不仅需要更多更优秀的精品力作,还需要摄影家等各方进行自我约束,维护摄影的尊严,共建诚信社会。

     

    窦新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1日

  • 中国数字音乐版税收入强势增长

    中国数字音乐版税收入强势增长


    11月8日,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发布了2018《全球版税报告》和《中国专题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音乐、视听、视觉艺术、戏剧和文学创作者的全球版税收入达96亿欧元,较上年增长6.2%。在全球版税收入中,占比最大的来自音乐领域,达到了83.4亿欧元,较上一年度增长6%,而数字音乐的版税首次超过了10亿欧元大关,跃升至12.48亿欧元。这其中,中国版税收入持续保持强势增长,2017年达2700万欧元,同比上涨18.4%,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的数字版权收入自2013年以来增长了5倍多,是创作者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占音著协收入的38.1%,几近全球数字收入份额(13%)的3倍。这主要得益于音著协与中国主要数字平台腾讯达成了许可协议,中国有潜力在未来几年进入世界十大版税收入市场之列。不过,报告也指出,尽管数字音乐许可领域的开拓令人鼓舞,但未经许可的使用仍是中国市场的一个隐忧。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音乐正版化,通过“剑网行动”等对各种数字音乐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监管,推动作品转授权,行业协会也在探索授权模式,已取得显著成效。

    市场发展助推版税增长

    CISAC成立于1926年,是一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总部位于法国巴黎,并在非洲、拉丁美洲、亚太和欧洲设有分部,是全球最大的创作者协会联合组织。包括中国音集协在内,CISAC共汇聚了121个国家和地区的239家创作者协会,这些协会管理着创意作品的广播权、表演权及数字权利,并负责收取版税。CISAC发布的《中国专题报告》指出,从2013年至2017年,音集协的版税收入翻倍,达到2.06亿元人民币(不含来自海外的收入),同期数字领域收入增长超过433%。

    随着中国音乐版权保护环境的持续改善,数字音乐市场发展成为主流。CISAC报告显示,据英国的研究分析公司Futuresource估算,2017年中国在线音乐服务的订阅用户总数已达3000万,自2014年以来增长了近10倍。宽带和智能手机普及率的提高,以及基于订阅的流媒体服务的蓬勃发展,都推助了这一增长。Futuresource预测,中国音乐流媒体订阅用户将在未来2年至3年内翻一番。数字音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数字音乐版权许可收益也大幅增长。以音著协为例,音著协2017年新媒体许可收益达到6854万元人民币。

    值得关注的是,音著协许可收益之前一直占比最大的表演权和广播权以及复制权收入都出现了下滑。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唱片光盘等传统的复制权业务不断萎缩是多年的趋势,而近年来由于数字网络应用的替代因素,让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表演和商家卖场等经营性场所广播权和表演权业务也出现萎缩。随着音乐产业的发展形态和使用方式发生改变,数字音乐成为音乐产业的主流,新媒体许可收益快速增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新媒体许可收益增长很快,但与数字音乐整体规模相比,目前的版权许可收益规模还难以让权利人获得应有的回报,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刘平认为,新媒体许可收益将是目前以及今后协会重点推进的工作。

    多方合力解决盗版隐忧

    我国数字音乐版权许可市场快速发展,提振了从业者的信心,但盗版仍掣肘行业发展。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丰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国内音乐行业是受网络盗版冲击最大的行业,内容公司缺乏投资源动力和文化创新力,词曲作者难以获得回报,网络平台因难以保本而纷纷转行或倒闭,用户已形成享受“免费午餐”的思维与消费习惯,导致整个音乐产业陷入窘境。

    对此,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音乐正版化。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并通过“剑网行动”等专项整治措施,对数字音乐等盗版多发领域进行重点监管。各数字音乐平台通过购买版权、转授权,建立起各自的版权库,进而带动了数字音乐的全面正版化。以腾讯音乐为例,早在2015年,腾讯音乐就率先与网易云音乐达成了转授权合作,涉及包含环球、华纳、索尼全球在内40余个厂牌。后续双方也在版权合作上不断深入。近年来,腾讯音乐已经陆续与阿里音乐、百度音乐、唱吧、快手、Apple Music等十余家平台达成了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涉及国内外音乐平台、K歌平台、直播平台等。今年,在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达成了深度转授权合作,腾讯音乐向网易云音乐转授权的歌曲数量比例由96%上升到99%,促进了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对形成开放的版权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协会也在创新模式解决用户海量使用作品授权难的问题。在数字环境下海量使用音乐作品,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模式受到空前挑战。为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创了“一揽子授权主渠道合作”的方式,通过海量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一揽子授权主渠道合作”,来解决海量使用授权难的问题。刘平介绍,在数字音乐版权许可中,音著协“一揽子授权主渠道合作”与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一对一的授权方式相互补充,目前,音著协“一揽子授权主渠道合作”已经成为数字音乐词曲版权最主要的付费及授权方式,已与腾讯音乐、酷狗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等主流数字音乐平台达成了合作,共同推进音乐正版化。

     

    作者:侯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 版权保护让软件产业更具创造力——金山软件30年历程见证中国版权管理进步

    版权保护让软件产业更具创造力——金山软件30年历程见证中国版权管理进步


    如今,打开金山WPS软件写稿子、做表格、设计PPT,已经成了许多人工作和学习的常态。然而,如果时间穿越到20年前或者30年前,那时候的金山WPS软件没有这么普及,影响力也没这么大,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当时正版软件的生长土壤所限。

    30年时间,中国的版权管理越来越受重视,也越来越成熟,随之带来了正版软件生存环境的改善。30年中,金山公司也一直在努力创新,克服重重困难不断前行。走过“盐碱地”,迎来了“绿草地”,金山软件不仅为用户提供了多元服务,也为设计师、创作者提供技术平台、创新内容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他们的每一件作品的版权都会得到保护,而良好的保护制度也使版权产品创作与使用实现良性循环。

    过往的无奈:“庄稼长在盐碱地上”

    1988年,金山发布了WPS1.0,第一次把图文混排这样鲜活的形式整合在文章里,从此开启了中文排版、中文办公的时代。

    但在整个上世纪90年代,金山WPS的发展情况可谓举步维艰。雷军用“庄稼长在盐碱地上”来形容当时做WPS的市场有多么艰辛和不容易。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金山软件2007年上市时,是以网络游戏业务为主上市的。其实从金山的产品类别上来看,一个是代码量庞大的办公软件,是能够给政府、企业、个人带来生产力的通用工具软件,但它是可复制可盗版的;另一个是必须付费使用的网络游戏,是不可复制、不存在盗版问题的娱乐产品。10年前,在金山集团,WPS的收入占比一直远远低于网络游戏。

    中国不缺产品,甚至不缺好产品,但是为什么缺少有创新力的、能享誉全球的产品?其实,不只是金山公司,也不仅仅局限于软件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被盗版,一直是制约创新积极性提高的樊篱。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保护工作比发达国家起步晚,版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并不顺利。

    反思中蜕变:环境变好助力发展

    近年来,中国一直在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力度也逐年加大。2001年,中国软件产业总产值为750亿元。到2017年,中国软件产业总产值已经达到5.5万亿元。版权环境的改善,助推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更加坚定了软件企业的信心。金山公司一直在不断创新、坚持原创。

    在良好的版权环境下,这些年WPS的业务突飞猛进。在国家政策支持下,WPS不断推陈出新,从单一操作系统走到了多屏时代,从移动互联走到了云AI时代。现在,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以文档为核心的内容生态体系。

    这里要提一家特别的合作伙伴、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电网,它是金山软件的第一个央企用户。2007年,相信当时他们是怀着非常忐忑的心情和金山签约的,因为他们并不确定WPS能不能满足自身的需求。记得国家电网领导曾说:“我们成为中央企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首先为的是支持自主创新,其次是为了做好企业自身正版软件的使用和版权保护工作。”

    10年来,WPS在以国家电网为首的企业支持下,产品越做越好,国家电网也得到了高品质的办公产品应用和版权保护。服务10年,相互支持,共同发展进步,现在,双方又在人工智能方面展开深度合作。

    随着软件产业进入云计算时代,“软件即服务”已成为现实。可以说,谁掌握了软件服务,谁就掌握了行业的自主权。所以,如今我们谈保护软件版权,不只是在谈保护经济收益,更要掌握行业自主权,提供优质服务。众多实例让我们警觉,对国产软件开发的支持和保护非常重要,对软件版权的重视正是这其中的核心基石。

    可憧憬的未来:让更多创作者受益

    在越来越好的版权环境下,今天的WPS Office全线产品月活用户已超过3亿,在某一个阶段,移动版用户的增长率高达300%。

    目前,用户每日通过WPS创建、编辑、分享的文档量达到5亿,同时越来越多的用户将文档存储到云端,现在云文档累计存储量接近10PB。除此之外,金山软件还不断尝试与AI、云计算等前沿科技结合,在版权日益得到重视的大环境下,我们有更多的机会,让产品更智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

    2013年的时候,金山推出办公内容平台——稻壳儿,成为目前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办公内容创作平台。它依托优秀的设计师创作团队,为用户提供优质的素材、模板等资源,包括后来的H5制作工具秀堂、在线文档服务等产品。在3年时间里,它已经成为金山办公全新的利润增长点,仅在去年一年,付费会员达到了400%的增长,每月有过亿的内容下载量,吸引了数千名优秀创作者以及团队加盟。

    我们努力为广大创作者提供海量的用户和强大的平台支持,让创作者的创造力成为驱动内容生态的强大引擎。除了将好的内容传递给用户,我们还帮助创作者提高收入,保护他们的作品版权,让每一位优秀的创作者在稻壳儿上实现价值。我们与加盟的创作者共享流量红利和收益分成,为他们提供千万元资金扶持,并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他们保护内容版权。

    WPS一样的中国软件产业从起步到今天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国家对版权保护的重视和推进,也离不开众多坚持自主创新的企业对建设和维护良好版权环境所作出的贡献。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时代已不可抗拒地到来。版权保护为适应时代变化、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也需要不断进行模式上的创新。我们希望今后有更加肥沃的正版生存土壤,也希望有更多像国家电网这样的用户支持创新、保护版权、维护中国的版权生态环境,让我们国家的软件产业越来越强大。

    (作者系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作者:肖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11月8日

  • 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10月亮相苏州

    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10月亮相苏州


    9月30日,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简称“版博会”)组委会在苏州举办新闻发布会。据组委会介绍,由国家版权局主办,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苏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版博会将于10月19日至21日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

    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是国家版权局按照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举办的唯一常态化综合性的国家级版权专业博览会,以“交流、合作、创新、发展”为宗旨,通过展示版权产业优秀成果,交流国内外版权工作经验,激发版权创造潜能,优化版权保护环境,提升版权运用能力,推动版权资源集聚融合和版权产业持续发展,是世界了解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成果及趋势的窗口,更为国际间版权保护与交易合作提供了桥梁。版博会从2008年开始创办,每两年举办一届,至今已在北京、成都、广州等地成功举办了六届,得到众多国家和地区以及企业的积极响应,也赢得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的高度赞誉,成为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博览会。

    本届版博会展场设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C1、D1、E1展厅,展示面积达26000平方米,设有国际展区、国内展区、版权产业展区、江苏展区和版权项目路演五大展区,重点展示展销图书音像、影视音乐、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工艺美术等优秀版权作品,充分展示近年来国内外版权产业发展的成果。其中江苏展区,江苏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将展示版权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公共服务、行业组织、版权产品“走出去”等一整套服务体系,以及基地企业的涵盖图书、影视、动漫、科教、图片、画稿、新闻作品、网络文学等作品的版权交易模式、发展前景和取得。苏州展区分为“历史文化展区”“传统工艺展区”“创意设计展区”“动漫影视展区”“科技创新展区”五大板块。

    作为版博会的重要配套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国家版权局将在展会期间举办“中国版权金奖”颁奖仪式、“2018国际版权论坛”。展会期间,还将举办第十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颁奖仪式暨江苏省大学生版权论坛、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年会、太湖知识产权论坛、动漫版权对接、纪录片版权推介、版权与文化新经济峰会、苏作与版权保护论坛、版权登记培训等10余项主题活动,并于10月21日下午举办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金慧奖”颁奖仪式。

    本届版博会主宾国为韩国参展单位和机构共计300余家,包括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版权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以及全国知名版权企业、版权相关协会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等多个国际组织参展。展会期间,将有中宣部、国家版权局领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高级别官员,海内外版权政府部门官员、版权相关单位、协会和产业界代表等中外嘉宾出席展会。

    本届版博会将着力打造“四个平台”:一是突出特色创意,打造版权产业展示交流的平台。特别是国内展区,不仅汇聚全国各地各具地方特色、拥有自主版权的创意产品,还将展示各地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先进做法。二是突出交易功能,打造版权成果转化运用的平台,本届版博会将在多个领域举办版权交易和版权交流对接活动,集中展示各个类别作品版权交易成果,现场推介优秀版权产品,开展版权交易。三是突出新业态,打造版权发展专业研讨的平台。本届版博会将面向专业人士,举办系列专业研讨,透视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为推动版权事业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四是突出群众参与,打造版权知识传播普及的平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展宗旨,通过现场表演、现场体验、现场教学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吸引群众的广泛参与,引导广大群众尊重版权、尊重创新。

  • 文学角色该如何进行保护?

    文学角色该如何进行保护?


    “金庸诉江南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金庸起诉江南的原因在于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金庸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等中的经典人名,如乔峰、郭靖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于2002年出版,之后再版四次,发行量达110万册,影响力很大。但被告江南则否认了这一说法,称只是用金庸作品中人物的姓名。《此间的少年》讲述的是宋代嘉佑年间上述人物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前不久,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金庸诉江南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笔者以此案为例,浅析文学作品的角色著作权保护问题。

    文学角色保护的必要性

    文学角色指作者通过语言或文字符号等描述的人物角色,大多以小说、评书、剧本为载体来呈现。文学角色的形象具有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因为它没有固定的外貌、线条和色彩,不能直观地向读者展示一个具体的形象。

    角色由“名称、图像、性格”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连,集中体现作者对文学角色及作品的创造性。名称是对作品角色的称呼和标识,一个好的文学角色名称会让人过目不忘、印象深刻;图像是角色的外部表现形态,分为有形图像和无形图像,而文学角色是一种无形图像,存在不确定性;角色性格是区分于其他作品角色创造性的存在,最能体现一个角色的独创性。笔者认为文学角色由于图像这一要素的不确定性,性格和名称就显得更为重要。作者通过对性格和名称的创作,一个立体的人物形象才能呈现在人们的脑海中。

    《此间的少年》无疑涉及了名称这一要素,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并对此不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认为“名称”难以形成表达。

    文学角色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是对作者的尊重和鼓励。作者只有当受到尊重,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够积极地投入到新的创作之中,才能够产生更多优秀的作品,文化产业才能越来越繁荣。保护文学角色的著作权既是对作者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再创作的鼓励。

    其次,文学角色具有巨大的价值。作者精心创造的每一个文学角色不仅在当下的作品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背后还蕴藏着无限的商业价值。许多优秀的文学作品在翻拍的过程中获得了无限的商业价值。若是不对文学角色给予著作权保护,作者的商业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侵害,从而会影响到作者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文学市场的发展。正是由于文学角色所具有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很多人都想切分这块蛋糕。目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文学角色进行再创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避免因为不当使用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应该规范著作权法对文学角色著作权的保护。

    另外,可以防止文学作品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文学角色被用于商业化竞争的过程中,很容易违背公平、诚实的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该给予文学角色充分的著作权保护,防止因钻著作权法的漏洞而造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案中,江南所运用的这些人物名称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出版发行后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法规定的局限性

    著作权法对文学角色保护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首先,表现为缺乏对文学角色名称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独创性表达。我们认为角色整体可以构成一种表达,但其名称却很难构成表达。但笔者认为,文学角色的名称与角色整体是融为一体的,它会带来一系列的效应。就拿此案来说,江南在《此间的少年》里虽只用了“郭靖、乔峰”等金庸经典武侠小说的人物名称,但这些人名在受众心里早已有了深刻印象,人们对原著角色所产生的情感会延续。当由于对原著文学角色产生的喜爱之情延续到《此间的少年》上,它所获得的高关注度,是否也应部分归功于原作者呢?江南小说的成功离不开金庸经典人物形象的独创。利用文学作品角色名称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势必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对权利人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作品角色名称的使用,应当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可版权性标准不明晰。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两个检验角色可版权性的标准:

    其一,角色勾勒标准。角色勾勒标准是指作者在作品中将角色勾勒得越充分、越具体,它就越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当一个文学角色被描述、勾勒得越具体,该角色的整体形象和性格就会越清晰,使之区分与其他的文学角色,从而越接近于表达而不是思想。可是这个具体和充分的标准又是什么?一个文学角色被描述到什么程度才属于表达?再加之读者对角色的主观判断,这一勾勒标准的判定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

    其二,叙述故事标准。叙述故事标准指如果角色的创作超越了故事甚至整个故事就是为了展示角色之时,角色著作权则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但如果角色只是服务于故事,或者说只是叙述故事的工具时,则角色不受版权法保护。这一标准的制定看似更容易判断,但是又有几部文学作品的角色不是服务于整个故事的工具呢?文学作品本身就是靠丰富的情节来支撑,那种完全或主要是描写一个角色的作品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文学角色想要通过这一标准得到保护恐怕难以实现。

    原创作者维权的可行性

    如何规范文学角色著作权保护?首先,要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来进行保护。对文学角色的保护,仅靠著作权法会有局限,可以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从而对文学角色著作权构成更好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利用商标法进行保护。商标法保护的基础在于对象的识别功能,即可识别因素。商标法的保护门槛相对较低,文学角色的名称、形象或构成角色的某一要素只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通常就可获得注册。因此,文学角色的名称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受角色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是否取得商标注册以及角色的利用行为侵犯了何种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等事项的限制,只要有人在经营活动中以违反诚实信用惯例的方式利用了角色,角色的拥有者就可以请求法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获得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文学角色著作权保护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可以弥补著作权法的一些不足。

    其次,要制定文学角色的可版权性标准。有学者提出了可预见性标准,该标准认为当一个角色被置于新的情节或者环境之中,他将会以一种可预见的方式作为,此时这个角色足够具体从而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比如:大力水手在需要力量的时候就要吃菠菜,这就是一种可预见性的行为。由此可见,可预见性标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确定特定角色是否具可版权性。因此,如果文学角色若符合可版权性的要求,可以通过著作权法给予保护。如果文学角色具有象征和符号功能,可以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另外,作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利用原有的文学作品中角色进行二次创作的情况其实有很多,只是很少有原著作者站出来维权。有些人甚至认为,通过二次创作可以提高其原著的知名度,金庸先生这次站出来的维权行为,会给同行一些启示。只有作者注重自己权益的维护,才会引来社会的关注,警醒潜在的侵权行为人。只有更好地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催生出更多优秀的原创作品,文化市场才能更加繁荣。

    (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

     

    作者:王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4日

  • 视频聚合平台如何防止侵权行为

    视频聚合平台如何防止侵权行为


    网络的飞速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获取信息以及观看影视节目的方式发生改变,而视频聚合平台也因其通过整合全网的影视资源,让用户可以在一个聚合平台内查找和播放不同视频网站的内容而受到用户的喜爱。

    还记得2007年,百度视频正式上线,开创了国内视频搜索的先河。2009年,百度视频影视特型上线;2011年,360影视推出。至今,影视大全、凤凰视频、头条视频(西瓜视频)、人人视频、快视频等各种视频聚合平台频出,各种门户网站、搜索平台也都推出了自有的视频聚合平台。

    面对视频网站的蓬勃发展,视频行业准入门槛也在提高,内容正版化不断加深。为了更好地顺应市场需求,视频聚合平台的传播模式会涉及哪些版权问题?权利人该如何维权呢?近日,记者在第6期互联网文化沙龙上采访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先锋,作为一名长期在一线维权的律师,他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权利人提供了一些维权的方法和建议。

    视频聚合平台传播行为该承担哪些责任

    陈先锋告诉记者,在视频聚合平台传播过程中,主要涉及3个法律主体:聚合平台、聚合平台所链接到的视频网站、视频内容的版权方。在聚合平台对视频网站以及视频内容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的过程中,这3个法律主体之间又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首先,视频网站播放视频内容,需获得版权方的合法授权。不过目前视频网站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版权分销机制,因此大多数视频网站内容都获得了合法授权。

    如果说视频网站的播放是一种传播行为,那么聚合平台所提供的则是一种搜索与链接服务。当前的聚合平台大多数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用户可以直接通过其平台观看视频网站的内容。陈先锋认为,单纯的链接行为不改变内容的存放位置从而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而只为用户获取内容提供帮助,是一种寄生于传统视频行业的经营模式,但这种经营方式直接造成了正版视频网站的用户缺失、访问量分流等问题,因此聚合平台可能需要对视频网站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

    另外,他提出对于聚合平台和版权方之间,二者还构成了另一种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若聚合平台所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为某些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且其未尽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那么聚合平台则应当就其提供搜索、链接的行为对版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赛事节目在聚合平台传播该如何保护

    近年来,体育赛事的网络传播越来越常见,电视台的网络平台、视频网站经合法授权进行的网络直播、回放、点播等,都是常见的传播方式。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版权属性,在学术界以及法院的判决上,一直存在争议。

    对此,陈先锋说,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定性,直接影响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类型,如果体育赛事节目被定义为作品,那么会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7项的兜底条款(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把它定义为录像制品的话,那么它可能只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把它界定为既不是作品,又不是制品,那么只涉及广播组织的广播信号相关的转播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的主要标准则基于两个方面:固定性及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里的“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是对固定性的要求,“作品”则是要求其具有独创性。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因此,录像制品和电影作品的区别在于独创性程度的高低。

    制止对体育赛事节目侵权的有效方法

    未经授权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网络传播不仅侵犯权利人的权益,更是对行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制止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行为不仅是企业止损的选择,也是规整行业秩序、促进良性竞争、提高社会版权意识的要求。

    人们享受体育赛事进行过程中的紧张与刺激感,对比赛现场的实时传达毋庸置疑是最具新闻价值、观看价值的,因此制止侵权的重点就在于对直播的保护。那么如何快速且有效地制止侵权,陈先锋告诉记者,他们律所目前主要分为3个流程:版权监测、存证、维权。

    首先,版权监测是版权保护的第一步,通过监测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获知侵权行为,以便存证与维权。监测技术分为3个阶段:技术爬虫,视频基因,AI。

    其次,对于版权监测所获取的数据应当先让律师进行法律判断,根据不同侵权行为以及维权需求确定不同存证方案。存证方案主要有3种:自行摄录取证,电子存证,公证。

    自行摄录取证在操作上最为便捷,成本也是最低的,但相比其他方式稳定性最弱。

    电子存证的稳定性介于摄录取证与公证之间,但相比公证更为便捷,电子存证配合鉴定报告也可以在维权活动中使用。

    据陈先锋介绍,目前成本最高的是公证存证,但其稳定性最强,在诉讼维权中广泛应用。以乐视诉快播案为例,乐视公司在本案中运用公证方式保存了多项证据:快播公司运营涉案多个网站;快播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且链接到多个搜索网站;点击前述搜索网站页面上的广告,可以直接跳转至快播公司所运营的游戏平台;通过点击前述搜索网站中的播放选项可跳转至快播网站视频播放界面,所播放视频带有乐视网水印标识;卸载快播播放器后,前述相应页面无法正常播放涉案影片,且显示需先安装快播视频播放软件。多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快播公司所进行的直接侵权行为以及间接侵权行为。

    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及时将侵权行为进行记录与保存,在诉讼过程中便于举证与说明,明确法律关系与侵权责任承担。

    最后,在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维权方案,主要分为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

    通过民事保护方式实现维权,主要方式包括申请禁令以及诉请民事赔偿。首先,民事诉讼维权需要经过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环节,往往在最终确定侵权并执行判决时,侵害行为已经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对于权利人而言,其目的之一在于快速止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此时就可向法院申请禁令。

    陈先锋还提到,在民事诉讼中,除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外,赔偿金额的确定也是权利人关注的重点问题。法院通常会根据涉案影片的艺术价值、市场价值、知名度、涉案影片在涉案网站的点击量、侵权所获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乐视诉土豆《我是歌手2》案为例,亿维律师为乐视公司提交多份公证文件,证明节目《我是歌手2》在涉案期间的收视率、《我是歌手2》在土豆网的点击量等信息,以明确侵权行为对涉案影片收入造成的影响。

    除民事保护外,陈先锋认为,行政规制对于版权维权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版权局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网络服务商上报的获得作品授权的情况,国家版权局每年会公布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根据规定,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用户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商、电子商务平台及应用程序商店应加快处理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另外,通过媒体报道来威慑潜在侵权者也是一个维权活动的附加选择。

    版权保护执行中遇到的三个问题

    通过长期的实际工作,陈先锋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版权保护以及行业秩序的规范。

    问题一,网站监管问题。对网站的监管主要有3个方面,牌照监管、内容安全健康监管、内容版权监管。当前我国重点针对牌照、内容安全健康进行监管,虽然存在前述重点作品保护名单,但对于内容版权的监管并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用版权监测的方式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维权措施,但仍然需要在行政层面完善监管以提供威慑力并明确处罚标准。

    问题二,对服务器托管服务商的监管问题。云服务商为侵权人提供服务,而我国对其权责没有明显的监管,这是快速制止侵权所碰到的阻碍之一,要更好地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制止应该加强服务商的投诉处理流程公开、行为模式明确以及责任划分。

    问题三,在刑事方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有待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作为科技与文化事业发展的现代产物,聚合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特定的刑法罪名来定位,只有当符合条件时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等。

    总的来说,随着视频聚合平台的不断发展,侵权行为愈加普遍,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络传播也受到其影响,采用快速且有效的方式制止侵权行为既是保护权利人的要求,也是规范行业秩序、提升社会版权意识的要求。版权监测、存证、维权等专业方法能更好地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96

  • 2018年版权登记工作座谈会在中山召开

    2018年版权登记工作座谈会在中山召开


     

    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服务工作,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于8月30日在中山市组织召开“2018年版权登记工作座谈会”。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成员、广东省版权局专职副局长陈春怀出席会议并讲话全省33家版权登记代办机构代表等近60人参加会议。

    会上,局政务服务中心通报了2018年上半年全省版权登记基本情况、工作亮点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就版权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组织了业务培训和交流讨论。会议还邀请中山市版权局、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游戏游艺行业协会等单位代表作经验交流发言,分享推进版权登记服务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对2017年度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优秀代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了表彰。

    陈春怀肯定了广东省版权登记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要求全省版权工作者要切实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断创新版权服务的方式方法,以主动作为的姿态不断拓展版权登记的覆盖面,为发挥广东“两个窗口”的重要作用作出应有贡献。

     

    来源: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9月3日

  • 中国玩具商因盗版小猪佩奇被罚 赔偿版权方15万元

    中国玩具商因盗版小猪佩奇被罚 赔偿版权方15万元


    认为“小猪佩奇”形象被盗用,该动画形象著作权所有人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将广东两家公司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8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用网上宣判形式,公开宣判了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判决被告两公司赔偿共计15万元。

    “小猪佩奇”起诉两公司维权

    近日,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发现,被告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凡公司)在某电商网站大量销售印制有涉案作品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并显示生产商为被告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某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玩具厂授权过期后继续销售

    据悉,“Peppa Pig”(“小猪佩奇”)进入中国市场后,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一直在积极维权,打击侵害著作权行为。此前,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均已调解结案,本案系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

    经调查,本案被告之一的嘉乐公司曾经与“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国内代理商深圳山成丰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磋商过授权事宜,并签订了书面授权书,但是嘉乐公司超过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授权渠道生产、销售“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玩具,故至侵权取证之日其实际未获得合法授权,而聚凡公司从未和代理商洽谈过“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授权事宜,仅是从嘉乐公司进货,更加没有获得合法授权。

    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赔偿15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嘉乐公司、聚凡公司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聚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嘉乐公司赔偿120000元。

    “国内著作权侵权纠纷大多数都是以调解为主,本案通过法院进行判决,对于纠正版权乱象有一定警示意义。”该案法官叶胜男说。

     

    孔令晗 王婧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8824

  • 区块链:司法认可的新型存证方式

    区块链:司法认可的新型存证方式


     

    近年来,区块链的概念时常被人们提起。2018年6月28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那么,案件背后究竟有怎样的具体情况,这起案件为什么会成为备受关注的案件?在8月4日举行的“2018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亦非从法院判决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区块链具有难以被篡改与删除的特点

    王亦非首先对区块链做了生动详细的解释。她谈道,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的方法相关联而产生的数据块。每个数据块当中都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它可以用来验证这个信息的有效性。

    “区块链”这三个字已经表明了它的内在含义,即它是由多个机构或者多个公司的服务器作为节点构成的一个网络,这个网络当中某一个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一个块。然后把这个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上,网络上其他节点接收到这个块之后要对这个块进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就把这个块加到自己的本地服务器上面。之后,某个节点就会把新产生的数据和本地服务器上已经有的块的信息又加在一起打包,形成第二个块。

    第二个块形成之后,其他节点接到这个块之后,也会对这个块进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就把第二个块又加到本地服务器上面,第一个块和第二个块相连。之后网络内部所有的数据都通过相同的方式来打包成块,块和块之间是相连的,也就形成了区块链。从其本身的操作流程及背后的技术原理来看,如果要修改其中一个块链数据的话,就需要修改这个区块之后所有的区块内容,同时,也需要把区块链网络当中所有机构以及其他服务器上的备份数据进行修改。因此,区块链具有难以被篡改和难以删除的特点,作为一种存证方法,它在保存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性方面还是具有非常高的可靠性的。

    区块链作证据,还需经历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

    在6月28日宣判的这起案件中,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选择区块链存证方式,也就是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自动抓取和侵权页面原代码识别。同时,把侵权网页截图和原代码这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做成压缩包,把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到两个区块链当中,分别是公证通和比特币区块链,通过这种方式,原告认为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

    王亦非说,互联网法院认定证据有效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存证平台资质;第二,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第三,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王亦非介绍,法院重点审查此案电子证据上传内容的完整性,而这项审查从两个方面展开,即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以及上传的电子数据是不是本案当中所诉争的电子数据。

    对于判断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需采取两个步骤。之前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就是存证的过程,而法院真正要做的首先是要检查存证过程的技术原理,确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是不是真实的上传。同时,确定上传的这些数据是否没有被篡改。对于审查电子数据是不是真实上传,需要经历两个步骤:第一步,原告提供的交易哈希值,可以在公证通区块链上面进行搜索,搜索之后,便能够察看这条交易值当中的交易所对应的哈希值存放的内容和生成的时间。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区块链区块高度,也可以从区块高度上来查询哈希值存放的时间和内容上传时间。这两者之间显示出来的时间有一定的前后顺序,但这个顺序是具有合理性的。通过区块链本身时间生成的规则,法院认为区块链高度、生成时间符合调用日志当中的生成时间以及公证通的区块链打包规则时间,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第二步,则要把另外一个区块链和两个区块链相互之间做一个比对。原告是把相应的哈希值同时绑定到两个区块链当中,所以区块高度在比特币区块链当中也同样能够产生出一个交易的哈希值。这时法院不需要再针对它们之间的生成时间做逻辑上的比对,只需把区块链中的哈希值和公证通存放的哈希值进行比对,发现两者之间存放的哈希值是完全一致的,从而认定电子数据当时是真实上传到了两个区块链当中。

    对于审查上传的电子数据是不是本案当中诉争的电子数据,则是通过哈希值比对,把网页截图包括代码通过谷歌开源程序获取源代码,再用调用的一个日志打包成一个压缩包,进行哈希值计算。这个哈希值数值与区块链当中所保存的哈希值数值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之下,法院认为可以确定涉案数据已上传到两个区块链当中,内容一直是完整的,且从来没有被修改过,这是法院对于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审查标准。

    对于新型存证手段,法院持开放和中立态度

    其实,这起案件是一起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不过,因为原告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并且这种方式被法院支持和认可,法院也据此认定了被告相应的侵权行为,从而使此案成为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

    王亦非认为,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了诠释,同时通过对证据的认证标准对区块链技术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具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所以这样一起小案件成了备受关注的案件。

    总结这起案件,王亦非表示,对于包括区块链存证在内的电子证据,法院还是秉承开放和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和认定。对新技术所产生的新问题还是坚持以个案认定的标准,既不会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一种新类型的技术手段就排斥或者提高它的证据认定标准,也不会因为它的技术具有难以篡改性或者难以删除的特点就降低相应的认定标准,还是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它的证据效力。

     

    作者:齐雅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89

  • 短视频中翻唱他人歌曲版权怎么认定

    短视频中翻唱他人歌曲版权怎么认定


         随着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等热点短视频应用程序的火爆,针对其内容存在的一些版权问题也不断引起社会的关注。7月16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18”专项行动,其中专项整治短视频版权问题是重点工作之一。那么,在短视频中经常出现的翻唱音乐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权”所控制的“公开表演”行为?又是否适用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翻唱(演唱)不一定属于公开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翻开我国大部分知识产权法或著作权法教科书,一般都是这样解释的:“公开表演作品”是指现场真实的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是指用某个机械设备播放或再现一个作品,即所谓的机械表演。

    而“翻唱”的意思其实就是“唱歌”,也就是演唱者表演一个音乐作品。当你把“翻唱”和表演权中的“表演”等同起来的时候,从字面意义上讲,就是指表演者在某个特定空间进行的“真实表演”。但是,当你把“翻唱”和表演权中的“表演”等同起来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了《著作权法》定义“表演权”中的“表演”行为时前面限定的两个字——公开。表演权并不是控制所有的表演行为,表演权仅仅控制“公开”表演的行为。因此,与其说它是表演权,不如说它是公开表演权。

    例如,某人在自家浴室高歌一曲的行为,虽然是在表演,但不属于公开表演,这与著作权没有一点关系,更无需用“权利限制”来豁免其歌唱行为。再比如,约上三五好友跑到TKV纵情歌唱的时候,该行为确实是在表演,但这依然不是公开表演,当然与著作权也没有关系。KTV经营者向顾客提供MTV的播放行为,则是另一回事情。因此,只要现场歌唱或表演行为是发生在私人空间,则根本不属于表演权所能控制的公开表演行为。

    那么,如果是在类似抖音这样的短视频平台中进行翻唱,翻唱者也是在自己家里或者私人空间进行演唱,就这种表演行为而言,显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的控制,道理如前所述。既然如此,也根本无需“劳驾”《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费表演”来予以免责。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已经忍不住想反驳了:就算抖音短视频中的翻唱或表演行为本身是发生在演唱者自己家里或者私人空间的,但是,翻唱者将它录制后上传到抖音上去了,这难道还不是“公开表演”吗?笔者认为,当你提出这个质疑时,您肯定想到了“表演权”中后半句: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接下来,就来聊聊这后半句是什么意思。

    “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并非指机械表演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著作权法释义》中专门对“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进行了解释:

    一个解释是,《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2)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公约第十一条的第(1)项指的是现场表演,第(2)项指的是机械表演。根据公约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2000年文本)中增加规定了机械表演。

    另一个解释是,所谓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公开播送录有(作品的)表演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如宾馆、饭店、商店、歌舞厅为顾客播放音乐、歌舞表演等。机械表演的方式指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演奏以及朗诵,但最主要的方式是公开播放载有表演的音像载体。

    毫无疑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表演权的规定,确实是来自《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所谓的表演权)的规定。但是,法律起草者或者立法者在借鉴公约规定的时候,把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i)目中的“用各种手段或方式”公开表演(机械表演权)与第(ii)目中的“用各种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公开传播权)混为一谈了,因此,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时,对此要进一步区分明确。

    很多人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有权利是指“公开表演权”,其实,只要仔细看一下《伯尔尼公约》文本,就会发现,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其实规定的是两项权利,其中只有第(i)目规定的才是“公开表演权”,包括“用各种手段或方式公开表演”,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机械表演;而第(ii)目规定的其实是“向公众传播权”,即用各种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

    至于机械表演权与向公众传播权的区别,里吉森和金斯伯格在其《国际版权与邻接权》一书中解释得非常清楚:播放唱片或放映电影,如果是在现场观众面前进行,属于“用各种手段或方式公开表演”;如果是向远距离的观众传播,则属于“向公众传播”。在《伯尔尼公约》中,“公开表演”这一用语是指向现场观众表现一个作品,这与通过传输向远距离的观众传播作品是不同的。公约对“用各种手段或方式”公开表演或朗诵做出单独的规定,就是令其与“用各种手段向公众传播”表演或朗诵具有不同的含义。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向公众传播”这一表达隐含“其中的公众不在传播起源地”的含义,同样,“公开表演”则是指向表演所在地的公众传播。

    简言之,公开表演(包括机械表演)指在一个特定的现场或空间对一个作品的表演、朗诵、放映或无形的再现,而公开传播则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远距离向公众传播作品,包括有线传播或无线广播作品或作品的表演、有线或无线转播广播的作品,也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作品的表演或网络转播广播的作品等行为。这就是公开表演(包括机械表演)区别于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的地方。

    短视频中翻唱行为不构成“免费表演”的例外

    可以肯定的是,在短视频中的翻唱行为显然无法成为真实的现场公开表演;而演唱者将录制下来的翻唱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中,也显然不是在特定现场或空间机械表演或再现音乐作品的行为,而恰恰是远距离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行为。这个行为显然不是《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i)目所控制的公开表演(机械表演),而是第(ii)目所控制的向公众传播。

    不管如何解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中的“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行为,由于演唱者将录制下来的翻唱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中的行为不属于机械表演,那么也就不可能侵犯公开表演权,因此根本不需要讨论“免费表演”成立与否;如果这是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那么,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音乐作品的表演行为,要么属于交互式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要么属于非交互式的网络广播行为,这样的话,即便你可以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权的定义将“向公众传播”说成是“公开表演”,也无论如何不可能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费表演”来豁免这样的“向公众传播”行为。可见,短视频中翻唱音乐作品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免费表演”的例外。

    把短视频中翻唱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理解为是对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或机械表演行为,也许是对表演权中表演的一个望文生义的想法——以为凡是翻唱就是表演行为,也许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则没有消化透彻造成的误导——把向公众传播误以为是机械表演了。事实上,在我国《著作权法》不仅按照《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的要求规定了广播权,也已经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八条的要求规定了控制交互式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起码就无线广播、有线传播或转播广播的作品、点播等行为而言,就无需“劳驾”那个宽泛的“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短视频中翻唱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大多是属于“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可以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来加以控制,并没有表演权的用武之地。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大家不应该混淆对作品的公开表演(包括机械表演)和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这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不同的作品使用行为需要取得的是不同权利的授权。比如,著作权人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其作品,这时,在非公开场所或者没有观众参与的场所表演该作品并制作成广播电视节目后播出,即便制作期间存在对作品的表演行为,也无需受到公开表演权的限制——因为这时候依然没有发生公开表演行为,所发生的只是节目制作完成后的广播行为。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张伟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816

  • 你有资格成为版权案件的“原告”吗

    你有资格成为版权案件的“原告”吗


    还记得今年高考有则新闻曾引起大家的关注,就是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作家考生在高考史上的首次“人机大战”。据报道,今年6月7日,参加2018年高考的作家张一一与AI高考作文程序“状元”的“人机大战”吸引了上百家海内外媒体的关注。据悉,张一一与机器人“状元”之间的胜者获得100万美元奖金。

    么,设想一下,如果机器人写的作文被他人擅自复制出版发行,谁能提起版权维权之诉呢?事实上,“谁能成为版权案件的原告”的问题,自从《著作权法》施行以来,就一直不是个轻易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伴随着大量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探讨。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谁是作者”的问题,因为,明晰了谁是作者,作者或者作者依法授权的民事主体自然就有资格成为“版权案件的原告”。那么,谁是作者呢?

    判定“作者”的标准是这样的

    判定作者的原则性标准,根据不同的证明效果如下:

    1.仅有著作权登记。证明效果:一级(★)。

    2.在作品上署名。证明效果:二级(★★)。

    3.不但有著作权登记,在作品上署名,而且能提供相关的作品原件等一系列证据链,足够法官形成心证。证明效果:三级(★★★)。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各种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人作了具体规定,如下所示。

    A.法人类作品。版权归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条依据: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B.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类作品。版权归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法条依据: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C.合作作品。版权归属:合作作者。法条依据: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D.职务作品。版权归属:完成职务作品的作者。法条依据: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E.汇编作品。版权归属:汇编人。法条依据: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F.委托作品。版权归属:合同约定的某方或者受托人。法条依据: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G.电影类作品。版权归属:制片者。法条依据: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版权许可”关系中的“原告”资格

    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二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行使。

    著作权人自己行使著作权的情形,如该著作权被他人侵犯,著作权人以原告身份提起维权诉讼,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授权给其他人使用,则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三种类型。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所谓排他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但是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权利,更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不难看出,从普通许可到独占许可,权利的独占程度不断增加,而且向被许可人倾斜,正因为这一原因,被许可人为了取得独占许可也需要付出较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更多的交易对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在该著作权被侵害时,能否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会因上述授权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被许可使用人的“原告资格”可以考虑按以下规则确定: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著作权人共同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维权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换言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普通被许可人在著作权人不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以原告的身份单独提起诉讼的。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形成了很多司法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总结整理以往涉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各项指导文件,并梳理汇总实践中的各类问题,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8年4月20日正式对外公布。其中规定: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被许可使用人根据合同有权在约定范围内禁止他人(不包括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经起诉的,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726

  • 避免摄影作品侵权别踩这些“坑”

    避免摄影作品侵权别踩这些“坑”


    随时把自己拍摄的照片传到网上或在微博、微信上发表,已然成为智能手机时代人们的日常。然而,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对摄影作品的需求和使用量也在呈几何式增长,不少人经常把在网上搜索到的图片直接拿来使用,媒体从业者则习惯在第三方网站购买图片素材。

    现实中,通过上述途径取得并使用图片导致的摄影版权纠纷日益增多。那么,有哪些有效的办法可以防止自己的摄影作品被随意侵权?怎样使用别人的摄影作品才能避免版权纠纷?笔者根据多年从事版权法律工作的实践,总结出了摄影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应该避开的那些“坑”。

    权利人不做前期防范将会吃大亏

    对于摄影作品作者来说,在完成了一个作品后,先不要急着把它发布出去,而是要先看看能提前做哪些防范被侵权的措施。前期工作的重点不是杜绝风险而是降低风险。以下的3个保护措施非常重要。

    第一,要保留好摄影原片。对于摄影作品,一定要保留原片(一般商业摄影师会保留一个raw格式文件),放到网络上时,其实没必要用原图,可以适当调整图片的像素和大小。

    第二,作品发表前进行著作权登记很有必要。虽然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但是在作品未发表前取得国家权威登记机构盖有公章的著作权证书,对于之后自身权利的保护作用还是非常大的。要如何证明被侵权的作品是自己拍摄的呢?拍摄时的基本数据、原片、取景的地点自然是关键的证据,但这些是不容易说明和展示的,有些甚至是需要在谈判交涉后期为自己保留的重要“证据筹码”。而由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既保留了作品的基本信息,又具有权威机构的公信力和初步证明权属的法律效力。如果证书上面标注的时间远远早于侵权方使用照片的日期,那这将是非常有力的第三方证明。因此,如果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最好在作品完成后、发表之前进行。

    第三,发表作品时一定要署名并附带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传播范围越广,越受欢迎,越有经济价值,其被侵权的风险越大。可以说,“知名作品”是把双刃剑,在发布作品时要记得为自己署名,要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等字样,还可以打水印。

    作品被侵权后保留证据很关键

    如果作品不幸被侵权了,著作权人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存好侵权证据是最需要做的。不论之后会不会走上诉讼的道路,当发现作品被侵权时,先别急着去和对方联络,保留侵权证据是第一步。因为互联网瞬息万变,图片被删掉是一眨眼的事情。如果之前没有保留对方侵权的证据,事后对方删掉了不承认,那就无法补救了。如何保留证据呢?法院认可的方式,也就是最好的方式是去公证处申请把该网站网页侵权的情况固定下来。当然,公证是要花钱的,如果不打算之后诉诸法院,那么可以自己保存一份完整的带有时间、网站地址的截图、截屏。但需要提醒的是,自己制作的截图、截屏在诉讼中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其次,被侵权后要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被侵权后,可以自己与侵权方联系,或者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解决。如果自己与对方联系,那么请注意要向对方表达以下内容:涉嫌侵权的作品(图片)、你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对方如何侵权的证据(公证书或侵权截图)以及你的诉求。在被侵权的情况下,作者有权利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使用,有权要求对方就其之前的使用行为支付报酬,如果对方在使用时没有给作者署名,还可以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如果对方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了,那么最后的办法就是采取诉讼途径了。作者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是正途

    理论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一定要事先取得权利人许可的,《著作权法》仅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个例外(比如自用和编写九年义务制教育的教科书)。不过如果细细地看法条,你会发现,其实例外的情况是有明确限定范围的。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属于作品上署名的人,如果排除职务作品以及特殊约定等情况,通常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拍摄者。

    大多数使用者知道用之前要取得授权,但是却经常因为分不清是否取得了真正的权利人许可,而陷入“道理我都懂,可依然用不好这照片”的尴尬境地。

    比如,对于那些网上没有署名、没有写“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作品是不是可以随便用呢?答案是:不可以!如前文所说,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那么不论是正规网站还是论坛版主的帖子,无论是在哪里看到的摄影作品,也不论它有没有署名,照片下面有没有写“未经许可不得使用”,都不能随便拿来用。有人说,有的图片底下写着“欢迎大家转载”之类的话,那我总可以用吧?这种情况就要看说这句话的人是不是依法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人。如果说话的这个人本身就是通过侵权的途径取得的,仅凭他这句话你就拿来用,你也会成为侵权人。

    那么,从电商平台或网站上花钱买素材,是不是就一定不侵权了?这个可不一定。什么是侵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是侵权。如果你是从第三方手里买的照片,如果第三方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其实他就没有交易的权利,那么你的花钱购买使用行为仍然会构成侵权。但是事后你可以依据购买时的协议(如果有)要求对方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使用了侵权的素材,最后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谁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作品,即被侵权的作品和基于被侵权作品产生的新作品。比如之前有“90后”摄影师称央视《美丽乡村中国行》侵权使用自己摄影作品一事,这档节目如果真是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摄影作品,那么栏目组对整个节目享有的著作权就是不完整的,只能对该节目的其他不涉及侵权的部分享有相应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现行《著作权法》保护挺周全,如果需要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不要想着钻空子,还是老老实实去联系作者取得授权吧!而且还要注意,不论什么情况,使用他人作品都应为作者署名,指明作品名称。

    (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作者:刘雅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726

  • 主播未经授权演唱歌曲直播平台经营者成被告

    主播未经授权演唱歌曲直播平台经营者成被告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词、曲作者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应当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尽管国内音乐版权保护环境日益好转,但直播平台使用音乐作品仍乱象丛生,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鱼直播在其平台上大量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包括其知名主播冯提莫、阿冷等在内的多名主播在直播间对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循环播放,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著协在与斗鱼直播进行多次交涉、投诉、发送律师函无果后,2018年6月7日将其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斗鱼直播是近两年国内网络直播平台中的佼佼者,其平台上催生了大批网红主播,不少主播更是依靠“直播演唱歌曲”这一行为收获了大批粉丝,在这个过程中,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通过用户购买会员、刷礼物等形式双双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但是,这些歌曲背后的广大原创词、曲作者却并未收到任何著作权使用费。

    目前,音著协针对包括直播平台在内的网络平台海量使用音乐的情况,主要通过“数字音乐主渠道合作模式”帮助其整体解决音乐作品所涉及的词曲著作权问题。通过该合作模式,包括腾讯、网易、阿里、酷狗、酷我、Apple Music、荔枝FM、陌陌、今日头条、爱奇艺、花椒直播等在内的众多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及涉及音乐的手机APP应用均与音著协达成了许可合作协议。

    音乐作品是网络直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几乎所有的主播都曾在直播间内表演或使用过音乐,音乐使用的便捷性、随机性也造成了大量侵权事件的发生,加大了维权的难度。希望广大直播平台不仅能重视音乐作品对于直播平台的作用,也能重视这些音乐的词、曲作者的劳动,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与回报,促进音乐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张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726

  • “表情包经济”在中国兴起 作者易遭遇版权问题

    “表情包经济”在中国兴起 作者易遭遇版权问题


     

    在中国网友中流行的表情包,不但成为网络交流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演化出“斗图”等网络交流新方式,也正在衍生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

    淘宝二次元行业负责人孟祥元告诉记者,目前,仅在淘宝网上,表情包相关商品就已达到近40万件。

    厦门萌力星球网络有限公司就是中国颇有名气的表情包出品企业,小熊猫“野萌君”、圆滚滚的“汪蛋”等中国网友颇为熟悉的表情包,都是该公司旗下产品。其总经理林冬冬透露,该公司旗下的表情包总下载量已经达到14亿次,总发送量超过400亿次。

    不过林冬冬亦坦言,当表情包伴随聊天软件兴起之初,并没有很强的盈利模式。他告诉记者,中国表情包几乎全是免费模式,虽有部分使用者通过聊天软件“打赏”给表情包作者,但这只是“杯水车薪”。

    在孟祥元看来,“表情包”经济的起步是在2014年到2016年。当时,“微信”上线表情中心,一批网红表情包涌现,使用者也可以更方便的对心仪的表情包“打赏”。另一方面,表情包的衍生产品开始出现。

    淘宝网上著名的店铺“歪瓜”就是最早一批表情包衍生产品销售者。“歪瓜”创立于2014年1月,其负责人胡栎伟是一位“90”后,他告诉记者,“歪瓜”开业仅4天时间,以表情包“颜文字”为基础的抱枕销售量超过5万件,整体销售额接近100万元(人民币,下同)。

    在不少年轻人的办公桌上或床头都陈列有公仔玩偶,表情包公仔作为他们日常熟悉的形象,尤其受到欢迎。

    在拥有多款网红表情包后,萌力星球也开始探索表情包的产业化途径。在萌力星球公司内,处处可以看到根据其旗下知名表情包设计的公仔形象。仅去年“双12”,萌力星球的淘宝店就实现了30万元销售额。

    由于拥有大量的自主IP(知识产权),萌力星球也开始尝试进行IP授权。林冬冬介绍,此前萌力星球和新希望集团出品的联名酸奶,一个月时间在上海全家便利店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其与淘宝上的家居卖家进行授权合作,由淘宝上的家居卖家生产衍生品,产品尚未上线,众筹金额也接近100万元。

    胡栎伟也尝试进一步拓展“表情包”的商业领域。伴随抓娃娃机在中国的流行,他在中国多个城市开设了抓娃娃机店,其中大多数娃娃都是自主IP,同样受到高度欢迎。

    在“表情包”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孟祥元也坦言,这一行业也还面临许多问题:首先,表情包作者容易遭遇版权问题,曾经出现过热门互联网表情被注册版权后,无法再进行衍生品制作的情况;其次,由于表情包作者大多数是设计师出身,缺乏产业链经验,在转型衍生品的过程中,对于产品销量预期,产品品质,制作周期等等把控能力较差;再次,虽然有一些表情包作者通过签约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商业授权,但依然存在大量的中小表情包作者,无法进入授权合作门槛之中。

    他告诉记者,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淘宝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并牵头搭建了二次元跨界平台,二次元IP可以通过平台与淘宝上其他商家进行授权服务。

    胡栎伟也透露,歪瓜旗下的表情包“如果历史是一群喵”已经通过跨界平台与工厂达成合作,推出主题性衍生品,预计7月底上市销售。

    林冬冬则期待,未来要给表情包“赋能”,让其拥有艺术属性。他告诉记者,萌力星球正在和一些艺术机构合作,通过活泼生动的表情包让年轻人更好接触艺术。

     

    作者:陈悦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 企业营销宣传应规避六类著作权风险

    企业营销宣传应规避六类著作权风险


     

    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通过各种形式的营销宣传来吸引消费者并促进商业交易,但是,如果方式不当,很容易构成侵权。以下以著作权为例展开说明。

    宣传画报。据报道,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中4位演员的剧中形象曾被北京某公司偷偷地印在了食品外卖单上,冷血麻辣香锅、无情土豆丝、追命四季豆、铁手蒜苔炒肉……4位小鲜肉竟然被变成四大名菜。

    显然,除了涉嫌侵犯这些演员的肖像权外,盗印剧照行为还涉嫌侵犯制片者或者摄影师的著作权。从实践中看,影视剧中用于宣传、营销的剧照大多系影视剧摄制之外独立拍摄,以便摄影师可以对演员的动作、表情、道具等进行多次调整,并可以加入其他不适合在电影拍摄中出现的商业元素,因此剧照的著作权归属于摄影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但独立拍摄的剧照并不当然地属于制片者)或者制片者(摄影师可能通过合同约定将剧照的著作财产权转移给制片者)。对于他人未经许可盗印剧照的行为,摄影师或者制片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主张著作权被侵犯。

    字体使用。在实践中,某个书法家书写的字帖或者单字未经许可被商家用于营销宣传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屡见不鲜。所谓书法作品,是指以毛笔或者其他工具书写或者展现的具有书法特征的汉字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作品类型上,书法作品归属于美术作品,即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书法作品需要保护的内容需要排除汉字本身原有的字体结构,因为这是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垄断。书法作品的保护,必须是在排除了汉字原有造型后在笔画粗细、运笔走向、布局结构、手法特征等方面独立创作的个性化内容,即对于具体某个汉字的笔法、结构和墨法的具体表现以及结合。而书写字体的技巧或者方法,属于一种创意或者思想,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摆放饰品。在商业宣传中,很多企业经常会在门店摆放各种玩偶饰品,同样也有可能引发版权纠纷。据报道,日前因认为广东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开发楼盘摆放“哆啦A梦”模型,卡通形象“哆啦A梦”中国大陆版权总代理上海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哆啦A梦”形象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通过玩偶获利,但是实际上是通过玩偶吸引潜在客户从而促进楼盘销售,由于不合理地利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获益,同样构成侵权。

    放映画面。很多销售网络游戏产品的企业,为了促进相关产品的销售,常常会在门店的显示屏上放映各种网络游戏的画面,如果未经许可,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对相关游戏研发商的版权构成侵权。

    目前,计算机游戏的画面主要分为2D(平面图形)和3D(立体图形)两种形式,其中3D画面立体感强、表现丰富,是目前主流计算机游戏采取的表现形式。对于一个3D游戏画面而言,虽然由计算机临时调用数据即时生成,但其所调用的人物、建筑、道具等模型均为3D图形构成,而这些三维图形本身就构成独创性较高的美术作品,因此作为一个整体,静态游戏画面无疑也构成以线条、色彩以及3D图形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而动态游戏画面则可能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音乐表演。为了吸引消费者,很多企业(如酒吧、饭店等)会长期雇用乐手或者乐队,在门店前演奏歌曲,如果演奏的歌曲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同样可能构成侵权。很多企业认为,这是免费表演,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另外单独)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形,应当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歌曲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事实上,这种免费表演看似“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事实上并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首先,酒吧或饭店虽未即时性对应性地支付乐队报酬,但他们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乐队的表演是其有偿工作的一部分;其次,顾客虽然不必为乐队的表演单独买单,但是却可能被吸引而进入酒吧进行后续消费,从这个角度来看,仍然是一种变相的商业营销行为。

    菜谱照片。实践中,很多企业(主要是饭店)为了便于让消费者点菜,往往会提供图文并茂的菜谱,然而,这种菜谱中所使用的照片,如果系他人作品,同样涉嫌版权侵权。

    例如,在“养生汤”菜谱照片案中,原告系一家专业制作汤羹类产品的公司。2007年,原告与案外人Z公司签订合同,约定Z公司为原告拍摄菜肴照片并制作菜谱,照片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取得了Z公司拍摄的菜肴照片的著作权,菜肴照片主要由食材和餐具构成。2011年前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汤品菜单中使用的照片涉嫌侵犯自己菜肴照片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相应照片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的照片中有部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构成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由此可见,企业对这一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4日

  • 聊聊与高考有关的版权问题

    聊聊与高考有关的版权问题


    6月7日,一年一度的高考在老师、家长的期待中,在学生们紧张地备考中如约而至。在全社会都关注高考的时候,与高考有关的各类版权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究竟该怎样理解这一问题呢?笔者来逐一地进行分析。

    高考考题本身有版权吗

    很多人认为,高考考题属于国家机关的行政性文件。其理由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但笔者难以认同这种观点,第一,一般认为,“国家机关”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而高考命题机构从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授权或者委托”执行公务的单位;第二,作为每年一次每年不同的一种考核工具,很难认为高考试题属于一种“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因此,在满足独创性的条件下,高考试卷仍然可以构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首先,从整体上看,高考试卷构成“汇编作品”。高考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以语文卷为例,包含现代文阅读、古诗文阅读、语言文字运用和写作几大部分,尽管各道大题之间并无明显关联,表达风格差别明显,但都统一于一个共同的考核目标之下,因此属于作品类型中典型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因此,对于国家层面为选拔人才而精心撰写的高考试题,一般不难证明“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因此构成“汇编作品”,高考命题机构对其享有著作权。

    其次,从每道高考题来看,可能构成作品,也可能不构成作品。前文提到,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换言之,尽管高考试卷从整体意义上构成汇编作品,但组成高考试卷的各个部分却未必都是作品,而可能是“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其中,表达过于简单或者没有独创性的题目,不构成作品;而那些表达具有个性化的题目,则可以构成作品。

    在考题中引用他人作品需署名吗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高考命题者在试卷中(尤其是在语文课的现代文阅读题中)存在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名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对于这种使用他人作品不署名的现象,有关机构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支付报酬。显然,这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众所周知,合理使用的确可以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不得损害作者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其他合法权益。于是,为了进一步说明为什么高考命题可以不给所使用的作品署名,出现了3种有代表性的理由。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但书”情形,“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可以不署名。其次,高考过程中,考试时间对考生而言是非常紧张和宝贵的,考生的注意力极为有限,如对考题的来源均进行署名会增加考生对信息量的阅读,浪费考生的宝贵时间。最后,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或注明出处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助于考生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对文章主题思想、写作背景等的正确判断,因此此种署名属于有用信息,而语用性文章署名则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因此没必要署名。

    笔者认为,上述3种观点,都值得商榷,以下逐条进行分析。

    第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确规定了“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属于可以不署名的例外情况。但是什么是“使用方式的特性”呢?在现实中,由于社会生活习惯,有些作品并不适宜署作者姓名。例如钻石雕刻工艺者,很多情况下并不把自己的姓名镌刻在作品之上。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认可使用他人作品不署名并非一概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而是要考虑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的一般习惯。但是,高考命题中并不缺乏给所使用的作品署名的条件,其“使用方式”有何特殊呢?既然可以给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或注明出处,也就说明在高考中给其他作品署名并不困难,也不特殊。

    第二,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高考命题中使用他人作品不署名的情形集中在现代文阅读和作文材料中。相对于整张语文试卷巨大的阅读量,增加几个字就会“浪费考生的宝贵时间”或者“分散考生的注意力”让人感到难以信服。正如一个作者所说的,“一份高考语文试题中有许多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却只有两道现代文阅读大题,高考试卷给这两篇阅读文章的作者署名并不会影响到考生的利益”。

    第三,认为所使用的他人作品对考生做题无用因而不署名,实质上暗含了这样一种逻辑:因为高考命题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选拔考生,而他人的作品不过是选拔考试的工具,只要目的正当,那么工具是否要注明信息也就无足轻重。显然,这种逻辑是有悖于著作权法的。在著作权法的视野中,每一部作品都是独立和平等的,每部作品和每个作者都是目的,不是手段。用目的的正当性来掩饰手段的瑕疵性,同样难以令人信服。

    满分高考作文选集侵权吗

    每年高考阅卷之后,诸如《××省高考优秀作文选集》《××市高考满分作文精编》很快会横空出世,那么,这种现象合法吗?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照高考作文评分标准,满分作文的标准至少是“内容充实”“感情真挚”“语言流畅”“深刻丰富”“有文采”和“有创意”。显然,满分作文完全可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形形色色的教辅用书未经满分作文考生同意刊载他们的作品并进行商业赢利,将会侵犯作者哪些权利呢?

    A.发表权。由于高考的特殊性和保密性,考生的作文事实上只能被特定的阅卷者看到,因此交卷之后作文仍然处于法律意义上的“未发表”状态,而将其结集成书出版无疑是将其公之于世,侵犯了其发表权。B.署名权。一般的高考满分作文集在所选的作文中都隐去了作者真实姓名,而是代之以“××市某考生”“佚名”等,这显然侵犯了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C.复制、发行权。作文选集的编辑者未经许可将满分作文予以复制多份并以有偿方式向公众销售,显然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D.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将作文制作成电子版并在网上传播,同样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E.获得报酬权。即侵犯了作者利用其作品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那么,满分作文缘何难以落实版权保护呢?一方面,高考作文的编辑在教辅行业内一直存在着某种潜规则和错误认识,诸如“编辑高考作文属于合理使用”“不用向考生支付报酬”等。事实上,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未经考生许可擅自将其作文编书,既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也不是“为教学或科研使用”和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出版考生作文者不但要在发表前征得作者同意,而且要表明作者身份、支付报酬。

    另一方面,满分作文的作者本人难以接触到自己的作品。由于高考的特殊性,在语文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就再也看不到自己的作品原件,一般也很难知晓自己的作文获得满分(除了申请查卷)。因此,对于满分作文的作者而言,很难真正利用自己作品取得合法收益。

    向社会公开高考满分作文,对公众利益尤其是广大的高考考生而言意义重大。第一,可以让广大考生对高考评分标准得到具体、感性的认识,并有具体的范例得以学习、模仿;第二,可以让优秀的作品得到传播并让作者得到经济收益;第三,可以让公众对高考阅卷的公平性进行社会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机制,改变目前对高考考生作文肆意侵权的现状:首先,设置高考试卷个人网络查询系统,在高考成绩出来后一段时间,可以考虑允许考生凭自己身份信息或密码查阅、复制自己的作文部分(电子扫描件);其次,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要出版考生的作文,应当联系考生,只有在获得同意后才可以刊载,并且要支付报酬,而不得再以无法联系之类的理由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零分高考作文有版权吗

    众所周知,作品是指作者思想的个性化表达。那么,当这种表达是“错误”的时候,这样的表达还受著作权法保护吗?从性质上分,这样的“错误表达”可以分为3种类型:

    A.违背科学原理的错误表达。例如,“永动机”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有人却认为自己发明了“永动机”,并为此撰写了长篇的专利方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B.违背逻辑推理的错误表达。例如,在我国的小说传奇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法官在裁判一位女子是否参与了一场杀人案时说了这样一句话:此女“艳如桃李”,必然“冷若冰霜”!显然,从逻辑上来说这样的“表达”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冷若冰霜”与“艳如桃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C.违反事实的错误表达。例如,有人开了餐馆,在中文菜单上同时还逐一提供了英文翻译,但却都是错误的,例如,“夫妻肺片”被翻译成“husband and wife’s lung slice”、“红烧狮子头”被翻译成“red burned lion’s head”等,从翻译的角度而言,都没有复原本意,然而却达到了一种幽默的效果。

    笔者认为,上述表达虽然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表达错误”,却仍然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构成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不难看出,对于作品而言,需要满足4个条件: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作品具有独创性;最后,作品可以被复制。不难看出,作品的定义中,并不包含作品的表达是否“正确”的价值判断,因此,无论是何种错误表达的作品,只要满足作品的基本构成条件,就可以构成作品。至于表达的“错误”,不但不会妨碍作品的艺术表达,有时甚至成为其名垂青史的原因。例如,毕加索的名画《亚威农少女》,从画面构图上违反了一般人的审美经验,在这幅画上,不仅是比例,就连人体有机的完整性和延续性,都遭到了否定,因而这幅画“恰似一地打碎了的玻璃”(正如一位评论家所述)。然而,这幅画却是第一件立体主义的作品,在美术史上具有重大的艺术价值。

    因此,如果接受了上述理念,就可以理解,市面上经常出现的《零分高考作文选》不但涉嫌侵犯作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还涉及侵权作者的著作权,因为作文被判零分,只能说明作文完全不符合考试要求,但这并不能否定其构成作品的可能,只要是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无论是否符合高考要求,同样可能构成作品。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67

  • 著作权合同,重在约定和限制

    著作权合同,重在约定和限制


    今年年初,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剧本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诉求被全部驳回。这起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也就此告一段落。

    这起案件中,体现出了版权产业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即作家(原始著作权人)在将自己的作品改编为其他载体作品时,版权相关合同对权利进行划分后,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以及在创作完成至诉讼发生已经相隔较长时间,作品原始储存介质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同一作者创作的多个作品之间的关系?日前,北京海淀法院法官通过这起案件对此进行了解释。

    依据合同对相关权利进行划分

    著作权合同是著作权人依法行使著作财产权的主要途径,通过著作权合同,对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著作权人自身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享有获得约定报酬的权利是版权产业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虽然不是通常情况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著作权转让合同,但是其中却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产生本案诉讼,也是因为涉案合同中约定内容的不确定性造成的。

    案件围绕合同中关键词“原著创意”进行了焦点式探讨。法院对此分析如下:对合同内容产生歧义时,应当通过合同解释探究当事人的真意。

    首先,在进行文义解释时,应当严格以合同文本为基础,不应对合同条款的词句随意进行扩大或限缩解释。一般来说,除合同上下文、交易习惯或者法律等已经赋予的其他含义之外,合同条款文句是一般用语的,取其一般含义;合同条款用语是专业用语时,取其专业含义;合同条款文句有两项以上含义的,取通常含义。“原创小说(还未出版)”“原著创意”及“原著创意小说”并不是《著作权法》中规范的词语,合同文本中亦无对上述词语的注释或解释,从合同通篇使用该词语的语境来看,如“蒋胜男承诺原著创意是蒋胜男单独创作完成的,蒋胜男拥有原创意版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被质押等权利限制”,某一创意一般不应使用“完成”,同时如仅限于构思阶段,亦不应在使用了“原著创意”的同时使用“原著创意小说”的说法,且“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无论在语义上还是从一般含义上来说,均指代某一完整的小说作品,因此,上述词语应当指代的是具体的作品,即“小说”本身。

    其次,从合同文本整体内容来看,双方对网络流传出的7000字有明确的称谓,合同中“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不包括合约签订前2009年网络流出的七千字草稿)”称之为“七千字草稿”,可见双方对合同签订前网络流出的7000字有明确的定义,据此,“原著创意小说”“原著创意”等均不应与“七千字草稿”一致,且“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明显与“七千字草稿”内涵不同,无法将二者等同解释,故原告对上述词语指代“七千字”的主张不成立。

    再次,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还应当尽可能地符合行业习惯,并考虑当事双方的利益平衡。《创作合同》(二)、《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进行了约定和限制,从合同条款来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蒋胜男接受星格拉公司委托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2.星格拉公司永久独占性取得的权利包括: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将蒋胜男小说改编为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游戏、漫画、动画片等改编作品的改编权;3.蒋胜男的权利:原著创意的版权。

    从上述结论来看,蒋胜男在该合同中仅仅得到了其独立创作的小说的著作权,该著作权排除了将该小说改编为电视剧、电影、游戏、漫画、动画片等改编作品的权利。而花儿影视公司经星格拉公司转让获得了将蒋胜男小说改编为电视剧、电影、游戏、漫画、动画片等主要作品类型的权利。可见,星格拉公司如欲排除蒋胜男就其剧本改编小说的情况出现,应当就剧本的改编权进行约定,而将剧本改编为小说的内容却未出现在这两个合同中,不符合常理。且如仅为花儿影视公司所说其聘请蒋胜男作为编剧创作剧本,却在这两个合同中对蒋胜男创作的小说所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系永久独占地取得了将小说改编为主要作品类型的权利,已经对蒋胜男作为小说作者本人的权利进行了较大的限制。

    因此,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应已经就《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划分。从双方合作的意思表示来看,《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归属与《芈月传》小说是否在《芈月传》剧本完成之前就已经完成无关,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将《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除改编成部分作品的权利外)均保留给作者蒋胜男。而《芈月传》剧本应为《芈月传》小说的改编作品。

    作品完成时间的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究竟小说的完成时间在先还是剧本的完成时间在先。因诉讼距离创作小说时间较长,原始储存介质已经灭失,此时如何判定作品完成时间?

    法院综合案件证据,以及《芈月传》小说、《芈月传》剧本中的具体内容、表达、情节等,进行了推定:自2013年3月15日蒋胜男向花儿影视公司交付第一集剧本至2014年3月29日其发送第53集剧本,共计创作时间为一年,尤其在2014年1月—3月,蒋胜男发送剧本的时间频率为两至三天发送一集。《芈月传》系大型历史著作,无论是小说还是剧本均涉及到多个人物,历史细节繁杂,创作难度大,时间成本较高,一般不太可能以两三天一集的速度完成。

    经比对,蒋胜男提交的60集分集大纲及人物小传与其《芈月传》小说中情节发展、人物刻画等基本一致。但在蒋胜男提交给花儿影视公司的最终版本的剧本中,虽然有文字相同,但是具体的人物情节,在《芈月传》剧本与《芈月传》小说中有很多不同之处,不能就此说明《芈月传》小说抄袭了《芈月传》剧本的内容。《芈月传》剧本应为《芈月传》小说的改编作品,改编作品应当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必然体现原作品的人物、情节,也可能有部分语言一致。且《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对抽象的思想不予保护,花儿影视公司称部分角色由其公司相关人员创作,部分情节也是由其他人创作完成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创作已经形成了相应的表达,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蒋胜男接受花儿影视公司的委托创作剧本,在剧本创作的过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剧本创作行为。在《芈月传》小说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对其某些情节进行修改也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认定《芈月传》小说改编或抄袭了《芈月传》剧本内容。在原始底稿存储介质归于消灭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芈月传》小说完成于《芈月传》剧本之前。

    需要注意的是,“未完成作品”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无法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作家创作小说往往需要在初稿完成之后反复修改,作为创作过程中一个阶段性成果的初稿仍然是作品,作家仍然可以就其获得著作权。

    法官建议

    建议作家对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权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明确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指向的作品类型;

    建议作家充分重视著作权相关合同对权利的约定。签订版权相关合同时应当慎重,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明确与《著作权法》中的内容一一对应,以免产生歧义;在权利明确后,再签订合同,即自身有哪些权利保留,又已经将哪些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建议作家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及时备案,并保存好原始储存介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实行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的同时,还以版权自愿登记为补充。作者经过登记之后取得的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其作者身份的初步证明。但登记并非是作者获得著作权的前提。因此,应当保存好原始储存介质,包括创作思路、大纲、素材等能够证明作者对作品进行相关创作的证据,以免诉讼发生时产生举证上的困难。

     

    作者:刘佳欣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517

  • 互联网平台纷纷加强版权保护:引入“内容指纹”等新技术

    互联网平台纷纷加强版权保护:引入“内容指纹”等新技术


    “在传播中,版权的侵权行为可能很好发现,大家去利用监测公司给我们提供的爬虫内容比对的监测技术,其实是很容易发现侵权的。但是侵权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技术,而现在法律上对于深度链接、嵌套、盗链的行为怎么样认定包括界定法律责任是一个难题。”5月24日,中国移动咪咕公司法律共享中心总监贾磊在“2018平台社会责任论坛之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法律规制研讨会”上介绍咪咕公司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经验时说,“常规的维权手段只是在有效范围内能够达到效果,我们通过司法方式去为侵权行为主张权益是一件耗时耗力,而且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工作。”

    互联网平台责任系列论坛是中国传媒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等机构会同政府、业界、学界等举办,每期选取平台责任建设的热点和核心问题,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信工作讲话的指示、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规范体系,结合互联网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探索互联网信息治理的新模式,完善互联网平台治新理论,总结构建更加良好的网络内容生态新经验。

    近些年来,全球新闻信息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将发生一系列革命性变化,网络新闻传播所使用的新技术和建立在新技术基础上的新应用,改变了原有新闻格局。这些新技术和新应用对搜集、加工、处理和分发新闻信息具有重要影响。

    随着互联网平台用户规模的不断增长,社会财富聚集能力、突发事件舆论引领能力和价值观输出能力不断增加,平台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拓展。譬如,积极主动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就是各大平台履行社会责任的努力。

    5月24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法律规制研讨会上,贾磊在发言中表示,“我们对于自己在版权保护时是有诉求的,同时也感受到版权保护之苦之难,所以也能感同身受地感受到同业的需求。另外,我们有这样的能力和意愿,能够把国有企业的平台传输的技术力量运用到国家版权保护工作中。”

    咪咕公司之外,此次5月24日的研讨会上,今日头条母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诉讼总监宋纯峰也介绍了今日头条从技术角度对于版权治理的经验。

    宋纯峰说,“我们大概从2014年就开始特别强调投诉处理团队的建设和高效的反应,不管是网页端和APP,在每篇文章的结尾都会有一个投诉的链接或者入口,他的投诉会非常迅速反馈到我们投诉处理同事那儿,投诉处理同事会第一时间作出一个基础性的判断。整个2017年头条号累计处罚的抄袭量超过11000多次,封禁的抄袭账号两千多个,平均处理时间低于一个小时。”

    宋纯峰介绍说,“我们自主研发了一套针对视频版权保护的系统。以《战狼2》为例,如果上映之前,比如优酷把它的原片给到我们这儿,我们会形成一个唯一的‘内容指纹’,当这个‘内容指纹’已经发生效率之后,我们会回扫平台上所有已经存在的视频以及将来将要上传的视频,如果那些视频的‘内容指纹’和《战狼2》的‘内容指纹’相匹配,我们就不会放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平台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主动作为在2017年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今年4月发布的《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称,在社会保护方面,版权相关机构在作品创作、保护、运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大平台相继推出主动原创保护措施”。

     

    作者:王俊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8526

  • “12·27”侵犯著作权案:盗版图书,近乎疯狂

    “12·27”侵犯著作权案:盗版图书,近乎疯狂


    4月11日,由全国“扫黄打非”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等中央五部联合挂牌督办的“12·27”侵犯著作权案,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春辉、徐颖、王军、谢瑞、周通、刘会军等16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截至发稿,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克隆正版图书 扫描排版印刷成书

    4月1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庭的公诉人通过证据展示,还原了多名被告人盗版图书的犯罪过程。

    现年35岁的河南省新蔡县人赵春辉,初中文化程度,早在2003年便出来闯荡江湖卖盗版书。十几年间,虽也卖过正版书,但卖盗版书利润更高、来钱容易,所以转为以卖盗版书为主。2015年之后,他更是直接印制盗版书出售。他在网上找到想要盗版的图书后,便让排版公司扫描排版,再发给印刷厂印刷成书。

    王军,是主要帮赵春辉扫描排版盗版图书的个体老板。为招徕业务,他在许多网站和论坛上发布消息,称可以提供广告设计,印刷服务。赵春辉看到信息后与王军联系,双方有了生意上的往来。

    刚开始,王军尚不清楚赵春辉是印刷盗版书,只是按照对方要求,帮其扫描图书,排版成电子稿。后来知道了赵春辉是做盗版书,但在利益诱惑下,他并没有收手,而是继续帮着赵春辉扫描排版,直至案发。

    每次扫描排版前,赵春辉或是将正版图书寄给王军,或是告诉王军书名,让他在网上购买该书的正版书。扫描排版后,赵春辉给王军一个印刷厂QQ,王军直接将制作好的电子版发给印刷厂。

    王军扫描排版是按书页收费,书越厚,获利也越多,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扫描排版一本书。不管盗版还是正版,都不需要提供任何手续,“来者不拒”。王军从帮赵春辉扫描排版盗版书中非法获利40多万元。

    徐颖的华东印刷厂,是诸多帮赵春辉印盗版图书的印刷厂中的一家,多次接受赵春辉的订单。正版书印刷,按正常渠道,需要提供新闻出版部门开具的委托印刷单(简称委印单),由出版社申请,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备案。可是在徐颖的印刷厂里,印盗版书比印正版书还要简单,根本不需要什么委印单,给钱就印。印刷厂按照赵春辉的要求,让印什么书,就印什么书。赵春辉找徐颖印刷的大多是小说类,如《梦里花落知多少》《我一直在你触手可及的地方》《白鹿原》等。徐颖共帮赵春辉印刷盗版图书18.8万本,非法获利186万元。

    印刷、装订好后,印刷厂便打电话给送货的物流运输车,将盗版书打包装运交付赵春辉。由于干盗版书的都不会告诉外人仓库的位置,徐颖每次把物流运输车喊来之后,便将赵春辉的电话号码给驾驶员,让驾驶员自己和他联系,到了月底,赵春辉再和印刷厂结账。

    租仓库放盗版书 雇用多人物流收发

    为存放盗版书,赵春辉在北京市通州区租了3个仓库,仓库里堆放了20万册左右的盗版书籍。同时,他还以每月三四千元的工资,雇用了王某等多名客服、打包人员。赵春辉作为老板,负责联系买家和向物流公司结账,王某等负责开车和配货发货,还有一些人员或搬书干活,或负责接听电话,在电脑上做些收发货之类的表格及记账等工作。

    每当有买家订货,赵春辉会通过QQ把配货单发送到仓库的电脑上,王某等把配货单子打印出来,根据配货单上的内容配书打包,然后在包裹上编上号,送往物流发送出去。

    配货单是个表格,表格第一栏的内容是收件人的基本信息、发货日期、收货人电话号码、物流公司名字。除此之外,还分“直发”和“听电话”“代收”几类收货方式,其中“直发”的意思就是货到了目的地后,收货人可直接把货提走,“听电话”就是物流公司要收到发货方的电话,同意放货,收货人才能收到货;“代收”的意思是对方收货人提货时必须支付货款,然后发货方再去找物流公司要钱。

    赵春辉有图书批发零售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一般都是通过物流代收款,也有直接转账的,物流运到地方后,买家提货的时候将钱付给物流公司,赵春辉定期跟物流公司结账。

    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赵春辉等共计销售盗版图书178.4万余册。201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赵春辉租用的一处仓库内查获盗版图书8.8万余册,在另一仓库内查获盗版图书10.9万余册。

    网上开店 线上交易快递运输

    据赵春辉、谢瑞、周通等供述,盗版行当每年也会悄悄地搞一个地下全国订货会,参会的都是干盗版的人。2015年初赵春辉参加该订货会时,发了不少名片,也认识了一些下线,比如安徽合肥的谢瑞。2015年至2016年,赵春辉卖给谢瑞的盗版图书共计2.4万余册。

    谢瑞,2010年曾因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虽然受过惩处,但经不住盗版图书巨大利益诱惑,他继续操起买卖盗版书的生意。他在淘宝网上开了3家图书专营店,对外宣称都是正版图书。他在河南和北京的图书市场,通过非正规进货渠道,低价购进盗版图书,然后通过这些网店向外销售。他经营的盗版图书主要是儿童图书、教辅类考试图书和社科文艺类图书,如《书虫》《淘气包马小跳》《笑猫日记》《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用书》等。

    为销售需要,谢瑞聘用了陶某等客服和打包人员,消费者从他的网店买书后,网店通过快递将书发出,而购书款则是通过网上支付。

    在合肥市新蚌埠路杨岗附近,有一个专门对外出租仓库的地方,谢瑞在里面租了一个仓库,仓库里除了大量盗版书,还配有打包机。

    受过惩处的谢瑞深知销售盗版书是违法犯罪行为。为掩人耳目,他在仓库的货架上放着一些正版图书,若遇检查,便拿正版书应付。不仅如此,每次发货时,发货人信息和地址填写的都是虚假信息,如李老板、王老板等。2016年底,预感到情况不妙的谢瑞,到仓库对几个雇用的员工说:“这两天公安查得紧,随时都可能被发现,如果你们被带走了,什么都不要说,如果乱说,小心对你们自己及家人都不好。”并要他们把微信都删了。

    卖盗版有利可图 线下买卖赚取差价

    除赵春辉外,谢瑞进货的另一个渠道,是河南的周通和微信名为“金太阳”的刘会军。

    周通原先在河南郑州的古玩城里蹬三轮车拉人,常在古玩城接活。周通供述,当时古玩城里有许多卖盗版书的摊贩,他便去问有没有便宜书,卖家也不避讳。第一次,他买了几百元钱的书,摆地摊卖掉了。后来,他了解到一个地下图书交流订货会正在召开,专程去了两三次,拿了一些名片,慢慢摸清了门路,建起了自己的关系网。

    而刘会军原先在郑州市一个工厂上班,后来买了一辆面包车跑黑出租,接触到有人买卖盗版书,他就帮着拉拉货。慢慢的,他摸清了进货渠道,偷偷记了几个客户的电话号码后,自己也做起了买卖盗版图书的生意。

    两人所卖盗版书的价格,一般是在进价基础上每本增加5角到1元钱。有客户要折扣,就以正版书的码价乘以折扣给对方报价。两人卖给谢瑞的,大多是考试用书,如《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用书》《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用书》《全国卫生资格考试用书护士》等,均为盗版图书。

    谢瑞从这两人处购买图书的方式相同,事先将需要购买的图书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告诉对方,对方通过专线班车运到合肥,然后货车司机跟谢电话联系,谢再去提货结账。谢还与刘约定,三天不相互联系,就表示可能出事了。

    经查,周通出售给谢瑞“会计”“建筑”类考试辅导资料等盗版图书共计1.7万余册;刘会军出售给谢瑞“注册会计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类盗版图书共计1.1万余册。

    立案侦查 大数据协助破案

    2016年11月,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某网上图书专营店涉嫌销售盗版图书。接到报警后,肥西县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

    2017年1月6日,侦查机关在合肥市庐阳区邮政局查获谢瑞卖出后被退回的《查理九世系列》盗版图书875册。经深入调查发现,谢瑞有经营盗版图书前科。

    在掌握了谢瑞团伙的人员结构和仓库位置后,2017年1月13日,侦查机关在阿里巴巴大数据技术协助下,对谢瑞团伙统一收网,将谢瑞等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捣毁仓库2处,扣押《淘气包马小跳》《大中华寻宝》等盗版图书80余种、5万余册,扣押码洋100余万元。

    经查证,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谢瑞的三家图书专营店分别销售盗版图书23.8万余册、26.4万余册、8.6万余册。

    在办理谢瑞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这些盗版图书主要来源于北京和河南郑州,由此牵出了赵春辉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2017年2月22日,侦查人员赶赴北京,经过近20天艰苦寻查,发现了赵春辉位于北京通州的3处仓库。赵春辉落网后,从赵春辉被捣毁仓库里,侦查人员扣押盗版图书154种20余万册,码洋600余万元。

    接着,侦查人员又先后抓获了徐颖、王军。谢瑞的另两个上家周通、刘会军也相继被抓获。

    该案共打掉线上、线下3个犯罪团伙,捣毁仓库4处,扣押盗版图书200余种25万余册,涉案金额2亿余元。

     

    作者:黄骊 黄凌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8517日

  • 博物馆藏品数字影像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博物馆藏品数字影像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2016年9月15日,腾讯发布了“艺术+”计划,上线“博物官”小程序,帮助艺术爱好者识别名画,了解名画背后的故事。腾讯计划联手100家博物馆,为艺术品提供全面的数字化展现。今年7月,腾讯与北京故宫博物院宣布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北京故宫博物院向腾讯开放经典藏品图片,通过腾讯开展表情设计、游戏创意开发。

      无独有偶,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也在7月份宣布,今后所有在Open Data专区公开的图像和文物资料,均无须申请即可直接下载使用且不限用途,这就意味着,其既可供个人欣赏、教学使用,也可用于营利性目的。目前,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已经公开了7万张低分辨率图片供免费下载。对于需要高分辨率图片的用户,就必须向博物院提出授权申请。博物院介绍,希望通过开放藏品的数字图像,扶植文化创意产业,让典藏文物成为创意源泉,并以此进行产品开发。

      两岸故宫不谋而合,几乎同时开放馆藏品图片的商业化应用,由此引发一个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如何保护和利用博物馆藏品数字影像的著作权?

      使用藏品图片引发争议

      2016年11月,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侵犯其著作权并准备就此提起诉讼。事情的起因是,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收录了台北故宫博物院的藏品《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这几幅图片是北京故宫博物院自行扫描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出版物所获,并未得到台北故宫博物院的授权。台北故宫博物院发现后函请北京故宫博物院补办图像授权,北京故宫博物院没有给予答复。台北故宫博物院因此声称将对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是,半年多过去之后,台北故宫博物院不仅未对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反而宣布向公众免费开放藏品的图片,以供商业开发。

      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收录了五代、宋、元名家的山水画代表作,借助作品解析画山石的笔墨技法,虽然书中有3幅图片是从台北故宫博物院图册中扫描所得,但并不构成对台北故宫博物院的著作权侵权。究其原因,其一,文物书画照片缺乏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保护;其二,北京故宫博物院并非直接复制台北故宫博物院画册内容,而是将单幅照片和若干其他作品一起汇编成册,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同时图片的选择和使用是为了解析山石画法而不是单纯的展示,因而《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本身作为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经许可使用博物馆藏品图片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区分藏品图片使用情况

      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北京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案件起因是,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两部书,未经授权使用了北京故宫博物院《清盛世瓷选粹:故宫博物院藏》等三书中的790幅藏品图片。法院判决中国商业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北京故宫博物院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65万余元。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肯定了藏品图片享有著作权,照此推论,是否可以认为北京故宫博物院未经授权使用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图片的行为同样属于侵权呢?事实上,北京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一案与两岸故宫关于书画藏品图片授权争议存在两点重要区别:第一,北京故宫博物院和中国商业出版社一案中涉诉的图书均为《图录》,即藏品图片汇编,图片构成全书的主体部分,仅配有简单的文物介绍和说明性文字,并非使用图片阐述某一特定问题;第二,北京故宫博物院所出版的三本书中共有文物图片882幅,中国商业出版社未经授权共使用了其中的790幅,且从图书选编的内容和结构来看,中国商业出版社基本沿用了北京故宫博物院所编图书的编排。

      规范藏品数字影像使用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单幅藏品图片因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但是,对于藏品图片的汇编,如果满足独创性条件即可构成汇编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因此,博物馆汇编藏品数字影像所出版的图书、制作的数据库等都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均构成侵权。

      对于单幅书画藏品的数字影像而言,由于书画藏品本身由博物馆收藏、保管,数字影像由博物馆出资制作,博物馆有权针对数字影像的商业性使用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也是目前博物馆界的通行做法。比如,北京故宫博物院在其官方主页中声明,对于个人、学术研究、教育等非商业用途使用图片,可以通过提交影像授权《申请函》联系获得授权;商业用途的使用不仅需要获得书面许可,还需要支付相应的图片使用权费和图片制作费。北京故宫博物院也对学术科研和商业用途加以区分,分别制定了两种《故宫博物院影像资料使用合同》范本。

      大英博物馆对其馆藏品数字影像的使用有着更为严格的保护,是将馆藏品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大英博物馆“图像授权使用条款”指出,除了许可证另有规定外,大英博物馆仅授予馆藏品图像作品的权利。图像授权条款明确规定,对馆藏作品数字影像的所有商业性使用必须获得授权,并且对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做出了详细限定,包括仅允许在许可产品上使用图像;不得以任何可能被视为欺骗或误导的方式使用图像,使用不得造成对大英博物馆的声誉或形象的不良影响;不得以任何导致与大英博物馆图像构成竞争的方式使用或许可使用图像;使用应严格遵守大英博物馆关于被许可人使用和应用图像的形式和方式的指示。根据规定,每张图片的使用必须附有授权信息,如果没有注明授权信息,将导致额外增收50%的费用。

      对于图片的信息化使用,大英博物馆的要求更为苛刻,规定除了事先获得书面授权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电子出版物或互动媒体形式使用图片,图片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电子或数字复制、发行或传播。

      开放低分辨率图片空间

      尽管藏品图片在独创性上仍受到争议,目前世界主要博物馆都将其馆藏品的影像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资产加以管理。根据加拿大文化遗产信息网络的调研,北美地区博物馆管理的受著作权保护的资产包括:博物馆馆藏文物和艺术品的摄影图像、录音制品(如CD)、视听作品、多媒体制品(包括互联网相关产品)、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出版物以及藏品信息的数据库。

      绝大部分博物馆在对馆藏品的数字影像进行授权时,都区分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对商业性用途的授权进行收费并加以使用限制。台北博物馆新出台的政策则与众不同,不限用途全面放开低分辨率图片的下载和使用,对于高分辨率图片,也仅需提出授权申请,注明出处或标示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并未提及授权费用。

      可以认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馆藏品数字影像授权政策是一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举措:通过开放馆藏品的数字图像,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特别是互联网产业对其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同时,这一基于开放共享理念的政策更是一种向文物的文化传承价值的回归,让故宫典藏的文物和国宝成为新时代创意的源泉,国民共享,在欣赏品味的同时更籍此创造新的财富。与其在藏品图片的授权与使用中陷入争议和法律争端,不如主动开放文物影像,使文物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得以传承。台北故宫博物院的这一做法既明智又惠民,其后续发展值得进一步关注,可能由此催生了博物馆藏品影像授权和利用的新模式。

    2017年10月12日 08:57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何隽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动漫和短视频:有哪些版权问题应重视

    动漫和短视频:有哪些版权问题应重视


     

    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动漫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在6300亿元的文娱业总产值中占比24%,成为其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动漫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围绕动漫所发生的版权归属、版权纠纷等问题也在不断增加。

    据北京石景山法院披露的信息,在2013年至2016年4年间,2013、2014年该院受理的动漫、游戏侵权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后两年受案更是比前两年上升8倍之多。动漫产业的版权问题仍然十分严峻。

    从推动动漫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内动漫产业面临的版权问题亟待解决。日前,在国家版权局举办的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一场名为“短视频与动漫网络版权保护及规范”的论坛对动漫及短视频版权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探讨。

    侵权量大,源于侵权成本低

    “在淘宝上搜索我们的产品,盗版已经超过了50页,每页有几十个商家,被侵权的商品特别多。”作为海岸线动画总制片人,鲁俊一直为侵权问题感到困扰。他们公司制作了很多动画,包括当前比较流行的《王者荣耀》动画等。目前,这些动画产品遇到大量的侵权。

    北京漫联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夏霓也遇到同样的困境。按照她的说法,在一个新作品进入市场时,会在网上搜索到不同级别的侵权情况。“很难维权,你找不到它(侵权方),连苹果平台都只接受邮件回访,反馈非常慢。”

    动漫作品侵权较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侵权成本低廉。江苏省常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重案大队大队长周俊根据在执法一线了解到的关于网络动漫侵权的情况分析说,内容侵权型的网站成本低廉,技术门槛很低,收益很高,这也是现在侵权网站那么多的原因。他介绍说,今年1月,常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重案大队办了一个案子,有一个知名企业投诉其作品被侵权,这部作品在网上侵权的链接3万多条。周俊调查后发现,这并不意味着有3万多个专业侵权人员进行侵权,而是侵权者通过简单的技术手段实现的。“一个当事人做了一个动漫类的网站,一年时间通过广告联盟收益了13万,他又把这个网站卖掉了,因为当时流量很高,网站域名卖了80万。我们一开始以为他是黑客,是级别很厉害的技术人员,结果发现这个人只有高中毕业。”

    后来周俊发现,大量的动漫侵权情况都源于现在网上比较流行的内容管理系统。“这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我们要办的不仅仅是浮在表面上的侵权网站,同时还要把隐藏在后面为这些网站做技术支撑,或者为利益链条提供原动力的网站、公司、软件研发者找出来并实施必要的打击。”周俊说,在执法范围内,他们会尽可能地为企业维权执法。

    维权艰难,可借助行政力量

    有侵权就会有维权。在一次次被侵权的过程中,多位动漫从业者也积累了丰富的维权经验。但谈到维权时,他们依旧有一肚子苦水。

    “这是一个打地鼠的游戏,非常难受。更难受的是,有一类侵权真的找不到具体的运营方是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涛表示,这种情况下他们会考虑运用到政府的公益救济,因为“政府的调查能力比私人强太多”。

    鲁俊也经历过各种维权困境。“目前维权机制下,我们很难把每一家侵权方都打压下去。”鲁俊谈道,侵权方有一些是非常小的店主,也有一些知名的上市公司直接盗他们的图进行商业用途。大的公司相对较好,他们会有反馈机制,收到相关的投诉会有相应的措施。但是他认为,当前一些法律机制和市场商业化运作确实有不对等的情况发生,“我觉得这是需要一些时间,以及包括给从业者足够的时间,逐步去完成体系。”

    周俊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类似的情况。“有一个公司的法务投诉到我们这里,说他维权很难。为什么很难?他找他们的律师给侵权网站发了投诉函,但没有任何回应。”周俊调查后发现,侵权网站提供的地址信息等资料都是假的,因此不可能有回应。这个法务最后找到周俊,获得了有效保护的渠道。

    “经过了近10年的发展,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对于整个网络案件的查处能力不断提升,我们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责任来帮助这些网络动漫企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周俊表示。

    夏霓也补充说,在最近几年,版权维权的氛围已经有了明显好转。“目前来说,我们基本上打官司能打赢了,这个现象太好了。”尤其是2016年以来,夏霓发现,近3年整体版权维权的气氛都非常好,“以前是打不赢官司,你得先确认这个版权是你的,这就很难。现在不一样了,整体版权保护和维权在进步,当然也确实还有一些差距。”

    提高保护意识,确权要加强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周俊发现动漫企业普遍存在一些确权困难的问题。“大家在作品创作初期权利归属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到了二次、三次做过版权交易之后,或者做了权利归属的调整之后,我们发现他们能够提供的文件,包括权属证明会发生一点问题。”

    谢涛也补充说,动漫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确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商业化运作的动漫企业,版权确权至关重要。“版权的特点是,有时候我们要证明我的作品真的是属于我的,尤其是一个专业化的作品,已经不仅仅是个人作者的力量,他是一个团队,这时版权的归属就很重要。”他表示,从投资方的角度,以及将来动漫公司上市的角度,他们会非常看中这个IP的权利是不是清晰的。只有这个权利的权属是清晰的,权利的范围是清晰的,它的商业价值才有可能最大化。

    在应该如何确权上,他们也提出了建议。周俊建议,动漫企业在做版权交易,或者说在版权归属调整时,需要引入专业的法务团队。“比如说现在的动漫作品有很多翻译权问题,把国外的动漫作品引进来之后,翻译作品就会面临在国内如何传播的问题。如果有些公司做得不够,维权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他特别强调,整个版权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介入进来。

    鲁俊则建议,任何一部动漫作品从最初设计出来第一步,就要申请相关的登记、注册。“无论是形象也好,文字、LOGO也好,都要登记。除了版权相关的登记之外,商标权也应该重视。”鲁俊认为,这是作品归属于某家企业的最核心的认证指标。此外,他还建议动漫公司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并尽可能花时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注重商业化,发掘版权价值

    对于动漫企业而言,除了保护版权,还要注重版权的商业化。尤其在网络格局下,动漫IP可谓大有可为。

    数据统计,当前我国二次元用户预计超过3亿人,这些人绝大部分都是动漫爱好者。仅就动漫产业而言,2017年中国动漫产业的产值达到1500亿元,比2016年同比增长了13.6%,预计到2020年的时候,这个数字可能会超过2100亿元。这些都将是动漫企业发挥版权价值的机会。

    夏霓认为,动漫与短视频结合将有可能发挥出最大的版权价值。有一个经典案例就是小黄人。作为一个动漫IP形象,小黄人公司鼓励全世界网友进行版权开发,“就意味着全球的艺术家和爱好者们,都在帮小黄人想主意,来弥补小黄人做电影电视剧之外的创意。”夏霓总结说,小黄人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开放版权获取创意的案例。去年开始,夏霓做了一个项目叫漫拍拍。“漫联现在就做这个事,我们开放我们的版权,做成各种小剧场,释放给所有喜欢动漫的人。”如果能够做成,夏霓认为,这会是一种新的版权变现渠道。

    鲁俊也正在行动中。作为版权拥有方,海岸线动画把他们所有的动漫角色制作成一个个人创作者都可以使用的数据包,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教程,把这套数据公开给中国所有的用户,鼓励创作者们进行创作。在版权归属上,“人物形象是属于我们的,但是他们创作出来的短视频是归属于他的。”据了解,海岸线动画从2017年开始,就已经在B站(哔哩哔哩视频网站)把动漫形象角色全部免费公开,当年在B站上用户提供的短视频量达到4000条。“目前有很多广告主找到我们,表示愿意去做这种动漫短视频广告的衔接。也就是说通过二次曝光、三次曝光的形式,可以提升动漫的形象角色,以及整个动漫IP产品的影响力。”鲁俊认为,这个领域有很大的想象和发挥的空间。

     

    作者:任晓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510

  • 网络版权保护进入新时代

    网络版权保护进入新时代


     

    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是版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在创新与变革的推动下,网络版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了网络版权保护新态势。但同时,各种新型版权保护问题也给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挑战和新问题。

    自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等部门,已连续13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重点打击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以及一些不断出现的新的传播手段,包括APP、深度链接等,集中强化了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规划首次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使得网络版权保护工作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

    在过去多年来,网络版权的创作、传播与保护方式发生了“颠覆性创新”,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也在持续改善,版权保护促进了文化创新行业的长足发展。但在互联网新时代,“保护创作、推进运用”仍是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发展的方向,这也是日前国家版权局主办的“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的主题。

    在会上发布的《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是版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在创新与变革的推动下,网络版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了网络版权保护新态势。但同时,各种新型版权保护问题也给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挑战和新问题。

    网络版权保护环境持续改善

    IP改编热潮从2015年掀起以来,持续升温,影视市场风起云涌,这其中网络文学几乎占了大半的江山,随之引起的各式版权纠纷也同样“热闹”,赚足了人们的眼球。

    但报告中指出,随着网络版权市场的有序发展,正版化已经成为业界普遍共识,“IP”正在从资本竞争的手段回归其权利本质,较为良好的网络版权生态逐渐形成。

    “相比国外,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经历了独特的免费时代,从内容免费、软件免费到硬件‘免费’,以流量经济支撑产业发展。”IDG资本全球董事长熊晓鸽出席大会指出,随着版权保护力度的增强、智能手机时代的到来、融资环境的改善,以及IP改编开发模式的成功,网络文学、音乐、视频等用户付费内容细分产业将呈现加速增长,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迎来向用户付费内容的结构性转变。

    网络版权保护环境的改善是与会人士的共识。“对爱奇艺来说,2011年和2015年是两个标志性年份。”爱奇艺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龚宇在会上介绍,在2011年,因“剑网行动”的持续实施,使得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有了明显改善。许多全球性的企业开始拒绝在盗版视频网站上投放广告。从那年开始,购买正版视频、正版内容,在经济回报上有了前途。

    “2015年,最大规模的盗播网站被政府取缔,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更大。与此同时,用户对于付费视频表现出了强大的购买力,整个行业出现了标志性的转折点。”龚宇认为,对整个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网络数字模式发行相关行业来讲,如果没有国家版权机构和其他市场机构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努力,整个产业就不会有今天辉煌的市场与前景。

    电影产业同样如此,上海电影集团董事长任仲伦提起2003年到美国考察,“美国的电影企业家只讨论中国的盗版怎么解决,不讨论中国电影和电影市场。而经历了多年版权保护的发展,现在美国电影公司高管与我们谈的更多的是如何与中国电影实现合作,怎么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一现象也可以看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好,赢得的口碑也越来越好,对企业来讲,得到的利益也越来越多。”

    金山办公软件首席执行官葛珂提到,2001年,软件保护的钟声被敲响,让多年处在“盐碱地”中的产业起死回生,企业的发展开始出现新的希望,可以专心投入到自主创新中去。2001年,中国软件产业总产值750亿元,而到了2017年,中国软件产业总产值达到了55000亿元。这其中,版权环境的改善对于助推软件产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网络版权保护存在诸多挑战

    “版权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简勤说,只有对版权进行健康有序保护,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播力才能得以维持和发展。在版权保护的新时代,著作权人受到了应有的尊重,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互联网内容市场的竞争也逐渐规范。新时代的到来呼吁产权保护探索新机制和新合力,构建版权保护新生态。

    “版权经营与保护,是电影行业的摇钱树和安全阀。”任仲伦说,国内绝大部分电影公司的报表中,公司的整个利润和收入的占比当中,版权收入占百分之五六十甚至更多。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创造自己的版权,就变成了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投入。电影行业作为一个投入大、高风险的制作行业,加强版权保护对行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尽管版权保护至关重要,但不管是在哪一相关行业,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依然面临诸多挑战。龚宇提到,在视频领域,大规模的普通下载或者P2P下载虽然已经被基本抑制,但普通用户下载盗版资源的行为仍是令人头疼的问题,难以控制。此外网盘分享依然存在,网络上影视剧的分段播放间接伤害极大,而网络用户对影视剧的附加性原创行为也难以从法律上直接界定。

    在电影行业,“网络成为侵权的多发地带。”任仲伦提到,网络环境下,野蛮侵权方式比较少,智慧型的侵权比较多。整部影片的侵权行为比较少,网络混编的侵权方式比较多,这些间接侵权的行为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报告指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演进,新型侵权形态层出不穷,给网络版权执法带来很大困难。以网盘侵权为例,侵权入口、播放器、内容存储均由不同主体各自提供,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追责极其困难。

    此外,行业自律及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网络版权社会保护仍然需要加强;在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思路也亟待升级。报告认为,在技术开放的大趋势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网络版权市场中来,如何在保证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激发创新创作活力、促进文化发展繁荣成为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共同挑战。

    构建版权保护多元立体新生态

    “面向十几亿人口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其实是很复杂、很系统的一个过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

    腾讯集团副总裁、腾讯影业首席执行官程武也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先进的技术支撑,也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和企业和用户的多方合作。“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依赖政府行业和生态的力量来实现版权保护。未来希望更好地依托创新,并在新的形势下能够推动全版权的系列开发。”

    “文化产业,版权先行。”熊晓鸽强调健全版权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在好莱坞健全的版权保护体制深入创作每一环节,从故事设计,到剧本的撰写、改进、改编等,而中国电影剧本故事走向更趋向于导演中心制、制片人中心制。

    熊晓鸽认为,可以组建版权保护的行业协会,协助解决版权纠纷,让版权保护更加专业。在技术层面,他认为区域链技术是版权保护的重要出路。“作为投资者来讲,如果我们解决好版权的具体运作和执行问题,中国的网络内容行业一定能够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市场。”

    在法律层面,任仲伦提出对民族的、经典的、有价值的品牌给予立法保护,使版权法在保护版权的周全性、严密性、有效性上更加完整。

    “网络版权司法审判需要运行机制。”宋鱼水说,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制定了一个流程,即案件从立案开始,要求法官要整理争议、有争议的事实,然后再开庭。

    此外,宋鱼水还谈及司法判例的重要性,“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涵盖了民事法律、诉讼法等法律制度。所以,针对这一热点问题,近几年来,法院对于相关案例的研究是非常活跃的。我们的一个目标是要建成全国知识产权案例理论研究中心,以提高法官们的诉讼能力和法律素养,积极推进版权领域的司法审判运营机制建设。”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认为,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应以立法机关为主导,加快推动法律体系的修订完善;实施版权严保护,推动形成司法保护、政府监管、行业协调、企业自律的社会共治格局;科学配置资源,鼓励更多优质精品创作诞生。要推动创作、使用、保护、管理四个方面协调并行,在强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版权的创作和使用。

    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透露,未来网络将会是版权监管的主阵地,有关部门将提高网络执法打击的精准性和准确度,为版权的创新、创作、创造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开展高效的版权执法,保护创新创作,把违法成本显著地提高上去,把法律威慑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当前还是要把网络作为版权监管的主阵地,把网络版权监管向垂直细分领域延伸,将微领域、云存储、广告联盟、聚合连接等有效地纳入监管的范围,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网络执法打击的精准性和准确度。”相关负责人说。

     

    作者:任文岱 孙梦凡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201858

  • 2017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2017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一、新时代版权利好政策不断出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确立了新时代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总基调,版权工作形势持续向好。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11月,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系列宏观政策相继出台为我国版权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为建设版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提供了保障。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著作权法执法检查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著作权法执法检查,由王晨等副委员长亲自带队前往北京、上海、福建、广东、青海等5省市开展检查,同时委托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这是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执法检查,此举对于增强全社会著作权意识、提升版权保护水平、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和推进著作权修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家版权局推进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持续好转

    2015年重点整治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以来,针对抢夺独家版权哄抬版权授权费用等不利于音乐作品广泛传播和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现象,2017年9月,国家版权局约谈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及境内外音乐公司,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引导探索建立良好的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共同推动网络音乐繁荣健康有序发展。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积极响应,相互授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持续好转

    四、中国核心版权产业迅猛发展

    2017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行业与互联网技术加快融合发展,推动核心版权产业快速发展。其中,电影票房突破559亿元,《战狼2》以56.8亿元独占鳌头;游戏行业整体营业收入约为2189.6亿元,同比增长23.1%。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数据显示,2016年版权产业占我国GDP的比重已达7.33%,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占比GDP已达4.58%,其占全部版权产业的比重已达62%,年均增长速度为13.4%。核心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五、“剑网行动”彰显保护网络版权的突出作用

    2017年,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第13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会同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共检查网站6.3万个,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76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3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1.07亿元,并向社会公开发布20件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剑网行动”连续开展13年以来,大规模侵权盗版现象得到遏制,网络版权环境持续好转,日益彰显保护网络版权的突出作用。

    六、全国设立11家知识产权法庭

    2017年,最高法院批准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济南、福州、青岛、合肥、杭州、宁波、深圳11个市设立了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促进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标准、尺度统一和质量提升11家知识产权法庭的挂牌成立,使我国形成了北京、上海、广州3家知识产权法院和11家知识产权法庭构成的“3+11”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这对于进一步健全司法保护体系,加大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七、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

    新闻作品是新闻媒体的核心资源,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得到各界高度重视。2017年4月26日,在国家版权局主办的2017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搜索等10家中央新闻单位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并发布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言》。10家联盟发起单位之外,全国还有122家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旗帜鲜明地表达了维护版权的坚定立场随后,全国省级党报集团版权保护联盟、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等相继成立,传统媒体抱团维护新闻作品版权。

    八、软件正版化推动软件产业发展

    2017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各级党政机关共采购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软件127.7万套,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共采购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软件245.11万套,全国累计推进37667家企业实现软件正版化。部际联席会议共督查单位389家、检查计算机26989台。党政机关和大中型企业带头使用正版软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了软件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大幅增长,2017年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74.54万件同比增长8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达到5.5万亿元同比增长13.9%。

    九、司法审判对版权保护的作用不断加大

    2017年,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有效解决各类版权纠纷,司法审判对版权保护的作用不断加大。如腾讯公司诉暴风公司《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盗播案中,法院认定暴风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腾讯公司单集超100万元6集总额606万元,创下北京地区单期综艺节目赔偿数额历史新高;网易诉YY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法院明确直播电子游戏构成电子游戏著作权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创下目前网络游戏侵权最高赔偿额。随着赔偿数额的不断提升,版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

    十、人工智能创作带来版权新问题

    2017年是人工智能元年,人工智能在新闻采写、文学创作等领域大显身手。5月,被称为人类历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大量出现以及可预见的快速增长,引发了人们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等问题的热烈探讨,成为2017年版权理论界的热点话题。

  • 版权助中国创意产业腾飞 ——来自创意设计可持续发展和版权保护论坛的声音

    版权助中国创意产业腾飞 ——来自创意设计可持续发展和版权保护论坛的声音


     

    工业设计、影视传媒、出版、广告、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美术设计、艺术表演、音乐、艺术品古董……伴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这些创意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创意产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自主知识产权创意型密集的产业。

    创意产业的价值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其作品的版权价值,但当前我国创意产业产值,直接通过版权获得的收入却又显得相当不足。这种前提下,如何建立更好的版权保护制度,让文创产品设计、孵化、生产、运营以及维权的各个阶段都得到充分有力的保护?在3月23日举行的创意设计可持续发展和版权保护论坛上,来自创意产业界各领域的代表、学者及版权领域专家等对此进行了探讨。

    影视作品衍生品开发,还在起步阶段

    作为创意产业的一个类型,电影在近几年发展势头很猛。去年,我国电影票房总收入559亿元,业内预计,今年票房有望达到800亿元。

    但票房之外,我国电影获得的收益却并不令人满意。“美国的电影收入70%是靠电影的衍生品获得的,30%是靠票房。而我国恰恰相反,30%是周边衍生品,70%是票房。”中国电影衍生产业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杰透露出这样的数字。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衍生品版权开发合作有以下几种:第一,直接授权;第二,版权拥有方按销量的提成打包给第三方公司进行设计、生产、销售;第三,版权方自己生产,自己销售。

    当下,几种开发模式均未实现较大突破。很多影视出品方都认为,电影衍生产业是巨大的宝藏,但他们都在驻足观望。张杰曾经从《捉妖记》出品方处了解到,尽管《捉妖记》第一部获得了24亿元票房,但他们一开始并没有重视衍生品,市场上盗版出来以后,他们自己才想开发衍生品。“由于时间关系,他们做得相对来说质量粗制滥造,效果并不太好。”《捉妖记2》拍摄之前,出品方就重视衍生品的开发,结果获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还有个问题,由于目前影视剧尤其是大电影,投资方一般有十几家,“我们做衍生品开发的时候,洽谈起来比较困难”。

    “很多版权方对衍生品的认识是费力不讨好,所以大部分电影衍生品是作为一种礼品来开发赠送。”张杰认为,在这样的心态下,很难进行影视作品衍生品开发。

    不仅仅是电影,我国博物馆是拥有最多的现成的版权资源的机构之一,在衍生品开发上也有很多挑战。去年一年,故宫开发了10亿产值的文创作品,整个博物馆业界都很羡慕,但我国有4692家博物馆,却只有一个故宫文创做到了这点。

    “现在我国博物馆文创资源调动和产品的研发处于发展的初期,大多数是以文具、日常用品等小商品类的授权衍生品为主,虽然也很有趣,但是变来变去也就几大类,真正实现跨界运营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也是我认为文创产业还有很大发展空间的一个原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常夷认为,我国4692家博物馆中有近5000万件种类繁多、形态各异的藏品,这都是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的体现,可以想象未来这些博物馆如果每家都实现版权产值,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还有更多的创意设计产业中的企业是属于中小微文创企业,它们面临的依然是内容孵化能力弱、授权模式相对单一、跨界运营能力较低和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意识薄弱、能力比较差的局面。这些企业如何深度挖掘版权价值目前面临困境。

    张杰还特别强调说,目前创意产业衍生品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缺乏专业开发人才。“目前专业衍生品开发人员很匮乏,懂电影、懂剧本、懂设计、懂销售、懂流程的专业人才不多,能把电影和市场、设计结合起来的太少。”他提到,目前影视剧开发机构大多不是很专业的人才,不懂影视剧的内容,影视剧的开发和其他设计领域一样,谁可以拿到活谁就可以开发,又分包给一些小的公司,这就很难把衍生品开发好。他呼吁,要把衍生品作为一个重要的产品来开发,加强衍生品的设计和版权保护人才的培养。

    盗版之殇,急需版权保护

    其实,创意产业的衍生品在国内一直都有,但真正有版权、获得正规授权的正版市场发展并不太好。以电影为例,张杰表示,电影衍生品的开发设计早有尝试,但是这种尝试不是制片方主动的,都是市场上一些嗅觉比较灵敏的小商贩开发的,像《让子弹飞》里面的面具等,真正挣钱的是一些盗版商家。

    盗版的猖獗,也是限制创意产业版权授权业务的一大不利因素。不少业内人士与张杰交流时都对盗版感到困扰,“他们感觉目前盗版太猖獗了,在正版方和盗版方的战斗中,盗版市场很多时候把正版市场给挤压掉了,正版相对来说会比较贵,所以影迷也并不买账,盗版用户的心理是图便宜。”

    红纺文化董事长郑波也对盗版问题感到头疼。尽管红纺已经是规模很大的IP运营企业,与“愤怒的小鸟”“辛普森”“金刚葫芦娃”等知名品牌都有过合作,但对盗版并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予以遏制。“可持续发展要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这是我们最大的困扰。现在假货泛滥,并且从以前的线下发展到了线上,网络上搜索红纺链接,竟有两万多家盗版链接,而且都很活跃,假货基本上是数以亿计。我们做原创,做的所有商品都是自己设计的,我们上百个设计人员日夜无休的工作,这些劳动成果应该得到知识产权方面的大力保护,业界应该一起呼吁更好地保护创意产品,为真正的创业者保驾护航。”郑波呼吁。

    对于这些呼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雍婷婷也提出了一些版权保护的建议。“设计师和设计企业在遇到侵权的时候不要慌张,要及时去寻求一些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比如说看到侵权网页上侵权截图和市场上侵权的产品,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去固定对象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侵权截图。法官判定通常会使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所谓接触是被指侵权人接触到或者有机会有可能接触到了原始权利人的作品,第二是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首先判断侵权作品和原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些相似的部分是不是构成作品。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法院会判定被指侵权人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她提到,由于现在互联网发展非常快,没有界限,所谓去区域化、虚拟化使得设计作品被抄袭越来越容易,越有价值的设计作品越容易被侵权,因此,权利人也应该利用好版权法律法规,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做好版权资产管理,才能更好开发创意产品

    轻资产的特性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特性之一,而大多创意设计企业和影视公司、出版公司还有一些区别,他们的版权资产更为分散一些。因此,有效地进行版权资产管理,使资产状况更加清晰,也是企业更快更好地安全运营版权的有效保障之一。对此,常夷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要通过版权资产管理将历史的版权资产进行清晰地梳理,同时对新得的版权资产进行有效的运营,以实现版权权属清晰、关系明确、全程可见、数据准确、规范使用和持续运营六大目的。此外,还要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绩效的测算以及通过规范的价值记录,有效解决文化创意企业资产权属不清、资产管理不善、资产运营障碍和价值管理缺失等问题,以有效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图书、电影、游戏等精神文化产品的核心价值,其实就是版权的价值,不断授权衍生品也是这些创意产品实现可持续营利的重要途径。”常夷提到,版权资产进行管理后,就要侧重版权开发,因为创意作品的价值就是从无形的构思和创意转化为创作的版权作品,再把这些成果物化赋形,与产业链条上各个不同行业相结合,在每个环节中都体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

    “版权和设计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为中国制造业提供新的动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魏红也很认同版权对于创意产业的作用。她总结说,版权可以为创意设计提供全方位全产业链的助力和保护。

     

    作者:任晓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329

  • 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呼吁:为知识产权创造和使用构建良好环境

    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呼吁:为知识产权创造和使用构建良好环境


     编者按 2018年全国两会议程已经过半,新一届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也悉数亮相。记者将视角瞄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议案、提案时发现,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加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创新以及净化国内交易品市场等议案、提案成为部分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现在做得越来越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国崛起的必由之路。”……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认为,要为知识产权创造和使用构建良好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新期盼。

    强化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

    今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10周年。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进展,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发布的创新指数显示,过去5年,中国的创新能力排名从全球第33位跃升到第22位,知识产权支持创新发展作用日益凸显。

    在软件产业方面,我国在打击软件盗版、推动软件正版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软件著作权年登记量逐年提高,由2011年首次突破10万件,到2017年超过了70万件,然而软件产业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仍不断出现且形势严峻。

    “目前,我国版权保护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仍需大力巩固软件正版化成果。”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建议,财政、工信、科技等部门应牵头建立基础软件基金,对使用国产基础软件的用户给予补贴,激发国内基础软件企业创新创造动力。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倡优先采购、使用国产软件,保障国有企业信息安全。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的提案》中建议,清理、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适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及时弥补保护文化创意版权、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中的立法空白,适时填补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电商等高新技术引发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漏洞,出台新法;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促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在国务院已建立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前提下,督促省、市两级推行这一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信息沟通。

    民建中央还在提案中建议,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服务联盟,建立覆盖面广、服务能力强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准确界定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记录的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平台。

    李克强总理在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认为,此举很有必要,针对性很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我的业务中占有很大比重,侵权造成的恶劣影响,我是感同身受。”魏青松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现有相关法律基础上,出台可操作性细则,明确对知识产权侵权主体实施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处理标准。“政府部门也应当在政策设计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强化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

    应为互联网企业划定法律红线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侵犯用户或第三方权益的事件越来越频繁,侵犯肖像权、侵犯隐私权、贩卖用户个人信息、出售账户、盗取用户知识产权等行为时有发生,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认为,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的规定不够细致,未给互联网公司划定底线。“对于互联网公司与用户的普适性权益关系,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时,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进行明确,而不是由互联网公司与用户一对一通过这种所谓的用户协议来确认。”二是部分平台不作为,间接导致用户遭到侵权。三是个别平台为了增加点击率,频繁通过技术手段抄袭、剽窃他人或平台的作品。

    为此,朱晓进建议加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平台划定法律的红线。一是加大研究力度,结合我国网络特点,出台一部处理互联网各类商业、民事事务的纲领性法律,或者在民法、著作权法等中加入专门的互联网章节。二是进一步明确平台的各种法律义务,以新浪微博账号大量被盗用的情况为例,新浪公司应当采取更主动的应对措施,如对长时间不登录用户主动锁定等,尽可能确保用户的账户安全。三是提升对平台违规、侵权的惩处标准,大幅度提高平台剽窃知识产权等行为的罚金上限,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处以阶段性禁止更新内容的处罚措施。

    其次,加大对各大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一是依托各地网信办、公安网监等业务部门,突破“属地管理”的限制,建立起全国性的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网络,凡是发现平台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监管部门要主动出击,协同办案,尽快将违法者法办。二是利用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平台,并对其进行改进,为网民举报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同时细化分类,加强指引,提升举报内容的准确性,也能避免部分恶意投诉。

    最后,建设、利用好互联网法院,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提供便利。2017年,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杭州地区涉互联网案件将全部在互联网法院审理,当事人从起诉到最后宣判,全部可以在线完成。“全国各地可以借鉴杭州经验,建立互联网法院,并通过建设全国统一的互联网法院办案平台,实现原告、被告异地开庭,提升各类互联网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被侵权人的维权难度。”

    重视海外中国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春节期间,《红海行动》《唐人街探案2》等电影在国内影院上映。与此同时,一些侵权者利用海外域名、海外服务器开设的小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这些热门影片的下载、播放服务。阎晓宏坦言,文化走出去在海外也要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中国已经连续13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小网站一直是打击重点。“在‘剑网2017’专项行动中,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会同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共检查网站6.3万个,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阎晓宏认为,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新情况不断出现,一些未经备案的小网站,特别是一些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网站,让大批优质的中国版权作品在海外遭受各种盗版侵权,而权利人海外维权却很困难。他建议,要多方合力解决这一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在打击跨国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中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协同、协调和协作,通过技术手段、市场手段、法律手段整合利用,发挥整体效应。同时,打击跨国界网络侵权盗版,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要高度重视海外中国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国文化走出去扫清障碍。”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科技厅副厅长林浩表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顺应我国自身发展新阶段、新需要的战略抉择,要坚决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创新者的发明创造,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努力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作者:王坤宁 李明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315


  • 2017年全国著作权登记超270万件 同比增长36.86%

    2017年全国著作权登记超270万件 同比增长36.86%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2017年,我国各类作品和软件的创造、创新能力极大提升,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2017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2747652件,其中,作品登记2001966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745387件、著作权质权登记299件,相比2016年的2007698件,同比增长36.86%。

    作品登记呈现稳步增长趋势

    根据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17年,全国共完成作品登记2001966件,相比2016年(1599597件)作品登记量提升了402369件,增长率为25.15%。

    全国作品登记量总体是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其中登记总量增长较快的分别是北京市、江苏省、上海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四川省、山东省。以上登记量约占2017年全国登记数量总量的85.62%。

    其中,相较于2016年,北京市、江苏省作品登记量的增长突破了100000件;河北省、云南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作品登记增长率均超过了100%;四川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和广东省的作品登记量增长率均达50%以上。

    从作品类型来看,登记量最多的是摄影作品734998件,占登记总量的36.71%;其次是美术作品653820件,占登记总量的32.66%;第三是文字作品480640件,占登记总量的24.01%;影视作品45171件,占登记总量2.26%;以上类型的作品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95.6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突破了70万件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17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745387件,同比增长82.79%,登记数量继2016年达到40万件后,连续跨过50万件和60万件整数关口,一举突破了70万件。

    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增长情况来看,东部地区以85.20%的增速处于全国的领跑位置,超过了中部地区82.77%、西部地区69.02%以及东北部地区75.26%的登记增速。

    从地区登记量情况来看,2017年全国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山东省、湖北省和安徽省。上述地共登记软件607035件,约占全国登记总量的81.44%。其中,广东省登记软件219860件,约占全国总量的29.50%。

    从热点类别软件登记情况来看,2017年,游戏软件、金融软件、APP、教育软件、医疗软件、物联网软件、地理信息软件、云计算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登记数量均较上一年度有不同程度提升。其中,APP登记154977件,约占全国软件登记总量的20.79%,相比其他类别软件登记数量最高;金融软件登记38248件,同比增长133.95%,是增长最快的类别之一。另外,地理信息软件登记17780件,同比增长75.78%,增速较上一年度提升约50个百分点,呈现出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

    著作权质权登记同比下降5.38%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17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299件,同比下降5.38%;涉及合同数量269个,同比下降6.27%;涉及作品数量1053件,同比下降1.03%;涉及主债务金额297448万元,同比下降6.45%;涉及担保金额300798.2万元,同比下降7.5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233件,同比下降10.73%;涉及合同数量233个,同比下降10.73%;涉及作品数量987件,同比下降2.18%;涉及主债务金额212279.5万元,同比下降24.76%;涉及担保金额212578.7万元,同比下降26.79%。

    作品(除计算机软件之外)著作权质权登记66件,同比增长20.00%;涉及合同数量36个,同比增长38.46%;涉及作品数量66件,同比增长20.00%;涉及主债务金额85168.5万元,同比增长137.83%;涉及担保金额88219.5万元,同比增长152.91%。

     

    作者:成琪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83月1日

  • 我国慕课数量居世界首位 版权保护亟待同步推进

    我国慕课数量居世界首位 版权保护亟待同步推进


    近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教育部首次正式推出490门“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并表示目前我国慕课数量已列世界第一位。我国慕课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但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大量慕课课程的版权是属于学校、教师还是平台并未明确,或将成为慕课发展瓶颈。

    慕课即“大规模开放的在线课程”(MOOC),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这种新型课程及教学模式打破了教育的时空界限、学校的围墙,颠覆了传统大学课堂教与学的方式。

    据介绍,经过近五年的发展实践,我国有关高校和机构已建成10余个国内慕课平台,460余所高校制作了3200余门慕课上线至课程平台,5500万人次高校学生和社会学习者选学了课程。我国有200余门慕课登陆国际著名课程平台,“清华汉语”等中国慕课进入2016年国际著名课程平台前列。我国西部高校获得高水平大学教学支持,并共享2400门优质课程,已有600多万人次大学生获得慕课学分。

    与传统的个人授课行为不同,大多数情况下慕课课程制作不是教师个人可以独立完成的,除教师外还有摄像团队、平台维护团队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的参与。虽然可以基于委托合同对版权权属进行约定,但目前大学和教师之间针对慕课课程建设大都未签署委托协议,对相关版权归属均采取回避态度,这既影响了教师投入制作慕课课程的积极性,也可能为后期运营埋下侵权隐患。

    点评

    尽管目前尚未出现直接涉及慕课的版权诉讼,但随着慕课的推广,在其后期运营中因平台竞争在授课内容上的争抢将在所难免,这就很可能会引发侵权纠纷。隐患险于明火,在我国慕课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就需及时通过合同约定对其版权权属进行明确,以防患于未然。

     

    作者:刘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2日

  • 国家版权局推动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达成版权合作

    国家版权局推动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达成版权合作


    近日,在国家版权局积极协调推动下,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就网络音乐版权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相互授权音乐作品,达到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的99%以上,并商定进行音乐版权长期合作,同时积极向其他网络音乐平台开放音乐作品授权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此次就网络音乐版权达成合作,有利于网络音乐作品的全面授权和广泛传播,对维护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建立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生态起到积极作用。

    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专项整治以来,网络音乐侵权盗版得以有效遏制,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此后,如何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促进音乐作品更广泛传播,成为网络音乐产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对此,国家版权局多措并举,积极进行监管和协调,一是先后约谈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和主要音乐公司,要求其促进网络音乐全面授权、广泛传播,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二是进一步加强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和音乐公司加强音乐资源版权管理,积极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三是推动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解决长期以来的版权纠纷和争议,协调双方开展音乐版权合作。

    此次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的版权合作,是国家版权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网络音乐版权整治成果、推动网络音乐广泛传播的又一积极成果,是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致力于为广大网民更好地提供音乐服务共同推动网络音乐产业有序发展的积极举措。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继续积极推动网络音乐各方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通过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差异化发展,建立完善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网络音乐授权、运营模式,促进网络音乐产业繁荣健康发展。
    (来源:国家版权局 发表时间:2018年2月9日)

  • 发展文化版权产业 做大创意经济蛋糕

    发展文化版权产业 做大创意经济蛋糕


    近日,“2017中国文化企业品牌年会”在京举行,年会同时发布了“2017中国文化企业品牌价值TOP50”榜单、《中国文化企业品牌蓝皮书(2017)》。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文化企业而言,版权运营可实现作品的多次呈现、多元利用和多次收益,通过实现版权价值的最大化,有助于文化企业增值与品牌升值。

    版权产业,即生产经营具有版权属性的作品(产品),并依靠版权法和相关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复制、发行和传播,也涵盖采集、存储、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创造了世界奇迹,但明显的“软肋”也不可忽视。如制造业大而不强,掌握的核心技术还不多,高端设备大量依赖进口,能源供给体系对外依存度逐步增大等。要真正摆脱中国经济“软肋”约束,还要靠文化科技创新、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经济结构。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我国经济进入新时代,重点要在创新发展上下功夫,即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而这其中一条基本途径就是积极发展文化版权产业。

    从本源上看,版权产业是社会现代化的一种经济形态,在社会发展水平比较高、实体经济比较厚的地区首先出现和发展起来。文化版权产业的兴起,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现代化提高了社会生产力,降低了恩格尔系数,普遍增加了人们的休闲时间,促进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增加了人们对享受生活、积累文化的需求。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创新,进一步丰富各行各业文化内涵,提升原有产业的文化品位,并创造出新的消费需求。这种新的需求,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拉动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形成文化版权产业。

    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以文学艺术、广播影视、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为重点的版权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有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与实力。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展现了后发优势,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版权是文化创意企业的基本战略资产,积极探索对创意作品版权的保护和价值发掘方法,对于实现文化创意企业资产增值、延伸产业价值链具有重要意义,大力加强版权保护,让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文化繁荣发展。

    “2017中国文化企业品牌价值TOP50”榜单显示,2017年中国文化企业品牌价值前50强企业的品牌价值总和为5242.3亿元,相比2016年增长了12.5%,增幅较明显,且增速比2016年提高了1.44倍。从发展趋势上看,数字创意产业成为文化产业的绝对支柱,数字创意类上榜企业占比高达44%;业态融合、多元经营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另一大趋势,融合类上榜企业占比达24%。文化创意产业可以与制造业、体育产业、特色农业等行业融合发展。文化贯穿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呈现出多向交互融合态势。

    可以说,现代科技飞速发展,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提供了技术保障。文化科技创新,大大增加了产品的文化附加值,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动力源泉。

     

    作者:吴学安 来源:中国商报 发布时间:201825

  • 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公布

    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公布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了2018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 Powering change: Women in innovation and creativity,即“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
       
       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

        女性推动着当今世界发生变革,塑造着我们共同的未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要庆祝的就是女性的研精毕智、求知若渴和锐意进取。

        女性每天都在做出改变游戏规则的发明和改善生活的创作,这改变了生活,也增进了人类从天体物理学到纳米技术,从医学到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学等方面的知识。

        在创意领域,无论是在电影、动画、音乐、时尚、设计、雕塑、舞蹈、文学、艺术,还是其他方面,女性都在重新塑造文化,探索艺术和创意表达的极限,引领我们进入体验和认知的新世界。

        全球无数女性作出的不可或缺、令人振奋的贡献正在驱动世界发生变革。她们以“我能行”的态度,鞭策着我们每个人。她们的卓越成就好似一笔宝贵的财富,激励着今天怀有雄心的年轻女孩,成为未来的发明者和创造者。

        如今,走上领导岗位的女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她们在科学、技术、商业和艺术等领域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是个好消息。随着男女共同努力,我们增强了人类的力量,提高了各方面的能力,从而能够去丰盈我们共同的文化财富,并为减轻贫困、改进全球卫生、保护环境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现在适逢其时,应当思考如何确保全球越来越多的妇女和女孩参与创新和创造活动,也应当思考这样做为何如此重要。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庆祝活动将为重点展示知识产权制度如何支持创新和创造型女性(事实上是每一个人)将自己的奇思妙想推向市场提供良机。

     

        更多关于知识产权日

        为广泛增进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WIPO的成员国在2000年选择4月26日——1970年《WIPO公约》生效的日子——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此后,知识产权日每年都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让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共同思考知识产权怎样为音乐和艺术的繁荣作出贡献,怎样驱动技术创新,帮助改变我们的世界。

  • 广东省版权局召开促进软件著作权创造、保护、运用专家座谈会

    广东省版权局召开促进软件著作权创造、保护、运用专家座谈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精神要求,研究落实广东省领导在开展版权调研中明确的重点任务,1月30日上午,广东省版权局召开“促进软件著作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座谈会。陈春怀专职副局长主持座谈会并讲话。

    座谈会上,来自版权理论界、产业界、法律界及版权行业协会的代表就现阶段影响和制约广东省软件著作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如何制定出台促进软件著作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措施等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大家认为,要充分利用新举措和新技术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要优化软件企业吸引人才的环境,要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减轻软件企业负担,要运用大数据理念构建版权云平台,要加强软件著作权审查管理,提高软件著作权登记质量。

    陈春怀指出,各位专家从不同方面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省版权局将认真总结梳理,并抓好重点方向的调研论证,为广东省软件著作权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出版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版权管理处等有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来源: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文时间:2018年1月31日

  • 2017年中国版权发展及热点问题回顾

    2017年中国版权发展及热点问题回顾


    2017年,中国版权政策持续利好、立法日趋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大规模著作权执法检查,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热点版权案件不断出现,版权执法力度不减,“剑网行动”再度重拳出击,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持续进行,版权产业蓬勃发展成绩斐然,版权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将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将其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在经济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形势下,2017年,中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立法、司法保护、行政执法、版权社会服务、版权产业发展等成绩斐然,版权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政策持续利好立法日趋完善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这是知识产权规划首次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版权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强国建设提上日程。2月,国家版权局正式印发了《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规划回顾了“十二五”时期全国版权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十三五”版权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对全国版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26项重点任务,包括继续推进《著作权法》修改、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优化版权社会管理工作、加强版权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版权国际关系等,涵盖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规划还明确了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全国版权示范创建数量等具体工作指标,作为版权工作的基本支撑。

    在法律法规完善方面,《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于2017年3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我国近年来文化产业的一部重要立法,对促进电影产业、版权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妥善解决当前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出具、制发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为网络条件下制发、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提供便利和保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规定,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6月5日发布《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

    12月16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冬残奥会会徽版权专项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徽。为加强会徽版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冬奥会知识产权环境,保障北京冬奥会的顺利筹办,国家版权局决定从2017年12月16日开始,在全国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冬残奥会会徽版权专项保护工作。通过开展版权专项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会徽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北京冬奥组委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奥运版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冬奥会知识产权环境,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形象。

    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我国版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保障。

    开展著作权执法检查加速推进《著作权法》修改

    提及2017年的中国版权大事,不应错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著作权执法检查——《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执法检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全面提升著作权工作法治化水平,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著作权执法检查,派出5个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晨、吉炳轩、张宝文、陈竺副委员长和柳斌杰主任委员亲自带队赴北京、上海、福建、广东、青海等5省市开展检查,同时委托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检查我国著作权法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举措,包括促进著作权创造和利用、推动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打击侵权盗版、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的情况,特别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情况、著作权法实施中的问题等,加速推进《著作权法》修改。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在依法促进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著作权意识明显增强,著作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得以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著作权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作品质量和运用能力有待提升,行政执法存在薄弱环节,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著作权社会服务工作存在短板。报告还对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深入贯彻实施提出了工作要求,要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著作权意识;全面提升著作权创造和运用水平,推动著作权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完善著作权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社会共治;提质增效,全面加强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抓紧修改《著作权法》。

    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热点版权案件不断出现

    在版权法律救济方面,中国实行行政与司法并行的保护体系。司法保护是中国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最基本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截至目前,2017年各法院的受理和结案数据还未有权威的完全统计,但从部分法院的情况看,2017年版权案件持续上升的趋势不变。以北京海淀法院为例,截至12月初,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2017年已受理案件6000余件,相比去年增长近70%,审案最多的一位法官截止到11月底的审案量已达660件,其中,版权案件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另一方面,梳理版权案件是我们观察当前社会版权热点的另一个维度。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几例热点案件予以代表性盘点。

    在传统出版单位面临的诸多版权问题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江苏人民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是一个典型案件,主要牵涉到汇编作品。判决指出,在判定汇编作品侵权及考虑侵权情节时,需要将体例编排和内容相结合进行整体比对,汇编作品被编排的内容同样是侵权比对的对象。

    同人作品版权问题也是2017热点之一。5月18日,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牧野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案论证了同人作品的相关问题。判决认定《摸金校尉》虽然使用了与《鬼吹灯》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代表了新技术形势下的又一类热点案件。该案于6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案论证了未经许可,在网站和APP上主动抓取独家所属版权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权利主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岁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该案是首例涉及网络直播游戏行为性质认定的案件,因此备受业界和社会关注,该案酌定的赔偿经济损失金额为2000万元,是目前网络游戏赔偿金额之最。

    此外,“中国好声音”版权纠纷、金庸起诉江南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索赔500万、“大头儿子”版权侵权案、“三生三世抄袭案”等大IP版权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版权问题的重视。纠纷并不完全是坏事,它一方面反映了互联网技术经济的发展和大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提升,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时机。

    版权执法力度不减 “剑网行动”再度重拳出击

    版权行政执法是中国版权保护法律救济制度的显著特点和基本优势。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版权行政执法的主体。

    2017年7月25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京联合召开“剑网2017”专项行动通气会,已连续开展了十二年的“剑网行动”再次启动。“剑网2017”聚焦新闻出版影视行业的网络版权保护,聚焦电子商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领域的版权整治,以规范影视和新闻作品网络版权秩序为重点任务,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要抓手,严厉打击各类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媒体”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集中整治电子商务平台、APP商店版权秩序,巩固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版权治理成果,强化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秩序,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文化环境。截至11月1日,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巡查网站5.5万家(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655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27.48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51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案件314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37件、涉案金额6900万元,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剑网行动中查处的大案要案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我国网络版权环境持续好转。

    2017年,国家版权局继续开展对20家大型视频网站、20家大型音乐网站、8家网盘、20家大型文学网站版权的重点监管。责令16家网站下架侵权作品1128部;公布11批共计182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下线盗版链接24845条。

    9月13日,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及国内几大音乐平台,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当前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出现了抢夺独家版权、哄抬授权价格、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等现象,破坏了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损害了音乐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盗版的反弹,破坏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

    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持续进行

    2017年11月23日,国家版权局召开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谋划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对在新时期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登记工作稳步推进,据统计,2017年前三季度,全国作品登记量达125.98万件,同比增长15.04%;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达到55.7万件,同比增长了96.63%。可以预计,“十三五”时期,全国作品登记量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持续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壮大,一批版权示范城市、版权交易中心也陆续建立,全国六大行政区域均布设了国家级版权交易中心。2015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已突破5万亿元,占全国GDP的7.3%,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已突破3万亿元。

    版权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加强,国家版权局完成“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重点宣传活动。召开四期大型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班,举办两期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对全国版权行政执法人员、软件正版化相关负责人、主流媒体新闻记者进行了培训。

    以中国版权协会等为代表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对版权社会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艺术品专家顾问委员会、软件工作委员会等二级机构在陆续成立,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提高版权社会服务能力。并配合国家版权局,协助开展软件正版化培训班、软件正版化督查、完成重点监测作品网络版权监测等一系列工作。关注行业热点,召开艺术品版权高峰论坛、互联网+图片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研讨会、新形势下版权协会的定位与作用座谈会等交流活动,筹备举办“第十届中国版权年会”,服务大局、服务行业、开展了协会工作的新局面。

    版权产业蓬勃发展

    据《2017网络版权产业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规模突破5000亿元,比2015年增长了31.3%。其中,网络游戏行业规模达1827.4亿元,中国网络文学产业规模为100亿元,网络视频行业规模达到521亿元,网络音乐产业行业规模突破150亿元。

    仅以电影产业为例,截止到2017年11月20日,中国电影2017年度票房达到500亿元,用时仅324天,创下历史最快速度。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版权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前提下,中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规模正在大幅增长,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2017年4月26日,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了2017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中宣部、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来自中央新闻单位、版权产业界、学术界、法律实务界的代表,围绕“创新改变生活”主题进行了广泛研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周慧琳出席大会并做主旨演讲。会上,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10家中央新闻单位发起成立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

    会上同时发布了《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报告指出随着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的持续推进,我国网络版权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网络版权保护各项工作进展明显。2016年,国家网络版权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保护不断增强,权利人主体对于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步加深;网络环境下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网络版权环境和秩序逐步得到改善;公众网络版权意识有所提升,保护网络版权的社会氛围渐趋形成。随着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实施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正迎来新的机遇。报告通过对2016年网络版权立法、司法、社会、行政四方面保护情况的分析,提出未来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形式、新问题、新挑战,面对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多重冲突愈加复杂的形势,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除此以外,伴随着版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以视频、图片、文学、体育直播等为内容的用户付费模式带来良好发展,优质的版权资源激发了内容创作的潜力和激情,成为拉动中国经济的一股新生力量。

    展望2018

    2018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版权强国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日益提高,期待着有更好看的电影、电视剧、图书等文化作品出现,而版权作为文化繁荣的一项基本要素,从根本上保障了优秀作品的创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加强版权创造,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加强版权保护,要营造良好的版权生态环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多次对版权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新的部署。新一年版权保护工作要在修订完善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进版权执法工作,加大惩治力度,提高版权案件的查办数量和质量,引领公众广泛参与,提高全社会对版权保护的重视。

    我国版权资源存量巨大,增长迅速,转化运用潜力大,在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版权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如何加强版权运用也是新一年版权工作的重点。充分做大做强版权核心产业,推动一批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的发展,引导促进版权产业转化升级,使版权产业成为我国坚定文化自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因素。

    (作者系中国版权协会秘书长)

     

    作者:孙悦 来源:新闻战线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1日

  • 迷你KTV遭遇版权困扰

    迷你KTV遭遇版权困扰


    迷你KTV,是一种设立在游戏厅、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的迷你歌咏亭,近年来在国内快速发展,深受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喜爱。与此同时,迷你KTV的版权问题也浮出水面。近日,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艾美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州微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狗公司)、广州山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被告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索赔1000余万元人民币,理由是4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聆嗒练歌房”剽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同时,4被告生产、销售的“聆嗒练歌房”产品,使用同原告生产的“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产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饰、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专家表示,近两年来,国内迷你KTV市场快速发展,但由于迷你KTV的硬件准入门槛不高,具有较强的复制性,极易发生侵权情况。同时,迷你KTV还存在曲库版权来源混乱的现象,这更需要行业进行规范。

    娱乐方式受青睐

    迷你KTV一般占地两平方米左右,形似电话亭,三面为玻璃墙,里面设有一个点歌触摸屏、一个大屏幕、两个话筒、两副耳麦和两个高脚凳。消费者用手机扫二维码即可进入系统,通过手机支付来点歌。一曲唱罢,系统会给出评分,歌声还会被同步录制下来,保存在消费者的微信中,还可分享到朋友圈。相较传统线下KTV,迷你KTV租金、人力成本和设备成本都很低。

    2016年迷你KTV诞生以来,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市场规模逐步扩大。第三方数据分析机构艾媒咨询发布的《2017年中国迷你KTV行业白皮书》(下称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国内迷你KTV市场规模将达到35.2亿元人民币,预计未来两年迷你KTV市场将快速扩展,2019年有望突破140亿元人民币大关。目前,迷你KTV市场上涌现出咪哒mini K、友唱M-Bar、WOW屋、聆嗒mini K等诸多品牌。

    资本嗅到了迷你KTV的商机。2017年,几家知名迷你KTV运营方都获得了投资。2017年9月,Superk迷你KTV获得数千万元人民币天使轮融资,而此前,星糖mini KTV对外宣布,公司成立3个月以来完成天使轮、A轮、A+轮融资,融资总金额1500万美元;友唱M-Bar获得北京友宝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元人民币A轮融资;艾美公司获得唱吧数千万元人民币的战略投资,迷你KTV俨然成为了2017年资本市场最受关注的新风口。

    迷你KTV为何能够获得消费者和资本的认可?报告分析认为,在传统线下KTV发展日渐式微的当下,迷你KTV能解决消费者线下K歌需求,而且能直击“80后”“90后”群体消费痛点。但报告也同时指出,目前迷你KTV普遍存在运营能力低的短板,面临消费价格过高、产品使用率低等问题,若能解决这些问题,行业将高速发展。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迷你KTV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形态,切入了碎片时间和碎片经济的要害,所以能在电影院、商场等人流聚集区快速发展起来,成为青年人新的娱乐方式和消费选择。

    版权风险待化解

    如今,迷你KTV成为消费者的新宠,但由于迷你KTV硬件技术准入门槛比较低,极易被同行复制,引发侵权之争。艾美公司诉微狗公司等4被告案就是例证。

    记者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该案中,艾美公司认为,其系“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11月3日,艾美公司就“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产品一经推向市场,其独特的形状和装潢等便受到年轻消费者的追捧。2016年底,艾美公司发现第一被告微狗公司未经许可将剽窃其“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版权的一款产品“聆嗒练歌房”在市场大量销售。艾美公司认为,微狗公司明知“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系其历经多年研发的智力成果,却为追求不当利益而去复制,具有主观恶意,请求法院严惩这种行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此前,艾美公司也有类似遭遇,曾指责广州市名宸电子有限公司制造的友唱M-Bar练歌录音房侵犯其专利权,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前沿科技)经营、出售和租赁友唱M-Bar练歌录音房的行为也涉嫌侵权。此外,艾美公司还认为,北京友宝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前沿科技的母公司,二者共同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2017年4月,艾美公司遂将上述3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6亿元人民币。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艾媒咨询分析师刘杰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相较于传统线下KTV在场地、设备、人力等方面的巨大投入,迷你KTV的运营成本和技术门槛都非常低,具有非常强的可复制性,部分厂家为追逐利益跟风模仿,而不去创新,导致行业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给原创厂商带来困扰,行业亟待规范。

    除了硬件引发侵权问题,迷你KTV在曲库来源、作品版权使用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刘杰豪看来,当下迷你KTV厂商曲库在歌曲的数量上差别不大,基本都能覆盖主流歌曲,但有些厂商的曲库作品来源混乱,版权来源不够清晰。张谦也认为,迷你KTV在版权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迷你KTV作为一种可以产生经济利润的产业形态,是否获得了相关版权授权,应谨慎对待。她认为,针对卡拉OK的授权,可以通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获得授权,目前已经有多家迷你KTV获得了音集协的授权,但还有许多未获得音集协授权的公司出现了侵权情况。事实上,音集协尚未给予任何一家公司垄断授权,也就是说有些迷你KTV经营公司即便取得了音集协的授权,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能给其他同行进行授权。同时,迷你KTV在国内发展非常迅速,但版权收费体系相对滞后,收费标准也尚未健全,再加上迷你KTV经营地点相对分散,这都给收费和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在她看来,从技术层面探索完善收费体系,是新兴的迷你KTV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作者:侯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3日

  • “剑网2017”:有效净化网络版权环境

    “剑网2017”:有效净化网络版权环境


    1月16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在京联合召开“剑网2017”专项行动通气会。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通报了“剑网2017”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果:2017年7月至11月,共检查网站6.3万个,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76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3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1.07亿元,网络版权环境进一步净化,网络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剑网2017”在哪些重点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各地查处了哪些大案要案?针对网络版权秩序建立了怎样的长效监管机制?记者会后就相关情况进行了采访。

    周密部署主动巡查扩大案源

    2017年7月25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的通知》,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这实际上吹响了“剑网2017”专项行动的集结号。随即各省(区、市)迅速行动,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开展培训等形式进行专题部署。

    北京组织辖区内100余家互联网企业召开专项行动部署会。广东召开全省“剑网2017”专项行动部署视频会议。河北省版权局联合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互联网企业自查自纠专项整治,要求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和省公安厅分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内部分工,部署工作任务。上海市版权局、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签署工作协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两法衔接、疑难案件协同研究等工作机制。

    在“剑网2017”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主动巡查,积极扩大案源。充分发挥反盗版举报中心、12390反盗版举报电话及全国反侵权盗版奖励资金的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激发社会举报侵权盗版的积极性,广泛收集案源和案件线索,发放反盗版奖金689万元。例如江苏积极拓展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网络巡查力度,主动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的案件占全部案件90%以上。福建在专项行动期间接到群众举报或权利人投诉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

    查办大案要案锁定重点领域重拳整治

    于慈珂介绍说,针对当前互联网版权治理的热点和难点,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实施了分类管理,主要锁定影视、新闻、APP、电商平台等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整治,查办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赢得了中外权利人及社会各方的好评。

    北京执法部门在查处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优阅外文数字图书馆系统”向公众提供侵权盗版文字作品3万篇。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英美出版商协会专门致函表示感谢,表示对中国版权保护很有信心。北京在查处“5·08”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过程中,共查获侵权盗版教材教辅近4万册,涉案金额21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被提起公诉。江西查处“摇头网”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案,当事人通过其经营的“摇头网”网站传播大量音乐作品,非法经营额10万元,南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影视作品版权专项整治。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在专项整治中查处了一批重点案件。如天津对“吉吉影院”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秦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江苏镇江市公安局侦破“迅播影院”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该网站涉嫌非法发布影视作品3万余部,主要犯罪嫌疑人非法牟利800余万元。广东深圳查处“手机看电视直播”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该网站聚合146个境内外频道的电视直播资源,通过网络传播侵权影视作品500余部,已移送公安部门。江苏、江西、吉林、山东、福建、湖南等地查办了47起私人影院侵权盗版案件。

    ●新闻作品版权专项整治。“剑网2017”专项行动期间还重点开展了新闻作品版权领域的专项整治。国家版权局推动人民日报社、中国搜索等10家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全国132家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联盟在新闻作品版权统一管理、制定版权合作规则、组织共同议价、支持成员单位维权等方面开展有益探索,实现新闻作品版权资产权益。北京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版权监管责任的通知》,对17家移动端和15家PC端新闻平台进行版权监测,处理下线侵权新闻作品链接15897条。

    广西下发《关于加强新闻作品转载秩序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区新闻网站版权核查监管工作的通知》。江西下发《关于加强新闻作品转载秩序管理的通知》,指导省级主流媒体发表版权保护声明。河南、山西、吉林相继召开打击“新闻四假”、规范互联网版权秩序会议,规范各类媒体网络转载版权秩序。黑龙江对齐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他人新闻作品案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河北、辽宁、湖南分别将74家、49家、20家新闻网站纳入版权重点监管。福建引导互联网企业申报新闻作品“白名单”,引导传统媒体与“两微一端”新媒体开展版权合作。

    ●APP版权专项整治。北京查处“MeWooVR”APP非法传播影视作品案,对APP运营方幻维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查处“汇智赢家”APP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对APP运营方上海智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查处“音乐一号”APP非法传播音乐作品案,对APP运营方重庆音乐一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辽宁查处“和生活爱辽宁”APP非法传播影视作品案,对APP运营方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江苏镇江对“剑锋时代图书专营店”淘宝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作出判决,判处赵某某等4人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河北三河对许某某通过“远帆书店”“子欣书店”等淘宝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7万元。山东威海破获“哆咪音乐”网店制售侵权音像制品案,刘某等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盗版音乐光盘14.96万张,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安徽破获谢某涉嫌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非法经营额逾千万元。湖北、湖南、山东等地版权局联合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开展电商平台专项整治,切断侵权盗版复制品的网络销售渠道。

    ●巩固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成果。据于慈珂介绍,2017年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再次出现了哄抬版权授权费用、抢夺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等现象,这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按照规范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停止侵权行为、引导规范授权模式、推动建立商业模式”的“三步走”工作思路,2017年9月,国家版权局分别约谈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音乐公司和权利人组织,要求各方按照著作权法要求,抵制各类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建立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促进网络音乐全面授权、广泛传播,维护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为广大网民、听众更好地提供音乐服务,共同推动网络音乐繁荣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版权局的积极推动下,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网络音乐服务商加快解决版权遗留问题,妥善处理版权纠纷争议,积极开放独家音乐作品转授权。

    创新管理加强网络版权重点监管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在专项行动中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网络版权监管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多举措进一步扩大了专项行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加强重点网站版权监管。国家版权局利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继续加强对20家大型视频网站、20家大型音乐网站、8家网盘、10家大型文学网站版权的重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国家版权局抽查了16家网站的3480部作品版权文件,责令下架侵权作品1128部。据于慈珂介绍,通过国家版权局综合考量,1905电影网、皮皮网、风行网、腾讯视频整体版权情况较好,天天看看和PPTV聚力报送版权文件较慢,Acfun报送版权文件情况较差。

    福建下发《关于加强对有关互联网企业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组织全省100家重点监管网站和“两微一端”互联网企业开展版权自查自纠,要求相关网站设置带有版权保护标志的专门举报投诉窗口,核查190多万件作品版权,主动下架未授权作品7万多件。海南将17家新闻网站、11家视听网站、8家出版和游戏网站及52家电子商务企业纳入全省版权重点监管对象。

    ●开展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国家版权局公布12批202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对“央视2017春晚”及《战狼2》、《芳华》等国产优秀电影进行专项保护,下线盗版链接24845条。北京召开5次版权预警会议,推动建立版权保护绿色通道。福建公布465件文学、影视、游戏、动漫、音乐等重点作品版权保护“白名单”,引导互联网企业维护网络版权秩序。

    ●关注新兴领域版权问题。北京对“橙子VR”APP通过VR方式非法提供盗版影视作品案进行查处,依法对北京橙子维阿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国内查处的第一起通过VR方式侵权盗版的案件。内蒙古巴彦淖尔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微信公众号“浅谈影片”涉嫌非法传播353部影视作品,经调查对其运营人贾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国内较早对微信公众号盗版进行处罚的案件。广东广州对“MTV235”网站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当事人汤某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大量影视作品,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江苏徐州破获“5·10”涉嫌侵犯图片著作权案,“7kk”网等网站涉嫌传播侵权图片近万张,通过广告联盟非法牟利200余万元。

    ●完善约谈调解工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约谈了主要电商平台、音乐公司和网络音乐服务商、网盘服务商,要求相关企业加强版权自查整改,主动与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开展合作。重庆对重点互联网企业进行集中约谈、警示约谈等,提升企业自身维权意识,指导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浙江召开重点网络企业约谈会,指导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广西先后对贵港视窗等重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展集体约谈,责令对违规问题限期整改。江苏通过约谈等方式处理轻微侵权案件27起。北京、上海、浙江、吉林、湖南等地分别约谈辖区内重点互联网企业,要求网络企业建立版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限期整改涉嫌侵权盗版问题。上海、吉林、山东、江西、福建、新疆等地开展版权案件调解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共调解各类版权纠纷123件,积极化解企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健全体系夯实版权执法监管基础

    据记者了解,在“剑网2017”专项行动期间,为强化考核督查工作,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5个督导检查组,对北京、山东、吉林等10省份查办侵权盗版案件进行专项督查。国家版权局单独或会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23起重大侵权案件。山东成立了“剑网行动”督查小组,对地市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情况进行督办。江苏安排两名专职执法人员对13个设区市进行全覆盖检查督导,对案件及时给予指导,推动案件办理进度。内蒙古开展为期2个月的“剑网行动”专项督查工作。国家版权局还举办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及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共发布信息1275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和“今日头条号”共发布信息550条,获174万网民关注,创建的“剑网2017”微博话题阅读量突破2000万,12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总点击量近1000万。

    各地还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江苏扬州破获“私服村”系列私服网站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发起集群战役,与江西九江、山东东营、广东佛山、江苏宿迁等地市文化执法机构联合办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2万元的行政处罚。江西联合四川、上海等地对动态版《清明上河图》侵权案进行联合调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湖南娄底和广东佛山两市联合查处了一起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盗版工程软件的案件,对网店负责人作出了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各地在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执法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和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如江西下发《关于开展版权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文书制作、案件执行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江苏、浙江两省采取联合培训模式举办版权执法监管培训班,通过“培训+交流”方式,有效提升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战性;江苏将执法培训覆盖到区(县)一级,实现了全省版权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全覆盖。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推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严格出版物证照审核,出版物证照审核拦截率提高到58.7%。上海指导蜻蜓FM对200个无版权证明的专辑不予审核上线,向微信、微博投诉处置100余个侵权自媒体,向淘宝、闲鱼投诉并下架300余条盗版音频商品链接。河南指导新闻报刊企业与大型互联网企业签订《网络版权承诺书》。天津指导辖区40家重点监管网站签订承诺书,推动落实网络企业主体责任,自觉维护网络版权秩序。

    “在看到‘剑网2017’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注意到目前网络侵权盗版还比较严重,网络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不断强化版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努力营造良好网络版权环境,以新业绩新气象体现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效果。”于慈珂强调说。

    ■声音

    国家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监督局专项行动处处长冯艳:

    当前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新应用、新产品层出不穷,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越来越便捷,网络侵权盗版形式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等都面临新的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2018年,国家网信办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以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为指导,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会同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剑网2018”等系列专项行动,重拳治理,对网上侵权盗版现象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遏制相关信息反弹反复。

    二是进一步推动加快网络信息内容执法体系建设,加强涉网管理部门执法办案联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网站和行为。

    三是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工作的重要举措和突出成绩,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

    四是继续严格督促互联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容审核机制,在原有技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集成创新相关应用,提高违法违规信息巡查发现和处置的效率和精准度。从源头管住侵权盗版信息的网络传播,积极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秩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处长裴玮:

    今年工信部将按照“剑网行动”的统一部署,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落实企业责任,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配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修订、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资源、业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构建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是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进一步发挥网络资源的技术优势,提升全方位网络感知能力,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工作提供线索及技术支撑。

    三是健全部门间、部省间快速联动处理机制,完善违法违规网站和信息处置流程,进一步提升处置能力。

    四是组织信息通信行业加强版权知识宣传,弘扬法治精神,传播版权保护理念,形成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和社会风气。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一处王海镔:

    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犯罪工作,已经连续多年会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剑网”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2018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版权刑事执法保护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执法办案,确保取得显著战果。

    一是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将继续会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确定一批网络侵权盗版大案要案予以挂牌督办,指导各地集中力量侦办,部局跟踪盯办,限期破案。同时,指导各地选择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在本地有影响的案件,逐级进行挂牌督办。

    二是强化执法衔接。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迅速调查取证,立案侦办;对重大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加强与版权和检法部门的会商沟通,确保案件顺利侦办。

    三是加强区域办案协作。网络案件涉案地广,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区域警务合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各地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118

  • 国家版权局通报20起“剑网2017”专项行动典型案件

    国家版权局通报20起“剑网2017”专项行动典型案件


    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开展“剑网2017”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这条主线,扩大案源渠道、突出案件查办,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集中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并刑事判决、行政处罚了一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形成了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秩序,1月16日,国家版权局通报了20起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

    1.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7年4月,根据爱思唯尔等5家境外权利人投诉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优阅外文数字图书馆系统”向公众提供侵权文字作品3万篇,违法经营额17.76万元。2017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王某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7年8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公安部门对王某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互联网销售盗版电子出版物,涉及时政类等电子出版物4429种,非法获利巨大。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3.天津“吉吉影院”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天津市公安部门对“吉吉影院”网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4年6月起,秦某向胡某租赁服务器,设立“吉吉影院”网站(2016年9月更名为“开心影院”网),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近7万部影视作品侵权链接,日均访问量10万人次,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近100万元。2017年8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4.上海智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6年12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案件线索,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上海智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4年11月起,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45篇证券研究报告上传其租用的服务器,并通过其运营的“汇智赢家网”和“汇智赢家”APP供公众阅读,并收取费用,涉案金额累计28万余元。案发后,该公司主动关闭网站并停止运营APP。2017年2月,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上海徐汇“3·2”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7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上海市徐汇分局治安支队在江苏、福建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侦破郑某等网络侵犯著作权案,在上海、江苏、福建3地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娄某等10人。经查,自2016年9月起,郑某盗用其所在公司开发的《航海王:启航》游戏源代码,重新生成新的游戏服务端,通过抽取游戏利润分成的方式销售给娄某。娄某开设私服游戏并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梦手游”进行游戏推广运营,涉案金额500余万元。2017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某等5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

    6.上海章某某等涉嫌印制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2017年7月,根据前期侦查线索,上海市虹口区公安部门在江苏警方配合下,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查获一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团伙,现场查获涉嫌盗版出版物10万余册,抓获犯罪嫌疑人章某某等4人。经查,自2016年起,章某某等人设立江苏印联实业有限公司,印制大量盗版图书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7.上海李某某等涉嫌制售盗版动漫玩具案。2017年7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上海市奉贤区公安部门对李某某涉嫌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盗版动漫玩具案进行调查,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获涉嫌盗版模型玩具3500余个,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经查,李某某于2009年11月成立木子动漫玩具有限公司,2016年开始生产模仿日本万代株式会社享有著作权的高达模型玩具,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给各淘宝网店。张某某和梁某某分别开设“新热潮动漫商城”“独一模二高达模型店”淘宝网店,销售“龙桃子”品牌盗版高达模型,涉案金额3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8.江苏扬州“私服村”网站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6年6月,江苏省扬州市文化执法支队接到当事人投诉,反映“私服村”网站涉嫌在其平台上提供《问道》游戏的私服链接。2017年5月以来,扬州市文化执法支队通过深挖线索发起集群战役,与江西九江、山东东营、广东佛山、江苏宿迁等地市文化执法机构联合办案,对镇江市迈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张某、朱某、张某等人共作出罚款17.2万元的行政处罚。

    9.江苏徐州“5·10”涉嫌侵犯图片著作权案。2017年5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江苏省徐州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5·10”涉嫌侵犯图片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雷某等4人设立“7kk”网,未经权利人许可下载图片近万张并通过该网站进行传播,通过广告联盟非法牟利200余万元。另外,雷某等4人运营的“4j4j”网、“99kk”网、“9kk”网三网站也涉嫌侵犯图片著作权。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0.江苏常州孙某某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7年5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江苏省常州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孙某某等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孙某某等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架设《中广联合破天一剑》游戏私服,并对游戏程序进行修改用于营利,涉案金额200万余元。目前,孙某某已被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1.山东威海“哆咪音乐”网店制售侵权音像制品案。2017年3月,根据案件查办获取线索,山东省威海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内蒙古、河南两处仓库进行检查,分别查获盗版音乐光盘2.27万张、可录光盘100余万张以及侵权音像制品包装盒等制作侵权产品的辅助材料。经查,刘某自2016年5月以来,通过“哆咪音乐”淘宝网店销售盗版音乐光盘14.96万张,非法经营额26.93万元;张某某等向刘某提供印有“哆咪音乐”字样的空白光盘26.42万张。2017年12月,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12.江西南昌“摇头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17年10月,江西省南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摇头网”网站涉嫌未经授权传播大量侵权音乐作品。经查,2015年至2017年,“摇头网”通过收费传播侵权音乐作品,非法经营额10万元。2017年12月,江西省南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赵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3.湖北咸宁黄某等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7年4月,根据权利人投诉,湖北省咸宁市公安部门对黄某等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2016年以来,黄某等针对网络游戏《逆战》开发制作了多个外挂软件并在网上销售,非法获利近百万元,使用该外挂的玩家超过2万人次。目前,黄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4.重庆宋某等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7年3月,重庆市、北碚区两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宋某等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宋某等人非法获取权利人开发的游戏软件源代码,私自架设《龙之传奇》游戏,并搭建游戏充值平台收取充值款,涉案金额达630万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5.广东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7年6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多玩我的世界盒子”网向公众传播《我的世界》等网络游戏,涉案金额18万余元。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16.广东广州“MTV235”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2017年5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MTV235”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网站未经授权传播《战狼2》等大量影视作品。2018年1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汤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17.广东深圳“手机看电视直播”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7年6月,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手机看电视直播”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运营的该网站聚合了146个境内外频道的电视直播资源,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500余部,并通过广告联盟营利。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

    18.广西南宁“皮皮小说”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皮皮小说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2年起,魏某某、覃某和陈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侵权文字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72万元。2017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魏某某、陈某某、覃某3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不等。

    19.四川“吹妖动漫”网涉嫌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2016年10月,根据案件移转线索,四川省成都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吹妖动漫”网涉嫌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成都五二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吹妖动漫”网,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2万余部漫画作品供公众观看,并通过广告联盟获利。该网站日均点击量上百万次,仅其中67部作品的点击量就高达200余万次,收取广告费用达120余万元。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孙某已被批捕,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

    20.宁夏银川王某等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7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王某等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王某等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篡改《热血传奇》游戏的服务端及客户端源程序,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架设运营《征战天下》私服游戏,并在“YY”直播平台开设多个直播房间对公众直播该私服游戏,非法牟利30余万元。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来源:国家版权局 发布时间:2018-01-16)

  •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在京召开“剑网2017”专项行动通气会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在京召开“剑网2017”专项行动通气会


    2018年1月16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京联合召开“剑网2017”专项行动通气会,通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情况。2017年7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会同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共检查网站6.3万个,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76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3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1.07亿元,网络版权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网络版权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针对当前互联网版权治理的热点和难点,专项行动实施分类管理,聚焦影视、新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电商平台等重点领域开展版权专项整治,查办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网络版权环境。天津、江苏、广东等地先后查办了“吉吉影院”网、“迅播影院”网、“手机看电视直播”网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吉林、山东、江苏、江西、福建、湖南等地查办了47起私人影院侵权盗版案件。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湖南相继查处了“MeWooVR”影视盗版案等一批APP侵权案件,将版权监管向移动互联网领域拓展。江苏、河北、山东、安徽、上海先后查办了“剑锋时代”网店、“远帆书店”网店、“哆咪音乐”网店等一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案件。10家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河南、江西、福建、湖南、广西等地通过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发布版权保护“白名单”、纳入重点监管等措施,规范各类媒体新闻作品转载秩序。

    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专项行动不断创新网络监管方式,提升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国家版权局进一步加强对58家大型视频网站、音乐网站、文学网站和网盘企业的版权重点监管,共抽查16家网站的3480部作品版权文件,责令下架侵权作品1128部;公布12批202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对“央视2017春晚”及《战狼2》《芳华》等国产优秀电影进行专项保护,下线盗版链接24845条。专项行动积极关注新兴领域版权问题,先后查处北京“橙子VR”APP案、广东“MTV235”案、内蒙古“浅谈影片”微信公众号案等一批通过新技术手段进行侵权的案件,在新技术领域的版权保护方面进行了一定探索。

    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了总结,对下一步深化网络版权治理提出了意见。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相关协会、权利人组织、著作权涉外认证机构驻华代表处,以及互联网企业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参加通气会。

    (来源:国家版权局 发布时间:2018-01-16)

  • 重视著作权 让中国软件业行稳致远

    重视著作权 让中国软件业行稳致远


    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全社会生产效率提升的重要引擎。信息产业备受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重视。与之相配套的软件行业也开始从制度层面提供更多保障。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突破70万件,同比增长85%,创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历史新高。

    外发展空间大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规定,对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登记后,便于软件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获得收益。

    记者了解到,2011年,我国登记软件109342件,登记量首次突破10万件;2014年登记软件218783件,登记量首次突破20万件;2016年登记软件407774件,登记量首次突破40万件;2017年呈现爆发式增长,软件登记量一举突破70万件。

    软件登记量增长迅速,也充分显示了中国信息产业发展迅速。根据专家分析,2017年我国软件登记量之所以大幅增长,除了受软件产业快速发展、软件研发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持续提升、软件登记作用日益凸显等因素的影响外,国家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政策的实施,也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全球软件行业正处于由成长期向成熟期转变的阶段,而中国的软件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成长期。软件确权也让更多软件企业开始“走出去”,在海外寻求更多发展空间。“实际上,‘一带一路’之所以受到众多国家的热烈响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使外界认识到中国对世界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在外交学院院长助理高飞看来,“一带一路”建设的不只是一条路,让中国的商品、资本、人员产生影响才是根本,而软件领域作为中国最活跃、最有创新能力的行业之一,可以对“一带一路”顶层设计发挥巨大作用。

    蕴含着中国智慧

    “在国内市场积累的大量经验,为我们投身海外事业奠定了基础。”吴勇是国内一大型软件公司的销售经理。他告诉记者,中国的软件公司服务于广大中国企业,而中国企业的管理体系往往极为复杂,因而中国软件行业在经历20多年发展后,在复杂的实践条件下更富有先天经验。

    业界人士称,目前,海外软件市场大门正在向中国企业开放。以吴勇所在的软件公司为例,近几年来不仅相继开拓了东南亚和很多欧洲国家市场,海外业务还在持续扩大。“2016年,我们也在南亚市场实现了突破,进入了有世界软件工厂之称的印度市场,与当地企业成立了联合研发中心和面向全球的销售中心。”吴勇表示,中国软件企业在海外不但有商机,还能了解更多国际市场动态。

    与硬件出口不同,软件代表的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智慧,中国的快速发展也使“中国智慧”在海外有了很多市场。中国重视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与保护无疑将促进其出口步伐。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以云计算、物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将推动信息化向纵深发展,这不仅表现在软件的开发方式上,更重要的改变是软件和服务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因而重视软件著作权是大势所趋,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目前,中国政府除重视软件著作权外,也十分重视软件出口和布局。目前,很多企业为了扩大软件出口规模,正在尝试软件绑定硬件“走出去”。此外,中国软件业近年来的创新商业模式,包括电子商务、滴滴打车、共享单车等举世瞩目,这无疑也有助于中国软件进入世界市场。

     

    作者张沐锡 来源中国贸易报 发布时间:2018年1月4日

  • 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已占到GDP的7.33%

    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已占到GDP的7.33%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了“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结果。调研显示: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54551.4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0%(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占GDP的比重为7.33%,比上年提高0.03个百分点。中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稳步提升,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版权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推动中国版权产业实现了较快增长。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比2012年增长了52.9%,年均增速11.2%,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2.9个百分点;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来看,中国版权产业占GDP的比重已由2012年的6.87%提高至2016年的7.33%,提高了0.46个百分点,占比呈逐年提高的态势。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中国版权产业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

    调研显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设计、动漫游戏与互联网数字技术等新业态加快融合发展,推动核心版权产业快速发展。2012年至2016年中国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速度为13.4%,远高于版权产业和全国GDP的同期增速,2016年核心版权产业占GDP的比重已达4.58%,比上年提高了0.17个百分点,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全部版权产业的比重已达62%,对版权产业发展的主体作用更加明显,在促进版权产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版权产业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在促进就业增长、推动外贸出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已达1672.45万人,占到了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9.35%。2016年,中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为2416.74亿美元,已占到了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11.5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发布时间:201812

  • 广东省2017年版权工作会议在东莞举行

    广东省2017年版权工作会议在东莞举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全面提高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版权强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版权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积极构建版权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体系,全面开创版权工作新局面。广东省版权局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日在东莞市召开了2017年全省版权工作会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党组书记、局长白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陈春怀专职副局长主持会议。

    白洁就如何在新时期开创版权工作新局面作了讲话。指出:一要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统领版权工作,主动担当新时代版权工作新使命。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十九大精神,是全省版权行业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思想、统一认识、指导实践、推动发展,准确把握版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二要对标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战略新要求,积极开拓新时期版权新领域。抓好版权宣传培训,不断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抓好版权社会服务,不断拓展版权服务范围;抓好版权执法监管,不断提升版权执法监管水平;抓好版权创造运用,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抓好版权兴业工程,促进版权产业繁荣发展。三要落实措施要求,努力开创新时代版权工作新局面。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要强化督导考核,用考核推动工作落实,推进各地依法开展版权工作,努力提升广东省版权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要坚持改革创新,着眼广东省版权贸易联合市场建设改革试点重大项目,注重发挥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会上,陈春怀传达了“2017年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7年全省版权工作情况,并部署了2018年版权工作任务。重点要求全省版权工作者2018年要重点抓好六项工作:一要抓版权保护工作。加强版权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三位一体的保护自律和预警机制;二要抓版权发展工作。做好版权宣传倡导,加快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三要抓版权服务工作。推进版权社会服务组织建设,加强对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四要抓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做好“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和“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珠三角城市开展国家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工作;五要抓软件正版化工作。切实在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管理、加强检查考核等方面建章立制,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六要抓版权工作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市、县(区)基层版权执法监管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会议上播放了东莞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朗声公司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的宣传视频,并由东莞市版权局、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朗声公司、省版权保护联合会、深圳市版权协会、佛山市版权协会、环球数码、国瓷永丰源结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创建、版权行政执法、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创建、版权中介组织服务版权产业发展、公司版权资源的创造、保护和运用等方面介绍了经验做了主旨发言。

    19日下午,参会代表分成两组,围绕以版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版权产业发展、版权地方立法、数字版权保护等主题进行了座谈交流。

     

    来源: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时间:20171222

     

  • 数读2017版权工作成果

    数读2017版权工作成果


    2017年,全国版权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要点》,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版权工作在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开展打击侵权盗版、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不断强化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加大版权宣传培训力度、持续推进版权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这些成效体现在一串串实实在在的数字上,这也是行业认真贯彻落实《著作权法》,不断促进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结果。

    “剑网2017”: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655个督办23起重点案件

    今年7月25日,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工作目标是突出整治影视和新闻两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整治电子商务平台、APP平台版权秩序,巩固近年来开展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版权治理取得的工作成果,保障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版权正常秩序,营造网络版权良好生态。截至10月底,专项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655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27.48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51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案件314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37件,涉案金额6900万元;对外公布16起典型案件,涉及影视、新闻、音乐、网络游戏等多个领域。其中4起版权执法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4起法院一审已作出判决。

    国家版权局单独或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23起重点案件,查办案件数量与质量得到不断提升。

    《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部署26项重点任务

    1月25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设定总体目标是,加快版权强国建设,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版权工作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升;版权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我国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规划》还明确了“十三五”版权工作的重点任务,对全国版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26项重点任务。

    26项重点任务包括:继续推进《著作权法》修改、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优化版权社会管理工作、加强版权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版权国际关系等,涵盖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明确了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全国版权示范创建数量等具体工作指标,即作品登记年均增长15%,到2020年全国登记数量达到278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0%,到2020年全国登记数量达到60万件。

    网络重点版权监管:公布11批重点作品保护预警名单

    加强网络重点版权监管是国家版权局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今年国家版权局继续对20家大型视频网站、20家大型音乐网站、8家网盘、20家大型文学网站开展了重点版权监管。责令16家网站下架侵权作品1128部。先后公布11批共计197部重点作品保护预警名单,下线盗版链接24845条。

    12月16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冬残奥会会徽版权专项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6日开始,在全国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冬残奥会会徽版权专项保护工作。通知强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徽。国家版权局要求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涉会徽版权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执法资源投入,充分利用版权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全方位开展涉会徽版权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侵权线索,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组织精干力量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著作权法执法检查:5个省(市)成重点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全面提升著作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5个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吉炳轩、张宝文、陈竺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带队,于6月5日至21日分别赴北京、广东、福建、上海、青海等5省(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川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5个执法检查组共听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7次汇报,深入到40个新闻出版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文化艺术公司、互联网科技公司、教育科研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法院等进行实地检查,召开10次座谈会,充分听取版权相关企业和组织、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最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16个省(区、市)全覆盖

    2月28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上审议了2017年工作计划。会议提出四点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要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要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培训。

    今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在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即推动各省(区、市)建立健全计算机软硬件采购制度和软件正版化考核评议制度,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时限要求。此外,在组织重点督查工作方面也取得了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立联合督查组,共对16个省(区、市)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其中委托专业机构对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湖北、宁夏6个省(区)的286家省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了全覆盖督查,共检查电脑2.26万台。

    8月18日,由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办的国产软件应用试点工作总结会暨2017年国产软件应用试点工作启动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举行。会议充分肯定了去年首次在贵州省黔西县、山西省平顺县和宁夏盐池县开展国产软件应用试点工作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对今年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作品登记数量:前三季度同比增长15.04%

    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作品登记工作,自2011年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来,全国作品登记数量保持着快速增长的态势。2017年6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据统计,2017年前三季度,全国作品登记量达125.98万件,同比增长15.04%;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达到55.7万件,同比增长了96.63%。可以预计,“十三五”时期,全国作品登记量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增至10个

    截至2017年,国家版权局已授予山东省即墨市、广东省东莞市等10个城市“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批准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2个,授予109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29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全国共有18个省(市)开展了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河南等省(市)将此项工作纳入地方版权重点工作加以推动。版权示范创建工作有效地带动了各地版权产业发展,发挥了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在自主创新、提升城市和单位创新能力、集聚版权要素和版权资源、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上的引导作用,构建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以点带面的建设格局。

    2017年7月和11月,国家版权局还在苏州、北京举办了两期全国作品登记工作培训班,对全国省级作品登记机关和登记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业务培训。各地反响良好,效果显著。

    版权产业增加值:突破5万亿元占GDP7.3%

    4月24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2017年版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2015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根据调研结果,2015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经突破5万亿元,达50054.14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7.3%,比上年提高了0.02个百分点。中国版权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666.90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9.23%;商品出口额为2633.36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11.58%。调研数据表明,中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上升,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版权宣传培训工作:“4·26”宣传周及4+6+3期培训

    2017年国家版权局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手段,通过全媒体传播、多渠道进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推动社会公众版权意识的提高。特别是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举办了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会上发布了《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10家主要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布成立。

    国家版权局在今年持续组织举办4期版权执法培训班、6期软件正版化培训班、3期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各地也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培训活动,“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今年中国版权协会分别在上海、杭州、西宁等地承办了4期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培训班,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的政府办公厅、工信厅、财政厅、版权局等部门的千余名公职人员参加了培训。

    国家版权局为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还编辑《软件正版化在中国(2017)》专刊。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1221

  • “独家版权”不堪重负 互联网版权期待理性竞争

    “独家版权”不堪重负 互联网版权期待理性竞争


    近年来,在“内容为王”旗帜下,互联网巨头的版权大战将影视剧的网络版权价格推波助澜到十年前的上千倍,然而,各类“独家版权”现象带给影视巨头的并非想象中的“高额利润”,而是不堪重负的版权支出和愈发模糊的行业前景。

    “独家版权”模式导致价格疯长

    “如果行业只将竞争焦点集中在版权,那么整个行业前景都不乐观。”一位视频网站高管坦言,高昂的版权价格连年拖累公司业绩。过去十年,视频网站的兼并重组不断发生,高昂的互联网版权费并未反哺产业,也并未能改变行业的盈利能力欠缺现象。

    尽管“独家版权”模式的拥护者认为,这种模式推动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正版化,但迄今“独家版权”与正版化之间并未呈现明显的因果关系。如在互联网音乐领域,正版化主要得益于有关部门推动,是国家文化扶持政策效果的体现,国内在线音乐平台“独家版权”的出现,是在各大平台启动正版化战略之后。

    “独家版权”现象并非是一个正常市场选择的结果,市场的选择往往意味着更高效率,然而反观国内相关行业发展现状,却是版权价格被炒高、平台持续亏损、企业“卖身”输血、套利资本绑架文化产业、用户权益一再受损。

    今年5月,腾讯、网易、阿里、百度共同争夺环球音乐三年独家版权,致使最高出价较早前出价高出整整十倍,这同时也意味着其他唱片公司对中国企业的授权费用也将水涨船高,而最终这些成本是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业内人士表示,从现状来看,国内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独家版权”模式反而造成了平台、产业、用户利益三输局面。

    市场期待网络版权有序竞争

    无论是从用户利益,还是从行业发展,市场都不希望互联网文化市场陷入“版权互掐”。

    “独家版权”无论对消费者还是整个产业都存在风险。今年6月,多个音乐平台在争夺环球音乐“独家版权”期间,相互停止了彼此间“转授权”,这导致国内用户需同时购买2-3家平台的会员服务,才能顺利下载、收听日常音乐播放列表内的歌曲。

    “独家版权”并非国际网络音乐行业的通行惯例,不仅如此,美国法律还对“独家版权”模式进行严格限制:美国《1995年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要求,录音制品版权人授权交互式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从2011年到2016年,唱片公司在中国的收益增加了近三倍,这得益于数字在线音乐市场的增长,也显示出我国消费者已经愿意为正版内容付费。但用户养成正版消费习惯之后,并不意味平台可以利用“版权工具”无节制向用户收费。

    此外,业内也担心,向用户转嫁高昂的“独家版权”费用,可能导致盗版的反弹,破坏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

    规范网络版权竞争还需立法及监管保障

    业内人士表示,成熟稳健的版权市场需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遏制无序竞争的现象,需要完善相关音乐制品的限制性使用的立法研究,从而规范国内网络版权市场的竞争秩序。

    这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有过有效的探索,2015年,为了给同样过热的海外体育赛事版权热降温,该局曾专门发文明确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的国内转播权由央视负责谈判与购买,再通过央视向其他电视台转让转播权,以避免炒高价格。国家版权局也曾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要求避免授予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避免哄抬授权价格、恶性竞争。

    此前,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都做出了界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通过立法有望形成中国在线数字文化市场的预防垄断机制,遏制过火的“网络独家版权”现象。

     

    王涛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71214

  • 问答也是作品,应受版权保护

    问答也是作品,应受版权保护


     

      知乎通过诉讼,呼吁对问答类作品进行版权保护。资料图片


    11月2日,国内知名问答社区网站知乎诉微博账号“大神说”(原名“知乎大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开庭。为了这一天,知乎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准备。


    这是国内第一起问答类作品侵权案件,也是国内首次由互联网信息平台代表用户发起的跨平台版权诉讼案件。当天法庭审理后没有宣判。对于案件后续结果,《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问答作品容易被侵权


    “月入10万,难吗?”“好朋友之间是如何变淡的?”在知乎平台上,看到这样的问题后,会有人写出自己的答案,回答精彩的人会获得高点赞数。但这些回答问题的人不知道,在不知不觉中,自己的版权就有可能被侵权了。


    早在两年前,知乎就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并试图为用户维权。在11月2日的法庭上,知乎方面表示,新浪微博“大神说”运营者阮某及其背后运营平台深圳蜂群互动有限公司未经知乎及其用户许可,擅自在新浪微博上以图片的形式大量转载原告平台上用户的问题及回答,供广大互联网用户浏览。通过大量抄袭、复制知乎网用户的提问及回答,“大神说”迅速获得大量用户关注,然后二被告利用该微博进行广告经营,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知乎起诉说,发现上述侵权事实后,知乎多次向新浪微博进行投诉。新浪微博接到投诉后,删除了“知乎大神”昵称和涉案的侵权文章。但是二被告仅将微博账号昵称改为“大神说”,不仅未对网站上的其他侵权文章进行自查、删除,还在原告投诉后继续转载原告知乎网上的文章。因此,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侵权行为,阮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予以承认。他表示,之前以为注明作者及来源就可以,不知道之前的行为侵权。在知道侵权后,他已经及时删除侵权文章。


    折射出内容维权困境


    知乎起诉进行维权,被告在法庭上承认侵权,看似简单的维权行为,其背后却耗费了知乎一年半的时间。


    2016年4月,知乎发出针对“知乎大叔”“知乎大神”“知乎姐姐”“知乎酱”“我们都爱看知乎”等一系列微博营销账号侵权行为的公开声明,指出这些账号长期以文字、截图等形式,未经授权转载知乎网站的问题及回答,均属侵权行为。


    按照知乎的用户协议,版权归属用户。知乎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法越俎代庖代为维权,于是,2016年5月,知乎发起了第一次被侵权用户的召集,“肥肥猫”“是赞”等7位用户当时给予了知乎授权。2016年7月,知乎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微博营销账号“知乎大神”一案正式立案。


    “道阻且长,行之将至。”知乎法务负责人何颖诗这样形容当时的维权情景。由于之前鲜有以平台名义发起诉讼为原创作者维权的先例,这个过程充满了各种困难和不确定性。何颖诗告诉记者,当时,有一位用户直接从澳大利亚把授权书快递过来,这让他们非常感动。


    在选择用哪些作品起诉这件事上,知乎也多方面考量。“由于《著作权法》对抄袭未作具体规定,现行做法是判定一个内容是否可以落入抄袭或是合理使用时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而不同地区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案件都可能会有不同看法。因此在前期筛选阶段,我们就把标准聚焦在这几点上:篇幅较长、有独创性、专业性、尽量避开多图内容(比如引用网络图片等)。”何颖诗说,这是知乎版权团队和律师团队基于目前大环境所做出的判断,他们希望尽力抓住以往大量版权诉讼案例中的共性,提高证据被认可的成功率。


    “这次起诉的7篇作品,是用户在知乎网及其手机APP上发表的针对不同问题做出的解答,是根据用户独特的生活经验/体验或知识储备形成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向阳说。她还透露,由于这起案件中需要公证的侵权内容量巨大,“如果全部打印出来,可以填满一个10平方米的房间”。最终,知乎舍弃了传统的逐页截屏方式,公证出了一个30小时56分钟16秒的视频作为证据。


    起诉只是个开始


    起诉“知乎大神”,对于长期被侵权的知乎及知乎用户来说,只是个开始。何颖诗告诉记者,之所以首先起诉“知乎大神”,是因为在冒用知乎名义、未经作者许可转载内容的一批营销号中,“知乎大神”是粉丝数最多、侵权行径最恶劣的,其运营方从中获取了可观的利益,却付出了很少甚至没有付出任何代价。


    其实,不仅仅是知乎遭遇大规模内容侵权,在微博、微信或一些自媒体平台上,侵权行为也比比皆是。“侵权层出不穷和维权难导致内容生产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长期来看,这肯定是不利于供给侧的稳定和不断丰富。同样,这样的抄袭行为也在破坏整个行业内容版权合作所蕴含的巨大可能,也让版权保护机制形同虚设,直接影响整个行业的生命力。”何颖诗说。


    根据第三方平台维权骑士的调查,目前自媒体作者的个人维权,尤其是诉讼仍然面临较多的问题,例如取证难,地区归属划分不清,花费时间久等。根据维权骑士的数据,在自媒体作者调研中,有超过一半的自媒体作者遭遇侵权,他们的胜诉率都不到20%。


    何颖诗告诉记者,知乎这次起诉也只是一个尝试性行为。知乎希望通过这样的尝试来开创打击碎片化抄袭行为的可行之道,为原创作者提供可参考以及可复制的维权方式,帮助每一个专业、认真的创作者获得应有的尊重。

    (作者:任晓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报  时间:2017-11-16

  • 四小伙贩制“外挂”被判刑

    四小伙贩制“外挂”被判刑


    通过开启“外挂”赢得游戏,是不少游戏发烧友常用的手段,然而,“外挂”有风险。2016年,由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等四人开发并售卖《战地之王》《英雄联盟》等游戏“外挂”一案,由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某、张某、陆某某、贾某某等4名“90后”被判刑。近日,记者了解到该案的整个办案过程。

    “外挂”影响游戏正常经营

    经常玩网络游戏的人对“外挂”一词应该不会感到陌生,通过“外挂”这种作弊程序,游戏玩家可以在短时间内提升等级、增加游戏金币等,从而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玩家无法得到,或必须长期运行程序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其实,制作和销售“外挂”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2015年7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报案称:《战地之王》游戏玩家举报,有人使用外挂软件。该公司安全部门进行自查,发现大量游戏玩家使用一款名叫“海豚AvA辅助”的外挂软件,该软件使游戏具备二维方框、显示名字、测试距离、人物血条和人物透视等功能。经访问游戏玩家,得知该外挂软件是通过一个网站购买下载的。

    据介绍,《战地之王》游戏是由韩国著名游戏公司REDDUCK开发,腾讯公司代理的“次时代FPS网游”,即网络枪战竞技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购买枪械、皮肤等装备,提升角色的等级和能力。“这款游戏的玩家达到6000万以上,如果在游戏中大量使用外挂,必定会影响游戏的市场认可度,影响游戏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腾讯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随后,公安机关对“海豚AvA辅助”的外挂软件网络管理员后台、会员中心进行远程勘验,获取破坏腾讯公司《战地之王》游戏的程序文件、网络会员资料、数据库文件等。经鉴定,“海豚AvA辅助”软件存在对《战地之王》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2015年12月8日,该外挂的开发、销售者赵某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

    贩制“外挂”获利百万

    事情要从2010年下半年说起。1990年出生的赵某某是一名网络游戏爱好者,他利用UE3开发平台(虚幻引擎)特征码定位技术,破解网络游戏《战地之王》的主程序入口,并制作了游戏的外挂程序“海豚AvA辅助”。

    该外挂程序通过改写正版游戏软件调用函数内存地址的方式,注入《战地之王》网络游戏的客户端,实现此网络游戏原本不存在的功能,如人物透视、测试距离以及二维方框等。赵某某通过网站将该外挂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游戏玩家想使用这个外挂,需要先注册成为网络会员,同时为了防止垃圾注册用户,需购买注册码才能注册。付费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购买200元注册码,购买后可直接使用软件;二是购买10元的注册码,然后到网站上付费使用。

    2015年5月,赵某某又在《英雄联盟》网络游戏外挂“L#”的基础上,进行逆向破解和改写程序代码,制作了针对该款游戏的外挂“海豚HaiTun”。该外挂通过向游戏客户端写入文件、删除文件、发送按键消息等,对游戏实施增加、修改,实现该网络游戏未提供和授权的功能,如自动拖放技能、躲避技能等。赵某某通过网站将该外挂在网络上进行销售获利。

    2015年6月,贾某某受赵某某的邀约,帮助管理海豚官方交流群,解决群内使用外挂会员的问题,同时帮助测试外挂软件,赵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2万元作为报酬。同年10月,陆某某、张某受赵某某的邀约,帮助管理会员交流群、网站,解决群内使用外挂会员的问题,并帮助其测试外挂软件。赵某某支付陆某某、张某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

    据统计,这两款外挂软件,通过网络销售,共获得人民币1326196.27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销售额达311206.01元。

    侵犯知识产权被判刑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四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陆某某、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违法获利数额巨大,依法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陆某某、贾某某受被告人赵某某的邀约,帮助其管理网站、海豚官方交流群及会员交流群,解决群内使用外挂会员的问题、测试外挂软件功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陆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贾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1326196.27元,依法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作者: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1116

  • 十九大报告为版权企业带来重大利好消息

    十九大报告为版权企业带来重大利好消息


    当前全国各行各业都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并从中找到适合本行业发展的目标。近日,记者先后采访了互联网内容平台、国产软件、版权保护技术开发等版权相关企业负责人,以及政府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的管理者和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等,了解他们学习、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后对于版权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的信心。

    “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发布,势必会在鼓励原创、加强网络版权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等方面带来重大措施,这对版权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11月4日,上海冠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熊海萍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她学习完党的十九大报告后最直接的体会。

    版权企业发展有了方向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六大任务之一。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让很多版权相关企业感受深刻。

    腾讯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的十九大报告高瞻远瞩、思想深刻,其中明确提到“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报告为版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对内容创业者、创作者给予了强有力的鼓舞,为版权产业、文创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作为领先的互联网内容平台,腾讯公司坚持以IP为基础,构建了一个打通游戏、文学、动漫、影视等多个文创领域的泛娱乐生态。我们相信,随着互联网与版权产业、文创产业的深度融合,版权将释放出更大的内容生产力。”该负责人由衷地表示。

    熊海萍告诉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说明国家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在过去的5年中,随着国家版权局等多部门持续开展的“剑网行动”以及在“十三五”期间国家版权局完善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制度以来,版权的执法力量得到了不断的增强。当然,目前版权企业在版权保护、法律维权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

    “冠勇科技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版权保护的技术开发和服务。党的十九大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网络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我们将在技术开发、版权运营、维权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不断加强,确保以领先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来净化版权环境、推动产业正版化发展,承担企业在行业中应有的社会责任。”熊海萍表示。

    版权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整个经济社会都迈入全面数字化进程。无论是短视频等数字资讯产品,还是网络文学、动漫、影视、游戏和音乐等数字文化产品,海量数字内容的生成、分发、交融、创新,正在形成数字“大内容”生态。腾讯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几年,腾讯对泛娱乐生态和IP打造的探索,正是对“大内容”的一种初步尝试。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腾讯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加大创新和开放力度,更好地连接创意者、生产者、用户,推动行业共同发展,构建一个开放、协同、共融、共生的内容产业生态。”腾讯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提到国产CAD,很多人立刻会想到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20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CAD软件研发的公司,截至目前已经拥有软件著作权登记93项,服务于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玉峰告诉记者,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广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提高企业的正版化意识、普及正版软件选型经验,一方面让企业的软件正版化选型更加理性,另一方面,也为中望这样的国产软件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按需自主选择软件品牌和产品,其中高性价比的软件成为首选。

    “现在,有很多企业选择中望,甚至是批量推广应用。在国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建设数字中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清晰策略引导下,中望将继续加大研发力度,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做出更好的产品,为中国智造作出自己的贡献。”刘玉峰信心满满地说道。

    坚定国产软件自主研发决心

    刘玉峰认为,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部分感受很深。报告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党的十九大报告给国产软件带来了重大利好,坚定了中望继续做好自主研发、做世界一流CAD软件的决心。”这是刘玉峰学习完党的十九大报告最真实的感受。

    谈到未来将在版权方面做哪些工作,刘玉峰向记者介绍说要在三方面下功夫。首先,随着更多二三维CAD产品的研发及推出,中望也将继续加大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

    其次,加强市场推广,加强对用户使用正版软件的宣传,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正版软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版化要落到实处,最终还是要保证企业购买的正版软件能真正用于实际的工作。中望以用户为中心打磨产品,提升中望CAD/中望3D系列软件的功能性能。目前已经形成了“二维CAD平台+三维CAD/CAM+机械、建筑、模具专业模块”的产品体系,提供一整套解决方案,让企业以合理成本实现正版化的同时,也能真正提高工作效率。此外,中望还将协助购买一定数量中望CAD/3D软件的企业向版权部门申请办理正版软件示范单位证书或者“版权登记备案”,保障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最后,积极参与版权部门组织的政策宣讲活动。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携手合作,通过举办各种形式、规模的培训,提高各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企业对正版化的意识及认知。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1116

  • 电子书阅读器硬件如何挖掘图书版权价值?

    电子书阅读器硬件如何挖掘图书版权价值?


     

    无论是纸质图书,还是电子书,其版权变现的一大重要来源是销售收入。在数字阅读时代,如何提高读者的正版付费意愿,实现图书版权收入的多元化增长,就成为业界所关心的话题。

    11月1日,知名正版数字阅读企业掌阅科技在京举行新品发布会,接连发布两款全新iReader电子书阅读器:为用户提供更深度阅读体验的iReader Ocean以及针对青少年学生读者设计的iReader Light青少版。

    事实上,掌阅在3年间已经连续发布多款电子书硬件产品,那么为何一家数字阅读企业要大力进军硬件市场呢?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虽然前些年,我国电子书阅读器市场曾一度大热后又快速降温,但就目前发展态势来看,国内消费者为正版付费的大环境已日趋良好,内容产业从业者和以内容为核心的硬件厂商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可能。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上了解到,新款产品除在显示屏、外观等硬件配置上有显著提升外,更是在操作系统和搭配的正版电子书资源上有所优化。以两款产品搭载的操作系统iReader UI为例,其可令用户无障碍阅读多格式文件,首创PDF文件重排功能,开发了USB上传资料自动上架功能,并有智能搜索书籍、智能精排版等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iReader Light是专门针对青少年人群研发的电子书版阅读器,其在系统和内容上经过优化筛选后推出,内置千本正版青少电子书,包含出版图书、儿童文学、世界名著、社会人文、自然百科、英语读物、儒家国学、教材教辅等优质正版内容。

    事实上,我国电子书阅读器硬件曾遭遇“抛物线”式增长轨迹,国内电子书阅读器市场发展最顶峰时,曾有400多家企业生产相关产品,年销量过百万台。2014年前后,国内电子书阅读器市场迅速降温,超过80%的品牌退出市场。那么,为何电子书阅读器硬件又开始回暖呢?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如今,内容产业正迎来“为正版付费”的良好时期,一方面,经过相关部门持续打击侵权盗版,同前几年相比,近两年来,通过网络获取盗版热门小说的难度有所增加,再加上社会公众版权意识的大幅提升,他们更愿意选择排版和设计精良的正版电子书内容。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阅读,社会公众的阅读普及率有明显提升,不少用户对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的“新鲜体验”进入疲惫期,他们更希望获得更好的阅读体验,而电子书阅读器则是最接近纸质图书阅读体验的硬件产品。因此,不少读者开始重新选择电子书阅读器产品。

     

    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7112

  • 总局:将推九大举措助力国家音乐产业促进工程

    总局:将推九大举措助力国家音乐产业促进工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从9个方面实施国家音乐产业促进工程,推动音乐产业高质量发展。这是11月3日举办的第四届音乐产业高端论坛上透露的消息。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音乐产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2016年中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3253.22亿元,同比增速达7.79%。中国正处于从音乐产业大国向强国迈进的新的发展阶段。

    总局出版管理司副司长许文彤在论坛上说,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历史判断,音乐产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期待、新任务。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总局出版管理司将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两创”方针,围绕打牢行业发展基础、营造良好创作环境、构建健康产业生态和现代产业体系、打造世界品牌和扩大国际传播等方面,实施国家音乐产业促进工程,推动音乐产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说,一是加强智库建设,推动成立研究机构,建立音乐产业数据库,健全产业统计,深化产业研究,完善产业分析评价,强化顶层设计。二是推进标准建设和应用,推广使用统一的标准,是产品融入国际市场和产业做大做强的基础。三是强化行业培训,建立音乐专家库,推动产业实务教材策划出版,加强创作人才和新型产业人才培养,满足行业快速发展需要。四是繁荣音乐创作,鼓励支持原创,激发创作活力,推动传统民族音乐传承出版和现实题材创作,加强内容审核和管理,促进精品生产和传播。五是壮大产业力量,加快融合发展,搭建大型平台,加强音乐产业基地和音乐小镇建设,培育大型集团公司和有影响力的音乐品牌。六是进一步优化版权环境,坚决打击侵权盗版,推动完善授权模式和商业模式,推广版权登记,开展音乐版权保护情况调研,加强音乐作品版权监测,推动音乐作品广泛传播。七是推动走出去,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内企业和产品融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打造国际品牌,传播中国声音。八是实行工程带动和项目引领,建立产业项目库,实施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出版工程和国家音乐产业示范项目奖励计划。九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扶持和强化产业第三方服务。

     

    作者:孙海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116

  • 利剑出鞘 直斩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开展3个月取得阶段性成效

    利剑出鞘 直斩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开展3个月取得阶段性成效


    11月1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布16起在“剑网2017”专项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件,其中4起版权执法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4起法院一审已作出判决。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今年7月25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以来,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巡查网站5.5万家(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655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27.48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51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案件314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37件、涉案金额6900万元,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开展多领域专项整治,为党的十九大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坚持以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围绕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开展了新闻作品版权、影视作品版权等多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为党的十九大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开展新闻作品版权专项整治。广西下发了《关于加强新闻作品转载秩序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区新闻网站版权核查监管工作的通知》,通过建章立制从源头上规范各类媒体的新闻作品转载秩序。福建引导互联网企业申报新闻作品“白名单”,引导传统媒体与“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合作。河南召开打击“新闻四假”暨规范互联网版权秩序会议,省内主要传媒单位和互联网企业代表签订了《网络版权承诺书》。吉林责令“彩练新闻”APP客户端运营主体限期整改非法传播他人新闻作品的问题。上海协调“看看新闻”网和东方网就版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对17家移动端和15家PC端新闻平台进行版权监测,处理下线侵权链接15897条。重庆推动报业集团建立“新闻生产及运营监管”“数字化转型技术支撑”两级“中央厨房”平台,累计确权原创新闻作品300余万条,确认网络侵权转载行为13万余次。辽宁、湖南分别将49家、20家新闻媒体纳入版权重点监管。

    开展影视作品版权专项整治。天津对“吉吉影院”网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侦破“迅播影院”侵犯著作权案,该网站涉嫌非法发布影视作品3万余部,主要犯罪嫌疑人牟利800余万元。江西、吉林、山东、湖南等地查办了24起私人影院侵权盗版案件。云南将44家点播影院列入重点整治对象。江西省抚州市、广东省中山市、浙江省宁波市、河北省保定市分别对“佳佳影院”网、海曙拉勾公司等作出行政处罚。北京监测、删除562个侵权平台的20856条盗版影视链接。

    开展APP版权专项整治。上海查处“汇智赢家”APP非法传播金融信息案,对APP运营方上海智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北京查处“MeWooVR”APP非法传播影视作品案,对APP运营方幻维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查处“音乐一号”APP非法传播音乐作品案,对APP运营方重庆音乐一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辽宁省沈阳市查处“和生活爱辽宁”APP非法传播影视作品案,对APP运营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湖南岳阳查处“岳阳影院”APP非法传播影视作品案,对APP运营人陈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江苏镇江对“剑锋时代图书专营店”淘宝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作出判决,判处赵某某等4人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河北三河对许某某通过“远帆书店”“子欣书店”等淘宝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安徽破获谢某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非法经营额逾千万元。重庆将阅淘网、猪八戒网、大龙网、西港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纳入版权重点监管。湖北、湖南版权部门联合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开展电商平台专项整治,切断侵权盗版复制品的网络销售渠道。

    创新网络监管方式,扩大专项行动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加大网络主动巡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拓展专项行动的覆盖领域。

    加强重点网站版权监管。国家版权局深入开展对大型视频网站、音乐网站、文学网站、网盘企业、电商平台的版权重点监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国家版权局共公布4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对《战狼2》等12部院线电影和29部热播热映影视作品开展预警保护,下线盗版链接24845条。福建公布100家重点监管的新闻、影视、文学、音乐、游戏、动漫网站和“两微一端”相关互联网企业名单。海南将17家新闻网站、11家视听网站、8家出版和游戏网站和52家电子商务企业纳入全省版权重点监管。

    积极关注新兴领域和新型问题。北京对“橙子VR”APP通过VR方式非法提供盗版影视作品案进行查处,依法对北京橙子维阿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国内查处的第一起通过VR方式进行盗版的案件。内蒙古巴彦淖尔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微信公众号“浅谈影片”涉嫌非法传播353部影视作品,经调查对其运营人贾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国内较早对微信公众号盗版进行处罚的案件。

    加大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国家版权局对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等9起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对北京“5·08”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等14起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

    充分发挥约谈、预警、调解等柔性工作机制。国家版权局连续集中约谈国内外主要电商平台、音乐公司和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求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网络版权传播秩序。北京、上海、重庆、吉林、湖南等地分别约谈辖区内重点互联网企业,要求网络企业建立版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限期整改涉嫌侵权盗版问题。北京召开5次版权预警会议,推动建立版权保护绿色通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共调解各类版权案件110件,化解企业矛盾。

    加强社会共治。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企业、权利人的积极性,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管、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新格局。专项行动以来,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深入互联网企业开展调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鼓励权利人投诉举报,引导互联网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推动淘宝网严格出版物证照审核,专项行动后出版物证照审核拦截率提高到58.7%。上海指导蜻蜓FM对200个无版权证明的专辑不予审核上线,向微信、微博投诉处置100余个侵权自媒体,向淘宝、闲鱼投诉并下架300余条盗版音频商品链接。福建要求列入主动监管的互联网企业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立版权投诉举报窗口。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相关部门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剑网2017”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国家版权局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版权工作,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在工作上、落实到行动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细化分解重点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突出抓好查办案件,引领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网络版权环境,以新业绩新气象体现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效果。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112

  • 广州市版权产业占GDP9.52%

    广州市版权产业占GDP9.52%


     

    日前,广州市版权局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开展的2015年广州市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报告首次以公开出版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大力推动的国际性研究项目,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照WIPO编写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开展了调研。广州市版权局自2015年开始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编制撰写广州市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报告,现已完成2014、2015年广州市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

    根据WIPO和我国对版权产业的分类,广州市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用支持产业四类。其中,核心版权产业主要包括书报刊出版、文艺创作表演、广播影视、印刷、动漫、软件、广告、设计等生产传播活动。

    调研数据显示,2015年广州市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1723.16亿元人民币,占全市GDP的9.52%,比上年提高了0.09个百分点;就业人数72.28万人,占全市就业人数的8.91%,比上年提高了0.06个百分点;商品出口额为54.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4.00亿美元,占全市商品出口额的6.70%。2015年广州市版权产业保持平稳持续发展,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和商品出口额与上年相比均有所增长,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巩固。

    值得一提的是,从广东省内来看,广州市版权产业不仅在本地经济发展贡献突出,还对全省版权产业的发展也作出了巨大贡献。2015年广东省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6184.47亿元人民币,当年广州市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723.16亿元人民币,占到了全省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28%,在全省版权产业中的地位显著,广州市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在地区GDP中的比重(9.52%)分别高于全省(8.49%)和全国版权产业(7.30%)在GDP中的比重1.03和2.22个百分点。

    这其中,广州市核心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最为突出。2015年广州市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达到1078.07亿元人民币,在全部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达63%,占到了全省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37%左右,在全市GDP中的比重高达5.96%,高于广东省和全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的比重。这表明,以软件业、新闻出版广电业、设计与广告业等为代表的广州市核心版权产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112

  • 中国摄影作品在七国被使用将获酬

    中国摄影作品在七国被使用将获酬


         中国摄影家的作品在美、英、法、西、瑞、日、澳7个国家的互联网、公共传播领域(包括有线、无线电视和卫星传播)、展览、广告、出版(书籍、报纸、期刊)、租赁和租借、任何类型的复制以及私人复制等多个领域都要收取使用费了,并且这些国家会把作品的使用费转交给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获得了这个好消息。

        据了解,应全球视觉艺术家联盟(CIAGP)邀请,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出席了10月2日至3日在美国纽约哈佛大学俱乐部召开的CIAGP理事会,林涛作为摄著协的代表,与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ARS)主席希尔多、英国视觉艺术家协会(DACS)经理克里斯、法国视觉艺术家协会(ADAGP)总干事马瑞莲、西班牙艺术家版权协会(VEGAP)总干事哈维尔、瑞典视觉艺术家协会(BUS)执行董事麦慈林博、日本美术著作权协会(JASPAR)理事长吉泽昭博和澳大利亚视觉艺术家协会(VISCOPY,版权保护范围包括新西兰)首席执行官雅丹签订了版权保护协议。这预示着7国摄影作品权利人获酬有了“行规”。

        林涛告诉记者,此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中国视觉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开始走向世界,它是中国版权保护事业国际化的又一重要进程,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摄著协是第一次参加CIAGP的国际会议,初次露面便引来CIAGP各国艺术家协会“掌门人”的关注,他们对摄著协致力于提升艺术家版权保护,推动修改中国《著作权法》,以及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等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努力表示由衷的敬佩。CIAGP总干事哈维尔先生对摄著协与美、英、法、西、瑞、日、澳7国签订版权保护协议表示祝贺,并提出愿意为推进摄著协加入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而尽自己的努力。

        在理事会的发言中林涛谈道,随着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经贸与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版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中国各界尤其是艺术家群体的关注与重视,中国政府和立法机构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对艺术家的关切,多项艺术家的权利诉求被纳入修改草案之中。中国的艺术家也非常希望与各国艺术家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共同保护好彼此的版权。

        此次摄著协与美、英、法、西、瑞、日、澳7国签订版权保护协议,是继中国音乐之后视觉艺术领域与国际社会版权保护合作的又一新的开端,这不仅会为中国艺术家带来收益,也将为推动国际版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产生积极影响。林涛告诉记者,为了这次协议能够顺利签订,各方都做出了努力。摄著协与各国际组织一样,对版权保护持积极的开放态度,希望摄著协能尽早成为CISAC会员,与更多的国家签署双边版权保护协议,使得中国与各国的视觉艺术作品能够在同一个平台上得到更好的传播和使用,在世界更广阔的领域得到版权保护。据介绍,在两天的会议中,摄著协除与上述7个国家签订了版权保护协议外,还与加拿大、荷兰、比利时、墨西哥等国家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 2017-10-19)

  • “翻唱类”节目容易侵犯哪些权利

    “翻唱类”节目容易侵犯哪些权利


     

         近年来,众多歌曲“翻唱类”节目充斥荧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诸如湖南卫视的《我是歌手》、浙江卫视的《中国新歌声》和江苏卫视的《金曲捞》等。虽然这些节目的构思、策划、编排、呈现方式有所不同,但在节目内容上大体都是选取一些歌曲,并聘请其他表演者进行翻唱。然而,即使这些大制作的综艺节目也不免在播出后引发一些音乐作品权利人的维权声音。可见,“翻唱类”节目在制作时所涉及的音乐作品侵权防控问题较为复杂,易于引发侵权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对“翻唱类”节目特点的说明,明确此类节目可能会触及的权利类型,并初步提出合法规避可能的侵权风险的建议。

        “翻唱类”节目

        涉及直接翻唱与改编翻唱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来说,“翻唱”是指重新演唱已经发表且由他人演唱过的音乐作品的行为。按照音乐作品被翻唱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将“翻唱”细分为“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直接翻唱”是指在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时,基本上不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保持了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旋律等整体风貌。“改编翻唱”是指在演唱时,对原有音乐作品的歌词、编曲、伴奏、曲风等做出重大修改,使得一般公众能明显区分重新演绎后的音乐作品,具有明显的独创性。近几年的“翻唱类”节目因所涉歌曲众多,基本都会同时涉及“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因此所触及的权利类型也就会有所叠加,涉及的情形也会较为复杂。

        “翻唱类”节目

        可能触及的权利类型

        (一)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翻唱类”节目中都会选取歌曲而由其他演唱者进行现场演唱,其间,不论是播放原曲的伴奏,还是现场伴奏,都属于表演行为,都可归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畴。因此,“翻唱类”节目应获得著作权人就表演权的许可。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翻唱类”节目还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任何一个作品的产生无不凝聚着作者的思想和理念,因此作品的完整性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关。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翻唱者为吸引公众眼球,增加点击率,迎合低级趣味,用污言秽语篡改歌词,恶意歪曲、丑化原有音乐作品内容的情况,给音乐作品的词作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就会构成音乐作品的词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三)署名权

        “翻唱类”节目在翻唱原有音乐作品时应准确标注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主要是指词、曲作者名称以及原唱者信息等,否则也会引发一些侵权纠纷。例如,《烛光里的妈妈》的词作者李春利于2013年因《我是歌手》节目中未经其授权就改动了歌词,并将词作者署名写错而与演唱组合羽·泉和湖南卫视发生了侵权纠纷,认为侵犯了其包含改编权、署名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

        (四)广播权

        电视台录制播放、直播的“翻唱类”节目针对已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电视台有权不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公开播放,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播放的只能是就作品所录制完成的录音录像制品或含有该等录音或录像的类似电影作品,如果需要现场表演则不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

        (五)复制权

        复制权的法律释义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而“翻唱类”节目中对于复制权的行使可以体现在歌词字幕的展示及使用,或者将制作的节目录制成唱片、DVD等情形,但上述情形均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就复制权的许可授权。另外,广播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财产权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如何界定复制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也是司法中常见的问题。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一案,对于理清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被告芝兰公司获得了涉案曲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分析比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本意及适用条件,认为芝兰公司在Flash动画中使用涉案词曲的行为是出于儿歌受众群体的使用习惯、接受程度等因素考虑,对词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作出的符合其栏目整体风格的安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故驳回了音著协就音乐作品复制权的诉讼请求。

        (六)改编权

        前面所述的翻唱类型之一的“改编翻唱”由于是对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编曲进行了重新演绎,属于将原有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必然会被改编权所规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就改编权的单独授权。实践中,针对“翻唱类”节目中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也是最为常见。还以湖南卫视的综艺节目《歌手》为例。今年的节目播出后,高晓松曾就节目中张杰翻唱的那英演唱的歌曲《默》并未经其授权而侵犯其改编权一事发布微博,随后此事以湖南卫视道歉并补办授权手续告终。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节目被上传至网络视频平台供公众在线观看已成为目前节目制作、传播的主流趋势,“翻唱类”节目自然也不例外,常见的也是将单个曲目或者是整部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只要是在互联网平台上传、传播音乐作品,无论是节目制作单位还是网络视频平台都应获得著作权人就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授权。

        (八)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之一,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其中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表演者的财产权,包括公开传播权、录制权、复制发行权及相应的报酬请求权。“翻唱类”节目如果不准确标注原唱者名称,或者在翻唱时歪曲性模仿或丑化性模仿他人表演,使得表演者声誉降低的,都会侵犯其表演者权。

        (九)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性权利,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之一。在音乐领域如果只涉及音频,录音制作者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是唱片公司。如果在“翻唱类”节目里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了录音制品的内容,就可能涉嫌侵犯录音制作者的传播权。

        “翻唱类”节目

        合法规避侵权风险的建议

        (一)获得合法授权

        对于“翻唱类”节目而言,无论是“直接翻唱”还是“改编翻唱”,都必须以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法定无需授权的情形需要予以排除。一般来说,节目制作单位可以通过联系音著协、歌手的唱片公司(经纪版权公司)或者歌手本人来获得相关著作权的许可。

        (二)要注意叠加多项授权才保险

        “翻唱类”节目的制作单位如果是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侵权风险,很多情况下,是需要根据节目的特点而获得多个权利人的多项著作权的授权的。例如,一般情况下如果想获得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复制权、表演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则可以同音著协签署“一揽子打包”协议,通常会涵盖到,但也不排除音乐人在与音著协签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中将个别权利进行了保留。音著协未能覆盖的权利,例如针对词、曲的改编等行为,仍需要根据具体权利归属事先分别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比如,一首歌的词、曲部分是可以独立作为作品存在的,而词、曲部分的著作权权利可能同属于一个权利人,也可能分散于不同的权利人手中。因此在获取音乐作品的授权时,节目制作单位需要先厘清作品、权利的分布情况,并从权利的源头逐一获得授权。

        (三)合法、准确地标注作品名称及著作权人

        “翻唱类”节目不仅要将每部音乐作品的名称标注清楚,也需要为音乐作品的各个著作权人进行合法、准确的署名,否则就会侵犯相关著作权人,例如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需要承担包括道歉在内的法律后果。

        近些年“翻唱类”节目的兴起,丰富了综艺节目内容,满足了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了音乐作品的传承,受到了观众的支持和好评。节目制作单位在不断创新节目模式和内容的同时,应注重加强法律风险的防控,合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节目模式的可持续性。
    (作者:温宇洋 齐天  作者单位:搜狐法律中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 2017-10-19)

  • 影视作品纠纷不断 行业力量不容小觑

    影视作品纠纷不断 行业力量不容小觑


     

    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飞速发展,影视著作权纠纷也屡屡发生,侵权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伤害了著作权人利益,挫伤创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行政管理。

    在刚刚结束的2017秋季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的开幕论坛上,来自法学界、电视剧行业的相关人士共同围绕“影视著作权纠纷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展开探讨,各抒己见,助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诚如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戴维在论坛上致辞时所说:“本次论坛的主题蕴含着司法、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对于依法行政和影视法治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影视作品繁荣背后版权纠纷屡屡发生

    今年3月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热播,原著小说被指抄袭《桃花债》;之后,湖南卫视热播剧《楚乔传》也被指抄袭《九州缥缈录》和《斛珠夫人》……近年来,在影视大IP盛行的当下,我国影视作品方面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指导委员会驻会主任朱江表示,伴随着影视和知识产权的迅猛发展,影视作品在不断繁荣的同时,相关纠纷也伴随而来。

    纵观近年各地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影视类著作权案件常年位居首位。这类案件不仅数量大、占比高,而且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对于影视著作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朱江认为主要有四个宏观方面:第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各种交流不断增多,但纠纷也随之出现;第二,伴随着近些年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人们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第四,伴随着司法改革,尤其是从2016年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降低门槛,方便群众诉讼,由此案件不断增加。

    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这是当下影视类作品维权所面临的困局。大多数涉嫌抄袭的作品并不怕判决,在几亿元的影视版权费用面前,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赔偿仅是九牛一毛。2014年,琼瑶诉于正抄袭,最终耗费2年的时间,琼瑶胜诉并获赔500万元。其间,侵权者的抄袭作品不仅播映完毕,网络版和海外版也已纷纷播出。“于正不到一星期就把500万元打过来了,但至今没有道歉。不道歉,他的粉丝就会认为他只是输了官司,年轻的编剧就会学他,问题的严重性就在这儿。”作为该案的辅助人、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副会长汪海林坦言。

    判定影视创作是否侵权需具体比对

    日常中,影视著作权往往会遭遇哪些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潘伟根据平常的司法实践谈到,纠纷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影视创作过程中、影视传播过程中和其他衍生作品。

    在潘伟看来,认定抄袭是侵权案件最核心的问题。如何判断影视创作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潘伟表示,应当从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来进行比对、判断,“在具体比较的时候,主要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方面是否相同,而不应从思想、情感、构思、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在实践案例中如何通过具体比对进行侵权认定,潘伟指出,可采用抽象过滤的比对方法。所谓“抽象”,实际上是把不受保护的剔除,这里面包括题材、背景甚至故事框架等,很多是属于思想而非表达。而“过滤”则是指把一些涉及公有领域的内容剔除,最后把剩余的内容再进行“比较”,从而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

    对于影视作品的抄袭认定,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明涛进一步补充道:“我们通常认为比较复杂的作品应当部分比对,简单的作品应当进行整体比对。”陈明涛举例说道,比如儿童故事作品,情节非常简单,则适合整体比对。如果是特别复杂的小说,则适合进行部分比对。

    针对近年来影视领域著作权授权及权属问题纠纷频仍。陈明涛表示,经常会有人把转让和授权许可混为一谈,“转让是把自己的著作财产权转给了别人,自己不再拥有著作财产权。授权则是把自己的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最终权利还属于自己,但授权许可的方式有很多种。此外,授权许可涉及使用期限问题,转让则不存在这方面问题。”

    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作用促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那些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者,应该既让其承受在法律上的代价,也要从行业上对其以后发展付出代价。”汪海林提出,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应该形成一个共识,哪些事情通过法律来解决,哪些事情交给行业协会处理会更有效。

    据了解,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除了由26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还设置了4个常设的处室,即法务室、鉴定室、疑难案件研究室和复核室。按照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编剧刘和平的话说就是“架子已经搭起来了”。据他介绍,鉴定委员会接手案子后,第一轮由专业编剧来做比对鉴定,初步意见出来后,随即抽取相应的专家,比如中戏、北影戏文系主任,影视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著作权方面的学者,以及资深的知识产权法官,进行第二轮比对审查,看第一轮比对是否客观,一旦达成共识,则提交法院,作为审判的主要依据。“鉴定委员会目前已经开始接案子,但不会盲目地接很多案子,目前接的案子对未来的司法实践要有指导意义。”

    对于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刘和平强调“一定要专业和客观”,因为“这牵涉到行业规则和健康发展”。据刘和平介绍,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了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经费,并安排了办公地点。

    戴维表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作为北京地区影视版权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立足影视产业繁荣发展,联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和影视行业协会,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政府管理引导,监管服务职能,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在版权创作、版权管理、版权发行、信息发布、版权交易以及版权衍生品发展中,发挥桥梁纽带和促进作用,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安全透明、公平公正的影视版权交易市场,为北京影视从业者提供好服务,为北京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李婧璇 王坤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1012

  • 版权保护:力促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版权保护:力促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2012年全国作品登记总量为68765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为139228件;2016年,这两项指标达到1599597件和407774件。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35674.15亿元,占全国GDP的6.87%;2015年,这一数值突破5万亿元,达50054.14亿元,占全国GDP的7.30%。

    9月11日,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宣布,由苏晓苑编剧,华视娱乐出品,孙俪、陈晓、何润东等主演的电视连续剧《那年花开月正圆》已经由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进行作品保全。这则消息立即引起了网友的注意,不少人甚至投入到作品保全究竟对这部收视率破3的热播剧能够起到何种版权保护作用的讨论中……

    在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国产影片《战狼2》将票房纪录刷新至56.7亿元。许多网友将与《战狼》相关的一组版权数据搜索出来: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吴京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美术作品(包括《战狼挂坠》《战狼手表》等)和文字作品(包括剧本等)共计14件,且均已领取到版权登记证书。不少网友鼓励吴京应该对“战狼”品牌做版权立体式开发。

    近年来,不少观众在关注热播影视作品内容的同时,也关注了与其关联的版权“故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著作权法的深入实施,各级版权行政部门不断强化版权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内容,在全社会营造了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目前我国版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版权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著作权登记数量井喷式增长

    “著作权登记工作是建设版权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普及著作权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版权交易安全、促进版权有效运用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分析说。

    近5年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正在呈现井喷式增长趋势:2012年全国作品登记总量为68765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为139228件(包括云计算类软件登记1946件);2016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2007698件,其中,作品登记1599597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07774件,仅用了不到4年时间就实现了翻番。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实行了免费登记。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等省市已将作品登记工作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并由地方政府提供专项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提升全国作品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自2011年12月起,国家版权局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等多项规范性文件以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运行著作权登记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全国作品登记统计信息的资源共享。今年4月以来,在国务院停征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促进下,我国软件著作权人登记热情高涨,软件登记量呈现出跳跃式增长的发展态势,仅5月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就突破7万件,登记量同比增长102%。

    “近年来,国家版权局在版权社会服务方面主要立足于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著作权登记工作,二是推进版权示范创建工作,三是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工作。其中把著作权登记作为推进版权产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保持全国作品登记数量与质量持续增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如是说。

    版权产业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范军告诉记者,院在每年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都要发布《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2007年至今,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工作已走过10年的历程。通过调研发现,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已成为衡量中国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推动版权产业快速发展,国家版权局还着力做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培育、遴选和创建工作,以提升推进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于慈珂介绍说。

    截至目前,国家版权局已设立17家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及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设立全国版权示范城市10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74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24个。与此同时,持续开展的版权产业国民经济贡献率调研为推进版权产业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据《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35674.15亿元,占全国GDP的6.87%;2015年,这一数值已突破5万亿元,达50054.14亿元,占全国GDP的7.30%。这一组数据表明,我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之一

    网络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

    2017年9月20日下午,美国电影协会主席克里斯托弗·多德一行拜访了中国国家版权局。多德高度赞赏中国国家版权局长期以来为改善中国版权保护环境所做的不懈努力,他表示,中国持续开展的“剑网行动”,使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国内外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近5年来,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相继查处了快播播放器侵权案、射手网字幕组侵权案、天线视频网侵权案、一听音乐网侵权案、思路网高清视频侵权案等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极大地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仅2016年“剑网行动”就查办行政案件514件,行政罚款46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33件,涉案金额2亿元,关闭网站290家。2017年7月,第13次“剑网行动”启动,重点打击影视和新闻领域的侵权盗版,集中整治电子商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版权秩序,巩固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版权治理成果。“正是因为打掉了诸多大型侵权盗版网站,才让国内的视频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搜狐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搜狐视频首席执行官张朝阳感慨道。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号称“史上最严版权令”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大型网站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达220余万首。国家版权局还推动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

    2017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参加在上海举办的“保护创作者权利、推动文化和电影产业发展版权论坛”时深有感触地说,中国在版权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经验,可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应用。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1011

  • 5000亿,中国网络版权产业正在崛起

    5000亿,中国网络版权产业正在崛起


    21世纪以来,数字网络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版权产业的面貌,网络版权产业已经成为产业变迁浪潮中具有发展潜力和重要性的新兴产业。其实早在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在其发表的《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中指出,“版权产业是指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是国民经济中与版权相关的诸多产业部门的集合,这些产业部门的共同特点是,以版权制度为存在基础,发展与版权保护息息相关”,“互联网是一种新兴的、变动中的、颇具潜力与前途的产业,将来可能有资格作为核心版权产业的一部分”。

    文娱消费新时代下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火爆”

    21世纪以来,数字网络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发展深当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指数也在逐年递增,其消费需求和消费观念正在向以旅游、购物、娱乐为主的方向和享受型消费阶段过渡,音乐、动漫、游戏等版权产业快速崛起。据腾讯研究院测算,2016年中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规模为5086.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1.3%,10年间增幅超过30倍,而同期版权产业年均增速仅为17%。可见,网络核心版权产业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可带动智能硬件的升级、线下IP授权开发模式的创新等,带动实体版权经济向智能制造和版权开发升级。

    相比国外,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经历了独特的免费时代,从内容免费、软件免费到硬件“免费”,以流量经济支撑产业发展。当前,我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依然维持着以网络游戏软件和网络广告服务为主的结构,但随着版权保护力度的增强,智能手机时代的到来,融资环境的改善,以及IP改编开发模式的成功,网络文学、音乐、视频等用户付费内容细分产业将呈现加速增长,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迎来向用户付费内容的结构性转变。

    同时,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经历了1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正在不断加快内容走出去步伐。以网络文学为例,在国内建立成熟的商业模式之后,从2000年开始,中国的网络文学就已开始在境外市场传播,其传播路径是从我国港台地区,向东南亚、韩国、日本等亚洲文化圈辐射,之后再逐步走向欧美等英语国家。

    各细分领域展现中国网络版权新态势

    21世纪以来,数字网络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发展深网络游戏软件出口增长迅猛。借助移动平台升级机遇,中国网络游戏软件体量在2013年首次超过美国,当前,中国网络游戏规模整体是美国的1.8倍。2016年中国网络游戏软件行业规模达1827.4亿元,相比2006年的76.8亿元增长超过20倍。保持年增速在20%以上的驱动力来自年轻人口消费能力增强以及2013年前后的移动游戏崛起。并且,我国游戏产业逐渐冲破华语圈向海外市场进军,欧美与东南亚、日韩等地区都是我国网络游戏出海的热点地区,2008—2014年间,中国网络游戏软件出口额从5亿元增长到184.6亿元。

    网络文字作品行业规模达百亿元。回顾台湾作家痞子蔡的《第一次亲密接触》,中国网络文学从榕树下到起点中文网,通过互联网重构与颠覆了人们对文学创作、发行与运营形态的认知,逐渐成为一种大众文化,体现出年青一代越发旺盛的文化需求。根据统计,2016年中国网络文字作品行业规模达到100亿元,10年间增长超过11倍。我国的网络文字作品行业的用户付费阅读转型历经波折,最终因版权保护的不断加强以及粉丝经济成功运营而得以实现。相比其他内容形式,网络文学从草莽一步步走向大众,逐渐成为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名片,与好莱坞大片、日本动漫、韩剧等并称为当代“全球四大文化现象”。

    网络视频行业形成良好生态。中国网络视频行业是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经弱变强,由乱而治的典型,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网络视频版权生态。2016年中国网络视频行业规模达到521亿元,相比2006年的5.3亿元,增长近百倍。得益于视频作品的版权保护,以及用户付费意识的普遍增强,我国网络视频行业逐渐开始从广告营收向会员付费的模式转型,《琅琊榜》《鬼吹灯》等优质视频节目不断涌现。未来,网络视频行业内容生产将趋于垂直化,内容传播将趋于精准化,盈利模式将趋于多样化。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规模与美国差距在缩小。目前的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争夺激烈,“音乐版权免费”的理念正在扭转,用户付费习惯慢慢养成,这是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多年转型升级的结果。相比2006年,2016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行业规模增加了10倍,突破150亿元,与美国的差距正在逐年缩小。特别是2012年以来,智能手机产品与网络带宽技术不断升级,流媒体应用与版权保护强化使得用户付费的场景体验更加丰富,以腾讯音乐集团为例,QQ音乐的付费用户量超过千万级别。另一方面,线下演唱会的线上直播已然兴起,并且大量运用了VR、弹幕、打赏等新技术与娱乐模式,强化了线下与线上的连接互动,拓展了泛音乐产业融合的场景。

    “机进人退”与头条化趋势下网络媒体的未来选择。在不久前的九寨沟地震中,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的机器写了篇新闻稿,用时25秒。其实,早在里约奥运会期间,腾讯的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就撰写了超过3000篇的赛事新闻报道。在全球新闻领域,“机进人退”趋势非常明显,在今日头条的冲击下,传统门户逐渐式微,均在探索人工智能时代网媒的价值定位与产品创新。另外,从web2.0时代,到web3.0时代,已经有越来越多的AI新闻产品出现,头条化的趋势也愈加明显。用户不再满足于千篇一律的推送,不再仅仅是内容的被动接受者,伴随自媒体的崛起,头条化的新闻产品更能满足用户精细化与风格化的内容需求。

    从流量到内容争夺网络版权产业皇冠上的明珠

    迪斯尼模式代表了美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高峰,我国版权产业中以IP为核心,打通游戏、动漫、影视、文学、电竞、音乐各领域的泛娱乐模式,将是中国IP走向全球的文化标签。

    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不同于其他国家,作为新型的产业力量,互联网的“摧毁式创新”迅速改变了版权内容的创作、发行、传播与保护方式。基于特殊背景所产生的互联网“免费经济”模式,使得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以免费内容吸引流量,以流量广告的方式贩卖注意力。当前,在产业转型以及消费升级的背景下,传统的流量经济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用户对高质量内容的需求,也不足以支撑多元产业结构发展的需要。未来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将从流量广告服务向文字作品、视频、音乐等付费内容服务升级,从流量平台建设,升华到更多兼顾内容本身质量,以努力夺取优质版权内容这一皇冠上的明珠。

    今年两会期间,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竞争力,抢占全球文化产业主导权”的建议,这正是基于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的独特禀赋优势,建设性地提出互联网+版权产业以及提升我国文化自信的有力探索。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议政府与产业相关方加强网络版权产业研究,产业监管政策的制定应尊重产业发展形态与技术、商业模式创新需求,鼓励内容深耕创作,严格网络版权保护,并对网络内容创作者给予资金扶持。同时,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还要继续打造版权内容生态,扩大优质内容的改编途径和形式,紧跟产业技术与商业模式变革前沿,推动产业持续转型升级。 

    作者:田小军 张钦坤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年9月28日

  • “2017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评选开始报名

    “2017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评选开始报名


       9月15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7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活动在四川成都启动。

    以“尊重原创·开创未来”为主题的“2017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活动旨在着眼未来,积极推介反映时代风貌和创新成果的精品力作,不断深挖创新者的智慧人口红利,培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实现版权价值最大化。

    从2008年第一届“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活动举办至今,叶小刚、小柯、白明、刘和平、唐家三少等24位个人和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歌剧舞剧院等76个单位,分别获评“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

    据悉,此次评选活动报名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2月将举行颁奖典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
    广电报  记者 邹韧)

     

  • 为侵权人敲响一记警钟 ——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侵权大数据报告》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件特点

    为侵权人敲响一记警钟 ——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侵权大数据报告》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件特点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该《报告》选取了2015—2016年民事一审审结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报告》中指出,两年来审结的知产侵权案件总数为1.2万余件,且2016年案件数同比增长41%之多;此外,案件多集中在广东、北京、江浙沪等经济发达地区。

    著作权纠纷数量庞大及其原因

    《报告》显示,2015—2016两年全国著作权侵权案件在知产案件中占比50.2%,约6000件,其中四分之三属于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的案件。

    何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自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施行“一剧两星”政策以来,各地电视台对电视剧目需求日益增多,广电市场的容量也迅速扩大;并且基于各电视台选剧时市场定位于年轻化,于是纷纷将目光投向IP改编网络剧,一来该类改编剧多来源于网络小说,二者均属于网生内容,受众重合度极高,IP引流效果非常明显;二来IP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因此,市场争夺IP热潮不断,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如去年广为人知的《芈月传》著作权侵权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产品千姿百态,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密度也随之倍数增大,可能招致的后果便是著作权纠纷的几何式增长。比如在微信领域,今年4月发布的《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称: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微信共收到针对个人账号侵权投诉10.7万余件,其中,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同时期,微信共收到针对公众号文章侵权投诉6.1万余件,其中著作权侵权投诉接近一半,占总投诉量的41%。

    另外,由于部分网络用户对互联网“共享”精神有误解,以为凡是在网络上搜到的就是能无偿使用的,从而大量使用他人作品;加上有许多网站采用网络爬虫技术自主抓取网络内容,缺乏对他人版权作品的甄别,也激发出大量侵权案例。

    诸多法人成著作权案件原告

    根据报告,知产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均以法人为主,其中原告中法人占比87.32%。就著作权纠纷而言,尽管从本报告中无从得知该类纠纷案件原告类型的占比,但通过简单的数学计算可以得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是法人的占比至少74%。

    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人多为法人,然而通常观念是著作权应归属于创作作品的公民,何以诸多法人成为著作权人?

    且看特殊职务作品之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原则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该公民所有,但在两种情形下的职务作品,其权利归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包括: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可以通过两个案例观察之:

    案例一:刘某与杨某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观点:

    在创作过程中,原审被告共某公司不仅组织人员进行创作,还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并进行了市场调研,对网络课程改版优化、排版成书。还在图书版权页上注明“凡属合法出版之本书,封底均有涂层胶贴;凡无此胶贴者均属未经授权之版本,上海共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予以追究”字样,以表明如发生侵权,由共某公司追究相关责任。可见,系争作品的创作主要利用了共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共某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认定特殊职务作品及上述情形1的要件。同时法院还指出,职务作品类型不以情形1中所列举的类型为限。

    案例二: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案

    裁判观点:

    系争作品属于上述情形2之职务作品,原因有四:首先,虽然双方未签订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但系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且当时法律法规并无规范,所以应深入探究当事人行为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当时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再次,通过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探究发现,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表明认可单位有权对作品进行支配;最后,尽管单位未对上诉人独立出版行为施加干涉,但并不表明单位放弃权利,不能看作系单位对权属问题的表态。因此,本案系争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著作权归属于单位。

    软件著作权案审理周期较长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作品改编权、表演权、发行权以及侵害表演者权的案件平均审限均超过知产案件平均审限,其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审限仅短于假冒专利纠纷和侵犯发明专利纠纷,究其缘由,系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涉及诸多技术问题,具有类似发明专利的复杂程度,客观地延长了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周期。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为实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序列,文档主要包括描述程序实现的内容、功能、设计、组成等的文字资料,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等。对于是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判断,主要对前述文档是否相似、代码是否一致、编写语言是否相同等方面进行比对,此外还有实现功能、算法、软件框架等其他方面的比较,涉及的技术问题不一而足,因此对于特定软件,需要个案详加考察。

    如东旦公司诉三慧公司、致冠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88号)中,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经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因涉及技术问题,该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审理,后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裁判观点如下:1.三慧公司软件与东旦公司软件目标程序中没有相似文件;2.两公司软件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语言不同,在源程序的表达上完全不同。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软件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能成立,此外,对于两软件框架结构及算法是否相同,法院认为不影响前述裁判结果。

    从《报告》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知产案件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仅有不到8%的案件未予支持,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这一方面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侵权人敲响了一记警钟。

    (作者单位: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童锴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914

  • 音乐衍生品授权成为一门好生意

    音乐衍生品授权成为一门好生意


     




        黑豹乐队在一周内完成了演唱会衍生品授权。  资料图片

     

        8月17日,知名摇滚乐队黑豹的鼓手赵明义手里端着保温杯的照片在网上传播。18日,照片引发网民对于“中年危机”的热议。21日,在阿里大文娱授权宝的牵线下,黑豹乐队、虎牌保温杯开始谈合作。29日,虎牌冠名了黑豹30周年纪念演唱会,并获得黑豹授权推出了印有黑豹乐队logo的保温杯,同时,授权宝也获得了黑豹乐队接下来2年演唱会衍生品版权的授权。

        短短一周时间,黑豹乐队、虎牌、阿里授权宝就完成了一桩关于版权的“大生意”。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赵明义不由感叹说:“互联网的速度真让人惊讶!”

        互联网的授权速度令人惊讶

        9月2日,黑豹乐队演唱会现场,众人举起保温杯的盛况让人印象深刻。谈到此次与保温杯的版权合作,赵明义说,这完全出乎他们的预料。

        更出乎意料的是,除了保温杯商家,还有枸杞、海参等商家纷纷找上门来,要和黑豹乐队谈版权合作。

        最终虎牌拿下了黑豹的这个版权。在复盘合作情况时,阿里大文娱授权宝负责人董方说:“整个过程非常快,21号开始谈,一周时间不到就把合作内容全部敲定,两三天内就把设计稿做出来,现在黑豹授权款保温杯已经上线。接下来两年黑豹巡回演出衍生版权合作也已经达成。”

        作为中间牵线人,授权宝一边连接版权方,一边连接商家,最终促成了这次合作。据记者了解,此次合作源于一次闲聊,阿里旗下淘票票总裁李捷与赵明义闲聊时聊到保温杯事件,黑豹乐队成员很快就同意授权。因为虎牌与阿里授权宝也一直有商业往来,于是三方一拍即合,迅速达成此次合作。

        “黑豹是中国摇滚的先驱,对于很多人就是一个符号,这个团体在国内有号召力。这次很多粉丝来看演唱会也能说明这一点。”董方说,即使没有保温杯事件,黑豹演唱会的衍生品授权也在授权宝的考虑范围之内。因为这个IP本身就是一种情怀,带有很高的版权价值。

        正版环境让音乐人有了新期待

        2015年,国家版权局开始音乐版权专项整治,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下架的音乐作品达220余万首,音乐版权市场随之得到好转,这也意味着不付费使用音乐作品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到如今,国内音乐版权保护越来越好,各大音乐平台越来越重视版权保护,这对乐队会有什么影响?被问到这个问题时,黑豹乐队几位成员不约而同地回答说:“这一定是好事,特别好。”

        黑豹乐队吉他手李彤告诉记者,现在黑豹乐队的每首歌基本都进行了版权保护,这正是他们希望看到的现状。他停顿了一下说,希望能越来越好。

        “前些年大家一直说的是:听歌还要花钱吗?现在这种观念终于掰过来了,这是一个特别好的开始,我特别激动。”黑豹乐队主唱张淇说,国家层面对于版权的保护从电影、图书、图片开始,如今终于保护到了音乐,现在音乐也可以让大家花钱听了,对于音乐人而言,是一件特别幸福的事。

        在音乐正版化趋好的大环境下,黑豹乐队把演唱会衍生版权授权给阿里授权宝,并对此次授权保持着开放心态,有很高的热情。

        “授权给授权宝进行衍生品开发,对于版权方而言有两点价值。一点是让版权方有更大的曝光和宣传,让这个IP更有名。另一点是产生新的变现方式,无论是做商品化授权还是其他授权,都会产生一些新的利润,这些利润是版权方原先无法产生的。”阿里大文娱首席执行官助理周桓这样说。

        背靠阿里集团,授权宝在做商品授权这件事上也有天然优势。周桓介绍说,比如董方之前就是天猫女装的负责人,因此他能与各大品牌商家迅速沟通,建立合作。在授权过程中他们发现,随着市场的消费升级,商家们也期盼能与合适的版权方进行合作,以帮助商家完成品牌升级。

        “授权宝的价值是连接商家和版权方,很多商家希望触达到理想的版权方,很多版权方也希望商家开发出他们希望看到的衍生品,我们在中间做了桥梁的工作。”周桓表示,关于黑豹乐队演唱会的衍生品开发已经开始,目前已有一些品牌商找到了阿里授权宝,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授权会通过大数据分析,找到品牌商和版权方的契合点,“不会随便拿一个品类贴上去,因为这样做的效果肯定不好”。

        对于与授权宝接下来的深入版权合作,黑豹乐队也非常期待。“演唱会版权会授权给对演唱会感兴趣的企业,比如服装,甚至枸杞,很多很多。”赵明义说。

        音乐衍生品市场“不可想象”

        除了与虎牌合作推出黑豹版保温杯,黑豹乐队更主要的版权合作是与阿里授权宝进行演唱会衍生版权的授权。在国内,这算是一件新鲜事。

        据记者了解,此次通过授权宝,黑豹乐队接下来2年的演唱会将与阿里大文娱全方位地合作,比如演唱会现场直播版权会给到阿里大文娱旗下的优酷直播、虾米直播、淘宝直播等,阿里旗下也有阿里音乐可以播放演唱会歌曲,同时,演唱会及音乐衍生品的版权将由授权宝开发,目前也已经和一些服装商家等开始洽谈。

        对于授权宝而言,这也是一次新的尝试。在之前,授权宝深入开发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影视版权,并创造了3亿元的衍生品收入。但在音乐领域,授权宝也是个“新手”。不过董方对此并不担心,他表示,所有的人群背后都有消费力,只是怎样转化的问题。“我从来没有担心过粉丝消费力的问题,可能要担心的是能不能把它做好。比如商品的颜值或者匹配程度是不是足够好。”

        在国内,音乐的变现能力相比影视剧稍弱,音乐衍生品也还处于起步阶段。据了解,目前国内演唱会衍生主要在应援物版权授权上,围绕其他周边的形态没有太大发展。但在国外,比如韩国bingbang演唱会版权就已经开发得非常好。这次授权宝也希望在消费延展上做更多尝试,看能否有更多形式开发。如果做得好,授权宝有可能开启和明星演唱会版权合作业务的新模式。董方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国家,如果衍生品开发能做好,市场空间将是不可想象的。
    作者:任晓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 2017-09-07

  • 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 要求音乐授权公平合理避免授予独家版权

    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 要求音乐授权公平合理避免授予独家版权


         9月13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就网络音乐版权有关问题约谈了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索尼音乐、英皇娱乐、中国唱片总公司、正大国际音乐等二十余家境内外音乐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等相关协会主要负责人。

    版权管理司负责人指出,2015年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专项整治以来,各音乐公司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版权局相关工作,抵制各类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行为,推动建立网络音乐版权授权、运营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当前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出现了抢夺独家版权、哄抬授权价格、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等现象,破坏了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损害了音乐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强调,希望各音乐公司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依法行使和维护权利,抵制各种音乐侵权行为。要促进网络音乐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采取符合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授权模式,避免授予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许可、纵容、挑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哄抬授权价格、恶性竞争;要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保障音乐权利人特别是词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授权音乐作品应当权属清晰、链条完整;要探索建立更加良好有效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合作和运营模式,维护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为广大网民、听众更好地提供音乐作品和服务,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繁荣发展。

  • 慕课也要过版权这道坎儿

    慕课也要过版权这道坎儿


         又是一年开学季,学生们结束了无忧无虑的暑假生活,开始上学啦。

    近年来,在我国除了各种大中专院校外,还有一种学习方式逐渐被广大学习爱好者所接受,那就是慕课(MOOC),英文直译“大规模开放的在线课程”,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

    随着慕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目光聚焦在其内容上。尽管目前慕课还不能拿学历,但因其学习形式多样,课程涵盖面广,可以满足各种有学习需求的学生,并且不受时间、专业、学科以及费用的限制,完全依靠学生自我需要进行,可以在任何时间学你想学的,而且既可以选择免费教学方式,也可以选择付费教学方式,因此逐渐成为学习者们的新宠。

    近段时间记者在采访中,以及之前参加的各种专业论坛上,多次听到业内专家和学者们不断提及慕课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为了给慕课运营者和授课的老师提个醒,让他们能早一点关注版权问题,从而尽量避免侵权纠纷发生。近日,记者先后采访了多位版权专家,请他们就慕课所涉及的版权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给出合理的建议,希望能让慕课这个新兴行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线教材是否属于“仅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范畴

    对于慕课所涉及的版权问题,最集中的一个是,慕课的授课老师在教学中所使用的教材或教辅,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六项中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此,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清向记者解释,《著作权法》第22条第六项中的合理使用规定,仅适用于线下环境而不适用于网络环境。在网络环境下,关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合理使用应当适用《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而这两者的共同点均在于有个“少”的限制,区别在于前者的“少”限于翻译或复制两种使用行为导致的已经发表作品被使用的数量少,而后者的“少”还同时延及使用者的数量少。应当指出的是,“教学人员”应理解为同时包含教师与学生在内。

    “鉴于慕课具备大范围向非本学校的学生广泛开放的性质,通过网络提供少量已发表作品的学生数量则不属于‘少数’范畴,我认为,《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不能适用于慕课。”王清表示。

    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则谈道,MOOC的核心在于提供课程,包括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课程。因此,如果MOOC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很可能是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而非作为教学参考,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

    另外,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只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才属于合理使用。这其中的“提供”即指信息网络传播,但也不能据此认为MOOC向公众少量传播作品可以免责。因为MOOC是向公众提供作品,而非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作品。

    “总的来说,如果MOOC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不是作为教学参考,而是向公众传播,那么这种使用行为应该不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规定的仅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陈绍玲认为。

    与两位专家的看法一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认为,因为慕课的“大量传播”“开放性传播”这两个本质特征就违背了《著作权法》限定教研使用时的“有限使用”“封闭性使用”。因此,慕课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范畴。

    在线与学校课堂教学能否得到相同保护

    通常学校课堂教学里面使用他人的教材、课件、资料等作为教学参考,最多是针对100人或200人使用,应该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但如果放到在线课程上,则可能面对的是上百万人甚至上千万人同时观看,这种情况会不会就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呢?

    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分析,《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但仅满足该条款规定并不意味着就能直接认定为合理使用,而是还要考虑《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即“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换句话说,即使“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是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印已发表的作品供科研人员使用”,也“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这种判定标准来判断慕课或在线课程中“翻译或者复印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发现在线使用的范围极有可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课堂教学不应包括在线课堂。

    而陈绍玲认为,根据参与立法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中的解释,《著作权法》第22条对“课堂教学”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排除了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教学。MOOC教学一旦具有赢利性质,无论是收取课程费用的直接赢利,还是插播广告之类的间接赢利,均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学校课堂教学”,从而无法构成合理使用。

    那么,会不会涉及侵权呢?“这还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应考量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性质,所使用内容的重要性,使用作品的数量,以及对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等多个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其中较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是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性质,商业性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小,但这并非绝对因素。有判决表明,即使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但使用作品的数量较少的话,也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陈绍玲向记者解释道。

    对此,王清则认为,《著作权法》第22条中的“学校课堂教学”中的课堂应作一定程度的扩大解释,即学校教学活动超出“课堂”之物理特征的必然延伸。比如,电影学院学生的室外拍摄实习活动以及艺术院校毕业汇报演出活动等。因此,如果一个学校开设了一门在线课程,且学生限于选修该课程的本校在册学生的话,该在线课程应理解为“学校课堂教学”。然而,慕课因其性质不同,则不能适用第22条而应适用《条例》。

    而根据慕课的性质,王清提出,这并不涉及《著作权法》和《条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而是与法定许可条款有关,即课件的提供。《条例》充分考虑了远程教育这一新兴教学模式,在第八条规定了“特定目的编写教科书”之法定许可对应的网络课件制作与提供的法定许可。根据《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远程教育机构开设的网络课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的课程;2.课件中使用的作品数量少或篇幅短小;3.向注册学生提供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非注册学生获得课件;4.支付报酬;5.作者事先声明不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不得提供;6.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

    “因此,除了前述特定的学校内部开设的在线教学课程可以利用合理使用条款之外,一般的慕课只能满足上述法定许可要件的情况下,才不会有侵犯著作权的风险。”王清提醒道。

    另外,丛立先还特别强调,一般性的在线课程教育需要按照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否则即可能构成侵权。而在线课程教育只有3种情况下可以享受《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的优惠照顾,那就是用在线教育方式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和扶贫教育,这几种情况下,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

    既不要侵权也要防止被侵权

    除了上述问题,慕课还将会涉及哪些著作权问题呢?几位专家均给予了善意的提醒。

    丛立先告诉记者,慕课有可能会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其中有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权利界限等问题,以及会涉及著作权利用中的侵权问题等。因此,只有从著作权规则完善、合同利用、司法与执法综合治理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方可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在线课程来说,熊琦认为,其面临的著作权问题与其他课堂教学所涉情况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其传播范围更广而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更多收益或造成更大损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线课程的内容可能被制作成视频,里面包含了教师授课形成的口述作品,多媒体演示所含的音频、视频和其他作品,而最终形成的录像制品,这应该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除此之外,王清还提到,慕课可能会涉及是否可以规避技术措施,以及规避技术措施时的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之义务,这在《条例》第12条第一款中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另外,提供大量慕课的第三方平台还必须征得授课人的许可,因为授课人的授课属于“口头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除了前述特定的校内在线课程,以及能够适用法定许可的慕课课程之外,提供慕课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办法只有尊重他人著作权,对课件中所使用的已发表作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王清特别强调。

    为了能了解慕课运营公司目前的版权状况,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下属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学堂在线的法务杨慧。据她介绍,学堂在线是2013年成立的,是教育部在线教育研究中心的研究交流和成果应用平台,主要致力于通过来自国内外一流名校开设的免费网络学习课程,为公众提供系统的高等教育,目前注册用户数已经突破760万。

    据了解,学堂在线的课程主要来自清华、北大、哈佛、斯坦福等世界一流大学。杨慧告诉记者,学堂在线的课程引进过程中,版权问题始终是重中之重,确保课程内容与素材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是慕课产业得以发展的前提。作为课程运营方,除了学堂在线自己课程委员会的审核,他们还会要求提供素材的教师对课程内容进行把关并作出不侵权的承诺。如果一旦发生版权纠纷,他们也会配合教师处理解决。

    不过,从成立截至目前他们还没发生过侵权事件,但却发生了不少被侵权事件。他们在淘宝、微信公众号以及视频网站发现,有很多未经授权私自盗卖他们课程的行为出现,一般能联系到侵权方的就直接联系对方删除,或者向阿里、腾讯等进行投诉,甚至采取诉讼手段。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97

  • 国家版权局约谈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 要求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音乐作品

    国家版权局约谈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 要求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音乐作品


        9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就网络音乐版权有关问题约谈了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百度太合音乐主要负责人。

        版权管理司负责人指出,2015年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专项整治以来,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版权局相关工作,及时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并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网络音乐正版化已成为行业共识,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基本好转。但当前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哄抬版权授权费用、抢夺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等现象又有所反弹。这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强调,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要按照著作权法要求,落实好主体责任,积极维护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为广大网民、听众更好地提供音乐服务。要认真履行2015年《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的承诺,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侵权行为,不得传播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网络音乐。要配合支持国家版权局的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版权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版权争端,依法维权。购买音乐版权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不得哄抬价格、恶性竞价,避免采购独家版权。要积极促进网络音乐广泛传播,推动网络音乐作品转授权,消除影响网络音乐广泛授权和传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碍。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要建立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维护音乐作者和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活动。要积极探索建立良好的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共同推动网络音乐繁荣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国家版权局  时间:2017年9月12日




  • 在线音乐版权厮杀白热化 独家垄断顾此失彼不可取

    在线音乐版权厮杀白热化 独家垄断顾此失彼不可取


        共享经济大行其道,在线音乐平台却在“垄断”的道路上越走越远。8月8日,腾讯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侵权吴亦凡的《6》,一周后,网易云音乐再次被腾讯音乐起诉,相关案例多达9宗,涉及200多首畅销歌曲。市场占比看,腾讯音乐是佼佼者,在版权上毫不手软,而网易云音乐作为后起之秀,也势头逼人。8月24日,网易云音乐反击,正式起诉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旗下酷我音乐,据悉,酷我音乐被诉也是由于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由网易云音乐独家享有权利的多首歌曲。这厢在线音乐平台版权之争不断,那厢国家版权总局前高管发声:独家版权不可取。

        在线音乐现首个互诉案例

        几个月前,网易云音乐5000条音乐评论在地铁洗地,引发众多网友共鸣,被称为地铁营销的经典。只是,营销做得再好也不如版权牢靠。距腾讯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侵权吴亦凡的《6》没过几天,两家争端再起。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日前发布消息称,因网易云音乐存在多次侵权行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已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腾讯音乐方面呼吁维护音乐版权的话音刚落,网易云音乐交涉未果,随即发力反诉腾讯音乐未经网易云音乐许可,向公众传播由网易云音乐独家享有权利的多首歌曲。杭州互联网法院也已正式受理案件。二者“你来我往”,成了互联网在线音乐平台首个互诉案例,也让在线音乐的版权生态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实际上,此前,两家已有过多次“交火”。譬如,2013年9月,网易云音乐一封公开信曝光QQ音乐多次抄袭网易云音乐的DJ节目、歌单设计及歌手入驻等功能。2014年末,QQ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称后者有623首歌曲侵犯了腾讯的“专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次年初,网易云音乐又起诉QQ音乐中的202首歌曲侵权……

        国内版权厮杀,海外输送天价
     
        商场上没有永恒的朋友和敌人,尽管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多年的纷争中也不乏握手言和的片段,但双方的关系早已如履薄冰,此次版权合作谈判遇阻升级为版权诉讼大战,看似激烈空前,实际上也并不令人惊讶。在线音乐各家维权的背后,实为争夺激烈的音乐市场话语权与市场份额。

        艾瑞发布的2017年7月APP指数TOP1000排行榜显示:腾讯音乐旗下酷我音乐月独立设备数约1.29亿,在在线音乐类APP中排名第三,相比于位列第四的网易云音乐的7864万,领先优势十分明显。

        再观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我国在线音乐用户规模已达5.24亿,占网民总体的69.8%。覆盖近7成网民,在线音乐无疑成为与民生紧密相连的国民级互联网服务产业。

        中国的互联网战场也从来都不缺少关注,但在发展进程中,在线音乐独家版权导致的行业竞争失序,向海外输送的天价版权,已对中国互联网企业也带来了挑战。譬如,美国环球音乐采用在中国独家授权音乐版权的方式,直接让中国在线音乐的几家大佬——腾讯、阿里、网易、百度,拿着数亿美金相互对抗,最激烈的时候甚至被出到3.5亿美金外加1亿美金股权的天价。
     
        资源壁垒高耸为了谁?

        实际上,国内的版权保护意识在最近几年才开始受到关注,从立法、监管到执法皆未完全成熟,存在种种漏洞,仓促间的立法,也为现在各大版权方的混战埋下了伏笔。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曾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的阎晓宏日前发声批评独家版权的弊端,提议需要慎重思考。阎晓宏特别以腾讯和网易的独家音乐版权纠纷为例,强调音乐版权不能太过于独家,否则会影响音乐的传播和市场价值的释放。

        目前,在线音乐市场独家版权模式已在一定程度引发了行业乱象,恐催生盗版复苏。独家版权合同也让中国在线音乐企业对能决定对手生死的权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顶礼膜拜。而中国在线音乐行业为版权厮杀争抢之时,没有“独家版权”模式的海外市场却是一片向荣。在线音乐规范化势在必行,平台探索盈利之路渠道多样,但被版权抑住命运的喉咙,资源壁垒恐将成为行业发展的壁垒。(黄楚婷)
    来源:通信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7-08-31 

  • 著作权案件判赔额明显提升

    著作权案件判赔额明显提升


         第三方专业司法数据分析机构——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日前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数据报告(2016年度)》,对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案件进行总结分析。

        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著作权案件中,软件著作权案件占绝大多数,这是北京地区互联网相关经济发展的真实写照。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更倾向于高额保护,2016年判赔额比2015年有明显提升。

        2016年审结千余件 软件著作权案件占比最高

        《报告》显示,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著作权民事案件1090件。其中,一审案件320件,二审案件767件,申请再审案件3件。不同审级的平均审理时长也不同,平均审理时长一审329天、二审103天。

        一审民事案件中,已判决的56件,其中软件著作权纠纷53件,软件著作权案件原告胜诉率为84.9%。二审民事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402件,以裁定方式结案案件259件。在以裁定方式结案案件中,撤诉案件254件,发回重审案件2件,发回审理案件1件,维持一审裁定案件2件,二审民事调解撤诉率为46.9%。

        在著作权案由中,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104件,侵权纠纷212件,权属纠纷3件,确认不侵权纠纷1件。二审案件中合同纠纷40件,侵权纠纷727件。

        作品类型中,一审案件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二审侵权案件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和类电影作品。包括文字作品126件,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107件,占比84.9%;音乐作品30件,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27件,占比90.0%;摄影作品76件,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72件,占比94.7%;电影和类电作品128件,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119件,占比93.0%。

        由数据可知,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软件著作权案件占96.9%,这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限密切相关。二审案件中,四类主要类型作品案件中,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都占绝大多数,总体比例超过90%,这是北京地区近年来互联网相关经济蓬勃发展的一个显著写照。据数据统计,2016年北京市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10.8%,仅次于金融业(17.1%)和工业(15.6%)。

        一审案件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详情如下:


     


     

        案件支持率高于上年度 北京倾向高额保护著作权

        数据显示,在著作权案件中,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平均判赔额为2.5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案件平均判赔额为3.1万元,二审案件判赔支持率为22.1%,也高于一审的19.1%。

        从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民事侵权二审案件判赔情况与基层法院一审判赔情况的比较来看,由基层法院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各类案件无论是平均判赔额还是判赔支持率均有所提高,说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权利的保护更倾向于高额保护。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2016年案件判赔额也高于2015年。以软件著作权案件为例,其平均判赔额2015年为22万元,2016年为28.5万元,最高判赔额2015年为32万元,2016年为90万元。判赔额支持率2015年为46.6%,2016年为63.9%。

        总体来看,对比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民事侵权二审案件判赔情况与2015年该院审结民事侵权二审案件判赔情况,2016年判赔额及判赔支持率均高于2015年,并且从判赔支持率来看,2015年二审之后相较一审略有下降,但2016年都呈现出较大幅度增长,特别是著作权案件,二审之后,判赔额和判赔支持率分别高出23.4%和6.1%。

        《报告》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权利人的保护措施在著作权案件中表现特别突出。在上述著作权二审案件中,原告因对一审判赔金额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共有87件,得到二审法院支持的有38件,占比43.7%。以张炜诉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刘冠军诉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25案为典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被侵权作品知名度、反复侵权等事实,将一审法院判赔标准30—40元/千字,大幅提升至300元/千字的最高稿酬标准支持原告诉求。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新浪网等8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判赔标准由一审法院的80元/千字提高到150元/千字。
    (作者:任晓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 2017-08-17)

  •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要用网络思维面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著作权保护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要用网络思维面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著作权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与会人员表示,著作权法的全面深入实施,是推动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网络时代,要用网络思维面对著作权保护新问题。

        吴恒委员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电子类产品的著作权问题逐渐增多,要纠正对著作权只是关于文学艺术领域的片面认识。“著作权的维系及普及事关创新战略实施,事关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智力劳动的文明发展,建议有关方面进一步关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运行以及功能作用的发挥。”吴恒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姚晓英说,对原创能力不够尊重、不够重视,才导致抄袭现象一再发生,也说明作为著作权人要保护它的难度非常大。“现在是一个网络化的时代,需要用网络化的思维和网络化的游戏规则来保护在网络传播作品的原创权利。”

        赵少华委员说,网络著作权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的特征,一旦侵权行为形成,会给知识产权方造成更大伤害。“我建议进一步重视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制度,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品的创新,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提高侵权的代价和违法的成本。”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手机APP等新的信息传播方式高速发展,为大众提供了极大便利,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诸多新课题、新挑战,同时也出现很多法律空白。”董中原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总结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为著作权法进行新的全面修订做好准备,以便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能够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创新型社会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交易、管理、服务的法律需求。


    作者:史竞男 来源:新华社北京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0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著作权(版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促进著作权法全面深入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张德江委员长对这次检查作出重要批示:“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和文化、科学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著作权法的全面深入实施,对于维护作者合法权益,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精神,促进作品创作、使用和传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推动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宣传好著作权法,提高全社会尊重智力劳动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督促和支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深入推进著作权领域法治建设,推动提升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为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浙江等地开展了前期调研,在北京召开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作品使用单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网络服务商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执法检查方案。5月26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汇报。随后,由吉炳轩、张宝文、陈竺副委员长,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和我分别带队,先后赴广东、福建、青海、北京、上海5个省(市)进行检查,共召开了17次汇报会、座谈会,实地考察了40多家单位,深入了解著作权法实施情况。此外,还委托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7月25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检查工作,讨论通过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在依法促进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著作权意识明显增强,著作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得以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6部著作权方面的行政法规、10件部门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著作权保护、作品登记、法定许可、集体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北京、上海、内蒙古、浙江、山东、湖北、广西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著作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国还批准或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国际条约,主动与著作权保护国际规则接轨。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现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多方位多层次、较为系统完备、符合国际规则的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

        (二)促进著作权创造和运用,著作权产业蓬勃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生产,促进著作权流转使用,推动著作权产业快速发展。2016年,我国共出版图书49.99万种、音像制品14353种、电子出版物9836种,生产发行各类影片944部、电视剧334部,组织各类演出231万场,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目前,我国已设立14家国家级著作权交易中心或贸易基地,覆盖6大行政区域,建成了一批集著作权评估、质押、投融资为一体的交易平台。南通市、绍兴市、中山市、德化县、湟中县等地促进著作权工作同当地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著作权产业。有关数据显示,“十二五”时期,著作权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支柱作用。

        (三)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著作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把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打击著作权侵权盗版行为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管,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加大了著作权保护工作力度,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05年至2016年,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9.35万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5.08亿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连续12年组织开展“剑网行动”,集中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5560起,依法关闭网站3082个,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国务院建立了“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有力保护包括外国企业制造的软件在内的正版软件,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已经顺利完成,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

        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大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和侦办力度,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功能。法院系统逐步健全著作权审判体制机制,统一裁判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积极推动著作权纠纷多元化解决,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0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共审结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368611件,审结著作权刑事案件6746件。201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著作权刑事案件9826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302名;各级检察机关共对8453名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探索实践,著作权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相对集中行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职权,包括审理辖区内著作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加强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法院在这方面先行先试,也为依法保护著作权积累了经验。

        (五)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强化著作权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内容,初步构建起以著作权登记、集体管理、交易平台、中介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2013年至2016年,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从100余万件增长至200多万件。国务院于今年4月取消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5月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数量达到7万多件,创下了历史新高。我国现已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搭建起桥梁,促进了音乐、音像、摄影、文字和电影等作品的传播使用。一些著作权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中介服务组织也相继成立,在维护权利人利益、促进著作权转移转化、调解当事人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著作权法贯彻实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著作权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对著作权工作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它只是文化、文艺工作者的事,未能充分认识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或是将保护著作权简单地等同于查处侵权盗版行为,未树立起统筹推进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理念。有的企业不尊重著作权,窃取他人创作成果和科研论文,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就使用他人作品。有的网站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甚至对其他网站的内容进行全网抓取。一些著作权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不强,存在怕“打官司”的心理,甚至有“盗版越多,名气越大”的错误认识。少数群众著作权意识淡薄,对著作权认知度不高,社会上尚未普遍形成尊重智力创作、尊重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二)著作权作品质量和运用能力有待提升。我国著作权作品数量近年来不断增长,但精品力作还不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作品也不多,特别是学术论文和文艺作品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部分作品存在抄袭模仿、剽窃造假、千篇一律、粗制滥造等问题。对文字、美术、影视、软件、民间文艺等作品的衍生产品开发力度不够,著作权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利用,著作权附加值不高、产业链不长。同时,针对发展著作权产业的扶持政策较少,促进著作权转移转化的市场机制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著作权价值评估和交易体系还不健全,相关企业未建立起完善的著作权创造和运用机制,这些问题都妨碍了著作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充分实现。

        (三)行政执法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部门对著作权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有应付思想,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方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脱节,有些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不主动、不及时,导致司法机关未能续侦、续办相关案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的复制、传播愈发便捷,网络上文字、音乐、影视、图形、软件等各类作品的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其技术手段多样、危害后果严重,给著作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著作权执法部门应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手段和能力不足,普遍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查处不及时等问题。各地还普遍反映,基层著作权管理机构不健全,有的地方甚至长期处于无职能、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状态,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在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著作权执法工作力度需要加大。

        (四)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单位、著作权人向检查组反映,有的案件存在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等问题,“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著作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积极性。对网络游戏画面、综艺节目模式、体育赛事直播、聚合链接等新型疑难案件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对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判罚尺度各地也掌握不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全国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占到75%以上,其中约70%的著作权案件集中发生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有的法官年办案量超过200件,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影响了依法保护的效果。

        (五)著作权社会服务工作存在短板。我国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底子较薄,在许多方面还无法满足著作权工作的现实需要。一是著作权登记机构尚未实现全国联网,不便于公众检索查询相关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得不到异地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影响了著作权登记的公信力。二是相关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待健全完善,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授权范围不明确、公开信息不及时、社会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四是著作权中介服务业发展较慢,对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资质认定和业务培训。五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东西部之间存在明显差距,西部地区有的省份目前还没有著作权中介服务机构。

        三、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建议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都对著作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以新举措新作为,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深入贯彻实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多做贡献。

        (一)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著作权意识。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著作权法宣传普及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抓好抓实。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重点以及责任部门和人员。要扩大宣传范围,增强普法实效,破除对著作权工作的片面认识,让社会各界普遍认识到著作权与社会生产生活的密切关系。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系统内部教育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方式,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大对著作权人、作品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力度,增强重点人群创造、运用、保护著作权的意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拉近群众同著作权工作的距离,增进群众对著作权法的认知和理解,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全面提升著作权创造和运用水平,推动著作权产业健康发展。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促进作品质量提升和著作权流转使用,推动著作权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一是在制定著作权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政策措施时,要进一步突出作品质量导向,努力创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著作权。建议设立专项资金或基金,鼓励支持原创,奖励和推广优秀作品。在科学技术领域,要鼓励创作立足中国、挑战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精品,引领国际科学技术新潮流;在文艺领域,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提高原创能力,努力推出文艺创作生产的“高峰”作品;鼓励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从中华文化宝库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深入挖掘、合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创作生产;建立健全反映学术作品和文艺作品质量的综合评价体系,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文艺低俗之风。二是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著作权交易体系,加强对著作权交易活动的监管和指导,规范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主动帮助企业提高著作权管理和运用水平,引导企业把著作权融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过程,采取著作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著作权市场价值。四是加强著作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配合“一带一路”战略、自由贸易区战略以及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改革项目的深入实施,加大对著作权国际贸易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国际性著作权交易中心。五是开展著作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研究和评估,出台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更加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著作权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定期会商有关工作,积极推进基层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著作权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依法严惩侵权盗版行为。一是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重点打击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化侵权行为。二是推进区域间执法协作联动,建立收集、共享盗版产品来源地和销售地信息工作机制,对盗版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方位打击。三是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合力,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犯罪网络。四是研究把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推动建立著作权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惩诫机制。五是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快速反应等机制,提高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工作效率。

        要进一步加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监管,深入开展“剑网”等专项整治行动,扩大监管范围,将云存储空间、电子商务平台、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即时通信工具公众账号等纳入有效监管;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网络监管的主动性、有效性和精确度;定期发布著作权保护预警名单,加强对重点作品网络传播的监测。执法部门要加强同网络服务商的沟通协作,建立违法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其平台上经营者的监管。

        (四)完善著作权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社会共治。各级政府要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认真做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著作权管理体制机制,提升运用著作权促进创新发展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有益经验,及时提炼并加以推广。各级法院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著作权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案例指导等相关制度,研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诉前临时措施,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著作权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协调管理作用;鼓励引导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开展著作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参与著作权管理,努力形成政府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五)提质增效,全面加强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著作权社会服务网络建设,增加服务产品供给,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构建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现代化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一是积极推进实体服务与网络服务协同发展,推广应用“互联网+”著作权服务模式。二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著作权登记、统计和查询系统,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规范登记流程。三是进一步发挥著作权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功能,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培训、自主维权、调解纠纷等工作,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和指导,规范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机制;扩大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范围,研究建立表演、美术等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五是大力发展著作权代理和经纪等中介服务业,鼓励著作权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文化和科技领域创新创业资源密集区域。六是优化人才成长体系,加大对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对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著作权社会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

        (六)抓紧修改著作权法。修改著作权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执法检查中,许多部门和地方都对著作权法提出了修改建议,主要包括:进一步健全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著作权登记等制度;健全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强与我国已加入的著作权国际条约的衔接等。对这些意见,在修改著作权法时要予以重视、研究吸纳。

        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承载着建设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使命。我们要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依法做好著作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著作权法全面深入实施,全方位提升我国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以上报告,请审议。

    (本文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的报告)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8日
  • 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4年翻一番 行业增加值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超7%

    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4年翻一番 行业增加值对国民经济贡献率超7%


        8月2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到,有关数据显示,“十二五”时期,著作权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支柱作用。

        对于当前《著作权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王晨在报告中称,有的网站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甚至对其他网站的内容进行全网抓取。一些著作权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不强,存在怕“打官司”的心理,甚至有“盗版越多,名气越大”的错误认识。

        据了解,2013年至2016年,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大约翻了一番。《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版权(即著作权)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突破5万亿元,达50054.14亿元,占全国GDP的7.3%,较上年提高了0.02个百分点。

        去年登记数量超过200万件

        新华网报道显示,从2007年至今,十年来中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持续增长,创造的行业增加值翻了近两番,年均名义增长率为15.68%,整体上高于GDP增速2.19个百分点。十年间中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出口规模增长了近一倍,2015年商品出口额已达2633.36亿美元。

        此外,2015年中国版权产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666.90万人,比上年增长了2.19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9.23%,比上年提高了0.12个百分点。

        相关数据表明,中国著作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上升,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把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打击著作权侵权盗版行为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

        王晨在报告中介绍,2005年至2016年,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9.35万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5.08亿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连续13年组织开展“剑网行动”,集中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5560起,依法关闭网站3082个,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

        在著作权登记方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强化著作权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内容,初步构建起以著作权登记、集体管理、交易平台、中介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

        2013年至2016年,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从100余万件增长至200多万件。国务院于今年4月取消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5月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数量达到7万多件,创下了历史新高。我国现已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搭建起桥梁,促进了音乐、音像、摄影、文字和电影等作品的传播使用。

        进一步健全著作权权利体系

        虽然著作权法贯彻实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对目前在侵犯著作权方面的典型案例,王晨也在报告中进行了详细列举。例如,有的企业不尊重著作权,窃取他人创作成果和科研论文,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就使用他人作品。

        另外,王晨还提到,有的案件存在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等问题,“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著作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积极性。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下,作品的复制、传播愈发便捷,网络上文字、音乐、影视、图形、软件等作品的侵权行为易发多发,然而,著作权执法部门应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手段和能力不足,普遍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查处不及时等问题。

        “各地还普遍反映,基层著作权管理机构不健全,有的地方甚至长期处于无职能、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状态,难以有效开展工作。”王晨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著作权法》,王晨在报告中提出建议,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著作权意识,全面提升著作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等。

        王晨还建议,抓紧修改著作权法,进一步健全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著作权登记等制度;健全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强与我国已加入的著作权国际条约的衔接等。


    作者:冯彪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9日

  • 称中国知网侵犯著作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首起维权诉讼

    称中国知网侵犯著作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首起维权诉讼


        (实习记者周蔚)认为擅自传播汪曾祺的作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起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悉,此案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

        原告诉称,汪曾祺先生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是《受戒》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汪曾祺先生1997年5月16日去世后,著作权利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经汪明、汪朗授权,汪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对作品集体管理。原告作为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法定许可获酬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

        2017年6月,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受戒》在被告一经营的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及被告二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安卓手机客户端”、“全球学术快报苹果手机客户端(IOS)”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两被告在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过程中,通过单次付费、包月、包年服务等方式,获取非法收益。其中PC端网页(http://www.cnki.net)通过付费下载800余次;安卓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IOS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

        根据期刊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国知网”(包括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并非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因此,《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知网”的运营者,将相关刊物登载的作品复制后,集中上传至其服务器,并通过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供用户付费下载的行为,已经构成网络内容提供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原告认为,涉案作品及作者汪曾祺,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侵权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暂定)1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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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家互联网法院成立首审著作权案件

    首家互联网法院成立首审著作权案件


        8月18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这也意味着中国涉互联网案件的集中管辖、专业审判在杭州揭开了新的篇章。

        当日上午9点40分,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案件。该起案件为吴雪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吴雪岚,笔名流潋紫,其代表作品为《后宫甄嬛传》。201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网易云阅读”上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非法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后宫甄嬛传》的在线阅读服务。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使用、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表示,“网易云阅读”在线阅读均经授权。之前,原告将《后宫甄嬛传》授权给蓝狮子公司,蓝狮子公司再转授权给网易,后原告终止与蓝狮子公司的授权,但网易公司对此并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建议将蓝狮子公司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

        本案借助远程视频审理,庭审画面清晰、语音连贯。整个庭审历时20分钟左右,原被告同意调解。最后,原被告点击电脑屏幕上的“确认”,确认庭审笔录。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暂时受理杭州市涉网的一审民商事、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涉网案件。随着审判条件成熟和审判经验积累,杭州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扩大辖区范围和受案类型,将逐步审理全省范围内涉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意义的指定管辖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最大特点是诉讼全程通过网络进行。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全部在网上完成,当事人无需舟车劳顿,打官司将像网购一样便捷。以起诉环节为例,当事人遇到网购纠纷,可打开专门的网页或APP,先通过与公安对接的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填写结构化的信息起诉或应诉,再通过网银或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缴费,立案后系统自动关联电商平台订单提取证据。


    作者:陈东升 周斌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4日
  • 周慧琳:把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落到实处

    周慧琳:把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落到实处


        8月23日,人民教育出版社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签订《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周慧琳,教育部部长助理、教材局局长郑富芝,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代表宋明昌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

        根据协议约定,人教社将支付2012年至2017年期间该社出版的教科书中使用的部分摄影作品的稿酬,由摄著协接收后转付给摄影者。

        周慧琳指出,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0月联合颁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报酬收转机构,为实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教科书出版单位依法使用作品提供了保障。摄著协和人教社签订协议,是对《办法》的有效落实,体现了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结合的优势,是著作权人和教科书出版单位的双赢,也为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周慧琳强调,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是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促进著作权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人的代表要不断探索创新方式,积极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推动这一制度更加有效地落实,教科书出版单位作为使用者必须提高认识,力戒拖延推诿,依法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自觉把合法使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人教社社长黄强和摄著协总干事林涛分别代表双方签署协议。黄强说,人教社与摄著协将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索便捷高效的稿酬支付方法,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致力于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环境和社会氛围。

        中国文联副主席李前光代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向人民教育出版社赠送了上书“传播文明,保护版权”的纪念牌匾。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等参加签约仪式。


    作者:李明远 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4日
  •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营造版权保护环境 打造有声读物精品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营造版权保护环境 打造有声读物精品


        8月7日—9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有声读物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2016年,全国有声阅读市场比上年增长48.3%,成为出版行业增长最快的一个领域。随着付费模式的开启,有声阅读行业正在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与会各单位表示,要共同维护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会议强调,当前,行业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容建设,严把导向关、质量关。树立精品意识,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大主题、走出去等,结合有声阅读特点,积极打造有声读物精品。同时,进一步加强内容把关,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自觉抵制“三俗”作品,为广大读者提供正能量的阅读产品,切实履行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会议认为,有声阅读行业是技术密集型、创意密集型产业,要加快创新,将创新体现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出版、生产运营的每一个细节,创新理念,创新内容,创新技术,创新模式。

        与会各单位表示,要保证创意源源不断,创作源源不断,内容提供源源不断,产业发展动力和潜力源源不断。要建立公平交易规则,开展诚信经营,强化自律,共同打牢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

        会上,有声读物专业委员会联合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等30多家会员单位,共同发布了以“尊重、担当、共赢”为主题的倡议书。倡议书强调,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不出版、不传播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内容,自觉维护有声阅读行业声誉和形象。

        会议还举行了《有声读物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的启动仪式,并就以第三方技术监督手段开展的版权保护进行了探讨。


    作者:谢文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0日 
  • 卡拉OK著作权许可收费行为规范颁布版权工作人员不得与场所私下交易

    卡拉OK著作权许可收费行为规范颁布版权工作人员不得与场所私下交易


        记者15日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获悉,为了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范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著作权许可收费行为,音集协近日颁布《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著作权使用收费行为规范》。

        《规范》明确了版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资质证明。根据要求,承担版权许可收费的工作人员须经过音集协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国家财税等配套法律法规。经培训符合上岗的,才能申领《版权许可工作证》。工作人员与当地卡拉OK场所洽谈版权许可业务时需出示工作证,并可以在音集协官网“收费人员证件栏”进行查询。

        《规范》对工作人员收费行为提出七项要求: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音集协官网公布的本地区当年价格政策,如因装修、停业、包房数量变更等需要下调价格或增加优惠额度的特殊情况,必须将场所提供的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材料上报,未经批准,不能私自下调价格或增加优惠额度签约收费;签订合同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卡拉OK经营场所专用《著作权许可合同》,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相关办法,并确保协议内容真实、无误;工作人员只能在音集协官网公示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版权许可业务,严禁跨区域跨范围开展业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卡拉OK经营者做出任何承诺,不得与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管理与监督,并积极配合各项检查工作,定期稽查签约卡拉OK场所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和节目内容的使用情况,相关信息整理后及时提交备档;工作人员必须对业务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作者:张红兵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6日

  • 广东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

    广东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


         8月14日上午,省版权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在广州联合召开广东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就开展“剑网2017”专项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正式启动广东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

    省版权局陈春怀专职副局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讲话强调: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责任担当;二要明确工作任务,进一步扎实推进打击网络侵权盗版重点工作的完成;三要采取有力举措,确保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工作取得成效。

    今年开展的“剑网2017”专项行动有三项重点整治工作:一是开展重点作品版权专项整治。以规范影视和新闻作品网络版权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网站和利用网盘分享、聚合盗链、应用程序、微博微信、论坛社区等渠道传播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以及各类新闻信息聚合类平台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违法传播行为。二是开展APP领域版权专项整治。严厉打击APP商店和APP提供者未经授权擅自发行和传播新闻、文学、影视、动漫、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对聚合类APP、与网络电视棒及电视机顶盒关联的APP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APP提供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三是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版权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重点对销售侵权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盘账号密码、盗版链接的网店进行打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版权监管责任和配合调查义务,建立健全处理侵权盗版的绿色通道。

    讲话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二是要进一步摸清行业底数,搞好清查整治;三是要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查办案件;四是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构建共治格局;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动,形成管治合力;六是要进一步加强考核问责,推动工作落实。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就开展好“剑网2017”专项行动分别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协调处李斌副处长要求全省网信部门: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二是加强重点监管,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三是加强网络举报,强化社会监督;四是加强网络宣传,形成打击高压态势;五是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省通信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处张红霞处长讲话指出:一要加强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要有序推进,加强基础关键环节把控;三要夯实基础,有力支持网络执法;四要快速响应,有力查办案件。

    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戴自力政委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是加强网上涉侵权盗版信息巡查清理;二是加强网上侵权盗版内容问题突出的网络部位整治;三是强化网上侵权盗版案件线索的经营梳理和打击;四是大力推动移动互联网应用行业联盟自律。

    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宁建芳副处长主持会议,并通报了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京联合召开“剑网2017”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基本情况,提出了剑网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与实施要求,并就我省开展“剑网2017”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要求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立即行动起来,把会议精神汇报好、传达好、领会好、贯彻好,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清发展形势、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查办案件这条工作主线,突出专项整治这个工作重点,坚持担当履责这个关键环节,同心协力、奋发有为地做好“剑网2017”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以优异的工作成绩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文化环境贡献力量。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宣传管理处、新闻报刊处、出版管理处(数字出版处)、印刷发行管理处、电影管理处、电视剧管理处、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反非法与违禁出版物处、科技处、监听监看中心负责同志,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同志。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广东省网络视听新媒体协会、广东省数字出版产业联合会,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广州市版权协会,省属和广州市各有关传播音乐、影视、新闻、游戏、文学、软件等作品的重点网站和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以及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网络销售平台等负责人共100多人参加了省主会场会议。

    各地级以上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处)室负责同志,各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辖区内的报社、广播电视台,有关传播音乐、影视、新闻、游戏、文学、软件等作品的重点网站和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以及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网络销售平台等负责人500多人在20个地级以上市分会场参加会议。

    广东省版权局举报电话:020-37605967,邮箱:gdsbqj@126.com。请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依据《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的规定进行投诉举报。
    (广东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供稿)

  • 当经典走进数字阅读时代,如何维护版权?

    当经典走进数字阅读时代,如何维护版权?


         数字网络条件下,版权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作品相关权利的授权情况越来越复杂。著作权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支撑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网络信息等产业,如何有效维护正在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起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由于此次涉案的作品为汪曾祺的短篇小说《受戒》,引发业界内外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越来越多的经典正在走进数字阅读,但是相关的侵权案件却时有发生。数字网络条件下,版权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作品相关权利的授权情况越来越复杂。著作权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支撑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网络信息等产业,如何有效维护正在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侵权案高发易发,数字版权盗版容易维权难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网络版权产业整体产值突破5600亿元,同比增长超三成。不过,网络也日益成为侵权盗版的高发易发领域,业界人士认为,网络盗版让以创新为核心的版权产业面临严峻挑战。

    此次引发关注的《受戒》一案中,文著协诉称,汪曾祺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为涉案作品《受戒》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汪曾祺去世后,其著作权利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后经授权,文著协对涉案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今年6月,文著协发现,被告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等九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被告经营的网站和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其中PC端网页通过付费下载800余次;安卓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iOS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

    文著协认为,涉案作品及作者汪曾祺,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文著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及相关费用支出。

    数字阅读如今已是大势所趋,但数字出版物只需简单的复制粘贴便可轻易盗版,因此,此类案件举证难,往往需要面对海量的侵权方。比如,某作家在博客发表一篇文章后,后发现该文被网站大量抄袭,关键词搜索网页最多时达到160万个,随后便向数百家疑似侵权方表达了版权诉求。最终,在法庭调解后作者获赔5000元。

    加强监管的同时,作者和企业都需要加强版权意识

    如何在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能够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侵权盗版行为,成为当下出版界的焦点。

    比如,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保护的有效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以及去世后50年,此后作品可以被任意使用。那么涉及古籍版权应该如何处理?此前,中华书局为《二十四史》《清史稿》《国学备要》等古籍版权,在全国范围内发起13起诉讼,引起了业界对古籍数字版权问题的极大关注。其中被告之一是某知名电子书公司,其擅自在多款产品中预装了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最终,法院判定这些电子书侵害了著作权。

    有业内人士指出,有时,作者的一女二嫁,也可能构成版权侵害。2010年,某知名作家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随后他又与某网站签订了该作品的数字版权。一年后,作品的数字版上线销售。人民文学出版社将作家和网站告上法庭。法庭上,两家各执一词,也都出示了签约合同,宣示拥有该书的数字版权。该案件涉及到数字版权的归属纠纷,暴露出了数字出版界内的行业的一大问题———这位作家表示,自己“不懂”网络,所以才一女二嫁。有评论认为,许多作者的对版权概念的“不懂”,于是既不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别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也不懂得维护。

    业内人士透露,面对互联网侵权现象高发、涉案作品海量等特点,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准确有力、科学有效。一方面,通过第三方网络版权监测平台,从源头有力地监控并预防重大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网络版权管理模式,比如建立多样的版权合作平台,并建立企业自律公约。此外,应加快建设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提高侵权假冒的违法成本,对重复侵权和故意侵权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措施,建议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作者:王筱丽  来源:文汇报  发布时间:201783

  • 剑网2017: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剑网2017: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这是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权益保障部主任孙玉遐在7月25日举行的“剑网2017”专项行动启动仪式上发出的呼吁。她的这一呼吁,真切地反映了当前新闻媒体权利人在部分网络媒体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新闻作品、“截胡”广告收益的严峻形势下,依法绝地反击所发出的呐喊。

    新闻作品被网络随便“搬来搬去”

    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新闻作品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新闻报道越来越多地融入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选择、整合、加工和价值判断,这就包含着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新闻作品版权对于媒体单位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

    当前,新闻媒体正在深入推进融合发展,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原创内容都是核心资源。新闻作品版权作为新闻媒体的核心资产,越来越受到媒体权利人的高度重视。然而,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越来越便捷,侵犯新闻作品版权的现象几乎每天都在互联网上发生。如何保护好媒体的新闻作品版权,也成为新闻出版广电行业聚焦的热点话题。

    孙玉遐介绍说:“新华社是国家通讯社,也是我国最大的新闻信息产品生产者和提供者,每天以8种语言24小时不间断面向全球发稿,既是新闻作品版权大户,也是被侵权大户。新华社日均播发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媒体等各类稿件1.5万多条。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载体每年侵权使用新华社稿件50万条次以上。据统计,新华社客户端稿件被侵权使用超过50%。去电头、不署名、直接盗用成了侵权新常态。作为新华社的维权部门,我们每天会接到各种被侵权的投诉。”

    新华社的新闻作品被非法无序转载其实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大量存在的现象。今年6月13日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组一行到北京青年报社(集团)(以下简称北青报)检查、调研时也获悉到类似的情况。据该报总编辑余海波介绍,北青报现拥有“十报、三刊、二网、微信矩阵、微博”等新闻平台,这些媒体平台每天都刊载大量原创新闻作品,共同构成北青集团的版权资源。近年来,北青报的新闻作品被非法转载情况非常严重。仅以《北京青年报》为例,每日刊载的原创新闻作品约80篇。经北青报监控,在每天24小时范围内,平均每篇原创新闻作品被非法转载达80次(即80条链接),相当于北青报每天刊载原创新闻作品总计被非法转载达6400次。

    孙玉遐就原创新闻作品被网络非法转载现象分析说,随着信息传播技术迅猛发展和移动传播的日益普及,新闻作品复制、传播快速便捷,侵权方式也快速便捷,侵权手段花样翻新、侵权现象普遍存在,从私自转载转引、不署作者名、作品来源,改头换面、拼凑嫁接、断章取义,到“优化转码”“深度链接”盗取直播流,屏蔽或删除原始网页链接、权利信息或广告内容。作为创作人,我们呼吁传播者应尊重原创劳动,准确传播,而不是无序地搬来搬去、歪曲篡改,更不是被高级黑,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业界呼吁加强保护执法部门持续“亮剑”

    “作为新闻媒体,我们乐见自己的新闻作品被更广泛传播,鼓励合法的新闻产品发布与转载甚至跨平台的内容资源共享,但前提是尊重原创劳动。‘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这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传播新闻作品置之不理,对各种侵权现象熟视无睹,放任各种新闻作品侵权事件发生,将会严重伤害新闻工作者的劳动和创作热情,极大阻碍新闻报道在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损害创作方、传播方和使用方等各方利益。长此以往,将影响整个传媒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这是新华社社长蔡名照于2015年12月3日在由中国版权协会、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主办的“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上作主旨演讲时发表的观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表示,对原创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缺失,会导致整个产业的商业模式失灵、广告收入大量流失,因此有关部门亟须加强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其实,自2014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就开展了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相关工作。据记者了解,2014年6月,国家版权局针对“今日头条”APP涉嫌侵权问题,责令北京字节跳动公司进行整改;2015年1月,国家版权局就“一点资讯”APP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积极引导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开展网络转载版权合作;2017年4月,国家版权局推动中央新闻单位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全国132家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

    “尽管近年来加大了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力度,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传统媒体版权保护意识不强,议价能力较弱;二是部分网络媒体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的内容资源,在被追究责任方面存在侥幸心理,有些网络媒体以所谓‘自媒体’个人名义将传统媒体的内容发到博客、微博、微信,再以自媒体服务平台的身份堂而皇之将未经授权作品放在自己的网站,规避版权风险;三是版权执法监管对网络转载盗版问题打击力度不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分析道。

    针对上述问题,今年由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共同启动的“剑网2017”专项行动,将工作目标锁定在突出整治影视和新闻两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整治电子商务平台、APP两个平台的版权秩序上。于慈珂强调,“剑网2017”专项行动将进一步加大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力度:一是打击,即严厉打击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以及各类新闻信息聚合类平台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违规传播行为,严厉打击搜索引擎、浏览器、微博、微信等网络服务商的帮助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网站、平台和单位,依法取缔、关闭一批非法新闻网站和网站频道、微信公众号。二是规范,通过发挥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的作用,引导传统媒体与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完善网络转载版权许可付酬机制,着力规范新闻作品网络传播秩序。

    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活动。”同样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原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主动维权加强行业自律

    “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电视台被侵权最为严重的前5名节目中有4档是新闻节目,其中仅《新闻直播间》一年的盗用链接总数就接近4万条。这些新闻节目各种形式的侵权盗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的独家价值和收视率,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媒体机构甚至个人任意篡改和歪曲新闻报道的内容,造成了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张宁曾在“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上对央视新闻节目被侵权的现状痛心地说。他表示,新闻节目不仅是中央电视台的立台之本,还是其最优质的版权资产。作为新闻单位央视已经深刻地认识到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时不我待。

    孙玉遐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说:“版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视或轻视版权,文化产业、大众传媒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长此以往拷贝多了,原创少了,搬运多了,生产少了,原创动力就会减弱或者枯竭,将影响整个文化产业的质量水平。”

    正是有了如此的觉醒,近几年来传统媒体也从被动维权走向了主动维权。余海波举例说,北青报与新浪网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就是该报社维护自身版权的开端。2014年下半年该报与新浪网之间的版权合作协议到期,这之后新浪网未经报社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继续使用报社享有版权的新闻作品,北青报很多记者对此反映强烈。2014年9月至11月,北青报与新浪网多次就版权合作及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均未取得任何进展,而新浪网依旧非法转载报社新闻作品,随即该报社于同年11月5日向新浪网发律师函,但新浪网仍然置之不理。迫于无奈,该报社于2014年11月13日对新浪网采取公证证据保全;12月12日,将新浪网起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轮共涉及9篇作品,共9个案件;2015年1月23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同年5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新浪网败诉,要求其赔偿北京青年报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81万元。判决生效后,新浪网仍旧非法转载报社新闻作品,自此,从2015年6月起至2016年7月一年多时间内,报社又先后分8轮起诉新浪网,共计立案112件。

    “在2016年度,对于侵权网站的监控,我们的思路是覆盖《北京青年报》各版面、各个方面的文章,包括财经、体育、文艺、军事、教育等等,力争做到面面俱到。基于这一思路,在2016年监控了10个领域的垂直类网站,例如西陆网、泡泡网、房掌柜网、金融界网等等。到了2017年,我们对于侵权网站的监控思路有所转变,主要关注流量大和具有偿付能力的优质网站,并且开始从监控传统互联网网站逐渐转向监控移动互联网媒体。”余海波介绍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北青报已监控并公证了“IT之家”手机客户端和“听书听报”手机客户端。截至今年5月,北青报共计起诉15家网站,起诉26轮次,立案412件。其中,2014年起诉1家网站,立案9件;2015年起诉1家网站,立案18件;2016年起诉14家网站,立案394件;2017年截至5月份,已起诉4家网站,立案40件。“虽然维权时间成本高、环节多、诉前准备复杂,但我们依然还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坚持走维权之路。”北京青年报社社长张延平说。

    法律是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最有力的武器。孙玉遐认为,“剑网2017”专项行动为我们依法依规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提供新的契机,目前新华社从法律支撑、内部管理、对外授权等多纬度构建立体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体系:一是拿起法律利器,按照各项政策规定,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合理维权,有理、有据、有节保护版权。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版权规定,科学确权、授权、维权。

    据记者了解,新华社先后出台《新华社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新华社新闻信息作品署名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新媒体供稿业务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定,从源头上明确编辑、记者职务作品版权归新华社所有,签约摄影师和通讯员作品一经我社发表,除署名权外,版权属于新华社;对外协议供稿,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统一出口、统一管理、统一定价、统一协议”。引进社外资源,尊重对方版权。三是提升先进技术对维权工作的支撑力度,技术带来的问题用技术手段解决。探索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和管理系统。研发版权识别跟踪系统,产品完成后进行版权登记,建立好每篇作品的“身份证”。加强版权人才队伍建设,挑选新闻业务经验丰富、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版权保护队伍。

    “全球互联互通,网络版权保护事业决定着我们这样的文化大国以什么样的形象融入知识经济时代,以什么样的姿态参与全球版权市场竞争,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塑造国际版权保护新体系。‘剑网2017’专项行动是以法治精神推进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不仅有助于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大国版权保护体系,也为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提供软实力,有助于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孙玉遐的分析,代表了今天中国媒体人对于版权的认知与高度重视。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83


  • 著作权维权案迎来爆发期 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待加大

    著作权维权案迎来爆发期 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待加大


         如何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案件总数不断攀升,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下称报告)显示,全国法院2015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约5万件,2016年结案数量超过7万件,同比上升41.34%。

    知识产权案件暴增的同时,一些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趋隐蔽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中,表面上,是国元证券在网站上刊登了未获授权的新闻作品。实际上,其刊登的作品是由第三方金融资讯提供商港澳资讯提供。其中,港澳资讯是故意侵权,而国元证券等证券公司则是被动侵权。

    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港澳资讯服务的客户并非国元证券一家,还包括信达证券等多家证券金融公司,涉嫌侵权作品则以数千篇计,目前已有大批著作权维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但法院认定港澳资讯侵权后的赔偿金额仅为每篇作品2000元。

    “纯粹的个案进行维权,从目前判赔情况来看,基本没有办法收回成本。事实上,不光是新闻类作品,95%以上的著作权案件都没有办法计算经济损失,也很难计算获利。”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勇说。

    侵权形式更加隐蔽

    港澳资讯全称为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称“证券金融行业内提供资讯、数据+IT解决方案一体化服务的金融资讯企业”。

    日前,港澳资讯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定其所提供的资讯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并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港澳资讯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作为资讯服务提供商,经营模式如下:港澳资讯采购付费信息源(如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获取资讯信息,然后加工录入到港澳资讯的网站数据库。随后,从港澳资讯的网站数据库同步到国元证券、信达证券等金融企业的公司网站数据库,国元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网站或金融终端产品再从港澳资讯数据提取内容并展示。

    当庭证据显示,港澳资讯的目标客户以证券公司、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类集团客户为主。2014年,港澳资讯的主营业务收入为约1.45亿人民币;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约2.37亿人民币。

    但从港澳资讯与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等签订的协议条款来看,相关的媒体均仅授权港澳资讯在其自身产品以及网站上使用相关媒体信息,并且注明:“未经相关媒体同意,港澳资讯不得授权港澳资讯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相关信息内容。”

    而港澳资讯转授权国元证券、信达证券等使用相关媒体的文章,已超出了授权范围,涉嫌侵权。港澳资讯通过这种违法授权,单单一个产品就每年从国元证券等金融机构收取六万多元到将近二十万元左右的授权费用。

    案件当事方告诉记者,面对这种隐蔽的侵权行为,除非对金融机构等证券公司进行诉讼,由金融机构等证券公司提供其采购来源,并经法院认定,否则著作权人很难发现和确定侵权来源。港澳资讯的此种侵权行为,性质更恶劣,侵权后果更严重和广泛;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同时,相关的金融机构,在选择资讯来源时,也应尽到一定的审查责任,避免选择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的资讯提供商。

    侵权新招数层出不穷

    报告显示,全国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量占比最大,达到50.2%。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均以法人为主。其中,法人占全部原告的87.32%,占全部被告的74.76%。而在法人类型当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占比又超过八成。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7月17日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然而,报告显示,仅7.93%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结案方式以撤诉为主,占比50.88%。

    上述港澳资讯侵权案中,法院判决其侵权赔偿为每篇作品2000元,“这远远不能补足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本和维权成本。”原告方告诉记者。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今日头条侵犯了腾讯网287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向腾讯网赔偿27万余元,判赔标准为每千字160元。

    唐勇介绍,新闻作品类的著作权侵权形式在不断翻新。“一个新闻客户端可能需要花两到三年的时间,才能生产几千条到上万条的文章,但一些聚合类APP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将其他客户端的内容全部抓取,移植到自己的平台上,还打着这个新闻客户端的旗号,让读者误以为这个新闻客户端入驻了该平台。”

    “对原创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缺失,会导致整个产业的商业模式失灵、广告收入大量流失,因此亟需加强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在7月13日举行的“原创新闻作品保护与算法传播方式的冲突”为主题的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目前,面对这一难题,多方都在寻求解决方式。

    朱巍对记者表示,除通过版权授权费用外,原创媒体应加强与自媒体平台合作,通过要求广告收益分成、嵌置广告、弹窗广告等方式,实现版权保护与传播影响力的结合。

    “整体来说,司法对版权的保护正在变好。从去年底后,版权保护案件的判赔数额都翻番了。尤其是上述今日头条侵犯腾讯网信息传播权系列案件中,法院还全额支持了原告方的律师费(赔偿请求)。”唐勇告诉记者。

     

    作者:王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9日

  • “剑网2017”专项行动集结号吹响

    “剑网2017”专项行动集结号吹响


         7月25日下午,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在京联合宣布启动“剑网2017”专项行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会上通报了“剑网2017”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剑网2017”将以规范影视和新闻作品网络版权秩序为重点任务,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要抓手,严厉打击各类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媒体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集中整治电子商务平台、APP商店版权秩序,巩固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版权治理成果,强化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秩序,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文化环境。

        此次行动自7月开始,将利用4个多月的时间开展三项重点整治:一是开展重点作品版权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网站和利用网盘分享、聚合盗链、应用程序、微博微信、论坛社区等渠道传播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以及各类新闻信息聚合类平台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违法传播行为。二是开展APP领域版权专项整治。严厉打击APP商店和APP提供者未经授权擅自发行和传播新闻、文学、影视、动漫、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对聚合类APP、与网络电视棒及电视机顶盒关联的APP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APP提供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三是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版权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重点对销售侵权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盘账号密码、盗版链接的网店进行打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版权监管责任和配合调查义务,建立健全处理侵权盗版的绿色通道。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2017年打击侵权假冒和“剑网2017”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安排进行了通报。

    记者:赖名芳,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汤兆志:作品登记工作正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汤兆志:作品登记工作正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作品登记工作是建设版权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作品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普及著作权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版权交易安全,促进版权有效运用,推进文化创新,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1995年《作品自愿登记办法》发布实施后,作品登记工作已经开展20多年,我国作品登记制度从无人知晓到广为人知,从影响甚微到作用凸显,走过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十二五”期间,作品登记工作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在国家版权局的政策指导下及各地版权工作者的努力推动下,作品登记工作正在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建章立制:由五花八门成“一统天下”

    2011年12月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统一了作品登记的申请审查、登记时限、不予登记决定、证书内容等主要环节;统一了作品登记各类表证格式;建立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了作品登记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此外,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省会、中心城市和地级市开展作品登记业务;积极探索为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及团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方式;将作品登记纳入版权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作品登记数量等情况将作为省级及国家级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评选的重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种有效的资助激励机制等。

    2016年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从2016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作品登记证书,新版作品登记证书与原证书相比主要体现三点变化:一是增加了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以便于计算作品权利保护期;二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字样,以增加作品登记证书的权威性;三是统一了证书印章格式,为作品登记机关增加“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字样,以避免权利人产生混淆。2017年6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对制发、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行为予以统一规范。主要强调了作品登记证书的电子版与纸质版证书内容及格式必须完全一致;各登记机关出具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解在著作权登记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2015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下发了《关于提供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情况的函》,并对全国31个登记主体和登记机构进行专题调研,其中有23个省(区、市)的版权局反馈了书面意见。通过此次专题调研,进一步摸清了全国作品登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技术研发:建设作品登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2014年,国家版权局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中开发了具有国家版权局及各作品登记机关的作品登记信息在线传输、实时统计、实时发布等业务功能的信息系统,并于2015年在北京市、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试运行良好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运行著作权登记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全国作品登记统计信息的资源共享。

    国家版权局每年都将全国作品登记的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包括作品登记的有关数据、变化、增长及登记量排名情况,同时对作品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形成了有效的工作制度。2016年,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了《全国作品登记机关和登记机构名录》,一方面重申了各地版权局作为作品登记机关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为社会公众办理作品登记提供指导和服务信息。

    国家版权局于2013年首次召开全国性作品登记工作推进会,对作品登记工作的开展进行再动员,并请相关单位作经验介绍。针对近年来各登记机关在作品登记工作中的业务需求,2016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了两期全国作品登记工作培训班。从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通过对作品登记业务的系统学习,以及各登记机构的经验交流,达到了预期的培训目的。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统一要求,近年来,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登记机构高度重视作品登记工作,对作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逐步提高,对规范作品登记和信息统计查询工作的进一步重视,作品登记信息统计报送由被动变主动,不断规范完善工作程序,使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和“全国作品登记数据库及公告查询网站”平台进行在线登记、报送登记数据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为全面推进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国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作品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进展,迈上了新台阶。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重庆市等省(区、市)的作品登记总量一直名列前茅。

    当然,我们在看到作品登记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登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作品登记及其效力作出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地区发展还存在严重不平衡;登记主体尚不统一,登记机构因行政机构职能改革变化较大;登记工作队伍变动较频繁、人员缺乏专业培训等问题,均对作品登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五点要求:作品登记仍是当前版权工作重点

    2015年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这对作品登记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公众版权意识不断加强,加大版权运用、以版权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作品登记工作仍然是国家版权局的重点工作,我们会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机会,争取从立法层面对作品登记的主体、效力、程序等提供制度保障,从操作层面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大力度的支持,也希望各登记机构抓住机遇,借势而上,以推进作品登记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版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今后,对于作品登记工作有如下五点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对作品登记工作性质及重要性的认识。虽然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已是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普遍立法原则,但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实践业已证明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为作品的创作、传播、交易带来的突出作用,也是衡量版权创作、版权运用的重要指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是目前版权行政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举措和工作抓手,也是推动全社会提升版权意识、保障版权交易安全、促进版权有效运用、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是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各地版权局及登记机构要按照国家版权局的统一要求,严格作品登记审查程序、作品登记证书及电子版证书出具、信息报送等规范要求。特别是已经启用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新版作品登记证书,规范了登记签章,这也再次明确了各地版权局对作品登记工作需要承担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抓住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不断扩大作品登记覆盖面;要将作品登记纳入版权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作品登记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不能将登记工作甩给登记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登记机关的职责,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审查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一步国家版权局还将采取不定期内部通报手段、外部加强宣传等措施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力度。

    三是要注重提升作品登记质量。“十二五”以来,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快速增长,2016年已突破200万件。当登记数量累积到一定程度时,作品登记的质量将会成为社会的关注点。因此,各地版权局应当更多地关注登记质量的提升。应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应关注在你管辖的区域内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作品的登记,对此类作品登记应单独建档统计;二是应关注作品登记的有效性问题,避免重复登记、虚假登记;三是要提高登记审查的质量,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应谨慎处理。

    四是做好登记信息报送工作。从2016年6月1日起,信息报送采取双渠道,一方面继续用好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另一方面要求各登记机构通过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为此,2016年国家版权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国家版权监管平台(二期)第一阶段著作权登记项目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地版权局集中反映希望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查询、公示、重复登记等问题。国家版权局经过几年的建设,为大家提供了这样的工作平台,请各地版权局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要按照国家版权局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登记数据。要按照要求,每月10日前完整填报上一个月度的各项著作权登记信息。截至今年6月1日,据版权管理司统计,大部分省市版权局基本按照通知要求报送了作品登记信息,但仍有少数省级版权局未能按时上报登记信息。各地须充分认识作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信息报送的必要性,提高作品登记质量,推进全国作品登记资源共享,提高登记工作标准化、信息化进程,真正做到实时上报、实时查询。

    五是加强作品登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作品登记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需要对著作权法律法规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尤其是信息报送平台建立以后,在信息报送方面也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希望各省局能够固定登记受理和报送人员,及时准确报送登记信息,保证核发登记证书的规范性。对于登记量多、具有条件的省市,可开展培训工作(如江苏省已开展这方面的培训工作)。当然,各地版权局都面临着工作任务繁多、人手不足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多想办法,有条件的地方适时借助版权保护中心、版权协会等外力,尽可能保证相关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也请各省局一定要加强管理,加强对登记工作的审核,确保登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作品登记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作品登记质量,不断完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工作,不断扩大作品登记覆盖面,推进作品登记工作向纵深发展。国家版权局也将及时总结作品登记经验,不断改进作品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各地提供更加有效的指导。

    [本文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在2017年第一期全国作品登记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

     

    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3

  • “新闻搬运工”搬出版权纠纷 腾讯诉今日头条案获赔27万余元

    “新闻搬运工”搬出版权纠纷 腾讯诉今日头条案获赔27万余元


     一直称自己是“新闻搬运工”的今日头条,因所搬新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被告上了法庭。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的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系列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构成侵权,判决该公司每个案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10元至1980元不等,287宗案件共计赔偿27万余元。

    腾讯公司诉称,其享有涉案287篇体育、娱乐等报道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分为职务作品及约稿作品两种。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提供了涉案文章(部分文章在两个端口均提供),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每案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至2万元不等。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部分涉案文章为时事新闻或忠实记录访谈类节目内容的文章,不构成作品。字节跳动公司不认可约稿作品的权利由腾讯公司享有。对于涉及今日头条网站的案件,字节跳动公司系基于授权协议从第三方处转载涉案文章,有合法的来源;对于涉及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的案件,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链接的导流服务,涉案文章并不存储于其服务器上。综上,字节跳动公司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故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部分文章不构成作品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案件的证据显示,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文章,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字节跳动公司对涉及今日头条网站案件的抗辩,法院认为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

    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抗辩其提供导流服务的案件,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故未予以采信。

    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类型、知名度、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后,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并支持了腾讯公司的部分合理开支费用。

    近些年,今日头条因转载文章屡屡陷入侵权风波,法律界人士和业内人士认为,从本质上讲,未经授权抓取网站信息作为自己产品中的内容供用户阅读,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不适用“避风港原则”。今日头条不生产新闻资讯,擅自转载未经授权的媒体文章和自媒体作品,均构成侵权。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发布时间:2017年7月13

  • 北京:创新探索,做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领跑者

    北京:创新探索,做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领跑者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已率先进入常态化阶段。”近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王野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北京市始终高度重视正版化工作,按照“政府机关率先垂范、国有企业常态管理、重点行业深入推进”的原则,扎扎实实在政府机关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部署和推广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域不断扩大,工作方式不断创新,工作成效日益显现。特别是在企业正版化工作领域,经过5年时间,在全面完成近2000家三级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的基础上,为巩固企业正版化工作成果,按照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借鉴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的工作模式,从2017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常态化工作。

    “经过近5年的检查整改工作,北京市国有企业正版化已取得丰硕的成果。但同时,相对于政府机关,企业正版化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员工的正版化意识还有待加强,拒绝盗版、使用正版还没有形成自觉行为。如果现在不持续开展正版化工作或降低工作力度,很快就会出现反弹和回潮,之前的工作成果就会付之东流。因此,虽然全面完成了检查整改工作任务,但是国有企业正版化整体工作不但不能停顿,不能松一口气,而且应该按照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正版化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开展常态化管理。”王野霏向记者阐述了开展企业正版化常态化工作的初衷。

    常态化管理信息融合大势所趋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全国各省(区、市)企业软件正版化常态化工作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先例,那么这项工作如何开展?从何下手?带着疑问记者进行了采访。

    “2017年北京市国有企业正版化重点是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提升信息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实现企业正版化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王野霏向记者谈道,相比前几年的正版化检查整改阶段,北京市国有企业正版化常态化工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工作方式由专项检查向常态管理转变。从2017年起,北京市将国有企业正版化工作列入全市正版化工作任务,按照全市工作统一部署,每年组织实施,全年工作共分为部署宣贯、清查整改、检查验收和总结考核等4个阶段。二是工作范围扩大。2017年之前的专项检查整改阶段,根据工作方案,企业正版化工作按层级逐年开展。从2017年开始,所有三级以上市属国有企业都列入每年的正版化工作及其检查考核范围,都要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三是工作重点有所不同。常态化管理之前,正版化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软件安装情况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从2017年起,在继续严格开展检查的同时,国有企业正版化工作的重点是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落实各项正版化工作责任,协助其在企业内部逐步建立起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保护无形资产,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和信息化工作水平;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一方面严格要求,加强督导,确保每年年初制定的企业正版化工作目标圆满完成;另一方面,牵头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企业,充分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施正版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北京市正版化工作责任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指示精神,优化服务,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例如,在推进企业将正版化采购经费纳入预算,建立规范的采购制度的同时,针对企业缺乏规范软件采购渠道等问题,发挥版权部门职能,委托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联合软件权利人,帮助企业开展软件版权信息确权,从源头防止盗版软件侵入企业采购渠道,避免资产流失。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国有企业正版化常态化工作推进顺利,正在进入培训宣贯阶段,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

    加大考核力度加速推进四化

    作为企业正版化常态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和有力保障,检查考核是推进正版化工作、提高各单位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北京近年来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的工作过程中,充分梳理细化了《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等正版化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研究建立了一套系统完备、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正版化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综治”和“双打”考核体系。为深入持续开展企业软件正版化、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北京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正版化工作实际,借鉴参考政府机关正版化考核标准,制定了国有企业正版化考核体系。该体系分为制度建设、培训教育、自查整改、规范采购、资产管理等项目,并合理制定了分值和权重。

    相比政府机关考核,该体系具有鲜明的企业特点,一是根据企业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重点考核企业集团总部的正版化工作完成情况,包括集团领导重视程度、统一部署、集团采购、督促考核、信息汇总等集团总部工作内容,确定并强化了企业正版化工作中集团的主体责任;二是对企业正版软件采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目前缺乏统一的企业正版软件采购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强调企业应将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尽可能利用场地授权等形式节约资金,采购自主可控软件以及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计算机等内容,从源头上为正版化工作实施提供了保障;三是为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在考核中设立了加分项目,针对将正版化列入企业内部考核、实施采购软件授权确权认证等工作的企业给予加分,鼓励企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广先进经验。记者了解到,目前,该项考核体系正在征求企业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在今年的北京市企业正版化检查中正式实施。为使考核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对企业正版化工作有所促进,北京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市国资委协商,确定从今年起将正版化检查考核结果列入企业信息化测评。企业信息化测评是北京市国有企业信息化工作的唯一绩效考核体系,列入该项考核后将对企业的正版化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此外,北京市还将从今年起,将各区所属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议体系。“有了约束手段和奖惩依据,企业才会真正重视正版化工作,才能将其纳入日常工作,不走过场,正版化工作的常态化就落到了实处。”王野霏告诉记者。

    夯实正版化基础扩展工作成果

    针对下一步工作,王野霏谈道,北京市将充分总结近年来正版化常态化工作取得的成果,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企业内部推行正版化常态化工作的机制和方法,不断夯实正版化工作基础,扩展工作成果。例如,制定《企业正版化工作指南》,明确企业在正版化实施过程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预算编制、采购管理、资产配置核销等环节的工作要求,使企业正版化有制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将联合相关行业协会,为企业采购的软件和计算机设备预装系统开展确权认证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协调软件企业,在国有企业试点国产软件场地授权集中采购等。

    王野霏表示,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多年来版权工作特别是软件正版化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今后北京将继续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在软件正版化各项工作领域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同时总结经验,创新探索,不断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正版化工作“北京模式”,永远做正版化工作的“领跑者”。

     

    作者:王坤宁李婧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发布时间:2017年7月13

  •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26年来取得六大成效 公众版权意识显著提高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26年来取得六大成效 公众版权意识显著提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通过、1991年6月开始施行,并于2001年、2010年作过两次修改。26年来,我国在著作权法实施方面主要取得了六大成效,即: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建立了司法与行政并行的双轨制保护体系,著作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著作权服务体系初具雏形,充分发挥了社会共治作用;著作权产业快速崛起,著作权贸易蓬勃发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强,中国影响力和话语权不断提升;普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展开,公众版权意识显著提高。

    著作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自1990年9月著作权法颁布并于次年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将侵犯著作权罪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10部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13部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湖北、内蒙古、广西等多个省(区、市),围绕著作权法,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8部著作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著作权法为统领和核心,由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著作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司法与行政并行的双轨制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特色和优势。2010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21807件,其中,著作权一审案件393577件,占比高达75.42%。2005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63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362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超过4.7亿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22件。特别是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连续12年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有效净化了网络版权保护环境。

    版权产业迅猛发展

    自1994年我国启动著作权登记工作以来,著作权登记数量逐年攀高,2016年超过200万件。自1992年我国成立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来,目前已批准设立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促进了音乐、音像、摄影、文字和电影等作品的使用传播。此外,我国还批准8家涉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华开展涉外著作权的认证和联络工作,对于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推动我国著作权走出去起到了积极作用。

    26年来,以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为代表的著作权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支柱产业。2015年我国著作权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占比高达9%至12%,接近或超过一些欧美国家的水平。我国还积极参与著作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相继签署、加入和批准了8部著作权国际条约。2012年6月,我国政府协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推动并成功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成为该组织近20年来首次缔结的著作权国际条约,也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多边国际条约。

    目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我国公众著作权意识显著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年度调查中,著作权权利人近5年满意度持续上升,2016年达到74.8分。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2日

  • 移动资讯版权大战意在市场?

    移动资讯版权大战意在市场?


     继网络视频、网络音乐之后,移动资讯领域也爆发内容版权大战。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腾讯、搜狐相继以涉嫌侵犯其所属作品版权为由,将今日头条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日头条也以作品版权受到侵权为由,将腾讯、搜狐诉至法院。6月29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就腾讯诉今日头条的287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今日头条因侵犯腾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共27万余元。而就在6月28日,今日头条又将腾讯旗下的天天快报平台诉至法院,两次诉讼涉及天天快报侵权案达百余起,索赔经济损失共计百万元。

    “移动内容分发领域版权大战的背后是市场份额和内容创作者的争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目前,除今日头条、腾讯之外,越来越多的传统新闻门户网站转型移动内容分发市场,未来市场的竞争和版权大战将更加激烈,如何规范市场,建立有序竞争秩序,有待从多方面发力。

    版权大战频发

    如今,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认识到内容版权的重要性。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国家版权局在京举办的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10家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强调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而腾讯、搜狐与今日头条之间的互诉,更将移动资讯内容版权之争推向高潮。

    腾讯起诉今日头条共涉及300件同类型案件,法院分批合并审理了这300起案件,于6月29日对其中的287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在腾讯提供的涉及《在线教育难得有公司要上市,但离爆发的风口还远》一文的判决书中,记者看到,腾讯称今日头条网于2016年5月14日发布涉案文章,共3008字使用了涉案作品内容,文章标题下方显示有“品途网”字样。今日头条表示其是基于授权从第三方处转载了涉案作品,但没有提供授权协议。法院认为,今日头条网和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上分别使用了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按照每千字320元标准酌定赔偿数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腾讯方面称,287起案件的相关作品均为腾讯员工的职务作品和独家约稿作品,今日头条从腾讯等直接抓取内容后,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在今日头条网站和“今日头条”app发布。大部分涉案作品都醒目地展示了“腾讯体育讯”“腾讯娱乐专稿”等字样。

    对于这一判决,今日头条未接受采访,而表示因腾讯旗下的天天快报平台持续侵犯今日头条的作品版权,今日头条再次将腾讯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今日头条头条号负责人表示,从去年6月到今年6月,仅今日头条扶持的“千人万元”“百群万元”作者就被天天快报侵权文章达3.8万篇,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函成功删除文章有1.5万篇,天天快报配合删文率仅有40.14%。而今日头条上的普通原创作者被天天快报有意识地抓取内容则更多,仅今年上半年,今日头条的原创作者被天天快报侵权就高达17万余篇。

    市场亟待规范

    在这场版权大战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并不复杂,而版权争夺大战背后激烈的市场竞争,才是行业关注的焦点。在诉讼中,被告往往会辩称作品转载自第三方。在李俊慧看来,不论被诉平台转载自何方,只要被转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未经许可转载都是侵权行为。并不复杂的版权纠纷为何频发?“移动资讯市场的竞争很大方面体现于资讯内容的及时性,这是其获得更多用户的关键因素。而著作权法要求资讯平台在使用之前获得版权许可,而获得许可的过程无疑存在一定的沟通成本,很多时候难以简单判断版权人是否愿意许可转载,因此会耗费一定的时间,这对于资讯平台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资讯平台更愿意采取先使用,后获得授权的做法,这样就容易导致版权纠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指出。

    如今,越来越多的传统新闻门户网站转型移动内容分发市场,移动分发领域市场份额和内容创作者的争夺战一触即发。5月初,南方日报社发布维权公告,称不少网站、移动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平台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其作品涉嫌侵权,要求使用者先获得授权再使用,并将进行维权。6月,新闻内容平台界面也发布反侵权公告,指责互联网金融数据服务商同花顺财经非法转载界面多达1465篇原创稿件,声称必要时将诉诸法律手段维权。“在移动分发领域,不同平台上作者之间的抄袭问题也日渐凸显,未来也会成为平台服务竞争的一个焦点。”李俊慧强调。

    如何对这一快速崛起的市场进行规范?阮开欣认为,要加大侵权查处力度,加大侵权赔偿额度,建立原创内容保护机制,明确抄袭认定标准,更好地维护原创者和平台的合法权益,让抄袭者和未经授权转载的平台得不偿失,才能让市场走向更加健康的发展之路。李俊慧则指出,对于资讯内容的版权授权,应该完善许可机制,减少其中的沟通成本,才有利于资讯传播的最大化,从而有助于公众更能及时获得资讯。“版权人应对于资讯内容明确其版权主体并作出其是否允许转载的声明,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采取方便快捷的许可收费的机制。只有完善许可机制才能减少移动资讯市场上的纠纷。”他说。

     

    作者:窦新颖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0日

  • 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案超半数撤案

    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案超半数撤案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知识产权侵权”显示,2015年至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结案方式以撤诉为主,占比50.88%。

    据了解,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量呈上升趋势,2016年较之2015年同比上升41.34%。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量、商标权侵权案件量和专利权侵权案件量占比分别为50.20%、34.17%和15.63%。广东、北京和浙江审结的案件量最多。在知识产权侵权涉外案件中,涉及国家多达28个,美国、法国和德国涉案量最多。

    知识产权侵权报告显示,此类案件原被告均以法人为主,法人占全部原告的87.32%,占全部被告的74.76%。23.35%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被告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中超八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超八成自然人身份为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

    知识产权侵权报告指出,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05天,其中,假冒他人专利、侵害发明专利权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9类案件审理周期超过平均审理周期。仅7.93%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作者:周斌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75

  • 拿什么保护你,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拿什么保护你,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6月26日,2016至2017赛季NBA总决赛颁奖典礼在美国纽约举行,此次赛季落下帷幕。今年我国球迷大多通过央视或腾讯视频观看了赛事直播,相信不少球迷还在意犹未尽的回味中。实际上,在球场激烈对抗的同时,另一场与盗播的抢时赛也在进行。NBA中国高级总裁兼首席法务总监黄丽雅介绍,此次赛季他们对1315场比赛进行了监控维权,发现了约3.5万个盗播链接,比去年增长了190%。与其他国家盗播集中在几个源头不同,中国的盗播更分散,小网站、移动APP盗播最严重。

    此次赛季已经收官,但是与盗版的抗争还没有结束。近日,在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NBA和其在我国的合作伙伴中央电视台等产业界代表以及中外专家学者共同就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进行研讨。中央电视台办公室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郑直介绍,国际上英超、NBA等顶级赛事的转播收益都占到了总收益的40%至50%,其赛事转播与赞助收益成为赛事营收的两大主力,但是国内赛事广告赞助收益占到了70% ,转播收益平均不超过10%。产业界人士呼吁,在我国发展体育产业的大好形势下,我国应对赛事转播相关权益给予强保护,提升赛事转播收益,以做大体育产业这块蛋糕。

    产业呼吁体育赛事节目可构成作品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可以从保护转播信号和直播节目内容两方面入手,保护赛事转播的相关权益,但从目前的司法案例来看,处理结果和执法尺度并不统一,对于赛事盗播尤其是网络同步盗播行为难以进行有效规制。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一德分析,在信号保护方面,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对于信号的保护并不延及互联网,同时随着新媒体不断介入赛事运营,这类新兴转播主体并不能纳入广播组织的范畴而享有相关权益。在节目内容保护方面,对于直播节目应认定为作品还是录像制品,目前在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中还存在很大争议。如果认定直播节目属于录像制品,作为邻接权,录像制品的权利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互动的传播,而同样难以制止网络同步盗播的行为。还有比较多的观点支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赛事直播节目。但产业界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弥补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于新型侵权行为保护的不足,也仅适用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适用与P2P环境中非商业用途的盗播行为,对于体育赛事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赛事转播的保护,产业界积极呼吁应将赛事直播节目认定为作品。2015年,在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一审法院首次认定赛事直播节目构成作品,并以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款“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网络同步盗播进行规制。这一判决得到了产业界的广泛支持。

    亚太广播联盟知识产权和法律委员会主席严波认为,1976年,美国版权法就明确,一场足球赛,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与此同时,某导演坐在演播室,将来自4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和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构成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时至今日,大多数体育赛事都至少有6台以上的摄像机进行拍摄,机位、镜头、特技等的选择,需要大量创新性活动,远不是机器的直接摄录,因此,赛事直播节目达到了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可认定为作品进行保护。

    专家争议直播节目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

    虽然产业界迫于现实的保护需要,积极呼吁赛事直播节目可构成作品,但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下,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副司长高思认为,对于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方案。美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不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客体,直播节目和电影作品同属于“视听作品”进行保护;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区分了著作权和邻接权客体,因此把独创性高的节目作为电影作品进行保护,而把没有独创性的节目作为活动图片以邻接权进行保护。我国和德国一样,根据独创性高低对视听节目进行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区分。虽然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在其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统一成了“视听作品”,看似解决了赛事直播这类视听节目因独创性不够而不能认定为作品的问题,但草案中仍保留了录音作品,这样的调整仍有待商榷。

    独创性高低是造成“作品说”与“制品说”分歧的根本原因。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理论,不同类型的作品对独创性要求不尽相同。与赛事直播节目形式最为接近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坚持了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而赛事直播节目是对赛事的实况转播,赛场实况和观众的预期,导致镜头的选择和安排都是有限的,达不到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宋海燕却认为,就独创性要求的高低而言,一般认为,德国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最高,但中国不应该和德国一样高。而且,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不是大家所想像的那么高,在电影的发展过程中,从最初的5分钟短片、无声电影到数字电影,其独创性要求也不是一成不变,而是与产业发展、时代背景息息相关的。此外,从著作权法的发展的趋势来看,各国在不断趋向于降低独创性要求,仅要求作品属于独立创作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以消除法官的主观因素,尽可能提供客观的标准,对是否属于作品进行判断。

    国外经验寻求适合自身的保护模式

    目前,国外保护赛事直播节目的途径各有区别。就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而言,目前美国、澳大利亚等都认可其独创性,并获得作品保护;欧盟大多数国家对于足球比赛这类赛事直播节目认为其满足著作权保护所需要的相对低的原创性要求;日本通过“播放可能化权”进行保护,避免了作品与制品之争。

    从各方的讨论来看,我国要保护体育赛事节目,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体育赛事中产生的相关权益以及法律保护的方式,比如权利的主体、适用的法律、保护的措施等方面,需要基于自身的法律体系以及作品独创性原理,也要满足体育产业发展的需求。

    郑直认为,在国际条约要求之上对本国版权进行保护,这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之内的事情。到底采取较强的保护,还是较弱的保护,一般来讲各国会基于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阶段做出判断,我国也应找到适合自身发展阶段的保护政策。

    相关链接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相关判决

    央视国际诉我爱聊侵权案

    法院认为,央视国际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其作为涉案电视频道所播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而且,CCTV5等涉案电视频道转播的体育竞赛节目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将互联网环境下的转播行为纳入到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调整之列,因此,我爱聊公司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粉”客户端转播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转播”行为。但我爱聊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恶化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央视国际诉暴风科技侵权案

    法院认为,央视国际在授权期限内拥有涉案相关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适格原告。虽然在2014年巴西世界杯电视节目拍摄时,拍摄者处于非主导地位,能够按其意志作出的选择和表达有限,体现出来的创造性不足以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但应当认定其为录像制品。涉案录像制品短视频与时事新闻具有明显的区别,暴风科技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央视国际诉风行在线侵权案

    法院认为,中央电视台对世界杯赛事现场画面进行了加工、制作并直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多镜头切换,对于不同位置的摄像的信息截取,并辅以解说员的解说和回顾,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使得其制作、直播的足球赛事节目具有了较高的独创性,属于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央视网公司主张风行公司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替代了该公司网站的传播效果,分流了本应属于该公司网站的用户点击量,违反了基本的竞争秩序和商业道德,对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在该院已认定被告的直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下,不宜再次对风行公司的同一行为追究不正当竞争责任,故驳回央视网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请求。

    新浪网诉凤凰网侵权案

    关于赛事转播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审法院认为,转播画面的形成是对多个镜头选择、编排的结果,不同的机位设置、画面选取和编排、剪切等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通过对录制镜头的选取、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画面,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不同的画面效果反映了其独创性。故赛制录制形成的画面,应认定为作品。故乐视网、凤凰网合作转播的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刘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773

  • 北京著作权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北京著作权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批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11月成立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努力推进著作权司法审判专业化、精细化、法治化发展。据统计,该法院2015年受理著作权一审民事案件10935件,二审和申诉案件992件;2016年受理著作权一审民事案件14552件,二审和申诉案件911件。

    6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组一行汇报说,目前北京市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案件增长快。著作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80%以上,年增长率达到24%。二是案件种类齐全,涉网络案件突出,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的全部著作权案件类型,同时还包括以国家版权局等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及部分刑事案件。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比重逐渐增大,占全部著作权民事案件的60%以上。三是技术与法律交织,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先后审理了涉及聚合视频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手机APP经营者侵权责任、网络游戏要素著作权保护以及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著作权等新传播技术引发的纠纷,北京三级法院坚持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深入了解技术发展,勇于探索裁判规则,依法审理了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研究价值的新类型案件,为著作权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积累了第一手资料。

    面对数量巨大且案情复杂的著作权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坚持了哪些司法精神与原则呢?宿迟介绍说,主要坚持“有效司法,严格保护,贯彻立法的精神。”针对社会反映突出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特别是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三级法院共同努力,探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遏制侵权蔓延的有效举措。在2016年下半年大幅度提升了判决赔偿的数额,对于改善司法环境效果初步显现。一是在法律框架内,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大幅提高了侵权赔偿标准,以文字作品为例,判赔标准提高了3倍多,虽然与知识产权的实际市场价值之间仍有一定差距,但是已经形成了对侵权行为的强大威慑,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二是充分发挥程序措施功能。针对著作权案件损失举证难、侵权行为隐蔽、损害后果难以弥补的情况,合理运用举证转移、举证妨害推定等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三是在现有证据制度的基础上,探索证据挖掘制度,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证据的义务,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并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程序措施配套适用,防止权利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629

  • 艾瑞咨询发布《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

    艾瑞咨询发布《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


     日前,艾瑞咨询发布《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对当前国内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现象进行分析,并突出了当前网络文学版权环境的改变。

    从《白皮书》可以看出,通过国家版权局等政府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以及网络文学企业、网络作者自身的努力,我国网络文学版权环境已经大为好转,并且越来越多的用户愿意选择看正版内容,良好的版权保护习惯逐渐形成。

    现状:盗版向移动端迁移

    艾瑞咨询给出的数据显示,2015年盗版给网络文学带来的损失达79.7亿元,其中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43.6亿元。2016年损失为79.8亿元,其中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50.2亿元。

    可以明显看出的是,在网络文学盗版模式上,移动端盗版带来的损失正在逐年上升。这与当前互联网整体移动化的趋势有莫大关系。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移动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端侵权盗版的手段日益呈现出隐蔽化和地下化的发展趋势。

    在移动端盗版方式上,《白皮书》指出,搜索引擎依旧是移动端盗版网络文学的最大入口。与2015年相比,2016年移动端用户阅读盗版网络文学的渠道变化以搜索引擎的显著增长为主,增长幅度在8个百分点左右。而盗版网络文学APP的渠道上升也十分明显。一些公司或个人打着“技术中立”和“避风港原则”的旗号,通过聚合器阅读APP和“移动转码技术”,直接向用户提供盗版网络文学内容。还有用户表示,自己遇到过在盗版网络APP上也需要付费才能阅读相关内容的情况,这给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另外,与2015年相比,2016年用户阅读盗版网络文学的渠道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盗版网站成为用户获取盗版网文作品最主要的渠道,是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的重灾区;其次,贴吧、论坛、网盘在各方的有力打击下,虽占比下沉较为明显,但在总的盗版网络文学传播渠道中,仍占据主要比重,是盗版网络文学滋生和传播的重要温床,应当引起维权方的重点关注。

    艾瑞咨询分析认为,尽管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同样应当看到的是,与2015年相比,2016年中国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的增速明显下降,考虑到行业快速发展和用户付费不断提升的发展情况,移动端盗版损失虽较之2015年仍有小幅上升,但显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未来还需政府、企业和行业携手,采取更健全的措施来打击移动端网络文学的侵权盗版行为。

    整治:政府部门打出组合拳

    在网络文学维权环节中,政府管理部门作为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动的重要主体,通过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严格执法加强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的处罚,规范行业环境和秩序,成为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和正版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针对数字内容产业的侵权盗版行为正朝着隐蔽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版权纠纷层出不穷,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2月修订实施的《著作权法》开始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为满足快速变化的社会、行业发展需要,国家版权局在现行《著作权法》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不少政策性文件,针对新形势下的互联网版权保护和交易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说明。

    2016年11月,国家版权局针对网络文学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版权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细化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国家版权局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网络文学版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和正版化进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同时,2016年7月至11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将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作为行动的工作重心。据了解,“剑网2016”专项行动查处的与网络文学相关的典型案件中,打击的绝大多数都是专业化盗版文学站点,这些站点已经形成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的趋势,利用自身特性,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白皮书》认为,对这些典型的专业网络文学盗版站点的集中打击,能够明显遏制盗版网络文学的传播,一定程度上挽回网络文学企业的损失,还能对盗版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有利于我国版权环境的持续改善。因此,“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开展对整个行业和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艾瑞咨询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落实,2017年将是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增长的拐点,此后受到各方力量的抑制,盗版给网络文学行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将趋于小幅下滑的负增长态势。

    效果:正版消费趋势上涨

    在政府部门强有力的打击下,网络文学版权环境得到了极大好转。最直接的体现是,为数不少的网络文学用户表示,寻找盗版网络文学作品已经越来越难了。

    根据艾瑞咨询的调研,看盗版网络文学在一年以上的用户中,有45%左右表示今年盗版网络小说越来越难找。这从侧面印证了国内网络文学版权环境日趋改善,盗版网络小说的获取成本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与2015年相比,2016年有更多用户表示在付费方便的情况下愿意选择正版网络文学作品,因为正版网络文学付费而流失的网络文学用户(选择“如果小说收费就不看了”)占比也有一定的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正版网络文学消费被盗版网络文学用户所接受,并有尝试的意愿。

    《白皮书》数据显示,2016年在正版网络文学上消费的用户有近四成花费相对过去增多,而只有6%左右的用户花费减少。相较2015年,2016年正版网络文学用户的付费结构也往较好的方向发展,且整体用户付费结构朝着两端小、中间大的合理健康方向发展。这既是用户对网络文学作者和作品的肯定,也体现了网络文学用户付费近年来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

    用户付费阅读是网络文学企业和作者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2016年以来,随着网络文学的版权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网络文学用户付费阅读的收入也实现了显著增长。在接受调研的网络文学作者中,接近30%的作者获得的收入在稳步上升,并且接近60%的作者表示其收入变化呈现出上升的发展态势,说明用户付费阅读收入的增长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一些人气作者的付费网络文学作品的用户订阅数的大幅度增长也从侧面印证了有更多的用户开始为优质的正版网络文学内容付费。

    艾瑞咨询分析认为,网络文学正版化发展对于网络文学平台以及作者而言都有重要意义。对于作者而言,正版化的发展使得作者能够通过用户付费获得更多的收入,提升了作者的写作意愿和积极性,并促使更多作者进入网络文学的写作领域。对于企业而言,企业能够通过用户付费获得更多的收入,成为企业运营网络文学平台的主要动力。这使得网络文学平台一方面会加大编辑审核的投入,减少错别字、语病等的出现,促进平台网络文学作品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会不断优化用户界面,开发更多移动APP的新功能,提升用户阅读网络文学的体验,享受更加优质的内容服务。

     

    作者:任晓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629

  • IP开发:告别简单粗暴,迎来标准化

    IP开发:告别简单粗暴,迎来标准化


     IP从一个“生词”发展到一个行业的“口头语”仅仅用了几年时间。作为影视产业的源头之一,IP的重要性无可厚非,但IP并非万能钥匙,“IP+小鲜肉”的简单粗暴式开发也被市场证明并不可取。

    如何精准评估一个IP的价值?如何让优质IP进行成功转化?上海国际电影节期间,网易文学与艺恩联合举办的“2017中国IP指数盛典”就此进行了深入研讨,双方联合发布的影视IP生态评估体系也试图针对上述痛点提供解决方案。

    既要慧眼识珠也要因材施教

    “2017中国IP指数盛典”上公布的数字显示,仅2016年,IP改编电影的数量占比就达到17.2%,票房占比更是达到了45%。IP的“戏份”虽重,但整个电影行业对于IP价值的评估还缺乏专业标尺,对IP的开发与孵化也停留在简单粗暴的初级阶段。

    在艺恩合伙人、华东区域总经理高文韬看来,一方面,头部IP虽然水涨船高,但很多“腰部”IP的潜力还没有被发掘出来;另一方面,由于电影工业化链条非常复杂,开发面临巨大不确定性。因此,对于IP价值的研判不能仅仅停留在流量上,对IP的开发也不能唯卡司论。

    华策克顿IP中心总经理孙丽也持同样的观点。她表示,华策克顿选择IP时最为看重的是故事本身在情感上是否能打动人,其次才是粉丝、流量等各种数据。

    高文韬进一步指出,对一个优质IP来说,点击量、评论量等数据只是最基础的一部分,还要提取其口碑数据,研究粉丝画像数据,结合分析师团队对内容的洞察与理解在诸多指标之中选取“最优解”,才能让IP开发更契合市场需求。

    因此,影视IP生态评估体系对优质IP的筛选建立在“大数据+专家筛选”的综合维度上,涵盖了IP立项阶段的粉丝转化、改编潜力、题材类型趋势,IP创作阶段的原著改编、背景设置、角色刻画以及IP影视化阶段的主创团队配置、营销策略等各项具体指标。“从前端发现潜力IP,中端加速IP孵化,到后端助推IP变现,为行业提供系统性、标准化的解决方案。”

    网易文学漫画事业部总经理范少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强调,“因材施教”同样适用于IP领域。“影视公司应该善待每一个IP,为其量身打造最适合它的开发方式,而不是简单的‘一锤子买卖’。”

    与目前行业中普遍存在的IP粗暴变现的操作手法不同,网易文学在IP孵化和泛娱乐开发上也有着更为精细化的运作方式。范少卿表示,网易文学在选择影视合作方时最看重对方对IP的重视程度、理解力以及执行力。“我们希望为每个IP找到最合适的开发者,用最快的速度、最佳的方式进行影视化呈现,而不是卖出去后被‘囤’在那儿。”

    现实题材IP迎来“风口”

    在当天的圆桌论坛环节中,与会行业人士普遍认为,脱胎于生活、着眼于实际的现实主义题材作品在IP影视化改编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这一类题材符合主流影视受众的偏好和期待,加上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将会为现实题材IP的百花齐放带来巨大的市场机遇。”范少卿介绍,网易文学现拥有国风中文网、采薇书院两大原创文学网站及网易云阅读、网易蜗牛读书两大移动端产品,注册用户数超过1亿,全版权作品2万余部,其中,现实题材IP占比达到了一半以上,且拥有大量读者粉丝。

    对于最有可能在未来成为“爆款”的IP,范少卿认为一类是创业题材,一类是反映和观照“90后”生存状态的题材,这也是目前市场上相对稀缺的两个领域。

    在范少卿看来,现在整个IP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爆发期,同时也进入到一个相对理性的洗牌期。“不说IP的市场在缩小,而是对IP的评估和运作更趋于理性。这个市场会越来越大,但在内容创作环节会进入到一个大浪淘沙后的精品化阶段。”

     

    作者:李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628

  • 合理使用不是任性使用

    合理使用不是任性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了原则性的“三步检验标准”,即“只能在特定情形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不得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事实上,“合理使用”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限缩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对权利的限缩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其实“合理使用”的各种法定行为多少会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因此立法者根据损害的程度划定了范围,将一些典型的可以容忍的行为纳入豁免范围,而将法定行为模式之外的行为定为侵权。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不但要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必须是“不合理”的。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损害,还包括潜在市场利益的影响。那么,如何确定这种影响的边界,关键在于判断“替代作用”。换言之,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结果导致对他人作品形成市场竞争,最终导致他人作品的市场销售量显著下降和利润显著减少,就不是“合理使用”。

        正因如此,“合理使用”并不是“任性使用”,以英国教育教学领域为例,《著作权法》对该领域中各种“合理使用”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关于个人使用。英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了个人学习或研究,可以复制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但不包括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复制不得使用为公众便利而设置的自动复制机。二、课堂教学中的使用。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复制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但复制必须由教师或学生本人实施,且不得采用影印方式。三、教育过程中的教材汇编。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单位编写的汇编教材,可以收入已经出版的文学、戏剧作品的短小片段,但不能超出限制数量。四、教学活动中的影印复制。为了教学目的,教学单位可以从已经出版的文学、戏剧或者音乐作品中影印复制一些片段,但复制篇幅每季度不得超过该作品的十分之一。

        不难看出,尽管英国同样认可为了教育教学可以容忍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但是仍然从数量、程度、方式和时间上进行了各种严格的规定,力求在最大限度上既保障公众教育的宏观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私益之间的平衡。

        与之相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中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对于合理使用的数量、模式、程度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导致了很多不合理的结果。例如,同样为了保障公民的教育、学习和研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根据国际上的“合理使用”标准,此种情形下的“合理使用”在复制范围上要受到必要限制,即不能“整本复制”。例如在英国,全本复印图书是法律不允许的,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也只能合理使用其中极小的一部分。相比之下,我国实践中的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少量复制”针对的是整个作品被使用的份数,而不是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少量复制”并不排除整本全文复制。正是这一点,使得我国与英国等西方国家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大分歧,也正是这一点,使得很多出版者的权益救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遭遇窘境。例如,很多人认为,以“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目的整本复制一本价值不菲的教材是合法的,而复印的成本往往不到教材本身价格的四分之一,这导致很多学生不再购买正版教材,很多高校周边的复印店因此生意红火,复印店每天能够接到几十本甚至上百本的整本图书复印业务,许多作者和出版社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又感到目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下,无法追究复印者的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较为显著,对于上述问题已经作出了部分回应,例如,对于“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增加了只能复制作品“片段”的限制。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 2017-05-18

  • 别以为电子书没有著作权

    别以为电子书没有著作权


         相比传统的阅读方式,电子书因其不受时间、空间约束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电子书虽以电子产品为载体,其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仍有许多人对此置若罔闻,肆意复制、转载、抄袭剽窃他人发布在网上的文字作品。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近期就办理了一起侵犯电子书著作权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夏龙明未经允许,肆意转载网络文学作品,给创作者和授权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日前,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夏龙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电子书确实受人欢迎,但通常来说,正规的文学网站无论是阅读还是下载都需要付费,因而许多人会去各大论坛上下载免费的电子书来阅读,夏龙明就是其中之一。时间长了,他“敏锐”地发现了商机。2012年11月起,他租用服务器,开始经营一家文学网站,将从各大论坛上下载的免费电子书经过整理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供他人阅读。夏龙明自述,从2012年11月网站经营开始算起,他上传了几千本小说,每天会有三四千读者来点击阅读。

    夏龙明这么费心地经营网站、上传书籍可不是单纯地为了分享,而是想借此挣钱。他在网站上帮商家发布广告,商家根据网站的点击率向他支付广告费用。每天三四千读者带来的点击率自然也为他带来不少利润,至案发时,夏龙明共收取广告费5.7万余元。

    除了每年租用服务器的租金外,夏龙明做的这生意几乎可以称得上“零成本”,但他没有意识到这样“零成本”的生意是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他从论坛上下载的电子书均来源于正规的文学网站,而这些网站都与文学作品的作者签订了《文学作品转让协议》,取得了作品永久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而他未经允许就大量复制、转载,侵犯了文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给正规文学网站的经营造成了很大损失。

    2015年,公安机关在侦查另一起案件时,发现了夏龙明的行径,遂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涉案服务器内存储的978本文字作品有939本与一家取得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公司所经营的文学网站上的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据此,夏龙明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捕。

    承办检察官说,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还处于发展阶段,网络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特别是一些文学网站未经许可规模化、商业化地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甚至演变成一种商业模式。但是,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授权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侵权活动,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童画 陈秋贤 来源:检查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5月31日

  • 商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展出卡通形象

    商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展出卡通形象


    一提到“哆啦A梦(又称机器猫)”,很多人脑海中立刻就浮现出那个蓝色圆头圆脑的小胖猫形象,它是很多人童年的“玩伴”,它的卡通玩偶也深受人们喜爱。近日,江苏镇江潮流广场却因在广场上摆放了15个机器猫的模型,被获得该卡通形象授权的使用方起诉。4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侵犯上海某商贸公司关于“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3万元。

    在庭审中,上海某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潮流广场上公开展示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且摆放地点位于常发广场、万达广场等商圈附近,可以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同时,两家公司还通过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等推送活动信息,也侵犯了他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被起诉的两家公司解释,“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玩偶是从第三方租赁的,为了活跃节日气氛而摆放在了空置场地上。活动中,他们并没有商业推广行为,也没有收取门票等收入。且在开庭前,他们已将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与此次活动有关的信息删除,事实上已经停止了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个被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潮流广场举办卡通人物展,公开展示“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并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发布含有“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活动信息,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侵犯了上海某商贸公司对“哆啦A梦”卡通形象所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具体赔偿数额方面,法院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知名度较高,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广场管理方举办涉案卡通模型展的时间为2016年1月4日至31日,涉及“哆啦A梦”的卡通模型为15个;镇江潮流广场作为商业综合体的性质及其所处地理位置等。最终,综合考虑上海某商贸公司涉案作品类型及其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创作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故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法官提醒,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动漫美术作品,在公开发行之后都享有著作权,“哆啦A梦”“hello Kitty”“小黄人”等形象,虽然随处可见,随处可得,但并不代表大家可以随意使用。商业经营主体在使用这些卡通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之前,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也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著作权授权证明,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511

  • 2016年广东省版权十大事件发布

    2016年广东省版权十大事件发布


     1、广东省发布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调研报告

        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统计最新研究结果表明,2015年,广东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6184.47亿元,比2014年增加493.33亿元,占全省GDP的8.49%,比2014年提高0.1%,2015年全省版权产业保持了9%的增速。2015年广东省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已占到全部版权产业的46%,比2014年占比提高了2个百分点,其中新闻出版广电、软件、设计三个行业的增加值占到了全部版权产业的45%左右,核心版权产业的地位得到凸显。


        广州市2015年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723.16亿元人民币,占全市GDP的比重为9.52%;商品出口额为54.39亿美元,占全市商品出口额的6.70%。行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明显高于全省,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东莞市2015年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505.77亿元人民币,占全市GDP的比重为8.06%;就业人数为61.58万人,站全市就业人数的9.42%;商品出口额为141.41亿美元,占全市商品出口额的13.63%。

        2、广东版权产业展馆完美亮相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粤港澳版权保护交流合作论坛成功举办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主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版权局承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于2016年12月5日-7日在广东·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馆举行。

        广东省版权专题展览采用岭南风格的整体布局,展示板块依次分为展览前言、展览内容、展览后记三大板块。其中,展览前言主要介绍广东省版权局在推动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发展、打击版权侵权等方面的做法与成绩。展览内容板块分为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展示区、展会版权保护工作展示区、版权示范工作展示区和版权社会化服务展示区四个子板块。展览后记板块主要介绍在知识经济时代,广东省版权局致力于版权保护、发展经济的工作展望。版博会展览期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闫晓宏副局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英国知识产权局局长肖恩·丹内利、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于慈珂司长等领导嘉宾亲临广东馆,充分肯定并高度赞赏广东版权所取得的成绩,闫晓宏副局长还亲自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介绍广东优秀的软件公司——珠海金山软件公司。鉴于广东省版权局在本届版博会上的突出成绩,组委会在“金慧奖”颁奖仪式上授予广东省版权局“最佳组织奖”。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也分别设立了分馆,展示本地区版权产业风采。

        展会期间,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版权局)主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香港海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澳门海关协办的以“保护版权,促进创新”为主题的“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粤港澳版权保护交流合作论坛”在广州举行。在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粤港澳版权保护交流合作论坛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梁家丽署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知识产权厅郑晓敏厅长等港澳嘉宾还专程到版博会广东馆参观,对广东版权产业的高速发展表示由衷的欣喜。

        3、软件正版化工作持续推进

        夯实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做好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全省共督办企业164家。在广州举办了全省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培训班、全省省属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培训班,在东莞举办了全省企业软件正版化培训班。

        4、版权社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增作品著作权登记代办机构3家,版权基层工作站1家。2016年全省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126837件,其中一般作品登记35073件,比2015年增加了14726件,同比增长72.37%;计算机软件作品登记91746件,比2015年增长48.48%,全国排名第一。

        5、东莞市唯美文化陶瓷有限公司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

        2016年12月,东莞市唯美文化陶瓷有限公司被国家版权局授予“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

        6、版权宣传活动形式多样、亮点纷呈

        开展2016年“4.26”版权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推动版权“进展会、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与香港知识产权署联合策划制作完成了粤港版权保护公益广告宣传片,并在广东省版权局与广州市版权局共同主办的2016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宣传系列活动期间举行了首发仪式,同时在广东广播电视台、各地级以上市的电视台的黄金时段,以及大粤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网等网站上播出。

        7、粤港两地版权交流活动深入开展

        与香港海关、香港知识产权署于3月及6月在东莞和香港联合举办2016年粤港中学生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交流活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于7月在香港联合组织版权产业企业交流活动。

        8、版权行政执法力度继续加强加大

        组织力量打击侵权盗版,指导各地办理了一批侵权盗版案件,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肯定,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荣获国家版权局2015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集体一等奖。

        开展“剑网2016”专项行动,共查处侵权盗版案件120宗,罚款58.38万元。举办全省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培训班。

        2016年度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绩效考核获得满分并加分,得分并列全国第一。

        9、做好展会版权服务工作

        在第十二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设立版权服务工作站。期间,主会场未出现版权纠纷,实现了“零投诉”;版权服务工作站现场受理作品登记材料275件,现场分三次发放作品登记证书235份。

        在第八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设立版权服务工作站。受理作品著作权免费登记申请828宗,同比上届漫博会增长116%,现场核发《作品登记证书》608件,同比上届漫博会增长137%;实现了连续八届漫博会版权纠纷“零投诉”。

        10、版权兴业工程硕果累累

        新认定广州长堤文化园、广州启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鸿祺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普利诗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信宜市玉器工艺美术产业集群、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文化艺术服务中心、德庆大一家具有限公司等12家“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全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总数达到98家。

     
    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 来源:广东版权网 
  • 网络新闻传播版权保护步入快车道

    网络新闻传播版权保护步入快车道


                 5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的4月26日,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搜索等10家主要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也联合发起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

    新闻作品是新闻媒体的核心资源和宝贵资产,而现下,未经许可随意转载使用新闻作品的现象十分普遍,维权则面临举证艰难,成本高昂赔偿极低的局面,导致不少媒体人感言,传统媒体辛苦种草,却肥了新媒体的羊。更有甚者,为博眼球篡改标题和内容,使得社会舆论被误导,媒体的公信力被挫伤。

    从这一角度来说,网络的快速发展,某种意义上也正在“倒逼”相关方加强对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视,促使其正面应对互联网对原创作品规范化传播的巨大挑战。

    版权观淡薄成常态

    近几年来,虽然网络的普及与发展,手机上微信公众号及各类APP软件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主要阅读方式。而在各类阅读媒介中,“今日头条”因其基于大数据应用而根据阅读者兴趣习惯推送各类新闻,用户规模已高达4.5亿以上。据记者了解,作为较为主要的网络新闻平台,今日头条曾表示要拿出两亿元拨款扶持原创自媒体,但实际上,在运营过程中,今日头条在处理版权问题时却频频遭到质疑。自2013年起,包括新京报网、《广州日报》《长沙晚报》等各类媒体都曾因版权侵权与今日头条发生纠纷。今年4月,腾讯和搜狐又均以涉嫌侵犯其所属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诉至海淀法院。5月2日,南方日报社发布反侵权公告,称2016年至今,今日头条客户端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版权作品近2000条。

    调查显示,目前,网络侵权行为的被举报率只占全国违法统计举报率的3%左右,新闻作品则处于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很多作者和读者面对侵权更是习以为常。英国一家知名杂志曾经对这一现象进行过细致的研究,结果表明,越来越频繁的侵权现象不仅会导致新闻数量的减少,也会严重影响新闻作品的质量。

     

    被鄙视的付费转载要求

    对于当下最热门的网络传播方式——微博、微信的原创作者来说,转载授权或付费转载则面临着更大的困难。曾经,自己的作品被铺天盖地地转载,既是对于稿件质量的肯定,更是社会传播及价值实现的极佳方式。对于媒体人来说,互联网给予作品的巨大影响力也可以看做是对自身工作的褒奖。但是,随着行业发展后深度内容的逐渐缺失,“一篇文章万人转载”却在不知不觉间侵蚀了原创者的原动力,不产生版权价值,网络内容生产的良性生态正在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困局。

    据自媒体《光谷客》介绍,其撰稿人自己采写的原创文章《武钢减员5万人背后,一个普通钢铁家庭的命》在网络上发布以后,共有74家各类机构自媒体等联系授权转载或者直接转载了该文,并产生了多个10万+。但同时,包括搜狐、今日头条、网易、新浪等众多全国知名新闻平台和媒体网站却开始在并未著明出处及作者来源的情况下直接转载。而即使是提出了转载申请,也仅有一家自媒体支付了66元的费用。对此,作者老久无奈地表示,“原来,内容原创者提出收费要求竟然会被鄙视。”而老久所面对的,显然只是当下网络文字生态中颇具典型性的一种现象。

    行业自律为保护新闻版权提供机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每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版权纠纷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而网络版权纠纷案件更占版权案件的六成以上。对此,中国文字著作协会张洪波总干事对记者表示,这一现象透露出行业自律及行业内部出台版权细则及规定的重要性,以行业的自治能力弥补法律建设中的空白和不足的部分,这就使得行业协会的意义凸显出来。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9 年,美联社即推出过“新闻注册系统”,建立了依据新闻传播者或是新闻著作权人需要而统一管理的新闻注册系统。对比美国,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的成立,也可以看出行业内部对于整合新闻媒体版权共享、监控交易网络平台,合力破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题等方面的努力。

    “哪些新闻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时事新闻,可以合理使用,如何面对新媒体的免费转载使用?如何利用新媒体的商业模式实现自己的价值?如何与新媒体开展内容合作,实现融合与共同发展?这些问题急需厘清。”张洪波对记者说,与等待国家版权局做出详细界定相比,行业自身的监控、管理实际上更加有助于互联网版权问题的处理。他进一步指出,很多传统媒体的版权声明千奇百怪,很不规范。这些问题都是传统媒体在网络时代面临的迫切问题。

    张洪波建议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探索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搭建双方认可的平台机制,即无论传统媒体、广大作者,还是新媒体,将已发表作品在该平台备案、公示,并接受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依照现行著作权法制定的转载版权规范和转载付酬标准,收益分成机制,双方授权平台转付稿酬和监督侵权,这应是解决这一乱象比较现实的选择。“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本应作为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版权使用的基本原则。记者获悉,联盟成立后,对于《著作权法》的修订研讨工作,媒体融合后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都将陆续有所进展。可以预期,联盟今后的发展,或可向著作人与网络媒体接轨的平台建设方向做出努力。

    个人遭受侵权怎么办?

    既然目前尚缺乏公平、权威、通畅和有效的版权授权平台。授权机制的不畅通,自然会影响到作品的传播效率和版权服务水平。而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又降低了侵权门槛,网络内容传播由专业化转向大众化,使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也面临一定难度。对于个人来说,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不成正比,更直接影响后继优质内容的创作与开发,制约着网络内容产业的发展。那么,对于一个草根公众号来说,如何更为实际地保障自己的原创新闻作品呢?

    对此,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岩对记者表示,如果遇到原创公众号内容被侵权一类的情况,第一步应该通知腾讯,可以按照公众号的投诉程序进行,也可以发律师函,通知腾讯删帖;第二步,找侵权人赔偿或者要求赔礼道歉。但是实践中会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如何找到侵权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侵权人必须是明确的;再如,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失。比如侵犯了作者署名权情况下,遭受了多少损失也是比较难以证明的。王岩说,这两个步骤对于网络侵权作品主张权利来说,是最主要的两步,如果追讨赔偿面临难度较大时,实施第一步,阻止其传播则较为切实可行。

     

    刘洋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5月8日

  • 我国数字音乐收入增长明显

    我国数字音乐收入增长明显


              近日,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2017全球音乐报告》,为全球数字音乐产业发展带来利好。报告显示,全球录制音乐市场在2016年增长了5.9%,为1997年国际唱片业协会开始跟踪音乐市场以来的最高涨幅,总收入达157亿美元。数字音乐首次占到半壁江山,其中,流媒体音乐收入激增60.4%,抵消了下载收入和实体收入下滑。

    发展中的音乐市场尤其令人关注,中国市场得益于贸易、技术、新的政府政策和文化改革等多种因素影响,被业内人士认为将可能与世界上最大的音乐市场比肩。报告显示,去年中国录制音乐收入增长20.3%,数字音乐市场逐渐向付费转变,流媒体音乐收入上升了30.6%。

    从盗版到正版

    与《2017全球音乐报告》几乎同期,国家版权局发布了《2017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后者提供的数据同样印证了我国数字音乐的快速发展:2016年,中国网络音乐产业行业规模突破150亿元,相比2006年增加了10倍。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流媒体助推了发展中音乐市场的上升。以新成立的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为例,其拥有QQ音乐、酷狗和酷我三个流媒体音乐平台,付费用户数量超过1500万,按交易额估算的市场份额超过70%。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副总裁吴伟林表示:“我们访问音乐的月活跃用户数量实际上已经超过6亿,这意味着,即便订阅用户数量为1500万,我们的订阅用户转换率仍不足3%。而相比之下,其他国家的其他服务的转化率高达20%至30%,所以只要市场情况继续改善,盗版问题逐渐被遏制,我们认为机会和增长潜力并存。”

    业内人士认为,对盗版打击力度的加大,加上对音乐价值态度的改变,是中国继续走向可盈利的合法商业模式的关键。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并通过“剑网”行动等专项整治措施,对数字音乐等盗版多发领域进行重点监管。各数字音乐平台通过购买独家版权、转授权,建立起各自的版权库,进而带动了数字音乐的全面正版化。

    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向记者表示,因为受盗版困扰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国录制音乐收入尚未进入世界排名前十,但是从这几年发展趋势看,中国录制音乐收入排名从2015年的全球排名14上升到2016年全球排名12,重振了整个音乐产业发展的信心。

    从免费到付费

    目前,国内数字音乐已基本形成了腾讯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等几大平台的格局。对于从业者而言,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培养用户付费习惯,建立盈利商业模式更为关键。

    音乐在很长一段时间被认为理应免费,改变国内用户这一习惯需要时间,为此,目前各大音乐平台依然提供免费流媒体服务,但同时也在区分付费和免费服务,以突出付费订阅的优质。比如为了鼓励用户付费,平台会提供一系列的定价等级,另外,还会赠送独家内容、演唱会门票,甚至游戏礼包等。

    《2017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指出,美国网络音乐产业稳定增长的驱动力依赖流媒体付费音乐,中国也在向流媒体付费音乐探索转型,并依托用户基数放大升级效用。业内人士分析,要提升用户的买单意愿,需要提升音乐的复合性,更多与音乐人运营、粉丝娱乐等产业链环节结合起来,为此,国内数字音乐平台都不再局限于平台环节,而是延展到整个音乐产业链。

    实际上,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是全球数字音乐产业共同面临的问题。截至2016年底,全球共有1.12亿付费音乐流媒体订阅用户,推动了流媒体音乐收入激增 60.4%,数字音乐收入首次占到50%。但报告同时显示,虽然音乐市场收入在增长,但产业发展的增长与回馈给音乐创作者、投资者的收入严重不对等,这一“价值差距”是音乐产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威胁。为了保证对创作的回报,世界各地大厂牌、独立厂牌和合作方力图打造以流媒体和订阅服务为基础的新产业模式,共建一个能够回馈权利人的合法商业模式。

     

    刘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755

  • 版权保护需要立足网络特性

    版权保护需要立足网络特性


     最近,《人民的名义》迎来大结局,不少人在回味剧情的同时,对热播期间发生的样片泄露事件同样记忆犹新。近些年,不少优秀影视作品都曾经历版权流失的切肤之痛,可谓防不胜防。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为何困难重重?应采取哪些新的应对措施?版权制度如何适应互联网传播?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实际上,从早期在线下制售盗版书、光碟和录音带,到今天在线上点点鼠标、敲敲键盘,就能轻松完成对他人智力成果的复制、传播甚至抄袭,侵犯版权的困扰由来已久。比如有红极一时的网络小说,竟是借助专门的网络数据库搜索拼接而成;有些拥有海量用户的媒体平台,自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既没获得授权也不标明来源。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促进知识与信息快速流动的同时,也为不劳而获者打开方便之门。

    伴随侵权门槛降低,维权成本不断高企。由于技术的隐蔽性,不少原创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使胜诉,侵权人可能也早已赚得盆满钵满,权利人的损失难以挽回,甚至因为诉讼成本较高,部分原创者和版权人直接放弃了依法维权的机会。现实的困境警示我们:依靠法律诉讼、强调事后追责的传统方式,尽管可为互联网版权纠纷提供终极解决方案、划定不可逾越的底线,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也难以满足互联网时代对效率的追求。

    可喜的是,在许多领域,保护网络版权有了新的尝试。刚刚过去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人民日报社等10家主要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合力破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题,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更进一步,信息时代的版权保护需要依托互联网本身的独特性,形成立体的规制思维。

    今天,互联网程序和应用如何开发设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生活的规则。将版权保护理念融入技术的开发设计中,已成为维护原创者与版权人利益的重要渠道。比如微信公众号推出的原创功能:一旦作者给文章设置原创,系统就会通过内容比对精确识别那些复制和转载的文章,并用前者强行替代后者,以保证文章独此一家。这样不仅效率更高,也起到了预防式保护的效果。换句话讲,技术架构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开辟出新的可能。

    然而,强调版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忽视版权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防止“我辛苦种草,你免费放羊”的尴尬又不妨碍开放、共享、流动的互联网精神,如何化解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新型传播方式与现有版权制度的冲突,需要更为灵活包容的政策措施,在保障原创者、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互联网开放、共享的内生动力预留空间。

    “知识产权是一种文化。”版权制度背后,是鼓励创新、推崇理性思考、赋予知识以尊严等更为本质的价值追求。划定法律边界,以技术设计提升版权服务水平,以制度安排平衡各领域创新者的利益,才能为全社会的知识积累与进步增添不竭动力。

     

    作者:彭飞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752

  • “IP反向定制” 并非文化创新

    “IP反向定制” 并非文化创新


     近日,一部有当红小生参演的大热IP《思美人》,被火速改编为80万字的小说,引起业界关注。有人称之为“IP的反向定制”。这确实是大热IP的另一条变现之路。游戏、影视、小说……文化产业的无缝切换,将IP的“一鱼多吃”演绎得淋漓尽致。

    “IP的反向定制”并非国人创意,国外大量经典游戏影视IP都有了同名改编小说,也已由各大出版社翻译并引进,且大多叫好又叫座。正是基于这个现实,乐观者预言:“IP的反向定制”说明纸质书籍的出版业没有走向衰落,而是在积极探索新的方向。

    不过,就像看到10万+背景下的范雨素走红,就误以为文学和诗意从APP里扑面而来一样,这终究是个误会,并不能当真。一来,所谓的“IP书”大抵是改写或改编。二来,出版业的困局或者新媒体的凋敝,说到底还是“内容为王”的规律在发力。没有好的内容做灵魂,充其量只是“翻印”;蹭热度的“IP书”纵使大卖,亦不过是文字的炫技,而不是文学的分野。

    值得肯定的是,“IP反向定制”等思路,确实为文创产品变现找到了新的空间。只是,产值与价值、快感与情感不能直接画等号。换言之,命题作文式的“IP反向定制”和文化创新还有很远的距离,出版业不应据此盲目乐观。

    文化当然要食人间烟火,只要没有悖逆公序良俗,对圈钱的风口、变现的通道无须吹毛求疵。不过,站在“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的角度来说,中华文化传承和中国文化产业还有很远的路要走。IP在赚钱的同时,也应有使命的认知与担当。

     

    作者:邓海建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75月2日

  • 网络自制内容变现需把好质量关

    网络自制内容变现需把好质量关


               3月30日,搜狐视频联手德云社在京举行发布会,宣布双方将合力打造都市情景网络剧《林子大了》。发布会上,搜狐集团董事局主席兼CEO、搜狐视频CEO张朝阳对该剧寄予了厚望,希望该剧能成为继《Diors Man》《爆笑先森》后的又一热播自制喜剧。而在此之前,搜狐视频已推出了多部获得较好口碑和流量的网络自制内容,如《法医秦明》《亲爱的,公主病》《无心法师》《他来了,请闭眼》等。打造高水平、高质量的网络自制内容,已成为搜狐视频的重要布局。

    其实,不单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优酷土豆、乐视视频、爱奇艺等视频网站近两年来均发力网络自制内容,并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网络自制作品,各家网站在此类内容上的竞争不亚于前几年对正版影视剧等资源的抢购。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庞亿明分析,在版权采购费不断攀升的当下,视频网站精细化打造网络自制节目力求差异化的竞争策略已初见成效,未来,还需在确保内容品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这些内容版权进行开发。

    打造特色自制节目

    今年第一季度,各家视频网站均推出了网络自制内容代表作,这其中既有古装类武打剧,如爱奇艺推出的新版《射雕英雄传》;也有玄幻类爱情剧,如搜狐视频打造的《屏里狐》;还有自制综艺节目,如乐视视频自制的《单身战争》等。这些作品题材丰富多样,各具特色,并在首播时段给播出平台带来较大的流量。按照这些视频网站的计划,接下来的三个季度,他们都将有更多的自制内容与观众见面。

    搜狐视频提供的资料显示,其还将继续制作高质量自制节目,重点打造“现象级”作品以吸引更多“网生代”年轻受众。这些作品中既有系列作品,比如《Diors Man 5》《法医秦明2》等,也有新制作,如《端脑》《器灵》《画心师》《超级小郎中》等,题材覆盖玄幻类、穿越类、言情类、青春类等。

    今年第一季度,乐视视频的表现可圈可点,推出的网络自制综艺节目《单身战争》播出5期,全平台播放量就超过5亿,微博相关话题阅读量超过4亿,成为网络自制综艺节目中的一匹“黑马”。在乐视视频总裁高飞看来,《单身战争》仅是开始,乐视视频在2017年将迎来自制内容的全面“爆发期”。据悉,乐视视频自去年开始逐步减少内容版权采购,专注网络自制节目,将把超过70%的资源用于打造自制内容和自有版权。

    爱奇艺在内容自制方面也有不俗的表现。据爱奇艺首席内容官王晓晖介绍,2015年12月起,爱奇艺就启动了iPARTNER合伙人计划,整合自身生态资源优势,联合投资方、广告主、内容孵化机构等,共同打造原创网络自制内容。截至今年3月底,爱奇艺的自制内容已覆盖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综艺、脱口秀、游戏、资讯、纪录片、体育等多个领域。此外,优酷土豆、腾讯视频等也在第一季度推出了多档热播自制节目,部分作品网络播放量也屡创新高。

    深挖自有版权价值

    如今,视频网站都加大了网络自制内容的投入力度,在渠道、人才、资金、发行和宣传等资源上给予较大倾斜和支持,这与视频网站行业发展初期在自制内容上的“弱投入”形成了鲜明对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视频网站版权采购负责人透露,在当时,虽然各家视频网站都推出了一些自制内容,但大多是为了丰富自己的业务板块,并没有期望可以从中获得显著收益,所以制作并不精心,甚至是粗制滥造,因而反响平平。

    随着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价格的高涨,视频网站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估自制内容的价值,希望通过打造自有版权,掌握话语权。“从2014年起,多家视频网站纷纷提出要重点打造网络自制内容的口号,并进行了诸多尝试。一些视频网站同专业的团队或影视公司等合作,在选题策划、资金投入、演员聘请、节目拍摄以及后期制作、宣传和发行上实现优势互补。同时,有些视频网站还重金打造自己的内容自制团队,培养相关人才,孵化创意和作品等。”庞亿明介绍。

    得益于视频网站的重视和较大投入,网络自制内容逐渐摆脱粗制滥造的状态,题材越来越丰富多样,制作也越来越精细化、精品化,部分作品的质量不亚于“上星”播放的节目。此时,视频网站的身份开始从平台方转向内容提供方,有的内容不仅输出到电视台,甚至还输出到东南亚等海外市场。“在这一过程中,视频网站的优势体现出来且收获颇丰。一方面,视频网站借助现有资源,以较低的成本增加了作品的曝光率,大大提升了广告交易和作品的版权变现几率;另一方面,得益于用户付费习惯的培养以及作品或演员的号召力,视频网站借助差异化排播带来的用户付费观看商业模式开始受到业界认可。在增加用户粘性和视频网站差异化竞争能力的同时,优质内容的变现能力逐渐增强。”庞亿明分析,如果说2014年是网络自制内容的元年,经过2015年和2016年的探索和积累,从2017年起,未来几年将会是网络自制内容的集中爆发期,自制内容将成为视频网站的主要营收渠道之一。她也同时指出,未来,视频网站更应重视把控内容质量,向更加精细化方向发展。比如,通过对现有用户等资源的深度挖掘,借助大数据分析把握用户对内容的偏好,有针对性地开发高质量作品,挖掘更多样的变现路径,以获得更大的商业价值。

     

    作者: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7410

  • 出版社能否自由出版“傅雷家信”——独家解析《傅雷家书》版权关系

    出版社能否自由出版“傅雷家信”——独家解析《傅雷家书》版权关系



     律师声明中的 三确权三警告

     

     事件起因 《傅雷家书》的版权问题是近段时期出版界及版权界一桩颇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傅雷次子傅敏起诉了多家出版社,状告其侵犯《傅雷家书》版权。此外,傅敏委托的版权代理公司及律师接连发出声明,严肃警告:《傅雷家书》并未进入公有领域。

     傅雷及夫人1966年去世。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其作品的保护期截至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说自2017年起,傅雷及夫人的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出版社可以自由出版,不需获得许可、不需支付许可费。因此许多出版社早就做好准备,预备抢占先机。可傅敏的起诉及律师声明,给这些出版社当头一棒,让出版界及版权界一片哗然。

     2017年2月14日傅敏在媒体上发出了律师声明,确认了3个权利,警告了3个事项。3项权利分别是:1.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夫妇每一封完整家信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其次子傅敏保护。2.《傅雷家书》中楼适夷的代序,金圣华中译的全部家书外文注译,傅雷夫妇给儿媳弥拉的英法文信的中译本,傅聪所写家信,均未进入公有领域。版权由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买断。3.《傅雷家书》是汇编作品,傅敏是版权人,享有完整著作权,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法律声明以此为基础,还有3个警告:1.他人以部分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夫妇家信选编而成的“家书”,不能直接以《傅雷家书》书名出版,否则构成对傅敏编《傅雷家书》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傅敏有权保护。2.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任意摘录《傅雷家书》和傅雷致杰维茨基和梅纽因信件中译本,擅自编入其他出版物,如:傅雷谈艺录,傅雷谈文学、谈绘画、谈音乐、谈人生等汇编作品。3.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已买断了傅雷致杰维茨基和梅纽因全部信件的金圣华中译本版权,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选编出版。

     这份律师声明对于《傅雷家书》的3个权属确认,以及3个侵权警告,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这取决于《傅雷家书》的版权权属及权利范围。由于《傅雷家书》在文化界及出版领域都有很大的影响,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比较复杂,在近两年进入公有领域的名人作品中具有典型性,值得认真剖析研究。

     

     从一本书到系列图书

     

     1981年,《傅雷家书》由三联出版社推出,引起出版界的关注。面世至今,《傅雷家书》曾由三联书店、辽宁教育、天津社科、江苏文艺、上海译林等出版社先后出版。除1981年的版本外,近几年出版了一系列新书。如《傅雷家书(学生版)》《傅雷家书(新课标本)》《傅雷家书(我们如何做父母)》《傅雷家书(与傅聪往来信)》《傅雷家书(深度阅读)》以及《傅雷家书(全编)》等,所录书信因主题不同,各有所侧重和区别,也有许多重复。傅敏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曾说:“《傅雷家书》已经约定俗成为家书精选本的书名,之后版本也就不便改名。今后,还将从更多角度、更多层次挖掘傅雷家信,并且都会使用《傅雷家书》这个名称,使《傅雷家书》成为我国著名的品牌畅销书系列。”

     《傅雷家书》从一本书发展到一个系列,从单一文本到多角度开发。这在感情上看是可以理解的。后辈希望在光大父辈的精神遗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该份精神遗产不被曲解。由傅敏担当此任,合乎情理。从品牌营销的角度看,更是有战略眼光,出版也是激烈的商业竞争,形成品牌意味着商业上的成功进一步扩大。从法律的角度看,攻守的范围都得到扩大,可以有更多的可能性来主张权利和法益。

     但是,在遇到具体纠纷的时候,这也使得法律的界定和适用更加复杂微妙。比如,当律师在法律声明中发出“三确权+三警告”时,针对的究竟是某一本《傅雷家书》,还是全部《傅雷家书》?该份法律声明,乍一看,是针对一本特定的书,仔细琢磨,针对的是一系列书,声明没有明说,或许自身认识上也有疑虑。

     

     《傅雷家书》中包含的作品及权利

     

     《傅雷家书》作为系列出版物,现有十几种,未来还将有更多主题的图书出现。但傅雷及夫人、子女写的信件,总量上是固定的。《傅雷家书》系列,无论服务于哪个主题,总是从那些信件中选录的。从现有系列出版物看,每一种《傅雷家书》,都包含了几个方面的内容:1.傅雷及夫人写给傅聪的信件。2.傅雷及夫人写给傅聪夫人的信件(译文)。3.傅聪写给傅雷及夫人的信件。4.楼适夷所写序。5.有的书还有傅敏所写的后记。6.有的书配有傅雷家庭生活照。7.傅雷信件中夹杂一些英、法文单词,由其生前好友翻译,有些人名和事件,由该好友予以注释。

     现在逐一来分析这些内容或作品涉及的作者及权利。(见下表)

     

     

     

     傅雷及夫人写给傅聪的信件,作者为傅雷或夫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傅雷及夫人写给傅聪夫人的英、法文信件,自2017年1月1日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但这些信件经翻译成中文,成为演绎作品,中文译者的著作权利还在保护期内;傅聪写给父母的信,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楼先生所写序,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傅敏所写后记,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书内照片的版权,取决于照片的摄制者,目前相关信息不足,无法分析。

     英、法文单词的翻译和注释,有没有版权呢?《傅雷家书》中所夹杂的外文单词,多的是专业名词,比如钢琴曲曲目、著名钢琴家;也有一般词语的,比如elegant、discreet等。这些单词互不勾连,比较零散,翻译既是基本意思的直译,数量上也较少,没有形成新的内容表达,很难说能构成作品,令翻译者享有著作权。《傅雷家书(学生版)》有注释约80条,注释都非常简洁客观,多是对信中涉及人物的简要解释(如第43页注1:钱伯伯即钱钟书,傅雷夫妇挚友),也有对某事过程的简述。就人物注释来说,只是极为简要地描述客观事件,很难有独创性。

     傅敏将上述几项作品及相关权利,分成两部分,采取分而治之的版权管理办法。2017年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傅雷夫妇给傅聪的信,及给傅聪夫人信的外文版),兄弟二人约定其著作权由傅敏继承管理;其他部分(楼适夷序、傅聪信、给傅聪夫人信中译本)由一家名为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买断。

     截至目前,傅敏就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2017年以前主要针对傅敏作为傅雷及夫人著作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2017年以后,如果使用了楼适夷序、傅聪信、傅聪夫人信中译本,可以确定构成侵权。由于这部分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版权,已由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买断,则从法律关系上看与傅敏无关。

     

     《傅雷家书》汇编作品的权利

     

     傅敏这样的安排,是否意味着2017年以后,《傅雷家书》的相关版权与他无关了?

     从上文提到的律师声明看,这样的安排另有深意。律师声明第3个要点明确宣告:傅敏是《傅雷家书》的汇编者,享有《傅雷家书》完整的著作权,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这实际上是把《傅雷家书》与书中收录的傅雷家信区分开来,强调《傅雷家书》是独立于傅雷书信的另一作品。这一点必定把许多人的脑子都搞乱了。

     《傅雷家书》各个系列的多数作品,都署名“傅敏编”。傅敏对傅雷家信进行了选择、删节、编排,不同版本间主题不同,选择有异。此种汇编行为,在著作权法上也是一种“创作行为”,所编就的作品,加入了汇编者的特殊表达,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独立性的新作品。著作权法上统一将此类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者同其他作者一样,享有包括4项精神权利和12项财产权利在内的全面著作权。律师声明中的“完整著作权”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从汇编作品的角度看,傅敏就其所汇编的一系列《傅雷家书》,都享有著作权。

     确定和强调傅敏作为《傅雷家书》汇编作者的地位,在法律上的直接意义是,傅雷及夫人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傅敏编的全部《傅雷家书》,他人未经许可,依然不得复制、发行,更不得重印、翻印。对于《傅雷家书》,傅敏在2017年后仅许可上海译林出版社出版。

     对于特别想出版傅雷家信的出版社来说,在傅敏编《傅雷家书》系列之外,自己另行选择、编排,形成新的作品,会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汇编他人尚在保护期的作品,需要征得许可,获得授权,支付使用费。汇编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则不需许可不必付使用费。在傅雷作品保护期内,傅敏不许他人汇编傅雷家信,这是他的权利,无可厚非。进入公有领域后,各出版社都可以在尊重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前提下,自由选编。

     

     汇编作品与保护完整权

     

     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傅雷家信,另行选择、删节、编辑,是否还可以用《傅雷家书》这个书名?毕竟所选编的书信的确是傅雷家书,况且该书名已经深入人心,自带强大的识别功能。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这4个字构成的短语,由于过于短小,并没有完整的意思表达,尚不构成作品,也就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傅敏作为《傅雷家书》的汇编者,对此四字短语不能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权。

     但是,律师声明上说了,别家编的书,不得以“傅雷家书”为书名。这条声明管用吗?结合《傅雷家书》已经从一本书变成一系列,并且在图书出版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他人以“傅雷家书”为名汇编傅雷家信,是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细节披露才能作出判断。另外,判定某一图书系列或一个书名是否构成知名商品或者其名称,中间还有许多证据和论证的路径要走。

     从著作权的角度去分析,可能来得简单明快一些。所以,律师声明中3个警告之一便是:不能直接以《傅雷家书》书名出版,否则构成对傅敏编《傅雷家书》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简单地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会影响对作品所要表达的情感、思想和内容的理解,导致作者的声誉受到贬损。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傅敏是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的汇编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是,汇编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体现在什么地方,边界在哪里?汇编者如果没有改变书信的内容,只是改变了书信的数量和顺序,是否构成对原汇编者所要表达的思想的歪曲篡改?选择了与傅敏编《傅雷家书》不完全一样的傅雷书信,在何种意义上可能构成对于作品的歪曲与篡改,影响读者对作品的认识理解,进而贬损傅敏作为汇编者的声誉,这些还需要通过具体的个案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傅雷先生的作品是几代人的精神财富,进入公有领域后,将在更大范围内泽被后人,这正是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保护期限及公有领域作品的意义所在。由于各方力量的介入,《傅雷家书》的版权关系变得复杂,这值得出版界、版权界关注和讨论。合理界定版权的边界和权利的范围,对于公有领域作品的出版、发行和传播,善莫大焉。

     

     

    作者罗向京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 2017330

  • 国家版权局:未经授权的网络影视剧越来越难看到

    国家版权局:未经授权的网络影视剧越来越难看到


    随着网络剧的流行,国家加大了对线上影视作品的监管力度。3月26日,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属中国经济年鉴社联合腾讯社会研究中心发布创意者成果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前些年在网络上可以随时观看一部未经授权的影视剧,这两年越来越不方便看到,因为没有经过授权,不付费就看不到,版权保护的环境越来越好。

    于慈珂说:“国家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在这个创新的主题中,越来越关注文创。其实,在文化行业无论它被叫做文创、创意产业或者是创意经济,其基础和核心就是版权。”

    这几年有一个词非常热,叫做IP。在文化领域、文学艺术领域,IP主要指的是版权。无论是从创作者、权利人还是从企业、社会各个方面,版权越来越被看重,这是因为版权的价值越来越重要。对于创作者来讲,版权意味着他的创作不仅受到了保护,还会引出更多的看法和更多的衍生品,所以版权的价值对创作者来说如生命线般重要。

    对全社会来讲,无论是经济的角度还是其他的角度,版权的价值越来越大。

    这些年国家版权局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产权保护的要求来实施严格的版权保护;另一方面在保护线下版权的同时,把更多的注意力和更多工作重点放在了网络版权的监管上。

    于慈珂表示,国家版权局已经连续12年和公安部、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2017年已是第13个年头,该专项活动名为“剑网行动”。

    通过“剑网行动”效果来看,无论是从网络的影视版版权,还是网络音乐的版权、文化的版权方面看,网络的版权秩序都在持续好转,网络版权的生态也在比较好地建立中。前些年在网络上可以随时观看一部未经授权的影视剧,这两年,估计是越来越不方便看了,因为没有经过授权,不付费就看不到。由此可见。版权保护的环境越来越好。

    对于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是2015年“剑网行动”的重点。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一个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通知,从而加大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力度。各大网络运营商,包括腾讯音乐在内,都积极响应。也同样是从那一年开始,网络音乐的生态有了比较大的好转,于是在这个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推动了转售权和付费的方式。从2016年开始,各大网络音乐的平台已经开始盈利,而且盈利的状况持续在上升,这是比较好的一个现象。

    除此之外,国家版权局不仅对一些网络传播的作品进行规管,同时还对网络传播的手段加大了整治力度,包括网络存储(云盘)、APP等等。在网络版权的秩序方面,版权保护环境不仅越来越好,而且在持续好转中。这种持续的好转,就为网络方面文创价值的提升和网络各种作品的传播价值挖掘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

    在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同时,国家版权局还在推动版权产业的发展,版权产业的核心部分相当于文化产业或文创产业。通过保护推动产业的发展响应国家号召,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工作。

    于慈珂表示,2014年中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是7.28%,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局要发布2015年的数据,相信贡献率也会有所提升。

    于慈珂认为,版权保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相信在各界共同努力下,版权保护的水平会进一步提升,无论是在网下、还是网上,版权保护的新生态也会建立起来,版权保护的环境会持续地好转。

     

    作者:高素英 来源:《财经》新媒体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6日

  • 广州捣毁3个非法复印窝点 收缴一批非法出版物和作案设备

    广州捣毁3个非法复印窝点 收缴一批非法出版物和作案设备


          近日,由广州市“扫黄打非”办指挥,联合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等单位统一行动,捣毁了市内3个非法复印窝点,收缴作案复印设备7台,非法出版物一批,其中涉境外非法出版物116册,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这是今年广州市查处涉及非法复印盗版出版物的首宗案件。

    去年年底,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根据线索,发现海珠区怡乐路一带有复印店复印涉境外的非法出版物,并出售非法的历史、野史书籍,相关部门随即介入。

    该案涉案人员十分狡猾,经常变更作案地点,还采取网络接单、小批量、多品种、按顾客需求等多变方式进行交易,给执法行动带来不小难度。经过公安、文化执法部门的努力,最后锁定嫌疑人近期已搬迁至番禺区南浦一带继续作案。随后,公安、文化执法部门联合行动,一举端掉了该非法复印黑窝点。

    记者获悉,市“扫黄打非”办今年将继续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在去年查办“12·23”“12·28”“4·27”“5·31”“8·12”等多宗盗版教辅教材案的基础上,继续重拳出击,深挖窝点,快速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网上网下涉政治性、有害出版物“黑窝点”。落实国家、省的“扫黄打非进基层”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健康文化进社区、进学校的有效工作,将“扫黄打非”工作向基层延伸、扎根,进一步净化广州地区的文化环境,为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营造环境,也为广州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稳定尽智献策、主动作为。



    记者:何道岚 通讯员:黄中东 来源:大洋网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2日

  • 评引进综艺节目屡遭版权纠纷:与其被迫更名 不如自主创新

    评引进综艺节目屡遭版权纠纷:与其被迫更名 不如自主创新


     3月初,从荷兰Talpa公司获得“中国好声音”版权的唐德影视公司发布公告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裁定包括《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属于原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所有。

    半个月后,剧情直转急下。3月15日,《中国好声音》此前版权拥有及制作方灿星制作公司发出声明:经证实,香港仲裁庭并未从中国法律角度对节目名称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裁决。

    这就意味着,《中国好声音》的国内版权尽管易主,但是“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名称的归属并未尘埃落定,有待法院的依法判决。

    事实上,最近两年来,中国收视率排名前列的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等不得不更改名称播出,今年新一季的《奔跑吧!兄弟》虽未开播,也已经有确切信息表明节目更换了全新的名称。

    综艺节目改名,其实无外乎版权纠纷、相关政策、规范用词这三个原因。

    一位电视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中国好声音》节目更名值得关注的是,其放弃了购买国外电视制作机构推销的节目模式,转而进行原创研发,制作知识产权属于中国的全新节目,但却因境外模式方限制,无法使用自己命名、自己打造多年的节目品牌。

    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共同养大了《中国好声音》这个“人气IP”,却要拱手让人,这背后涉及法律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尹锋林以《中国好声音》节目为例指出,外方Talpa公司向国内企业提供的仅仅是初始创意和实现创意的方法,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这些内容的大部分并不能获得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的保护,但Talpa公司却通过复杂的合同条款设计,主张拥有国内企业在模式合作期间创造的所有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国内综艺市场竞争太过激烈,拿来主义者众,而真正耐心做研发的人却屈指可数。据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开始,国内综艺界盛行引进海外模式,在国内电视台与网站播出的节目中,与国外版权合作的节目这一年共计63档,在全国的综艺节目中占比达90%。

    购买国外版权比较方便,获得收视成功的几率也比较大,但如今看来也不是没有风险的。《中国好声音》无疑是“风险”的代表。

    去年,荷兰Talpa公司与灿星公司在续约一事上,因上涨的模式费用发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此后版权另有归属,《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却被迫改为《中国新声音》,节目制作模式也随之发生改变。

    国外版权方坐地起价,模式费用攀升,这是国内众多现象级综艺节目有过的遭遇。既然引进外国版权是一枚“定时炸弹”,那就迫使国内电视制作公司与卫视平台投入资金、人力去做节目的原创研发,这也需要它们有接受市场检验的勇气和决心。

    鼓励原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先行一步。去年6月,总局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一方面支持鼓励自主原创节目,要求各广播电视机构把节目原创作为自主创新工作的核心,另一方面规定省级卫视将每年最多新引进一个境外版权的节目。

    《中国好声音》的这场尚未了结的纠纷,警示着国内的节目制作公司,如果一味地借用国外的模式,那么最终只能为外国公司做嫁衣。只有原创节目模式,才是未来任何一家成功节目制作单位或卫视平台的基础和长久之计。

     

    作者:陈俊宇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0日

  • 版权战落幕盈利赛打响 网络音乐平台“造血”忙

    版权战落幕盈利赛打响 网络音乐平台“造血”忙


     看完节目到音乐软件下载歌曲——随着音乐类真人秀节目的风靡,这样的听歌模式成为不少观众的选择。不过,越来越多的音乐发烧友发现,很多歌手的歌曲,只能在一家音乐软件里听到,有的歌曲甚至还需要付费收听或下载。对于习惯了随手一搜、免费下载的听友来说,如今想认认真真听音乐,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版权规范、回归正版。两年来,中国在线音乐进入健康发展局面,数字音乐产业也迎来了拐点。经历了版权跑马圈地的“战争”后,在线音乐正在寻找自己的“造血”机制。

    环境改善催生盈利模式

    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出台“最严版权令”,各大网站下线未授权音乐作品累计达220余万首,超过300家网络音乐平台关闭,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

    据2016年《中国在线音乐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在线音乐市场规模为40.2亿元,增长67.2%。随着版权市场逐渐规范,在线音乐市场发展迈入新阶段。

    伴随政策收紧,接连出现了版权收割与并购。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整合,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和网易云音乐4家网络音乐集团割据市场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

    据报道,腾讯音乐早就开始与各大唱片公司进行版权合作,多年积累后已占据全行业八九成的音乐版权,拥有国际三大唱片公司索尼、华纳、环球的音乐版权;阿里音乐则获得了滚石、华研国际、S.M.娱乐的版权;网易云音乐通过二次授权,从腾讯音乐获得了大量版权,用户规模达到两亿;百度音乐随着太合音乐集团入驻,也具备了一定实力。

    专家认为,目前中国音乐版权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并催生了新的盈利模式。政府要鼓励有益的传播形式,加强版权教育,推动产业的良性循环。

    付费音乐会员快速增长

    随着版权大战硝烟散去,提升用户体验、挖掘粉丝价值,便成了网络音乐厂商竞逐的新领域。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5.03亿,较去年底增加176万,占网民总体的68.8%。其中手机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4.68亿,较去年底增加5152万,占手机网民的67.3%。得益于行业版权意识的形成与用户付费意愿的提升,网络音乐营收进入高速增长期。

    此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要在推动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基本好转的条件下,探索并完善适合国情、良性发展的商业模式,只有各方一起努力共同推动音乐付费商业模式的产生,才能把网络音乐产业这块蛋糕做大、分好。

    付费音乐究竟靠谱与否,业界对此看法不同。

    日前,网易公布数据显示,网易云音乐去年付费会员人数比2015年增长超过9倍,成为增长最快且最具增长空间的商业化变现方式之一。调查也发现,13.2%的“90后”愿意为数字音乐会员付费,是付费意愿最高群体,“80后”“70后”的比例分别占9.2%和5.8%。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并不乐观。阿里音乐董事长宋柯认为,以付费用户3000万—5000万规模算,60亿元的收入版权方拿走一半,剩下30亿元至少6家平台分,每家就只有5亿元。由于平台运营成本较高,版权价格居高不下,再加上收费会员转换率低,平台忠诚度很有限,因此很难做到持续增长。

    深挖用户价值探索新途径

    目前来看,除了极个别的网络音乐平台外,大多数平台仍未实现盈利。除了版权布局较晚外,盈利模式的匮乏是主因。随着竞争升级,与外部企业合作、加强产业链合作、扩大渠道成为了平台的发展方向。

    有业内人士表示,网络音乐平台的盈利模式应包括会员收费、在线广告、版权的分发、整合营销等,面对巨大的音乐市场,只要不断深挖用户价值,盈利可以期许。

    对此,各大网络音乐平台正纷纷实施各自的音乐产业生态战略,利用用户流量,建立互动模式,打造综合性开放平台,如演唱会举办、在线直播、音乐内容创作、演艺人才孵化、音乐教育、衍生品等方式,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音乐产业新的商业模式。

    业内人士称,无论是电子化产品还是实物产品,坐拥大量用户和优质内容加上粉丝群体,只要通过平台找到嫁接点,就有可能找到音乐服务真正变现的途径和模式。

     

    作者:刘峣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0日

  • 电视台未来竞争的是版权

    电视台未来竞争的是版权


        说到电视台版权管理,很多电视台版权管理人员认为,只要建立版权管理制度,研发一套版权管理系统,拟定好一些格式合同就算大功告成,但其实这些仅仅是基础,做完这些,真正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提高意识

        应把版权运营视为核心业务

     众所周知,过去电视台的核心业务是制作和播出,为了满足电视观众需求的多元化,吸引大量社会资源投入广播电视行业,创新制作出更多精品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成为当时的业内共识,并得到大力推广。随着各电视台内部制播改革的推进,的确卓有成效的繁荣了我国广播电视行业,但与此同时,很多电视台的制作和创新能力也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综艺节目等方面甚至是失去了制作能力。

     时过境迁,互联网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助长各类新兴媒体的野蛮发展,以超乎想象的速度改变着广播电视行业的格局,短短数年,电视台便成为众多播出平台之一,被迫加入竞争激烈的优质内容版权争夺战中。一方面,新兴媒体通过资本融资获得大量资金,不惜成本的抢夺、储备版权资源,内容资源价格不断被推高,另一方面,激烈的版权资源竞争下,买方市场逐渐转变为卖方市场,版权持有方的销售策略也发生了改变。一时间,首播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播放权、VOD播放权等权利被一一细分销售,电视台动辄数千万人民币仅能买来一部电视剧,或是一部纪录片的一次性播放权,与过去相比,再也没人会傻乎乎地一次性把全部版权权利卖给别人,因为大家都清楚的知道版权作为无形资产,可以持续获得收益。

     有数据显示,过去5年,很多电视台自有版权资产的积累和储备不升反降,反观很多新兴媒体却在招贤纳士,自制网剧、网综做的也是风生水起。这一现象已成为电视台在未来竞争中的不利因素,同时伴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和著作权人对版权价值的重新认识,各种版权纠纷不断上演,电视台同时成为侵权和被侵权大户,版权纠纷不断,在名誉和经济利益方面给电视台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加强版权管理与运营,重拾创新自制应该逐步成为电视台核心业务之一。

        运作难点

        版权管理充满困难与艰辛

     对于电视媒体机构来说,版权管理工作是一项艰辛的工作。

     首先,版权管理前期投入人力、财力较大,但在目前国内版权交易市场及法律保护并不完善的环境下,无法立竿见影的取得经济收益,同时需要协同节目制作部门、市场开发部门、财务部门、媒资管理部门、法务部门、新媒体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等多个环节,职责权限划分复杂,领导协调起来困难重重。但这里要强调的是,版权管理是个一把手工程,一把手是否重视与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紧密相关。

     其次,版权管理的核心是签合同、做记录,管理过程中的版权培训学习、信息收集、填报等工作也的确给一线节目制作人员增加了负担,因此一定会有人因不理解版权管理工作的意义而产生心理抵触,所以版权管理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开展版权管理工作前期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积极汇报业态趋势,影响领导使其了解版权管理的重要性。二是加强版权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使其认同版权保护对于电视台的价值,同时拟定良好的奖惩机制,激发一线员工创新和版权保护意识。三是努力理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如何定位

        版权管理应兼备服务功能

     很多电视台版权部门成立之初,很难天然的做到全面强势管理,因此版权部门在初期的定位至关重要,管理范围过大、过硬,则招致强烈反弹,版权管理软弱,管理所需的必要权限不去争取,则同样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左右都不利于版权管理工作推进。

     版权管理部门的定位应该是一个管理与服务兼备的部门,主要功能是归口化管理版权资产,收集管理与版权相关的合同与电子信息,在购销版权过程中肩负起协调作用,避免各部门独自购买和销售版权资源时容易产生的高买和贱卖。同时向台内各部门提供版权服务支持,帮助其更好地拓展业务。

     版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建立监督版权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全台版权事务。具体为合同签约指导、版权监管审查、信息归集管理、版权服务支持四大部分。

     1.合同签约指导:鼓励、指导节目团队使用格式合同签约,提高一线节目制作人员版权意识与知识,避免节目版权不清、再开发利用时无法使用的问题。

     2.版权监管审查:版权合同是明确节目版权及相关法律关系的重要凭证,对电视台节目的播出、重播、新媒体使用及开发等有着重要影响。电视台应理顺合同审批流程,明确版权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在购买节目时保障电视台版权利益最大化,在播出、开发节目时规避无权或超权限使用造成侵权风险。

        3.信息归集管理:版权管理部门应是全台唯一的纸质合同文书正本回收与管理部门,建立版权管理系统,对版权信息进行提取与著录,形成完整、科学的版权信息数据库与档案库,为台属公司版权开发、媒资社会化服务、台领导决策提供大数据分析与服务支持。

        4.版权服务支持:在理清了版权资产后,便可进一步提供版权支持服务,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1)前期介入重大节目交易谈判,协助购买或开发销售部门完成合同签署。(2)前期介入重大自制节目制作,现场签约,指导版权作品合理使用。(3)提供版权查询、授权服务,实现版权权利进和出的归口管理。(4)协助媒资管理部门实现社会化有偿服务、协助节目开发部门利用互联网实现成品节目线上版权交易。(5)与各类集体管理组织谈判,签订一揽子协议,解决节目制作过程中常用的音乐、图片,文字等作品的合法授权,为节目制作提供便利。(6)商标管理。(7)开展版权监测,维权诉讼服务。

     

     

    作者:刘劲雄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3月9日

  • 2016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发布

    2016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发布


    国家版权局近日评选出“2016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一、“剑网2016”专项行动成果显著。7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网络文学版权秩序。此次专项行动成果显著,全国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政案件514件,罚款294万元,关闭侵权网站391家,涉案金额2亿元。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我国网络版权秩序持续好转,网络版权生态不断优化。

    二、我国版权产业对GDP贡献达7.28%。4月27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了2014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结果:2014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46287.81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7.28%。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保持平稳发展态势,版权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三、版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作协主席刘冠军、山东省作协主席张炜诉书生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变更一审法院仅判赔1万元的判决,赔偿数额按照原创稿酬高限每千字300元的标准计算。2016年,人民法院继续提升侵权赔偿数额,加大了版权司法保护力度。

    四、推进《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取得重大进展。7月21日至22日,“一带一路”数十个国家代表汇聚北京,举行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期间就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召开专门会议,呼吁各国携手推进《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版权制度不懈努力。到2016年底,已有1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推进条约生效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五、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突破200万件。2016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2007698件,首次突破200万件大关,相比2015年增长22.33%。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突破40万件。随着我国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实施,著作权登记工作实现了新跨跃,著作权登记量的大幅增长彰显了我国创新能力的迅速提高。

    六、经中央批准的首届中国版权金奖颁发。12月5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广州举办中国版权金奖颁发仪式,这是经中央批准后举行的首届中国版权金奖。此次中国版权金奖共有《青铜葵花》等6个作品奖、腾讯公司等5个推广运用奖、重庆市公安局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侦查总队等5个保护奖和成都市版权局等4个管理奖。中国版权金奖是我国版权领域最高奖项,对提升版权创作、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版权强国建设具有显著激励作用。

    七、“德化经验”全球共享。11月14日至18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在瑞士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举办中国德化陶瓷版权保护优秀成果展,并发布《版权保护促进中国德化陶瓷产业发展的研究》(英文版),向全球推广德化在陶瓷产业版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德化经验”对于发展中国家探索版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有重要指导和借鉴作用。

    八、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列入全国性行业协会脱钩试点名单。6月,按照中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与要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列入全国性行业协会脱钩试点名单,开始进行脱钩试点。根据中央规定和实施方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厘清与主管机关的关系,强化权利人组织的定位,起到更好为权利人服务的作用。国家版权局继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支持其开展活动。

    九、互联网企业积极履行版权保护主体责任。5月23日,百度公司宣布分批次暂时关闭“百度贴吧”文学目录下的全部贴吧,全面整顿和清查其中的盗版侵权内容;10月20日,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停止个人云盘服务,以强化版权保护。2016年,互联网企业更加重视版权保护,主动规范自身行为,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网络版权秩序不断好转。

    十、“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在腾讯公司设立。10月,国家版权局批准腾讯公司申请,在该公司设立我国首家“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该基地将研究总结国内外网络版权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新动态及应对策略,为发展我国网络版权产业提供支持。该基地的成立,体现出大型互联网公司对版权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了版权在网络产业中的重要地位。

  • 我国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我国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1年国务院启动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以来,历任国务院分管领导亲自部署推进此项工作。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国务院加大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并将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重要内容。2012年,为加强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15个部门组成的“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了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常态化工作机制。在部际联席会议成立4年后、在“十三五”的开局之年,这项工作取得了哪些重大成果呢?

    2月28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记者注意到,会议在总结2016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时有这样的表述:“2016年部际联席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按照推进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的工作思路,加强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特别是在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软件使用管理、督促检查和信息化管理四个方面取得了新突破。”这说明,2016年我国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又上了新台阶。

    四个突破,大幅提高工作效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介绍2016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展情况时总结道:2016年我国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在四个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一是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出台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要求中央行政单位配置计算机设备时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推动20个省(区、市)出台了《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考核办法》、11个省(区、市)完善了计算机软硬件采购相关规定。二是软件使用管理取得新进展。研究编制了《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为各地各部门提供了可行性、操作性较强的正版软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本和台账范本。三是督促检查取得新进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督查,实现了对中央部门和3个省的全部省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检查全覆盖。四是信息化管理取得新突破。建成软件正版化工作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信息。指导研发了软件检查工具,大幅提高了督查效率。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互分工,密切协作

    2012年,为加强对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将2007年2月批准建立的“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经过调整,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原来的9个增至15个。

    2016年,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既相互分工,又密切协作,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共同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在长效机制建设、软件管理维护、督促检查、技术手段运用等方面取得了新突破,开创了软件正版化工作新局面。据记者了解,部际联席会议重点在五方面开展了工作: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2016年年初召开了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了2016年软件正版化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指导、推进各地各部门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建设。

    第二,突出关键环节,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规范化。一是做好经费保障,加强源头管理。财政部将中央部门正版软件采购经费纳入2016年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正版软件采购管理工作。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完善了软件采购平台,营造诚信政府采购生态环境。二是健全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财政部要求中央行政单位根据标准配置本单位计算机设备,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国管局细化完善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督促各部门加强软件资产管理。三是规范软件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从责任制度、日常管理、软件配置、软件台账、安装维护等五方面,推进各地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四是注重利用技术手段。联席会议办公室利用软件正版化工作信息化平台和使用软件检查工具,大幅提高了相关信息的报送、汇总、统计分析以及督促检查效率。

    第三,改进督查方式,扩大督查深度和广度。一是创新督查方式。首次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北京印刷学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督查,首次在督查中使用了软件检查工具。二是扩大督查范围。联席会议共组织了13个督查组,抽查了3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13个省(区、市)软件正版化工作,共检查单位287家、计算机7870台。对江苏、安徽、山东3省的全部省级政府机关共155家进行了检查。截至2016年,实现了对中央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检查全覆盖。三是开展企业专项督查。银监会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督查,共抽查金融机构290家。证监会对行业经营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督查,重点检查上海期货交易所等7家行业核心机构。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抽查。全国工商联推进各省(区、市)工商联成立了推进民营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省级工商联对民营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督查。

    第四,发展软件产业、关注信息安全,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稳步推进提供有力支撑。一是指导软件产业发展。工信部加强软件产业发展指导,促进软件产业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国产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与国际主流软件功能、性能基本相当,在重要信息系统领域实现较好应用。二是推进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安全结合。银监会将软件正版化与信息科技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定期收集银行业信息科技基础软硬件缺陷信息,建立了常态化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三是推广应用国产软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贵州黔西县、山西平顺县和宁夏盐池县开展了国产软件应用试点工作。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开展了国产软件与国产服务器、国产终端等硬件产品的综合应用。银监会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国产操作系统软件开展自动取款机客户端软件开发和应用试点。四是推进中国软件企业走出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了有关部门赴泰国、韩国考察交流软件正版化工作,借鉴外方经验,宣传中方成果,推广中国软件产品,推动中国软件企业走出去。

    第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是严打软件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剑网2016”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软件侵权盗版行为,查处了一批软件侵权盗版案件。二是加强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监管。工信部持续开展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监管工作,新出厂计算机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预装率连续7年保持在98%以上。三是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家工商总局对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软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约谈有关负责人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案件调查工作,并将有关工作进展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及时披露,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此外,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边、双边知识产权交流机制积极宣传中国政府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及时回应外方关切,帮助企业在海外维护自身权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软件正版化宣传培训工作。

    数据体现三大成效,促进软件产业大发展

    看成绩谈成果,无外乎要以数据为例证。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一组组数据,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我国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

    2016年,我国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已实现了逐步常态化。各省(区、市)在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人信息库的基础上,加强考核评议,推进责任落实。有128家中央和国家机关、31个省(区、市)政府按期报送了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报告。93.38%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现软件正版化。各省(区、市)共督查了3.57万家(次)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共举办了2093期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班。2016年,各级政府机关共采购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三类软件66.72万套,采购金额3.67亿元。

    2011年—2016年,各级政府机关共采购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三类软件834.71万套,采购金额47.56亿元。

    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也取得新进展:中央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大中型新闻出版行业企业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2016年,全国共有4531家企业通过检查验收实现软件正版化。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累计31532家企业通过检查验收实现软件正版化;所有中央企业总部、97.36%的中央企业下属企业、70.15%的金融机构实现软件正版化。2016年,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采购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三类软件金额共计22.93亿元。2014年—2016年,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采购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三类软件金额共计65.85亿元。

    据了解,2016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40.78万件,同比增长39.48%。正是因为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进入常态化,促进了我国软件产业总值由2001年的750亿元,飞跃至2016年的4.9万亿元。

    2017年将在五方面大力推进

    2017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关键年。由于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政策性比较强,协调难度大,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这就需要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的特殊作用,集中各成员单位的智慧、资源,共同解决问题、推进工作。“2017年部际联席会议将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和信息化,进一步巩固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再上新台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会上通报2017年工作计划时强调。

    据记者了解,2017年部际联席会议将开展五方面工作:持续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做好软件采购指导服务工作,特别是新采购计算机时,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一并购置需要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从源头上防止盗版软件流入政府机关。推广《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自查、软件采购、管理维护、年度报告、考核评议常态化、规范化;研究制定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措施。完善中央企业和大中型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中小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强软件正版化督促检查。继续发挥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督查和使用软件检查工具优势,随机抽查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分省份政府机关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督查全覆盖。加大企业软件正版化督查力度。加强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监管;严厉打击软件侵权盗版行为。依法查处软件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软件行业等重点领域的竞争执法力度,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结合;做好软件正版化宣传培训。除了加强软件正版化责任人培训、及时发布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外,还将积极回应国内外关切,利用双边、多边的合作交流机制,做好软件正版化对外宣传和沟通工作,多手段、多措施展示我国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日

  • 中小网站成侵权重灾区,网络广告联盟亟须版权监管

    中小网站成侵权重灾区,网络广告联盟亟须版权监管


     长期以来,网络上活跃着大量侵权活动的中小网站,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一批视频、音乐、图片、文字、游戏和软件下载网站。根据有关机构在网络监测过程中搜集到的数据,这类经常性参与侵权活动的中小网站至少在10万家以上。这些网站虽然规模很小,但数量众多,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高,虽经多次清理,但收效甚微。在网络搜索引擎的作用下,这些网站的作用被无限放大,因而成为网络侵权活动的重灾区。不仅严重地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正常的网络版权秩序形成严重的冲击和破坏。

    现象:侵权中小网站通过网络广告生存

    广告收入是我国网络行业的主要盈利来源,尤其在我国,由于网络付费服务的项目比例偏低,网站几乎无法像电信运营商那样通过收费来弥补运营成本并获得盈利。为了获得稳定、持续的广告来源,近些年来,在网络上相继形成了大大小小上百个广告联盟组织,其中较大的有十几个,如百度联盟、阿里妈妈、腾讯推广、搜狗联盟等。

    所谓网络广告联盟,又称广告联盟营销,是指集合中小网络媒体资源(如中小网站、WAP站点等)组成联盟,通过联盟平台帮助广告主实现广告投放,广告主则按照网络广告的实际效果向广告联盟支付广告费用的网络广告组织投放形式。

    网络广告联盟包括三个要素:广告主、联盟会员和广告平台。广告主,是指通过网络广告联盟投放广告,并按照网络广告的实际效果(如销售额、引导数、点击数和展示次数等)支付广告费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鉴于通过网络广告联盟投放广告不仅费用较低,同时能节约营销成本、提高营销质量,因此通过网络广告联盟投放广告的广告主多为中小型企业或者网站。品牌广告主一般是通过广告代理直接投放广告。

    联盟会员,是指通过审核,注册加入网络广告联盟平台的站点,其中大多是通过广告联盟获取广告收入的中小网站。

    广告平台是指拥有众多中小站点(网站或WAP站点)资源的联盟平台。它联结着上游广告主和下游加盟的中小网站,帮助广告主进行广告推广,并为众多中小站点提供广告来源。其主要功能是组织广告与会员网站匹配、进行广告数据监测和统计、按照预定方式支付广告费用等,即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经营和发布者。根据广告平台的性质,网络广告联盟可做以下划分:

    (一)搜索竞价联盟。指以搜索引擎应用为核心的广告联盟。联盟的组织者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搜索联盟是伴随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网站的发展而产生的,主要以CPC方式支付给加盟网站一定比例的分成费用。这类联盟往往是由搜索引擎公司发起成立的,例如谷歌、百度、雅虎、搜狗等。

    (二)电子商务网络广告联盟。以电子商务广告主为主的广告联盟。联盟的付费方式以CPS(按销售额付费)为主的广告联盟,如易购网、阿里妈妈、唯一联盟等。

    (三)综合网络广告联盟。聚集中小站点资源,以综合付费形式CPM、CPC、CPA为依托联盟平台为主的广告联盟,有自身的广告主资源也兼营网络广告分销业务,如百度、阿里妈妈、智易营销、亿起发、黑马帮、软告网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网络广告联盟中,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大网站运用自己的市场影响力获得广告资源,中小网站通过分享这些广告资源得以维持生存和发展。鉴于这些广告组织是以广告为纽带自发形成的经济组织,其内部结构松散,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衡机制,致使一些网站虽然经常参与侵权盗版或其他违法经营活动,但仍不影响它们获得广告收入。这就是大量涉嫌侵权的小网站得以长期存在,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

    监测结果表明,这些小网站擅自传播的作品几乎囊括了目前所有的作品类型,其中绝大多数是未经授权的。从近两年查处的快播等一系列侵权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些网站都各自定向链接着几百个小网站。这些小网站都是靠专门播放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获得广告收入,其中经营较好的,每年可有几十万元的广告收入;经营不好的,收入也不低于几万元,因为如果赚不到钱,他们就不会再继续干下去。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广告联盟本质上是广告中间商为广告主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但目前有些网络广告联盟为谋求高额利润,将其代理的广告业务投放在一些未备案甚至是淫秽色情的中小型网站上,同时根据点击量与这些违规违法网站进行利润分成。多家网络广告联盟为色情网站和一些电影网站提供广告被整顿,包括麒润广告网络、中国极限网络广告联盟、奇虎联盟合作平台、九赢广告联盟等网络广告联盟服务商被要求整治。

    另外,这些经常参与侵权活动的小网站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其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是未经ICP登记或未获得视听许可的网站。

    思路:把网络广告联盟作为切入点

    目前,网络广告经营中涉及的最突出的版权问题,就是众多中小网站群体性参与涉嫌侵权活动。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根源在于它们可以从网络广告联盟获得源源不断的广告收入。

    经与主管广告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探讨,涉嫌侵权网站获得广告收入问题虽然涉及广告经营范畴,但它不属于广告内容或经营方式的违法行为。广告法中没有针对这种情形的具体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从对这种情形实施监管。而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只能由版权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实施监管。但问题在于,版权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查处直接涉及侵权责任的网站并没收它们的广告收入。但以此查处网络广告联盟则法理依据不足,因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涉嫌侵权网站,网络广告联盟只是按照规则为这些网站支付广告费,并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而以往的经验证明,依法查处并一一清理这类数量众多、隐蔽流动的涉嫌侵权小网站,几乎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因此,我们必须要探讨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一)把网络广告联盟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据艾瑞咨询集团发布的网络广告市场数据,2014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540亿元,同比增长达到40.0%,增速较去年小幅下降,其中80%以上集中在网络广告联盟的平台上,70%左右集中在百度联盟、腾讯推广、阿里妈妈等10多家较大的网络广告联盟手中。这就意味着,只要我们把这些较大的网络广告联盟平台作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就等于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二)用行政手段推动网络广告联盟实行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体制优势,建立版权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广告联盟实行自律管理,配合政府的监管措施,切断涉嫌侵权网站的广告收入,断绝其经济来源,使得这些没有正常经营业务的网站无法继续生存下去。

    百度联盟在2014年就积极参与了北京的网络广告清源行动。我们也直接向腾讯、阿里、搜狗等广告联盟征求意见。他们一致表示会响应政府的号召,配合政府的监管措施,推进网络广告联盟的自律管理,积极参与网络广告清源行动。因此我们认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治理违法经营网站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网络广告清源行动”的时机已经成熟。

    对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清源行动

    监测和调研结果表明,半数以上经常性参与侵权活动的网站都是未经ICP登记或视听许可的小网站。从2011年开始,北京市版权局联合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推出了治理违法经营网站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对涉嫌侵权活动,且未经ICP登记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或未经视听许可从事视听经营活动的违法网站实施定期、快速清理。原计划每年4次,但实际上每年只清理2次。由于是对症下药,效果非常明显。北京的经验证明,这是一种成本低、见效快、于法有据的长效监管措施,只要坚持定期清理,就能快速遏制中小网站参与侵权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有效地净化网络经营环境。

    在持续实施治理违法经营网站快速反应机制的基础上,网络上参与涉嫌侵权和违法经营活动的小网站的数量将成倍缩减。网络广告清源行动针对的对象将主要是经过ICP登记和获得视听许可的合法网站,这不仅使直接查处、制止这些违法经营活动成为可能,也为实施网络广告清源行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建议,国家版权局应当在启动治理违法经营网站快速反应机制的同时,启动网络广告清源行动。

    北京从2014年起正式启动了网络广告清源行动一期工程。之所以要分期实施,是因为当时就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在开放的信息网络上,并没有地域的分野。在北京一个地方无法全面实施这种监管措施,因此所谓的一期工程,实际上只是一个试验,目的是证明通过断绝广告收入的方式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为国家版权局治理众多小网站群体性参与侵权活动提供一个可选择的方案。但是,比较治理违法经营网站快速反应机制,网络广告清源行动是一套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问题很多,主要有:

    1.实施网络广告清源行动不能仅靠行政命令,而是要通过推动广告联盟实行自律管理来实现,需要动员广告联盟自愿参与。从北京的经验看,主要是做好广告平台网站的工作。这些网站实际上是网络广告的主要经营者和发布者,其中大多数是各个广告联盟的盟主,如百度、阿里、腾讯等。

    从短期看,参与清源行动可能会影响这些网站的广告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他们参与的积极性。但从长远看,一旦通过清源行动形成了网络广告经营的新秩序,情况就会逐步好转。目前北京的清源行动只有百度推广一家参与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全国较大的广告联盟都参与其中,才能有效地覆盖整个网络广告市场。

    2.只有发动广大权利人及其组织参与,清源行动才会显现成效,达到预期的目的。鉴于操作的复杂性,目前北京的清源行动一期只受理几个权利人组织提供的侵权线索,范围还很小。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清源行动,初期至少要动员国内外十几个权利人组织和行业协会提供侵权线索,才能对网络广告市场产生预期的影响。

    3.实施网络广告清源行动需要有专业机构操作和必要的行政经费支持。这里所说的专业操作主要指三个方面:

    首先,要解决广告平台的涉嫌侵权链接站点广告的处理系统。按照清源行动的规则,凡网站播放侵权作品的页面涉及的页面广告和贴片广告,广告平台均不支付其广告分成费用。这就意味着要对广告平台原有的广告匹配、监测和支付系统进行改造。北京实施清源行动一期工程时,使用的是百度开发的一套软件。若十几个广告联盟都参与清源行动,则需统一开发一套相容的类似软件,并且要统一培训使用。

    其次,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源行动,就必须有一个专司协调、调度、信息汇总的机构。我们建议这个机构设在版权管理司执法处负责管理。

    再次,清源行动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业监测机构负责效果监测。另外,除权利人及其组织提供的线索外,还需要专业监测机构提供大量侵权线索,才能使清源行动的覆盖面更广、效果更明显。我们建议这种监测工作可以和快速反应机制结合在一起做。

    (作者单位:首都版权产业联盟)

     

    作者:韩志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3日

  • 侵权复制品可否径行交由著作权人处置

    侵权复制品可否径行交由著作权人处置


     【案情】

    2015年12月,国际知名雕塑家郭某发现其创作的《梦幻—10》铸铜雕塑作品被重庆某公司擅自用于商业展览,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将侵权复制品交予自己处理。重庆某公司表示愿意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因侵权雕塑系从其他公司租借且已交还,故无法向郭某移交侵权复制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判决立即停止侵权的同时可一并判决被告将侵权复制品移交于权利人,这样可确保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免遭潜在侵犯。另一种意见认为,综合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无权要求侵权人将侵权复制品交其自行处置。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已足以制止损害的继续发生。立即停止侵权的含义是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或者准备实施的侵权行为。实践中,立即停止侵权常与损害赔偿相随相伴。本案中,被告已将涉案侵权雕塑撤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法院已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此举亦能对被告造成震慑。如被告再次侵权,权利人可就新的侵权行为再次起诉,其权利仍然能够得到保障。

    2.侵权复制品的处置是民事制裁的对象,而非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为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该条接下来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此为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以上条文均无“将侵权复制品交由权利人处理”的处置方式。此外,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可以没收侵权复制品等。该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民事制裁制度。由此可知,若需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受诉法院应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对侵权复制品采取没收等民事制裁措施。也就是说,在该类案件中,原告无权请求将侵权复制品径行交由其处置。

    3.对现行法律制度下著作权侵权复制品处置方式的反思。如前所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可以没收侵权复制品。但从实践来看,这种处置方式较为单一,难以适应所有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且也未明确没收后的后续处置。因此,法院如何处理这些既承载着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又花费了一定社会成本的侵权物是实践中的难题。如本案中的雕塑,法院没收之后,如果予以封存不仅占用空间,而且浪费社会资源,显然并非最佳处理方式。对此,笔者建议,可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物作出更细化的规定。如对于价值较大的侵权物可以转交给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由权利人以合理价格回购,对于造价低廉的侵权物可予以销毁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徐真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2日

  • 为建设版权强国而不懈努力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就《版权工作 “十三五”规划》答记者问

    为建设版权强国而不懈努力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就《版权工作 “十三五”规划》答记者问


     国家版权局1月25日正式公布《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月1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就《规划》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专访。

    意义深远内容全面

    记者:请介绍一下《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的编制过程?

    于慈珂:为编制好《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国家版权局比较早地进行了准备。2015年委托、指导有关单位对“十三五”时期的版权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形成《版权工作发展思路与政策研究》等调研成果,作为编制《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参考。

    2015年7月,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出版业“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版权管理司正式启动编制《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工作。经过内部认真制定草案,反复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和2016年4月6日两次向总局机关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有关版权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

    2016年12月2日,总局党组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划》送审稿。根据党组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版权管理司对《规划》送审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上报总局领导审议。2017年1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局长聂辰席签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并正式对外印发。

    记者:《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有哪些主要内容?

    于慈珂:《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主要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版权工作发展环境,首先从立法体系、执法监管、社会服务、产业发展、国际应对等方面全面总结了“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主要成就,同时介绍了“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形势。第二部分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分别就“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进行了具体阐述。第三部分是重点任务,从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完善版权涉外工作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26项具体任务,涵盖了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政策支持、激励引导、人才储备等五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记者:《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有哪些特点?

    于慈珂:首先,《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是一个工作规划。版权是涉及各类社会主体的民事权利,版权管理是广泛的社会化管理活动,并不针对特定的系统行业。因此,我们沿用“十二五”规划的做法,将“十三五”规划定位在版权工作上。

    其次,《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是一个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规划。虽然是工作规划,大量工作通过定性指标来体现,比如版权执法工作、宣传工作、涉外应对工作等,主要以是否完成具体的工作来衡量《规划》的落实与否。而一些可以进行量化的工作,《规划》也尽可能从数字上进行了测算规定。比如,作品登记的数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量,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创建数量等,《规划》均对“十三五”时期的发展规模进行了科学测算并予以规定,这些主要以数量是否达标来评估《规划》落实情况。

    形势严峻目标明确

    记者:“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面临怎样的形势?

    于慈珂:“十二五”期间版权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当前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一是版权保护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我国版权保护目前仍处于矛盾和纠纷高发期,总体特征仍然是保护不足。二是全社会的版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氛围还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三是版权法律制度、体制机制、人才队伍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版权强国的要求。这些决定了“十三五”时期仍然要将版权保护放在版权工作的突出位置,实行版权严格保护,维护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和秩序;持续加大版权宣传培训力度,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版权产业发展。

    “十三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要求做好版权工作必须具备更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树立面向全社会的新思路、新方法,充分运用市场力量,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的版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治理体系。同时,版权涉外应对工作要从被动适应国际规则转变到主动参与、引导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记者:“十三五”时期设定了哪些版权工作主要目标?

    于慈珂:《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对“十三五”时期的版权工作设定了一个总体目标,那就是加快版权强国建设,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具体体现在,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划,努力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到2020年,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版权工作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升;版权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我国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为实现版权工作的总体目标,《规划》还对版权执法、软件正版化、全国版权示范创建、著作权登记等工作设定了每年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以总体目标为统领,完成具体指标是实现总体目标的基础和前提。

    记者:“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基本原则有几个?

    于慈珂:《规划》为“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设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实施版权严格保护原则。由于当前我国仍处于版权矛盾和纠纷高发期,侵权盗版行为还比较普遍、版权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所以必须要继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版权保护。同时要注意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相适应,避免过度保护、滥用保护,突出版权保护实际效果。

    二是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原则。版权工作要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根据中央“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版权工作要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注重推动版权产业发展。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促进版权创造和运用,做好版权交易中心建设、版权示范工作、版权资产管理工作等,推动版权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是健全版权工作体系原则。版权工作要注重体系建设,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特别要坚持“五个并重”,即立法与执法并重,既重视版权立法,也要强化版权执法;监管与服务并重,既要加大版权监管力度,也要提高版权服务水平;网下与网上并重,既要重点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也不忽视传统形式的版权问题;国内与国际并重,既要加强国内版权工作,也要提升国际应对能力;保护与发展并重,既要强调加强版权保护,也要注重版权产业发展。

    重点突出操作性强

    记者:“十三五”时期有哪些重点工作需要特别关注?

    于慈珂:关于“十三五”时期的版权重点工作,《规划》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一是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立足版权实际和中心工作,推进版权法律制度精细化、时代化和特色化,着力解决版权领域法律修订相对滞后等问题。要积极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加强版权工作打下良好法律基础。制定、修订有关著作权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完善版权相关工作顶层设计。指导地方著作权立法工作,推动全国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是完善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健全版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版权执法协作,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尤其是网络领域版权监管,提升执法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维护合法有序的版权环境。建立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制度与技术手段并重,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体系,巩固和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把软件正版化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三是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首先要优化版权社会管理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进著作权登记工作,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与服务,依法加强对涉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作用。其次要大力推动版权产业发展:通过积极推进版权交易、继续开展版权示范创建、深入开展版权产业相关研究等方式,完善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制度与政策,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抓好项目带动,促进版权创造与运用,推动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再次是加强版权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形式尤其是新型传播形式,全方位地进行版权宣传,广泛开展版权培训,提升全社会版权认知度,扩大版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版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完善版权涉外工作体系。正确研判国际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化与版权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主动参与国际版权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涉外版权工作,稳妥处理国际版权事务,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推动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双边版权关系。建立健全版权国际应对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版权多、双边合作与应对水平,适时变被动应对为主动出击,不断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记者:《规划》设定的著作权登记指标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于慈珂: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登记工作持续推进,登记数量快速增长。“十二五”期间包括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等在内的著作权登记总量为526万件,其中2013年登记量首次突破百万。“十三五”时期,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保持著作权登记快速增长势头。从“十三五”头一年——2016年的登记数据来看,作品登记为159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为41万件,两者之和即首次突破200万件,这也佐证了“十三五”时期著作权登记仍将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规划》因此设定“十三五”期间,作品登记年均增长15%,到2020年全国登记数量达到278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0%,到2020年全国登记数量达到60万件。这个指标应该是完全可以达到的。

    记者:《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与《“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是什么关系?

    于慈珂:《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于2017年1月25日印发,在此之前,国务院转发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目前正在制定中,还没有印发。应当说,这3个规划是协调统一的关系。《“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作为涵盖专利、商标、版权等门类的知识产权规划,版权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是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全面总体规划,《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是其专项规划之一。《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是“十三五”期间不断做好版权工作的内容具体详细、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专门规划。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6日

  • 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

    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


     国家版权局网站2月15日讯 国家版权局近日正式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规划回顾了“十二五”时期全国版权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十三五”版权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对全国版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要坚持实施版权严格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健全版权工作体系三大基本原则,实现“加快版权强国建设,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这一战略目标。到2020年,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版权工作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升;版权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我国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的版权强国。

    规划从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完善版权涉外工作体系4个方面提出了26项重点任务,包括继续推进《著作权法》修改、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优化版权社会管理工作、加强版权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版权国际关系等,涵盖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规划还明确了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全国版权示范创建数量等具体工作指标,作为版权工作的基本支撑。

    围绕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规划还提出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政策支持、激励引导、人才储备等5项保障措施,明确了国家版权监管平台项目、国家版权示范工作推进工程、全国版权交易体系建设推进工程等3个重点工作项目。

    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版函〔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加快版权强国建设,国家版权局制定了《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版权局 

    2017年1月25日

     

    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为全面提高版权创、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有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版权强国建设,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本规划。

    一、版权工作发展环境

    (一)“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主要成就

    “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1.版权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深入推进,完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工作,制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版权地方性立法工作有序开展。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版权工作法治水平显著提升。

    2.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十二五”期,全国版权行政处罚案件35280件。国家版权局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共查处网络案件2765件,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193个,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建设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强化版权执法监管初见成效

    3.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不断推进

    软件正版化工作得重大进展,政府机关于2013年底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全国累计27001家企业实现软件正版化。其中中央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新闻出版行业企业集团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75.35%的金融机构实现软件正版化,软件正版化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健全。

    4.版权社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著作权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登记数量持续增长2011年至2015年登记总量为5260972件,2013年登记量首次突破百万,提前2年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5.版权产业持续推进不断发展

    国家版权局授予8个城市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56个单位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18个园区(基地)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成立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各省级版权示范工作也逐步开展。全国设立12家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成立了国家版权易中心联盟。我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比重持续增长,2014年已占全国GDP的7.28%。

    6.版权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加强

    宣传培训工作形成了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重要平台,配合版权重点工作有计划开展的常态机制。国家版权局发挥官方网站信息主渠道作用,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及新闻客户端,持续组织举办版权执法培训班软件正版化培训班、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培训活动,社会各界不断增进对版权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7.版权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入

    我国于2012年6月在北京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推动成功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4年批准该条约,积极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设立办事处增强我国在国际版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落实与美、欧、英、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版权合作战略备忘录,完成世界贸易组织对华贸易政策审议及相关自贸区谈判、双边磋商等,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良好国际版权环境。

    (二)“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形势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任务更重、作用更大、要求更高,版权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对版权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版权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宗旨。在新的形势下,做好版权工作必须具备更好政治素质和素质。版权工作属于社会化管理工作,从事版权工作要树立面向全社会的新思路、新方法,充分运用市场力量,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版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治理体系。版权涉外事务繁多,双边、多边和区域问题复杂。随着我国地位提升和国际竞争加剧版权涉外应对形势愈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版权工作要从被动适应国际规则转变到主动参与、引导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当前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一是版权保护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我国版权保护目前仍处于矛盾和纠纷高发期,总体特征仍然是保护不足,这就决定了“十三五”时期仍然要将版权保护放在版权工作的突出位置,实行版权严格保护,维护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和秩序二是全社会版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氛围还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需持续加大版权宣传、培训力度。三是版权法律制度、体制机制、人才队伍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版权强国的要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版权工作理念创新、内容创新、方法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加快版权强国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实施版权严格保护。在版权保护方面,针对当前我国仍处于版权矛盾和纠纷高发期,侵权盗版行为还比较普遍、版权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的现实,继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版权保护。同时要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相适应,避免过度保护、滥用保护,突出版权保护实际效果,构建版权严格保护格局。

    推动版权产业发展根据中央“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促进版权创造运用,加强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做好版权示范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版权确权、授权和交易机制,强化版权资产管理,完善版权产业发展的制度研究,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构建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格局。

    健全版权工作体系版权工作要注重体系建设,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坚持“五个并重”。坚持立法与执法并重, 既重视版权立法,也要强化版权执法;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既要加大版权监管力度,也要提高版权服务水平;坚持网下与网上并重,既要重点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也不忽视传统形式的版权问题;坚持国内与国际并重, 既要加强国内版权工作,也要提升国际应对能力;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既要强调加强版权保护,也要注重版权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加快版权强国建设,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划,努力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到2020年,版权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版权工作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版权创、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显增强,全社会版权意识大幅提升;版权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我国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2.具体指标

    “十三五”时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版权重点工作力度。国家版权局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国性的版权执法专项行动,5次全国性的版权执法培训及7次全国性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每年新授予1至2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15至20家全国版权示范单位、3至5家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著作权登记工作持续推进。其中作品登记年均增长15%,2020年全国登记数量达到278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0%,2020年全国登记数量达到60万件(详见下表)。

     

    指标

    年份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全国作品登记数量

    159万

    183万

    210万

    242万

    278万

    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

    41万

    45万

    50万

    55万

    60万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版权法律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立足版权实际和中心工作,推进版权法律制度精细化、时代化和特色化,着力解决版权领域法律修相对滞后等问题,加强版权重点立法,加快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

    1.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

    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健全侵权法定赔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网络环境下确权、授权交易规则等顶层设计,加强《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国际条约的衔接

    2.制定、修订有关著作权行政法规

    根据《著作权法》修订情况,研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3.制定、修订有关著作权部门规章

    研究制定规范网络版权秩序的系列办法,完善版权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制定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填补国内版权管理空白;适时修订有关著作权登记的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合同登记与备案等工作。

    4.指导地方著作权立法工作

    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支持,鼓励各地在立法权限和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各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版权行政管理体系

    1.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

    健全版权侵权查处机制,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重点业专项治理,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维护合法有序的版权环境。

    (1)加强版权行政执法力度行政执法作为版权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查处侵犯版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2)突出网络领域版权监管。将网络作为履行版权监管职责的重要阵地,不断净化网络版权环境。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强化分类管理,加强对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完善版权重点监管,扩大监管范围,把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销售平台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有效监管

    (3)强化版权执法协作。进一步强化版权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完善各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落实版权执法任务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中的版权执法职能,充分运用“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工信、网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形成版权执法合力。加强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参与建设和使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推进版权执法案件的信息公开。更好发挥地方执法监管和社会维权监督作用,建立地方版权执法协作机制及版权执法部门与企业、协会合作机制

    (4)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机制,健全与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快速有效的“通知—移除侵权”工作机制。完善版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处理周期。探索建立版权行政调解机制,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积极化解版权纠纷。探索建立侵权盗版信用评价机制,发布失信单位和个人“黑名单”。

    (5)提升执法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版权监管手段,提高执法有效性和精准度。完善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权利人及侵权盗版等信息库,实现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的及时发现、源头追溯、有效监控、准确取证、属地查处,提高对侵权盗版行为的监管、查处效能

    2.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建立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制度与技术手段并重,构建软件正版化工作新体系巩固和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

    (1)紧密把握两个结合推进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保护有机结合,推进软件正版化与自主创新有机结合,推广应用优秀软件产品,提升国家软件核心竞争力。

    (2)突出重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优势,加强正版软件管理,巩固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大中型金融机软件正版化成果,推进市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推进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推进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3)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推进政府机关和相关企业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软件正版化责任体系,把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员工责任落到实处。

    (4)加强技术标准手段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涉及的软件采购、使用管理、督促检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信息化平台,统一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数据标准和统计标准提高软件正版化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模式创新,科学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资源

    (三)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

    1.优化版权社会管理工作

    全面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版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升版权服务与管理能力

    (1)搭建版权社会服务平台。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搭建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统计和查询系统完善版权社会服务。

    (2)推进著作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及转让合同备案工作,提著作权登记数量提升著作权登记质量。

    (3)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与服务。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和维权工作,妥善解决其与相关利益方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与相关产业、行业的合作平台。适时研究建立表演、美术等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4)依法加强对涉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健全监管通气会制度,依法规范上述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各项涉及版权的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国内外版权交流与合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2.推动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完善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制度与政策,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抓好项目带动,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促进版权创造与运用,推动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1)积极推进版权交易。加强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的培育和管理,重点培育东北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区等既符合国家战略又具有产业特色的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支持“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版权交易、评估、融资等方面的聚集、协同和服务作用。继续举办“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扩大版权产业影响。

    (2)继续开展版权示范创建。继续开展国家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工作,加强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的后续管理,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对版权产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

    (3)深入开展版权产业相关研究。以出版行业国有版权资产管理为基础,开展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的版权资产管理调研,清理、拓展版权资产价值,探索版权资产管理的方法流程和制度体系,带动全社会各领域加强版权资产管理。组织开展网络版权产业发展研究,继续开展版权产业国民经济贡献调研,指导推动地方开展版权产业国民经济贡献调研,更好发挥对版权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3.加强版权宣传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形式尤其是新型传播形式,全方位地进行版权宣传,广泛开展版权培训,提升全社会版权认知度,扩大版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版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做好版权重点宣传。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重要平台,以重大版权事件、版权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国家版权局门户网站及官方微信、微博等主导作用,利用各种场合、媒体,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做好版权重点工作的国内国际宣传,营造良好版权舆论氛围。

    (2)建立版权舆情监测信息服务机制。积极运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注重对版权热点问题、重大事件、网络监测内容的舆情分析,建立舆情信息专报制度,为版权工作大局提供舆情信息服务。

    (3)强化版权教育培训。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人群开展培训,将版权培训对象从版权执法人员向公众、媒体和版权相关从业人员扩展,继续办好“版权媒体热点问题研修班”,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的版权认知水平。

    (四)完善版权涉外工作体系

    正确研判国际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主动参与国际版权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涉外版权工作,稳妥处理国际版权事务,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进一步提高版权多、双边合作与应对水平,适时变被动应对为主动出击,不断提升版权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1.深化与版权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

    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与版权有关的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争取增加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职员比重,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做好《马拉喀什条约》批准的相关工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版权条约的制定及版权议题的对话与磋商,切实维护我国家利益,争取有利于我发展的国际版权环境

    2.推动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双边版权关系

    进一步完善与美、欧、英、日、韩等重要版权双边关系的对话交流平台,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妥善处理版权保护问题,化解版权争端,适时推动与其他国家建立对话协商机制,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版权工作开展,继续推进两岸四地版权工作,形成遍及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新型双边版权关系网络。

    3.建立健全版权国际应对联动机制

    继续做好国际版权事务的分析研究,跟踪了解、掌握国际版权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特别是美欧发达国家版权新情况,及时制定实施相应工作措施。加强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外交、商务、专利、商标等行政机关的版权国际应对联系沟通,实现多部门、多行业的联动应对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完善版权工作领导负责制,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做起,把版权工作作为全局性的工作统筹谋划、切实抓好,引导全社会高度重视版权工作。加强对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积极性,将版权工作纳入从中央到地方的重大规划当中。强化对各项工作任务的监督、指导与考核,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积极争取把版权执法、软件正版化、著作权登记、版权示范等入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及考核目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完善版权执法及管理体系

    强化国家版权局与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联系,发挥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优势,充分调动公安、工信、网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版权执法的积极性,运用好“两法”衔接机制,定期召开版权执法工作会议开展版权执法培训,运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增强版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利用新技术进行监管能力。建立媒体及著作权登记等版权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版权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版权相关服务机构及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

    (三)争取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大对版权工作的扶持力度

    积极与财政、金融、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努力将版权工作纳入各重大规划中实施争取财政及其他相关政策支持。引导地方政府给予著作权登记工作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版权重点工作加强指导、扶持。

    (四)加强激励引导,调动社会力量,激发全民创新创造活力

    继续举办并有效运用中国版权金奖”,对在版权创作、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过程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嘉奖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意识和创作热情。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发挥各类版权协会、中介组织、交易中心、研究机构、集体管理组织及专家学者的作用,强化版权登记、评估、质押、融资、交易、调解、仲裁等功能,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促进版权事业、版权产业全面健康发展。

    (五)加强人才储备,整合社会资源,服务版权涉外应对工作

    建立国际版权专家智库重视版权国际应对人才的培养,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版权专业人才培训,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熟悉国内外版权事务的版权业务骨干。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专家学者的特长,整合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为主体的国际版权应对工作咨询团队,系统研究版权热点难点问题,为做好版权国际应对、提升对外版权工作水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附:

    “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项目

    1.国家版权监管平台项目

    完善国家版权监管平台,通过平台应用实现版权执法、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正版化等版权工作信息的及时报送、统计、公告和查询,对互联网及其他新媒体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涉外认证机构监管与服务,增进对地方版权管理及执法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全面提升版权工作水平

    2.国家版权示范工作推进工程

    继续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工作,十三五时期,争取创建5-10个示范城市、75-100个示范单位、15-25个示范园区(基地),充分发挥各示范主体在版权保护、版权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3.国版权交易体系建设推进工程

    重点培育5-10个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区内符合国家战略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版权交易中心(基地),建立并完善全国性的版权贸易、版权交易协作联盟,集聚版权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版权交易的规范化运作,打造健康版权产业链,服务创新型国家和版权强国建设。


  • 影视音乐使用如何防止版权风险

    影视音乐使用如何防止版权风险


     【专家观点】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属于“适当引用”,则不构成侵权。

    ◇制片方虽然可以在电影中使用主题曲,但如无合同约定就不能在电影之外未经作词人、作曲人同意许可他人单独复制、发行相应歌曲。

    ◇在拍摄视听作品前,参与人与制作方就作品中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进行详细约定,并不是多余之举。制片方免于侵权之控,权利人再无受损之虞,订立合同规避法律风险,这才是双方的共赢之道。

    近日,韩寒执导的影片《乘风破浪》中使用的歌曲《在雨中》被词曲作者刘家昌指出侵权,并且标错作词人,对此韩寒回应称,就电影涉及的版权问题,其同事通过华纳公司确认了词曲使用版权的授权,刘家昌随后表示华纳公司与自己无关,歌曲版权送给韩寒使用,不收费。韩寒再回应并更正致歉,称《在雨中》的词曲作者均为刘家昌先生。实际上,影视作品使用他人音乐歌曲作为背景是常有的事情,那么,使用他人音乐歌曲会产生怎样的版权风险?如何在影视剧中合法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呢?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

    如何合法地在影视剧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记者: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会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吗?

    袁博:为了塑造人物性格、表现背景环境、渲染剧情等需要,在影视剧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但著作权法第22条同时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如果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属于“适当引用”,则不构成侵权。

    除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一些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视为构成侵权。比如,在影视作品中,如果对他人作品使用时间极短,可以被视为不构成侵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摄制了22集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剧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和《一无所有》,因此被原告诉诸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对前三首歌曲的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理由是使用时间较长,但对最后一首歌曲的使用,虽未征得该作品的词曲作者或原告的许可,但不被视为侵权。因为该歌曲使用剧情设定为一个流浪歌手在天桥上边弹吉他边唱《一无所有》中的歌词“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因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中对该作品的使用只有短短的7秒钟,且在剧中仅演唱了“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这一句歌词、弹奏相应的曲子,被告的使用行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任何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实质损害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侵权。

    制片方可否单独发行电影中的主题曲

    记者:如果一首歌曲的权利人许可制片方在影视作品中将其歌曲用为主题曲,那么,在电影之外,制片方可以单独发行电影中的主题曲?

    傅钢:一般而言,对电影的再次利用涉及到对电影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元素的改编或利用,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授权的前提下,是不可以的。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方所有。”其含义是指视听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制片方享有,而不是指制片方在视听作品之外可以当然地获得组成其电影的所有元素(如主题曲、剧本、剧照等)的著作权。视听作品是由连续画面、剧本台词、背景音乐、主题曲等共同组成,因此,对于摄制电影所需的小说(剧本)、音乐、动画形象等“可以单独使用”的组成元素,相应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举例而言,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其广告中使用电影片段,则制片方有权提起诉讼,而与画面有关的基础作品的作者(如画面背景音乐的作曲者)则一般无此资格;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商业广告中仅使用电影的主题曲,则相应的作曲者有权提起侵权诉讼,而制片方则并不适格。原因在于,对于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而言,事实上包含着两种属性:既是视听作品的有机组成元素,又是视听作品之外的独立作品。换言之,由于视听作品构成的复合性,包含众多权利主体,为了规范、简化权利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视听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在整体上属于制片方,而其他参与者(包括摄影、灯光、编剧、配乐、演员等)只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报酬,即在同一视听作品的范围内将相应智力成果的版权让渡给了制片方。但是,对于视听作品组成元素中那些“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在电影之外,仍然可以自由使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例如,制片方虽然可以在电影中使用主题曲,但如无合同约定就不能在电影之外未经作词人、作曲人同意许可他人单独复制、发行相应歌曲。

    记者:制片方能否在其他影视剧中使用或改编该视听作品?

    袁博:对于视听作品中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制片方在电影之外不能任意利用、改编,因为制片方对作为一个整体意义上的“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单独地控制其作品中的每个部分,例如主题曲。比如,琼瑶授权某电视台将其某部小说作为剧本改编成连续剧,这个电视台拍摄完成后取得连续剧的版权,但这不意味着它在连续剧之外可以左右小说的著作权。这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诸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与之相对,构成电影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基础作品的发表权和诸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傅钢:从五十年的版权保护期可以看出,就保护期限而言,著作权法对音乐、文学等作品的保护要明显强于视听作品。就作品性质而言,音乐、文学等作品大多属于原生作品和独立创作作品,而视听作品大多属于特殊的演绎作品和合作创作的作品。因此,如果认为视听作品之外制片方还可以控制“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就会出现一个悖论,制片方在其视听作品进入共有领域后还可利用对电影组成元素的“控制”变相延长对其视听作品的保护,使得公众仍然不能自由利用,这实质上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制片方的权利,变相延长其视听作品的权利期间,同时也构成对相应基础作品权益的侵害。

    订立合同防止法律风险才是共赢之道

    记者:影视作品使用他人音乐应当如何有效防止相应的法律风险?

    袁博:不难看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视听作品的制片方不能任性地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出现的音乐作品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否则存在面临侵权指控的风险,而参与视听作品制作的人员,如果没有相关的权利保护意识,也会给日后的维权带来诸多困难。因此,在拍摄视听作品前,参与人与制作方就作品中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进行详细约定,并不是多余之举。制片方免于侵权之控,权利人再无受损之虞,订立合同防止法律风险,这才是双方的共赢之道。

     

    作者:赵衡 来源:检查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3日

  • 微电影微视频作品权益该如何保护

    微电影微视频作品权益该如何保护


     “这一生我们都走在回家的路上……”这是2017年央视公益广告《回家过年——63年后的团圆》中的一句话。2017年的春节,除了各种晚会、综艺节目、电影、电视剧吸引观众外,一些微电影微视频也同样精彩,不仅有温暖人心的,也有令人感动并引发思考的……而随着微电影微视频产业的发展,其版权保护问题也摆在了权利人面前。

    提起微电影,近几年发展可以说是风生水起,种类繁多,如公益微电影、创意微电影、惊悚微电影、纯爱微电影、毕业微电影、感恩微电影、催泪微电影、回忆微电影……当然,其质量也是参差不齐的。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两年手机开始作为最便捷的播放终端,不知不觉让以其“短、快、精”及大众参与性、随意性为特点的微视频,渐渐地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随着微电影微视频的发展,一个现实问题出现了:版权如何保护。虽然它们都以短著称,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具备了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要件,那么我国微电影微视频的版权保护现状如何,该怎样进行保护更有效呢?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了解到了一些具体情况和版权保护思路。

    无法复制传统版权保护模式进行管理

    近几年,微电影微视频的发展势头强劲。据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微电影的年产量已达到3.5万部,2016年微电影微视频的总上线量近10万部。两年前,在微信上传播的内容还以文字为主,而现在视频传播量已超过1/3。

    身为华夏微影首席战略官、区块链专家的罗佳,对于微电影微视频的版权保护问题感触颇多。她告诉记者,微电影目前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比传统影视文化行业的压力和挑战更大。由于微电影具有不同于传统影视作品的特点,例如篇幅小但数量多、创作主体众多但相对弱小、投资规模少、生命周期短等,再加上微电影的创作者版权登记意识薄弱,版权保护能力差,维权难度也大,如果还用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显然是不行的。但假如没有版权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又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和体现,微电影产业就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微电影版权保护的形势复杂严峻。

    据罗佳介绍,目前,微电影的主要赢利模式集中在广告商定制赞助、做贴片和广告植入。由于微电影产业自身特点,传统影视文化产业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并不适合直接复制到微电影产业中。比如,微电影主要通过手机传播,而手机屏幕小,无法加载更多广告,这就使得由内容转化为收入的方式受到制约。另外,微电影作品篇幅短小,过多或简单进行广告植入会影响作品的艺术性和观众收视效果,最终影响传播效果,也就很难带来经济效益。

    技术问题通过新技术来解决

    可以说微电影微视频的版权保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也引起了众多版权专家和互联网从业者的关注,大家一致认为因技术造成的问题也应该通过技术来解决。

    1月18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夏微影文化传媒中心发起设立,央视微电影频道、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银江集团、北京博图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华夏三网集群(北京)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共同研发的华夏微电影微视频区块链版权(交易)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该平台就是以互联网升级技术——区块链为支撑,搭建了一个微电影微视频版权交易平台,让目前产量巨大、交易模式尚未形成良性格局的微电影微视频作品实现实名上传、审查确权优先、自行定价分销、自动结算分配等多项功能融合一体,形成一条视频从拍摄生产到交易传播、自动结算等全流程的服务。

    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邹建华介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一直关注互联网环境下,新兴媒体发展对版权产业的影响,并通过模式创新不断提高版权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此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华夏微影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了华夏微影(区块链)版权服务中心,目的是为该平台在版权确权、版税结算、版权监测和维权等方面提供运营支撑。

    罗佳告诉记者,在这个平台上,版权所有者可以自行决定作品价格和分销奖励,消费者通过付费点击收看,平台依据智能合约自动将费用结算给版权所有人,所有作品上传、点播、转发、支付等过程均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由区块链对全过程进行存储记录,保证该行为一旦发生则不可修改,不可抵赖,并且可以追溯。该平台采用实名制,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预先审核,有助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工作。

    “华夏微电影微视频版权服务中心通过多年实践,逐步形成了清晰有效的产业发展之路,也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微电影微视频产业发展之路。”罗佳信心十足地表示。

    监管机制尚在完善 遏制无序传播任重道远

    由于微电影微视频的创作者、传播者众多,同时又没有利益捆绑,许多人只是以个性化表达、个人爱好,或在纯粹好玩的情形下推送视频,所以大多作品由于没有利益分享,没有版权需求,既不署名,也不落款。而一些机构或单位也只是为了博取眼球,获得点击量,来实现广告收益,就有意无意地制作或传播了大量格调不高、低俗不健康的视频。因为没有实名上传的规定制约,所以追溯和进行法律监控的难度非常大,监管部门曾经提出“谁上传谁负责”的政令,也因为“法不责众”或“存在普遍”“溯不到人”而难以落实,使劣质、低俗、有害视频出现无序蔓延之势。

    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国微电影微视频版权大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司司长罗建辉在谈到对微电影微视频的内容监管时提出,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移动终端的飞速发展和颠覆性革命,使微电影微视频的生产、编辑、传播方便而快捷。但由于其技术门槛低,人人都可以通过手机、相机、平板电脑,随时随地拍摄上传内容,而监管机制尚在完善之中,大部分网站又缺乏严格的审查环节,加之一些团队为了炒作噱头和点击率生产粗制滥造低俗的内容,导致海量微电影微视频作品无序传播,不健康内容泛滥成灾。因此加强对微电影微视频正能量的舆论引导和监管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对此,罗佳告诉记者,其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早在2012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4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网络剧、微电影一律“先审后播”,这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微电影及网络剧质量的提升。《通知》和《补充通知》的下发对微电影行业其实是有鼓励和引导作用的,她认为只有在规范化的监管下,才有利于行业得到有意义的长远发展。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2月9日

  • 用好版权杠杆 促进转型升级

    用好版权杠杆 促进转型升级


     不久前公布的《2016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显示,中国音乐产业总产值已经突破3000亿大关,超过动漫、游戏等行业总产值,成为文化娱乐行业的增长亮点。其中,以酷狗音乐、酷我音乐、QQ音乐为代表的数字音乐平台贡献尤其卓著,近期三平台联手推出的鹿晗最新数字专辑《Xplore》开售20天销出300万张,成为2017年首张百万销量专辑。在砥砺推行正版化音乐的2016年,周杰伦、陈奕迅、华晨宇、王青、冯建宇等新老歌手在数字专辑领域都收获突破性成绩。

    2015,国家版权局下发“最严版权令”,刚刚过去的2016年,国家版权局积极开展“剑网2016”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对传播音乐、影视、文学等重点网站、应用程序商店清理检查,强化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以上付费专辑用实践证明,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最终营造出了良好的版权生态,为这一波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外部环境的改善只是事物成功的必要因素,而非关键因素。因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只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内因决定外因。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同样的网络环境下,有些产业没有取得音乐产业相同的成就?为什么在同样的版权政策下,并不是所有的音乐平台都取得了同样的进步?鹿晗的数字专辑之所以卖出好销量,除了他自身的人气优势,合并打通版权的酷狗音乐、酷我音乐、QQ音乐三平台的联手推广也功不可没。可见,只有那些真正懂得尊重版权、能够躬下身来深耕版权的音乐平台,才能更充分地利用好外部环境,获得最大的成功。

    有人曾经担心,认为中国受众没有为版权付费的习惯,所以音乐平台很难靠授权付费的模式经营。但时至今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类似的担心是杞人之忧。恰恰是最严版权令发布一年后,数字音乐专辑销售迎来了井喷,新人歌手王青的《十二月》在酷狗上线首日销售额便突破44万元,冯建宇的《一路向南》更是上线10分钟销售量就达到1万余张。正如业内人士所指出的那样,用户并非不愿意为音乐付费,只是需要有合适的模式和产品。只要以一个合适的方式去推广一个合适的产品,就有可能带动消费者的数字音乐消费。像《太阳的后裔》播出后,酷狗不仅及时推出该片的主题曲,付费收听的受众不但能拥有收听独家歌曲的权限,还有定制的粉丝大礼包,其中包含艺人给粉丝的一封信、登上铁粉榜等附加元素,还能下载高音质的翻唱伴奏,由自己重新演绎。这些举措都极大地促进了受众的购买欲,短短数周该曲的销售额就超过1000万元。

    “给我一个杠杆,我就可以撬动地球。”两千年前的阿基米德早就告诉我们,要想撬动更重的重量,就必须握有更长的杠杆。酷狗等数字音乐平台一年多来的发展充分证明,只要能够有效延长版权产业链,就会获得更大的市场回报。如今,酷狗等音乐平台又提出了向“泛音乐”方向延伸音乐版权,推进内容差异化运营,借助影视IP(知识产权),从OST(原声)细分领域中发掘更多版权价值的运营思路。相信,随着手中版权杠杆的进一步延长,他们将撬动更大的市场份额。希望,新闻出版广电界的其他行业能够从他们成功中汲取有益的经验,真正尊重版权,用好版权,让版权成为促进自身转型升级的灵丹妙药。

     

    作者:水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2月8日

  • 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事保护

    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事保护


     著作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分,网络时代给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防控带来了巨大挑战。与此同时,传统侵犯著作权罪刑罚的执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亟须结合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更为全面的、更有执行力的刑罚执行方式,从根本上打击和减少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

    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行为人在未获取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借助网络电子设备获取并篡改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再将其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从中谋取利益;第二,在未获取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上传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第三,在未获取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下载方式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第四,将他人享有著作权、需要支付费用方可浏览或下载的网络作品,借助免费提供的方式,供他人浏览或下载,给权利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随着互联网影响范围的日益加深,几乎所有作品均可以转换为数字形式进行网络传播,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最主要的受害者是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行业。

    现行法律应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不足

    现行法律在应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重视。

    1.现行规定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将网络环境下传播等同于一种发行行为。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将“信息网络传播”解释为“发行”行为的一部分,规定“发行”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法定犯,其行为要素需要借助著作权法来判断。我国著作权法中“发行”的方式是特定的,仅指通过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但从行为逻辑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是指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络,供用户下载或在线使用的行为,这并不涉及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我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并列,说明二者在法律逻辑上是一种平行关系,有着并不相同的权利内容,因而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行为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等同于传统的发行行为,这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相冲突。

    (2)将单方面帮助犯作为共犯处理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根据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应当存在双向的、全面的意思联络,虽然一些网络著作权犯罪在客观上借助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才造成严重后果,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形下“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这说明信息网络服务即使实质性地使得他人的侵权行为易于实施,或者因扩大传播作品的受众面而加剧了法益侵害,这并不必然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侵权盗版者之间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种不具备意思联络的单方面帮助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存在冲突。

    (3)对“营利”的认定限于传统模式。“营利”这一主观目的在网络行为中的表现极具迷惑性。通过售卖盗版产品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传统侵权盗版的主要行为模式,但对网络侵权盗版者而言,更多采取的是植入网站广告或软件广告、捆绑插件等间接营利方式。而关于《意见》对网络侵权盗版“以营利为目的”的扩大解释,也有人提出不同观点:第一,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侵权盗版行为并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但同样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危害后果。第二,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增加了查处犯罪的难度,导致部分犯罪因证据不足而逃脱刑事处罚。第三,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刑事立法也应与之保持一致。

    (4)点击量和会员数未能科学反映社会危害程度。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但随着存储介质的不断更新,海量存储空间和极强的压缩技术使得复制品数量标准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为此,《意见》新增了将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以及注册会员的人数作为网络侵权盗版的定罪依据,通过确定传播人群的范围来衡量权利人的受损程度。但“点击”的结果并不会在用户计算机上产生永久的复制件,以作品的被点击数来计算复制件数量,实际上是将“临时复制”视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并且,上传一部侵权作品可能获得大量点击数,上传多部侵权作品也可能只获得少量点击数;注册会员也并非全部涉及盗版传播。因此,点击量和会员数并不能科学衡量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危害程度。

    2.打击手段存在缺陷。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既规定了有期徒刑等自由刑,又规定了财产刑,但其刑罚结构设置是“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形式。这一刑罚处置模式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而言缺乏针对性,无法起到有效打击犯罪的作用。因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仅适用自由刑,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人们在主观上不敢犯罪,但并不能消除其犯罪条件和能力。

    完善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路径

    为解决上述难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相关规定。

    1.立法层面修正。笔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的刑法规定以及具体的刑罚执行方式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必须针对上述不足采取相应措施,在立法层面,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刑法中有很多罪名将犯罪动机设置为“故意”,无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无论营利与否,犯罪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损害。其实,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有很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影响对于权利人来说并无差异。因此,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更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是改变“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结构。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时,“自由刑为主”的模式是具有局限性的。首先,在刑法条文中,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期控制在拘役到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其判罚的主要依据是违法所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身是没有营利或者难以计算违法所得的。其次,这种裁量年限幅度过宽,不好把握。再次,当犯罪分子刑期结束后,出于金钱的诱惑仍具有从事相同犯罪的可能。所以,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这种贪利型罪犯,如对其适用罚金刑可能会取得较之自由刑更好的效果,因为这能从根本上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2.完善刑罚执行方式。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尽量发挥罚金刑的作用,完善罚金刑的执行方式首先要解决罚金刑目前难以体现实质性公正问题,对此不妨引入“日额罚金制”。

    日额罚金制,是指按照所确定缴纳罚金的天数和每天应当交付罚金的数额,逐日交付罚金。最早将这一制度法定化的是1921年的芬兰刑法典,随后许多国家刑法典相继将日额罚金制法典化。在我国,日额罚金制还是一个较为新颖的罚金刑执行理念。支持这一理论的学者认为,日额罚金制解决了因贫富差异而使罚金刑效果不同的不平等现象,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保障了罚金刑的顺利实施;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这一制度中,难以把握具体的罚金额度,对罚金刑的天数和每天的具体判罚量难以确定。

    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这种贪利型犯罪来说,需要具体探究如何借鉴日额罚金制。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采用日额罚金制的时候,根据其犯罪所得的数额来决定日额罚金的起点刑。针对每个犯罪人的现有经济水平不同,所规定的罚金刑的量也有所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犯罪人的经济水平会随着罚金刑的执行呈现下降趋势,那么相应的罚金刑的时间和数量也会减少。如果针对此类犯罪能成功地适用日额罚金制,就能将这种刑罚的执行方式进行推广,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和预防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作者:崔炎睿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2月5日

  • 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改变生活”

    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改变生活”


     

    2017年,我们来庆祝“创新改变生活”

    每天,平凡的人都在创造不非凡的新事物,把世界改造得更美好。

    他们的创新形式五花八门,有的平淡无奇,有的却如有神助:秘鲁的广告牌可以从空气中收集水分,为当地社区提供清洁的饮用水;美国某大学的3D打印机可以再造受损的人体组织;肯尼亚有手机转账和小额信贷服务;印度农村采用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为冰箱供电;中国的石墨烯电池用几分钟就可以为手机充电;俄罗斯联邦的尖端辅助技术可以帮助残疾人执行日常任务。

    把问题转变为进步

    从新药物、新材料到改良农作物品种和改进的通信技术,创新使我们的生活更健康、更安全、更舒适。

    创新是一种没有止境的人类力量。它把问题转变为进步。它不断推进可能性的界限,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新能力。

    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庆祝的正是这种创造力。我们将探讨世界上最非凡的一些创新如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新创意如何帮助解决共同的全球挑战——气候变化、健康、贫困和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

    我们将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如何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创新:吸引投资、回馈创造者、鼓励他们开发自己的创意,并确保他们的新知识可以免费获取,以使未来的创新者可以在当今新技术的基础上再接再厉。

    轮到你了

    哪种创新对你的生活改变最大?应该怎样做才能让这些新技术到达需要它们的人?你认为未来创新有哪些方面应该优先考虑?

    加入对话:主题标签#worldipday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 于慈珂:版权社会服务工作将完成哪五项任务

    于慈珂:版权社会服务工作将完成哪五项任务


     今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第二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关键之年。“十三五”时期版权社会服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著作权登记、版权示范创建、促进版权产业、监管著作权等管理组织和提升版权宣传水平等五项工作上下功夫。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即是将创新摆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将更多地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地依靠智力成果的创造和运用。

    中央高度重视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的实施,近年来,连续发布实施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多项有关知识产权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对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既有宏观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国家层面对版权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实际应用到版权社会服务工作中去。我们注意到有部分省份已出台指导地方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具体举措。同时还要强调,版权工作属于社会化管理,而这种社会化属性,要求从事版权工作的管理者要树立面向全社会的新思维、新视角和新方法,充分运用市场的力量,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的版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建立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是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的明确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主要任务。

    充分理解新时期赋予的新要求

    “十三五”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特别是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对版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

    一是要强化版权社会服务功能。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以促进服务版权产业健康发展为核心,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工作、版权登记制度在促进产业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注重发挥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在作品创作、传播、版权交易、资产评估、质押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版权社会服务工作规范化。

    二是要建立版权社会服务工作长效机制。从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在履行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形成部门合力等方面,结合区域发展规划,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运用版权制度和版权资源为核心的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发展总体规划,争取地方改革发展、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及资金支持,围绕版权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建立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版权社会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三是要创建网络环境下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的新格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版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近年来,通过建设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国家版权局官方微信和微博、全国作品登记信息统计数据库、各地版权服务综合平台等,使版权工作逐步实现了高效便捷、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新格局。作品登记、软件登记实现了网上直接申请、微信预约服务,登记信息统计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各地区应充分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积极开拓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在充分理解了新时期赋予的新要求前提下,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十三五”时期,应全面落实以下五项重点任务。

    任务一: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

    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工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依据相关法规,陆续开展了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以及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等工作。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11年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3月,国家版权局又下发了《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并自2016年6月1日启用新的作品登记证书。从受理、审查、登记、证书、信息统计等方面统一规范了全国作品登记工作。8月,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上将全国作品登记机关和登记机构向社会予以公示。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登记机构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部分省份(北京、上海、江苏、四川)已将作品登记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获得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有21个省份已实行免费登记。“十二五”时期登记数量持续大幅度增长。截至10月底,通过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审核并公告的共计1133203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13539件,同比增长48.67%,延续了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预计在“十三五”时期,全国作品登记量仍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对此,各地版权登记机关和登记机构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就今年著作权登记工作中反映出的新问题重点强调一下:作品登记统计报送工作,今年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正式启动使用,国家版权局已向各地版权局下发了通知,希望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并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落实到人,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国家版权监管平台上报著作权登记的相关数据。

    任务二:推动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上台阶

    培育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一直是国家版权局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的重点任务,“十二五”期间,国家版权局通过颁发、修订《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为版权示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等方式确立了通过典型经验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已授予8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2个,授予74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24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2015年全国版权示范联盟在山东省青岛市成立。2016年10月底,全国版权示范联盟在浙江杭州举行了年会。

    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的持续开展,有效地发挥了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版权创造运用、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提升城市和单位创新能力、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十三五”时期,国家版权局将从两方面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一是推动各地版权部门,特别是鼓励西部地区参与创建工作。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基本以北京、上海、天津以及华东、中南地区为主,今年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首次开展了版权示范单位的评选,华北地区的河北省首次开展了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目前全国共有15个省份开展了这项工作。希望各级版权部门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将版权示范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挖掘区域特色和潜力,注重建立版权示范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辖区内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二是对已经授予称号的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进行督查。2017年将开展对部分地区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的抽查工作,将依据《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重点对不再发挥示范作用、长期不开展工作、存在违规经营、空壳化的单位和园区予以警示或摘牌处理。加强对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的规范和引导。希望各地版权局加强对辖区内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的管理,对其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园区限时进行整改。

    任务三: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十二五”期间,一批集版权评估、质押、投融资、交易为一体的版权交易平台已经建立,国家版权局相继批准设立了12家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国家版权贸易基地,2016年正在考察两家交易中心(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深圳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至此,国家版权局基本完成了在全国六大行政区划间设立版权交易中心的规划布局。2015年10月,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由12家版权交易中心共同发起设立“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建立新的版权交易实体间的合作机制,有利于在互联网时代,加强合作与交流,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各地区可依托版权交易中心开展相关的版权评估、质押融资等活动,推动版权交易、版权贸易的有序进行。

    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版权贸易基地的指导和规范,推动市场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其在版权交易、资产评估、融资等市场要素中的积极作用。希望设立版权交易中心的省市版权管理部门,加强对交易中心的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交易活动,指导、规范版权交易的行为,可通过版权交易中心汇集版权交易数据、分析版权交易发展趋势,制定版权产业发展整体思路。

    任务四:依法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陆续批准成立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实行业务主管与社团登记双轨制的管理体制。2016年,按照中央要求,行业协会须逐步与党政机关脱钩,目前5家协会正在办理与国家版权局职能、组织人事关系、资产相分离的脱钩手续,今后,国家版权局不再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而是依法进行监管。

    鉴于目前这种新变化,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对涉嫌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处理,特别是在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事务时,要做到依法依规、严谨审慎;二是地方在查办版权案件时,可以请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予以配合,发挥其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理的作用;三是要积极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并以适当方式引导社会舆论。

    任务五:全面提升版权宣传工作水平

    版权宣传培训工作担负着对内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引导正确舆论,对外展现版权工作成就、树立国家形象的重要任务,是“十三五”时期版权社会服务工作重点任务之一。“十二五”期间,在原有依靠传统主流媒体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新媒体,相继开通了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和头条号。2016年,国家版权局开展了网络版权舆情监测分析工作。通过组织“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活动、制作播放版权公益宣传片、配合“剑网行动”的宣传活动、召开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大会、举办新闻媒体记者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拓宽了宣传渠道和受众人群,提高了宣传工作的效率,宣传效果显著。在各级版权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公众版权认知度已经逐年上升,尊重知识、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十三五”时期,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版权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渠道,注重发挥新媒体的优势,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版权宣传与交流工作。关于宣传工作主要强调几点:一是各级版权部门注重政府主导,依托主流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引导版权热点、敏感问题的正确舆论导向,注重版权对外宣传工作,掌握传播方式,讲好中国故事。二是加强与国家版权局在工作层面的协调与沟通。今后在每年第一季度,各地版权局要向国家版权局报送当年版权宣传工作方案或计划,特别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宣传活动情况。三是充分利用好国家版权局网站、版权监管平台、微信、微博以及《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宣传阵地,希望各地版权局关注并使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2017年起,国家版权局相关版权工作的一般性工作通知、工作信息沟通、材料报送、登记数据统计等,均通过这个平台传递。今年年底,国家版权局还将举办国家版权监管平台的专题培训班。

    “十三五”时期,是版权社会服务工作开创新局面的重要时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相关单位要勇于探索,不断实践,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注重在版权社会服务工作中体现社会化的特点,整合运用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调动所有积极有力的因素,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版权运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共同推动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本文系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2016年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交流会上的讲话节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9日

  • 华东师大社:版权资源是发展的生命线

    华东师大社:版权资源是发展的生命线


     现阶段,版权对于大多数传统出版社来说还是合同,是版税,是引进来、走出去的版权贸易,然而,对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来说,在使用和管理中激发版权的价值挖掘却有着较早的思考与实践。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社长龚海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版权资源已经成为出版社发展的生命线,“坚持以版权为核心的全面知识产权管理理念,让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实现了‘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不断创造、积极运用、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标。”

    从产品到品牌

    夯实版权运营的基础

    华东师范大学的前身是大夏大学,记者了解到,就在前不久华东师范大学想注册“大夏”商标,竟没曾想到该商标早被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收入囊中。

    “‘大夏书系’是我社的一个经典书系,出版10余年来影响了上百万中小学教师,该系列目前已经出版了700余种图书,而围绕‘大夏’的品牌,发展有大夏读书会、大夏读书节,接下来还要做大夏教师教育平台以及数字化产品。”龚海燕告诉记者。在龚海燕看来,从追求图书品质到打造品牌的过程中,版权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一课一练”为例,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上海的教辅图书市场上,《华东师大版一课一练》的畅销引起了一些不法书商的跟风、恶意抄袭和模仿。针对这种情况,2003年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注册了《华东师大版一课一练》商标。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华东师大版一课一练》逐渐成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的一个品牌图书。2004年起,围绕这一品牌,出版社迅速开发了“一课一练”微视频、网上课堂、教育游戏,让“一课一练”不再仅仅是被动地以保护自身为目的,而是有了成熟的运作理念和操作程序。

    2015年2月,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与英国哈珀柯林斯出版社就英文版《华东师大版一课一练·数学》的出版正式签约,《基于英国国家课程标准的上海数学》直接进入英国主流图书市场和课堂。本次合作也带动了其他数学基础教育版权作品持续深度创造和开发。中英双方商定继续合作,编写符合国际市场需要、体现中国基础教育特色的中小学数学教材。

    龚海燕说,随着“一课一练”的走出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现已开展 “一课一练”的海外商标注册,以加强“一课一练”优质资源的国际版权保护,促进该版权在海外的进一步开发经营、持续发展。

    此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也正在抓紧出版社海外商标注册的工作。事实上,数十年来的品牌建设,让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版权输出也颇具特点,形成了从学前绘本、基础教育教学辅导书到高等教育教材、教师读物、教育理论著作的立体化的优质教育资源走出去特色。截至2015年年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已与全球28个国家超过480家出版社建立了版权贸易合作关系。

    从纸质到数字

    优质版权多介质传播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很早就意识到数字化浪潮将给传统出版业带来的巨大挑战和机遇,并牢牢把握“互联网+教育出版”的时代机遇,谋求版权内容的多介质、多元化表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的王焰告诉记者,出版社很早就把图书进行数字化处理,从源头上统一保管、使用,进行基于图书产品的数字化延伸和开发,“我们希望从教育内容的提供商变为教育内容的服务商。”

    据王焰介绍,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学前图书“美慧树”,刚开始做的时候就是一个IP(知识产权)概念,原创做得非常丰满。“美慧树”项目中图书开发品种在数百种以上,图书覆盖到全国数万家幼儿园、早教机构,系列图书发行码洋达到6000多万元。2013年,出版社开始研发“美慧树”儿童早期全媒体教育平台,该平台涵盖了教学课程资源、亲子活动训练资源、育儿类教育资源、互动式幼儿教学体验四大模块。它不仅提供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内容及服务,简化教师备课流程,形成个性化教案,还采用AR(增强现实)技术丰富课堂、课后学习体验,激发儿童的阅读兴趣。该项目2016年年初已顺利通过验收,目前平台使用量达157万次以上,已覆盖到全国二十几个省市。

    此外,出版社以《解题高手》一书作为示范,探索并建立纸质图书与跨终端二维码学习客户端相结合的数字出版新模式,走出了一条二维码增强教辅书服务新路。产品一经推出,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和声誉。2014年1月,微视频版《解题高手》荣获“首届中国创意工业创新奖”之“新产品奖提名奖”。随后推出的“华师微视”移动学习平台,将原有的《解题高手》一书逐步拓展为10个系列105本图书,视频总量从原先的800多个拓展到了近1万个,真正实现了从一年级到高中的全学科、各级难度全覆盖。如今,基于微信端的“华师微视”微平台,用户访问更便捷,互动功能更丰富。

    目前,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在数字出版领域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有2项,参与制定各类国家、地区标准2项,已获得软件著作权14项。这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研发,让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的创新能力不断提高。2016年,在第九届中国版权年会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凭借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斩获“中国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殊荣;同年,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的“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

     

    作者:金鑫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9日

  • 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大发展,我国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快速崛起。各路资本蜂拥而入,斗鱼、YY等直播平台纷纷涌现,游戏直播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各种盗播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游戏直播能否构成作品,游戏玩家的游戏过程是否创作了作品,游戏直播遭遇盗播该如何规制,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并不一致。本文结合现有的司法判决,对游戏直播中存在的著作权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并给出相应建议,希望能对解决争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及宽带网络智能手机等硬件的同步提升,我国网络游戏直播发展迅速、市场巨大。据易观数据估计,2015年我国直播市场规模达到11.8亿元,其中游戏直播市场规模为1.1亿元,预计2016年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26亿元,游戏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2.1亿元。网络游戏直播产生巨大利益的同时,随之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

    一般而言,网络游戏直播根据直播形式可分为赛事直播和个人直播。赛事直播,指在游戏直播平台上直播电子竞技赛事,如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PL)。个人直播,指在游戏直播平台上对玩家主播玩游戏的实时直播。

    游戏直播的性质认定

    在“耀宇诉斗鱼DOTA2案”中,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电竞游戏比赛画面不属于作品。判决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涉案游戏赛事的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是对比赛情况的客观表现,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涉案赛事比赛画面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最后,法院对原告的电竞比赛转播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进行了保护。

    在“上海壮游诉广州硕星《奇迹MU》案”中,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判决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在网络游戏创作过程中,游戏策划、素材设计等创作人员的功能与电影创作过程中的导演、编剧、美工、音乐、服装设计等类似,游戏的编程过程相当于电影的拍摄。从表现形式上看,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连续变动。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故游戏整体画面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捕鱼达人”案中,广西桂林中院同样认为游戏整体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从上可见,对于游戏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目前法院对此基本持否定意见。但是,笔者认为,回归到作品的基本定义上做判断,需要根据游戏的类型进行区分,将独创程度高的游戏类型比如有故事情节的游戏与独创性低的游戏分开来考虑。对于网络游戏整体是否构成作品,目前在多个司法判决中游戏整体上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逐步改变了把游戏各要素分拆出来进行分类保护的现状和思路,且出现了针对游戏侵权的高额判赔,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重视,有利于保障整个游戏行业的市场环境。

    相关主体的行为判断

    游戏直播中对于游戏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有观点认为,游戏直播对于游戏中画面的传播具有转换性,即可以构成对游戏作品的合理使用。因为它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电子竞技赛事直播则更多地是为了让观众了解游戏玩家在同一游戏中相互激烈竞争的情形,具有更强的转换性。在通过游戏直播旁观了他人运行游戏过程后,有些用户会被激发购买游戏服务,以便自己亲身体验游戏,这样提高了游戏知名度,吸引更多玩家参与进来。笔者认为,考虑到个人主播以及直播平台的营利性及其商业模式,应当将此种行为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因为这涉及游戏主播、游戏直播平台和游戏开发商各方的利益,应考量多方利益的平衡。现实操作当中游戏开发商往往通过游戏用户协议的条款与游戏玩家、游戏主播提前约定好相关的权利责任。

    大型电竞赛事选手及游戏主播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业界也有不同观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自然人通过姿态动作、声音表情或乐器道具等,对既有作品进行演绎表达,以供他人欣赏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含如下:(1)必须通过自然人的姿态动作、声音表情或由人支配的道具加以表达,排除“机械表演”;(2)表演是表演者对既有作品的演绎表达,是一种智力创作行为;(3)公开性,在现场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表演;(4)表演之目的是供他人欣赏。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笔者认为,网络游戏注重的是参与性与互动性,与传达一定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作品存在明显区别,尤其大型赛事电竞选手是以竞技目的玩游戏,电竞赛事选手与篮球比赛中的运动员有一定的相似性,国家体育总局也是明确把电竞赛事做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在全国进行管理,篮球比赛运动不构成作品,篮球运动员并不享有表演者权。因此,游戏选手及主播对参与的直播游戏不享有表演者权。

    如果游戏直播构成作品,游戏玩家的游戏过程是否参与了作品的创作?在“上海壮游诉广州硕星《奇迹MU》案”中,上海浦东法院认为不同玩家操作游戏所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能有一些差别,但主体部分是相同的。即使因操作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游戏画面,也均由开发商的既定程序预先设置好,游戏画面由游戏引擎按照既定规则调取游戏开发商预先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并无证据证明玩家在该游戏呈现的画面中增加了不属于开发商预设的内容,因此在游戏操作中,玩家的行为并不具备作品创作的特征。游戏玩家并没有参与创作作品,游戏玩家仅仅是将游戏静态数据通过开发商预先设定的游戏规则调取出来呈现为动态的游戏画面,所有的游戏数据和游戏画面都是开发商预设好的。因此,游戏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没有参与创作作品。

    对于游戏直播节目的盗播行为,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判断上是没有分歧的,只是在保护方式上观点有别。笔者认为,同步盗播行为是一种对现场直播的盗播,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一项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如果是通过无线信号传播、可纳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如果是通过有线网络形式进行传播,可以考虑纳入兜底条款的控制范围,适用著作权法的“其他权利”予以控制,即应当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兜底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解释为涵盖该项权利。

    总之,随着网络游戏产业和游戏直播市场的快速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相关参与主体的版权意识也会越来越强。游戏开发商、游戏电竞选手及游戏主播、直播平台商等相关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有待进一步提升,其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待进一步厘清。(作者系中国网络游戏反盗版和产业保护联盟秘书长)

     

    作者:周高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7日

  • 赛事天价版权增加变现难度 深耕场馆被业内人士看好

    赛事天价版权增加变现难度 深耕场馆被业内人士看好


     第二届中国体育风云论坛2017年1月14日在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举行。多位从业者表示,国内优质赛事IP稀缺,版权价格水涨船高,增加了变现难度。

    本次论坛由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主办,中视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承办,论坛围绕体育产业与冬季运动两大热点话题进行了交流。

    在体育产业中,版权问题愈发受到关注。近年来,优质赛事版权卖出天价已渐成常态。以5年80亿元拿下中超版权的体奥动力总经理赵军此前就表示,在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国内各个平台方对于核心资源的获取欲望正在越来越清晰地表露出来。

    针对版权问题,阿里体育副总裁韩立锋在论坛上表示,各企业的出发点不尽相同,天价版权更多基于获取用户。

    “版权费用水涨船高,增加了变现的难度,这是阶段性的现象。”虽然韩立锋认可优质赛事的版权价值,但他同时认为,版权是赛事和明星选手衍生出的外延,除重大赛事外,并不看好天价版权。

    与之相比,韩立锋认为深耕体育场馆是未来发展的一种选择。华熙国际文化体育总经理靳飞也认为,如果体育场馆发展滞后,对于体育产业而言也是一种缺失。购买国外赛事版权存在一大核心问题,即难以实现落地。

    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体育产业办公室主任张薇认为,目前国内优质赛事IP稀缺,体育产业不应操之过急,应一步步深耕细作。

    两届冬奥会花样滑冰奖牌获得者陈露也现身论坛。在2022年冬奥会的大背景下,陈露坦言,希望可以为冰雪事业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我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含有面向普通大众的培训体系,希望能丰富业余爱好者的选择。”

    2016体坛风云人物大众体育精神奖候选人卢亚军则认为,广泛培养青少年是眼下的当务之急,让更多孩子了解、热爱冰雪运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副总监方钢也表示,希望通过各档节目,让更多人走到户外,真正运动起来。

     

    作者:岳川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5日

  • 版权亟待透明化 付费音乐APP瓶颈难破

    版权亟待透明化 付费音乐APP瓶颈难破


     当下付费音乐软件出现诸多瓶颈:用户使用习惯不一、盗版现象频发……让付费音乐软件处于盈利困难的局面。“有多少人愿意花钱付费去下载正版音乐呢?”音乐发烧友小陈近来一直感慨于此。小陈认为,当下很多质量上乘的音乐作品反而传播力下降。源于版权分散、付费方式不透明。但也有部分人认为,听音乐收费是迟早的事,否则音乐人将转身向赚热钱的渠道涌去。

    版权过于分散

    除网易云音乐、QQ音乐、虾米音乐、百度音乐等是当下较为流行热门音乐播放软件外,还有一些并不出名的播放软件也在音乐收费市场分得一杯羹。“这就导致平台过多音乐软件板块过于分散,且常出现同一个歌手专辑分散在不同平台,用户常常重复购买。”小陈说。

    网络音乐收费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和文化秩序,结束“免费大餐”的时代是必然趋势,但业内人士指出,歌手专辑版权不集中,导致用户在多个音乐播放软件购买专辑或会员,这无疑是加重用户负担。

    同时,版权不集中问题,直接影响用户付费后资金流向。在小陈看来,用户付费后资金流向需有解释说明。如单独一张歌手专辑,究竟有多少会流入歌手囊中,音乐播放软件平台获利又是多少。倘若用户的会员费用或购买专辑和单曲资金被平台赚走,无论音乐是否收费,音乐市场振兴之路依旧坎坷。

    透明化促发展

    根据艾瑞咨询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在线音乐用户付费市场规模为10.5亿元,增速达到121.8%。早在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国家不断加大在线音乐版权市场监管力度,使在线音乐市场发展逐步正规有序。但规定与现实似乎脱节,目前,付费音乐扩大收费范围,收了不该收的钱,不遵守协议收费让多数用户不免有些担忧。

    “我发现部分收费并不是一次性的。很多经典曲目和较受欢迎的新曲因版权方要求需单独付费,即使是付费会员也无权限免费收听或下载。”小陈感慨道,加入会员条款中并未明确显示购买权限,不可避免让会员以为只要储值成为会员即可尽享靓曲,但单独付费歌曲的限制会让会员有被欺骗之感,也会对会员价值和权限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业内人士表示,获利是网络商业运营机构的原始冲动,具有游戏规则制定权的一方倘若曲解收费本意,则违背执行付费音乐的初衷。业内人士指出,音乐下载收费是网上版权保护的重要一步,但营造出良好运营环境至关重要,对于收费,如何保证其透明化中前行,如何防范出现分派上的“内讧”,相关版权管理机构应予以重视。

    业内人士指出,付费音乐软件方面仍需注意提升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体验,让用户和歌手均认为正版才是未来音乐行业发展之路。另外,由于当下付费音乐软件盈利还很难覆盖高昂版权费用,未来付费音乐软件也或将迎来合并趋势,不仅是平台方资源整合,对于用户来说也会提升收听歌曲便利性。

     

    作者:彭扬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4日

  • 运营平台抢占漫画蓝海市场

    运营平台抢占漫画蓝海市场


     近日在京举办的2016年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年会分论坛动漫IP产业交流论坛上,漫画IP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其运营价值逐步彰显,获得了漫画运营平台的认可。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已完成和正在筹划中的漫改真人影视项目已经达到41个。业内人士分析,相较相对成熟的网络文学版权开发,虽然漫画版权开发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漫画作品由于同样自带故事的特性,作为改编源逐渐得到重视,漫画的IP价值被放大,版权交易的规模也在不断增长。大数据分析机构易观日前公布的互联网2017年十大预测也印证了这一观点,预测称国漫将成为继网综、网剧后的第三个爆发点。

    扶持优质内容创作

    漫画版权开发的前提是要有好的内容,为了激励作者生产优质内容,漫画运营平台争相推出了扶持措施。

    网易漫画版权与运营经理杨仲伟介绍,自2015年8月上线以来,网易漫画一直秉承扶持国漫的理念,推出多项激励措施鼓励国内原创漫画创作,不断发展壮大其自有IP作品库。比如网易漫画于2016年4月启动IP“源计划”,投资1亿元鼓励作者与工作室创作更多精品内容,目前网易漫画独家签约了300余位国内知名漫画家,作品总数突破万部,其中《中国怪谈》《嗜谎之神》等近30部作品点击破亿。

    微漫画通过扶持工作室方式鼓励作者创作精品。微漫画内容战略部总监钱乾表示,随着整个漫画行业版权环境的好转,影视、游戏及各类产品后续的开发都有了专业团队的支持,可以让创作者安心地带领团队进行创作,这对于中国漫画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时代。为此,微漫画近两年来投入大量资金扶持多家动漫工作室,产生了一批好的作品,比如点击破亿的《足球!阿达西》《渡灵》《铁鸥》《囚凤凰》。不过,他也指出,漫画只是一种表现手法,无论我们用漫画,还是用文字或是影视,最重要的是要讲述中国人自己的故事,这一点也是微漫画一直遵循的创作理念。

    推出多种签约模式

    获得了优质内容,就为漫画作品版权的运营做好了铺垫,接下来就是如何有效运营漫画作品的版权。对此,各运营平台根据与漫画作者签订的不同版权合同模式,开发作品的版权价值。

    杨仲伟介绍,网易漫画针对创作者的不同需求状况,提出了多种签约模式,包括全版权买断的“独家签约模式”,版权共有的“分成模式”,以及版权归属原作者、网易漫画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刊载模式”,漫画作者可以从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签约方式。“不同的签约模式,漫画作者的收益也不同。”杨仲伟说,比如“刊载模式”,目前网易漫画平台上所有的版权收益,都是100%分给创作者的。

    与网易漫画类似,微漫画通过支付版权授权费和支付稿费委托创作两种签约模式获取作品,进行作品版权的运营。由此而产生的版权收益,微漫画会根据不同的签约模式,与作者进行不同的版权分成。

    打击盗版促进正版

    与其他行业一样,漫画行业也面临着版权保护的难题。为应对盗版的挑战,除漫画作者维权外,运营平台也在为作者的权益积极打盗版。

    杨仲伟介绍,只要是平台独家签约作品,网易漫画都会为作者进行相应的维权工作,尽管维权工作的程序复杂,最后审判的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但网易漫画不会放弃为权利人维权。比如网易漫画在2016年就曾经对国内某盗版漫画APP发起诉讼并胜诉,最后该APP下架不再运营,这对于网易漫画维护正版作品而言,是一种极大的肯定与鼓励。

    微漫画在为作者维权方面也做出了尝试。钱乾表示,微漫画设有专门的法务团队,在作者作品遭遇侵权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微漫画也会为合作的作者提供相关的法律维权服务。

    此外,漫画作者与运营平台因版权合同签署不当引发的版权纠纷也不容忽视。比如最近发生的漫画家夏达与运营平台“夏天岛”之间的版权合同争议。对此,网络点击破6亿次的漫画作品《中国怪谈》的作者十日十月对媒体表示,他在与运营平台网易漫画签署版权合同时,会特别注意签约作品的版权问题,包括作品授权的时间、授权的方式、授权的范围、后期版权开发分成等。“仔细阅读每一条条款。不要怕麻烦,有问题的条款跟责编沟通研究后再做决定。”十日十月说。

     

    作者:侯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1

  • 华侨城欢乐谷签约国产原创动漫IP

    华侨城欢乐谷签约国产原创动漫IP


     记者从重庆两江新区获悉,近日,欢乐谷连锁发展新战略发布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本次战略发布会上,华侨城旗下知名旅游品牌——欢乐谷签约了国产原创动漫IP“饼干警长”,这也标志着欢乐谷“百亿发展”计划正式迈进全新阶段。

    记者获悉,本次签约的国产原创动漫IP——饼干警长,是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创卡通系列IP。饼干警长诞生于2009年,为95后、10后小朋友所熟知与喜爱。该形象向小朋友们传递勇敢、纯真、正能量和不断探索的精神,与欢乐谷作为繁华都市开心地,弘扬阳光、向上、积极、乐观的精神,不断创新、不断进取的精神不谋而合。

    据透露,作为中国第一批互动体验式主题公园,早在建园之初,欢乐谷便重视品牌吉祥物卡通形象的孵化和培育,致力打造“欢乐IP聚集地”。新IP形象的引入,将使欢乐谷IP家族进一步壮大,也为欢乐谷品牌战略注入全新的动力。

    在华侨城大战略的指导下,欢乐谷在文化旅游模式下进行积极探索与实践IP品牌化的经营和沉淀。专业人士指出,欢乐谷IP家族的不断迭代与升级,将使其品牌人格更为鲜活,有效拉近其与受众之间的情感,促进与公众沟通内容和方式的多元化。

    欢乐谷签约国产原创动漫IP“饼干警长”,也标志着欢乐谷“百亿发展”计划正式迈进全新阶段。据悉,“百亿发展”计划的推出是欢乐谷的又一次全新战略,接下来,欢乐谷将继续学习借鉴发展经验,在与国内外主题公园同行的过程中,结合自身优势拓展特色品牌内涵,为游客提供“常玩常新”的欢乐体验。

     

    作者:陈鹏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17年1月4日

  • 练歌房擅放映音乐侵犯著作权

    练歌房擅放映音乐侵犯著作权


     【案情】音集协经授权取得了某音乐公司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

    某练歌房未经音集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该音乐公司五首MTV音乐电视作品。

    音集协认为练歌房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其停止侵权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音集协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练歌房立即停止侵犯音集协在本案所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相关侵权作品;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

    【说法】音集协系中国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法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审理法官指出,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练歌房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练歌房虽抗辩称其播放的涉案作品是其合法购买的播放设备自带的,但据此不能取得涉案作品的放映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害著作权赔偿损失数额可以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计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练歌房的侵权行为给音集协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练歌房的实际获利,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音集协主张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练歌房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元。

     

    作者:魏哲哲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4日

  • 近3万例品牌侵权内容被移除 41%微信公号文章侵权投诉涉著作权

    近3万例品牌侵权内容被移除 41%微信公号文章侵权投诉涉著作权


     近日,2017微信公开课PRO版在广州举行。记者获悉,微信品牌维权平台自2015年7月试运行以来,已有来自全球93个品牌方、300余品牌接入,截至目前,已收到来自品牌方3万余例侵权通知,共移除近3万例侵权内容。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数达8.46亿,同比增长30%。微信公众号数量达近千万,公众号文章日均PV已经超过30亿。海量的信息中不可避免的夹杂着恶意侵权的内容,损害权利人、用户的权利,破坏微信良好的生态环境。

    据微信法务总监黄嘉慧介绍,微信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平台责任,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及平台效应,保护用户权益。其中,“原创声明功能”和“微信品牌维权平台”是微信的两大革新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黄嘉慧介绍说,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后台设置转载策略,对未经允许和禁止转载的原创内容,公众号平台对原创作者给予最大程度的保护。到目前为止,原创声明功能已覆盖文字、图片、视频等作品,并仍在不断优化和提升。而“赞赏”功能的出现,读者为内容自愿支付费用是对原创的尊重,也更加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精神——为创造力付费。

    记者注意到,在投诉流程方面,微信已经建立了全面、便捷的全电子侵权投诉系统,覆盖公众帐号和个人帐号。2016年3月以来,微信处理个人帐号的侵权投诉数量持续上升,其中2016年5月和6月达到9000多例。微信公众号文章侵权投诉中针对著作权的侵权投诉占比最多,约为41%;其次是针对人身权侵权投诉,占比为38%;针对商标权的侵权投诉占比10%,其他类型的侵权投诉占比为11%。

    黄嘉慧披露,对于文章侵权,将会删除侵权文章。对于帐号类侵权,除清除侵权内容外,对于部分情节严重的帐号,将会视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门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等措施。

    据了解,对于普通用户,面对众多品牌,缺少鉴定真伪的能力,一旦购买假冒低劣产品,遭遇维权难;对于品牌方,很难及时发现被侵权,即使发现被侵权,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为此,微信创造性地建立了品牌维权平台,以连接用户和品牌方,处理非法售假行为,有效保护了各方权益。

    以Louis Vuitton为例,LV接入平台以来,累计收到12000多例举报线索,通过与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合作进行鉴定,最终微信品牌维权平台核实后移除侵权信息6000余例。

     

    作者:王开广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 数字音乐持续洗牌

    数字音乐持续洗牌


     2016年的乐坛总体可以概括为“过渡期”三个字,在版权问题、数字音乐平台、粉丝经济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处在承上启下的阶段。从整体上看,数字音乐仍是2016年的最大主题词,但各大数字音乐平台又几乎都处于持续洗牌的过程中,粉丝经济的蓬勃发展正在为之护航。从环境上看,困扰音乐人的版权问题仍未彻底解决,音乐人虽然仍没有过上靠版税发家致富的生活,但数字化模式也令他们把矛盾焦点从盗版问题上转移开来。从个体上看,电视音乐综艺节目提供的平台让一些歌坛老将们尝到了甜头,但选秀疲软也令2016年的新人乏善可陈。

    平台方:数字音乐平台继续洗牌

    2016年中国内地数字音乐平台一直处于洗牌状态,5月合并了虾米音乐和天天动听的阿里星球上线,7月中国音乐集团和腾讯集团共同宣布,把旗下的QQ音乐业务与中国音乐集团进行合并,QQ音乐、酷狗、酷我三个音乐平台保持独立发展,用户原来所享受的服务不变,同时又可获得更多元化的选择。10月中旬,老牌数字音乐平台百度音乐重生,由此形成了“腾讯音乐”、“太合音乐”、“阿里音乐”三足鼎立的格局,在线音乐平台进入寡头割据时代。当时互联网观察家甲葛指出,在线音乐三甲的路数不尽相同,向电商、社交、粉丝经济等方向的进击,孰优孰劣尚不能定论,但他更看好太合音乐的全产业链整合能力,认为其有攻守平衡的优势,“中国在线音乐目前用户规模已达5.3亿,但用户量与收入规模完全不成比例,应该说这个产业还在寻找商业模式的过程中,靠在线音乐获得相应产出,只不过是个站不住脚的神话。不妨换个角度看:在线音乐市场已越来越显得无法在传统音乐市场之外傲然独立,从传统音乐市场中去寻找在线音乐的出路已越来越成为必然,在线音乐只是音乐市场的一个分支,只有站在大音乐市场的角度去看在线音乐,很多问题才能得到答案。”

    然而洗牌的方式不仅有重生,还有消亡。就在十几天前,阿里星球新版本上线,宣布天天动听正式关闭。2014年阿里巴巴收购天天动听,这款音乐播放器曾被称为诺基亚时代最好用的音乐播放器,当时它存留用户超过2亿。2015年,阿里巴巴拿下了虾米音乐,最初的设想是虾米音乐走专业音乐人路线,天天动听则主打大众用户。2016年5月天天动听改头换面升级为阿里星球,当时音乐播放器的功能已经被淡化,将听歌安置在阿里星球的二级界面。而现在的情况是,“阿里星球已经停止收藏、歌单、本地音乐服务,您可在虾米音乐享受更优质的音乐服务!”

    内容方:歌手发片坚持数字化

    2016年数字音乐的增长趋势明显高于2015年,数字音乐用户数量激增是体现之一。2015年7月网易云音乐宣布用户数过亿,2016年7月时他们对外宣布其用户数已突破2亿,同比增长超过100%。而9月QQ音乐宣布日活跃用户正式突破一亿,这个数字意味着每天都有1亿人在通过数字平台与音乐亲密接触。

    基于日臻成熟的“音乐平台+粉丝经济”的模式,歌手们纷纷看好数字专辑模式。2014年年末,周杰伦通过数字渠道发行新专辑《哎呦,不错哦》,数字专辑之路正式铺开。2016年的数字专辑从销量和歌手级别上都相当给力。2016年4月,张杰《我想》在QQ音乐预售三日内迅速突破50万张,7月下旬销售数字接近150万张。还是7月,乐坛迎来一个数字专辑上线小高潮,周杰伦、五月天、田馥甄等人先后发行数字专辑,《周杰伦的睡前故事》《自传》《日常》接二连三地创造着数字音乐的各种销量纪录。上月底,李宇春《野蛮生长》系列数字专辑在QQ音乐独家平台上总销售累计已突破600万张,总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数字专辑屡破纪录仰仗于粉丝经济的持久性,以拥有庞大粉丝群体的小鲜肉鹿晗为例,2015年9月他首次尝试推出首张数字专辑《Reloaded I》,12月《Reloaded II》上市,2016年2月推出第三张数字专辑《Reloaded+》,到2016年5月《Reloaded I》销量累积突破200万张,成为QQ音乐史上首张“双钻认证专辑”。就在昨天,鹿晗的全新迷你专辑《Xplore》宣布预售,77分钟卖出37万张。

     

    作者:王琳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 票房缓增缺乏爆款 电影市场回归品质

    票房缓增缺乏爆款 电影市场回归品质


     2016全年电影票房统计数据要在2017年年初才会出炉,但院线人士已经可以从目前的票房总数和年底的票房走势预测出,2016年电影票房总收入将超越2015年的441亿元,保住增长。保增长目标是实现了,但年初600亿元的大目标已经成了遥不可及的梦想。从2016年春节档以后电影市场的“跌跌不休”,到相较去年微涨的全年票房成绩,实际上意味着中国电影行业高增长时代的终结。2016年中国电影交出的答卷,不那么美妙。

    全年票房先扬后抑

    中国内地电影市场自2010年开始,一直保持了令人惊叹的增长速度。连续5年电影票房的年增速都保持了40%左右。2015年电影市场更是迎来了一次大爆发,全年票房突破440亿元,同比49%的增幅也创下了近十年来的最高值。时间来到2016年年初,整个电影行业都对新一年的前景感到乐观,事实也在助长着这种乐观情绪。春节档上映的《美人鱼》创下了33.9亿元的票房成绩,成为中国影史上新的票房冠军。2016年的第一季度,内地电影票房达到了144.66亿元的新高度,业内人士纷纷预测2016年中国票房总量将突破600亿元。

    然而,拐点总是在大家意想不到的时刻来临。《美人鱼》的票房登顶的狂欢之后,第二季度电影市场骤然降温,没有一部电影突破10亿元关口,票房同期也呈现出大幅下滑的趋势。电影行业在感到震惊的同时,也寄希望于接下来的暑期档。然而,暑期档,包括暑期档之后的国庆档,不仅没有出现期望中的“救世主”,票房过5亿元的国产电影都少见,整体票房延续了第二季度的跌势。业内也不断调低对全年票房的预期,从年初的突破600亿元,到现在的超越去年的成绩保住增长。时间来到12月,随着张艺谋执导的合拍片和《血战钢锯岭》等多部进口大片的上映带热了市场,2016年总票房超越去年的目标也越来越触手可及。据电影专资办的数据显示,截止到12月20日,2016年电影总票房收入达到438亿元,随着圣诞档和元旦档临近,票房收入超越2015年已经没有悬念。

    国产单片缺少爆款

    和高速增长的前几年相比,2016年电影行业除了票房、增幅等数字上的变化之外,最大的不同在于没有出现“爆款”的国产电影。如果对比2015年和2016年同档期或者同类型的国产片,我们就不难发现,2015年是国产电影“爆款”爆发之年,而2016年几乎一部“爆款”也没有。2016年暑期档的票房冠军是《盗墓笔记》,票房约10亿元人民币,而2015年暑期档的票房冠军《捉妖记》是以20亿+的票房数据封王,两倍于《盗墓笔记》;《盗墓笔记》和去年国庆档上映的《寻龙诀》均属于IP改编之作,在题材上也有相似之处,两部电影的演员阵容也称得上势均力敌。然而,《寻龙诀》票房16亿元,并且口碑明显优于《盗墓笔记》;《大鱼海棠》是2016年国产动画电影的扛鼎之作,该片最终收获了5.5亿的票房,而去年国产动画电影的票房冠军《大圣归来》的成绩是9.5亿元……

    为什么2016年电影市场没有出现“爆款”的国产电影呢?电影制片人安晓芬认为这是“创作大小年”的原因:“这是艺术创作的一个规律:一部好的作品,最快需要两三年的开发、沉淀和培育,才能制作上市。所以就会出现一种情况,推出了一些‘爆款’之后,每家公司都有些常规产品投入市场。”

    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则认为,这是电商票补退潮后的市场容量的真实展现。去年正值各大电商建立票务平台的旺季,9.9元、8.8元的烧钱式票补带动了电影消费。到了2016年,电商票务平台格局已定,自然不愿意在票补上再多做投入。一些习惯了9.9元的电影观众,肯定觉得恢复正常的40多元的电影票价太高,他们在选择电影时就会更加谨慎。王长田认为,《大鱼海棠》的品质不输给去年的《大圣归来》,如果放到2015年上映,票房就应该是2016年的两倍(10亿元)。

    IP崩盘科幻成幻

    曾经被捧上天的IP改编,以及被寄予厚望的国产电影,在2016年都经历了从高空跌落至尘埃的过程。那些信誓旦旦喊出口号,要让2016年成为“中国科幻电影元年”的人,至今还没有做出一部国产科幻电影,连什么时候能做出来都变得遥遥无期。

    赵薇的《致青春》获得成功之后,电影行业就意识到90后已经成为观影的主力,于是针对他们的喜好推出了一系列根据热门网络小说IP改编的青春片,也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票房成功。IP改编本身并没有错,很多世界经典名著就曾经被一改再改,也成就了一代又一代大银幕上的经典;错在资本热钱的涌入让电影人在改编的过程中丧失了手艺人精益求精的精神,而电影营销公司更是只把IP当做吸引观众的噱头。于是,在大行其道了几年之后,IP改编终于在2016年走到了一个终点。《致青春2》《夏有乔木雅望天堂》《喜乐长安》等IP改编的青春片,却是票房和口碑双失的结局;而根据综艺节目IP改编的《极限挑战之皇家宝藏》《好声音为你转身》等更是悄无声息地上映,然后悄无声息地下片,没能在市场上泛起半点涟漪。

    IP改编虽然在2016年热度不在,但毕竟曾经火热过。国产科幻电影则是先预言要在2016年大干一场,结果却跳票了,科幻彻底变成了幻灭。自刘慈欣的《三体》获得雨果奖之后,中国电影界就掀起了一轮科幻电影改编的热潮。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孔二狗执导的《三体》,这部巨制原定于2016年7月份公映,结果6月份宣布“跳票”了,并表示上映时间绝对不会超过2017年上半年。很多业内人士预测,2016年将会是“科幻电影元年”。《三体》之后,刘慈欣的其他科幻小说《超新星纪元》《流浪地球》《微纪元》的电影改编,也纷纷被提上日程表。此外,王晋康、韩松、何夕等作家的科幻小说电影改编版权也很抢手。然而,截至目前,还未有科幻电影上映的苗头。

     

    作者:杨莲洁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

  • 网络版权保护遭遇“泛娱乐化”

    网络版权保护遭遇“泛娱乐化”


     “2015年网络视频产业的市场规模是368亿元,据估算,2016年这个数字将会达到500亿元,而且以后每年会有50%的增幅,2018年有可能达到2200亿元。”广东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腾讯视频维权总监刘政操认为,网络视频产业现状是经弱变强、由乱而治,产业趋势是流媒体、移动端、用户付费、“流量+广告”的分布,网络视频行业高速增长,移动端增速明显。“这些正版收入目前来自两方面:版权收益和增值收益。”

    近日,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主办的2016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以“版权保护”为核心主题,探讨了目前版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和难题。在“泛娱乐化”被认为是互联网发展趋势之一的当下,版权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形势不容乐观。

    网络视频盗版侵权不容小觑

    根据艺恩网2015年中国视频行业付费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12月底国内视频网站付费用户规模达到2200万人。这一群体还在扩大,2016年以来,爱奇艺和腾讯相继宣布付费会员超过2000万人。

    然而,网络视频盗版侵权呈愈演愈烈之势。根据国家版权局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至2015年,我国已查处网络侵权案件5000多起,依法关闭网站近3000个。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此前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指出,2015年全国共有2118件网络版权相关的民事判决,比2014年同期增长28.3%。

    “根据损失估算模型测算,盗版引发的直接损失是21亿元,间接损失高达130.3亿元,合计151.3亿元。盗版引发的损失已超过行业市场规模的35%,其数额超过‘广告+视频增值’收入的50%。”刘政操认为网络视频盗版侵权现象不容小觑。

    乐视视频此前状告“电视猫”,要求其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盗链等行为,并赔偿50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电视猫非法“盗链”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乐视控股法务部总经理刘晓庆表示,“盗链”的主观目的在于“盗”而不在于“链”,这意味着盗链的重点在于突破目标网站或权利人对作品的传播条件、方式、途径、范围等所作的限制或技术保护措施。“盗链”的本质效果是实现了对作品的有效“获取和控制”,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或其他民事权利;通过破坏被链接者的会员收费机制、广告播放的实现、无偿占用被链者的宽带资源等,抢夺了被链者的客户资源,扰乱了正当的市场秩序。

    “服务器标准”曾催生了互联网正版经营模式,传统的内容网站一方面采购正版作品,另一方面架设服务器,购买带宽等各种网络资源,将自己网站的内容置于自己的服务器上,布局自己的内容生态。

    “在司法实践方面,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泛亚诉百度案、肇庆数字文化网数字影院案、腾讯公司诉易联伟达公司案,这些案件对理解该标准具有重要价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认为,“服务器标准”的界定已经得到了发展,互联网技术发展对“服务器标准”产生了冲击。

    “上传到服务器”不是唯一的提供行为,“服务器标准”也不能成为唯一的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还应当回归到“法律标准”。

    刘晓庆认为,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对“法律标准”进行重新厘清和认识。首先,“提供”行为不以自行复制为前提,“盗链”恰恰是用窃取的方式有效获取并控制作品的来源,将作品置于网络中使不特定公众获取的行为;其次,法律标准更着眼于“提供”与“获得”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盗链”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具有等效性。

    网络版权侵权呈多样化

    “首先是盗链模式,劫取流量,占用被链网站存储与带宽资源;第二,网盘模式,操作便捷,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第三,移动聚合模式,视频聚合类APP,同P2P、深链、网盘结合;第四,OTT聚合模式,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技术中立’难以豁免。”刘政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网络视频盗版存在以上四大新模式。

    基于网络视频盗版形式多样,手段不断更迭,今年7月12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部门在京联合召开“剑网2016”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通知》,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作品的行为。

    据刘政操介绍,如果从网络版权侵权角度来看,网络视频盗版是继草莽时代和快播时代之后的“第三时代”——聚合侵权时代,即网页、播放器、云存储全分离,彼此之间互相联系单独看都不构成侵权,不需要再买服务器,只要存在云盘上就可以下载、在线观看。“这就使得侵权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碎片化的侵权模式。”刘政操告诉记者。

    除了网络视频之外,对于出版业而言,版权保护话题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12月9日,一场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维权之争尘埃落定。

    福建日报社起诉某网络媒体在未经授权转载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其十篇文章。该网媒声称:图片水印及文章开头上均有注明来源,底部也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的转载声明,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转载的十篇作品内容均系记者对相关事件、地点、人物的采编,体现了作者的主观判断、特有表达方式以及采访角度,具有独创性,并不属于需具有很强客观性、时效性的时事新闻。本案的情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故对被告提出的其转载时已经注明出处,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此转载不属于“合理使用”,已侵犯著作权,应赔偿2万元。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认为,本案是传统纸质媒体向网络媒体主张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当前,中国许多传统媒体耗时耗力作出来的调查报道被广泛侵权,有的未经授权直接转载,有的甚至拿掉作者署名。侵权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操作周密;多数大型门户网站有“洗稿”流程,系统地外包侵权行为。

    这种网络版权纠纷的行为严重挫伤作家、音乐家们的创作热情,使得正版网络市场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

    多措并举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蔓延

    如何遏制大规模网络版权侵权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分析说,网络侵权多发的重要原因在于侵权主体的匿名性和法不责众的心态,可以借助平台治理的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从实践来看,当平台责任较小时,大规模网络侵权案例发生较多。反之当平台责任适度时,则会极大地降低网络侵权案件数量。为进一步完善平台责任制度,吕忠梅提出,不能用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要避免传统监管理念的简单套用。

    “平台责任的设计需考虑企业的实际执行成本问题,避免普遍违法。”吕忠梅认为,如果企业履行治理义务的成本过高,其可能选择放弃或者普遍违法。吕忠梅提醒,应当避免赋予平台不恰当的行政监管要求,进而造成侵犯公民的信息权和隐私权等私权利,导致平台无力承担责任。

    冯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实践中,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认定思路已经被很多法院在判决中予以实际采用,但是并未以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名义认定构成侵权。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三方面予以明确:首先,确定合理的查明事实方式,进行勘验;其次,举证责任转移,在特定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最后,权利人可以作为原告单独起诉,也可以与实际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主体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网媒违法成本过低,传统媒体维权成本高,这个问题如何化解?对此,黄健雄表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因此,法院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作者:史兆琨 来源:检查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通报21起“剑网2016”专项行动典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通报21起“剑网2016”专项行动典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国家版权局网站12月23日讯 国家版权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已圆满收官。各地区、各部门集中查办了一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通报21起较为典型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1.北京“顶点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根据权利人投诉,北京市东城区公安部门对“顶点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余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顶点小说网”上传播非法采集的文学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42.8万元。2016年8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广西南宁“皮皮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根据权利人投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皮皮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2年4月起,魏某某、覃某和陈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嫌侵权文字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获利150万余元。2016年5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重庆“269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根据举报线索,重庆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269小说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3年起,步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网站上向公众提供2万余部涉嫌侵权文字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4.江苏苏州“风雨文学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根据权利人投诉,江苏省张家港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风雨文学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自2013年5月起,张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嫌侵权文字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

    5.四川成都“轻之国度”、“轻之文库”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根据权利人投诉,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两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轻之国度”、“轻之文库”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涉嫌侵权小说作品5000余部。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6.北京“一点资讯”客户端软件侵犯著作权案。2016年8月,根据权利人投诉,北京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一点资讯”客户端软件提供文字作品的资讯阅读服务。2016年8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江苏常州“99770漫画”网等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6年6月,江苏省常州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99770漫画”网等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开办“99770漫画”、“可可漫画”等5个漫画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大量漫画作品,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2016年7月江苏省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张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8.天津“吉吉影院”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5年7月,根据权利人投诉,天津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吉吉影院”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2016年11月,办案部门锁定网站服务器地址,现场查获服务器一台及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经查,该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涉嫌侵权影视作品近7万部,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近100万元。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9.江苏淮安“BT天堂”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6年7月,根据日常巡查线索,江苏省淮安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BT天堂”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影视剧作品播放、下载服务,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9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0.江苏镇江“迅播影院”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6年10月,根据日常巡查线索,江苏省镇江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迅播影院”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现场扣押电脑4台、服务器19台。经查,姜某等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迅播影院”等5个网站向公众提供侵权影视剧作品2万余部,并通过广告联盟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1.湖北黄石“汇梦影视茶吧”侵犯著作权案。2015年12月,湖北省黄石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汇梦影视茶吧”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卫某某通过从网上下载、向他人购买以及到电影院盗录电影等方式,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大量影片,在其经营的汇梦影视茶吧进行播放,将其非法获得的影片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1.3万余元。2016年2月,犯罪嫌疑人卫某某被批捕。2016年9月,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一万余元。

    12.上海“echo回声”客户端软件侵犯著作权案。2016年4月,根据权利人投诉,上海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echo回声”客户端软件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经营客户端软件“echo回声”,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该软件向公众提供大量音乐作品。案发后,该公司立即整改,删除侵权音乐作品2016年6月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3.重庆“音乐一号”客户端软件侵犯著作权案。2015年12月,根据权利人投诉,重庆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音乐一号”客户端软件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音乐一号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起,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音乐一号”客户端软件传播大量音乐作品。2016年4月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4.河北保定卫某某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6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河北省保定市公安部门对卫某某涉嫌侵犯“火影忍者OL”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现场查获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经查,卫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火影人忍者OL”私服,非法获利18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卫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5.重庆“8·05”系列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5年至2016年,根据举报线索或权利人投诉,重庆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系列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林某某等私自架设“至尊合击”、“回忆传奇”等多款游戏私服,并搭建游戏充值平台收取充值款,涉案金额3000万余元;周某某等私自架设“极焰天下”等8款游戏私服,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唐某某等私自架设“热血荣耀”(赤月版)游戏私服,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取充值款,涉案金额260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被批捕,林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6.福建厦门“系统大全”网侵犯著作权案。2016年8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福建省、厦门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系统大全”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黄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系统大全”网为用户免费提供“Beyond Compare”和“Coreldraw”两款软件的下载,软件点击量合计22632次,软件下载量合计98次。2016年9月,福建省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黄某某作出删除侵权链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17.北京“亿梦春田”等6家淘宝网店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6年1月,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北京亿梦春田文化有限公司涉嫌侵权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盗版图书38种、8140册。经查,该公司先后通过“亿梦春田”等6家淘宝网店销售侵权盗版图书,销售金额400万元。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8.江苏苏州“12·15”侵犯著作权案。2015年12月,根据举报线索,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扫黄打非”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永恒之光777”淘宝网店涉嫌销售侵权盗版图书进行调查,捣毁一个非法出版物仓储窝点,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3万余册,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2016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

    19.江苏镇江“10·26”侵犯著作权案。2015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江苏省镇江市公安部门对“剑锋时代图书专营店”淘宝网店涉嫌销售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某等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图书110余种、52万余册,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现场查获盗版图书2.5万余册。江苏省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扫黄打非”部门和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捣毁两处侵权盗版图书藏匿窝点,现场查获图书340余种、百万余册,及大量半成品图书。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赵某已被批捕,其他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江西南昌“6·04”侵犯著作权案。2016年5月,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转线索,江西省南昌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南昌国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南昌国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火课旗舰店”淘宝网店未经权利人授权,销售图书电子版,供付费用户通过百度云链接下载。2015年3月至案发,该网店销售1114次,传播文字作品2万余部,销售金额超过30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已被批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1.广东佛山“12·23”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2015年12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相关线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3个涉嫌盗版图书销售及储存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查获涉嫌盗版图书19万余本(册)、总码洋近1100万元,并查获12台用于网络销售的电脑。2016年4月,南海区检察院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时间:2016年12月23日

  • 版权领域:新数据呈现新进展

    版权领域:新数据呈现新进展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关键之年。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版权产业却逆势上涨,已占GDP的7.28%,这一数值已经与澳大利亚基本接近。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与版权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在持续巩固和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构建良好版权生态环境,推动各类作品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提高国民版权意识等方面所做的巨大努力有着直接关系,所呈现的一组组新数据更能反映出我国版权工作的新成果、新进展。

     

    作品登记数量同比增长48.67% 21个省份已实行免费登记

    2016年3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并自2016年6月1日启用新的作品登记证书。从受理、审查、登记、证书、信息统计等方面统一规范了全国作品登记工作。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登记机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部分省市(北京、上海、江苏、四川)已将其纳入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获得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目前有21个省份已实行免费登记。

    截至10月底,通过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审核并公告的共计1133203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13539件,同比增长48.67%,全国作品登记量延续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增加18个 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增6个

    培育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一直是国家版权局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的重点任务。2016年,按照《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已授予杭州、成都、青岛、苏州、昆山、广州、厦门、张家港8个城市“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批复同意山东省即墨市、广东省东莞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2016年授予湖北广播电视台、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使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数量增至74个;授予环上大国际影视园区、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等6个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使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数量增至24个。

    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的持续开展,有效地发挥了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版权创造运用、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提升城市和单位创新能力、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剑网2016”查处514件行政案件 国家版权局督办31起重点案件

    7月12日,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正式启动“剑网2016”专项行动,突出整治网络文学等3类作品、重点查处4个平台、规范巩固3个成果。先后开展了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私人影院专项整治、APP专项整治、电子商务平台专项整治、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及巩固云盘整治工作,呈现出覆盖更宽、视野更新、措施更实3个特点。“剑网2016”还创新监管手段,建立起“黑白名单”制度,以此树立版权保护典型企业,推进版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在5个月的时间里,各地共查处行政案件514件,行政罚款46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33件,涉案金额2亿元,关闭网站290家。国家版权局还督办4批共计31起侵犯著作权案件,给予地方案件补贴超过150万元。“剑网2016”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网络版权治理初见成效,网络版权生态得到很大改善,也为进一步依法管网治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大事记】

     

    ●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2016年11月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版权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细化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国家版权局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网络文学版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360云盘公告宣布停止个人云盘服务

    10月20日,360云盘公告宣布停止个人云盘服务,并称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关闭所有的云盘账号并清空数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主要负责人表示,这种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反映了360公司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态度,为其他互联网公司强化版权保护工作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中国德化陶瓷版权保护优秀成果展在瑞士举办

    11月14日-18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部举办了中国德化陶瓷版权保护优秀成果展,并发布《版权保护促进中国德化陶瓷产业发展的研究》(英文版),向全球推广中国德化在陶瓷产业版权保护方面的成功做法,让全世界共享“德化经验”。WIPO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称赞“德化经验”对于发展中国家探索版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有重要指导和借鉴作用。

     

    ●版权精英汇聚第九届中国版权年会

    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第九届中国版权年会于11月25日于北京举行。年会汇聚了陈建功、谷建芬、苏雨恒、李海鹰、葛珂等300余位版权界精英。第三届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奖、中国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奖颁奖仪式同时举行。

     

    ●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羊城举办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主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于12月5日-7日在广州市举办。博览会以“展示版权成果、促进版权保护、引领产业发展”为主题,通过展示优秀版权成果,交流版权工作经验,促进版权企业合作,拓展市场空间,从而全面提升版权综合能力,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本届博览会主宾国为英国。

    作为博览会的重要配套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国家版权局于12月5日-6日联合主办“国际版权论坛”。WIPO总干事高锐给论坛发来了贺信。来自WIPO及英国、俄罗斯、韩国、肯尼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专家、政府主管、企业精英,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各省市版权协会等行业组织、学界代表共200余名中外嘉宾出席论坛。

     

    ●中国版权金奖颁发

    12月5日,2016中国版权金奖颁奖仪式在第六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开幕式上举行,曹文轩的小说《青铜葵花》、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大词典》和海宴的《琅琊榜》,以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制作的电影《狼图腾》、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一铭操作系统和河北电影电视剧制片中心制作的《海棠依旧》等6部作品获得作品奖,此外还颁发了5个推广运用奖、5个保护奖和4个管理奖。

     

    ●交流共享版权示范创建先进经验

    12月6日下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在广州召开2016年全国版权服务工作交流会。会议旨在表彰2016年度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交流各地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就如何落实好“十三五”时期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全面建立版权社会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创建网络环境下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的新格局。

     

    ●“剑网2016”专项行动启动

    7月12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16”专项行动。在5个月时间内,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小影吧)等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网络版权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转载新闻作品的版权秩序,营造网络版权良好生态。

     

    ●中国进入全球创新指数国家前25名

    2016年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2016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报告显示,中国作为中等收入国家首次跻身前25名俱乐部。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就此评价说,这显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绩。中国用30多年走完了英国500多年、美国200多年所走的版权保护之路,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业界呼吁治理聚合APP盗链侵权行为

    8月20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者认为视频聚合APP以提供链接聚合服务为包装,希冀通过技术中立、避风港规则等借口逃避侵权责任,其实际上已经构成版权直接侵权,对网络正版产业危害严重,强烈呼吁应明确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3月11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对2016年工作提出要求: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优势,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齐头并进取得新成效。特别是在目前软件版权保护环境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情况下,要防止产生松懈情绪,持续深入地巩固和扩大软件正版化成果。

     

    ●统一规范作品登记工作

    3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并自2016年年6月1日启用新的作品登记证书。从受理、审查、登记、证书、信息统计等方面统一规范了全国作品登记工作。

     

    ●版权环境持续改善促使中国音乐销量大涨六成

    4月1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在发布的《2016全球音乐报告》中称,2015年中国音乐销量上涨63.8%,达到1.7亿美元(约合10亿元人民币),其中数字收入整体上升了68.6%。随着中国音乐市场增速加快和版权环境的持续改善,IFPI预测中国音乐市场规模有望进入世界前三。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首次举办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版权局围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6年发布的“数字创意、重塑文化”主题,于4月26日在京举办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并结合社会关注热点,举办了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与版权保护、网络转载版权保护等3个分论坛,引起了社会与媒体的广泛关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首次向摄影家发放百万稿酬

    4月26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北京举行发布会,启动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百万元稿酬向摄影家分配,这是自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后,首次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摄影著作权人分配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稿酬。

     

    ●百度公司对盗版网文类贴吧“刮骨疗毒”

    5月23日凌晨,百度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将分批次暂时关闭“百度贴吧”文学目录下的全部贴吧,对其中的盗版侵权内容进行全面整顿和清查,这则公告立即在版权领域及网民中“引爆”了讨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主要负责人肯定百度这一做法,称其是“对盗版网络文学类贴吧‘刮骨疗毒’的做法,期待百度有一个好的整治效果,从而为互联网企业尊重、保护版权起到带头作用”。

     

    ●版权和相关权热点问题亚太地区研讨会举行

    5月23日-24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中国国家版权局主办,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与中国陕西省版权局协办的“版权和相关权热点问题亚太地区研讨会”在西安举行。百余名来自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柬埔寨、孟加拉、蒙古、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越南等国版权机构的代表,及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等国际版权组织的代表,共同聚焦数字环境下如何进一步提升亚太地区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各国间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等问题。

     

    ●《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发布

    7月11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指南》对于推进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正版软件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BIBF国际版权贸易高级研修班举办

    8月25日,作为第23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BIBF)重要活动之一的2016年BIBF国际版权贸易高级研修班在北京举行。研修班讨论了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开拓与创新。80余位来自中国、美国、法国、波兰、越南等10余个国家及地区的出版界人士和版权经理人,不仅聚焦国际出版市场的最新变化,还探讨了“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版权市场的开拓问题。

     

    ●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成立

    9月19日下午,在由国家版权局指导、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中国版权》杂志社、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在京承办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上,由33家单位共同发起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宣布成立,并发布《自律公约》。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2日

  • 版权保护到期 明年老舍热

    版权保护到期 明年老舍热


     2017年即将来临,老舍、傅雷等20多位文学大家所著的200余部作品也即将离开版权保护期,进入公共版权时代。近日,中国老舍研究会官方微博发表申明,承认目前老舍作品最权威版本为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年版的19卷本《老舍全集》。12月21日,记者采访了部分出版社的编辑以及业内人士,他们表示确实有计划将老舍先生的作品纳入出版图书内容。人民文学出版社策划部主任宋强则表示也做出了许多布局调整,应对明年的老舍热,“不太担心多种版本带来的压力。”

    老舍作品或将出现多版本

    所谓公版图书即公共版权书籍,是指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他人士发布的作品,使用不会侵犯作者的版权。

    我国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因此,2016年12月31日后,老舍等大家的作品,不再需要作者家属授权出版。

    宋强透露,自己知道有部分出版社有一些出版计划。重庆一家出版社资深编辑以及译林出版社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确实有出版老舍先生部分作品的计划和意向。

    “公版后会给过去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在市场销售份额上造成一些冲击。”重庆这家出版社资深编辑表示:“届时,市面上会出现一个作品的多种版本。装帧、设计、推广力度,或者价格等等不同版本图书的出现,读者的选择也将更多。明年市面上,或将出现更多版本的老舍先生作品。”

    人文社表示不担心销量

    近日,中国老舍研究会官微针对明年即将来临的老舍作品图书出版热潮发微博,“本会严正申明:目前老舍作品最权威的版本仍然是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19卷本《老舍全集》。今后其他机构出版老舍作品请以此版本为准。特此说明!”

    宋强谈及此官微表示,申明“来得太及时了”,并表示对老舍先生单本作品发行进行了调整,“比如《骆驼祥子》共有6个版本,语文新课标版、丁聪插画本、高荣生插画本、藏本等,《四世同堂》也有4个版本。《二马》《老舍全集》我们也都会继续出版。此外,近期老舍先生《四世同堂》在美遗失原稿我们也在持续关注,目前正在接洽译者谈合同相关事宜,还是有一些压力。”

    被问及是否担心《老舍全集》公版后对人文社图书销量的影响,宋强自信表示“不会有太大的压力”,“早前《鲁迅全集》公版时,我们也遇见过同样的状况。不过,作品的可靠性以及质量都摆在那里,许多老师向学生推荐以及文学院学生论文引文等方面,都会明确要求是我们出版社的作品。此外,销量上我们也一直保持得很不错。因此,并不会担心销量的问题。”不过,宋强也提醒大家,“书中的注释,我们依旧有使用的专有权,其他出版社不能直接拿走。”

     

    作者:钟洲毓 来源:重庆晚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2日

  • 《长城》《我在故宫修文物》带热影市 中国传统文化IP要来了?

    《长城》《我在故宫修文物》带热影市 中国传统文化IP要来了?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是属于《长城》的,上映三天近5亿票房,使沉寂近十个月的内地电影市场重新焕发了生机;同样,这个周末也属于电影版《我在故宫修文物》,在多部大片的围剿下口碑持续上升,证明了以往被观众所冷落的文艺、纪录片,也逐渐赢得了认可和接受。一动一静,两部话题之作巧合地将主题共同锁定在了中国传统文化之上。难道,文化IP真的会成为接下来最火爆的题材?对此,业内各方均给出了类似的观点,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引入,解决了今年以来整个国内电影市场的审美疲劳。

    “工匠精神”广受认可

    即将过去的2016年,是国内电影行业的“洗牌”之年,很多人终于认识到,投资和明星并非市场的不二灵药。但张艺谋,或许早就看清了这一问题,在采访中不止一次表达了对此次与好莱坞合作的重视,“一部由中国演员和导演作为创作核心,中国故事为主题的合拍大片,如果可以成功,那么之后类似的合作会越来越多,这是中国电影和文化走出去的绝佳时机。”与国内很多同行一味追求票房不同,《长城》却成了张艺谋导演生涯耗时最长的一部作品,而恰恰,这次用“心”之作,为低谷中的中国电影市场注入了活力。

    与《长城》不同,“工匠精神”是《故宫》最不可或缺的元素,借此,电视版纪录片受到众多90后、00后热捧,修表师傅更一夜间成了网红。知名影评人深焦认为:“影片所营造的不疾不徐的节奏感,正契合文物修复师们的精神气韵,而另一方面来讲亦可折射出观众在社会焦虑和浮躁下对于体验相对静止的生活样态的向往。”

    “中国文化”是最大IP

    “市场喜欢谈IP,殊不知最大最丰富的IP正是我们的传统文化。”——这是影评人穆谢特对于《我在故宫修文物》的评价。这一说法,也随着影片影响力的扩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片中,晨起日落,开门关门,师傅口传心授,徒弟潜心修为,通过一代代故宫人技艺的传递和文物修缮的过程,为习惯了快节奏都市生活的观众提供了一次静下心来感受中国文化的机会。

    事实上,这一观点也同样是张艺谋拍摄《长城》的动机,“选择中西合拍只是一个借势,我们更希望通过《长城》让中国故事走得更远,在全球范围内对中国文化做出一次最强有力的文化输出。”

     

    作者:王淞 来源:滨海时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 影视改编侵权多发引热议

    影视改编侵权多发引热议


     前有电影《九层妖塔》被诉侵犯原著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有热播剧《锦绣未央》的原著小说被指抄袭他人200多部作品,影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因改编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频发。12月11日在京举行的2016年度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上,与会者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加入影视行业,以及影视作品开发链条和后续衍生开发的多样化,围绕影视改编发生的著作权争议也呈现细致化和行业化趋势。

    影视改编频频引发著作权争议

    近年来,随着影视IP热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网络小说、动漫游戏作品等被改编为影视作品。以网络文学为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8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过去的两年中,多家大型网络文学厂商积极进行并购,竞相创建以网络文学为核心IP来源的产业生态,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作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岩结合自己在文化传媒领域的实践认为,目前围绕影视改编发生的著作权争议呈现细致化和行业化趋势。比如,影视改编过程中,出于人物正面化展示需求,或处理不适宜展示的情节需要等,往往要对原作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动,但哪些改动是必须的,哪些改动是不合适的,其中就涉及到演绎创作与原作著作人身权之间的博弈。另外,在影视创作过程中一些编剧采用“遥控器”创作模式,一边拿着遥控器看光盘,一边把别人的好故事好情节堆砌到自己的创作中,也就是所谓的“扒剧”。这种侵权方式的常态化让权利人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苏志甫介绍,目前法院审理的与影视改编有关的著作权案件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因超授权范围改编引发的侵权纠纷。这是双方基于合同签约引发的版权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解释的问题及授权范围确定的问题,比如白先勇诉《最后的贵族》话剧侵犯改编权案。二是因行使继受取得的改编权引发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这涉及到改编权中“改编”的尺度、范围、修改权中“修改”的界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歪曲、篡改”的界定等。三是涉嫌未经许可抄袭、改编引发的侵权纠纷。比如琼瑶诉于正著作权纠纷案、《满仓进城》著作权纠纷案。

    侵权认定重在判断“实质性相似”

    正确理解改编权及其控制的改编行为是判定改编相关著作权问题的基础。改编行为属于将他人作品用于自己作品的行为。一般而言,使用他人作品分为复制性使用、演绎性使用、转换性使用以及借鉴性使用。苏志甫认为,改编行为应属于演绎性使用的范畴。其与复制性使用的区别在于使用过程中是否有创造性劳动。而与转换性使用、借鉴性使用相比,改编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未脱离原作品的表达,且利用了原作品的艺术价值。

    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影视作品是否侵犯其他作品改编权的问题,苏志甫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这个原则是由司法机关基于司法经验提炼总结的规则,并非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该原则适用的核心。

    苏志甫介绍,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两种方法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一是部分比对法(抽象概括法)。二是整体比对法。比如“梦里花落知多少”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认为:“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

    苏志甫认为,部分比对法的演绎路径是“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表达之间的比较——实质相似性的认定——侵权或未侵权的结论”。整体比对法的演绎路径是“所有相似部分之间的比较——实质相似性的认定(必要时考虑思想与表达的划分)——侵权或未侵权的结论”。二者在是否主动适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及适用的时机方面都有较大差别。上述两种方法该如何选择、取舍,在具体个案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如何适用,依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同时,他也强调,从影视改编频繁引发争议可见“IP热表象下实质是IP荒”,从而应加大对高质量的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毕竟,著作权保护的最大意义不在于赋予个体独占权,而是通过对艺术创作者的奖励,促进文化艺术品的创作和供应。

    相关法律如何适用需合理衔接

    面对影视创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抄袭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例也会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来处理原本属于著作权领域的纠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教授分析,律师和法官越来越倾向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因在于著作权权能边界比较模糊,当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定难以明确时,人们往往会保守地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原则条款。同时,受著作权法中法定赔偿的额度限制,著作权法救济不充分时,人们也会选择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避风险。

    “但是,这种从具体的部门法向原则条款逃逸会带来不利影响,一方面会牺牲法律的确定性,另一方面可能破坏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平衡关系。”崔国斌认为,应通过区分作品内容与非作品内容利益,准确解释著作权法,并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得不到保护会导致市场失败”,以合理衔接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刘仁 侯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 大优酷与东方梦工厂达成顶级家庭娱乐内容版权合作协议

    大优酷与东方梦工厂达成顶级家庭娱乐内容版权合作协议


     阿里巴巴文化娱乐集团大优酷事业群和东方梦工厂2016年12月15日宣布,双方达成为期3年的版权授权合作协议,将梦工场动画的大量顶级家庭娱乐内容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授权给大优酷。梦工场动画的优质电影、电视内容将独家提供给优酷、土豆和天猫魔盒的用户。

    此次授权的内容包在体量和内容覆盖方面都是史上最大的一宗,它将进一步丰富大优酷旗下优酷、土豆、天猫魔盒三大平台上的娱乐内容阵容。大优酷各平台不断创新,提升了业界高质量数字娱乐体验的水准。大优酷希望籍此进一步扩展其内容库,强化其作为中国市场上家庭娱乐内容首选平台的领先地位。

    阿里巴巴文化娱乐集团大优酷事业群总裁杨伟东表示:“这是大优酷史上家庭娱乐内容领域最大规模合作,它将强化我们在动漫这一主力品类的领导地位。通过提供优质内容,大优酷持续扩展业务和用户覆盖。新获取的顶级内容将助力我们全平台做深做透家庭娱乐内容,同时给OTT业务一个有力的推动。”

    东方梦工厂首席执行官朱承华表示:“东方梦工厂和大优酷早在《功夫熊猫》电影系列就已开始了合作,我们非常欣喜的看到梦工场动画的顶级动画电影电视内容将通过大优酷平台丰富国内观众的好莱坞内容体验。”

    首批片库计划于2017年1月上线,其中包括一系列广为观众喜爱的动画电影,如《功夫熊猫》《怪物史瑞克》《驯龙高手》系列。未来还将包括即将上映的《Boss Baby》《Captain Underpants》,以及《驯龙高手3》。另外包括动画电视《Blackstar》《Casper’s》,以及即将上映的《Troll Hunters》也在其中。

    东方梦工厂和大优酷的合作早有渊源,双方在《功夫熊猫》电影系列上的成功合作也为此次携手奠定了基础。东方梦工厂也曾借助阿里巴巴以及大优酷平台,使功夫熊猫这一动画形象走近了中国消费者的身边。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 人民网与各党报新媒体发起党报新媒体版权联盟

    人民网与各党报新媒体发起党报新媒体版权联盟


     12月15日,由人民日报社、中央网信办指导,人民网研究院主办,信用体系网协办的2016党报网站高峰论坛在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人民网一号演播厅举行。为了进一步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提升党报网站整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构建党报新媒体舆论引导新格局,人民网与各党报网站在内容服务、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并在论坛上举行了相关合作项目的签约仪式。

    党报新媒体版权联盟

    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由人民网和各党报新媒体共同发起、自愿加入。联盟内的各党报新媒体实现资源互换、人才交流、互助推广、项目合作,共建版权维护网上平台,联合探索内容运营和盈利模式,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签约单位:京报网、中青在线、中国日报网、千龙网、法制网、大众网、大洋网、华龙网、新华报业网、中国西藏新闻网、河北新闻网、中国江苏网、中国吉林网、宁夏新闻网、西安新闻网、南报网、多彩贵州网、大河网、华声在线、杭报在线、中安在线、长江网、舜网。

    地方政务发布平台

    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发展迅速,影响力不断扩大,与各地方党报开展合作,可引起更多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还可以给各地方媒体提供新闻源和舆论监督素材,相关原创报道可以在人民网实现二次传播、落地,扩大影响。同时人民网和各地党报网站还可积极拓展其他民生服务合作。

    签约单位:北青网、中国西藏新闻网、河北新闻网、中国江苏网、中国吉林网、千龙网、大众网、大洋网、大河网、长城网、南报网、多彩贵州网、华声在线、杭报在线、中安在线、九江新闻网、长江网、舜网。

    移动直播报道联盟

    人民网将移动直播平台开放给各党报新媒体使用,可对地区性的突发事件、重大活动进行移动直播,抢得先机,实现联动,在中央及地方媒体、商业媒体平台上快速传播。

    签约单位:解放日报社、中国西藏新闻网、中国吉林网、千龙网、法制网、大众网、大洋网、新华报业网、东南网、大河网、多彩贵州网、华声在线、杭报在线、中安在线、九江新闻网、长江网、舜网。

    入驻人民日报社数据中心战略合作

    人民网正在建设人民日报社数据中心,旨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加强内容与数据库建设,提高数据收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运用能力,为内容生产和媒体发展提供强大支撑,解决媒体融合发展面临的关键技术问题。签约媒体可以使用数据中心的弹性计算、数据库、云存储、安全、大数据管理等功能。

    签约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河北新闻网、中国吉林网、新华报业网、大众网、大洋网、大河网、多彩贵州网、华声在线、杭报在线、舜网。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 IP光环消退,影视业回归理性

    IP光环消退,影视业回归理性


     近年来在影视娱乐行业,IP改编从崭露头角发展到了疯抢囤积阶段,不论是制片人还是导演,拿到一个大IP就犹如吃了一颗“定心丸”。IP究竟有怎样的魔力?难道拥有一个好IP就可以天下无敌吗?

    在近日举行的2016中国泛娱乐创新峰会上,编剧张志成直言:“现在并不是IP时代,而是IP沉淀出品牌的时代。”这个观点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同。东方梦工厂的许鹏翀也表示:“IP最重要的是品牌化和长期化,把它打造成长期的品牌,这个IP就成功了。”

    热门IP遇冷

    不可否认,一些被寄予厚望的“大IP”,最终得到的市场回馈令人失望。在电影领域,由郭敬明同名小说改编的《爵迹》,作为粉丝电影曾被一致看好,但其票房不到4亿元,据悉最后以亏损4亿元告终。《爵迹》仅依靠粉丝的力量支撑票房,不够充实的内容本身却无法吸引更多普通观众的关注和认可。在电视剧领域,被视为暑期档热剧的《青云志》《九州天空城》《幻城》等热门IP剧目,收视率也没有预想那般火热。“虽然通过IP转化的影视作品扎堆,但现象级作品依然缺失,归根结底还是品质不够。”制片人何弦对记者说。IP常常让业界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一直以来,影视行业把IP当成“成功宝典”。然而,残酷的现实在今年开年,如一盆冷水泼向了一大批制片人和制作公司。电影《美人鱼》没有任何IP“加持”,却用9天突破了20亿元票房。有IP的玩不过没IP的,IP的“神话”逐渐被击破,业内人士纷纷开始质疑,“尽信IP,不如无IP”。在本次论坛中,大多数业界人士认为,购入优质大IP只是起点,绝不代表产品的必然成功。

    IP内容精品化是趋势

    许多人垂涎IP,是因为IP自带的粉丝,能够成为影视作品的基础观众,对于变幻莫测的市场,这无疑是一个安全的“保底”。IP之所以成为IP,是因为优质内容经反复沉淀,积累了大量粉丝愿意为其买单。影视团队拿来优质IP后稍作宣传,也能够轻松将该IP的粉丝吸引过来。在拥有巨大粉丝量的基础上,失败的风险就会降低,收获高回报也较容易。

    拥有一个好的IP,若是不用心将其转化,就算原本再成功的构架,最终的作品也会被诟病。“从IP到品牌,要经历一个艰辛的过程,需要沉淀,需要市场的残酷检验。品牌需要用户认知度和知名度。”香港编剧张志成认为,好的IP需要好好打造。若森数字的CEO张轶弢也表示,做IP和做企业是一样的,对作品要有匠心、恒心和良心,对自己的观众、玩家和粉丝要有诚意和敬意。

    慈文传媒首席品牌官赵斌表示,抢占用户也要从内容入手,因此内容必须要走精品化路线,才能弥补之前疯狂囤积IP的损失。

    行业需要回归理性

    近几年来,网剧与网络大电影发展迅速,内容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态。粉丝经济已经成型,伴随着移动支付方式的发展,“网生代”的消费能力不容小觑。但快速发展中的影视行业令人担忧。面对如此火热的市场,腾讯网副总编辑杨瑞春认为:“当我们去看娱乐产业的时候,就会觉得它非常的魔幻,繁荣与泡沫共存,行业发展过于迅速,而所谓的秩序、规则还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在制片人朱振华看来,现在很多非专业影视人花高价买IP,然后在这个行业中不停炒IP概念来赚快钱,导致现在整个IP市场泡沫越来越大。

    泡沫之后,行业需要回归理性,挤掉原本不属于它的泡沫。今年以来,电影票房增速呈放缓态势,资深传媒人蒋为民呼吁业界应当理性看待这一现象:“在3到5年内的市场环境下,比较好的结果是影片不要拍那么多,让更好的电影出来,无论票房怎么预测,只有大量的企业能赚到钱,行业才会进入有序的轨迹。如果大部分人都是在玩票,行业不会进入持续性阶段。”

    狂欢过后,影视行业终究要回归理性,精耕细作。中国电影股份公司董事长喇培康认为:“这是正常的发展过程,业界不用恐慌。”只有好的内容才能受到观众与市场的喜爱和认可。再好的IP也只能在优质内容的支撑下光彩夺目,无论怎样,只有内容至上,才能赢得掌声。

     

    作者:牛梦笛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

  • 文艺家呼吁版权保护更给力

    文艺家呼吁版权保护更给力


     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版权、抵制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诸多文艺家关心的话题。

    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作家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多位代表接受记者采访,他们细数自己被侵权经历的同时,也呼吁人们树立尊重文艺家、保护版权的意识。

    线上线下

    盗版侵权仍是困扰

    在11月28日召开的中国作协新闻发布会上,版权保护问题引发了多位作家“诉苦”。

    写下《一地鸡毛》《我不是潘金莲》等众多经典作品的中国作协主席团委员、著名作家刘震云称:“维权的成本太高。每一本书出版的时候,盗版就肯定是有的”。他苦笑道,如今盗版书的印刷质量有时比正版书还好,“很多时候,我都分不清递上来让我签名的,是正版书还是盗版书”。

    首位斩获“国际安徒生奖”的中国作家、中国作协主席团委员曹文轩回忆自己回家乡江苏盐城讲学,看到一所学校门口的书店里摆满了他的作品。这令他感到骄傲,但随后,他无奈地发现,这些书都是盗版。

    还有小学生拿着曹文轩的一套书请曹文轩签名,结果曹文轩发现,整套书都是盗版。有人劝他不要签,但他还是一本一本帮孩子签了,“一边签,一边跟他讲著作权、讲法律”。

    目前,全民维护版权的氛围尚未形成,曹文轩认为,网络的出现使得盗版问题更为严重。有公司曾帮曹文轩调查,发现他的所有作品都可以在网上找到,但没有任何人跟他打过招呼。

    曾拍摄希望工程“大眼睛”照片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北京市崇文区文联副主席解海龙,也曾在网络版权上吃过亏。

    曾经有一家网站,把“大眼睛”围着网页放了一圈,中间却是酒的广告。广告词大概意思是,买酒就是为希望工程献爱心。“我压根儿不知道这回事儿”,提及此事,解海龙不免气愤。

    也有人在用解海龙的作品前,给他“打招呼”的。“很多教科书之类的(编写人员)打电话问我,可否使用我拍的照片。我只要听明白了,就说:用吧,没事儿。”解海龙说,“起码人家很尊重我,有版权的意识”。

    网络时代

    版权牵出商标难题

    网络的兴起使得时代进步,新媒体的出现诞生了新的文学形式——网络文学,造就了新的作家队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本名张威)就是网络作家中的知名成员。

    “贴吧”,熟悉网络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供网民互相交流共同话题的平台。在“唐家三少吧”经历关闭又开放的命运后,唐家三少发帖,坦陈他曾将贴吧定义为盗版。身为中国作协主席团委员、中国作协第九届全委会委员、中国作协作家维权会委员,他非常关注网络版权:“网络盗版其实已经困扰我们十几年了,贴吧上的侵权也是到今年才遭到打击的。”

    百度搜索唐家三少作品《光之子》,可以找到约40万个结果。唐家三少说:“这其中可能也就一千个是正版,剩下的都是盗版。网络侵权就是这么泛滥。”

    唐家三少说,虽然国家加大了对版权的保护力度,但网上侵犯作家版权的行为仍十分猖獗,作家很难靠个人力量来维权。

    唐家三少的许多作品被改编为网络游戏、漫画等,这让他意识到“商标”对作家来说的重要性。他解释道,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申请商标时需要提供以该申请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所以作家本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然而唐家三少的经历是,出让版权时,对方一般都要求有商标,而与作品相关的商标有时会被抢注,从而给出让版权带来一定困扰。

    维权太难

    呼吁加大打击力度

    文艺作品饱含文艺工作者的心血,既然如此痛恨盗版、侵权,为何鲜有人跳出来维权?

    维权太难。接受记者采访的文艺家都这样说。

    刘震云坦言,虽然法律越来越完善,也有相应的机构,比如中国作协维权委员会,但是具体做起来很艰难,因为如今盗版者技术手段很高,导致取证艰难。

    曹文轩认为,维权官司不好打,难度大、成本高。“而且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还有很多作品要写,时间成本也难以承受”。

    盗版图书屡禁不绝,网络侵权也面临同样维权难的困境。

    唐家三少说,盗版的困扰在线上和线下都是相似的。他认为,网络盗版是可以有效禁绝的,就像淫秽色情网站一样,只要打击力度够大,就可以达到明显效果,所以,他希望相关部门可以足够重视网络侵权行为。此外,他还建议立法规定,作家的作品一经出版,在版权局注册后,与其相关的商标注册和应用,应当经过作者本人同意与授权。

    曾因为被侵权将对方告上法庭的解海龙虽胜诉,但补偿不多且执行不力,让他觉得“维权简直就是浪费时间”。他认为,侵权成本低且大众对于图片侵权不以为然,造成了摄影师屡被侵权的现实。

    采访中,多位代表都持有相同的看法:侵权行为违法,不仅扰乱文化行业市场秩序,也打击了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对文化事业的发展十分不利。他们建议,继续增强版权意识宣传,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生效判决执行力,以遏制侵权行为。

     

    作者:张琼辉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

  • 平台之争愈演愈烈版权仍待解 你的内容被低估了吗

    平台之争愈演愈烈版权仍待解 你的内容被低估了吗


     内容创业似乎正进入“最好的时光”。一段时间以来,很多新媒体平台相继推出诱人的入驻和奖励计划。内容平台豪掷千金,内容生产者看上去“有得赚”。然而,搭台唱戏的背后,版权等老生常谈的问题依然存在。平台之争风起云涌的背后,内容的价值尚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

    平台生态渐成 盈利能力见涨

    从最早的微信公众平台,到头条号、百家号、凤凰号、网易号……互联网的大小巨头纷纷进入内容市场,希望在分发平台中分一杯羹。平台的出现好似立起了一座座山头,将各类自媒体资源聚拢其中。UGC(用户生产内容)逐渐从各自为战的小作坊式生产,向集团化和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蛋糕越做越大的背后,根源还是优质内容的集聚。业内人士称,各个内容平台实际上主要通过信息流广告的方式积累了一大批广告主,已经有很强的造血、盈利能力。名为烧钱,实为反哺创作者,把一部分广告收益分给创作者,以此吸引更多的创业者,打造平台的内容生态。

    从内容平台的角度来看,聚集更多的内容生产者,并实现优质内容精准分发,可以借此盘活广告资源,连接起创作者、粉丝、广告商三方的关系。广告商为版面付费、平台为创作者提供内容生产分发、读者消费创作者的内容、广告商背后的商家赚粉丝的钱,一个大的平台商业生态就此形成。

    版权问题依旧 内容遭遇“贱卖”

    然而,在平台方跑马圈地的过程中,版权再次成为众矢之的。

    自媒体人望月曾撰文列举了亲身经历的“奇葩”平台:收到某平台员工信息称,“之前抓取了我们的内容,帮我们维护着,现在突然良心发现,决定把账号交还给我们”。还有的平台索要授权遭到拒绝后,竟然称“其实你同不同意,我们都会抓取,来告诉你一声是尊重你。”

    版权问题一直是内容分发平台的“死穴”。此前,有多家内容聚合平台被指未经授权使用自媒体内容,甚至被诉上法庭。尽管不少平台出台了所谓的版权保护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时有打擦边球之举。如何保护与管理版权,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不少传统媒体和自媒体人呼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版权问题的监管和处罚,切实保护内容生产者的利益。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指出,自媒体内容聚合平台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建立合理的授权模式,搭建合法快捷的授权渠道。

    无论是内容还是平台,都有难以替代的价值。好文章大家都喜欢,也需要通过好的渠道让读者看到。问题的关键在于,内容和渠道如何分享传播价值。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的利益分配方式是平台抱住了大蛋糕,切出一小块给内容生产者分享,这样不少内容生产者有种被“贱卖”的感觉。

    补贴只是一时之计,保护内容才是长远之道。对平台而言,既要留住人,更重要的是留住心。尤其在内容平台越来越多,“做内容的人都不够用了”的情况下,内容生产者往往不会在“一棵树上吊死”,对版权的要求也会更高。在此情况下,内容平台更需要根据自己的用户特征和定位,切实尊重内容生产者的劳动成果,建立起符合市场价值的分配模式,从而真正留住优质的自媒体人,并与目标用户和广告商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

    内容依然为王 作者更需自强

    “平台这么多,内容还值不值钱?”“入驻了这么多平台,为什么我依然没有红?”由于“平台独大”的现状,很多自媒体人有点心灰意冷。有自媒体人表示,很多平台的流量奖励,其实大都流向了原本的大V、网红。对“小玩家”而言,只能是“别人吃肉我喝汤”。

    作为注意力经济的第一入口,内容是获取用户成本最低的渠道。尤其是在媒体融合加速发展的背景下,通过内容获取用户的成本比以前更低了。然而,优质内容的价值不容忽视。

    一点资讯副总裁金治说:“对于现在大多数内容聚合平台,一般提的方法论是算法可以解决一切。算法只是撬动分发效率的杠杆,而在如何平衡杠杆另一端的分发质量这一问题上,价值内容则扮演了重要的支点角色。”

    新的内容平台上,内容本身也在发生变化。一是浅阅读和碎片化阅读的趋向,让“轻量化”的内容更受平台读者欢迎。二是内容逐利性越来越明显,内容生产者由“自媒体人”变成“内容创业者”。越来越多的内容生产者选择娱乐、体育、旅游、餐饮、科技等更有“钱景”的领域。三是内容的形态越来越丰富,从单纯的文字再到漫画,如今短视频又称为内容创业的新风口。四是内容生产的团队化,平台对内容的质量和速度要求越来越高,单兵作战的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小团队的生产模式,正成为平台内容生产的普遍模式。

    内容创业者没必要妄自菲薄,也不应得陇望蜀。有业内人士称,面对越来越多元的平台渠道,优质的内容生产者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主战平台,通过优质内容获取平台扶持、扩大自身影响力,并抓住机会实现商业变现。

     

    作者:刘峣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

  • 合作打好影视版权“保卫战”

    合作打好影视版权“保卫战”


     “愈演愈烈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正在使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饱受困扰。不少电影在公映后,很快就在互联网上流传出偷拍、盗摄的版本,传播速度之快令人震惊。”11月24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届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泛娱乐生态安全分论坛上,腾讯影业宣发部总经理黄福春呼吁影视行业建立系统合作机制,从源头上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高效打击。

    当天,除了影视行业相关企业,来自公检法机构的有关人士以及美国电影协会等泛娱乐行业协会代表也参加了论坛研讨,各方通过对影视产业的侵权盗版案例、版权保护经验等进行交流和分享后一致认为,互联网影视侵权行为不受传统地域限制,为非法获取高额利润严重侵害广大影视人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网络社会正常秩序,不仅剽窃了影视作品的票房和播映收入,而且极大打击了原创IP的积极性。为此,各方呼吁版权方、消费者、监管部门和司法体系加强合作,对互联网影视侵权行为持续强化打压,维护各方合法利益,还网络版权以纯净的空间。

    据黄福春介绍,面对影视内容侵权,一直以来包括腾讯影业在内的不少影视企业都在坚决采取各种维权措施以保护企业的合法版权利益不受侵害,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相比游戏、音乐等领域的侵权盗版打击力度,目前,影视内容领域在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和维度上还有很大拓展空间。因此,他呼吁影视行业以及监管、司法体系建立系统合作机制,成立一支“IP保护同盟军”,以利于从源头上对侵权盗版行为和背后的利益链进行有针对性的高效打击。

    积极沟通、协调一致,强化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合作,是与会各方在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上的一致立场。执法部门代表也在论坛上分享了多方合作、信息共享机制下的反盗版行动成功案例。来自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的网安支队副支队长郑杨称,当地警方于今年7月,发现一家名为“BT天堂”的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提供1万余部国内外影视作品非法BT种子和磁力链接下载,并通过在该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牟利。当地网安部门立即会同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取证。此后专案组也联络了相关影视企业,在企业帮助下,认定了涉及企业合法著作权的电影作品。此外,腾讯还联合美国电影协会联系美国电影公司为该案件认定了美国电影作品版权,解决了案件的基础定性问题。因此,郑杨也建议,国内各影视版权方应联合起来,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为警方打击侵权犯罪提供有力支撑。

    的确,近年来,互联网影视作品盗版产业链通过抓取正版网站资源、影院盗录等手段,通过盗版网站链接和云盘资源传播。此类非法行为不仅传播速度快,而且数量惊人,已经成为影响影视行业发展的“心头之患”。据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版权保护总监彭炜介绍,目前,中国有关方面已与美国签署了合作备忘录,联合促进电影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建立跨国、跨洲的良好版权环境,表明了中国政府在遏制、打击影视作品盗版侵权行为方面的决心。同时,彭炜认为:“需要通过各种公益宣传,来提升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事实上,打好影视版权“保卫战”是一项长期化、系统化的工作。此次泛娱乐生态安全论坛的举办,在坚定了与会各方打击盗版、封杀侵权、扶持正版、维护正当权益的决心的同时,也为影视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体系建立联席交流体系,保持联动机制构建了良好的渠道。各界人士对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充满信心,并期待在原创IP等各个层面开展积极合作。“只有维护好一方洁净的原创资产土壤,才能丰富中国影视业IP资产,激活各方原创能力,向全球释放中国影视作品的积极影响力。”黄福春说。

     

    作者:周志军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28

  • 网络游戏企业抱团向侵权盗版宣战

    网络游戏企业抱团向侵权盗版宣战


     11月24日下午,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的支持下,“网络游戏反盗版和产业保护联盟”在京成立。

    联盟由腾讯、掌趣、畅游、完美世界、百度、新浪、爱九游、聚力、西山居、欢聚时代、联众、搜狗、乐视、网易、烽火连城等15家游戏运营企业、独立游戏制作人和游戏平台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在联盟成立大会上,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说,在中国网游产业迅速发展的背后潜藏着无序竞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的乱象。抄袭成风已成为产业发展的障碍。对此,掌趣科技总法律顾问石青山也有同感,他说,侵权有临时性、匿名化、隐蔽性强等特点,侵权行为分布广泛且手段多样,而维权方则面临取证困难、司法程序漫长、行政执法不力、行业组织维权不足等困难。

    石青山呼吁建立高效的、合作的、多层次的网络游戏行业知识产权维权自律体系。比如消除侵权游戏的传播渠道,突出发行渠道商的过滤控制作用,建立行业统一的疑似侵权产品初断标准,设立中立和权威的疑似侵权初步判断机构,以主管政府部门牵头,敦促行业企业遵守自律准则。

    据介绍,该联盟下一步将抓好六方面的工作:建立联盟成员之间的绿色通道,简化投诉流程,形成快速便捷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共建诉调衔接机制,促进诉讼纠纷快速解决;促进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采用和认可,通过广泛应用电子证据解决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启动打击游戏外挂的专项维权行动,遏制影响游戏运营安全和公平的“毒瘤”;定期召开研讨会,探讨游戏新型侵权行为,推动解决维权疑难问题;定期发布游戏侵权案件调研报告或行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28

  • “‘剑网2016’广州在行动”主题活动开展

    “‘剑网2016’广州在行动”主题活动开展


         由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等主办的“‘剑网2016’广州在行动”主题活动24日在广州开展。来自广州市辖区60家互联网企业代表出席,特邀国家版权局、广东省版权局以及版权领域的专家领导到场答疑指导。60家网络相关企业现场签署《广州市网络版权自律公约》,倡导网络行业自律,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主办方希望借助活动,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和广东省版权局《关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深入扎实地推进“剑网2016”专项行动;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用户共同治理网络的完整体制。

    主办方透露,2016年国家在“剑网”专项行动中,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作为重中之重,要求执法部门着力抓好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重点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小影吧)等四个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据悉,一向被认为“自由天堂”的网络进入到自媒体时代,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事物层出不穷,网络侵权盗版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对此,国家版权局已经连续12年开展了“剑网”专项行动,2015年以来连续25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网络监管。

    出席活动的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一致认为,自律公约的发布,将有利于搭建网络版权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为公约成员和权利人提供网络版权方面的服务;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遏制因特网上的侵权行为。60家企业在会上共同承诺:坚持网络正确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原则,切实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坚决不用侵权盗版网络作品,不为任何侵权盗版行为提供接入、存储、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网络反盗维权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保护社会氛围。

     

    作者:黄丹彤 温上京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25

  • 2016新媒体西湖峰会:媒体融合要做好版权保护

    2016新媒体西湖峰会:媒体融合要做好版权保护


    11月22日,2016新媒体西湖峰会在钱塘江畔召开。新旧媒体如何更好融合、融媒体时代如何更好保护版权等成为峰会聚焦的重点。
    当前,媒体融合趋势愈发明朗。峰会上,浙江博通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卫,做了有关“融合媒体大数据技术和版权保护相关思考”的主旨演讲。他介绍,除了政府层面的重视、引导和推动,媒体融合有着深厚的现实根基。一方面,传统纸媒运营正面临严峻挑战。据专业研究机构CTR媒介智讯的最新研究显示,2016年5月国内传统广告市场同比下降8.6%,达到今年以来单月降幅最大值。另一方面,传统纸媒之外的媒介用户增长迅猛。
    张卫认为媒体融合的三个发展阶段是:媒介整合、传播融合、业态融合。所谓“媒介整合”,是依靠外部力量(如行政力量)使媒体结合成一个共同体;“传播融合”,是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媒体,实现1+1>2的协同传播效应;“业态融合”,则是媒介形态的内生融合,并产生新媒介。“显然,业态融合是媒体融合的最佳状态。”他说。同时,融合过程中的版权问题至关重要。“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才能将内容资源转化为版权资产。”他说。
    峰会上,博通影音主导的杭州赛智博通(国际)版权交易及保护中心正式成立,它将致力于打造专业的版权交易及保护服务机构,构建以版权交易平台为核心,版权保护、版权监测、版权产业研究三个中心为辅的国际版权管理及纠纷调解一站式服务平台。
     
    作者:夏丹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3日
     
  • 从版权到资本,构建动漫产业商业模式

    从版权到资本,构建动漫产业商业模式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新媒体力量不断壮大和实体经济相对“疲软”的当下,动漫产业越来越受到资本的关注,产业自身也逐渐有了更广阔的市场依托,打破了传统的动漫产业盈利模式,在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之外,众多中小动漫企业也看到了光明。可以预见,以版权为核心价值的中国动漫产业将高潮迭起,潜下心来打造优秀的版权已成为动漫企业必须面对的生存和发展命题。
    对接资本,动漫产业发展必经之途
    以前,一颗动漫创意种子生根发芽的前提是自有一片肥沃的土地,在卖掉它之前要承担所有风险,就像一个链条,每个小圆环必须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命运共同体。而如今,盈利模式朝着“打破链条、单独成圆”的趋势发展,在创意迸发、渠道通畅的今天,原来链条上的“圆环”都可以单独出来,成为一个个盈利的闭环。
    如何实现这个飞跃?需要借助资本的力量。中国动漫产业的崛起离不开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对接资本才能把创意变成真金白银。但是,受行业特点所限,动漫企业多呈现出“轻资产、重创意”的特征,对创意资源的高依赖性以及社会大众对于文化体验需求的快速变化,在无形之中又扩大了动漫企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融资难一直是近几年动漫企业提及的难题,也是动漫产业发展的枷锁,“破题”“开锁”的关键在于拥有有价值的版权。但就当前情形来看,国内很多动漫企业将其所拥有的版权等无形资产更多地视为一种资源,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并且动漫企业对版权等无形资产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存量无形资产未被激活,潜在的商业价值也远未实现,资产优化配置更是无从谈起。
    通常情况下,动漫企业只有在完成版权等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过程之后,才可能进一步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资本活动对接,但在版权等无形资产资本化的过程中,如何确认无形资产归属、如何认定无形资产价值等仍是动漫企业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化”实现动漫版权向金融跨越
    动漫版权向金融跨越非一步之功,整个过程可谓充满艰难险阻,企业既要打好“单体拳”,还要有套路,战术上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笔者将其总结为“创意版权化、版权资源化、资源资本化、资本产权化、产权金融化”。
    一是创意版权化。保护创意的必要前提是将创意变为版权形态,并根据其形态差异进行法律保护,以具象形式呈现其价值。
    二是版权资源化。创意以版权形式得到法律保护后,更多呈现出其审美属性,还需在动漫产业的市场环境下为版权赋予商业属性,使之成为经营活动中的资源,促进其在商业环节流通,这是连接资本的关键步骤。
    三是资源资本化。版权变为资源后,增加了其商业属性,但资源若只限于存在状态,并不会产生价值,更不能实现优化配置。在资源资本化过程中,评定和估算版权的商业价值至关重要。
    四是资本产权化。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以无形资产为主的动漫版权确定产权后,对接金融有了保障。
    五是产权金融化。有了产权保障,才能使动漫产业与金融市场深度融合,逐渐适应、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得动漫产业发展进入更有利的环境中,被商业银行、基金甚至是大众投资者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所接受,从而完成动漫版权金融化的最终转化。
    动漫版权交易平台的商业模型设计
    动漫版权完成金融化转化的前提是交易,而交易需要市场,市场需要平台。因此,在上述“五化”的过程中,需要以版权价值为核心,搭建版权交易平台,为动漫创意与金融对接提供机会和操作路径。
    公开的动漫版权交易平台是动漫企业版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高速公路”。目前国内已有不少版权贸易基地和平台,但在实操层面之于动漫企业的运作状况和效果有待提升,原因有二:一是缺乏专业性,二是多停留在概念上或是空对空,不接地气,实质意义不大。因此,打造一个公开、专业、共生的动漫版权交易平台,解决动漫产业发展与相关行业需求的不对称,助推动漫版权进入市场交易,促进创意与资本对接,就成了中国动漫企业迫切的集体诉求。
    如何满足这一诉求?笔者认为,应结合当前动漫产业发展现状,抓住互联网新媒体下动漫产业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契机,以版权交易为核心,通过三大体系来构建专业的动漫版权交易平台,并赋予平台五大基本功能。
    首先要建立版权资源、版权展示、版权交易三大体系。资源体系决定了平台的价值,为版权交易平台提供内容支撑;展示体系可为版权交易拓宽宣传、营销渠道;交易体系对版权持有方的核心资产与价值进行调查与评估,在此基础上实现交易,为版权所有方和投资方共同创造经济价值。
    在三大体系的支撑下,动漫版权交易平台应具备咨询、评估、创投、交易、保护五大基本功能。
    咨询功能:可集合国内外一流创意、制作、营销、投资等领域专家,为动漫企业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从市场角度、专业高度对项目进行跟进指导,提高原创动漫项目成功率。
    评估功能:应充分顺应国家政策,引进银行、基金、风投和行业专家联合组建第三方机构,对版权持有方的核心资产(主要为以版权形态存在的各种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创投功能:评估为版权质押、转让、交易提供了科学依据,以此为基础可为版权项目找资本,为资本找项目,促进动漫版权与金融服务、投资的有效对接。
    交易功能:为版权所有方拓宽销售渠道,实现版权流通与交易,进而促进动漫企业实现“创作—交易—收益—再创作”的良性发展,实现动漫产业与电影、文学等其他行业的跨界融合。
    保护功能:版权是动漫企业的生命线,平台可成立全国性的动漫版权保护联盟,组建全国联动的律师维权团队,保护动漫企业版权利益,协助解决行业内外的版权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作者:王振华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
     
  • 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 网络服务商须建立审核删除机制

    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 网络服务商须建立审核删除机制


    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版权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细化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国家版权局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网络文学版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原创作品剧增侵权盗版严重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发展迅猛,网络文学创作者、原创作品和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庞大。据有关机构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2.97亿,各网络文学网站的签约作者约有250万人,每日创作作品文字量超过1.5亿字,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31家重点网络文学网站原创作品总量约1168万种,大量的网络文学作品被出版图书或改编成电影、游戏、动漫,产业规模不断增长。但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问题仍很严重,给产业良性发展造成很大冲击。
    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国家版权局积极回应广大权利人呼声,将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列为“剑网”行动重点任务,集中力量进行严厉整治,要求各地执法部门加强对文学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网站、贴吧、微博、微信等方式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通过浏览器、搜索引擎等方式传播文学作品的行为。各地执法部门先后查处了江苏苏州“风雨文学网”、重庆“269小说网”、四川双流“轻之国度”网、广西南宁“皮皮小说网”等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案件。
    2016年9月19日,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协会在北京召开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通知》按照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在传播文学作品中的特点、功能和作用,主要规范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如起点中文网、掌阅书城等;另一类是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如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通知》针对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明确了各自应当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该负责人指出,针对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通知》明确其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文学作品。
    针对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规定,因其不直接提供网络文学作品,《通知》根据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规定了与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不同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侵权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网络服务商须建四项工作机制
    据该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网络服务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好法律义务,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具体包括侵权处理机制、版权投诉机制、通知删除机制和上传审核机制。
    《通知》第2条规定了侵权处理机制。无论是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还是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都要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加强内部版权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最基本的义务。
    《通知》第4条规定了版权投诉机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应当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通知》第6条规定了通知删除机制。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服务平台显著位置载明投诉方式,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
    《通知》第8条规定了上传审核机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版主、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履行好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查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说,四项工作机制实现了版权投诉处理有入口有出口,有投诉有应对,有审核有删除,从而确保在制度建设层面覆盖网络文学作品传播的全流程,在实际操作层面确保处理侵权纠纷有途径无死角。
    加强监管建立黑白名单制度
    该负责人指出,《通知》重申了著作权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主体责任和注意义务,强化了版权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
    就解决当前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工作遇到的瓶颈问题,《通知》提出了三项创新举措:一是要求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该负责人说,随着技术发展,传播侵权文学作品的新方式层出不穷,国家版权局力图通过本次《通知》明确技术措施在版权管理工作中的边界,解决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问题。
    二是要求提供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一些直接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的管理,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责成相关贴吧、论坛的吧主、版主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以防止对一些重点、热点的网络文学作者和作品的侵权。
    三是国家版权局将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一方面,将那些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纳入“黑名单”,解决“只管乖孩子,不管坏孩子”的瓶颈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公布重点监管作品“白名单”,明确热门文学作品的授权链条,解决版权纠纷中的“明知”、“应知”问题。国家版权局希望在加大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打击力度的同时,通过尝试推行“黑白名单”制度为突破口,最终建立健全网络文学版权使用传播的长效机制。
     
    作者:张红兵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 版权保护为标准“走出去”铺路

    版权保护为标准“走出去”铺路


    0.01与0.1之间的差距有多大?一般人或许会认为只是毫厘之差,但对技术要求极高的标准而言,这细微的差别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盗版标准带来的危害非常大,还会误导消费者,亟待加大版权保护。”11月8日,在厦门举行的标准推广与版权保护推进会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标准委)副主任郭辉介绍,我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常任理事国。近年来,多部门联合协作,打击标准盗版取得很大成效,如“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件”被列入2013年“剑网行动”十大案件,百度文库等积极配合删除50万个盗版标准,得到国际组织的认可。但同时,标准版权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发业界热议。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标准“走出去”,才能带动产品、装备、服务“走出去”,提升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郭辉指出,目前,各国都在加快标准推广步伐,新的格局正在形成。我国要做好标准的推广和版权保护工作,加快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发出“中国声音”。
    版权保护推动标准“走出去”
    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才能为标准“走出去”铺路。对于标准版权保护的国际与国内冲突,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蒋志培表示,国际上都是用版权法来保护标准的,如果在国内标准得不到保护,如何“走出去”?因此,我国在海外推广标准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2008年,由中国标准出版社等16家标准出版机构自发组建的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在北京成立。国家标准版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白德美介绍,这是一个由各个部委下属的涉及标准出版的出版社成立的联盟,至今已有21家出版社加入。标准发展联盟内部进行合作,资源共享,联合打击标准侵权盗版,目前他们正在打造中国正版信息服务平台。去年7月,应ISO邀请,国家标准版权工作组办公室成员参加了在新加坡举办的ISO地区版权政策研讨会,现场介绍中国国家标准维权和打击侵权盗版的经验,获得ISO和国外标准化机构参会代表的广泛肯定和高度赞赏,并把我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向各成员国推广。
    据了解,目前版权保护推动我国标准的国际推广已初显成效。国家标准委国际部副主任郭晨光建议,中国标准在海外推广中,一定要有相应的版权保护规定,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授权使用是把中国标准推向海外的一个有效做法。他表示,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完善标准“走出去”相关政策和办法的研究,如标准在海外授权使用的版权政策,争取加大经费投入等,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标准版权如何保护引争议
    ISO、IEC都是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这些国际组织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并通过标准销售收益等保持其运行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ISO在《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2012年版)中规定,ISO出版物和其他产品,包括其整体内容,以及任何得到国家采标的标准,都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因此,它们都是受到版权保护的。ISO是ISO出版物及其他产品和相关元数据的唯一版权持有者;ISO向每个成员授予非排他的、可转让的、无限制的许可权。
    在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引起较大争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规定,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而对于非公益类的推荐性标准,目前有部分采取收费的形式。在我国的标准化法修订过程中,有人提出推荐性标准也属于政府信息,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应主动公开。但在1999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劳动出版社侵权纠纷案的答复中提到,推荐性国家标准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属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孝霖代理了大量的标准纠纷案件。近日,他还联合10家出版社就两家国外数据公司传播其出版的标准的行为提出诉讼。他认为推荐性标准是有著作权的,公开推荐性标准不等于放弃版权。他建议应建立标准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柳经纬认为,标准公开是基于标准的规范性,但标准不属于公共产品,标准公开应尊重标准著作权人的意愿。
    研讨会上,有业界人士指出,互联网环境下,因为有大量盗版的存在,标准公开就等同于免费公开。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蒋志培博士认为,可以用技术手段控制标准公开遭受盗版的问题。他建议对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律条文类与技术规范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政策来处理,在购买时应与标准组织协商公开事宜。
     
    作者:窦新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 国际上的标准版权保护

    国际上的标准版权保护


    在国际上,是如何对标准版权进行保护的?在标准推广与版权保护推进会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刘春青对国际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及其发展进行了介绍。
    ISO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准版权保护非常重视。1993年,ISO与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共同制定并发布了《ISO/IEC共同版权、文本使用权和销售政策》(简称ISO/IEC POCOSA 1993)。1999年,ISO对该版本进行首次重大修订,改名为《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简称ISO POCOSA 1999);2000年ISO又对其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只涉及版税问题,还发布了《ISO标准电子版内部使用的版权使用授权规则》;2005年ISO对2000版的POCOSA进行重大修订;2016年ISO对2012版的POCOSA进行了修订,目前还在修订中。
    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2004年,IEC对ISO/IEC POCOSA 1993年版进行了首次修订,并发布了《IEC销售政策》;2011年发布了《IEC销售政策》,替代了2004年版本;2016年发布了《IEC销售政策》(草案),要求用户使用IEC产品时要遵循IEC的有关条款,对产品的任何使用都需要获得IEC的书面许可。
    CEN/CENEL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于2001年发布了第一版《CEN/CENELEC出版物的分发和销售指南》,2010年发布了第二版,2015年发布了第三版,标题改为《CEN/CENELEC出版物的分发、销售和版权政策》。该指南要求成员国保护出版物的完整性和价值,法律法规中使用CEN/CENELEC标准不能剥夺其拥有的版权。CEN/CENELEC通过签署专门的双边使用协议的方式将出版物的使用权转让给各国成员,成员可在其国家内享有分发、翻译,从复制和租赁中获利等权利。
    BSI标准版权保护政策
    BSI(英国标准协会)承认标准化成员在制定标准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但BSI享有所有文件的版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标准版权,在未经BSI书面许可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制BSI标准。BSI在所有标准上都附有版权公告,或注明用户条款和条件,规定如何使用这些版权。
    “在国际上,标准是有版权的,任何人要复制、翻译、销售等都需要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刘春青表示。
     
    作者:窦新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 如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

    如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


    【编者按】我国正在进行中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在其草案中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单列为受保护的一类作品。不过,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可著作权标准、保护范围和权利界限,仍是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本文作者认为,可从厘清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界限、明确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判断标准、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等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难题,从而促进实用艺术作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与日新月异变化着的版权保护环境不适应之处日渐凸显。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中,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项独立的“作品”被列出,保护期限为25年。但如何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可著作权标准、保护范围和权利界限仍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因此,很有必要重新审视实用艺术作品的现有法律保护制度,厘清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在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探讨适合实用艺术作品健康发展的保护模式。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两个领域。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实用艺术作品既包含艺术成分又包含实用成分,它既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艺术性,又可以因为其实用性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更好地保护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具有现实意义。
    两种保护存在区别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取得、获得权利的创造性高度、保护期限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区别。
    保护客体方面,理论上任何满足了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产品均有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可能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看出,那些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很大程度上都是属于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的实用艺术作品。由于实用艺术作品本身有可能是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一个设计,只要是可重复再现的产品,不论是纯手工制作还是通过工业方法生产,都属于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外观设计必须依托于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畜产品、自然物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载体。我国对于不能成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艺术作品的定义较为广泛,诸如刺绣,可批量生产的装饰画、不考虑其制作工艺和制作材料都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可进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产品有着非常大的交叉和重叠。
    确权条件方面,著作权要求独创性,但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不同。独创性虽然强调作品创作的独立性,但是即使与他人的作品相类似,只要能证明自己是独立完成而非抄袭,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标准,目前我国使用的是“具有明显区别”的标准。
    侵权判定方面,著作权“接触”和“实质相同”是认定抄袭的普遍标准。只要一方存在接触或可能接触对方作品的可能性,或者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条件接触对方的作品,均可认为“接触”成立。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主要采用“整体视觉效果相同”的判断方式,这一方式综合了商标的“禁止混淆原则”和发明专利的“创新点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产品的异同点、创新点等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保护期限方面,由于著作权的排他性权利较弱,出于充分保障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考虑,著作权通常会给予较长时间的保护期,《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定为25年。专利法保护模式下,出于考虑激励创新和共享智力劳动成果之间的平衡,保护期限一般不会太长。目前,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延续10年,对于生命周期较长的实用艺术作品无法提供保护。
    权利冲突引发问题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边界模糊,导致权利出现交叉和重叠,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使得权利的界限容易被人们忽略。不同序列法律的立法初衷的不同,导致权利交叉重叠部分容易引起权利冲突,进而带来一系列问题。
    保护期限方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远远短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而现有的保护期限也不能满足部分产品对期限的要求。例如服装类产品,虽然其产品迭代快,但由于服装的生产流程带有周期性,其保护期限并不能满足需求。对于一些经典的实用艺术作品,设计感强,流通年限长,现行的保护期限也较短。
    司法保护方面,当外观设计失效后是继续受著作权的保护,还是应当进入公有领域?若仍受著作权保护,具体应当如何保护也一直是争论的热点和难点。不同的法院对于外观设计失效后能否被著作权保护存在很大争议,反对者认为专利权失效后,其权利已用尽,内容应进入公有领域,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应如此,而支持者认为这一规则主要适用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上,不能简单地适用在外观设计专利上。
    双重保护现象辨析
    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在保护对象和方法上有所不同。由于著作权法原则上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提供“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的保护,这种保护与专利法的保护几乎无实质区别。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对此都做出了限制和约束,以避免对同一客体的重叠保护。
    例如,美国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对不能分离的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英国不对同一客体双重保护,不管其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只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就与一般的美术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就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德国采取的是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合二为一的方式,著作权法明确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规定其包括了外观设计。
    目前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草案》通过,在许多产品设计既可以成为实用艺术作品又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时候,创作者更倾向于寻求著作权保护,因为著作权保护期限要远长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这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制度势必带来冲击。
    多方入手完善保护
    《草案》中增设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是加强和鼓励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力措施,考虑到25年的保护期限和权利自动取得的便宜性,可以判断我国立法政策偏向于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不过,对于如何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进行协调,在司法实践上如何更好地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对权利人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困惑。笔者建议可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判断标准、保护界限和版权登记等方面入手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著作权法应当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判断标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的判断仍然按照美术作品的标准进行。笔者认为既然《草案》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那么在司法实践上应当严格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纯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和工艺美术作品这些容易混淆的作品的判断标准。第一,“实用功能”是区分上述作品的核心标准。如果作品创作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实用价值而非观赏价值,实用价值高于艺术表达,那么它就是实用艺术作品。从另一角度说,没有实用性或者有实用性但是这种实用性一般不为人们生活所用,主要价值体现在艺术观赏价值上,则为一般美术作品。第二,实用艺术作品必须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剥离,这种分离只要实质上可以分离即可,即它的艺术特征能够在形式上或概念上单独存在,而不影响其实用性,便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求。第三,满足“作品”的要求,即必须是独立创作的而且具有一般审美标准,这种审美标准应当低于一般美术作品的美感标准而高于外观设计的富有美感的标准。
    二是厘清著作权与现有法律的保护范围界限。虽然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于同一件作品的保护是不同特性的体现,对其赋予著作权法保护是因其具有艺术价值,对其赋予专利法上的保护是因其具有工业生产价值,但是当下的“知识产权选择”原则是基于反对双重保护来维护知识产权体系的形式合理性及知识产权利益的平衡。两种权利的重叠既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标准一致,也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当根据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特性,将二者的保护范围予以划分,将实用艺术作品根据特征划分进行分别保护,从而发挥各自优势,这对于加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利大于弊。第一,对于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同时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要求的,可以实行双重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仅能主张一种权利保护,以此避免同一案件双重诉讼。当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满后,该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可以继续受著作权保护,行使禁止他人擅自复制实用艺术作品中艺术创意的权利,但是不能主张排除他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的权利。这样规定,既可防止权利重叠和滥用,给公众带来困扰,也不违背著作权的保护效力。第二,对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可以实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著作权则不予以保护。第三,对于不适合成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实用艺术作品,虽然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但是通过著作权保护更具有优势,立法应当给予这些种类进行切分。
    三是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草案》对著作权和相关权的著作权登记进行了规定,目的在于解决登记的初步证明效力和登记对抗第三方的对抗效力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并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登记证书本身的内容不能证明是否公开发表,作品完成时间的真实性也有待核实,权利状态不清晰,作品权利人和交易方很难对权利状态作出判断,维权和交易风险大。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导致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孤证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关于权属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我国应当做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确权准备。一是在立法取向上应当鼓励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在司法实践上已登记的实用艺术作品权利要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解决初步证明效力,对作品登记证书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二是权利人在登记时应当同时上传用于证明创作时间和独创性的直接或间接的材料,版权管理部门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对明显不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或者存在明显造假的情况不予登记,这样既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上的证明效力,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判决中标准的把握。三是在进行版权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在版权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降低交易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出版》杂志社)
     
    作者:林竹鸣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4日
     
  • 微信卖电影资源涉嫌侵权 触犯《刑法》

    微信卖电影资源涉嫌侵权 触犯《刑法》


    “想看的新电影出来了。”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附近,北京市消费者林宇(化名)拿起手机向记者展示微信朋友圈中的一条电影资源消息,该电影还在影院上映,没有下线。林宇透露,在10月的前半个月已经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了15部电影,共花费72元,“差不多合一张电影票钱”。记者调查发现,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电影资源的现象逐渐兴起,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完整的组织分工、招募代理、统一宣传方案的在线盗版发行渠道。而其中,大学生成为了销售和购买的主要群体。
    朋友圈卖电影火爆
    微信朋友圈已成为一个热门电商平台,卖面膜、卖奶粉、卖眼镜、卖服装等已经屡见不鲜,微信圈卖电影资源如何操作?按照林宇的提示,记者添加了4个售卖电影资源的微信号。
    记者看到,在这些微信号里,张贴了多幅电影海报画面,并穿插文字介绍,每部电影资源售价2元—5元不等,一些热门电影资源的售价则标价10元。“只要是电影院上映的,我们保证两天内在这里可以看到,10元的电影资源一般是刚上映的电影,甚至在国内还没上映的影片,所以较贵。但我们很多是高清版的电影资源,保证质量,有时候热门电影能卖出1000多部。”名为“电影VV”的微信号说。
    另一家微信号表示,其刚刚公布的韩国电影《釜山行》高清版,每部卖5元,已经卖出了近300部;另一部电影《微微一笑很倾城》此前也卖得很火。
    记者了解到,这些微信号卖电影资源多以发红包的形式完成交易,买家选中电影资源后以红包形式付款,卖家则发送百度云网盘链接。调查中,记者以5元价格尝试购买了一部还在影院上映的《谍影重重5》。卖家告诉记者,保证是高清版本,并称其他两部新上映的影片有“枪版”,可以先购买观看,等高清资源出来后可以免费调换。
    林宇告诉记者,微信圈卖电影资源的情况很普遍,他身边有不少朋友都通过这种形式购买电影资源,“主要是因为像人人影视、迅雷、BT等网站被关闭下载电影资源后,免费的电影资源基本没有了,况且资源也不容易找,微信上买很方便”。林宇的说法得到微信卖家的认同。
    连日来,记者从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几所高校的学生群体中了解到,在学生群体中,普遍存在通过微信购买电影资源的情况。
    招募学生当代理
    除了卖电影资源,一些微信号也招募代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李同学告诉记者,在学校里,一些同学做起了代理,通过朋友圈或者同学群,推广电影资源。
    “现在免费资源在网上不太好找,一些视频网站的热门电影、电视,甚至娱乐节目的资源,都需要先购买会员,所以,一些人在利用微信号卖电影资源的同时也会卖一些视频网站的会员资格,比如爱奇艺会员等,价格会比自己去网站上买便宜很多。”李同学介绍说,有的同学加入代理后,微信号还会售卖一些教育网站购买后才能看的视频资源,比如考研课程等。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佯称想做代理,和一个正在招募代理、名为“agoni要看完全球电影”的微信号进行沟通。随后,对方给记者发来要求:一次性缴纳代理费180元,同时,严格遵守组织关于微信电影资源的规定。“金牌代理费188元,我会给你一个资源库,每天都会更新,从海报到文字都有专门团队负责,包教包会。”对方介绍说,资源库大多数是网盘,同时,代理还可以做流量业务和售卖影视会员账号。
    记者加入几个代理发行群,发现通过微信售卖电影资源,已经形成了一个组织且有较大的规模,从流出片源组织售卖、招募下线等有明确的分工,并且有团队的行为准则和条例。在记者加入的3个群里,代理人数均超过400人。“团队招募的代理主要是在校大学生,因为我们提供的资源的主要购买群体是学生,价格也适合。”一位代理告诉记者,管理层有3人,负责更新资源,但根本不知道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资源,剩下的2000多人全是代理,代理也可以发展下线,收取代理费。
    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在微信里出售电影资源,看起来是一门既轻松又赚钱的生意,但这种行为合法吗?
    据了解,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传播盗版情节严重者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年至7年。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远低于影院票价的价格能够看到最新的劲爆大片,对部分消费者来说还是很有吸引力的。利用目前互联网提供的各类平台和便利条件,将侵权的电影资源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部分人正是看到了这个“商机”。“根据《刑法》规定,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时,上述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曹毅说,这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尤其值得注意。
    曹毅表示,作为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如果被招募从事微信销售盗版电影等代理工作的话,就是为该类犯罪提供帮助,或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毁掉自己的大好前程。“希望有关部门能制定专门具体的措施,对这种现象进行整治。”曹毅同时提醒说,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应当自觉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尊重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支持正版。
     
    作者:田珍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4日
  • 音像界呼吁:应重视利益平衡——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的声音

    音像界呼吁:应重视利益平衡——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的声音


    数字时代在网络音乐市场急剧扩展的大背景下,大多数亚洲、欧洲、北美国家已在法律上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多为唱片公司)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那么,广播权和表演权为世界各国唱片业带来了哪些贡献?如果法律把这两种权利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对我国音乐产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10月19日下午,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在京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上,30余位来自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中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音乐、版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记者在现场聆听了多位嘉宾的发言,从中深切地感受到在当今传统唱片业急剧下滑的形势下,我国音像界呼吁应重视音乐产业的利益平衡,要求法律赋予广播权和表演权。
    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唱片业意味着什么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条款中,并没有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唱片界认为,拥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整个音乐产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在数字环境下全球传统唱片业一直在不断地下降,直到2015年才出现逆势上涨态势。据统计,2015年全球音乐产业销售总规模达150亿美元,较2014年上涨了3.4%。为什么?其中有打击盗版效果明显的原因,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唱片公司来自广播权和表演权授权收入在逐年持续增长。据IFPI统计,从2000年(当年全球音乐产业销售总规模达23.2亿美元)占比不到2%,升至2015年的15%,可以说来自广播权和表演权授权收入救了整个唱片行业。”IFPI亚洲区总裁洪伟典在研讨会上表示。
    洪伟典的观点得到了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总干事邹建华的支持。邹建华说,音集协作为音像权利人的组织,自2008年成立以来就不断倾听到音像制品作者和产业界代表呼吁,要求通过立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给予录音制作者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传统唱片业的销量急剧下滑,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表演权对于整个音像产业的发展甚至生存都变得至关重要,因此对于这两项权利的立法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作为权利人组织,音集协会责无旁贷地推动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立法、修法工作。”
    据洪伟典介绍,目前大多数亚洲、欧洲、北美国家都已在法律上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演出权。为什么?这和唱片业的性质有关。因为唱片业的投资跟其他产业不同,一般会把近30%的投资成本用于培养新的演唱者,而其他行业的成本投资仅占5%-15%,所以说唱片业投资风险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再者由于在数字时代传统唱片销售的急剧下滑,唱片公司收回成本往往大多来源于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授权收入。以下数字可以说明这个观点:例如在澳大利亚,唱片公司通过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拿到的收入占唱片总收入的29%和66%;新西兰是64%和31%;印度是19%和79%;马来西亚是26%和64%;菲律宾是33%和64%;泰国是38%和61%;中国台湾地区是56%和43%。洪伟典还特别提到韩国的例子。2009年,韩国在世界唱片业排名第19,2015年已经上升至第8。目前亚洲地区非常流行韩国音乐,其背后有很多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不断地修法。目前韩国唱片公司通过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授权拿到的收入已经占唱片总收入的40%和5%。
    日本唱片业协会(RIAJ)版权契约部部长楠本靖在会上介绍,该协会目前拥有60家日本唱片公司为会员单位,占日本唱片业产值的95%。2015年日本唱片业产值达3000亿日元(约30亿美元)。当今日本唱片业85%左右的收入依然靠唱片实体产品,这明显有别于大多数国家。日本唱片协会接受日本文化厅(相当于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指定,负责为会员收取其所拥有的唱片二次使用费(即二次获酬权),而这主要是针对广播组织的,即对广播组织使用唱片进行收费和分配。日本唱片业协会不仅接受会员公司的委托,还接受非会员公司的委托,向广播组织收取唱片使用费,收取费用后再向权利人进行分配。据他介绍,2010年日本唱片业协会向广播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达到56.6亿日元,占该协会总收入约57%;2014年达到73.6亿日元,占总收入约71%;2015年略有下降达70.6亿日元,占总收入约73%,可以说向广播组织收取的广播权和表演权使用费已经占RIAJ集体管理最大部分。“由于我们和广播组织签订协议的收费比例是在逐年增加,所以,这部分收入受益于协议,随着收取比例的增加,最后收取的额度也在增加。”楠本靖感慨道。
    版权生态形成需要法制环境
    “2015年7月中国国家版权局出台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对于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当年7月底就有220万非授权音乐作品下架,此后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这说明,法制环境对于音乐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张丰艳在会上感慨道。
    既然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来说至关重要,那么,我国在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业界是否在此方面有所考虑呢?“其实自2007年起,中国音像界就发出了‘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呼声,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
    2008年6月2日,国家版权局对全国政协委员、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中国音像协会会长于永湛在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提案》给予了答复,并说明国家版权局已于2007年9月启动了《著作权法》修订调研工作,将认真研究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问题,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版权法规处处长许炜介绍说。此后,宋鱼水等人大代表、于永湛等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等方式不断呼吁加快修订《著作权法》进程。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稿),同年7月、10月又公布了《修改草案》第2稿、第3稿,增加了肯定录音制作者获取二次获酬权的内容等。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家版权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涉及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权利。
    目前法学界、音乐界加快修法进程的呼声愈发急迫,因为版权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需要法律的支撑。许炜认为,修订现行《著作权法》核心问题是利益平衡问题,即唱片业与广电业、影视娱乐业怎么在新技术条件下达到新的利益平衡。第一,先确定这个权利是排他性权利还是单纯的获酬权?第二,权利主体问题,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两个利益相关方都有这个权利吗?还是只有录音制作者有这个权利?第三,权利内容,是广播权和表演权都规定?还是规定一个就OK了?第四,权利行使的问题,是不是允许这个权利可以个别行使?如果法律规定这个权利以后,太平洋、中唱等唱片公司可以自己跟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跟健身房等场所收取这个费用?还是必须采取集体管理的方式来进行两项权利使用费的收取?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国家把这个权利指定给集体管理组织了。第五,外国人适用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或者对等原则,在将来的法律里是不是要强调,这些都需要法学界深入考虑。
    广播权、表演权为音乐权利人带来不菲的收益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赋予了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广播权、表演权等17种权利。那么,这两种权利为我国音乐作者带来了哪些收益呢?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助理、信息宣传部主任朱严政在会上表示,“音著协是代表音乐词曲作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音著协一般只替权利人行使四项权利,即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通常来讲,不管是词曲作者个人,还是某一个唱片出版商公司,很难行使这四项权利,就有必要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表演权大概分三种:第一,卡拉OK使用音乐;第二,演唱会、音乐会等现场演出使用音乐;第三,商场、超市公共场所用背景音乐播放。音著协和音集协有版权方面的合作,针对卡拉OK经营者收取音乐版权使用费主要由音集协收缴,收上来之后,再把词曲作者的版权费交给音著协会。而后两项主要是由音著协会自己行使收取。广播权是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节目当中使用音乐作品。表演权和广播权是唱片业争取的非常重要的权利,事关生死。对全球音乐词曲作者来讲,也是最核心权利。
    记者在研讨会上获悉,自1992年音著协成立24年来,会员(词曲著作权人、去世的词曲作者继承人等)超过8100人,作品涉及全球范围的1400万首,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总金额为10.6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0%。其中2015年收取版权使用费达1.7亿元人民币。
    由于在法律上赋予音乐著作权人广播权和表演权,所以音著协在行使这两项权利时为权利人带来不容小视的收益。据朱严政介绍,在2015年收取的1.7亿元版权使用费中,表演权收入占41%,达7000万人民币左右;广播权占23%,约4000万元;信息网络传播权占21%。“音著协行使的四项权利中,表演权和广播权是其中最核心权利,我们称为两大支柱。”朱严政分析。他介绍说,在广播权许可收入中,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30多家电视台和40多家广播电台交付的。但是,交费单位数字与我国实际拥有的2500多家电台、电视台数量相比可以说还不及零头,占比只有3%。音著协收版权使用费占比较高的是表演权,包括卡拉OK、大型商业演出现场表演、播放背景音乐的公共场所等。目前,像航空公司飞机上使用的音乐许可覆盖已接近100%。如沃尔玛、家乐福等全国连锁性的商业企业覆盖率也比较高,已达到70%左右。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始,我们跟北京奥组委建立了非常成熟的合作模式,不管比赛场馆,还是开、闭幕式使用音乐作品都要获得音著协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奥运会之后,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深圳的大运会、广州亚运会、南京的青奥会,音著协都是词曲著作权的合作伙伴。“当然,如果我们跟国际上比,为音乐权利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市场潜力还非常巨大,但是,如果我们与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比,我们的差距也是不小的。”朱严政感慨道。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日
     
  • 永久授权:软件企业给用户的一颗“定心丸”

    永久授权:软件企业给用户的一颗“定心丸”


    众所周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塑造大国形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除了购置一般的办公软件外,还有一些专业软件的使用,而这一部分正是企业实现软件正版化的重头戏,不过这类软件的高价格以及不断升级也加大了企业成本预算,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支出干脆放弃升级凑合用。
    面对这一现状,一些国外软件企业改变了之前的永久授权服务模式,开始采用租赁模式,目的是挽回更多用户,激活市场。而最近,中望软件在全球范围内发布了自主研发的第三代CAD平台软件——中望CAD2017,却公开承诺将坚持继续提供永久授权服务。2016年10月底,记者从中望软件探究到,该公司之所以公开承诺继续提供永久授权服务的真正原因。
    改变授权模式基于市场环境所需
    2016年一些国外软件开始采用租赁模式,例如Adobe、Microsoft、Office 365等一些软硬件大公司,而像欧特克ADSK这样的软件公司也开始变成租赁模式。记者从软件行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这些公司之所以改变模式原因有三:首先,永久授权模式比较复杂,对厂商来说,租赁授权模式的管理比起传统授权会简单方便很多。其次,采用永久授权模式的软件厂商投入是巨大的,尤其是研发力量会被分散,而客户如果不愿意升级,软件厂商的收入就会下降。最后,也是最直接的因素就是利润的增加,因为从长远看租赁的费用必然高于永久授权模式,而且厂商的收入会变得更加可预测以及持续,另外可以更高、更精准地把控活跃客户的数量。
    据介绍,早在2008年经济危机时,许多国外软件企业就发现永久授权模式的几个问题:一个是由于客户一直使用旧版本,不愿意升级,因此故意跳过新版本的升级,致使软件企业业务连续下滑。从市场反馈来看,很多客户更倾向于每3年到5年升级一次软件,因为他们把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花在了安装上。另一个是,有的软件会借助云来改变产品以及用户体验,实现桌面以及移动设备的无缝衔接,配合整个行业发展的需要。例如,ADSK在去年秋季就推出了云开发平台。
    基于种种原因,在利润的驱动下,许多国外大型软件企业最终将永久授权模式转变成租赁模式,因为他们清楚地看到了租赁模式给软件企业带来的好处,如可预测的持续性收入;越来越直接的可控利润;租赁软件使盗版更加困难;更少的应用程序的单片开发,更多的实时更新;降低新客户进入的门槛;现在会感到收入减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长期收入在逐渐增加。也正是这些国外大型软件企业的成功转型,让更多软件企业转变了思路,纷纷将永久授权模式改变为租赁模式。
    永久授权对中长期用户更有利
    既然租赁模式对软件企业的发展有这么多好处,为什么中望软件依然选择坚持继续提供永久授权服务呢?
    “我们中望软件始终以用户为中心,注重正版CAD软件带给用户的实际应用价值和资产保值作用,不仅通过软件技术的更新迭代持续帮助用户提高设计水平和效益,还将继续提供永久授权,让企业用户的软件资产更好地保值。”中望CAD产品经理向记者解释说。
    对于中望软件的做法,有企业和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租赁模式的综合使用成本会与日俱增,永久授权则让软件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保值优势日益凸显。从表面上看,租赁模式按实际使用期限付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户短期内的采购成本压力,但对于有中长期使用需求的用户来说,永久授权更加有利于企业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因为正版软件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尤其对处于转型发展期或者筹备上市阶段的企业而言,更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现在有不少企业也坦承对这种租赁模式的担忧。他们认为,租赁模式会加重企业对软件公司的依赖性,导致后期无法自主按照实际使用需求及意愿决定升级与否。而一旦租赁到期停止付费续租,企业就失去了对软件的使用权,更严重的是,原本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随之一并失去。
    正是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理念,中望软件才会选择坚持继续提供永久授权服务。中望CAD产品经理告诉记者,在未来中望将坚持高品质、高性价比,依托本土化服务优势及时响应企业需求并提供个性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匹配用户期待的永久授权服务模式,帮助企业实现CAD软件在产品研发设计与企业固定资产保值两方面的最大价值。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日
  • 创新是古装剧救市法宝?

    创新是古装剧救市法宝?


         最近,各大卫视招商季如火如荼进行中,在卫视开出的待播剧单里,古装大IP仍然是市场热点,强大的明星阵容、庞大的书迷基础,让这批IP剧未播先热,赚足眼球。但必须指出的是,IP剧虽然话题多,收视表现却并不好——今年电视台方面大部分传统意义上的大IP改编作品收视表现平平,跟它们的“大名声”并不符。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大批IP剧打出创新概念,要通过剧情、演员阵容、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打动观众,这不禁让人好奇:创新真能成为古装剧救市法宝吗?

    现状:古装剧收视持续低迷

    最新出炉的收视数据表明,电视剧《青云志》《幻城》等收视低迷,这个成绩跟两剧播出前观众的高期待值是严重不符的。由于《青云志》《幻城》都是大IP之作,而且从演员阵容上看也是众星云集,因此不少观众在播出前对两剧期望很高。可惜的是,播出后收视并不理想。

    其实,古装剧收视低迷的状态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尽管来自索福瑞收视调查数据表明,今年暑假的电视开机率实际呈明显正向增长,全国3.6亿学龄段观众的全天开机率达11.31%,比今年前六个月开机率(9.54%)上涨了近20%,但大部分省级卫视在收视率表现相较2015年有所下滑,被视为暑期档热剧的《青云志》《九州天空城》《幻城》等热门剧目收视最好成绩也仅破1。时间再回溯一点,今年上半年几部IP剧《寂寞空庭春欲晚》《女医明妃传》等,尽管阵容和平台都不弱,但收视就是上不去。

    从豆瓣评分数据来看,2016年电视剧的评分也相比去年下降,有观众认为:“收视不好也不能全怪IP,内容粗糙改动大,原著粉丝怎么可能买账?”此外,有业内人士则认为,当下古装剧“对人气小说及明星主演依赖度极高”,加上同类题材扎堆,导致观众对此类型的古装IP产生“免疫力”,收视光环因此逐渐褪色。

    未来:古装大IP仍是市场热点

    但是,IP热并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退。近日,五大卫视陆续公布了2017年“电视剧拟编排表”,加上2016年第四季度待播的大剧,不难看出,荧屏还是大IP剧的天下。

    近日,唐嫣、罗晋、吴建豪、毛晓彤等联袂出演的古装剧《锦绣未央》宣布定档,11月11日起登陆北京卫视和东方卫视黄金档。该剧改编自同名网络小说,讲述了北凉公主心儿化身尚书之女李未央,在波谲云诡的夺嫡之争和乱世争斗中奋发图强、终成天下之尊的女性奋斗史。

    此外,从明年卫视“拟编排表”中可见,周迅、霍建华主演的《如懿传》已确定在江苏、东方卫视播出,范冰冰主演的《赢天下》确定在湖南卫视播出,吴秀波领衔的《军师联盟》花落江苏卫视……最近刚刚公布演员阵容的《琅琊榜2》虽说也出现在这个编排表中,但能不能赶上明年播出还是未知数。

    除了上述直指“剧王”的大IP外,《海上牧云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孤芳不自赏》《择天记》《青云志2》《将军在上》《上古情歌》《特工皇妃楚乔传》《醉玲珑》等也陆续排播,可见,大IP将继续霸屏。相对来说,现代题材作品声势较弱,《欢乐颂2》《外科医生》《十年一品温如言》等剧能否突破大IP的“霸屏”模式取得收视和口碑的丰收,观众拭目以待。

    突破:都想用创新打动观众

    古装剧如何改变收视低迷的现状?近日,多部古装剧作品同时瞄准创新概念,希望通过创新来打动观众,重新唤醒观众对古装剧的热情。

    有的在演员阵容上作出创新性改动。在《琅琊榜2》刚公布的演员阵容中,胡歌、王凯不再参演,主要演员换成黄晓明、佟丽娅、刘昊然、孙淳、梅婷等。对于这个跟《琅琊榜1》完全不同的阵容,有观众认为“可以理解”,“胡歌说要给观众留下一个完美的梅长苏,确实是这样”,也有观众认为“期望值大大降低”,“哪怕还有小飞流也行啊”。黄晓明加盟《琅琊榜2》让部分观众觉得不解,而此外还有消息称陈坤将主演另一部古装大IP《凰权·弈天下》,同样让观众大呼“意料之外”。据悉,《凰权·弈天下》是根据天下归元小说《凰权》改编的古装剧,导演沈严、刘海波都表示,剧中宁弈一角与陈坤个人特质十分契合,因此陈坤的加盟让人对该剧更加期待。

    有的从角色人设上打破常规。正在热拍的古装剧《将军在上》由马思纯、盛一伦主演,该剧由晋江原创网超级IP改编,讲述了一个武艺超群的冷面女将军与倾国倾城的废柴俏王爷的错位传奇爱情故事,打破常规的角色人设引发网友追捧。

    有的则希望表演上能有让人眼前一亮的变化。在《锦绣未央》公布的定档海报中,李未央(唐嫣饰)头顶凤冠身披华服,由内而外透露出的霸气令人记忆深刻。据悉,剧中李未央在重重危险中步步为营,而在这背后,是唐嫣首次对心机多变角色的突破性挑战。剧方和粉丝都认为,唐嫣将在《锦绣未央》中有不同于以往“傻白甜”的颠覆性表演。

    有的希望在视听体验上有所创新。近日,首部科幻宫廷剧《天泪传奇之凤凰无双》曝光首支先导预告片,在传统古装剧中加入科幻元素,导演唐季礼表示:“我相信,中国的古装剧可以有新的可能。”唐季礼表示加入了科幻元素的《凤凰无双》不再是一部单纯的古装宫斗剧,而是站在更广阔的视角和纬度之中,为观众构筑出一个专属于东方的科幻世界,“拿到一个好的故事题材之后,怎么创新是至关重要的。在整个创新的过程中,如何能把各部分完美融合,又该用什么样的形式将这个故事以视觉、听觉在荧屏上呈现得更为完美,都是影视创作者最需要关心的问题”。

    【头评】

    创新不能只是噱头

    一提起创新这个词,你能想到什么?大部分人的第一印象应该是把之前的东西全盘打翻,从头再来。但就古装剧来说,让他们全盘否定以往的经验?这显然不太可能。人们常常在网络上吐槽,时下电视剧“套路很深”,因此,把那些常见套路改掉,就已经算是一种创新。

    如何改变原有的套路?从古装剧来看,如今基本也就分为这样几类:正剧、戏说、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模糊历史背景的奇幻等,从内容上看,目前大量古装剧剧情早已脑洞大开,有的俨然已是穿着古装戏服的现代爱情故事,非要谈创新的话能改到什么程度?不敢想象。因此,创新会不会只是一个噱头、一个吸引大众关注的卖点?但愿不是。

    回想近年来受到好评的古装剧,大家不难发现,那些被热烈吹捧的作品,比如《甄嬛传》《琅琊榜》,他们从来没有标榜自己如何创新,但他们却从认知上改变了观众,让观众大开眼界:原来古装剧还可以这样拍!所以,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创新这个概念或许不该是一种宣传,而应该来自观众的评价:作品是不是能让观众感受到耳目一新?观众说了算。

     

    作者:莫斯其格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31


  • 高校周边复印店成盗版集散地,专家:侵权易、维权难、处罚轻是屡禁不止的关键

    高校周边复印店成盗版集散地,专家:侵权易、维权难、处罚轻是屡禁不止的关键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高校周边复印店和个别网店成了盗版书籍的“重灾区”,尤其是考试类用书及教材,贪图便捷、便宜的学生军是主要购买群体。有学生认为自用不算侵权,有复印店认为“复印时不带作者姓名那页就没事儿”。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指出,复印书籍,不论是从图书馆借阅自行复印使用,还是复印店大量复印并销售,都涉嫌侵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实地走访:影印版热卖便宜不少钱

    硕士研究生朱新准备备战明年的司法考试,一套八本的讲义、配套习题加上一些其他考试用书,如果从正规途径购买,需花费近千元,但在考试论坛一位前辈的指导下,他只花了不到200元就全部搞定,秘笈就是“复印”。近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高校周边复印店,发现只有几平方米的小店里常常人头攒动,问及可否复印书,均得到肯定回应,多数复印店还备有专门装订书籍封面的设备。

    在一家复印店,记者看到一女子一边装订,一边和一女学生“讨价还价”,“就40元呗,凑个整。”女学生手里的是一套《经济学原理》上下两册,“这是选修课用书,原版128元,从有书的同学手里借来复印一下,能省不少钱。”她说。最终这套书的复印价格以44元成交。

    除了自带书籍,不少复印店还提前备好《高等数学》《军事理论》《英语四六级真题》《计算机二级题库》等一些学生常用的公共课本及考试教材的电子版,号称“影印版”,学生根本无需带原版书。

    网络查证:电商凑热闹光盘也复制

    除了实体店铺,网上也有不少专门售卖考试用书的商家。在一个售卖二手商品的交易平台上,搜索考研政治、英语四六级、雅思托福等关键词,可出现不少底价“新书”,价格比正版低好几倍。卖家毫不避讳地介绍,书是复印的,还保证“是用正版书复印的,内容无差错”。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复制”一本书,每页双面打复印的价格多在8分到一毛五之间,一本五百页的书籍最低20元,往往是书原价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左右。

    记者发现,许多连同书籍配套的听力光盘也被复制出售。记者从一位卖家手里购入一套八本雅思真题册子,价格只是原价的三分之一,并附有盗版光盘。店铺老板说,自己是开实体书店的,但这些“复制”的盗版书比正版还好卖,“都是练习题,考完试也没保留价值,当然买这个实惠”。

    买家态度:坦言是侵权明知是纵容

    “复印书肯定是盗版”,当被问及是否知道复印书籍属于盗用版权时,大部分学生都表示知情,但也坦言“没想太多”,也有人认为,此举为“自用”,并未从盗版行为中牟利,无可厚非。法律专业的文静(化名)回忆起去年复习司法考试的场景说,“基本每人手里的复习资料都有盗版的,学校复印店没有买不到的书。大家都是学法律的,谁不知道买这种东西是侵权的?但有需求就有市场,是我们纵容了这个市场的不规范。”

    官方行动:早下令严打卖家不知情

    记者在国家版权局官网看到,2016年2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就会同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城市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以案件查办为着力点,对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的盗版复印活动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部分城市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盗版复印扩散蔓延势头,此次专项治理便是以包括北京在内的40个城市为重点。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复印店多对此“不知情”,也表示没有人来查过。还有复印店老板称,不复印写有作者姓名的那一页就没事儿。

    专家释法:自用也侵权严重可追责

    记者致电12330北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投诉举报热线,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复印店印刷书籍的一般盗版行为,应该由著作权人举报维权,“由著作权人持有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复印店”。而根据《著作权法》,如果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如在书市、展销会,大规模地售卖复制品、盗版书”,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俊慧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复印书籍,不论是从图书馆借阅自行复印使用,还是复印店大量复印并销售,都涉嫌侵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如果确实因为书籍绝版,或者购买有难度,那么因个人研究、学习复印其中某些章节,这属于合理使用。在实际生活中,侵权易,维权繁或难,处罚轻,是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绝的关键所在”。

     

    作者:张静姝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31

  • 互联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值得肯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就360云盘关闭个人云服务答记者问

    互联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值得肯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就360云盘关闭个人云服务答记者问


     10月20日,360云盘公告宣布停止个人云盘服务,自2017年2月1日起关闭所有的云盘账号并清空数据。近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就360云盘关闭个人云服务一事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专访。

    问:201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对治理网盘版权秩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近年来,随着网盘用户规模快速扩张、网盘免费容量不断增加以及云计算技术的日益成熟,网盘服务在为网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侵权盗版问题。通过网盘传播侵权作品、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权利人对此反映强烈。国家版权局顺应形势要求与权利人呼声,将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纳入“剑网2015”专项行动,并且作为工作重点。

    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国家版权局2015年10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网盘服务商建立必要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

    接到通知后,百度网盘、新浪微盘、UC网盘、迅雷快盘、金山快盘、微云中转站等网盘服务商积极整改,对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链接予以快速处理,并采取增加关键词等措施对侵权盗版等有害信息进行筛查和清理,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受到权利人的积极肯定。近期,国家版权局对部分版权重点影视作品在主要网盘上的传播情况进行监测,未发现大规模侵权现象。

    问:国家版权局对此次360公司停止个人云盘服务有什么看法?

    答:360公司出于防止部分不法分子利用360云盘进行侵权盗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主动停止个人云盘服务,未来转型企业云服务,这种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反映了360公司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态度,为其他互联网公司强化版权保护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启动开展为期5个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进一步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的版权秩序。目前,很多互联网公司面向社会大众提供网盘服务业务,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便利化存储服务的同时,云盘中也充斥着大量侵权盗版文学、影视、音乐作品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文件,这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传播秩序和生态环境,不利于我国的网络安全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版权局希望广大互联网企业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技术管控措施,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提供健康有序的云存储服务,为营造并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生态,建设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作出贡献。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7日

  • 金庸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 或影响“同人文”发展?

    金庸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 或影响“同人文”发展?


         》究竟是否构成侵权?这一事件的结果会不会对“同人文”有所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及网络作家。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网络文学中有大量的“同人作品”,如果此次判定江南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影响到此类作品的出版。

    著名作家金庸状告江南侵权

    据多家媒体消息,近日,著名作家金庸(原名查良镛)将作家江南(原名杨治)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早年的作品,以宋代为背景,讲述了“汴京大学”里乔峰、令狐冲等人的故事。他本人也承认《此间的少年》中的人物姓名来自金庸作品。他在10月23日晚公布的相关声明中解释了《此间的少年》的内容和最早的创作动机,“最初在清韵书院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

    在该声明中,江南还表示该项目的相关开发会在诉讼期间暂停,“无论昔日还是今日,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作品,并未有侵权的想法;但在司法层面上,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同人文”的来龙去脉

    何谓“同人文”?据公开资料显示,同人文是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表达新的主题。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

    网络作家、长江中文网总编辑董江波认为,《此间》在内容上与金庸的武侠小说没有关系,但故事主人公使用的是金庸小说人物原名,背景也设定在北宋年间、汴京大学等等,应该属“同人小说”范畴。

    “不过,‘同人文’只是与原作者作品中的人物名字或者背景体系相同,但具体内容情节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这也是长期以来原作家(一般都比较有名)默认其存、并不追究的主要原因;另外,‘同人文’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是借势,但也能提升原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董江波分析道。

    仅仅使用原著人物名称不一定构成侵权

    对于此事,一位不愿署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像金庸先生这样的原著作者享有的是著作权和著作权周边的权利。从现有报道来看,如果《此间的少年》只是用了金庸先生作品里人物的名字如令狐冲等,那不一定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不能一概而论,还得联系具体作品的情况,看是否构成著作权情况上的侵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也认为,从现有报道来看,如果江南在《此间的少年》中仅仅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字,而“人物名称”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如果两人作品在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相似,可能会涉及著作权相关问题。但双方公布的信息目前有限,无法做出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判断。”张洪波说,“从已有的相关同人小说案例来看,原著作者多数寻求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金庸先生的小说及其人物十分知名,使用这些人物名字有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具体情况还要结合《此间》及金庸先生作品的具体内容,请法律专家进行详细分析”。

    结局或影响“同人文”的发展走向?

    近些年来,“同人文”创作逐渐兴起,业内对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此番风波,也引起了一部分人对“同人文”未来命运的担忧。

    张洪波表示,目前网络文学中有大量的同人作品、续写作品,如果此次判定江南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影响到此类作品的出版。

    “最初《此间的少年》的确是在网络上发表的,但迄今为止前前后后已经出版过有四五个版本,尤其以‘精典博维版’为主,可能至少已经卖了几十万册了,这本书影响力还是挺大的。”董江波介绍道。

    在网络文学中,“同人文”是一个比较大的题材类型。董江波也不否认这点,他指出,江南和金庸都是知名作家,如果这次江南官司输了,好多小说网站可能会考虑关掉同人这个频道,并且不再签“同人文”,“这个类别有消失的可能”。

     

    作者:上官云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 总局启动“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

    总局启动“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正式启动2016年度“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该计划将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版权输出且在海外实际出版发行的纸介质图书给予普遍奖励和重点奖励。

    目前,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办公室已经开始正式受理项目申报,全年申报将于2016年12月10日截止。我国境内的出版企业、各种所有制企业、版权代理公司和作者均可申报。申报图书必须由海外出版发行机构以国际标准书号出版,在出版所在地发行且首印数不低于300册。由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办公室成立的评审专家小组负责申报图书及重点图书的评审工作,奖励项目名单将在本报及其他新闻出版行业媒体上进行公示。

    2016年度“图书版权输出奖励计划”项目共设普遍奖励和重点奖励。其中,普遍奖励为普惠制奖励。在符合普遍奖励标准条件下,对各类版权输出主体申报的重点奖励图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重点奖励。在同等条件下,深入阐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五大发展理念、当代中国发展道路和当代中国价值观念的主题图书和展现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改革开放成就的图书将得到倾斜。

     

    作者:涂桂林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 婚姻里还真有著作权的事儿

    婚姻里还真有著作权的事儿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了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目的是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该案主要的判决要点是: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通俗点解释就是,为了离婚转移财产,有可能被判净身出户。

    对于财产的定义,绝大多数人都会想到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是作家、词曲创作者、电影制片人、演员、歌手等文学艺术的创作者,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们因创作作品所拥有的著作财产权,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一旦遇到婚姻发生变故又应当如何处理呢?近日,记者,就婚姻中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采访了版权专家、学者以及律师,他们从法律的角度逐一将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希望读者在努力经营婚姻时,也明白著作财产权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著作权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先来弄明白一个问题,就是著作权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向记者解释说,中国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常可以在两种情况下享有著作权:一是因创作取得著作权,或者存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况而享有著作权,如作为委托者,并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者。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归创作者或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一方,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二是因受让或者赠予取得著作权,如果其他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只转让或者赠予夫妻任何一方,那么由于受到转让方的意志限制,著作权应当由受让或者被赠予的夫妻任何一方单独享有,也不能由夫妻共同享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夫妻才能共同享有著作权呢?除非存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如合作创作,委托创作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双方可以共同享有和共同行使著作权。

    “此外,还有可能夫妻中一方获得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包括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这种情况应当比照通过受让取得著作权的情况来处理,即使用权只能由获得授权许可的夫妻中一方享有。夫妻中一方单独享有著作权的结果就是,夫妻中一方可以单独行使和处分著作权,例如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或者转让以及赠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索来军补充说道。但是,他也提出,夫妻中一方在婚前已经享有著作权的,在婚后仍可以单独行使和处分著作权。同样,婚后因著作权行使取得的收益,包括著作权使用费和转让费用等,一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其实因享有著作权所获得的收益,与夫妻中一方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经济收入在财产性质上是没有区别的。”索来军表示。

    对此,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特别提出,不论婚后还是婚前的著作人身权,一概归创作者所有。婚后创作产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婚前产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婚后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婚前产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婚后授权许可产生的收益,这三种情况下产生的财产性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产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婚后转让产生的收益,则属于创作者的个人财产。其中,判断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关键在于看这个财产在夫妻存续期间的收益需不需要人力的共同投入。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俊杰对这一问题则从《婚姻法》的角度给予解读。据他们介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创作的作品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婚前创作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俊杰还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细化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得以分割的部分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比如许可、转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获得的报酬,可以依法分割;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不在可分割之列。

    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著作权

    能有一段长长久久、甜甜蜜蜜的婚姻是很多人的希望,但婚姻并不是只要努力就能长久的,当婚姻亮起红灯时,财产就成了很多夫妻跨不过去的坎儿,那么在离婚时著作权该如何处理,离婚后获得的著作权收益又该怎样分配呢?

    据赵俊杰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其实,离婚时分配的,是著作权所产生的收益,而不是著作权本身。因此著作权仍然由作者或著作权人所有,离婚后再次获得收益则不应纳入分配范围。”熊琦特别说明。

    对此,索来军认为,离婚时,由夫妻任何一方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原夫妻中一方因著作权产生的收益一般也与另一方无关。而婚姻存续期间因行使著作权所产生的收益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那些可预知需要在离婚后支付的收益,可以在分割财产时提前做出分割。当然,离婚时,拥有著作权的一方也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另一方。据了解,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某些与著作权人关系密切的财产应当尽量分给有著作权的一方,如作品手稿等财产。

    “离婚时,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进行分配的,还可以就后续可能的收益作出分配的约定或者一次补偿性的约定。如果就后续收益没有约定,是可以诉诸法律要求进行合理分配。”丛立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离婚前处分著作权算不算转移财产

    现在很多人为了离婚后能得到更多的财产,会在离婚前进行财产转移,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离婚前夫妻一方将著作权进行处分,算不算转移财产呢,是否也会违反现行法律?

    “离婚前转移或隐匿著作财产权当然也会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与一般财产权的法律规定相一致。例如,有作者在离婚前创作了作品,为了达到独享著作财产权的目的,故意隐瞒到离婚后再公开发表作品并获得收益,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就该著作财产权进行合理分配。当然,能够举证证明该作品创作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是该问题的关键。”丛立先解释说。

    对此,索来军则提出,著作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著作权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单独行使权利,如授权许可或者转让和赠予,包括在发生离婚纠纷以后,因此行使著作权不属于转移财产。但因行使著作权所得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享有著作权的一方故意隐匿或者转移所得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而熊琦和赵俊杰都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以允许分割为例外。例外情形之一,就是一方有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俊杰补充道。

    讨论这个问题,不是让大家成为婚姻中那个充满心机的人,而是希望更多人能明白,在努力过好生活时,别忘记还有一种权利叫著作财产权,它同样也是可以给家庭带来财富的。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20

  • 首张摄影家银行卡保护摄影家版权

    首张摄影家银行卡保护摄影家版权


         近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下称摄著协)和中国工商银行在京举行“摄影家银行卡”发行仪式,国内摄影界首张专属银行卡面世。据悉,这是摄著协为加强摄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会员服务手段的一项新举措,也是保护摄影家版权和资金安全的一次有益尝试。

    据了解,在广泛征求摄著协会员和广大摄影家意见的基础上,摄影家银行卡定位为借记卡,摄著协将通过此卡向会员转付和分配各种形式的摄影作品稿酬和使用费。此卡除了享有普通工商银行借记卡的功能外,摄著协会员还在工商银行境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以及在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异地、跨行间的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免收手续费的优惠。同时工商银行还向会员提供储蓄、理财、贷款、结算和金融资产管理等各类金融服务。另外,整张卡片在具备金融功能和保护资金安全的同时,在封面设计上更加体现了摄影的行业特色。

    业内人士认为,双方的此次合作,完成了版权保护与金融服务的首次联姻,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版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将有力推动摄影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作者: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18

  • “外国人写作中国计划”与10位汉学家签约

    “外国人写作中国计划”与10位汉学家签约


         随着中译出版社“‘一带一路’中国情·那些难忘的中国故事丛书”第一本《中印情缘》(中、英文版)日前发布和中华图书特殊贡献奖作家的签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国内出版企业联合实施的“外国人写作中国计划”正式启动。

    自此,中国出版走出去将在版权输出、实物出口、资本投资等方式下,开启人际交流的新模式,逐步实现“借筒说话、借笔言志”,整合中华图书特殊贡献奖获奖人各方资源,让这些海外汉学家、作家、翻译家和出版家帮助我们更好地对外讲好中国故事。

    据统计,目前每年来华的外国人超过1亿人次,来华留学生有几十万人。近年来,外国作者创作的关于中国主题的图书,不仅有大批的中国读者,也对接国际市场,形成了外国人写作中国的良好势头。这也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国际主流社会了解中国、沟通心灵的一道美丽风景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以中华图书特殊贡献奖获奖人写作中国为开端,希望能够聚合更多关于中国的创作资源,让所有关心中国的、喜欢中国文化的外国人发出他们的声音,讲好他们的中国故事,成为向全世界介绍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中外出版产业交流和中外文化交流领域开创一片国际文化资源的蓝海,中译出版社能够领行业之先实属难得。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应该让更多像中译出版社这样的出版品牌与国外译者、作者建立广泛联系,积极推动外国人参与到写作中国的事业中来。

    “中译出版社在总局指导下,先行开展了‘外国人写作中国计划’,该计划将在3年时间内出版一批从外国作者角度写中国的图书,更加接地气地讲好中国故事、普通人的故事、充满人情味的故事、以小见大的故事。”中译出版社总编辑张高里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丛书先期计划出版20种,以“一带一路”沿线及全球其他重点区域中华图书特殊贡献奖获得者和重要汉学家为撰稿人,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用母语、英语或汉语对他们的亲身经历进行艺术再现,来描述他们与中国的不解之缘。

    据悉,中译出版社目前已经与印度、土耳其、格鲁吉亚、波兰、埃及、越南、罗马尼亚、捷克、法国、拉脱维亚等国的10位汉学家签约,第一辑20种计划在2018年前陆续推出。该系列将首先推出高水准的国际通用英文版本向全球发行,汉语版和作者母语版也将同期出版,同时,考虑推出更多语种在“一带一路”国家出版发行。

     

    作者:王坤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13

  • 挖掘版权价值做强产业

    挖掘版权价值做强产业


         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数字时代版权保护面临哪些问题?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在华中国际版权高峰论坛上,业内专家学者们就此进行了交流。

    版权业助推国民经济发展

    “新一轮的信息革命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挑战,无论是版权客体的扩充,还是版权保护规则的变革,都需要我们对现代版权制度有一个全新的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说,文字、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戏剧、舞蹈、电视广播及游戏,这九大形式艺术构成了内容产业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版权产业的发展不仅意味着GDP的增长,更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问题。”吴汉东认为,我们已进入一个文化风险的时代,因此探讨现代版权制度的变革以及现代版权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明德在发言中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说明版权产业的重要性。据介绍,早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每年会发表一份行业报告,报告显示,版权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3.5%以上。与此同时,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也在3%—7%之间。近年来,中国的版权产业已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数字,2014年中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已达到7.28%,其中核心版权的增加值占全部版权产业的比重达到了59%。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版权在社会公众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李明德以南通布艺为例介绍说,一开始,南通不同商家间的布艺花色、品种都互相抄袭,后来大家意识到抄袭不能促进发展,便对各自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发展自身特色。再后来,当地的布艺生产商已不再印制布匹,也不再生产窗帘、三件套等产品,重心变为花色品种的设计,产业的附加值也随之增大。相似的还有福建陶瓷,一般的陶瓷制品价格低廉,但作成艺术陶瓷,或在陶瓷上增加受版权保护的绘画、文字等,价格就会大大提升,这也促进了当地经济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还比较低,这意味着我们智力成果的市场交易价值相对较低。”李明德说,只有全社会对于智力成果、对于作品的价值给予较高的判断并进行交易,才能推动整个产业可持续发展。

    数字时代版权保护难度加大

    记者在聆听嘉宾发言时,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用户想要再次出售自己已购买下载的游戏和软件,是否合法?有两个相似的案件,法院判决的结果却截然不同。UsedSoft是德国一家经营二手软件许可的公司,自2005年起它开始提供二手Oracle公司软件许可协议,即将Oracle公司发放给合法用户的软件许可使用证,在该用户不再使用这些软件的条件下转卖给他人。并强调原授权持有者与Oracle之间的维护协议仍然有效,即购买者可以继续享受Oracle提供的更新和补丁服务。另外一个是美国的ReDigi公司,这是一个数字音乐的二手市场,用户通过ReDigi提供的专用软件,可以将自己购买的正版音乐文件上传至其提供的“云”存储平台,并标价买卖,上传后,文件自用户的硬盘消失。根据法院的审理,欧盟法律认为这样的商业模式是合法的;而ReDigi公司则受到处罚,因为美国法院认为此商业模式非法,认为发行权用尽原则不适用于数字作品。

    发行权用尽原则,即在作品合法复制件首次发行、销售后,著作权人即失去对该复制件的控制权,该复制件的受让人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对其进行再次销售、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理。厦门大学教授林秀芹赞同欧盟的做法,她认为,根据数字化时代版权作品交易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作品创作越来越容易、作品流通也越来越容易的情况下,法律不应该因为版权不当地妨碍作品流通。

    黑龙江大学教授杨建斌提出了数字时代作品使用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如作品无主,无法找到权利人;维权的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如在观看网络视频时,遇到广告大家都想要快进,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这是侵权的,但在普通消费者看来却是正当行为;此外,随着自媒体,特别是微信的出现,版权保护也遇到了难处,如微信上的作品非常多,转发频率也很高,该如何维权?

    杨建斌认为,解决数字时代作品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在著作权立法中,将部分弃权许可的模式规范化。其次,要明确行业规范,尤其是微信的著作权究竟归谁,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许可模式?腾讯曾声明说微信的作品著作权都归它拥有,但引起了很大的反抗,“这是一个行业规范的问题,不仅微信需要行业规范,其他数字作品如音乐等,都需要行业规范。”杨建斌还建议设立便捷的版权登记制度。网络数字环境下,对于微信等自媒体的版权登记,公众的意识还未形成,有些作者想要保护版权,但作品很容易被朋友圈转没了,不知道转哪去了,就无法维权。“要采用网络登记制度,可能三两分钟操作,或者一键就登记完。只有这种快捷、方便的登记才能使自媒体、新型媒体的作品的著作权维权得到保障。”杨建斌表示。

    做大产业需提高公众意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何华认为,近年来,业界的研究重心由版权保护向版权产业化转变,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较薄弱,从版权保护转向版权产业化,目的是把版权产业做大做强,让更多人加入到这个产业链中,通过产业化享受利益,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得到提高。

    林秀芹在演讲中也指出,目前中国的许多在线产品,付费人数很少,“大家吃饭、喝咖啡都会付钱,但为什么听音乐、看电影,特别是在网络上下载的,却分文不付?”林秀芹认为,这个问题的核心,涉及版权产业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要通过宣传推广让更多人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

    “著作权法是以创新作为其正当性的依据,因为包括作品在内的知识产品都是公共产品,所以要鼓励创新就必须给予一个排他权来制止他人搭便车的行为。”在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梁志文看来,网络时代,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信息的生产已不再需要版权制度进行激励。

    知识产品的形成包括三个阶段:从创意到作品的阶段,从作品到商品的阶段和商品扩散的阶段。梁志文说,在商业上取得成功的版权作品,都花费了较高的制作及市场推广成本。以郭敬明的《小时代》为例,这一系列电影虽网评不高,但却取得了票房市场的成功,因为制作前,剧组进行了精准的市场调研,通过广泛的网络调查,了解白领、青年学生的兴趣爱好,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影片拍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极有可能淹没在浩瀚的信息之中,做好作品的传播工作也极其重要。

    设在湖北省的华中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也在版权产业推广方面积极探索,走出了一条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版权交易之路。据华中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负责人余涛介绍,该中心通过聚合版权资源,为版权业提供“文化+金融+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商业路径,助推版权产业发展。具体而言,一方面,打造版权艺术品交易平台,将具有收藏、增值空间的艺术品版权资源整合成标准化的金融投资品,为广大公众投资者提供艺术品投资线上交易平台;另一方面,该中心还设立版权文化产业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赢利模式、先进技术和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和项目,让更多的版权产生、转化、应用和增值。

     

    作者: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13

  • 乐视体育打响12强赛版权保卫战

    乐视体育打响12强赛版权保卫战


         10月6日,世界杯预选赛亚洲区12强赛重燃战火。作为12强赛全媒体合作伙伴,乐视体育在全网监控中发现懂球帝盗播12强赛前两轮比赛,并于近日依法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懂球帝的盗版行为,懂球帝或将面临不少于150万元的索赔。

    据乐视体育相关人员介绍,去年乐视体育击败众多竞争对手,获得包括12强赛在内的2017至2020年亚足联旗下所有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全媒体版权和信号制作权,这是亚足联历史上首次授予新媒体平台旗下所有赛事的全媒体版权。9月1日和9月6日,乐视体育新媒体独家直播了中国VS韩国、中国VS伊朗两场12强赛,球迷在乐视体育、乐视视频、章鱼TV、乐视超级电视、乐视超级手机全终端都可免费收看。两场比赛,乐视体育先后创下了单场1700万和1790万的收视纪录,彻底将乐视体育打造成为国足的网络主场。

    不过,火爆的12强赛也滋生出不少盗版盗播行为。为此,乐视体育在比赛期间采取了大规模的维权监控,聘请专业监测机构进行全赛程24小时监控,版权监控网络覆盖了千余互联网平台,包括主流视频网站、电视台,PC、TV、手机端应用APP,对于屡屡盗版的平台坚决予以打击。12强赛开赛两轮以来,乐视体育多次发现懂球帝APP上的盗版行为,不但在比赛过程中未经授权直播12强比赛,而且还大量盗用12强比赛视频集锦。故乐视体育在采取公证取证后,于近日依法对懂球帝的盗版行为提起诉讼。乐视体育相关人员还表示,其实懂球帝并非仅在本次12强赛中出现盗版行为,早在今年上半年开赛的中超比赛中,懂球帝就曾出现过盗版盗播现象。

    据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早在12强赛中国VS韩国的比赛开始前一周,乐视体育发布官方的版权保护声明,提前打响版权保卫战,声明中称将针对非法使用授权内容的侵权者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直至刑事法律责任。此外,乐视体育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多家主流网站发出12强赛版权预警函,旨在树立行业版权保护意识、积极预防各类侵权行为。

    12强赛作为乐视体育最重要的体育赛事独家版权,将不遗余力地打击盗播和盗版行为。接下来的12强赛,乐视体育将继续采取大规模、24小时、全赛程的全网监控模式,为维护12强赛传播的健康发展和行业整体利益而采取必要手段。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13

  • 动漫大咖齐聚广州共议IP产业化的创新之路

    动漫大咖齐聚广州共议IP产业化的创新之路


          日前开幕的第九届中国国际漫画节上,2016中国国际漫画节高端论坛——动漫版权交易会暨第十届中国漫画家大会也同期举行,多位国内外动漫业界大咖齐聚广州,以“IP产业化的创新之路”为主题,为动漫从业者们厘清发展思路与方向。

    奇幻动画电影《大鱼海棠》总制片陈洁和大家分享了制作历程和经验。陈洁表示,一个好的动画IP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一个好创意上不断修改和打磨。《大鱼海棠》虽然在2016年上映,但是整个创作过程经过了12年之久,成功上映的背后,更多的是一种对作品质量的坚持与执着。

    《熊出没》系列动画片总导演、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高级副总裁丁亮阐述了他对中国动漫产业未来的思考,其中包括完善制片人制度、夯实动画艺术基础、追赶世界CG技术、中产阶级对动漫创作的影响、中产阶级对动漫审美趣味的影响、价值观决定动漫的高度等六个方面。中国原创动漫产业近年来进入了高速发展期,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泽峰从用户付费观看、IP变现渠道多元化、动漫游戏深度融合等三个方面深度剖析了动漫产业的商业化转折点。

    嘉宾们一致认为,动漫IP的产业化创新之路是一个伟大的旅程,道路曲折但是值得探索。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相关基础条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会有越来越多的动漫IP在作品质量和经济回报上有更大突破。

     

    作者:苏兵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10

  • 浅析政务新闻的著作权属性

    浅析政务新闻的著作权属性


         政务新闻是媒体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主导社会舆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重要载体,也是实行政务公开、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有着其他报道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业界却普遍忽视政务新闻法律保护问题,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政务新闻的著作权属性,达成著作权保护的共识。

    一、政务新闻的概念

    (一)新闻的概念和分类

    新闻,也称消息,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途径所传播信息的一种称谓。新闻类别可以按事实发生状态、新闻发生的地区与影响范围、新闻事实的材料组合、传播渠道与信息载体等进行分类。

    笔者认为新闻的类别还可以按报道的对象来分类,按照报道的对象,新闻可分为政务新闻、经济新闻、社会新闻等。在国家大力提倡政务公开的大环境下,传媒业越来越多的关注对政务新闻的研究。但是对于政务新闻的定义,目前业内对政务新闻也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定义。

    笔者比较认同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吕文凯教授在《论党报政务报道的创新》中从狭义和广义的层面对政务新闻的分析。吕文凯教授的文章认为政务新闻包含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广义的政务新闻“包括党、政、军、工、青、妇、公、检、法、司、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乃至民族、华侨、港澳台等领域新近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狭义的政务新闻是指党、政、人大、政协等机构或政府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领导人公务活动等,一般由于主题重大或者出席人员层次较高而引人注目,具有较强的新闻性和政治性。从政务新闻报道的对象上看,应是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从报道内容上看,应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公务活动或其他公共事务。

    (二)政务新闻与时事新闻的异同

    从政务新闻的报道对象和内容来看,政务新闻和时事新闻有很多重合的地方。政务新闻是政府向公众传达信息的桥梁,也是政府公共信息发布的重要通道之一。政务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是政务信息,政务信息是指政府从事的政务活动中反映政务工作及其相关事务的情报、情况、资料、数据、图表、文字材料和音像材料等的总称。从政务信息的性质来看,它是由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自身合法产生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

    那么,什么是时事新闻?“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是否具有独创性成分,时事新闻可以分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和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在满足独创性等作品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文主要讨论政务新闻中,非单纯事实消息的报道,并以此为切入点对政务新闻的著作权属性进行讨论。

    二、政务新闻的著作权属性

    (一)政务新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政务新闻是否属于此列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构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具有独创性;第二,能够有形复制。因此,要探讨政务新闻是否可以被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先明确这两点。

    (1)政务新闻具有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一种原创性,即作者通过自身独立创作完成,能体现作者个性的表达。

    从绝大多数政务新闻报道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政务新闻是对新闻事实本身的客观表达,但是中间的遣词造句都凝结了新闻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同一个新闻事实,不同的记者或作者会写出体现其个性的、不同视角的新闻报道。具体到一条简单的“政务新闻”,其独创性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如中国政府网在9月20日发布一条消息,内容为:“李克强当地时间19日在联合国主持召开“可持续发展目标:共同努力改造我们的世界——中国主张”座谈会,联合国秘书长、71届联大主席及16个国际组织负责人悉数出席。潘基文盛赞道:‘我很少在一个会场看到这么多国际组织的负责人。这充分说明了李克强总理的领导力。’”在这一报道中,第一句是事实消息,第二句就含有独创性。从独创性的最低要求来看,这个判断是基本准确的。但是严格地说,这个报道的独创性其实并非仅出自第二句,而是两句相加。而且单独第二句的描述也看不出有多少独创性,也只是一种客观事实的白描,是两个句子整体的叙述方式,使得这则新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也就是说,新闻报道的独创性,是因为报道的“表达”发生了变化,从最简单的事件要素的罗列,变成作者主观选择的叙述。虽然这种叙述依然无法达到新闻评论,或者新闻特写那样接近文学作品的程度,但不可否认,独创性确实已经被包含在内。

    从著作权角度来看,上述例子中第一句是毫无疑问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加上第二句后的一整句,表现出某些独创性,因为作者对现场的一些客观事实进行了选择,比如没有选择说“这是自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李克强与潘基文的第五次正式会见”,而是选择了潘基文盛赞李克强总理的一句话。进而形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由此可见,政务新闻报道过程中,作者付出了辛苦的劳动,其政务新闻报道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其中的独创性也是明显可寻的。

    (2)政务新闻能够有形复制

    对于政务新闻而言,所涉及的新闻事实本身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客观事实。但是政务新闻必须经过各种媒体的报道,才能被广大公众所获知。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台、互联网,只要是在原始的新闻事实叙述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它所表达的就不是一个纯粹的客观事实了。可以说,正是政务新闻报道中的“报道”,使得政务新闻具有了超出自身新闻事实以外的表现形式。所以,政务新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可以进行有形复制的。

    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政务新闻具有独创性,可以进行有形复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二)政务新闻属于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笔者认为,政务新闻作者的主要工作是完成单位交付的采访、报道、摄影、编辑等工作,因而政务新闻是职务作品。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享有“两年之内的优先使用权及共同许可他人使用和所获报酬分成权”,这种情形可称之为“一般职务作品”。另一种情形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的“特殊职务作品”。笔者认为,从实践来看,由于目前没有法律相关规定,单位与政务新闻作者间也少有著作权归属的合同约定,因而政务新闻应属于职务作品中的“一般职务作品”。

    综上所述,政务新闻具有著作权属性,政务新闻不同于“时事新闻”,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高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9

  • IP大热让“非主流”网络作家一夜翻身

    IP大热让“非主流”网络作家一夜翻身


     在传统文学领域,一直被视为“非主流”的网络作家们在IP盛行后逐渐被接纳,短短一年多的时间身价也暴涨数倍。然而,在此前的十几年中,网络小说作家却一直过着“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也看不到路的尽头,有太多的人选择在中途放弃,只有少数人选择了从一而终。“狼七”便是这少数人中的一员,近日,他的《人皮手札》和《虫图腾》两部作品即将被改编成影视作品,狼七本人也一跃成为了千万级作家。对于自己对网络文学创作始终如一的态度,用狼七的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金色核桃”开启写作生涯

    “狼七”本名闫志洋,在与记者见面时,狼七特意把采访的地点定在了一间他很喜爱的书吧内。面对着琳琅满目的书海,狼七说,他喜欢这里书的味道和安静的气息。

    小时候的狼七很爱给周围的小朋友们讲故事,看着小伙伴们听着自己叙述的故事时入迷的样子便是狼七最初的动力。然而,故事总有讲完的一天,狼七便开始尝试自己构思,这样无忧无虑的童年生活一直持续了很久,也成为了狼七最珍贵的回忆。直到有一年的暑假,狼七的弟弟得了一场大病,为了让弟弟能快乐地度过住院的时光,狼七手写了一部五万字的童话小说《金色核桃》给弟弟看。那年狼七13岁,《金色核桃》成为了开启狼七写作生涯的第一把钥匙。

    “老师布置的暑假作业刚好也是写20篇作文,每篇不低于600字,我对写作文没什么兴趣,就把《金色核桃》交了上去”,狼七回忆说,“交上作业后的那两天心情忐忑极了,根本没有心思上课,生怕老师把我叫到办公室臭骂一顿,一直到第二天下午,老师黑着脸把我叫到办公室,我寻思着情况不妙要完蛋,结果老师只问了我一句话,‘这是你写的吗?’我点了点头,然后就突然一把抓住我说,‘不错啊孩子,以后你每个假期都可以写这种小说’。”

    高考写成科幻小说只得8分

    提到童年,狼七显得格外开心,一下打开了话匣子。在与狼七的交谈中,记者发现作家狼七原来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理科“学霸”。

    狼七从小便对物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非常喜欢了解当代的高科技产品并探究它们的原理,这也给他之后撰写科幻小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高考理综满分300分,狼七得了294分,只丢了一道选择题。但是,狼七的作文只得了8分。即使如此,他的语文依然考到了90多分,这意味着除作文外,狼七其余部分的答题几乎是满分。

    “高考作文的8分也不是偶然,因为之前的摸底考试我的作文是0分,其实我觉得我写得挺好的,作文的要求是写800字足矣,我都写成科幻小说的规模了”,狼七笑称,自己最讨厌的就是写作文。“当时我的语文老师很看好我,说我以后一定能成材,但他总说我在写作上的问题,其实我就是不想写作文,也有点叛逆的意思在里面。”

    最快乐的时光仍在当初

    IP盛行之后,不少网络小说作家终于翻身,身价一跃千里。从“吃不上饭”到“酒足饭饱”似乎只是一夜之间的事情,IP从此成了网络小说作家黑暗中的一道曙光,照耀着每一个从黑暗中坚持走出来的作者。

    然而,狼七并没有因为自己一跃成为千万级作家而感到更加高兴。在他的眼里,似乎十几年前,在天涯和榕树下每天不定点更新的日子,才是自己最快乐的时光,而IP盛行以后,之前的那些日子倒成了遥不可及的奢侈品。

    2004年,狼七用了一个暑假的时间写下了一部12万字的小说,通过朋友的介绍在“榕树下”发表了出来,得到了不少网友的认可。后来,狼七在天涯社区开帖,开始了连续更新《人皮手札》的生涯。那段时间,狼七睡眠严重不足,每天都处于非常亢奋的状态,甚至于睡觉吃饭时都在构思着小说的情节,“我母亲经常说我是一个构思小说的时候能把饭吃到鼻子里的人”,狼七回忆称,“那段时间因为太投入,而且打字比较用力,我经常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指甲敲碎,等写完一个情节之后才会感觉疼,至于手指肿痛是常有的事情,经常要缠着胶布减少震动才能缓和一点,但是即便是疼也要坚持写下去,因为有一大群朋友正在等待着更新。”狼七坦言,那段时间他每天最快乐的事情就是更新以后,去看读者留下的评论,每一条都会仔细看,那是他最大的享受。

    而今,狼七虽然成为了千万级作家,自己的两部最喜爱的作品也即将搬上银幕,但狼七却告诉记者,之前在网络平台上更新的那种与读者之间最真挚的互动却怎么也找不回来了。“现在即便网络小说作家翻了身,但是资方仍然占强势地位,对于我们来说有着更多的束缚,另外现在的网络环境不比当初,网友也有一部分人变得比较浮躁,没法交流了。”

    网络小说作家不能太“宅”

    与部分宅在家中闷头创作的网络小说作者不同,随着创作的深入,狼七慢慢变成了“爆发型作者”,开始忌讳长时间闷在家里。用他的话说,细节上的东西只有去到实地才能体会到。“光看别人的文字上记载的东西是很难让读者做到身临其境的,如果说事情的全貌是一杯水的话,那么我们感受到了或许只有半杯水的量,我们记录之后剩下的只有少半杯的量,而读者读到的就更少了。”

    狼七说,自己始终对生活保持着一颗好奇心。“我之前写《虫图腾》是因为一张照片,那张照片是一个书迷朋友发给我的,给我讲述了一个特别离奇的故事,这个故事吸引着我,我在第二天就订了机票飞往了那个故事的发生地,我在那里呆了一个月,之后又整理了将近半年的资料,才有了《虫图腾》这本书”,狼七介绍称,“而现在在创作的《赌石教父》最初的灵感是一个研究石头的朋友给我讲的一个关于石头的故事,那个朋友是当时在天津参加活动认识的大哥,那个故事让我对赌石充满了兴趣,随后我又亲自前往云南接触了赌石,酝酿了四年才敢动笔。”

    至于在创作时遇到的瓶颈,狼七也坦言,最初的时候经常把自己逼哭,整晚睡不着觉。“其实很多时候遇到瓶颈了都是因为之前故事思路有一些小问题,以至于你后面会写得十分困难,如果修改了前面的错误,后面会畅通一些。但是后来我发现如果你修改了前面的很容易和别人想的一样,而如果你想办法突破这个问题的话,往往会有不一样的效果。所以那之后我每次遇见问题的时候,都尽量不要改变前面的故事,而是想办法,有没有更加离奇的想法来让故事有更多的可能性,其实这也是一种乐趣吧。”

     

    作者:韩英楠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7

  • 《人间精品起来嗨》的版权问题

    《人间精品起来嗨》的版权问题


         “……摩擦、摩擦,似魔鬼的步伐,老司机带带我,自由的飞翔……”这首《人间精品起来嗨》最近有点火,它是歌手大张伟在参加EDM(Electronic Dance Music的缩写,直译为电子舞曲,是电子音乐的主流门类)音乐节目《盖世英雄》时创作的,与其他歌曲不同之处是,他将21首耳熟能详的歌曲,每一首选取一句词曲,然后再进行重新编曲创作出的一首新歌,并一举夺得最终的封面金曲。

    很多人都觉得这是一首很有趣的歌,很欢乐,但也有人提出:这样使用别人的词曲真的没有版权问题吗?9月24日,记者专门采访了几位法律专家,请他们分析一下类似《人间精品起来嗨》这样的串烧类歌曲会涉及哪些著作权的问题,希望可以给编曲者和演出组织者提个醒,让他们在厘清相关权利的基础上,给观众带来更多喜闻乐见的好作品。

    串烧歌是新作品还是抄袭之作?

    在一些综艺节目中,经常会出现把几首歌组合成一首歌的做法,那么对于这类串烧音乐形式,在《著作权法》上该怎么认定?像大张伟创作的《人间精品起来嗨》这种将20多首歌曲,每首只选择其中的一句歌词和曲子,再进行重新编曲可以算是新作品吗?对此,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大张伟此歌是一种音乐界常见的音乐串烧再创作行为,应该被认定是一首新创作的歌曲,只不过他引用了多位他人的音乐作品片段,这种引用行为应被视为合理使用行为。鉴于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只要大张伟表明了引用行为,这首新歌的著作权就没有瑕疵,应该归大张伟所有。因此,这是一种在合理引用和借鉴基础上再创作形成的新作品,不属于汇编作品。

    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也认为,这种创作方式并非首次出现,早在10年前陈奕迅就演唱过类似改编的作品,将诸多歌曲的代表性片段通过编曲整合到一起,每一首只选择其中的一句歌词和与之相对应的一段曲子,形成一首新歌。该音乐作品当然应被视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为其并非将所有原音乐作品简单汇集到一起。

    另外,在《盖世英雄》的现场,大张伟将自己选用的所有歌曲名称都在节目中逐一念了一遍,不知这种做法能不能起到类似注明作品来源的作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认为,这种做法是可以的,作者在节目中说明了出处,自然也就排除了抄袭的嫌疑。

    是否需要取得所用歌曲著作权人授权?

    听过这首歌的人都觉得很有意思,但有个问题还是令人很困惑,就是这首歌中选用了20多首其他歌曲,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还需要获得所选用的每一首歌著作权人的重新授权吗?熊琦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一首音乐作品全部是由其他音乐作品的词曲串联而成,当然不应视为合理使用,而应该获得著作权人(并非词曲作者,因为词曲作者不一定就是著作权人)的授权。

    对此,索来军也认为,歌曲中使用了若干首其他歌曲的行为,不能算是合理引用,因为合理引用是以评论和说明为目的,而这里明显不是。因此,还是需要获得所使用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

    而丛立先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关于“引用是为了评论说明为目的”那一项不能机械地理解,引用和借鉴的情况应该因作品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并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三步检验法的规定。“像《人间精品起来嗨》这样的歌曲,每首歌只用一句,我认为应该是在合理使用基础上再创作的行为,而不是汇编行为。这种行为就是表明了引用行为,鉴于音乐作品的特殊性(有些作品的发表方式就是现场演唱),这种行为应认为是表明引用对象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基础上的再创作,不需要逐一授权。”丛立先进一步解释说。

    虽然是否要逐一进行再授权没有准确的结论,但专家们也表示,如果可以在改编前获得逐一授权还是比较稳妥的方式,这样即使有权利人前来较真也不会有什么麻烦。

    节目组与表演者签订演出合同时需要明确哪些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整个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提高,人们经常会看到类似的音乐类综艺节目播出后,频频出现版权纠纷,那么在音乐类节目中对老歌进行重新编曲,到底是演唱嘉宾需要对所改编歌曲重新获得授权,还是应由节目制作方来履行这个义务呢?类似的音乐类节目该怎样做才能避免发生版权纠纷?

    丛立先认为,音乐综艺类节目对老歌进行重新编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上面的情况,则是合理使用基础上的再创作。除此之外,如果是改编他人作品或者汇编他人作品,则要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至于是由演唱嘉宾还是节目制作方来取得授权,要看歌曲的改编或汇编是谁操作并担负法律责任,如果有相关协议则按照协议划分责任,没有协议则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对此,熊琦则分析,一般而言,包括演唱会在内的音乐类节目,对表演者要演唱的曲目都是由主办方来解决授权问题。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都由少数甚至唯一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代理,因此一次性获得多个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许可极为便捷。而在我国,大量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都在唱片公司自己手中,一旦涉及分属不同唱片公司的音乐作品,就需要与每家公司分别协商以获得许可。

    记者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了解到,假设音著协与某电视台签署了付酬协议后,可以在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协会会员作品以及非会员作品。其中,使用非会员作品是基于《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有关规定。但音著协不负责提供音源,只负责音乐版权、使用费(报酬)的转付。

    因此,专家们提出,集体管理制度是目前解决使用海量作品最可行的办法。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929

  • 版权资源挖掘能力保障中国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版权资源挖掘能力保障中国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众多知名游戏厂商抓住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良好时机大力发展内容,形成了一批代表中国文化的游戏产品。他们建立起完善的全球化发行体系,主导国产网络游戏通过海外渠道传播到全球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并且用游戏产品的特点,持久、正面地发挥中国文化的影响力,深入全球大文化变革中。这种集体式的文化输出已进入全球资源整合的阶段。

    王小荼

    9月3日,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B20峰会)在杭州举行。B20贸易投资工作组联合主席、联想集团高级副总裁兼中国区总裁童夫尧特意强调,“今年贸易投资工作组提出的政策建议要比以往更强调实践性和影响力”,要“争取将各项议题向新的高度推进”。而敢于创新、坚持求变已是工商界的共识,这有助于强化全球范围内的通力合作。

    创新已成为本次峰会首要议题,以知识经济为载体的文化产业正在成为未来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联合国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球的产值高达1.3万亿美元,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增长最迅速的产业之一。

    全球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势必催生全球版权贸易的兴盛。版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打造一个更加高效、便捷、公平的国际版权贸易环境成为全球文创企业共同关注的话题。

    5年间增长近2200%

    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也是世界文化大国,推动文化走出去是国家基本战略。在大文化融合背景下,中国理应成为全球版权贸易大国,通过版权贸易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国际话语权。

    以“影游互动”为核心的互联网泛娱乐文创产业,是全球文创产业领域一个新兴业态,“影游互动”产业规模日益增大。据权威票房统计公司Rentrak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球电影票房超过380亿美元。而据网络游戏产业权威调研机构Newzoo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球游戏市场产值达到996亿美元。保守估计,2016年“影游互动”整体产业规模将超1400亿美元。

    中国“影游互动”公司在全球版权贸易中极具竞争力,成为中国文化产业参与国际版权贸易竞争的主力军。以“影游互动”核心业务网络游戏版权出口为例,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伽马数据发布的《2015年游戏产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自主研发网络游戏海外收入为53.1亿美元,而在2010年,中国海外网游海外收入才只有2.3亿美元左右,5年间增长了近2200%。

    高增长的背后是一批文创企业在版权贸易方面的快速成长。

    华谊兄弟是国内民营企业中第一家与好莱坞大制作合作的。为了在好莱坞制定的游戏规则中获得足够多的话语权,华谊兄弟从2001年开始就与索尼哥伦比亚展开合作,陆续合拍了《大腕》(2001)、《天地英雄》(2003)、《功夫》(2004)、《可可西里》(2004)等6部影片。双方联合进行大片的制作和发行,对华谊兄弟分享版权红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华谊兄弟掌握版权后可以更好地充实内容进行后续的系列开发,摆脱单纯的票房分账一锤子买卖。

    现在,华谊兄弟有底气成为中国的迪士尼。在获得版权谈判主动权后,华谊兄弟勾画了专门的品牌授权与实景娱乐事业群,主题公园、电影世界、旅游小镇、电影公社、文化城等产品围绕版权落地。它把版权价值发挥到了实处,也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围绕IP开发的“影游互动”成为资本追逐热点后,华谊兄弟更是雄心勃勃。华谊兄弟在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成熟的版权开发系统。对于华谊兄弟而言,IP是它的核心价值,没有IP就没有这个IP的授权,也无从掌握更多版权开发事业版图的决策权。拥有众多知名影视IP资源的华谊兄弟已经能与好莱坞大片制作公司共同分享、开拓版权,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

    “走出去、引进来”双向贸易模式

    现状是,以贸易全球化为重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全球范围内的版权贸易提出了新要求。与初级阶段文创企业多为引进国外版权不同,企业在文化输出、海外投资方面产生规模后,还必须形成流畅的双向贸易模式,多边互动。

    众多知名游戏厂商抓住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良好时机大力发展内容,形成了一批代表中国文化的游戏产品。他们建立起完善的全球化发行体系,主导国产网络游戏通过海外渠道传播到全球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并且用游戏产品的特点,持久、正面地发挥中国文化的影响力,深入全球大文化变革中。这种集体式的文化输出已进入全球资源整合的阶段。美国神奇、希腊神话、日本神话、欧美骑士文化等异域文化可以融入中国元素,也可在充分尊重原著价值观的前提下进行中国式改造,成为好莱坞式具备全球影响力的文化产品。

    “影游互动”大融合下,强大的IP版权资源挖掘能力是保障中国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的扎实基础。目前的通用模式是,国内的IP版权资源可以通过网络游戏、影视剧的形式实现对外出口,而海外IP版权资源同样可以开发成网络游戏、影视剧对内进口。而流畅的双向版权贸易模式有助于网络游戏开发和影视剧制作的纵深发展。

    腾讯、网易、完美世界等都成为双向版权贸易模式的推动者和受益者。其中,完美世界有一支全球化的IP版权资源挖掘团队,保障任何优质的IP版权资源都能被独立开发完成。国内市场,他们挖掘了“笑傲江湖”、“诛仙”、“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和“射雕英雄传”等多个武侠、玄幻题材知名IP;海外市场,他们深耕了“星际迷航”、“无冬之夜”、“火炬之光”、“魔力宝贝”、“最终幻想”等优质IP资源。

    从游戏这个中间环节去看,“影游互动”整个产业链可以涉及到影视、文学作品,到跟游戏相关的音乐等,它们之间的融合与借力不仅仅是内容和营销上的,更多是全球资源的交流与整合。

    中国“影游互动”文创企业在全球版权贸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话语权、引导权也与日俱增,这势必会反哺中国文创企业的变革式发展。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6年95

  • 如何遏制聚合APP侵权行为 ——来自“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的声音

    如何遏制聚合APP侵权行为 ——来自“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的声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创新的加速,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侵权类型也花样翻新。8月20日,在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中国版权》杂志社承办,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协办的“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上,来自政府执法部门、法院的法官、法学院的专家、律师以及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的代表,共同就聚合平台盗链侵权、定向搜索、定向链接、定向存储等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分析,希望能最终找到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迭,网站的经营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而网络侵权的形式也在不断变换。部分网站开始通过BBS、分享社区、搜索、链接、网盘、播放器软件、云储存、P2P下载软件等多种产品模式,以“避风港原则”为借口来规避法律风险。

    这一现象让人们清楚地看到,聚合平台深度链接、盗链等形式,相较于信息网络诞生之前,复制发行传播的方式显然更具技术化、隐藏化。尤其是随着网络广告联盟和支付手段的成熟,盗版网站的海量流量可以直接变现,集团化运营的特点也更为显著。那么,面临这些问题,政府、法院、专家学者以及视频网站经营者该如何采取行动?8月20日,记者从“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上找到了答案。

    政府怎么管理通过专项行动加大治理力度

    实际上,政府版权执法部门对于行业内发生的各种侵权现象一直非常关注,并积极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谈到,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通知》,确定了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其中明确开展打击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APP上传者和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执法监管,加大对聚合类APP、与网络电视棒及电视机顶盒关联的APP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应用程序商店对提供文学、影视、音乐、新闻等作品APP上传者的版权监管责任。此外还进行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切断侵权盗版黑色经济链条,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表示,通过十多年来开展“剑网行动”,目前北京治理网络侵权的主要思路,首先是集中力量管住点。每年会选择四五个重点领域的重点网站进行监管,通过严厉查处大要案,形成震慑作用。其次是建立机制控住面,把重点放在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上。不过王野霏也提出,对于面上的中小网站,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主要是这些网站存在权利归属难判定、侵权网站难锁定、侵权证据难固定和违法所得难确定的问题。经过调查,目前这些网站的主要经济来源有三个:付费使用,(会员收费、收看付费下载和付费使用);网络广告,收入来自于广告联盟;服务收费,收入来自运营用户。对于中小网站来讲,80%以上为网络广告收入,因此要想治理中小网站就要断掉它的主要收入来源。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切断中小侵权网站的利益链,王野霏认为广告联盟是一个关键,但经过调研发现,在治理上存在比较大的难题,首先,这些网站经营门槛低,现在只需在工商注册就可以成立广告联盟,不需要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其次,法律风险比较小,容易与侵权网站形成利益链。通常其不直接侵权,一般是广告主投放广告时,他们并不知道里面有没有侵权或者非法经营的行为,因此很难受到法律制裁。再次,联盟内部结构松散,没有形成一种很强的制约机制。最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衡机制。

    作为一名长期一线执法人员,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处长杨勇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提出了四个建议,一是修订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二是建立以域名为标志的控制标准;三是研究对深度链接模式的分类监管办法;四是强化以传播行为和结果为导向的规范。

    法官怎么认定盗链不是技术问题是侵权行为

    深度链接是聚合平台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一般的深度链接和破解技术的深度链接。“一般深度链接的地址是开放的,而破解技术的深度链接的地址是不开放的。而破解技术的深度链接就等于盗链,因为盗取资源显然不符合链接的特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盗链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行为问题,因此不应当适用技术中立的原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开门见山地说。

    那么破解技术的深度链接是否构成提供行为,从而可以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林子英认为,间接侵权是以教唆和帮助作为前提,由于主要经营模式的正版化,其资源是合法取得的,因此它的内容是正版内容,不是以侵权作为内容被链接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间接侵权不认定为直接构成侵权,而是作为间接侵权,显然就排除了涉链网站内容合法的情况。而从间接侵权另一个角度来看,聚合平台的经营模式,是把所有网站里面的信息先拿过来进行编辑放到后台,当用户需要点击某个作品的时候,再进行匹配,这时获取作品跟编辑行为是分离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那些享有合法内容的设链网站得不到保护和救济,不能解决聚合平台经营方式下的这种侵权模式。

    另外,关于服务器标准的问题,林子英认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得不出服务器标准是唯一的判断标准。那么,既然认定是破解技术了,未经权利人许可,这种行为就可认定是著作权侵权。而破解技术和作品提供又是不能完全被替代的,因为破解技术实际上是实现提供的手段,提供作品才是目的,所以破解技术措施只是一部分,破解技术措施+使用户获取作品才是全部。且受控对象不同,破解技术措施不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提供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首先要尊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维持规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其次,是利益平衡问题,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很多案件并不局限于深度链接,法律是各司其职的,不能要求一部法律保护所有的利益,利益受损的时候要找到恰当的途径,而不是用某个专门法来解决,有很多问题都是有多个途径和手段来解决的,还是要通过对专门法律的权利保护范围的研究,来确定某一个专门法律应该保护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企业怎么分析盗版小网站、资源站新型侵权方式更加隐蔽

    作为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的代表,腾讯公司副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江波提出,网络版权侵权可以分为三个典型阶段:在侵权1.0和2.0时代,分别表现为“网页+播放器+服务器集成”“网页与播放器、服务器分离”的特点。而在网络侵权3.0时代,网络版权侵权已经发展出以聚合盗链、网盘分享侵权以及盗版小网站的新型侵权形态。由此,版权保护也要从行业治理和法律协同方面与时俱进。

    据江波介绍,网络版权侵权3.0时代的侵权形态表现得较为新颖,主要以聚合盗链、网盘分享、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为主。在聚合盗链方面,随着网络视频产业的中心向移动端、智能电视端转移,影视聚合APP应运而生。而影视聚合APP通过播放器嵌套、定向链接、网页聚合、盗链等形式,利用深链聚合技术、播放器平台等构筑网络信息平台,对外声称聚合全网海量视频资源,并以去除广告等为宣传噱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提供他人的版权作品,超出了一般搜索链接服务的正当范围。

    江波强调,这种盗链对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严重侵害,并破坏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和商业模式,更为严重的是,对正常的互联网版权经营秩序形成严重破坏。另外,网盘分享侵权行为也不容忽视。目前很多云盘的分享功能已经偏离了云端存储的核心功能定位,异化为侵权内容传播的非法功能,使得云盘成为非法资源站存储侵权内容的集散地,并为其进行非法传播提供了方便。很多云盘运营商缺乏有效的内容管控机制,导致侵权、非法内容的传播处于失控的状态。随着国家网络版权执法的加强,大型盗版网站已经衰落,但没有任何资质的非法侵权小网站、资源站的盗版情况依然猖獗。

    “那些盗版小网站根本不具有版权内容的传播经营资质,更没有内容审核机制,导致侵权内容和非法内容广泛传播,且处于失控状态,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版权市场秩序。”江波深有感触地说。而值得警惕的是,由于侵权小网站实行网站、播放器、存储服务器相分离的碎片化侵权模式,加大了治理难度。盗版小网站和非法资源站的侵权方式往往十分隐蔽,不需要在带宽、服务器等方面进行大量投入,可以依赖于网络云盘进行存储分享,通过社交网络、论坛贴吧等进行网站宣传和侵权内容的传播。

    专家怎么建议未获独家授权时以不正当竞争起诉为宜

    谈到服务器标准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风趣地把它叫做“得形忘意”的服务器标准。原因是,在他看来,很多人讨论服务器标准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候,更多强调形式外在的东西,以至于讨论着死活要坚持外做的躯壳,忘掉了信息网络传播和作品传播权利内容的实质,立法者控制这种传播展示行为的本质或者真正的立法本意,所以只记住了外形没有抓住本意,因此我们叫“得形忘意”的服务器标准。

    同时他认为,在网络时代,信息网络提供权是著作权人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聚合或加框链接能够让网络服务商获得与直接从事网络提供行为几乎一模一样的作品传播利益,也能够让用户获得与直接访问内容提供网站几乎一模一样的体验。他认为网络传播行为可以分为信息网络提供行为与作品展示行为,而聚合行为应当被视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决是将视频聚合APP提供视频的行为,认定为一种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勇提出,之所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绝大多数是因为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没有获得独家授权,拿的都是非独家的,由于获得独家授权非常贵,因此权利人会找好几家分销,这样就会造成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因为没有独家权利,在选择诉由的时候,通常律师会建议用不正当竞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从举证负担上来看,权利人主张不正当竞争的举证责任要轻。因为无论间接侵权行为还是直接侵权行为,都要去证明整个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人实施了这种行为。而不正当竞争的举证责任要轻得多,首先不用证明有独占的权利,只要证明侵权人用了自己网站的内容,并去除了片头广告,把原告进行商业推广的内容屏蔽掉,利用了权利人的资源,并伤害了权利人的商业利益,且播放时还是在人家的网站上,窃取了人家的网络资源。

    【专家观点】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问题越来越多,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处于追赶的状态。但是,无论技术怎么发展,侵权方式怎样千变万化,只要回到侵权法和著作权法的原点,记住了法律的初衷,就不会歧路亡羊。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

    经过近两年的尝试,网络广告联盟发展较快,也处在急需规范和品牌经营的阶段,其中有四项工作是广告联盟亟待自我完善的:1.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共同推动广告联盟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是当前的核心。2.建立信息渠道,及时发布可靠信息。明确告知在广告联盟投放广告的网站是否有侵权行为,这是规范的关键点。3.鼓励广告平台建立内部审核和处置机制。经过我们跟百度联盟的合作,建立了一个内部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和机制有效地遏制侵权网站的利益输送。4.建立联盟会员信用评估系统,针对不同领域和行业实行分级管理,例如黑名单制、红名单制等良好的信用体系,这是未来广告联盟赢得客户的信任,有效投放广告、扩大效果非常重要的方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

    聚合平台的关键问题是违背被链接网站的意志,通过技术破解等方式进行深度链接,越过正版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盗链”的提法非常贴切,就是自己不上传,盗取他人上传的资源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是直接侵权行为。侵权的经营模式本就不该存在,实际上如果不盗取资源,而是链接后实现跳转,即进行合法的链接,聚合平台也是可以通过给正版网站导流等途径获得生存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

    随着技术发展,不经过服务器存储或者中转也可以使相关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以单纯的服务器标准技术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够准确,技术的发展可能会使它丧失基础。实际上自201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已经用法律标准全面取代了或者说否定了服务器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

    在网络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聚合或加框链接能够让网络服务商获得与直接从事网络提供行为几乎一模一样的作品传播利益,也能够让用户获得与直接访问内容提供网站几乎一模一样的体验。他认为网络传播行为可以分为信息网络提供行为与作品展示行为,而聚合行为应当被视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处长杨勇:

    新时期盗版产业链的特点,即集团化、隐蔽化、技术化、专业化。而判定网络侵权应该从提供+获得的角度,考虑整个传播行为控制能力的大小,到底谁导致了作品被侵权,在这个过程当中它的控制能力是多少,最后的结果如何,应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涵盖主观和客观的因素来分析。

    腾讯公司副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江波:

    网络版权侵权已经进入网页、播放器、云存储全分离时代,判断网络版权侵权的标准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技术发展的现状,不应一味拘泥于“上传至服务器”的情节。聚合盗链严重破坏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和商业模式,对正常的互联网版权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勇:

    视频聚合APP的最大特点是,从来没有生产内容的,只是把别的视频网站内容搬过来,但整个行为特征,在展示过程中并不是全部照搬,大多数视频聚合软件在抓取其他视频网站内容时,会采取技术手段去除片前广告。因为必须确保用户的体验,没有这样的用户体验,视频聚合的APP存在的价值和它能得到用户喜爱的程度会下降。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825

  • 视频盗链和网盘侵权年致损逾38亿 业界呼吁明确其直接侵权定性

    视频盗链和网盘侵权年致损逾38亿 业界呼吁明确其直接侵权定性


         日前,“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中国版权》杂志社承办、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协办。

    记者从会上获悉,据视频正版化联盟成员企业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盗链、网盘侵权损失的流量VV数量超过24430911.5千次,广告收益的损失至少在18亿元以上,因盗版损失的会员收费预计在20亿元左右。

    与会者认为,在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时代,网络侵权也进入3.0版本,对聚合盗链等行业恶疾应明确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促进版权保护和行业健康发展。

    聚合盗链成网络侵权主要形态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创新的加速,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类型也花样翻新,其中,聚合盗链成网络侵权主要形态。

    由腾讯、爱奇艺、优酷土豆、搜狐等视频网站组成的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调研发现,视频聚合APP以提供链接聚合服务为包装,希冀通过技术中立、避风港规则等借口,逃避侵权责任。然而,其实际上已经构成版权直接侵权,对网络正版产业危害严重。

    调研结果显示,深层链接、视频聚合软件等侵权形态非法窃取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使正版视频经营者为购买正版内容而投入的巨额资金付诸东流。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主流视频网站的版权采购成本每年高达180亿元,而视频聚合软件、网盘等却无需支付任何版权费用。

    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正版视频网站还需要投入巨资购买服务器、带宽资源以存储、传播正版内容。据不完全统计,国内视频网站为运营正版视频每年支出的宽带成本高达46.8亿元。然视频聚合APP、网盘等却可以通过盗链、非法存储等方式获取正版视频,严重占用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

    此外,视频聚合APP采用非法盗链、破坏技术措施等手段,绕开正版视频网站提供内容,并且屏蔽或者替换正版视频的合法广告,截取正版视频网站的用户、流量和广告收益。

    服务器标准被指落伍版权保护

    记者注意到,“服务器标准”(以是否上传服务器来判定是否侵权)近年来也成为讨论热烈的一个话题。有业界人士指出,随着移动互联网和云存储等技术发展和聚合APP等产业形态的出现,适用“服务器标准”判定侵权已经落后于版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处长杨勇则以自己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总结了对网络侵权认定标准的研究,提出了替代“服务器标准”的“控制标准”。杨勇认为,判定网络侵权应该从提供+获得的角度,考虑到底谁导致了作品被侵权,在这个过程当中它的控制能力是多少,最后的结果是如何。他还建议修订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建立以域名为标志的控制标准,强化以传播行为和结果为导向的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透露,调研发现,随着技术发展,不经过服务器存储或者中转也可以使相关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以单纯的服务器标准技术标准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够准确,技术的发展可能会使它丧失基础。实际上2013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已经用法律标准全面取代了或者说否定了服务器标准。

    据了解,2013年国家版权局查处百度影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认定百度影音播放器软件以定向链接的方式,深度链接大量非法网站内的侵权作品并向公众传播。另外,在乐视诉电视猫、腾讯诉快看影视等案件中,尽管被告没有上传服务器的行为,但朝阳法院和海淀法院均在一审中认定被告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属于直接侵权。

    “剑网行动”直指聚合类APP侵权

    实际上,聚合盗链等行为早已进入执法部门的视野。

    今年7月启动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中,就明确开展打击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APP上传者和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执法监管,加大对聚合类APP、与网络电视棒及电视机顶盒关联的APP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应用程序商店对提供文学、影视、音乐、新闻等作品APP上传者的版权监管责任。此外还进行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切断侵权盗版黑色经济链条,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

    参会专家认为此举非常重要,这抓住了网络侵权盗版的“命门”,这样会让更多的投资者知道,投资盗版是没有前途的。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总结发言时说,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问题越来越多,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处于追赶的状态。但是,无论技术怎么发展,侵权方式怎样千变万化,只要回到侵权法和著作权法的原点,记住了法律的初衷,就不会歧路亡羊。

    于慈珂指出,今年“剑网行动”将在治理形式上创新,在网络文学、APP、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建立重点保护作品“白名单”库,公布侵权盗版互联网企业“黑名单”。国家版权局将通过“黑白名单”制度,树立版权保护典型企业,推进版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王开广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6年823

  • 数字音乐走出困局要靠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数字音乐走出困局要靠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去年7月,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2015年7月31日前,无版权音乐作品全部下线。数据显示,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共下线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20余万首。距“最严版权令”生效,已经整一年。在庞大数字背后,是初步建立起来的音乐正版环境。在这一年里,“您搜索的作品因版权原因暂时不能播放”的词句反复出现,让千万用户第一次明确地建立起这样的概念:“音乐确实是有版权的”。

    数字音乐行业的版权合作和正版化进程一直备受行业各方的关注,在协作共赢的互联网开放精神带动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下,数字音乐行业的版权合作开始慢慢迎来曙光。行业各方开始积极接洽,为行业长远的繁荣发展寻求合作。

    早在2014年10月13日,网易公司旗下的网易云音乐与腾讯公司旗下的QQ音乐共同宣布达成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双方对此次合作都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以及未来更多合作的意愿。

    数字盗版接踵而来

    音乐行业苦不堪言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唱片业界传统的通过发行有形唱片的商业模式几近消亡。但是似乎整个音乐行业还没来得及从“唱片已死”的伤感中走出来,新的问题就已经接踵而来。虽然运营商的无线音乐平台版权规范了,但互联网等领域的版权保护还来不及规范,更多更新的数字化终端就像雨后春笋一般地冒了出来,让音乐公司和音乐人们苦不堪言。与此同时,随着三网融合政策的进程,数字电视点播领域的音乐版权保护同样面临着非常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数字音乐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看到了音乐版权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无论在互联网还是手机终端,音乐源源不断地创造着数字产业的商业价值和诱人利润。面对这一发展趋势,音乐人也在思考如何拥抱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机遇,寻找共赢的模式,占据数字音乐先机。事实上,只要用户愿意每年为网上正版音乐付费10元钱,音乐产业的年收入就可达到60亿元。可当音乐人、音乐企业憧憬未来市场前景,并开始在纷繁的数字音乐市场营造盈利模式时,却发现那竟是一件如此困难的事情。

    如果说,10多年前兴起的音乐盗版潮,虽然猖獗却不会导致唱片销售枯竭最后干涸而亡,可自从兴起网上免费下载歌曲后,那些本来还打算花钱买正版CD的音乐“发烧友”们,真正感觉到,这世上真的有免费的午餐。免费MP3下载网站、免费MP3搜索引擎给传统音乐市场带来的冲击如洪水猛兽一般。此前,有一组数据让人感到无奈:国内400多个中型音乐网站及1000多个小型个人主页存在严重侵权问题,供下载的MP3歌曲50%以上是盗版。每天有超过45%的网民使用互联网下载音乐。唱片业年收入2亿元,但盗版可高达18亿元。

    有人计算过,从互联网下载音乐和网上在线听歌的国人约6亿,数字音乐正在孕育着千亿元规模的市场。但让人沮丧的是,数字音乐一年数百亿元的收入,无线音乐占了90%,且基本全归移动运营所有,音乐版权人几乎颗粒无收,一无所获。付费音乐在国内虽然仍有利可图,但只剩下中国移动的彩铃业务。

    目前,中国移动的正版曲库超过150万首,是国内最大的正版音乐曲库。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网上在线听歌或下载音乐的收入仅占10%。由于网络音乐盗版猖狂,即使做在线的企业几乎血本无归,也让越来越多的音乐人体验到,他们没有办法从原创中获取音乐价值,也就没有办法持续他们音乐的创作动力。

    付费市场前景诱人

    版权保护仍是关键

    互联网时代,随着物理介质的消失、拷贝成本的降低,网民数量和网络应用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态势,无不昭示着数字化浪潮的势不可挡。截至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音乐用户已达4.78亿,未来2至3年,音乐网民数量将突破6亿。中国是世界上下载音乐作品次数最多的国家。现在中国的音乐网民每天通过互联网下载音乐达2亿次,未来2至3年,全年音乐下载数量将超过1000亿次。中国互联网音乐付费市场规模将超过100亿元。

    虽然目前中国互联网音乐产业的收入仅约4亿元人民币,但是一旦互联网音乐付费全面启动,一年左右时间,将会形成1亿付费用户,产生超过100亿元的市场规模。随着《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实施,按规定网络收费引擎必须提供正版音乐,一些非法下载网站、搜索引擎依法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在国家政策法令的令行禁止下,一些网站宣布停止MP3搜索、手机彩铃及铃声服务。

    音乐版权保护是“剑网行动”的重要内容,国家版权局将扩大监管范围,把传播音乐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音乐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切实加强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预警、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

    在资本的推动下,音乐网站近年来不断兼并重组,形成了海洋、腾讯、阿里三大互联网音乐集团阵营。如今音乐网站既是渠道方,也是版权方,通过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音乐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倚仗着法律之剑,音乐版权保护的外延正变得日益丰富,并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惟有如此,才能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让越来越多的原创音乐作品脱颖而出,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6年823

  • 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网络展正式上线

    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网络展正式上线


         8月22日,由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的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网络展览正式上线。本次展览依托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运用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表现手段,打造虚拟的网上展览空间,展示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在治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方面开展的工作和成效。

    此次展览共开设“部署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与区域执法协作、健全长效机制 推进社会共治”等五个展厅,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动画等形式呈现展览内容,并利用导航、超链接等方式实现各展厅互联互通,方便网民自由观展。同时,展览还设置“典型案件、消费警示、观众留言、在线调查”等板块,汇集典型案件,发布消费预警信息,向观众普及识假辨假的方法与技巧,提供网上留言、在线调查等互动服务,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发展迅猛,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但是,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也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为加强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的治理,营造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2014年6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查办大案要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年822

  • “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记者李万祥)8月20日,一场围绕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此次研讨会对聚合平台、应用商店及网络广告联盟等所涉相关版权问题展开探讨、以推进相关问题解决、推进产业发展。

      研讨会开始前,中国版权协会与上海冠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意向书,双方将就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图片、电影、电视剧、音乐等版权作品在线的监测维权开展战略合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创新的加速,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类型也花样翻新。在网络版权领域,聚合盗链成为网络侵权主要形态,关于聚合平台盗链侵权、定向搜索、定向链接、定向存储等问题,引发学术界、产业界和司法、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

      同时,“服务器标准”(以是否上传服务器来判定是否侵权)近年来也成为讨论热烈的一个话题。有业界人士指出,随着移动互联网和云存储等技术发展和聚合app等产业形态的出现,适用“服务器标准”判定侵权已经落后于版权保护的现实需要。业界对网络侵权判定标准的认识在逐渐更新,一些相关司法判例、行政执法案件也不断出现。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由腾讯、搜狐、爱奇艺、优酷土豆等视频网站组成的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调研发现,视频聚合app以提供链接聚合服务为包装,希冀通过技术中立、避风港规则等借口,逃避侵权责任。然而,其实际上已经构成版权直接侵权,对网络正版产业危害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盗链、网盘侵权损失的流量vv数量超过24430911.5千次,广告收益的损失至少在18亿元以上。

      在题为“网络侵权3.0时代的行业规制和法律协同”的主题发言中,腾讯公司副总裁、法务部总经理江波提出,网络版权侵权可以分为三个典型阶段,其中在侵权1.0和2.0时代,分别表现为“网页 播放器  服务器集成”、“网页与播放器、服务器分离”的特点。而在网络侵权3.0时代,网络版权侵权已经发展出以聚合盗链、网盘分享侵权以及盗版小网站的新型侵权形态。由此,版权保护也要从行业治理和法律协同方面与时俱进。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处长杨勇以自己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总结了对网络侵权认定标准的研究。此外,与会人员还从聚合平台的司法规制、深度链接问题、手机视频聚合应用软件的技术特征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交流发言。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则从学术角度对“得形忘意的服务器标准”进行了分析。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指出,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广告联盟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推动网络广告联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版权保护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推动版权执法监管机构与网络广告联盟建立切断侵权盗版黑色经济链条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

      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度,江波建议,搜索引擎服务商也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非法小网站进行屏蔽,不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浏览器开发企业也要对进入黑名单的非法小网站进行屏蔽,即用户在浏览器输入相关小网站域名时不提供网址导航服务,无法打开该网页。

      据了解,持续开展11年的“剑网行动”在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版权保护上取得了显著效果。今年7月12日,“剑网2016”正式启动。“剑网2016”列出了三项重点任务,本次研讨会即围绕着其中两项展开,即开展打击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

      据悉,“剑网行动2016”将在治理形式上创新,在网络文学、app、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建立重点保护作品“白名单”库,公布侵权盗版互联网企业“黑名单”。国家版权局将通过“黑白名单”制度,树立版权保护典型企业,推进版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中国版权》杂志社承办、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协办。来自版权管理部门、权利人组织、院校、互联网企业等单位的近百人出席了会议。

    来源:中国经济网   

  • 移动化 正版化 网络泛娱乐产业走向共生

    移动化 正版化 网络泛娱乐产业走向共生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网络娱乐类应用进一步向移动端转移,手机端网络音乐、视频、游戏、文学用户规模增长率均在6%以上;网络娱乐类应用的版权正版化进程加快,各应用厂商对涉嫌侵权的应用积极展开维权行动。网络泛娱乐产业的整体走势呈现出移动化和正版化两大趋势,而这两大趋势则共同指向了一个源头——共生。

    场景共生:内容创造移动化

    《报告》的相关数据显示,移动化成为主流趋势已经毋庸置疑。2016年上半年,网络游戏用户PC端设备使用率由去年年底的67.7%下降至61.4%,而手机端设备使用率由去年年底的71.3%上升至77.3%;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3.08亿户,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81亿户,较去年年底增加2209万户;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5.14亿户,其中,手机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4.4亿户,较去年年底增长了3514万户;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5.02亿户,其中手机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4.43亿户,较去年年底增加2707万户……

    移动端用户高速增长的态势,其实在同属个人互联网应用的基础应用、商务交易、网络金融和公共服务四大类别中也有体现。移动端依靠其便捷性及功能化特点,正在逐步取代PC端,成为个人互联网服务的主要载体。但同时必须注意到,其他四大类个人互联网应用主要是将新闻传播、即时通信、旅游预订、教育培训、金融理财等传统服务网络化和移动化,将移动端作为一个工具来近距离连接用户。泛娱乐应用则更偏重于在互联网上制造原生内容、借助移动端“挤压”传统娱乐领域场景。

    网络游戏、网络文学和网络视频作为网络原生内容的“三驾马车”,在PC时代已经显示出了和传统泛娱乐产业截然不同的特征,并且依托网络成功吸纳了大量草根人群参与创作。今年上半年,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快速发展到3.25亿户,成为网络视频最受关注的一个分支领域。移动端的兴起,让内容创造可以不分时间地点无缝接入到直播中,门槛大大降低,大量草根成为主播;同时,其内容多样性和创新性也得到了极大提升,促使直播用户爆发式增长。同样,网络音乐除了在移动端取得类似效果外,网络音频也让许多草根开发者尝到了分享语音获得关注的甜头。由此可见,无论是何种泛娱乐应用,借助移动端不仅能获得用户接入能力,还能成为众多草根人群创新、创业的入口。使用者、创作者、使用场景和创作场景等,均呈现出融合共生的特征。

    版权共生:IP只是“小树苗”

    《报告》提到,游戏、文学、视频、音乐和直播这五大泛娱乐应用分支在2016年上半年呈现出正版化、精品化和多屏化的可喜势头。其中一个核心的关键词是IP(具有知识产权的原创作品),IP从去年开始即在网络泛娱乐领域成为流行词汇。但仅靠IP这条“纽带”去连接游戏、文学、视频、音乐、直播五大产业,显然不能真正解决困扰网络泛娱乐领域多年的版权问题。近年来,有关部门在视频、音乐、直播等领域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推出了一系列强而有力的举措。与此同时,用户正在大量转移到移动端,移动化也是加大网络版权保护力度的一大原因。与内容“野蛮生长”的PC端相比,移动端入口看似不局限于PC端传统的浏览器和搜索引擎,但由于所有应用都需要依靠渠道(即应用商店)的力量,也就使得版权保护可以在一个共同的源头上发力,从而以下架这一更为有效的手段,将侵权行为的成本提高到难以承受的程度。在此基础上,IP的纽带作用得到了彰显。

    网络游戏作为泛娱乐产业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网络文化娱乐形式加速融合,呈现出设备移动化、版权正规化、内容影视化的重要特点。网络游戏版权的正规化进程加快,在移动端表现尤为明显。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移动游戏需经过审批才可以上线。此外,多家拥有优质内容版权的网络游戏厂商也在上半年对涉嫌侵权的网络游戏厂商积极展开维权行动。网络游戏版权的正规化进程,对游戏行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依法公平的竞争秩序起到了推动作用。

    去年以来,多家企业将IP从其诞生的网络娱乐领域引入到其他娱乐应用之中,使之形成一个共同品牌下的衍生链条,形成多产品形态。2016年上半年,著名PC端游戏《魔兽世界》的IP改编电影在国内市场获得成功,推动基于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改编的电影作品受到各大游戏厂商重视,拥有成功游戏产品的厂商先后推出了游戏影视化改编战略。以网络游戏故事背景为轴心,联动其他多种网络娱乐内容形态协同发展,进而形成健康的泛娱乐产业生态,将成为未来网络游戏厂商的重要发展方向。此外,网络文学作品《花千骨》、《芈月传》在影视与游戏乃至电商定制产品中表现突出,使得IP作为网络的一种原创力量,拥有了超越版权的财富创造能力。

    而如何确保IP在多领域实现成功运作,也不再是作坊式的盗版产业链所能染指的。这种版权共生,对于网络泛娱乐产业真正走向繁荣意义非凡,远非IP所能涵盖。与此同时,移动化、版权化引发场景共生、版权共生效应,网络泛娱乐应用也在此基础上悄然实现生态共生的迭代。或许正如阅文集团副总裁罗立所预见的那样,IP不会因为被拍成一部电视剧、电影或开发一款游戏就消失掉,而是能长期地变成一个文化符号。而要成为一个文化符号,就必须将整条文化产业链上的文学、游戏、影视、音乐、动漫“串联”起来,发挥协同效应,并且将直播、电商乃至线下的O2O以及景点都融入其中,形成一个生态共生的大系统,才能让IP这株“小树苗”在泛娱乐的“沃土”上成长起来。

     

    作者:张书乐 来源:人民邮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819

  • 关公成“网红”引发版权热 ——广告宣传海报该避免哪些侵权问题

    关公成“网红”引发版权热 ——广告宣传海报该避免哪些侵权问题


          最近几天在汽车界出现了一个“网红”,就是关羽关云长。他被人为地安排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先是帮着北京奔驰“过5关 斩6将”,随后又跟着宝马“大E失荆州,失E走麦城”,后又被奥迪叫去走秀“‘奥’视天下,岂可轻‘迪’”,本以为这下能歇歇啦,谁知一大波汽车大咖全来让他助阵,英菲尼迪、捷豹、阿斯顿马丁、法拉利、凯迪拉克、林肯、雷诺、雷克萨斯、吉利、众泰、长安福特……然而就在关公很忙的同时,有网友却说他涉嫌侵权了。

    这几天除了奥运赛事被不断刷屏外,北京奔驰打出的一张印有“过5关 斩6将”广告词,关公骑马耍大刀形象的宣传海报,也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其实汽车企业每年都会来一场广告大战,而且大家都在绞尽脑汁想出一些有趣的广告文案“互撕”,例如,去年汽车业的“山丘体”广告大战,当时可是闹得沸沸扬扬。

    本来像这样的广告大战对于众多网友来讲也就是看个热闹,谁想有明眼的网友却看出了问题,并指出北京奔驰的宣传海报和2011年4月28日上映的电影《关云长》的海报非常相似,称其有侵权的嫌疑,于是立即引发了网友对宣传海报著作权如何保护的讨论。8月13日,记者先后采访了多位版权专家,请他们深入浅出地分析了一下与宣传海报设计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今后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可以避免哪些侵权问题。

    先授权再使用他人作品是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著作权是私权,可以说是民不举官不究,其实只要权利人没意见,一般也不会有太多问题。可是,现在大家的版权意识与日俱增,网友们对于是否侵犯著作权这事儿,那可真是操碎了心,有网友找来了电影《关云长》的海报进行对比,发现除了广告文案不同其他没啥差别。不过,各大汽车企业对此并不理会,而是干脆采用相同的海报借机来了一次广告大战。

    那么,就海报设计而言,假如设计者是在没有获得原电影海报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广告设计,那将会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哪些权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向记者解释,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项权利。而授权许可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使用作品的基本模式,在一般情况下,使用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使用者如果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是以某种形式擅自使用了作品,就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相应的财产权的侵害。“当然如果涉及人身权的内容,也会造成对人身权的侵犯。以广告海报为例,如果广告在设计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作品,该广告又通过各种媒介形式进行传播,有可能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假如在广告设计中没有给原著作权人署名,并对原作品进行了修改或者篡改并传播,也有可能造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侵害。”索来军补充道。

    那么电影海报的著作权人究竟是电影的制片人还是海报的设计者呢?索来军告诉记者,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种情况是归电影制片公司所有,这里面又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电影海报由电影制片公司自行设计,海报的内容主要是截取电影中的画面或者剧照,通常这个海报的著作权人是电影制片公司。二是制片公司将上述电影画面或剧照提供给设计公司并通过合同委托设计公司进行海报设计且约定著作权归制片公司,那么著作权人也应该是制片公司。另一种情况则是归设计公司所有,包括广告公司或者电影发行公司。这里面包括电影公司将电影画面或者剧照提供给设计公司使用,设计公司在海报设计中又增加了其他内容,或者海报的内容全部由设计公司自行创作,且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这时著作权人有可能是设计公司。但是如果被侵权电影海报涉及电影画面或者剧照,那电影制片公司作为电影著作权人仍然有权追究侵权责任。因此,到底侵了谁的权,还要看电影海报的著作权归属或者使用涉及的内容来判断。

    采访中,几位专家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基本一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熊琦认为,如果设计者是在没有获得原电影海报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广告设计,有可能会涉及侵犯该海报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展览权。而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还提出,由于电影海报的著作权人可能是制片人也可能是设计者,如果争议图片是电影截图,则著作权人是电影制片者,如果争议图片是电影制片者或发行者委托设计者创作的美术作品,则按照委托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如无合同则归受托方所有。“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是电影画面的截图,那么除了著作权之外还涉及演员肖像权的问题。”丛立先说。

    是抄袭还是戏仿关键看目的

    现在,不止是汽车广告如此,对同一事件网络上经常会出现各种版本的跟风、抄袭或者恶搞,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该怎样区分抄袭和滑稽模仿?对此,索来军向记者解释,抄袭主要表现在把别人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并使用,其主要特征就是使用他人作品不给作者署名,也不注明作品出处。如何认定抄袭?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判断,一是将有争议的作品进行比对,看看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不同类型的作品抄袭手段不同,比对方法也就不同。以美术作品为例,先要看作品中的主要造型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以及相同或者相似部分所占的比例。如果不能用肉眼简单识别,比如作品之间画面比例不同,还可以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比对。二是双方要进行举证,需提供包括创作说明、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日期,以及证明自己创作在先或者对方有可能接触到作品的其他证据,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至于滑稽模仿,熊琦告诉记者,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戏仿,在2005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电影《无极》进行恶搞时,其合法性问题就已经引起了广泛讨论。戏仿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我国,都被视为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但其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在我国,戏仿的判定标准来源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换言之,我国著作权法不但要求戏仿必须限于对原作品的适当使用,而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那么,各个汽车厂商均以相同素材发布广告的行为,会不会造成侵权呢?丛立先认为,假设是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那么第一个改编人就构成对电影海报著作权人的侵权,后续改编人也构成同样的侵权,但在过错程度上和责任后果上会略有区别。如果只是网友跟风恶搞,而不是汽车公司的法人行为,只要没有构成名誉权和著作权实质性损害,应该认为构成戏仿,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就这件事来讲,如果涉嫌侵权,应该主要是侵犯改编权,而不是抄袭,当然如果首发公司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官方正式发布传播的,也有可能会涉嫌抄袭,二者的侵权程度和实质是有区别的。”丛立先进一步解释,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戏仿,应该根据关于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来进行判断,其中关键是该行为到底是法人单位的商业行为还是网友个人的社会评价行为。

    行业自嗨时要弄清什么不该做

    对于这次汽车业的广告大战,有网友感言,“使用他人作品还能更随意一些吗?什么时候才能学会尊重他人智力成果?”那么面对仅限于大众娱乐,或者某一行业自嗨的行为,是否可以更宽容,不按照著作权法规则出牌呢?

    对此,索来军认为,首先,公众应当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使用和公开使用的界限已经很难清楚地划分。某些看似个人使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成为作品著作权人实现权利最主要的方式。因此,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无论以何种目的使用他人作品,都不能无视创作的艰辛,忽略创作者的正当权益。其次,权利人在维权的时候,能够对具体某种使用方式是否妨碍了其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对其权利损害的程度进行合理评估。最后,未来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具体规定一定会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做出调整,至于如何改变,只能拭目以待。

    针对这种现象,丛立先表示,无论是作为企业法人的商家,还是作为社会公众的广大网民,在大众传播的互联网时代,应该树立版权意识,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从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如果这种大众娱乐式的行业自嗨没有损害特定主体的利益,也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无论是当事方还是社会公众都应该宽容对待,不宜兴师动众大动干戈诉讼或者无底线炒作以浪费社会资源。至于是否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则出牌,最终的选择权在适格的著作权人手里,当然,这里不只是著作权规则,还有企业版权策略的问题。

    不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用户利用电脑随意修改和拼贴已有作品的情况已是常态,熊琦告诉记者,这一现象在著作权法领域被视为“重混”(remix)时代的“用户创造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行为。在不损害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对这种现象基本不做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说,“用户创造内容”是粉丝经济和同人文化的基础,网络用户的上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为著作权人起到了宣传作品的效果。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818

  • 一场没完没了的申请强制执行案 ——记德国童话《永远讲不完的故事》译者李士勋艰难维权的故事

    一场没完没了的申请强制执行案 ——记德国童话《永远讲不完的故事》译者李士勋艰难维权的故事


         8月11日,李士勋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永远讲不完的故事》翻译著作权涉外侵权案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及执行决定书。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告知李士勋,因为查不到被告石家庄新联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可执行财产,故就此结案。

    “侵权很容易,维权太难了,如果侵权者得不到及时惩罚,导致侵权现象得不到遏制,维权者就只能望而却步了。”德国童话经典《永远讲不完的故事》的译者李士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地说。因为已经3年多,这件事一直困扰着他,现在虽然有了结果,却并不是他想要的结果。

    联系不到被告法院缺席审判

    李士勋告诉记者,在2013年年初,他无意间在网上发现石家庄新联动力公司所属的“畅想听吧”网站,未经其许可,将他翻译的德国童话《永远讲不完的故事》录制成了有声小说,并以MP3形式出售,还没有为他署名。2014年4月17日,李士勋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向石家庄新联动力公司发出了告知函,声明自己是该作品的译者,享有翻译权,指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希望该公司依法向自己道歉并支付稿酬,但一直得不到回应,无奈之下李士勋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10日,石家庄中院受理了该案,并定于7月30日第一次开庭,可是由于被告没有回应法院传票,原定开庭日期被取消。

    由于始终联系不到被告,直到2015年3月17日,李士勋才迎来了该案的再次开庭,但被告仍然没有到庭。于是石家庄中院决定进行缺席审判,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士勋获得德国斯图加特蒂奈曼出版社独家授权,对德国作家米切尔·恩德所著的长篇童话小说《永远讲不完的故事》德文版原著一书译制为中文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原告独立享有该书的翻译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石家庄新联动力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授权使用,擅自窃取原告李士勋作品《永远讲不完的故事》一书内容,录制为有声读物并通过“畅想听吧”网站提供有偿下载服务,被告既未给权利人署名,亦未向权利人支付任何报酬,该行为已构成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石家庄新联动力公司赔偿原告李士勋经济损失4.96万元。

    三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让李士勋意想不到的是,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石家庄新联动力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其间,李士勋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2015年8月13日、2016年3月24日,三次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公告。

    根据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应在6个月内执行。如果法院6个月内不执行,李士勋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李士勋告诉记者:“现在,石家庄新联动力公司暂时删除了其网站‘畅想听吧’上《永远讲不完的故事》的有偿下载服务,但是却把试听部分转到其他网站,至于其他网站是否提供有偿下载服务,有待进一步调查。德国歌德学院图书中心很关心这件事,因此我希望妥善处理这个案件,有助于树立中国的司法形象。”

    今年8月4日,李士勋再次致电石家庄高新区执行法院,法院方面表示,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看到被告出席,也查不到被告可执行的财产,只能就此结案。当记者问李士勋,是否还会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时,李士勋坚定地说:“若放弃了,等于这两年的支出和精力全白费了,被告仍然逍遥法外,我决定继续申请。”

    据了解,《永远讲不完的故事》这本书系李士勋于1988年从德文译成中文,1989年首先由河北少儿出版社(石家庄)出版。2003年,二十一世纪出版社买到原著出版社德国斯图加特蒂奈曼出版社独家授权,采用了李士勋译本并于2004年开始在中国出版发行。从2009年至今已出版三版,现在印次已达35次。李士勋一直致力于中德图书翻译与文化交流事业,从事中德口译、笔译工作数十载,首届德译中童书优秀翻译奖得主,代表译作有《毛毛》《永远讲不完的故事》《蓝熊船长的13条半命》。

     

    作者:邹韧 王雅蝶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818

  • 音乐取样侵犯版权吗?

    音乐取样侵犯版权吗?


         编者按

    微量使用规则是美国版权法中版权侵权例外的一个特殊规则,如果普通观众不能感知到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那么该使用就是微量的,不侵犯版权。但长久以来,这一规则是否适用于录音制品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近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利用这一规则判决了一起音乐取样纠纷案,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录音制品。希望这一思路对我国类似案件的处理能够有可资借鉴之处。

    2016年6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VMG Salsoul(塞索)唱片公司诉知名歌手麦当娜和华纳音乐公司侵权案作出判决,明确微量使用规则(de minimis copying)适用于一般作品的同时也适用于录音制品。在该案中,麦当娜所演唱的歌曲《Vogue(潮流)》里用了歌曲《Love Break(失恋)》中0.23秒的管乐片段,原告起诉其侵犯版权。美国加州中部地区法院对于此案做出了简易判决,认定该歌曲的取样属于微量使用,陪审团不会认为一个普通听众在听《Vogue》这首歌时能辩认出里面有一个小片段来自于《Love Break》,因此被告对于该歌曲片段的使用既不侵犯音乐作品的版权,也不侵犯录音制品的版权。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微量使用规则的适用部分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微量使用不侵权

    微量使用规则是美国版权法中版权侵权例外的一个特殊规则,即当普通观众不能感知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那么该使用是微量的,并不侵犯版权。在版权诉讼中,除了使用行为,原告还需证明被告的使用行为超出微量使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04年判决的纽顿诉戴蒙德案中对微量使用规则作出阐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在达到实质性的影响时才构成可控告的行为。

    微量使用不构成侵权的原则长期存在于美国版权法中。据了解,法官早在80多年前就发现,即使存在抄袭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侵权,有些抄袭行为是版权法所允许的。当该种行为达到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程度时,才有侵权的可能性。该规则体现于一个法律谚语中:“法律不理琐事。”

    两种作品有区别

    音乐取样可能涉及到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微量使用,因此需要对两种不同类型的版权客体分别予以讨论。对于音乐作品,应判断歌曲通用的演奏方式,也就是比对原告和被告的曲谱;对于录音制品,应考虑表演者在实际中如何演奏该作品,焦点应当放在录音制品与对该音乐以通用方式演奏的不同之处。

    对于音乐作品侵权情况,在该案中,被告从歌曲《Love Break》中抽取了两个不同的管乐片段曲谱素材。首先,被告抽取了原告歌曲中的四分音符的管乐曲谱素材,但是在歌曲的编排中,被告使用该素材与原告的编排不同。因为双方对于音乐词曲使用四分音符管乐曲谱素材的位置不同,在《Love Break》中曲谱编排为:二分休止音符、四分休止音符、单鸣管乐声。然而在《Vogue》中曲谱编排则为:二分休止音符、八分休止音符、单鸣管乐声、八分休止音符。其次,被告使用了原告双鸣管乐声的曲谱段落,在两首歌曲中,曲谱的编排都为:二分休止音符、八分休止音符、八分音符、四分音符。综上,被告取样最多的就是单鸣四分音符以及双鸣管乐声的整个曲谱段落。

    该案与纽顿案存在很大不同。纽顿案中被告是将原告作品中的一段曲谱整体进行取样使用,但是在该案中,被告仅仅从原告歌曲中抽取一段管乐曲谱来进行使用。该案所争议的取样片段远远小于纽顿案中所争议的取样片段,被告从《Love Break》中所取样的曲谱片段,远远短于纽顿案中取样的曲谱片段,单鸣管乐声甚至长度不到一秒,而双鸣管乐声即使加曲谱上的休止符长度也少于一秒,并且该取样素材在被告歌曲中仅仅出现五次至六次,远远少于纽顿案中取样素材出现的次数。通过聆听双方的歌曲,法院认为,一个普通的听众无法从《Vogue》的音乐中认知到其中有部分曲谱素材来自于《Love Break》。

    对于录音制品侵权情况,该案被告从小节中取样四分音符,并采取技术手段从中抽取管乐素材,与此同时淡化其他乐器的声音,并且转换了素材的曲调以及节奏,在后期制作的过程中又添加了其他的元素以及乐器的声音。对于双鸣管乐声的制作,被告除了将单鸣管乐声进行重复之外,还将其一进行节奏改编,使之从四分音符转变为八分音符。被告最终通过这样对管乐素材进行改编以及融入其他元素,从而创作出了《Vogue》。

    该案中取样的素材非常短,该素材长度短于一秒,并且在被告歌曲中出现的次数并不多。一般听众如果没有十分仔细的聆听,甚至可能会忽略该管乐素材,并且被告对于所争议的素材进行技术处理,即使听众可能听出两首歌曲有雷同的地方,也很难联想到被告歌曲中有部分音乐背景素材取样于原告歌曲。法院认为,对于一般听众而言,很难在听双方录音制品时察觉到有音乐取样的行为。

    适用情况存争议

    美国法院对于一般的作品如音乐作品适用微量使用规则并没有分歧,但是对于录音制品是否适用微量使用规则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论调。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曾在2005年判决布里奇波特音乐公司诉维度电影公司案中明确,对于录音制品的使用无论如何细微都可以构成版权侵权。

    美国法院的争议在于,现行美国版权法下微量使用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否区分一般作品和录音制品。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录音制品的性质有所不同:即使只是对录音制品的一个小片段进行取样,实际上也属于窃取他人有价值的东西。被告从原告录音制品里面直接取样可以节省其录制的成本。虽然被告也在新的录音制品中加入更多元素,但是对于录音制品的权利人而言,经过选择而固定在媒介上的是声音素材而不是歌曲,当这些素材被其他人从固定的媒介中直接取样时,其使用的是劳动成果而非智力成果。

    对此,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首先,所谓的“劳动成果的使用”也出现在其他的艺术作品中,如摄影作品同样可以适用微量使用规则,没有必要在版权法中对于微量使用规则创制出一个例外。其次,即使承认录音制品与其他版权作品在适用侵权规则时存在性质上的不同,但理论上的不同并不表明立法者实际采取了区分的规则。再次,部分基于“节省成本”而对劳动成果和智力成果进行区分并不能支持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的论点。美国最高法院早在著名的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中指出,版权法仅保护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成果,即“额头流汗原则”违背版权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作者:游宛儒 阮开欣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816

  • “最严版权令”实施一年 数字音乐日子过得怎么样?

    “最严版权令”实施一年 数字音乐日子过得怎么样?


         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架。随后,16家音乐服务商下线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20余万首,并开始探索收费模式。

    如今,“最严版权令”实施满一年,数字音乐的日子过得怎么样?7月26日,在QQ音乐数字音乐分享会上,腾讯数字音乐部总经理吴伟林给出答案:“野蛮生长状态终结,版权规范和商业模式基本确立。”

    打通版权库

    自2015年版权更迭之后,数字音乐市场基本形成了中国音乐集团、腾讯系、阿里系三大主流数字音乐平台三足鼎立的格局。近期,这一格局迎来了变革。

    7月15日,中国音乐集团和腾讯集团共同宣布,已达成共识,将对数字音乐业务进行合并。

    从两家目前的版权合作对象来看,腾讯有包括华纳、索尼、YG、英皇、华谊等20多家唱片公司的独家版权,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酷我有海蝶音乐、天浩盛世、鸟人唱片等几十家唱片公司的独家版权。

    据了解,目前音乐版权都是一家平台签独家,其他平台获得第一家的转授权。合并之后,一个版权可以多家平台分摊版权费,不但减少了重复购买版权的交易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差异化运营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

    业内人士指出,这个合作将促进数字音乐版权正规化的进程。同时,版权库打通后,一个平台上将拥有数千万首的正版曲目,用户不必再不断跳转平台寻找音乐资源。

    玩转粉丝经济

    从2014年第一次在QQ音乐上发售数字专辑《哎哟,不错哦》开始,周杰伦在QQ音乐的数字专辑销售总额已达3000万元。如今,QQ音乐数字专辑累计销量突破2000万张,总销售额已突破1亿元。这些数字让人们看到了数字音乐正版化之后的巨大市场空间。

    福茂唱片新媒体及著作权公司总监陈晓芸表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唱片公司的商业模式比较单一,基本以唱片销售和演出收入为主。如今,实体唱片日渐式微,传统经营理念和商业运作方式急需创新,数字专辑或许是下一根救命稻草。

    那么,数字音乐专辑有怎样新的运作方式?酷狗音乐方面的做法是,立足粉丝经济,让数字音乐平台玩法越来越多。

    据了解,在酷狗音乐平台购买专辑的用户,会获得定制的粉丝大礼包,里面包含艺人给粉丝的一封信、铭牌特权等福利。用户还可以购买多张专辑送给朋友,加入“粉丝公会”,并有机会登上“铁粉榜”和“土豪榜”。同时,“土豪榜”用PK专辑数量的竞技模式鼓励粉丝“踢榜”,让自己的名字显示在榜单前三名。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粉丝经济迟早会成为构建数字音乐生态必不可缺的环节,新一轮的争锋值得期待。

    中国音乐集团方面表示,与前两年国内视频行业走过的路一样,通过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提供从数字音乐专辑的开发、制作到分享推广、用户触达的一站式方案,可以让好音乐收获更多的认同和实际商业回报。

    挖掘明星资源

    当扩张曲库成为越来越多音乐平台的战略重心时,一些数字音乐平台开始尝试明星个人资源的运营,开启与明星全方位战略合作的新方向。

    1月18日,QQ音乐宣布王力宏加盟“巨星定制计划”。据悉,双方此次达成合作后,王力宏歌曲及MV作品的网络推广、管理、分销等业务,将交由QQ音乐独家代理。未来双方还将专注于在数字音乐环境下进行深度定制。

    对此吴伟林表示,在QQ音乐内部有一个口号,即我们的音乐APP要永远围绕着“听、看、唱、玩”四个字。其中的“玩”,就是在视听体验之后,延伸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QQ音乐总经理侯德洋表示:“未来QQ音乐平台将加大对明星与用户互动模式的拓展和开发。例如,通过VR、AR技术,可以让歌迷身临其境地感受到王力宏的演唱和问候,还能与力宏实时聊天和互动。”

    明星资源不仅可以“玩”,还能拿来“卖”。据了解,阿里音乐集团正在创建新的粉丝交互方式,串联艺人、粉丝、商家,形成商业闭环。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娱乐行业“上网”之后,通过数字音乐平台的运作,实现明星资源的高效流动和变现,这便是“数字化”的本质。

     

    作者:潘旭涛 雷龚鸣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布时间:2016年811

  • 反盗版技术擒住网络侵权黑手

    反盗版技术擒住网络侵权黑手


         7月28日下午,在位于上海自贸区中国网络视听产业基地的一间会议室里,上海冠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吴冠勇,向在场参加2016年中日著作权研讨会的30多名代表展示了如何通过爬虫技术对全网进行7×24小时版权监测,密密麻麻的网络数据在屏幕上快速闪动,让在场人员直观地感受到了先进的网络技术就像神勇的警探一样,能在浩如烟海的网络数据中擒住盗版侵权的黑手。

    小网站微领域成重灾区

    记者从冠勇科技提供的数据看到,2016年6月17日冠勇科技针对《海底总动员2:多莉去哪儿》院线片开展全网版权监测的成果。截至7月1日,不满两周的时间,已经累计监测到侵权链接5552条,其中社区论坛侵权链接有5071条、占比91.3%,网盘454条、占比8.2%,电商7条、BT站20条。

    根据多个案例的监测结果,吴冠勇提出:目前网络版权环境虽然得到极大优化,但打击侵权盗版的难度和挑战变得更大。“现在大型的视频网站一般不会进行故意的盗播侵权,而网络侵权的重灾区主要集中在小型网站和微博、微信、贴吧等社交媒体以及OTT聚合平台和小型APP。”吴冠勇分析,“网络盗版每年给中国版权市场带来的损失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吴冠勇向记者详细分析了目前影视作品在网络上的主要侵权模式。在微信中,主要为通过发布文章或对用户的查询进行自动回复的方式传播侵权视频链接或云盘账号及密码;用户在微信公众号上进入侵权作品所在页面后,通过点击“阅读原文”跳转至第三方云服务或小视频网站进行播放。还有些侵权方采用注册网盘等云端存储工具,将盗版内容存储在网盘服务商存储器中,在博客、微博、贴吧、论坛等各个社区平台发布账号及密码,甚至通过电商平台、微信、QQ等手段进行售卖,而交易者在线支付之后取得账号和密码,登录网盘便可下载和再次传播这些侵权盗版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冠勇科技的监测中,海外网站的侵权链接也非常活跃。2015年,冠勇科技针对3000多个长期侵犯影视、漫画、文学著作权的网站进行了DNS域名解析,发现这些网站的服务器大多分布在美国,为38%,其次在香港、日本的服务器占比也较大。与此结果相互印证的是据英国知识产权犯罪管理组织2014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报告》显示,全球网络盗版内容提供商中,美国占30%,成盗版最猖狂的国家。

    技术监测成利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可以利用的作品数量、形式都在不断丰富,但与此同时,网络侵权盗版也呈爆发式增长,网页快速跳转、深度链接、P2P种子、网盘云盘存储等侵权手段层出不穷,对这些侵权盗版的追踪和打击变得异常困难。

    目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主要通过3种方式——技术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对于技术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比较传统的方式,更多的是在权利人发现被侵权以及取得初步证据之后进行举报或诉讼,但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最困难的是及时发现侵权盗版行为以及快速准确地取证且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侵权现象,从而将权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在这方面,行政和司法的保护相对来讲过于滞后和被动,因此,无论是版权执法机构、司法机关还是权利人都越来越倾向于引入技术手段进行版权保护。据吴冠勇介绍,目前在技术监测方面,主要有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和指纹搜索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是在传播源头上保护数字作品的版权,其本质是通过技术控制数字作品,防拷贝、防读取、防运行。一种方式就是在数字作品中嵌入特制的隐蔽标志(水印)来证实该作品的所有权,该技术可应用在视频、音频、文字、图像等以数字形态存在的作品上。另一种方式是算法加密,即对音频、视频源文件进行加密,限定该内容只能在特定的软硬件上使用,或只供特定的终端用户使用,从而防止数字作品的非法复制。

    而冠勇科技使用的是一种较为领先的指纹对比技术,这是对数字作品进行特征提取、识别、对比的技术,可以使每部数字作品产生唯一的数字“指纹”,然后通过“指纹”特征比对在网络中来搜索有无该数字作品的传播。对于视频、音频、文字、图像等数字作品都可以提取唯一标识的指纹,因而潜力巨大。“这种技术对海量的版权作品实施保护提供了保障,不仅能进行关键字的特征提取与比对,也能提取帧画面的特征并比对,采用海量的音视图文指纹特征提取与匹配核心技术,并结合网络搜索技术、云计算技术,冠勇科技目前可以监测超过9000个PC网站、1000多个移动APP和100多个OTT平台,打造了全球领先的,可实现全作品、全平台、全时段监测的版权监测平台。该平台同时还能对版权监测大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进行相关的运营。”吴冠勇解释说。

    创建版权监测服务体系

    技术的问题还是需要用技术的方式来解决,近年来像冠勇科技这样以先进的技术手段监测和追踪盗版的第三方平台便应运而生,而其中,冠勇科技无疑用其领先的技术和先进的理念得到了版权管理机构、维权方及广大受众的认可,已连续两年为国家版权局“剑网”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不仅如此,冠勇科技还依托技术的优势很快占据市场,向版权全产业链发展。据了解,冠勇科技目前已经开发出网络版权的监测保护与分账发行体系,从版权监测业务拓展到新媒体版权的分账发行业务,以及相关影视、音乐作品的投资等全产业链,2015年为超过1.3万部影视作品和72万首音乐作品及上百万的图文和游戏作品提供版权监测服务,这些内容的价值总额超过了1000亿美元,监测和处理了900万条侵权链接,在版权的分账发行方面有上百部院线电影的新媒体版权通过冠勇科技的平台进行版权分发销售。目前,冠勇科技每年引入超过200部海外电影、网络大电影,超过3万首音乐作品的新媒体版权,在提供监测保护的同时进行版权的分账发行。

    吴冠勇表示,冠勇科技将依托庞大的版权监测保护体系,为版权上游合作伙伴和各大播出平台搭建专业服务平台,致力于构建更加健康的版权生态环境。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811

  • IP热,救不了市场的“冷”

    IP热,救不了市场的“冷”


         无论是在大银幕还是电视荧屏上,今夏暑期档上映的IP改编影视作品“不约而同”地集中与观众见面。然而这些作品却普遍没有“火”起来——不仅电影票房表现远不如预期,电视剧作水平也频遭观众吐槽。近年来被影视市场视为制胜法宝的“IP”,似乎在这个暑期档集体“哑火”了。

    今夏暑期档的IP改编影视作品轮番与观众见面。

    进入暑期档以来,影视剧行业就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无论是院线电影还是电视剧,现如今的暑期档已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参照往年的经验,此前不少业界人士对暑期档电影票房满怀期待,然而现实却令人大跌眼镜——7月票房非但没有增长,反而同比去年减少了近10亿元。尽管“IP电影”轮番登台,但真正“火”起来的却屈指可数,有些甚至还亏了钱。

    电视剧方面,相较于往年剧目题材多样,今年暑期档则多是以玄幻和青春题材为主的大IP剧。题材类型趋同,演员阵容相近,难免令观众心生厌烦。从目前播出的一些剧集反响来看,不少观众对制作方大力营销的剧情和特效并不买账。

    记者注意到,暑期档上映的这些拥有热门IP光环的影视作品,并没有因IP自身所具有的热度而抢占市场先机。当观众开始对同质化的IP作品感到疲劳,IP热还能持续吗?

    电影票房难现去年佳绩

    根据官方最新数据,2016年7月,全国电影票房约45.15亿元,同比去年的55.06亿元减少了近10亿元,降幅约18%。这是继4月之后,今年月度票房出现的第二次同比负增长。

    记者了解到,仅7、8两月,就有超过90部电影上映,电影市场竞争之火爆可见一斑。然而与去年几部“IP电影”既赢了票房又赚了口碑所不同的是,今年的“IP电影”尽管数量较多,但票房表现却远不如预期。电影《致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又名《致青春2》)在电影口碑网站豆瓣上的评分只有4分,即使票房勉强突破3亿元,仍逃不掉业内对于该片涉嫌票房注水的质疑;改编自明晓溪同名小说,原作深受广大言情小说迷的追捧,并先后改编成了漫画、电视剧的电影《泡沫之夏》,上映前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各方都充满了期待,但上映后票房却出人意料的惨淡;近期上映的魔幻巨制《封神传奇》,虽然拥有“封神榜”这样的超级IP,同时又集结众多国内一线明星,号称投资5亿元,仍然被众多观众和影评人轮番吐槽,并落了个“神片”“烂片”的标签。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随着观影主力逐渐年轻化,不少影片开始逐渐向年轻观众靠拢,娱乐化、低龄化内容日趋增多。尤其在今年暑期档,国产影片多以“青春+IP”为格局进行打造,并起用那些时下的青春偶像明星作为影片卖点,以期能吸引粉丝观众买票捧场。然而事实证明,即使改编自热门IP,一旦影片陷入内容空洞、题材同质化的怪圈,IP就不再是制胜法宝,而只能成为市场泡沫产生的诱因。

    进入8月,仍然有《盗墓笔记》、《夏有乔木雅望天堂》、《微微一笑很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大话西游3》等各类IP电影等待上映,但这些影片能否借原小说热度在近期低迷的电影市场赢得票房和口碑,尚未可知。不过,从业界对暑期档市场后期的预测来看,目前市场对于IP已经趋于理性,单纯为IP而观影的人群毕竟是少数,多数观众更在乎的是影片的故事内容。

    IP电视剧同质化严重

    相对于IP电影遇冷的尴尬,IP电视剧在暑期可谓是“火爆荧屏”,各大卫视周播剧场全都主打“玄幻”,推出了《幻城》、《九州天空城》等IP剧集。虽然这些玄幻剧对于正值假期的“90后”受众确实有着极大的吸引力,然而在火爆异常的播放量背后,这些玄幻剧却在口碑上遭遇了集体“差评”,观众们对这些剧集的吐槽遍布了从内容、特效到演员演技、化装等方方面面。

    记者注意到,由于玄幻IP剧集故事背景虚无,被观众定义为“空心剧”。一些网友甚至为这些“空心剧”的叙事总结出了固定“套路”——言情化和低龄化,在人和神的族群关系架构下描绘了一个“披着华服的偶像式爱情故事”。有剧评人认为,这些剧集的故事结构均缺乏世界观的建构,情感描绘更是苍白脆弱,只是用最直白的影视化情感套路,集中刺激观众的情绪点。更令观众们“尴尬”的是,简陋的特效和服装道具,也不断破坏着画面的美感。而低龄化的剧集中,由于演技尚不成熟的青年演员居多,一些拙劣的表演也极大影响了观剧效果。

    即使如此,制作方依然对玄幻类电视剧趋之如鹜,究其原因,如业内人士所分析,乃在于玄幻类IP资源能够催生巨大的长尾效应。记者了解到,不少玄幻类IP均设定了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话剧、手机游戏、网络游戏、动漫等多元化产品形态的宏伟目标,希望产业链条不断拓展,不同形态之间可以进行商业价值的传递,以期实现该IP资源商业价值的不断积累。

    抢占IP并不等于抢占市场先机

    尽管IP依旧火热,但近期IP影视作品所面临的市场境遇,也开始引发一些业界人士开始冷静思考——抢占IP是否就算得上抢占到市场先机?

    谈到IP与影视作品的关系,中国电影家协会秘书长饶曙光表示,影视业发展借助IP也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即使是电影产业发达国家,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IP——一方面增加有效供给,另一方面也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在他看来,IP本身没有原罪,问题在于,一些影视投资方和制作方急功近利、立竿见影式地囤积和过度开发IP,把本来是电影发展有效资源和有效支撑的IP变成了“过街老鼠”。尤其是一些非专业化的公司以不计成本的方式抢滩影视行业,大量争抢和囤积IP,自以为是挖到了金元宝,实际上却骑虎难下,甚至可以说将IP“砸在了自己手里”。

    饶曙光提醒道:“事实上,如何把一个积累了一定观众或者读者数量的IP转换为合格的特别是优质的影视作品,是中国影视从业人员在新时期面临的新问题和新考验。”完全寄希望于IP或粉丝来驱动票房、赚取口碑的逻辑并不成立,好的IP+好的内容才是成就“爆款”的根本。

    与此同时,更有剧评人直指当下IP电视剧的核心问题,认为这些剧集徒具形式,而缺乏发人深省、给人心灵启迪的文化内涵。不少IP电视剧对于影视消费群体,尤其是对于思想尚未定型的青少年来说并非是合适的精神食粮。

    对此,或如一些业内人士所说:“IP电视剧应该注入更多的灵魂,富有内涵,能够启发人们去思考、感悟、品味人生,而不是以华丽的包装来吸引人的眼球。”

     

    作者:于帆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布时间:2016年88

  •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原创服装设计?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原创服装设计?


         近日,一位洛杉矶的独立设计师Tuesday Bassen在Twitter上控诉西班牙服装品牌Zara抄袭,很快,Tuesday Bassen获得了20多位设计师的支持。自称作品被抄袭的设计师们在网上竞相发图指责,再次戳中快时尚品牌的设计软肋,也让服装原创设计的保护问题成为舆论的焦点。

    快时尚品牌坚持“做潮流的跟随者而非创造者”,他们快速模仿高端品牌及流行款式,低价推出大牌“同款”,获得市场亲睐,但也因模仿原创设计遭受非议。有报道称在欧洲每年Zara支付给顶级品牌的侵权费达千万元。同样,在国内,服装设计师们也普遍面临如何保护原创的问题。

    小文从北京服装学院毕业后曾在淘宝上开过原创服装小店。虽然原创设计数量少,难度大,但还是慢慢积累了一些老客户。没想到的是,当自己设计的服装刚刚有点起色,小文就发现淘宝上多个网店都在卖仿冒品,有些商家索性直接使用她的秀图作为产品展示。北京服装学院郭燕教授向记者介绍,抄袭在服装设计行业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因为太普遍了,原创设计师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她直言。

    服装成衣是否构成作品

    原创服装发布后,他人仿照成衣推出“同款”,这能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抄袭。首先涉及到的是服装成衣能不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服装成衣能不能构成作品,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列举的作品中没有将服装包含其中。各国立法时考虑到本国利益,根据服装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个案认定。

    记者在近年的相关案例发现,对于服装成衣能否构成作品,应区别对待。在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诉顾菁等关于“99112连体防护服”侵权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服装成衣在体现美感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实用功能。当服装设计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而不能独立存在,服装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诉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亚沙会”礼服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礼服的造型、色彩及图案表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构思和认识,且系专为体育赛事而设计完成的礼仪服装,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并非以实用为目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保护。

    许超认为,在现行著作权法下,服装应构成美术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要将服装进行分类,对于那些由设计师创作、独创性较高的才能给予保护,对于仅体现实用功能的司空见惯的设计不能给予保护。”他还强调,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考虑,原则上,服装成衣不应受著作权保护,

    原创设计亟待加强保护

    面对侵权,小文曾主动和对方沟通,甚至发律师函,但结果并不理想,有的淘宝网店删除下架了,转身又出现在了别的电商平台上,防不胜防。最终因为个人精力有限,对于这类仿冒品她只能听之任之。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要么因为缺乏保护意识和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要么因为诉讼时间周期长,成本高,而服装设计更新快,几个月甚至每个月都有新品更迭,原创设计师们对于抄袭往往只是给予道德上的指责,真正诉诸法律的案例很少。

    “从理论上而言,原创设计师或服装品牌可以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服装设计的保护。”郭燕教授曾编著有《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评析》一书,她向记者介绍:“因为服装的实用功能很强,企业一般会将设计的服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将其作为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比较少,通过版权保护服装成衣的更少。”另外,在实践中,通过展会展示或者设计师跳槽引起服装设计被抄袭的情况比较多,她建议,应该针对性地加大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通过与员工签订协议的形式,防止因为人员流动引发抄袭问题。

    对于小文这类独立设计师遇到的抄袭问题,郭燕也深感棘手,她建议对于有独特设计美感的服装,还是应进行著作权登记,为主动维权做好准备。另外,她也认为,对于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服装品牌而言,是不会被别人通过抄袭成衣款式打垮的。因为服装从设计图、样板到成衣,有很多真正体现设计风格与品牌工艺的环节,不会简单体现在款式上。

     

    作者:刘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85

  • 重印旧版书,著作权怎么办?

    重印旧版书,著作权怎么办?


         近年来,出版界重新发现了民国出版物的价值,许多出版社都瞄准民国时期出版的图书,进行重印再版。因再版时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值得关注。

    【案例】

    1946年闻一多被杀害后,朱自清、吴晗、郭沫若、叶圣陶着手整理闻一多的著作,于1948年出版了四卷本《闻一多全集》,由开明书店出版。现在,某出版社计划再版该全集。再版之前,出版社内部对该书的版权问题认识不一:一.再版该书,需要得到原主编人的继承人同意吗?该书收录了闻一多的作品,闻一多的作品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上述4人只是主编者,对文集有主编权或其他什么权利吗?能够决定这套文集的再版吗?二.主编有4位,需要征得每位继承人的同意吗?如果有某位继承人不同意再版,是否就不能再版?三.4位主编者都已去世,朱自清1948年去世、吴晗1969年去世、郭沫若1978年去世、叶圣陶1988年去世。其中朱自清已经去世68年,他的继承人还能享有《闻一多全集》的相关著作权吗?该出版社对于旧版重印著作权问题的疑问,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涉及汇编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等法律问题,需要去思考研究。

    文集是作品吗?

    在图书出版实务中,文集、选集、全集、论文集是非常普遍的。文集、全集、论文集是对特定作品的集合,通常以某种内在逻辑体系把相关作品聚集在一起予以编排。这种性质使得在评判文集、全集、选集、论文集等形式在法律上的意义时,自然地与汇编作品联系在一起。如果文集、选集、全集、论文集等类表现形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相关的汇编人就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那么,如何判断作品的集合是否构成汇编作品呢?关键在于该作品集合是否体现出独创性,融合了主编者的智力创造,表达了其选择和编排上的独具匠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作品的集合就构成新的作品(汇编作品),受到与其他作品一样的著作权保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该集合不构成汇编作品,主编者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1948年出版的《闻一多全集》并不全,主要收录了闻一多生前公开发表的部分作品及手稿。全集采用分类编排的方式,共分8类,其中诗、批评、杂文、书信占4类,古代学术研究占4类,分别为神话与诗、古典新意、唐诗杂论、诗选与校笺。从作品的数量看,由于收录的只是闻一多的部分作品,主编对作品必然要有选择,其选择就体现了独特的思考和衡量标准。从分类看,古文学术研究往往涉及上述多个类目的主题,确定将一篇研究唐诗的文章归入古典新意、唐诗杂论还是诗选与校笺,与主编的才识学养、研究心得、个人判断紧密联系,很难分开。4位主编皆为当时文学界、学术界的才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运用才识学养,对闻一多的作品进行校勘、整理、选择、归类和编排。应当说,这部全集的产生过程,凝聚了4位主编的智力创造,该全集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了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于汇编作品的界定。

    主编能享有文集的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简而言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实务中,汇编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外延比实际汇编者或主编者要宽。有一些大型文集的汇编工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来加以选择编排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汇编作品从主体上看构成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文集涉及的汇编人员较多,环节复杂,资金投入较大,汇编作品可能构成职务作品,具体主编者或汇编者的权利受到限制。在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汇编者或主编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汇编单位享有,该汇编单位即法律上的汇编人。此外,实务中,出版社往往在与实际汇编人或主编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出版方,在此情形下,实际参与汇编者或主编者通常不享有著作权。

    在汇编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出版方未与主编约定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主编作为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就该汇编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也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就1948年出版的《闻一多全集》而言,由于年代久远,出版社已不复存在,当事人也都去世多年,出版社与几位主编之间有无特殊的约定也不可考。但考虑到1948年的文化环境、法律意识及出版惯例,基本可以断定4位主编就是《闻一多全集》的汇编人,对该全集承担责任,享有权益。在没有相反证据时,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作者是著作权人”的规定,他们就是《闻一多全集》的著作权人。

    谁来行使合作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由于涉及多个著作权人,需要对著作权的行使确定规则。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不能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对合作作品的使用,总体原则是应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现行《著作权法》从便于作品的传播角度,规定:“……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闻一多全集》的主编人为4位,都在第一、二、三、四卷上共同署名。他们业有专攻,在对闻一多的作品进行整理和校注时各有侧重。但对于《闻一多全集》的作品选择、分类、体例编排,是共同商讨、共同判断的结果,各自的贡献很难独立分割出来。《闻一多全集》作为4人合作的汇编作品,属于难以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应当由4位主编共同享有,共同行使。

    4位主编都已去世,上述《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权属及行使的规定,对其继承人依然适用。因此,4位主编的继承人应当共同行使《闻一多全集》的著作权。出版社要重新出版该全集,应当与4位主编的继承人都取得联系,争取获得全部授权。在继承人不能有一致意见时,可以遵照上述“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的规则处理著作权及费用事宜。

    合作者去世50年后,继承人还享有著作权吗?

    由于《闻一多全集》的4位主编都已辞世,其中朱自清于1948年去世,至今68年。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的规定,朱自清个人独著的作品自1999年1月1日起都已进入公有领域,其继承人不再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那么,他的继承人还能享有《闻一多全集》这部合作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吗?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有效期有这样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著作权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因此,《闻一多全集》的著作权有效期,应当从最后一个去世的主编的去世日期起算。4位主编中,叶圣陶去世最晚,为1988年。《闻一多全集》的著作权有效期应截至2038年的12月31日。在《闻一多全集》著作权有效期内,其全部4位主编的继承人都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死亡后50年,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使得一方面作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不至于阻滞作品的传播和大众的利用。版权有效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除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各项使用,都对公众无偿开放。换言之,在版权保护期内,作品并未进入公有领域,作者或其权利继承人仍然可以控制作品的利用。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有效期的规定,《闻一多全集》还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其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其4位主编的著作权继承人都享有财产权利。

    (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作者:罗向京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84

  • 版权正规化推动网络音乐发展 多元产业生态环境逐渐形成

    版权正规化推动网络音乐发展 多元产业生态环境逐渐形成


         截至2016年6月,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5.02亿,较去年底变化不大,使用率为70.8%。手机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4.43亿,较去年底增加2707万,占手机网民的67.6%。手机端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自2014年12月起半年增长率均保持在5%以上。

    网络音乐版权规范化持续推动

    自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7月发布文件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架”以来,国内网络音乐盗版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网络音乐平台之间开始采用音乐版权转授权的方式进行合作,在保障作品来源合法的同时不仅实现了盈利,而且推动了版权的健康流转,为未来网络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模式。与此同时,受到网络音乐版权规范化的推动,传统音乐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传统音乐人开始尝试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作品。

    网络音乐作品来源日趋多元化

    基于国内网络音乐用户对海外音乐不断增长的需求,以阿里音乐、QQ音乐为代表的大型网络音乐平台在2016年上半年先后重金投资S.M.、YG娱乐等海外音乐娱乐公司,将正版海外音乐资源引入国内的同时通过独家音乐资源扩大了自身市场竞争力。此外,互联网为民间原创音乐爱好者提供了展示自己作品的机会。原创音乐制作人可以通过专业平台发表、展示、交流自己的音乐作品,并逐渐催生了市场化运作的包装、推广原创音乐人的成熟商业体系,未来其商业潜力将逐渐得到体现。

    网络音乐产业生态环境逐渐形成

    随着行业的发展,网络音乐与其他互联网娱乐形式的交叉融合日趋普遍。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开始通过互联网参与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的音乐创作,使得网络音乐成为其他互联网娱乐行业音乐素材的来源之一。随着在线直播模式的兴起,传统音乐艺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直播演唱会的形式逐渐成为艺人与粉丝交流互动的新形式,用户可以通过在线票选歌曲、弹幕等方式实时与演唱会现场进行互动。与此同时,网络音乐行业自身产业链也在向上下游不断拓展,包括明星演出、粉丝运营、媒体推广、票务平台在内的整条音乐产业链被打通。

     

    作者:郭悦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6年83

  • 出版与影视跨界对话交流 探讨图书IP健康发展之路

    出版与影视跨界对话交流 探讨图书IP健康发展之路


         7月28日下午,“图书IP对话影视高峰论坛”在第26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上召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党组成员宋明昌出席本次论坛。

    图书IP就像市场金矿

    图书人跟影视人跨界对话交流活动在书博会上还是第一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司长王岩镔以及包头市相关领导也来到现场。中影集团原董事长杨步亭担任本次论坛主席。

    杨步亭表示,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就是要实现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文化各产业之间开展组织创新合作,整合资源,提高自身竞争力。他认为,优质的IP(知识产权)就像是一座金矿,里面有挖不完的宝藏,我国每年通过图书、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介发表的文学作品数量众多,种类丰富,其中不乏能够在未来成为“超级IP”的优秀作品。一部优秀的具有独特价值的图书IP作品,会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关注度、黏着度和话题性,有广泛的读者群,从而形成广阔的市场化前景。

    中影股份总经理江平认为,无论是世界经典电影还是中国经典电影,大多是因为有了好小说,才有了后来的精品力作,但把一个好的图书IP转换成电影IP,则需要勇气、眼光、知识和力量。

    从高品质图书中寻找合适IP

    究竟什么才是有价值的IP?如何培育、发现、判断优秀IP作品?从文学到影视,从作品到产品,IP产业链如何构建?

    作家麦家表示,希望影视人更多阅读经典文学作品、严肃文学作品,从真正有品位的图书中寻找合适的IP。

    《收获》杂志社社长、主编程永新透露,张艺谋拍出的《大红灯笼高高挂》《活着》,姜文改编的《阳光灿烂的日子》,文学作品都出自《收获》。在他看来,10多年来,严肃文学没有像网络文学发展得那么快,网络文学中也不乏好作品。

    影视制作人杜闻伟透露,《魔兽》就是一个优质的超级IP,从网游到电影,作为投资方,需要掌握先进的影视制作模式。

    编剧梁振华认为,有的文学作品具备成为IP的潜质,有的则不具备。影视作品的成败最后系于剧本,而不是蓝本。IP的转化比IP的获取重要得多,这两者的关系如今似乎被倒置了。作为创作者、投资人,不能一味考虑IP,否则会伤到作品本身。

    论坛现场,主办方表示,“图书IP对话影视高峰论坛”今后每年举行一次。

     

    作者:李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81

  • 中国证券业协会:打击研究报告侵权盗版

    中国证券业协会:打击研究报告侵权盗版


         由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共同开展的“剑网行动”已将金融信息版权保护列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下一阶段,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证券监管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单位将在“剑网行动”的号召下,共同推动证券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中证协7月27日组织召开“证券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会上透露出了上述信息。中证协秘书长孟宥慈在会上提出,证券公司、咨询机构应积极加强证券研究报告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媒体跟踪监测,发现研究报告被私自刊载或转发的,应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孟宥慈表示,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分析师智力劳动的成果,也是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的重要业务产品,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依法享有对证券研究报告的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证券研究报告的知识产权,既是对证券分析师智力劳动的尊重,也是发展证券研究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

    他说,近年来一些网站非法转载、销售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不仅严重侵犯了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的知识产权,损害了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的合法利益,更容易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孟宥慈提出,中证协坚决支持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研究报告侵权盗版行为。证券公司等机构应积极加强证券研究报告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媒体跟踪监测,发现研究报告被私自刊载或转发的,应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同时,各机构应积极参与“剑网行动”等活动,共同打击研究报告侵权盗版。

    他呼吁网络媒体充分尊重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研究报告的知识产权,应在获得证券公司、咨询机构授权的前提下转载其研究报告。他同时提出,希望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结合“剑网行动”严厉打击研究报告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在会议上指出,证券研究报告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授权通过网络转载研究报告都是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将积极支持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依法维权。“剑网2016”专项行动已将金融信息作品纳入版权重点监测范围。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收到了部分证券公司的投诉,并将认真调查、处理。

    “剑网行动”是由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共同开展的,专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自2005年以来,“剑网行动”已经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网络侵权案件,关闭了一批盗版网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中证协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持续推动加强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保护,部分证券机构已通过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向国家版权局提交投诉申请、向公安部门申请立案、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打击研究报告侵权盗版行为,但在维权过程中,也面临着诉讼时间长、赔偿金额低等问题。

    据悉,下一阶段,中证协将与证券监管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单位通力合作,积极反映相关问题,推动加强证券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6年81


  • 阎晓宏:版权保护促音乐市场健康繁荣

    阎晓宏:版权保护促音乐市场健康繁荣


         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7月21日在京会见了来访的环球唱片公司全球法律总裁理查德·康斯坦德及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亚洲总裁洪伟典一行。双方就如何通过保护版权促进中国音乐市场的发展等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探讨。阎晓宏表示,版权保护的进步带来中国音乐市场健康繁荣。

    阎晓宏首先对理查德·康斯坦德和洪伟典等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他说,近几年来,在国际组织和跨国企业的支持下,中国音乐版权的正版化进展很快,在全球音乐市场的排名也有很大提升。去年中国国家版权局重点对音乐市场进行了治理,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在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的配合下,不到两个月就下架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网络音乐的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数字音乐的付费模式也得到了更多用户的认同。

    阎晓宏在谈话中提到,网络盗版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相对于视频内容来说,音乐市场的盗版情况比较严重。阎晓宏强调,中国政府对待盗版问题的态度非常明确。一方面要进行有效监管,对大的网络运营商要加强监管,保持对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7月12日,国家版权局已与公安部等四部门启动了“剑网2016”专项行动;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对一些恶意盗版侵权的小网站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而从音乐网站自身来说,也要积极探索建立更高品质的音乐服务和更便捷的付费音乐模式。

    理查德·康斯坦德向阎晓宏及中国国家版权局为促进全球音乐市场所做的努力深表感谢。他说中国的音乐市场在近两年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最新数据显示,中国音乐市场已经上升到了全球排名第十位,在2015年中国音乐市场销售总额高达1.7亿美元,增长率达到64%,这与中国政府对音乐市场的版权治理是分不开的。他说,环球唱片作为全球最大的唱片公司,愿促进中国音乐市场发展,并将更多的中国音乐人和艺术家推向国际。

    在会谈中,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和政策法制司副司长高思还与来访嘉宾就版权的行政执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广播与公开表演权、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等细节性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727

  • “保护视听表演对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圆桌会议”在京举行,王彬颖、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致辞

    “保护视听表演对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圆桌会议”在京举行,王彬颖、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致辞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中国国家版权局共同举办的保护视听表演对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圆桌会议,7月22日下午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对于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早日生效,巩固2012年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成果,促进WIPO各成员国视听表演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

    王彬颖在致辞中表示,作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会议的一部分,召开此次圆桌会议具有重要意义。由于2012年6月缔结的《北京条约》涉及视听表演这一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领域,因此备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重视。这个条约一旦生效,将会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和创意产业繁荣壮大、促进其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在此次会议召开前,WIPO欣喜地获悉,突尼斯政府已批准加入该条约,成为《北京条约》的第12个缔约方。但是,根据条约生效条款,必须要有3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条约才能生效。此次会议将保护视听表演对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作为研讨主题,就是希望WIPO成员国间加强视听表演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尽快推动更多成员国批准或加入《北京条约》。

    阎晓宏在致辞中表示,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WIPO共同举办的此次圆桌会议,可以说是双方在中国共同组织的又一次国际版权盛会。《北京条约》从国际立法层面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有效确认和完整保护,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也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通过版权保护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影视、音乐等视听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加入方和缔约方的表演者从中受益,进而推动相关文化及创意产业的发展。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是,中国政府保护版权的立场是坚定的,态度是坚决的。我们真诚地希望和各国朋友携手努力,在知识产权大家庭中继续保持和发展良好的版权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北京条约》早日生效。

    WIPO文化与创意产业部版权发展司司长高航,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分别主持会议。来自WIPO和“一带一路”数十个国家的高级别官员,中国全国人大、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涉外认证机构及北京市版权局等相关版权部门的6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会上,WIPO文化与创意产业部版权法司司长米歇尔·伍兹从国际层面上介绍了保护视听表演对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全面地介绍了中国在视听表演领域实施的版权保护政策。蒙古知识产权局局长南吉尔·辛巴特、南非商贸部公司和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洛里·沃勒则分别介绍了两国在视听表演领域采取的保护措施。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727

  • 汪洋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强调: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

    汪洋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强调: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25日在京主持召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他强调,打击侵权假冒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中国国际形象。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技术支撑、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保持持续高压态势,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汪洋指出,今年上半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药品、农资、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儿童用品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办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约6.4万件,起诉1万余人,生效判决近8000人,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改善了营商环境。

    汪洋强调,当前我国侵权假冒依然处于高发多发期,侵权假冒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执法监管能力有待提高,协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要加快制定实施“十三五”期间打击侵权假冒的指导意见,抓好顶层设计,强化薄弱环节监管。要持续推进互联网领域综合治理,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和重点网站的监管,完善举报投诉处置机制,提高对制假售假行为的精准打击能力。要深入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突出专业市场、交易会、跨境电子商务等关键环节,净化进出口贸易环境。要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成果,加快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建立常态化随机抽查制度。要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探索建立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对侵权假冒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切实发挥好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726

  • IP火爆时代,数字阅读怎么做

    IP火爆时代,数字阅读怎么做


         IP(知识产权)来了,IP热了,IP价格太高了,IP理性了……自2014年以来,IP这个词便不断被行业人士提及,曾经红极一时,也备受争论。作为IP内容源头,数字阅读内容已经与IP衍生的游戏、动漫、影视等紧密相连,那么,在IP热潮到来时,数字阅读从业者应该怎样继续前行?7月21日,在“IP时代,数字阅读新形态”论坛上,来自这些行业的业内人士对此出谋划策。


    作者潜心创作后IP水到渠成


    “文字作为最基础的内容载体,能够衍生巨大的潜力”。尽管从事动漫行业,中影年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钱晓宇还是认为,作为内容源,文字的生产速度与内容体量远远大于动漫,因此也更适合作为IP开发。


    数字内容更是如此。近年来火爆的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游戏案例数不胜数,也使得网络小说IP价格水涨船高。掌阅科技联合创始人王良认为,这对于内容创作者来说是好事,因为IP价值的放大让文字创作者看到了内容的巨大价值。但他建议作者们还是应该按照自己的本心创作,把内容创作好,因为“只有沉下心创作的好作品,价值才能最大。”


    作为影视播放和分发平台,乐视影视互联副总裁何凤云对数字阅读内容的价值也很重视。“我非常认可网络文学改编的影视作品。”她认为,数字阅读内容在网络上传播时就已经过了一轮市场检验,那些经得住考验的内容在人物设置、情节、世界观上都有其自身的光芒。对于作者,她也建议他们潜心创作,可以把IP改编的事情交给有经验的平台去运作。


    平台把普通读者变成深度粉丝


    “好的IP一定是有多种内容形态,单一内容形态即使受众再广,也很难形成IP概念。”这是王良对一个好IP的理解,他同时认为,无论是文字、漫画,或者是游戏,最终都是殊途同归。“无论什么样的方式产生好的IP,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王良以掌阅平台上的图片剧《指染成婚》举例说,其基于文字内容又提供了视觉、听觉感知的产品形态,与用户的互动性极高,短时间内就拥有了大批粉丝用户,关注度更是节节攀升。


    据他介绍,目前掌阅对于IP运营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之前围绕内容开发到围绕用户开发,把普通读者变成深度粉丝用户,并围绕用户的感官进行多维的产品开发,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最终在用户一方产生价值。


    何凤云也建议,“不要等到一个产品火爆之后再规划下一个产品,那样有可能时间和精力都来不及”。比如对于优秀的网络小说,可以同步开发综艺秀+网剧+电影,这样彼此的营销价值就被拉长了。“可能原来只有3个月的时效性和社会聚集力,综合开发后就能拉成一年,留存住了用户的时间。”反之则有可能丧失用户关注度,让火爆的市场冷却。


    开发者应注重IP联动价值


    IP热了之后,开发IP的人层出不穷,成功开发的案例却并不太多。究其原因,关键点在于尊重IP本身的价值。


    天赐游戏首席执行官于贤文对此有切身体会。在游戏行业从业多年的他谈到,2013年到2014年“其实有很多IP被毁掉了,那几年既是IP爆发年,其实也是毁IP年”。据了解,在那个享受人口红利的时期,很多游戏拿到好IP后,把内容换一下就挣到了大钱,但作品粗糙,其实对IP伤害很大。


      目前IP市场已经从天价市场逐渐回归正常。在这种环境下,于贤文建议,游戏等衍生品与IP的结合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各司其职做好自己内容经营的产出;第二步,做一些有必要但是不过分的联动。这样每个环节生产出的作品都能够更饱满,并且联动后更具商业价值。

    作者:任晓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报       时间: 2016-07-25

  •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召开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召开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7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国务委员王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出席21日上午举行的开幕式并致辞。

    此次会议的主题为“包容、发展、合作、共赢”。会议旨在落实“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分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依托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经验,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和公众意识提升方面的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开展,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创新发展与繁荣进步。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等出席开幕式。

    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大会举行的“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向着更加普惠、包容、平衡的方向发展”主题单元上,作了题为《推动〈北京条约〉早日生效 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版权制度》的演讲。他代表中国国家版权局表示,2012年6月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一部新的旨在加强保护视听表演者的国际条约——《北京条约》。中国政府在外交会议后就积极开展条约批准工作,2014年4月24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同年7月10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局长蔡赴朝代表中国政府向高锐总干事递交了关于批准《北京条约》的政府声明,我国正式成为《北京条约》的第五个缔约方。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1个国家正式批准或加入了该条约。而根据条约生效条款,需要3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条约才能生效。中国作为条约缔结地,愿意与各国携手,共同推进《北京条约》生效进程,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版权制度而努力。

    “一带一路”沿线50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18个驻华使馆、6个联合国驻华机构的120余名嘉宾,以及180余名中方代表参加会议。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722

  • 蔡赴朝:加强合作促进中国版权事业发展

    蔡赴朝:加强合作促进中国版权事业发展


         7月19日,中宣部副部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国家版权局局长蔡赴朝在京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双方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更加积极、务实、友好的合作关系进行了深入交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陪同会见。


    蔡赴朝首先表达了对高锐一行的欢迎。他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中国国家版权局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和良好合作,关心和支持中国版权保护事业,在华设立南通家纺、德化陶瓷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并进行全球推广,大力支持重要国际版权会议在华举办,并在华颁发“中国版权金奖”。特别是2015年12月,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更是标志着双方迈上版权领域全面开展合作的新台阶。


    蔡赴朝愉快回忆了2014年高锐来访时,他代表中国政府向高锐递交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的情形,并表示将尽快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充分发挥版权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推动及保障作用。他相信高锐此行将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并促进中国版权事业发展。


    高锐感谢中国国家版权局给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大力支持。他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度重视同中国国家版权局之间的关系,对中国在版权工作领域所取得的进步深感敬佩,也十分感谢中国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成功缔结和推动其生效方面所作的贡献和努力。他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更加紧密地同中国合作,推动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多边关系健康发展。


    据了解,今年11月中旬,中国国家版权局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举行福建德化陶瓷版权保护展览,双方并将继续开展两年一届的“国际版权论坛”和“中国版权金奖”颁奖活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办公厅主任吴保安、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等双方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见。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报       时间: 2016-07-21

     

  • 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打击力度

    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打击力度


         【基本案情】

    “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软件V1.0系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

    2013年10月底,被告人何利凯等人从他人处购买“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程序,由被告人何利凯负责运营和版本修改,罗林负责程序编写、修改,厉标负责修改原始密码、上传服务端、调试客户端登录游戏等。后被告人何利凯等人租用服务器,并安装修改后的“笑傲江湖”游戏程序,通过私服论坛进行推广,吸引玩家,通过收发邮件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客户服务。

    2013年11月起,被告人何利凯等人运营“笑傲江湖”私服并通过销售元宝(游戏币)营利,玩家充值元宝的方法是通过购买盛大一卡通,移动、联通、电信电话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平台”进行充值,易宝平台扣除手续费后进行结算划款。据易宝平台出具的交易明细,被告人何利凯在易宝支付平台上所使用的商户进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何利凯、厉标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5月14日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并引导公安机关提取游戏程序同一性比对鉴定等关键性证据。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对二人提请批准逮捕,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罗林予以追捕。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利凯、厉标、罗林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利凯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充分发挥职能,高质引导侦查,高效提起公诉,有力打击了犯罪。在第一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关键性定罪证据“游戏程序同一性鉴定”缺失的情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明确工作重点。后经鉴定机构将从被告人厉标处勘验所得的游戏程序与完美世界官方游戏程序进行比对,文件夹名称和路径相同比例为96.67%,95.31%文件名一致且文件所在路径一致,其中94.47%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认为两个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夯实了定罪的证据基础。在第二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批捕并对一名同案犯罪嫌疑人予以追捕,同时对围绕“非法经营数额”“服务器及游戏运营情况”“涉案人员出资及收入情况”等关键性工作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多个辩解一一核实,多次开展法律政策教育工作,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检查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715

  • “剑网”持续亮剑:构建网络版权生态环境

    “剑网”持续亮剑:构建网络版权生态环境


         7月12日一早,爱奇艺、乐视视频、腾讯视频等21家视频服务商代表,QQ音乐、网易云音乐、天天动听等20家音乐服务商代表,以及百度云网盘、腾讯微云、360云盘、华为云盘等9家网盘服务商代表,冒着淅淅沥沥的小雨,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武办公区15层大会议室汇集,因为这里即将吹响“剑网2016”的集结号角。9点半,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领域的版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连续11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针对视频、音乐、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剑网2016”启动新闻发布会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他回顾了“剑网”专项行动开展11年来的成果。

    整治侵权盗版:持续亮“剑”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自2005年以来,‘剑网’专项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共查办案件5064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789个,罚款人民币158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47件,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版权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得到了广大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充分肯定。”于慈珂介绍。

    于慈珂举例说,在去年开展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将规范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和网络转载等作为重点任务进行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治理网络音乐方面,国家版权局于去年7月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共下线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20余万首。

    在治理网络云存储空间方面,国家版权局于去年10月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对网盘服务商的版权保护工作提出要求。各网盘服务商积极整改,百度网盘对权利人投诉的17万条涉嫌侵权的链接予以快速处理,新浪微盘审核删除了2.1万条侵权内容,并关闭了移动端和网页端的视频在线播放功能,停止了网页端大于100M文件的保存与下载。今年3月以来,新浪微盘采取增加关键词等方式对侵权盗版等有害信息进行全面筛查和清理,并对微盘产品进行调整,全面停止了存储服务,关闭用户的搜索、分享功能;UC网盘终止了网盘的存储服务,停止上传服务、离线资源存至网盘功能、视频转码服务和暂停“下载至本地”功能;迅雷快盘、金山快盘、微云中转站等宣布停止个人存储服务,华为网盘也对非手机用户停止个人云存储服务。

    在治理网络转载方面,国家版权局于去年4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召开了“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座谈会”,引导报刊社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在座谈会上,搜狐新闻与《湖北日报》、网易新闻与《法制晚报》、腾讯新闻与《光明日报》、今日头条与《中国证券报》分别签订了版权合作协议。

    在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对有影响的大型网络企业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目前,各地版权部门实施重点监管的大型网站达到3029家,其中国家版权局直接监管了包括百度、优酷土豆、爱奇艺、腾讯、搜狐、新浪、海洋音乐、阿里音乐、网易音乐等具有全国影响的40家重点视频、音乐网站。在重点监管工作中,一方面对重点网站的影视、音乐作品的授权和传播情况进行主动检查,另一方面,切实帮助网站建立完善版权管理制度、推动加强网络行业企业诚信自律。经过多年的治理,从目前情况看,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盗版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版权秩序得到很好规范;音乐作品侵权盗版严重现象也有较大改观,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受到音乐权利人和国际组织的肯定。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受益于版权保护,2015年我国音乐作品销量上涨63.8%。

    创新工作方法: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国家版权局针对重点网站实施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其作用对于规范网络版权秩序非常显著。

    于慈珂就此介绍说,开展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是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创新工作方式,是列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开展5年多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权利人、使用者的积极支持。特别是在2014年,国家版权局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组建了专门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小组,专职从事版权重点监管工作。2015年,我们继续加强对网站的监管力度,在各网站的大力支持下,视频、音乐、网盘等领域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网络版权环境进一步完善。在视频领域版权重点监管方面,经过2014年的规范和整改,2015年的核查结果有一定改善,但网站传播影视作品授权情况仍存在问题,一些视频网站传播的作品无授权文件、上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授权期限届满不及时下线或者授权链不完整。其中,优酷网全年影视剧授权文件应报送359部,授权文件完整的只有27部。腾讯视频全年影视剧应报送298部,授权文件完整的只有20部。根据国家版权局《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版权局将优酷网、腾讯视频列入警示名单,要求其尽快予以整改。

    在音乐领域版权重点监管方面,按照国家版权局印发的《关于开展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积极配合版权局开展有关工作,截至今年6月,20家网络音乐服务商共上报35.23万首音乐作品权利信息。从上报材料的情况来看,各音乐服务商获得授权情况总体较好,突出问题在于版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有待加强。

    在网盘版权重点监管方面,2015年10月,国家版权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百度网盘、腾讯微云、360网盘、乐视云盘、新浪微盘、迅雷快盘、华为网盘、金山快盘等网盘服务商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认真落实。各网盘服务商都在网盘首页位置加强了“保护版权,打击盗版”的相关宣传,提示用户应遵守著作权法,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各网盘服务商进一步完善了投诉渠道,使权利人能够更加快速便捷地维护自身利益;各网盘服务商加强了审核机制,开发和探索对下载量较大内容的监督措施和技术;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纳入版权保护的文件进行实时拦截;对超大文件传输实时预警机制,接入人工审核;对已经发现的涉侵权文件实施技术加黑,限制传播分享行为。

    “剑网2016”: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就刚刚启动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于慈珂强调说,今年“剑网2016”专项行动锁定的整治目标是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三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和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等四个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巩固去年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的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转载作品的版权秩序,营造网络版权良好生态。四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查、突出查办案件、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动员。我们创新了工作方法,一是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将在网络文学、APP、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建立重点保护作品“白名单”库,公布侵权盗版互联网企业“黑名单”。我们要通过“黑白名单”制度,树立版权保护典型企业,推进版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强化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除了强化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主体责任外,今年我们还特别强调的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商要切实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处理侵权盗版信息。我们希望广大应用程序商店、网络文学企业、网络广告联盟、网络云存储空间服务商,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打击侵权盗版的合力作用。

    【声音】

    权利人代表:张威(唐家三少)

    在我们看来,“剑网”行动对权利人的帮助主要有两点:第一,净化了网络文学市场。网络文学刚开始发展的那些年,作品质量是良莠不齐的,当时有很多人为了更多收益,要获得点击率,打擦边球之类的做法很多。还记得,最早我曾在一个网站上连载小说,当时在那个网站上已经排名第一,后来那个网站被关停了三个月,原因是那家网站当时有黄色作品存在,所以说,市场的不规范,其实对我们的影响最大,但是伴随着“剑网”行动,现在这种情况基本消失了,这是我们能够正能量写作,写出更好作品的原因。

    第二,打击盗版。尤其是最近这几年,对盗版的打击力度很大,以前像贴吧会有几百万的侵权盗版在传播,我们还得专门请人去管理贴吧。今年政府部门对贴吧进行治理,贴吧在作者实名注册后,把作者创作的所有作品,以及与该作者相关的贴吧,都归还给作者个人管理,我觉得这是“剑网”行动带给作者的好处之一。作为作者,我们特别希望国家给予我们足够好的保护和支持,让我们能专心地创作出更好的作品。

    网络文学网站代表:掌阅科技创始人 张凌云

    开展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是“剑网2016”的重点工作,这是以掌阅科技为代表的正版网络文学企业的热切期盼。经过10多年的发展,阅读网络文学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

    互联网降低了作家的创作门槛和出版成本,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网络文学作品传播提供了极大便捷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领域的版权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剑网2016”我有三点建议:一是从利益源头遏制侵权链条。所有侵权都有利益,也有其利益链,只有掐断了侵权利益链,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版权;二是立大案,打重灾区。目前个别网站监守自盗,甚至出现了正版网站在用马甲做盗版的现象,在行业内形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但又因为网站自身的影响力,导致作者敢怒不敢言;三是规范行业组织自律。互联网文学发展迅速,但并没有形成规范,因此缺乏行业内的有效自律,“剑网2016”将建立黑白名单制度,我们认为,黑白名单制度会对行业自律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APP商店代表:360手机助手项目总监 刘文博

    360是一家以安全起家的公司,手机助手作为公司的重要应用,非常重视应用安全和用户的体验,这里说的安全,不仅包含了系统检测、扫描、隐私保护,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网络安全,同时也包含了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等。

    首先,从源头上抓起,加强开发者资质的审核,确保开发者身份真实有效,包含对个人信息的核查,包含对企业的核查。

    其次,平台应用主要包含了手机软件,针对手机软件,我们现在是在显著的位置,建议开发者提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明确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侵权的时候,我们可以帮他来维权。针对手机游戏,严格执行总局刚刚颁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的规定,在游戏之前,就已经提供合法有效的审批版号,使著作权领域的前期审批更便捷。

    最后,针对互联网公司,我们开发了一些方便用户快速甄别山寨、假冒软件的功能,比如前段时间,我们推出了一个名为“照妖镜”的软件,用户安装这个软件后,可以快速识别发现山寨、假冒的软件,同时我们会给用户发出自动提醒,建议他尽快使用正版软件。

    下一步,我们准备加强与版权保护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贯彻“剑网”行动的指导精神,共同营造正版环境。

    广告联盟代表:百度高级法务经理 谭俊

    首先,在百度广告联盟成立之初是借助百度强大的搜索和大数据能力,引导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繁荣,经过11年的发展,目前广告联盟的伙伴已经超过了80万家,在联盟成员的资质准入,内容违法的核查,媒体业务违规的巡查和日常监控投诉处理方面有一套严格的规范。

    其次,去年百度专门成立了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百度版权保护平台,通过在线的形式来进行挂牌授权,仅在2016年6月,平台就接到各类投诉人的有效投诉1万余次,均得到了有效处置。

    最后,积极开展与权利人的合作。今年我们与在华国际商保护联盟和韩国作家委员会都签订了相应的谅解备忘录,并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百度公司一直秉持着对盗版的零容忍态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版权局相关指导意见和精神,大力支持正版内容,目前,旗下的爱奇艺已经花巨额资金购买版权。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714

  • 警惕!产品外包装图案也会侵犯著作权

    警惕!产品外包装图案也会侵犯著作权


         近年来,随着整个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洪某、邓某诉被告贺天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贺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爱迪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贺天下公司及贵州贺天下公司推出的贺天下·贵州印象酒外包装上未经二原告许可,复制、使用并修改了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洪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8万元。

    原告洪某、邓某诉称,贺天下公司及贵州贺天下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贺天下·贵州印象酒(53°、500ml/瓶)的包装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使用的包装部位包括酒盒、盒盖、瓶身和瓶颈,且产品上没有标注洪某为作者。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洪某的署名权,侵犯了邓某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贺天下公司辩称,其并未参与涉案贵州印象酒的生产、销售,与本案无关。贵州贺天下公司则辩称,其酒外包装上的图案由第三人合肥爱迪公司设计提供,且该图案为当地的民族图案、民间艺术作品,并无侵权行为。第三人合肥爱迪公司辩称,涉案图案是来自贵州民间艺术作品中公有领域的图案,其自身设计的作品有合法创作来源,是参考贵州民间蜡染艺术创作得来的,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亦可享有著作权,只要民间艺术创作者在创作新作品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使新作品区别于既有民间艺术作品,其就会成为新的作者而受到独立保护。洪某的涉案蜡染作品虽然源于贵州蜡染民间艺术,但具有自己的创造性,在美术表达包括图案组合、布局等方面呈现了鲜明的个人特色,创造出了区别于既有民间艺术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原告洪某与原告邓某签订的《作品使用权转让合同》,邓某有权利也有义务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洪某的著作人身权不转让,故洪某、邓某有权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将洪某的涉案作品与贺天下·贵州印象酒的酒瓶、包装盒上的图案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二者具有极大的实质相似性,显而易见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局部关键图案的截取、二方连续、电脑渲染、翻转等修改而来的,并保留了原作品的突出特色、主体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酒的外包装上注明,贵州贺天下公司、贺天下公司是出品方,贺天下公司辩称,其并非实际出品方,但核查了外包装的署名及相关网页宣传情况,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具有共同性。涉案酒外包装上图案虽是委托第三人合肥爱迪公司创作,但对内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且二原告坚持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二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推出的贺天下·贵州印象酒外包装上未经二原告许可,复制、使用并修改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714

  • “剑网2016”启动亮剑

    “剑网2016”启动亮剑


         7月12日上午,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启动“剑网2016”专项行动,突出整治三类作品、重点查处四个平台、规范巩固三个成果。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剑网”专项行动还创新监管手段,将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即在网络文学、APP、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建立重点保护作品“白名单”库,同时公布侵权盗版互联网企业“黑名单”,旨在通过此种制度树立版权保护典型企业,推进版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通报了“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专项行动从2016年7月开始利用5个月的时间,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小影吧)等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网络版权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转载新闻作品的版权秩序,营造网络版权良好生态。

    记者在会上获悉,“剑网2016”将分为四个阶段进行,7月中旬为工作部署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为清理检查阶段。各地将组织开展本区域重点互联网企业的自查自纠,查找侵权盗版问题;8月至10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根据上级移交和自行收集到的案件线索开展打击行动,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最后是督查总结阶段。

    专项行动要求各地版权、互联网信息内容、通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加强监测检查,突出查办案件,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动员,完成三项重点任务:一是开展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文学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网站、贴吧、微博、微信等方式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规范通过浏览器、搜索引擎等方式传播文学作品的行为。二是开展打击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APP上传者和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执法监管,加大对聚合类APP、与网络电视棒及电视机顶盒关联的APP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应用程序商店对提供文学、影视、音乐、新闻等作品APP上传者的版权监管责任。三是开展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网络广告联盟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推动网络广告联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版权保护工作机制,推动版权执法监管机构与网络广告联盟建立切断侵权盗版黑色经济链条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通报了2015年网络视频、网络音乐和网盘领域版权重点监管情况,将不按照要求报送授权文件的优酷网、腾讯视频列入警示名单,责令进行整改,并对做好2016年的网络重点监管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将网络文学纳入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工作。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马恩中充分肯定了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开展的“剑网行动”取得的显著成效,并对做好“剑网2016”专项行动等打击侵权假冒重点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家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监督局、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开展好“剑网2016”专项行动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唐家三少代表网络文学作家、掌阅科技创始人张凌云代表网络文学网站、360手机助手项目总监刘文博代表APP商店代表、百度高级法务经理谭俊代表广告联盟在会上发言。部分地方文化执法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国内外权利人组织,以及包括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应用程序商店、网盘服务商、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的互联网企业、新闻媒体参加会议。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音乐著作权频遭侵犯 版权保护需社会合力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音乐著作权频遭侵犯 版权保护需社会合力


         记者7月7日获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又审结一起“KTV著作权侵权案”——上诉人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上海知产法院成立一年半以来审结的第71起“KTV著作权侵权案”。

    伴随着网络传播越来越便捷化,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屡屡被商家“随手捏来”,KTV和娱乐业的繁荣背后,是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的凸显和著作权纠纷的逐年增长。

    法院数据显示,自2014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92件,其中2015年全年60件,2016年上半年共有32件,已经审结71件。可以看出,KTV著作权纠纷案件居高不下。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方面表示,KTV著作权侵权案的主要特点是诉讼同质程度高、侵权事实发现困难、被控侵权主体应诉率低而败诉率高等特点。而在上海知产法院判决结案的该类型案件中,不乏“好乐迪”、“上海歌城”等一些耳熟能详的著名KTV场所,同时也有一些不知名的KTV场所。经过审理,其中九成以上的KTV经营者都会被判侵权。

    究竟是什么原因令音乐著作权频频遭KTV侵犯?

    上海知产法院方面表示,通过审理发现,被诉KTV场所大多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所保护了解不深。对于是由原唱歌手或演员演绎的具有一定故事情节,是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俗称MV的音乐作品,一般KTV场所也都认可这是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但是对于一些由演唱会画面组成,并不以固定机位机械录制歌手现场表演,或者由某一歌手多个演唱会场面通过导演、摄像对不同画面、不同镜头、不同角度的选择、剪切、编辑,插入演唱会之外的生活场景、花絮等画面制作而成音乐电视作品,很多被诉KTV并不认为这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然而,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第二种作品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因此,涉案音像节目具有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海知产法院胡宓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KTV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KTV经营者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但现实生活中,主动缴费的少之又少;一部分KTV经营者对于侵权诉讼报有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规定熟视无睹。另一方面,现在不少音乐出版企业都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诉讼代理,发现侵权、主动维权愈加积极、规范,亦导致案件的大量上升。

    对于频遭侵犯的音乐著作权,上海知产法院建议,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要履行各自的责任。从而形成全社会保护音乐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作者:李姝徵 陈颖颖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年78

  • 违法开设游戏“私服”牟利,男子因侵犯著作权罪两度获刑

    违法开设游戏“私服”牟利,男子因侵犯著作权罪两度获刑


         现在人们已经变成无时无刻、随时随地依赖着网络,电脑自然就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必需品。还记得十几年前,几乎每个人、每个单位的电脑中应用的都是国外操作系统,但随着我国政府不断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再加上国产操作系统厂商自身实力的增强,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选购国产操作系统,这无疑是对国产操作系统厂商近年来努力的最好回报。

    近日,记者采访了软件行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国产操作系统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他们一致认为随着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全面推进,再加上国产操作系统厂商自身的努力以及用户思想的与时俱进,国产操作系统产业正散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正版化给国产软件带来商机

    众所周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是我国政府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的一个战略决策,也给更多的国产软件企业带来商机。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从成立开始,就以支持国家软件正版化工作为契机,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类软件产品用户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作为一铭操作系统1.0到4.0版本的用户,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处的陈平感受很深,据他介绍,由于贵州省政务信息化对正版化软件要求很高,在实践中,采购国外正版化软件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后续的升级更新服务不尽如人意,一旦停止升级就要迫使用户采购其最新版软件;二是政府办公硬件往往不能匹配所采购的最新版软件,循环往复造成了信息化采购成本的大幅增长。

    迫于资金压力,贵州省四个地县级政府开始考虑选择国产操作系统,通过对比、试用,发现一铭国产操作系统在性价比、硬件需求、功能需求以及安全性需求方面,都能够满足贵州省地县级政府机关的实际需求,并能以非常经济的方式实现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由于一铭操作系统是基于Linux系统开发的,而现在很少有针对这种系统代码的病毒程序,因此还为政府省去了每年数千元安装杀毒软件的费用。“国产操作系统并不是不好用、不够用,而是受到了思维定式的束缚。国产软件的发展只有通过使用才能让其真正用起来。”陈平坦言。

    扩大市场要贴近用户提升体验

    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不断互动,是一铭软件对客户的最好服务。一铭软件CEO刘轩铭告诉记者,贵州省四个地县级政府在使用一铭软件的过程中,都会及时把使用体验反馈给一铭软件,而他们也会在当地成立技术支持团队从而做好服务工作。“其实,我们产品最常用的就是政府办公场景,这相对来说很简单,通过几年的经验积累,无论是外设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包括办公软件,我们现在都可以很好地适配微软、金山的办公软件,以及对于OA办公政府领域的支持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在贵州政府办公场景下,已经完全是单操作系统,并能全面满足他们的需求,我觉得只有先把这块做好,然后在企业中用起来,最后再逐步向个人消费领域渗透,我们国产操作系统生态环境就形成了。”刘轩铭说道。

    一铭软件多年来坚持走市场化路线,关注用户使用效果和市场反馈,形成产品和服务的经营闭环,因此产品的成熟度和用户体验好感度才得以迅速迈上更高台阶。据了解,2016年6月28日,全新的一铭操作系统Emind Desktop 4.0正式上线,这是一款主要面向于政府、军队、教育、金融等行业的通用型国产桌面操作系统。刘轩铭认为,国产操作系统要想提升市场应用水平,必须要贴近用户、提升体验。因此,他们的新产品在用户体验上下足了功夫,对“可用性”“易用性”和“好用性”都进行了精雕细琢。

    统一标准构建国产操作生态环境

    “在我看来,推进国产操作系统的使用,实际上也是软件正版化工作中比较重要的环节,作为操作系统厂商来说,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并不是操作系统本身,在正版化推进过程中,用户给我们提出了很多具体问题,例如产业链本身不配套,很多软硬件商在国产Linux上没法使用,这才是最大的障碍。”一铭软件常务副总经理陈伟向记者说道。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也有同感,他说:“过去是因为国产操作系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厂商不知道适配哪套操作系统,客观上造成跟外部设备连不上,例如跟打印机、投影仪、U盘等无法连接。因此,我们才提出了国产操作系统生态系统的概念。”他建议,国产操作系统相关的企业应形成一个联盟,由联盟制定一个统一标准,然后围绕标准形成统一的操作系统,在标准形成后,由政府采购部门公布标准及采购目录,这样相关的设备就必须通过复合性测试,就像很多Windows、Intel标签,国产操作系统贴上复合性标签,而在这种情况下,设备的配备已经不是操作系统厂商的事情,而是外部设备厂商的事,这样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国产操作系统的高性价比、高安全可靠性是其拓展市场的利器,而兼容性、应用软件匮乏一直饱受诟病。但随着一铭软件不断加强与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商等上下游各方的通力合作,金山、清华同方、金蝶中间件、人大金仓、金格同创、永中等越来越多的合作伙伴也加入到国产操作系统生态阵营中,切实打消了用户不敢用的顾虑,让用户敢于解放思想,尝试国产操作系统。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77

  • 在线音乐迎来收费时代

    在线音乐迎来收费时代


         近日,记者打开酷我音乐,本想试听一下香港歌手陈奕迅最新发布的单曲《在这个世界相遇》,结果弹出一个对话框:应版权方要求,试听本歌曲需要付费。后经了解,在线听歌、下载歌曲的收费模式其实早已开启,并且进行得如火如荼。

    据统计,陈奕迅的这张数字专辑自6月16日全网上线以来,在各大音乐平台上的销量已经超过50万张,而每张售价5元的李宇春全新数字专辑《野蛮生长》之《野》自5月份在QQ音乐独家开售至今,销量也早已超过300万张。歌手鹿晗的3张个人mini数字专辑更是累计销售500多万张,销售额近3000万元。“这么高的销量充分说明粉丝对偶像的音乐作品是认可的,是愿意为此买单的。”北京美妙悦听文化艺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何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今的音乐市场早已不是当初只看音乐质量的阶段,歌手粉丝的多少才是决定专辑销量高低的关键。“在线音乐的会员和数字专辑购买者基本上以‘90后’为主,在他们看来,花2块、5块去支持自己喜欢的歌手是件很自然的事情。”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在2016年4月召开的第六届北京音乐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论坛上表示,如今中国互联网音乐版权秩序可谓是有了根本性好转,国家一系列有关音乐产业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为整个数字音乐行业带来了福音。据了解,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下发通知,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推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加强对音乐作品特别是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逐步实现数字音乐的正版化运营。

    “政策出台后,各大音乐平台的几百万首未经授权的歌曲很快下架,不仅让受侵害的歌曲著作权人看到了曙光,也给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何倩说。

    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各大音乐网站积极试点在线音乐付费模式。截至2016年4月底,全网累计发展网络音乐包月用户数已突破500万,互联网音乐付费业务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在线音乐收费已是大势所趋,在线音乐的免费午餐将一去不复返。”何倩分析说,不过,在线音乐收费可不是一帆风顺的。她回忆说,尽管在10多年前,以手机彩铃为代表的数字音乐就已经开始有收费的概念,但直到现在,互联网上的大部分音乐作品仍处在免费下载阶段。而且,各大网络音乐平台的下载统计数据也是难题,可以说至今都没有平台或机构可以科学地统计出每一首歌曲的下载量。

    对于在线音乐收费模式,歌迷的态度也是褒贬不一。有的认为,正如早年花钱买磁带和CD一样,花钱买自己喜欢的数字音乐理所当然,也是对版权的认可和尊重;有的歌迷则觉得,已经习惯了在线音乐的免费试听、免费下载,遇到需要付费的音乐,不是非听不可的话,就会选择“绕道”。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免费下载歌曲的习惯,大部分人的版权意识不强,盗版猖獗,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都极大影响了词曲创作者和音乐制作人的创作积极性。

    业内人士认为,应通过建立数字音乐授权的著作权许可模式、管理机制,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立法,建立起包括互联网音乐在内的收费模式,在音乐产品生产、版权保护、传播渠道、终端体验等方面提高水平,用互联网思维解决问题,才能推动和实现音乐产品价值最大化,提高我国数字音乐领域国际竞争力。

    值得关注的是,在大多数用户愿意为音乐付费之前,在线音乐的盈利模式在哪里呢?数据显示,2016年第一季度我国手机音乐客户端用户规模已达到4.49亿,预计今年移动音乐市场规模将达到96.2亿元。“在线音乐市场潜力巨大,但是大部分在线音乐平台并没有找到合适的盈利模式。”何倩分析说,目前很多在线音乐平台都是衍生盈利,大部分是通过会员付费、秀场直播、演唱会推广等方式获取利润。未来,能够产生这些付费需求的关键就是粉丝,可以说“粉丝经济”将是在线音乐市场的主要盈利模式。

     

    作者:吉蕾蕾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75

  • 版权走出去已到提质增效之时

    版权走出去已到提质增效之时


         版权输出从2010年的5691项增长到2015年的1万多项,版权贸易逆差从2010年的3:1缩小到2015年的1.6:1,“十二五”期间,图书等实物产品累计出口2000多万册,网络游戏出口、期刊数据库海外付费下载等各类数字产品出口金额从2010年的2.3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50亿美元。这组数字是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工作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布的。

    10年前,出版单位是抱着“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心态摸着石头过河;10年后,“让世界了解中国”已成为当今出版界的共识。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工作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走出去要以提质增效为重点,全力构建话语权。”的要求,引发了出版单位的思考。

    建分社虽有效但要量力而行

    近几年,走出去已经从版权、实物上升到资本层面。数据显示,国内出版机构在国外已设立各类分支机构达400多家,海外出版发行能力大大提升,目前不少出版单位正加强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布局。但大家也提到,建分社虽然是有效的本土化方式,但还是要根据本社实际,量力而行。

    目前,中国出版集团、安徽出版集团等已经合资或独资在世界主要国家建设分支机构,积极推进跨国经营。中南传媒、浙江出版联合集团等,则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际资本运营和国际市场竞争。

    而在“一带一路”本土化发展过程中,“丝路书香工程”共资助五洲传播出版社、社科文献出版社等10家单位在阿联酋、俄罗斯开设了分支机构,形成了一批战略支点。除了原来对非洲合作出版外,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从2015年开始也加大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布点。集团副总裁朱勇良说,2015年集团已和马来西亚合作出版马来文版的《西游记》。

    中国出版物海外营销,既要借船出海、加强合作、为我所用,更要造船出海,掌握主导权。为此,在海外建立中国出版物展销平台者越来越多。五洲传播出版社已启动实施了“中国书架”项目,在国际机场、星级酒店、博物馆、图书馆、重点书店等搭建中国外文图书和音像产品的展示展销平台。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今年7月也将在莫斯科开设第一家中文书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正在实施“国门书屋”工程,将对相关省份口岸书店和国门书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实现外宣效果的溢出效应。

    在海外建分支机构,的确是走出去中效果比较好的方式。但也有出版单位负责人表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战略规划,不能盲目跟风。北京大学出版社党委书记金娟萍提到,几年前北大社也考虑过在海外建分社,但经过观察和调研后,还是没有走这条路,而是坚持立足于做优质选题,“我们还是想先将自己最擅长的事做好。”金娟萍如此表示。重庆出版集团党委书记陈兴芜告诉记者,该集团也一直在合作伙伴中寻找建分社的机会,但是建立后如何让它能够长久地运营、赢利,这需要有长远的规划。浙江大学出版社社长鲁东明则提醒,借船出海一定要看准这条船是不是你的发展方向,他提到有些国外公司,双方合作后他们对国内市场慢慢了解,后来就把国内合作方抛弃,自己在国内建分公司,直接找国内作者。

    关注数字产品和营销平台变化

    国际出版业正在经历着数字化的变革,国际主流图书馆采购方式也在变化,这让国内出版社开始注重数字产品的走出去与数字营销平台的开发。

    在数字产品输出上,浙江大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五洲传播出版社等都在将纸质图书转化成数字图书,实现了一些输出,但五洲传播出版社总编辑慈爱民提到,目前看来,数字产品输出会对纸质图书输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海外数字营销平台建立上,中国出版集团开发的易阅通和相关民营单位已经在这方面下了不少气力,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值得关注的是,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还将图书电子商务引入走出去工作中。据董事长何志勇介绍,新华文轩建立的图书电商平台“文轩网”,每年都实现快速增长。对此颇有心得的新华文轩,一直在考虑搭建一个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版权输出、实物输出和文化推广的新平台。2015年10月,经过精心筹备,由文轩国际公司、文轩网与新西兰华文书店共同投资的“新西兰文轩网”正式上线,实现正常运营。该项目是文轩网在新西兰百分之百落地:域名本地化、服务器本地化、支付本地化、送货本地化,真正实现了中国大型图书电商有效走出去。何志勇透露,在及时总结新西兰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文轩国际与新西兰华文书店于2016年2月签订了《关于成立澳新地区合资公司的意向书》,拟以澳新地区为基地,布局全球市场,在澳大利亚搭建集海外图书电子商务、图书文化产品实体体验及海外推广网络于一体的综合平台。

    挖掘国外专业小社合作潜力

    我们经常能听到国内出版单位和某某国际出版集团、名社大社合作的消息。但是,大集团、大社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大家一窝蜂地只啃这一块蛋糕,最后每家可能只分得可怜的一小块,还会增加国内同行间的不良竞争。不少出版单位已经关注到这一现象,尤其是一些专业出版社,他们开始把目光放在那些“小而美”的出版社身上。

    据鲁东明介绍,浙大社以前只与国际知名出版集团合作,现在他们开始调整思路,也和一些国外专业的小出版社合作。鲁东明说,他们在某一出版领域做得非常专业,但一般来说这类小社对中国市场开拓不够充分,所以双方合作出版发行的话,可以将某一细分市场做得很好。尤其是国外的大学出版社,他们所出版的专业图书的确是非常强的。他认为,专业出版社可以考虑去挖掘更多这样的小社。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与中小出版社合作上就尝到了甜头,该公司副总经理徐建国说,中文传媒走出去的支点就是建设平台,而在建设这个平台中他们很关注中小出版社。徐建国说,尤其是通过2016年5月,在南昌举办的中韩图书版权交易会,更让他们意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我们发现,韩国的中小出版社能在市场中生存下来,都是有自己的独门绝技,有自己的特定市场。所以,通过他们能让我们的产品实实在在地落地,并影响特定市场的这部分人。”徐建国说,这提醒他们,既要重视大社的合作,也要重视中小社潜移默化地在某个点的布局。

     

    作者:刘蓓蓓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630

  • “版权好声音”其实更好听

    “版权好声音”其实更好听


         知识产权是企业及综艺节目的命门,版权是自己的,主动权才能掌握在自己手里。

    这两天,“中国好声音”版权之争甚是热闹。

    前不久,唐德影视公司从荷兰塔尔帕公司手中获得“中国好声音”授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责令上海灿星公司全面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而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针对5月6日塔尔帕公司提交的《宣告式救济和禁制救济申请书》裁定,塔尔帕公司不拥有“中国好声音”的5字中文节目名称。上海灿星公司表示,目前“中国好声音”仍然归自己,并将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最新裁决结果作为证据提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复议,请他们在新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上述剧情,好不热闹,堪比过山车,最终结果还有赖法院终裁。但我们也不妨透过这起事件,看看时下的综艺节目缺点啥?应该补点啥。

    近些年,综艺节目十分火爆,很多电视台节目还是从国外公司购得。这些节目在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拥有数不清的粉丝。可随之而来,国外公司的版权费也水涨船高,致使有些电视台及运营公司不堪重负,稍有偏差,还容易惹来官司。

    这样的被动处境,暴露出一些国内电视台和制作公司的创意短板,习惯于“拿来主义”,而这也为节目的长久发展埋下隐忧。

    知识产权是企业及综艺节目的命门,版权是自己的,主动权才能掌握在自己手里。前不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时30分至22时30分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2档及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对各电视台来说,这样的新规,也是倒逼其不断转型创新。所以从此次“中国好声音”的官司中,中国综艺节目更该听清的是“版权好声音”。

     

    作者:李睿鸣 来源:苏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624

  • “中国好声音”版权争议 法院裁定灿星全面停止使用

    “中国好声音”版权争议 法院裁定灿星全面停止使用


         昨天,对于火遍大江南北的“中国好声音”来说,无疑是个冰火两重天的日子。那边,浙江嘉兴演播室里,“2016中国好声音”刚刚开启首场录制;这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庭上,“中国好声音”被责令全面停止使用。

    昨晚,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刻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至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和播出。此后,双方谈判破裂,灿星公司不再购买该节目模式的版权。后经Talpa公司授权,唐德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期间,取得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唯一授权。

    当手握重磅版权后,唐德公司日前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

    唐德公司称,“The Voice 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灿星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公司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目前,“2016中国好声音”正在全国海选阶段,并定于2016年7月17日在浙江卫视平台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

    唐德公司认为,其对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为此,唐德公司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标识。

    灿星公司则辩称,“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批节目时确定并最终获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的节目名称。并且,“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亦是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备并获准使用并制播的节目名称。灿星公司还提出,“2016中国好声音”与Talpa公司节目模式完全不同,为原创的全新节目。据记者了解,“2016中国好声音”已将之前标志性的导师选人“转椅”替换为“战车”。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唐德公司已获得独家授权,灿星公司等的行为存在使用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且,“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

    在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浙江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其对浙江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昨晚作出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等单位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作者:刘欢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1日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鼓励卫视节目原创 版权引进每年限制一档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鼓励卫视节目原创 版权引进每年限制一档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自主创新、引进模式管理、920时段编排等做了进一步明确。《通知》要求各卫视要特别注意提高晚间时段自主原创节目播出比重。

    《通知》要求各卫视把节目原创作为自主创新工作的核心,只有具有中华文化基因和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创新节目,才能更好地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总局将在创新创优节目评选、宣传推介和进入黄金时间等方面优先考虑自主原创节目。

    在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备案工作方面,《通知》做出了详细规定。各卫视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包括当年新引进和往年引进的节目),均需提前两个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7月1日起,新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如未按《通知》要求备案或未如实备案,一经查实,该节目立刻停播,该频道下一年内不允许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

    在总局没有下达《通知》之前,“联合研发”一直是节目市场打擦边球的最好方式。而此次《通知》规定,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创人员或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发挥主要指导作用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需完整履行备案程序,合并计算。《通知》强调,各卫视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2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

    另外,总局希望将“920”时段(即21:20时段)作为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在不同主题、不同领域开发多样态、差异化的节目,力求电视荧屏丰富多彩。同一档真人秀节目,原则上一年内只播出一季。“920”时段总体上应呈现公益特色鲜明、题材均衡分布、形态相互区别、风格各有千秋的播出效果。

    各家卫视表示已收到《通知》,将会严格执行。

     

    作者:徐颢哲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8日

  • 影院掐片尾“彩蛋”涉嫌侵权吗?

    影院掐片尾“彩蛋”涉嫌侵权吗?


         很多电影在结尾出现字幕后,往往还会出现“彩蛋”,这样的“彩蛋”,你会继续观看吗?所谓“彩蛋”,是指电影中不仔细观察会被忽略的有趣细节,以及影片剧情结束后,在演职员表滚屏时或滚屏结束后出现的电影片段,通常是一些幽默场景或是跟续集有关的情节线索,同时也能反映出导演、编剧制作电影时的艰辛、情怀、乐趣等。这些幕后的花絮往往是电影粉丝非常关心的花絮新闻,同时也是制片团队希望向影迷们发起的某种互动。

    例如,在3D电影《智取威虎山》中,有两个版本的结尾即“地道暗战”和“飞机大战”,而“飞机大战”被安排在了结尾的“彩蛋”部分。据媒体报道,主角张涵予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谈道:“飞机大战那场戏是我拍的最累的一场,跟打虎上山一样,拍了半个月,……这个处理让我很惊喜,也让飞机大战成了史上最贵‘彩蛋’,给观众更大的想象空间。”由此可见,电影结尾的“彩蛋”不但不是可有可无的部分,有些甚至是整部电影最精彩的片段之一。

    但是,很多影院在电影放映即将结束时,却常常仓促地截停电影画面并亮灯,从而迫使观众离场。例如,浙江的影迷杨先生就成为看不到“彩蛋”的一个“受害者”。2016年1月,电影《神探夏洛克》如期在各大影院上映,根据该影片资料显示,影片时长115分钟,其中正片90分钟,结尾还暗藏“惊喜”——25分钟的超长“彩蛋”。作为神探夏洛克的“粉丝”,杨先生在温州平阳县一影城购票后观看电影,正片放映完毕后,银幕上显示片尾“彩蛋”提示:“别走开,正片之后将为您揭秘本部影片的拍摄过程”。正当他准备继续观看“彩蛋”时,电影院播放厅内突然提前亮灯,紧接着,清洁人员进入影厅清场打扫卫生,杨先生被迫离场。较真的杨先生认为,影院这样“缩水”,应当给出说法。在交涉赔偿事宜不果后,杨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影城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日前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那么,影院将电影结尾“彩蛋”掐掉的行为,是否侵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至少在两个层面侵害了特定主体的权益。

    首先,涉嫌侵害电影制片方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彩蛋”作为电影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不予播放的形式对其进行删节无疑侵害了作品的“修改权”,如果因为删节而造成了作品整体的思想、主旨不能完整、准确、系统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则可能涉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例如,在陈世清与北京快乐共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中,快乐共享公司、天津教育出版社未经陈世清许可,在出版其图书时未出版图书的《总序》及3本书的《前言》和《后记》等内容,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总序》及3本书的《前言》和《后记》是对于涉案作品在学术理论方面的提炼和升华,体现了作者在涉案作品中想要突出表达的系统化的观点,是涉案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告的删除行为使得陈世清的学术思想不能完整、准确、系统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构成对涉案作品的实质性修改,改变了涉案作品的内容、观点和形式,客观上达到了歪曲、篡改的效果,侵害了陈世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理可知,作为表达电影作品主题思想和创作理念的“彩蛋”,也绝不是可以任性删除的。

    其次,涉嫌侵害了电影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所谓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而影院掐掉电影“彩蛋”,实为在提供服务中“缺斤短两”,违反了对所提供的服务保质保量的规范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6日

  • 如何高效运营体育赛事版权

    如何高效运营体育赛事版权


         体育赛事,是一种竞技性的体育比赛项目。它以竞争、较量为特征,以夺取赛事优胜、提升竞技成绩为目标,有严格的竞赛规则。例如奥运会、世界杯、欧洲杯、NBA等都属于这一类型。由于受场馆限制,赛事更多地通过电台、电视与网络等传媒手段向外界传播,衍生出巨大的经济收益。赛事各方则通过版权来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引发了例如哪些赛事相关方拥有版权,拥有哪些类型的版权,版权保护诉求是否合理,如何高效运营版权等版权保护问题。本文尝试从体育赛事经济收益的来源入手,围绕我国版权法律的规则体系以及版权运营规律,探讨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路径。

    经济收益的主要来源

    按照国际惯例,体育赛事的经济收益除去门票、广告收入和一部分特许经营收入外,主要来自赛事相关节目信号播出行为,囊括了授意广播、直播和转播等行为。

    其中,授意广播行为是指体育赛事组织者授意广播机构(电台、电视台、部分互联网公司)播送赛事以获得经济收益。因体育赛事的竞技过程不是预先编排好的,结果完全取决于运动员的竞技状态和临场发挥,所以赛事本身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赛事组织者并非作者。之所以能够授意,主要基于组织者对赛事资源的控制,与版权无关。

    直播行为是指广播机构根据赛事组织者的授意进入比赛场馆拍摄体育赛事节目,并通过电台、电视或其他通讯信号对外同步传送。除了广告利益外,直播中对赛事过程的文字评论报道、拍摄的比赛图片、以赛事为题材后期创作的影视剧、体育专题节目、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都可能生成版权及相关权,并获得经济收益。如腾讯在获得NBA联盟的直播授意后,创作或制作出与NBA赛事相关的作品或制品,并通过许可或出售获得收入。

    转播行为是指广播机构将其播放的赛事节目授权给其他一家或多家广播机构进行转播,并获得经济收益。没有授权的转播行为为非法转播。比如2014年某网络公司在没有获得央视授权的情况下转播了64场世界杯足球赛事,被央视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就属非法转播。

    清晰界定赛事涉及的版权

    体育赛事并非作品,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的授意广播是基于对赛事资源的控制而产生的,与版权无关。但广播机构的直播和转播以及衍生出的其他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形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制)品创(制)作。

    赛事直播中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性节目画面。赛事直播的连续性节目画面为现场的摄像机所拍摄。摄像机如为固定机位(或规律性摇摆)拍摄,一般认为因缺少独创性而不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更多被视为录像制品,受到相关权的保护;如果摄像机为活动机位且受人主观控制,具有编排上的特色,则可视为作品受版权保护。

    根据体育赛事直播制作的制品:录像制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机构有权将自己播放的赛事直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也可许可他人录制并获得报酬。广播机构自己将赛事直播的声音、连续画面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就成为录像制作者(相关权人),对录像制品享有录像制作者权(相关权),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文字评论报道:文字作品。当文字评论报道以具有独创性的语言文字来表达作者的感情和思想时,就可能达到作品的标准。如果文字评论报道仅是对直播画面的简单播报,毫无撰写者的感情、思想及独特构思,则不视为文字作品。

    赛事摄影图片:摄影作品。赛事拍摄者可根据照相技术、光线利用及合理的取景角度,独立表达其构思以及对赛事进程的感受。根据版权法定原则,摄影作品的拍摄者为作者并依法行使权利。

    以该体育赛事为题材后期创作的影视剧或专题节目:电影或类电影作品。以体育赛事为主题制作的影视剧或专题节目,电影和类电影情节的编排彰显独创性,也包含了影视团队巨大的智力劳动,可认定为电影作品(如跟随NBA总决赛球队在系列赛中拍摄、后期制作放映的视听影片)。对电影和类电影版权尤其是发行权的控制,将给赛事影视剧的制片人带来巨大的赢利空间。

    以上阐述了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问题,从而清晰界定赛事版权是提高版权运营效率的基础。

    版权运营需把握好四个环节

    国务院2014年《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除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以外,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直播的购买或转让限制全部放开。业界人士分析,国内传媒机构购买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的费用每年正以2倍至3倍的速度增长。可以说,合理的版权运营将成为广播机构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实现体育赛事版权的有效运营,需要把握好4个环节。

    版权运营的评估环节:价值预判。一项体育赛事直播是否值得购买,以什么样的价格购买,是在价值评估环节应当解决的。一个科学的版权价值评估机制,应综合考虑历史成本、重置成本、预期收益、市场研判等多个因素,准确、客观地评定出版权的公允价值。避免陷入跟风炒作、盲目追高的陷阱,枉然增加自己未来的运营压力,使支出和回报不成比例。

    版权运营的确权环节:权属划界。广播巨头一掷千金购买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将产生什么类型的权利,并非一笔清楚账。所以确权是版权运营的基础。需清晰界定自己所控制的版权维度,包括并不限于:版权权属、版权类别、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权利限制等。在确权方式的选择方面,可通过企业法务审查、委托律师审查、版权登记机构的版权登记证明等多种有效方式开展。

    版权运营的授权环节:产出高效。广播机构的成本投入能否转化为经济产出,授权环节是关键。一方面,广播机构可通过对作品的版权进行许可、转让获得收益;另一方面,还可开发作品的衍生产品,获得作品的衍生价值。授权环节的定价应作理性判断,综合考虑内容品质、成本摊销、销售渠道、广告宣传、受众认知等因素,过低或过高的报价都可能影响版权授权的成功率。

    版权运营的维权环节:定纷止争。广播机构创(制)作的作(制)品一旦进入公众视野,就存在被侵权的可能,严重地影响了权利人通过版权合法获利的空间。因此,广播机构应特别注意其他机构是否存在:(1)应获其授权许可而未获授权许可;(2)应向其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3)全部或部分盗版、抄袭其作品;(4)转让后对方仍继续使用。此外,鉴于互联网传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赛事版权侵权的手段越发隐蔽、方法日益多样,广播机构除自己查询定位外,还可委托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的侵权源进行在线监测取证,收集有关证据。

    综上所述,体育赛事衍生的经济价值非常巨大,而版权制度是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方合法权益的最有效途径。清楚界定赛事版权的法律维度,能够使相关方的资金投入更加理性,版权运营更为高效,市场拓展更有活力。

    (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作者:李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616

  • 刊登高考作文不能太随意

    刊登高考作文不能太随意


         “请以‘老腔’何以令人震撼为题,写一篇议论文。”当网上一出现2016年北京高考作文题目时,立即引起了各种讨论,其实每年的高考作文题都会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通常过不了多久,一些满分的高考作文和有特点的高考作文就会被公布到网上,引发网友各种“吐槽”,可是这些作文真的就可以未经许可,随便刊登出来吗?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请他分析高考作文的版权保护问题。

    擅自公布高考作文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记得几年前,曾经有学者就高考作文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过讨论,那么是不是考生对其高考时的作文都拥有著作权呢?索来军告诉记者,考生们参加高考语文考试写作的作文,只要是考生独立创作,不存在抄袭,无论所得分数高低,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都应当享有著作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既然考生对其高考作文拥有著作权并且与其所得分数无关,那么相关部门是否有权将高考作文向社会公布呢?“高考作文毕竟是考生在特定环境下创作的,因此,考生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在高考试卷判分过程中,可以适当对作文考卷进行复制,在评卷老师或相关机构内部进行传阅等,这些都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索来军分析道。不过,他也提出如果相关部门或机构将考生作文向社会公布,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如前所述,高考作文是在特定环境下创作的,高考作文的传阅或者复制只应当限于特定人群,超出这一范围,有可能涉及对考生作文发表权的侵害。除非,考试机构在事先与考生有特别约定,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转载高考作文要看首发是否获得授权

    随着网络的发展,很多高考作文都会被转载或评论,不仅是那些满分作文,一些有“槽点”但分数不高的作文同样会被转载和评论,对于这样的转载,学生或其监护人通常会选择沉默,即便是那些获得满分作文的考生一般也没有人会选择维权。对这种现象,索来军认为,无论作文分数高低,没有经过考生同意将作文公布于众以及通过各种途径转载传播的行为,都涉嫌对考生著作权的侵权。对此,首先是考生及其家长对作文拥有著作权要有充分的认识和维权的意识。其次考试机构和相关传播机构更应当具有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发生侵权。至于是否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以及决定用何种方式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则完全取决于考生或其监护人的意愿。

    那么媒体在对高考作文进行转载时,是否应该征得考生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呢?如果在找不到作者的情况下媒体怎样做可以免责?对此,索来军告诉记者,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首次发表时征得考生同意,又没有声明限制转载,其他媒体是可以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可以不再征得许可转载,但要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另一种情况是首发时没有经过作者授权,那么其他媒体的转载无论是否支付了报酬都构成侵权,没有免责条件。

    版权声明不能成为出版单位免责法宝

    每到高考结束后,很多出版单位都会抓住这个节点,把高考作文结集成册进行出版,由于时间紧任务急,逐一获得作者授权很麻烦,因此很多出版单位在出版前并没有征得学生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大多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出版,版权意识稍强的出版单位会在书中刊登简单的版权声明。例如在书中声明:“由于时间仓促及其他原因,未能与本书收集的某些作品的作者取得联系,请作者及时与编者联系,以便支取预留的稿酬与样书。”

    那么这种做法,真的可以免责吗?索来军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将高考作文结集成册都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在未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发表上述声明也不能免责。当然,在解决纠纷时,出版社发表过类似声明并预留稿酬和样书是否可以作为减轻侵权责任的情节,要看是否得到作者的谅解以及法院的认定。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6日

  • 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实施10年:版权输出总量8年增4倍

    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实施10年:版权输出总量8年增4倍


         为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做好图书对外推广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召开“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十年成绩,研究部署“十三五”期间中国图书“走出去”工作。

    据了解,“推广计划”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版权输出总量已从2007年的1132项,增长到2015年的4375项,增长了近4倍,在国际出版、营销、发行等方面与国际同业的合作不断深化,中国出版业加快“走出去”,进军世界舞台,唱响中国旋律。

    “推广计划”在国际图书市场推出了一批有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的主题出版物。其中,《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书已发行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发行量达50多万册,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梦:谁的梦?》《中共十八大:中国梦与世界》等阐释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主题类图书陆续输出到美、英、德、法、俄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增进了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国的认知和了解。《论语》《道德经》等中华经典走向世界,莫言、曹文轩、刘慈欣等一批中国当代优秀作家及其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受到越来越多外国读者的喜爱,产生越来越大的国际影响。

    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吴尚之透露,总局正在启动实施“外国人写作中国计划”,利用特贡奖积累的海外人才资源,请海外知名的作者、译者、出版人,每年创作出版关于中国的主题图书,通过他们把真实而丰富的中国传播到世界各地。与此同时,很多外国友人也主动积极服务中国出版“走出去”,如第九届青年成就奖获奖人艾哈迈德·赛义德(白鑫)获奖之后,在2015年一年之内就为中国出版企业向阿语地区输出版权200多种。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4日

  • 三男子印刷逾25万册高仿盗版教辅书 案值超700万

    三男子印刷逾25万册高仿盗版教辅书 案值超700万


     江苏省徐州市三名男子依照“顾客”的需求,按照提供的正版书样,印刷出大量盗版教辅书。6月13日,徐州市鼓楼公安分局对外公布该起侵犯著作权案件。警方在现场收缴盗版图书5.8万多本,加上已经印刷运出的20余万册,涉案总金额达700余万元。

    2016年初,徐州市鼓楼公安分局铜沛派出所刑警中队接到上级交办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经蹲点守候、跟踪、多方侦查,警方确定了位于云龙区骆驼山工业园内的某印刷厂。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警方顺藤摸瓜来到云龙区刘桥工业园。民警细心观察到在一条排水管道排出的污水中,参杂着部分碎纸屑。办案队员迅速沿着管道开展工作,一家装订厂进入办案队员的视线。由此,此案涉及的两个窝点全部浮出水面,嫌疑人最终确定。

    3月11日,办案民警兵分两路一路突击检查骆驼山工业园的印刷厂,一路突击检查刘桥工业园里的涉案装订厂。警方在装订厂内现场搜查各类图书58000多本,按照书本上标的价格,总额高达160余万元。经清查发现,这些盗版书是高级翻译、雅思之类的英语教辅材料,印刷质量非常好,与正版书没有多大差异。警方随后将负责印刷的徐某和负责装订的申某控制。

    5月中旬,徐某和申某的上线张某投案自首。据张某交代,他是受别人之托,才通过申某找到徐某。其上线将所要印刷图书的正版书样交过来,他再找申某和徐某,由他们印刷、装订。经清点账本,警方发现该厂已经印刷运出20多万本,并通过物流发送出去,涉案总金额达700余万元。

    “他们的印刷设备很先进,又是按照正版书籍原样照排、印刷、装订,这些盗版书几乎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很容易蒙骗读者的眼睛。”办案民警曹海睢说,暑假即将到来,教辅书即将迎来热销期,希望此案能给广大学生家长一个警醒,购买书籍时注意甄别。

     

    作者:朱志庚 晨晓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3日

  • 很多作家没赶上IP红利

    很多作家没赶上IP红利


        在影视行业,IP概念已被热炒一年,人们大都认为网络作家们在这场热潮中成为最大赢家,而在爱奇艺网剧《老九门》开播发布会上,南派三叔却透露说,由于过早地廉价卖掉自己著作的版权,很多作家其实都没赶上IP红利,他自己的一些知名作品版权也早就不在自己手里了。

    去年,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制作成网剧上线,却因制作水准不佳遭遇差评。今年,南派三叔亲任《老九门》监制,他本人还在剧中过了一把客串的瘾。在如今影视行业汹涌的IP热潮中,南派三叔已成为市场竞相追逐的人物。在采访中南派三叔说,中国进入IP时代才一年,经历过这一年的狂热,越往后IP会越热。“将来IP真的可以把能量完全在影视端打出来的话,IP热才是真正的热潮,那时候影视生产就是一个以内容为核心的工作方式。”

    不过南派三叔表示,在IP潮来之前,他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卖版权,而是打官司。“很多人觉得三叔很牛,其实不是。我在IP热潮来临前一年时间,一直在打官司。就是打明白我自己那些作品版权到底是谁的。”

    南派三叔告诉记者,他的热门作品中,有的版权已经不在自己手里。“很多人会认为作家版权在作家手里,其实是错的。因为当年作家只管埋头写小说,他们早就几万块或者几千块,把版权卖给出版社和网站了。等到了IP潮来临,可以运营版权的时候,作家们蒙了。我的一个作家朋友,那个时候拿起合同一看,发现版权没有了,早在六七年前就已经授权了。”如今影视行业动辄上千万的版权费让不少当年贱卖版权的作家“痛心疾首”,引用业内人士的评价,南派三叔认为如今“好IP都在野蛮人的手里”,他对此的体会是,“你只要做完版权整理之后,那些东西真的不是你的,就不要再想了。”

     

    作者:邱伟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2日

  • 乐视宣布不再购买视频版权,改为“保底+分成”

    乐视宣布不再购买视频版权,改为“保底+分成”


         曾在国内视频网站中率先开始购买版权播放正版内容的乐视视频突然宣布从6月起不再购买视频节目版权,转而改为与版权方“保底+分成”的新合作模式。

    乐视视频总裁高飞在解释这一决定时表示,以往的购买版权更像一次“赌”,如果买的节目热播,网站就会大赚一笔,但版权方又会觉得不平衡觉得当初“卖低了”;如果买的节目收视率不高,网站又会觉得“赔了”,总之这种购买版权的模式总会让一方觉得不满意。但乐视新推行的“保底+分成”形式,则让双方各自挣了多少钱都一清二楚,也能激励内容方真正把主要精力放在内容创作上,如果影片真的卖座,版权方更多的收益会来自于“分成”而不是“保底”,促进视频节目以质定价。

     

    作者:张钦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3日

  • 为高考作文的版权意识点个赞

    为高考作文的版权意识点个赞


         今年高考作文出炉后,一位不显山露水的安徽芜湖业余漫画作者夏明火了。而他之所以能被媒体快速“揪”出来,主要原因是全国卷I漫画作文后附了一句“据夏明作品改动”。在媒体对夏明“狂轰滥炸”之际,笔者想对这简单的7个字,为命题者点个赞,为出题机构的版权意识点个赞。

    笔者第一时间找到了夏明的原作,说句实话,除创意外,漫画本身的变化还是蛮大的,比如原来的单幅漫画变成了四格漫画,人物形象由一个变成了两个,相当于二次创作,按照历年高考的惯例,不署名是个大概率事件。恕笔者寡闻,在地方高考试卷中有看到为作者署名的,但全国卷中尚未有耳闻。

    为试卷中的文章或漫画署名,这是高考命题的一个重大进步。首先,这是命题机构的一种法律自觉。笔者简单百度了一下,关于高考试题中的版权问题由来已久,纠纷不少,甚至还闹上过法庭。这其中,既涉及知名作家,也有普通网民,但结果似乎都不了了之。这次的高考命题,为一件改动过的作品署名,对于尊重版权、减少法律纠纷,无疑是一个好的开始,尽管署名权只是版权内容的一小部分。对于命题机构来说,不论是亡羊补牢,还是防微杜渐,上行下效,其示范意义都不可低估。

    其次,这是对考生的一次版权意识普及。也许,考生在紧张的高考中无暇顾及一幅漫画或一篇文章是否署了作者的名,也许考生不会注意到这其中隐含的深刻内涵,但高考毕竟是他(她)这一生中最重要的考试之一,记忆一定非常深刻。在考试之后,甚至若干年后,当他(她)回忆起这次考试时,也许会通过媒体或无意中想起这个细节,会让他(她)对法律产生敬畏,会让版权意识悄悄在心里播下种子。寓教于乐固然重要,寓教于考,又何尝不是一个聪明的选择。

    第三,这是一个绝好的法治推广机会。虽然近年来人们的版权意识大幅度提高,但就整体而言,仍是一个薄弱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方面的侵权纠纷不仅仅发生在普通老百姓身上,同样也发生在那些具有高学历的人身上。经历高考的人如果能在这其中得到一次法治教育,无疑会对他们的未来产生影响,而高考社会高度聚焦的特殊性,又会放大其示范效应。谁敢肯定,它不会成为那只煽动飓风的蝴蝶的翅膀呢?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注定曲折,每走一步都会付出艰辛。这其中,需要一个个事件和各种力量去推动。但愿,这次的高考作文,不会是一个偶然。

     

    作者:一苇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发布时间:2016年6月8日

  • 上海: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

    上海: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


         上海市近日出台《关于本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互联网领域政府高效监管、行业自觉自律、社会高度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执法,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即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箱包皮具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管执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在制造加工环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净化生产源头;在流通销售环节,加强网络销售商品抽检,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纳入邮政行业常态化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保护,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即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销售仿冒知名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强化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加强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推进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开展邮件、快件寄递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进出口环节“蚂蚁搬家”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根据《实施意见》,将有众多部门分工合作。

    在加强执法、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领域,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而在加强保护,打击网络侵权盗版领域,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文化执法总队、上海海关、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同时,上海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即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监控删除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等;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关联企业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指导搜索引擎企业履行消费提示责任,提醒消费者搜索结果来自竞价排名,避免误导消费,指导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企业防范和杜绝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等。

    《实施意见》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加快实施“互联网+”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上海市“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而制定的。

     

    作者:臧鸣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6年6月6日

  • 演绎作品与戏仿作品孰是孰非

    演绎作品与戏仿作品孰是孰非


         在版权实践中,我们有时可以看到“戏仿作品”这个概念,那么,它和常见的“演绎作品”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戏仿作品为演绎作品的一种非典型形式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优秀作品往往有二次开发或者多次开发的需要。通过这种开发,增加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使用和扩展作品市场的机会。例如,一部畅销小说问世后,可以被改编成漫画、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网络游戏等。

    戏仿作品,是指以知名作品为模仿对象,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例如,随着《武媚娘传奇》的热播,网上出现了一系列利用其画面进行剪辑、配音后制作的恶搞短片,如《大头娘娘与小头皇上》《武大头传奇》等,均属于典型的戏仿作品。对于戏仿作品而言,主要通过对原作品进行模仿以达到嘲讽效果,其特殊的创作方法就决定了其需要以“模仿”的方式使用原作品中大量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80%直接引用《无极》,剩下部分引用相关报道),使受众想起原作品表达的立场、观点和思想感情,从而达到对原作品的嘲讽效果。因此,从对原著的利用方式来看,很多戏仿作品也符合演绎作品的定义,实为演绎作品的一种非典型形式。但是,由于戏仿作品大多对原著及其作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嘲讽甚至贬低,因此一般有被原著作者起诉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的法律风险。

    戏仿作品仍然存在侵权风险

    对于戏仿,公众大多持欢迎和同情的态度,部分版权学者也为之辩护,认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而言,就是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当引用”的规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从字面含义来看,评论主要是指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某事、某人或某种情况等所作的解释、批评等。因此,戏仿也可视为对作品的一种评论性行为,美国法律中也是将其解释为一种评论形式。然而,认真分析法律的构成要件不难发现,“戏仿”并不构成“适当引用”。“适当引用”的基本要件之一,就是作品被引用时,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换言之,如果在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之中,电影镜头适量间隔出现或者一闪而过,则不构成侵权;相反,如果电影的片段不是起到配合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辅助性作用,而是构成新作品的主体部分甚至吸引观众眼球的主要来源,就难以认为其构成“适当引用”。而前面提到,对于“戏仿”这种形式而言,主要通过对原作品大量内容的引用进行模仿以达到嘲讽效果,因此,引用的数量决定了将“戏仿”扩大解释为“适当引用”,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另一方面,尽管理论界的主流看法认为戏仿作品满足“三步法”的检验,在性质上属于“合理使用”,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应将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但由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封闭式的立法中并未将“戏仿”规定为“合理使用”,使得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侵权风险。

    戏仿作品将迎合法化曙光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三条相对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已在原有的12种具体情形后又增加了兜底条款,即第十三项的“其他情形”,从而为法院用“三步检验法”判断类似“戏仿”的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留下了空间。事实上,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很多国家都将“戏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豁免条件。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允许戏仿者对原作的使用,但不允许讽刺性使用音乐作品。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5条第四款则明确规定:“作品发表之后,作者不得禁止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戏仿、讽刺模仿及漫画。”因此,将“戏仿”纳入合理使用的行为模式,已是大势所趋。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日

  • 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贡献不容小觑

    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贡献不容小觑


      在当今世界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各国刺激、拉动消费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文化消费既能促进经济发展“量”的增长,也能推动经济发展“质”的提升,因此,对于如何提升文化产品经济价值的研究也成了世界各国研究的重要课题。

    5月23日-24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中国国家版权局主办,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与中国陕西省版权局协办的“版权和相关权热点问题亚太地区研讨会”在陕西西安举行。来自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蒙古国、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越南等国的百余名版权机构代表,共同聚焦了数字环境下如何进一步提升亚太地区版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推动各国间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等问题。

    各国深入研究版权产业对GDP贡献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研讨会上,版权产业对于各国GDP与就业的贡献研究、如何提升文化产品经济价值问题成为与会代表研讨的热门话题。

    按照WIPO的定义,版权产业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复制、发行与传播,还涵盖采集、存储、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关版权产业和部分版权产业。自2002年起,WIPO就启动了版权产业对于各国GDP与就业率的贡献研究。

    澳大利亚表演者权协会(APRA)国际部负责人Scot Morris是世界版权领域的一位资深专家。他在研讨会上介绍说,通过他多年的研究得出结论:“版权保护力度如果增强1%,外国直接投资就会增长6.8%。”2002年-2014年,澳大利亚在版权产业上雇用了100万以上劳动力,相当于澳大利亚整体劳动力的8.7%,同时也为澳大利亚创造了1114亿澳元的经济价值,相当于澳大利亚GDP的7.1%,也促成超过48亿澳元的出口额,这相当于澳大利亚出口总额的1.8%,这些数据说明版权产业对于澳大利亚经济发展非常重要。Scot Morris还举例说,不久前作为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成员的APRA AMCOS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及议会联合发布了《2014年澳大利亚现场音乐表演的经济与文化价值》报告,对于现场音乐表演为澳大利亚国家经济提供的财务效益进行了量化,这份报告是基于塔斯马尼亚大学组织的一项国际调研结果。报告分析认为,在现场音乐表演上花费的每一澳元,会给相关利益群体带来3澳元的利润。据报告估计,2014年澳大利亚现场音乐表演部门就创造了157亿澳元(相当于97.7亿欧元)的价值,提供了6.5万个全职或者兼职岗位,并为各级政府带来了可观的税收。

    正是由于版权产业对于各国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我国也于2007年首次开展了“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的研究。据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介绍,自2007年起我国已经连续开展了8年版权产业对GDP贡献调研活动,调研内容与标准完全是按照WIPO的分类方法和标准来进行的。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版权产业占GDP6.53%,2014年占GDP7.28%,这一数据已超过了澳大利亚,这也可以看出中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一直保持着健康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增长有各方面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不断提升。显而易见,随着中国进一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作用将会进一步显现。

    版权核心产业成出口贸易“大户”

    来自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的Lee Dae-Hee教授在研讨会上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他说,韩国文化内容产业中的动画、游戏、电影、电视、卡通、广告等版权核心产业占比很大,而且是出口贸易的“大户”。Lee Dae-Hee还对比了韩国和美国的差距,他介绍说:“美国电影、电视行业对于国民经济具有相当大的贡献。2013年美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7.7%,其中电影占美国文化内容的5.3%,广播占16.1%。据美国电影协会首席执行官Chris J.Dodd介绍,‘2013年将近200万人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地依靠电影和电视行业。2012年中,影视产业为美国贡献了160多亿美元的地区和联邦税收’。”Lee Dae-Hee感叹道,即使韩国影视、娱乐业所形成的“韩流”大受亚太地区观众、网友的欢迎,但依然没有实现版权贸易顺差。2014年韩国出口电影达2640万美元,但进口达5010万美元;电视行业出口达3360万美元,进口达6400万美元。这说明,韩国电影电视产业所起的作用比美国要小。“我期待在政策利好的刺激下,韩国影视产业会蓬勃发展,不只是风靡亚洲,而且能够走向全球,为未来韩国的GDP作出更大的贡献。”

    目前,不仅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而且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版权产业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尼泊尔版权局局长Rajendra Sigdel介绍说:“目前尼泊尔也在大力推动保护知识产权,因为提升和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创造新的产业和就业机会,提高生活质量以及生活乐趣。”

    全球版权产业持续增长

    记者在研讨会上还获得了WIPO公布的一组数字:发达国家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由2013年的6.32%上升到2014年的6.62%,转型国家由2013年的5.14%上升到2014年的5.28%,发展中国家由2013年的5.04%上升到2014年的5.29%。

    这一数据说明,近年来全球版权产业的增长是持续的。WIPO版权发展司司长高航分析说,互联网为以版权为核心的创意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各种艺术作品通过网络实现了跨境传播。WIPO非常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创新能力建设,一直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应对网络新技术对于创意产业所带来的挑战,让它们从版权体系中获取最大化的收益。组织召开此次研讨会的目的就是通过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促进亚太各国在版权领域进行经验交流、问题研讨与分析,希望促进亚太地区版权界开展务实合作,共同促进版权市场持续繁荣发展。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日

  • 自媒体健康发展需过版权关

    自媒体健康发展需过版权关


         “以转载、抄袭内容的生产方式必然导致原创内容枯竭。从研究的角度看,平台对于自媒体原创内容的保护措施会进一步加强,而且这已经成为趋势。”5月25日下午,在由中国人民大学创意产业技术研究院主办的“自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与管理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创业学院副院长陈姚如是说。

    陈姚介绍,自2012年微信公众号推出,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的产生一直处于井喷状态,其他自媒体平台也快速崛起,原创内容的变现模式日益多元化,自媒体的商业化价值也逐渐显现。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资本也开始密集进入自媒体领域,如逻辑思维估值超过13亿元,Papi酱也获得了1200万元的投资。

    信息分发平台“一点资讯”副总编辑薛峰介绍,为了鼓励优秀原创作者,今年年初,“一点资讯”在此前推出的“一点不留”(自媒体人获得文章的全部利润)基础上,还推出了“点金计划”,即根据原创度、垂直度、活跃度等七个维度进行考量,对优秀的自媒体人进行扶植。

    好看联盟CEO李雷也表示,今年对自媒体而言,是发展元年,很多主流互联网公司都加入到该领域中来。例如,今年3月1日腾讯推出“芒种计划”,拿出两亿元资金扶持自媒体;5月10日,阿里巴巴移动事业群推出UC订阅号,旨在“赋能媒体”,这些利好信息都会推动自媒体的发展。

    然而,伴随着自媒体行业的高速发展,剽窃、抄袭、擅自盗用文章等问题也随之而来。陈姚指出,目前自媒体的原创标识力还是不足。陈姚援引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沈阳教授团队调研数据称,目前一些10万+自媒体推文中,96%文章无原创标识,致使跨平台侵权事件经常发生。

    而如何保障自媒体作者的版权,也在考验着自媒体平台的管理水平。2015年2月以来,微信团队密集推出了对于原创内容保护的各种措施,如抄袭公众号处罚措施、原创内容鼓励措施等。

    为了构建良好的自媒体生态体系,薛峰介绍,“一点资讯”也采取四项举措保护原创版权:严格的筛选内容源,依据科学系统的推送策略对优质内容进行发布和推荐;建立版权库,对于符合平台标准的文章,会打上“独家”和“首发”的标记;特别推出算法识别原创度系统,通过算法识别是否原创;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机制,确保用户的保护版权的诉求可以及时得到响应。

    针对如何加强自媒体内容版权保护与管理的问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近几年,文著协一直跟传统媒体、自媒体在共同探索制定行业规范,目前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要建立网络转载作品公示、网络稿酬转付和网络盗版监测机制。据张洪波介绍,目前文著协已经联合一些媒体,正在建立开放性协议,商议转载作品稿酬标准和转载规则。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从技术架构、商业模式角度分析了自媒体网络服务商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边界:如果只是对自媒体的内容提供展示平台,那么该自媒体内容聚合平台应该属于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如果通过全网搜索模式来传播、分享相关的版权作品,那么就属于链接和搜索法律服务提供商。

    陈明涛强调,如果网络服务商属于第一种情形,对上传的版权作品有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并且从作品当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收益,会被认为不能免责;同时,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服务提供商,如果对平台上传的作品存有主观过错,将不能适用避风港条款。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指出,国家版权局在今年的“剑网行动”中将重点治理网络文字作品的版权秩序。段玉萍希望业界能在自律的基础上谋求共赢发展,自媒体内容聚合平台严格遵守著作权法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建立合理的授权模式,搭建合法快捷的授权渠道,而不是把版权作为恶性竞争的手段。

     

    作者:马树娟 刘嘉 来源:法制周末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1日

  • 推动文创产品开发版权资源是核心

    推动文创产品开发版权资源是核心


         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引起了业内热议。5月18日,文化部公共文化研究基地——首都师范大学文化研究院与国家行政学院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文化文物单位发掘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研讨会,对文化文物单位发掘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方式方法、体制机制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打通文化资源和市场通路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拓展文化文物单位的职能。”曾参与该文件起草的国家行政学院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祁述裕开门见山。他认为,此前,文化文物单位的职能定位是依托馆藏文化资源,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意见》的出台,将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发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意见》中提到的文化文物单位包括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及其他文博单位等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单位。近几年,随着国家对文化文物单位投入的加大,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效能成了重要的社会问题。“《意见》意图激发文化事业的活力和潜力、提升服务效能,最终落脚点是满足老百姓的个性化文化需求。”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副司长白雪华指出。

    提高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效能,必须调动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意见》中写道“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这些政策等于为公共文化单位开展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开了个口子,这是我们最希望的。”在业内人士看来,调动了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最后受益的是消费者。

    “打通文化资源和市场的通路,这是最关键的。”北京大学教授张颐武说。

    实施细则还需完善

    《意见》出台后,更重要的是一些具体实施细则的落实。“文化文物单位的馆藏资源是国家资源,不仅需要行政监督,还需要社会监督,文件中没有说明如何引入社会监督。”祁述裕表示。

    在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方式上,《意见》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据了解,大部分文化文物单位都没有独立开发文创产品的条件,更多的是需要与专业的企业合作。比如三星堆博物馆、西泠印社都是与东道设计公司合作开发文创产品。“保护不是简单的放在那里,而是让它绽放,融入现在的社会,变成时尚的产品。”东道设计董事长解建军指出。

    “推动文创产品的开发,企业的作用不可低估。企业能让这些想法实施,应该给企业一些优惠的政策。”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范周表示。

    版权资源是文创产业核心竞争力

    文化文物单位拥有的资源是版权资源。一般来说,文化文物单位拥有的藏品都超过了50年,从法律上讲没有版权,但是对藏品拍摄的高清图片、采集的数据、藏品的研究,这些都是版权,是可以进行授权开发的。

    《意见》提出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要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力争到2020年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系列。

    据了解,从朝珠耳机到《雍正行乐图》,2015年上半年,北京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的销售额突破了7亿元人民币。今年1月份,国家博物馆与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共同打造的“中国文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正式设立,“该平台的建立就是为了更好地盘活文博领域沉默资产,推动文博无形资产开发。”中国国家博物馆副馆长李六三透露。国家典藏博物馆在2014年开始介入文创产品的开发,到目前为止,已经自主研发了60多种产品。

    “文博资源是一个非常大的资源,而且是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的竞争力。”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副主任周明表示。

    文物承载着中国的传统文化,大部分的文物或者典藏的文化资源都还沉睡在博物馆、图书馆或者美术馆中,通过什么样的开发,让它走进寻常百姓家?“文化文物单位开发的文创产品关键是要做出社会影响力,让文化润物细无声的作用通过文创的形式走进老百姓当中。”范周坦言。

     

    作者:成琪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0日

  • 知识产权保护应直面网络时代

    知识产权保护应直面网络时代


         百度公司日前发布公告,宣布即日起百度贴吧将全面展开清查盗版侵权行动,分批次暂时关闭其文学目录下的全部贴吧,对其中的盗版侵权内容进行全面整顿和清查。

    百度文学吧的盗版侵权现象,已经持续多年。这次百度公司进行全面整顿和清查,算是一次力度最大的回应。尽管一夜之间将3000多个文学类贴吧全部关闭的做法有矫枉过正之嫌,但相较于“听之任之”,是一种进步。然而从更大范围来看,百度文学吧所存在的乱象,只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一个缩影。在今年4月国家版权局公布的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中,有7起案件与网络知识产权有关。种种迹象表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战场”已经转移到网络,回避网络时代的传播特点来谈知识产权保护,就难免失焦。

    互联网在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非法复制、传播的成本,并且因为传播速度快、量大和网络的开放性,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也面临更大的取证难度。这一背景下,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要提高对直接侵权者的惩戒力度,也有必要在法律层面明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平台方的责任。过去,谈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多侧重于传统的印刷、出版,然而网络的发展大大拓展了知识产权及侵权行为的形态与边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比如《著作权法》就被指仍处于前数字化时代,缺乏足够的现实针对性。因此,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确保法律修订的与时俱进,包括各方责任的厘清,以及赔偿、维权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另一种复杂性在于,当免费使用、共享传播成为一种习惯,那么加大对原创、专利的保护就不仅是针对具体的侵权者,更是与习惯了无偿信息和服务的网络用户的利益直接冲突。在现实中,一些人甚至会觉得知识产权保护太严与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构成冲突。但是,即便我们习惯了信息爆炸的分享经济模式,也不能放弃产权明晰的原则。文学作品更是如此,在信息时代,文字所占用的存储资源极其微小,传播起来又极其便利,但是创作作品耗费的精力却没有减少。就此而言,要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需要更加完备的监管,而且需要扭转互联网免费获取的观念。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相比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更长期的努力。

    保护知识产权,我们要直面网络时代的特点,让每一部作品都能获得价值上的体现,给予智力成果应有的尊重,保护创造创新的积极性与热情。

     

    作者:朱昌俊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0日

  • 湖南大学生试水版权创业,版权交易市场人才持续紧缺

    湖南大学生试水版权创业,版权交易市场人才持续紧缺


         “我发现一个问题,此前(论文)被知网无偿收录,现在自己去下载还要付费!太不合理了!”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研究生陈伟在大学期间就发现了这个问题。一番调查后,陈伟试图在版权方面做点文章——让“迷路”的版权回归。2009年4月,陈伟找到几位有相同想法的同学,组建了团队,他们找到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以挂靠形式开启了知识产权创业之旅,并注册了中华版权网。“我们力求打造中部地区功能最齐的专业版权交易网站。”这个1988年生的小伙子雄心勃勃地表示。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知识产权贸易必将迅速发展。”最开始,陈伟和同学利用“人人网”为大学生们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登记服务。“消息刚刚发布,就收到了不少电话与留言。”陈伟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需求。“我的第一笔大单就是给湖南师大一名博士生做了一场成功的版权交易。”陈伟介绍,这位博士生是湖南师大化工学院材料化学专业的,已做了一年半的橡胶技术实验,个人出了3项专利,但他的苦恼是自己发明的专利一直被“束之高阁”。得知这个消息后,陈伟和他的团队开始搜索相关的市场信息。“刚好有一个中美橡胶案,一些企业刚好可以用得到他的专利。”陈伟回忆,“我们就把这位博士的专利通过版权交易平台成功卖给了企业。”后来,陈伟的工作室还帮知名作家浮石运作《青瓷》的版权。陈伟认为,我国版权交易市场的前景还非常广阔。

    业内人士指出,版权交易市场很大,存在的瓶颈很明显:目前,大多是非专业人士操控着版权交易的市场,版权意识依然薄弱、专业人才依然欠缺。“现在全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人,通过考试的全国只有1.5万人左右。我们现在难的就是聘请合适的人才。”陈伟介绍,“往后,谁拥有这方面高精专的人才,谁就拥有更大的市场和发言权。”

    2016年,因为发展需要,陈伟带领团队入驻长沙岳麓区麓客众创中心。“来到麓客众创,也是因为这边创客多,项目多。我们自己是创客,也想为创客服务。”陈伟介绍。目前,麓客众创的创业项目都可以通过陈伟的平台免费进行知识产权登记,获得免费的知识产权问题咨询。

     

    作者:姜文婧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6日

  • 国家版权局:百度对盗版网络文学类贴吧“刮骨疗毒”的做法值得肯定

    国家版权局:百度对盗版网络文学类贴吧“刮骨疗毒”的做法值得肯定


         5月23日凌晨,百度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将分批次暂时关闭“百度贴吧”文学目录下的全部贴吧,对其中的盗版侵权内容进行全面整顿和清查,并开设2条发帖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全民举报吧”和“贴吧曝光台”。百度表示,一旦接到举报,将立即开展清查并在12小时内删除相关的盗版侵权内容。这则公告在版权领域及网民中立即“引爆”讨论,同时引起了国家版权局的关注。

    5月23日下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专访时说,今年以来,权利人对一些网民利用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大量网络文学作品的行为反响强烈。国家版权局对此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网络企业和权利人研究整治网络文学版权秩序的问题。此次百度公司主动暂时关闭文学目录下的全部贴吧,开展侵权盗版作品排查整顿,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反映了百度公司尊重版权、关切权利人利益的态度。

    该负责人还表示,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已连续11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专项行动,对规范网络版权秩序成效明显。今年,四部门将开展“剑网2016”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以进一步维护和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学版权秩序和生态。希望互联网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强化内部管理机制,主动及时删除、屏蔽侵权盗版作品,不断提升企业版权保护水平。百度公司对盗版网络文学类贴吧“刮骨疗毒”的做法是一个好的开端,期待百度有一个好的整治效果,从而为互联网企业尊重、保护版权起到带头作用。

    记者23日15时30分登录百度贴吧发现,《海贼王》《城市猎人》《斗破苍穹》《鬼吹灯》《盗墓笔记》《龙王传说》《斗罗大陆》等多个网络文学小说贴吧已经被封,只显示出“抱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吧暂不开放”的留言。目前看来,百度公司对于贴吧长期存在的侵权盗版顽症正在痛下“手术刀”,具体效果如何还需要拭目以待。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日期:2016年5月24日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9号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

        2016年5月5日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新闻出版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出版统计是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新闻出版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工作责任机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经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编号,并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依法制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核验、行政记录等方式,开展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做好数据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调查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并对基层数据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后,应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本地区年度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内容有误,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地方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审核、公布;各地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布。

        第二十条 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得公开使用。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统计人员,完成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新闻出版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调查方案和相关统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审核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制度;

        (三)组织指导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试点和推广;

        (四)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测评价;

        (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科学研究交流;

        (七)统一规划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全国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八)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

        (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方案,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

        (二)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汇编和产业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的编制、撰写;

        (三)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四)面向社会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五)境外新闻出版信息的搜集;

        (六)有关统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有权拒绝、抵制有关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单位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职责;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和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先补后调,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依法对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新闻出版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搜集和报送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程度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对下级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配合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二)在改进和完善新闻出版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三)在完成规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进行新闻出版统计分析、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六)在新闻出版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作为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上级或本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 2016-05-23

  • 新《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新《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第9号总局令,新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局政策法制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新《办法》共6章4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7个方面:
        一是规范新闻出版统计的有关概念。如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将统计调查对象的概念,从原来的“……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修改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与《统计法》的表述保持了一致。
        二是进一步明确设置统计机构、配置统计人员、保障统计经费的要求。为了解决目前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统计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应将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三是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新《办法》不仅完善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还强化了统计人员的责任。
        四是加强了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五是调整了有关机构的表述,完善了有关机构的职责要求。统计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变更为“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承担相关统计职能。
        六是加强了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新《办法》明确了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七是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办法》参照《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人可以建议任命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 2016-05-23

  • 中国数字音乐走向付费时代

    中国数字音乐走向付费时代


         “数字音乐走向付费时代,中国数字音乐正迎来产业发展新起点。”不久前,在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会和北京市版权局主办、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和北京版权保护中心承办的第六届北京音乐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论坛上,与会者一致认为,现在互联网音乐版权秩序有根本性好转,2016年将是中国互联网音乐产业发展历程中一个崭新的起点。

    伴随科技时代的大跨步前进,我国音乐产业确立了“创意制胜,内容为王”的产业发展核心,并成功开启了“音乐与高科技、多媒体、互联网以及现代金融业”高度融合发展的“音乐+”产业发展新格局。

    音乐产业环境向好 累计音乐包月用户突破500万

    “使命感 大局观 新起点——全面迎接互联网音乐付费时代到来”是今年论坛的主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副司长许正明认为,这一主题充分体现了在“互联网+”时代,数字技术对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他表示,目前我国数字音乐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在这个关键的发展阶段,树立版权意识,加强版权保护,是保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关键举措”。

    “中国数字音乐终于有了成功的商业模式。”回顾北京音乐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论坛走过的6年路程,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感慨万分。2011年,北京市版权局就将音乐版权保护列为每年的重点工作,连续6年在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举办北京音乐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论坛,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治理互联网音乐版权秩序的专项行动,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不断推动音乐版权的保护。王野霏回忆,在第一届论坛上,“当时大家都认为音乐尚存,产业已亡”。如今,互联网音乐版权秩序有了根本性好转,国内各大音乐网站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积极试点音乐付费业务,截至4月,全网累计发展网络音乐包月用户数已经突破500万,互联网音乐付费业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这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音乐行业协会、音乐网站、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这已然成为我们共同的使命感。”王野霏如是说。

    和王野霏一样,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会会长汪京京也是感慨万千:“纵观去年,我的心情是欣喜的,国家版权局7月下发通知,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汪京京深刻地记得,当通知下发后,各大网站的几百万首未经授权的歌曲很快下架,使受侵害的著作权人看到了曙光。尤其去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其中将音乐版权保护工作提到了更重要的位置,让大家欢欣鼓舞。

    海洋音乐集团首席内容官、高级副总裁姜山表示,近年来各音乐平台都加大了在版权方面的投入,用实际行动去改善音乐版权环境,影响和带动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去年,国家版权局更是加大了对互联网音乐版权行业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未经授权歌曲全面下线”和“推动各平台间的转授权”这两项措施,为后面的音乐收费铺平了道路,也成了互联网音乐付费正式开始的前提条件。

    “对整个音乐行业来说,国家重视网络音乐的版权是一大利好消息,对较有实力的网络音乐服务商来说,是梳理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措施。而对用户来说,正版高清的音乐作品能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我们唱吧将继续提倡正版音乐的使用,严格审核用户上传的伴奏文件,为音乐市场的良好发展作出努力。”唱吧首席执行官陈华表示。

    “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的互联网音乐网民超过5亿,如果有20%的用户选择音乐付费业务,按照10元每月计算,那么中国互联网音乐每年产值将达120亿元。”王野霏用数据展望了互联网音乐产业的美好前景。在他看来,如果将120亿元产值其中的40%分配给词曲作者、唱片公司,“也就是48亿元分给音乐权利人,这是目前音乐版权年销售额的6-8倍,必将极大地推动中国原创音乐的发展”。

    付费市场空间巨大 用户愿意为好音乐和服务埋单

    去年12月,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在第三届中国音乐产业大会上宣布启动金曲版权保护工程,得到了腾讯音乐、海洋音乐集团、太合音乐集团、网易云音乐、中国移动咪咕音乐、音悦台、唱吧、天籁K歌、LavaRadio等国内各大音乐网站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

    今年3月,中国音数协音乐产业促进会和首都版权产业联盟通过汇总各大音乐网站2015年度点击量前2万名的音乐作品,经过音乐大数据分析(数据收集、数据清洗、数据合并、数据统计等),形成了金曲版权工程重点音乐作品、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等5个权威的音乐大数据榜。

    “目前国内的网络文学、动漫游戏和网络视频领域的作品都实现了点击量公开,唯独互联网音乐业务的点击量不透明。这次国内首次发布互联网音乐版权大数据,对于加强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和推动互联网音乐付费业务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常务副秘书长宣宏量说,2015年度中国互联网音乐产业大数据中的2万首重点音乐作品现在正通过音乐产业信息网进行版权公示。

    王野霏谈道,要通过建立金曲工程这种作品的授权传播机制和合理的收费机制来提高正版音乐作品的有效功绩,提高词曲作者的收入,来激活他们的创作活力,为整个音乐产业发展注入新动力。“第一步我们已经迈出去了,一定要坚持到底。”姜山说,目前互联网运营平台都有了一定的付费曲库,而且从目前的一些状况来看,中国的大部分用户对这种形式还是能够接受的。他表示,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彩虹音乐在互联网音乐付费领域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如VIP会员模式、单曲下载收费模式、专辑售卖、付费音乐包、直播收费、电视端音乐产品付费等。他认为,这些尝试都证明好的音乐内容和服务用户是愿意接受付费使用的,特别是粉丝经济还拥有比较大的市场。虽然音乐付费刚刚开始,模式和规模还都很初级,但已经能让人感受到未来的音乐付费市场是有巨大发展空间的。

    据了解,国内许多知名音乐平台,目前已向所有唱片公司和音乐人开放了收费机制,只要是版权权利清晰的歌曲内容均可按照唱片公司和音乐人的要求在平台上实现付费下载,这将快速有效地改变音乐行业现状,也让很多音乐人和权利人看到了音乐产业未来的曙光。

    数字音乐收费模式 行业自律是关键

    由我国作曲家杜薇作曲、歌手王菲演唱的国语版《心经》是大家都十分熟悉的一首歌曲。一些电影要用时,都是找到这首歌曲的制作人以及代理人汪京京。“从订立合同的细节到各方权利人的确认都非常严谨,并且明确了署名、使用次数、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汪京京说,从这一点看,我国电影产业能达到今天的繁荣程度,和这些电影产业从业者们的自我约束、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以及严谨、正规的运作模式是有直接关系的。

    “在众多行业监管体系中,通常存在以行政监管或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导的两种行业发展管理方式。”在汪京京看来,音乐产业是创意性产业,决定了无论产业业态如何改变,创新和内容作为音乐产业发展的核心地位始终不会改变。音乐产业关联性强、渗透力高、覆盖面广的特性,决定了音乐产业能否健康发展,数字音乐版权能否得到有力的保护,能否进一步实现数字音乐收费模式的关键是——行业自律”。

    汪京京坦言,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音乐产业从业者的构成并不仅仅是音乐创作者和音乐制作公司,音乐制作者、出版发行单位、互联网音乐平台、演出机构、服务机构、音乐培训教育机构等与音乐相关联性产业共同构成了现代音乐产业。“通过先进互联网技术掌握数字音乐传播途径的音乐网站、平台,在音乐产业众多行业中处于十分强势的地位”。汪京京认为,目前互联网音乐平台的从业者对于音乐版权的认识和对音乐版权所有人的尊重是缺乏的,他希望能营造一个良好的音乐产业环境,不能只依靠政府的严格管理,音乐产业要建立全行业的自律,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推动音乐产业发展。

    在分析互联网音乐产业困境时,王野霏也认为,我国数字音乐应向中国电影学习。他说,近两年中国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就是票房的增长带动了电影原创,从而涌现出大批优秀的国产电影,其票房收入已全面超过了进口电影。“但是在互联网音乐领域,情况却截然相反,由于音乐网站缺乏好的商业模式,无法反哺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中国内地原创音乐的版权市场份额太低,极大影响了音乐人的创作积极性”。他呼吁互联网音乐行业要精诚团结,树立大局意识,共同推进中国互联网音乐产业赢利模式落地。

     

    作者:王坤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9日

  • 天津化解数百起涉齐白石作品著作权纠纷

    天津化解数百起涉齐白石作品著作权纠纷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上下联动,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圆满解决了数百起涉及我国著名画家齐白石作品著作权系列纠纷案件,并使双方当事人历经十余年的著作权纠纷全部得以化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据了解,1994年,湖南省文化厅等下发通知,确定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出版规划的《齐白石全集》由湖南美术出版社编辑出版。在1995年和1996年间,湖南美术出版社分别取得齐白石后人齐良迟与齐佛来以个人名义授权出版《齐白石全集》。在此期间,湖南美术出版社与多个图书馆、博物馆及个人签订组稿协议,拍摄齐白石书画作品,并于1996年10月编辑出版了《齐白石全集》。自2004年始,齐白石继承人齐良末等就齐白石作品著作权与湖南美术出版社在全国各地法院进行多次维权诉讼。2014年7月,齐良末等以湖南美术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多年来非法出版发行包括涉案298幅美术作品在内的《齐白石全集》第三卷,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至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法院认定湖南美术出版社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次印刷涉案作品的行为,依法应向齐白石继承人支付每幅作品300元的报酬。该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湖南美术出版社就其中297件案件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除以上涉及《齐白石全集》第三卷297件申请再审案件外,与《齐白石全集》第五卷有关的322件案件经和平法院判决后上诉至天津一中院,另有涉及《齐白石全集》第二卷、第四卷等7件案件已经和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为有效化解纠纷,天津高院于4月7日举行公开听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听证,并通知一审、二审均未出庭的齐白石后人主要代表人齐秉颐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齐秉颐和湖南美术出版社均明确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并希望一并解决双方尚未审结的其他案件。听证会后,根据当事人申请,天津高院会同天津一中院、和平法院深入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做释法明理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义务,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湖南美术出版社自愿给付齐白石继承人80套《齐白石全集》的价款人民币50万元及30套《齐白石全集》,上述款项和书籍由齐白石后人齐秉颐代表全体齐白石后人保管和分配给其他齐白石后人;双方就齐白石作品及书籍著作权问题互不追究,不再有任何争议。湖南美术出版社向天津高院申请撤回297件案件的再审申请;天津一中院、和平法院尚未生效的其他300余件案件,齐白石继承人、湖南美术出版社分别撤回了起诉和上诉。

     

    作者:祖先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8日

  • 破解民间文艺版权立法困局

    破解民间文艺版权立法困局


         在我的学术生涯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下简称“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一直是持续研究的课题。20世纪90年代末,我曾协助郑成思为文化部完成一项有关研究报告。郑老师曾指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保护人类的创造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和‘流’的关系。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版权立法的要旨所在。”

    我国《著作权法》从1990年颁布起便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26年过去了,有关实施条例迟迟难以出台。为了解我国民间文艺传承现状,给有关立法部门提供鲜活的案例,十余年来,我曾在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项目的资助下,带领学生深入西南地区进行田野调查,组织编写出版了《保护创新的源泉》《超越知识产权》两本书。

    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问题始于20世纪中叶,其着眼点在于解决当代艺术创作与传统知识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失衡状态。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年曾通过了《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遭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并且自2000年起通过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召开了近30次会议,但并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有约束力的保护条约,各国有关立法和实践,也鲜有完美范例。我开展田野调查和两本专著的编写,就是试图寻找能够切合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案例,以及破除民间文艺版权立法26年零进展困局的方法。经过多年研究,我特别提出破解民间文艺版权立法困局三策。

    一策:民间文艺传承人的认定:备案审查+个案认定

    对当代作者而言,其版权无须登记,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规定,权利人可以将其民间文艺作品向专门机构进行备案,经备案的民间文艺版权文书是备案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这项规定表明,权利人可以选择(自愿)备案形式,以取得作为民间文艺传承人身份的“初步证明”。该规定隐含的另一层意思是,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其身份。

    《意见稿》起草人这里的意图或许是跟现行版权法所采用的“自愿登记”制度相衔接。但是,这种(自愿)备案的制度设计并未完全解决实践中民间文艺传承人身份难以确定的困局。备案的目的,原本是方便确权以及将来可能的维权。可是,如果备案仅仅提供一种“初步证明”而需要进一步司法审查的话,这种备案就失去意义。因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

    与一般作品的版权自愿登记不同的是,民间文艺的备案审查应当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种主动行为,体现国家保护民间文艺传承人的特殊政策。经过备案、审查、公示等程序的民间文艺,有关传承人便获得了一种国家承认的权利人身份,无须再经过司法确认。

    除备案审查获得传承人身份证明外,传承人在遭遇侵权时,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作为传承人的身份,维护其合法权利。例如,在赫哲族自治乡政府与郭颂的版权纠纷案中,赫哲族乡政府作为民间文艺传承人的身份并未事先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传承人身份是在诉讼中被承审法院认定的。这种个案认定的方式灵活、简单、有效。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传承人身份有疑义,均可在诉讼期间提出,法院亦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通过法庭调查,裁定传承人身份是否真实;如果发现作品涉及若干传承人,法庭还可以依法追加。

    二策:设定有期限、可续展的保护期

    《意见稿》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这意味着民间文艺版权永远受保护。的确,很难想象,对于民间文艺的保护是暂时的、有期限的。但是,民间文艺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不断变动的,因此,所谓永远保护,将难以实现。为了实现既保护长久又现实可行,可规定民间文艺的保护期为50年,50年后可以续展。提出这个方案的理由是,这体现对传承人的尊重。比如,赫哲族对《乌苏里船歌》曲调主张权利,就从法院判决承认他有这项权利之日起50年。50年以后原来那个曲调以及传承主体可能已经发生变化,那时,就要根据新的情况,由后续传承人来决定是否续展版权保护;国家是否继续给予其保护,也需要根据新的情况来决定。

    从这个保护期“有期限、可续展”的设定看,法律赋予民间文艺传承人的权利,包含一种允许民间文艺传承人放弃其身份的权利。如果把尊重民间文艺传承人放在首位,这种放弃应该是允许的。不能因为某人或某群体已经被确认为民间文艺传承人就不准其放弃。放弃如果出自传承人的自主选择,应当予以尊重。民间文艺的特点是因时而变。随着时间流逝,不仅它的表现形式,它的传承主体和保护范围也会发生变化,50年后可能不再是原来的样子了,原来被认定的传承人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所谓“永久保护”,保护的是什么呢?是它原来的样子?还是新的表现形式?“有期限、可续展”的制度设计可以把保护落到实处。

    传承人的特殊身份,实际上是自始存在的,它跟我们熟悉的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相类似。但版权自动产生有个时间点。民间文艺的产生和传承,不是因法律做出了规定它才产生和存在。有时候,它来自“天意”或者“神授”。例如,我们在对阿昌族史诗《遮帕麻与遮米麻》采访中就发现,史诗的传承人源自“天意”,在经过一系列的宗教仪规,履行完一套烦琐手续之后,传承人从“神”那里得到灵感,才有可能把那个民间史诗表现出来。

    三策:最好的保护不是赋予“垄断”,而是给予尊重

    版权是对作品利用的控制权。国家通过赋予创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市场利用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使创作者从中获得回报,从而维持和激励其创作。但是,民间文艺版权立法,首先不是要解决民间文艺的市场化问题,不是通过赋予传承人对其传承的民间文艺的垄断权,让他们有机会从市场上获利的问题。对民间文艺的保护,有各种目标追求。比如,制止擅自利用民间文艺,制止歪曲篡改民间文艺。也有人提出,保护民间文艺着眼点在于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意见稿》的落脚点放在了“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序使用”上面,通过“有序使用”,“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和发展”。那么对民间文艺传承人的尊重,或者对他们更看重的精神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哪?什么才是对民间文艺最好的保护?

    最好的保护应该是承认民间文艺传承人的自主选择权,落脚点首先应放在充分尊重传承人的精神权利方面,而不是主要放在“有序使用”的财产权利方面。传承人有权选择其生活和传承方式,拒绝任何外来干扰。例如,在赫哲族自治乡政府与郭颂,以及贵州省安顺市文化体育局与张艺谋等版权纠纷案中,民间文艺传承人所主张的,主要还是对其精神权利的尊重。但是,这里强调尊重,并不排斥对传承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对民间文艺的市场利用,可以通过惠益分享制度,让传承人获得收益,从而有利于民间文艺的可持续发展。

    许多专家都提到,对包括民间文艺在内的传统知识进行登记的时候要格外慎重,不能想当然,不能因为是政府部门派去的,是大城市去的,就要求他们必须配合工作,进行登记。政府的责任,第一位的是尊重传承人的自主选择权。对于民间文艺传承人,没有尊重,就没有保护。政府的第二个责任是根据传承人的实际需要提供帮助,例如,对民间文艺进行备案审查和提供所需的物质条件。这一点在《意见稿》中已经有所规定。政府的第三个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利用,或者任意篡改民间文艺的行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周林,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作者:周林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7日

  • 文博会:刮起“知识产权保护风”

    文博会:刮起“知识产权保护风”


         在深圳举行的文博会,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一方面对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另一方面企业也主动前来进行版权登记。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原创的尊重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届文博会首次在主展馆设立知识产权展区、版权服务工作站,现场开展版权登记、受理发证和维权执法活动。版权服务工作站由广东省版权局设立,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5月8日进驻会展中心开始,他们就要求每个展位都填写作品著作权采集信息卡,提供参展作品著作权相关信息,承诺参展作品的著作权来源合法,签署《承诺书》。而对未登记作品,服务中心提供免费版权登记。

    记者在现场看到,一批已经成功登记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正准备向企业颁发。深圳市版权协会秘书长陈彦连日来在现场接收版权登记材料,他说,仅在文博会首日,就有十几家企业提交材料,作品有60多件,类型丰富,有动漫、陶瓷设计、创意设计等,这些公司大多数是深圳本土公司,也有一些来自深圳市外。除了现场进行版权登记,如果遇到版权纠纷,也可以来这里。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展人员版权涉嫌侵权纠纷,可以向现场的仲裁人员咨询,并在其指引下申请仲裁。

    近年来,影视产品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其衍生产品收入。华强集团高级副总裁丁亮告诉记者,早在2013年,电视《熊出没》与迪斯尼签约海外版权,《熊出没》进入全球知名的迪斯尼儿童频道,与此同时该剧还在俄罗斯Karusel、伊朗IRIB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视台热播。而《熊出没》的电影已卖到韩国、俄罗斯、土耳其。

    具有版权且纷纷走出去的还有1号馆的山东展团的作品,包括《琅琊榜》《伪装者》《马向阳下乡记》等多部深受观众喜爱的精品鲁剧。据工作人员介绍,山东2015年与17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文化贸易合作,将文化版权出口至海外。在图书版权方面,山东2015年图书版权输出114个,2016年初至今已有10多项版权输出。

    记者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知识密集型产业已成为深圳经济增长的亮点,轻资产、重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型企业成为深圳先进制造业的领军者。2015年,深圳多个重要知识产权指标位居全国第一:国内专利申请量首度突破10万大关,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全国第一,有效发明专利密度居全国首位,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12年居全国第一。

    如今深圳市企业的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创新成果愈加丰富,整体实力不断提升。2015年全国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10榜单中,一半企业来自深圳,分别为中兴通讯、华为、华星光电、腾讯、比亚迪。

     

    作者:胡嘉莉 刘曦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7日

  • 阎晓宏:用好版权保护技术 助力创新发展

    阎晓宏:用好版权保护技术 助力创新发展


         5月13日,第十二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开幕第二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一行,来到文博会主展馆参观了新闻出版馆和影视动漫游戏馆,对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新产品、新创意、新项目、新模式、新业态给予了充分肯定。

        上午9时许,阎晓宏一行率先走进影视动漫游戏馆。阎晓宏首先来到“中国电影馆”展区,在听取了深圳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大明的介绍后,阎晓宏对目前中国电影走出去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在深圳广播电影电视展区,阎晓宏还兴致勃勃地体验了该集团的VR业务,并表示十分看好虚拟现实技术在影视动漫游戏领域的应用前景;在“LARVA”展区,一部出自韩国的幽默搞笑短片动画《爆笑虫子》(《Larva》)吸引了阎晓宏的目光,据悉,该片自引进中国以来,在主流视频网站的点击量已超过100亿人次。当阎晓宏听说企业购买版权费很高时,他鼓励企业要注重相关衍生系列产品的开发,形成良性发展的产业链,以获得更好的回报;在“中国国际新媒体短片节”展区,阎晓宏高度评价了微电影影像形式,他说,这种立足身边的人和事,发现工作生活中的真善美,以小见大传播正能量的影像形式,制作成本低、周期短,深受群众喜爱,值得鼓励推广。

        在新闻出版馆,阎晓宏一行首先观看了“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出版物专题展”,并对深圳出版发行集团“读书以及一切为读书所做的服务都是高贵的”企业价值和“做一流的阅读服务提供者和大书城运营商”的企业愿景给予了充分肯定;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展区,阎晓宏仔细询问工程的研发成果、技术优势、推广应用等情况,他说,在创新发展中,版权保护技术变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希望研发单位注意整合各方资源,将这一作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工程成果更好地推广应用,真正发挥出国家工程的作用;在上海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一行人观看了上海狂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发行集团开发的电子书架、PPTV推出的裸眼3D视频手机及喜马拉雅FM听书等新技术、新产品的演示,并对高新科技文化聚合的成果表示了由衷的赞赏。随后阎晓宏重点参观了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广东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华中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等13个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并对基地在产业聚集、技术孵化、产业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数字出版基地虽发展形态不一,但都汇聚了很多有创新精神的高科技文化企业,近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今后总局仍要坚持不懈地推进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出版业的影响力、传播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出版业更好更快发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司长张毅君、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钱永红等陪同参观。

    作者:王坤宁 李婧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 2016-05-16

  • 保护版权是基本法治常识

    保护版权是基本法治常识


     近日,音乐版权问题再起波澜。一位音乐人发文称网络电影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原创歌曲《孩子对不起》,并表示要将版权维护到底。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保护版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我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从事文学和艺术创作,往往很难理解创作的不易。曾有独立音乐人拍摄一部名为《音乐的秘密》的纪录片,展现一首歌从出生到最后发行的全过程,反映了创作的艰辛以及众多创作者不为人们所知的辛酸历程。免费使用固然具有极大便利性,但从音乐艺术价值而言,从音乐创作者的切身利益而言,音乐版权必须受到保护,有偿使用、授权使用是起码的原则。

    互联网时代,虽然音乐版权问题近年来被逐渐重视,但由于侵权频生,音乐版权市场尚未真正健康起来。保护音乐版权,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从实际国情出发,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同时,我们每个人尤其是版权使用者,也要增强版权意识,认识到版权存在的价值,尽最大努力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

     

    作者:王桓溥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512

  • 微信原创作品不可任意改编利用

    微信原创作品不可任意改编利用


     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网络科技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种“微信文化”,很多想象丰富、形式活泼、风格幽默的原创作品纷纷出现,很多微信用户在欣赏、传播的同时,也会进行一些个性化的改编,然后当成自己的“智力成果”,在网络上再次传播甚至用于商业活动。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微信上的各种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他人作品的改编、利用,应当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同时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事实上,“微信文化”出现在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说明了生动活泼的文化为网民所喜闻乐见,但同时也揭示了当下网民在版权意识上存在诸多误区。

    误区一:凡是网上有的就可以“任意使用”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常常认为,从网络上可以自由下载的东西,就是免费的,可以任意使用。典型的现象是,利用他人图片为自己的文章配图时,常常简单标注“图片源于网络”,然而这种免责式的声明在法律上毫无意义。这是因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首先要标明作品来源,而这种来源,并非使用者获取图片的实际环境和场所,而是要标明作品与原创作者的渊源,即不能侵犯作品的署名权。因此,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图片等可能构成作品的资源时,一方面要注意到其可能存在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要在调查了解后正确标明作者身份,不能任意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与之相对,有一些微信公众号在使用他人作品后,会这样声明“作者佚名,请作者看到后与我公司联系”。这种声明同样不能免责,因为使用他人作品时查明作者身份并联系获得授权是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误区二:只要是非营利性的,就是“合理使用”

    很多人虽然有版权意识,却认为,只要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是非营利性的,就属于“合理使用”,无需作者同意。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合理使用不但要求不能利用他人作品谋取不当经济利益,而且不能对他人作品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换言之,如果使用他人作品没有赢利但仍然对他人作品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同样不构成合理使用。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一些学校事实上凭借这一条款将教材进行复印并提供给成百上千的学生用于课堂教学。尽管学校并未以此赢利,而且目的也是为了“教学研究”,但是使用范围和数量显然已经远远突破了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同样,在对微信原创作品的演绎中,尽管很多改编并非为了赢利目的,可是却对原创作者控制自己的作品并获得经济回报产生了根本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如果演绎、利用作品已经得到作者许可,则完全合法。例如,一些作者为了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会以各种形式邀请网民对其作品改编并传播,对于这种情形,属于作者授权,不会涉嫌侵权。

    误区三:对他人作品的“戏仿”,是合理使用

    在微信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种恶搞短片,表现形式通常是截取一些知名影视片段加以剪辑、配音后恶搞。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看法认为,这在广义上属于“戏仿”的一种形式,即模仿者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

    这种说法同样存在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是采取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没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则,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很多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即使“戏仿”满足“三步法”的检验,但就目前而言,由于《著作权法》第22条封闭式的立法例中并未将“戏仿”规定为“合理使用”,使得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侵权风险,有侵犯他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表演者权之虞。

    (作者供职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512

  • 《极限挑战2》陷侵权门 被指所使背景音乐未经作者授权许可

    《极限挑战2》陷侵权门 被指所使背景音乐未经作者授权许可


     侵权似乎总与热门综艺节目如影随形,近日,正在东方卫视热播的《极限挑战》第二季被指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未经作者授权许可,再一次引起业内外对音乐版权保护方面的关注。

    《极限挑战》第四期节目于5月8日播出,有熟悉二次元的网友发现,该期节目使用了原创ACG音乐视频创作团体欢天喜地敲竹杠的作品《权御天下》,并将其作为背景音乐,持续时间约10秒。随后,欢天喜地敲竹杠在获知该事后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本工作组从未给东方卫视《极限挑战》节目组提供歌曲《权御天下》任何形式的授权,在此谴责其侵权行为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权”。

    对于欢天喜地敲竹杠的表态,《极限挑战》节目组短时间内迅速发表声明,称“《著作权法》相关条文对节目中的背景音乐使用未有明确规定,但明确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在该声明发布12小时后再次发文表示,因电视台节目制作有大量音乐使用的需求,根据现行的播放音乐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一直依照当年使用情况向音著协按年度统一缴纳“一揽子”版权费,属于“先使用后结算”,由音著协作为著作人与作品的统一管理机构进行费用收取。

    但公开资料显示,欢天喜地敲竹杠并不是音著协会员,音乐作品并不在音著协统一出售的作品库里,著作权也不归音著协统一管理。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显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赵虎表示,电视节目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当与电影、电视剧一样,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报酬方面则由双方进行商讨。若该音乐作品由音著协统一管理,使用者通过音著协也只能获得表演权等权利,若涉及到对作品的改编,仍必须与著作权人沟通并获得授权。现阶段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涉嫌侵权的事件仍不断出现,这需要社会各界不断提高维权意识。

     

    作者:卢扬 郑蕊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1日

  • 厦门自贸片区出台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厦门自贸片区出台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日前,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知识产权扶持与奖励办法》,这是全国自贸区中率先出台的“全覆盖”知识产权扶持与奖励政策。

    据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金融机构设立“知识产权金融中心”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给予开办奖励;设立了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服务产品目录制度,对知识产权托管、专利导航等重点服务给予50%甚至100%的资助;对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入驻片区给予开办费、房屋租金方面的补助等,将有效降低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成本,加快厦门自贸片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建设。

    办法规定,凡是在厦门自贸片区注册、经营的各类商事主体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相关扶持与奖励,范围包括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体现了自贸区知识产权集中、综合管理的职能。

    办法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布局、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聚集,从而提升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片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据了解,目前,厦门自贸片区正致力于加强对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的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设“知识产权友好自贸区”。

     

    作者:张福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510

  • 破获侵犯著作权大案 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 国家版权局授予保定市竞秀区公安分局“有功单位一等奖”

    破获侵犯著作权大案 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 国家版权局授予保定市竞秀区公安分局“有功单位一等奖”


         2015年,保定市竞秀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破了一起侵犯著作权大案,涉案总价值8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斩断了一条盘踞在华北地区的特大非法出版物的产业链条。该案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15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近日,竞秀区公安分局到北京领奖。

    2015年10月,经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保定市某市场存在非法出版物,立即对嫌疑人的进货渠道及销售模式进行侦查,对各类线索进行梳理、研判、串联,并成功锁定盗版书的储存仓库。侦查员对居住在保定市某村的嫌疑人张某实施连续20多个日夜全天候侦控。侦控期间,民警详细掌握了其盗版书购销方式及规律,取得了大量违法犯罪证据。

    同时,办案民警从嫌疑人及其关系人的银行卡信息入手,通过昼夜研判上万条交易明细,分析出资金流通中各个户主的关联信息,一个巨大的盗版印刷团伙浮出水面。民警随即对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车辆和窝藏地点采取全天候秘密跟踪,最终摸排出运输、仓储等窝点,成功抓获四名嫌疑人。

     

    作者:张波 王林伟 来源:保定晚报 发布时间:201659

  • 一季度微信受理侵权投诉1万例 著作权类占半数

    一季度微信受理侵权投诉1万例 著作权类占半数


         记者近日从腾讯公司获悉,今年一季度,微信共接到关于公众账号文章类侵权投诉及申诉约为10000例,其中,著作权类投诉量始终保持在第一位,占比约为50%。主要涉及文章抄袭,但是投诉盗版影视作品的数量明显增加。

    公众号文章抄袭现象,微信公众平台在2015年2月公布了“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明确规定出现5次抄袭现象将永久封号。

    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说,微信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不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搭建了侵权投诉系统,还进行知识产权主动保护,确立公众账号命名规则和名称事先审核规则。

    江波介绍,经核实如果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将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或清空等处理,同时也将视行为情节,对违规账号给以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账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

    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微信除了依投诉对侵害著作权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创造性地增加了著作权主动保护措施——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

    “如果你的文章要申请原创,系统会对这个文章与平台内已经成功进行原创声明的文章进行比对,如果比对通过就可以成功进行原创声明,我们会给你更加快捷的投诉渠道等倾向性保护。”江波说。

    此外,微信公众平台还积极和公众号以外其他优质内容平台合作。该人士举例说,知乎的作者可以在知乎上快速举报微信公众号上面抄袭知乎内容的账号,微信公众平台会第一时间响应和处理来自知乎的举报。

     

    作者:王开广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656

  •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依然在路上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依然在路上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2.97亿,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59亿,占手机网民的41.8%,近一半网民都在阅读网络文学。网络文学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的基础应用之一,也成为中国移动增值服务中一个快速增长的领域。但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侵权盗版也成了网络文学产业挥之不去的阴霾。在近日举办的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网络作家、网站经营者、司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相关人士对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IP深度开发助推网络文学热

    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无论按作品数还是文字数统计,网络文学作品已经远远超过了当代文学纸质作品60年的总和,年上线作品超过100万种。从创作者的角度看,国内各文学网站签约作者超过了250万人,年收入最高的甚至达到5000万元。

    另据统计数字显示,截至去年底,由网络文学原创作品转化为图书出版的超过了5000部,改编成电影的有515部,改编成游戏的有201部,改编成动漫作品的有130部,其中,《明朝那些事儿》、《步步惊心》等已经成为畅销书,《琅琊榜》等拍成了热门电视剧。“网络文学不仅可以通过付费阅读完成产业的经济循环,而且通过网络文学原创作品的IP深度开发和多重运用,可以为网络文学出版产业带来更大价值。”业内人士说。

    网络文学的热度也吸引了企业的目光。阅文集团副总裁侯庆辰表示,在网络文学持续升温的大背景下,成立于去年3月的阅文集团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已和2000家出版社进行了合作,拥有了千万级的原创作品,品类覆盖了200多个。国内IP改编的热门作品很多也都是阅文集团旗下的作品,通过完成电影改编、电视改编、游戏改编、动漫改编等,这些作品广为人知,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益。

    侵权盗版阴霾挥之不去

    然而,当网络文学产业蓬勃发展之时,侵权盗版问题也凸显出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玲玲曾对2015年北京地区法院审结的案件进行过梳理,发现网络著作权案例占了相当大的比例。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理著作权案件1497件,其中只有192件是一审案件,其他都是二审案件。“作为法官,当我看到网络文学成为网络盗版重灾区的时候,感觉心情沉重,责任重大。”张玲玲说。

    而在侯庆辰看来,侵权盗版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网络文学创作是高强度的思维活动,虽然有时候经常说是灵光一闪、灵感一现,但是其孕育过程充满了艰辛,创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创作成果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业内人士说。

    网络文学作家“蛇发优雅”讲述了创作的艰辛:“网络作家一般每天更新的底线大概在6000字左右,基本上每天不间断,因为你断一天更新,读者可能会跑1/3,断两天会跑一半,断三天可能跑光了。高产的一天写上1万字甚至两万字都有可能,每天工作4小时至5小时,甚至更长,非常不容易。但是盗版者一声不吭就窃取了我们的心血,让我们很受伤。”

    版权保护手段需创新升级

    刚刚过去的十年也是网络文学快速发展的十年。“蛇发优雅”深有感触:“十年前有些网络作者月收入只有一两千元,而现在活跃作者收入已跃升至千万级,我自己的收入也是每年都在增长。”他认为,网络文学之所以发展这么快,首先得益于国家大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内容为王,文化产业的各个门类都离不开好的内容,而网络文学就是一个内容提供方,因而热度只会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写作者,“蛇发优雅”希望国家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原创内容生产者的利益。

    其实,目前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讲,不管是民事、行政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但为什么权利人仍觉得保护力度不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孙洁认为,主要是网络作品维权的实践操作层面有一定的难度,比如民事诉讼举证的问题,涉及到网络,还涉及到技术问题,电子取证难度要远远大于传统取证。因此,应逐步提高判赔的标准,让侵权方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才能减少侵权盗版的发生。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激发网络文学作者的创作热情,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加快研究网络作品标识系统,此项工作以确定明晰原创作者著作权归属特征为目标,逐步推进网络原创作品标准识别,建立监督性强、使用便捷的原创网络作品的编目系统、版权信息系统和社会公示及查询系统,为网络原创作品的保护、产业链的深度开发提供有效、科学和可靠的支撑。据悉,该工作目前已经进展到了确定网络作品标识初步方案的阶段,一旦方案完成,将先在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实行。

     

    作者:白炜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布时间:2016年5月6日

  • 繁荣背后的版权喜忧 ——来自数字环境下影视产业版权保护圆桌会议的声音

    繁荣背后的版权喜忧 ——来自数字环境下影视产业版权保护圆桌会议的声音


         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界都会聚焦一些热点话题,今年也不例外。围绕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今年发布的“数字创意、重塑文化”主题,4月25日下午,中国国家版权局与WIPO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数字环境下影视产业版权保护圆桌会议”。来自WIPO、中国相关部委、法院、著作权涉外认证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以及影视领域权利人和专家学者等60余人参加了专题研讨。与会者研讨了数字时代影视产业发展所面临的版权保护重点和热点问题,探索了版权保护新途径和版权合作新模式,共同呼吁只有切实维护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版权执法力度,才能激发影视作品作者的创作热情,催生更多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影视作品。

      记者在现场聆听与会嘉宾发言后深深感到,当前作为我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影视产业发展前景持续向好。在欣喜、乐观的同时版权界也注意到,在数字环境下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流转、交易等各个环节中版权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加强影视产业版权保护的探讨与呼声也更加强烈。
        喜政策利好,刺激中国影视产业强劲增长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电影总票房为440.69亿元,比2014年增长48.7%,创下“十二五”以来最高年度增幅。其中,国产影片票房271.36亿元,占总票房的61.58%,以较大优势保持了在中国电影市场的主导地位。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市场电影票房收入为144.7亿元,同比增长51.2%,再次创下历史新高。
      再看看我国电视剧市场,可以用热火朝天来形容。去年,抗战剧、古装剧、都市剧、网络剧频频创出电视与网络收视新高。如抗战剧《伪装者》由于电视与网络同步播出而成为了2015年度黑马之作,截至去年9月28日24时,网络播放总量高达28亿次。再如古装剧《花千骨》《琅琊榜》《芈月传》,都市剧《何以笙箫默》《虎妈猫爸》等剧集的网络点击量达数亿次也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此外,电视综艺节目如《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奔跑吧兄弟》《中国达人秀》《欢乐喜剧人》等也频频创下电视与网络收视的新高。高收视无疑刺激了我国电视剧与综艺节目的投资热情,也导致影视产业版权交易量持续攀升,而这一切也致使业界对于影视产业发展版权生态环境的变化愈发敏感。
      “影视作品是版权的重要课题,作家、编剧、作曲家、导演、演员、制片人、广播电视组织等都可能是影视作品的创作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人。可以说,从投融资、剧本创作、拍摄、发行、版权交易到衍生产品的开发、品牌体系构建,版权贯穿整个影视产业链。而在数字环境中,影视作品作为最具有活力、最形象生动的大众艺术和现代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影响程度大,初始开发投入高,动辄投资过亿,复制编辑成本低,更依赖版权保护和运营。优秀的版权作品、良好的版权环境、有效的版权保护是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圆桌会上特别强调了版权保护在影视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认为,近年来中国的创意文化产业生机勃勃,特别是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带动了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文化产业全屏幕、全产业链的商业模式正在加速形成。去年整个中国视频产业的价值达到1800多亿美元,IP成了创意文化界热度最高的一个词,而各大文化创意公司间争抢IP也成了最抢眼的现象,这些都反映出中国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在迅速提高。这与中国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加强社会宣传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剑网2015”针对网络音乐市场进行的规范与整治,极大地净化了网络音乐市场环境,促进了正版音乐作品在数字化环境下的规范运营,这充分说明了中国政府所出台的一系列版权保护政策已经显现出良好的市场效果。
      于慈珂就此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国家鼓励广播影视市场化改革创新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影视产业已经逐渐成为当代最具影响力和传播力的大众文化产业,而互联网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持续改变以及推动三网融合、鼓励创新等举措,不仅促进了影视产业链的进一步深化完整和数字化,更强有力地推动了影视产业走向版权运营模式,数字影视版权资源加速集聚整合,影视版权交易也越来越繁荣。”
      《太阳的后裔》是由中国华策影视与韩国NEW公司联合制作的,该剧今年在韩国BBS电视台与我国视频网站爱奇艺同步播出,均创下了极高的收视率。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版权管理中心总经理张语芯在发言中自豪地说:“《太阳的后裔》是今年上半年爱奇艺版权运营最成功的内容之一。该剧播出后,网络没有发现大量盗版现象,为什么?除了我们开展24小时轮班的网络监管外,也与网络视频市场版权环境有了根本改善有关,再者,网络用户也愿意付费追剧。爱奇艺目前跟很多优秀的影视制作公司、优秀的编剧、优秀的小说作者都建立了非常好的关系,我们希望把一些好的IP或者原创内容进行一系列的版权营销。而对于创作者来讲,干净的市场环境可以让他们心无杂念地去创作更多更好的内容。”
        忧面临四大版权问题,业界呼吁加强司法保护
      影视版权保护对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催生更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作品,完善影视产业版权市场,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繁荣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我国影视产业还面临着哪些版权问题呢?
      于慈珂认为,当前我国影视产业面临四大版权问题:“一是优秀版权内容不足,影视行业‘重演轻编’,影视文学作者在整个影视产业链中参与不足、话语权不够、创作质量不高,这从根本上降低了优秀版权内容的数量和质量;二是版权保护意识不足,以影视机构为代表的文创企业并不很了解自身版权的价值,忽视版权登记,缺乏挖掘自身版权潜力、将版权商业化运作的理念;三是市场缺乏专业化、具有公信力的版权评估机构和针对影视产业的金融产品与融资服务;四是侵权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影视作品创意、桥段等的推荐过程中,容易被泄露,而按照现有《著作权法》又很难界定是否属于侵权范畴,这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难度。”
      针对我国影视产业面临的版权保护现实问题,中国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在会上分析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了20多年,但老百姓的版权保护意识依然偏弱,人们已习惯免费收看电影、电视模式,因此才出现了快播这类网络盗版大案。而公众淡薄的法律意识及不高的道德水准又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司法的完善,更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立法的效果,所以提升整个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必须要加强的。
      “不仅是社会公众,即使是影视领域的从业者也有待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郑直感慨道。他承认,当前电视台、电台依然存在着缺乏版权保护意识、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等问题。“由于电视台、电台以前是准行政单位,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当时法律条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他人许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修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要经过许可及付费,但广电媒体人并没有从过去旧的意识转变过来,所以广播电视界自身的版权意识不高依然是个根本性的问题。此外,业界也缺乏版权保护手段,电视台的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怎样、侵权的程度怎样、范围怎样,目前我们都不甚了解,根本原因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监控手段与措施。加上广电媒体内部也存在很多自身的版权问题,维权成本比较高,维权收益却低,致使很多电视台、电台选择不维权。
      针对权利人不愿意维权的现象,胡开忠认为,我国网络版权在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在司法保护方面,法院在受理版权纠纷案件时所坚持的只是填平原则,而不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很大。随着云存储、移动终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影视节目音视频聚合平台大量出现,而司法对于其侵权认定标准相对模糊,导致侵权责任难以确定。最近出现了很多起相关案件,法院在受理时被告往往以“技术中立”原则来抗辩,并以“避风港”原则来规避法律惩罚,就此他建议:“要不遗余力地加快《著作权法》修订进程,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一些成熟规定放到其中,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在确定利益分配方面,建议法律要以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为核心,兼顾作品创作人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人之间的利益,彼此之间的利益应保持相对的平衡。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网络提供商的责任,我建议法律应该尽量规定得细一点,对于权利的主体、权利的责任、各个主体之间的义务、保护具体要件要进行详细规定,这样法院在司法审判时就会更好地进行操作。”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55

  • 中英探索建立双语侵权举报平台

    中英探索建立双语侵权举报平台


         近日,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与执法司司长罗斯·林奇见证下,百度与在华国际出版商版权保护联盟(IPCC)在京签署版权保护合作备忘录。

    在此备忘录框架下,针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百度将探索建立中英双语的侵权举报平台,并为联盟成员开辟快速反应“绿色通道”,及时有效处理侵权盗版行为。双方将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通过紧密的版权保护合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于慈珂表示,互联网领域的版权保护是世界性难题,中英两国对此有共识也有共同措施,希望通过此次签约进一步加深交流合作、借鉴学习,探索建立好做法、好制度,为攻破这一世界难题贡献中英双方力量。

    罗斯·林奇表示,此次合作标志着数字技术正为减少网络侵权提供支持,为中英两国共同面临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提供了更加快捷、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版权保护体系也是至关重要的。

    成立于2010年的IPCC由多家大型国际出版公司参与组成,目前拥有爱思唯尔、施普林格等19个成员。据IPCC主席张玉国介绍,IPCC自2011年起积极探索与国内互联网公司开展对话合作,目前已与阿里巴巴、百度签署合作备忘录,与腾讯就微信领域的版权保护合作也在洽谈之中。

     

    作者:李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54

  • “版权宣传周” 聚焦网络版权保护

    “版权宣传周” 聚焦网络版权保护


     
        本报讯 (记者赖名芳)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版权局围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今年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数字创意、重塑文化”,自4月20日起集中开展了2016年全国版权宣传周活动。


    在宣传周期间,国家版权局聚焦网络版权年度热点,于25日与WIPO中国办事处联合举办了“数字环境下的影视产业版权保护圆桌会议”,将于26日举办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并发布“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举办“2015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颁奖仪式。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期间,国家版权局还将举办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与版权保护、网络转载版权保护等3个分论坛。4月27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将发布《2014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率研究报告》。此外,在宣传周期间,国家版权局还要举办2016年第一期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


    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还通过制作版权宣传海报、宣传片,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版权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报       时间: 2016-04-26
  • 央视如何保护运营版权资产

    央视如何保护运营版权资产


           不知大家是否记得,在今年春晚有一段名为《回声嘹亮》的歌曲联唱,一开始就把刚刚还沉浸在声光电炫目科技中的观众拉回到了那个红色的革命年代,其中一曲《过雪山草地》更是气势磅礴,除了阎维文和舞蹈演员们的精彩表演外,背景屏幕上的一幅油画更为这个节目增添了历史的厚重感,而这幅油画之所以能在央视春晚上展示,背后还有一个小故事。近日,记者专访了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郑直及他的团队,听他们讲述了央视如何既厘清春晚版权的细枝末节,又规划台网融合的版权蓝图。

    春晚背后有关版权的故事

    “当时,离直播的日子越来越近了,春晚节目组还在对一些节目进行筛选,最后决定歌曲《过雪山草地》要上,并且剧组提出想用一幅描绘当时红军过雪山的油画作品作为背景屏幕,但大家都不知道这幅画来自哪里、版权在谁手中。”郑直向记者讲述道,“我们立即发动所有人寻找这幅画作的权利人。情况还不错,很快找到了这幅画是出自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一本叫做《毛主席在长征途中》的连环画,作者沈尧伊,而且出版社确认权利属于作者本人,我们又辗转了解到沈尧伊是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最终通过协会联系到他,并与他签订了授权书。”

    郑直坦言,像这样又急又细的工作并不是只此一件,春晚可以说是涉及版权问题最多、最复杂的综艺类节目,基本涵盖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所有作品类型和所有权利人,还涉及国外的权利人需要通过版权国际条约来解决,整台晚会仅版权合同就在500份以上。面对如此庞大复杂的工程,央视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也以最高规格对待,而2016年春晚,更是历届春晚中版权工作最严密、效果最好的一次,郑直和他的团队收获了春晚版权零瑕疵的战果。

    央视版权和法律事务室权利运营科科长许涛今年是连续第六年全程跟进春晚的版权和法律工作,他告诉记者,从2010年开始,央视版权管理部门开始对春晚进行精细化管理,这些年,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对春晚的投入都是只升不降。今年在春晚剧组成立的同时,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就抽调了10多位精兵强将组成春晚版权工作组进驻春晚剧组,每天参加春晚联席会议,做到逢联排必到位,对于晚会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做到现场指出、现场落实。因为春晚涉及的版权元素十分庞杂,节目变动也很大,但版权工作组坚持将所有可能出现的节目、环节全部铺平、摊开,将同类型的权利抽出来,分门别类地制定音乐专案、视频专案、图片专案等版权操作指南,制作了十几种定制化的格式合同用于处理不同类型的授权问题。“我们宁可做了不用,也不能让有权利瑕疵的节目出现在春晚舞台。”郑直说。

    据许涛透露,目前他和他的同事正在根据往年春晚版权保护、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内部指南和近期的新做法新经验总结提炼一部“版权宝典”,将春晚版权管理方面好的做法复制到央视其他节目和频道中去。

    大动作带动行业风气

    在2016年春晚播出前夕,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禁止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中央电视台2016年春节联欢晚会的通知》。通知称2016年央视春晚除获得授权的4家视频网站之外,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网络直播、点播、下载、IPTV等各种形式传播央视2016年春晚节目,并要求各地版权行政部门、各网络服务商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国家版权局还在春晚播出之前对一些重点网站进行了约谈。郑直坦言,如此高规格的维权措施在国内还属首次,这也成为本届央视春晚版权保护工作的最大创新点。

    国家版权局对央视春晚的预警通知使央视版权保护水平更上一步,在行业内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比如新浪微博在通知之后立即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微博网友分享上传春晚节目链接的行为作出规定,而其他一些网站也纷纷有所行动,因此,今年的央视春晚在网络平台上的盗版情况大有改善。

    在郑直看来,版权问题要疏堵结合,严密保护是为了维护合法传播的权益,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观众的特点,今年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爱奇艺、合一(优酷土豆)、乐视和腾讯4家视频网站网络转播央视春晚。在广电领域,也一改往年惯例,通过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版权委员会的平台,规范春晚转播的秩序。郑直坦言,在往年,央视春晚就像《新闻联播》一样,在各个地方台都会看到,而且春晚里的节目就像是免费素材一样,被各种节目做成集锦、花絮等汇编节目,严重影响了权利人对权利的使用和收益,今年则早早作出维权大动作。令他欣慰的是,行业风气正在逐步变好:“在我们发文之前就有不少电视台来函询问今年春晚转播授权的情况,前后有51家电视台提出转播申请,而在第三方监测平台给我们反馈的个别盗播网站和电视台中,我们发去警告函后对方也会采取下线停播等措施,可以说,以前随意转播是常态,现在没有授权不踏实。”

    版权运营 同样有社会责任

    全社会版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使得版权的交易价格水涨船高,甚至不断刷出天价。2006年《武林外传》一集只能卖出数千元,现在的《如懿传》成交价一集近千万元,如今这样“极端”的例子并不鲜见。对此,郑直认为,这一方面是好事,版权的价值终于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体现,也能惠及创作者和这条产业链上的各方,但也要对现在版权运营中的一些现象有所警惕:从冷门到热炒,版权开始成为囤积的对象,开始出现版权资本化、收益证券化等一些与金融对接的创新运作方式。“但任何金融创新都不能离开市场的基本面,脱离基本面的运作只会让风险越来越大,等到天价IP无人接盘的时候,就是资本市场的灾难。”郑直强调,资本市场尊重版权,体现版权的价值是好事,但要避免版权如房地产或股市一样大起大落,因为这不符合版权的规律。

    具体到央视如何运作自己的版权资产,郑直坦言,央视拥有的版权资产之庞大无人能出其右。但央视始终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作为国家电视台,要肩负起与自身定位相称的社会责任,将公共利益置于重要位置,但同时也要积极开发央视版权的商业化运营,既不为版权市场过热推波助澜,也不能让版权资产沉睡贬值。

    在采访中,郑直强调现在的央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传统媒体,而是在PC端、手机端、户外媒体等各个通路上都完成布局的全媒体。为了配合台网融合的大战略,他所在的这个部门也要在今年作出许多大动作,比如将目前全台400档栏目进行版权定级,综合考量节目的开发价值和社会影响力,选出30个左右的栏目进行重点保护、开发和运营。除此之外,央视正在着手建立一个符合现代版权运营方式的管理、使用、保护和开发的全体系,以制度化、程序化实现对全部栏目的版权管理。在授权上,郑直透露,央视今年将大力提升版权储备,提高自制内容的比例,积极投身优质版权的开发中,并更加严肃地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新成立的版权和法律事务室,2016年春晚就是其对全台版权设想的一次实验。很明显,从版权的角度上,这次实验取得了成功。而接下来,他们会将这个成果推广实施,并期待在媒体融合的时代,央视的版权管理能更加成熟完善,继续担当行业“老大哥”。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421

  • 阎晓宏:我国版权保护环境进一步优化

    阎晓宏:我国版权保护环境进一步优化


         4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发布会并一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明确安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一是知识产权创造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在著作权方面,去年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再创历史新高,达到134.8万件,同比增长35.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29.2万件,同比增长33.63%。二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稳步推进。国家版权局积极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以及有关法规的修订;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性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版权秩序。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去年国家版权局持续强化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开展了第11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对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广告联盟等进行了专项治理。专项行动中,全国各地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383起,行政处罚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涉及金额3845万元,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13家,下线侵权盗版音乐作品220万首。四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进一步加强。国家版权局规范版权交易和流转,推动版权价值的有效实现。2015年,我国著作权质权登记606件,同比增长22.18%,涉及主债务金额287285万元。五是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稳步推进。国家版权局实现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审查环节的“一站式”服务。六是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深入开展。去年国家版权局积极参与多双边版权事务,参与国际条约磋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成功举办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评选活动,签署了国家版权局与WIPO版权双边战略合作备忘录。

    阎晓宏在回答中新社记者提出的“今年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要关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国家版权局如何进一步加大治理网络侵权盗版力度”问题时表示,网络著作权领域主要覆盖了影视节目、音乐舞蹈、戏剧、书报刊及软件等诸多内容产业。而中国知识产权历程相对较短,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我国仍处于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期。版权与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息息相关,公众对版权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是好现象。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十分显著,有效遏制了泛滥的网络侵权盗版问题,网络版权秩序大为改观。其中网络视频领域的改观最为明显,实现了较高的正版率。阎晓宏针对网络音乐领域治理介绍说,去年7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到7月底,大型音乐网络服务商就下架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220万首,治理效果非常明显。音乐网站购买正版音乐作品大幅增加,音乐权利人合法收益也不断提高,这说明我国网络音乐领域版权保护水平正在逐步提升。在谈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时,阎晓宏认为虽然版权秩序在改善,但网络文字作品传播中存在的版权问题仍不少,特别是网络文学领域依然是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还需要持续加大治理力度。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宣传,让使用者和传播者增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420

  • “天价”电视剧版权,谁来买单

    “天价”电视剧版权,谁来买单


     近日,电视剧《琅琊榜2》《如懿传》相继被爆出卖出天价版权的消息。由《后宫·甄嬛传》原著作者流潋紫新创作的《如懿传》仅宣布了由周迅担纲女一号,电视剧还未开机,就已经定档于明年的东方卫视和江苏卫视。两家卫视分别出价300万元一集,加上腾讯视频拿到网络独家版权的价格是900万元一集,如此算来,该剧单集的版权已经达到1500万元一集,按照90集的体量来看,《如懿传》现在已经获得13.5亿元的资金,这也标志着国产电视剧正式进入10亿元时代,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咋舌。

    电视剧销售价格的激增究竟会给电视剧市场带来什么影响?这些“天价”电视剧版权,究竟该由谁来买单?

    谁在推高电视剧版权价格

    随着电视剧“一剧两星”时代取代原本的“一剧四星”时代,热门电视剧不能再形成“攻占”荧屏之势。制片方与电视台都面临着新的局面和考验。一方面,电视剧制作方面临电视台销售渠道变窄,盈利减少;另一方面,各大电视台则面临电视剧售价提高,二、三线卫视更是无力购买高价电视剧,影响力下降。然而,这种局面却给视频网站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会。

    视频网站由于不受播出内容及播放时长限制,能够利用“一剧两星”时代拓展自身的市场空间,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使更多电视剧资源向视频网站倾斜。“此次视频网站高价买下电视剧《如懿传》的版权之后,单靠用户付费观看与广告收入基本很难收回成本。他们推高电视剧售价的目的也显而易见,借势搅乱市场,以此抢占新一轮的电视剧市场资源,获取更多的用户数量,放眼长期利益。”电视剧制片人何弦分析。

    视频网站悄然快速崛起,不仅让电视台压力很大,同时,视频网站为了争夺资源不惜重金与电视台竞争,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电视剧版权价格。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做法并非对电视台和视频网站双方都有益。

    演员高片酬令片方忧伤

    随着电视剧售价的不断攀升,明星片酬也随之抬升至几千万元甚至近亿元。有业内人士爆出,某古装剧8000万元签下了杨颖;某刚出道不久的男星一部电视剧片酬竟高达亿元。另外,周迅在之前出演《红高粱》时的片酬3000万元已经引起了热议,此番她会在《如懿传》15亿元的版权中取得多少收益,又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对此,编剧贾东岩认为:“如果一部戏肯花8000万元签下一个明星,那么这8000万元里,至少有6000万元是为了掩盖剧本的烂疮。好剧本找好演员,演员不会开出天价。有些天价,是演员预支的‘名誉损失费’。”

    明星片酬升高的直接后果是,电视剧的制作成本相对减少,无法支撑大手笔的精良制作,使得一些国产电视剧质量不高,粗制滥造。“在影视行业发达的美国,其影视剧集制作费用普遍偏高,而演员片酬相对不高,确保了影视作品的制作投入与质量,避免由于演员哄抬片酬、削减制作成本、影视作品粗制滥造而造成恶性循环。”美国影视从业者武加闻介绍。

    近年来,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制片、导演、编剧、演员工作委员会针对演员片酬持续飙高的行业风气已经影响了中国影视制作业的良性有序发展的现象,联合发出自觉抵制攀比高片酬等不正之风的倡议,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IP大热导致剧作成本攀升

    与演员身价暴涨相匹配的,还有一批令原创编剧们费解的高价IP资源。2015年开始,《琅琊榜》《花千骨》《芈月传》等热门IP剧的成功推出,使IP剧占据了电视剧市场的半壁江山。

    这两年来,影视公司纷纷开始囤积大量IP,以期打造更多有影响力的IP剧。然而,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学部青年教师朱传欣认为,“当前IP大热导致剧作成本攀升,加之观众对于IP剧的期待与审美总有上限,更多的IP无法转化为有影响力的电视剧作品,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IP剧如何在实现商业盈利之外依旧保持高品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影视公司受商业利益驱使纷纷对IP剧趋之若鹜,在一定程度上打压了原创电视剧的生存空间。许多影视公司都已经陷入了IP即将抢空,再晚就买不到了的恐慌潮。但从收视数据来看,IP剧在卫视播出表现并不理想,以东方卫视梦想剧场为例,2015年播出的18部电视剧中,IP剧占比44%,但收视表现一般。

    何弦认为,这股IP热潮需要泼冷水降温,不是所有的IP都能转化成像《琅琊榜》那样受欢迎的电视剧。原著庞大点击量、演员高颜值必须依托于优质的内容才能闪闪发光,如果没有好内容作为保障,IP再强大的电视剧也很难受到关注。

    无论如何,《如懿传》的“天价”版权背后,揭示了中国电视剧市场的不良之风与发展中的忧患。如何实现电视剧市场的资源合理分配、如何权衡制作成本与演员片酬、如何理性正确地对待IP剧的大热局面,都是国产电视剧亟待解决的问题。电视剧人只有不忘初心,生产更多观众喜闻乐见的优质电视剧,才是国产电视剧的长远发展之道。

     

    作者:牛梦笛 汤嫣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4月6日

  • 《迷雾围城》超授权期拍摄引纠纷 热门IP逃不出的版权劫?

    《迷雾围城》超授权期拍摄引纠纷 热门IP逃不出的版权劫?


      

    作者匪我思存于日前就小说《迷雾围城》版权遭到侵权一事所发布的长微博,一度引发业内外的高度关注。5日,作为涉事一方的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泉”)发出公开声明回应此事,表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并要求匪我思存在全国性媒体上做出公开澄清。原本是一次成功的商业合作,缘何使当事人陷入版权纠纷?随着IP市场的日益火热,作者和版权购买方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带着疑问,记者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据电视剧版《迷雾围城》制片人常莎回忆,早在20113月,紫晶泉便买下小说《迷雾围城》的影视版权,并于随后的五年时间里重金聘请多位编剧对这部小说进行影视剧改编。而就在日前,匪我思存发布长微博声称,“授权给紫晶泉基于小说《迷雾围城》改编电视剧的拍摄权、发行权、播出权等权利的截止日期皆是2016315日”,但“312日,电视剧开机,此时距离授权到期只有三天,三天无论如何完成不了拍摄,315日后,紫晶泉已经没有拍摄、发行、播出的权利,除非315日完成拍摄并播出完毕,否则就构成违法侵权”。

    对此,常莎强调,因原著人物关系混乱,公司重金聘请多位编剧进行改编,数易其稿,但一直无法达到拍摄要求,截至目前,紫晶泉已经投入几千万元用于拍摄。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表示,从目前双方公开的信息看,由于当初作者授权紫晶泉《迷雾围城》改编权和拍摄权时已做出时间规定,紫晶泉若在315日后仍进行拍摄则会侵犯作者的权益,若合同中对影片拍摄完成时间或成片完成时间等细节进行明确说明,是否侵权则需另行观察。但从电视剧播出权也被限制的情况看,这份合同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毕竟作者只能对自己的文字作品进行约束,无法对电视剧的播出进行限制。

    现阶段作者和影视公司就相关作品改编权、拍摄权产生的纠纷不断,包括《芈月传》《鬼吹灯》《何以笙箫默》等热门影视剧均出现过纠纷。

    赵虎对此表示,作者在授权作品改编权和拍摄权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尤其是授权截止日期,并对细节进行明确,如开机、拍摄完成或成片完成的截止日期,同时也要对授权过期后是否可以续约等情况进行仔细说明,从而保证双方的权益。

    作者:卢扬 陈丽君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646

  • 别让网络文学在版权上折戟沉沙

    别让网络文学在版权上折戟沉沙


      

    《花千骨》《琅琊榜》《寻龙诀》等由网络文学改编的影视作品聚拢起超高人气,印证了网络文学强大的“吸金力”。但在火热的表象背后,网络文学成盗版“重灾区”,一年有近百亿元被“盗”走,且侵权成本低、举证维权难,让行业人士苦不堪言。(331日《新华日报》)

    网络文学是互联网时代文学作品新的传播模式,因此网络文学也是文学创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学作品与传统文学作品相比较,除了传播的模式不同之外,同样具有传播优秀文化、引导社会思想、释放正能量等社会性价值。近些年来,某些优秀的网络文学作品还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例如《花千骨》《琅琊榜》《寻龙诀》等由网络文学改编的影视作品,既有很强的思想性价值还直接创造了经济价值,大大繁荣的文化市场,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网络文学作品搭载互联网的快车之后,虽然增强了信息的传播力,但是互联网的便利性与开放性,也让网络文学成为被侵犯版权的重灾区。

    文学创作者获取合理的经济报酬是文学繁荣的基础保障,更是全社会尊重创新、尊重文化的重要体现。文学创作也是一种劳动,尤其是优秀文学作品的创作,作者需要积累大量的知识、搜集大量的信息,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写作,“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的比喻毫不夸张,作者呕心沥血的艰辛付出并不寻常。如果文学创作者的艰辛劳动不能获取合理报酬,甚至不能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试想还能有多少人能够抗拒物质的贫乏而潜心创作。

    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不仅面临传统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难题,还因为互联网传播的特点让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有着新的挑战。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快捷性等特征,让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非常困难,因此五十万的兜底标准通常就是最高额赔偿。据悉,当年盛大文学状告百度获法院判赔五十万元,这是网络文学第一个获得最高的法定赔偿额。

    而五十万元对于某些财力雄厚的侵权人来说毫无威慑力,甚至让侵权者摸到了法律保护版权的底限,更加会让侵权人肆无忌惮。即便是额度不尽如人意的侵权赔偿,如果不经过艰苦漫长的维权过程也是不可能得到。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举证难度大、经济成本高、耗费时间长等特点,而且侵犯著作权的难度远低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随便粘贴复制就能完成侵权全过程。赔偿额度低、维权成本高让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面临法律的窘境,如果不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文学创作很容易在网络上折戟沉沙。

    在中央号召促进文艺繁荣发展、号召万众创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人民群众普遍期待优秀文学作品不断涌现的现实要求之下,著作权保护的工作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与时俱进,主动迎接互联网时代的挑战,充分借鉴国际上保护版权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立法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努力激发网络文学创造者的积极性与创新力。

    作者:刘勋 来源:红网 发布时间:201641

     

  • 网络作品新传播秩序下对著作权损害赔偿金司法认定的再考察

    网络作品新传播秩序下对著作权损害赔偿金司法认定的再考察


      

    互联网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其先进的技术架构为作品快速传播创造了无与伦比的环境,但由此引发的侵权盗版问题也成为世界性难题。各国面对互联网发展引发的新型著作权问题,试图在传统的著作权法律框架内以制度的调整来适应技术的变化,以此确立新技术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体系内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构建合理健康的产业秩序。但是这些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各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刚性规制措施在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中却流于形式,其根本原因还在于这些措施无法重构权利人在传统技术领域所拥有的对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控制力。

    在中国,网络侵权盗版现象的泛化使国家最初试图以立法、司法、执法等手段净化版权环境,但收效甚微,网络环境中作品无授权传播成为常态,权利人无法从作品的传播中获取相应的收益。在刚性手段无法解决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创作激励难题的情况下,在新的历史时期内,国家考虑到著作权产业在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转而采用以施行产业政策的方式促进产业的发展。产业发展之后所展现的蓬勃生命力使得作为作品网络传播主要参与者的互联网公司意识到版权内容的控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逐步加大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的投入。2013年以来,以腾讯、阿里、酷狗、酷我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逐渐加大了采购各类型著作权作品的投入,网络环境内作品正版化的比例明显上升,“先授权后传播”的网络作品传播秩序正成为产业界的共识。

    新的传播秩序下,市场机制在作品权利价值的确定上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明星IP相对能够产生较多的互联网流量,作品传播者更愿意为此付出较高的授权价格,由此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作品价值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之间以合意方式确认的交易价格。著作权授权合同中载明的交易价格除了作为著作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构成外,著作权法亦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意义。著作权作为私权,作品传播权利的享有者可依法行使权利人经由合同所授予的各项权利,并可依法禁止他人实施未经许可的作品传播行为。侵权行为对作品传播权利享有者造成的侵害,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法理,应由侵权行为人以金钱填平其损害。在具体诉讼中,法院对前述金钱的计算则有法定的标准,即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实际损失可以通过作品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的。但目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更倾向于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确立的酌定赔偿制度,而适用酌定赔偿后所认定的损害赔偿金与作品的实际市场交易价格相去甚远。

    这一极大的落差不禁使人思考在文化创意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是否需要重新审视现有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认定机制,应否使法院的损害赔偿额认定贴近市场交易实际情况,使权利人不致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窘境。我国目前互联网产业的商业模式是“免费为王”,互联网企业在提供服务时不向用户直接收取费用,其购买作品传播权利所支付的权利金则通过广告费、会员费等间接收入予以支撑。这些间接收入需要以流量作为支撑,一个明星IP能够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极大的流量,这也就是如今网络服务提供者愿意支付购买明星IP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高昂费用的原因。在现有网络环境的著作权商业模式下,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实质上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实现其斥巨资购买明星IP所希望实现的经济目的。如不能构建合理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认定制度,将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权利的市场价格作为损害赔偿金的重要依据,提高侵权行为实施人的违法成本,那么将可能挫伤互联网企业对文化创意产业持续投入的积极性,并进而影响网络环境内作品“先授权后传播”这一理性秩序的最终确立。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作者:孟兆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330

  • 多部门联手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查缴各类设备及软件83万套

    多部门联手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查缴各类设备及软件83万套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联手公安、网信、工信、工商、质检等12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市场上传播淫秽色情、侵权盗版节目的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从生产、销售、软件下载、平台设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清理。

    各部门共出动13万人次,查办各类案件7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2人,查扣查缴非法设备及软件83万套,涉及金额达3.2亿元。有关部门查封了深圳蓝大科技有限公司等一批违法企业,查处了“开博尔”“艾科瑞”“台硕”“海橙天”等一批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以及“泰捷视频”“兔子视频”“电视猫”“奇珀直播”“Cloud TV”“龙龙直播”等一批非法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清理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的牵头单位,积极协调各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各部门的清理整治,市场上公开销售非法电视接收设备的情况有了全面改观,有力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和青少年身心健康,为国家“互联网+”战略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环境。

    作者:史竞男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325

     

  • 音乐产业发展:版权保护+良性商业模式

    音乐产业发展:版权保护+良性商业模式


     从磁带到CD,再到数字时代,音乐从收费变成了免费,这一变化让越来越多的音乐创作人感到心寒。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付费模式等也成为阻碍音乐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促使版权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者开始思考音乐产业的未来该如何发展,音乐产业原创力量该如何提升,良性合理的商业模式、行业规则和标准该怎样建立。对此,在近期召开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研讨会上,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结合北京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畅谈自己的思考和体会。

    音乐产业发展亟须版权保护

    作为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的4个音乐产业基地之一,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有其特殊的定位。不同于上海、深圳和广州,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主打原创品牌,全力支持音乐作品的创作。这是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的定位,也是北京市版权局近年来所力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谈到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的定位时王野霏介绍说。

    2012年正式挂牌的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根据规划方案,将形成以“1919”音乐文化产业基地、北京音乐创意产业园、中国唱片总公司创作园、天桥演艺园区、中国乐谷、西山文化创意大道、数字音乐示范园区等为载体的“多点支撑”的发展格局。正如中国出版协会理事长柳斌杰在当年该基地挂牌时所发表的致辞中所言:“在北京建设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就是要全面发挥北京对全国音乐文化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成为中国音乐产业发展的典范。”

    2011年起,北京市版权局开始主抓音乐产业,并成为推动北京音乐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每年的‘4·26’知识产权周,我们都会选择一个主题进行普法宣传。从2011年到2015年,北京市版权局连续5年的宣传周主题都是保护音乐版权。”王野霏表示,北京版权局连续5年围绕音乐版权保护,这在北京版权局的历史上是没有的,在国内也是没有的,“这主要基于我们的一个观点:音乐产业的发展亟须加强版权保护。”王野霏强调说。

    鼓励原创建立合理创新机制

    去年年底,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会发布了由中国传媒大学项目组完成的《2015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据该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音乐产业市场总规模达2851.5亿元,较2013年增长4.73%。报告同时指出,原创音乐作品是音乐产业的核心所在。在王野霏看来,音乐产业这几年发展比较快,但是最核心的问题是新歌少,翻唱老歌多,而老节目难以支撑一个产业的持续发展,他认为整个音乐产业最核心的问题是原创问题。

    那为什么音乐产业原创不足呢?“没有积极性,产业创新机制不足。”王野霏表示。以2014年进行的一项调研为例,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根据我们的调研,现在直接参与音乐产业创作的人群的收入,大概相当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大家怎么可能有积极性去创作呢?”在王野霏看来,版权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如何鼓励原创。

    要鼓励原创,则需要音乐产业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让大家有积极性参与其中,该从哪些环节入手呢?近年来,由北京市版权局推出的《数字音乐版权收入倍增计划》不失为一项有益的积极尝试。该计划旨在让权利人的收入翻一倍,参加计划的企业或者唱片公司赢利增加一倍,让原创音乐的作品增加一倍。此外,20144月,由首都版权联盟、百度联盟与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代表处合作开展的“清源计划”,也断了盗版音乐网站的广告收入。在王野霏看来,如果不解决网络音乐的难题,音乐产业的合理机制就很难建立起来。“音乐产业的发展受制于商业模式。”王野霏总结音乐产业商业模式的混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们的渠道或者音乐运营的部门意见不统一,版权运营的方式或者模式五花八门,大家没有达成共识;二是使用者或者渠道跟权利人之间的对话很难进行。

    “基于这种情况,在尊重著作权法的情况下要建立一个好的商业模式,要基于以下三点:一是让权利人获得合理的回报,二是让经营音乐的网站有合理的投资回报,三是让听众有好听的歌。”王野霏表示,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下设的音乐工作委员会,就是希冀通过政府在背后来推动权利人、使用者、企业三方围绕音乐产业发展研究这个商业模式。

    正版经营振兴音乐产业

    “经过5年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以下突破。第一,商业模式的探索初步达成共识,我们一直在推动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作。2015年最大的成绩就是我们突然发现矛盾的双方变成一体了,既是权利人又是渠道方,而这种模式的建立是音乐产业走向赢利的转折点。第二,建立起百万级或者成规模级的正版曲库。第三,产业的集聚取得了突破。”王野霏回顾了首都版权产业联盟成立以来所开展工作取得的成绩。他认为,正版经营是振兴中国音乐产业的方式,除此之外无他,并且随着相关各项工作的推进,正版经营已经取得了非常重要的进展。

    20157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音乐网站、APP20157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国内16家知名网络音乐平台在接到版权“最严令”后,纷纷下架未经授权的曲目。对此,王野霏表示,此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加强重点网站的监管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他介绍,北京市版权局也在去年9月对于属地的音乐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取得了非常重要的进展,但是也有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到目前为止版权信息依然混乱,二是授权机制不畅,三是合理回报机制缺失。”

    为此,去年年底,北京市版权局在第三届音乐产业大会上宣布2016年启动金曲版权工程,以促进我国音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音乐付费下载这一商业模式的开展,如果都把主要矛盾放在这三四百万首歌的版权上面,这件事非常难。我们认为整个音乐的下载以及商业使用不在于这三四百万首歌,而且把它们的著作权梳理清楚也需要一个过程。为此,北京市版权局采取一个办法,从中挑出2万首,帮助著作权人和互联网公司理清版权,先把新歌弄出来,通过这2万首歌建立起来一个付费机制,我认为3年以后我们就能够实现整个音乐产业正版化的转型升级。”对于启动金曲版权工程的初衷,王野霏如是阐释。

    “我们希望大的龙头企业支持这项工程,现在没有巧劲或者其他方法,只有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地梳理版权,建立机制,营造生态。”在王野霏看来,良性合理的商业模式、行业规则和标准,是音乐产业良好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我想在国家版权局的统筹下,在权利人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核心企业和渠道方的共同支持下,音乐产业的春天一定会来到。”对于音乐产业的未来,王野霏信心满怀。

    作者:李婧璇 王坤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324

  • 音乐版权变现:敢问路在何方

    音乐版权变现:敢问路在何方


      

    随着猴年到来,一时间各种与猴有关的人和事立即成为热点,尤其是与《西游记》有关的人物和故事都频繁出现在各种商业演出或各公司年会上。而引起记者注意的,不是六小龄童如何继承了父亲的衣钵、完成二哥的遗愿,将传统猴戏发扬光大,也不是超级IP《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如何成为票房领军;而是一则关于“86版”《西游记》主题曲和插曲作者许镜清的新闻。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一直有个愿望,就是开一场《西游记》主题音乐会,但至今凑不齐这个钱。

    对于这位国家一级作曲家,其作品在几代人中传唱不衰,却为开一场作品演唱会犯难不免令人唏嘘。他的作品不知在商演中演出过多少次,在网络上下载过多少次,在KTV中点唱过多少次。如果在国外,这些版权收入早已让他成为超级富翁。但现实情况下,作品红、作者穷的实例却并不鲜见。

    版权秩序初建

    也许有人说中国人的版权意识薄弱,版权保护水平不高。但事实并非如此,随着国家相关部门的重拳打击和大力倡导,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正在稳步提升,版权秩序也在逐步建立。去年7月,整个音乐界和版权界的一件大事就是国家版权局重拳规范了网络音乐版权存在的混乱局面:7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截至7月底,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此后,国家版权局启动了对20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在“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也将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任务。

    除出台“最严版权令”治理网络音乐市场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全国建立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四大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大力推动民族原创音乐作品的生产和出版,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音乐企业。业界普遍认为,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真正给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规范了秩序,音乐行业迎来了拐点。

    经营模式多样

    传统实体唱片行业的颓势已成定局,各项数据都显示,数字音乐将主导这个产业的明天。同时,不论是管理部门的关注还是各数字音乐平台的激烈竞争,都让人们感觉到数字音乐将迎来一个爆发期,前提是如何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商业模式。日前在《中国版权》杂志社和中国版权产业网主办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研讨会上,来自网络音乐经营者、业界专家及学者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彩虹音乐首席执行官姜山认为,通过国家版权局和各网络音乐平台的努力,网络音乐的盗版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为平台方开展付费商业模式探索起到了核心作用。深入研究数字音乐盈利模式课题的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学院副教授张丰艳则认为,目前各大网站之间的转授权就是得益于版权环境的大大改善,转授权模式是中国数字音乐在目前情况下催生的新的盈利模式,为音乐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但因为国内用户多年来已经习惯了免费音乐模式,所以音乐产业的商家很多都在尝试用某种方式换到应得的资金,大部分盈利模式对于产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也有一些模式可能会存在消极意义。

    对于现在网络音乐平台的盈利模式,易观分析师姚海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现在的网络音乐平台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广告收入;二是用户付费,包括会员按月或按流量付费,以及售卖周边产品等增值服务;三是游戏,例如多米音乐的边听边玩栏目便是和游戏厂商进行合作的,而酷我音乐、酷狗音乐则拥有自己的游戏;四是数字专辑,例如QQ音乐的专辑产品已达到300万的销量;五是类似于秀场的直播平台,以及演唱会模式。然而这些模式有多少是成功的,即能够带来利润甚至促进产业发展的却不得而知。众所周知,在2015年网络音乐正版化行动前后,在网络音乐平台之间上演了激烈的版权争夺战,在一系列并购、重组、版权置换后,数字音乐市场的几大阵营已经初步建立。无论哪个阵营,都已囤积了海量的数字音乐版权,为探索下一步的盈利模式奠定了基础。

    产业现状问题重重

    虽然数字音乐商机无限,但对研究者张丰艳来说,目前在我国音乐产业中存在的重歌手不重制作,重演出不重唱片,重产量不重质量,重秀场不重聆听,重当下不重将来的现象将使建立一个良性的数字音乐商业模式变得前路漫漫。

    张丰艳解释说,对于第一种重歌手不重制作的现象在音乐行业已经非常普遍,比如一名发展得很成熟的歌手一场演出可以得到80万元或者100万元,但同样等级的词曲作者却只能拿到歌手的1/201/10。正是这种非常不公平的回报,给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带来消极的影响。重演出不重唱片是指因为实体唱片的产值越来越低,唱片公司或倾向于对艺人的演艺投入。虽然都是音乐传播渠道,但因为不同的渠道对作品的内容会有不同的选择:一般现场演唱,老歌更能带动气氛,而购买专辑都希望买到新歌,因此唱片市场和演艺市场的失衡就会决定内容是否能推陈出新。而在海量的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也走上了重量轻质的道路。张丰艳认为当下热炒的粉丝经济也存在问题,音乐产业的过度娱乐化可能只会让网络音乐平台赚得盆满钵满,但真正回流到音乐人手中的钱很少,对音乐真正的核心价值贡献也很少。这一切问题都会导致中国的音乐产业原创枯竭,没有未来。

    商业模式是共同的课题

    “最大的问题还不是盗版不盗版、侵权不侵权,实际上卡在模式上。”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认为,数字音乐商业模式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渠道或音乐运营商的意见不统一,版权运营的方式或者模式五花八门,大家没有共识,因此商业模式就永远建立不起来。二是使用者或者渠道跟权利人之间的对话很难进行,也就是沟通渠道不畅。”

    太合音乐集团首席运营官刘鑫说,目前的问题不是如何解决一个具体的问题,而是大家都坐在不同的椅子上,从自己的角度看问题,现在需要的是大家能站起来看准同一个方向,共同讨论超越某个平台利益的事情。

    北京市版权局连续5年将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定为保护音乐版权,推动产业的发展。在王野霏看来,经过5年努力成果初现。首先是商业模式的探索初步达成了共识,现在大家比较倾向付费下载模式。其次是百万级或者成规模的正版库建立起来了。最后是产业的聚集取得了突破,有影响力的大平台能够在盈利模式的探索中发挥作用。

    从经济学上来讲,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浮动,而音乐作品的价值就体现在被使用和点击的数字上。无限星空音乐集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唐月明表示,衡量一个作品应该值多少钱以及解决合理分配的难题,可以参考统计电影票房的方法。现在的技术完全可以做到像监控电影票房那样监控歌曲被点击和使用的数据,客观公开的数据不仅可以净化曲库、合理分配,也会激发创作人的斗志。

    张丰艳对数字音乐付费习惯的调研让她产生了矛盾心情。她坦言,在抽样调查中,有83.24%的人群使用网络或APP听音乐,而其中有74%的非音乐相关专业人员是完全不为音乐付一分钱的,这一点让她很难过。她发现,付不付费与性别、年龄和收入都没有关系,而与是否从事音乐行业、身边是否有付费用户及所接受的版权教育和付费教育的次数有关。而在另一个问题中,当她表明:如果每月付费10元就能激励中国原创音乐创作,改善音乐产业环境,让文化产业更具国际竞争力,你愿意付费吗?结果62%的人表示愿意。这个结果让她看到中国音乐产业的希望还在。

    也许人们应该明白,音乐版权的变现或关于音乐产业商业模式的探讨并不仅是平台怎么赚钱或用户是否付费的问题,还要让音乐产业链形成良性循环,让公众尊重创作者的劳动。这样才能持久地从这些创作中获得更多美好的体验。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317

  • 《太阳的后裔》热播让用户“爱上”付费内容

    《太阳的后裔》热播让用户“爱上”付费内容


      

    韩国偶像剧《太阳的后裔》近日正在热播中。据尼尔森统计数据显示,该剧自播出开始就连续不断刷新纪录,更新到第5集时,该集在韩国的平均收视率达到27.4%,比第4集提高3.3%。在中国,该剧不仅包揽了社交平台最热话题,5集近4亿的观看流量也刷新了韩剧在中国市场的播放纪录。

    《太阳的后裔》在中国的火爆,让拥有独家版权的网站“乐开了花”。作为拥有独家视频版权的爱奇艺,该剧的热度带动爱奇艺持续蝉联苹果商店视频应用免费榜前三和各大安卓下载渠道视频类APP榜首,应用内付费收入遥遥领先于同类应用。随着剧情升级,片中的音乐也被大家追捧,从而拉动了该剧原声数字专辑的销售。据拥有该剧原声音乐独家版权的酷狗音乐透露,截至目前,该剧的高清无损数字音乐专辑上线不到一个月销量已经突破5万张。

    有独家就有付费用户

    爱奇艺相关负责人刘丹告诉记者,2月开播以来,《太阳的后裔》收视率、流量、爱奇艺会员增量纷纷高开高走,迅速火爆中韩两国。据了解,该剧在韩国的收视率已经打破KBS水木剧近5年来的最高纪录。在爱奇艺上5集流量近4亿的成绩也刷新了韩剧在中国市场的播放纪录,其中会员观看流量占比超六成。她还透露,《太阳的后裔》已经掀起了继《来自星星的你》之后又一股韩剧收视狂潮,并且带动爱奇艺会员规模进一步快速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太阳的后裔》只在爱奇艺独家播出,用户想要看剧不得不成为爱奇艺付费会员,于是这部剧集一个月给爱奇艺带来的会员费收入就突破了千万元。

    与爱奇艺一样,酷狗音乐也尝到了独家版权的甜头。海洋音乐集团首席内容官姜山谈道,获得该剧原声音乐独家版权后,酷狗音乐接连放出无损音源供用户付费收听,效果颇佳。在《太阳的后裔》首播前两集时,酷狗音乐平台就将尹美莱演唱的《Always》、以及EXO成员Chen(金钟大)的《Everytime》作为核心点,吸引用户付费下载,同时也借助热点,让更多用户下载酷狗音乐APP。从第3、第4集开始,又陆续放出了《Davichi-这份爱》和Gummy演唱的《You Are MY Everything》两首音源,剧中只要出现一首歌,就会放出一首音源。让用户一首首听,再一首首找,等待新音源的过程中增加了客户黏性,既保证了版权合作方的利益,也保证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品质高是付费前提

    在国外,付费听歌、看视频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在我国,虽然绝大部分视频、音乐都是免费收听收看的,但随着版权环境的日益好转,正版化是网络内容不可逆的趋势,且正逐渐具备收费的条件。目前,以热播影视剧原声、知名音乐人为切入点,许多用户慢慢习惯为高品质音乐付费,“付费听歌”在一定领域已经变成常态。

    调查几大网络音乐平台的收费模式可以发现,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单曲付费、付费音乐包、会员年费。比如QQ音乐的付费音乐包一年有118元、178元两档;酷狗酷我、虾米音乐等的会员费基本在百元以内,用户一年可下载300多首付费曲目,已基本够用。就算是只听单曲,花2块钱下载一首,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以《太阳的后裔》原声专辑为例,用户花20块钱在酷狗音乐买一张数字音乐专辑,就可以听到专辑里收录的所有电视原声曲目,不用东奔西找,也无需再另行花钱,随时随地就可听正版音乐。从目前来看,不到一个月5万张的销量足以证明用户对这一模式的认可。

    在网络视频付费业务迅速发展的当下,网络音乐平台也在逐渐创新模式,它们不仅仅止步于播放器,而是挖掘用户的消费方式,不断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凭借巨大的用户基数和强劲的音乐内容储备,网络音乐平台与视频内容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格局”,姜山这样认为。他还谈道,在之前,酷狗音乐也与电视剧《蜀山战纪》进行合作,发售电视剧原声数字专辑,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蜀山战纪》到《太阳的后裔》,这种数字音乐与电视、视频平台的深度合作,不仅让音乐内容更有活力,也更加人性化。

    作者:杨雯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317

  • 浅析综艺节目模式版权纠纷

    浅析综艺节目模式版权纠纷


      

    日前,《中国好声音》荷兰原版《The Voice of Holland》的版权方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的制作公司灿星公司提起诉讼,其中涉及天价模式费。看罢上述新闻,版权业内人士都会感到深深的困惑:所谓的“节目模式”,就是版权法中的“思想”,“思想不受保护”早已是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为何至今还能有人可以垄断“思想”,另外一些人还会为引进“思想”付高额费用,而且还会为失去购买“思想”的机会感到不平?

    在上述新闻中,灿星公司所付费购买的《The Voice of Holland》的节目模式,究竟是什么性质?如果仔细考察综艺节目的所谓“模式”,就不难发现,常见媒体报道和商业合同中的“综艺节目模式”,其所指代的内容并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模式”而实为“综艺节目剧本”,这是产生误会和分歧的根本原因。

    “思想”不受版权保护

    在版权法上,所谓节目模式(模板)属于创造性想法和构思的范畴,是指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的一系列节目元素所组成的特定节目框架,这里的节目多指系列型的电视综艺节目。以风靡全国的“非诚勿扰”为例,其模式大致为由十几名女嘉宾和分别登场的男嘉宾进行互相选择,确定是否能够成功牵手,还包括才艺展示、相互交流提问、亮灯灭灯选择等主要环节。

    综艺节目从层面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宏观层面上的节目模式。对这一层面的模仿不受版权法约束,因为创意、主旨、思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

    二是具体实施、支撑节目模式的各类细节,包括原创性的音乐、舞台美术设计、独创性的台词等。这一层面的原创性内容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克隆节目模式的一方一般重在模仿创意而鲜有直接抄袭他人道具、服装、台词、音乐、舞台美术设计、口号等微观节目元素的情形,往往是加以变化以便绕开“表达相同或相近”的约束。

    节目模式保护的司法实践

    众所周知,节目模式的价值在于其模式创意,而开发电视节目最为困难之处也在于此,节目模式一旦确定就有多种表达形式可供选择,他人剽窃创意实质上就是在剽窃构思,至于表达形式,只要与模式创意的原始表达形式不同就可以凭借“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绕开版权法。

    例如,在北京某公司“面罩节目”侵权案中,原告推出了一个探讨“性”的节目,设计了40多个漂亮的面罩供节目嘉宾佩戴,从而使节目具有了鲜明的特色,其精髓之处在于对节目嘉宾隐私的保护,而具体如何设计面罩和佩戴方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被告很容易凭借具体面罩设计、使用等细节的不同来抗辩原告的著作权维权主张并获得成功。

    综艺节目模式很有价值但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达到极高程度的共识,而北京高院也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这样阐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综艺节目中,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理解是指尚未进行细化处理的单纯创意,而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显而易见,在版权法上,人们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一般意义的理解,是指其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而一般不包括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元素。从某种程度上说,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主要表现为一种新的类型和风格,但是正如第一个交响曲的作曲者不能垄断这种音乐形式一样,某个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者也不能垄断这种节目模式的所有表达形式,因为版权法不支持创造者对思想的垄断。也因此,目前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创意的版权法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鲜有成功的案例。

    “剧本”受著作权保护

    既然综艺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什么很多国外公司又在大量对外销售“综艺节目模式”并且每年取得海量商业利润呢?难道这些购买者不懂版权法吗?答案是,这些热销的“综艺节目模式”其实并不仅仅是版权意义上的“节目模式”,更确切地说,其实是“综艺节目剧本”。

    据了解,在娱乐圈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一份典型的“综艺节目模式”销售合同,事实上包括销售方相关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同时会对购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而购买方则根据合同购买到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来具体组织己方综艺节目的拍摄。由此可见,所谓的“综艺节目模式”的买卖或者许可,已经远远超越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的范畴,实际上包含了具体实施“综艺节目模式”的诸多版权细节,实为“综艺节目剧本”。

    明白了这一原因,就能够理解,“综艺节目剧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版权意义上的)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以“非诚勿扰”综艺节目为例,如果不涉及对其具体细节的抄袭(如主持人串词、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元素),仅仅是对其框架、流程、规则的模仿,借鉴,则并不涉及到对著作权的侵害。同样,一些综艺节目中的创意、思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可以自由借鉴、应用。例如,在音乐真人选修节目中经常出现的“盲听盲选”的转椅桥段,实为一种非常新颖、客观和充满想象力的创意,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完全可以自由借鉴、改编(但不能抄袭具体细节表达)。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袁博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6316

  • 姚明:进一步挖掘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价值

    姚明:进一步挖掘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价值


      

    “我们应从体育赛事的运营权入手,根据市场需求,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赛事节目版权进行市场化操作,这样才能挖掘体育赛事的最大价值。”37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体育界别小组会议讨论间隙,全国政协委员姚明接受了记者采访,针对如何挖掘赛事节目的版权价值,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英超6个赛季转播权价值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中超5个赛季转播权卖出80亿元人民币……近年来,体育赛事转播权价格不断出现“天价”。不仅如此,国内越来越多互联网企业开始竞相争夺体育赛事转播权,比如,2015年,美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NBA)与腾讯公司共同宣布双方签署一项为期5年的合作伙伴协议,腾讯出资5亿美元成为NBA未来5年在国内唯一的数字媒体合作伙伴;2015年,PPTV聚力宣布,以2.5亿欧元的价格获得2015年至2020年西甲联赛中国地区独家全媒体转播权。

    “现在大家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中超5年转播权卖出80亿元人民币对于我们都是一个刺激,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增长点。”姚明认为,随着体育赛事的受关注度日益增强,中国体育产业迎来了巨大发展机遇,赛事节目版权和篮球衍生品都可能成为篮球产业的下一片蓝海。体育产业从业者需要抢抓机遇,防止热情随着时间冷却。

    企业高价获得赛事转播权后,如何加强赛事节目版权的开发和运营成为了他们亟需解决的问题,部分企业已经在该领域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获得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企业通过对部分体育赛事进行分销、打造自制节目或开发衍生品、用广告和冠名权获得收益等方式,开始使赛事节目版权“变现”。

    姚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强体育产业的市场化运营,从赛事节目的运营权入手,针对赛事节目的版权开发进行市场化操作。市场化操作是最具有市场灵敏度的,体育赛事等文化产品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果相关从业者不具备较高的灵敏度,就会使赛事节目的版权开发滞后,这会直接影响到产品价值。”

    对于如何使赛事节目版权发挥最大价值,姚明向记者介绍:“体育从业者在开发赛事节目版权时,要让产品从体育馆里走出来,比如体育馆里的广告,并且要加强精细化管理,使其更加精确地找到消费者,这样才能挖掘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的最大价值。”

    作者:冯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316

     

  • 保护网络版权就是保护文化发展

    保护网络版权就是保护文化发展


      

    网络版权问题由来已久,近日,聂震宁、白岩松等32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

    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立法却未能及时跟进技术更新,尤其是各国在网络版权保护领域的立法大都有点“力不从心”。网络侵权与以往侵权行为不同,以往针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大都彼此孤立、“分门别类”,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复制权如是定义:“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常常同时具备所有这些属性,还不断开发出新的“复制”方式。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扩散得极快,若不能顺藤摸瓜查找盗版源头,法律规定的赔偿往往也只能落空,即便最后顺利得到赔偿,所获数额也根本不足以抵偿损失。最近几年影视作品、游戏产品,特别是音乐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这一方面是因为影视、音乐制作公司在源头进行了日渐完备的版权保护,另一方面则应归功于政府相关部门在这些领域监督和打击盗版工作的持续进行。

    不过,文字作品面临的网络盗版情况似乎没有根本好转。聂委员举了一个自己的例子,他发表在报纸上的一篇文章,被各大网站转载后却没有一个人同其联系授权、更没有人联系其支付报酬。此类情况,相信绝不少见。《著作权法》保护广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和人身权,在网络空间发表的文字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著作权法》等没有根据网络传播特性适时做出调整,只能增加追责落空的风险。如根据“避风港原则”,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内容,一旦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就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应该删除哪些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面临诉讼时,未经授权转载相关内容的网站只要及时删除信息,便不会留下侵权的证据和痕迹,这就使文字作品在网络传播中变得格外廉价,甚至分文不值。以新闻媒体行业为例,过去传统媒体一直是新闻产品的提供者,但网络化大潮之下,不少媒体开始通过拼贴网络流传的边角料来假充新闻。无论是“货真价实”还是“七拼八凑”,“成本”都极其低廉。

    全国人大代表阿来说:作家维权困难,常让人感觉“得不偿失”。这可不是小问题,它实实在在地同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尽管我国网络文学产业看似一日千里、蔚为壮观,但劣品不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创作优质作品“得不偿失”。要改变这一情况,让文化产业在网络时代不仅有量的增长,更有质的提升,就需要在版权保护方面消除文化工作者“维权难、难维权”的顾虑。

    委员们提出“尽快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建议,这的确是极为合适的切入点。网络侵权,特别是针对文字作品的侵权,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均需根据新的形势作出新的规定,实现赔偿和损失基本对等。同时,借鉴政府在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领域保护版权、打击侵权的经验,鼓励网络版权正版运营,督促网站建立并完善版权保护平台,加强对文字作品传播路径的监管,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版权、使用正版的风气和氛围。

    作者:路中林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6316

     

  • 两会特稿:政府工作报告向世界传递三大积极信号

    两会特稿:政府工作报告向世界传递三大积极信号


     新华社北京36日电(记者 刘东凯、王昆、管建涛)“只要闯过这个关口,中国经济就一定能够浴火重生、再创辉煌。政府工作报告向世界传递了中国政府推进经济转型,实现中高速发展的必胜信心和坚强决心。

     

      在世界经济形势低迷的关键时刻,面对全球市场动荡、需求萎缩的局面,报告向世界传递出三大积极信号。

     

      信号一:释放稳定预期

     

      报告指出,经济增长预期目标6.5%-7%。这有利于稳定和引导市场预期。

     

      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委书记聂瑞平说,报告将经济增长目标同稳定和引导市场预期联系起来,就是要向外界传递明确信号。这说明中国经济有足够的韧性、潜力和回旋空间,不会因为增速换档而失速。

     

      信心来自于实实在在的应对举措。报告详细分析了影响中国发展的内外部因素,并把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放在今年工作的首位,指出宏观调控还有创新手段和政策储备,要留有后手

     

      分析人士认为,以适度增加财政赤字和广义货币供应量为标志,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助推和稳健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将成为今年宏观调控的主基调。高盛高华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宋宇分析,领导层本可以做得更多,但保留了弹药,以防止受到极端尾部风险的冲击。

     

      按照这个速度,5年后中国经济总量将超过90万亿元。世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将进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实现所有贫困地区和7000多万贫困人口整体脱贫。这将是现代化的一个里程碑和世界奇迹。

     

      印尼政治分析人士李卓辉认为,中国经济仍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之一。从报告来看,中国政府仍有宏观调控的创新手段和政策储备来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国际社会不必对此过于担忧。

     

      信号二:贡献新的增长

     

      现在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的增量,相当于5年前1.5个百分点、10年前2.5个百分点的增量。政府工作报告用数据回应了外界对中国经济动能转换、增速换档对世界经济影响的忧虑。

     

      中国经济仍然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目前中国经济总量超过60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依旧是全球经济规模最大、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达25%

     

      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的乘数效应,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提高中等收入人口比重,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具体目标和举措,无疑将对全球产生正面外溢影响。南非金山大学社会科学和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谢尔顿表示,在发达经济体增长不振的背景下,中国新兴消费的扩大会为世界其他地区提供重要的出口市场。

     

      政府工作报告向世界释放的信号还在于发展理念、思路和方法的创新。报告指出,中国结构调整取得标志性进展,服务业成为第一大产业,消费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改革的先锋。

     

      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弗雷德里克·埃里克松说,中国发起全面供给侧改革将对世界经济产生积极影响,中国经济政策的引领作用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瑞穗证券经济学家沈建光认为,中国的政策创新在于特别强调了的供给优化,即通过扶贫和教育投资等,提升劳动力素质、积累人力资本,激发对增长和创新最具主观能动作用的人的力量。

     

      正如报告指出的,发展的不竭力量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分析人士认为,在传统动能和新动能双引擎的驱动下,未来中国经济将持续增长并带动世界经济增长。

     

      信号三:打造对外资更富吸引力的沃土

     

      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既是一个伴随着阵痛的调整阶段,也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升级过程。报告向世界展示出壮士断腕式改革所孕育的巨大机遇。

     

      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带来的是一项项更加深入的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放宽投资准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适时启动深港通。报告明确指出,中国要始终成为富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热土。

     

      在十三五期间,中国将鼓励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西班牙圣巴勃罗大学教授恩里克·凡胡尔认为,外国企业不再将中国视为低成本生产基地,它们进入中国更看重的是中国优越的创新氛围、科研潜力和日益充裕的资本。

     

      中国传统产业重塑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过程,将产生新的旺盛需求。同时,开放已成为中国企业增强发展动能、增添改革动力、增创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一带一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新的突破,逐步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等目标,是对周边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利好消息。

     

      全国人大代表、牡丹江市委书记张雨浦说,在一带一路框架下,黑龙江省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中蒙俄经济走廊等合作项目正在加速推进,海陆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已经拉开序幕。

     

      美国耶鲁大学高级研究员斯蒂芬·罗奇说,中国政府全力推动经济转型,并且加强改革力度,中国未来5年仍能实现中高速增长。

     

    来源:新华社  参与采写:何欣荣、仇逸  时间:201636

  • “阿凡提”走出著作权归属“迷宫”

    “阿凡提”走出著作权归属“迷宫”


      

    留着一把漂亮的黑胡子,倒骑一只俏皮的小毛驴,时不时戏弄一下贪婪的财主和愚蠢的国王……自1979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美影厂)出品的木偶片《阿凡提的故事》播出后,“阿凡提”倒骑毛驴的形象就成为一代人心中的经典。但是,长期以来,美影厂与“阿凡提”木偶形象创作者曲建方各自利用“阿凡提”美术形象从事商业活动,这一美术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也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直到2013年,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最终爆发矛盾。美影厂将曲建方与电子出版社告上法庭,认为电子出版社出版、曲建方绘制的两本书侵犯其著作权,索赔20万元。曲建方随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阿凡提”“巴依老爷”及“小毛驴”等美术形象的著作权。

    20154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从而形成了事实契约关系,因此“阿凡提”等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美影厂和曲建方不服该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凡提”创作者被诉侵权

    被称为“阿凡提之父”的曲建方原为美影厂员工,于1957年进入美影厂工作,历任美术设计、导演等职,1988年晋升为一级美术设计师。

    1978年,美影厂编剧凌某根据新疆民间故事创作了《阿凡提——种金子》美术电影文学剧本,美影厂认可后成立了摄制组,指派靳某、刘某某担任导演,曲建方担任美术设计。摄制组此后数次赴新疆采风,充实影片的形象素材。其后,曲建方绘制了“阿凡提”“巴依老爷”及“小毛驴”角色造型,通过美影厂审核后,制成木偶投入拍摄。1979年,美影厂完成了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的摄制。而当时,美影厂没有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

    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播出后,大获成功,深受广大观众欢迎。此后,美影厂又继续将其拍成多集系列片——《阿凡提的故事》。1980年,《阿凡提——种金子》获第三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美术片奖”。19804月,美影厂拍摄的包括《阿凡提——种金子》在内的3部美术片获得文化部1979年“优秀影片奖”。

    1989年,曲建方与美影厂解除劳动关系。19967月,曲建方就“阿凡提”美术形象申请进行作品登记,随后上海市版权局予以登记并颁发了作品登记证。

    此后双方相安无事,直到2013年,美影厂发现电子出版社出版了由曲建方绘制的两本图书——《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这两本书中,图书封面及内容使用了木偶动画系列片《阿凡提的故事》中“阿凡提”“巴依老爷”及“小毛驴”的人物形象。美影厂认为,包括木偶立体造型和静态平面造型的“阿凡提”“巴依老爷”及“小毛驴”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属美影厂所有,电子出版社和曲建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美影厂享有著作权的木偶动画《阿凡提的故事》中的人物形象用于营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电子出版社和曲建方诉至徐汇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是否为特殊职务作品

    在案件审理中,对于“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的归属,美影厂与曲建方争执不下。美影厂认为,涉案影片的创作摄制和人员安排均是由美影厂决定,所有经费均是由美影厂提供,最终造型的确定和采纳也是由美影厂决定,因此涉案角色造型系在美影厂主持和领导下,由摄制组主创人员共同创作完成,应属法人作品,著作权归美影厂所有;即使是职务作品,也是“特殊职务作品”,曲建方仅享有署名权,其余著作权归美影厂所有。

    曲建方则反驳称,1978年他在担任木偶片《阿凡提——种金子》的美术设计期间创作完成了“阿凡提”“巴依老爷”“小毛驴”等平面人物美术形象,是这些美术形象的创作者。根据这些美术形象制作的立体偶,仅是平面美术作品的复制品。在著作权法颁布后,他于1996年办理了“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登记,积极行使“阿凡提”等美术形象著作权,美影厂继续在其美术电影业务范围内行使对“阿凡提”系列美术片的著作权,维权领域也限于动画电影的整体著作权,曲建方与美影厂正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各自行使权利。

    曲建方还认为,涉案美术作品不属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特殊职务作品”,法律、法规及曲建方与美影厂之间也没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美影厂的规定或约定,因此,涉案美术作品不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形,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他所有,美影厂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因此,曲建方请求法院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确认其享有“阿凡提”“巴依老爷”“小毛驴”美术形象著作权。

    法院判令共享著作权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影片摄制于1978年至1979年,著作权法未颁布实施,美影厂也没有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因此,对于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综合考量创作背景和过程、当事人的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公平、诚信等因素来进行审查判定。曲建方长期以来持续不断地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美术形象,并于1996年就“阿凡提”美术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对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多次进行了维权,媒体对曲建方及法院生效判决作了广泛报道。根据上述曲建方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大量事实、媒体的广泛报道以及美影厂在本案中的表述,美影厂不可能不知道曲建方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但美影厂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或启动救济程序主张其权利。因此,在该案诉讼前的多年里,美影厂和曲建方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并不表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从而形成了事实契约关系。从诚信角度出发,双方均不得在事后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主张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其一方所有。

    徐汇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驳回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诉讼请求以及曲建方的反诉请求。美影厂、曲建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角色造型创作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当时著作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对涉案角色造型创作完成时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并不宜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所确定的判断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判断结论与当事人的实际预期不一致的结果。自涉案角色造型作品创作完成至美影厂提起本案诉讼长达30余年的期间内,美影厂与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美影厂在知道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直未表异议也未主动启动救济程序向曲建方主张权利,此种状态已足以使曲建方信赖其可以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和支配相关权利。而且,曲建方持续支配和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同样也对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内涵价值作出了贡献,因此,此种情况下若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显然会导致权利失衡,也有违公平原则。最终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赵世猛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32

     

  • 我国版权产业逆市发力上升

    我国版权产业逆市发力上升


      

    “在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我国版权产业发展还是持续发力上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224日举行的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表示,我国版权服务在推进软件正版化、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的剑网行动,在著作权的各类作品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实属不易。

    上述年会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主办,以“尊重原创传统再造”为主题,集中展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年来版权服务技术、模式、标准和机制的前沿性创新成果,以厚积薄发的力量服务版权产业创新发展前沿,激发活力,扩展维度,促进融合,在传承与创新中实现版权服务的超越式发展。

    阎晓宏在会上表示,国家版权局等15个部委组成联席会议,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去年开展的软件正版化抽查工作中,中央部委软件正版化达标率达到94%,这个数字表明了我国软件正版化正在稳步地提高和巩固。2015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达到29万件,一直在持续增长。我国软件产业的产值从2006年的75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3.7万亿元,知识产权为创新提供了有效保障。

    去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等四部委开展“剑网行动”,查处行政案件383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9件,关闭网站113家,有16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的220余万首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下线,社会影响比较大。阎晓宏说:“前几年网络版权一片乱象,现在版权视频网站得到了规范,网络音乐版权方面也逐步规范,并且仍是下一步需要加强的重点。”

    著作权管理领域也取得了非常喜人的成就,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就达1.7亿元,较2014年增长24%,意味着权利人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这表明,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且结构转型的过程中,我国文化和版权领域仍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阎晓宏指出,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版权工作加快发展的关键年。“十三五”要实现战略发展转型,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需要更多地依靠智力成果的应用推动国家的发展。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6229

     

  • “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传统领域著作权?

    “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传统领域著作权?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姓名、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这一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某些纸媒将微博整理发表,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而且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就不是善意的转载行为,而是侵犯版权的盗窃行为。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网民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厘清网络侵权的主体信息。网络版权侵权中,网站有双重身份,网站作为内容提供商时,网站发布的信息、推送的信息、转载的信息、提供深度链接的信息等情况,网站就是版权侵权主体,承担与传统媒体一样的责任。

    当网站作为服务提供商之时,网站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确定网站是否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版权人是否经过“通知-删除”程序。一般来说,“避风港原则”是网站承担责任的前置性规则,即版权人是否履行了“通知-删除”的过程。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考虑网站是否承担“红旗原则”。

    多措并举规避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要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应尽快转变经营思路。“互联网+”开启了信息互动和免费服务时代,如果企业仍坚持传统版权盈利模式,可能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传统媒体的转型应立足互联网模式,积极开发网络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同时,传统媒体在与其他网媒签署版权协议时,可从付费转载模式转逐渐变为广告收益分成等多种模式。

    第二,面对网络侵犯版权的情况,权利人要敢于维权和正确维权。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要充分行使好“通知-删除规则”,保存好相关证据。

    第三,需要适应新媒体时代发展趋势,创建企业自己的微信公号、微博和新闻客户端,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手机APP应用平台,以新技术改变传播习惯。

    第四,应加强对版权保护的技术性保障。最近,腾讯微信团队发布了原创保护白皮书,微信公众号对原创保护特别值得点赞之处,在于将原创保护融入到了技术层面,以保护公众号原创信息的署名权、改编权、保持作品完整性等著作权人身权为着眼点,结合版权上的财产权利,创造性的将作品分享推广与版权保护融合在了一起。

    作者:朱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226

     

  • 2015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发布

    2015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发布


      

    225日下午,国家版权局在2016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闭幕式上公布了“2015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2015年度版权十件大事由《中国版权》杂志和《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联合评选。

    入选的这十件大事分别是: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若干意见,版权强国建设提上日程;国家版权局发布“最严版权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第四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颁发,进一步激发版权创新创造活力;“剑网2015”专项行动成效显著,网络版权生态进一步优化;我国版权产业对GDP贡献增至7.27%,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版权合作备忘录,版权国际合作开启新篇章;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强化审计和考核,软件正版率明显提升;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在京成立,共同打造版权交易服务体系;琼瑶诉于正抄袭案终审胜诉,版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IP元年开启,文学艺术领域版权价值迅速提升。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226

  • 华科社:念好版权输出生意经

    华科社:念好版权输出生意经


      

    “近年来,我社与美国、英国、德国等20多个国家的70余家出版机构建立起合作关系;图书实体出口1000多个品种,输出码洋700余万元,单品图书版权收益平均达2000美元。”219日,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总编辑姜新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十二五”期间,该社通过版权输出,夯实了品牌,扩大了规模效益,并建立起符合自身特色、适应未来发展的产品和服务体系。2015年,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华科社”)被国家版权局评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

    苦练内功 精准海外定位

    “走出去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版权输出已成为我社拓展资源、走向世界的重要方式。”据姜新祺介绍,早在1997年,该社就积极开展版权贸易探索;2009年成立国际合作部专门从事各类版权贸易;2010年正式获准开展图书进出口业务。

    一直以来,中国出版走出去存有一些障碍,例如经济实力制约文化影响力,文化差异导致接受障碍,翻译水平限制理解程度。“出版社要想走出去,就不能在所有领域全面出击,而要结合自己的优势资源开展。”姜新祺告诉记者,近些年,华科社苦练内功,抓精品抓优势,逐渐在建筑、学术著作及人物传记等方面形成出版特色。

    在华科社的版权输出业务中,建筑类图书是绝对的主力军,特别是各类图集,深受亚、非等地区分销商的青睐。姜新祺说,该社很多建筑类图书在策划之初就会考虑内容及装帧能否满足境外市场需求,国际化的装帧设计、英文的图文注解、策划中的细节往往成为抓住海外市场的关键。2010年,东南亚某客户看上一个室内设计的选题,并独家代理了该品种图书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代理权。第二年,华科社又推出一批同类型的图书,结果,四分之三的产品再次被该客户购走。“当然,精准的海外定位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编辑需要根据图书在不同市场的销售情况,了解什么样的品种更适合当地市场,还需要和发行人员、分销商形成良好的信息对接模式。”姜新祺说。

    利用平台 寻求合作伙伴

    为了探查市场动态,寻求版权合作伙伴,华科社充分利用各类会展平台,进行版权展示和交易。2008-2015年,该社连续8年参加德国的法兰克福书展,并设置独立展位。此外,美国书展、日本书展、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大型的国际书展上,华科社也作为常客精心布展交流。

    “中外双方版贸人员在书展上会面的时间非常有限,短暂的接触中,如果让对方发现低级错误,合作的几率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提前做好准备。”据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国际合作部主任杨玉斌介绍,她和同事会提前把书目翻译好发给外方,让对方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书中内容,会面时便能迅速切入到合作问题。在书展上与外方接触后,接下来也要保持联系,加深了解,促进持续而深入的合作。

    早在2011年,华科社便与国际著名的出版机构施普林格有过合作,“刚开始只是版权引进,但我们也希望对方了解我们的出版动态,于是定期以邮件的方式向其推荐一些原创图书。”据杨玉斌介绍,20142月,华科社一本全面介绍乙肝的专著——《乙型肝炎重症化基础与临床》,引起施普林格的高度关注,双方很快签署了国际合作出版协议。根据协议,该书分为上下两卷分别单独出版,华科社授权施普林格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销售。同时,华科社和施普林格的名称和标志都将显示在封面和扉页上。201521日,出版双方还在武汉召开了盛大的出版启动会。“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乙肝研究已达到国际前沿水平,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持之以恒的对外沟通是有效果的。中外交流与合作不是脑对脑,而是心对心。”姜新祺感慨。

    除各类展会外,华科社还积极利用互联网宣传优质产品,在华科社的英文网站上,客户不仅可以看到有针对性展示的图书产品,还可以阅读或者下载感兴趣的样张,高质量的电子内容不仅增强了其与海外分销商、出版社之间的联系,也吸引来一大批潜在的客户。

    深挖资源 提高版权收益

    为加强版权管理和保护,华科社设立了专门的版权管理办公室。对于对外合作中(如排版公司、外编公司、外校公司、印刷厂等)涉及的相关文件,由版权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以便存档安全和调用及时。

    通过专人专职的开发运作,近年来,华科社的版权输出运作流程更加高效、开发氛围更加活跃、操作手法更加专业。在版权输出中进一步细化了纸质版权、电子版权、文字版权、图片版权等的授权,许多图书同时售出两项甚至多项版权。如大众类市场图书代表作《雷军传:站在风口上》,一经出版便广受好评,成功输出日语版权、韩语版权;《茶叶战争》一书中含有大量高清图片,输出至中国台湾地区时,获得了文字和图片双方面的版权收益。

    与此同时,华科社也在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据姜新祺透露,“十三五”期间,该社转变经营思路,将版权贸易当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国际合作部也将从职能部门转为业务部门。未来,华科社将结合其大学社、科技社的特点,围绕华中科技大学的优势学科,如机械、医学、管理等,与外方开展系列化、长期性的合作,如该社正在规划的“智能制造”系列,将实现由单个产品合作转向框架合作。“从做国内优秀内容的提供商,到做世界优秀文化的集成商,我们正从战略目标的高度要求自身尽快走出去,融入世界的大环境中去。”姜新祺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

    作者: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225

     

  • 中国文化应从“送出去”到“卖出去”

    中国文化应从“送出去”到“卖出去”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文化交流更加频繁,国际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输出,是文化产业国际化经营的必由之路。众所周知,对外宣传、文化交流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或非企业组织,其特点是以传播者为中心、运用非市场化的手段,不计成本地推动文化走出去。一般采用在目标国家投放广告、举办文艺演出、赠送文化产品等方式。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其特点是以受众需求为中心、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中华文化“卖出去”。

    实践表明,通过文化贸易的方式走出去,能够充分结合国际消费者的文化需求,扎根当地文化市场,在获取出口收益的同时,实现传播文化、输出价值观、提升国家影响力的目标。过去,我们擅长通过非市场机制把中华文化“送出去”,今后,我们要更多地采用市场化机制,通过国际贸易的方式把中华文化“卖出去”。为此,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转变思路,进一步创新管理模式、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拓宽贸易渠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我国文化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版权成制约影视输出最大问题

    北京四达时代公司是一家民营数字电视运营企业,该公司已在尼日利亚、肯尼亚等24个非洲国家注册成立公司,发展用户超过600万,成为中国海外广播电视领域覆盖国家最多、用户增长最快、内容传输最多的民营企业。

    该公司还将国产影视剧译制成英语、法语、斯瓦西里语、豪萨语等语种在非洲播放。迄今已完成影视剧译制配音6000多集,《西游记》《咱们结婚吧》等电视剧受到非洲观众的普遍好评,实现了国产影视作品从“走出去”向“走进去”的转变。四达时代在影视输出方面做出的成绩受到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扶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们对四达时代进行了深入调研,结果发现,当前,该公司最关注的不是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支持,而是希望政府能够加强版权公共服务,解决该公司当前遇到的“买剧难、买剧贵”的问题。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提出,制约公司影视剧输出的最大问题是“版权问题”。一方面是不少影视剧版权权属不清晰,交易效率低下。很多影视剧作品版权状况混乱,从投资人到制片人、发行人、总代理、分包商等,都说不清版权到底在谁手中,难以确定交易对象,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版权采购成本节节攀升。因为该公司主要面向非洲市场,一般只需要取得非洲地区的版权就可以了,而且面向非洲市场的后期翻译制作成本高昂(很多都是当地的土著语),市场开拓初期的回报率也不高,需要较长时间的市场培育期。

    从国家大力推进中非合作的宏观战略上看,对四达时代的这种经营活动,应大力给予政策扶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四达时代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实施境外推广活动,否则就构成侵权。为此,四达时代需要为每部影片支付大约10万元的版权费(电视剧每集3000元左右),随着采购量的上升,版权价格还有抬升的趋势,让企业难以承受。

    在调研中发现,不少著作权人都认为,把国产影视剧推广到境外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应该支持,如果是政府出面组织推广活动,他们愿意无偿地提供版权。但是,像四达时代这样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推广,就应当走市场化机制,必须支付版权使用费。并且,版权价格是作品价值的体现,如果降低版权费,就降低了作品的价值评判,所以,他们宁愿作品被闲置,也不愿意降低价格。

    创新授权机制 降低交易成本

    四达时代遇到的问题绝非个案,这是从政府主导型的文化“送出去”到企业主导型的文化“卖出去”转型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要真正促进我国文化产品走出去,就要抓住问题的关键,打破版权瓶颈,创新版权授权机制,降低版权交易成本。

    国际文化贸易的本质是版权贸易。当前,版权交易渠道不畅、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的关键问题。一方面,有版权输出渠道和能力的企业手中没有版权,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去采购版权;另一方面,不少拥有优质内容的企业自身没有版权输出渠道,但是,为了维持版权价格,宁愿作品闲置也不愿意降价。这就出现了一方面政府花大力气千方百计促进文化走出去,而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却眼睁睁看着大量版权资源白白闲置浪费的局面。

    为了充分挖掘潜力,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创新、促进创业方面的作用,20151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要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和运营交易服务平台,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借鉴这一思路,通过梳理相关法规、政策,我们认为,搭建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建议如下:政府搭建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可依托现有的版权保护中心、版权资源信息中心、版权交易平台等,搭建集版权登记、政策咨询、版权交易查询、版权交易推介等服务为一身的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具体负责“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的运营管理工作。

    凡是政府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或者给予扶植、补贴等)对应的图书、影视、动漫、音乐等作品,应当在财政资金投入前,对作品版权输出做出约定,作品发表以后,自动纳入“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作品的境外版权由政府享有(可由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代为管理和使用)。著作权人可申请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并将作品境外版权无偿转让给政府。图书、影视、音乐、动漫等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协会可以定期推荐适合版权输出的优秀作品,通过版权输出专项扶持资金购买相关作品的境外版权,纳入“对外输出作品版权资源库”。

    政府通过版权输出公共服务平台对“版权资源库”中的作品予以公告,并通过组织版权交易会、版权拍卖会等多种形式予以推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申请对“版权资源库”中的作品进行翻译以及在一定国家和地区复制、发行、广播、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表演的权利,申请人应当说明申请的权利种类、范围、时间以及在境外传播作品的实施计划、版权收益分配方案,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申请人取得授权后,政府应当将申请人获得授权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将作品境外传播计划、版权收益分配方案告知原著作权人。

    对于那些有助于“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播中国故事”的项目,可申请版权输出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予以资助。项目实施完成后,经过评估验收,扣除政府应得的版权收益后返还剩余保证金。政府将获得的版权收益奖励给原著作权人。项目不能按期实施或者实施不符合要求的,政府可取消对申请人的版权授权,并将保证金奖励给原著作权人。对应的作品版权自动回归“版权资源库”。政府可组织版权拍卖会,对“版权资源库”中的作品境外版权进行拍卖。拍卖收入除扣除必要的拍卖工作成本外,全部奖励给原著作权人。政府对于在版权输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打破版权瓶颈的制约,进一步盘活、优化版权资源,畅通版权交易渠道、提高版权交易效率、降低版权交易成本,由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引导,逐步构建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基础,以版权输出为核心”的对外文化贸易新格局。

    (作者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作者:赵红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225

     

  • 阎晓宏:尊重原创,让传统文化创造新价值

    阎晓宏:尊重原创,让传统文化创造新价值


      

    224日至25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主办、以“尊重原创 传统再造”为主题的2016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在京举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年会开幕式,并为获得“2015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称号的刘和平、张威(唐家三少)等颁奖,希望获得2015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和专家提名奖的获奖者,不断创造更多优秀的版权成果和财富。

    阎晓宏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说,过去一年在面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版权产业发展却持续发力上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版权工作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大局,持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在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著作权各类作品登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阎晓宏在讲话中指出,2015年由国家版权局等多部委组成的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部分中央部委及部分省(区、市)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抽查,中央和国家机关软件正版化率达94%以上,这表明我国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进一步得到巩固。2015年我国完成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约134.8万件,增长迅速,特别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达到29万件,比2007年的2万件,2011年的10万件,实现了突破性和持续性的增长。我国软件产业总产值也由2001年的750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3.7万亿元,我国大力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为软件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保障和不竭的动力。2015年,由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开展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案件59件、关闭网站113家,责令16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社会影响力巨大,网络版权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明显的改善。2015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也取得了喜人的成就,仅音著协收取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即达1.7亿元人民币,较2014年增长24%,这意味着权利人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数据表明,我国文化和版权领域仍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阎晓宏指出,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版权工作加快发展的关键之年。“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将表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等重要特点,经济社会发展将更多依靠包括版权在内的智力成果的运用,将更多依靠创新作为发展的驱动。创新的关键是原创,原创则更多来源于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以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以原创的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激发原创动力,释放原创动力,进一步提高原创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深化对原创版权价值的认识和理解,这既是时代的呼声,也是版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举办“尊重原创 传统再造”为主题的版权服务年会既符合业界期许和诉求,又顺应版权产业繁荣发展的大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阎晓宏最后强调,2014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今年219日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条件下的版权工作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的坚持导向、服务大局、改革创新、重视人才等要求对做好“十三五”时期的版权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好。版权工作在“十三五”期间,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版权的创造、管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推动我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我国唯一国家级的版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近年来围绕打造数字环境下的我国规模最大、功能最强、最值得信赖的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和互联网的版权保护专门机构的战略发展目标,不断加强以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为核心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和利益分享机制的建设力度,着力构建以版权价值评估、版权资产管理和区域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研究为主要内容的高端咨询服务体系,并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版权服务产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也在开幕式上为获奖者颁奖。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225

     

  • 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严打高校周边复印店盗版活动

    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严打高校周边复印店盗版活动


      

    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城市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要以案件查办为着力点,对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的盗版复印活动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部分城市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盗版复印扩散蔓延势头。

    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复印店存在的盗版复印经营活动,严重侵犯了作者及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且部分复印店未经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审批,属非法经营。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复印店对复印内容并不进行核验,存在着文化安全隐患。五部门决定以春、秋两季开学前后为重点,分部署准备阶段(120日至215日)、春季行动阶段(216日至315日)、检查阶段(316日至815日)、秋季行动阶段(816日至915日)和全面总结阶段(916日至930日)等5个阶段开展行动。通过专项治理,清查高校内部及其周边复印店,依法查处盗版复印特别是盗版复印教材的行为,坚决打击非法复印宗教类、有害出版物行为,整治利用电脑或云盘中的教材电子文档进行盗版复印活动,整治网上开展盗印、复印教材业务的网站,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复制许可证的复印店,有效遏制部分重点城市高校及其周边的复印店盗版复印活动突出势头。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以高校聚集或复印业较为发达的40个城市为重点,其中包括北京等4个直辖市、石家庄等22个省会城市、南宁等4个民族自治区首府城市和10个其他城市。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2016年“扫黄打非·秋风2016”专项行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调查高校及周边复印店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从事盗版复印的店铺,关闭无证照经营场所,查办相关案件,落实加强管理和规范的相关措施,教育引导高校师生提高版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盗版复印活动。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属地高校内及其周边的复印店展开一次全面摸查,统计复印店数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复印店证照持有情况进行调查。对旨在整合本地复印资源,涉嫌提供盗版复印服务的网站、手机客户端等进行调查。对本地高校及其周边的复印店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切实加强监管力度。要向复印店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其依法依规经营。要举一反三,对相关复印店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已取消许可审批的城市(北京、武汉、海口)的复印店,要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予以依法查处;对未取消许可审批的城市的复印店,同时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对未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的,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从事盗版复印的复印店,依据《出版管理条例》《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非法印刷的盗版出版物予以收缴,对从事非法印刷复制活动依法予以处罚。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方法,完善电话、网络和信函等举报方式,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制作对复印店的专项举报台账,鼓励教师、学生对复印店盗印教材等行为积极举报,确保相关线索能够及时核实、及时查处、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落实奖励措施。

    通知强调,要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在清查中发现的线索要深查彻究,达到行政立案标准的必须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复印店电脑中存储大批量教材PDF文档情况进行调查并纳入案件查办。相关高校要加强对高校内复印店管理,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对校内复印店进行执法检查。此外,要结合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的实际,建立健全复印店管理工作机制,如复印店黑名单机制、台账管理机制、针对性巡查机制、定期回查机制等。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224

     

  • 23年,终破10亿元大关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传来佳音

    23年,终破10亿元大关 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传来佳音


      

    “走过23年荆棘路,我们为音乐词曲作者收取的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总额累计终于突破了10亿元大关,这对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繁荣发展、激励音乐作者创作、推动音乐作品使用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218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上述数据。

    音著协在近日发布的音乐作品许可收入信息报告中称,2015年音著协收取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共计1.7亿元,来自网络、出版、航空、酒店、零售、餐饮、娱乐、广播组织等各行各业,较2014年增长24%,其中约1.42亿元为会员进行了分配。至此,音著协自199212月成立至今,为音乐著作权人收取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累计总额达10.6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0%

    “在音著协所收取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中,主要涉及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因为这些权利的许可使用往往比较分散,而靠个人监控、维权很难。”刘平说。

    2015年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中,这4项分别占比5%41%23%27%,其余4%的使用费由海外协会收转而来。在收取的1.7亿元许可使用费中,广播权许可收益约3918万元,表演权许可收益约6987万元,复制权许可收益约904万元,新媒体许可收益约4556万元,海外协会许可收益约635万元。

    对于“收上来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将如何为词曲作者进行分配”的问题,刘平坦言:“这可能是权利人及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音著协从1992年成立至今,始终致力于为音乐词曲作者兑现著作权收益。有几名入会早、作品众多且传唱度高的著名词曲作者,音著协每年分配给他们的版权使用费都在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据介绍,音著协目前分配主要涉及个人会员(8034人)、出版公司会员(67家)、海外协会(70家)。例如2015年的1.7亿元许可使用费中,分配给个人会员的约占30%,分配给出版公司会员的约占28%,分配给海外协会的约占25%。而音著协扣除的运营管理费只有约17%,这比中国香港地区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的19%要低。

    根据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201510月发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全球报告》,2014年,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约合53亿元人民币,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约合6亿元人民币,中国香港地区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约合1.8亿元人民币。通过这组数据对比,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与很多国家和地区还有很大差距,提高国民版权保护意识还需要付出很大努力。

    2015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提到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行动给予大力支持,这对于我国音乐产业、音乐创作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政策利好。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219

  • 建工社:四战四胜 维权战果丰硕

    建工社:四战四胜 维权战果丰硕


      

    1月中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协助执法人员连续作战,接连拿下了长沙、济南、广州、郑州4个城市的盗版窝点,共查缴各类盗版图书11.5万余册,可以说是初战告捷。”春节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打盗维权人员将这个好消息告诉记者。

    新书上市 引发维权战役

    112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全新改版的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及辅导》系列丛书正式与读者见面,就在出版社将优质的考试用书如期推向市场之际,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也悄然打响,正版与盗版争夺市场的战争正式公开和白热化。“我们发现,河南省是盗版建造师考试用书的源头之一,因为正版图书刚一上市,就在郑州发现了最新版盗版图书的踪迹。”建工社打盗维权人员向记者介绍说。

    维权人员根据举报信息以及手上掌握的线索,对重点涉嫌制造销售盗版书的对象展开调查。114日,维权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得知有一批新版盗版图书将从郑州发往湖南长沙,于是维权人员立即前往长沙市场进行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维权人员发现该盗版窝点藏身于长沙定王台图书批发市场附近的一处公司家属院内,位置非常偏僻,不引人注意。在确认了该处为盗版书的藏匿之地后,维权人员果断决定立即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请求查处。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后非常重视,由局长亲自带队赶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连夜开会布置行动方案。116日上午,当嫌疑人开门进入库房后,执法人员迅速进入并控制了现场。“现场的情况让我们大吃一惊,里面是三室一厅的结构,加上改建的两间偏房,一共6个房间,堆满了各种类型的盗版书,从高校教材到考试用书,从引进版的畅销书到中小学生的字帖,应有尽有,而且摆放整齐,其中就有还没开封的建工社的新版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维权人员向记者回忆说。经过清点,从该窝点内查抄盗版考试用书、高校教材、引进版图书、字帖等各类盗版图书近3万册。

    南下广州 端掉网销盗版窝点

    拿下长沙盗版窝点后,建工社又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批最新版的盗版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刚从郑州发往广州。接报后,建工社维权人员紧急出动前往广州,并迅速锁定了一家长年在天猫上销售低价建造师考试用书的经销商。

    维权人员经过反复调查发现,该盗版经销商避开闹市,选择了荔湾区海北西埔裕一处城乡接合部的民宅作为窝点,依托网络大肆销售盗版书。“这个窝点长年卷帘门紧闭,只有进货时才拉开大门,人员进出非常警惕,从外面看就是一处闲置的路边门脸,根本想象不到是一个盗版窝点。”维权人员介绍说。

    119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便衣民警会同广州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一举将该窝点捣毁,并将该窝点内正在电脑上进行网上接单和打包发货的3名嫌疑人悉数抓捕,共清点出盗版建造师考试用书及辅导试卷1万余册,现场还查扣了大量伪造的防伪标贴。

    乘胜追击济南再传捷报

    随着郑州和广州连连取胜,建工社领导决定乘胜追击继续扩大战果。在主管领导的指挥下,出版社进行了统一部署,要求扩大维权范围,由法律事务部具体协调,社里特别要求负责在山东济南开展打盗维权工作的编辑和营销人员,要以盗版新版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为线索继续深挖。

    功夫不负有心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济南的工作人员经过数日排查和探访,最终查实位于济南市历山北路某木材市场的仓库是个盗版窝点,随即向当地执法机关进行了举报。121日,济南市文广新局和所在辖区文化执法人员对该仓库进行了联合执法,现场对该库房的盗版图书进行了清点和查扣。此次行动共查获建工社2016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约6480册、规范单行本约20400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158册、《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缩印本)116册、《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134册,总计码洋103万余元。执法人员在清点中还发现了大量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用书和少量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用书及大量自制的防伪标贴纸。还有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等其他出版社的图书约80余万码洋。“执法人员和我们的维权人员一起对盗版图书进行分类、统计,联系车辆和工人,对盗版书进行搬运和卸货,一直到22日凌晨1时才结束。”维权人员说道。

    据了解,该案目前处理的情况是,文化执法机关对现场的盗版图书进行了收缴查扣和登记,但该案件没有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人员也未被控制,虽然盗版图书数量巨大,但案情并不明朗,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和侦办中。

    捣毁老巢郑州地下盗版仓库

    由于多地发现的盗版建造师考试用书均显示是从郑州发货,于是建工社加大了对郑州市场的巡查力度,得到一个举报线索。维权人员抓住这个线索进行深入调查,最终查到了一家长年经销盗版图书的盗版商,发现了他的库房所在地。

    建工社立即将这一线索向当地执法机关进行举报。接报后,执法人员在建工社维权人员的配合下,于125日一举端掉了这个隐藏于某小区地下室的盗版库房。经过清点,该盗版库房内存放的各类盗版考试用书共约3万册,包括建造师考试用书、执业医师考试用书等,其中盗版建造师考试用书1万余册。

    随着2016年版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的上市,盗版商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盗版图书投向市场,企图与正版图书抢夺市场,获得暴利。为了遏制这种势头,建工社在每年两季的建造师图书销售高峰,都会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组织社里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打盗维权工作中。同时,他们深知举报信息的重要性,专门在重点图书上标明了打盗举报热线和举报QQ号,用于及时收集各类举报信息。

    据了解,近年来,建工社前后投入80余万元重奖举报人,获得了很好的回报。

    打盗维权面临一些困惑

    建工社之所以刚开年就取得了这么好的成绩,该社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按社里的要求,法务部事先制定了打盗维权方案,进行人员部署,整理各种举报信息,选择重点地区和突破口,例如在建造师考试类图书盗版的源头和重灾区展开打盗维权工作。”

    当然,还有一点就是建工社一直与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保持密切合作和互动,他们借助这个平台建立和加强与各地执法机关的联系,在查处中互通信息。例如在长沙案件中,执法人员共查缴联盟其他单位被盗版图书1.6万册,并通知他们配合开展鉴定工作。这就是集体维权的优势,不仅实现了信息互通,还扩大了各成员单位维权的覆盖面,加大了打击力度。

    不过,在维权过程中,建工社的打盗维权人员也有一些困惑,就是这几年在配合各地执法的过程中,他们感觉当前各地文化执法部门大多能积极响应权利人的投诉,及时查处,但后续的处罚力度太轻,没有威慑力,很多案件查处到最后就没有下文了。另外,对于那些查处数量大的案件,采取行政处罚结案的趋势明显,这不仅使盗版分子反复重操旧业,也让权利人疲于奔命,大大挫伤了他们的维权积极性。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218

  • 网络剧版权掘金需警惕潜在风险

    网络剧版权掘金需警惕潜在风险


      

    因内容不适宜公开播放,被主管部门要求下架之后,网络自制剧《太子妃升职记》重新进行了编辑和制作,于近日再次上线。记者从日前乐视视频在京举行的《太子妃升职记》发布会上获悉,该剧单日播放量最高过2亿、总播放量超过26亿,连续10天占据新浪微博话题总榜榜首,成为同时段全网播放量最高的网络自制剧。

    很长一段时间,国内的视频网站都在试图通过自制剧进行差异化竞争,直到2015年,乐视视频、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爱奇艺等都推出各具特色的自制剧,获得较高的人气、用户、流量和广告收入,自制剧的差异化竞争效果才真正得以显现。但同时,因内容质量问题,一些网络自制剧被主管部门叫停的情况也不少见。如此次与《太子妃升职记》同时被要求下架的还有《盗墓笔记》《无心法师》等5部作品。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视频网站打造网剧,除了要注重创新内容、营销,更要提升质量,避免触碰“政策红线”,唯有这样,才能创作出优质的作品,并围绕一项版权资源,打造同一品牌的多个系列,充分开发版权价值。

    加大自制竞争

    经过近10年的市场培育,视频网站纷纷加大网络自制剧制作。事实证明,这些自制剧不仅扩充了视频网站内容库,让用户有了更多观看的选择,还给视频网站带来流量、广告收入,用户在某一视频网站的停留时间比以往大幅增长,各家视频网站通过自制剧进行差异化竞争的趋势更加明显。

    虽然目前《盗墓笔记》等仍未再上线,但这些作品在上线之初给版权方带来的超高人气和点击率,却不容忽视。公开数据显示,《盗墓笔记》给版权方爱奇艺带来27.54亿的超高播放量,《Diors Man 4》和《无心法师》分别给出品方搜狐视频带来11.48亿和10.8亿的高播放量。此外,乐视影业、乐视视频等出品的自制剧《睡在我上铺的兄弟》先导集上线不到12小时,播放量就突破1000万。这些自制剧在故事情节、题材类型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视频网站获得了不同用户群体的支持。

    超高网络播放量,对于版权方来说,意味着变现的可能性加大。有的自制剧会延续上一部拍摄新的作品,有的则会围绕一部自制剧进行多元开发。以《太子妃升职记》为例,乐视视频通过试水付费会员提前观看全集的方式,吸引新增会员220万人,带来了4100万元的收入,这还不包括广告投放、周边衍生品开发和大电影制作等。而乐视视频正在热播的新剧《极品模王》,获得知名品牌美特斯邦威旗下的“有范”APP独家冠名。

    提升制作质量

    2014年被业界称为自制剧的元年。在此之前,对于自制剧,视频网站大都抱有尝试的心态。从2014年开始,视频网站开始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原创创作、版权改编、市场营销、联合专业团队共同拍摄等,取得显著成效,并推动2015年的井喷之势。

    在内容创作上,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庞亿明分析,既有视频网站的故事和剧本原创,比如腾讯视频出品的《大话蛇仙》等,也有出品方花大价钱购买作品影视剧改编权等,比如乐视视频推出的《睡在我上铺的兄弟》由知名音乐人高晓松的同名歌曲改编而成,搜狐视频制作的《他来了,请闭眼》则由作者丁墨创作的同名小说改编而来。在拍摄和后期制作上,视频网站不再“小打小闹”,而是联合专业影视公司和团队共同制作。在演员选择上,则花大价钱聘请当红明星参演,力求发挥粉丝经济效应。“部分网络自制剧单集制作成本已超过500万元,大量资金的投入推动了质量的提升。”庞亿明表示。

    此外,她还认为,对于目标人群的精准定位以及斥巨资进行市场营销,也推动了自制剧的火热。很多自制剧自创作初期就锁定了“80后”“90后”“00后”人群,他们付费消费意愿较高,容易产生粉丝轰动效应。同时,视频网站也愿意打通各自全系资源进行营销,为新作品造势。比如乐视视频在《极品模王》《睡在我上铺的兄弟》等多部自制剧中,就通过乐视手机、乐视电视、乐视视频网站等进行宣传,达到未播先热的效果。

    警惕潜在风险

    视频网站发力自制剧,还表现在对优质版权资源的多元运营和系列品牌的打造上。比如,搜狐视频延续《Diors Man 4》制作的电影《煎饼侠》,票房突破11亿元,成为2015年国产电影票房收入的一匹黑马。同样,乐视视频也宣布将推出《太子妃升职记》和《睡在我上铺的兄弟》电影版,并开发音乐剧等相关衍生品。不过,业内人士指出,版权方要实现版权的多元开发,有两点要时刻铭记于心,即在作品制作时,不要触碰“政策红线”和避免潜在的版权纠纷。

    庞亿明表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很早之前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网剧的自查自审。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少自制剧打擦边球,屡屡触碰“政策红线”,最终导致被下线。在她看来,虽然自制剧创作氛围相对宽松,但应该更加严谨,制作精品,传递更多的正能量。

    同样,网络自制剧的版权问题也不容忽视。不久前,作家“九夜茴”发文指责搜狐视频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原作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创作的自制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已构成侵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伟光告诉记者,如若在开拍之前不能处理好版权问题,就会带来法律风险。要避免此类情形,制作方需要在合作初期对合作细节作出明确约定,减少潜在的风险。

    作者: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214

  • 电影盗版:诛之难在哪儿

    电影盗版:诛之难在哪儿


      

    如果你问一个电影导演最期待什么,可能不同的导演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如果你问导演最担心什么,大部分人会回答你是“盗版”。一部电影好不好看、受不受欢迎、有没有深度是观众对电影的主观评价,但打击盗版却是整个行业从业者的高度共识。还记得,在2015年国庆档,导演徐峥带着他的“囧系列”电影《港囧》登陆各大院线,上映第二天,就在网上爆出高清下载链接,很明显这是盗版片源,徐峥大呼“盗版是行业的灾难!”并在微博求助处理方式,得到不少电影工作者的声援。

     

    其实,盗版这个“灰色的产业链”一直伴随着电影而存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光盘等实体盗版的方式逐渐退向了乡村城镇,网络盗版以更大的破坏性侵蚀着电影产业,一个链接瞬间就能夺去一部电影上亿元的收益,给整个产业链造成巨大损失,那么电影网络盗版究竟有哪些形式?盗版电影又来自何处?如何传播?目前的打击方式又有哪些呢?春节前夕,《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做了深入的调查采访。

     

    电影网络盗版最猖獗

     

    其实,《港囧》遭遇盗版只是一个被报道的个案,从美亚柏科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布的一组数据看到,仅就2015年来说,几乎没有一部院线电影逃开被盗版的厄运:电影《煎饼侠》在上映前40天就开始路演和大规模点映,过程中遭遇了严重的盗版,包括但不限于小网站、电视盒子、APP等;《夏洛特烦恼》《鬼吹灯之寻龙诀》《恶棍天使》等在上映的第二天,盗版链接就在网络上肆虐横行。2016年刚刚开年,情况仍不容乐观,据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视监测管理中心检测的数据显示,计划2016年春节上映的《美人鱼》《澳门风云3》和《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等电影,在大年初一早上6点左右就出现盗版资源链接,且画面模糊,很明显是影院盗录的。

     

    那么这些盗版都是以什么途径进行传播的呢?从美亚柏科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2012~2015年抽样的40部热映影片(含4部进口影片)网络盗版的监测数据(共计71841条链接,均为影片上映当年实时监测)显示,这些盗版方式中,“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比例最大,所占比例为98.66%,其余1.34%为电商平台即淘宝上的传播。在这两种方式中,在线播放多需要用户在观看时安装指定播放器,也有部分是链接到如腾讯、搜狐、乐视等视频网站。而“下载”渠道中,直接下载盗版电影的情况占比最小,而采用P2P下载和链接到网盘下载的情况占比接近90%。随着云技术的发展,网盘下载呈现相对增长的趋势。

     

    这一统计与第三方新媒体内容搜索技术服务商——冠勇科技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该公司对院线片版权监测已实现了覆盖全网、全平台(其中包括约2000个活跃小网站)。该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吴冠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公司长期的监测过程中发现,目前院线片最主要的侵权方式是云盘、社区网站、播放器、P2P下载。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一些用户通过网盘、云服务以及P2P种子文件存储资源,随后通过社区网站、社交平台和电商网站大量传播侵权链接,同时,智能电视、OTT中聚合平台也存在大量侵权。以《港囧》为例,在对《港囧》院线档期1个月的监测中,冠勇科技在全网、全平台共发现侵权链接8407条,其中以社区网站平台侵权链接最多为4955条,占据58.94%。其次为网盘类、主流网站,分别占据29.46%3.82%

     

    无论是盗版网站还是社区论坛,它们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通过广告联盟、会员收费和资源分享三类模式,三者并无明显分界,其中,绝大多数盗版网站通过广告赢利。但至于盗版电影网站的收入如何,虽没有一个确切的统计,但从之前快播、思路网、天线视频等案件的审判结果及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出,盗版网站建站快、收益高,因此才有人前赴后继以身试法。

     

    盗版影片来自多渠道

     

    盗版电影资源到底来自什么渠道?据陕西文投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贾伟分析,如果是进口片,很有可能是因为国内外上映档期的不同,从国外传入拷贝或“枪版”即影院偷录的;如果是国内电影的话,大部分还是在电影点映或首映的时候,有人偷录的“枪版”,之后传上网络。他认为影片在前期制作中流出的可能性很小,因为电影工作人员如果盗版电影的话,无论国内外通常会受到严重的惩罚,甚至面临牢狱之灾,因此对电影生产线上的人来说还是有较强的威慑性。

     

    另外,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在网络上播放的盗版电影从画面质量及周围环境还是能看出是有人在影院偷录的“枪版”。当然,这其中也不能排除有业内人士故意让影片资源外流,对此二十一世纪威客传媒总裁肖凯以他多年的电影制片人从业经历认为,这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的确存在,也非常可耻。他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深究下去。肖凯谈道,在国内,无论对进入影院偷录的人还是经营这些盗版电影网站的人,法律对他们的制裁都太轻了,而与此相对应的维权成本却十分高昂。而在贾伟所供职的院线里,他告诉记者,如果抓到偷录的人,一般他们会让这个人删除偷录的内容,有时候也会报警,但这种情况并没有给影院带来实际的损失,也没有危害到公共利益,一般也就不了了之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人的消费水平普遍提高,进电影院看场电影对一般的都市人来说不是什么难事,而且随着影院逐渐向二、三线城市扩展,银幕数量快速增加,电影票的购票方式也在多元化,价格也相对有所改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贾伟认为电影盗版的现状是有所改观的,而且在他看来,很多炫目的3D效果在电脑上是无法感受的。

     

    据公开报道显示,我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已数次进行电影票房的专项整治,其中之一就是打击影院偷拍偷录现象。20159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还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而从今年120日开始的“电影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活动”,也将影片盗录盗播等侵害电影版权的行为列为专项整治对象。贾伟说,目前影院也在根据总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和自查,并研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杜绝偷录现象的发生。

     

    阻断盗版还需重典

     

    在记者的采访中,发现很多人都直言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中国电影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难题,大家感觉其实盗版手段并不高明,但是盗版网站建站却很容易,而作为权利人来说,要找到这个盗版网站并将它告上法庭,中间则需要经历很复杂的调查取证过程,最后即使赢了,判赔的数额根本不够维权所付出的费用,“这样下去,不会有人一直去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慢慢地也就丧失维权的信心了。”肖凯将他的维权感受告诉记者。

     

    就维权中的具体困难,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法务部负责人表示,打击网络盗版的困难在于切断盗版小网站链接非常困难。利用技术手段检索盗版链接并不困难,目前很多律师、科技公司都可以在网上检索到盗版信息和链接,但是如何阻断是很困难的,因为大多数小网站是个人经营,或者服务器在境外,根本无法联系到经营者,无法发出阻断通知。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强行进行破坏,则有可能破坏服务器中其他数据,涉嫌侵犯他人计算机安全。

     

    判赔数额过低也打击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该负责人说,法院的判赔金额与电影作品的投资成本相距甚远,加之电影作品版权购买价格不公开,导致电影作品的市场价格没法评估,如此判赔的金额与电影版权的市场价格也不相符。例如最近该协会帮助会员单位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发现,涉嫌侵权盗版的某视频网站从提供虚假授权的第三方手中花8万元买得涉案影片,但是法院在当年度同类影片判赔中,最高的判赔额不超过1万元。另外权利人在打击盗版方面的意识不强,没有完全认识到盗版对电影产业的致命伤害,愿意花费上千万宣传但不愿意在维权检测方面加大投入。

     

    徐峥在微博上说“盗版是行业的灾难”,肖凯认为这话说得一点都不过分。他说:“如果在一个电影业比较成熟的市场,影院票房应该只占到电影收入的三四成,电影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收回成本,而在中国,我们只能靠院线收钱,如视频网站、电视台、演艺场所、延伸产品这些收入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然而,如此单一的赢利渠道面对的却是每年生产出的近千部新片,很多片子成了影院一日游,因为大多数观众希望到影院感受炫目的特效和恢弘的场面,但很多文艺片、剧情片就变得很冷门,长此以往,中国的电影都成了拼特效、比宣传、炒IP,没有人愿意投资小众的但不可或缺的影片,对刚刚红火起来的中国电影来说确实是场灾难。肖凯建议,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一方面加强引导,另一方面要施行重典,让侵权者倾家荡产,在法治的社会寸步难行。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时间: 2016-02-18

  • 体育赛事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

    体育赛事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


      

    阿里体育巨资签下“超级碗”中国大陆地区转播权,乐视体育以3亿元收购体育直播平台章鱼TV全部股权,恒大淘宝俱乐部宣布定向募资8.6亿元……2016年新年刚过,体育产业又迎来了一波新的投资热潮。

     

    体育产业投资热始自去年年初,每笔投资从数千万到数亿、数十亿不等,不仅使国内体育市场风生水起,也搅动了国际体育市场。体育内容版权的争夺则更为激烈,去年,腾讯花5亿美元购得NBA联赛未来5年在华的独家转播权,PPTV2.5亿欧元获得2015~2020年西甲联赛在中国地区的独家全媒体版权。华人文化旗下的体奥动力则把眼光转向国内,不仅拿下了“中国之队”比赛的版权,而且以80亿元的天价拿下了中超联赛未来5年的全媒体版权。乐视体育也不甘落后,先是以4亿美元拿下了中国香港地区的英超版权,随后又拿下亚足联旗下所有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媒体版权。目前,乐视体育已经购入16类体育项目、121项比赛的版权(新华网201624日)。

     

    所谓体育知识产权是指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体育经营者和赞助者依法享有的体育智力劳动成果和经营标志、信誉的权利。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讲,体育活动开始正规的公平竞赛就有了未公开信息权;体育的专业化、商业化产生了体育竞赛表演权;体育知识化就有了体育著作权;体育科技化有了体育专利发明权、非专利发明权;体育产业化、市场化有了体育商标权、广告权;有了体育竞赛的广播电视实况转播,就有了体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现代体育与传统体育相比,技术动作更加科学,战术水平更为先进,运动成绩大幅提高,竞赛更加精彩激烈,这主要得益于体育工作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进行广泛的科学研究,促进体育运动科技创新。保护体育人对于自己的体育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体育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意义重大,一方面,保护体育知识产权就是调动和保护体育工作者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这种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体育事业的快速和健康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体育知识产权可以使体育科技创新不断涌现并迅速推广应用,有效地防止滥用和随意歪曲篡改,体育无形资产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使体育运动的发展得到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撑。

     

    业内人士预测,国内购买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的费用每年正以三倍至四倍的速度增长。2015年,腾讯斥资数亿美元与NBA达成合作,将作为未来5NBA赛事中国地区直播和点播的官方授权平台。乐视、新浪也都投入巨资,购买体育赛事直播和点播的授权。然而,尽管网络媒体对于购买赛事转播权乐此不疲,趋之若鹜,但从法律上,他们一掷千金购买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买主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并非都是一笔明白账。一方面,尽管业界都认同体育赛事版权应该保护,但究竟如何保护却并不清晰,以前即便处理过类似案件,但也只是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火炬传递的知识产权案;另一方面,尽管体育赛事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于著作权被广泛认可,但在现实中的保护还是存在很多难度,网络直播体育赛事主题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取证难、公证难、费用高和维权难4个难题,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摆在互联网企业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坎。

     

    去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新浪诉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联赛一案作出判决,对体育赛事转播的权利属性作出了界定,认为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的转播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体育赛事本身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将体育赛事制作成节目就可能产生著作权。在该案中,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从涉案转播赛事呈现的画面看,满足上述分析的创造性,构成作品,因此凤凰网等以合作方式转播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如今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难是法律界一致的看法,不过体育赛事节目转播版权属于著作权范畴得到了认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个创作过程与体育赛事相结合的过程,创作与发表同步,体育赛事节目和直播不仅是作品,而且对创作者要求非常高,就权项保护来看,既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适用广播权,适用的是著作权。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联合发布的《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研究报告》提出建议,首先要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将“视听作品”的形式予以确定,并明确其内容,在著作权权项中明确界定网络转播(直播)。其次是体育行政管理与体育商业行为严格分开,规范体育赛事播放的授权行为,明确权利界限,尤其是互联网上的相关权利,避免一权多授,引发市场混乱与纠纷。此外,报告还建议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不侵权、不盗版。

     

    作者:吴学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 时间: 2016-02-18

  • 广东高院:提升审判效能 支撑创新发展

    广东高院:提升审判效能 支撑创新发展


      

    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公开,加强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全面提升,为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近日,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公正高效保障有力

    据介绍,2015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新收各类案件872件,其中二审案件727件,再审审查89件,再审案件10件,执行复议案件1件,收案数量同比下降39.46%。在进行司法改革、办案人员比去年同期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精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审判管理,审判效率、质量和效果均有所提升。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82件,结案率为86.67%,同比上升6.42%。案件调撤数和调撤率在民事审判口中名列前茅。

    其中,广东高院依法审结了一批类型新颖、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审结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划清了客观正当行使权利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审结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权人无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5年,广东高院共有7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蔡某与温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等5件案件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此外,广东高院还依法加强审判监督指导,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建立机制改革创新

    2015年,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全面运行的第一年。为加强广东省各级法院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之间审判业务工作的沟通协调,广东高院经过调研,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明确定位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

    为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问题,广东高院下发了《关于确定广东法院“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第二批试点法院的通知》,扩大了试点法院的范围,增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及珠海、惠州、江门、肇庆等4个中级法院和广州市越秀区等12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单位。成功审结了一批典型案件,积累了经验。

    同时,在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上,广东高院结合开展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试点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新增广州市黄埔区、阳江市江城区等2个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至此,广东省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基层法院数量增加至35个,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截至2015年底,广东省法院系统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共发布裁判文书1.86万份,总量排全国第1位。

    作者:岳之轩 张乐 裘晶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25

     

  • “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研讨会在京召开

    “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研讨会在京召开


      

    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中国版权产业网主办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研讨会日前在京召开。会议就当前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现状、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和商业模式,特别是收费模式、分配模式等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介绍说,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开展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首次把音乐作为重点治理领域,目的就是要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推动并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环境。

    正是基于政府所作出的努力,我国网络音乐版权出现了可喜的“基本正版”局面。对此,海洋音乐集团首席内容官姜山希望2016年政府部门继续加大推动和关注有关互联网音乐的正版化工作,同时他们也会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做好相关的打盗维权工作,并利用这个契机培养用户购买正版的消费习惯和付费习惯,从而促进各个平台共同推动网络音乐付费的商业模式。

    研讨会上,与会嘉宾提出,正版并不是终极目标,在正版的基础上让产业有实质性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商业模式,让产业链上的相关各方都得到回报、各得其所,并真正推进音乐创作和音乐产业的繁荣,才是根本目标,也是行业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25

  • 各地代表委员热议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

    各地代表委员热议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一年。在近日相继召开的全国各地人大、政协会议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对地方“十三五”规划建言献策,其中,有关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与建议尤为集中,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北京:自主创新 营造良好氛围

    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三五”期间,北京要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增强创新发展能力,率先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战略高地,成为国家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文化中心,北京应当如何打造创新源头?2016年北京两会上,代表委员纷纷对此建言献策。

    北京市政协委员王英提出,创新意识的培养要从娃娃抓起。王英建议,在小学五年级和初中二年级开设知识产权课堂,将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作为普学知识安排组织学习,让创新意识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娃娃们心中扎根,营造能够去创新、敢于去创新、能够创成新的氛围。“知识产权氛围好,创业者就愿意来创新,就能从源头上激发创新创业。”王英表示。“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需要营造适宜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重视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导能力,同时提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北京市政协委员王汝芳也着重提出创新氛围的重要性,建议开展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政策创新,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上海:激励创造 搭建创新平台

    上海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把“推进创新发展,激发发展新动力”放在“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首位。报告指出,“十三五”时期,上海要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继续向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组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统一的专利、商标、版权信息服务平台。对此,代表委员们纷纷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等各方面建言献策。

    “上海创新发展需要很多的‘爱因斯坦’,但需要更多的‘爱迪生’。”上海市政协委员俞涛建议,要培养和使用一批能够实现创新点子的高技能、高技术人才。上海市人大代表王曙群则提出,可通过提高职务发明专利收益分配比例等方式激励技术人员创新积极性。九三学社上海市委提出,应着力构建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并将其纳入“十三五”规划重点。上海市政协委员安翊青进一步指出,希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让知识产权专业中介机构在“十三五”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中贡献力量。

    浙江:完善机制 推动成果转化

    作为经济大省,浙江的知识产权工作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浙江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究院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报告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积极响应。

    “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特别是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打击力度要加大,违法成本要高,让侵权假冒伪劣产品没有生存之处。”浙江省人大代表吴建荣表示,希望浙江省在“十三五”时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创新。浙江省政协委员虞晓芬则从高校角度建议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让科研人员享受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收益,鼓励更多的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更积极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构建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要补上成果转化的短板,改革现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考核机制。” 浙江省政协委员陈晓明提出,政府应设立产学研合作基金,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建学科机构,实施项目合作,形成政府、高校、企业三方共同合作的机制,从而有效配置资源,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广东:加强保护 支持原始创新

    广东省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就省“十三五”规划中知识产权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议。广东省政协会议共收到提案732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提案129件,占全部提案的17.6%

    广东省政协常委邓飞其建议,要加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力度,就要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同时加强对原始创新的支持力度。广东省人大代表林少春则表示,“十三五”时期,要服务好经济发展,就要做好对创新驱动的支持,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依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

    作者:孙迪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23

     

  • 上海高院发布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驶”上快速路

    上海高院发布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驶”上快速路


      

    “请问哪里可以看到有关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这是2015年底上海基层法院回答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让诸多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如此感兴趣的“规定”,正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前不久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文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高院结合该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在《意见》中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规定,《意见》的试行将为探索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的审判新机制,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理质量积累宝贵经验。

    《意见》出台恰逢其时

    案件审理周期长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中的难题之一,但是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方面一直较为谨慎。这是由于该类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其他类型案件审理难度更大,因此为查明事实、公正审理,各地方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时普遍采用普通程序。

    据了解,上海法院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件数量每年增幅均超过20%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首次突破1万件,同比增加29.01%;审结9353件,同比增加22.87%。尤其自20155月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上海部分基层法院收案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人均存案数超过百件。基层法院办案力量有限,而上海法院总体上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官熟悉业务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丁文联表示,上海高院此次出台《意见》,是基于多年来上海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难度已相对不大,对于《意见》中规定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当提高审理效率。

    根据实际限定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虽然在开庭审理、撰写裁判文书以及宣判与送达等方面简化,但绝不意味着适用程序的任意性和适用法律的随意性。《意见》第三条规定,试行期内,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则上由庭长决定。据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起草该《意见》的法官曹闻佳介绍,在实践中,首先确定案件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范围,并经当事人各方自愿同意,最后由庭长严把简易程序适用门槛,防止随意适用简易程序。

    曹闻佳表示,在具体限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范围时,根据诉讼法规定的原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再综合考虑上海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诉讼标的额、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度以及案件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一步缩小案件具体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简易程序是由一位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在审理一些原本难度就比较高、类型新颖、案情重大的案件时,难免会有所偏差。“基于以上考虑,在《意见》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这些案件都是基于长期的审判实务所累积的审判经验得出的较难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曹闻佳说,具体包括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及权利之间存在冲突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有关联案件在外省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等。

    积累经验初显成效

    根据上海高院目前掌握的数据来看,自《意见》试行以来,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有所提升。以闵行法院为例,201510月至12月,该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77件,环比增加35.40%;存案为643件,环比减少14.27%。通过对比该院20157月至9月的数据,发现审结数量明显增加、存案数量开始减少,且截至目前尚未有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针对各地法院“试水”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以“方向已经指明,坚冰逐渐打破,航道正在开辟”作为评价。陶鑫良表示:“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20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之简易程序的适用,既稳步谨慎,又与时俱进。”

    陶鑫良认为,北京、浙江、上海等法院十几年来相继探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适用简易程序,前后呼应,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形势的发展需求,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

    目前,尽管上述探索是基于地方法院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但对全国法院系统都有借鉴意义,对今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铺路拓道、添砖加瓦的功能。陶鑫良说:“我们尤其盼望,通过北京、浙江、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能够早日酝酿并出台。”

    作者:胡姝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23

     

  •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绩效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绩效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用改革的办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支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成为新形势下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纲领和行动指南。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出发,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进行供给侧改革的需要。通过多年来的创新积累,我国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已经在世界上位居前列,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就知识产权运用而言,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运用的形式、运用的效果,以及创新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存在一定差距,亟待通过政策支持、措施激励,来进一步明确导向,强化知识产权运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达到世界水平,同时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拥有了以华为公司、中兴通讯为代表的一批具有知识产权优势、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由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第一阶段目标基本实现,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5年度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指出,中国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申请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一,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与美、德、日等知识产权强国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实务的差距并不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是在于知识产权的运用绩效和社会价值未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用尚未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度融合。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引中国打造经济升级版。笔者认为,作为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保障和支撑,打造经济升级版首先需要打造知识产权的升级版,这实质就是《意见》所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运用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来打造知识产权运用的升级版。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需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国家、地方、企业等各级、各层面的积极性和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运用绩效。根据《意见》部署,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快速维权机制,以严保护、快速维权确保知识产权运用绩效的发挥;要引导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探索知识产权运用的新模式;要健全知识产权评价标准,突出“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理念,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和结构优化升级;还要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服务平台等一系列工作,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社会价值,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的保障和引导作用,从而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现《意见》的目标和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作者:许春明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23

     

  • 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莫要傻傻分不清楚

    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莫要傻傻分不清楚


       “小螺号滴滴滴吹,海鸥听了展翅飞;小螺号滴滴滴吹,浪花听了笑微微……”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人对这首《小螺号》想必一定不会感到陌生,因为这是当年上学的时候大家都会唱的歌曲。可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却判决了一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对《小螺号》《大海啊,故乡》《猴哥》的Flash动画歌曲的复制权一案。法院一审驳回了音著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音著协表示将提起上诉。
     
        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2014年9月,音著协发现,芝兰公司经营的“贝瓦网”中有3首儿歌《小螺号》《大海啊,故乡》《猴哥》的Flash动画歌曲,用户可以在线试听并下载这3首歌曲。音著协认为芝兰公司未经许可,侵犯了其对这些歌曲的复制权,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芝兰公司停止侵权、按每首歌曲1万元标准赔偿经济损失等。
     
        针对这一诉讼,芝兰公司否认侵权,并提交了其从音著协的代理公司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取得涉案歌曲授权的合同,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授予芝兰公司涉案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芝兰公司可以在“贝瓦网”及终端软件面向最终用户开展音乐在线试听业务。
     
        源泉公司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并承认其从2013年起向芝兰公司授权,许可后者使用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数十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著协对源泉公司的授权行为表示认可,承认芝兰公司有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歌曲,但坚持认为芝兰公司在Flash动画中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属于行使涉案歌曲复制权的行为,仍应经许可并交纳许可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芝兰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芝兰公司在Flash动画中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是行使了涉案词曲作品的复制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问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如何理解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如何看待芝兰公司涉案行为的实质。法院经分析比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本意及适用条件,认为芝兰公司在Flash动画中使用涉案词曲的行为是出于儿歌受众群体的使用习惯、接受程度等因素考虑,对词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作出的符合其栏目整体风格的安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同时也符合源泉公司与芝兰公司所订立的合同目的。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此案,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谈道,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包括广播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财产权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如何界定复制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是当事人行使著作权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本案是对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区分的典型案件。
     
        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音著协对源泉公司对外许可情况不了解,甚至在音著协认为芝兰公司已经构成侵权并发函要求停止使用涉案歌曲后,源泉公司仍与芝兰公司续签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使用合同。法院对此建议,音著协通过合同授予他人行使其部分法定职能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对被授权主体再次发放作品授权的管理。
  •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打造版权综合服务平台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打造版权综合服务平台


       1月18日,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首批授权法律服务机构授牌仪式及维权专家聘请仪式”。这是该基地打造版权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如今,我国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但版权纠纷不断发生。为此,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引入版权经纪人模式,提倡优先采用调解、授权解决版权纷争,促进版权交易市场发展。据了解,维权专家委员会是华南地区首个国家级的版权法律维权联盟,聚集了华南地区的核心版权专业律师力量,在国家、省、市、区四级政府的指导下,联合文化执法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为维权方提供一体化的专门法律服务,其中包括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司法维权等,并设有多种线上线下受理方式。此外,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还依托维权专家委员会,整合旗下相关社会资源,与相关权威媒体机构开展合作,创办国内首档针对版权贸易与保护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的专业电视栏目——《律师话版权》。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建立,是华南地区首个国家级版权综合性服务平台。该基地以版权交易为核心,以版权保护为特色,致力打造“立足广东、辐射华南、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版权综合服务平台。
     
     
    作者:侯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2日
  • 广东省推进版权兴业战略

    广东省推进版权兴业战略


        广东省版权局日前在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创建市东莞市召开广东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版权兴业现场会。
        目前,广东省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已达86家。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会议期间发布的《2014年广东省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报告显示,2014年广东省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5691.14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8.39%;就业人数为461.18万,占全省就业人数的7.46%;商品出口额为891.51亿美元,占全省商品出口额的13.80%。
        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林积表示,“十三五”时期,广东省版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版权保护水平,以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心和举措推进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他强调,要把握版权的特点规律,推进政策扶持、版权兴业工程、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激励创新的政策机制、开辟广东版权产业走向世界的新通道等5个关键环节,同时加强版权执法监管,营造版权保护社会氛围。
       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表示,广东要充分认清版权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版权的经济属性,重视版权的经济价值,应对好国际版权挑战。要做好重点工作,继续推进广东版权兴业工程,保持领先地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会上,广州市、东莞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汕头市版权局等分别介绍了实施版权兴业工程的经验。
     
     
    作者:黄希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2日
  • 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将带来什么

    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将带来什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改革,通过创造新供给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推进产业结构性改革,成为当前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的主题词。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保持了迅猛发展的态势,正逐渐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同时,文化产业也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源使用效率不高、创新力不足、文化精品缺乏等问题。面对转型升级的要求,如何从供给侧发力,通过创新生产思路,创造新的消费增长点,以更多更高品质的文化产品供给释放市场活力,将是文化产业未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创新驱动:培育文化消费新增长点
     
       【案例】近两年来,故宫博物院一改过去给人们留下的严肃古典的印象,陆续推出了各式各样“萌范儿”文创产品,大受消费者欢迎。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故宫已经设计研发了超过7000种文创产品,并采取线上线下两个渠道进行销售推广,仅2015年上半年销售额就突破7亿元。
     
       可以看出,创意让传统文化与人们的生活更贴近,也使文化资源的价值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制造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将是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
     
       “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
     
       对文化产业领域来说,“创造新供给”“实现发展动力转换”也是未来的方向。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祁述裕指出,文化产品是为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而生产的特殊产品,过去我们相对比较注重通过行政手段和财政补贴刺激消费。实际上,文化消费需求可以被引导和创造,关键在于经营生产者如何以优质的文化产品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
     
       根据文化部发布的《中国文化消费指数》,我国文化消费的潜在规模为4.7万亿元,而实际消费仅为1万亿元,还存在超过3万亿元的消费缺口,大量消费市场潜力尚未释放。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更需要文化产品供给的多样化发展和不断推陈出新。
     
       祁述裕指出,文化产业最根源的发展动能在于创新能力,而供给侧改革正是强调以创新驱动为主导。因此,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应是激发文化企业的创造活力,着力于鼓励创意和创新,落脚点在于解放和发展社会文化生产力。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的掀起,文化创意产业由于自身门槛不高、硬件要求不强的优势吸引了大量怀有梦想与创意的创业者;在业内,内容创新、形式创新、业态创新不断涌现,成为文化企业经营发展新的着力点。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创意的政策,在培育大型骨干文化企业的同时,也更加注重扶持小微文化企业的成长。数据显示,我国小微文化企业占全部经营性文化企业的98.5%,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生力军,应考虑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运营机制灵活、应变能力强的优势。
     
       在中国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晓明看来,供给侧改革以结构性减税促供给,即有针对性地对特定群体和领域削减税负。在文化产业领域,则体现在对创新创意的鼓励和扶持上。通过减轻税负、降低经营生产成本以及放宽企业准入,让个人和企业的创新创意得到充分发挥的空间。
     
       完善市场:促进文化供给从同质化到精品化
     
      【现状】“十二五”期间,我国电视剧产量每年在1.5万集左右,居世界第一,但除少数精品外,大多为重复的、扎堆创作的题材;每年图书出版约30万种,但产生影响力的非常有限;近两年电影产业也迎来了爆发式增长,但影片质量良莠不齐广受诟病。我国文化产品生产面临着从增量到提质的严峻考验。
     
       一方面,我国文化产品生产在数量上增势明显;另一方面,文化产品有过于单一化、跟风盛行、精品匮乏的问题存在。张晓明指出,这是由文化市场开放度不平衡造成的,具有原创性、思想性的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另一些复制性、娱乐性的产品因竞争过度导致生产过剩。因此,应继续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入手,通过制度设计,排除阻碍文化生产者自主经营、自由选择和公平竞争的因素。
     
       自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成为文化产业改革创新的关键词。通过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文化企业的现代公司制度建设,才能让文化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祁述裕指出,市场运行机制是影响文化产业增长的内生性驱动因素,文化企业的创造力要得到有效释放,就要提高市场化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造好的条件和环境,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放手去创造更多品质优良、雅俗共赏的文化产品。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通过创造新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扩大消费需求。这就要求从文化产品经营者的角度发力,通过产品供给从低劣到优质、从同质化到精品化的转变,促进文化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向勇认为,当下文化产品面临的品质提升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基础教育培养文化经营生产者的审美和艺术素养,让文化产品供给更多元化和现代化,同时引导消费者的品位;通过加强文化产品与百姓生活的结合,让创意生活产业迸发新活力。
     
      “例如,网络文学改编,现在虽然数量多,但改编者故事加工能力欠缺。创意团队应加强对文化内涵的挖掘,多生产能塑造民族精神风貌的、反映社会关注问题的正能量的文化产品,不应一味追捧无厘头的、搞笑的题材。这是文化生产者应承担的社会担当,因为文化产品同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向勇说。
     
       201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为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所有文化企业树立了标杆。如何在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避免急功近利导致的粗制滥造,是实现文化产品从注重“增量”到注重“提质”转变的关键。
     
       业态融合:“文化+”为经济结构转型提供新思路
     
      【案例】近两年,BAT(百度、阿里、腾讯)纷纷开启了在文化领域的战略布局;万达集团在文化板块表现亮眼,开始主动向文化产业全面转型。传统的装备制造业、体育产业、特色农业等也通过尝试与文化融合发展,提高产业的文化附加值,从而扩大消费群体,实现自身结构转型调整。
     
        中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是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发展的必然要求,本质上是要求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业态和朝阳产业,是未来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主要阵地。
     
        当前,以“文化+”带动的跨界融合效应正在显现,各路资本纷纷进军文化领域,诞生了“文化+科技”“文化+贸易”“文化+金融”“文化+旅游”等多元融合的新模式,不仅为传统资源注入了活力,重构了产业经济的生态环境,也为打造更多个性化、分众化、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拓展了新思路。
     
      “商业模式的创新,往往为经济发展带来无限的可能性。”祁述裕指出,尤其在当前“互联网+”背景下诞生的新业态和新生产模式,在生产要素资源配置中大大发挥了优化和集成作用,同时,传播渠道的拓展也推进了文化产业自身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在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制作和营销传播等多个环节中整合多方资源、加强互相协作。
     
       专家一般认为,产业链整合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同样,通过打造全产业链将生产要素和文化资源进行整合,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挥集群效应,也应是文化产业自身结构转型升级的题中之义。
     
       例如华谊兄弟除了每年推出的影视作品外,还基于自身丰富的影视IP资源库,积极布局实景娱乐、影视娱乐、互联网娱乐等多方面业务,通过纵深上下游产业链拓宽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收获显著。许多实体书店开始与创意商品零售、休闲空间打造相结合,并通过与电商的融合打造了线上线下经营销售一体化的新模式,一改其市场颓势。2015年腾讯公司推出的《勇者大冒险》成为首个泛娱乐明星IP打造的实践案例,由网络作家南派三叔进行世界观架构和小说创作,沿着IP跨界共生的路线,在短时间内陆续推出了手游、动画、动漫、视游等多种产品。
     
       向勇提出,从这些企业的实践可以看出,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正促使文化创意产业从“粉丝经济”向“创意者经济”过渡,也就是从过去的以榜样为中心、用户围绕的模式,到现在的去中心化,集合企业、用户、专家等各方智慧和创意的新型生产模式。这种“创意者经济”将以前的EGC(企业生产内容)、UGC(用户生产内容)、PGC(专家生产内容)三种模式统合起来,在互动协商的过程中决定商品的价值。
     
     
    作者:鲁元珍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1日
  • 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座谈会在广东召开

    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座谈会在广东召开


        1月18日至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广东召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座谈会。
     
        会议认为,总局在2015年12月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既是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推进音乐产业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传统音像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加快音乐产业发展,适逢其时。
     
       会议认为,当前音乐产业发展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一方面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总局不仅出台了专项意见,国家出版基金也首次资助民族音乐方面的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首次把音乐产业项目列为重点支持项目。另一方面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亮点频现,传统音像出版单位转型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建设稳步推进。通过国家版权局对网络音乐版权的专项整治,版权保护水平得到大大提升,音乐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版权意识、维权意识和自律意识正在音乐行业形成。
     
       下一步,总局将围绕“抓住一个中心、坚持两手发展、强化三项管理”来大力推进音乐产业发展。抓住一个中心,即牢牢抓住多出优秀音乐作品,特别是原创音乐作品这一中心环节。坚持两手发展,就是既要抓生产引导,积极发现、发掘、出版更多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创音乐作品,又要抓消费引领,通过政府推介、社会推广、专业推荐等方式,满足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和多样化文化需求。强化三项管理,即强化质量管理,始终把内容质量放在首位,讲品位、重格调,弃低俗、戒庸俗;强化版权管理,在全社会营造一创成名、一创致富、一创终身享有、一创利及子孙的良好风尚;强化市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为音乐产业繁荣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围绕意见的落实、落地,2016年,总局将进一步推动音像出版单位改革发展,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我国音像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在转企改制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不断提升音像出版单位竞争力,既着力培育综合性音乐集团公司,也培育一批专精特、富有活力的音乐公司。进一步加快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基地建设的支持;对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实行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和年度报告抽检制度。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通过民族音乐出版工程和音乐产业促进工程等重大项目的实施,不断推出优秀作品,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总局规划发展司副司长李建臣、出版管理司副司长许正明参加会议,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省(市)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相关负责人及北京、上海、广东、成都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各园区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及音乐界代表参加会议。
     
     
    作者:魏晓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1日
  • 俘获年轻观众或将成就未来发展——2015年电视剧行业变化解析

    俘获年轻观众或将成就未来发展——2015年电视剧行业变化解析


        2015年,广播影视行业延续了2014年的震荡,电视剧制播市场的变化更为剧烈:全年优质剧目可圈可点,一般电视剧收视低迷;一线卫视竞争激烈,网络自制剧迅猛发展;年轻观众呈回流态势,大剧投资规模上亿元,电视剧制作机构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从宏观层面探究2015年中国电视剧行业变化,至少有3个关键点。

    政策调控:“限”与“倡”的效果评估

    近几年,国家广播影视管理部门按照行业发展状况,不断出台并调整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不仅成为行业发展的风向标,而且迅速在媒体内容生产、资本运作、行业走势等方面产生影响,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制约性和导向性愈发明显。

    从“限”的角度看,2015年影响电视剧制播变革的两大政策是“一剧两星”和“严审海外剧版权”。“一剧两星”的出台,使电视媒体播出的大剧明显减少,中小成本制作作品增多,每晚“3集”变“2集”后电视开机率继续下滑,观众的吸附率进一步降低,通过PC端、手机端等网络设备看电视剧的人群呈直线上升趋势。

    在对国产影视剧加强管理的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海外剧管理,业内所称的“限外令”确立了“数量限制、内容要求、先审后播、统一登记”4项主要原则。这一规定使海外剧无法在国内同步更新。各家视频网站购买海外剧更加谨慎,争夺热门美剧、韩剧的现象随之降温。作为一种倒逼机制,各家视频网站以国产剧和自制剧填补海外剧减少留出来的空间。因此,2015年网络自制剧的猛增,政策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

    从“倡”的角度看,总局围绕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推出“8+1”(央视及江苏、湖南、浙江、北京等8家卫视)抗战剧编播计划。在“主旋律”的引导下,抗战剧从78月起成为中国电视荧屏黄金时段的主角。整体来看,抗战剧中虽不乏如《伪装者》《战长沙》《激战》等品质较高的佳作,但真正被观众认可、关注的作品并不多。相反,一些“抗日神剧”饱受诟病,“子弹拐弯”“裤裆藏雷”等奇葩桥段让“吐槽”“尺度”“雷人”等负面评价一度成为与抗战剧关联度较高的网络标签。

    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看,“限”的目标在于促进电视剧行业健康发展,这虽然使电视媒体面对新的压力,但也从一个侧面推动了行业的融合与转型。从“倡”的角度看,抗战剧虽然具有政策红利的优势,但不少作品却因粗制滥造而失去口碑和观众,这又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市场的刚性。

    终端竞合:网剧爆发的商业逻辑

    2015的热播剧大部分是有相当粉丝基础的网络IP剧,如《花千骨》《何以笙箫默》《琅琊榜》《芈月传》等,这是一个尤其值得重视的现象。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网络自制剧,从数量和投资上来看,2015年前9个月的网络自制剧就达到2014年“自制剧元年”的总和,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网络剧有近20部,其中包括《盗墓笔记》《心理罪》《暗黑者2》在内的5部“超级网络剧”,投资成本高达5000万元至上亿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互联网原生IP开启反哺电视平台的新局面。搜狐视频的《他来了,请闭眼》成功反向输出到东方卫视,爱奇艺的《蜀山战纪之剑侠传奇》也将在2016年寒假档登陆安徽卫视。

    就播出方式看,从台网同步播出、网络独家播出到先网后台播出,再到多屏共播,终端融合进程加快。网剧激增、渠道互通充分说明,无论是电视平台通过“网络”延伸产业链,还是网络以自制剧反攻“电视”,“电视剧”将成为历史名词,“视频剧”生产商不分电视还是网络,将在各个接受终端展开竞争与合作,争夺观众与市场。逻辑似乎只有一个:商业。从目前的态势看,以内容生产为核心的传统媒体随着人才流向网媒,优势不再明显,掌握用户资源和擅长产业链打造的网媒后劲十足。

    重识观众:行业发展的未来核心

    “剧”既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映射和艺术化升华,也是对我们所处时代和文化传统的集体记忆与印象存储。2015年的电视剧,从题材上看依旧是古装剧、谍战剧、都市言情剧“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表现风格的年轻化、时尚化。故事表现方式的变革不仅缘于视听产品的娱乐属性驱动,更反映出当下观众审美旨趣以及收看观念的变化,也充分说明观众群体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原先将电视剧观众定位在中老年、中年女性的理念被颠覆,多屏互动时代的观众需要重新界定与发现。

    当电视剧被各个平台接受与传播时,当玄幻、穿越、侦探推理、惊悚悬疑类的网络自制剧登上传统电视平台时,当明星、话题在社交媒体被粉丝转发、扩散时,一个前所未有的现象出现了:以年轻人为主体的收视群体加入了观剧行列。

    2014年相比,截至20156月,手机视频用户规模就增长了4154万人,移动视频用户是电视剧受众结构年轻化的主要推动力量。大屏小屏互动频繁,“电视+社交”的观剧模式成为新常态。以古装剧《琅琊榜》为例,其播放初期并未形成影响力,由于社交媒体的聚焦和口碑,该剧“十一”黄金周前4天累计网播量超过8亿次,国庆后收视率暴涨,最终单日网播量连续突破2亿次,成为卫视黄金档电视剧的网播第一名。

    有分析者认为,当下的国产剧就是“传奇、爱情加美颜”,“看脸的时代”已不是一句玩笑,而是产业洗牌的第一步。从今年卫视储备的剧目来看,其中就包括《幻城》《诛仙》《微微一笑很倾城》等多部网络奇幻剧作。这些带着网络基质的热门元素,正在用一种狂欢式的传播力度占领电视剧高地。可以预见,当新一代IP崛起之后,观众的年龄层大大降低,网民的趣味将起主导作用。

    综合起来看,2015年电视剧行业的变化恰恰说明,创作本位、观众本位的理念应该重新得到重视。只不过,从业者需要将“创作”与“观众”放置在互联网、多屏互动的时代背景中重新认识与理解。一个基本的结论是:“剧”岂分台播网播?俘获年轻观众或将成行业未来发展的核心所在。

    (胡智锋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传播》主编;顾亚奇系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文化艺术策划所所长)

    作者:胡智锋 顾亚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115

  • 2015网络音乐:从互诉走向合作

    2015网络音乐:从互诉走向合作


        2015年,是网络音乐风起云涌的一年。这一年,国内的网络音乐平台从版权互诉到授权合作,再到合并潮,加之国家版权局出台了被业界称为最严音乐“版权令”,网络音乐市场逐步建立有序竞争秩序。

    2015年初,网络音乐市场延续上一年的版权混战,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虾米音乐、天天动听、多米音乐等网络音乐平台之间摩擦不断,互相指责对方侵权,甚至对簿公堂。比如201517日,网易云音乐称酷狗音乐涉嫌侵犯其300首歌曲的相关权益,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紧接着,在2015120日,腾讯公司投诉网易云音乐侵权,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网易云音乐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25万元。2015526日,阿里音乐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递交诉前禁令申请,称其耗费巨资购买的独家版权歌曲被酷狗音乐盗播,请求法院下发禁令,余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阿里音乐的请求,下发了诉前禁令。2015630日,酷狗音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前禁令申请,理由是天天动听上有大量酷狗音乐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音乐作品,数量多达435首,包括张惠妹、陶晶莹、张雨生等著名歌手演唱的传唱度较高的歌曲,如《剪爱》《听海》《太委屈》《口是心非》等。天河区人民法院在核实相关权属材料以及侵权事实后,发出诉前禁令。

    同时,这种互诉情况出现微妙变化。20153月,阿里巴巴收购天天动听和虾米音乐合并成为阿里音乐,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也进行合并,成立了海洋音乐集团。加上腾讯系,国内网络音乐市场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此外,百度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各具特色的网络音乐平台实力也不容小觑,国内网络音乐市场的竞争格局渐趋明朗。为了赢得战略先机,各家网络音乐平台纷纷同音乐公司、知名音乐制作人、歌手、综艺节目、影视剧公司等开展合作,斥重金采购音乐作品版权,扩充自己的版权库,以期在网络音乐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

    与此同时,国家主管部门也在加大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力度。20157月初,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20157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如果在此限定日期以后仍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这一通知被称为国内音乐发展史上最严格的“版权令”,让业界欢欣鼓舞,音乐著作权人也积极表态支持。截至2015731日,百度、腾讯、网易等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

    20158月,国家版权局又启动了对20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推动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就音乐作品转授权积极洽谈版权合作,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20159月初,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开展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列入监管名单的20家网络音乐服务商按要求向国家版权局报送获得独家授权和非独家授权的音乐作品及重点音乐作品版权预警名单,国家版权局将把这些作品和名单通过其官网等向社会公告。20159月中旬,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

    在这一背景下,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这对竞争对手握手言和。20151013日,网易云音乐与腾讯QQ音乐宣布达成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QQ音乐向网易云音乐转授150万首音乐作品版权,这其中包括QQ音乐拥有独家代理版权的华纳音乐、索尼音乐、杰威尔音乐、福茂音乐、《我是歌手第三季》等,并牵手网易云音乐推进网络音乐行业正版化建设,创新网络音乐商业模式,成为国内网络音乐发展中里程碑事件。之后酷狗和酷我音乐也与QQ音乐达成版权互授权合作。数字音乐平台从互诉走向合作,原本因数字音乐侵权问题陷入纠纷的企业,开始分享作为数字音乐产业核心的版权资源。

    如今数字音乐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文化消费产品,广泛的数字音乐消费群体赋予了数字音乐产业巨大的市场空间。如果数字音乐作品被他人非法盗用,将会损害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合作和诚信守法经营,共同推动了产业的健康发展。2015年,正是由于多方努力协作,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秩序才有了实质性改善。

    作者:姜旭 侯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114

  • 文化产业的融合与变革之道

    文化产业的融合与变革之道


         近日,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中华文化促进会、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中国金融信息中心等机构联合主办的“2015文化金融论坛”在上海召开。本届论坛聚焦“国家战略下的文化发展”,探讨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十三五”期间,文化产业如何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如何借助“互联网+”推动文化产业的变革、融合与升级,如何与金融这一现代经济的核心之一深度融合等话题,深入剖析了文化产业、文化金融的现状及前景。

    文化产业的机遇与瓶颈

    中国文化产业已经走过了十几年,“十二五”和“十一五”期间产生了什么变化?“十三五”和“十四五”的趋势又是什么?“十三五”国家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成员范周介绍,过去10年间文化产业增加值稳步增长,占GDP比重去年底已经达到了3.76。但需要注意的是,受整体经济增速影响,文化产业的增速也在放缓,由2005年的26%增速下降为现在的12%。并且从2005年到2014年,我国的出口数量在增加,其中核心文化产品的数量却在减少。一些文化企业盲目在规模和数量上做文章,追求表面繁荣。去年,年产16万分钟动漫真正能走到世界上的不到1%,年产近900部电影只有100部上了院线。

    范周说,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还需要努力,文化扶持政策这些年出了很多,光是去年一年就出台了43个和文化产业相关的文件,大部分没有落地。最近3年,将近100多个文化产业政策连10%的落地率都没有。另外,只有进入文化产业统计目录的产品才具备成为文化金融服务对象的便利条件。目前针对文化产业的统计,有些文化业态还未被统计进去,有些业态已临淘汰,正在不断增加的新业态也应及时对其进行统计归纳。范周建议,未来10年,国家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上,一定要在供给端和消费端两端同时发力,重点推动融合式发展。毕竟下一个10年,文化产业的单独体将越来越少,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体育休闲养生产业、文化金融业等却会快速发展。也要推动文化产业向纵深产业链发展,不断拓展其辐射范围,缓解文化建设东高西低等鸿沟。“未来几年内,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向就是互联网+带来的新空间。数字文化产业将是核心,我认为原来一些文化业态将被淘汰或洗牌。”范周说。

    上海社科院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花建谈及了“十三五”期间文化投资的新热点。他认为,创新引领增长,创新主体、创新空间、创新领域、创新模式、创新制度都会是投资方向。美国《财富》杂志去年公布的最新数字显示2015年世界五百强最后一名的营收额为217亿美元,预计到2017年腾讯将进入世界五百强企业。随着这种趋势,还会有更多的中国文化企业、娱乐媒体、创意企业进入世界五百强。这些跑在前面的互联网企业有个共同的规律,就是都非常积极地参与了“科学技术与文化产业渗透”这股时代洪流,这批互联网传媒集团的介入,将大胆变革原先的文化生产模式。科技推动洗牌,目前的科学技术正对文化产业进行深度催化,人机互动、互联互通、资金和资源积聚能力、信息挖掘与整合能力等都大大提高。未来的手势识别技术、3D打印技术、虚构建模、增强现实技术、可穿戴技术等,每一个都可能引爆投资热点。

    细分领域的利好与差距

    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总裁冯伟提到,以目前中国文化产业里发展最旺盛的电影产业为例,中国电影的发展速度是全球瞩目的,2005年到2015年每年均保持3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北美去年增长率才1%,所以说中国电影2017年将超越北美,成为全球最大的票房市场。

    电影行业去年最大的变化是“互联网+”带来的基因变化,营销、众筹、拍摄甚至后续宣发都运用到了互联网手段。互联网带来的变化一个是渠道,另一个是资本及资源。中国的互联网公司的资本和渠道优势已经远远大于纯粹的电影公司。特别在电子票务发行方面,互联网公司已经完完全全在中国电影产业里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大的互联网公司进入电影产业,也有利于把中国电影产业链通过票房、原创等整合起来,创造出更大的奇迹。

    万达电影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包文介绍,国内电影票房10年间翻了20倍,国产影片《捉妖记》票房超越了《变形金刚4》和《阿凡达》,万达院线去年票房同比增长率也高达43.4%。但另一数据显示,全国影院单荧幕产出均值是71万元,万达院线高达204万元;韩国第一大院线CGV进入中国时间不长就占据院线排行榜第十位,说明国内电影企业间实力强弱明显,产业的整合时代即将来临。

    同时,冯伟指出,以电影投资主要的发行收入和衍生品收入来看,中国电影的“钻石矿”远远没有被挖掘。2006年美国电影协会公布数据,好莱坞一部电影的投资回报院线收入只占15.7%84%以上由其他如DVD、蓝光、付费电视、电子发行等收入。现在全球都受到互联网影响,美国电影票房收入占比上升为30%。迪士尼整体业务结构比较均衡,它的电影业务收入(包括电影票房和DVD、家庭影院、电视付费等其他收入)只占整个收入的14%,绝大部分收入是院线外的衍生产品收入。“电影本身应是一个火车头,通过它建立的IP即知识产权,可以在其他方面得到很好的收益回报。”

    文化金融的“缺点”

    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认为,文化和金融的融合发展必须有坚实的法治保障。文化及其产品首先是一种物权,文化经过交易用合同形式又约定了债权关系,在接受融资过程中会产生第三个法律关系即股权关系。另外,文化本身是智慧财产权即知识产权。所以文化产业是某种权利的表达,文化金融又是某种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如何为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相关的机制尤其是法制,是当务之急。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跃华谈道,文化企业谈到自身发展的时候共同的一个词就是“缺钱”,但金融机构、天使、PE们谈到文化企业时共同的词是“看不懂”。一方面因为文化企业大多规模小,且新创企业较多,风险较大;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产业链很短,缺少很多配套信息如上下游关联企业等,大多企业的经营情况都看不清摸不着。

    行业的“痛点”在于征信体系缺失。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晚、数据少、覆盖面窄,导致现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数据结构满足不了金融机构的需求,也满足不了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的需求。由于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文化和金融双方都迫切想合作却满怀焦虑。

    上海目前可以公开查阅的有四大类公共信息基础库,包括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我国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上海本地有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上海资信库,但也满足不了文化企业专用信息库的功能。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对接文化金融的征信体系,金融行业要和社会征信机构合作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并且信息共享,才能发挥信用信息的巨大威力。文化企业也应培育信用意识,这将有利于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评价自己的信用等级,不但能简化融资手续,融合成本也能因此降低。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长张国春认为,文化和金融有机结合的前提是文化资源和文化产品的商品化、资产化、证券化。资产评估是实现文化和金融对接的重要环节。从整个世界发展状况来看,文化产品和文化资产是具有极强外部性的,它的社会价值如何衡量、社会效益如何货币化都是世界性难题。尤其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文化产业高度融合后,更催生了诸多新兴业态,其估值更是全新课题。

    张国春谈道,目前国内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于自创型或者新颖的无形资产以及销售网络、合同权益等关系性无形资产都没有纳入财务报表,造成我国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占账面总额比重远远低于国际知名品牌。与其他产业相比,文化产业更需要资产评估的价值发现,通过提炼、量化文化产品和文化企业的价值,为市场和金融提供客观的价值尺度。资产评估机构在服务文化企业并购重组、股份制改造、文化资产质押融资、投资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价值鉴证作用。

    为了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年来开展了文化资产、版权价值、影视作品著作权、知识产权抵质押等方面的评估业务,并且在中宣部、文改办、财政部等部门支持下起草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未来将填补文化评估对接文化金融领域的空白。

    作者:郑洁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布时间:201619

  • 打击专利侵权假冒 建立电商维权机制

    打击专利侵权假冒 建立电商维权机制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同时,以假冒产品、伪劣产品为主要缘由的电子商务纠纷和网络侵权也时有发生,这其中也包括假冒专利等行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探索如何加大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能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完善、健全的法律环境,也能为专利权人和创新者提供创新创业的机制保障。

    完善法律体系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相对不确定性,增加了对商家的追责的难度,从而导致了问责困难和重复侵权的恶性循环。实际上,此次专利法修改强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也是借鉴了版权法、商标法等在修改法律过程中的经验,其修法思路和初衷是一脉相承的,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的过程。“积极探索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下亟需考虑的问题之一,此次专利法修改,正是从完善法律的角度突出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的规范。”李顺德表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大电子商务领域专利假冒侵权的打击力度,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拟新增的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对于专利侵权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拟增加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作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权限和职能。拟新增第七十四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明确了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机制,预防和警醒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李顺德表示,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现象的出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商,电子商务平台在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甄别商家销售资质;对于假冒专利商品的投诉、举报,应该采取相应积极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知、明知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等侵权商品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注重维权实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最近几年,电子商务领域里专利侵权的纠纷增长迅速,呈现出多发、频发、快发的态势,在开展的专项行动当中,针对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的特点,采取了快速调处纠纷的办法,有效保护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据介绍,2014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部署,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探索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长效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并部署全系统开展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中,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侵权假冒的案件2800多件,营造权利人、创新者、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放心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今年以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深入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闪电”专项行动,在既有办案经验基础上,创新网络监管、线索共享、案件研判等机制,突出快捷优势。目前,浙江、江苏等地已建立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机制。20159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与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合作协议》,将设专人专线针对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通过快速执法、专家咨询、协助管理、专项培训等措施,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20151月至11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办理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假冒案件近4000件。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高效提供电商领域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大大提升了知识产权维权效率,促进了互联网治理水平的提高。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全国各地相继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也为此次专利法修改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打击力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根据此次专利法修改的精神,我国一些省份先行探索‘政府执法机构—行业协会—网络服务平台’的联合争端解决机制,从树立执法服务窗口形象、接收投诉举报、维权分工合作、跨区域执法维权等方面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假冒行为的做法,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与积极的尝试,也有利于营造一个让权利人、创新者、投资者、消费者放心的电子商务环境。”李顺德说。

    作者:李铎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16

     

  • 北京:架设“私服” 三男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北京:架设“私服” 三男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完美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笑傲江湖OL》风靡一时,玩家众多,于是有人从中看出了“商机”。三男子因架设该游戏私服并收取玩家充值款,5日被海淀法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判处刑罚。

    被告人何某、厉某、罗某在网络上相识。201310月底,何某通过论坛从一外国人处以3万美元的价格购买“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程序。后何某负责运营、租用服务器等,罗某负责编写、修改程序,厉某负责上传服务端、调试客户端登录游戏等。游戏程序修改完成后,三人租用美国、香港的服务器,通过私服论坛进行推广吸引玩家,自201311月起,开始运营“笑傲江湖”私服并通过销售元宝(游戏币)进行营利,收取玩家充值款共计31万余元。2014221日,完美公司通过内部手段检测到有人利用公司的技术手段在外地开设私服并报警。同年415日、417日,何某、厉某被抓获,1021日,罗某投案自首。后何某、厉某、罗某由各自家属分别代为向完美公司赔偿了10万元和20万元,完美公司对三人表示谅解。

    庭审中,三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运营其网络游戏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能积极退赔和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最后,法院从轻判处何某、厉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6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10万元。

    作者:高健 文海宣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616

     

  • 2016影视监管将出哪些新招

    2016影视监管将出哪些新招


      

    随着国家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实行,影视产业市场活力持续激发,影视文化机构数量大幅增加,国产电影创作、生产达到新高度,大批优秀节目、电视剧涌现。

    正因为影视市场体量越来越大,贡献越来越多,呵护好这一市场也成为当务之急。记者多方获悉,2016年,影视行业的监管力度将更大。

    对电视制播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对播出机构,规范电视剧播出内容,保护创作者权益;对制作机构业绩审核,从重数量指标转变为重品质核定;对制播机构,给予严重违规者最严厉的处罚。这是记者从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会议上获得的信息。

    记者从总局相关部门获悉,截至目前,全国有制作电视剧资质的机构从新世纪初的几百家增至2015年的8704家,2016年或增加到1万家。由于进入电视节目制作市场门槛降低,企业资质不够,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雷剧”。为此,总局要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根据相关规定,从2016年开始,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

    提升电视剧质量是今后总局对电视剧管理工作的主线,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业绩审核要从重数量指标转变为重品质核定。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的内容节目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立即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记者了解到,2015年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广受观众诟病的裤裆藏雷的“雷剧”,经审查后,总局对制播双方都给予了最严厉的处罚。

    记者还了解到,2016年,总局对电视剧内容的播出也作出相应规定,即电视剧的内容一旦经过行政部门审查,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再进行修改或删减,同时要严格保障电视剧片头片尾的完整性,保护影视制作机构的权利和主创人员的署名权。

    值得关注的是,总局鼓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推出能够获得广泛的社会好评,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广播电视节目。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广播影视文艺创作主要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是肯定不行的。

    对违规影院:最严重的将停止供片

    2015年全国电影票房以440亿元圆满收官,当国产电影的创作、生产又达到一个新的高峰时,随之而来的便是加强对整个行业的监管。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资办组织专家对2014版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进行了整体验收。这意味着,电影市场监管有了一个良好平台和技术手段。

    令人记忆犹新的是,2014年春节期间电影市场偷漏瞒报票房情况严重,对逐步升温的电影市场造成极大损害,总局电影局局长张宏森曾向媒体表示,将对违规者作出严厉处罚。2015年年底,处罚的“靴子”终于落地,5起影院盗录事件被点名通报。

    对此,总局专资办副主任李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4年年初中国电影市场向好发展,呵护电影市场是当务之急。如今国产影片的创作、生产体量越来越大,对市场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在此情况下,对电影市场加强监管是当务之急。

    2015年全国新增影院1200余家,新增银幕8035块,相当于每一天有22块银幕被立起来。银幕数的增长,让更多想看电影的观众得到满足的同时,也为市场加强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我们发现违规问题,主要还是从正面引导,加强政策法规的建立,以及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李东表示,电影主管部门目前还是先以批评为主,如果违规现象继续存在、事态发展更加严重的话,则要采取具体治理措施,最严厉的处罚就是停止向违规影院供片。

    电影产业链大致分制作、发行、放映三大环节,哪个环节监管不严,管理措施不到位,都会出问题。在李东看来,电影主管部门对偷漏瞒报票房、向票房注水这两项都是不能接受的。

    作为行业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2015年陆续曝光了12批共计72家严重违规电影院名单,并对其中22家影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进行了通报。

    201611日,记者在北京万达国际影城CBD店看到影院警告顾客的声明:“在电影院录制影片属于偷盗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万达影城发现盗录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监测技术的不断完善,通过盗录源可以精确定位到发生盗录盗播的影院、影厅和精准的时间点。协会要求全体会员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版权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电影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收视率造假的人、机构:列入黑名单

    签收视对赌协议,收视率造假,唯收视率论……种种被社会和业内诟病的有关收视率问题,在2016年有望得到进一步解决。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对参与收视率造假的人员、机构,一经发现,都要进行严厉查处,列入黑名单。同时,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收视率调查的管理,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收视率调查体系。

    无论是综艺节目还是电视剧,抑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其他节目,近年来都备受收听率造假的困扰,积重难返。尤其是电视节目收视率造假,让很多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感到无奈,又不得不被迫在“潜规则”上妥协。收视率造假话题甚至在全国两会上也形成热点,全国人大代表张泽群、全国政协委员欧阳常林与张国立等人先后向收视率造假开炮。著名制片人侯鸿亮、导演郭靖宇等人也在不同场合痛斥收视率造假之风。就连一向不在乎收视率的著名导演郑晓龙,对《芈月传》收视率造假也颇感无奈。

    唯收视率论已成业界痼疾,收视率造假手段层出不穷,数字背后都是金钱利益。收视率这个红线,牵动着广告商的广告投放,牵动着电视台的广告创收,因此已经不单单是广电行业内关注的一个话题。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总局对收视率造假问题一直密切关注,公安机关也曾破获了几起涉及收视率造假的刑事犯罪案件。2015年,总局相关部门已经约谈并严肃处理了一些涉及收视率造假问题的电台、电视台和机构;召集央视和北京、山东、湖南、上海、天津、安徽、江苏、浙江等八大省级电视台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了反对唯收视率、规范电视剧购播行为的自律公约。

    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收视率调查的改革是2016年总局工作的重点之一。同时提醒相关电台,特别是电视台,不得参与收视率造假行为,不得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发表“谁对我收视率进行干扰”或“谁的收视率涉及造假”的言论。

    收视率造假已经是第N次被推上风口浪尖了。希望2016年,人们能够看到收视率造假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唯收视率论不再是困扰电视行业的头痛问题,也不再是电视业的乱象之一。

    作者:李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16

     

  • 2015年:网络文学纵深发展谋新局

    2015年:网络文学纵深发展谋新局


      

    2015年,无论是政府相关政策导向,还是企业战略部署,都显示出网络文学向纵深发展的趋势。在互联网丰富而辽阔的舞台上,网络文学正以全新的姿态向世人展现中国风采。

    年度网络文学重要作品

    根据对各文学网站的统计调查,2015年最受读者欢迎的网络文学类型依次是玄幻仙侠类、都市类、历史类和动漫向轻小说。

    随着网络阅读分众化,读者欣赏水准不断提高,2015年的玄幻仙侠类小说渐渐有脱离升级打怪千篇一律的趋势,开始着重凸显人物性格塑造、情感细节描写,以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度挖掘。此类作品多以平凡的小青年穿越到异界大陆,为了亲情、爱情和理想而崛起,最终有所成就,比较符合广大青少年的阅读习惯和价值取向。实力雄厚的作者,更加注重作品的创意和内涵的丰富性。年度代表作品有《雪鹰领主》《剑王朝》《巫神纪》《吞天记》《万古仙穹》《御天神帝》等。

    2015年,都市小说的主流类型比往年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不再以暧昧和小白风格为主体,出现了很多创新型的题材,主要包括世家子弟经商、重回过去改变命运、娱乐圈、医生流等,呈现百花齐放的趋势。年度代表作品有《天启之门》《黄金渔场》《穿越者》等,创新作品有《我真是大明星》《回到过去变成猫》等。

    历史类作品虽然人气稍弱,但在网文圈中经久不衰,网文历史小说多以三国和唐宋明清为背景,写历史争斗的三国也是一个。起点中文网大多数历史作者偏向于考据历史作品,并将自己的想法融入写作,比较有特色。知名作品有《夜天子》《贞观大闲人》《大官人》《盛唐风月》《醉卧江山》等。

    动漫向轻小说,主要是指带有明显漫画风格的二次元小说。这类作品的创作者和读者,属于网络文学中的新生代群体,以95后、00后中国互联网原生态居住民为主体。类似《我叫道格是只猫》这样的动漫向轻小说成长迅速,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年青一代的审美倾向,也是网文发展的新动态。

    年度网络文学重要事件

    中国作协网络文学委员会成立。20151217日,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委员会在京成立。网络文学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网络文学作家、网站、批评家、学者拥有了自己的组织。委员会将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整合各方资源,推动网络文学创作和评论的发展;将大力开展网络文学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不断向读者推出网络文学精品力作;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团结联络并服务网络作家;组织评选“中国网络文学排行榜”;建立网络文学创作基地和研究机构。

    网络文学著作权纠纷进入高发期。2015年年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希望用网络文学实名制的方法来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规范网络文学创作中的不良行为。近年,网络文学著作权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很多作者对自己的作品遭到盗版、抄袭既感到愤慨,又无能为力,索性保持沉默。明星石天琦抄袭侵占网络作者署名权案、《芈月传》作者蒋胜男诉讼导演郑晓龙及其妻子王小平侵权案等著作权纠纷,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阅文集团虽然在《我欲封天》《大主宰》等作品的维权中获胜,但网络文学维权仍然任重道远。

    互联网“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2015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全国部署开展“护苗2015·网上行动”,重点打击危害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网上违法和有害信息的传播,集中清理整治淫秽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恐怖等内容。“护苗行动”的积极开展,让广大网络文学从业者、网络作家看到了政府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高度重视,以及规范互联网行业行为的决心。对传播劣质作品的网站予以打击,有利于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正规文学网站的良性竞争。

    资产重组显示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作为移动和PC两大客户端的龙头,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化身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腾讯兼并盛大文学成立阅文集团。这两大网文巨头的资产重组,向市场发出了做大做强网络文学的信号。咪咕数字传媒在数字阅读领域具有天然优势,截至2014年已收录43万册正版图书,累计用户达4.2亿,每月访问用户超过1.6亿。阅文集团旗下则拥有创世中文网、起点中文网、云起书院、起点女生网、红袖添香、潇湘书院、小说阅读网、言情小说吧等网络原创与阅读品牌,腾讯文学图书频道、华文天下、中智博文、聚石文华、榕树下、悦读网等图书出版及数字发行品牌,以及由天方听书、懒人听书等构成的音频听书品牌。

    年度网络文学热点

    网络文学“IP热”愈演愈烈,潜藏危机。2015年,网络文学“IP热”成为文化产业最具社会影响力的热点。对于线上要IP值,线下要文学值,这是网络文学界需要形成广泛共识的一个努力方向,更是网络文学界需要不断践行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一现象可以说是喜忧参半。一方面,它的确给网文作者带来了较之从前成倍增长的利益,也为文学网站开辟出了一条崭新的前景光明的道路。由《鬼吹灯》改编的两部大电影《九层妖塔》《寻龙诀》和校园青春剧《何以笙箫默》先后搬上银幕,电视剧《琅琊榜》《花千骨》《芈月传》《华胥引》相继掀起收视高潮,网络剧《盗墓笔记》《执念师》《心理罪》《无心法师》《他来了,请闭眼》《灵魂摆渡2》《暗黑者2》等后来居上,创造了天文数字的点击量。另一方面,跟风现象集中爆发,给网文行业带来了潜在的危机。如果网络文学从业人员一味沉溺于好光景,那么离走下坡路也就不远了。实际上,网络文学“IP”当下虽热,但优质的有价值的“IP”却是供不应求,销售速度远远超过生产速度,无疑将催生“IP”泡沫,一旦泡沫破灭,结果可想而知。除了优质“IP”遭遇哄抢,一些影响力相对较小,但具备一定开发价值的“IP”也被企业抢购并囤积起来,自己不开发,也不给别人开发的机会,造成恶性的浪费。

    网络女性题材作品走强。多年来,网络女性题材作品在数字阅读中始终处于弱势,但2015年却有了一些变化,这主要是由于女性作品的内容变化所引起的。以往的女性题材作品多局限于言情,传统的穿越重生、女强复仇类题材占主流,长此以往,题材内容同质化现象较严重,难以吸引读者。2015年,很多女性作品中融入悬疑、推理、灵异、惊悚、异能等新元素,而且故事框架有所扩大,所涉及的知识面有所拓宽,情节紧凑跌宕。穿越类别的女强重生文,以《女帝本色》《御宠医妃》为代表,引领穿越题材的高潮。前者穿越为傀儡女帝,后者为女军医穿越而来,都加入朝堂权谋,让爱情变的诡异难测,不拘泥于俗套的古代言情,以独特的笔锋讲述不一样的爱情故事。古言悬疑推理作品以《一品仵作》代表,作者写作严谨,悬疑的气氛把握到位,亮点是融入法医鉴证、微表情、心理学等多种创新元素。现代言情作品以《有风自南》《七年顾初如北》为代表,前者在叙事上大胆尝试,不落俗套,内容立足言情,夹杂悬疑,故事新颖独特。后者以男女主角别后重逢的情感线为主,以四个案件的环环相扣来解开彼此秘密和重重误会。两部作品均具有细腻敏锐的情感、丰富的想象力、自然流畅的文笔。现代悬疑推理作品以《黑萌影帝妙探妻》《我有特殊沟通技巧》为代表,两部作品均以言情为主,案件为辅,在故事中融入真实案件,引人深思。

    一批新型文学网站创建,带来生机。2015年有一批新型文学网站陆续开站,丰富了网络文学的格局。“阿里文学”在世界读书日宣告成立,与塔读文学、新浪阅读和长江传媒达成合作,正式进军网文市场。“不可能的世界”开站,立志成为以阅读为核心内容的综合娱乐平台。有别于传统文学网站,该站定位年轻化阅读,主打轻小说,建立贤者制度,由读者评判作品的优劣。掌阅文化旗下新成立原创文学网站“掌阅文学”,签约一大批顶级网文大神,震动行业。偶家中文网开站上线,致力于为网络作家经营“粉丝经济”,同时号称旗下所有作品永久免费阅读,尝试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开启全新的网络阅读时代。

    (马季 作者单位:中国作家协会)

    作者:马季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15

     

  • 广东省版权局政务服务中心举行版权登记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会

    广东省版权局政务服务中心举行版权登记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会


     
     

     

    广东省版权局网讯 20151231日上午,广东省版权局政务服务中心召开“2016-2017年度版权登记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会”,驻局纪检组长李新春出席会议并作指导讲话,局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黄东强主持会议,局版权管理处相关人员、局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省内27家版权登记代办机构代表约40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局政务服务中心首先与各代办机构签订了“2016-2017年版权登记项目合作协议”。

    李新春组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局政务服务中心和各代办机构2015年的工作成果,对全省版权登记数量和服务水平双提升表示高兴,并对做好2016年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在国家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要鼓足干劲,抓住机遇,有所作为;二是要积极创新,把互联网+思维引入版权登记工作和版权综合服务中,为著作权人和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实用、高效的作品登记服务和其他版权服务;三是要全面推广,重点突破,多角度、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推广,使版权登记业务在省内更大范围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随后,局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王远平通报了2015年我省版权登记工作情况,全年登记量为20347件,比2014年增长约28.9%。最后,局版权管理处宁建芳副处长分别从加强作品内容和权属审核、加强作品登记申请材料核对、加强版权登记业务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局新闻出版政务服务中心供稿/图)

    发布时间:2016-01-04

    文章来源: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广东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版权兴业现场会”在莞举行

    广东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版权兴业现场会”在莞举行


         2015年12月29日上午,2015年广东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版权兴业现场会”在东莞市举行。

    会上,省版权局局长黄小玲总结了广东省“版权兴业工程”实施十年来取得的成就,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广东省版权工作的设想。受副省长陈云贤委托,省政府副秘书长林积在会上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广东省版权工作的主要任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在会上肯定了广东省“版权兴业工程”取得的成绩,同时对广东省三项重点版权工作提出了建议。

    会议由省版权局专职副局长陈春怀主持,东莞副市长喻丽君在会上致欢迎词。

    会上公布了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4年广东省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广东省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5691.14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8.39%,可见版权产业已成为了提升经济效益的重要力量。

    28日下午,与会代表先后到“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园区)”东莞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和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参观指导。

    广东省版权兴业基地已发展到86家

    在信息技术引领创新浪潮的时代,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从法律议题上升至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2015年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开局之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计划成为广东省政府和企业单位统筹规划的重点。

    29日,来自广东省各市的过百名代表人员与会,现场听取了广州市、东莞市、汕头市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介绍实施版权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黄小玲总结了广东省“版权兴业工程”实施十年来取得的成就。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从1家发展到86家,地域从珠三角扩大到全省各市,涉及行业从传统文化产业扩展到现代信息、互联网产业,形成了体系完整、结构合理、水平先进、效益良好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是国内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黄小玲还对东莞市在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同意创建版权兴业示范城市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莞版权工作的意见》等“1+3”文件给予充分肯定。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会上发布了“2014年广东省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报告,结果表明,广东省版权产业经济贡献居于全国领先地位。2014年广东省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5691.14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8.39%;就业人数为461.18万人,占全省就业人数的7.46%;商品出口额为891.51亿美元,占全省商品出口额的13.80%。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广东省重要的支柱产业。

    希望东莞版权工作再创佳绩

    林积在会上提出“十三五”期间广东省版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提高与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版权保护水平,以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心和举措推进版权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他强调,要把握版权的特点规律,推进“版权兴业工程”、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激励创新政策和机制、开辟广东版权产业走向世界的新通道。同时加强版权执法监管,营造版权保护社会氛围,共同谱写广东版权产业创新发展的新篇章。

     

    作者:李玉婷 来源:东莞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30


  • 上海探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新机制

    上海探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新机制


         20151228日,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周年的日子。运行一年来,该院在审结一批技术性强、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同时,也在努力探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的有效途径。

    如何达到上述目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决定:专业化审判。该院在日前发布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展规划(2015-2017)》(下称《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打造成以“专业化、国际化、权威性、影响力”为发展定位的新兴法院,而专业化审判理念更是贯穿通篇。

    “自成立伊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以专业化改革发展为导向,探索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判程序和审理规则,不断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机衔接诉讼与非诉纠纷机制,构建起专业审判新格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吴偕林在该院成立一周年之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探索专业化审判程序

    据记者了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是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组织下,面向上海市三级法院公开选拔、择优遴选的,他们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经历均在8年以上。

    12名法官毕竟来自不同法院,如何解决审判思路不统一的问题?“我们突破了原来按照地域进行管辖的中级法院的分工特点,对审判业务庭进行了专业化分工,确保每个审判庭之间、合议庭之间法律适用的统一。根据《规划》要求,以案件类型作为划分标准,一庭主要负责审理专利、著作权和反垄断案件;二庭负责审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商标、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一庭庭长刘军华向记者介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仅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类案件。在这一背景下,如何遵循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二合一”的法定管辖,同时结合上海法院多年来积累的“三合一”审判经验优势,继续把好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关,成为摆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

    据吴偕林介绍,1222日,上海三中院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该案中,上海三中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跨界’组成合议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以确保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裁判思路统一,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吴偕林表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利用合署办公的特殊组织机构,探索以“2+1”模式,即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类案件和上海三中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类案件,从而间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判,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较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所具有的独到优势。

    据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一步将根据涉自贸区案件发展趋势和特点,探索成立涉自贸区案件专项合议庭,并根据专利、计算机软件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案件类型特点,研究与之相适应的专项合议庭运行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专业化审判格局。

    构建专业化审判机制

    在过去的一年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启动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智库”建设,先后聘请了18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和18名特邀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充实专业陪审员队伍。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特邀咨询专家制度是知识产权法院智库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

    然而,“智库”建设仅是构建专业化审判机制的一部分。据了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年以来,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类一审、二审案件共计1586件,审结996件。在受理的案件中,包括专利案件429件、商标案件111件、著作权案件894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2件、植物新品种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案件120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专利、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案件占一审案件的92%,这些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大。运用‘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手段,能进一步确保专业、公正裁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表示。

    所谓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即包括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和专家陪审等在内的四类不同主体通过机制建设有机结合,根据各自的角色分工和工作机制,构成一体化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今后,涉及到复杂的技术事实认定案件,将根据案情需要采用其中几项措施,即一案包括技术鉴定、调查、咨询及专家陪审的多种组合措施,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中较为突出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题。”吴偕林表示,“根据《规划》要求,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配套规则等已经出台,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运行机制,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的客观、准确和高效。”

    推进专业化能力建设

    除积极探索专业化审判格局、构建专业化审判机制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着力推进专业化法制建设。据了解,每月26日是“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在上海市张江园区工作室的对外开放日。届时,该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庭庭长陈惠珍将根据司法实践中总结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目前,工作室开门接待已成常态化,之后我们还将深入园区开展讲座、巡回调解等。”陈惠珍表示,该项服务是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们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矛盾化解。”据吴偕林透露,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7家社会机构签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提升调解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并与同济大学合作,启动知识产权审判公信力评估项目,委托其对审判公信力进行评估,以促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业化审判能力。

    业内专家认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年以来,在理念、制度、机制等方面,都充分展现了作为改革试点法院的创新精神和专门法院的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作者:胡姝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1230

     

  • 2015年1-10月全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增长74.9%

    2015年1-10月全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增长74.9%


         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我国服务出口额1877.2亿美元,同比增长8.5%,其中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增长74.9%

    据悉,今年1月至10月,我国服务进出口额5442.2亿美元,同比增长14.2%,占对外贸易总额(货物和服务进出口之和)的比重为14.4%,较上年同期提升2.5个百分点。其中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202.8亿美元,同比增长18.6%;广告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分别增长20.7%51.6%74.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1227

  • 2013年我国版权产业实现较快增长 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增至7.27%

    2013年我国版权产业实现较快增长 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增至7.27%


         国家版权局网站30日讯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1230日发布2013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表明,2013年中国版权产业继续健康发展,实现较快增长。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已达7.27%,创造了42725.93亿元人民币的行业增加值,较上一年度增长20%,提供了1643.81万个就业岗位,较上一年度增长32%,商品出口额2912.34亿美元,较上一年度略有下降。

    行业增加值和就业人数增长较快

    2013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42725.93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加7051.78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20%,比2009年至2013年五年年均增长率高2个百分点。

    2013年中国版权产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643.81万人,比2012年增长了397.33万人,增长率为32%,比2009年至2013年五年年均增长率高19个百分点。

    核心版权产业增长显著

    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在2013年突破2.5万亿元人民币,达25325.83亿元人民币,占全部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59%;比2012年增加4727.64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23%,比2009年至2013年五年年均增长率高2个百分点。其中,软件和数据库、新闻出版、设计、广播影视等版权产业中的主要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是版权产业中比重较大、增长最快的几个产业组。

    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也从2012年的616.06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4.04%增长至2013年的827.36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4.57%,比2012年增长了211.30万人,增长率为34%,占中国版权产业就业人数的50%

    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差距正不断缩小。2012年美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11.46%,中国版权产业为6.87%,美国高于中国4.59个百分点。2013年美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11.44%,中国版权产业为7.27%,美国高于中国4.17个百分点。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接近澳大利亚,高于荷兰、芬兰等国。上述数据表明,中国版权产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差距正在进一步缩小。

    商品出口额增长放缓

    受国际环境影响,近几年中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增长放缓,2013年出口额出现了下降的情况。五年来,中国版权产业商品出口额占全国的比重也持续下降,特别是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出口额占全国比重下降明显。

    劳动生产率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

    虽然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2013年已经达到7.27%,在各国中处于领先水平,但结合就业人数指标来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各国版权产业劳动生产率指数,中国版权产业劳动生产率在世界处于中等水平,中国版权产业单位从业人员创造的价值并不高,仍带有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征,劳动生产力水平仍较低。

    以中美两国为例,2013年中国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高于美国,但美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和劳动生产率却仍高于中国,也说明中国版权产业的集约程度和生产率尚低于美国,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 中国影视剧非洲掀热浪

    中国影视剧非洲掀热浪


        如果你在坦桑尼亚或者肯尼亚等一些非洲国家,去当地一个很普通的农贸市场买菜,正好你又是中国女性,他们会非常热情地招呼你“妈妈豆豆”。在非洲当地人眼里,中国青年女性就像《媳妇的美好时代》里海清饰演的“毛豆豆”一样。

    由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出品的电视剧《媳妇的美好时代》自2012年在非洲一些国家热播后,开启了中国影视作品走进非洲的序幕。“中非影视合作工程”实施3年多来,中国已与44个非洲国家的主流媒体签订了78个合作协议,已经完成了斯瓦西里语等16个语种对国产优秀影视节目的配音译制,在非洲的30多个国家实现播放,“中非影视合作工程”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了预定目标。

    重点媒体、上市公司积极参与

    在以重点媒体为龙头,加快构建国际传播体系中,“中非影视合作工程”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一项重点工程。

    “中非影视合作工程”又名“1052工程”,即在全国优秀的影视作品中精心挑选10部电视剧、52部电影、5部动画片、4部纪录片,并将作品分别译成英语、法语、阿拉伯语、葡萄牙语、斯瓦西里语等7种语言,进行译制、配音,供非洲国家主流媒体在黄金时段播出。该工程自20128月开始实施以来,成效显著。

    非洲有50多个国家,斯瓦西里语是非洲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之一,和阿拉伯语、豪萨语并列为非洲三大语言。2011年,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次译制斯瓦西里语版电视剧《媳妇的美好时代》,之后在坦桑尼亚、肯尼亚等国电视台播出,引起轰动效应,成了国际台对非交流合作的开山之作,也开辟了中非影视合作交流的美好时代。

    记者从总局相关部门了解到,“中非影视合作工程”实施3年多来,中央电视台全面参与了相关配音译制工作,向非洲地区提供了6部电视剧、6部动画片、3部纪录片等节目内容,共计350个小时,在所有供片机构中是提供节目数量、节目类型最多的机构。除了提供上述节目外,几年来,中央电视台还参与译制了4部电视剧、6部动画片、42部电影,共计448个小时。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3年多来先后使用法语、豪萨语、阿拉伯语、斯瓦西里语、葡萄牙语等7种语言翻译了超过2800多集的中国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参与译制的《金太郎的幸福生活》《媳妇的美好时代》等多部电视剧,以及《铁人》《香巴拉信使》《康定情歌》《硬汉》等影片在坦桑尼亚、肯尼亚、塞内加尔、加蓬、博茨瓦纳、布隆迪等国播出,反响热烈。

    海外推广机构之一的数字电视运营商四达时代集团,目前在30个非洲国家注册成立了公司,在16个国家开始运营,发展数字电视用户700万。作为民营机构,该集团还参与了《奋斗》《我的青春谁做主》《有你才幸福》以及10部电影的配音译制,今年又承担了英语、法语、斯瓦西里语、豪萨语版的《西游记》《蚁族的奋斗》的配音译制工作。

    上述数据只是一小部分。1215日,总局召开“中非影视合作工程”座谈会,表彰了49家在该工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其中浙江省有12家单位获得表彰,是获表彰单位最多的省份。

    记者发现,除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主流媒体外,多家上市公司也参与了“中非影视合作工程”,如华纳百录、华谊兄弟、新丽传媒、华策影视、尚世影业、中南卡通等。另外,《甄嬛传》和《芈月传》的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也在表彰单位之列。

    小语种牵动大市场

    华录百纳是“中非影视合作工程”的受益者之一。公司自参与该项工程以来,提供了《媳妇的美好时代》《金太郎的幸福生活》《咱们结婚吧》《嘿,老头》等多部影视作品,共计200多集。由于阿拉伯语版的《金太郎的幸福生活》在非洲播出的效果非常好,就有非洲的当地电视台向他们购买阿拉伯语版的版权。斯瓦西里语版的《媳妇的美好时代》播出之后,也有当地媒体购买了该剧其他语种的版权。对华录百纳来说,小语种牵动大市场,是他们预料之外的。

    在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德宏看来,参与“1052工程”之后,有机会让他们更多地了解非洲市场,了解非洲受众的兴趣和喜好,让公司对未来的国际发展方向、国际市场需求有了进一步了解,同时拓宽了海外市场,增加了海外收益。

    “更重要的是,让公司更加明确了影视作品的定位和方向。”刘德宏表示,坚持走精品路线,坚持推出反映当代中国美好生活、反映中国民众快乐幸福状态的作品是公司的发展方向,《金太郎的幸福生活》《媳妇的美好时代》在非洲的热播就证明了这一点,“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只有精品才能有更多人喜欢,才能被更多人接受。”

    “非洲正在形成收看中国影视剧的热潮。”四达时代集团副总裁郭子琪深有体会地说,非洲通过收看中国影视剧,找到了了解中国的一个渠道、一个窗口,中国影视剧中所反映的普通中国人的生活、情感、事业,让他们觉得特别新鲜、亲切。

    郭子琪曾与她身边的尼日利亚籍女员工聊天,当时她们正在收看《奋斗》,发现她们能把剧中人物的名字说得清清楚楚,还能把剧中的精彩台词背得滚瓜烂熟。郭子琪好奇地问她们到底喜欢看中国电视剧里面的什么,她们说“就喜欢看你们吃什么,穿什么,住什么,看你们国家是什么样子”。

    在此之前,也有人质疑非洲人民能否看懂中国影视剧。事实上,“在价值观上,在欣赏趣味上,在收视过程中,引发了极大的共鸣,让我们知道,其实距离根本就不是问题,中非之间有着太多共同的理念和文化。这一切也在激励我们、启发我们。”郭子琪说。

    动画片是“中非影视合作工程”当中的一大片种,以《少年师爷》《少年阿凡提》等为代表的一批优秀中国动画片在非洲30多个国家陆续播放。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董事长、总裁薛继军介绍,该公司正积极探索与非洲合拍动画系列节目,目前已签约一个动画片合拍项目,该项目已进入前期策划、剧本编写阶段。

    作者:李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1230

  • 版权产业成东莞闪亮名片

    版权产业成东莞闪亮名片


        东莞,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北接广州,南临深圳,是岭南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中国近代史的开篇地、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之一。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东莞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市、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中国制造业名城等荣誉称号。

       2007年以来,东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版权兴业”战略,把发展版权产业纳入全国现代产业名城和“法制东莞、信用东莞”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2014年,东莞市委、市政府又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高度,提出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并提出了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的申请。2015727日,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同意创建申请,东莞版权工作进入新阶段。

    版权工作成效显著

        近几年来,广东省东莞市大力发展版权产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过程中,不断提升版权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版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版权产业有突破。新闻出版产业稳步提升。2014年全市印刷企业共有3320家,位居全省第一,总产值超过342亿元;全市报刊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37亿元,出版物发行单位1058家。广电产业发展迅猛。2014年,全市共拥有加入城市院线的影院60家,电影票房收入达3.55亿元,较2013年增长44%,居全省第三、地级市第一;东莞广播电视台实际创收达2.16亿元;省广电网络东莞分公司全年经营收入约6.6亿元,比上年增长约8.69%。动漫产业日趋成熟。2014年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的东莞原创电视动画片总时长达1.5万多分钟,位居全国前列。漫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获得国家动漫企业认定。版权产业已成为东莞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版权服务有品牌。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版权兴业”工程,重点培育和建设了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6个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和“拽猫”系列形象等5个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全市著作权登记工作有较大进展,成立了广东省版权基层工作站(东莞站),2015年全市企业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近2100件,居于全省地级市前列。连续举办了7届漫博会,吸引了2700多家国内外优秀动漫企业参展。在漫博会上与广东省版权局共同设立版权服务工作站,共完成参展作品免费著作权登记1500多宗,核实参展作品著作权来源并核发“作品著作权来源信息卡”近5000份,实现了连续7届漫博会版权纠纷有效投诉为零。同时,参考漫博会版权服务的成功经验,2015年将版权服务工作站推广至厚街家具展、大朗毛织展和虎门服装节等市内重大展会。版权服务已成为东莞市展会的重要品牌。

        三是版权执法有亮点。东莞市2005年组建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以查处侵权盗版为版权执法的主要工作。据统计,2009年至2014年,全市文化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81万人次,查处地下图书和音像批发窝点52个,收缴翻版盗版音像制品5270万张、非法书报刊198万本/份、非法博彩类报纸960万份,受理涉及版权案件300多宗;2013年和2014年组织开展查处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共查处非法下载店73家次,检查提供网络下载服务士多店或其他场所53间次,查处网络违法案件24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2013年荣获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查处侵权盗版有功单位一等奖,“扫黄打非”工作被评为全省先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考核总分排名全省第一;2014年,又被评为省文化执法工作先进单位和“扫黄打非”先进单位。

        四是软件正版化工作有成效。2010年至2012年,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部署,东莞市财政安排了2715万元专项采购经费,以“场地授权”方式不留死角地实现了市、镇两级党政群团和事业单位通用软件正版化,并统一解决了今后几年新增和换装计算机通用软件正版化问题,初步建立起市、镇两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长效机制。同时,根据省级要求,每年确定一批使用正版软件督办企业,并通过编制工作指引、软件资产管理台账样本等方式,引导督办企业做好正版软件安装和培训,建立起使用正版软件理念和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五是版权宣传有成果。近年来,东莞市抓住版权保护宣传的重要阵地和重点对象,在全社会形成了尊重版权、保护版权、有效利用版权的良好氛围。一方面,高度重视宣传阵地建设。将“4·26”保护著作权宣传周和著作权法颁布日等时段作为版权宣传的重要阵地,通过发出倡议书,组织专项培训,进行“版权保护在东莞”专题报道,开展“空中普法基地”“版权保护大家谈”活动,举办“版权保护成果展”,设计派发版权保护知识宣传鼠标垫、版权保护公益广告书签等方式,不断增强全市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以青少年版权宣传为重点,开展“创新与未来——青少年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广大青少年实地参观版权产业基地,参加版权执法宣传见面会,开展校园网站版权保护知识联播活动。

    创建工作扎实有效

        近年来,东莞市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高度,将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了《东莞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由市财政以每年专项预算方式对创建工作予以支持,创建工作的推进扎实有效。

        制定版权工作政策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版权工作的意见》以及《东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扶持办法》《东莞市优秀版权作品资助办法》和《东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版权工作“1+3”政策文件,在明确提出版权工作“一个城市”“四个目标”具体工作任务的同时,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80万元版权专项扶持经费,在全市认定扶持一批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和优秀版权作品,并对全市企业和个人著作权登记进行资助。

        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是东莞市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东莞市版权产业发展的先行者和推动器。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松山湖高新区将版权产业作为园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全力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20148月,松山湖高新区被国家版权局正式授予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成为广东省地级市首个国家级版权产业示范园区,并在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交流会上介绍了经验。

        加强版权学习培训。为充分发挥版权工作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东莞市注意针对不同群体的需求和特点组织学习培训。2014年邀请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为全市各单位、各镇街作题为《版权三讲》的专题报告;2015年,先后组织企业开展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培训和版权行政执法培训,邀请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广东省版权局专家领导专题授课,有效提升了全市版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水平。

        开展版权知识宣传。创建工作开展以来,东莞市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紧紧抓住“4·26”保护著作权宣传周这一契机,在《东莞日报》刊发版权专版,系统介绍东莞市近年来版权工作开展情况;开辟每周一期的“版权知识专栏”,就群众关心的版权知识进行系列重点介绍。在全市各广电和网络媒体滚动播放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宣传广告,与东莞广播电视台合作制作具有东莞元素的版权公益广告,印制和派发版权保护宣传品,在全社会营造了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利用《中国版权年鉴》和《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平台,向全国展示东莞版权工作发展成果,有效扩大了东莞市版权工作在全国的影响力。同时,东莞市以青少年群体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版权保护模拟法庭”,并联合东莞理工学院等5家高校组织开展以“保护版权、尊重创新、从我做起,共同参与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为主题的版权进校园等版权宣传活动,有效提升了青少年版权保护意识和水平。

        成立版权社会组织。为充分发挥东莞版权产业自律功能,东莞市大力支持版权社会服务组织建设,成立了东莞市版权协会,充分发挥其在版权创新、运用过程中的主体服务作用,增强全市涉及版权企业抱团取暖能力;推动成立东莞市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东莞市法院退休院长、知识产权律师和企业法务专家等作为调解员,建立门槛较低、响应及时、程序简单、成本低廉的版权纠纷调解渠道。 

        委托开展调研统计。东莞市将建立版权产业调研分析制度纳入年度重点工作。2015年,东莞市联合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开展了2014年度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通过调查测算和与其他地区的比较研究,及时、充分掌握了全市版权产业发展情况,将为东莞市各项决策提供依据。

    继续加大创建力度

        通过近几年努力,东莞版权产业有了较大发展,产业政策不断出台,产业结构日趋完善,产业总量不断增加,创建工作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东莞市希望通过创建工作,带动版权产业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使版权产业在推动创新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下一步,将从几个方面重点开展创建工作:

        健全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健全司法、公安以及版权行政管理等多层级多部门机制,确保版权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发挥涉版权社会组织作用。指导东莞市版权协会、东莞市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指导涉版权产业相关行业协会根据自身行业特色建立版权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版权保护自律机制;鼓励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等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在社会版权公共管理中发挥作用。

        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制度。进一步研究贯彻落实有关加强版权保护、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扶持性政策;建立健全版权产业统计公告制度、涉及版权重大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和版权人才培养制度;加大对著作权登记的鼓励扶持力度,推动全市著作权登记数量大幅增长。

        打造特色版权工作品牌。通过组织“4·26”保护著作权宣传周、“正版正货”承诺等活动,在全市开展版权服务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村(社区)、进家庭的“版权五进”活动,打造版权宣传服务品牌;继续将版权服务工作站引入虎门服装节、大朗毛织展和厚街家具展等各大展会,打造展会版权服务品牌;完善政府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管理长效机制,推选使用正版软件重点企业,打造软件正版化品牌;通过在全市培育一批版权产业示范单位和园区,打造产业龙头品牌。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1224

  • 盘点2015版权业:版权界关注的那些事儿

    盘点2015版权业:版权界关注的那些事儿


         回望2015,我国版权业取得的成绩备受社会关注。一组组数字,见证了全国版权工作者的付出和回报。

        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截至10月底,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共计68.9781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9.1952万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28件,总量已达88.2061万件。

        这一年,被业界称为中国音乐史上最严“版权令”——《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出台,百度、腾讯、网易等16家网络音乐服务商,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社会影响空前。

        这一年,版权执法利剑依法刺向各类侵权盗版的致命要害。“剑网2015”专项行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也取得不俗的成绩。

        2015年,第八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诞生。截至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授予56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18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

        回望2015,我国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方面措施更加得力、成效更加显著;版权相关产业蓬勃发展,版权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体系趋于完善,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显著增强;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剑网2015”完美收官

        1215日,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在广西南宁联合召开“剑网2015”工作总结会。这标志着自今年610日正式启动的我国第十一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圆满收官。版权执法部门通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将手中所持的这把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版权之剑打磨到位,依法刺向各类侵权盗版的致命要害。

        “剑网2015”具有8个显著特点:一是重点突出,对网络版权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应用程序APP、网络广告联盟、网络转载等领域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实施针对性强、各有特色的分类管理,效果明显。二是目标明确,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专项行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共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三是创新实践,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前沿问题。专项行动查处的应用程序APP、网盘等案件,都是网络发展的新问题,需要版权部门执法创新。四是配合紧密,各部门联合办案、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不断强化。五是靠前指挥,越来越多的省级版权部门直接查办案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六是主动监管,充分调动发挥网络企业自律作用。七是激励办案,查办案件积极性不断提高。利用查处案件奖励、经费补助等途径鼓励地方查办案件。八是广接地气,切实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行动确定的6项重点任务,都是当前网络领域最突出、相关产业反映最强烈、现实性很强的几大问题。出台的一系列版权保护措施,对推动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

    最严音乐“版权令”出台

         7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20157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如果在此“红线”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这一通知被业界称为中国音乐史上最严“版权令”,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截至731日,百度、腾讯、网易等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社会影响空前。

        自8月起,国家版权局还启动了对20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推动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就音乐作品转授权积极洽谈版权合作,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96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开展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列入监管名单的20家网络音乐服务商按要求向国家版权局报送获得独家授权和非独家授权的音乐作品及重点音乐作品版权预警名单,国家版权局通过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914日,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

        1013日,腾讯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联合对外发布消息:达成版权战略合作,转授音乐版权达150万首。这是国内音乐平台间达成版权合作的首个案例。双方达成的战略合作,不仅是企业间的行为,对于整个中国数字音乐行业来说也是一件大事。随后,百度音乐与太合音乐集团合并,多米音乐与咪咕文化进行战略合作……政府版权执法力度的加强,促使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版权规范化发生了质的变化。

    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2015年,我国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在初步建立了长效机制基础上,已经进入到规范软件使用、管理和维护的新常态。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央企业和大中型金融机构率先垂范,发挥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为了督促各地、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中在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督促检查、市场监管、宣传培训等方面的落实,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2015年组织了14个检查组,抽查了12个省(区、市)、24家中央单位及10家中央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共检查了105家单位、1687台计算机,并以部际联席会议名义向各省(区、市)和各中央单位通报了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1215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广西南宁召开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座谈会。认为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我国推进创新发展战略的态势看,推进软件正版化的方向不可逆转,必须长期抓下去。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云技术和大数据等技术不断发展和商业模式不断更新的形势下,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必须防止反弹。而加强软硬件采购源头管理,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改进管理模式,提高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效率,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好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大中型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管,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大向社会宣传力度,营造推进软件正版化良好舆论氛围,无疑是未来的工作着力点。

    倡议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在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就规范网络转载行为确立了9条规定。

        该《通知》的下发引起了传统媒体的共鸣。123日上午,在中国版权协会、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主办的“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上,传统媒体代表呼吁:“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作品传播的法律基本原则。在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应该进一步促使新闻媒体加强原创作品版权保护,提高新闻作品权利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版权意识。新华社社长蔡名照在论坛上发出了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五点倡议:一是要加大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提升业界对新闻作品版权的认知、理解、尊重,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媒体机构维护正当权益。二是要依法加大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力度。新闻媒体要紧紧依靠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紧紧依靠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紧紧依靠法治力量和法治方式,依法依规解决侵权问题,建设风清气正的新闻作品版权市场。三是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使它们在制定标准、化解纠纷等方面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四是要强化新闻媒体行业自律。媒体行业内部要加强合作,形成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合力,提升媒体机构在新闻作品版权领域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五是要研究解决传媒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新问题,主动借鉴国际版权保护先进经验做法,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事业提供智力支持。

    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

        国家版权局于1014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并于1020日召开“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座谈会”。

       《通知》下发后,百度网盘、360网盘、金山网盘、腾讯微云等主要网盘服务商积极进行版权自查整改,建立完善版权相关制度。一是在网盘首页显著位置增加版权提示信息,要求用户遵守《著作权法》,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二是在网盘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权利人通知、投诉方式,并积极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百度运营的版权投诉在线平台从1016日至1130日累计收到权利人投诉链接185173条,百度对其中符合法律要求的177588条链接均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三是建立完善版权审核机制,对网盘用户分享的他人作品通过技术手段和关键词屏蔽等方式进行侵权防控。四是针对网盘服务商明知及应知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盗版作品的情况,加强版权预警和侵权处理工作,及时制止网盘用户的侵权行为。新浪微盘共审核删除了2.1万余条侵权内容,并自今年5月起关闭了移动端和网页端的视频在线播放功能,停止了网页端大于100M文件的保存与下载,侵权内容大幅减少。五是加强网盘用户管理,探索冻结侵权用户账号、建立反复侵权用户黑名单等侵权用户处置机制。通过以上措施,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受到权利人的积极肯定。 

    版权登记保持平稳增长

        2015年我国著作权登记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截至10月,全国作品登记共计68978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91952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28件,总量已达882061件。这表明智力成果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与认可,同时,也预示着我国作品登记工作已经进入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据了解,2015年由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审核通过并公告的作品共计689781件,涉及作品712667/系列,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50.0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91952件,同比增长29.72%,质权登记328件,延续了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再创历史同期新高。其中,登记量较大的省(区、市)分别是北京市344482件(占登记总量的48.34%)、上海市140917件(占登记总量的19.77%)、江苏省67061件(占登记总量的9.4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64062件(占登记总量的8.99%)、山东省24837件(占登记总量的3.49%)和重庆市22875件(占登记总量的3.21%)。从登记作品类型看,数量最多的是摄影作品283303件(占登记总量的39.76%),其次是文字作品255527件(占登记总量的35.86%)、美术作品148746件(占登记总量的20.87%)、影视作品9787件(占登记总量的1.37%)。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成立

        1028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华中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台儿庄国家版权贸易基地、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上海)、成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12家单位,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12家联盟单位代表当日共同签署加入联盟协议书。

        版权“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一批行为规范、标准统一的集交易、评估、质押、投资、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版权交易平台”,并将建立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列入2015年国家版权局重点工作。近年来,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和推动下,相关省、市版权局利用区位优势,积极挖掘、培育、支持版权交易工作,并建设了一批综合性版权交易平台,北京、上海、福建、山东、广东、陕西、四川等地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版权贸易基地的设立,对发挥各地区位优势,集聚版权资源,减少交易成本,打造版权产业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版权产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第八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诞生

        611日上午,张家港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授牌仪式在福建厦门举行,张家港成为了继杭州市、成都市、青岛市、苏州市、昆山市、广州市、厦门市之后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的第八座城市。

        随着版权在推动经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智力成果创作与传播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培育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成为了近年来国家版权局的重点任务之一。截至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授予8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2个,授予56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18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而从地方层面来说,各地纷纷将示范工作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一系列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版权行政指导和执法保护,成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项资金,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群众支持的创建格局,充分显示出版权示范工作在地方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版权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发挥了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版权创造运用、诚信守法、提升城市和单位创新能力、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增强了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形成了以试点促推广、以点带面的格局。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1224

  • 盘点2015版权业:冷观纠纷 热议版权

    盘点2015版权业:冷观纠纷 热议版权


         回望2015,我国版权业取得的成绩备受社会关注。一组组数字,见证了全国版权工作者的付出和回报。

        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截至10月底,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共计68.9781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9.1952万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28件,总量已达88.2061万件。

        这一年,被业界称为中国音乐史上最严“版权令”——《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出台,百度、腾讯、网易等16家网络音乐服务商,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社会影响空前。

        这一年,版权执法利剑依法刺向各类侵权盗版的致命要害。“剑网2015”专项行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也取得不俗的成绩。

        2015年,第八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诞生。截至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授予56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18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

        我们所关注的版权界,在过去的一年里IP呈井喷之势,而发生的版权纠纷让人眼花缭乱,情节跌宕不亚于一部部影视剧。

        这些案例有纠纷调解成功后的皆大欢喜,也有剑拔弩张双方各执一词;有因为版权问题而折戟上市路,也有因虚假证据遭法院重罚的。每一个案例都令人深省:版权只有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发挥最大价值。

    IP热引爆版权纠纷热点

        IP可以说是2015年文化界最火的一个词。影视版权基本是围绕优质IP进行的资源争夺战,尤其在编剧领域,原创作者、小说作者、剧本作者、改编作者等各权利人之间的权属关系变得非常复杂,关于剧本的著作权纠纷也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11218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在微博晒出法院判决书,称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透露,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20145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琼瑶诉被告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琼瑶在起诉书中表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20141225日,北京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于正向原告琼瑶公开赔礼道歉,刊登致歉声明,于正与其他4家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于正等五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48日,“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

        【点评】从发起维权到终审判决,琼瑶和于正的版权纠纷整整持续了19个月,被认为对业界具有标杆和警示意义。双方都是家喻户晓的编剧,其作品也具有极高关注度,而二人旷日持久的纠纷不仅令琼瑶觉得“人已憔悴,心在煎熬”,对任何不尊重原创的抄袭者也是有力的打击和警示,有助于形成尊重原创的良好氛围。另外,法院对于此案中如何认定权利人、文学作品抄袭和借鉴的区分等问题的解释,也值得学界进一步探讨。

       【案情回顾2201511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电视剧《芈月传》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有限公司诉小说《芈月传》作者蒋胜男著作权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蒋胜男违约在电视剧播出之前出版了《芈月传》小说。而在此之前,蒋胜男则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原告及总编剧王小平侵犯其电视剧《芈月传》的署名权,除了要求赔礼道歉,她还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点评】著作权纠纷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作为局外人并不能准确判断,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然而这一场纠纷也凸显当下IP大热各方的浮躁心态,以及影视行业中编剧与其他主创之间长久以来的沉疴积弊。另外,也让人不禁要问,为什么双方不能在一开始合作时就开诚布公地签订明确条款以避免法律纠纷?面对纷繁复杂的版权纠纷,我们在呼吁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希望能尽快完善影视行业版权代理机制,通过专业第三方介入版权的授权和合同签订,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目前的版权纠纷。

     缺失诚信终受法律严惩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著作权作为私权,需要缔约双方诚实守信,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就会造成违约,虽然大多数时候诚信只停留在道德评判标准上,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当不诚信的行为影响到司法公正,当事人同样会受到严惩。

        【案情回顾120155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诉青岛律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征信标志,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原告绿盾北京公司历经10年自主研发的9项创新成果,填补了国内征信行业的空白,成功创建了“覆盖全国、跨行业、标准统一”的大数据社会征信平台——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而被告青岛公司、金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某某,作为绿盾北京公司的一名代理商,获得了在山东省青岛市的代理权后,于201374日注册成立了青岛绿盾征信有限公司。不久之后代某某开始以权利人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并以11315的名义在全国进行招商,他还以自己申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对绿盾北京公司在其他地方的代理商进行恶意举报。最终,绿盾北京公司以当时的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了其拥有的征信标志早于青岛律盾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得维权胜利。

       【点评】此案被称为中国征信业第一案。因为受权人不诚信,将他人的权利作了著作权登记,给权利人造成一系列麻烦。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登记只是一种自愿行为,登记部门并不进行实质审查,也没有确权性质,但即便如此,也能帮助权利人明确权利归属,作为维权的初步证据,减少纠纷和侵权的发生,如果此案中绿盾北京公司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就可以避免后面事情的发生。

       【案情回顾22013年,海南旅游卫视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卫视是国内唯一旅游专业频道,台标在20047月正式启用,台标的著作权属于旅游卫视所有。爱美德公司擅自将涉案台标注册为商标,并且使用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还通过京东公司等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违法所得巨大,严重侵犯其著作权,造成巨大损失,故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爱美德公司不仅侵权使用了海南旅游卫视台标,还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了多份虚假关键性证据,情节恶劣,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其败诉,并对爱美德公司罚款100万元的决定,法院还对参与提供伪证的皮革标准化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赵某分别罚款10万元和1万元。

       【点评】此案中,涉及诚信诉讼的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100万元是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顶格处罚,也是对那些想用虚假证据糊弄法官的人的一个警示。司法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就故意歪曲事实,捏造证据,一旦被识破,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

     版权瑕疵令企业得不偿失

        著作权问题因为权利主体多元,权利客体多样,其中又牵涉到很多其他法律门类,可以说是最为复杂的一种法律问题,因此除了诚信原则,更重要的是要有专业人员把关,如果在复杂的授权或转授权的任何一环出了问题,都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和影响。

       【案情回顾12015514日,网络游戏DOTA的研发商威尔乌集团(Valve Corporation)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刀塔传奇》的代理商中清龙图,索赔3100万元人民币。威尔乌称起诉原因是中清龙图与《刀塔传奇》研发商莉莉丝未经威尔乌集团授权使用了“刀塔”游戏的名称、商标及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影响了“刀塔”在中国的销售业绩。107日,《刀塔传奇》在苹果APP Store下架。1129日,友利控股发布公告,称将终止中清龙图借壳上市事宜。

       【点评】中清龙图因版权纠纷导致上市流产实在是得不偿失,不仅导致自己的“摇钱树”产品下线,还要向友利控股一次性支付1200万元补偿金,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是有意抄袭,造成巨大损失也不足为惜,但如果是因为版权授权方面的疏忽大意,则应考虑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方面的投入。

       【案情回顾220157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乐视网因盗版《信义》,需向版权方帮5买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帮5买和乐视在《信义》盗版一案上已经僵持一年有余。20144月,帮5买发现乐视网在没有获得《信义》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播放该剧,点击播放量已达一亿次,于是版权方帮5买主动向乐视发起维权行动。在收到帮5买公开维权声明和证据后,乐视网承认侵权行为。后乐视网主动提出想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解决赔偿事宜,却在购买细节上没能达成一致。最终,帮5买和乐视网对簿公堂。

       【点评】技术和版权是网络视频业的两大核心资源,在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日趋严格的环境下,中国整个视频行业面临版权困局。一方面需要优质内容引导流量;另一方面,版权的价格急速上涨,造成视频网站的成本剧增。因此,有实力的视频网站纷纷转向内容自制与版权购买的并行模式,如爱奇艺、搜狐视频及本案中的乐视都将精力转向自制内容,一并解决独播和版权的问题。随着自制版权的流转交易,视频网站也逐渐成为维权方。但话说回来,维权的前提还需自己没有版权上的瑕疵。 

    纠纷调解调出行业和谐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我国地方法院新收民事著作权案件59493件,同比上升15.86%。虽然积极维权是一件好事,但这客观上也给司法系统造成很大压力。因此,对于解决版权纠纷,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案情回顾120151028日广州市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某动漫公司申请书,就某卫视未经授权使用其动漫作品《小胖妞》的纠纷进行调解。接到申请书第二天,调委会就向被申请方寄出人民调解通知书,并积极联系对方法务部门。从11月开始,调委会前后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双方沟通了不下10次,就权利证明、赔偿要求、赔偿数额等问题不断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斡旋,并进行了详细的记录。最终在20151210日,调解终于有了成果,调委会建议双方各让一步,尽快把这件事情处理妥当,得到了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一致感谢。

       【点评】前后10多次的电话和邮件沟通,纠纷双方没有见面,也没有相互指责。被侵权方没有花一分钱就实现了维权,侵权方也没有因这次版权纠纷造成形象的损失,调委会在其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大家和和气气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2】王季藜、李玉玲是《舌诊源鉴》一书的作者,该书1992年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是一部中西医舌诊学的专著,在医学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20141021日,两位作者在市场上发现了由某医学院口腔科教授等共13位作者编著的《舌疾病学(第2版)》一书中多处章节的内容使用了《舌诊源鉴》中的内容,但没有跟他们打招呼。于是两位作者致函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希望向对方了解情况并进行维权。20156月,调解中心通过对整个事情的调查,历经6个月,终于促成了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医学院的作者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向权利人表达了歉意。

       【点评】这个案例反映的是一个学术引用不规范的问题,如果《舌诊源鉴》一书的两位作者执意要到法院讨说法,那么一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因为法官定会要求对其中的医学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才能确定是否抄袭,而他们通过调解中心斡旋谈判,从而使同行之间以平和的心态将问题理清,最终获得和解,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方法。

        【案情回顾320155月,镇江市版权局受理了一起料酒瓶标贴图案版权纠纷调解申请。某料酒生产企业使用了与江苏恒顺集团料酒瓶标贴相似图案,通过比对,版权局确定了双方在构图、图案、色彩等方面的相似之处后,为使涉嫌侵权的企业信服,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邀请了镇江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本案调解。双方很快达成共识,涉嫌侵权的料酒企业在两周内召回市面上所有该批次产品,并主动要求版权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库存料酒标贴。由于该企业态度诚恳,恒顺集团撤回了赔偿要求,双方友好地解决了本次纠纷。

       【点评】在像镇江这样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的地方,很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欠缺,出现侵权的可能性也比较高,但大多数并非恶意侵权,通过和风细雨的调解,不仅解决了问题,也为当地中小企业主上了一堂生动的版权保护课。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1224

  • 版权产业:“潜力股”升为“绩优股”

    版权产业:“潜力股”升为“绩优股”


         1216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外公布,截至今年11月底,多家券商的近1.3万件金融市场研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获得了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机构首批颁发的数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
        近5年来,各行各业都越来越关注版权,大家逐渐明白了版权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全国各地的版权管理部门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版权登记、版权示范、版权交易等各项与版权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

    著作权登记日益受重视

        在“十二五”期间,著作权登记数量逐年攀升。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2014年,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共计283.0169万件,比“十一五”时期增长了47.6%2015年截至10月底,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共计68.9781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9.1952万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28件,总量已达88.2061万件,延续了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登记量再创历史同期新高。从登记作品类型看,数量最多的是摄影作品,占登记总量的39.76%,其次是文字作品,占登记总量的35.86%,美术作品占登记总量的20.87%,影视作品占登记总量的1.37%

        据上海市版权局副局长蔡纪万介绍,从2012年开始,上海实行作品登记零收费,解决了登记的瓶颈问题,同时还从强化技术支撑、提升服务效率两方面入手,研发了“作品版权登记保护应用平台”。当年,上海作品登记数量就达到7.0641万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到2013年,登记数量达到8.2563万件,实现了增长10%的计划目标,而2014年,登记数量再次大跃进,达到18.7857万件。不仅如此,20134月,上海市版权局和上海市财政局还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从该《办法》实施至2014年年底,上海市版权局共受理有效申请2.0772万件,资助金额达到1480万元。

        除了政府部门的推进和扶持,许多版权协会也不断发挥其专业作用,通过结合著作权登记来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难题。江苏省版权协会副会长翁冶中向记者介绍,他们与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一起推出了一种全新的艺术品防伪保真模式,也就是在办理每一件经作者本人认可的艺术品版权登记过程中,采集该艺术品的特征信息数据,并将所采集的特征信息数据与该作品的版权登记档案数据一并存储。如果说版权登记是艺术作品的“第一代身份证”,那么版权登记加上柔性数据保真技术就好比艺术作品的“第二代身份证”。这种方式,成功地破解了长期存在于艺术品市场中的防伪保真难题。

    版权示范引领城市发展

       培育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一直是国家版权局的重点工作。今年61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获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授牌,张家港市成为继杭州、成都、青岛、苏州、昆山、广州、厦门之后全国第八个获此殊荣的城市。

       据张家港市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31月国家版权局批准张家港成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创建城市”以来,张家港市就将其作为实施创新引领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设立了1200万元的市级文化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来支持版权产业发展。目前该市有80家版权重点企业实施了软件正版化方案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千余家规模以上企业软件正版化率达到70%以上,每年用于软件正版化的投入近3亿元。从2012年到2014年,该市受理版权登记作品分别达到2199件、6500件、1.3万件,年均增长超过50% 

       在“十二五”期间,全国各地纷纷将版权示范工作纳入到了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中,制定了一系列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群众支持的创建格局,充分显现了版权示范工作在地方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推动力。截至目前,国家版权局除了授予8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2个获批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外,还授予了56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18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

    版权交易平台助力产业发展

       “十二五”期间,国家版权局相继批准设立了12个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这些单位在鼓励创新、加强版权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版权工作的前列。

        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就诞生于“十二五”开局之年。据该中心总经理党雷介绍,他们最初选择以影视市场为切入点,以电视剧版权交易服务为突破口,以促进版权与金融对接为核心。从2012年起,该中心受陕西省版权局委托开展著作权代理登记业务,目前已累计为1900余件作品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合同备案金额达8306万元。不仅如此,他们还专门设立百万维权资金,开展法律咨询及维权服务,帮助受到侵权的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益。目前,他们已受托代理法律维权申请151件,为10余部影视剧和多位编剧、作家成功维权,挽回了经济损失。

        而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则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创新,依托完备合规的交易制度与自主开发的发售流通交易系统,成功创办了“中国原创版画交易平台”“中国紫砂艺术交易平台”“中国陶瓷艺术交易平台”和“中国茶票交易中心”等国家级的服务平台,且所有交易平台都是通过两审、两证、两全的制度保证,来确保文化艺术品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化,从而让消费者买得放心,买得安心。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1223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通报5起盗录事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通报5起盗录事件


         12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发布通报,要求严厉打击盗录盗播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保证电影的版权安全。

        电影局共通报了5起已经查实的盗录事件,分别是:湖北银兴院线所属阳新县银兴影城1030日盗录影片事件,河南奥斯卡院线所属淮阳县星幻电影城1113日盗录影片事件,中影星美院线所属成都星美沙河影城717日、731日和923次盗录事件,广东大地院线所属齐齐哈尔今世界影城1212日盗录影片事件,世纪环球院线所属苏州博纳丽丰影院1212日盗录影片事件。

        通报指出,影片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盗录盗播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依《刑法》给予严厉制裁。各院线、影院要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对所属影院的规范管理;影院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影院在工作中发现有盗录影片行为时,必须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警。

     

     

    作者:杨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1223

  • “剑网2015”工作总结会暨版权执法高级研修班在邕举行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讲话

    “剑网2015”工作总结会暨版权执法高级研修班在邕举行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讲话


         1215日下午,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在广西南宁联合举办“剑网2015”工作总结会暨版权执法高级研修班。会议认为,“剑网2015”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网络版权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净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强调,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谋划好“十三五”时期的版权执法监管工作。

        会议认为,“剑网2015”专项行动在前10年的工作基础上,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具有8个显著特点:一是重点突出,对网络版权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应用程序APP、网络广告联盟、网络转载等领域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实施针对性强、各有特色的分类管理,效果明显。二是目标明确,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专项行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三是创新实践,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前沿问题。专项行动查处的应用程序APP、网盘等案件,都是网络发展的新问题,需要版权部门执法创新。四是配合紧密,各部门联合办案、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不断强化。五是靠前指挥,越来越多的省级版权部门直接查办案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六是主动监管,充分调动发挥网络企业自律作用。七是激励办案,查办案件积极性不断提高。利用查处案件奖励、经费补助等途径鼓励地方查办案件。八是广接地气,切实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行动确定的6项重点任务,都是当前网络领域问题最突出、相关产业反映最强烈、现实性很强的几大问题。出台的一系列版权保护措施,对推动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

        阎晓宏指出,做好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开展网上舆论斗争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好国务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涉外应对的现实需求。各级版权执法部门要认真总结“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经验和不足,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紧紧围绕中央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做好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推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就“十三五”时期版权执法工作的主要着力点,阎晓宏强调,第一,要突出网络领域监管,将网络作为履行版权监管职责的主阵地,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要继续强化分类管理,加强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版权监测监管;要敢于探索创新,把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销售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监管范围;要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的新型版权监管手段,提高网络执法打击的精准度。第二,抓好重大案件查办。版权执法工作量大面宽,在现有队伍和工作环境下,不能不分主次,齐头并进。必须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大案、抓关键。要敢于“打老虎”,动真碰硬,依法严处一批侵权大案要案,确保案件件件有落实,树立版权执法部门的权威。第三,加强执法协作。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参与建设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版权执法案件的信息公开。第四,完善长效机制。“十三五”期间,要重在治本上多下功夫。要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机制、版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版权行政调解机制和侵权盗版信用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能;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调动打击侵权盗版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将执法监管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引导权利人积极投诉侵权盗版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曝光侵权行为,震慑违法犯罪,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的舆论氛围。

        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通报了“剑网2015”总体情况。全国双打办、国家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公安部治安局、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相关人员分别就做好网络执法监管工作介绍了有关情况。重庆、广西、上海等地方版权执法部门、网络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的代表作经验交流。全国31个省(区、市)版权局及北京等4个直辖市文化执法总队的相关负责人参会。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1218

     

  • “剑网2015”工作总结会暨版权执法高级研修班在邕举行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讲话

    “剑网2015”工作总结会暨版权执法高级研修班在邕举行阎晓宏出席会议并讲话


          1215日下午,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在广西南宁联合举办“剑网2015”工作总结会暨版权执法高级研修班。会议认为,“剑网2015”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网络版权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净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并强调,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谋划好“十三五”时期的版权执法监管工作。

        会议认为,“剑网2015”专项行动在前10年的工作基础上,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具有8个显著特点:一是重点突出,对网络版权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应用程序APP、网络广告联盟、网络转载等领域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实施针对性强、各有特色的分类管理,效果明显。二是目标明确,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专项行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三是创新实践,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前沿问题。专项行动查处的应用程序APP、网盘等案件,都是网络发展的新问题,需要版权部门执法创新。四是配合紧密,各部门联合办案、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不断强化。五是靠前指挥,越来越多的省级版权部门直接查办案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六是主动监管,充分调动发挥网络企业自律作用。七是激励办案,查办案件积极性不断提高。利用查处案件奖励、经费补助等途径鼓励地方查办案件。八是广接地气,切实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行动确定的6项重点任务,都是当前网络领域问题最突出、相关产业反映最强烈、现实性很强的几大问题。出台的一系列版权保护措施,对推动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

       阎晓宏指出,做好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开展网上舆论斗争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好国务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涉外应对的现实需求。各级版权执法部门要认真总结“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经验和不足,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紧紧围绕中央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做好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推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就“十三五”时期版权执法工作的主要着力点,阎晓宏强调,第一,要突出网络领域监管,将网络作为履行版权监管职责的主阵地,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要继续强化分类管理,加强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版权监测监管;要敢于探索创新,把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销售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监管范围;要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的新型版权监管手段,提高网络执法打击的精准度。第二,抓好重大案件查办。版权执法工作量大面宽,在现有队伍和工作环境下,不能不分主次,齐头并进。必须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大案、抓关键。要敢于“打老虎”,动真碰硬,依法严处一批侵权大案要案,确保案件件件有落实,树立版权执法部门的权威。第三,加强执法协作。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参与建设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版权执法案件的信息公开。第四,完善长效机制。“十三五”期间,要重在治本上多下功夫。要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机制、版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版权行政调解机制和侵权盗版信用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能;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调动打击侵权盗版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将执法监管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引导权利人积极投诉侵权盗版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曝光侵权行为,震慑违法犯罪,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的舆论氛围。

       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通报了“剑网2015”总体情况。全国双打办、国家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公安部治安局、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相关人员分别就做好网络执法监管工作介绍了有关情况。重庆、广西、上海等地方版权执法部门、网络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的代表作经验交流。全国31个省(区、市)版权局及北京等4个直辖市文化执法总队的相关负责人参会。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1218

     

  • 国家网信办:中国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版权法律制度

    国家网信办:中国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版权法律制度


          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创新论坛”上,国家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副局长尤雪云表示,中国在网络领域的版权立法已基本成型,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版权法律制度。

        尤雪云在“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议题的主旨发言中说,在过去的三十余年中,中国制定并实施了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她介绍,在版权基本法律制度方面,2001年,中国修订了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版权行政责任;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有关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原则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增强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操作性。

        除此之外,在司法解释方面,2011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解释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扩大了入罪范围,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加大司法惩罚力度。2013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规范互联网经营业务方面,《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遏制了侵权假冒行为。

       “应该说,中国在网络领域的版权立法已经基本成型,而且符合国际规则,为网络版权监管执法、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确而充分的法律依据。”尤雪云说。

     

     

    作者:罗宇凡 来源:新华网杭州 发布时间:20151217

  • 文博版权交易会将在广州举办 穗市民可观赏圆明园兽首真品

    文博版权交易会将在广州举办 穗市民可观赏圆明园兽首真品


        1130日,2015广州国际文物博物馆版权交易博览会(以下简称“广州文博版交会”)新闻发布会在广州举行。笔者了解到,广州文博版交会将于125日—8日在广交会琶洲会馆B区举办。

       据了解,广州文博版交会将以“政府主导、文博主场、文创主流、版权主题、跨界对接、持续跟进”为特色策划举办系列活动。届时,来自全国各地50家博物馆的馆长亲临现场,与纺织、家具、陶瓷、箱包、服装等设计生产制造企业代表进行一对一版权授权合作洽谈,通过文博版权授权为日用消费品注入丰富的文化内涵,实现文化产业与生产制造业的双赢。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本次展会的博物馆、文博机构(单位)超过300家,包括大英博物馆、英国国家美术馆、故宫博物院、首都博物馆等国内外知名博物馆。其中,保利博物馆携国宝圆明园4件兽首原物真品(牛首、猴首、虎首、猪首)和12件纯金兽首复制品参展。观众可以透过展会轻松实现知名博物馆“一日游”,享受天下文物精品的盛宴。同时,知名文化创意企业也将带来耳目一新的高雅文化消费产品。

     


    作者:许晓冰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5122

  • 版权成手游业烫手话题

    版权成手游业烫手话题


        著名日本动漫IP“奥特曼”中国版权总代理商SCLA权威资料称,今年二季度中国市面上涌现大批奥特曼相关手游,其中仅有3款为SCLA官方正版授权。这意味着,约99%奥特曼元素的手游均为盗版,侵权成手游业无法回避的烫手话题。58同城上,各种正版“奥特曼”产品颇受关注。据了解,2016年将是“奥特曼系列”作品50周年纪念,SCLA近日邀请到日本圆谷社长大岡新一来访,向外界重申“奥特曼”版权归属。而SCLA也将协同多重部委机关及专业知识产权律所,对盗版奥特曼游戏进行逐一排查,强势出击亮剑。分析认为,手游市场有望成为继网络视频、在线音乐之后,又一个得到有效规范、尊重版权的主流互联网市场。
     
     
    来源:滨海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 我国版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我国版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日前,全国出版传媒集团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召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5年,我国深入开展版权保护和“扫黄打非”,2014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121.11万件,比2013年增加20.2万件,增长20%。2011年至2014年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8140万余件,查处各类案件2.6万起,人民群众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据介绍,目前,我国日报发行量、图书出版品种和总印数世界第一,电子出版物总量、印刷业整体规模世界第二,成为名副其实的出版大国。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 德化经验:版权制度助力陶瓷产业升级

    德化经验:版权制度助力陶瓷产业升级


        福建省德化县被誉为“中国陶瓷之乡”。近年来,德化县积极利用版权保护制度,探索出一条利用版权保护促进陶瓷产业发展之路,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高度认可,并将其借助版权制度发展陶瓷产业的经验命名为“德化经验”,向全世界推广。本文作者对“德化经验”的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以期对其他产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陶瓷产业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经济和文化地位,得益于悠久的历史传统、深厚的技术积淀和独特的地理条件,福建省德化县成为我国具有千年陶瓷制作历史的三大古瓷都之一。
     
        近年来,德化县通过版权保护等方式,有力推动了当地支柱产业——陶瓷业的发展。为此,国家版权局将德化县确定为“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该县确定为“全球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并对德化县借助版权制度发展陶瓷产业的经验命名为“德化经验”,向世界宣传和推广。
     
        如今,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发展,德化县通过版权保护促进当地陶瓷产业发展、地方经济繁荣的做法,不仅对我国广大地区的发展有重要借鉴意义,还对全球版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
       
        市场秩序需要规范
     
        德化以生产温润如玉的“中国白”瓷器而闻名世界,但多年前,由于缺乏良好的市场秩序,德化陶瓷产业在经历短暂爆发式发展后遭遇瓶颈期,企业一度出现缺乏创新、产品种类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产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上世纪80年代,德化陶瓷产业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期,但由于当时缺乏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陶瓷产业处于无序的竞争状态。这表现在,企业之间因相互模仿和抄袭经常陷入纠纷,无心从事产品的研发与创新;不少客户乘机压低产品价格,陶瓷企业失去了对产品的定价话语权。同时,其他形式的恶意竞争问题,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对外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而愈发突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产品的更新换代、企业的创新研发举步维艰。
     
        当地企业、政府以及行业组织等决定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一开始,当地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公约等方式规范层出不穷的恶意竞争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受限于行业协会的权限与职能,这种以自律公约为代表的规制模式在随后的实践中并没对恶意竞争行为产生实质性约束。对此,企业开始将规范竞争的诉求寄托于行政主管机关。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直接介入下,市场上形形色色的恶意竞争行为有所收敛。但由于行政机关本身在领导机构与权力职能方面的特色,以政府行政权力为主导的模式,虽然能够对规范竞争行为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难以形成长期有效的规范制度,也无法激励企业进行研发与创新,甚至还会造成政府对于整个行业“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局面。
     
        尝试不同保护方式
     
         为了推动陶瓷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政府部门与企业加大合作,探索建立激励创新长效机制。由于行业的创新特性,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行业保护成为必然选择,而将版权制度与陶瓷产业进行深度融合,则是多方共同长期探索的结果。
     
        于是,在经历了长期不断的探索之后,德化形成了以版权保护为基础的“德化经验”,且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推广著作权登记,设立奖励机制。德化县除了无偿为陶瓷企业提供作品著作权登记服务外,还成立了德化县陶瓷同业公会,及时协调、解决陶瓷企业之间无序竞争等问题。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德化县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协调处理侵权纠纷。
     
        笔者认为,“德化经验”最具创新性的是陶瓷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由德化县版权登记服务中心为企业免费提供版权登记服务,并将登记的作品进行展示。企业可以自愿对产品进行版权登记,在登记完成之后,企业对于相关产品所享有的版权则以登记证书的形式予以证明。
     
        得益于创新版权登记服务,企业在整个版权登记过程之中,既没有繁多的收费项目,也不存在繁琐的行政程序以及冗长的审查时间。此外,由于通过版权登记的产品可以获得由政府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权利归属一目了然,企业无需担心产品在生产和展示、推广过程中被他人仿制,因而能够专注产品的研发与创新。
     
        在当地政府的管理、引导以及企业的主动配合下,德化县形成了“行业自律、政府监督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特色版权保护机制,推动了德化陶瓷产业的创新发展。
     
        德化经验提供借鉴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诸多特色的产业。围绕这些特色产业所形成的区域经济,也逐渐成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如今,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我国区域经济历经了10余年的快速发展之后,面临着如何通过创新来实现产业转型与升级的问题。如果缺乏有效的竞争与创新秩序,特色产业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也就难以得到充分挖掘。因此,如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激励企业创新,就成为了经济转型与升级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践证明,版权制度通过较为简单的程序确定作品权利的归属,能有效实现对企业创新成果“定纷止争”的目的。同时,版权制度能以较低的成本为很多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划定界限,并消除了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障碍,更能为企业进一步的研发与创新提供保障。
     
        德化陶瓷产业作为我国特色产业的代表,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德化当地政府和企业,在探索陶瓷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德化经验”,是知识产权制度与产业发展实现有机结合的典型范例。它证明了版权制度对于以陶瓷为代表的部分版权产业的发展,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给我国特色产业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树立了典范。
     
        正如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所指出的,“德化经验”给业界的启示有3点:一是要把尊重知识、鼓励创新放在重要位置,鼓励创新是版权制度的首要宗旨;二是要重视版权保护,为创新提供良好环境,这一点已经为江苏南通和福建德化的版权保护经验所证明;三是要通过版权登记、确权、价值评估、交易等一系列方式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作品的有效运用,保障权利人的获酬权,以此推进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
     
        因此,在这一层面,笔者认为,在各地企业和政府寻求地方特色产业以及区域经济创新、健康与有序发展的道路上,应深入研究、分析“德化经验”。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林秀芹 肖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 版权综合服务探索“广州路径”

    版权综合服务探索“广州路径”


        11月15日上午,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越秀区政府在东方文德广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联合举行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交易平台上线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南版权登记大厅签约活动。
     
        让优秀却不知名的版权作品实现价值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交易平台业务覆盖文字、美术摄影、音乐、影视、表演、设计、软件等版权产业全领域,汇聚各类版权作品资源和需求信息,具有高效的交易系统和全面的版权数据库,是集登记、保护、交易于一体的具有高度公信力的常态化交易平台,旨在为优秀作品的创作方与使用方提供登记服务、法律保护及搭建信息桥梁,促进版权交易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松介绍,版权交易是以版权为交易对象,促进国际间文化与经济交流的重要交易手段。“十二五”期间,一批集版权评估、质押、投融资、交易为一体的常态性版权交易平台已建立,国家版权局相继批准设立了13个国家版权贸易交易中心联盟,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是华南地区唯一的国家版权贸易中心。
     
        长久以来,国内版权交易市场还处于相对简单的“私人交易”。“以图书版权为例,目前版权交易大多数是作家本人和出版社、出版公司个体之间的行为,真正能在公开化平台上交易的版权作品数量虽大,但并非主流。”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负责人雷震告诉记者。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版权市场上“二八分化”严重。目前市场上只有两成的作品能畅销,这部分版权基本上是名家大作、畅销作品。而八成的版权属于非知名的作品,图书版权出版无门,四处流动。
     
       “我们现在想做的,就是如何让八成的版权作品,通过公开的平台实现自己价值,同时也为整个版权市场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平等的交易氛围。”雷震表示。“我们希望达到的效果是大部分的版权作品能够得到展示,让优秀的版权作品实现价值。”
     
        打造版权综合服务平台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南版权登记大厅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广州市越秀区政府联手打造,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华南地区的首个直属业务受理中心。
     
        华南版权登记大厅成立后,可一站式办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所有业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与备案、质押合同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的著作权法律宣传与咨询、版权鉴定、版权认证、第三方调查取证、作品保管、版权纠纷调解等版权社会服务。
        
        越秀区委书记、区长王焕清告诉记者,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交易平台上线运营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南登记大厅落户越秀,主要基于近年来越秀区充分利用区位优势,依托丰富的版权资源,以版权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以文化为内容,按照“平台+园区+企业”架构,探索各类版权作品确权、评估、交易的新机制、新路径,构建起涵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动漫网游等领域的版权交易体系,文化创意产业实现集聚化、规模化发展,“2014年,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年营收突破1000亿元,文化产业增加值达180亿元,占广州市文化产业比重近1/4。”
     
        李松还透露,视财政情况而定,越秀区每年安排约1000万元,对基地内优质企业或服务型企业进行扶持。
     
        王焕清介绍,交易平台上线运营和登记大厅签约,标志着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迈出坚实一步,越秀基地将进一步加快版权登记、版权保护、版权交易三大平台一体化建设步伐,促进形成华南地区最大的版权集散中心和交易市场,加快打造形成“立足广东、辐射华南、面向全球”的版权综合服务平台。
     
     
    作者:张西陆 朱海靖 张慧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6日
  • 广东省版权局副局长:“版权兴业”推动产业繁荣发展

    广东省版权局副局长:“版权兴业”推动产业繁荣发展


        广东省版权局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以实施“版权兴业工程”为抓手,推动版权产业繁荣发展。按照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推进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广东省高度重视版权兴业,以出台《广东省版权兴业发展纲要》为标志,揭开了广东推进“版权兴业工程”的序幕,从2005年至今,全省共评定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86个。广州市被国家版权局授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并拥有华南地区唯一一个“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被授予首家“全国展会版权示范单位”称号;2014年8月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被授予“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东莞市创建全国版权兴业示范城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也在今年获批全国版权示范单位。
     
        注重做实宣传倡导
     
        充分利用“4·26”版权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全媒体宣传保护版权就是发展经济的新理念。抓好高层倡导。联合省委党校编写“版权知识干部读本”,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党校的学习教材,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版权的认识。指导各地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版权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引导高层重视。抓基础。广东版权宣传注重从娃娃抓起,从学生抓起,编印派发《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版权知识笔记本》推动版权保护进学校、进社区。加强粤港澳三地中小学生版权保护知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互访互动交流活动,在寓教于乐中提升中小学生对版权的认识。抓经费保障。每年下拨财政资金保障版权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版权宣传活动,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注重形成管理格局
     
        坚持每年在版权相关行业中按认定标准,认定一批“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现共评选认定了86个“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各地申报“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时,我们坚持党政主导的原则,要求各地以党委和政府的名义上报申请报告,将党委、政府研究版权事项,出台政策文件做为申报的必要条件。坚持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版权具有专业化、国际化、社会化的特征,涉及文化、科技、教育、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管理好版权事物。坚持企业融入。企业是创新创造的主体,只有企业的广泛参与和融入才能促进作品的创作和生产。坚持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在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进程中,非政府组织做为一支重要的第三方力量,在提供版权社会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坚持群众支持。版权产业的繁荣发展,最终惠及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又会进一步促进版权产业的繁荣,是版权创新创造的支撑,也是形成尊重创新创造社会氛围的关键。在版权管理的实践中广东探索形成了“党政主导、部门协治、企业融入、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众支持”的广东特色版权管理新格局。
     
        注重抓好服务创新
     
        坚持智力支持。组织版权业界的专家学者和智库,对各地版权产业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规划编制服务,专题调研服务,指导各地科学谋划版权发展。坚持政策支持。广东省为发展版权产业,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措施,以及配套了多种资源,例如为降低版权交易成本,避免版权市场风险,促进版权成果的广泛运用,更好地服务于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早在2005年就启动“广东省版权兴业工程”,2014年将“广东省版权贸易联合市场建设”列入全省重点改革试点任务之一,2015年省财政拿出6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扶持粤东西北和珠三角经济欠发达地区的15个“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建设;在加强和改进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方面,全省建立了16个版权基层工作站和28个作品登记代办机构,大力推进作品登记、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和版权质押登记。
     
        注重成果巩固提升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对认定的“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出台了考核办法,建立了退出机制。联合广州大学开展构建起广东省版权综合指数体系研究,力求通过指数体系反映版权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和作用,体现版权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以及科技价值;力争将版权指数作为衡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参考指标,纳入省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定期向社会发布《广东省版权综合指数》和《广东省版权产业发展蓝皮书》,以达到提高思想认识、科学研判形势、提供决策参考、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进版权兴业工程持续健康发展,我们注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每年组织召开“广东省版权产业发展专题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开展专题研究,注重引导各地在提升版权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品牌文化的软实力方面发挥版权产业更大的作用。重点指导有条件的珠三角城市群开展创建“国家版权示范城市”活动。开展“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和“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通过创优激发各级政府抓好扶持、资助版权产业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为构建创新型广东和建设文化强省发挥引领和导向作用。建设版权大数据平台。围绕“信息化、大数据、版权云”谋划版权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着力建设“广东省版权云平台”,在数字环境下,构建起汇聚版权内容资源、版权分发渠道、专业版权服务及各类版权开发应用的开放式服务平台。努力为版权产业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应用平台级服务和应用软件级服务,逐步实现版权登记与交易、版权保护与运用、版权管理与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使版权核心价值在流通和应用中向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转化,为广东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多作贡献。
     
        下一步,我们一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坚持规划引领,将版权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和省“十三五”规划之中。二要抓好重大项目。推动建立版权经济发展园区,推动形成版权指数,推动建立大数据决策服务平台,推动出台版权产业发展条例,推动设立“金版奖”。三要抓好理论研究。抓好版权经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版权社会服务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此文为广东省版权局副局长钟庆才在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暨版权交易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作者:钟庆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5日
  • 中国版权工作迎来最好发展时期

    中国版权工作迎来最好发展时期


        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体系是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伴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版权产业繁荣发展,版权保护环境优化,国民版权意识提升。版权示范、作品登记和交易等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提升了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2015年恰逢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可以说,中国版权工作已经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期。2015年,也是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的筹划之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相关单位要勇于探索,不断实践,在进行版权工作“十三五”筹划时,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注重在版权工作中体现社会化的特点,贯穿服务精神,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通俗地讲,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既要高大上,又要接地气。
     
       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版权社会服务功能,做到版权服务高大上。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以促进服务版权产业健康发展为核心,开展政府和市场主体真正需要、欢迎的工作,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工作、版权登记制度在促进产业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注重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在作品创作、传播、版权交易、资产评估、融资等市场化中的作用,促进版权社会服务工作规范化。
     
        二是进一步加强版权社会服务长效机制建设,做到版权服务接地气。从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在履行工作职能、规范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形成部门合力等方面,立足地方经济特点,结合区域发展规划,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运用版权制度和版权资源为核心的版权社会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发展总体规划,围绕版权保护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建立、完善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版权社会服务长效机制。
     
        三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工作方式,通过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等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内外衔接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版权登记、版权交易、集体管理等版权社会服务工作,鼓励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坚持创新,树立强烈的版权意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版权产业发展环境。
     
       四是依法保护、加强管理,为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整合执法力量,加强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执法机关与企业、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打击版权侵权合力,切实加大对版权的保护和对版权管理的投入,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为版权保护提供更多信息和技术支持,突出重点内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实施重点打击,加大版权执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的浓厚氛围。
     
       加强著作权登记工作,继续扩大登记总量
     
        国家版权局一直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11年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受理、审查、登记、证书、信息统计等方面统一规范了全国作品登记工作。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登记机构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升,登记数量持续增长。截至目前,通过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审核通过并公告的共计689781件,涉及作品712667件/系列,比2014年同期的475020件增长了50.0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91952件,同比增长29.72%,质权登记328件,延续了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再创历史同期新高。其中,登记量较大的省(区、市)分别是北京市344482件(占登记总量的48.34%)、上海市140917件(占登记总量的19.77%)、江苏省67061件(占登记总量的9.4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64062件(占登记总量的8.99%)、山东省24837件(占登记总量的3.49%)和重庆市22875件(占登记总量的3.21%)。从登记作品类型看,数量最多的是摄影作品283303件(占登记总量的39.76%),其次是文字作品255527件(占登记总量的35.86%)、美术作品148746件(占登记总量的20.87%)、影视作品9787件(占登记总量的1.37%)。
      
        我们也注意到,目前著作权登记工作仍存在几类较为集中的问题:一是作品登记工作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证书不规范、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统计工作,是对我们工作成绩的客观记录和反映,也是我们制定下一步政策的重要依据,希望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并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落实到人,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二是我们现行的作品登记制度尚有缺陷,新的登记办法出台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各地应结合城市经济发展规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指导本地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扩大登记总量,引导企业主动进行登记,利用版权作品吸纳、聚集、组织社会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形成一批国际版权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三是在著作权登记工作中,涉及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仅仅是作品登记工作,还涉及著作权专有合同登记、备案,以及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为规范相关工作,2014年,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著作权专有权合同登记和备案工作,2015年,结合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梳理了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下发了《关于确认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性质的通知》,希望各级版权部门及机构认真贯彻,推动上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并及时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向我们反馈。
     
        鼓励创造运用,发挥版权示范工作引领作用
     
       培育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一直是国家版权局的重点任务,截至目前,已授予8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2个,授予56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18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十二五”期间,我们通过颁发、修订《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为版权示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等方式进一步确立了定期经验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工作机制。
     
        版权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发挥了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版权创造运用、诚信守法、提升城市和单位创新能力、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增强了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形成了以试点促推广、以点带面的格局。下一步,希望各级版权部门继续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抓手,提高当地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资金、政策支持,争取将版权示范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继续挖掘区域特色,创新举措,培育亮点,注重版权示范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利用版权资源,争取有鼓励、有保障、有后继,全面推动辖区内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鼓励版权交易,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版权交易是以版权为交易对象,促进国际间文化与经济交流的重要交易手段。“十二五”期间,一批集版权评估、质押、投融资、交易为一体的常态性版权交易平台已经建立,国家版权局相继批准设立了12家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这些单位在鼓励创新、加强版权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都走在了全国版权工作的前列,颇有成效,值得大家借鉴。特别是刚刚成立的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将建立起新的版权合作机制,有利于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加强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和必然趋势,也为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版权相关机构广泛交流、加强合作、共促版权产业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必将对我国的版权交易工作和版权产业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版权贸易基地的指导和联系,推动市场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其在版权交易、资产评估、融资等市场化中的作用,也希望各地进一步重视版权交易工作,通过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多种渠道,收集版权交易数据、分析版权交易发展趋势,制定版权产业发展整体思路,指导、规范企业进行版权交易的发展方向,特别是注意在这项工作中做到接地气,“由虚到实,办实事、求实效”,在符合版权产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广大创作者的积极性,为创作者和产业界搭建版权交易平台,既推出一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时代风貌的好作品,也进一步发挥产业界参与版权行业发展、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加强监管,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和发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搭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沟通平台、平衡相关利益的作用大家已经非常清楚了。随着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继建立并逐步发展会员、增强组织代表性、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业务不断拓展,影响力逐步扩大。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的著作权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组织在建立健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特别是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薄弱导致外部环境较差,而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作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剧了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的质疑,数字环境也给这一制度增加了维权成本和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集体管理的问题时,需要理性的态度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一是要厘清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即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要认清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己行使权利的机构,版权行政部门不能越俎代庖去替权利人发放许可和收取报酬;二是地方在查办版权案件时,可以请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予以配合,发挥其投诉举报和协处的作用;三是要积极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加强引导,使使用者正确认识到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并用适当方式引导社会舆论;四是对涉嫌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处理,特别是在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事务时要做到依法依规、严谨审慎。
     
       重视版权宣传,提供公共版权保护意识
     
       版权宣传培训工作担负着对内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及时化解矛盾,对外展现版权工作成就,树立国家形象的重要任务,是今后一段时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十二五”期间经过全国各级版权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国民的版权认知度已经逐年上升,尊重知识、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今后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版权宣传与交流工作,并将开展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及时总结,报送国家版权局。一是建议各级版权部门在工作中注重政府主导,争取媒体支持,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对热点、敏感问题注意引导,通过小故事、小漫画、小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便于接受的通俗方式让版权保护深入人心;二是建议大家在发挥当地媒体优势的同时,充分利用好国家版权局网站、版权监管平台、微信、微博以及《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阵地,通过这些阵地展现我们所做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希望大家都关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传递有关工作信息、交流各地的工作经验;三是建议大家在宣传中注重对外宣传。
     
       积极引导,完善社会资源整合运用机制
     
        要充分认识版权的社会化属性。版权工作既不是系统管理,也不是行业管理,而是社会化管理,管理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社会主体。这需要版权管理工作者拥有社会化的视角和思路。在版权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条件下,如何充分利用好版权社会化的特征,推动社会资源整合机制建设,为实现版权市场价值作出贡献,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深入思考和定位的。
     
        希望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积极引导,整合运用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和调动所有积极有力的因素,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版权运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帮助、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版权自律组织和维权机构,协调市场主体开展版权自律维权活动,打造政府主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版权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此文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暨版权交易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略有删减)
     
     
    作者:于慈珂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5日
  • 我国著作权登记量再创历史同期新高

    我国著作权登记量再创历史同期新高


       在10月28日召开的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十二五”期间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成效显著,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其中,我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比重保持增长、著作权登记总量再创历史同期新高,成为令人瞩目的亮点。
     
        据介绍,在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并进一步完善、版权示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版权产业进一步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连续5年开展的“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比重保持增长,已占全国GDP的6.87%。
     
        此外,版权登记工作再创佳绩。继2013年包括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在内的著作权登记总量首次突破百万件以来,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2011—2014年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共计283.0169万件,比“十一五”时期增长了47.6%。2015年截至目前,全国作品登记共计68978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91952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28件,总量已达882061件,延续了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登记量再创历史同期新高。
     
     
    作者:吴娜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 总局举办综合执法培训和依法行政座谈会

    总局举办综合执法培训和依法行政座谈会


       10月19日至23日,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综合执法培训和依法行政座谈会在广东省清远市举办。座谈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主办。
     
       会议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和专家分别从行政复议与依法行政、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实施对行政执法及应诉工作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分析和解读。总局公共服务司司长余爱群作了开班动员,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作了“认清形势,把握要求,切实提高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工作报告。总局有关司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违法报刊查处案件办理、著作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私人影院和偷漏瞒报电影票房治理、广告治理、网络境外电视专项治理、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典型案例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和通报。广东、河南、北京、山东等省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介绍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经验和做法。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白洁和清远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崔建军与会并致辞。来自全国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120余人参加培训。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6日
  • 依法加强网盘服务版权监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

    依法加强网盘服务版权监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盘服务商在提供网盘服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将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业界普遍认为,这是国家版权局在“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打出的又一记重拳,对切实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0月21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专访,就《通知》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记者: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网盘服务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内容上传、存储、分享等服务的一种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由于其存储空间大、使用方式便捷,目前已拥有数亿用户,日活跃用户上千万。但是,近一年多来,通过网盘传播侵权作品、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权利人对此反映强烈。
     
        国家版权局组织的调研发现,网盘服务在为网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侵权盗版方式,如:网盘用户公开分享侵权盗版内容,其他网民可以通过网盘内容搜索引擎或者通过网盘内容聚合平台搜索后观看、下载;网盘用户存储大量侵权盗版内容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将该网盘用户名、密码等账号信息出售,其他网民购买后即可观看、下载。国家版权局顺应形势要求与权利人呼声,将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列为“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近日,国家版权局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并参考有关司法解释,起草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经多次向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后于10月14日印发。
     
        记者:目前我国网盘服务领域存在哪些突出的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为何要对网盘服务商进行规范?
     
        负责人:在网盘引发的各类新型侵权盗版行为中,网盘服务都是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来说,网盘服务商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供其存储个人数据信息,本身并未上传侵权内容。但实践中,一些网盘服务商对用户上传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部分网盘服务商明知或应知网盘用户上传、存储并通过分享服务广泛传播侵权盗版内容,仍采取放任态度,甚至为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盗版内容提供帮助和引导。另外,有的网盘服务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对权利人发送的要求删除侵权作品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不及时处理,加重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盘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如果不履行相关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著作权行政部门有责任要求网盘服务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遏制通过网盘服务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乱象。
     
       记者:《通知》规范网盘服务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通知》对网络服务商的规范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要求网盘服务商加强对自身的管理,特别是在明知或应知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盗版作品的情况下,网盘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那么什么是“明知”或“应知”的情况呢?《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根据权利人通知已经移除的作品、权利人向网盘服务商发送了权利公示或者声明的作品以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网盘服务商已经明确知道这些作品的权利主体,那么,除了这些权利主体之外,其他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这些作品,就属于侵权行为,网盘服务商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通知》第六条规定,对于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出版、影视、音乐等专业机构出版或者制作的作品以及其他明显感知属于未经授权提供的作品,网盘服务商应该知道权利人一般不会将这样的作品通过网盘的方式进行传播,因此有网盘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这些作品时,网盘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另外,《通知》要求网盘服务商不得为用户利用其他网络服务形式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
     
       第二,要求网盘服务商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主要是向权利人明示发送通知、投诉的途径,及时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尽量减轻已有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第三,要求网盘服务商加强对用户的管理,主要是配合版权部门保存用户的相关信息、协助开展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并通过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盘用户进行规范。
     
        记者:《通知》规定的这些规范工作会影响用户对网盘的正常使用吗?
     
        负责人:首先要明确的是,网盘用户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有充分的处置权,无论是上传、存储还是分享,都是不违反著作权法的。对于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比如购买的正版作品)以及著作权法律法规允许不经许可即可使用的作品(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盘用户可以上传、存储到自己的网盘,但是不能以分享等方式向公众进行传播,否则就是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通知》的目的不是限制用户对网盘的正常使用,而是要规范利用网盘进行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其中“分享”是引发作品传播的关键,因此《通知》的核心是要规范网盘服务的分享服务,也就是传播功能。当然,这里的“分享”不仅包括网盘服务商直接设置的“分享”功能,还包括网盘用户通过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渠道。
     
        记者:《通知》下发后的社会反响如何?
     
        负责人:《通知》下发后,舆论大多支持国家版权局对网盘服务加强版权监管的举措,认为《通知》的下发有利于规范网盘服务的版权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版权作品的有序传播,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也有一些评论担心网盘服务商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比如用户上传、存储的个人照片或家庭视频等。这一担忧是不必要的。刚才说过,《通知》所要规范的是网盘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如果网盘用户只是单纯上传、存储一些信息或作品,没有向公众分享、传播,那么网盘服务商不会对用户的私人网盘进行筛查,不会侵犯用户的隐私。另外,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网盘服务商都已应用了相关技术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盘用户提交的作品进行筛查,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避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
     
       大家知道,近年来,在“剑网行动”的高压态势和互联网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积极引导下,我国互联网版权环境明显好转。在互联网视频行业版权秩序逐步规范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又开展了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推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合法运营版权资源获得收益,激励越来越多的创作者为广大网民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这些成果来之不易。国家版权局希望与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一道,共同维护互联网版权秩序,实现互联网版权产业链上各方的共赢,促进互联网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 汕头:版权登记为企业发展“撑腰”

    汕头:版权登记为企业发展“撑腰”


       虽有市场眼光却没有版权意识,辛苦原创的作品一面世就被人抄袭——这是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曾经面临的窘境。在汕头市版权局的指导下,该公司逐渐认识到版权登记对企业的保护作用,开始将作品图纸进行版权登记,仿冒品随之越来越少,市场占有率明显上升。尝到甜头后,该公司规定每件新产品在推出市场之前都必须进行版权登记,目前拥有及正在申请版权的产品已有60余个。从对版权“不感冒”到认识版权,再到意识到“版权创造财富”,该公司已在“版权兴业”的道路上走出自己的特色。
     
       在汕头市,像“华莎驰”这样的企业并不在少数。“在我们走进企业开展宣传之前,很多企业对版权的认识几乎为零。他们以为版权登记只与音像、影像、书籍等作品有关,却不知产品创作也拥有版权。”汕头市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根据相关条例,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版权。但即便如此,版权仍极易受到侵害。而对版权进行登记,就像是为作品加上一层“保护膜”,当作品遭遇侵权时能够成为维权证据。在“山寨”成风的当下,版权登记无疑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推动更多企业认识、运用版权相当有必要。
     
        为此,汕头市版权局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每年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走进企业作专门的宣传指导,开办培训、讲座和专栏等,不遗余力鼓励企业进行作品创作和版权登记。特别是今年汕头市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积极创建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工作要求后,该局全面推进“版权兴业工程”,从今年开始,在全市企业开展了“汕头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选活动,意在通过几年的努力,在全市建立一批具有较强版权自主创新能力,作品创作的质量高、数量多,版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较好的示范基地。不少企业纷纷积极学习版权管理知识并在经营中加以应用,推动企业持续科学发展。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在该公司的荣誉展台,“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示范单位”、“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这两块牌子特别显眼。公司副总经理高俊斌说,作为IT企业,公司一直将版权及其应用作为发展重点和产权管理核心,在不断完善健全版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将其应用延伸发展到其它业务,全力打造“版权兴业”经营模式。近三年,公司版权登记从原来9个增长到63个,软件研发转化应用率达30%。
     
        另一家企业、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利用版权登记为自己“撑腰”。公司法务部经理黄穗生告诉记者,版权对于首饰行业来说尤为重要,为此他们设立了专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对口版权事务,对公司版权予以全面保护。除了对产品进行版权登记外,门店设计、包装设计、员工手册甚至用于快件封口的胶带也不放过。而恰恰是为胶带进行版权登记这一举措,在去年出现快件遗失时,为保险索赔提供了依据,挽回了企业的损失。
     
       企业对版权管理的日趋重视以及对版权价值的进一步挖掘,加快了汕头市“版权兴业工程”建设步伐。数字最能说明问题:在今年开展的汕头市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选中,5家版权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较强的企业获得授牌。与此同时,在今年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扶持资金扶持的15家企业中,汕头市就有5家企业入选;在6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中,汕头市5家企业共拿到了220万元。
     
       “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初审、指导申报及收件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进行版权登记。”汕头市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除软件外,版权登记均由国家授权省一级版权管理机构进行批准,市一级版权部门作为代理,由市版权局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申报业务,企业从提交申请到批准大约需要一个月时间。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汕头市版权局也将进一步打击侵权盗版,加强版权保护力度,推动我市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杨可 来源:汕头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 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网盘服务版权监管

    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网盘服务版权监管


        国家版权局网10月20日讯 近年来,随着网盘用户规模快速扩张、网盘免费容量不断增加以及云计算技术的日益成熟,网盘服务在为网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侵权盗版方式。近一年多来,通过网盘传播侵权作品、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权利人对此反映强烈。国家版权局顺应形势要求与权利人呼声,将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纳入“剑网2015”专项行动,并且作为工作重点。
     
        为切实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经过广泛认真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国家版权局于10月14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并参考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盘服务商在提供网盘服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将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要求网盘服务商向权利人明示发送通知、投诉的途径,及时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二是加强对自身的管理。主要是要求网盘服务商在“明知”以及“应知”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盗版作品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不为网盘用户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三是加强对用户的管理。要求网盘服务商配合版权部门保存用户相关信息,并通过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引导用户尊重他人版权、不通过网盘实施侵权行为。
     
        为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于10月20日召开“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座谈会”,百度网盘、360网盘、金山网盘、腾讯微云、新浪微盘、迅雷快盘、华为网盘等主要网盘服务商以及视频网站、权利人组织代表参加了会议。各网盘服务商一致表示将严格遵守《通知》要求,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版权局的监管工作,并加强与权利人的版权合作。
     
        据了解,在剑网行动的高压态势和互联网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有效引导下,互联网版权环境明显好转,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合法运营版权资源获得收益。同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模式日新月异,新技术和新应用层出不穷,版权工作也不断面临新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会上表示,此次发布《通知》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促进网盘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版权相关各方利益共赢。国家版权局鼓励各方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基础上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规律特点的商业模式,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推进网络版权创业创新和产业发展。
    来源:国家版权局 2015.10.20
  • 中外音乐出版人汇聚上海洽谈版权贸易

    中外音乐出版人汇聚上海洽谈版权贸易


       10月14日,中国音乐出版物发行联合体携千余种新书参展2015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这是音联体自2006年成立以来,首次在相关领域的国际大展中集体亮相。
     
        不出国门,与国际音乐出版同行交流、洽谈版权贸易,促进中国音乐出版物走出去,是音联体参展的目标。此次音联体参展的成员单位有人民音乐出版社、上海音乐出版社、湖南文艺出版社、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安徽文艺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9家出版单位,中国音乐出版军团以别致的展台设计,醒目的团体标识,成为本届国际乐器展上的新亮点。
     
         记者注意到,在本届国际乐器展上,音联体所携参展新书有千余种,分别为主题出版、走出去、中华优秀传统音乐文化及深受消费者欢迎的各种乐器学习类、百科类图书,同时设有音联体精品图书展示区和版权洽谈室。其中,人民音乐出版社的《抗战歌选(1931-1945)》《中国军乐——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曲》等图书,上海音乐出版社的《跟郎朗学钢琴》、《跟杨雪霏学吉他》、“伟大钢琴家系列”等图书,湖南文艺出版社的《当代华人作曲家曲库》等图书,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的《百花争艳——中华钢琴100年》等图书,安徽文艺出版社的《戏曲经典唱段100首系列》等图书,中国青年出版社音像分社的《中国民歌钢琴曲集》等图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的“俄狄浦斯”译丛等图书,中国文联出版社的《傅庚辰作品集》等图书,吉林音像出版社的《弹指之间(附盘)》等图书,受到不少中外读者喜爱。不少展示的图书,在读者的一再要求下不得不售出。
     
        与此同时,与音联体毗邻的欧美出版商展台前也是人头攒动,不时出现中国音乐出版人的身影。中外音乐出版人就图书版权输出与引进的洽谈,一个接着一个。
     
       “身处国内,就能像参加法兰克福书展那样,和世界一流音乐出版人交流版权,有针对性也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吉林音像出版社编辑部主任关璐的话是音联体成员单位的共同心声。
     
        音联体常务副理事长费维耀告诉记者,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自2002年开办以来,已经成为与美国洛杉矶国际乐器展、德国法兰克福国际乐器展并列的三大国际乐器展之一,而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是成长最快的国际乐器展。此次上海国际乐器展,欧洲出版商来得较多且以国家组团整体亮相,美国出版商则来得较少。主要国际出版商有:奥地利的环球音乐出版社,德国骑熊士音乐出版社、朔特出版社,波兰的国家出版社,美国的阿尔弗雷德出版社、伦纳德出版社。此外,亚洲有日本的雅马哈等。
     
        音乐图书受众范围小,但音乐是无国界的。音联体成员单位集体参展国际乐器展,不仅为中外音乐出版人之间相互交流、合作提供了更大的平台,也为国际乐器展上各类音乐出版物的展示、销售注入了中国音乐出版的元素。相信这种尝试,对进一步推动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为中国音乐出版走出去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费维耀说。
     
     
    作者:章红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9日
  • 首届版权合作与交易大会在杭召开

    首届版权合作与交易大会在杭召开


        16日,首届版权合作与交易大会在杭州白马湖建国大饭店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业内人士共同探讨“互联网+”大潮下中国文化版权交流、合作的方式,促成文化版权项目的展示、交易,致力培育文化IP(知识产权)开发的理想生态,优化整合业界创新资源,实现IP衍生及价值的可持续发展,开启中国版权交易的“杭州时代”。
     
         当前,文化创意产业正日益成为支柱型产业,在优质IP日益成为核心资源和关注热点的时代背景下,大会的召开正逢其时。
     
        本次大会有3个关键词:跨界,互联,新时代。大会特别开设了圆桌对话环节,围绕时下最热门的“影视IP开发的国际视野”“传统IP的开发与新生”“热点网文的IP开发之路”等主题,特别邀请了《三体》《大圣归来》和《择天记》的创作单位到现场分享经验。对于当下的IP话题,各路精英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北京启泰文化发展集团董事长杨硕就认为,文化产业所带来的衍生经济是非常巨大的,其比例可达1∶11。“比如伦敦西区戏剧每年吸引那么多来自世界各国的观众,其对当地旅游、餐饮等经济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大会还专门设立了IP交易的拍卖环节,有10个当下热门的IP作品参与角逐,总成交额达1.15亿元。
     
        大会由杭报集团、杭州文博会组委办主办,杭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
     
     
    作者:孙磊 凌怡 来源:杭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7日
  • 网络音乐服务商间为何开展转授权

    网络音乐服务商间为何开展转授权


        10月13日,腾讯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联合对外发布消息:达成版权战略合作,转授音乐版权达150万首,其中包括QQ音乐独家代理版权的华纳音乐、索尼音乐、杰威尔音乐、福茂音乐、《我是歌手第三季》等内容。双方称:“今后将携手共同促进数字音乐行业正版化建设,创新商业模式,共建音乐产业生态。”
     
        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两家大型网络音乐服务商间从前几年屡屡对簿公堂,到今年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并达成战略合作,这一消息对进一步规范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将起到不小的作用。两家“万吨巨轮”级别的数字音乐网站此次能够达成版权战略合作,也体现了二者遵循《著作权法》“先授权,后使用”基本原则的自律诚意。这也是国家版权局于今年7月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后,在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上取得的新成果。
     
        看到这一新闻的人也许会问,为什么国家版权局会在“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大力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间进行音乐作品版权转授权的洽谈合作,促进音乐作品广泛授权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数字音乐市场庞大,版权纠纷频繁发生
     
        据记者了解,为了解目前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包括音乐网站及音乐APP的运营商)及唱片公司的版权工作情况,听取其对版权行政部门加强版权监管、维护版权秩序的意见和建议,科学谋划对音乐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于今年年初启动了对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工作调研。通过市场调研、多次召集音乐界人士进行座谈,最终形成了《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报告》指出,2013年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了440.7亿元,其中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397.1亿元,在线音乐市场规模达43.6亿元;2013年数字音乐用户数量达到4.53亿人以上,规模以上提供音乐产品或音乐服务内容的企业数量达到695家。在中国音乐产业数字化、移动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下,随着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大中型互联网公司的资本投入,我国互联网音乐产业在2014年也产生了类似2010年视频网站版权之争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竞相购买独家版权。2014年以前,互联网公司使用音乐产品以购买非独家版权为主,版权价格较低。2014年起,几家互联网公司先后竞相购买独家版权,版权价格翻了几倍。例如阿里音乐于2014年7月获得《中国好声音》第三季音乐作品独家版权,并于2015年2月获得滚石唱片公司1万余首、BMG唱片公司逾百万首音乐作品的独家版权,连同非独家版权作品在内共有约500万首音乐作品的版权;QQ音乐自2014年8月起先后获得华纳唱片公司120万首、索尼唱片公司40万首音乐作品的独家版权,连同非独家版权作品在内共有约800万首音乐作品的版权;网易云音乐则反映独家版权已被其他公司买尽,自己很难再买到独家版权,想获得其他公司转授权也十分艰难。
     
        网络音乐服务商间的转授权谈判艰难。理论上,获得独家版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应当积极进行转授权,以收回部分成本;没有独家授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也应积极购买非独家版权,以供其用户使用。但实际上网络音乐服务商间的转授权谈判十分艰难,除百度音乐分销了少量作品外,QQ音乐、阿里音乐和CMC公司等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尚未有成功转授权的案例。
     
        由于几大网络音乐服务商购买独家版权导致版权价格翻番,因此其分销价格较以往直接从唱片公司购买非独家版权的价格也高了很多,而对于分销对象来说增加了资金压力。另外,获得独家版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出于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竞争力等自身利益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转授权持有消极态度。因此,获得独家版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既难以通过分销收回部分成本,也难以通过推行收费模式获得利润;需要购买非独家版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无法获得足够的作品供其用户使用,为了留住用户,音乐网站就出现了大量使用未经许可的侵权音乐作品的情况。
     
        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间的版权讼争不断升级。《报告》不客气地评价:可以说在2015年7月前,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但由于网络音乐产业的版权问题与市场竞争关联在一起,使版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网络音乐服务商提升自身实力、拉开行业差距、打压竞争对手和诉讼的工具。从长远看,这种状态对于繁荣网络音乐市场,化解社会矛盾并无益处。
     
     
        市场无序,音乐界各方希望政府予以整治
     
        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国际经验来看,国际三大唱片公司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与当地使用者签订的大多是非独家授权协议。由于从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取得收入较低,国际三大唱片公司由授予多个网络音乐服务商非独家版权改为授予个别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再由这几家网络音乐服务商进行转授权。这种做法虽然短时期内提高了版权价格,但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报告》认为,与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相比,音乐作品具有数量巨大、单个作品占用空间少、传播速度快、权利人分散、权属情况复杂等特点,因此影视作品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家授权方式并不适用于音乐作品,否则会使大量音乐作品集中在个别网络音乐服务商那里而难以分销,客观上既加大了被授权方的资金压力,又限制了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阻碍了音乐作品权利人获取较高收益,还会产生垄断隐患,最终给音乐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多年来,网络音乐产业整体上仍处于亏损状态,单靠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自身力量难以建立并推广成熟的赢利模式。再加上去年以来的大量版权纠纷讼争,使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甚至陷入停顿。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虽然有不同的利益和诉求,但面对数字音乐市场的困境,各方都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发挥作用、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网络音乐产业版权秩序,引导网络音乐产业走上健康持续发展之路,进一步完善网络音乐产业市场环境。
     
        在此背景下,国家版权局于7月8日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同时充分考量网络音乐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积极平衡各方利益,从多个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9月14日国家版权局再次在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应在“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进一步加强版权主动监管和版权自律,要看长远、顾大局,共同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共谋网络音乐产业繁荣发展。10月13日,腾讯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联合对外发布达成版权战略合作消息,这无疑实现了获得音乐作品专有权网络音乐服务商进行转授权的最新突破。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 手游形象被跟风,怎么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我叫MT》手游案一审评析

    手游形象被跟风,怎么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我叫MT》手游案一审评析


        手机游戏的井喷式发展,改变了网络游戏的生态,而知名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如何保护也日益引起业界关注。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MT”手游案,对如何保护知名手游的IP要素给出了答案。
     
         两个游戏,名称相似,人物形象相似,甚至人物的名字都很像,为何却被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虽然被告为自己的“跟风”行为付出了经济代价,但仍有很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笔者仔细分析这起案件的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我叫MT》手游案的审理,对于游戏APP的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的保护标准和侵权比对方法,给出了具体的指引,值得业界借鉴。
     
        一般游戏、人物名称等不受保护
     
        对于一般的游戏名称、人物名称而言,由于字数过少,难以在有限的表达内传递出作者的某种思想并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因此一般难以认定为作品。例如,在本案中,无论是游戏名称《我叫MT》,还是人物名称“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只有和具体的作品或者人物结合才有意义,单独出现的情况下则难以体现出作品的属性。因此,尽管被告的《超级MT》和相应人物名称“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与原告的游戏标题和人物名称有某种相似之处,但法院指出,这些标题和名称既不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和选择,也不能相对完整地表达出作者的思想,因此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改编作品既包含原作品又包含新创作
     
        本案中,经过法院比对,原告的游戏《我叫MT》中5个人物形象与北京七彩之源公司的3D动漫《我叫MT》中对应人物形象的面部形象没有实质性区别,但在武器和服饰方面有明显差异,且差异程度已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基本的创作高度。因此,上述5个游戏形象已具有不同于原作的新表达,原告游戏中的上述5个形象已构成对原始作品3D动漫《我叫MT》的改编,即原告作品是对已有作品的改编作品。
     
        改编作品的特征在于,既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又包含改编者的创作。在利用他人表达的基础上,改编者进行了再创作,改编的结果和已有作品相比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要求。如果仅仅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却没有改编者的创作,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仅仅是“改编行为”而不能形成“改编作品”。
     
        改编作品维权要满足相关条件
     
        当“改编作品”被侵权时,应当如何维权呢?
     
        根据改编作品本身的特点,要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侵权的部分是改编作品所包含的原始作品的表达,那么被侵权的其实是原来的作品,应当由原始作品的权利人起诉;第二,如果侵权的部分是改编作品中由改编人新创作的部分,那么就可以由改编作品的权利人起诉;第三,如果侵权的部分既有原始作品的表达,又有改编人新创作的部分,那么原始作品的权利人和改编作品的权利人都有权起诉。
     
        具体而言,在本案中,原告的游戏与已有作品3D动漫《我叫MT》在人物整体造型、面部线条、五官构造及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换言之,这属于原告改编作品中所包含的“原始作品的表达”,原告对这部分并没有权利主张著作权。而在武器、服饰方面,原告的游戏人物与3D动漫《我叫MT》存在明显差异。例如,人物“呆贼”在3D动漫《我叫MT》中有淡紫色、土黄色上衣以及通体红色鳞片三种衣服;在原告游戏《我叫MT》中则身穿土黄色盔甲,肩部双层设计,底色为土黄色并镶有黄边,衣服整体被中间的长条宽格及宽格下部小宽格分为3块,宽格两边有对称的绿色带子。显然,相对于人物面部形象,原告在人物武器、服饰方面的改编,才是原告能够主张著作权的基础。
     
        因此,在本案中,要确定被告是否侵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告侵犯的是原告享有单独著作权的改编作品中的“改编部分”;第二,被告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与原告游戏中的相应人物形象构成实质性近似。
     
        为何相像但不侵权
     
        法院指出,“因原告5个游戏人物形象系以原有动漫形象为基础而创作的改编作品,故只有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使用了原告游戏中对应人物形象不同于原有动漫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时,该使用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原告5个游戏人物形象的独创性部分体现在人物的武器及服装上,而非人物面部形象上”,所以,法院“仅将原告5个游戏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装与被诉游戏中对应5个人物形象中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经过对比,被诉游戏中的5个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原告游戏中5个对应人物形象的武器与服饰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例如,在被诉游戏中,人物“小德”的武器为手杖,手杖由若干黄色菱形片相连构成顶部,在顶部下端由绿叶装饰,身穿黄色的下端不规则波浪形上衣,下装颜色为绿色镶黄边。而在原告游戏中,“神棍德”身背长柄武器,顶部呈正方形,里面包含十字,且十字与正方形的交叉点均呈红色,身穿土黄色衣服,居中一竖纹,两条波浪形横纹均匀分布,有两个黄色宽边袖子。因此,被诉游戏中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并未使用原告独创性的表达。此外,被诉游戏的APP头像未显示武器和衣服,因此,其亦未使用原告独创性表达。所以,被诉游戏中相应人物形象的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如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原告的权益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得到维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就可以吃到“免费的午餐”。各被告与原告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原告游戏系先上线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各被告对此显然知晓。在此情况下,除非“MT”属于手机游戏名称中的通常表述,否则各被告应对原告游戏名称或相关人物名称等予以合理避让,但各被告不仅未避让,反而在对被诉游戏5个人物命名时,采用了与原告游戏相关人物“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小T、小馒、小劣、小呆、小德”,并且有“《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宣传用语,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各被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各被告宣传用语表述“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加盟”、“MT原班人马打造,《小小兽人》正式更名《超级MT》”、“《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会使用户认为被诉游戏系源于《我叫MT》动漫或游戏,而各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宣传内容为客观事实,因此,各被告的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 网络音乐服务商间独家版权转授权取得新突破——腾讯向网易转授150万首音乐版权

    网络音乐服务商间独家版权转授权取得新突破——腾讯向网易转授150万首音乐版权


        10月13日,腾讯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联合对外发布消息:达成版权战略合作,转授音乐版权达150万首,其中包括QQ音乐独家代理版权的华纳音乐、索尼音乐、杰威尔音乐、福茂音乐、《我是歌手第三季》等内容。双方称“今后将携手共同促进数字音乐行业正版化建设,创新商业模式,共建音乐产业生态。”这是国家版权局于今年7月出台《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后,国内音乐平台间达成版权合作的首个案例。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预示着两家大型网络音乐服务商间独家版权转授权工作取得了新突破,对于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具有积极作用。
     
        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均拥有亿级用户,两家大型网络音乐服务商间从前几年屡屡对薄公堂,到今年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并达成战略合作,这不仅仅是企业间的行为,对于整个中国数字音乐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大事。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10月13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对腾讯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达成版权战略合作予以肯定。该负责人评价说,腾讯与网易的战略合作,既可以避免版权纠纷的产生,避免形成社会热点矛盾问题,也可以避免因音乐网站间纠纷诉讼不断而导致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同时,有利于对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保护,有利于音乐作品的合法传播,有利于防止权利的垄断等现象。鉴于音乐作品版权状况比较复杂,往往包含多种权利、使用分散,且公众需求量大等特点,国家版权局在整治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同时,一直在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间进一步探索合理的授权模式和商业模式,以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授权和有序传播。该负责人还表示,权利人将权利独家授权给一家网站的做法不可取。建议权利人在授权时要尊重音乐传播规律,考虑国内用户的使用习惯,遵循国际惯例。
     
        据记者了解,腾讯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正式签署的转授权合作协议中规定,腾讯授权网易使用涵盖20余家唱片公司曲库内容的音乐版权,网易则除了支付合作协议期间相关版权使用费外,还需补交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之前使用QQ音乐版权内容的相关费用。腾讯数字音乐部总经理吴伟林介绍说,从2005年腾讯数字音乐部成立起即开始版权曲库的建设。随着网络传播环境的变化和网络音乐行业的快速发展,版权保护对网络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2013年,QQ音乐正式成立专业的法务维权团队,在推动版权创造、运营的同时积极进行维权。2014年我们发现一些音乐网站中存在大量的未经授权音乐作品内容,为此我们通过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进行维权。2015年6月10日“剑网2015”专项行动启动后,国家版权局于7月8日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截至7月31日,腾讯、网易云、阿里、百度、多米、唱吧、一听音乐等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这对于改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打击盗版行为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由此,也促成了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间加快转授权合作的谈判对接。“网易云音乐是第一家与我们合作洽谈的音乐平台,双方克服困难达成合作,都彰显十足的诚意和开放的态度,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同时我们也希望行业的参与者,都能重视版权建设,创新数字音乐的商业模式,共同打造音乐产业的生态价值。”
     
         网易音乐高级总监王磊对于此次与腾讯达成音乐版权的合作意义也给予了非常积极的肯定,王磊表示:“很高兴能与腾讯就音乐版权方面达成合作,我们双方都为此付出了诸多努力,一切都非常值得。腾讯对于此次合作给予了很高的配合诚意,也最终促成了此次合作,我们对于腾讯的同仁表示谢意。希望双方在未来能有更多合作,也希望能够共同对中国数字音乐行业的发展壮大做出努力,为音乐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音乐服务。”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 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应用专题培训在京举行——技术为版权管理“添翼”

    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应用专题培训在京举行——技术为版权管理“添翼”


        为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已建成系统的全面应用,指导地方执法部门使用平台开展相关工作,促进版权工作全面发展,国家版权局于10月10日在京举办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应用专题培训,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70余名代表参会。
     
        针对做好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培训开幕式上指出,版权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版权管理工作也同样离不开技术手段的支持。必须高度重视技术手段在版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版权工作高度社会化的特性所决定的,是版权工作的发展形势决定的,也是版权执法力量仍然相对薄弱的现实所决定的,因此必须运用技术手段来破解由于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问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是开展版权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开发建设版权监管平台正是为了适应版权工作的客观规律,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版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克服执法力量不足的短板,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实现提高版权工作水平的目的。他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平台应用方法,积极运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全面提升版权工作水平。
     
        据了解,2007年至2010年,国家版权局开发完成了国家版权监管平台一期工程。国家版权局与全国31个省级版权局通过平台实现了互联互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后,又对该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新增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作为平台用户。在平台二期建设过程中,国家版权局首先开发了针对视频作品的互联网版权执法监管系统及著作权登记的信息统计、发布、查询系统,目前已经完成终验。平台实现了对视频作品的互联网版权执法监管及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数据信息的动态汇总、实时发布和检索查询。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把监管平台的开发工作继续引向深入,针对所有类型作品以及APP等新媒体通过平台实施版权监管,扩大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相关功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涉外认证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也将借助平台进行。同时还将研究开发无线移动办公系统,将版权工作从PC端扩展到移动端。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主持会议。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副主任刘成勇、版权管理司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围绕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分别介绍了建设与维护、版权执法、著作权登记等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在集中培训之后,各省级版权局、文化执法总队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处长及工作人员分别参加了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工作座谈会及上机实操培训。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 对抗盗版不能单打独斗——中英版权界人士就“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交换看法,达成共识

    对抗盗版不能单打独斗——中英版权界人士就“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交换看法,达成共识


      “盗版是一个在全球肆虐的‘怪兽’,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对抗它不能靠单打独斗。”近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进行的版权研讨会上,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与行政执法司司长罗斯·林奇(Ros·Lync)颇有感触地说。她说出的,也是英国知识产权代表团此次中国之行的目的:与中国的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研究机构、高校等版权界人士共聚一堂,交流经验、交换看法,共同对付盗版这个“怪兽”。
     
       此次中英版权论坛聚焦“数字时代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通过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的形式,展示中英在新形势下版权保护的新成就和新成果,深入探讨未来两国在版权方面能够加大合作的领域,特别就数字环境下作品的集体管理和著作权司法、行政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加以讨论和交流,并结合各自国情,分享成功经验,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技术发展挑战版权保护
     
       “数字环境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创作、复制、传播的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甚至颠覆。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无论是版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还是集体管理制度运营,都要进行研究和改变。”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的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同。的确,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种版权作品能够更加容易地被人知晓,极大地便利了创作者和使用者,但也因其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使得作品难保护、难追责。因此,网络不仅是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主阵地,也是版权保护的主战场。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就是为了应对网络环境而进行的调整。而对英国来说,这样的调整体现在其版权法为适应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下作品的传播、使用与保护不断做出的例外规定。林奇认为,数字环境下各种作品的使用方式都会出现新的变化,而其合法性在传统的版权法中是不确定的,比如大数据分析、现代化教学、档案保存和残疾人使用作品等,都需要在版权法中做出例外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为研讨会带来了司法界的声音:初步统计,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70%以上,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则占到差不多一半。其中涉及音像制品的纠纷又占了网络侵权案件的20%以上。与非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案件相比,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众多、种类全面,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对于行业的影响非常大,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对法院的审判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谈到执法层面,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执法处处长赵杰认为,当前互联网侵权盗版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内容服务商直接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的文学、音乐、影视、软件和游戏等作品。第二种是通过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实体的和电子的侵权盗版作品。第三种则是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的作品。包括搜索链接、UGC上传、APP、网盘、网络云存储空间等这些方式传播侵权盗版作品。在这些侵权形式中,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主体多样,导致很多情况下侵权主体难以区分,比如用户常常通过论坛、BBS、QQ群、微信群传播侵权作品,而网络上的地址是虚拟的,其域名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个地方,以及侵权作品一键发送,这给线下执法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无法彻底斩断侵权网站的收入来源,以及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呈现出的新的盗版方式与传统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相互交织,更是其执法的难点。
     
        对话合作建立良性机制
     
        正如林奇所言,互联网盗版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怪兽”,在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个行业面临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合作。
     
        2015年是中国“剑网行动”开展的第11个年头。前10年共查办网络侵害著作权案件468起,其中388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没收服务器等相关设备1178台。但赵杰坦言,“剑网行动”的另一方面重点工作是推动版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立。近几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不少大的平台与权利人保护组织都以签订合作协议和建立反盗版联盟的方式开展合作,下一步,中国国家版权局也将进一步推动权利人与平台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英国知识产权局国际司集体权力管理处处长劳伦斯·波利(Laurence Pawley)说道,对于英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说,诉讼应是最后的选择。英国政府也希望能够尽量地帮助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和使用者在一个良性的机制下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法院审判的方式来解决。
        
        与英国一样,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将法院审判作为最后的救济,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认为,有限的几个判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则认为,应该充分调动会员的资源和力量,发动更多的中小出版社与侵权方谈判、维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抱团维权的方式比诉讼有更好的效果,另外文著协也在针对网络环境下电子书和网络期刊被侵权的现状做了相关的维权准备。
     
       打击盗版是为了促进传播
     
       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本次研讨会的重点。“如果我们想更有效地杜绝侵权盗版的发生,一方面要主动打击,另一方面要方便传播,使正版作品的授权渠道便捷顺畅。”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秘书长奥拉夫·斯托克莫的观点正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发挥作用的方式。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最老的集体管理组织已有100年的历史,而且覆盖了很多的创新产业,权利人参与程度也非常高。成立于1983年的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是英国版权法授权的负责文字和图像作品许可的机构,代表3300家出版商及8.7万名作者。其国际版权经理玛德琳·珀尔(Madeline Pow)说,他们希望能够通过集体管理制度促进正版使用,提供解决方案,使得管理尽可能简单,同时也能实现权利的平衡。作为一个自律组织,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既接受政府监管,也依照法律制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且每3年进行一次第三方的独立评估。2010年英国政府重新评估版权法之后认为,其中版权的许可过于繁复,不符合数字环境下的要求,希望能够进行精简。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也做了相应的改变,玛德琳·珀尔说:“过去几年我们不断地改进许可工作,希望借此不断地常变常新,使得我们的许可能够与时俱进,取得权利人的信任。”
     
        集体管理应搭建畅通授权渠道
        
        林奇表示,英国政府非常重视集体管理的透明度。集体管理组织在一个有效的版权制度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因此必须和所有的有关方处理好关系,而不要在一个垄断的位置上。她表示,英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很快会被欧盟的集体管理指令所取代,这个指令是希望能够提高所有欧盟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治理水平、财务管理和透明度。比如,规定权利人如何退出集体管理,获得报酬的具体时限,对自己作品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以及集体管理组织费用的扣减。
     
        而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冯刚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版权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在他看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网络方面的维权,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也存在很多现实的困难。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例,它代表的范围广泛,而且具有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和丰富的维权经验,在与大型的互联网公司或音乐网站谈判时,能够显著增强作者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并且能通过规模较大的谈判或诉讼提高整个社会对著作权的认知水平。同时,他也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取得权利人的信任和授权,并且要向着促进著作权保护和社会使用这样双赢的局面发展,而不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垄断案件的被告。
     
        就音乐领域来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意义还是促进作品合法便捷的传播,让整个市场更加繁荣。他举例说,现在国内几大音乐网站因为具有雄厚的经济支撑,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获得音乐作品的专有许可,将市场上比较主流的唱片公司的版权收入囊中,造成音乐作品变相地被限制传播,而几家音乐网站之间也是纠纷诉讼不断。这种情况下,他认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第三方的交易平台,权利人通过这个平台向音乐网站发放非专有许可,权利人和使用人都在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交易,不再发放专有的许可。根据市场的使用情况支付权利人的收益,使得音乐网站可以专心地去做它的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具体版权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去解决,在创作者、音乐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比较畅通的推广消费和产权收益的渠道。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8日
  • 第八届中国国际漫画节广州开幕 阎晓宏出席并致辞

    第八届中国国际漫画节广州开幕 阎晓宏出席并致辞


        9月29日晚,第八届中国国际漫画节开幕式暨2015年“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入选项目发布仪式、第12届金龙奖颁奖典礼在广州市星海音乐厅举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并致辞。
     
        作为国家级的政府扶持项目,2015年“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的29个扶持项目和10个重点扶持项目在开幕式现场公布,阎晓宏和广东省副省长陈云贤现场向10个重点扶持项目的申报单位代表颁发奖牌。漫画节主办方还揭晓了本届新增的核心赛事“动漫广州奖”的获奖名单,表彰和鼓励中国动漫机构与个人所作出的成绩与努力。漫画节主体活动金龙奖的15个奖项也于当晚揭晓,其中,中国漫画大奖由《长歌行》获得,《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分别获得最佳动画长片奖和最佳动画导演奖。
     
        阎晓宏表示,中国国际漫画节自2008年创办以来,在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创新组织形式,丰富活动内容,逐步发展成为漫画家们的专业峰会、动漫企业家们的合作交流平台和漫画迷们的欢乐嘉年华。本届漫画节在保持历届漫画节特色和风格的基础上,增加了“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入选项目发布和优秀作品展示、漫画行业大奖“动漫广州奖”、动漫版权交易会、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漫画展等新元素,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必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国际漫画节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阎晓宏指出,动漫以其多彩的画面、夸张的表现手法、丰富的语言表达和简洁的故事情节,深受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喜爱,已经成为各国文化传承、交流、输出的重要载体。漫画节对于引导和繁荣漫画创作,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阎晓宏要求,中国国际漫画节的主办、承办方和漫画家、参展企业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开放合作、推陈出新,努力把漫画节办得更具特色、更富活力、更有影响。在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中国国际漫画节一定能用更多温暖人心的动漫作品、更多贴近群众的动漫活动传播先进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递正能量,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国际漫画节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承办,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行。总局规划发展司司长朱伟峰、广州市副市长王东、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黄小玲等参加开幕式。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30日
  •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基地设立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基地设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下称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设立基地是服务和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改革的重要平台。
     
        陶凯元表示,基地要探索适应知识产权特性的司法保护制度机制,从有利于财产利用和流转、有利于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角度,探索和完善有利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途径。其次,要强化品牌效应,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流基地。北京、上海、广州三家基地从法制化、国际化、市场化三个方向分别定位,各具特色,要在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协同发挥整体效应。最后,要以开放的视野,把广东基地建成辐射全国的重要平台,为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高起到带动作用。
     
     
    作者:魏小毛 林晔晗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5日
  • 3年半来我国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38万余件

    3年半来我国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38万余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案件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从2012年至2015年6月,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38.0442万件,审结35.2788万件。
     
        据悉,近3年半的时间里,我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9.9689万件,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5048万件,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8051万件。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5日
  • 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活动启动 鼓励传统文化再造

    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活动启动 鼓励传统文化再造


        人民网北京9月25日电(赵竹青)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主办的2015“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活动今天上午在天桥艺术大厦正式启动,今年的主题在“尊重原创”的基础上,鼓励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再创造。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活动已举办7年。今年的活动主题“尊重原创之传统再造”是2014年“尊重原创”活动的延续,旨在进一步揭示“原创”的重要性、丰富性和时代性,引导人们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捕捉灵感,挖掘价值,将传统文化与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巧妙结合起来,创作时尚、新颖的现代表达形式,讲好中国故事,向世界传播中国文化价值,同样会给创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据主办方负责人介绍,他们将连续三年围绕“尊重原创”这一核心,着力打造该项活动的“三步曲”,多角度推介理念创新、手段创新,激活传统,创造发展,具有强烈影响力和感召力及鲜明时代特色的原创作品和著作权人。
     
        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的信息显示,越来越多依靠挖掘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内涵,再造传统的作品应运而生,他们通过创造性转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传统艺术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激活其生命力,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令人耳目一新。
     
        另悉,评选报名活动即日起开始报名,12月31日结束,2016年2月举行颁奖典礼。
     
    来源:人民网
     
  • 阎晓宏:媒体融合应遵守新闻传播版权秩序

    阎晓宏:媒体融合应遵守新闻传播版权秩序


     
        9月21日下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考察和调研。他表示,在媒体加速融合趋势下,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都要高度重视版权资源的管理、运营与保护,遵守新闻传播版权秩序,共同建设良性的新闻传播版权生态环境。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其独立研发的“今日头条”客户端,通过海量信息采集、深度数据挖掘和用户行为分析,为用户智能推荐个性化信息,从而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新闻阅读模式。自2012年8月上线以来,目前已积累超过3亿用户,日活跃用户近3000万,位列国内移动资讯客户端前三强。2014年“今日头条”客户端已经投入上亿元资金在国内移动端中率先单独支付版权费,预计未来一年将投入数亿元资金与上游新闻作品内容提供服务商进行版权合作。目前,“今日头条”的合作媒体已覆盖31个省(区、市),签约超过9000家,其中传统媒体及新闻网站超过1000家,版权的管理与运营已经初显成效。
     
        阎晓宏在听取了该公司有关情况介绍后表示,“今日头条”客户端在充分挖掘大数据的基础上,推送新闻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广,开创的新闻阅读新模式值得肯定。当前,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加速融合趋势下,要高度重视版权问题。上游新闻作品生产者与下游新闻传播者应在著作权“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掘版权的市场价值,广泛开展版权合作,有效运营版权资源,加强版权管理与保护,解决好版权矛盾纠纷,推动新闻内容生产者与新闻传播平台的合作共赢,建设良性的新闻传播版权生态秩序。阎晓宏表示,国家版权局将认真听取版权相关企业诉求,进一步提高版权公共服务水平,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总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等陪同调研。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2015年9月23日
  • 阎晓宏在2015年版权执法第三期培训班上强调:网络版权执法以查办案件为主要抓手

    阎晓宏在2015年版权执法第三期培训班上强调:网络版权执法以查办案件为主要抓手


        9月17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中心承办的2015年版权执法第三期培训班在江西南昌开班。来自全国各地的120余名基层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开班式并讲话。
     
        阎晓宏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支撑,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从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形势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参与全球竞争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对版权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自觉调整版权工作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位置,努力发挥版权执法工作的职能作用。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推进文化领域繁荣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版权矛盾与纠纷,过去版权执法工作主要集中在物理空间进行,而今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版权执法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版权保护的聚焦点。
     
        阎晓宏强调,版权执法是版权工作中重要的职能和任务。自2005年后,国家版权局与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相关部门连续开展了10年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每年都查办一大批重大案件,网络版权保护环境和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版权环境治理出现不平衡现象。当前,文学、音乐网站存在的问题突出,版权执法工作要抓重点、抓薄弱环节。他希望各级版权执法人员要以查办案件为重要抓手,形成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坚持把案件查办作为衡量版权执法工作成效的标尺。同时,他还希望来自全国版权执法一线的人员能够通过国家版权局每年主办的版权执法培训班平台,学习、了解、掌握网络新技术、新知识,多交流执法实践经验,总结运用新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的措施,以进一步提高全国版权执法队伍素质,树立版权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培训班上从宏观角度介绍了全国版权工作概要,并就近期版权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就版权行政执法监管中的法律问题与最新任务作了介绍。来自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广州市文化执法总队、江苏省扬州市文化执法支队、辽宁省版权局、安徽省版权协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就版权行政执法实务及执法经验进行了以案说法。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8日
     
  • 积极推动建立良好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

    积极推动建立良好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


        9月14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应在“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进一步加强版权自律,要看长远、顾大局,共同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共谋网络音乐产业繁荣发展。《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腾讯QQ音乐与网易音乐已于近日达成版权合作协议,大型网络音乐服务商间的独家版权转授权工作取得突破。
     
       这是7月15日之后,国家版权局召集网络音乐服务商召开的第二次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腾讯QQ音乐、阿里音乐、海洋音乐、网易音乐、百度音乐等12家网络音乐服务商相关负责人,就各自开展版权保护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行动计划进行了介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是“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国家版权局在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音乐侵权盗版行为前提下,加强了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进一步规范了网络音乐服务商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在促进音乐作品广泛授权和有序传播方面,以加强版权保护为抓手,积极协调、敦促网络音乐服务商间进行转授权版权合作。他提醒各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抓住目前网络音乐版权秩序转好的“时间窗口”机遇,站在网络音乐产业繁荣发展的大局角度,尽快完成转授权谈判,共同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与音乐作品权利人、唱片公司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目前,“剑网2015”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国家版权局已经启动受理权利人对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网站的投诉,对于那些漠视版权、未经授权继续恶意传播的音乐网站将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打击。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表示,音乐作品版权状况比较复杂,法律主要保护音乐作品词曲作者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权。从目前的情况看,各个音乐网站比较重视唱片公司的授权,而对词曲作者权利人状况不太清楚,这需要引起网站的重视。只有词曲作者从版权保护中真正受益、获利,才能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推动创作更多、更优秀的音乐作品。
     
       腾讯QQ音乐、阿里音乐、海洋音乐、网易音乐、百度音乐等12家网络音乐服务商相关负责人在会上共同表示,将主动遵守《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内容,尽快完成版权合作谈判,探索实行适用的收费商业模式。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等权利人代表40余人参加会议。
     
    ■相关链接
     
    国家版权局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主要措施
     
    7月8日     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
     
    7月15日    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代表共同签署《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截至7月31日,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
     
    8月起       启动对20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推动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就音乐作品转授权积极洽谈版权合作。
     
    9月6日     下发《关于开展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列入监管名单的20家网络音乐服务商按要求向国家版权局报送获得独家授权和非独家授权的音乐作品及重点音乐作品版权预警名单。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6日
     
     
  • 利剑出鞘三个月网络秩序渐好转

    利剑出鞘三个月网络秩序渐好转


        自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全面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以来,至今已经过去3个月时间,各地工作部署怎么样?组织辖区企业清理检查情况如何?集中整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怎样的成果?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从获悉的一系列数字和查办的一批案件来看,随着我国版权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版权秩序正在逐渐好转,可以说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群众积极举报,网络音乐非法传播被遏制
     
        记者了解到,国家版权局于6月10日在福建厦门组织召开全国版权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座谈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迅速作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反复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安排专人负责清理积案,受理投诉举报电话、邮件、信函等。目前,国家版权局已将收到的各类举报投诉线索移转到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方面,国家版权局相继挂牌督办了福建“大众小说网”涉嫌侵权案、江苏徐州“天天街机捕鱼”手机软件涉嫌侵权案等重点案件。在规范网络音乐市场方面,7月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并推动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截至7月31日,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腾讯QQ音乐、阿里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网易云音乐、百度音乐等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就音乐作品转授权积极洽谈版权合作,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此外,国家版权局还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部署和措施,组织了两期全国执法培训班,以提高各地办理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重点案件被查处,行政与刑事紧密衔接
     
        与此同时,各地按照国家版权局要求积极部署推进专项行动,各地执法部门积极办理了一批网络版权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查处两起网络游戏作品侵权案,分别对北京爱视游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2万元和3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对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天天动听网”侵犯37首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处罚2.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海思帕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布丁动画网”侵犯8部动画影视作品著作权一案作出处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广东省版权局指导广州市文化执法总队破获了“DJ020网”侵权案,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对当事人莫茜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即131万元的罚款。同时,因该案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广州文化执法总队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过程中。江苏省版权局指导地方办理了“2020KK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塞克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99770漫画”侵犯著作权案、千炮捕鱼游戏软件被侵权案、天龙八部私服侵权案、田某网络游戏“魔神争霸”侵权案等多起网络案件。山东省版权局指导地方办理了青岛“1·28”侵犯著作权案、威海新航船务服务中心等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等多起网络案件。
     
       创新工作方法,全民网络维权意识增强
     
        在创新工作手段方面,安徽省版权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确定了60家点击量排名靠前的传播各类作品的网站,按备案登记地分配至各地进行主动监管;同时,依托安徽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对辖区内的网络云存储空间、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网络广告联盟进行梳理,遴选重点对象分配至有关地区进行检查。福建省版权局要求严厉查处故意为侵权盗版网站提供广告支持的企业,指导相关协会与网络广告企业建立版权保护机制,指导网络广告企业对侵权网站进行广告屏蔽,切断利益来源。
     
        湖北省版权局积极推进“剑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强化全民网络维权意识。贵州省版权局将专项行动通知增发至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进一步把集中整治任务明确划分为限期整改和集中执法两个阶段。海南省版权局在《海南日报》、南海网、凯迪网络等十余家媒体上发布专项行动消息,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权利人以及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案件线索。浙江省版权局推动和帮助淘宝网制定“淘规则”,加大对淘宝店盗图的管理。西藏自治区版权局对已备案的网站,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重点确定中国西藏网等5家网站作为主动监管的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权局选取15家视频网站和5家音乐网站进行主动监管,引导建立“先授权再传播”的版权秩序。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0日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9月8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就行政处罚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以解决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中特别是办理侵犯著作权行政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保护制度,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
     
        目前施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于2003年,并于2009年进行过修订。2010年以来,随着《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修改,《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与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显。据此,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草拟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通知,社会公众可以在2015年9月3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信函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传真:010-83138643,电子邮箱:ncacfgs@126.com。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1日
  • “版权专业人员”列入国家职业分类

    “版权专业人员”列入国家职业分类


        2015年版《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有人热议着“话务员”等“过气职业”的消失,也有人为自己的职业终于有了“名分”而兴奋。在《大典》纳入的347个新职业当中,“版权专业人员”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刘康介绍此次大典修订时曾说:“新版《大典》凸显出我国社会职业的构成和内涵产生诸多变化,一些职业走向衰落甚至消失,另一些新兴职业蓬勃发展。”《大典》中职业分类的此消彼长,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比如,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的版权相关产业正处于上升发展的黄金期,“版权专业人员”首次正式纳入新版《大典》,正反映了社会发展对于版权服务工作的需求。
     
       《大典》所列“版权专业人员”分布于哪些机构,又从事哪些具体工作呢?《大典》中的职业描述对此进行了回答。记者注意到,版权专业人员被标注在“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分类之下,而对版权专业人员的定义是: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工作任务包括进行作品登记、版权合同备案、质权登记及作品保管;进行版权咨询、法律服务;指导版权交易和交易代理业务;指导版权贸易业务。由此看来,“版权专业人员”虽不是文化产品的创造者,但却服务于创造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文化产品消费者。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版权职业入典进行了大量信息采集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告诉记者,调研显示,版权从业者普遍认为这一职业需要有独立于其他职业的专属职业身份,从而为建立职业标准规范、职业培训体系、劳动技能鉴定等奠定了基础。
     
        出版界知名版权代理人张明舟认为,版权职业入典说明版权从业者在版权贸易中的地位和价值不断得到提升。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雷说,国家对版权从业者的“正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表明版权从业人员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门类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认可,从此版权经理人也找到了自己的职业定位,不再寄托于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分类之下。这也为知识产权相关产业的发展奠定了人才培养的基础,为版权经理人的塑造提供了职业保障。
     
        段桂鉴认为,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不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等传统行业需要版权人才,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也显现出了对版权业务发展的旺盛需求,因此,版权专业人才的就业和发展趋势一定是向好的。未来根据国家人才建设发展的规划,应该会有更细致的配套规范出台。
     
     
    作者:方圆 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1日
  • 阎晓宏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时表示中国愿积极推动版权国际新规则制定

    阎晓宏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时表示中国愿积极推动版权国际新规则制定


        9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右五)在京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左五)、副总干事王彬颖(左四)一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右三)、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右四),及WIPO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左三)等陪同会见。郁致原 摄
     
     
        9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京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副总干事王彬颖一行。
     
        阎晓宏对高锐的来访表示欢迎。他表示,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保持着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相互支持、真诚合作、加强交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国家版权局十分赞赏WIPO在国际版权领域秉持的客观、公正立场及对中国的友好态度。WIPO视中国为其最主要的成员之一,支持中国在国际版权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帮助中国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制度。中国国家版权局会积极参与WIPO领导下的国际版权事务,愿意在WIPO框架下,通过与成员国之间的充分交流,积极参与版权国际新规则的制定,加快国内相关立法进程,从而在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尽快生效,以及目前WIPO正在进行的广播组织条约、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发展议程等重大议题和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希望WIPO继续大力支持中国的相关版权工作。
     
        阎晓宏说,近年来中国版权保护事业发展与变化巨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这得益于WIPO的大力支持、指导和推动。近年来,中国国家版权局成功开展了版权产业对经济贡献率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其成果在国内获得了愈来愈多的认同,江苏、上海、深圳等许多省份与重点城市也相继开展了类似的工作;圆满完成了江苏南通家纺产业版权保护、福建德化陶瓷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的调研项目,这在国际上具有很强的示范性。特别是WIPO在北京成功举办外交会议并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载入了中国乃至世界版权事业发展史的史册。他强调,目前中国有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深刻地认识到,智力成果对今后中国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作用,这也意味着中国版权部门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提升。
     
       阎晓宏还对WIPO在中国培训版权专业人员、修订著作权法、拓展国际空间等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了感谢。他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愿意在国际组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希望WIPO继续为中国培养版权专业优秀人才提供帮助。中国国家版权局愿意继续与WIPO合作办好国际版权论坛、在中国评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设立版权优秀案例示范点等工作。进一步拓宽双方合作模式,共同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版权制度而努力。
     
        高锐对中国近年来在版权领域所作出的努力及取得的重大成果表示赞赏。他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和版权保护,这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也有利于世界经济增长。WIPO愿与中国国家版权局加强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多边主义政策,推进全球范围的创新和版权保护,欢迎中国在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方面发挥更大建设性作用。他认为,中国国家版权局在推动创意产业发展方面做了许多务实、量化的工作,这对于推动中国社会各界及普通百姓对于版权产业价值认识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他表示愿意尽快与中国国家版权局深化合作,形成双方更加稳定的合作制度与模式。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及WIPO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等陪同会见。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0日
  • 最高法通报北上广知产法院工作情况 上海著作权案件占总量一半以上

    最高法通报北上广知产法院工作情况 上海著作权案件占总量一半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工作运行有关情况。据悉,目前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已完成了首批主审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选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与中央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自去年年底,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据介绍,截至8月20日,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计10795件。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52件(一审案件612件,二审案件440件),著作权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超过案件总量的二分之一;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各类案件4160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2348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409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1403件。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100件。
     
        据介绍,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率先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等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措施。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庭长参与办案占全部案件数的21.2%。
     
     
    作者:鲁明 潘子璇 来源: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9日
  • 互联网版权执法难在何处

    互联网版权执法难在何处


       中国的互联网产业近年来保持了高速发展的态势。到2014年年底,中国的网民数量已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网站数量335万个。大量的文学、音乐、影视、软件、游戏等作品在互联网传播,网络已经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
     
       分析当前互联网侵权盗版现状,我们注意到,网络侵权盗版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内容服务提供商未经许可,直接上传文学、音乐、影视、软件、游戏等作品并进行传播,这属于直接侵权盗版行为。二是通过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传播侵权盗版作品,例如通过淘宝、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三是通过搜索链接、UGC上传、网络云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传播侵权盗版作品。
     
        分析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手段更加隐蔽,例如侵权信息通过BBS、QQ群、微信群发布,侵权服务器通过CDN加速等方式进行隐藏,侵权作品通过网盘进行存储、传播,这都给版权执法提出了挑战。二是传播更加便利,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文学、音乐、影视、软件、游戏等作品的上传、下载都更加方便,这为大规模侵权提供了可能性。三是移动网络的侵权盗版问题突出,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侵权盗版行为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版权保护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四是广告成为盗版小网站的主要赢利模式。由于盗版小网站有较大的浏览量,因此一些中小企业愿意在盗版网站投放广告,盗版小网站总收入的90%来自广告。五是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网盘服务平台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例如淘宝网上的一些店铺,从销售传统的侵权盗版CD、图书,演变成销售网络云盘的账号,通过网络云盘进行侵权盗版影视剧、文学作品的传播。
     
        这些网络侵权盗版的特点,给版权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是网络调查取证难,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我们的调查取证技术手段相对落后,难以实时、全面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成本高,取证标准不明确,网络证据灭失快、固定难,都影响到取证的准确性和效率。其次是著作权权属认定难,网络作品数量庞大,涉及著作权人人数众多,一些地方的刑事执法要求对所有涉案作品进行权属认定,也为执法实践带来难题。三是“落地查人”难。网络侵权突破了地域限制,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盗版分子住所地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这为执法过程中“落地查人”带来了难度。
     
       十年“剑网行动”取得了很大成果。一方面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网络企业诚信经营、开展合作,共同维护互联网版权秩序。除日常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外,还通过约谈网站负责人、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集中解决监管中发现的侵权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长效机制,是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作者:赵杰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0日
     
  •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穗文广新〔2015〕411号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体旅游局),市版权保护中心:

     

      《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加大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创作积极性,对我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是指对著作权人为其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所需缴纳的登记费(即发证机构对外公布的缴费标准)进行资助。

      第三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主管全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管理工作,负责资助申请的审批、复核和资助款的划拨。

      市版权局委托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版权保护中心)为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受理及资助款发放机构,负责受理资助申请和发放资助款等工作。

      第五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由市版权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七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拥有广州市户籍的公民或注册地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其作品已取得国家或本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一)变更登记;

      (二)补充登记;

      (三)撤销登记;

      (四)加急办理和副本费;

      (五)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

      (六)已接受过本办法资助的作品。

      第九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发放标准,严格依照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超过500元的按照500元予以资助。

      第十条 为保证政府资助惠及更多个人和单位,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0件;同一公民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200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付费发票(含登记发证机构或中介机构开具的发票);

      (四)本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委派的经办人员须出示身份证以及法人组织出具的委托书;

      (五)本市公民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及本市户籍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机构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代理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原件,经审核与复印件一致后,退回给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同一批次的申请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一式一份。

      第十二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时效:

      (一)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的证明。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把申请材料提交到市版权局。

      第十五条 市版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拟予以资助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示;不予以资助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版权局作出拟予以资助决定后应当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向发证机构或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登记费并公告获得资助作品的信息。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版权局提出,由市版权局进行复查。市版权局在完成复查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资助申请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版权局申请复核一次。市版权局应当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以受理或资助的决定,或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节的,市版权局有权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有权要求受资助人退回资助款。情节严重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漫博会:精品IP项目预售成交过亿

    漫博会:精品IP项目预售成交过亿


        8月21日,“2015动漫游戏精品IP项目预售”活动在第七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现场举行,这是该展会在版权交易服务、产业对接服务方面做出的新尝试。据了解,现场共有3个IP项目成功进行签约,其中涉及资金最高的签约项目超过亿元。
     
        据介绍,此次活动的主办方漫博会组委会从数百件参选动漫项目中遴选出23件优质IP。这些作品分别来自北京、杭州、广州、深圳、东莞、香港、澳门等城市和地区,另有韩国政府组织重点动漫游戏企业代表团携已在韩国运营成熟的IP项目参会并寻找进入中国的合作商机。
     
        活动现场,在成功签约的3个IP项目中,涉及资金最高的签约项目发生在香港比格与乐看动漫设计公司之间,签约的是动画电影《招财猫》。另一个签约成功的项目是动画电影《海龙号——海上丝绸之路历险记》的海外市场拓展协议。这一作品曾入选2014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漫扶持计划,动漫系列图书将由广州出版社出版。
     
     
    作者:刘蓓蓓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4日
  • 擅改金庸小说 手游赔偿60万——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擅改金庸小说 手游赔偿60万——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金庸武侠小说拥有着庞大的读者群体,深受读者喜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金庸小说改编手游而引起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奇游公司未经许可将金庸小说改编为手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原告完美公司60万元。
     
    小说改编权被侵
     
        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称,其经过金庸授权取得了《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独家游戏改编权。后完美公司发现奇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卡牌游戏《全民武侠》中,大量使用完美公司享有改编权的小说人物角色、关卡设计、武器道具、剧情设置等,系由前述四部作品改编而成,取得了巨大的用户数量,获利巨大。完美公司向奇游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奇游公司将游戏名称变更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完美公司认为奇游公司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直接导致原告丧失市场占有率和相应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承认借鉴下架游戏
     
        被告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全民武侠》游戏仅为一款手机卡牌游戏,游戏初期仅为带入情节所需,对金庸先生的作品进行了一定的借鉴。收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后,奇游公司多次对涉案游戏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且游戏已下架,已经不存在侵权行为。涉案游戏可以免费使用,玩家充值是自愿的,且奇游公司获得的游戏分成收益仅为14万元。完美公司目前尚未开发出类似手机卡牌游戏,因此没有实际损失。
     
    判决赔偿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奇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涉案四部小说,将其改编成为游戏的形式,向公众进行传播获利,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损害了完美公司的利益。
        奇游公司大量使用涉案四部小说的人物、情节、道具、武术等因素,已经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奇游公司在游戏中从整体上将四部小说糅合,将经典的元素和桥段导入《全民武侠》中,会让公众误认为该游戏系经过金庸授权,对完美公司今后开发运营相关游戏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原被告双方间存在竞争关系,奇游公司已经先在相关市场占有,并导致后续权利人经营困难,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故奇游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奇游公司已经停止涉案游戏的服务器支持和运营,法院不再判令奇游公司停止侵权。最后,海淀法院判决奇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万元。

    作者:黄晓宇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2日
  • “剑网2015”专项行动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是重中之重

    “剑网2015”专项行动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是重中之重


         8月17日下午,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剑网2015”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剑网2015”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第二阶段的重点任务。会议要求,查办案件是推进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要敢于依法亮剑,善于依法用剑,树立版权执法部门的办案权威,在规范网络版权秩序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剑网2015”第二阶段从8月1日至10月31日,即集中整治阶段,其间,将集中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专项整治、打击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和进一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专项整治。
     
        会议要求,各地要在第二阶段将查办案件作为推进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各地版权执法部门要自上而下地查办案件,特别是省级版权执法部门要做好表率。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扩大案源,解决入口问题;加大力度,解决效果问题;提高能力,解决瓶颈问题。在查找案源方面,一是要做好网络主动巡查,二是清理积案,三是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及时发现线索。要着重“打老虎”。通过“打老虎”,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升专项行动的社会效果。要高度重视做好行政处罚工作与刑事处罚工作的衔接,支持和协助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该抓的抓、该关的关、该判的判,形成震慑。
     
        会议强调,各地要加强版权执法业务培训,尽可能覆盖各地区各层级执法机构。要边学边干、边干边学,同时国家版权局将进行执法业务指导,协调先进地区派办案能手进行跨区域协调办案支持,给予案件经费补贴,支持地方多办案、办大案、办要案。通过查办案件起到震慑网络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网络版权秩序。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充分肯定了“剑网2015”在第一阶段取得的社会效果。他表示,这些年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传播渠道不断创新,“剑网”专项行动规范的领域、打击的重点越来越高精尖,版权执法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但无论怎样发展,版权法律的本质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我们用好自己手中的法律武器,理清法律关系,抓住侵权盗版的致命要害,技术再怎么发展,打击侵权盗版都能找到解决之道。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主持会议,副司长李承武和60余位来自各省(区、市)及中心城市版权执法部门的负责同志与会。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8日
     
  • 网络音乐产业遭遇拐点

    网络音乐产业遭遇拐点


         网络音乐版权正规化的呼声由来已久,“最严令”之下,网络音乐乱中求变。
     
        根据国家版权局于最近下发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要求,国内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
     
        如今限期已过,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共计已下线超过220万首未授权音乐。腾讯、阿里音乐、百度音乐、多米音乐、唱吧等均有大量音乐下线。
     
    整治行业乱象
     
        “出台《通知》的原因主要是目前网络音乐市场非常混乱,版权意识淡薄,诉讼频繁。”IT行业资深分析师唐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今年3月以来,国家版权局对网络音乐产业做了摸底,参与调研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曾公开表示:“不客气地说,目前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不同。”
     
        而去年年底以来,网易云音乐、QQ音乐、虾米音乐、酷狗、阿里音乐等平台相互之间的官司不断发生,光网易云音乐这一家状告酷狗音乐侵权就高达37起案件。
     
        “这是国家对整个大环境的一个持续的治理。”睿信致成管理咨询合伙人王丹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国家对于一些音乐、视频作品的版权问题就已经有一些措施,这是管理上一个渐进的过程。”
     
        7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召开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国内19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表示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传播未经授权的网络音乐。
     
        而文化部于8月12日也首次公布了一批网络音乐产品黑名单,要求互联网文化单位集中下架120首内容违规的网络音乐产品,拒不下架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文化部将依法从严查处。
     
        这一连串的举措都能看出国家对于治理这一行业的决心,本次《通知》的执法力度被业界认为是史上最严。
     
        唐欣指出,“此前通常以规章、规范的形式出台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处罚措施。而这次以通知的形式明确指出底线,除了行政处罚,可能还会上升到刑事处罚。相关网站可能直接面临关闭的巨大风险。”
     
        “《通知》对消除恶性诉讼问题会有很大帮助,但关键还要看能否持续下去。”唐欣称。
     
    免费午餐继续?
     
       在业内人士看来,版权“最严令”的来袭无疑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写的歌,不管是在电台、KTV还是在网络音乐平台被使用,没收到过一分钱版权费。”音乐人出身的雷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甚至不知道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相反,他在2005年曾经给某知名日本艺人写过歌,令他震惊的是,只要这位歌手在营利的场合唱他写的歌,都会有钱打到他的账户上,每唱一分钟大概能得到400元人民币的收入。
     
        王丹青表示,对于一些音乐创作者来说,《通知》的出台无疑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唐欣也表示,对于音乐行业的良性发展是一件好事。只有尊重版权了,各方才能有真正的收益。不光是音乐人,包括发行方也是受益的,对于大型网络音乐平台总体而言也是利大于弊。
     
        王丹青指出,这次版权局要打击的主要是提供盗版音乐播放和下载的小型音乐平台,此前大手笔揽入音乐版权的大型音乐平台将尝到版权收割的甜头。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还是未来是否会收费的问题。
     
        据央视新闻消息,对于下载网络音乐是否要付费,国家版权局回应,服务商可用多种方式收回成本,不一定要下载收费。
     
        唐欣对此分析表示:“这次《通知》只是为收费时代的到来做了铺垫,让音乐版权的价值得到提升。但至于未来是否直接向消费者收费,还是由具体运营方来决定。
     
       不过,如何实现商业化一直是在线音乐产业的难题。根据腾讯研究院发布的《2015年音乐产业发展报告》,音乐作为音频产品,在广告创意和转化率上都具有天生的劣势,广告收入很难弥补音乐提供商的巨额运营(主要是版权和带宽成本)费用。据测算,每千首音乐消费,流媒体网站需要负担版权成本2.5元、带宽成本1.6元,而广告收益仅有1元,净亏3.1元。
     
        文化部在《2014网络音乐报告》中指出,网络音乐音视频播放业务在商业模式方面依然没有获得突破,曾经抱以期望的高品质音源付费下载服务(或称VIP会员服务)并没有收到市场的热烈回应,用户付费率低使其难以成为核心商业模式。2014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中,在线音乐市场规模为51.2亿元。
     
       “就算《通知》颁布之后,导流量的这种模式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因为这是互联网基本的盈利模式。”唐欣表示,未来有可能以后向收费,前向免费的模式让用户使用。
     
     
    作者:史燕君 扶黄思宇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7日
  • 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不等于全面收费——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不等于全面收费——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8月13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目前我国网络音乐版权状况和未来的整治方向进行了解答。该负责人表示,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并不是要求网络音乐全面收费,而是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不能以免费提供音乐为由,不经权利人许可就使用音乐作品。
     
        今年以来,国家版权局针对网络音乐版权秩序较为混乱的情况,充分考量现实因素,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治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特别是在通知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后,已有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按规定时间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受到了音乐作品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然而也有一些网民担心此举可能导致网络音乐全面收费,提高用户欣赏音乐的门槛。
     
    记者: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相关负责人: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2014年度音乐产业报告,2014年我国音乐市场在世界总体排名为第19位,其中数字音乐市场排名第11位,这与我国13亿人口、6亿多网民的市场规模还远不相称。可以说,音乐产业特别是网络音乐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由于我国建立版权制度的时间较晚、社会公众版权意识不强等因素,我国音乐产业发展一直深受盗版问题困扰。特别是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传播、保存音乐作品的成本大大降低,在为正版音乐提供便利传播渠道的同时,也为盗版音乐增加了新的传播途径,侵权盗版问题严重制约了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创作者、唱片公司、网络音乐服务商等业界各方都向国家版权局表达了打击网络盗版、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共同意愿。
     
        为全面把握当前网络音乐市场版权状况,国家版权局针对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开展了专项调研,发现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一方面,网络音乐侵权盗版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竞相购买独家版权、转授权进展缓慢、恶性争讼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产业版权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国家版权局为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相关负责人:今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首次将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作为“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并于7月8日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为推动《通知》的落实,国家版权局于7月15日在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通报了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工作思路,与会的20余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签署并发布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
     
        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等政府部门的版权监管工作,截至7月31日,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提供搜索链接或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涉嫌侵权产品,公开有效联系方式,接受权利人监督;腾讯QQ音乐、阿里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网易云音乐、百度音乐等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就音乐作品转授权积极洽谈版权合作,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
     
    记者:对于国家版权局的这一系列举措,社会反响如何?未授权音乐作品的下线会导致在线音乐全面收费吗?
     
    相关负责人:系列举措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舆论大多支持国家版权局保护网络音乐版权系列举措,认为有利于激发创作热情、推动文化繁荣,有利于提升公众尊重版权、尊重创造的意识,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诚信合作的互联网版权市场环境。部分评论认为,这些措施有助于网络音乐产业界探索实行符合实际、灵活多样的收费商业模式,实现音乐权利人、唱片公司、网络音乐服务商和网络音乐用户的共赢,从而推动网络音乐行业的长远发展。
     
        也有一些评论担心系列举措可能导致网络音乐全面收费,提高用户欣赏音乐的门槛。事实上,网络音乐是否收费、如何收费,是网络音乐服务商自身的商业行为,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并不是要求网络音乐全面收费,而是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不能以免费提供音乐为由,不经权利人许可就使用音乐作品。
     
        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音乐都是免费向用户提供,网络音乐服务商则通过广告投放、流量导入等方式收回部分版权成本。收费服务只针对少数高品质音乐、首发音乐或者无广告播放服务,且多为包月形式,收费数额较低(平均每月不到10元),并未给用户增加过多负担。权利人、唱片公司和网络音乐服务商也将积极合作、主动创新,探索建立满足用户实际需求、体现不同产品特色、实现网络音乐产业链各环节共赢的运营模式。
     
        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音乐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监管,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授权和有序传播,推动网络音乐相关利益方开展版权合作,切实推动网络音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4日
     
  • 广东举办企业软件正版化培训班

    广东举办企业软件正版化培训班


        广东省版权局近日在东莞市举办“2015年度全省企业软件正版化培训班”。此次培训班旨在进一步推进广东省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全面提升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及工作水平,确保年内如期完成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培训班邀请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讲解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政策措施。金山软件公司、中望软件公司、一铭软件公司分别介绍了软件行业动态、软件性能和盗版软件识别鉴定的知识。
     
        广东省各地级市和佛山市顺德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入2015年度全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督办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等共15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3日
  • 第七届“漫博会”8月20日至24日盛装登场

    第七届“漫博会”8月20日至24日盛装登场


    一年一度的“漫博会”又要来了,钢铁侠、海贼王等动漫大咖将继续与你相约。目前,第七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将于820日至24日在广东东莞盛装登场。

     

    三大变化抢眼——

    新主会场、七分会场错位“走秀”,专业展、大众展各显精彩

    第七届“漫博会”采取“一会两展七个分会场”的办展模式。今年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启用了新的主会场,从往届位于南城街道的东莞国际会展中心改到位于厚街镇的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主会场展览面积近4万平方米。

    同时,今年分会场增加至7个,新增了玉兰大剧院,主要面向市民开展动漫剧演出活动。其他6个分会场分别为松山湖创意公园分会场、东莞动漫城分会场、功夫龙亲子城分会场、华南MALL分会场、东莞图书馆分会场、东莞科技馆分会场。各分会场错位设计,如,东莞动漫城分会场主要面向青少年举办动漫比赛活动,功夫龙亲子城分会场主要面向婴幼儿童开展寓教于乐活动和展销,华南MALL分会场开展动漫机动游戏活动,与主会场联动营造“动漫有我,欢乐无限”的动漫氛围,以期将“漫博会”打造成8月暑假期间珠三角地区展会旅游项目之一。

    第七届“漫博会”组委会委员、东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潘新潮介绍说,今年“漫博会”的另一个变化是,通过广泛听取参展企业意见,主会场将分为大众展和专业展,既有利于吸引人气,又有利于专业对接。

    其中,影视动漫版权交易会(专业展)设于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3号馆C区,展会前两天仅限专业观众入场参观,后3天对所有公众开放。该展集聚国内外有竞争力的动漫品牌形象和东莞本土特色衍生品制造企业及产品,突出品牌授权和产业对接,具体分为影视动漫原创授权展区、动漫衍生产品形象展示区、海外动漫精品等三大功能展区。动漫游戏嘉年华(大众展)设于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3号馆AB区,展会5天全部对大众开放。该展分为玩具礼品展示区、动漫周边区、动漫综合展示区(包括兵人、动漫视频、名作展区)、动漫商品综合销售区、电子竞技网络体验区、名家签售区、国际影视动漫原型展、Cosplay活动区、舞台活动区、动漫游戏嘉年华活动区等10个区,通过邀请国内外知名品牌动漫企业、Cosplay社团、人气漫画家、专业评委、电竞团队、游戏厂商等合作,举办各类精彩纷呈的活动和特色展示。

    此外,今年另一个变化就是恢复了动漫原创作品大赛,在暂停一届后,动漫原创作品大赛的回归,将继续激发动漫人才的创作热情。

    第七届“漫博会”还将举办10多项重要专业活动。其中,2015中国动漫作品“金羊奖”评选活动已经进入作品征集阶段,组委会将评出最佳动画电影、最佳电视动画片、最佳漫画、最佳动漫游戏等10个奖项。此外,还将举办2015中国动画电影高峰论坛、版权的价值挖掘与商业转化峰会、两岸三地影视动漫产业论坛等专业活动。

     

    四大亮点呈现——

    版贸服务、鼓励原创、无缝对接、国际元素燃点观众热情

    作为广东省“文化强省”建设的重点项目,自200912月以来,“漫博会”已连续举办6届,搭建起集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和行业交流于一体的高端商贸平台。经过前六届的培育和推动,包括动漫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已成为东莞的第九大支柱产业,去年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已达到4.82%。第七届“漫博会”将呈现四大亮点。

    强化版权保护及贸易的核心功能。第七届“漫博会”将以品牌授权经营和版权保护为重点,进一步突出版权保护的核心定位,巩固广东动漫资源居全国首位和东莞作为我国动漫衍生产品生产中心的优势地位。广东省版权局、东莞市版权局、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总结前六届“漫博会”版权服务经验的基础上,于本届“漫博会”继续设立版权服务工作站,全面负责“漫博会”期间著作权维权、纠纷调解、版权执法,著作权及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以及对本届“漫博会”的参展作品实行作品著作权免费登记等服务工作,为“漫博会”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激发原创动漫企业的创作热情。本届“漫博会”将以行业奖项和专业论坛为引导,着力提高展会的专业性、代表性和权威性,深入推动原创动漫企业的创作热情。陈春怀介绍说:“第七届‘漫博会’将重新设立原创作品专门奖项,通过奖项评选,鼓励原创动漫人才的创作热情,重点打造行业高峰论坛和研讨会,有效引导传统动漫企业在互联网时代加大创作投入,打造自有品牌,延伸品牌价值。”

    打造动漫产业全方位无缝对接平台。本届“漫博会”将进一步强化展会平台的产业对接功能,量身打造品牌授权对接会、原创动画片交易会、原创动漫东莞行等对接活动,有效推动上下游企业间的深度融合。

    展示国际最高水准的动漫元素。本届“漫博会”将更加注重国际化定位,重点突出国际知名动漫影视企业的品牌效应及国际高水准的动漫元素,“漫博会”主场馆专业展区将设立“国际影视动漫原型展”,深化与包括迪士尼、华纳兄弟、梦工厂等国际影业巨头在内的电影制作公司和动漫制作企业合作,集中展示《钢铁侠》、《终结者》、《魔戒》等国际电影和《海贼王》、《奥特曼》、《龙珠》等动漫作品的人物原型、漫画形象和道具。此外,大众展区还将设置更大面积的动漫游戏嘉年华活动区,引入迪士尼、英国BBC、海绵宝宝等国际知名品牌,开辟亲子乐园、游园会、大型动漫主题乐园等专场活动。

     

    五种方式参展——

    国内外动漫企业、知名品牌群英荟萃

    “漫博会”组委会近日分别在杭州、长沙、上海、北京、东莞、苏州等地举办招商推介会。目前,招商招展进展顺利,主会场已确定参展企业近230家、展位面积近8成。

    在北京举办的推介会上,今年6月登陆新三板的东莞葫芦堡公司董事长林创举走到台前,分享了葫芦堡与东莞“漫博会”的故事。葫芦堡连续参加了4届“漫博会”,不仅订单大幅增长,还取得了多个全球知名动漫形象的授权。公司营业收入从2012年的2000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1.3亿元,增长了5倍多,净利润也增长了10多倍。

    在上海推介会上,潘新潮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拽猫是东莞几个年轻人打造的一个动漫潮牌,漫彩文化公司带着拽猫连续参加了6届东莞“漫博会”,共达成了10项品牌授权,合作开发了五大系列动漫形象衍生产品,发展了300多家线下合作商店,每年销售额过千万,还入选了“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

    据悉,目前确认参展的名牌企业、国外动漫企业及品牌有迪士尼、梦工厂、华纳兄弟、加菲猫、憨豆先生等;国内原创动漫企业有奥飞动漫、咏声文化、原创动力、达力传媒等;衍生品企业有龙昌玩具、英德玩具等。初步确认参展参观的专业团队有韩国ACE展会、香港动漫画联会、香港创意创业会、香港授权业协会、台湾有关机构等。

    动漫企业、衍生品企业及相关机构、广大动漫粉丝可以通过参展、参赛、参观、参建和参赞这5种方式参与“漫博会”。一是参展,本届“漫博会”将对专业展特装展位实行评优奖励,将按照企业特装展位面积分3个等级进行评选,对展出效果较好的参展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特装奖励;二是参赛,各大动漫企业可以积极参加“金羊奖”大赛;三是参观,动漫企业和爱好者可以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四是参建,各大动漫企业可以来东莞投资办厂、就近合作,参与东莞建设;五是参赞,通过网络媒体关注“漫博会”,参与点赞留言。

     

    作者:雷萌 崔海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731

  • 广东文化领域版权纠纷75%涉及网络——网络侵权多匿名 获利容易维权难

    广东文化领域版权纠纷75%涉及网络——网络侵权多匿名 获利容易维权难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7成涉文化领域,涵盖出版发行、影视制作等传统文化领域和网络传播、动漫游戏、数据库等新兴文化领域的著作权纠纷。而在版权纠纷中,涉及网络媒介的超过75%。

    广东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由于虚拟世界侵权主体复杂隐蔽、侵权成本低、易蔓延等特性,导致近年来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持续高发,其中又以文化类的纠纷尤其多发。网络已经成为文化领域侵权的重灾区。

     

    侵权时间长规模大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盗版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不断增加,仅今年1月至4月,就受理此类案件87件,比2014年全年增加约300%,涉案侵权视频多为知名影视作品。

    海珠区法院受理的网络盗版视频案件中,被告主要集中在网吧、高校、宽带公司、视频平台运营机构上,呈现出维权主体集中、责任主体模糊、侵权规模较大等特点。

    海珠区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宽带公司和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视频下载和观看服务。即便是校园局域网,由于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师生以“教学目的、合理使用”为由搭便车长期存在。这些案件存在侵权时间长、涉案影片多、观看人次多、侵权规模大等特点。

    “上述特点导致侵权获利和原告损失难以计算,原告多请求法院酌定赔偿,判赔数额不一”,这位负责人说。

    电视剧《男人帮》被侵权案可谓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电视剧《男人帮》在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第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IPTV业务,未经许可即上传该剧供用户观赏。

    深圳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被告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由于原告放弃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认为,法院以判决形式清晰界定了IPTV新技术传播与著作权侵权的边界,为IPTV新商业模式的发展确立了著作权保护游戏规则。

     

    版权人多批量维权

    “网络侵权成本低、易蔓延,且服务器分散隐蔽甚至架设在境外,导致取证和维权难,这是网络侵权泛滥的主要原因”,广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介绍说,网络侵权主要表现为利用门户网站和影视视频专业网站非法传播数字作品,以及利用网络商务平台实施侵权。

    近两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记者了解到,其中又以侵犯著作权纠纷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在电脑上安装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文学、音乐、摄影、影视作品等。

    “上述案件呈现出侵权主体复杂隐蔽的特性”,东莞市第一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网络用户多为匿名,权利人很难识别对其作品进行共享、传播甚至修改的侵权主体。网络的数字性以及快速传播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范围非常广、蔓延迅速,短时间内就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正是由于侵权高发多发,这类案件的版权人多采取批量维权。

    以颇受欢迎的“大富翁”游戏为例,网吧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大富翁”游戏版权方合法授权和缴纳使用费的前提下,擅自使用游戏作品而吃上官司的比比皆是。

    据悉,版权方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进行了批量维权。在广东的县级市兴宁,一次就有15家网吧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告上法院。15家网吧均被法院判决认定侵犯著作权,责令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游戏,各自承担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

     

    增加侵权违法成本

    采访中多家法院建议,强化视频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责任,严格互联网发行单位实名注册和证照公示制度等准入条件。一些法官认为,必须使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大于侵权收益,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海珠区法院提出,立法部门应加快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判赔标准,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执法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管,完善行政治理联动机制和集中整治,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机构与网站接入电信管理机构的联动,采用清理整改与合规建设同步进行的方法,规范网络建设。

    东莞市第一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与版权人建立联盟合作机制,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合法使用产品并提供给用户,实现权利人、网站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之间的三赢。

    同时,要全面推进网络用户实名认证制,建立著作权报酬基金。即在实行网络用户实名认证制的前提下,网络用户将使用费支付给著作权报酬基金,再由著作权报酬基金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案,将使用费在各权利人之间进行分派。

     

    作者:章宁旦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728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媒体研修班开课——帮助媒体更好报道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媒体研修班开课——帮助媒体更好报道知识产权


     

    722-23日,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成立一周年的系列活动之一,为期两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媒体研修班在京举行。研修班以专题讲座和实地参观的方式,帮助中国媒体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新闻的报道,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舆论氛围。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介绍,此次媒体研修班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中国合作30多年来首次开设的专门针对媒体的交流活动,也是该组织在亚太地区举办的人员出席最多、层次最高的媒体活动。她认为,媒体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拥有者也是宣传者,希望此次研修班能帮助中国媒体更好地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帮助他们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故事。

     

    22日的讲座中,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新闻与媒体官萨玛·莎姆(Samar Shamoon)为学员介绍了WIPO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和近年来开展的活动,WIPO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也对办事处成立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中国办事处副主任吕国良和官员邓玉华分别介绍了WIPO通过国际体系为产业界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WIPO管理的版权和相关权国际条约和目前讨论的主要议题。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的副司长张志成还为学员们带来了近几年国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最新数据。

     

    23日,学员们共同参观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和联想集团,对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应用和保护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

     

    出席研修班的媒体学员表示,两天的学习参观令他们收获颇丰,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相关负责人的讲解,更全面地了解了该组织的机构、职能和运行方式,并建立了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这为自己今后的报道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

     

    作者:魏芳 发布时间:2015723

  •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广东“剑网2015”专项行动启动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广东“剑网2015”专项行动启动


    720日,广东省版权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在广州联合召开广东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专题视频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就开展“剑网2015”专项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正式启动了广东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

     

    会议介绍了今年开展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五项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开展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专项整治行动,遏制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侵权盗版的势头;开展打击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应用程序企业及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秩序;开展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大型网络广告联盟建立版权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保障和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等。

     

    作者:周豫 钱虹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5721

  • 史上最严厉“责令”能否化解版权之争

    史上最严厉“责令”能否化解版权之争


    当下,中国已经成为数字音乐的使用大户。据国际唱片业协会2015年发布的《数字音乐报告》显示,中国目前在线用户数达6.5亿,授权数字服务也在增长中。但由于缺乏付费文化,再加上长期存在的盗版问题,音乐产业并没有迎来应有的繁荣。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现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7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对于在2015731日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据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责令”的方式下发通知,在国家版权局的历史上还是首次。这一举动让众多业内人士翘首以待,这个史上最严厉“责令”能否为我国音乐产业发展扫清障碍?

     

    “国内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线音乐用户迅速增长,多家网络服务商盯上了数字音乐这块“蛋糕”。2014年起,三大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CMC(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和腾讯相继发力:CMC收购了酷我和酷狗音乐服务;索尼和华纳等与腾讯签署了授权协议;今年3月,阿里巴巴将旗下虾米音乐和天天动听门户网站整合为阿里音乐。

    但随着产业发展深入,矛盾开始爆发。首当其冲的就是版权问题。今年526日,阿里音乐旗下公司向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递交诉前禁令申请,称其耗巨资从滚石音乐获得独家版权的歌曲被酷狗音乐盗播。法院审查后签发禁令,要求酷狗音乐立即禁播涉案歌曲。

    酷狗音乐也不甘示弱,立刻反诉。626日,酷狗公司诉称,阿里音乐旗下“虾米音乐”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了酷狗公司享有独家著作权利的音乐作品的播放服务,法院在审查后批准了诉前禁令申请。

    这场矛盾的爆发并非偶然,正如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所说:“目前国内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不同。”为此,今年3月以来,国家版权局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等方式,对网络音乐产业做了摸底。

     

    维权难导致音乐人才流失

    国家版权局调研结果显示,当前网络音乐传播秩序混乱,侵权盗版现象比较普遍,由网络音乐引发的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不断。

    仅去年年末就有多起纠纷案件。去年11月,QQ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侵犯其623首网络音乐版权;去年12月,酷狗应约起诉网易云音乐,称其传播的200首音乐涉嫌侵权。与此同时,网易云音乐也在同一时间请求武汉中院责令QQ音乐停止传播、提供201首音乐作品。

    尽管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战争”不断,但个体权利人向网站进行维权的情况却非常少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在网络使用中,音乐作品的使用价值普遍较低。因此在维权诉讼案件中,法院的判赔力度也就相对较低,而维权成本却相对较高,直接影响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而上海新汇原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臧彦彬则提出,国内大音乐公司,包括三大唱片公司已经跟网络公司达成授权协议,基本解决了授权问题。但中小公司、包括独立音乐制作人,他们话语权相对较低,在这方面被侵权也最严重。正因如此,很多音乐人才已经流失,不同风格的、有影响力的音乐越来越少。

     

    网络时代,音乐产业如何景气

    “如今,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网络音乐的传播者,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控制力不断下降。广大音乐权利人,特别是广大音乐原创作者的网络著作权益,受到空前严重的侵害。”对于中国音乐产业的现状,刘平认为“必须用猛药重典的方式来治理违法使用的乱象。”

    针对这一问题,715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阿里音乐、百度音乐等19家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代表到会,并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表示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传播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网络音乐;积极配合、支持国家版权局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服从国家版权局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措施。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会上提出,规范网络音乐版权已被列为今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的首要任务。对于到期仍未采取下架措施的网站,国家版权局将按照法律上限从严处罚。处罚措施包括:加大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网站、APP的行政处罚力度,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传播侵权盗版音乐作品的无备案网站,协调通信主管部门予以关闭;对各类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案的查办情况,适时公开通报。

    于慈珂表示,国家版权局自7月起,已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包括网站和APP)纳入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将强化重点作品预警、调解、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手段,切实加强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

    对于这项迅速颁布、果断执行的《通知》,不少业内人士感叹“幸福来得太快”。“国家版权局下达这样一个通知,可以逐步使音乐界恢复信心。希望今后音乐版权保护能够继续发展,使更多的原创人才走进音乐领域,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作出更多的音乐作品,并且有钱可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臧彦彬说。

     

    作者:李苑 来源:光明日报发布时间:2015720

  • 多方施力构建良好音乐版权生态

    多方施力构建良好音乐版权生态


    今年7月,对于数字音乐产业而言意义非凡。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版权局连续两次官方表态,强调加强网络音乐版权的监管工作,以及加大对网络音乐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

     

    715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通报了国家版权局重点开展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情况和关于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工作安排。据通报,国家版权局将从五个方面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比如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音乐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支持网络音乐服务商加强版权自律等。此前一周,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传播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7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

     

    不可否认的是,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网络音乐产业规模、产品数量和用户规模都比较大,但同时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比如网络传播音乐侵权盗版现象比较严重,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竞相购买独家版权,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转授权进展较慢、恶性讼争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产业版权秩序混乱,严重损害了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笔者认为,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共同发力,比如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引导、司法部门加强执法和调解、行业加强自律、合作和诚信守法经营等。

     

    行政层面的官方表态,提振了整个数字产业向更为健康、更为良性生态体系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包括QQ音乐、阿里音乐、海洋音乐集团在内的20余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签署并发布“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提请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广大权利人和网民以及社会各界对其进行监督。

     

    笔者认为,产业界可以做的还有很多,比如自查自纠、及时下架无授权的音乐作品;加强版权合作,获得专有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进行转授权,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促进音乐作品的有序广泛传播;再者,词曲作者、唱片公司、权利人组织等与网络音乐服务商建立“通知—删除”快速处理机制、绿色维权通道。

     

    当然,司法部门加强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通信主管部门加强对传播侵权盗版音乐作品的无备案网站的查处和关闭力度等,也是推动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笔者相信,只要劲往一处使,力往一处发,数字音乐产业必定会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717

  • 网络音乐版权监管空前严厉

    网络音乐版权监管空前严厉


    715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表示对逾期没有下架未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站,将依法从严处罚。这离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仅仅过去了一个星期。重典之下,音乐产业能否重新规范商业模式,让我们拭目以待。

     

    国内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严重程度不同

    78日,国内各大音乐网站都收到了国家版权局下发的一份通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通知》中写道:“基于网络音乐服务商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比较严重的情况,现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7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对于在2015731日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以“责令”的方式下发通知,这在国家版权局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既显示出国家版权局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也说明网络音乐侵权现象的严重。

    今年3月以来,国家版权局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等方式对网络音乐产业做了摸底,参与调研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表示:“不客气地说,目前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严重程度不同。”段玉萍说,当前网络音乐传播秩序混乱,侵权盗版现象比较普遍。由网络音乐引发的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不断。2014年以来,音乐网站购买独家版权的方式导致版权价格暴涨,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转授权谈判艰难,不利于音乐作品广泛传播。

    715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QQ音乐、阿里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百度音乐、网易云音乐等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到会。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会上透露,规范网络音乐版权已被列为今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的首要任务。于慈珂说:“虽然责令要求的最后期限是731日,但希望网络音乐服务商不要等到最后一天、最后一分钟才把未经授权的作品下架。到期仍未采取下架措施的网站,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加大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网站、APP的行政处罚力度,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传播侵权盗版音乐作品的无备案网站,协调通信主管部门予以关闭;对各类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案的查办情况,适时公开通报。

    于慈珂表示,国家版权局自7月起,已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包括网站和APP)纳入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将强化重点作品预警、调解、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手段,切实加强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

     

    19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将遵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强化自律

    一位音乐网站负责人表示,与视频和文字作品不同,音乐作品数量庞大,权利关系复杂,涉及词曲作者、唱片公司、演唱者、使用者等多个方面,所以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难度要大于视频和文字作品。

    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发展迅猛。正是看好网络音乐的发展前景,近年来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网络音乐,阿里巴巴收购天天动听、虾米音乐,并刚刚成立了阿里音乐集团。网易进军移动音乐领域打造网易云音乐,腾讯、百度也各有相应产品推出。

    尽管网络音乐产业投资并购不断,但作为上游内容提供方的作者和唱片公司受益有限。2013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KTV商家等收取的版权许可费总额仅为2.54亿元。越来越多的唱片公司和音乐人把重点转向现场演出。

    国际唱片业协会驻华首席代表郭彪说,网络音乐版权规范起来,音乐产业才能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他说,中国音乐产业规模在全世界排名第十九位,显然中国音乐产业的排名和中国的地位很不相称。他认为,中国网络音乐的商业模式“出了大问题”,“只有付出机制,没有收费机制。”郭彪说,国外既有苹果iTunes这样的单曲付费下载模式,也有spotify这样的流媒体包月付费模式,而国内始终没有建立相应的付费使用商业模式,盗版的泛滥让用户习惯了免费听音乐。

    面对空前严厉的版权监管,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纷纷表示要遵守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下架未经授权的作品。15日,QQ音乐、阿里音乐等19家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表示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传播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网络音乐;积极配合、支持国家版权局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服从国家版权局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措施。

     

    作者:张贺 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15716

  • 国家版权局通报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网络音乐服务商签署版权保护自律宣言

    国家版权局通报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网络音乐服务商签署版权保护自律宣言


    国家版权局网715日讯 715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通报了国家版权局重点开展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的有关情况和关于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工作安排,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

     

    为全面把握当前网络音乐产业版权状况,国家版权局针对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开展了专项调研。调研发现,我国网络音乐产业规模、产品数量和用户规模都比较大,但在音乐产业数字化、移动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下,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网络传播音乐侵权盗版现象比较严重,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竞相购买独家版权,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转授权进展较慢、恶性讼争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产业版权秩序混乱,严重损害了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权利人等相关方面虽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面对目前的版权困境,积极建议国家版权局在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针对网络音乐建立版权重点监管制度,以有效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推动业界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促进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由于音乐作品数量巨大,权利状况复杂,国家版权局充分考量网络音乐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积极平衡各方利益,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工作思路。

     

    据通报,国家版权局将从五个方面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一是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音乐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于78日发出《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之后,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网站、APP的行政处罚力度,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传播侵权盗版音乐作品的无备案网站,协调通信主管部门予以关闭;对各类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案的查办情况,将适时公开通报。二是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国家版权局自7月起,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包括网站和APP)纳入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在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措施,特别是强化重点作品预警、调解、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手段,切实加强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三是支持网络音乐服务商加强版权自律。在国家版权局的支持下,20余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在“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签署并发布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并提请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广大权利人和网民以及社会各界、各类媒体对其进行监督。四是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授权和有序传播。目前各家网络音乐服务商正在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下架无授权的音乐作品;为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促进音乐作品有序广泛传播,建立网络音乐依法有序传播和运营的良好版权生态,国家版权局积极推动获得专有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进行转授权,支持网络音乐服务商探索实行适用的收费商业模式。五是推动网络音乐相关利益方开展版权合作。国家版权局积极引导网络音乐产业各方以“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诚信守法经营,并将推动词曲作者、唱片公司、权利人组织等与网络音乐服务商建立“通知—删除”快速处理机制、绿色维权通道、版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等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QQ音乐、阿里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百度音乐、网易云音乐、一听音乐、多米音乐、豆瓣音乐、360音乐、乐视音乐、音悦台、唱吧、九酷音乐、喜马拉雅、蜻蜓FM、荔枝FM、考拉FM等网络音乐服务商,海洋科技、上海新汇文化、鸟人艺术、索尼音乐、华纳音乐、环球音乐、华纳盛世、EMISony/ATV等国内外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等权利人代表共计60余人参加了会议。


    附:

    《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

    为有效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我们承诺:

    一、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行为。

    二、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传播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网络音乐。

    三、积极配合、支持国家版权局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服从国家版权局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指示和措施。

    四、切实建立并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

    五、妥善处理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版权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版权争端。

    六、大力促进网络音乐的广泛授权和传播,遵守网络音乐授权规则,消除影响网络音乐广泛授权和传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碍。

    七、探索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运营模式,推动网络音乐繁荣发展。

    我们提请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广大权利人和网民以及社会各界、各类媒体监督我们遵循以上宣言。

    签署人:

    QQ音乐、阿里音乐、海洋音乐集团、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网易云音乐、百度音乐、一听音乐、多米音乐、豆瓣音乐、乐视音乐、360音乐、唱吧、音悦台、九酷音乐、喜马拉雅、蜻蜓FM、荔枝FM、考拉FM、海洋科技、新汇文化、鸟人艺术、华纳盛世、EMISony/ATV

    二Ο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发布日期:2015715

     

  • 中国音数协音促会倡议:共同整治网络音乐版权侵权行为

    中国音数协音促会倡议:共同整治网络音乐版权侵权行为


    继国家版权局78日发出《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近日发出倡议,呼吁社会各界集中力量共同整治网络音乐版权侵权行为。

     

    倡议号召全体音乐著作权人加强著作权的自我保护,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自觉养成发布著作权声明的习惯。遭遇网络侵权时,不再沉默,主动寻求行政、司法援助,捍卫自己的著作权权益。相关人员可以联系音促会,音促会将把收集到的线索统一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倡议同时呼吁广告主和广告企业提高版权意识,关注内容版权权属,不在任何涉嫌侵权的音乐网站和节目中投放广告。

     

    音促会会长汪京京表示,网络音乐服务商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不仅严重侵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扰乱了网络音乐市场秩序。《通知》上合依法治国之国策,下得千百万音乐人之心,音促会坚决支持。

     

    作者:孙海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发布时间:2015715

  • 中国经验引国际标准化组织关注

    中国经验引国际标准化组织关注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近日在新加坡召开ISO地区版权政策培训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首次应邀参会,并在特设环节向各参会国家代表具体介绍中国保护国际标准版权的方法以及所取得的成绩。

     

    “当我们作主题发言时,许多国家的代表都拿出手机、相机对我们的PPT进行拍照,他们听得非常认真。会后,ISO代表和一些参会国家代表纷纷向中国代表团索取版权保护相关资料,并表示回国后将推广中国的成功经验。”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办公室副主任花建华对记者说,会上介绍了中国保护标准版权的一系列做法,并播放了《国际标准版权保护在中国》的宣传片。

     

    据了解,中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国际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都把打击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列入重点工作计划中。20153月,ISO在其核心期刊《Focus》(焦点)中,以《中国为保护标准版权而战》推广中国经验,并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推介。花建华告诉记者,通过参加此次会议,表明了中国政府继续做好国际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决心,也看到了ISO对中国政府保护国际标准工作的肯定,对推广中国成功经验的态度。

     

    澳大利亚、新加坡、巴基斯坦、印度等22个国家的代表参会。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发布时间:2015714

  • 网络音乐未授权月底须下线

    网络音乐未授权月底须下线


    日前,国家版权局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本月底全部下线,有媒体认为网络音乐可能全部推行用户付费收听,引发用户关注。

     

    不过,记者随后采访几大网络音乐台获悉,正版以后就都要付费这个说法过于主观,网络音乐已形成多种收入模式,不会只靠单曲付费来赚钱,几大平台目前也没有向用户全面推行付费的计划。

     

    业内:数字音乐版权市场极为混乱

     

    记者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看到,近日,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731日前,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对于在2015731日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受访的几家大型在线音乐服务商均表示:我们这些年一直是正版化曲库建设,歌曲都需要授权书才上线,平台上有一些权益不明晰的曲库也都是实时收到反馈实时调查审核。如果有版权方交涉,对方要求下线就会即刻下线,或者取得授权书后再入库,平台有专门的法务团队进行处理。

     

    一家音乐平台人士说,呼吁音乐市场版权正规化也不是一年两年了,之前歌手刘欢、高晓松也都提到过音乐版权的问题。这次国家版权局针对的是网络音乐平台的内容源不获得版权方授权不可使用,主要是保护原始权益人、规范市场尊重知识版权。如果不规范的话,对版权方和音乐作者不公平。

     

    “一部分平台正规采买付版权费,一部分靠盗版野蛮生长。”该人士说, 版权方由于传统实体市场的压力确实需要新的数字音乐商业模式,但并不是所有平台都走正规版权采买渠道,盗版门槛比较低,甚至连正规版权采买都不规范,如果监管层不采取措施,很难改善这些问题。

     

    收费:掏钱的越来越多 仍推行缓慢

     

    日前,有QQ音乐用户向记者反映,美国女歌手泰勒·斯威夫特(Taylor)的歌曲突然无法播放了,平台弹出提示:唱片公司不让免费听此歌曲了,可开通音乐随享包后畅听整曲。她说,这不就是收费嘛!  

     

    记者随后向QQ音乐了解,该公司人士解释说,这是艺人和版权所有人要求的,其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允许免费。“我们只是提供桥梁渠道,不是我们选择要求用户付费。”她说。

     

    实际上,有关无线音乐收费的呼声一直不断,国内唱片业71%的销售收入来自数字音乐市场。几大国际唱片公司多次联合国内一些音乐服务网站尝试采取音乐下载收费包月制度,但用户并不买账。而国内外唱片公司不断向音乐平台施加压力,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比如要求各家音乐网站不能再只有免费音乐,应该培养付费习惯,否则就不再续约。

     

    尽管版权方总想着直接向用户收费这样“简单粗暴”的办法,但市场不买账,不少音乐平台人士说:直接让用户购买网络音乐还是挺难的,用户就是觉得,都免费这么多年,凭什么花钱?

     

    出路:多种盈利模式 不一定要转嫁用户

     

    “未来免费音乐还是大量存在。”有行内人士对记者说:目前很多人觉得正版以后就都要付费了这个说法过于主观,网络视频行业就是成功的例证,前几年的路径也是逐步推动版权市场规范化,现在的视频平台就很正规,而且形成了多种收入模式。

     

    尽管监管部门最近对在线音乐的版权更为重视,一些网络音乐平台人士认为:购买版权取得授权并不一定要向用户收费,很多模式都已经证明成功了。虾米音乐一位负责人说,不想单纯再靠单曲付费,靠音乐可以有多种赚钱模式。QQ音乐方面表示,我们跟版权方是正规版权采买,并且很多新的商业模式帮助唱片公司在数字音乐上有更多收益。比如广告、会员制、O2O市场活动,还有数字音乐专辑新的模式,这些都可以成为收入来源,没必要盯着用户个人付费。

     

    虽然网络平台并不主张直接向用户收费,倾向于广告模式,进而双方收入分成。但部分音乐人和唱片公司并不乐意,理由在于网络歌曲的试听下载都掌握在网络平台手中,他们无法掌握真实的数据,还是一锤子买卖更划算。

     

    作者:薛松 来源:广州日报发布时间:2015713

     

  • 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成立

    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成立


     

    据新华社北京电 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11日在京宣布成立。该联盟由搜狐视频、腾讯、优酷、土豆、凤凰视频、爱奇艺、56网、PPSPPTV等互联网公司发起组建,旨在通过联盟成员的自律、互助,维护互联网视频版权市场的良好秩序。

     

    记者从此间在京召开的“网络云存储版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该联盟成员承诺在自有平台向公众提供正版、优质影视作品,承诺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版权准则,不在自有平台主动提供未经其他联盟成员授权的节目,并就相关版权问题发生时联盟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做了相关约定。

     

    据了解,今年6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指出,“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是开展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点网络云存储企业就其版权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办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进行侵权盗版的违法活动,遏制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侵权盗版的势头。

     

    作者:史竞男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5712

     

  • 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 推动建立良好运营生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解读下发“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通知”背景

    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 推动建立良好运营生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解读下发“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通知”背景


    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 推动建立良好运营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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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解读下发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通知背景

     

    7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明确自20157月起,国家版权局启动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如果在此“红线”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通知》下发后,立即引起了音乐产业领域的强烈反响。业界普遍认为,这是国家版权局自2010年启动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引导互联网视频行业建立健康有序的版权秩序取得突出成效之后,将整治重拳砸向目前充满了版权乱象的网络音乐领域。

     

    我国网络音乐版权整体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在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中如何充分考量网络音乐产业链各个环节以平衡各方利益关系?79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采访,就《通知》涉及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了解读。

     

    记者:国家版权局是在何种背景下启动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的?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今年610日,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启动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规范网络音乐版权是“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首要重点任务。2010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对全国主要视频网站开展了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引导互联网视频行业建立了健康有序的版权环境。在互联网视频行业版权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同时,音乐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特别是比较严重的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版权热点问题之一。为全面把握目前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包括音乐网站及音乐APP的运营商)及唱片公司的版权工作情况,科学谋划对音乐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今年年初就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启动了广泛深入的调研活动。

     

    今年2月,版权管理司召开了音乐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调研座谈会,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虾米音乐、天天动听、百度音乐、网易云音乐、一听音乐等主要音乐网站及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索尼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SONY/ATV音乐版权公司、EMI音乐版权公司、海洋科技唱片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等主要唱片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音著协、音集协等权利人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对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3月,版权管理司分别赴CMC公司、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百度音乐及网易云音乐等几家重点公司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目前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各方诉求建议。5月,版权管理司再次组织召开网络音乐服务商版权保护座谈会,明确表明国家版权局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维护互联网音乐版权环境、促进互联网音乐产业发展的态度和决心,提出多措并举的工作思路。正是基于这些接地气的调研,为下发《通知》提供了科学依据。

     

    记者:经过长达4个月的调研,是否了解到我国网络音乐版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分析认为目前我国互联网音乐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恶性讼争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秩序失衡。可以不客气地说,目前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行政投诉、民事诉讼不断。二是以独家版权形式使用网络音乐作品,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竞相购买独家版权,导致版权价格翻倍暴涨,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转授权谈判艰难,增加了网络音乐服务商的资金压力,也影响到网络音乐良好商业模式的形成,不利于优秀音乐作品的合法有序广泛传播。

     

    记者: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对网络音乐服务商采取哪些监管举措?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目前,无论是网络音乐服务商还是唱片公司等相关方面,都具有希望政府部门规制网络音乐产业版权秩序、推动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的共同意愿。鉴于此,国家版权局于78日下发了《通知》,启动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需要强调的是,音乐作品数量巨大,权利状况复杂,版权秩序混乱,从实际情况看不可能简单照搬对视频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方式。国家版权局必须要充分考量网络音乐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积极平衡各方利益,从多个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既要有效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还要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力度上,国家版权局将在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对传播音乐作品的版权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包括网站和APP同时纳入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根据被监管的网络音乐服务商报送的获得授权信息,形成音乐作品权利信息库、发布重点音乐作品预警名单等相关措施,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国家版权局还将不定期对网络音乐服务商传播音乐作品情况进行监测,强化调解、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形式,化解网络音乐市场版权纠纷,共同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还倡导网络音乐服务商加强行业自律,以维护网络音乐市场的生态平衡。而对于屡教不改、恶意传播非法音乐作品的网站、APP等,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关闭一批传播侵权盗版音乐作品的无备案网站,适时通报侵犯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查办情况。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日期:2015710

     

  • 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启动——七月底前未获授权作品全部下线

    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启动——七月底前未获授权作品全部下线


    国家版权局78日下发通知,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通知要求2015731日前,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

    通知明确,我国目前网络音乐作品传播比较混乱,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现象比较普遍,有法不依状况比较严重,创作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通知指出,为加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规范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版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剑网2015”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部署,20157月起,启动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

    通知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7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

    对于在2015731日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作者:张红兵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79

     

     
  • 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为“行政确认”事项

    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为“行政确认”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版权局近日向各省(区、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的性质。
     
        通知提出,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分别开展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境外图书、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重印外国期刊等各项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的性质,应为“行政确认”事项。各相关单位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工作过程中,要参照《意见》执行。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赖名芳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5日
  • 版权保护,全球影视业的命脉——来自“电影和版权在文化与经济上的重要性”高端圆桌会议的声音

    版权保护,全球影视业的命脉——来自“电影和版权在文化与经济上的重要性”高端圆桌会议的声音


       “电影产业对于一个国家文化与经济的繁荣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产业繁荣发展就无从谈起,版权保护是全球影视行业的命脉。”这是美国电影协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克里斯托弗·多德(Christopher Dodd)6月15日在参加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主办的“电影和版权在文化与经济上的重要性”高端圆桌会议上阐述的观点。
     
        今年恰逢世界电影诞生120周年、中国电影诞生110周年。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在中国电影产业的发祥地——上海,在第18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举办期间,“电影和版权在文化与经济上的重要性”高端圆桌会议吸引了200余名来自WIPO及其成员国巴林、中国、哥伦比亚、加纳、日本、马来西亚、韩国、斯里兰卡、泰国、英国、美国、越南等10余个国家的代表,部分国家驻华使领馆知识产权专员,以及国际版权组织、著作权涉外认证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负责人,中外电影版权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与会者在国际层面上就版权保护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尤其是电影和版权在文化与经济上的重要性展开了热烈讨论,分享各自观点,探索电影版权保护的新途径和版权合作的新模式。记者在聆听与会嘉宾的演讲和讨论时深切地体会到,版权保护对于全球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仍处产业链低端
     
        电影自1895年由法国卢米埃尔兄弟(les frères Lumières)发明以来,给人类留下了永久的文化遗产。作为一部部视觉及听觉艺术,它既可触动人们的心灵,也能够很好地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化素质和品位。由于其神奇的文化魅力,在120年的漫长岁月里吸引了世界亿万观众,也由此为世界经济打开了一扇窗。
     
        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说,2014年世界电影票房已达到364亿美元(其中中国超过48亿美元),为各国GDP作出了巨大贡献。电影产业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非常重要,而版权保护对于电影行业的发展更是至关重要。
     
        据克里斯托弗·多德介绍,美国影视业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估计大约有200万人从事与电影产业相关的工作,同时为30万家企业提供了生意,每年还为美国贡献约160亿美元的税收。“在看到电影对于文化、经济巨大贡献的同时也要记住,这一切如果没有版权保护的话,都不可能成为现实,都将是幻想。因为版权保护了世界各地的艺术家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不仅可以获得报酬,也可以激励他们不断创新。”
     
        “一部电影的经济收益主要有两个来源:第一,票房收益;第二,产业化收益,如赞助、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衍生产品开发等。无论是产业链上游的策划制作,还是中间的应用发行,或是下游的开发衍生,贯穿其中的始终是‘版权’这颗隐形的‘明珠’。过去,我们判断一部影片成功与否,通常只看它的票房,事实上,电影作为核心版权产业中的一种,版权收入在经济收入中的占比,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电影业在世界电影格局中的占位情况。例如,美国电影收益中票房约占35%,65%来自海外版权输出和衍生品。而目前中国电影收入主要来自票房,约占90%,这说明我国还处于电影产业链的低端状态,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状。”上海市版权局副局长蔡纪万分析说。
     
    互联网拓宽版权收益空间
     
        就目前我国电影票房收益和电影版权运营收益情况,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上海电影集团总裁任仲伦介绍说,2003年他到上海电影集团当总裁的那一年,全国电影票房只有9亿元(人民币),12年后就达到了将近300亿元(约48亿美元)。今年前3个月我国电影票房达到96亿元,他预计到今年年底可能会超过430亿元。“与2013年相比,2014年我国电影票房增长超过了36%。而保持30%以上的增长在中国已经持续了八九年,这个速度在世界上也开创了新的增长纪录,这也是为什么好莱坞的一些制片人频频光顾中国的原因之一吧。再者就是除了票房以外的电影版权收益,其所占比重还在逐年提高,其中互联网的作用功不可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影作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传播,覆盖范围也在迅速扩大。据官方统计,2014年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7.9%。与此同时,2014年中国在线视频市场规模也达到了239.7亿元,同比增长76.4%。这个数字与概念的出现对于电影版权来讲有重要的价值:电影传播得更广、更迅速、量更大,随之给电影版权收益带来了很大空间。”他还举例说,2014年放映的热门影片《心花路放》、《一步之遥》,其院线外的收益都超过了3000万元,这在前几年大家是不敢想象的。目前中国电影收益90%来自于票房,10%来自于与版权相关的收益,这种结构令电影制片方面临着巨大的投资风险。任仲伦分析认为,我们在国内影院中常常看到一种现象,一旦影院票房收入不好,很多影片可能被放映两三天后就下线了,这些影片的价值也会随之迅速丧失,其他版权收益更少得可怜。令人欣喜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在中国政府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形势下,带动了电影相关版权产业的发展。据统计,2013年我国影视业在新媒体上的版权收入达到20亿元左右,这个数量虽然规模不大,但依然让人看到了曙光。
     
        从事影视业版权运营交易的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党雷,在发言中给出的数据与实例更加令人信服。他介绍说,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是国家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影视剧版权交易机构,是致力于构建集版权孵化器、版权银行、版权绿色通道、版权保护盾于一体的影视版权服务体系。中心在2013年举办了西部影视节目交易会、2014年举办了首届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承担了大量的电影版权运营交易。目前,该版权交易中心累计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仅2014年收入就达到1.5亿元,所代理的各类版权项目达9000多个。
     
    网络盗版威胁经济发展
     
        在为期两天的高端会议上,与会者将讨论的另一个话题聚焦于全球电影盗版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目前盗版电影的重灾区已从电影盗版光盘向电影网络盗版转移,即从“物理盗版”向“网络空间盗版”转移。
     
        Interight公司(亚洲)首席顾问、Tillleke Gibbins顾问Nic Garnett就此分析说,电影行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和威胁依然是侵权盗版问题,而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最猖獗。所谓的物理盗版行为,不法分子必须要通过生产制作盗版光碟等载体来实现销售获利,而网络空间的盗版行为却非常复杂,因为互联网给侵权盗版者提供了完全不同的平台,现阶段最为典型的是个人网络运营者通过其架设的网站,对未经版权人许可上传的影视作品进行深层链接。在全球化的互联网“超市”里,网民也不太清楚哪些作品是受版权保护的。所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需要国际间的合作,需要用不断更新的网络技术来对抗。
     
        盗版对电影产业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蔡纪万分析,目前盗版电影的来源大概有3个:盗版电影光盘、非法播映(如电影院播映盗版影片)和网络电影盗版。从电影盗版对经济的影响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盗版电影通过降低电影票房收入和电影音像版权收入的方式,压低了电影产业的市场回报。一份行业内的调查资料显示,77.5%的受访音像行业企业认为,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与盗版电影市场规模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即盗版电影市场规模越大,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越差;没有一家受访音像企业认为,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与盗版电影市场规模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即盗版电影市场规模越大,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越好。二是盗版电影从根本上打击了中国电影产业的生产能力,其中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更大。因为盗版的“不劳而获”极大阻碍了电影制作者的原创激情、极大扰乱了电影市场的经济秩序。三是盗版大幅降低了政府的税收收入。盗版电影的经销商一般都是非法经营,没有纳入政府的税收管理体系,可以轻易逃避税收,且没有质量保证。在给侵权盗版经销商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却增加了政府的反盗版成本。
     
       “在厘清了电影盗版的种种弊端之后,我们更加坚定了打击侵权盗版、维护电影版权的决心和信心,尤其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传播媒介的出现,版权保护既要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又要动态保护表演者的权利。因此,在国际上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签署和生效的作用和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蔡纪万强调说。
     
    遏制侵权盗版刻不容缓
     
        加强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对于电影产业来说具有特殊的作用。任仲伦说:“电影侵权盗版问题不仅损害了电影著作权益人的利益,也影响了中国电影市场的良性发展,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所以说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十分迫切的事。”
     
        爱奇艺公司副总裁李岩松举例说,他们最近投资6000万元拍摄了一部自制剧《盗墓笔记》,其优质的内容吸引了大量网民观看,第一天的播放量就超过1亿人次。但是他们也发现,在爱奇艺网站之外盗版的播放量不止10%,这种现象对企业的伤害是非常大的,所以他们的口号是8个字:“支持正版,义不容辞”。
      
        同时李岩松也感慨道,其实相比过去,现在网络盗播数量一直呈现下降趋势。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连续10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专项行动,几家最大的盗版网站被关掉,相关责任人被拘留或者被判刑,使侵权盗版成本和风险大幅上升,这是中国版权史上非常大的进步,其直接受益者就是视频网站。与此同时,视频企业及网民的版权意识大大增强。据他了解,目前我国视频网站在版权投入上越来越大,国产影片被盗版的现象已大大好转。而网友版权意识的增强体现在接受了付费观影的模式。比如爱奇艺实行了每月19.8元最少可观看15部国产新片的经营模式后,去年该公司付费收入增加了600%至800%。
     
        任仲伦在演讲中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证明了近年来中国政府在电影版权保护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他说:“在十几年以前,我到美国电影公司进行走访,对方一般不和我们交流与中国电影合作的可能性或者对中国电影市场拓展的可能性,他们往往和我们交流是美国电影在中国的盗版问题怎么解决。当时我拜访了美国7个公司,每个公司都提出同样的问题。十几年过去了,至少在近5年,很少有美国电影公司的人再与我探讨这个问题,大都与我探讨美国资本、美国电影怎么才能进入中国市场。我作为来自电影产业第一线的从业人员,深切地感受到中国版权保护环境有了很大改善,政府和相关的协会、部门都做了积极有效的工作,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逐步完善。特别是2011年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并结合当前我国版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科技发展水平,与国际公约相对应,全面提升了对影视著作权保护的水平。”
     
        任仲伦还认为,中国政府在司法方面开展的版权保护工作也比较务实。一是优化了机制,加强了涉及电影版权案件的审理,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中关村法庭,更好地解决了辖区内的视频网站所涉及的电影版权的纠纷,这是专门针对特定的领域中的特定案件进行专案审查,提高办案的及时性和水准。二是强化电影版权保护案例对全社会的示范作用,在这方面不仅汇编了这几年司法实务中涉及电影版权保护的案例,同时也向社会公布了很多案例,起到警示作用。三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剑网”行动开展10年来,每年都查办大批大案要案,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同时,版权主管部门加强了日常管理和规范,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例如,2014年7月国家版权局通报的8起网络侵权案件中,有3起和影视作品侵权有关。国家版权局所采取的视频网站预警名单制度,明确规定禁止用户上传所公布的影视剧内容,并明确要求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站应提供正版授权证明,这些要求在实践中是非常有效的,遏制了网络上大量的侵犯盗版现象。
     
    【专家观点】
     
        电影产业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非常重要,而版权保护对于电影行业的发展更是至关重要。——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
     
        电影属于高资本投入、高智力结晶、高市场风险的版权客体和产业形态,对版权保护和运营依赖更大,著作权问题会贯穿电影创作到播出以及衍生等全部环节。优秀的版权作品、良好的版权环境、有效的版权保护对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电影版权的保护,为电影作品的跨国界传播和使用提供更为清晰、有效的保护路径和法律依据,一直是电影界和版权界共同努力的目标。——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
     
        当前,电影盗版现象仍然存在,盗版方式日趋多样化,已严重阻碍了各国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电影版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上海市版权局局长徐炯
     
        加强电影版权保护,在整个版权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电影作为当今文化产业中最活跃的元素,日益受到观众的欢迎,很多制片单位由此积累了大量的版权,实际上也集聚了更多的版权价值。另一方面,电影侵权盗版问题还大量存在,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影响了中国电影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所以加强电影版权保护,对促进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上海电影集团总裁任仲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赖名芳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4日
  • 十年“剑网行动”,连创佳绩;网络版权执法,再谱新篇

    十年“剑网行动”,连创佳绩;网络版权执法,再谱新篇


    6月16日上午10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围绕“十年‘剑网行动’,连创佳绩;网络版权执法,再谱新篇——‘剑网2015’专项行动”这一主题,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微博@国家版权局 独家做客微访谈。以下为访谈全文。

    1、@Dream-sa:阎局长您好。看到新闻知道今年的“剑网行动”刚刚启动,请问什么是“剑网行动”?

    阎晓宏:这位网友你好。“剑网”行动是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是从2005年开始启动的,那年被称为“互联网版权保护元年”。2005年4月,国家版权局与原信息产业部共同制订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是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9月,国家版权局会同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第一次启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专项行动,这是中央部委层面最早在网络领域探索开展的执法监管行动;10月,国家版权局在开门立法的基础上,完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上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2006年5月审议批准,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以2005年启动网络版权保护为标志,我国的版权执法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2、@爆髪小宇宙:近几年来,一些有名的盗版网站,比如思路网、人人影视、射手网都关闭了,这和“剑网”的治理有关系吗?

    阎晓宏:是的,“剑网”行动一个突出成绩就是查破了一批网络侵权大要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14年连续十年开展的“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共查办案件468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罚款人民币113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88件,查处了百度文库侵权案、360侵权案、亚马逊销售盗版图书案、快播和百度播放器侵权案、一点资讯侵权案、射手网字幕组侵权案、天线视频网侵权案、一听音乐网侵权案、番茄花园网侵权案、思路网侵权案等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网络版权保护水平明显提升。

     

    3、@兔-Two小楠:除了查处案件,在网络版权保护的制度保障方面有哪些成果?

    阎晓宏:除了查办案件,国家版权局还积极推动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版权行政责任。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文化领域第一个互联网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版权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2006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互联网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的法律制度。2015年5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从规范网络秩序来看,网络版权法律法规建设是走在前面的,这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并提高罚款数额,以强化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4、@楠木-界: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请问创新与版权怎样结合?

    阎晓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支撑,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让各类人才的创新智慧竞相迸发。李克强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用好知识产权就能激励创新。特别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坚决打击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发明创造,让创新之树枝繁叶茂”。今年3月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重要顶层设计和重大改革部署,明确提出要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强调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理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两者是一个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统一体。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自主创新,必须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掌握、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根本谈不上真正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不能有效地加以保护,自主创新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做好版权工作是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

     

    5、@泡泡蚊:不少网站签约作者一更新章节就会被成百上千个盗文网站无授权转载。侵权者那么多,写文哪还有什么激情,社会在鼓励创新,那我们的创新成果又怎么保护?

    阎晓宏:总局高度重视对原创网络文学的保护。2015年初,总局印发了《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作品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版权保护。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建立规范的版权资产登记、使用、流转等环节管理制度,提高存量版权资产评估和增量版权资产使用水平;加快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技术及标准研发和运用,逐步形成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引导产业链各环节及社会公众树立和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快推动网络文学作品登记识别、标识申领、存储分类等作品管理技术标准研发,逐步建立完善海量网络文学作品有效管理制度。

     

    6、@沧桑之地:我注意到,视频网站的版权治理现在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我感觉在线音乐的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版权局对此有什么办法吗?

    阎晓宏: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确定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以音乐作品版权作为全球知识产权关注的焦点,这既体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版权保护工作的重视,更体现了版权保护对音乐产业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音乐产业是版权产业的核心领域之一,数字音乐的诞生给音乐界带来一个惊喜。但我们也注意到,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新的侵权方式大量出现,使得现有版权保护方式和体系难以有效应对。国家版权局一直重视音乐版权保护工作,积极推动中国音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大力规范网络视听版权市场,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今年的“剑网2015”把音乐作为重点治理领域,将加强对音乐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同时,国家版权局开展重点网站版权主动监管工作,也将以传播音乐作品为主要内容的网站纳入进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音乐版权保护力度,推动创作、传播、使用等各方共同协力,推动音乐网站版权自律和相互授权,建立并维护有利于各方利益平衡的合法音乐版权秩序,营造并培育有利于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版权生态,让有关各方在这样一个良好版权秩序与生态中各尽其力,各得其所,共同发展。

     

    7、@bbbb1112233:请问阎局长,对于目前网络传播中侵权事件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国家版权局监管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阎晓宏:加强保护是当前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主基调和总定位,这是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是我国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版权是文化产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离开了版权这一智力成果,发展文化产业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健全,侵权盗版成本还比较低,给文化产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这些问题都应通过进一步加强保护来解决。具体到网络保护,总体上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水平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造成网络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版权的矛盾纠纷突出表现在信息网络中,网络版权执法依然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版权行政管理工作要突出版权执法监管,这是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

     

    8、@W-clr:微信内容同质化及内容抄袭现象严重,请问阎局长,微信的版权如何保护?

    阎晓宏:早上起来,先上微信朋友圈了解热点新闻,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然而,当下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中所涉及的版权纠纷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给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剑网2014”专项行动把打击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纳入重点任务,其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的传播也是监管的重点范围,当然,一定要注意区分哪些构成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的要件,对未经授权或许可,传播作品的要依法监管。“剑网2015”将进一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加强数字出版内容的版权保护,强化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和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9、@I_am_viv:除了刚才提到的规范音乐和网络转载,今年的“剑网行动”还有什么重点目标?

    阎晓宏: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近日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了专项行动的五项重点任务:一是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二是开展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点网络云存储企业就其版权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办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进行侵权盗版的违法活动,遏制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侵权盗版的势头。三是开展打击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应用程序企业及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秩序。四是开展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对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进行查处,指导大型网络广告联盟建立版权保护机制。五是进一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保障和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10、@剘待黎眀de忲陽:国家版权局在剑网行动中,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阎晓宏:在今年的专项行动中,版权执法部门要敢于亮剑,在查处大案要案上下功夫求实效。一是要突出重点任务,围绕治理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应用程序APP、广告联盟四个方面专项整治和进一步规范网络转载,针对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案件查处的数量和质量,务求实现办理案件新突破。二是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地要尽快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抽调精干执法人员,迅速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敢于“打老虎”,动真碰硬,依法严处一批侵权大要案件,确保重点案件件件有落实,树立版权执法监管部门的权威。三是要大胆探索对新型案件的查办。对新技术带来的新型案件,要大胆尝试,探索规律。四是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格执行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双打办两法衔接意见,按要求将涉嫌著作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打击著作权犯罪的工作合力。


     

    摄影:吴庆云

  • 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沪举办高端圆桌会议——加强版权保护促电影产业发展

    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沪举办高端圆桌会议——加强版权保护促电影产业发展


    今年恰逢世界电影诞生120周年、中国电影诞生110周年。在中国电影产业的发祥地——上海,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615日在第18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上,共同主办“电影和版权在文化与经济上的重要性”高端圆桌会议。与会者就版权保护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尤其是电影和版权在文化与经济上的重要性展开讨论,探索电影版权保护的新途径和版权合作的新模式。

    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在开幕式上致辞。她说,电影是令人惊异的艺术产品,既可以触动心灵,也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化品位,而且会给人类留下永久的遗产。电影产业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非常重要,而版权保护对于电影行业的发展更是至关重要。2014年世界电影票房达到了364亿美元,其中中国超过48亿美元,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电影市场。王彬颖认为,本次高端圆桌会议所研讨的一系列话题,对中国电影产业,乃至世界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都具有特别的意义,相信与会代表可以从中获得很多的信息和益处。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代表国家版权局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他提出,电影作品是版权的重要客体,作家、编剧、作曲家、导演、演员、制片人等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电影作品主体。著作权问题会贯穿从电影创作到播出以及衍生等全部环节。优秀的版权作品、良好的版权环境、有效的版权保护,对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电影版权的保护,始终是电影界和版权界共同努力的目标。中国国家版权局一直重视电影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一方面修改法律完善制度规则,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打击影视侵权盗版,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秩序。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电影版权保护的工作体系,维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影版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上海市版权局局长徐炯希望专家们能够在加强电影版权保护、探讨电影版权合作等问题上充分交流、分享经验,也期待这次高规格的圆桌会议是一次号角和集结,把关于电影和版权对文化、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持续推向深入,共同为世界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来自WIPO及其成员国——巴林、中国、哥伦比亚、美国、韩国等10余个国家的代表,以及英国驻华使馆知识产权专员杜涛、美国电影协会主席Christopher Dodd、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CISAC)亚太区总裁吴铭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上海电影集团总裁任仲伦等近20位中外嘉宾,分别从政府、产业界、权利人等多个层面,就电影作品版权保护的意义及现状、电影和版权在文化和经济上的重要性,以及电影作品版权保护的挑战与机遇等议题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图文: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616

  • 版权保护“德化经验”将在全球推广

    版权保护“德化经验”将在全球推广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家版权局合作计划,611日上午,WIPO和国家版权局在厦门联合举行德化陶瓷产业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项目结项暨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调研项目成果——《版权保护促进中国德化陶瓷产业发展的研究》,让全世界共享“德化经验”。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福建省副省长李红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王彬颖对德化通过版权保护促进陶瓷发展的经验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WIPO向全球推广“德化经验”谈了看法。她认为,德化调研成果将进一步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对中国经济腾飞做出重要贡献。不仅如此,“德化经验”对于发展中国家探索版权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有重要指导和借鉴意义。她表示,德化调研成果的英文版也即将在全球出版发行,期待这一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应用。

    阎晓宏指出,德化通过版权保护促进当地陶瓷产业发展,不仅对中国广大地区和发展中国家有重要意义,对全球版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方面也具有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德化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有三点:一是要把尊重知识、鼓励创新放在重要位置,鼓励创新是版权制度的首要宗旨;二是要重视版权保护,为创新提供良好环境,这一点已经为南通和德化的版权保护经验所证明;三是要通过版权登记、确权、价值评估、交易等一系列方式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作品的有效运用,保障权利人的获酬权,以此推进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他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产业发展提供了巨大市场空间,版权产业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化经验”的发布必将对中国各地版权创新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在万众创新的洪流中,一定有更多的“德化经验”出现在中国大地。  

    李红表示,要以WIPO和国家版权局对“德化经验”进行总结推广为契机,在全省掀起“学习德化经验、加强版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高潮。

    发布会由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主持。福建省版权局党组书记李闽榕介绍了《版权保护促进中国德化陶瓷产业发展的研究》形成和出版等相关情况。德化县县长欧阳秋虹介绍了版权保护促进陶瓷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王彬颖向德化县赠送《版权保护促进中国德化陶瓷产业发展的研究》一书。

    德化是我国陶瓷文化发祥地和三大古瓷都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德化探索走出一条利用版权保护促进陶瓷产业发展的新路。20115月,WIPO和国家版权局启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德化调研项目”,并根据调研完成《版权保护促进中国德化陶瓷产业发展的研究》一书。该书对德化县通过版权保护促进陶瓷产业发展的做法和取得的经验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剖析,全面展示了版权保护的作用下,德化陶瓷产业从竞相仿制、互相压价的无序竞争状态转变成注重版权保护、崇尚创新研发、产业持续发展、产品不断升级换代的良性发展的状况。

    作者:方圆  摄影:郁致原  发布时间:2015611

  • “剑网2015”启动 剑指五类型侵权盗版

    “剑网2015”启动 剑指五类型侵权盗版


     610日,全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座谈会在福建厦门召开,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会上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全面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总结了剑网十年来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果,并对深入推进版权执法工作提出要求:要敢于亮剑、密切协作、规范执法,在查处大案要案、构建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提升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效能方面下功夫求实效。针对今年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阎晓宏指出,要突出重点任务,针对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大胆探索对新型案件的查办。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要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打击侵权盗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版权协会、版权联盟等社团组织的重要作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强信息公开,加大宣传力度。
      根据《通知》,剑网2015”专项行动从20156月开始,将利用半年的时间完成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音乐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推动音乐网站版权自律和相互授权,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
      二是开展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点网络云存储企业就其版权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办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进行侵权盗版的违法活动,遏制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侵权盗版的势头。
      三是开展打击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应用程序企业及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秩序。
      四是开展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对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进行查处,指导大型网络广告联盟建立版权保护机制。
      五是进一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加强数字出版内容的版权保护,强化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和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为完成上述重点任务,《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要发动群众投诉举报, 二要开展全面清理检查,三要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四要全力抓好案件查办,五要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专项行动将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收集案源、部署工作。二是集中力量、专项整治。三是建章立制、加强宣传。行动将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和长效机制,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优化网络版权生态。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主持会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柴海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尤雪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陆建文,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邓孟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对剑网2015”专项行动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和部分中心城市版权、网信、电信、公安部门的代表共11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为2014年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颁发了奖牌。
     
    作者:方圆  摄影:郁致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610

  • 认识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新常态

    认识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新常态


    【核心阅读】

    优化顶层设计,由面向读者到抓住用户,由内容生产转变为服务提供,关注用户体验,利用科技优势,推动转型升级

    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加速发展版权保护服务平台

    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技术,逐步建立出版信息动态监控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新闻出版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已成为当今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科技已交融渗透到新闻出版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的各个层面和关键环节,在改造提升传统新闻出版业的同时,还催生了一大批新的媒介形态和媒介应用,有力地推动了新闻出版业转型升级,成为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核心支撑和重要引擎。

    “融合”在《辞海》中的定义是“将两种或多种不同的事物合成一体”。具体而言,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是指新闻出版业借助高新技术装备与高新技术成果,打造新型出版业态,推出新兴产品,提供多样化内容服务,提高行业竞争力和传播能力,提升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可以预见,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是未来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基本趋势与必然选择。

    出版与科技融合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西方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大型出版传媒集团数字出版比重不断提升;但在国内,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的现状不容乐观,新闻出版科技创新进程缓慢,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所占比重依然偏少。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3-2014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数字出版总产值突破2500亿元大关,手机出版和网络游戏收入分别为579.6亿元和718.4亿元,在数字出版总收入中占比分别为22.82%28.28%,两者合计占据半壁江山,而代表主流阅读的互联网期刊、电子图书、数字报纸的总收入为61.75亿元,在数字出版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为2.43%。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数字出版产品与服务总产值增长迅猛,但这一增长的主因是短阅读、浅阅读等泛娱乐化数字出版产品和服务,主流数字阅读产品和服务在总体数字出版产值中所占比重依然偏低。因此,加大主流新闻出版产品的投入、加强新闻出版公共服务领域的国家政策支持与投入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

    《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包括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工程、国家数字复合出版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电子书包研发工程等多个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目前,上述重大研发工程纷纷进入实施阶段,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些重大研发项目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研发企业体量整体偏小。目前,制约新闻出版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企业运行缺乏活力。主要表现在: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不到位;组织观念滞后,企业主动研发能力、动力不足;内部管理理念有待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亟待创新。现阶段,新闻出版科技研发企业技术能力与资金实力依然偏弱,体量、规模不占优势;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内容资源规模、转化程度仍需加强;如无外部资源支持,企业主动进行设计、研发、销售的动力依然不足,影响了新闻出版科技化进程的总体进度。

    产业转型升级缓慢,缺乏统一的协调性管理机构。当前制约传统出版数字化转型的主要矛盾有:一是传统出版企业在推进数字出版技术自主研发方面缺乏动力。主要原因是企业自身发展对纸质出版物的依存程度依然偏高,限制了企业对新技术运用的深入了解。同时,在数字出版新技术运用方面,由于自身发展不足,与高新技术企业相比,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技术标准、运营模式、利益分配上缺乏话语权。二是传统内容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大力研发自主创新技术不具优势,受版权保护等方面的限制,企业很难把自身资源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提供数字技术的企业整体数量偏多,规模较小,无形中造成标准不统一、彼此分割,导致系统互不兼容、效率低下,在推进数字与出版融合方面成本居高不下。三是复合型新闻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目前,行业缺乏数字出版专业技能型人才,尤其缺乏既懂传统采编业务,又懂数字出版专业技术的全能型人才。在新时期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缺乏全方位的培训与提升,导致企业在团队组建、梯队培养和激励机制方面受到限制。

    因此,面对出版业的新形势,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加强出版管理、推动产业发展的新制度、新办法,从出版、科技、财政方面,建立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从市场准入、行业竞争、技术标准、版权保护方面制定新的规则,加强管理,减少无序竞争,合理降低企业的准入、退出门槛,进一步降低政策风险。

    政策配套不尽完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目前,在政策配套方面,对以国有出版单位为主体的数字出版等新企业、新业态,在税收减免、项目补贴等方面,还未享有与改制出版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希望能够按规定的年限,免征部分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版权交易能够在资金补贴方面享有一定程度的优惠;数字出版企业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基地(园区)方面,要予以大力支持和指导,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化竞争。

    在资金投入方面,出版企业在与科技公司、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同台竞争中,除了自身体制、机制、人才、技术等方面的劣势外,在资金投入方面也不占优势。一方面,研发技术项目投入大,短时间内难以取得相应回报;另一方面,新闻出版企业又存在保值增值和风险防控的压力。资金保障是解决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的必要手段,应当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闻出版科技研发项目的扶持力度,多方开拓融资渠道,从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建设方面予以必要的资金扶持。

    出版与科技融合的政策性建议

    加强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促进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面对新形势,我们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必须优化顶层设计,加紧建立有利于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的体制机制,由面向读者到抓住用户,由内容生产转变为服务提供,关注用户体验,注重互动交流,形成新闻出版产品生产经营新机制,利用科技优势,推动转型升级;用先进的体制机制、不断积累的丰厚内容资源,推动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生产、经营、服务新局面;加紧研究促进融合和推动产业发展的新制度、新办法,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从市场准入、行业竞争、技术标准、版权维护等方面制定新的规则,减少无序竞争,实现新闻出版产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提升公共服务与社会化管理水平,建立新闻出版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行业提供更准确、更客观、更高效的公共服务。从政府管理角度出发,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加速发展版权保护服务平台,形成健康有序的产业秩序;建立出版发行公益性信息交换平台,充分满足产业链需求;推动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建设,形成标准统一、国际领先、引领行业的数据积累与规范化平台。同时,进一步提供学术热点分析、流行词汇分析、作品影响力分析、机构影响力分析、版权交易分析、国外相关数据对比等全方位、多角度服务。

    加快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以政府为主导,加快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充分发挥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实力,进一步提升新闻出版产业链条各环节的科技含量和科技水平,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技术,逐步建立出版信息动态监控机制,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数字出版技术,广泛开展前瞻性课题合作,在自身擅长的领域做大、做强、做精、做深,力争在前沿性技术研发领域有所突破。

    要加快制定企业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加大产学研全方位合作力度,鼓励优秀科研成果转化;继续完善重大项目资金扶持政策;对出版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给予项目补贴、贷款贴息等优惠措施;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基金等对新闻出版科技前沿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大中央及地方财政对数字出版及绿色印刷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重大工程及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为提升新闻出版科技水平提供充分资金保障。

    (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作者:王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63

  • 国家版权局即将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严打重罚网络转载侵权

    国家版权局即将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严打重罚网络转载侵权


    继国家版权局4月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后,南方都市报随即响应国家版权局《通知》要求,公布《南方都市报版权声明》,亮明对原创内容转载使用欢迎合作、有偿使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近日发布的《南方都市报社发布反侵权公告(第一号)》中,对510日—17日“凤凰新闻”客户端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南方都市报社作品、涉嫌侵权的行为予以谴责。

    529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接受南都专访表示,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规范网络转载的监管力度,并将把规范网络转载作为即将启动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之一,重拳查处一批网络转载的侵权案件。

    未经许可的网络转载一度成“行业惯例”

    记者:今年4月《通知》下发以来,政策落地效果怎么样?

    段玉萍:国家版权局417日下发《通知》,在422日召开的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座谈会上,南方报业集团等90余家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单位参加会议,响应《通知》要求分别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其后,很多传统媒体也发布版权声明,表示将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版权局的监管工作。

    记者:你认为《通知》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什么?

    段玉萍:未经许可的网络转载,一度成为“行业惯例”,实际上这种行业惯例是处于违法状态的。国家版权局下发《通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重申网络转载的基本版权规则,明确法律责任界限,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版权意识,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发展。《通知》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外,任何包含了独创性劳动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均要遵循“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这一原则在网络转载中应该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体现。

    推动建立适合互联网特征的授权机制

    记者:对这种“行业惯例”,国家版权局作为监管部门,采取了哪些相关措施?

    段玉萍:未经授权的网络转载一直是国家版权局关注的重点问题。特别是在2014年,“剑网2014”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把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要任务,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合作。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就北京“一点资讯”非法转载作品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推动“今日头条”网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与传统媒体开展全面版权合作。在国家版权局的倡导和规范下,网络转载秩序有了明显改观。

    6月上旬,我们将联同相关部门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继续把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要任务之一,重点还在查办案件,依法严打重罚,进一步加大对未经许可网络转载行为的规范力度,对一些典型的网络转载侵权案件进行查处曝光。

    记者:从监管角度来说,治理网络转载侵权最大的挑战是什么?

    段玉萍:法律已经很明确地规定网络媒体转载要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最大的挑战还是来自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使用的是海量信息,传播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的权利人也非常多,这种传播方式,不仅给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版权保护带来挑战,也给版权部门的监管带来挑战。

    记者:怎样破解这一监管难题?

    段玉萍:一方面是需要传统媒体加强维权意识、主动维权,网络媒体加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利;另一方面,要从授权模式上进行探索和突破,推动建立适合互联网特征的授权机制,促进网络海量作品的授权与使用。

    记者:如何实现这样的突破?

    段玉萍:现在的网络转载授权模式,基本都是点对点、一对一地授权,远不能满足网络传播海量信息、涉及大量权利人的需求。实践中,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也都呼吁通过集体授权的模式,在众多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搭建一个桥梁:传统媒体将版权交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使用者再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批量授权,这种模式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

    “传统媒体要勇于维权”

    记者:传统媒体遇到网络转载侵权,普遍觉得维权比较难。目前传统媒体有哪些维权渠道?

    段玉萍:传统媒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在已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严重侵权、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目前,传统媒体的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如为了一篇文章的转载提起民事起诉,诉讼周期长,诉讼费也很高,即便打赢了官司,所获得的民事赔偿也不高。

    记者:怎样让维权更便利些?

    段玉萍:民事诉讼的周期较长、成本较高,而通过协商和行政投诉的方式相对更快捷一些。《通知》也提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要加强内部版权机制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对纠纷及时进行处理等。同时,版权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记者:对于更好地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你有什么建议?

    段玉萍:传统媒体要勇于维权,维权主要靠自己。目前,对加强版权保护,传统媒体呼吁的多,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少。建议传统媒体首先要建立健全内部的版权管理制度,加大维权力度,坚决追究侵权者责任。在这个基础上,要加强与新媒体的合作,探索新的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对新媒体而言,要针对互联网传播的特点,积极处理投诉,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同时,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传播规律的授权模式。

    作者:程姝雯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561

  • 版权保护:一场艰难的突围

    版权保护:一场艰难的突围


    在互联网平台上,一部作品如何在“自由传播”和“版权保护”之间保持平衡,无论对政府、互联网企业还是版权人,都注定是一场艰难的突围

    “互联网+”大潮袭来,几乎所有行业领域都受其影响,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亦不例外。一方面,互联网“自由传播”的属性让精神文化产品迅速汇聚人气;另一方面,免费取用的网上资源又让好作品“进退两难”,版权保护遭遇困境。

    527日,第十一届中韩著作权研讨会在济南举行。来自两国政府、协会、传统企业、互联网企业的有关负责人,一起探讨如何在大数据时代进行版权的保护和开发。大家普遍认为,在互联网平台上,一部作品如何在“自由传播”和“版权保护”之间保持平衡,无论对政府、互联网企业还是版权人,都注定是一场艰难的突围。

    “免费午餐”能吃多久

    韩国NAVER网站是韩国知名的搜索引擎,网站董事金俊顾曾入选福布斯新一代创新人物。其创新之处在于,在传统漫画被“搬”上网遭遇大规模侵权之时,开发了一个互联网动漫平台,以网页动漫人物为特色,将卡通人物转变成许可产品,用户需付费订阅网页动漫,购买衍生产品。

    NAVER开发的互联网动漫平台卓有成效,吸引了超过150位韩国知名设计师。公司理事金俊九说,“他们愿意来,是因为NAVER让网页动漫赚了钱。基于网站的版权保护体系,用户只有付费才能看到设计师的产品。”

    “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板块——著作权、商标和专利领域中,90%的涉讼案件集中在版权领域。”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网络时代,对于享受惯了“免费午餐”的公众来说,传统版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版权保护从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拼技术”。

    做搜索引擎出身的NAVER在技术上领先,却也不能在版权保护上做到万无一失。金俊九说,在韩国,仍有网页动漫流出去。在中国,NAVER上的人气动漫作品《心灵的声音》拥有数量庞大的粉丝团体,他们在漫画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漫画翻译成中文,在网上发布。“作品的知名度有了,但漫画家本人却没有从中受益。已经有网站的签约漫画家以此为由向我们提出停止连载。”金俊九说。

    “韩国每年都会发布版权保护白皮书。2014年,侵权产品的市场份额占到了总份额的20%,这是一个很惊人的数字。”韩国复制传送著作权协会会长金埈姬介绍。她曾跟一些传统出版人交流,他们普遍认为:图书、音像制品,一旦数字化了,就很难赚钱了。“因为不管怎样,造假的成本是最低的。”

    金埈姬表示,如果能够溯源,查到侵权盗版物最初是哪一个人发布的,并能在司法上有所制裁,那么互联网版权保护就能迈出关键的一步。“但在目前,韩国没有成功的案例。”

    “版权保护是创作生态圈里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张洪波表示,在美国,文化产业一般被称为版权产业,这是一项附加值非常高的产业,没有版权保护就无法持续激发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那么这个产业链条从根本上就断了。

    有版权才有话语权

    中国曾经“盗版满天飞”,确实让互联网企业及中国网民尝到了“免费午餐”的甜头,并习惯于“免费”。“然而,这样的甜头只是逞一时之快,其背后损害的是创造者的创作激情及行业长远发展的可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说。

    有了版权才有话语权,这个理念正逐渐成为国内视频网站的共识。前来参加研讨会的许多互联网企业也认识到这一点。北京热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裁李岱说,尤其是掌握内容传播渠道的互联网运营者们,从市场实践中认识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版权,最终可以构建起良好的市场生态,并凝聚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为构建“核心竞争力”,互联网企业不惜“疯狂”烧钱购买版权,把自己打造成正版内容供应商。对此,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部主任郑直深有感触。“从新媒体的发展来看,通过播出电视剧可以形成稳定的用户和流量,对其意义重大。从2006年以来,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价格一路飙升。”

    2006年,视频网站购买《武林外传》的单集价格只有1000元,2008年,《士兵突击》、《金婚》的单集价格就已达到3000元,《潜伏》11集,《我的青春谁做主》21集。此后几年,视频网站购买电视剧的单集价格连级跳,《后宫甄嬛传》达到431集,《新编辑部的故事》1201集,《太平公主秘史》达到了史无前例的2001集。

    “互联网企业的商业嗅觉是最灵敏的,现在每年约三分之一的美剧能从国内视频网站上免费或收费观看,韩剧也在各视频网站拥有专门的频道。”郑直说。

    中韩版权合作大有可为

    中韩著作权研讨会走过十一年,双方在版权合作方面不断取得进展,在版权保护和开发方面如能携手共进,互通有无,将有利于双方文化产业发展交流。这已成为两国政府、民间业界人士的共识。

    金埈姬认为,中韩两国的文化特点、文化倾向都很类似,这给版权保护提供了合作基石。“就出版物市场来说,中韩两国出版社都认为对彼此来说,双方市场很有潜力。”她举例,韩国的一些励志书、理财书、旅游书在中国很畅销。中国的作家在韩国也很受欢迎,比如余华的作品,全套译本很畅销,《许三观卖血记》还被拍成了电影在韩国上映,票房很高。

    汤兆志认为,中韩文化产业合作一直是两国经贸合作的一个重点,但著作权保护尤其是视频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是双方合作的一个短板。在第十届中韩著作权研讨会上,中韩双方曾达成共识,签署“著作权保护公益宣传活动工作推进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同制作保护著作权的相关视频,并在两国主要电视频道和网络播放。

    本届著作权研讨会更进一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与淘宝网签订了交流与合作备忘录,韩国几大电视台与中国百度、爱奇艺、腾讯、乐视、搜狐视频等网站签订了中韩著作权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韩国复制传送著作权协会签署了中韩版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汤兆志表示,版权产业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智力作品进行经营和持续发展的产业,是创新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被国际社会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标尺。“中韩两国在版权合作方面,大有可为。”

    作者:赵琳 来源:大众日报 发布时间:2015529

  • 图书年输出版权超万种,贸易逆差进一步缩小——中国出版 大步往外走

    图书年输出版权超万种,贸易逆差进一步缩小——中国出版 大步往外走


    在各大国际书展上,越来越多的中国身影在向全世界展示着中国出版业的活力和实力。
     
    “以前参加书展,坐在展台前好久都看不到一位外国出版商,这几年不同了,他们络绎不绝,既想向我们推荐他们的书,也想看看我们的书。”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社长李学谦说,他们2013年输出版权57项,2014年则增加至143项。
     
    十八大以来,我国出版业“走出去”持续发力。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今年初步统计,2014年共输出版权10171项,比2013年增加95项,年输出图书版权超万种已成为常态。全国版权引进与输出比从2013年的1.761降至1.661,版权贸易逆差进一步缩小。
     
    一大批反映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优质图书成为传播中国声音的有力载体。《中共十八大:中国梦与世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历史的轨迹: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等被欧美著名出版企业相中,实现版权输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多语种版)海外发行已超过40万册;《历史的轨迹: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版权输出12种,实现版税4万欧元;《中国—新长征》的英文版海外市场销量已突破2万册,销售额达160万美元。而《山楂树之恋》、《解密》等中国畅销书在成功输出版权后,在当地也很畅销。外文出版社社长徐步说:“随着中国影响力的提高,人们对中国的关注越来越高,渴望在书中找到中国发展的钥匙。”
     
    中国出版集团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目前已拥有遍布美、英、俄、日等多国的28家海外出版发行网点,已形成我国出版业跨地区、跨国、跨所有制经营的全球最大出版发行网络。据统计,在海外办社、办报、办刊、办店、办厂的中国出版企业数量从以前的凤毛麟角,已发展到如今的300多家。
     
    随着中国出版企业实力的壮大,开始直接收购海外优质出版社。去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以2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澳大利亚视觉出版集团,获得了其全部优质图书版权。“直接收购是壮大自己的最佳手段。”广西师大出版集团董事长何林夏说,“资本走出去比版权输出和实物出口价值更高,有利于直接吸收国外经验和全球布局。”也是在去年,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以8500万美元收购一家美国童书生产商,实现了中国出版业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跨国并购。
     
    政府相关部门对出版走出去的大力支持,是中国图书漂洋过海走向世界的强大推力。“外国出版社翻译中文图书有困难怎么办?”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可以帮你申请翻译补助;“新闻出版企业在海外投资缺资金怎么办?”重点新闻出版企业海外发展扶持计划可以帮你申请贷款;“中国图书在海外发行受阻怎么办?”中国出版物国际营销渠道拓展工程可以为你牵线搭桥……
     
    自“十一五”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先后实施了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中外图书互译计划、丝路书香工程等8大工程,基本构架了内容生产、翻译出版、发行推广和资本运营等全流程、全领域的走出去格局,有效提升了版权输出的数量和质量,提升了中国出版物国际传播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对于中国政府为出版业提供的全方位服务,许多国家出版人都表示羡慕。一位出版人形象地说,中国出版走出去的模式就是“企业为主,政府敲鼓;政策助力,市场做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吴尚之表示,随着出版业深化改革、科学发展、实力壮大,中国出版业走出去的前景会越来越好。
     
     
    作者:张贺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5522
     
  • 雒树刚: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举证维权难度大

    雒树刚: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举证维权难度大


        在19日举行的全国文化法治工作会议上,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坦陈,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举证和维权难度大。
         
        雒树刚说,经过多年努力,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力度不够,文化系统知识产权意识整体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普遍对知识产权工作缺乏主动规划和通盘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文化系统现有的文化资源知识产权家底不清、权属不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不足,民间文艺资源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下大力气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雒树刚认为要从三方面着力:一是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适应文化工作规律和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的挑战,健全文化系统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二是加强工作指导。尽快制定关于加强文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文化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文化系统知识产权工作薄弱环节和各个领域的不同需求,制定知识产权工作指南,比如图书馆知识产权工作指南、博物馆知识产权工作指南、艺术表演团体知识产权工作指南等,为文化企事业单位提供可供参考的模板。三是提高服务能力。要开展文化系统知识产权统计工作,对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确权、登记、评估。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文化系统的院团、企事业单位、艺术家等提供知识产权咨询、确权、评估等全方位服务。
     
     
    作者:周玮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520
  • 东莞:“版权保护模拟法庭”在学院“开庭”

    东莞:“版权保护模拟法庭”在学院“开庭”



        由东莞市版权局主办的“版权保护模拟法庭”暨“版权进校园”活动日前走进东莞理工学院。该活动意在从大学生中树立版权保护意识,为东莞市营造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
     
        东莞市版权局、东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中级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的相关专业人士出席了活动,并给予学生们专业的点评和指导。而来自各镇街宣传文体局、文广中心、东莞市版权产业企业的代表及东莞理工学院的师生代表旁听了本次“庭审”。
     
         本次“庭审”由学生担当角色完成,现场以真实案例为原型,采取以案说法、以例说理的方式,着重阐释了著作权法如何通过调整著作权人、相关权利人和相对人等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实现著作权作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倡导人人尊重智力创作,保护文化传承和提升创新型城市竞争力。东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李文伟表示,在大学生中树立版权保护的意识,有利于推动东莞市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良好意识。
     
     
    作者:梁晓云 林文钟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发布时间:2015515
  • 汤兆志:保护,让音乐更动听

    汤兆志:保护,让音乐更动听


    音乐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产品,人们无时无刻不在欣赏或消费音乐。可以说,音乐从来都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在音乐领域,国内外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主要是指词、曲作者所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词曲版权;二是对表演者的保护,即表演者(如歌手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三是对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主要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来自政府的多层面保护
     
    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音乐版权保护工作,为音乐权利人提供的保护是较为全面和完善的。
     
    立法层面。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与音乐相关的音乐作品、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版权保护均作了明确规定。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报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也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现行《著作权法》中与音乐作品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如明确规定词曲作者等对视听作品的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再如为了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破解使用者合法获得海量作品授权的困境,优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设计等。
     
    执法层面。近年来的“剑网行动”中,一直将音乐版权作为重点,查处了“音扑网侵犯著作权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效净化了音乐作品的版权传播秩序。同时,为规范视频网站的合法运营,切实履行版权行政执法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效能,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启动了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并将部分音乐网站纳入监管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层面。音著协、音集协积极探索音乐作品中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单独或协助音乐作品相关权利人进行了大量的版权诉讼、仲裁等维权举措,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方便使用者利用音乐作品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努力和工作。
     
    社会服务层面。在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同时,国家版权局也在大力推进作品登记、质权登记、版权资产评估、版权资产管理等工作,积极搭建一批集版权评估、版权质押、版权投融资、版权交易为一体的常态性版权贸易平台。
     
    公共意识层面。国家版权局通过多种媒体渠道,以公益广告、知识竞赛以及大型音乐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包括音乐版权保护在内的版权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国际层面。2012年在北京签署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包括音乐表演者在内的表演者权利进行了有效确认和完整保护,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享有完整保护的历史。
     
    直面挑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必须承认,在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广大音乐消费者付费使用音乐的意识仍然淡薄,而互联网又为其提供了享用“免费午餐”的土壤,权利人及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未和网络运营商建立运行良好的商业模式,现有的网络音乐在渠道相对集中而权利内容异常分散的背景下,部分商业模式还存在不利于各方利益公平分配、难于持续发展的情形;网络侵权行为仍然高发,仍存收集证据困难、维权成本过高等现象。对此,包括国家版权局在内的各政府相关部门,将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音乐版权保护:
     
    一是加强国际合作。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与音乐相关国际条约尽快生效,鼓励各音乐基地和园区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海外知名音乐公司、音乐人进驻,积极鼓励和支持音乐企业依托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与海外音乐公司及音乐人合作开发制作民族音乐产品,推动中国音乐作品走向世界。
     
    二是支持原创,激发音乐创作生产活力。在加强音乐版权保护,让音乐相关权利人获取正当利益的同时,通过建立音乐创作社会化组织机制、多层次音乐创作主体激励机制和音乐作品宣传推广机制,调动音乐创作积极性,并通过作品登记、质权登记、版权资产评估、版权资产管理和投融资、交易等工作,通过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平台,对优秀音乐作品、优秀音乐企业和优秀音乐人才进行资助或奖励,推出更多群众喜闻乐见、品位上乘的优秀原创音乐作品。
     
    三是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支持并规范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探寻网络环境下对音乐作品实行有偿使用的途径和方法。将持续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完善反盗版举报和查处奖励机制,加大对网络非法下载、假冒出版单位制作出版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音乐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音乐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四是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发挥权利人和相关行业协会特别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打击侵权盗版、畅通授权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健康音乐生态系统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本文作者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
     
     
    作者:汤兆志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日期:2015513
  •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依然是“双打”重点——总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就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答记者问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依然是“双打”重点——总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就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答记者问


    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制定下发了《2015年全国新闻出版(版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510日,就进一步开展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以下简称“双打”),总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总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基本情况。

     

    相关负责人:打击侵权假冒专项工作是国务院从2010年开始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2011年后成为常态化工作。国务院专门成立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汪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总局在“双打”专项工作中承担着打击侵权盗版和推进软件正版化两项任务,主要的工作主线就是抓源头、清市场、打网络、查破大案要案,以及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等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总局专门成立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版权管理司。

     

    近年来,总局“双打”工作形成了很好的工作格局,也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清理出版物市场、加强印刷复制发行监管等专项工作成效明显,保持严打态势;对侵权盗版的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查破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侵权盗版大案要案,形成强大震慑;软件正版化工作按期完成国务院工作目标,中央和省、市、县四级政府机关全部实现正版化,央企、金融机构和新闻出版行业的企业正版化工作也有序推进;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完善,为“双打”工作提供有效支撑和保障;宣传教育形成有力声势,保护版权逐渐深入人心。

     

    记者:今年,总局在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安排?

     

    相关负责人:总局近日下发的《工作要点》,对今年的“双打”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一是针对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包括组织开展“剑网2015”、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和“秋风20153个专项行动。二是围绕重点工作,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包括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大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网络发行的监管、深入开展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加大对侵权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等。三是夯实工作基础,完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包括进一步完善“双打”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双打”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和快速反应机制、推进执法监管平台建设等。四是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执法培训宣传工作。包括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落实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双打”工作的督导检查。

     

    记者: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是否仍然是总局“双打”工作的重点?

     

    相关负责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一直是总局“双打”工作的重点。国务院印发的《工作要点》将互联网领域“双打”专项行动延长到今年年底。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强调,版权执法部门要将网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阵地,不断提高网络环境下的执法能力。今年6月,国家版权局将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开展第11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重点整治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文学网站以及网络云存储空间、移动互联网、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侵权盗版行为。对各类新型网络服务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分类管理,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通过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工作的力度,维护营造科学合理的版权保护秩序。

     

    记者:今年总局在推进软件正版化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相关负责人:总局承担着推进使用正版软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按照联席会议的工作安排,今年总局在推进软件正版化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推动各级政府机关建立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软件采购、安装使用、资产管理、审计监督和督促检查等制度,完善软件正版化长效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政府机关正版软件管理系统。二是以正版软件责任人数据库为抓手,通过随机抽查、直接督促等方式,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督查效率。三是以地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四是开展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业务培训。五是建立企业软件正版化信息统计制度和企业软件正版化信息数据库,督促企业建立软件资产台账,规范软件使用管理。

     

    记者:按照今年“双打”工作部署,既要抓集中整治,也要抓日常监管。那么,日常监管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相关负责人:一是加大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缴侵权盗版少儿出版物、教材教辅、畅销书、工具书、影视剧和音乐作品等,加强对盗版出版物审读鉴定机制建设。二是加强对网络发行的监管,完善与主要网上书店的沟通机制、约谈机制,指导中发协网络发行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要求各地将网上书店纳入发行管理。三是深入开展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把应用程序(APP)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监管范围,重点部署开展对音乐网站的版权监管工作,继续开展对新闻、影视、文学等各类重点网站和本地有影响力的大型购物网站、网上售书平台等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工作。

     

    记者:总局在推进打击侵权盗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方面有哪些工作举措?

     

    相关负责人:近年来,总局一以贯之地推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今年的《工作要点》要求各级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主动协调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案件移转、协商办理、跟踪督办等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及时侦查、起诉、审判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切实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为推动这项工作取得实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一批涉案标的重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同时,各地要健全完善常态化的联合挂牌督办机制,定期联合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做到及时督办、及时上报、及时结案。

     

    记者:总局的“双打”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相关负责人:这几年总局的“双打”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确实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还有待提升,单打独斗的多,省市之间协调配合还需加强;处罚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力度不够;工作长效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还不及时等。

     

    我们要进一步提升“双打”工作水平,不断推进“双打”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修制工作。二是加强各级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双打”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将执法资源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规范执法工作流程,建立案件责任制和执法考评制度,通过科学评价机制综合考核执法成效。三是推动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跨地区执法线索移转、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执法联动、集群作战等程序机制。四是加快推进执法监管平台建设,发挥好技术手段的监管优势。五是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基层版权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六是落实好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七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八是加强对“双打”工作的督导检查。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日期:2015511

     

  • 《中国软件正版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发布——我国软件行业营收10年增长15倍

    《中国软件正版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发布——我国软件行业营收10年增长15倍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和中国人民大学创意产业技术研究院近日发布了《中国软件正版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我国的软件行业营业收入从2003年的1915.1亿元增至2013年的3.06万亿元,增长近15倍;软件行业利润自2007年至2013年增长近6倍。
     
        《报告》深入分析了2001-2013年我国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报告》认为,我国高度重视软件正版化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策制度,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开展了强有力的监管督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央至地方四级政府机关、中央企业三级以上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新闻出版行业企业集团总部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累计推动20848家企业完成软件正版化;计算机正版操作系统预装率从2007年的87.75%上升到2012年的98.22%,增长10.47个百分点。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自2008年至2013年增长2.35倍,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所涉合同数量增长3.35倍。在软件正版化进程中,推动金山、中望、浩辰、永中等大批国产软件企业快速成长,金山WPS、永中Office、瑞星杀毒、金山毒霸、CAXA、中望CAD和浩辰CAD等一批国产软件品牌也迅速崛起。
     
        《报告》指出,在软件正版化取得良好成绩和阶段性成果的同时,还存在软件用户认识不足、软件正版化水平地区发展不平衡、国产软件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议政府加大力度,建立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完善企业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扶持,提升国产软件厂商自主创新能力。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日期:2015年5月6日
  • 阎晓宏:互联网是履行版权监管职责重要阵地

    阎晓宏:互联网是履行版权监管职责重要阵地


        4月28日至30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承办的2015年第一期版权执法培训班在青岛举办,来自各省(区、市)及中心城市的共158名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了30日举行的结业仪式并讲话。
        阎晓宏在讲话中指出,各级版权执法部门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切实增强做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和支撑。他说,地方执法部门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案件查办能力,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整体上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方面依然面临着严峻挑战。其主要原因是:文化传播和消费方式的改变使得查办案件的重点已由出版物批发市场和图书城、报刊亭等传统文化市场转移到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监管领域;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的迅猛发展为大量未经授权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提供了客观条件,使得执法任务更为艰巨;在中央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进程中,新的情况层出不穷,将给网络版权保护不断提出新课题、新挑战。
        阎晓宏强调,下一步版权执法工作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文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网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阵地,不断改善和提高网络环境下的执法能力。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加强版权执法监管,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加大对网上有害信息的整治力度。
        其次,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参与“剑网行动”,通过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形成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坚持把案件查办工作作为衡量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尽可能对查办案件得力的单位进行奖励和激励。
        此外,版权行政部门要积极化解版权纠纷案件,通过调解等手段降低纠纷双方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在版权执法过程中,要积极推动建立版权合作和授权机制,推动版权资源融合,扭转文化市场侵权盗版频发的现象。执法部门还应积极推动版权贸易,充分挖掘版权价值,发挥版权资源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推动版权产业发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出席结业仪式,副司长段玉萍在培训中介绍了版权行政执法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工作任务。来自北京市公安局、黑龙江省版权局、山东省青岛市文化执法局、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香港海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分别就版权行政执法实务、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例解析等内容进行了授课,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进行了经验交流。会上还宣读了《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日期:2015年5月5日
  • 软件著作权登记:大数据中看趋势

    软件著作权登记:大数据中看趋势


     “我国计算机软件年登记量达到10万件用了整整20年时间,而从10万件增长到20万件,仅用了3年时间。这表明,随着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和广大著作权人版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我国软件登记量正处于高速增长期。”近日,针对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首次突破20万件这一标志性事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这样告诉记者。
        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分析从2012年开始进行,今年已是第四年。软件登记和分析对行业究竟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全国软件登记整体情况、区域分布情况如何?哪些类型的软件增长速度最快?从产品研发的角度能反映出软件行业哪些发展趋势?从最近发布的《2014年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相关人士对它的解读中,或许能找到一些答案。
     
        趋势如何?
        产业发展格局基本未变
     
        索来军告诉记者,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分析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资源,研究软件创新和软件产业发展趋势,更好地为软件产业和版权产业发展服务。总体来说,2014年我国软件产业与上年相比发展格局变化不大。
        从《报告》中的数据来看,2014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全年共登记软件218783件,同比增长33.12%,增速较2013年提高约15个百分点,上升趋势非常明显。从区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登记数量最多,西部地区增速最快,中部地区及东北地区增速进一步提升。其中,东部地区登记软件162323件,同比增长28.47%,约占我国软件登记总量的74.19%,占比超七成;西部地区登记软件25005件,同比增长52.33%,高出我国整体增速约1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登记软件23658件,同比增长47.30%,东北地区登记软件7267件,同比增长38.74%,增速较2013年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从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地区排名上看,2014年位列全国前五位的地区依次为: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与上一年度相比,排名未发生任何变化。五地共登记软件140300件,约占我国登记总量的64.13%,与2013年(66.95%)相比略有下降。其中,北京市登记软件48650件,约占我国登记总量的22.24%,继续高居全国榜首。
     
        手机APP、游戏软件增长快
     
        当智能手机渐渐普及,人们也越来越习惯在手机里安装各种各样的APP软件。(APP是指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其中比较著名的应用商店有苹果的App Store。)而手机游戏更是成了手机软件中最为热门的类别之一,这些趋势在计算机软件登记中也有所体现。“从登记种类来看,能明显看出哪些软件是热门。比如APP软件在各类软件中增长速度是最快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副主任卢朝阳说。
        2014年,APP软件登记量达30742件,同比增长189.42%,在各类软件中增长最快。据介绍,我国登记的APP软件涉及游戏、生活、健康、教育、金融、社交、视听、信息等多个领域,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值得一提的是,游戏软件登记量2014年首次破万件,全年共登记13716件,较2013年增加4056件,同比增长41.99%。其中,手机游戏软件登记量约占游戏软件登记总量的65.05%,占比较2013年提高约31个百分点,上升趋势十分明显。
        从登记的软件类别来看,2014年我国登记的软件主要包括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四大类。其中,应用软件登记157220件,约占全国登记总量的71.86%,登记数量最多。从热点领域软件登记情况来看,以APP、物联网、地理信息等为代表的热点领域软件登记量,在2014年均呈现出了不同程度的快速增长。2014年,我国登记的嵌入式软件61248件,较2013年增加28144件,约占我国增长总量的51.70%,增长数量最多。其中,广东省登记13979件,约占我国嵌入式软件登记总量的22.82%,登记量超越北京市,跃居全国首位。
        2014年,我国登记的物联网软件8345件,较2013年增长3957件,同比增长90.18%,依然是我国增速较快的软件类别之一。(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地理信息软件登记量全年登记软件8051件,同比增长59.87%,高出我国软件登记整体增速近27个百分点。
     
       谁在登记?
     
       企业仍是登记主体
     
       “近年来,随着我国软件产业扶持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入到软件领域,从事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这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卢朝阳说。
        2014年,我国共有72147个著作权人进行了软件登记,著作权人数量较2013年增加了16737个,同比增长了30.21%,增速较2013年提高了近6个百分点,呈现出持续增加的发展态势。
        从著作权人类型来看,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和其他类著作权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企业著作权人增加10331个,约占增长总量的61.73%,增长数量最多。另外,自然人同比增长49.52%,在各类著作权人中增速最快。
        不过,企业仍然是登记的主体。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有51340家企业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约占著作权人总量的71.16%,约为自然人的3倍,约为事业单位著作权人的26倍;企业登记软件合计172570件,约占我国登记总量的78.88%,是自然人的9倍,是事业单位著作权人的7倍。企业仍然是我国软件登记的绝对主体。
        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由于人才集中,软件创新能力较为突出。2014年,我国共有667所大专院校和936家科研院所进行了软件登记,两类著作权人共登记软件25624件。其中,大专院校登记软件20060件,平均登记软件30.1件,在各类著作权人平均登记量中排名第一;科研院所登记软件5564件,平均登记软件5.9件,排名第二。在2014年全国著作权人软件登记量排名中,大专院校占据了前20位中的19席。其中,昆明理工大学登记软件937件,继续高居全国榜首,登记量超出第二位411件,领先优势十分明显。
     
    发达省市企业登记量大
     
        《报告》首次对我国软件登记量排名前100位的企业进行了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排名前100位的企业共登记软件6467件,约占企业登记软件总量的3.75%,平均登记数量达到63.4件。
        记者注意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世纪信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禅游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排在前10位,登记软件数量均超过100件。
        高居登记量榜首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年登记软件526件,约为第二名的2.7倍,领先优势明显。其登记的软件涉及智能终端、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医疗、地理信息、教育、金融等多个应用领域。其中,智能终端领域的软件有69件,约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总量的13.12%,占比较大。
        从地区分布来看,排名靠前的100家企业主要分布于广东、北京等软件产业发达的省市。其中,广东有29家,企业数量最多,北京有26家,两地合计占比超过一半。另外,作为近年来软件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四川省有10家企业入围了前100名,数量明显高于江苏、上海等传统的软件产业发达地区。
     
       为啥登记?
       登记作用凸显
     
        索来军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日益凸显的重要作用是登记数量飙升的根本原因。与其他作品相比,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索来军解释说,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相比,不论从表现形式还是创作过程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特点。软件作为以数字形式创作和传播的作品,具有抽象性、逻辑性、不易识别和极易修改等特征。从创作过程上来看,软件的开发需要明确的功能需求和各方的参与以及资金的大量投入等。这些特征使得软件著作权人比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更加依赖于著作权登记。通过登记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软件开发的材料,可以帮助申请人理顺开发者和其他参与方的关系,明确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软件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登记证明可以起到消除当事方疑虑、促进顺利交易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发挥软件登记的证据效力,有助于软件著作权纠纷的顺利解决。”他解释说,软件登记证明可以作为诉讼活动的初步证据,减轻著作权人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执法、司法机关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通过调取登记档案,取得原始证据。此外,通过登记机构配合法院查封软件登记,在登记范围内阻止有争议的软件发生转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保证相关案件的顺利审理。
    他认为,软件登记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与国家软件产业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也有着重要关系。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发布有关鼓励发展软件产业的重要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始终强调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和重视软件登记的作用。多年来,软件登记证书成为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同时,软件登记在软件企业投融资、软件出口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9日
  •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在青岛揭牌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在青岛揭牌


        4月29日下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成立大会在青岛举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山东省副省长季缃绮共同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揭牌。
     
        阎晓宏强调,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在鼓励创新、加强版权保护以及推动版权创意产业发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值得学习借鉴。他要求各版权示范城市,要抢抓机遇,营造版权产业发展良好氛围;整合资源,打造版权保护与发展的良好平台;加强区域和行业自律,形成联盟效应。并希望联盟要坚持“加强版权保护、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互利共赢、推动版权事业发展”的宗旨,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办实事、求实效,共同受益,实现共赢。
     
     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代表八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发出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倡议书》,倡议各版权示范城市加强版权工作的沟通交流,强化版权保护与推动版权创意产业发展工作的协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全国版权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杭州、成都、青岛、苏州、昆山、广州、厦门、张家港等全国版权示范城市代表共同签署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合作协议》。
     
     据了解,为促进区域版权产业发展,树立表彰先进典型,经国家版权局的考核验收,全国有8家城市获得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2014年9月,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由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发起倡议成立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联盟。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副局长钟华,青岛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胡绍军等出席成立大会。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9日
  • 于慈珂:规范网络版权秩序推动传统与新媒体融合发展

    于慈珂:规范网络版权秩序推动传统与新媒体融合发展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了关于媒体融合发展重要讲话,随后,中办、国办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指导媒体融合发展的行动纲领。在这一纲领中,知识产权占有重要位置。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版权问题,是网络中如何传播作品、保护作品的问题。
     
        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联合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连续10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10年来,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相继查处了快播和百度播放器侵权案、射手网字幕组侵权案、天线视频网影视作品侵权案、一听音乐网侵权案、番茄花园网站侵权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经过多年的剑网行动,互联网版权环境明显好转,权利人和使用者的版权保护、运营水平有很大提高,他们既有谈判、争论、维权,又有务实合作,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版权贸易购买版权,并依靠良好的商业模式运作版权资源来获得收益。但是,也要看到,互联网版权问题仍充满挑战,存在很多问题:P2P、IPTV、微信、微博、播放器、机顶盒等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互联网内容监管、版权保护不断提出了新课题。
     
        但对传统媒体而言,这一新形势更多意味着挑战:数字化阅读、信息传播与获取方式的不断升级深刻改变对传统媒体的冲击进一步显现,传统媒体的受众不断被分流,读者日益减少,经营压力越来越大,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而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交互式、容量大等优势异军突起,但也显现出对网络转载的版权管理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讲,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以长期依赖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内容资源为基础的。
     
        2014年,《重庆日报》、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各大报业集团及报社相继发表版权声明,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这一问题,“剑网2014”专项行动把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要任务,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合作。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就北京“一点资讯”非法转载作品案,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推动今日头条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与传统媒体开展全面版权合作。目前,搜狐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今日头条已分别与2000余家传统媒体建立了良好的版权合作关系,网络转载的版权合作取得很好效果。
     
        今天,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就是在总结“剑网2014”专项行动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切实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任何包含了独创性劳动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均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网络转载中应该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体现,传统媒体关注作品生产,更应该重视版权的管理,发挥版权的价值。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认为除了法律制度设计外,还要从加强执法、完善授权机制等多方面入手。我们将不断加强执法,旗帜鲜明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特别是恶意的、规模性的侵权盗版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今年6月,我们将启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重点还在查办案件,依法严打重罚。行政处罚方面,一旦认定企业违法违规的,要对企业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在刑事处罚方面,我们支持和协助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形成震慑,让网络空间真正清朗起来。
     
        同时,我们要推动建立适合互联网特征的授权机制,促进网络海量作品的授权与使用。我们鼓励社会参与,发挥权利人、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打击侵权盗版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基础上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传播规律的授权模式,推动网络版权保护自律,引导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开展版权合作,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最后,对产业界的同仁多年来对版权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希望大家进一步支持版权部门工作,共同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共同促进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共赢。
     
    (本文系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4月22日召开的“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座谈会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版权合作签约仪式”上的讲话)
     
     
    摄影:郁致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7日
  • 国家版权局规范网络转载发布九条新规

    国家版权局规范网络转载发布九条新规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座谈会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版权合作签约仪式。会上,国家版权局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就规范网络转载行为确立了九条“新规”。
     
        《通知》全文共九条含四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二是引导报刊单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三是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四是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报刊单位互转已刊登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原则,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互联网媒体不适用此规定;网络转载他人作品,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通知》对《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该“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会上表示,近年来,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交互式、容量大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但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以长期依赖并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为基础的。随着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响强烈。为此,“剑网2014”专项行动将规范网络转载列为重点任务之一,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为巩固“剑网2014”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成果,国家版权局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下发《通知》就是在总结“剑网2014”专项行动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切实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推动媒体融合发展。他强调,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外,任何包含了独创性劳动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均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网络转载中应该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体现,传统媒体关注作品生产,更应该重视版权的管理,发挥 版权的价值。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副巡视员赵旭雯在会上分析说,“中国网络新媒体的成长得益于报刊图书等传统媒体几近无偿的内容输送,而传统报刊业的内容原创在网络传播中始终没有体现应有的价值,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与新兴媒体版权合作始终处于寻找合理路径的过程中。”她认为,“保护原创、保护版权是构建良性媒体生态环境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则。”、“以媒体形态划界设置内容壁垒,以先进技术优势进行巧取豪夺,都是对产业基础的极大破坏,各方要立足于合作共进、互惠共赢,在媒体形态不断多元化,新旧媒体深入融合的大背景下,通过建立良性的版权机制,给内容以应有的价值,给创新以不懈的动力。”
     
        南方报业集团编委虞伟在座谈会上分析认为,《通知》为原创内容生产商、传统媒体提供了依法维权的平台和武器,为传媒媒体转型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新京报》编委全昌连表示,《通知》的出台非常必要和及时,其中九条内容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激励做好原创,生产优质的内容,真正让付出创造性劳动、智慧和汗水的著作权益人的成果得到尊重。同时,这一文件的出台,也有利于指导传统与新媒体间加强版权合作。网易新闻总编辑刘洋评价规范网络转载行为,是推动传统与新媒体间逐步建立健全授权使用付费机制,最终实现合作双赢,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整体战略作为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日头条”副总裁夏勇表示,今日头条将按照《通知》要求,在尊重和维护版权的同时,积极探索与传统媒体建立互惠共赢的生态圈。
     
        《北京日报》和奇虎360分别代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在会上分别宣读了《传统媒体版权维权声明》和《互联网媒体版权自律声明》。会议还举办了“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版权合作签约仪式”。在国家版权局相关部门的见证下,搜狐新闻与《湖北日报》、网易新闻与《法制晚报》、腾讯新闻与《光明日报》、“今日头条”与《中国证券报》分别签订了版权合作协议,共同致力于营造健康有序、合作共赢的互联网版权市场环境。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 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公布

    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公布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2014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个人的评选工作情况;发布了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介绍了2014年开展网站版权重点监管的工作情况。
     
        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为:上海“射手网”侵犯著作权案、江苏“爱漫画”网侵犯著作权案、合肥安海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盗版软件案、湖南广大消防安全培训职业学校发行盗版教材教辅案、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江苏“放放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湖北“10·12”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黑龙江刘某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青岛“6·25”销售盗版报刊案和云南“3·28”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这批案件中行政处罚案件4起,刑事判决案件6起,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网络动漫著作权案以及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报刊、软件案等多种类型。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介绍说,国家版权局今年提出了“分类监管、分步监管”的工作思路,将从三方面进一步加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新闻、文学和游戏作品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影视、音乐、新闻、文学作品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影视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国家版权局希望广大版权产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先授权,再使用”的基本原则,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产业环境,实现版权产业链上各方的共赢。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主持通气会,副司长李承武在会上通报了2014年国家版权局加强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情况。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 《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在京发布

    《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在京发布


        国家版权局网4月23日讯 2015年4月22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京发布了《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报告指出,随着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进入第二十个年头,以及“宽带中国”战略和4G商用的全力推进,2014年出现诸多新型版权问题。我国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执法、厉行监管,推动网络版权保护取得积极成果,营造了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但同时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加强网络版权执法、打击网上侵权盗版行为,仍是我国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报告认为,2014年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呈现了业务应用横向延伸、文化产业纵向深入、新旧媒体跨界融合发展的新态势。移动应用程序、自媒体、网盘等新的业务形态发展,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载体更加多样化;深度链接、网页转码、云存储等新技术发展,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形势更加复杂化;网络版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方式更趋立体化。
     
        在立法保护方面,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工作得到加强,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做好进一步完善的基础;9月,国家版权局出台《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明确了数字或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该办法对作者与网络服务商协商付酬标准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护方面,随着全民版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原创作者在版权受到侵犯时选择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互联网企业通过加大对版权采购的投入、寻求多元化合作模式、建立维权平台等方式不断丰富版权保护模式。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各行业协会充分履行自身职能,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调动整合相关领域的产业资源,有力地推动版权立体全面联合保护。
     
        在司法保护方面,网络视频的版权纠纷仍然是法院审理网络版权案件的重点,同时网络文学和图片的版权纠纷有所增多。法院审理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传统媒体在诉讼主体中占据了10%左右,体现出在2014年文化产业融合的背景下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版权纠纷的上升趋势。
     
        在行政保护方面,国家版权局在开展版权行政监管与执法工作中,成效显著:一是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侵权问题,关闭网站750家,查办了射手网、一点资讯网等440起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二是将规范网络转载列为重点任务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有所减少,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正在建立;三是多部门联合督察、联合督办等协调运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有效保障了大案要案的查破;四是推进案件信息及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增强了版权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着力提高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五是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打击侵权盗版中积极作用得到发挥,全社会维护网络版权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 国家版权局通报2014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奖励工作及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通报2014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奖励工作及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网422日讯 422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2014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的奖励工作、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和2014年度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据通报,2014年,各级版权行政执法及版权相关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版权保护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工作力度,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及“剑网2014”专项行动中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活动,查处了一大批侵权盗版案件,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年底启动了对2014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的奖励工作,目前奖励名单已公示完毕,本周将正式发布奖励决定,对225个有功单位和183名有功个人进行奖励,并将给有功单位和有功个人下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本次奖励范围涵盖各级版权、新闻出版、文化综合执法、“扫黄打非”、电信、公安、海关、工商、互联网信息、法院、检察院等版权执法相关部门。
     
    据介绍,在各地上报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中,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最多,之后依次是侵犯网络影视、网络文学和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在上报的传统侵权盗版案件中,制售侵权盗版图书和制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案件占到一半左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办工作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在会上发布了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其中行政处罚案件4起,刑事判决案件6起,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网络动漫著作权案以及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报刊、软件案等多种类型。2015年,国家版权局也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版权产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先授权,再使用”这一基本原则,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产业环境,实现版权产业链上各方的共赢,进而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据介绍,网站版权重点监管是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提出的监管思路,主要方式是对大中型网站传播版权作品的情况进行监管,目的是规范互联网版权秩序、维护互联网版权产业环境。2014年,国家版权局进一步加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日前因涉嫌未经许可传播影视剧数量较大的皮皮网在接到国家版权局整改通知后迅速进行了全面、彻底整改,国家版权局已将其从版权重点监管警示名单中移除。
     
    据通报,为适应互联网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进一步发挥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作用和效能,增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年初提出了“分类监管、分步监管”的工作思路,将从三方面进一步加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新闻、文学和游戏作品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影视、音乐、新闻、文学作品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影视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 中国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

    中国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


    421日上午,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IO)在京联合举办“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与会嘉宾就互联网时代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深远意义等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共同呼吁要建立并维护有利于各方利益平衡的合法音乐版权秩序,营造并培育有利于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版权生态。
     
    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会上强调,中国国家版权局一直重视音乐版权保护工作,积极推动中国音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大力规范网络视听版权市场,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多年来,中国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一直着力打击音乐盗版。今年即将开展的“剑网行动”将把音乐版权作为重点内容。同时,中国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开展重点网站版权主动监管工作,也将以传播音乐作品为主要内容的网站纳入进来,以此加强音乐版权保护力度,推动音乐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副主任吕国良在致辞中介绍说,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IO)为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确定了“因乐而动,为乐维权”的主题。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与中国国家版权局共同举办本次研讨会,希望能够通过这一平台,中外音乐界的专家学者共同讨论鼓励创新和创造的作用。我们希望,在互联网新体制下,确保创作者、作曲者、词曲作家和表演者的权利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能够使他们从音乐中获得经济价值,过上体面无忧的生活。
     
    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在会上做了题为《加强版权管理护航产业发展》的演讲,详细介绍了中国国家版权局在加强版权管理,推动音乐产业发展方面的思路和举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张天浩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介绍了近五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要类别,分析了典型案件的侵权原因及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亚洲区法律事务主任甘希文,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中国著名词曲作家李海鹰,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副总裁臧彦彬。海洋音乐公司总裁谢国民,北京热波文化传播公司总裁李岱,索尼音乐娱乐(中国)版权及法务总裁修大普等在会上围绕研讨会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建议。来自WIPIO、欧盟及美国、英国等国驻华使团官员,中国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国际和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负责人,李海鹰、张亚东等知名词曲作者等百余名嘉宾出席研讨会。
     
     
    作者:赖名芳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时间:2015422
  • “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播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致辞

    “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播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致辞


    国家版权局网422日讯 421日上午,在中国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播放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的致辞。高锐在致辞中特别指出了版权在确保未来音乐创作的经济和文化可持续性上发挥着根本性作用,并赞赏了中国为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做出的贡献。
     
    高锐表示,15年前,正是由于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代表团的共同倡议,“世界知识产权日”才得以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都会通过一个特定主题来庆祝这个日子,今年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
     
    高锐强调,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对音乐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保障其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持续存在。从本质上来说,版权的作用在于为文化成果的生产提供融资手段。版权赋予作者、作曲家和表演者权利,使他们得以控制对自己作品的使用,特别是控制对其创造成果的商业性开发。当下音乐生存的环境正处于从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转变的巨变之中。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机遇,因为作曲家、作家和表演者现在通过互联网拥有了世界舞台。
     
    高锐指出,在面对数字环境带来的绝佳机会时,必须找到一种方式,从经济上回报歌曲作者、作曲家和表演者的创作成果,确保他们在财政上可持续和在经济上能够体面地生活的权利,这是他们对文化和社会做出巨大贡献而应得的回报。
     
    高锐高度赞赏了中国在过去30年里,始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的作用,并指出最近的一个突出成果就是2012年在北京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北京条约的目的在于保护视听表演,例如由音乐作品的表演者所制作的所有视频,与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密切相关。1996年签署的两份条约为数字环境中音乐作品的保护奠定了基础,北京条约对其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视听作品,对加强音乐作品的保护非常重要。
     
     
    信息来源:国家版权局网   摘编:郑向荣视频截图:白冰
  • 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

    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


    42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等23个部门联合主办的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
     
    据介绍,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支撑创新驱动发展”。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大国地位更加巩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础更加坚实。
     
    宣传周期间,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将单独或者多部门联合开展重点活动近70项,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白皮书,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佳案例,国家版权局发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及中国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进程》白皮书等。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还将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各自工作领域特点,举办咨询、论坛、讲座、开放日、报告会、展览等活动。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
     
     
    作者:方圆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时间:2015421
  • 我省举行2015年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

    我省举行2015年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


            广东新闻出版(版权)网讯 420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在广州市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行2015年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庹震出席活动并讲话。
     
            庹震在讲话中强调,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加大出版物市场整治、网络文化环境净化、生产运输环节日常监管、侵权盗版案件查办督办工作力度,坚决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参加活动的省、市领导同志启动粉碎机公开销毁100余万件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部分地市也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了集中销毁活动。(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供稿)
     
    文章来源: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立案查处侵权盗版案2600余件

    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立案查处侵权盗版案2600余件


    4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郁致原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1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据介绍,2014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分别介绍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版权方面,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审查工作积极推进,修订颁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年作品登记量99.2万件,同比增长17.3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21.9万件,同比增长33.12%。全国版权系统立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2600余件,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200余万件。政府机关和中央企业三级以上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已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多部门加强配合,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2014”专项行动等,取得明显成效。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进一步增加。版权实现质押融资26.25亿元。国家版权局新设2家国家版权贸易基地、2家国家版权交易中心、4家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18家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中国政府《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了“国际版权论坛”。
     
    针对记者提出的“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会不会从工业产品转到电影、游戏等领域”这一问题,阎晓宏回答说,虽然目前电影产业在中国经济中构成的比重还不是很大,但增长的速度非常快,预计今后电影在满足人们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当有记者问及去年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大幅增长,总数超过20万件的原因时,阎晓宏表示,成果的取得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政府大力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起到了示范作用。二是在国务院的部署下,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委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振兴软件产业的发展计划。此外,在财政和税收方面,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比如财政部前年发文免征小微企业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费用。三是目前我国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软件研发能力大幅度提高,形成了产学研紧密结合的良好态势。
     
    国新办新闻局局长郭卫民主持会议。
     
     
    作者:方圆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时间:2015417
  • 国新办举行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

    国新办举行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541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答记者问。
    国新办一局局长郭卫民主持发布会。
    【文字实录】
     
    郭卫民: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近年来,每年4月份我们都会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始之前邀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国新办的发布会,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有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先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先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先生来出席发布会,请他们向大家介绍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们先请申长雨局长作介绍。
     
    申长雨:
     
    谢谢卫民局长。尊敬的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非常感谢大家多年来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非常欢迎大家今天来参加发布会,关注知识产权工作。下面我代表三个部门给大家介绍过去一年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工作的一些进展。
    2014年,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稳步推进。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专利法》、《著作权法》、《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审查工作积极推进。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继续推进《职务发明条例》制定工作。修订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修订颁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出台《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二是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2014年,共受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236.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92.8万件,同比增长12.5%,申请量连续4年居世界第一;共授权发明专利23.3万件,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缩短至21.8个月。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2.6万件,同比增长14.2%。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9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28.5万件,同比增长21.5%,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9个月以内。商标有效注册量839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作品登记量99.2万件,同比增长17.3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21.9万件,同比增长33.1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年申请量1772件,同比增长32.9%,初审时间缩短到2个月。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累计达1515件。
    三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24479件,同比增长50.9%。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6.74万件,案值9.98亿元。全国版权系统立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2600余件,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200余万件。全国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2.3万批,新核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5306件,同比增长11%。全国22个省(区、市)建成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政府机关和中央企业三级以上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已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多部门加强配合,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2014专项行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专项整治、“绿茵”专项执法行动等,取得明显成效。
    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进一步增加。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5522件,同比增长7.83%;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9918件,同比增长243.7%;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803,同比增长17.3%。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244859人,提起公诉51568834人。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8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人,涉案总价值177.9亿元。
    四是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据统计, 2009-2013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有效发明专利实施率稳步提高,产业化率达到33.8%2014年,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489亿元,同比增长92.5%。商标质押8721件,融资金额519亿元,同比增长29%。版权实现质押融资26.25亿元。2012年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逾3.57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87%
    知识产权局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在8个实验区开展移动互联网、微纳制造等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工商总局推进商标富农工作,截至2014年底,累计注册农产品商标168.9万件,累计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2697件。版权局新设2家国家版权贸易基地、2家国家版权交易中心、4家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18家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农业部成立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林业局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和专利技术展示对接平台。
    五是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在北京正式设立。我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多双边磋商谈判。知识产权局扩大专利审查高速路合作网络,企业海外获权更加便利。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中国政府《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国际版权论坛”。公安部参与并主导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执法行动,被国际刑警组织特别授予“最佳地区案例奖”。海关总署组织实施“中美海关打击输美侵权商品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与欧盟海关及欧盟刑警组织等国际执法机构开展多边执法合作。最高检与世界法学家协会共同举办“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野”国际研讨会。最高法首次举办面向外国驻华使节的专题开放活动。
    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0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文件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这对于我们在经济新常态下,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我今天要发布的主要内容。下面我们愿意回答大家提的问题。谢谢。
           郭卫民:谢谢申局长。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中国新闻社记者:请问申局长,您刚才最后讲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我们想知道是怎么样去定义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有一些什么样的指标?我们看到发布稿中提到的是“2014-2020年”,是不是代表这是一个时间表,我们现在处于迈向这个目标怎样的状态,我们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迈进这个目标?谢谢。
     
            申长雨:谢谢你关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问题,你提的问题确实是很大的问题。根据刚才你提的问题,我从三个方面作一个介绍。这三个方面包括为什么我们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强国和怎样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围绕这三个方面简要作一个介绍。
     
    第一,为什么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要从多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一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应该说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巨大的成就。我们已经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我们现在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等一些指标都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我们还存在着“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促进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是从现实来看,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创新已经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它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更为突出。
    三是从国际上来看,大家知道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知识产权,无一不是知识产权强国,他们都把知识产权作为维系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所以无论是从知识产权发展到现阶段的需要来讲,或者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来讲,都是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快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这是为什么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第二,建设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强国。简而言之两句话,一是中国特色,二是世界水平。首先是中国特色,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不能离开中国现阶段发展的特征,不能离开我们的国情,所以我们要通过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来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二是要有世界水平,是不是知识产权强国,它的坐标系、它的参照系应该是一致的,是全球性的,这里面有很多可比的指标。例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GDP的贡献率以及专利许可和转让费用出口的收入,也包括核心专利、版权精品、驰名商标的数量等等,这些应该是跟国际知识产权强国是相当的,所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强国,就是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
    第三,怎么样建设?这里总结三句话,点线面结合、局省市联动、国内外统筹。我简要解释一下:点线面结合。点上要突破、线上要加强、面上要展开。点上突破,通过知识产权强市、强省、强企建设,整体带动强国的建设。线上加强,要做强知识产权的链条,实现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面上展开,就是要通过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整体提升我们知识产权的水平。
    主要是从这三方面回答刚才你的提问。当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要全国广大的社会公众都能够来参与、关心、支持,共同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尤其是我们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也希望你们能够多多给予宣传报道,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更好的舆论氛围。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我们知道去年51号开始实施新的《商标法》,其中为了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法做出了很多修改,比如规定商标审查审理的期限等。我们想问这一年来新《商标法》的实施情况如何?另外,商标注册是否真的已经便利了。谢谢。
     
            刘俊臣:你问个问题是社会上特别是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几年前商标注册的周期比较长,去年5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还有《商标法的实施条例》,对推进商标注册的便利化作了很多新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商标审查的法定时限。我简要从几个方面介绍一下情况:
    第一,商标的平均审查周期严格控制在法定期限以内。大家都知道现在国务院在部署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极大的激发了企业创业的活力,企业以每天新增一万户的速度在增长,这样也推动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大幅度提升。刚才申局长已经介绍有关的情况。
    去年我们全年的申请量达到了228.5万件,同比增长了21%,再创历史新高,中国已经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是真正的商标大国。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突破了1600万件,注册量突破了1000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接近900万件。在商标国际化方面,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国内的申请人到其他国家申请延伸保护的达到2140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体系的国家和地区里,我们处在第七位。反过来国外的申请人到中国申请保护的超过了2万件,位居世界第一。工商总局对商标快速增长这个态势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比如我们成立了专门的审查协作中心,通过改革体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商标平均审查周期保持在《商标法》规定的9个月以内,比2013年缩短了一个月。
    第二,建立了更加便捷的商标注册审查流程。从《商标法》实施之日开展,我们全面启用了适应新商标法要求的注册审查流程。一是启用新的“异议”审查程序,大大的缩短确权的时间。二是开始受理“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因为过去一个申请只能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现在一个申请可以申请多个类别的商标,在手续上和世界全面接轨。三是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因为新商标法规定,某一个单个声音是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的。刚才这位记者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比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每天的开始曲,已经是中国第一例声音商标申请。四是启用新版的申请的书式、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应该说更加的便捷。
    第三,依托信息化建设,提升商标注册服务的水平。一是大幅度提高网上申请的比例。目前网上申请占到申请总量的60%以上,一大半的企业申请人不用跑到北京来,也不用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就可以办理。二是优化商标注册和管理自动化系统的性能,我们现在这套审查系统采用的是国际标准,现在已经升级到第三版。三是我们在研究把1600万件的商标数据库逐步向地方和社会开放,这样既方便企业申请,也方便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这个工作目前在抓紧进行。四是在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工商总局积极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全系统去年查处侵权假冒案件接近7万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355件,涉案金额接近5个亿。这是我们贯彻商标法的情况。
     
            我们自己理解中国已经是商标大国,但还不是商标品牌强国,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商标拥有量只有1000多件,发达国家像美国每万户企业有3000多件商标,我们是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左右。世界上相对比较公认的品牌排行榜,比如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的排行榜上,中国去年还好一点,占到29个,美国是227个,日本是39个。我国自主品牌企业出口产品约占出口总额的11%,所占的比例明显偏低。这是我国商标事业发展大概的情况。
    今年320号李克强总理到工商总局视察,也明确要求“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侵权知识产权等行为,会激励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得公众对中国制造更有信心”。下一步我们要按照总理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商标法,更好的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更好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我国品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谢谢。
     
            日本东京电视台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会不会从工业产品转到电影、游戏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领域?第二,为促进中国电影领域的市场发展,引进国外的相关产品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工作。目前,中国市场上放映的电影中几乎没有日本电影得到许可或者上映,今后有没有可能让日本的相关产业进入到中国的市场?谢谢。
     
            阎晓宏:目前,电影产业在中国经济里面构成的比重还不是很大,但是增长的速度非常快,去年我国电影产业的收入突破了300亿。取得这一成绩其原因是,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收入增加以后,对于文化的需求非常大。所以我们预计今后电影在满足文化生活方面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可以预计今后电影产业产值的增长将会是很大的。对于电影产业在经济总量所占的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中国文化产业所占的比重来估算。目前中国的文化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是接近4%,而电影产业是文化产业里面的一个门类。
    关于日本的电影引进中国市场的问题,过去很多好的日本电影对于中国观众来说也是很熟悉的,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有好的日本影片,需要通过商业的方式来谈电影的版权引进问题。如果国内一些放映商觉得某部日本电影的内容是美好的,可以预期的观众数量也比较多,他们可能就会选择购买,我相信中国的观众也会喜欢。谢谢。
     
            中央电视台记者:前不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多处提到了知识产权,请申局长能否谈一下知识产权到底能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哪些助力?谢谢。
     
           申长雨: 谢谢你的提问,你很关注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问题,这也是现在大家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应该说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的重要顶层设计和重大的改革部署。这个《意见》里面明确提出了要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在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怎么样使知识产权成为创新的基本保障。怎么更好地理解这句话,至少从两方面来看。
     
    一是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原动力所在。我们现在讲创新驱动发展,也就是说发展的“动力源”是创新,那什么来驱动创新,这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只有把创新的原动力找到,创新驱动发展才能更好的去实现。现在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科技创新主要是靠两个轮子驱动,一个轮子是政府驱动创新,包括我们载人航天、蛟龙深潜、嫦娥登月,包括重大的技术研究计划,这些都是靠政府去推动的。另一轮子是市场驱动创新,也就是要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无论是政府驱动创新还是市场驱动创新,都离不开知识产权问题。有一句话讲得好,“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用好知识产权就能激励创新”,知识产权是给创新的火花“加油”,因此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原动力所在。
    二是知识产权也是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和纽带。我们讲,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创新和市场之间的桥梁,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蕴含了三个重要的机制。第一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产权安排机制。知识产权通过赋予创新成果的财产权,进一步赋予了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通过成果转移转化获取收益的权利;第二是一种创新的激励机制。知识产权通过依法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来激励人们发明创新;第三是有效的市场机制。实际上知识产权是人们针对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所设计的一种许可转让规则。在这个规则下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创新成果能够顺利的实现转移转化,产生效益,推动发展。所以,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解决的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所以,我们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创业热情,更好的支撑创新驱动发展。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可能比较具体.请问阎局长,去年一年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量有比较大的增长,总数超过了20万件,能不能请您给我们分析一下这一增长背后的原因?这一增长能不能体现出我们国家在IT领域创新能力的进步?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这种进步?
     
            阎晓宏:谢谢。去年计算机著作权的登记量突破20万件,这是很令人振奋的。软件的特点就是研发投入大,但是复制成本非常低。大概在10年前,我曾经去看过中关村的一个软件企业,他们的老总告诉我:“我这几百人在这个楼里就研发一款软件,如果这个软件被复制,复制的成本基本是趋于零的”。这是我要做的软件特点的说明。
    另外我想说两组数字。一是从1990年到2010年的20年间,我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从不到1万件达到了突破10万件,大家都很振奋。但是此后大概只用了四年左右的时间,我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就突破了20万件。取得这一成果确实有赖于很多重要的因素。二是我国软件产业,即软件和信息服务的总收入在2003年是593亿,尚不到600亿;到2010年突破了1万亿,到2014年达到了3.7万亿,增长速度达几十倍。
    以上的数字的取得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政府大力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并且首先要求政府使用正版软件,这起了一个非常好的示范作用。二是在国务院的部署下,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相关部委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振兴软件产业的发展计划。此外,在财政和税收方面,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软件企业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比如,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前年财政部发文免征小微企业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费用。这都是一些很重要的原因。三是目前我国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创新能力提高的幅度很大,产学研结合得很好,这也是推动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的重要原因。现在科研机构和高校是计算机软件研发的主力之一。
    从现在计算机软件登记的地区排名来看,北京市排在第一位。第二位是广东省;第三位是上海市;第四位是江苏省;第五位是浙江省。排名前五位的地区登记量接近总登记量的三分之二,达64%。这也能看出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权里面的一个门类,和经济发展实际上是有内在关联的。谢谢。
     
           中国财经报记者: 请问刘局长一个问题,前几天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当前我们国内因为滥用知识产权产生限制竞争整体的现状。此前,工商总局曾经披露过一个数字,全国工商系统在调查的反垄断案件一共有47件,已经结案的有21件,现在的数字是怎样的?其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大概有多少?最后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当前国家特别重视竞争方面的政策,大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保增长的背景下,这一类的政策将对经济产生的作用如何?谢谢。
     
          刘俊臣: 工商总局前不久发布了一个规章《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我的看法,就是在中国这个市场上,知识产权领域两个方面的情况都存在,一是侵权假冒还是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比较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拥有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也比较多,特别是互联网领域。
    大家经常上网可能会有感受,每次点开一个页面或者使用一个软件,里面会有很多的条款,几十条甚至上百条,里面很多条款有一些限制性的说法。比如不能使用别的什么或者是相同功能的不同软件之间系统不能兼容的问题。这个问题也要解决。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工商总局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查办了一批案件,既有国内的企业,也有一些跨国公司。在这方面我们是一视同仁,严格地按照法律来办。刚才说的这个数字,大体上还是这样,因为案件办理还是有一个相对长的过程。
    第三,我的理解,我们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很多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但是也有一个转型的问题。相比较而言,竞争政策的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现在国务院要求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突出竞争政策的作用,减少事前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会带来很大的帮助。谢谢。
     
           阎晓宏:我想补充一句,关于这个问题刘局长讲得非常正确,以上两种情况都存在。我补充的是现在我们有一些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对一些特别大的企业来讲,应该有社会责任和担当,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识产权也要有利于便捷的传播的问题。另一方面,刚才刘局长提到我国目前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比较多,还有一些不法的盗版分子从事未经许可的商业性活动。这两点刘局长讲得很重要,我很赞成他的意见。
     
    郭卫民: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发布时间:2015416
     
     
  • 国家版权局入驻“今日头条”

    国家版权局入驻“今日头条”


    国家版权局网416日讯为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效能,并利用新媒体扩大版权宣传范围,416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入驻移动资讯客户端“今日头条”,并开通“头条号”。此举是国家版权局继开通官方微博(“@国家版权局”)、微信(“国家版权”)后,在第十五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开辟的又一个新媒体阵地。
     
    国家版权局将通过“头条号”平台及时推送并重点发布版权执法监管、打击侵权盗版重大案件、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版权社会化服务、版权宣传培训、版权产业发展、版权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提升版权的社会影响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引导正确舆论方向。
     
     
    来源:国家版权局
  • 国家版权局集中开展版权宣传活动

    国家版权局集中开展版权宣传活动


    国家版权局决定自4月初起,在全国围绕“因乐而动,为乐维权”这一主题集中开展版权宣传活动,并以420日至26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为重点宣传时段。49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向全国各地版权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通知》。
     
    为迎接第十五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前不久发布了“因乐而动,为乐维权”的宣传主题。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版权局今年采用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及网络媒体全方位结合的多种形式,自4月起将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海报并免费向各地发放;与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合作制作一期以“规范网络转载”为主题的保护知识产权特别节目,在426日晚播出;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发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等平台全面跟踪报道宣传周期间举办的各项活动,多角度、多渠道扩大宣传影响,引导正面舆论氛围。
     
     
    作者:赖名芳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时间:2015413
  • 2015年粤港中学生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交流活动在广州举行

    2015年粤港中学生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交流活动在广州举行


     
            广东新闻出版(版权)网讯根据“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确定的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计划及“粤港中学生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交流活动”的安排,48-9日,由香港海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组织的2015年香港“青网大使”(大、中、小学生)来粤进行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交流活动。
     
           48日下午,粤港中学生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交流活动的欢迎仪式在广州市版权局举行。受省版权局陈春怀专职副局长的委托,局版权管理处张同英处长致欢迎辞,香港海关和香港“青网大使”代表分别讲了话。接着香港“青网大使”前往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广州漫游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观,观摩学习了动漫游戏创作和版权保护方面的知识。49日上午,香港“青网大使”参观了广东省博物馆、广州市图书馆新馆和花城广场以及西关新荔枝涌。
     
            通过本次交流活动,同学们,在感受岭南文化的过程中学习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培养学生们自觉树立起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努力成为“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的践行者和推动者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省版权局专职副局长陈春怀与香港交流团进行了座谈,局版权管理处、局办公室,广州市版权局版权处负责具体承办了本次交流活动。(局版权管理处、广州市版权局供稿/图)
     
    来源: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阎晓宏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女士

    阎晓宏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女士


    国家版权局网49日讯 49日上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京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女士一行。双方回顾了长期以来的合作关系,并就近期开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交换了意见。
     
    阎晓宏代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对王彬颖女士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其长期以来为推动中国政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合作、取得共识而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阎晓宏表示,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保持着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相互支持、真诚合作、加强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家版权局也将继续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下的国际版权事务,在多边事务中发挥大国作用。
     
    王彬颖女士表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尤其在版权保护方面已经在世界处于相对领先的地位。目前,国际社会对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都保持着高度关注,中国政府版权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版权工作置于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工作中突出重要的位置。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确定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以版权保护的客体——音乐作品的创作与保护作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就再次凸显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版权工作的高度重视。王彬颖女士感谢中国国家版权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与成员国之间开展了充分交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重大议题和重要立法活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并愿意与中国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强合作交流关系。
     
    双方还深入讨论了配合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合作举办“音乐版权保护研讨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评选颁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德化示范点调研项目”结题,《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马拉喀什条约》签署生效的推动、人才交流与培养等近期一些重要合作事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陪同会见。
     
     
     
    来源:国家版权局
  • 我国去年软件著作权登记量首破20万件

    我国去年软件著作权登记量首破20万件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组织编撰的《2014年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分析报告》48日在京发布。《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218783件,登记量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再创历史新高。其中,APP软件登记30742件,较2013年增加20120件,同比增长189.42%,成为增速最快的热点软件类别之一。
     
    据介绍,我国软件著作权年登记量用了20年时间达到10万件,而从10万件增长到20万件仅用了3年时间,这表明我国软件登记量正处于高速增长期。2014年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位列全国前五位的地区依次为: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与上一年度相同。
     
    《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登记的软件主要有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四类。其中,应用软件登记量为157220件,约占全国登记总量的71.86%,是我国软件研发的主要产品类型。而以APP、物联网、嵌入式、地理信息等为代表的热点领域软件登记量在2014年均呈现出了不同程度的快速增长。《报告》还显示,企业仍然是我国软件登记的绝对主体,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软件研发创新能力十分突出。《报告》还首次对我国软件登记量排名前100位的企业进行了统计分析,前100位企业共登记软件6467件,约占企业登记软件总量的3.7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年登记软件526件,高居登记量榜首。
     
     
    作者:方圆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时间:201549
     
  • 金融催化版权 瞄准万亿市场

    金融催化版权 瞄准万亿市场


       去年文博会期间,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版权产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文化企业的核心版权、资产运营提供金融支持。双方协定,将以版权价值为突破核心,围绕艺术、教育、动漫、音乐、影视、互联网等八大领域,用金融工具和证券化技术,开发适合版权产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八大领域率先渗透金融
     
        据悉,在版权产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上,将围绕艺术、教育、动漫、音乐、影视、互联网等八大领域,率先进行版权和金融的对接。为何选取这几个领域,是否会有对其他领域如出版、舞台艺术、剧本版权、非遗等的金融开发?
        对此,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常务副秘书长宣宏量回应,首都版权产业联盟是在国家版权局指导下,北京市版权局主管的国内第一个涵盖版权产业链上、中、下游的创新型行业组织。目前版权联盟下设阅读、音乐、影视、动漫游戏、艺术、教育、软件和互联网8个工作委员会,因此版权产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将率先对这八大领域提供相关服务。从产业覆盖面上看,这八大领域也涉及了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门类。
        据悉,首都版权产业联盟是个推动版权资源聚集、加强版权保护、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创新型行业组织,由国内70多家知名的版权企业共同发起成立,联盟下属会员单位约500家。
     
    银行、协会各司其职
     
        根据协议,此次合作框架中,浦发银行首先以版权交易为合作突破口,为版权联盟搭建的艺术、教育、动漫等交易平台提供版权、物权交易的在线与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浦发银行将以版权价值为核心,在这几大领域用金融工具和证券化技术,开发适合版权产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同时,配合北京市版权局设立版权产业基金,提供PE投资、投贷联动、“融资支持+融智支持”等综合服务,为联盟企业开拓直接融资服务的渠道。下一步,浦发银行将给予文创企业更大的信贷支持力,并通过探索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并购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私募票据等创新融资工具,建立一套完整的文创企业服务体系,满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需求。
        宣宏量说,浦发银行正在积极配合版权产业基金的设立工作。目前该基金的筹备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初期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
        在双方的分工上,目前非常明确。对于首都版权产业联盟而言,重点在于打造以版权联盟企业为核心生态圈,集版权交易、版权开发和版权运营于一体的版权综合服务模式,版权联盟负责制定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活动、管理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指导等服务,比如发掘优秀版权企业和重点版权项目,整合版权行业上、中、下游的优势资源,来支持上述企业和项目,促成产业链合作。同时,版权联盟将联合北京版权保护中心通过版权认证平台进行版权项目的确权工作,通过各个工作委员会组织行业优秀企业联合进行版权评估,将发现的重大侵权盗版线索及时向北京市版权局移交。
        而银行方面,则提供交易清算、交易担保等金融服务。在上述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并购债券等相关金融工具产品开发上,浦发银行方面已经基本就绪,版权联盟正稳步推荐优秀项目与浦发银行对接。
        值得一提的是,该版权金融平台确立了一套园区、担保公司和银行三方合力的风险分担机制,来“迎接”版权产业界以价值评估及质权实现为基础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其中,“园区”角色指的是位于南磨坊乡窑洼湖桥东300米的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先导区),合作的担保机构则正在评估挑选之中。
        宣宏量解释,这个风险控制机制的核心要点,就是进入版权金融服务平台的项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领域的项目、通过版权联盟组织评审并推荐、项目须与版权联盟会员单位(5家以上)形成产业链合作关系、获得与版权联盟合作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支持。从整体来看,这样的风控条件还是很严谨的。
     
    金融将催化出万亿元版权市场
     
        据介绍,目前首都版权产业联盟正在做重点项目的入库,和银行等机构共同评估后,将引入版权基金正式投资到一些项目上。目前已有“天籁K歌”家庭智能电视卡拉OK应用项目、崔恕个人作品《光影情歌》音乐会、酷我音乐版权合作项目、BBC《布鲁精灵》移动游戏产品开发项目、首届国际网络艺术大赛、乐视体育版权等47个项目登记在案,这些项目今后将是版权基金和信贷等金融手段重点支持的对象。
        据悉,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在有了金融对接的思路之后,曾与多家银行进行过接触,浦发银行响应速度最快,所以率先与其建立了合作关系。
        宣宏量认为,版权与金融的潜在合作需求一直存在,在文化创意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文化资产最核心、最有价值的就是版权。版权对金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没有金融支撑的版权产业是难以产业化、规模化的。虽然目前整个版权业和金融界还有很多对接和创新合作要实践,但经过金融的催化,未来版权产业将会是个上万亿元的巨大市场。
     
     
    作者:郑洁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8日
     
     
  • 打造互联网时代的版权超市

    打造互联网时代的版权超市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环境对版权交易方式和版权相关服务模式带来了挑战。作品创作周期缩短,更新使用频率加快,传统的业务模式和流程已经不能满足作品的版权保护需求。特别是在创意设计领域,实用工业品设计、网页设计等作品数量巨大而生命周期又短,现有的作品登记手段从时效性和便捷性上已经不能适应需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近日为此召开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服务新模式——作品保管”论坛,由相关部门和创意领域、互联网领域代表一起,多角度探索适应互联网特征的新型版权服务模式。
     
    数字技术变革传播模式
     
        在传统领域,往往一个作者创造出一个作品后要想传播出去比登天还难。而数字网络环境下,任何作者创作作品之后通过网站轻而易举就可以传播出去。
       “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广泛应用,无异于是对版权保护这项事业的一场革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如是说。他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数字技术给版权作品传播带来的巨大改变:
        首先,数字技术打破了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间的传统分工。在传统领域,作者就是作者,传播者就是传播者,往往一个作者创造出一个作品后要想传播出去比登天还难。而数字网络环境下,创作平民化、传播广泛化,任何作者创作作品之后通过网站轻而易举就可以传播出去。
        其次,数字技术打破了作品传播手段清晰明了的状态。传统领域文字作品是通过出版的方式来传播的,音乐戏剧作品基本上是通过表演这样的手段来体现的,而视听作品往往是通过广播电视这样的方式提供的,它们泾渭分明、互不相关,但是互联网把所有的载体形式都通过网络一个途径来实现了。
       再次,数字技术打破了内容提供商和技术服务商的界限。在法律上,内容提供商和技术服务商(SP)是可以界定的,但是实践中,没有一个SP满足于仅仅提供服务,不管有意还是无意,SP在传播作品的同时已经成为作品的使用者。司法实践中,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都难以对此进行明确划分。
        最后,数字技术打破了作品交易点对点的传统授权方式。在没有网络的时代,一个出版社一年可能出300种图书,一年只需要找300个人授权;一个剧院一年上演几十部戏,找到几十个作者也相对容易。但在互联网时代,有的内容聚合平台一天传播的作品就数以万计,无法每天都能针对上万件作品直接点对点获得授权。
        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所有者个人维权风险在增加,难度在提高。而面对数字网络给传统版权制度带来的全面挑战,权利人需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需要版权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不断丰富版权服务业务内容。作品保管这种新型服务模式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用第三方证明化解纠纷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作品创作完成证明,作者的创意设计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势必会影响作者的创作热情,进而影响作品的产量和效益。
        2014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了一种全线上的版权服务模式——作品保管,目的是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及时、方便、快捷、安全的证明服务。
        说起作品保管,不得不提到不久前刚刚发生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曾经给无数“80后”带来美妙童年回忆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最近因为著作权纠纷惹上了官司——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都认为,自己拥有动画主要人物“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形象的著作权。虽然这起纠纷目前尚未尘埃落定,但这已经让业界发出了感慨:在重新利用过去的动漫人物形象设计动画时,最初的创作底稿已经很难被找到,纸质或口头的合同也难觅踪迹,再界定权利的归属变得十分困难。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作品创作完成证明,作者的创意设计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势必会影响作者的创作热情,进而影响作品的产量和效益。“如果能对创作出来的动漫作品底稿及时进行作品保管,万一遇到权利纠纷,取证就会便捷得多,‘大头儿子’这样的版权纠纷或许很快就迎刃而解了。”北京电影学院动漫学院教授张丽这样表示。
        在王自强看来,作品保管的基本功能在于第三方证明。“通俗地说,当一个作品发生版权争议或者一方认为另一方侵犯自己权利的时候,不是由当事人双方举证,而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证据。作品保管与作品登记两者都具有初步证据的功能,特别是现在的软件登记和作品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就可以作为判案的初步证据。作品保管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层面,但其功能完全一样,同样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而存在,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发挥证据作用。”
     
    守护作品最佳保鲜期
     
        作品登记需要履行严格的登记程序,花费的时间较长;作品保管即来即登,两天完成,更利于更新频率快、复制成本低的作品保护。
        然过去已经有了版权登记这一版权证明形式,为何还要开发作品保管业务呢?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范继红介绍,作品保管最大的特点就是“快”。一件实用工业设计作品最佳的生命周期为1年,有的甚至仅为3个月。目前著作权登记完成一般需要两个月,如果设计作品在完成后3个月内出现版权争议,仅靠著作权登记还无法有效证明作品版权权属。而作品保管业务所有步骤全部在网上操作,随时随地可提交申请。申请人只需在线填报作品保管申请表,网上支付费用,然后邮寄密封的作品样本复制件和申请表,中心接收材料并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保管,并向申请人发放保管凭证并发出公告。保管凭证和保管作品可以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证据。依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公信力,作品保管的证明材料可以在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过程中即时发挥证明的作用,支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主张。
        作品保管与作品登记一样,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具有初步证据的功能。但作品登记需要履行严格的登记程序,花费的时间较长;作品保管即来即登,两天完成,更利于更新频率快、复制成本低的作品保护。“它不仅丰富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业务内容,也为促进版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王自强介绍说。
     
    汇集版权资源成超市
     
        平台不断扩张,会使各类版权使用者都知道这里有好东西,就会形成一个巨大的版权超市,不同门类的使用者都能在这里找到需要的东西。
    据范继红介绍,作品保管业务已经尝试在线下连续开展了两年,并从去年开始采    
         用了作品保管信息数据库业务平台。从保管业务实践来看,申请保管的作品所涉及的类型主要为美术类和文字类,美术类作品中产品包装、设计、平面LOGO、立体图形的设计所占比重相当大;从申请保管作品的地域分布来看,北京、广东、重庆等地申请量比最为集中。这些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版权相关产业在这些地域的发展活跃度。
        保护是手段,应用才是目的。王自强认为,作品保管的一个更重要的作用是,登记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公开保管作品的信息,可进一步打造版权超市,促进版权交易。相反,现有的版权登记制度下,其作品登记信息因可能涉及商业利益等不能被公开,这使得每年上百万件作品的版权信息资源束之高阁。
        王自强进一步解释说,著作权保护是要将潜在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在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过程中使版权所有者获得相应的利益,这是辩证的关系。建立科学完善的版权交易机制是实现版权运用的基本路径,建立作品保护的服务模式是对作品登记制度的完善,也是构建版权交易机制的实现形式。虽然现在我国软件登记量已经超过20万件,作品登记量超过百万件,版权存量资源巨大,但这些资源是静态的,作品不会被市场所知晓。但是作品保管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向市场公开信息,从而使大量有用的作品资源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聚集,形成一个庞大的版权作品的资源库,个人也可以通过该平台把自己的作品推出去。“好酒也怕巷子深”,平台不断扩张,会使各类版权使用者都知道这里有好东西,就会形成一个巨大的版权超市。版权资源随之被盘活了,不同门类的使用者都能在这里找到需要的东西,平台的建立也就对版权运用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期待实现随时随地保护
     
        建议借助微信、微博等开放平台,让作品保管实现24小时服务。
        在现代经济中,版权内容覆盖的产业正显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这些产业的发展相当程度上也依赖于版权制度设计和版权服务的方式和手段。范继红认为,有效的版权服务模式能够支持相关产业高性能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而版权对文化创意产业和知识经济的培育支撑功能,正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关注。以作品保管为例的新型版权证明服务,一方面在业务模式上是一种创新,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完善。需要以现行的版权法律制度政策要求为基础,以保障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为原则,以满足产业发展需求为出发点,为构建全方位科学合理的版权服务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厦门美图公司美拍总编辑赵健作为采用作品保管平台的“吃螃蟹的人”,他认为,作品保管凭证直接作为证据来打互联网侵权官司,大大减少了原创者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这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版权服务的下一个目标应该是更加方便用户的接触和使用。手机应用软件“美拍”让用户随时随地可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到美拍平台,从而产生了大量作品。采用全自助的维权模式,可以节约大量时间,让用户上传作品后,可以方便地获取和查询自己作品的状态,这是非常重要的价值点。赵健还建议,未来作品保管应该实现24小时服务。
        为了探索新技术在版权服务中的进一步应用,让科技手段在版权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范继红表示,在现有的作品保管平台的支撑下,未来将借助微信、微博等开放平台,满足申请者移动端访问的需求。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5日
  • 著作权登记将成修法亮点之一——访《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作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

    著作权登记将成修法亮点之一——访《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作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


        著作权登记,或称注册,或称履行手续,在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分别发挥过不同的作用。与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有权等)法律制度相比,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就是著作权自动产生。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原则。同时,著作权登记又作为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一种特定的需求,成为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内容。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版权交易安全、促进版权有效运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月5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发布了2014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总量达1211313件,比2013年增长19.97%。其中软件登记数量达到21万多件,而且登记数量从10万到突破20万,仅仅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我国著作权登记量持续保持增长势头,反映了我国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在不断增强,版权相关企业对加大版权保护、运用和管理,以及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也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著作权登记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恰逢此时,一本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出版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亮相图书市场。它通过对著作权登记的历史回顾,各国的通行做法和我国现行著作权登记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登记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剖析,对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性质、种类等方面的论述,向读者呈现出作者近年来对著作权登记制度所展开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成果。3月20日,记者专访了此书的作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他向记者讲述了撰写《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背后的故事。
     
    撰写过程一波三折
     
        记者结识索来军已有10余年的时间,对于他的个人经历甚为熟悉。1986年7月他从当时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至国家版权局工作,曾任版权管理处副处长、处长。2002年4月起担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由于参与过我国著作权法律和规章的起草、修订与具体实施,特别是任现职后长期分管作品登记、软件登记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对于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历史可以说是了如指掌。
        “开始有写这本书稿的想法是在2009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过程中。当时,国家版权局给国务院法制办的著作权法修订建议稿中,包括增加作品登记的内容。2010年2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会议报道中提到,草案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明确了著作权质押登记部门。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索来军介绍说。
        为什么这本书在6年后才得以面世?面对记者的提问,索来军解释说,撰写《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的经过可谓一波三折。“自2002年4月从国家版权局调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起,我一直专门从事和著作权登记有关的工作。这期间,应媒体的约稿,陆续发表过一些介绍著作权登记的文章。有关著作权法修订内容报道后,一向不为人所知的作品登记开始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开始考虑系统地梳理一下有关著作权登记的问题,以便配合著作权法的修改。正在准备动笔时,却传来了令人遗憾的消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修改内容包括: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该修正案中没有提及作品登记的内容。可见,国务院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有关增加作品登记的内容没有获得通过。准备动笔的书稿也随之搁置了。根据国务院2011年和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7月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我作为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之一,受邀参与了修订工作,并主持了国家版权局委托的著作权登记制度课题的研究。2012年12月18日,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提交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此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著作权登记的内容。我重新萌发了写本书稿的念头,经过一年多写作,书稿终于在2014年年底完成。”
     
    著作权登记重要但常被忽视
     
        据记者了解,我国著作权法中一直没有规定著作权登记的内容,直到2002年8月,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备案制度。这是与著作权登记有关的内容首次出现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但该项规定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有在全国普遍实施。而在2002年之前,其他法规以及国家版权局的规章又含有涉及登记内容的条款。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呢?
        索来军从亲历者的角度分析说:“当时,一方面著作权法中没有任何有关作品登记的规定,实施条例的有关合同备案的规定未实施;而另一方面,事实上存在数量不少的登记依据和登记种类。这种情形使得多年来,著作权登记的实施只局限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为外界所了解,甚至有些神秘,也因此常常被忽视。有关著作权登记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我手里有一部《中国当代版权史》(李明山、常青等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4月出版)。该书可谓鸿篇巨制,但对著作权登记的记述只是寥寥数笔,一带而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外界对著作权登记了解的状况,以及著作权登记在学术研究中的地位。尽管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著作权登记的内容,但是,我国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著作权登记记载的有关作品创作和权利状态的原始信息和权利变动的信息,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行使和维护权利时必要的初始证据,以及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提供判断有效的依据。”
     
        作为参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专家,索来军对记者强调说:“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可谓符合著作权保护规律,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成为修法中的一大亮点。因此,有必要对这项重要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进行深入研究。”
     
        记者判断,这大概是他最终完成《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期望以此书加深社会各界对这一著作权重要基本制度了解,对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提供帮助的目的吧。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5日
     
     
  • 广东:369幅龙门农民画已申报版权登记

    广东:369幅龙门农民画已申报版权登记


        作为“中国现代绘画画乡”的龙门县,正为保护县农民画家的著作权积极奔走。日前,该县19位农民画家已申报版权登记作品369幅。龙门县文化艺术服务中心主任陈少元透露,所有申报作品已受理,相关证书将于近日下发。
     
    两年前集体申报版权登记
     
        “现在龙门农民画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关注度越来越高,人们随意复制作品作商业用途的也越来越滥。”陈少元介绍,2013年1月,龙门农民画家首次集体申报版权登记,当时共有30个名额,10位农民画家每人3幅作品,登记费用全免。
        由于申报名额有限,并没有引起画家们的重视。去年广东省版权局举行“版权服务下基层”活动时,画家们才开始真正理解版权的重要性。广东省版权局为龙门农民画实行文化产业扶持。此次申报的作品全部免收登记费,且没有名额限制。只要画家选择的、认为比较满意的作品,经过龙门农民画协会严格审核后确认其版权无异议的都可申报登记。
        陈少元说:“指派画家对某幅作品进行复制时,经原作者本人同意,授权后可获作品原稿进行临摹。作品完成并出售后,按售价8%的比率返还给原作者,作为版权费。他人需要复制画家作品时,视其用途性质而定,可与画家进行商榷,支付相关费用。”
     
    以后每年都申报版权登记
     
        龙门农民画协会会长陈权枢说,此次进行版权登记,最主要的是体现画家版权意识的觉醒,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他表示,登记的作品像年轮一样记录着画家的创作历程,代表着画家所走的艺术道路。收藏者通过登记在案的画家作品,获悉他的作品变化,以此来判断其收藏空间。所以他会谨慎选择自己喜爱的得意之作,进行版权登记。“以后每年都会挑选作品进行登记,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作者:胡服 黄雪冰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成立


        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并讲话。他强调,要积极把握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特点新趋势,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体系不断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热烈的掌声中,周强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揭牌,并为研究中心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员颁发了聘书。
        周强在讲话中指出,当前,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研究中心的成立,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与实践互动,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周强指出,研究中心要从中国国情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出发,研究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以推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为目标,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工作,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要及时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对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成熟规则,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周强强调,研究中心要积极整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和调研基地等研究力量,以问题为导向,以司法改革为契机,针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和紧迫性的重大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进一步密切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学术界的合作,为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提出建议;要大力开展对内、对外交流活动,积极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着力把研究中心建设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理论研究平台、实务培训平台和国际交流平台,促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周强强调,要研究好知识产权侵权制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把握时代特点,深入研究互联网带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法律问题。要针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面临的举证难等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研究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诉讼举证规则,设计合理有效的证据保全制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研究;要重点围绕专利、商标侵权和授权确权案件审理程序的设计,研究好知识产权审判流程再造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着力解决民事和行政审判中存在的循环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要深入研究专利无效制度改革问题,探索简化确权程序,推动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专利无效制度。要扎实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理论研究工作,重点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知识产权法院运行机制、主审法官制、法官员额制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为司法改革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成立大会,副院长李少平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决定》,副院长陶凯元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聘任决定》。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吴汉东、研究员代表宋鱼水作了发言。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和研究中心全体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代表参加会议。
     
     
    作者:罗书臻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9日
     
     
  • 网络文学实名制来了

    网络文学实名制来了


        不久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实行实名注册等问题作出了指导。《意见》发布后,“网络文学实名制”一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网友:网名辨识度较高,用着方便安全;
     
    专家:实名制是保障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小说成为人们在阅读文学书籍之外的新鲜事物。由于网络文学题材新颖,更新迅速,作者会跟着网友的阅读需求不断地调整写作方向,这种创作形式一时间让网友趋之若鹜。各大网站、论坛、贴吧等互动社区,均有不少网络写手在进行网络写作。
     
        从最早的网络文学开始,不少网络写手都有一个非常特别的网名。这些网名由于个性极强而让网友一下子记住了他们,比如早期的网络写手痞子蔡、李寻欢、安妮宝贝等。之后,越来越多的网络写手随着他们作品的走红,而让人记住了他们的网名,比如《星辰变》的作者“我吃西红柿”、《嫁给吸血鬼》的作者“九穗禾”、《光之子》的作者“唐家三少”、《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明朝那些事》的作者“当年明月”、《龙族》的作者“江南”、《盗墓笔记》的作者“南派三叔”,等等,都是在网上红极一时的名字。
     
        那么,为什么网络写手要用网名来写作呢?小轶曾经是榕树下中文网频道编辑,也是天涯论坛中的版主、知名网友。小轶自己也是网络文学的爱好者,她和很多网络写手都有很深的交往。她认为,网络写手采用网名是和最早网络文学发表特点有关。在网络文学出现的初期,网络写手都是在论坛上发帖,也习惯了用自己在论坛上注册的网名来进行写作,对于论坛中的网友来说,大家对于网名的辨识度相对较高,用网名交流也比较方便,等到写手的作品有了影响力,他们的网名也就随着作品走红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早期在网上进行创作的网友都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写作,平日里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做,为了省去一些麻烦,也为了不引起自己身边的同学、同事的关注,利用网名进行创作似乎比较方便。此外,一些网络写手在创作时使用的是身边的一些素材,比如某些官场小说的作者、公司商战题材小说的作者,为了防止自己身边的人“对号入座”,他们通常也喜欢用网名来进行创作。从某种意义上说,用网名进行创作让他们感到安全,也让他们在写作上放开手脚。
     
        “更多的网络写手起名字纯粹就是为了好玩、新奇,能够引起大家注意,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随着他们所写的网络作品走红后,他们的名字也被网友所关注,而网络写手特殊的网名也让作者本身有了一层神秘感。”小轶说,“当然,也有不少的网络写手在自己的作品走红后,不愿意自己的生活被打扰,他们也往往会用网名,除了和文学网站的编辑接触之外,不愿意将个人的生活情况透露,这也是创作者采用网名的重要原因。”
     
        在文学网站频道编辑的小轶看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不会给网络写手带来太多的问题,“我看了这份‘意见’的具体内容,网友认为以后作家要以实名制的方式发表作品是对这份‘意见’的误读,根据‘意见’要求,网络作家要进行实名制认证,而非以真实姓名来发表作品。目前,绝大多数中文网站都会在后台对网络写手进行实名认证,这项工作其实早就在做了,因为现在的网站都是要商业运作的,网络发表作品需要向作者进行付费,如果不进行实名认证,如何向作者发放稿费呢?”
     
        不少文学网站的编辑也都认同小轶的说法,国家出台文件要求网络作家实名制,实际上是对网络作家的保护,并不会有太多的争议。
     
        那么,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份“意见”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宋建新在回答记者的问题时说,去年以来国家在行业内进行了大量调研,具有规模的大多数文学网站实际上已经采取了作者实名注册的内部管理办法。去年11月对当前具有代表性的100多家网络文学网站专门进行了多层次调研,认为作者实名注册不仅是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必须,且已经具备良好的现实基础。
     
        宋建新表示,网络文学作者实名制是保障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发表作品的作者只有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才可切实使作者在版权保护、支付稿酬、评优表彰等诸多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极大改善当前网络文学创作恶意抄袭模仿、肆意侵权盗版的现象。
     
    网络文学实名制怕对号入座,会限制作者创作空间?
     
        数字出版司负责人:作者在网站前台发表文章,仍可自愿用网名,实名制是指在网站后台注册。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负责人介绍,网络文学作者实名制,指的是在网站上发表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在网站后台注册时必须使用实名制,要向网络文学网站提交身份信息。至于作者在网络文学网站前台发表文章时,仍然可以自愿使用网名、笔名。网络文学网站则具有对作者信息严格管理和保密的义务。这与传统文学出版署名要求并没有任何区别,作者向出版社提交作品时,也必须向出版社提交真实姓名等身份信息,出版社只有掌握了作者的真实信息后才会为之出版作品。
        虽然不少网站的专业人士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意见”没有表示太多的异议,但是关于“意见”中网络文学实名制的话题,还是在网上和现实中引起了热议。
        秦月明就对这份“意见”有着自己的看法。他是天津师范工程学院的学生,也是一名网络文学的爱好者。平日里,秦月明除了阅读网络文学作品之外,也在网上写一些关于公司商战类题材的小说。他的很多作品都发表在论坛上,他创作小说的灵感基本上来自他所实习的那家公司。他说,去年他去了天津一家规模颇大的商业公司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他发现了这家公司的很多问题,比如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明争暗斗,比如公司老总和某些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等等,都让他产生了创作的欲望,他也据此开始构思一部现代商业题材的小说,并以“帖子”的形式发表在网络论坛上。他的“帖子”在论坛上发出后不久,就得到了网友的好评,大家纷纷留言点赞,也让他有了创作的信心,他决心将这部作品一直写下去。目前已经写了将近20万字,在他的写作规划中,这部作品要写成三部曲,总共100万字。不过,在看了“意见”之后,秦月明也有些担心,他并不想让大家知道这部作品的作者是谁,他写作的目的主要是自身爱好,再有就是想在作品中表达自己对某些社会现象的反思。“因为文章中涉及到的一些情节,虽然经过文学加工,但很多都是我亲身经历的事情,如果作品发表时透露我个人身份,恐怕不少朋友都会对号入座,会认为我把他们写到了作品中。”秦月明说。
     
        他进一步解释说,每个人都有希望在作品中得到美化,哪怕一些客观描述都会引发歧义,所以对于他来说,网络文学实名制的要求多多少少都会令他产生些顾虑。“我也知道只是在网络的后台进行实名登记,在发表时还是会使用网名的,不过这肯定会对我的创作心理产生影响,会束缚我的写作思路。”
     
       “天降花雨”也是天涯论坛上的网络写手,他的朋友圈中,不少都是现实题材的网络网络作者。在他看来,网络文学实名制需要让他重新考虑创作内容与现实生活的重合度。他说:“我在写东西的时候,都会在开篇之前写上‘故事纯属虚构,如有巧合纯熟雷同’的字样,即便如此,也会有网友不断地猜测,我写的是哪个公司,文中的某个人物可能是谁谁谁,他们提到的那些人我根本都没有听说过。”“天降花雨”认为,网络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给创作者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让网络写手能够尽情发挥自己的才情和想象力,只有创作的空间越大,才能让自己的作品得到较大的提升。“常年进行网络文学创作的写手们都知道写作的规矩和底线,也都清楚创作的尺度在哪里,我们不会去碰触与国家法律、互联网规定相违背的事情,即便有人触碰了法律,按照现今的网络管理技术,也能够轻易地将违反规定的人找出来,所以说在创作上还是希望得到更大的空间。”
     
       也有不少网友也对网络文学实名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网友“天若有情天亦老”在百度贴吧中说,网络本来就是个虚拟的世界,网络文学创作也是随着网络虚拟世界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网络文学实名制让虚拟世界有了现实的骨感,少了一些神秘,这对阅读者来说,恐怕并不是很好的体验。
     
        刘欣然是天津国际大厦一家外企的职员,几乎每天上下班的路上,她都是在阅读网络小说打发时间。刘欣然说,她有一些自己特别喜欢的网络作家,每天在网上“追文”也成了她生活中最大的乐趣,刘欣然担心网络文学实名制之后,那些她喜欢的作家会改变写作的风格,作品变得不好看了。
     
        新浪读书的一名编辑说,在他接触的一些网络作者中,不乏一些各行各业的精英,还有一些知名作家,他们通过使用虚拟网名的形式,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作品,也有知名作家通过虚拟网名的形式来进行一些实验性的创作,他们甚至不希望网站的编辑知道他们本人的真实身份,网络文学实名制之后,恐怕会有一些这样的作者告别了网络写作。
     
    网络文学创作本来就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网络文学实名制可保护网络作家版权,规范一稿多发行为。
     
        网络作家实名制被网友纷纷热议,不少网络作者对此表示了赞同。胡金华是一名网络作者,他向记者讲述着这样一件事:2000年前后,胡金华曾经在某论坛上发表了一部抓捕逃犯题材的网络小说。这部网络小说写到三分之二时,由于单位临时派他到国外工作,而使他的创作停止了一年多。等到胡金华回国后继续他的网络小说创作时,发现之前在论坛上连载的作品已经被一名网友改头换面并续上了结局。令他最不能忍受的是,他之前辛辛苦苦写的十几万字也被署上了另外的名字。为此,他曾经找到论坛的管理者投诉,论坛的管理者虽然非常同情他的遭遇,但由于当时网络管理条件和网络管理规定所限,无法证明他就是该网络小说的原作者。后来,胡金华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当时法律对于网络著作权还没有太明确的规定,这也让他颇费脑筋。“我当时就想,如果我要是以实名制来进行网络小说的创作,可能就不会有后来这些问题了。”胡金华说。从此以后,胡金华在网络写作的过程中,特别注重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比如他在起点中文网、凤凰中文网等网站进行作者登记时,一直使用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电话联系方式。他认为,在网站上进行创作使用真实身份,不仅方便自己与编辑的沟通,也能防止自己的作品被人侵权。在谈到网络文学实名制的话题时,胡金华首先想到的是:“意见”的出台,可以让更多的网络写手得到保护。
     
        “网络文学创作本来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网络作者的作品本来就是给网友阅读的,又不是什么隐私性东西,没有必要去遮遮掩掩,把自己搞得很神秘。”网络写手“天生做梦”说,“网络文学实名制其实更加规范了网络创作,也为网络作家提供了保护,特别是对网络作家版权进行了保护,同时也避免了一些作者使用不同网名,一稿多发的不规范行为。”
     
        有法律工作者也对网络文学实名制表示了赞同。天津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占开说,网络文学作者实名制可以保障作者合法权益,让网络文学创作者的自己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规范了网络文学创作中的不良行为。总之,这份“意见”对于创作者是保护,对于网络环境也是一种保护。
     
        也有专业创作人士表示,网络文学实名制也是提高网络文学作品质量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净化网络空间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网络文学存在数量大质量低,抄袭模仿、内容雷同,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以及片面追求市场效益的突出问题,原因在于有的作者责任意识淡薄,认为在虚拟空间创作可以随心所欲有恃无恐,少数作者更唯利是图,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致使有的网络文学作品充斥低级趣味。实名注册对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让网络作家在写作过程中多一些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恪守道德或者法律底线,自觉在网络文学中传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在守法的基础上进行有价值有意义的创作,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作者:郑长宁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8日
  • 政协委员:广播电视播放文字作品应付酬

    政协委员:广播电视播放文字作品应付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年播放文字作品数量庞大,由于没有国家统一付酬标准,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稿酬、稿酬太低的困境。”著名作家、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
     
        张抗抗向记者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她也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但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出版的文字作品、录音制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国家统一规定,通常由使用者与权利人自行约定。”
     
        记者了解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早在2010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付酬办法》规定了3种计酬方式: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张抗抗认为,《付酬办法》只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情形,并未涉及《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计酬方式。因此,张抗抗提出,相关部门应参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
     
     
    作者:郭铭华 衣春翔 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4日
  •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两高”工作报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两高”工作报告


         3月12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审结奇虎与腾讯公司涉不正当竞争案和垄断案,促进规范互联网领域竞争秩序。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方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资料显示,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施行。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运行。截至今年2月底,3个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2832件。
     
        对于2015年工作安排,周强说,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惩治信息网络领域犯罪。加强司法应对,妥善化解投资消费、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环境资源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说,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共建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平台,坚决打击侵权行为,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9427人,同比上升7.1%。
     
        曹建明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推进检察新闻发布常态化,全面开通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充分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及时公布社会关注案件的处理情况。
     
     
    作者:章红雨 孙海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3日
     
     
  • 歌曲《两只蝴蝶》著作权10年官司终落幕

    歌曲《两只蝴蝶》著作权10年官司终落幕


        歌曲《两只蝴蝶》等作品曾经风靡一时。但围绕着《两只蝴蝶》等音乐作品的彩铃使用问题,3家公司却展开了一场长达10年的诉讼官司。10日下午,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判定维持原判。
        2003年4月,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鸟人公司)与龙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代理协议,但对于授权的作品范围约定不甚明确,并约定双方因协议的任何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2004年10月,鸟人公司制作涉案的《两只蝴蝶》等三首歌曲。同年11月经龙乐公司授权万讯通公司开始销售上述歌曲彩铃。12月鸟人公司向龙乐公司发函要求终止双方代理协议。鸟人公司认为龙乐公司依据2003年的代理协议并未取得涉案歌曲的授权,因此万讯通公司、龙乐公司构成侵权。龙乐公司则认为代理协议系一揽子取得鸟人公司所有拥有版权的作品。至此双方拉开了10年司法审查的序幕。
        去年8月,朝阳法院作出本案的一审判决,在双方仲裁结论的基础上,认定龙乐公司、万讯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决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135万元。龙乐公司、万讯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法院判定维持一审原判。
     
     
    作者:李铁柱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1日
  • 破解移动互联网时代维权密码

    破解移动互联网时代维权密码


       如今,人们早已习惯在手机、iPad等移动终端上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读小说……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使得互联网与传统文化产业出现了深度融合,也使得版权运营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版权管理手段和版权保护措施在新媒体环境下暴露出极大的局限性,为此,政府、企业、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在政策调整、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不得不进行积极探索,寻找网络维权症结的解决办法。在3月3日举办的2015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网络维权论坛上,我国版权管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从各自角度提出了未来的努力方向,并开出了破解移动互联网时代维权密码的五个良方。
     
    分类管理手机应用
     
        扩大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新闻、文学和游戏作品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影视、音乐、新闻、文学作品的主要APP纳入监管。
        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介绍,2014年是中国网络维权的关键一年,延续10年的“剑网行动”累计查办案件4681起,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88件,“清网”效果显著。然而2014年接连出现的新闻APP版权纠纷以及人人影视和射手网的先后关闭,引起了不少争议,中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对版权保护随之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中国为了应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挑战,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出台司法解释,对互联网侵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段玉萍在论坛上表示,2015年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开展第十一次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查处大案要案,特别是对专门从事侵权盗版行为的网站加大查处力度,以此规范行业的版权传播秩序。尤其是对一些新的技术模式进行分类管理,监管范围可能涉及时下侵权行为比较隐蔽的网盘类应用。段玉萍表示,为了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国家版权局近年来以每年四期的频率对地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为适应执法需要,今后还将增加培训次数。
        据了解,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通报会”,会上表示将从3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新闻、文学和游戏作品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影视、音乐、新闻、文学作品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影视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建立机制快速维权
     
        “快速”主要体现在3个环节:权利的证明环节、证明侵权环节、维权处理环节。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孙洁认为,除了政府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之外,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在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也是责无旁贷的。当下互联网版权保护方式从传统授权方式的基础上演变而来,但互联网时代侵权举证时间长、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权利人和网站之间存在着技术的不平等。
        她指出,互联网环境下有必要建立起一种快速维权的机制。所谓“快速”主要体现在3个环节:第一,权利的证明环节要快。要尽快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这是维权的起点和基础,这需要一个快速确凿的权利证明文件。第二,证明侵权环节要快,在能证明自己有权利的前提下,准确地发现第三方侵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或向侵权人发出警告,这也是维权的前提条件。第三,维权处理环节要加快速度。这3个环节实现“快速”,才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权利人才能通过正常的授权途径获得自己应得的收益,其创作的动力才能有所保障。
        在快速维权方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近年来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据孙洁介绍,针对网络影视和综艺节目,从2011年到去年年底,版权保护中心协助权利人累计删除了侵权链接70余万条,删除率达95%以上。针对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侵权类型,中心通过将存储外挂程序的网盘删除等做法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同时,他们也会把侵权行为通知到为其提供支付业务的渠道方,这些支付渠道经审核确认其客户售假,也会积极配合停止提供支付业务,让侵权内容不再传播。此外,中心也接受出版社和文学网站的委托,对侵权盗版文字作品的行为进行维权,但由于文学网站分布分散,个人经营的小网站居多,维权难度比影视作品更大。
        孙洁表示,作为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为权利人提供的服务不只是版权登记,后续也可以提供版权监测、通知下架等服务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通过提供培训帮助从业者了解版权法律知识以及互联网维权的经验和技巧。
     
    对盗版网站 釜底抽薪
     
        百度开发了一套系统,加入百度广告联盟的网站一旦涉及侵犯网络版权被投诉,它将无法享受广告收益。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他们往往既是版权的创作者,也是版权的使用者。既有被侵权的风险,也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在版权纠纷和诉讼方面身经百战的“互联网巨头”百度也在会上介绍了其在维权方面的努力。
        百度版权管理中心执行主任王彦恭介绍说,百度每个星期都能收到“堆积如山”的权利人投诉,公司目前有一个几百人的团队不间断处理着相关事宜。为了提高效率,百度去年年底建立了版权频道,同时正在研发一个快速处理权利人投诉的便捷通道,现在这个平台已经基本建成。今后不论权利人、权利人组织,还是版权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给百度提交涉嫌侵权盗版的链接。
        前几年百度文库曾遭遇盗版风波,为了避免用户上传的文字内容再次出现侵权盗版现象,百度开发了针对于文字作品的反盗版DNA的识别系统,通过文字比对技术,使得数据库中已经存在的文字作品内容不能再次被他人上传,这种方式的效果十分明显——大大地降低了文库的盗版投诉率。
        许多中小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免费分享作品资源,而为这些中小网站提供收入来源的广告联盟一直为业界所诟病。为此,百度在2014年开发了一套系统,让加入百度广告联盟的网站一旦涉及侵犯网络版权被投诉,它将无法享受广告收益,这对一些容易钻空子的小网站无疑是“釜底抽薪”。
     
    自建盗版防御体系
     
        腾讯开发了一套音乐版权监测系统,通过音频和关键词的比对抓取侵权播放平台,通过监测可第一时间进行取证。
     
        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内容传播的效率更快,但也让权利人感慨维权更加困难。春节前韩国纪录片《超级中国》的意外蹿红让制作方韩国KBS电视台的驻华代表朴由敬感觉很复杂,“很多人经由盗版渠道观看了这部纪录片,我不得不请求中国伙伴帮忙删除链接。”朴由敬还提出建议,中韩可以进行一个版权保护合作的新项目,那就是打击非法机顶盒,将未经许可提供影视资源的非法机顶盒清理出去,给影视行业创造一个更加健康的环境。
        谈到互联网企业如何应对侵权,腾讯网维权中心法务总监杨奇虎分享了腾讯建立的版权保护体系,其中分为三大块:预防、监测和制止。为预防侵权,腾讯在播放节目之前,先向可能出现侵权的网络平台发送预警函,不少平台收到预警函之后会提前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可能涉及侵权的内容。其次是跟国家版权局进行合作,积极参与主动监管,将重点的视频综艺节目报送国家版权局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
        在版权监测方面,腾讯开发了一套音乐版权监测系统,通过音频和关键词的比对抓取侵权播放平台,通过监测可第一时间进行取证。去年,腾讯针对《中国好声音》和《离婚律师》重点进行了专项维权,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国好声音》播放结束时,点击量达50亿次,《离婚律师》于电视台同步播放结束时,点击量超过了10亿次。有效的维权保证了正版点击量不被分流,同时也推动了移动端流量的高速增长。
     
    实时监控未雨绸缪
     
        提前给网站打预防针的方式是非常有效的,比事后提起诉讼,经过很长时间再取得赔偿,更有利于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取得很好的市场利益。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官冯刚表示,网络新技术给版权规则带来了新问题,云计算、云存储等公司只是提供技术服务,不直接提供内容,这些问题如何定性也需要研究。冯刚还认为,一些版权纠纷引发了不正当竞争纠纷,互联网企业之间由于版权资源抢夺还引发了垄断质疑,这些都加大了网络维权的复杂性。
        “我们知道,目前中国大量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不是直接向用户收费,而是通过广告收入来收费的,如果在实时播放过程中,有大量侵权出现的话,广告商就很难投入费用做广告,或是降低广告费的标准,这会给权利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冯刚认为,提前给网站打预防针的方式,或是权利人在直播的情况下进行实时监控、实时主张、制止侵权行为的方式是非常有效的,在很大程度上比事后提起诉讼,经过很长时间再取得赔偿,更有利于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取得很好的市场利益。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1日
     
  • 国家版权局今年将扩大版权监管范围

    国家版权局今年将扩大版权监管范围


        记者3月6日从国家版权局获悉,2015年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扩大版权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新闻、文学和游戏作品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影视、音乐、新闻、文学作品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
     
        据了解,在两会召开前,国家版权局“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通报会”在京召开,被纳入版权重点监管的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新浪、56、PPTV、暴风影音、迅雷、PPS、风行、VeryCD、皮皮、激动、悠视、酷6、百度、奇虎360等20家视频网站参会。会议通报了国家版权局对上述网站2014年度传播影视作品情况的核查结果,并将涉嫌未经许可传播影视剧数量较大的皮皮网列入版权重点监管警示名单。
     
        在国家版权局重点监管的20家视频网站中,部分网站存在未经授权传播影视剧、授权期限届满未下线、授权链不完整等问题,其中皮皮网涉嫌未经许可传播影视剧数量较大,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版权局将其列入警示名单,并要求其全面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核查,国家版权局将其从警示名单中删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审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记者了解到,2015年国家版权局将从3方面进一步加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一是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新闻、文学和游戏作品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影视、音乐、新闻、文学作品的主要APP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影视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网站版权重点监管是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提出的监管思路,主要方式是对大中型网站传播版权作品情况进行监管,目的是规范互联网版权秩序、维护互联网版权产业环境。自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开展以来,国家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通过灵活务实的监管方式,一方面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开展合作。几年来,主要视频网站逐步提高了网站视频内容的正版率,净化了网络视频行业的版权环境,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带动了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9日
  • “科技+设计”融合下工业设计的版权保护

    “科技+设计”融合下工业设计的版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等,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也是创造人类物质、精神财富的工具和手段。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打破了国界,促进了全球的经济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当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应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依靠创新驱动,更加需要创新设计的支撑与引领。在这个意义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成为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共识。
     
        随着全球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科技与设计不断融合,工业设计发展呈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趋势。工业设计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需求。
     
    工业设计快速发展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中央11个部委发布《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工业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定义所体现的综合性、集成性、创新性,及将工业设计界定为生产性服务业,对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起到广泛的影响和积极的引导作用。
     
        中国工业设计的发展开始于1979年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的成立。20世纪80年代初,一批在国外留学归来的学者在中国的院校创办工业设计专业,1995年,北京市政府成立工业设计专家顾问团和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标志着我国现代工业设计的起步。2010年3月,工业设计正式被国务院在政府工作会议中纳入我国“七大生产性服务业体系”。2014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两个与工业设计有关的重要文件,即《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再次从国家层面强调包括工业设计在内的设计创新对转方式、促发展、调结构的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一定规模的工业设计类企业超过6000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超过200家;工业设计公司2000多家,设计园区突破1000个,设置设计类专业的高等学校达1917所,其中工业设计院校超过500家。北京拥有工业设计、建筑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等各类设计企业2万多家,2014年规模以上设计企业的收入达1400亿元,已经成为了支柱产业。
     
        20世纪下半叶,电子信息业快速发展,以索尼、苹果公司等为代表的“设计驱动型制造业企业”迅猛崛起。在经济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中,工业设计必将对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人类文明走向起到引领和促进作用。
     
        知识产权多重保护
     
        随着工业设计外延的扩展,从平面到产品、环境、服务,对知识产权的需求都越来越强烈。围绕工业设计,从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到产品形态、产品包装以及企业服务,有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需求。一般而言,工业设计创新主要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法律获得保护。
     
        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数据显示,中国企业的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渐缩小,在工业设计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
     
        在专利方面,《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4版)显示,中国自1995年开始,工业设计的专利申请量开始持续增长,到2011年已经占据了世界设计专利申请的50%至55%。从专利申请量和活跃领域变化趋势看,可以将中国工业设计领域的发展归纳为:从平面包装设计转向产品造型与图案的结合;从单纯功能设计转向功能与美学的结合;从小家电产品扩展到装备制造业。
     
        在版权方面,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模式不断创新。以北京为例,2014年北京国际设计周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共同开发的版权电子认证系统“设计盾”网站正式上线。它具有高效、快捷、安全、权威的特点,以全数字保护模式,24小时之内即可完成线上登记认证。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设计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和实体服务,面向区域政府、园区、设计机构、高校和企业,提供与设计知识产权相关的展示、多种模式交易、管理、评估、咨询和纠纷代理等服务。
     
        版权保护面临挑战
     
        “传统设计”促进了农耕文明,“现代设计”推进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机械化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电气化、电子化和信息化,“科技+设计”的融合模式在第三次工业革命浪潮中,必然会引领以网络化、智能化和低碳可持续发展为特征的文明走向。在知识网络时代,一切传统的模式正在面临深刻变革。一方面,云计算、大数据、智能技术、3D打印等技术的出现,都将彻底改变设计研发、制造和服务的过程,它是信息革命与能源革命、制造革命结合起来的一场新的产业革命和思维革命,设计的对象不再是有形固化的产品,而是在网络空间中的全球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另一方面,未来的设计不仅要满足中高端多样性、个性化需求,也要满足大众可分享的多样化、差异性的需求。尤其在“使用性消费”与“文化性消费”所构成的主体消费结构中,后者越来越多地被社会重视,文化需求变得越来越标新立异。
     
        笔者认为,目前工业设计的版权保护面临新挑战:第一,互联网环境下的虚拟性、去地域性、弱专有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复杂。第二,工业设计更新频率快、可模仿性强、复制成本低等特点,加之网络众筹以及3D打印的出现,使侵权更加便利化。第三,小微设计企业知识产权占有率不高,市场化程度低,知识产权管理不完善,需要提供指导与帮助。为应对“科技+技术”融合下工业设计版权保护的新挑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其一,要完善立法,加大惩处力度,构建强有力的保护创新的法制环境。其二,做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简化程序,建立知识产权评价、专利战略研究、侵权监测为一体的专业性、综合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其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在行业内部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权利、诚信共赢的价值观念。其四,紧密结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最新动向,积极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交流与合作。
     
        在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企业的竞争不再限于其规模的大小,而在于其有无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这种竞争已从谁控制技术、质量就控制市场的旧模式逐步转向谁控制知识产权就控制市场的新局面。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企业的责任,也是设计师每个人的责任,不侵权、不盗版,应从我做起。
     
     
    作者:陈冬亮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6日
     
  • 创新版权服务 破解数字版权难题

    创新版权服务 破解数字版权难题


      “作品更新越来越快,侵权成本越来越低,确权维权越来越难。”这是记者在近日举办的2015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听到著作权权利人、互联网公司代表谈到的最热的话题。的确,这也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新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最大挑战。为化解数字版权难题,在本届版权服务年会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公共版权服务机构提供了一系列创新解决方案。
     
        作品保管 保护作品最佳生命周期
     
        一件实用工业设计作品最佳的生命周期为1年,甚至有的仅为3个月。目前著作权登记完成一般需要两个月,如果设计作品在完成后3个月内出现版权争议,该怎么有效证明作品版权权属?
       为化解这一难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于2014年正式推出了一项全线上、全自助的新型版权业务——作品保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范继红向记者介绍,各地的申请人都可以随时来申请作品保管,申请人在线填报申请表,网上支付相关的费用,邮寄密封的作品样本复制件和申请表,中心接收并受理,两个工作日即可完成相关的业务。中心会向申请人发放保管凭证,并且在网站上进行信息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认为,作品保管的基本功能在于第三方证明。作品保管与作品登记一样,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具有初步证据的功能,但作品登记需要履行严格的登记程序,花费的时间更长,作品保管即来即登,两天完成,更利于更新频率快、复制成本低的作品保护。更重要的是,申请作品保管后,登记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公开保管作品的信息,可进一步打造版权超市,促进版权交易。相反,现有的版权登记制度下,其作品登记信息因可能涉及商业利益等不能被公开,这使得每年上百万件作品的版权信息资源束之高阁。
        截至目前,申请保管的作品所涉及的作品类型主要集中在美术类、动漫类、文字类作品,其中美术类作品包括包装设计、立体设计等比重最大。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研究员高源向记者表示,更新快、侵权多的设计作品需要作品保管这类创新的版权服务,但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目前业界对其了解并不多,而且作为创作者除了证明自己的作品权属,更希望看到作品没有被侵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快速维权 提高盗版内容删除效率
     
        四五米长,一米多高,堆积如山的文件材料,这是百度版权管理中心执行主任王彦恭在会上展示的一幅照片。他介绍,百度一个星期收到的权利人的投诉文件就有这么多,即使有几百人的团队昼夜不停地处理,还是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需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面对海量资源,互联网公司除了积极运用技术的手段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外,也在和版权服务机构合作采取快速维权机制。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孙洁认为,快速维权应体现在权利证明、侵权证明和快速处理3个环节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在权属证明、鉴定侵权、实现快速维权中能起到核心作用。
        据了解,从2011年到2014年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累计已经针对影视和综艺节目删除了侵权链接70余万条,影视盗版删除率达到95%以上。受腾讯、百度等公司的委托,做了《中国好声音》等诸多热门热播综艺节目的快速维权,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文字、音乐这类维权难度更大的“小作品”,监测盗版删除率也达到70%至80%。
        孙洁介绍,对于正规的大型网站,对方看到他们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经过核实的侵权链接网址,一般会配合快速删除盗版内容;对于那些工信部备案的网站或个人网站,如果对方不积极配合删除,则会通知其服务器提供商或者域名注册代理商,提供其客户侵权的行为及证据,让他们帮助掐断公众访问盗版网站的途径;对于一些销售盗版的网站,如果有付费的渠道,会把侵权行为通知到为其提供支付业务的渠道方,如支付宝、91平台等,这些支付渠道经审核确认其客户售假,也会积极配合停止提供支付业务,让侵权内容不再传播。
     
    DCI体系 构建全流程服务系统
     
        百度糯米网是一家知名的团购网,能为客户提供餐饮美食、电影票、KTV、运动健身、酒店、旅游等折扣优惠。这家打造生活消费平台的企业也遇到了版权保护的大麻烦。百度糯米网法务经理蒋金平介绍,公司有近500人的摄影师团队给商家拍摄店面环境图或菜品图案,每天产生3万张图片,这么多的作品显然难以一一进行著作权登记,那如何得到即时保护?如果公司需要使用他人的图片作品,如何能快捷便利地找到权利人获得授权?
        为了化解互联网版权产业中的确权维权难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主创新地提出了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作品版权登记部副主任张建东介绍,DCI体系基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技术,以便捷化数字版权登记为基础,将构建起版权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公共服务体系。据他介绍,首先DCI体系要完善版权确权程序,使作者创作完成作品时,能像使用电脑桌面上的回收站一样,点击一次就能实现版权登记获得版权证明;其二,要建立透明、中立、权威的第三方版权费用结算认证服务平台,保障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获酬权;其三,通过技术手段化解举证难题,实现快速维权。
        据了解,经前期的科研攻关和应用示范,DCI体系目前已经进入产业化推广阶段。在本届中国服务年会上,百度糯米网和新浪微博与中国版权服务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下一步将加速推进产业化应用。“我们希望把DCI变成互联网的基础设计,让使用者觉得就像家里用自来水、用电一样便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表示。
     
     
    作者:刘仁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6日
  • 201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保持增长态势 总量破120余万件

    201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保持增长态势 总量破120余万件


        3月5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发布201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数量。继2013年包括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在内的著作权登记总量首次突破百万件以来,2014年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总量达1211313件,比2013年增加201656件,增长19.97%。其中,作品登记992034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18783件,著作权质权登记496件,涉及主债务金额262543.1万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自2011年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后,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将著作权登记作为版权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工作,将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使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升。我国著作权登记量保持持续增长,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在不断增强,版权相关企业对加大版权保护、运用和管理,以及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也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著作权登记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5年,著作权登记工作仍然是国家版权局的重点工作,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加强版权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平台,使著作权登记工作真正成为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和加强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为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据了解,2014年全国共完成作品登记992034件,较2013年的845064件增长了17.39%。其中,全年登记量较大的地区、部门有:北京市、上海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山东省、重庆市,占全国登记总量的92.09%。从登记作品类型看,数量最多的仍然是摄影作品,达428819件,占登记总量的43.23%,其他依次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图形作品、模型、戏剧、舞蹈等。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随着国内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软件研发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延续了近年来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全年共登记218783件,同比增长33.12%,登记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再创历史新高。从登记区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登记最多,达162323件,约占我国软件登记总量的74.19%;西部地区增速最快,达25005件,同比增长52.33%,高出我国整体软件登记增速近1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登记量也在进一步持续增长,中部地区同比增长47.30%,东北地区同比增长38.74%。
     
        从登记量排名上看,2014年位列全国前五位的地区仍然为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按软件著作权登记增速排名,2014年位列全国前三位的地区依次为宁夏、江西和重庆。其中,宁夏同比增长231.60%,江西同比增长112.15%,重庆同比增长72.32%。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6日
     
     
  • 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届年会在京举行 阎晓宏出席并致辞

    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届年会在京举行 阎晓宏出席并致辞


        3月3日,由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版权标委会)主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标委会秘书处)承办的版权标委会首届年会在京召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版权标委会主任委员阎晓宏出席年会并致开幕词。
     
        阎晓宏对版权标委会成立一年多来的工作表示肯定,同时提出要做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工作,特别是要实现我国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的快速转型升级,要求我国版权产业与国际接轨并迎头赶上,进一步发挥版权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主导作用。
     
        阎晓宏强调,总局一贯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将标准化工作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密切联系,并注重充分发挥标准化组织在促进产业健康、规范、快速发展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在标准化组织建设和标准制定实施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版权标委会自成立以来,一方面广泛深入产业调研,研制完成了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标准等一批行业标准,重点架构起了DCI标准相关体系;另一方面开展标准宣传,配合总局开展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开展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修订工作。一年多来,版权标准化工作队伍已经初步建立,各项工作开始步入正常发展轨道。
     
        阎晓宏指出,目前标准工作的重点领域在数字版权方面,这需要标准在制定时有前瞻性、科学性。版权标准的制定与其他标准有所不同,在国内能参考的资料非常少,因此要多关注国际上的标准如何为产业服务。他特别指出,今年要开展的DCI标准培训十分重要。要在DCI标准的实施和学习中,使版权标准工作更向前迈进一步。在标准制定和宣传贯彻方面,要提出国内和国际的异同,结合理论和实践,综合把握和权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副主任段炼在会上表示,版权标委会是版权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专门归口组织,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开展,是我国标准化建设事业在版权领域的标志性进展。它不仅填补了国内版权标准化工作的空白,在国际上也是极具前瞻性的创举,更是这个数字网络时代的必然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今后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版权标委会的工作。
     
        据了解,版权标委会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于2013年12月7日在京成立,现有委员52名。工作范围主要负责版权产业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包括各类作品与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创作、运用、管理与保护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归口管理,跟踪国际标准的最新动态,组织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版权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等。
     
        本届年会是版权标委会自成立以来的首次年会,旨在为版权标准化工作提供开放的交流平台,为DCI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化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和组织保障。年会总结了2014年度版权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全面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14年度工作报告。会议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版权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处秘书长段桂鉴主持。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5日
  • 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合力应对网络版权维权困境

    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合力应对网络版权维权困境


        习惯了免费海量资源的中国网民可能需要慢慢适应政府和企业在网络维权上的升级行动。在3月3日举办的中国版权年会网络维权论坛上,政府版权管理机构和不少互联网企业一致表示,将合力应对当前的网络版权维权困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在论坛上表示,将继续加大对互联网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尤其是针对移动互联网的特点对音乐类、视频类和文字类的应用进行分类管理,监管范围可能涉及时下侵权行为比较隐蔽的网盘类应用。
     
        段玉萍说,很多网盘的经营者是非常清楚网盘中存在的大量侵权盗版内容的,接下来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对这些经营者提出要求,如有构成行政责任的,国家版权局将给予处罚。
     
        2014年是中国网络维权的关键一年,延续十年的“剑网行动”累计查办案件4681起,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88件,“清网”效果显著。然而2014年接连出现的今日头条新闻APP版权纠纷以及人人影视和射手网的先后关闭,同样引起了不少争议。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孙洁认为,当下互联网版权保护方式是在传统授权方式上演进而来,但互联网时代侵权举证时间长、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权利人和网站之间存在着技术的不平等。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官冯刚则表示,网络新技术给版权规则带来了新问题,云计算、云存储等公司只是提供技术服务,不直接提供内容,这些问题如何定性也需要研究。
     
        冯刚还认为,当下很多案件出现了由版权纠纷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由版权资源抢夺而引发的垄断质疑,这些都加大了网络维权的复杂性。
     
        中国为了应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挑战,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出台司法解释,对互联网侵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随着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维权离不开各互联网公司的参与。曾经历过版权纠纷的互联网巨头百度介绍了其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上的努力。
     
        百度版权管理中心执行主任王彦恭介绍说,百度每个星期都能收到“堆积如山”的权利人投诉,公司目前有一个几百人的团队不间断处理着相关事宜。百度还在2014年开发了一套系统,让加入百度广告联盟的网站一旦涉及侵犯网络版权而被投诉,它将无法享受广告收益,这对一些容易钻空子的小网站无疑是“釜底抽薪”。
     
        目前,不少中国互联网公司已从最初的粗放式发展进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保护互联网版权也有助于其自身实现良性发展。比如,中国视频网站每年花费巨资从国外购进电视剧版权,有的还不惜巨资和外方签订独家播放协议,盗版资源的存在就意味着这些视频网站点击率的下降。
     
        在互联网时代,仍有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让人感叹互联网传播的效率以及网络维权的困难。春节前韩国纪录片《超级中国》的意外蹿红让制作方KBS电视台的驻华代表朴由敬感觉很复杂,“很多人经由盗版渠道观看了这部纪录片,我不得不请求中国伙伴帮忙删除链接,不过我得承认,片子配的中文字幕虽然不是官方的,但质量相当高。”
     
     
    作者:刘彤 来源:新华网北京 发布时间:2015年3月3日
     
  • 2014年度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发布

    2014年度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发布


        国家版权局网3月4日讯 3月3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5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闭幕式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发布了由《中国新闻出版报》和《中国版权》杂志联合评选出的2014年度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具体事件如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于2012年6月在北京召开的由中国政府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成功缔结的,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和规则制定、维护国家利益的成功范例,提升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我国批准该条约,将对该条约早日生效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二、开展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6月12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14”专项行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第十次亮剑。该行动确定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及严惩侵权盗版四项重点任务。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处案件440起,关闭网络750家。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了33起案件,查办了“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转载文字作品案。剑网行动对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进一步规范网络版权秩序,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推进版权案件审判工作,提升版权司法保护水平。
     
        四、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成功举办。9月15日至19日,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功举办。本届博览会分为“国际版权论坛”、“产业展览”和“主题活动”三个部分,开展了100多项重要活动,现场有17个重大版权项目签约,交易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本届博览会为国际版权展示、交易、合作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平台,推进了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提升了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
     
        五、我国版权产业对GDP贡献达6.87%。12月24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结果》,显示:2012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逾3.56万亿元,占全国GDP的6.87%。该调研结果表明,几年来我国版权产业保持平稳增长态势,版权产业在经济发展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版权产业定义为“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包括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版权产业四大部分,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信息网络等众多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世界上有42个国家开展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调研,国家版权局自2006年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开展此项工作。
     
        六、沈仁干、王立平荣获“中国版权终生成就者奖”。11月15日,以“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为主题的“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成功举办。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沈仁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终身荣誉主席王立平荣获“中国版权终生成就者奖”。“中国版权终生成就者奖”是为表彰对我国版权制度建设和版权事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版权界杰出人士而设立的国内版权界最高奖项,本届是该奖项的第二次评选。
     
        七、“网络字幕组”侵权盗版行为被查处。2014年12月,经国家版权局部署,有关版权执法部门对“射手网”和“人人影视网”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传播大量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案进行查处。两家网站先后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自行关闭了网站。“射手网”经营方受到行政处罚。这两起案件的查处,彰显了中国政府对国内外权利人一视同仁、打击网络网络侵权盗版的决心和力度,也给打着“免费、分享”的旗号进行侵权盗版的网站敲响了警钟。
     
        八、政府机关抽查软件正版率超过91%。2014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累计派出27个检查组,共抽查政府机关494家、共抽查计算机3044台。从抽查情况看,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比例显著提高,重点抽查的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三类软件的正版率均超过了91%。
     
        九、《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颁布。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该办法是对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修订,适用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该办法回应了作者的合理诉求,提高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并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十、琼瑶诉编剧于正抄袭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4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著作权受到了侵犯。109位国内编剧联合发表声明支援琼瑶依法维权的主张。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宫锁连城》停播、于正在四网站公开声明道歉、于正等五被告赔偿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2015年3月4日
  • 巾帼调解站:一种柔软的坚持

    巾帼调解站:一种柔软的坚持


     “和为贵”这一儒家理念,是江苏省镇江市文广新局巾帼调解站站长周文娟一直强调的,她同时也是镇江市文广新局的党委书记、局长。这个由局长挂帅,局版权处全体成员和法规处、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团队,因为成员多为女性,所以取名为巾帼调解站。从2014年成立至今,巾帼调解站在“服务发展、有效化解”的工作宗旨下,成功调解版权纠纷23起,其中书面调解8起,座谈调解15起,在调解当事人版权纠纷的同时,宣传版权法律法规,打通了传统版权的维权壁垒,实现共赢甚至多赢。
     
    低成本调解取得多赢效果
     
        周文娟向记者说,镇江的中小企业比较多,随着企业的发展,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增多,但很多企业对版权还处在一个比较陌生和茫然的阶段,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我们原有的版权宣传教育方式比较单一,社会效应不佳。其实涉及版权侵权纠纷的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涉案企业大多是非恶意侵权,经过善意引导,能很快取得遏制侵权和化解纠纷的效果。
     
        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来说,节约了维权成本,抢得了市场先机。行政调解是免费的,而且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结案,这比民事诉讼大大节约了时间和财力成本。对涉嫌侵权的企业来说,通过调解,不仅避免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名誉损失,更重要的是学习了《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也对自身作品权益的保护有了清醒认识和迫切要求。有许多企业随即建立了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并对企业的产品进行了版权登记。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来说也受益匪浅,通过版权侵权纠纷的调解锻炼了队伍,普及了法律法规,也拉近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距离。使得版权部门依法行政更深入人心。
     
    从无意识侵权到有意识维权
     
        镇江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和版权处处长顾云告诉记者,她们曾调解过一家企业的两次纠纷,但两次纠纷中可以看到可喜的变化。2014年7月,镇江一家承接美国业务的马达生产企业被美国微软公司投诉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微软产品,并提出了高额的索赔。镇江市版权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这家企业了解情况,并主动向双方提出用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顾云和她的同事们一方面与微软方面协调降低赔偿额,另一方面给侵权企业做工作,讲解侵权的严重性和如此发展下去将可能面临的诉讼以及巨额赔偿,终于双方都有所让步,协调的结果令双方都很满意。调解结束3个多月后,顾云又接到这家公司的电话,请求巾帼调解站帮助调解他们与另一软件公司的版权侵权纠纷,该公司副总说:“有行政部门作为中间人介入,感觉与大公司谈条件更有底气了,以后也不好意思再用盗版的东西。现在我们的权益被侵害了,也是第一时间想到找公家调解。”
     
        顾云感叹:“许多企业能从无意识侵权到有意识维权,这个转变不容易,这也坚定了我们继续做好这个巾帼调解站的决心。”
     
    服务企业将工作推向深远
     
        巾帼调解站发挥女性耐心细致、亲和力强的优势,突出女性调解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沟通、说服和教育作用,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以这种更为温和的方式体现出来,在处理纠纷的同时也更为有效地宣传了关于版权的法律法规知识。
     
        遇到有代表性的问题,巾帼调解站便会举办有针对性的版权保护知识讲座。他们先后开展了镇江市醋行业、眼镜行业、家纺市场和预上市企业等专项版权知识培训和指导。在行政调解版权侵权纠纷的同时,还承担一般作品版权免费登记受理业务,2014年版权作品登记量达到了2013年登记量的317%。
     
        但在周文娟看来,现在的巾帼调解站才刚刚起步,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镇江市文广新局现在已经制定了《镇江市巾帼调解站管理办法》,对调解站的职责,调解原则、范围、工作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下一步,我局将探索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司法调解等的联动机制,拓宽巾帼调解站视野和服务渠道,更好地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周文娟说。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4日
     
     
  • 2015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在京举行 阎晓宏出席并讲话

    2015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在京举行 阎晓宏出席并讲话


         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以“尊重原创”为主题的2015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开幕式于3月2日在京举行,2014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同时揭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并讲话。
        阎晓宏在讲话中指出,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元年,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结构调整阶段,经济发展方式也从过去传统资源消耗型向低消耗高效率创新驱动型转变。版权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性核心资源,在这个大背景下趁势崛起。2014年,我国版权工作成效显著,版权产业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阎晓宏谈道,去年开展的第十次剑网行动查办案件500多起,关闭网站151家,有效遏制了互联网领域的侵权乱象。在2013年中央、省、市、县四级全面完成软件正版化的基础上,2014年软件正版化工作主要着力于全面建立长效机制。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推动下,我国软件产业的总产值从8年前的750亿元,增长到去年的3.7万亿元,充分证明版权保护不仅保护了创新能力,也推动了产业的发展。在软件登记方面,去年我国登记量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我国的版权贸易也日趋成熟,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形成了不同的贸易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推进版权使用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去年我国开展的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调查显示,2012年版权产业贡献率已经占全国GDP的6.87%。在国际交流方面,《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去年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通过并以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当前,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到来,新媒体、新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阎晓宏表示,引导人们提升对原创的重视,从而积极应对妥善解决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问题,十分必要和迫切。要正视互联网环境下存在的授权难问题,并相信这一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在遵循著作权法“先授权,后使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一些新的授权方式。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尊重原创,这一主题既包含了要尊重版权的基本常识,也告诉我们,文化发展需要更多高品质的原创作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年来围绕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定位,着力构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快速维权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并推出了一系列版权创新的服务业务,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为年会致开幕词。开幕式上还举行了2014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颁奖仪式。黄书东、王太利、厦门美图之家科技有限公司等当选“十大中国著作权人”。郭晓光、杭州剧院等获得专家提名奖。为期两天的年会将围绕业界关注的版权问题举办多场主题活动。国家版权局将在年会闭幕式上发布2014年中国版权10件大事。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3日
  • 我国将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请国务院审议

    我国将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请国务院审议


         中宣部副部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赴朝近日表示,要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蔡赴朝是在日前举行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作上述表示的。在谈到“必须增强厉行法治的责任担当,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时,他说,要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重点立法进程,推进《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与此同时,他也强调,充分用好用足用活现有法律,特别是主动借用其他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下发规范性文件等办法来完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有担当的精神和勇气。在意识形态领域、在互联网管理、在行业发展中,敢于负责、敢于管理、敢于碰硬、敢于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另据《法制日报》消息,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日前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据悉,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代表议案提出,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全面概括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形态或者类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有待完善。代表建议科学界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范围、扩大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适用范围、建立适应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障机制。
     
        修改《著作权法》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已就法律草案进行了两次大范围的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抓紧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已多次组织开展《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作者:祖薇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日
  • 广东:知识产权是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支柱

    广东:知识产权是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支柱


        国务院决定增设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广东形成依托港澳、连接东盟、面向世界的区域开放新格局,培育全球竞争新优势,拓展经济增长新空间必将发挥重大作用。在改革中,知识产权无疑将扮演重要角色,发挥更大作用。
     
        一、知识产权是广东自贸区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首先,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要支柱。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和货物、服务贸易并列的世界贸易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联日益紧密。可以预见,伴随经济全球化及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迅速崛起,对外贸易中知识技术因素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的关系将更为紧密。
     
        其次,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重要因素,正成为当前国际竞争中的兵家必争之地;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赢得市场先机,已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广东自贸试验区要取得竞争优势,知识产权是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建立国际化知识产权运行体系势在必行。广东自贸区作为升级版的开放地区,将更加深刻感受到世界产业调整所带来的巨大变革,在更高层次上创新和构建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和潮流的知识产权运行体系成为迫切需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但目前的知识产权运行体系与自贸区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广东自贸区开展知识产权创新试验,可为广东省乃至全国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积累经验。
     
        二、探索与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
     
        建立完善的自贸区知识产权政策。自贸区建设的核心是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对内外资投资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应抓紧研究相关知识产权政策,在制定广东自贸区相关管理条例时,明确自贸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保护体制,注重统筹知识产权工作。尽快研究制定自贸区知识产权体制建设和工作计划方案,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权责清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公共服务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权责边界。
     
        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机制,借鉴上海经验,成立集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部门,履行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重大涉外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进口产品知识产权纠纷和滥用行为的调查处理等职责。成立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队伍,加大与公安、海关的联动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衔接制度,建设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在广东自贸区实行知识产权行政服务集中办公,实现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
        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随着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必定会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广东自贸区要在统一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引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等机制,建立“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引入国际仲裁机制,推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开展合作,健全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设立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构建包含行政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社会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建设自贸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机构,为自贸区企业和个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救济手段。
     
        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广东自贸区应当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应当得到充分显现,知识产权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撑作用应当明显增强。要通过各种措施和政策,引导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探索知识产权成果孵化方式,吸引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投资人进入区内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培育和引进一批高端和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广东自贸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使之成为服务自身、辐射华南的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依托“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建立集成专利、商标、版权、科技、产业、贸易、海关等知识产权信息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基础信息共享,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便利度,满足自贸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多层次需求。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培育多元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建立自由流转的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平台,打造知识产权国际交易中心,培育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争取建成国际知识产权成果转让、许可、交易、转化的集散地。
     
        建立顺畅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机制。建立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的磋商机制,确立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合作目标,扩大自贸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的高度、深度和广度。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广东自贸区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尽快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依托高等院校和现有培养机构,建立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基地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基地,尽快吸引和培育一批既通晓国际规则、又熟悉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专业人才,为广东自贸区知识产权提供智力支撑。
     
        建立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议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展专题研究,探索建立有利于自贸区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8日
  • 最高法: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案审判专门程序和规则

    最高法: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案审判专门程序和规则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指出,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据悉,该《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确立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5项基本原则;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共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
     
     
    作者:魏小毛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7日
  • 粤港中学生进行版权保护交流

    粤港中学生进行版权保护交流


        根据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商定的粤港知识产权合作计划的安排,广东省版权局与香港海关、香港知识产权署联合举办的2015年粤港中学生版权知识和版权保护的交流活动近日在香港举行。
       
        广东省版权局、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越秀区版权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广州市执信中学、广州市第十七中学、广州市恒福中学派出由25名代表组成的交流团赴港开展交流活动。
     
        香港海关和香港知识产权署高度重视此次活动。在港期间,交流团先后赴香港海关总部、香港海关训练学校、香港海关室内枪械射击内练靶场、香港海关辑毒犬组、知识产权执法研究中心、香港知识产权署、香港黄金海岸等地进行深入考察交流,实地了解香港海关的缉私工作和版权执法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两地学生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原创表演和知识交流。学生代表表示,交流活动提高了大家对“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思想认识,今后要努力成为“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7日
  • 代表建议修改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国务院

    代表建议修改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国务院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了解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代表议案提出,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全面概括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形态或者类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有待完善。代表建议科学界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范围、扩大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适用范围、建立适应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障机制。
     
        修改著作权法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已就法律草案进行了两次大范围的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抓紧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已多次组织开展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快修改著作权法立法工作进程。
     
     
    作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7日
     
  • 国际文化版权创新服务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国际文化版权创新服务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近日,由北京市贸促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同主办的“国际文化版权创新服务研讨会”在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范继红、中华版权代理中心衍生品事业部副总经理吴玥、国家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巡视员孙若风等出席并讲话。
        版权是文化创意企业的基本战略资产,积极探索对创意作品版权的保护和价值发掘方法,对于实现文化创意企业资产增值、延伸产业价值链具有重要意义。中华版权代理中心衍生品事业部副总经理吴玥女士表示,随着产业发展,企业对版权保护和版权价值运营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此,构建一个正版授权产品标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华代授权作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的领头羊,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所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国内外优秀的动漫品牌及文化产业园、艺术作品等设立的集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一体的品牌。据了解,“华代衍生品授权”已与多家企业单位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相信在未来的文化产业版权衍生品授权领域,华代能为产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惊喜。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5年2月6日
  • 强化执法监管 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强化执法监管 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总的来看,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提升网络版权意识、净化网络空间内容、推动网络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领域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形势仍不容乐观。
        下一步将从完善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加大网络案件执法力度、加大版权重点监管力度、健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宣传引导意识等六个方面,强化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力度。
     
    立法基本成型 执法监管机制逐步成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互联网领域的版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多措并举、齐抓共管,推动网络版权监管取得积极成果,主要体现在:
        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在版权基本法律制度方面,2001年,我国修订了《著作权法》,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版权行政责任;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有关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原则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增强了操作性;2007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互联网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司法解释方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多个司法解释,其中对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规范互联网经营业务方面,2004年和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分别颁布了《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此外,北京等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颁布了本地区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该说,我国在网络领域的版权立法已基本成型且符合国际规则,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
     
        执法机制方面,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网络版权保护双轨制,网络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逐步成熟。我国实行的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保护制度,发挥了司法保护基础性、主导性的作用和行政执法程序简、效率高、效果好的优势,大大提升了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水平。近年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完善两个执法机制,使版权行政执法在强化网络监管中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一是网络专项治理机制。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连续10年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各地版权、互联网信息管理、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执法,严查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二是两法衔接联合办案机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等部门挂牌督办,推动案件依法查办。各级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
        查办案件方面,集中查办了一批网络侵权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了网络侵权盗版高发势头。10年来,“剑网行动”以查办大案要案为抓手,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2005—2013年,各地版权、公安、电信等部门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其中,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92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322件,查处了“天线视频网”影视作品侵权案、“番茄花园”网站侵权案、“天籁村网”音乐作品侵权案、“霓裳小轩网”文学作品侵权案以及百度影音、快播播放器侵权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014年开展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中,各地把案件查办作为最突出的重点任务,陆续查处了“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DY161电影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上海复旦网上书店”等销售盗版图书案、王某等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著作权案、“射手网”侵犯电影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等一批大要案件。通过查处一批案件、关闭一批网站、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监督管理方面,探索建立了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大中型网站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自2010年开始将规范重点网络企业和网站使用作品行为放到突出位置,加强对有影响的网络企业和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加大对网络影视、网络文学、网络新闻转载等涉及作品授权使用问题的主动检查力度。各地版权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网站达3000多家,包括淘宝网、百度、搜狐、新浪、优酷等具有全国影响的知名网站。在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中,一方面对重点网站的影视、文学等版权作品的传播情况进行主动检查,另一方面对网站的版权管理进行切实指导,帮助网站建立完善版权管理制度。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彻底改变了视频网站版权混乱的局面,大幅提高了视频网站的正版率,有效带动了其他领域网络版权状况的改善。
     
        总的来看,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提升网络版权意识、净化网络空间内容、推动网络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建设网络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网络版权执法监管相关部门积极拓展工作领域,提升工作层次,推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在服务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仍不少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形势不容乐观
     
        互联网版权保护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焦点,也关系到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文化安全。虽然我国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领域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形势仍不容乐观。
        网络版权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与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实践、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现实需要还不相适应。即使是专门规范网络版权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无法涵盖近年来新出现的网络传播行为,且对很多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政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刑法中缺少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规定,给刑事执法带来难度。另外,对网络侵权案件中涉案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办理网络案件的执法难度不断增大。一是新技术的发展不断给执法工作增加难度。例如近年来很多侵权网站大量应用CDN(内容分发网络)服务以隐藏其真实服务器地址,给执法部门查处其侵权盗版行为造成了很大障碍。二是跨地区的侵权行为给执法协作带来难度。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往往涉及区域较广,网站备案地、服务器所在地和侵权人所在地通常不在同一地区,案件查办工作经常需要其他地区的协助和配合,而目前网络版权执法区域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三是网络案件取证和非法所得计算难。执法部门开展取证工作的相关要求十分严格,而侵权人却可以随时随地对其后台网络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给取证工作带来相当难度;大部分侵权盗版网站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广告联盟,难以将网站的非法所得从其全部收入中剥离。
        网络版权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需要执法监管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手段和较深的法律知识。市县级基层执法人员办理网络案件数量少,办案经验不足、查处手段单一,导致对有些案件查而无果、办而不彻。
     
    六大举措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强化网络版权执法管理能力
     
        完善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推动配套法规、规章的相应修订,推动出台切实指导办案实践、可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研究制定加强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指导意见,研究完善关于办理网络版权案件的版权认定和证据规则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网络版权秩序的法律体系,使之适应新形势下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
        加大网络案件执法力度。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大对专门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的刑事打击,充分运用侵犯著作权罪法律条款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有力震慑作用,有效提升两法衔接工作水平。
        加大版权重点监管力度。加强网站分类管理,对直接提供内容网站、提供网盘服务网站、提供APP下载网站、网络广告联盟等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适用不同种类的版权监管模式。在对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基础上,拓展对音乐、文字作品等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的版权重点监管,强化自律机制,引入公示、约谈制度,指导正规互联网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立适合互联网的授权模式和传播机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打击侵权盗版网站。
        健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协作机制。针对区域协作问题,指导各地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区域版权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整合相关地区优质执法资源,探索建立集中重点执法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机制。针对部门协作问题,推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信息共享、协作查处机制,综合利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有功个人奖励机制、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机制、大要案联合督办机制等,切实提高部门协作能力,努力形成版权部门与扫黄打非、公安、电信、文化、海关等多部门有效协作的工作局面,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要始终把基层网络版权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科学设置培训课程,丰富培训方式,优化课题设计,通过更灵活、更直观的交叉检查、参与办案等创新形式,切实提高受训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同时加大办案经费补贴和查处案件奖励力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队伍做好网络监管工作、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积极性。
        强化宣传引导意识。在严厉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宣传意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公布年度典型案例、通报重点案件查办情况等契机,积极通过各类媒体资源对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震慑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分子,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作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强化网络版权执法监管”调研组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2月4日
  • 网络作者实名 利于版权保护

    网络作者实名 利于版权保护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将完善网络文学编辑人员管理机制,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实名注册、责任编辑及出版单位署名等制度。意见出台后,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宋建新29日就《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针对讨论较多的网络作者实名注册制,宋建新表示,实名制的推出有利于鼓励原创,保护自有知识产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作者在版权保护、支付稿酬、评优表彰等诸多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落实,改善当前网络文学领域恶意抄袭模仿、肆意侵权盗版的现象。
     
        目前,管理规范的网络文学出版网站基本都已在内部实行实名注册制度。作者在网站前台发表作品时,可以自愿使用网名、笔名,只是在后台注册时必须使用实名。网络文学网站则具有对作者信息严格管理和保密的义务。宋建新说:“这与传统文学出版署名要求并没有任何区别,就像你戴着面具跳舞,可以换各种各样的面具,但是脚下踩的地方一定是实的。”
     
       《意见》中还要求,将完善网络文学编辑人员管理机制,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对此,宋建新认为,网络文学编辑岗位非常重要,作品好坏、是否有前途、有没有读者和市场价值,都先由编辑做出判断。所以,加强网络文学编辑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很有意义。
     
        宋建新表示,目前网络文学已经进入了全版权深度开发及运用的新阶段,网络文学成为与图书影视、戏剧表演、动漫游戏等相关产业的源头性内容资源。据不完全统计,2011—2014年网络文学共有161款作品的影视版权售出;2012—2014年有50多部转换为游戏产品。例如网络文学作品《步步惊心》实体出版码洋超过千万人民币,被改编成影视剧热播,形成了过亿的产业链规模。
     
        宋建新表示,总局鼓励网络文学网站积极探索版权运营模式,拓展版权在数字阅读、传统出版、影视改编、动漫游戏制作等领域的深度开发和多重使用。总局还将积极推动网络文学出版等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络文学用户数已达2.89亿,较2013年底增长1498万人,网民网络文学使用率为45.8%,可以说近一半网民正在阅读网络文学。从产业规模上看,2013年网络文学收入规模达到46.3亿元,预计在2015年突破70亿元。同时,网络文学数量大质量低,有“高原”缺“高峰”,抄袭模仿、内容雷同,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以及片面追求市场效益的突出问题,制约了网络文学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张贺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15年1月30日
  • 强化网络版权执法监管 维护网络版权传播秩序

    强化网络版权执法监管 维护网络版权传播秩序


        加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自2005年起,我国连续10年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有效遏制了网络侵权盗版高发势头。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调研报告,对我国网络版权执法监管作出总体评价,并对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
        自2005年起,我国连续10年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据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的数据,2005年至2013年,各地版权、公安等部门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有效遏制了网络侵权盗版高发势头。
        加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打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重要举措。包括“剑网行动”在内,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日,国家版权局“强化网络版权执法监管”调研组发布调研报告,对我国网络版权执法监管作出总体评价,对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
     
    监管显成效
     
        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多措并举,推动网络版权监管取得积极成果。首先,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在版权基本法律制度方面,2001年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有关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原则规定进行了具体化;2007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互联网条约(WCT、WPPT)等。在司法解释方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其中对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规范互联网经营业务方面,2004年和2005年,我国颁布了《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此外,北京等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颁布了本地区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其次,执法机制方面,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网络版权保护双轨制,网络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逐步成熟。一是网络专项治理机制。在“剑网行动”中,各地版权、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执法,严查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二是两法衔接联合办案机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等部门挂牌督办,推动案件依法查办。
        再次,查办案件方面,集中查办了一批网络侵权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了网络侵权盗版高发势头。“剑网行动”以查办大案要案为抓手,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2005年至2013年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92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22件,查处了“番茄花园”网站侵权案、快播播放器侵权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另外,监督管理方面,探索建立了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大中型网站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自2010年开始加强对有影响的网络企业和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加大对网络影视、网络文学、网络新闻转载等涉及作品授权使用问题的主动检查力度。各地版权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网站达3000多家,包括淘宝网、百度、搜狐、新浪、优酷等具有全国影响的知名网站。
     
    多措需并举
     
        报告同时指出,虽然我国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领域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形势仍不容乐观。
        首先,网络版权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与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实践、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现实需要还不相适应。即使是专门规范网络版权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无法涵盖近年来新出现的网络传播行为,且对很多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政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刑法中缺少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规定,给刑事执法带来难度。另外,对网络侵权案件中涉案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办理网络案件的执法难度不断增大。一是新技术的发展不断给执法工作增加难度,二是跨地区的侵权行为给执法协作带来难度,三是网络案件取证和非法所得计算难。
        再次,网络版权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需要执法监管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手段和较深的法律知识,而目前市县级基层执法人员办理网络案件数量少,办案经验不足、查处手段单一,导致对有些案件查而无果。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报告对如何进一步做好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提出6点建议。
     
        一是完善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推动配套法规、规章的相应修订等,进一步完善规范网络版权秩序的法律体系,使之适应新形势下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加大网络案件执法力度。加大对专门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的刑事打击,充分运用侵犯著作权罪法律条款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有力震慑作用,有效提升两法衔接工作水平。三是加大版权重点监管力度。加强网站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适用不同种类的版权监管模式,拓展对音乐、文字作品等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的版权重点监管,推动建立适合互联网的授权模式和传播机制,从源头上打击侵权盗版网站。四是健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协作机制。指导各地网络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区域版权执法监管协作机制,探索建立集中重点执法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部门协作能力,形成工作合力。五是加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六是强化宣传引导意识,充分利用公布年度典型案例、通报重点案件查办情况等契机,积极通过各类媒体资源对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作者:窦新颖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30日
  • 版权保护:侵权乱象能否画上休止符

    版权保护:侵权乱象能否画上休止符


        新年伊始,一个名为“新年签”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疯转。如果以“新年签”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就会发现多款类似帖,版本多样但内容大同小异,这些“新年签”分别被不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也就是这个帖子,在微信圈再次引发人们对原创版权保护的关注——一篇题为“原创号们愤怒了”的文章发出抗议之声。文章指出,“新年签”最初是公众号“一味”在一年前发出的,如今却被某些大号直接盗图,转发数比原创的号还多。
        尽管此次版权纷争在一个汇聚了约80个原创号运营者的群里吵翻了天,但对于如何杜绝这种“无良转抄”行为,大家却一筹莫展。在2015年之始,版权保护问题就以这样一种闹腾的形式闯入人们的视线,对置身其中的媒体人来说,无论是传统媒体坚守者还是新媒体开拓者,无疑都是一种痛。
     
    媒体生存的一块顽疾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有众多媒体版权事件让人们记忆犹新——2014年年初,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布版权声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再次吹响传统媒体向新媒体维权的号角,旗帜鲜明地拒绝再当新媒体的免费“打工者”;年中,新闻聚合类APP“今日头条”在一举拿下1亿美元融资之后,引发了传统媒体对其群起而攻之;而《财经国家周刊》微信公众号发出为转载付费的声音,也被看做是自媒体平台的版权自净行动……
     
        大众报业集团战略运营部常务副主任、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董事长尚延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版权问题之所以会在2014年集中爆发,一是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提振了传统媒体版权维护的信心;二是对比商业网站、新兴媒体的盆满钵满,传统媒体作为原创内容输出者在版权方面的低收益甚至颗粒无收,让传统媒体从业人员意识到了危机。
        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系主任、广播影视与新媒体研究院副院长陈笑春提到,在网络环境下,媒体传播终端的多元化对原创性内容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又使对内容的复制、转载更为便捷,而社交媒体的普遍使用使得“公”、“私”媒体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媒体生存环境的改变让版权问题这块长久以来寄生在媒体生存内部的顽疾更难以忍受。尚延升坦言,经历了为网络、微博以及其他新兴媒体无偿提供稿件之后,传统媒体的生存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在当下与新兴媒体融合的行业背景下,传统媒体依然是内容生产者,而新兴媒体依然需要内容,基于这样的供需关系,媒体要发展就必须拿起维护自身版权的法律武器。
     
    缘何多年久治不愈
     
        从《新京报》诉浙江某网络公司侵犯版权案,到2005年20多位报业老总齐聚南京发表《南京宣言》,再到2014年多个版权事件的集中爆发,陈笑春直言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传媒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网络媒体来说,侵权乱象甚至成为其发展的瓶颈。对此,陈笑春指出,媒体和受众的版权意识尚未完全建立,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本身在网络环境下正在面临挑战,成为侵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障碍。
       “在目前的传媒行业中,版权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内一些报业集团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报业集团的版权保护工作还未起步,即便是经济发达省份的报业集团,其版权保护工作也刚起步不久,同时各报业集团之间就版权保护的交流工作也不是很充分,未见行业联盟出现。”尚延升提到,除了缺少版权保护的主动性之外,维权成本远高于维权所带来的收益,这也是影响媒体不能有效解决侵权问题的几大因素。“比如,《新京报》诉浙江某网络公司侵犯版权案,被裁定分成7000多个案子起诉,每篇稿子都要公证,无疑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尚延升说道。
        在《中国记者》杂志值班主编陈国权看来,深受其害的传统媒体“应该好好地反省一下自己”,正是纸媒自身纷纷争抢着把自己的内容送给新闻门户网站,并以被新浪首页、搜狐首页、网易首页等转载为荣,以转载量作为记者编辑考核的重要指标,这种多年来的激励机制“无疑是非常失败的做法”。陈国权直言,从某种程度上说,传统媒体应该有充分的媒介形态自信,否则自己把珍贵内容抢着送给新媒体,就等于自掘坟墓。
     
    “刮骨疗伤”势在必行
     
        2014年12月31日,风头正旺的澎湃新闻发表反侵权声明。就在不久前,大众报业集团也专门成立版权保护机构,全面负责集团所有媒体原创内容的版权,目前正在出台一些具体版权保护措施和办法。
        在媒体融合的行业背景下,妥善处理媒体版权问题成为2015年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传统媒体行业亟须解决的难题。
        陈笑春表示,在未来,版权问题应该成为媒体融合过程中聚集和整合各种媒体和资源的联结点。同时,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对版权资源的管理、分享方式等改革将会成为一些专业内容提供商的重要工作。此外,未来版权交易平台将会越来越多,交易形式也将会更加丰富。具体到对版权问题的保护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陈笑春认为,第一是法律和规则,第二是技术。
        尚延升认为,版权问题在2015年会呈现出较2014年更有利于传统媒体的方向发展,“随着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将为更好地处理媒体版权案件纠纷带来更多希望。”
        “未来,大众报业集团将会分布操作,多部门联动,考虑成立版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运营集团所属媒体的版权;适时发布版权声明,与顾问律师事务所合作展开版权保护工作。与此同时,在集团内部,我们将经常性地开展相关版权使用及保护的培训工作,提升整个集团的版权意识。”尚延升认为,对于传统媒体来说,要继续重视原创内容的开发与生产,进一步提升版权的价值创造力。在此基础上,还必须主动与新兴媒体接触,就版权使用开展商业性谈判,在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消除与新兴媒体尤其是商业网站的版权纠纷。传统媒体,尤其是各大报业集团之间要定期开展版权保护的交流工作,分享成功的经验与做法。
        此外,“期待能够成立传统媒体行业联盟,以提高对商业网站等新兴媒体的议价能力”,这也是尚延升和陈国权关注并希望有所进展的方面。
     
     
    作者:赵乐际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7日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开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开庭


        1月21日上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案件。当天也恰好是该院收案“满月”日,首月受理539宗案件,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月收案量的2.4倍。
        本次开庭审理的3宗案件,既有因KTV放映音乐产生的纠纷,也有因茶叶地理标志所引发的商标权纠纷,涉及作品放映权、特许经营合同、侵害商标权等不同类型的纠纷,分属知识产权审判的不同领域,各具代表性。
        其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某KTV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一审中,音集协就番禺某量贩KTV未经允许放映有关MTV音乐作品等事宜,将广州某酒店等三方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2万元。被告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作者:方晴 林劲标 悦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3日
  • 阎晓宏:新常态下充分认识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

    阎晓宏:新常态下充分认识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


        行政执法既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特点,也是我国版权保护的优势。《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地位和管理权限,同时赋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制裁损害公共利益侵权盗版行为的权力。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的职责。
     
        剑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互联网上的违法侵权现象,顺民心,得民意,对营造一个健康、干净的网络空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5年七项工作要点:突出版权执法监管、突出抓好重点案件、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地市执法部门作用、密切配合、加强对版权执法新问题研究、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加大版权宣传力度。
     
        切实增强做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我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级版权执法部门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充分认识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注重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从过去传统、粗放式、资源消耗型、结构失衡的高速增长阶段,进入低消耗、高效率、创新驱动型、结构不断优化的中高速增长的新阶段、新常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必须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视听节目、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要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等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这对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四中全会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出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近年来,版权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一些问题。版权执法力量薄弱,有些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版权执法队伍;涉嫌著作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两法衔接仍然有待加强;对侵权盗版现象,部分执法机构还存在不履职、不负责、不作为、不担当的现象;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仍然不少;跨地区的版权执法合作还不够紧密等。各地版权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通过创新执法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等,把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落到实处。
     
        三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加大对网上有害信息、网络谣言的整治力度,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从中央的这些部署和要求可以看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为打击网络环境下各类侵权盗版,净化网络传播环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总体上网络版权保护水平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造成网络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版权保护的矛盾纠纷突出表现在信息网络中,网络版权执法依然面临着严峻挑战。加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打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四是落实国务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自2013年以来先后主持召开七次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配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有力保障。在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汪洋副总理强调,当前侵权假冒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坚持集中打击与制度建设并重,突出重点,坚持不懈地抓好打击侵权假冒各项工作。一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二要继续抓好专项整治;三要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四要扎实推进软件正版化;五要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六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版权执法工作要按照全国“双打”工作部署,及早谋划好2015年工作思路,努力开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新局面。
     
        五是推动版权资源融合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大家应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版权领域所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依然处在高发期,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就实际情况看,国内权利人的诉求远大于国际诉求,加强版权保护仍然是我国发展自身的需要。随着版权运用领域的不断拓展,版权所产生的财富和价值越来越被公众认识,版权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发展最重要的内核。离开了版权这一智力成果,发展文化产业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健全,侵权盗版成本还比较低,给版权产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这些问题都应通过进一步加强执法来解决,保护版权资源,挖掘版权价值,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推动产业的发展。
     
        六是履行国际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知识产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科技、文化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把知识产权和经济、贸易联系在一起,是当今世界的一大显著特点,是国际竞争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问题不断对我国施压,同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冲突不断升级。做好版权执法工作,积极应对版权国际事务,构建对等交流、平等保护的版权保护机制,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树立国际形象的迫切需要。
     
        总之,行政执法既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特点,也是我国版权保护的优势。《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地位和管理权限,同时赋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制裁损害公共利益侵权盗版行为的权力。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的职责。
     
        充分肯定“剑网”工作成绩
     
        在我国,版权制度起步虽然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版权保护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特别表现在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十几年前,版权保护面临最突出的问题,一是网络立法缺位,二是网络执法薄弱。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版权局一方面积极推动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版权行政责任,2006年颁布了文化领域第一个互联网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全国来看,网络版权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是走在前面的,这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组织开展网络版权执法。国家版权局是中央各部门中最早在网络领域开展版权执法工作的。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续10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受到国内外权利人的肯定。
     
        10年来,“剑网行动”以查办大案要案为抓手,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2005-2013年,各地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92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22件,查处了“天线视频网”影视作品侵权案、“番茄花园”网站侵权案、“天籁村网”音乐作品侵权案、百度、快播播放器侵权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通过查处一批案件、关闭一批网站、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
     
        在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同时,国家版权局自2009年起不断加强对有影响的网络企业的主动监管工作。目前,各地版权部门实施主动监管的重点网站达到3000多家,其中国家版权局直接监管了百度、优酷、土豆、爱奇艺、腾讯、搜狐、新浪、迅雷等具有全国影响的20家重点视频网站。在主动监管工作中,一方面对重点网站的影视作品传播情况进行主动检查,另一方面,切实帮助网站建立完善版权管理制度、推动加强网络行业企业诚信自律。目前,版权部门主动监管的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占到全国网站传播影视作品总量的95%左右,彻底改变了视频网站版权混乱的局面,大幅提高了视频网站的正版率,视频版权资源使用有序的局面已经形成,权利人获酬权得到落实。比如,腾讯视频以2.5亿元购买了《中国好声音》网络版权,爱奇艺以2亿元购买湖南卫视五档综艺节目,充分反映出企业对版权的尊重。下一步规范的重点是音乐和文学网站。
     
        2014年“剑网2014”专项行动,比前九年力度更大,成效更显著,专项行动呈现六个显著特点:一是部署周密,各部门高度重视。2014年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召开全国版权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座谈会,时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蒋建国,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彭波出席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各地版权执法机构迅速行动,广泛动员群众举报投诉,开展全面清理检查,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形成了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二是重点突出,确定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严惩侵权盗版四项重点任务,特别是规范网络转载取得了初步成效。三是目标明确,坚持把案件查办工作作为衡量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2014年查处的射手网、一点资讯网等案件都具有较大社会反响。四是配合紧密,多部门联合督察、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不断强化。五是敢于担当,敢于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坚持把执法监管工作作为版权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六是社会参与,发挥权利人、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打击侵权盗版中的积极作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赢得了社会支持,社会反响大,形成全社会维护网络版权的良好氛围。总的来说,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互联网上的违法侵权现象,顺民心,得民意,对营造一个健康、干净的网络空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重点强调的几点工作
     
        一是版权行政管理工作要突出版权执法监管,这是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在当前我国版权立法逐渐完善、执法体系日臻健全,但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社会版权法律意识还亟待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加强执法、厉行监管已成为当前我国版权工作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新部署,关键是加强社会监管,核心是依法行政。加强版权执法监管是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切实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客观需要。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把执法监管工作作为版权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是执法监管工作要突出抓好重点案件,这是版权行政执法的特点决定的。版权执法工作量大面宽,在现有队伍和工作环境下,不能不分主次,齐头并进。宁断一指,不伤十指,必须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大案、抓关键。对纯粹企业间的版权纠纷,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不便也不应当介入,而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级版权执法部门要抓住适合版权行政执法、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寻求重点突破,把有限的力量和行政资源集中到大案要案的查处和重点产业的专项治理上来。只有抓住了重点,才能有所突破,才能推动工作全面发展。要敢于“打老虎”,动真碰硬,依法严处一批侵权大案要案,确保案件件件有落实,树立版权执法部门的权威。
     
        三是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地市执法部门的重要作用。中心城市既是智力成果的创作中心,又是智力资源转换和运用的集中地;既是智力产品的消费中心,又是不法分子谋取暴利的最佳场所;既是版权产业聚集区,又是打击侵权盗版的主战场。中心城市和地市执法工作做好了,不但能扭转侵权盗版猖獗的势头,更重要的是还将推动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省级版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积极支持帮助中心城市和地市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对有重要影响的侵权案件,省级版权管理部门也要积极作为,靠前指挥,直接查办,树立典型。另一方面,中心城市和地市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根据本地区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工作,通过中心城市的工作带动全国的版权保护。
     
        四是密切协作,在形成工作合力上下功夫。各地版权执法部门要在依据职权主动履行好监管职能的同时,加强与“双打办”、互联网信息管理、电信、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格执行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版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五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版权执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做法的研究。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的日新月异,不断给网络版权执法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开展新技术条件下的版权执法,如何保护版权资源,如何保持版权平衡,都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六是要做好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依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案件相关信息。既服务社会,又震慑侵权盗版违法者,同时也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是要边打边说,加大版权宣传力度。近年来,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长效,让社会了解到版权工作,也让版权成为社会关注的日益流行的概念。做好版权宣传工作,一方面要抓住一些社会的热点问题,及时敏锐地进行宣传;另一方面要善于整合宣传资源,推动宣传常态化、形式多样化。
     
    (本文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1月14日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暨版权执法高级研修班上的讲话,文略有删改)
     
     
    作者:阎晓宏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9日
     
     
  • 网络传播版权秩序更加规范

    网络传播版权秩序更加规范


       2014年6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会同国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这是四部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第十次亮剑。
     
        2015年1月14日,四部门联合在京召开“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暨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了专项行动开展期间所取得的主要成果。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会后就专项行动如何进行部署、全面推进,查处了哪些重大案件,如何对百度、爱奇艺、腾讯、搜狐、新浪、迅雷等具有全国影响的20家重点视频网站进行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剑网2014”专项行动是如何进行部署的?
     
        于慈珂:2014年6月11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启动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在京组织召开全国版权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座谈会,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此次专项行动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严惩侵权盗版作为重点任务,确定了开展版权法制宣传、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发动群众投诉举报、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等六项工作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及时下发转发通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河北、广东等省成立了以省版权局局长为组长,省版权局、省网信办、省通管局、省公安厅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记者:据了解,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中集中查办了一批重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查办这些重点案件有何特点呢?
     
        于慈珂:此次专项行动坚持以查破案件为第一要务,以查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为工作主线。各地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安排专人负责清理积案,积极深挖线索,努力收集案源。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投诉举报中心收到各类投诉、举报线索490条。与往年相比,各地收到的各类投诉举报线索数量明显增加。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处案件440起,移送司法机关66起,罚款人民币总计352万余元,关闭网站750家,有效震慑了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分子。上海、江苏、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省份查办的10起网络侵权案件较为典型、社会影响力较大,入选“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从总体来看,查办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重点规范网络销售平台的版权经营行为。本次专项行动将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制品作为工作重点,各地查破了山东刘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湖南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广东“3·24”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上海复旦网上书店”等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等一系列案件,都是利用网络平台从事侵权盗版活动。“上海复旦网上书店”等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通过淘宝店铺销售盗版《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图书4000余册。2014年10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3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在案件查处中,上海市版权局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与市公安局、网信办、通信管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多部门密切配合,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保障了大案要案的查破。
     
        二是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侵权问题。针对国内外权利人反映强烈的“网络字幕组”侵权盗版问题,国家版权局根据相关权利人的投诉,部署相关地区版权执法部门对“网络字幕组”涉嫌侵权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射手网、人人影视网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非法传播大量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在有关执法部门调查后,射手网、人人影视网先后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自行关闭了网站。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已依法对射手网经营方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网络字幕组”案件的查处,给打着“免费、分享”的幌子进行侵权盗版的网站敲响了警钟。
     
        三是积极探索推进跨区域合作办案机制。“建工之家”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是今年区域间合作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典型。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协调下,2014年10月,江苏、山东两省有关版权执法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对“建工之家”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网站备案地为山东省菏泽市,服务器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苏、山东两省执法部门密切配合、联合行动,扬州市版权执法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采取了哪些有效治理措施对重点视频网站进行版权重点监管呢?
     
        于慈珂:专项行动中,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坚持防控结合,通过积极开展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进一步扩大了专项行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国家版权局组建了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组,进一步加强了对百度、爱奇艺、腾讯、搜狐、新浪、迅雷等具有全国影响的20家重点视频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同时启动了对重点影视作品的版权预警保护,公布了三批共计95部重点版权预警影视作品,有效解决了在实践中认定侵权方“明知或应知”这一难题。
     
        全国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对1826家区域性主要网站开展了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引导网站开展版权自查自纠活动,规范网站使用和传播作品行为,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企业、个人进行法律教育,避免发生严重的侵权事件。北京市版权局对市辖的14个音乐网站、28个视频网站进行跟踪监测,共发出下线删除及下线通知函2306条,下线率100%。上海市版权局建设互联网版权公共监测平台,对辖区内网络版权情况进行主动监管,定期发布网络侵权盗版预警信息,研究发布互联网版权侵权状况分析与对策报告。山东省版权局投资500多万元建成了“三位一体”的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系统,建立了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定期简报制度。海南省版权局积极加强对海南移动、海南联通、海南电信等通信企业传播作品行为的主动监管,要求其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河北省通过开展主动监管,要求辖区内的较大网站建立责任人制度,并签订《禁止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责任书》。福建省版权局将福州、厦门、泉州等主要地市作为重点地区,将有影响力、规模较大的“365音乐网”等94家音乐、视频网站纳入主动监管重点范围。湖南省版权局督促辖区主要网站在显著位置标注投诉电话和邮箱,方便权利人维权;指导芒果TV等网站成立版权合作中心,推动湖南卫视与爱奇艺网站发布《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版权声明。江苏省南京市版权局下发了《关于对南京市互联网站调查的通知》,要求市辖重点网站按照规定的登记项目做好上报工作。专项行动也把支持广大权利人采取“通知—删除”程序、申请民事诉前禁令等法律手段及时制止侵权作为重点任务。
     
        记者: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专项行动将规范网络转载列为重点任务。半年的时间过去了,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否得到了遏制?
     
        于慈珂:此次专项行动将规范网络转载列为重点任务。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就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7月,国家版权局相继组织召开报刊社、重点互联网站版权座谈会,组织191家文学网站、搜索网站、新闻网站、电商平台、游戏公司、视频网站企业,共同签署“守正创新,拒绝盗版、净化网络环境”联合倡议,积极推动各类媒体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版权审核监督、建立诚信合作机制。
     
        北京、安徽、广西等省(区、市)分别指导相关传统媒体发布版权声明。上海市版权局推动《解放日报》等媒体对外维权以及与主要门户网站开展版权合作;上海市网信办扶持正规新闻网站,澎湃新闻获得国家网信办一类新闻资质,审批通过文汇网等6家三类新闻网站,帮助辖区内媒体网站合法合规开展新闻转载。海南省版权局通过约谈的方式,处理了南海网投诉琼海在线、屯昌123网、乐东视窗网、三亚网及搜房网等5家网站非法转载新闻报道一案,对上述5家网站负责人提出了警告,要求其删除所转载的作品,并推动网站与南海网签订许可转载合同。2014年6月,国家版权局针对“今日头条”网涉嫌侵权问题,责令北京字节跳动公司进行整改。该公司积极整改后,迅速删除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与传统媒体开展全面版权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
     
        记者:据了解,去年下半年四部门联合查办了一批网络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请问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各部门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督办协调运行机制的?
     
        于慈珂:近年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最高法、最高检和各地职能部门,通过连续10年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已形成了以国家版权局为平台、多部门联合办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2014年8月,四部门对北京、天津、河北等12个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联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督办及与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法和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了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等33起重大案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提请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依法关闭200个涉嫌侵权盗版的网站,并列入互联网黑名单管理。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在查办侵权盗版案件中,通过联席会议、案件移送、专案会商、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执行保障等机制,与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合作。2014年4月,辽宁省版权局在省通信管理局的技术支持下,依法对“梦问道”网络私服案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吉林省版权局在省通信管理局的支持下,依法对吉林铁通公司凤天影视搜索站侵权案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两起案件是近年来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记者:每年开展的剑网专项行动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无疑是很好的普及著作权法的机会。此次专项行动,在提高公众版权法律意识方面,采取了哪些不同以往的工作方法?
     
        于慈珂:我们主要采取了三大方法来强化宣传,着力提高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
     
        一是推进案件信息公开。2014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先后下发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与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对全国版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数据报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公开执法流程、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提高了版权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增加了版权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2014年,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共公开版权案件信息176件。
     
        二是公布典型案件。2014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布了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江苏“速酷电影网”等视频网站侵犯著作权系列案等8起典型案件;9月2日,公布了山东康某等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案、重庆“锐读书城”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等第二批10起典型案件;12月16日,再次公布了黑龙江刘某等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湖北多家网站侵犯《知音漫客》杂志著作权系列案、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等第三批12起典型案件。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全国各级版权执法机构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面向社会主动征集案件线索,积极宣传网络版权知识,营造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良好氛围。辽宁、山东等省版权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了开展剑网行动的新闻稿件,并向社会开通了各地市举报受理电话和邮箱。湖北、浙江、山东、四川、江西、天津等地组织在当地电视台播放版权公益广告宣传片,有些地区在辖区公交车上展示打击盗版的公益广告,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总的来看,经过近7个月的专项行动,通过查处重大案件、监管重点网站、打击非法转载、完善工作机制和提升版权意识,网络传播作品的版权秩序更加规范,互联网版权产业环境更加健康,“剑网2014”专项行动取得了预期的成果。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9日
  • 剑网2014:敢于亮剑 善于用剑

    剑网2014:敢于亮剑 善于用剑


        2014年“剑网2014”专项行动中,各地、各部门配合紧密,多部门联合督查、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不断强化。执法人员敢于担当,敢于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坚持把执法监管工作作为版权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在实践工作中,执法人员总结出了许多经验……
     
    侦破大案要案五大法宝
     
    □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刘志平
     
        2014年以来,安徽省公安部门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会同版权等部门深入开展“剑网2014”专项行动,成功侦破了一批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有力打击了侵权盗版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开展“剑网2014”专项行动中,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主要采取了五种做法,这对于侦破大要案发挥了很大作用。
     
        总结:五种做法在实践中发挥关键作用
     
        高度重视,抓组织部署工作。安徽省公安机关对开展“剑网2014”专项行动高度重视,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专门成立了由治安部门牵头,网监、技侦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通知,对各警种工作任务和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版权部门在依法查处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一般不进行先期行政处罚,而是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经与公安机关会商后,公安机关认为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提前介入,摸清整个犯罪网络,进行全环节侦破,待时机成熟后统一收网。通过上述做法,成功侦破了“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等一系列重大案件。
        实行定期情报信息会商制度。公安、版权部门定期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会商、研判,确定重点线索后进行重点侦办。对正在侦办的重大疑难案件随时会商,解决鉴定技术等方面难题,从而保证了案件侦办的顺利进行。另外,治安部门集中全省侦办案件专家对重大案件进行现场会诊、指导,也取得了较好效果。
        实行案件挂牌督办。对于各地侦办的重大案件,联合版权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限期破案。对有的案件会同挂牌的各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督办,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证据规格,提高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特别重大案件,申请公安部挂牌督办,并在全国发动集群战役。
        加强业务培训。2011年、2012年安徽省公安厅连续两年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举办全省治安系统办案骨干民警办理刑事案件培训班,通过相互交流与探讨,解决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侦办过程中长期困扰的疑难问题。2013年和2014年又组织全省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办侵权盗版刑事案件培训班。培训班特别邀请了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专家就“打击侵权盗版案件分析”课题进行专门讲解,有效提升了各地侦办侵权盗版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以办案单位参与人员讲解案例进行培训,培训了一批办案高手。
     
        呼吁:尽快解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增强专业知识。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公安民警对侦办此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匮乏,对需要哪些证据模糊不清,版权、文化部门应加强指导协作,确保证据取得合法有效,形成固定证据链条,促进案件顺利诉讼。
     
        解决勘验鉴定难。网络案件往往涉及服务器、作案终端电脑的勘验问题,此类勘验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动辄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对办案单位来讲是个不小的压力,如何降低勘验成本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解决调查取证难。就安徽省侦办的“999宝藏网”案而言,犯罪手段科技含量高,且该案件涉及范围广(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涉案人员众多(涉案犯罪嫌疑人40余人)、涉案金额巨大、传播快且极具隐蔽性,封装软件的大部分公司(如百度、搜狗、PPTV等)为了推广其软件,不顾严重危害产权所有人利益及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恶意封装软件的人员提供资金支持且消极对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致使该案一些比较重要的证据至今不能调取。
     
     
    “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处长 朱文君
     
        按照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的通知》总体部署,以及工信部、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的相关通知要求,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结合自身互联网管理职责以及北京市互联网管理工作的特点,在全市开展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建立专人牵头负责、多处室协助工作机制
     
        在接到四部门发出的相关文件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首先延续了之前由主管领导挂帅的打击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方案,确定“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北京地区运营商多、网站规模大等特点来部署“剑网2014”专项行动。
     
        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网站上有害信息的传播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16个部门及单位共同制定的《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认真开展“剑网2014”专项行动,按照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以及北京市属各相关互联网内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关闭了包括登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网站,及时制止了违法违规网站上有害信息的传播,消除了有害信息产生的不良影响,有效地净化了首都的网络环境。
     
        围绕网站备案系统做好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围绕网站备案系统,发动所有的网站接入商继续做好网站备案数据库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网站主办者的真实性认证等工作,督促这些经营单位集中清理现存的未备案网站、不准确网站备案信息和IP地址及时备案,全年审核各类网站备案信息18万余条。同时,以网站备案率和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为指标,督促各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约谈网站备案率较低的接入商负责人30多人次,对2家接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北京地区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正稳步推进,已经审核通过网站41万多个。
     
        加紧IDC/ISP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建设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网络和信息化发展的日益重视、企业自身信息化战略的深入推进,IDC业务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作为信息上网的“登陆点”和“集散地”,IDC本身不产生信息,却是互联网信息传递的关键节点,因此对IDC的管理是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目前,根据工信部的整体安排和部署,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正在加紧IDC/ISP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的建设工作,借以实现对特定信息发现、定位和处置,为内容管理、传统产业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提供支持。
     
     
    主动作为,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调研员 刘晓红
     
        自2014年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剑网2014”专项行动以来,北京市网信办在北京市委宣传部的领导和指导下,高度重视,坚持以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维护网络版权秩序为目标,主动作为,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突出关键环节,夯实监管基础,用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敦促企业自觉遵从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北京市网信办主要采取八大措施,推动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
     
        专题部署
     
        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北京市网信办组织北京市市辖40余家重点网站召开北京市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会,传达学习了专项行动精神,强调此次专项行动将“打击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纳入重点任务。要求各家网站认真分解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清理工作。
     
        专人辅导
     
        针对百度、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等重点网站,北京市网信办驻网站联络室联络员将岗位前移到网站工作人员身旁,面对面讲解政策、法律、法规,再部署、再要求。
     
        行业自律
     
        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正式启动“剑网”行动,北京市网信办积极响应,指导首都互联网协会向全行业发出倡议:“首都互联网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坚决抵制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规范网络转载,严格版权监督审核,推动网络版权保护自律;杜绝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活动。”
     
        企业自觉
     
        各网站针对“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制定完备的工作方案,在新闻、视频、互动等各个环节,围绕“文字、影视等作品的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对互联网网站、移动智能终端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建立机制
     
        与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新闻出版局、通管局、公安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互相通报各部门了解和搜集到的有害信息和侵权内容,沟通各部门对难点热点的适用原则,针对侵权内容会商处置方式及方案,形成网络版权保护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新优势。
     
        加强监管
     
        加大对市辖重点网站的监管力度,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结合日常人工巡查,对网站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及早发现案件线索,及早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社会监督
     
        为充分调动、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北京市网信办指导首都互联网协会迅速动员3000余名网络监督志愿者,针对新闻网站、音视频网站、文学网站、游戏网站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活动进行举报,配合专项工作深入开展;为扩大“剑网2014”行动覆盖面,北京市网信办发动市辖16区县负责网信工作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清查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公开谴责
     
        2014年12月25日上午,北京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相关部门举报,称凤凰网在娱乐播报栏目中发布“成龙首受访谈房祖名涉毒事件”的视频报道。该报道中对转载自新华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新编辑制作,通过遮挡新华社标识、删除记者采访画面等方式故意掩盖版权信息,误导网民。2014年12月29日,首都互联网协会新闻评议专业委员会、北京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召开2014年度第16次会议,对凤凰网的违规行为进行评议。首都互联网协会新闻评议专业委员会认为,凤凰网在转载视频信息中故意遮挡版权信息,误导网民的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版权人权益,予以谴责,并在新华网等主流媒体和搜狐、凤凰等商业网站公开报道。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9日
  • 2015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将于3月在京举办

    2015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将于3月在京举办


        “跨界”、“融合”是互联网环境下产业发展的新态势,与此同时,也催生出更加复杂的版权生态新问题。如何突破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困境、走出一条利益各方共赢的良性产业发展之路?2015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将围绕上述业界关注的版权问题举办多场主题活动。
     
        主办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本届年会以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问题为背景,以“尊重原创”为主题,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新问题、新情况,集聚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业界专家学者和版权企业精英,主办2014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颁奖仪式、作品保管论坛、网络维权论坛、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第五届DCI体系论坛及策划艺术展等多场主题活动。国家版权局届时还将发布2014年中国版权十大事件。
     
        据了解,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自2009年起已成功举办五届,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为文化创意产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前沿版权服务资讯的年度产业交流盛会。本次年会定于2015年3月2日至3日在北京召开。
     
     
    来源:中国经济网北京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9日
  • 阎晓宏:敢于担当 敢于碰硬 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

    阎晓宏:敢于担当 敢于碰硬 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


        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在京举行“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暨新闻通气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指出,各级版权执法部门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切实增强做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责任感,敢于担当,敢于碰硬,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和支撑。
                                                       
        阎晓宏强调,当前我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要求加强版权执法监管,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要求加强版权执法监管,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加大对网上有害信息的整治力度,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推动版权资源融合要求加强版权执法监管,扭转文化市场侵权盗版频发的现象,充分挖掘版权价值,发挥版权资源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推动版权产业发展;落实国务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确保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履行国际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要求加强版权执法监管,构建对等交流、平等保护的版权保护机制。
     
        阎晓宏充分肯定“剑网2014”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并对工作经验作了总结:一是部署周密,各部门高度重视,部署了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发动群众投诉举报、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等6项工作措施;二是重点突出,确定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严惩侵权盗版4项重点任务;三是目标明确,坚持把案件查办工作作为衡量专项行动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四是配合紧密,多部门联合督查、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五是敢于担当,敢于动真碰硬;六是社会参与,发挥权利人、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打击侵权盗版中的积极作用。
     
        对于2015年工作,阎晓宏要求,一是要把执法监管工作作为版权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二是要着力查办重点案件,抓住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寻求重点突破,树立版权执法部门的权威;三是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地市执法部门的重要作用,通过中心城市的工作带动全国的版权保护;四是密切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形成工作合力上下功夫;五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版权执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做法的研究;六是要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依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案件相关信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此同时,要加大版权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
     
        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副司长段玉萍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国家网信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副局长梁立华、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李湘宁等介绍了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北京、安徽等地有关人员介绍了办案经验。来自地方版权执法部门的分管领导、文化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及国内外权利人组织、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共180余人参加会议。
     
     
    作者:赖名芳 摄影:郁致原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5日
     
     
  • “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公布

    “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公布


        国家版权局网站1月14日讯 2015年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在京召开“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暨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具体案件如下。
     
        1.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2014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射手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射手网”(www.shooter.cn)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在“射手网”上开设商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其复制于硬盘存储设备的“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3TB高清超级影音合集”等产品,自2013年5月起共销售约100台。2014年10月20日,该公司主动向执法部门上缴“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产品1台,内有其自行复制并可播放的200部电影作品,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电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另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下载和使用,网站每日IP访问量20万左右,每日PV访问量40万左右,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字幕文件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认证,上述电影作品中79部、影视作品字幕文件中4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展调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并于2014年11月23日关闭了网站。日前,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网站的侵权行为有两种,一是销售存有侵权电影作品的设备,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二是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侵权字幕文件,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上海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述两种侵权行为分别作出罚款7万元和3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给以“免费、分享”之名、行侵权盗版之实的字幕组敲响了警钟。
     
        2.一点网聚公司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
     
        简要案情:2014年12月,根据多名权利人投诉,国家版权局对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中国周刊杂志社、北京财经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人物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通过其运营的“一点资讯”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软件“一点资讯”,向公众传播《柴静:一根宁静的火柴》、《喜剧选秀大爆炸》、《瑞典广场舞登陆中国》等246部文字作品,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国家版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剑网2014”专项行动将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列为工作重点之一。国家版权局希望通过该案的查处,推动各类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版权审核监督、建立诚信合作机制,形成网络转载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3.“建工之家”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2014年,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江苏省扬州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山东省菏泽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对“建工之家”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网站为菏泽新天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主办,服务器位于江苏扬州,主要销售建工类软件以及提供软件在线下载服务,网站提供大量其他公司的破解版软件下载并以加入会员形式收取费用。截至2014年9月15日,该网站共计会员人数为1430332人,当日登陆网站会员为6268人。10月10日,两地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同步对该网站服务器及涉案公司进行检查。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为国家版权局督办案件。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往往涉及区域较广,网站备案地、服务器所在地和侵权人所在地通常不在同一地区,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本案中,江苏、山东两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联合行动、高效协作,保障案件顺利查办,使本案成为区域间合作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优秀范例。
     
        4.黑龙江刘某等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2014年,根据权利人投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刘某等涉嫌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展开调查。经查,刘某、李某、桑某通过VPN代理服务等方式运营侵权网络游戏,先后在境内外多地租用服务器,通过不断变更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转,玩家数量达数十万人,规模接近该正版游戏,涉案金额近300万元。2014年7月和8月,专案组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总监)、李某和桑某(佳木斯某机房法人)。日前,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名涉案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缓刑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6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家版权局督办案件。本案中,侵权人利用多种网络技术掩盖侵权行为,但办案人员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对比、排查,查明了案情,充分体现了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5.江苏“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2014年,江苏省扬州市公安部门对“高清影视下载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胡某某于2009年年底创办“高清影视下载网”(www.gaoqing.tv),并负责技术维护和经营,其妻丁某某负责财务及采购。二人利用高清影视下载网及关联网站和丁某某开设的淘宝网店,提供高清影视资源拷贝与硬盘或高清播放器捆绑销售服务,胡某某还利用自己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高清影视网会员邀请码,2013年度违法所得90余万元。日前,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6万元;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家版权局督办案件。本案传播侵权作品数量大,侵权方式多样,非法获利金额高,涉及权利人多,是一起侵犯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件。
     
        6.安徽“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2013年,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安徽省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999宝藏网”涉嫌未经许可提供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下载案立案调查。经查,该网站注册于2007年,以提供盗版微软软件供注册会员下载使用、发布广告、捆绑插件、收取会员费等方式获利。网站注册会员总计3634222人,侵权人利用会员注册费用和网站广告收益、上传自行封装的盗版软件等方式牟利250余万元。日前,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6名涉案人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本案的成功查办既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积极回应了群众的举报,对于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打击侵权盗版具有良好的引导意义。安徽省版权局根据《剑网行动侵权盗版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了1万元奖励。
     
        7.山东刘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
     
        简要案情:2013年,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山东省淄博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刘某某等涉嫌通过淘宝网店批发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案展开调查。经查,自2012年起,刘某某、宋某(刘某某之妻)、杨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互联网下载书法、教育等相关视频资料,雇佣孙某某刻制侵权盗版光盘近万套、41200张,在淘宝网开设“仁宇书法”、“仁宇五宝”、“水滴科技”三家网店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400余万元。2014年8月,专案组抓获涉案人员11名,现场缴获涉嫌侵权盗版光盘3400余张。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家版权局督办案件。本案是一起通过网店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典型案件,网络销售平台在其侵权盗版行为链中充当了重要工具。本案的查办,说明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从事侵权盗版同样是触犯法律的。
     
        8.湖北多家网站涉嫌侵犯《知音漫客》杂志著作权系列案
     
        简要案情:2014年8月,根据湖北知音传媒集团的报案线索,湖北省公安部门对多家网站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该集团旗下杂志《知音漫客》案进行调查。湖北省公安部门确定了12个重点网站,并组织黄石、襄阳、荆门、鄂州等地公安机关开展会战。目前,鄂州、黄石已查处了3个涉嫌侵权网站,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经查,涉案侵权网站为提高网站访问量并赚取广告费,未经权利人湖北知音传媒集团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知音漫客》杂志,涉案金额达130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家版权局督办案件。本案中,多个网站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侵权盗版成本低,但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对此类严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版权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一贯予以严厉打击。
     
        9.湖南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
     
        简要案情:2014年5月,根据权利人投诉,湖南省永州市公安部门会同永州市版权部门对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进行调查。经查,2013年7月以来,谭某某等分别购买盗版微软公司的软件光盘、密钥空白标签和密码,制作盗版软件光盘,并通过“DELL HP IBM服务器”、“电脑软件批发”、“金英团队”、“迷彩指望”、“鑫城软件”、“樱花肆虐的季节”等淘宝店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1.03亿元。在版权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协助下,公安机关已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制作、发布盗版光盘窝点2处,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家版权局督办案件。本案的成功查办,彰显了中国政府对国内外权利人一视同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决心和力度,体现了在查处网络侵权案件中版权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发挥合力的重要作用。
     
        10.广东“3·24”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
     
        简要案情:2014年3月,根据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投诉,广东省广州市公安部门会同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3·24”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向某某租用房间储存53个品种2.8万余册盗版图书,通过低价方式大量批销给网店经营者。根据销售清单、进货单据及相关线索,专案组抓获了多名销售商和供货商,共计打掉8家黑仓库、4家物流公司、1家网络销售点,收缴盗版图书500余种15万余册,码洋700余万元,立案35宗,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2人被批准逮捕;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已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家版权局督办案件。本案是网络侵权盗版与传统侵权盗版相结合的典型案件,多名供货商、销售商分别在线上或线下进行侵权盗版,形成了存储、批发、运输、销售盗版图书的链条,涉案盗版图书数量大,涉案嫌疑人多。本案的查办,是对线上、线下并行侵权盗版行为的严厉打击。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 “剑网”行动护航版权经济健康发展

    “剑网”行动护航版权经济健康发展


        “剑网2014”专项行动把打击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纳入重点任务,并通过规范网络转载行为,推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建立合作机制,引导权利人采取多种渠道进行维权等方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那么,保护版权和人们生活又有哪些关系呢?
     
        早上起来,先上微信朋友圈了解热点新闻,翻看转发几个帖子,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然而,当下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中所涉及的版权纠纷也成为普遍现象。
     
        新闻资讯类手机应用“今日头条”过去一年引发多次版权争端,成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中版权矛盾的一个爆发点。随后,“剑网2014”专项行动对“今日头条”版权纠纷进行立案调查。国家版权局确定“今日头条”侵权。最终,“今日头条”的“出品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积极整改,迅速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全面与其他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
     
        许多当时质疑处罚“今日头条”的自媒体人,如今也遭遇相似困境。因为他们微信公众账号上的文章同样面临着被其他公众号抄袭侵权的危险。原创者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保护,还会影响到整个版权相关产业的生态健康。
     
       “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给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比如新技术和新应用出现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未经授权使用的侵权盗版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说,“剑网2014”专项行动已经公布几批案件的查办情况,“依法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还须在全社会达成共识。”
     
        版权保护是版权产业发展的基础,版权的应用和开发则是支持版权产业持久发展的动力。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4年底发布的《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成果》,版权产业已成我国支柱型产业。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2012年达到35674.15亿元,占全国GDP的6.87%;就业人数1246.48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8.18%。
     
        版权经济背后是包含你我他在内许多人的贡献。北京姑娘鲍鲸鲸是位“85后”小才女,网名“大丽花”。她早先在豆瓣上发帖,每天讲述一篇一名女孩在失恋中所发生的故事。帖子渐渐引来近千万网友的关注。后来,不但她本人迅速走红,帖子内容也被出版商集结成书出版,成了畅销书,最后还成就了一部中小成本电影票房“黑马”——《失恋33天》。
     
        “移动互联网时代,所有的东西都不再孤立,而是开始互相发生关系,并逐步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腾讯文学董事长、腾讯公司副总裁程武说。这个互联互通的时代,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可以发挥才智、创造财富的机会,版权经济浪潮已起,你感觉到风向了吗?
     
     
    作者:金晶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4日
  • 全国首例侵犯建筑陶瓷著作权案告破 4人自首

    全国首例侵犯建筑陶瓷著作权案告破 4人自首


     
        近日,随着江西省某公司法人代表喻某向瓷都警方自首,全国首例涉嫌侵犯建筑陶瓷著作权案在江西景德镇成功告破。目前,涉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归案,当地警方拟将该案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3年3月中旬,景德镇市鹏飞建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建陶)的工作人员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自家公司出产的“景赐坊”牌浮雕凹凸木纹瓷砖相同比例大小的瓷砖。通过贩卖经销商所提供的信息,工作人员找到了位于江西省内的该仿制瓷砖生产公司。
     
        “这款浮雕凹凸木纹瓷砖是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出的新产品,2012年获得了由江西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鹏飞建陶总经理欧阳琦介绍说,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多次派人与仿冒企业的负责人沟通对话,希望对方终止侵权仿制行为,但都没有取得效果。无奈之下,2013年8月,鹏飞建陶选择向相关部门报案。
     
        2014年1月29日,景德镇市公安局受理了鹏飞建陶的报案,并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2月份左右,该仿制瓷砖生产公司的市场经理陈某从湖北省黄冈市火车站旁的陶瓷批发市场中,发现“景赐坊”牌系列木纹瓷砖市场销售良好,便仿制了模板,并大批量仿制销售。
     
        据景德镇市副市长、公安局长何军威介绍,该案引起了江西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省厅决定将此案列为江西省“打四黑除四害”督办案件。2014年9月2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也对此案进行挂牌督办。
     
        “警方走访多地进行调查,了解了涉案公司仿冒‘景赐坊’的生产流程,取得了该公司销售仿冒产品的凭证,并在其公司内发现了大量瓷砖存货。”办案民警介绍说。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到建筑陶瓷著作权的案例。”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为此,警方多次与司法部门进行研究,认为涉案公司在明知自己侵权后,仍然复制生产销售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涉案公司法人代表喻某和另外三个主要人员兰某、晏某和陈某,均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此前的2014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兰某、晏某、陈某已向警方自首。该案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景德镇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者:黄辉 石卫明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3日
  •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高达50% 视频网站与网络转载成重灾区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高达50% 视频网站与网络转载成重灾区


    2014年,临近年末,互联网领域的版权行动依旧高潮迭起。
        近日,“网易云音乐”平台传播的200首音乐作品因涉嫌侵权,被酷狗音乐一纸诉状告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相关音乐的播放及下载,索赔金额高达百万元。
        官方行动力度不减。原定于2014年11月底结束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意犹未尽,宣告延至2014年底;2014年12月中旬国家版权局又通报了第三批12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
     
    多家视频网站因版权压力关停
     
        在国家版权局新近通报的12起案件中,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文学、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等案件类型。其中包括突然关闭引发公众无限猜测的“射手网”侵权案。
        “需要射手网的时代已经走开了。”2014年11月22日,以电影中文字幕为主的射手网宣布关闭网站。同一时期关闭的网站还有人人影视。另有几家提供海外影视剧中文字幕的网站,也纷纷关停。
        关停的原因尽管当事方一度讳莫如深,但事后均证明源自版权压力。以射手网为例,其早在去年9月就被美国电影协会投诉。近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剑网2014”专项行动此前已有两次通报,分别在去年7月9日和9月2日,共18起案件,涉及侵犯网络影视、网络文学、音乐、游戏软件作品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通过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被证明能够获得应有的收益,带来更多的价值。比如,《爸爸去哪儿》的版权卖了2个亿,《中国好声音》的版权卖了2.5个亿。
     
    每年盗版导致损失10亿元
     
        不过,现在网络上的侵权盗版问题依然相当严峻。“针对恶意的侵权行为,我们坚决打击,绝不手软。”阎晓宏说。
        官方对于查处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态度之坚决,早在快播事件中就已显露。以盗版发家的快播帝国在一夜之间轰然倒下,被处以高达2.6亿元的罚款,给互联网中习惯免费午餐的人上了生动的一课,旧有营利模式被证明已经不合时宜。
       “互联网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区,也是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王秀军直言不讳地说。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介绍,截至2013年底,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高达50%。每年因盗版导致的损失在10亿元左右。
       视频盗版问题尤其突出。为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近期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特别提到鼓励视频网站原创,“我们的新媒体如果只做传统媒体和传统内容的搬运工,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大原创内容。”
        的确,一个行业若要长久发展,是不可能长期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搜狐网力推独播剧,开启了驱逐中国网络视频盗版雾霾的征程。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花巨资在全球范围兼并企业、购买版权,打造强大的正版内容提供商。
        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告诉记者,2014年,随着我国对盗版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中国互联网产业在正版运营方面进入了黄金时期。各企业纷纷投入重金购买优质内容,形成用户对内容网站访问的黏性,进而通过广告或增值服务来获得营收,这种商业模式被证明是颇具生命力的。而且互联网的正版运营模式也极大地拉动了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电影行业、唱片行业等,纷纷与互联网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真正实现了产业间的协同发展。
     
    网络转载亟待著作权法调整
     
       除了视频网站的版权问题外,网络转载引发的侵权问题也在2014年凸现。
        2014年6月24日,搜狐以“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索赔1100万元。早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启动之前,国家版权局就收到了传统媒体对“今日头条”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投诉。6月18日,对于《广州日报》早前对“今日头条”提起的著作权诉讼,双方以签署合作协议而和解。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送审稿规定允许文字作品的报刊转载,没有规定新媒体对报刊文字作品的转载的问题。事实上,网络转载已经成为侵权纠纷的高发区,几乎所有的网络上的侵权案件,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以及网络谣言事件,网络转载都成为推波助澜、扩大事态的侵权帮助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告诉记者。
        张今指出,著作权法应当如何调整网络转载,是事关产业发展的重大抉择。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会直面这个问题,在权利限制和例外制度中,是否能将网络转载纳入法治轨道,因势利导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扩展到网络媒体,还需要研究者和参与立法者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后再拿出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
       “如果说早期互联网主要充当公众的信息交流工具,信息交流价值超过网络文化产业价值,那么,如今的互联网越来越体现其网络文化产业的属性及其价值,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反映了网络发展的时代诉求和我国产业升级换代的现实需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林凌说。
     
     
    作者:张维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0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


     
    国办发〔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法制办、中科院、国防科工局、高法院、高检院、总装备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林业局
    法制办 中科院 国防科工局 高法院 高检院 总装备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基本实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第一阶段五年目标,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是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道路,着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认真谋划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路径,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更加完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进一步提高,结构明显优化,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版权精品和优良植物新品种大幅增加。形成一批拥有国外专利布局和全球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知识产权运用效果显著增强。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知识产权投融资额明显增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显现。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能力基本满足市场需要,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撑作用明显提高。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著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和市场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受到有效制裁,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受到有力震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审查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大幅提升。
    ——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全面提升。构建国家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规模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2014—2020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主要预期指标
    指标
    2013年
    2015年
    2020年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4
    6
    14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万件)
    2.2
    3.0
    7.5
    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年)
    5.8
    6.4
    9.0
    作品著作权登记量(万件)
    84.5
    90
    10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万件)
    16.4
    17.2
    20
    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万亿元)
    0.8
    1.0
    2.0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度金额(亿元)
    687.5
    750
    1800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出口收入(亿美元)
    13.6
    20
    80
    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
    18
    20
    20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分)
    65
    70
    80
    发明专利申请平均实质审查周期(月)
    22.3
    21.7
    20.2
    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月)
    10
    9
    9
    二、主要行动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撑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更加注重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创新,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面向产业集聚区、行业和企业,实施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开展专利布局,在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专利组合,构建支撑产业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专利储备。加强专利协同运用,推动专利联盟建设,建立具有产业特色的全国专利运营与产业化服务平台。建立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形成资源集聚、流转活跃的专利交易市场体系,促进专利运营业态健康发展。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态势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区域特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构建优势互补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在产业集聚区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构筑产业竞争优势。鼓励文化领域商业模式创新,加强文化品牌开发和建设,建立一批版权交易平台,活跃文化创意产品传播,增强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
    ——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加强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创造运用,促进农业向技术装备先进、综合效益明显的现代化方向发展。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为纽带,加强种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创新,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提高农产品知识产权附加值。增加农业科技评价中知识产权指标权重。提高农业机械研发水平,加强农业机械专利布局,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建立地理标志联合认定机制。推广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紧密结合的农产品经营模式。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扩大服务规模、完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服务业向高端发展。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形成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自律。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广泛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产品。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企业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引导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增加知识产权保险品种,扩大知识产权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培育并规范知识产权保险市场。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扎实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震慑违法者,同时促进执法者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计通报范围并加强考核。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水平。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等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协作、侵权判定咨询与纠纷快速调解工作。加强大型商业场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相关责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完善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探索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知识产权监管。加强对视听节目、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开展国内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探索在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知识产权监管,创新并适时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依法加强国内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侵权行为。
    ——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推动软件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审计监督、年度检查报告、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到实处,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和司法保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坚持打防结合,将专项打击逐步纳入常态化执法轨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依法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按照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为知识产权法院的组建与运行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推进知识产权纠纷社会预防与调解工作。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依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培育一批社会调解组织,培养一批专业调解员。
    (三)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强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完成后的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和各参与单位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
    ——加强知识产权审查。完善审查制度、加强审查管理、优化审查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完善知识产权申请与审查制度,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建立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和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在有关考核评价中突出专利质量导向,加大专利质量指标评价权重。加强专利审查质量管理,完善专利审查标准。加强专利申请质量监测,加大对低质量专利申请的查处力度。优化专利审查方式,稳步推进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建设,提升专利审查能力。优化商标审查体系,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标审查协作机制,完善商标审查标准,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提高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完善植物新品种权审查制度。
    ——实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加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制定发布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指导手册,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议服务能力。推动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议程序。引导企业自主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分析标准和评估方法,完善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在并购、股权流转、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定知识产权委托管理服务规范,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委托管理服务。
    ——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强化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组织管理,加快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采购各环节。规范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促进形成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完善国防知识产权解密制度,引导优势民用知识产权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促进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实施。
    (四)拓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竞争力提升。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公平公正保护知识产权,对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巩固和发展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提高专利审查国际业务承接能力,建设专利审查高速路,加强专利审查国际合作,提升我国专利审查业务国际影响力。加强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工作力度,跟踪研究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信息交流,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应对工作。建立完善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推进国际海关间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完善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追踪各类贸易区知识产权谈判进程,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落实对外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研究针对进口贸易建立知识产权境内保护制度,对进口产品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和进口贸易中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
    ——支持企业“走出去”。及时收集发布主要贸易目的地、对外投资目的地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支持企业在国外布局知识产权。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的协作,在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专利运营公司。加大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帮助企业在当地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海外知识产权事务处理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
    三、基础工程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程。推动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民间文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等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基础信息共享。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基本检索工具免费供社会公众使用,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便利度。指导有关行业建设知识产权专业信息库,鼓励社会机构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深加工,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
    (二)知识产权调查统计工程。开展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全面反映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产业统计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明确统计范围,统一指标口径,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体现知识产权内容。
    (三)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推动建设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心。开展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培训。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课程体系,建立若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示范学校。将知识产权内容全面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工作。依托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急需的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深入开展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建立面向社会的知识产权人才库。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并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知识产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认真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建立完善相互支持、密切协作、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开展,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研究,提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思路和举措,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并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本行动计划落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范围。
    (二)加强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要加强对战略实施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知识产权局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加强财政支持。中央财政通过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渠道安排资金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引导支持国家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和基金向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方向倾斜。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费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力度。
    (四)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专利法、著作权法及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范性文件。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2015-1-5
  • 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奋斗目标,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将进入新阶段。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基本实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第一阶段5年目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由知识产权局牵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个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要求,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到2020年,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显著提高,运用效果显著增强,保护状况显著改善,管理能力显著增强,基础能力全面提升。《行动计划》还明确了涉及专利、著作权、商标等12项预期指标。
     
    《行动计划》强调,一是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通过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升级;二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和司法保护,推进知识产权纠纷社会预防与调解工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三是要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通过强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加强知识产权审查,实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四是要拓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通过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完善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等手段,推动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行动计划》提出建设三大基础工程,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程。推动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并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二是知识产权调查统计工程。开展知识产权统计监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产业统计制度,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体现知识产权内容。三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课程体系以及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工作。
     
     
    作者:韩霁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5日
     
  • 国务院: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优化网络监管手段

    国务院: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优化网络监管手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
     
    《通知》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等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知》强调,加强执法协作、侵权判定咨询与纠纷快速调解工作。加强大型商业场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相关责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完善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探索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知识产权监管。
     
    《通知》明确,加强对视听节目、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开展国内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探索在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知识产权监管,创新并适时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依法加强国内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侵权行为。
     
     
    来源:中新网 发布时间:2015年1月4日
     
  • 95部影视作品入选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

    95部影视作品入选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


    国家版权局于近日发布了2014年度第三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包括《白发魔女之明月天国》、《二炮手》、《中国正在听》等重点影视剧、综艺节目36部。根据相关网站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今年重点保护的影视作品共有95部,并指出未经许可的网站和个人不得上传预警名单内的作品,部分网站应尽快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虽然通过发布预警名单能够保护节目制作方和已获得版权的视频网站的利益,但与国内庞大的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制作数量相比,预警名单中影视作品数量相对较少,大部分影视作品的网络版权无法得到保护,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发生。例如,近日爱奇艺、斗鱼网络等9家企业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状告弹幕视频网站哔哩哔哩实体运营公司上海幻电。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教授管育鹰向记者表示,有关部门在推出重点保护名单的同时,应加强打击力度。在扩大监管覆盖范围的同时,增加对侵权行为的处罚。
     
    作者:卢扬 沈艳宇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 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成果在京发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已占GDP的6.87%

    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成果在京发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已占GDP的6.87%


    国家版权局网12月24日讯
    12月24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京发布了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成果。2012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达35674.15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6.87%,我国版权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保持稳定增长。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出席发布会并讲话,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发布调研成果,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范军主持发布会。
     
    “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首次研究始于2007年。该项目由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具体承担,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方法,将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界定为版权产业,并根据对版权的依赖程度具体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用支持产业四个产业组,以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为基础,利用定量的方式通过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出口额三项指标来描述版权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本次发布数据是“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的第六次研究成果。
     
    版权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根据调研,2012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35674.15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6.87%;就业人数为1246.48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8.18%;商品出口额为2960.03亿美元,占全国海关统计商品出口总额的14.45%。以此可见,我国版权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对外贸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最大。2012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首次超过2万亿元,为20598.19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3.97%,占全部版权产业的57.74%,是我国版权产业中最重要的产业组。在核心版权产业中,软件和数据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产业保持了较快增长的态势,对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贡献较高。但在出口额方面,核心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不到全部版权产业的2%,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占到全部版权产业的90%以上,说明我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仍以制造业为主。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创新成为驱动发展新引擎,人的智力创造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新兴产业的作用更加明显。版权产业作为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知识创新为动力、建立于受版权保护作品创作、生产、传播、使用和消费之上的新兴产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发展版权产业也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内在要求。
     
    我国版权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已开展调研的42个国家中,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就业人数占全国就业人数比重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同时,我国版权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不高,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数据,我国仍属于版权产业劳动生产率中等国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2012年美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7652亿美元,占GDP的11.25%,其中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首次超过1万亿美元,为10156亿美元,占GDP的6.48%。我国版权产业及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分别仅为美国的三分之一。无论是行业增加值的绝对值还是其占GDP的比重,我国版权产业与美国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在出口方面,2012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1420亿美元,而同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货物和服务出口总额为140.10亿美元,仅为美国的十分之一。可以看出,我国版权产业的集约程度和生产率较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征仍较明显。
     
    版权发展环境改善将助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
     
    结合历年数据来看,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出口额保持平稳增长。从增加值来看,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从2008年的19568.40亿元人民币,占GDP的6.51%,增长到2012年的35674.15亿元人民币,占GDP的6.87%,总量增加了16105.75亿元人民币,平均年增速16.20%。其中,与版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在2012年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达20598.19亿元人民币,占全部版权产业的一半以上,比2008年增加了10357.77亿元人民币,五年间翻了一番还要多,五年间平均年增速达19.09%。
     
    我国版权产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完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体制,为版权产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因此,必须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版权产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的力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体系;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信办等部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维护网络版权秩序,对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网络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的修订,要以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阳光立法”,让社会各界参与版权立法工作;三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原则,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四是以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为契机,加强与国际社会交流,不断促进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摄影:郁致原
  • 珠三角版权工作联席会议在惠州召开

    珠三角版权工作联席会议在惠州召开


    19号,2014年珠三角地区版权工作联席会议在惠州召开。广东省版权局专职副局长陈春怀、惠州市政协副主席许玩宏出席会议。
    会上,各地交流了近年来版权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近年来,惠州市大力推进“版权兴业”工程,积极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版权保护管理,努力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推进文化惠州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
    据了解,2009年6月12日,珠三角地区9市版权局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版权协作框架协议》,规定建立珠三角地区版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协议,每年举办一次珠三角地区版权工作联席会议。此次会议是协议签订后的第六次联席会议,也是惠州市首次主办此类会议。
     
     
    作者:张斐 来源:惠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0日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


    12月16日上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州市萝岗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共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揭牌,并考察法院立案窗口和审判法庭,详细了解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相关情况。广东省委副书记马兴瑞在仪式上致辞。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经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全国3家知识产权法院之一,肩负着为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
    胡春华在调研中要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各位法官要牢记使命、不负重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型经济发展上的双重作用,高水平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沈德咏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五点希望: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塑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二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三是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知识产权法院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五是加大国际交流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公信力。
    马兴瑞在致辞中代表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表示祝贺。他强调,要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不折不扣地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成为科技化、专业化、新型化的现代化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索积累新鲜经验,努力当好知识产权法院排头兵。
    广东省法院院长郑鄂主持揭牌仪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广东省领导林木声、任学锋、雷于蓝、陈云贤、梁伟发,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广州市市长陈建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桂芳等参加活动。
     
     
    作者:徐林 陈捷生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 盘点2014版权业

    盘点2014版权业


    创新绕不开版权 保护离不了法律
     
    方圆
     
    2014年对于版权产业而言,是“不消停”的一年,也是“大丰收”的一年。
     
    “不消停”,体现在版权纠纷多、案件多。
     
    快播公司因非法经营被罚2.6亿元、“射手网”因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被关闭……手机App“今日头条”、“照搬”传统媒体内容,纸媒和门户网站为此发起维权行动。之后该公司被立案调查,积极整改,让人们不得不感慨:无论技术如何创新,都绕不开版权的门槛。而这些案件的背后,是国家监管层严惩盗版侵权的决心,也提醒着互联网平台如果未授权而传播会面临巨大风险。
     
    虽然著作权案件存在着取证难、维权难等窘境,可喜的是不少原创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家毕飞宇凭借自己在合同约定中的细则,成功为自己维权;深圳记者贾志刚将侵犯自己版权的出版社和广播电台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最吸引人眼球的琼瑶诉编剧于正抄袭案,尽管案件结果仍扑朔迷离,但109位国内编剧联合发表声明支援琼瑶依法维权的主张,体现了人们对于抄袭行为的不耻以及对于原创的尊重。
     
    “大丰收”,体现在版权保护成果显著。
     
    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基本完成,著作权登记总量突破百万件,在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共签订了17个版权项目,交易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
     
    2014年,多项法规政策的出台让著作权人“喜上眉梢”:《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令文字作品“更值钱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让人们看到法律内容更适应时代需求,内容也更加完备了;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让新媒体环境下的侵权责任更加明晰了……
     
    今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已经是第十次。根据今年10月公布的数据显示,10年来,行动依法关闭盗版网站达1926个,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在侵权盗版网站被关闭的同时,版权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版权资源也被公认为提升企业软实力的重要筹码。
     
     
     
     
     
     
    点击版权关键词
     
    方圆
     
    软件正版化
    1月7日,首批大型企业软件资产管理试点完成。
    1月27日,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决定,下一步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巩固软件正版化成果上,同时要扎实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10月,2014年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会在京举行。会议强调,目前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点评:软件资产管理是一套对软件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控制和保护的基础架构和流程,是构建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撑,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试点项目的完成提高了正版化工作的效果和水平,总结出了制度和模板,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是在市、县级政府机关按期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任务的特殊时间节点上,标志着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机关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政府软件正版化的成果是显著的。但是,高价购置、重复购置软件,软件安装使用不规范,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建立健全软件购置、更新和软件资产管理等制度格外重要。
     
    版权公共服务
    2月21日,国家版权局宣布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在2013年首次突破百万件。
    2月26日,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主办的2014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2013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结果揭晓。
    4月23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164349件,同比增长18.04%,登记量再创历史新高。
    9月17日,国家版权局首次就版权社会服务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福建省厦门市在会上被授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有18家单位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4家园区(基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
    11月15日,“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在京举行,贾平凹、杨红樱等11人荣获“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奖。本届年会评选出了“中国版权事业终生成就者”、“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中国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3个奖项。
     
    点评:作品登记是著作权登记的一项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除软件以外的所有作品登记。作品登记数量的增长,一方面说明近年来我国文化创造水平、能力及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有大幅提升,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登记在明确权利归属、减少权属纠纷、积累文化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和加快版权资源有效利用等方面的作用在不断凸显。
    在推进产业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使版权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价值,已成为版权管理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通过版权执法可创造一个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而通过版权社会服务,则可以推动版权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针对版权产业所展开的各种评选活动,就是意在加强对不同行业的版权服务,重视相关人才培养和版权价值的挖掘与保护。
     
    版权执法
    3月27日,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在南京召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和河南省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授予首批全国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
    4月26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发布了“国家版权局2013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案件涉及江苏、湖南等多个省市,涵盖了网络影视、动漫、软件等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不同领域。
    6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关于奖励2013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的决定,对在2013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北京“6·07”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等215家有功单位及杨勇等179名有功个人给予奖励。
    6月12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行动确定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及严惩侵权盗版四项重点任务。
    6月,“今日头条”与传统媒体的著作权纠纷引发舆论关注。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和反映,对“今日头条”版权案展开调查。
    7月9日、9月2日和12月16日,国家版权局分别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
    8月8日,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王欣,在逃往境外110天后被抓捕归案,经国际司法合作渠道由相关国家移交中国警方。
     
    点评: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先授权,再使用”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利用新技术实施的侵权盗版行为,国家都会在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予以严厉打击。
    开展“剑网2014”专项行动,确保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取得预期效果,对于全面提高新技术条件下的版权执法能力,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文化发展繁荣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的奖励,则是为了进一步调动版权相关执法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
    从这些网络侵权案件的查处可以看出,无论是专业媒体还是自媒体,生产内容需要付出成本。网络媒体在创新能力上的确超越了传统媒体,但所有创新必须建立在遵守现有规则的基础上。
     
    国际交流
    1月15日,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宣布:将其亚太区总部由新加坡迁至北京,并将致力于协调亚洲市场中作者权益之保护和提升,并对区域内的集体管理组织给予支持。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7月10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局长蔡赴朝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后,代表中国政府向高锐递交了中国政府《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
    9月15日-1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中国国家版权局共同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版权局协办的2014年国际版权论坛在成都举行。
    9月17日,“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成都召开。这是自2008年起,版博会首次在北京以外的城市举办。
    11月26日-27日,欧盟和中国国家版权局在京联合举办中欧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共同分享中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经验,探讨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现途径、制度建设、权利管理、国际合作等问题。
    12月1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国家版权局在京共同主办了《马拉喀什条约》研讨会。就我国《著作权法》与该条约之间的关系、我国加入或批准国际条约的具体审查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推进《马拉喀什条约》生效方面所做的工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点评:CISAC亚太区总部迁至北京,是国际性知识产权组织第一次将其区域总部设在中国,此举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工作的肯定与认可。而我国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大大提升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形象,增加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版博会不仅是世界了解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最新成果及趋势的窗口,也为国际版权保护与交易合作提供了桥梁。每两年举办一次的国际版权论坛,在国际版权业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对推进中国与世界文化创意及版权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马拉喀什条约》是一个版权领域具有人权性质的国际条约,也是解决盲人、视障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面临“书荒”问题的一个善举。中国是全世界盲人最多的国家之一,《马拉喀什条约》正是解决了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大量盲人对于享受文化和教育权利的诉求所在。
    宣传
    4月中旬,国家版权局启动2014年宣传周系列版权宣传活动。其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2011年)”项目成果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31528.98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6.67%。宣传周期间,国家版权局还开通了官方微信公共订阅号“国家版权”。
     
    点评:宣传周的举办是为了加强版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这期间发布的“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2011年)”项目是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自2007年以来已经连续进行了5次调研。它可揭示版权在我国的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以版权制度为基础的创新活动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对于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版权保护事业与版权产业发展的认知与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当微信逐渐成为人们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国家版权局也适时建立微信公共订阅号平台,及时推送有关版权方面的权威内容,这标志着版权工作正式进入微发布时代。
     
    法规制定
    5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
    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从11个方面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细化。
    9月2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网络侵权诉讼难等问题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点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22年来在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送审稿对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保护期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因为涉及各方利益,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艺的收集、整理、传承等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民事诉讼案件迅速增多。此次条例的出台说明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工作正在加强。与版权相关的行政案件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新闻出版(版权)系统实现“科学执法、有效执法、准确执法”,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授权他人使用文字作品获得报酬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支水平现状的改变,付酬标准不能再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为了兼顾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
    针对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迅猛发展之势,新的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新媒体环境下打击侵权盗版将更加有力。
     
     
    记录版权领域那些事儿
     
    邹韧
     
     
    政府严厉打击网络侵权 深挖大案没商量
     
    转眼又到年底,在梳理这一年中发生的著作权案件时,笔者发现,这些案件或多或少与互联网脱不开关联。网络铺天盖地涉足各个行业,各式各样的纠纷也随之而来——版权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名词,而真正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这一年里,不仅政府相关部门在努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也在主动捍卫自己的权利,版权已成为各个行业绕不过去的坎儿。
     
    要说版权保护,这几年来政府是没少下功夫。今年6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启动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这已经是“利剑”第十次出鞘了。为了增加透明度,7月、9月和12月,国家版权局先后向社会公布了三批全国各地查办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纵观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布的代表性案件,其中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音乐、游戏软件作品著作权、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制品和通过网盘传播侵权作品等案件类型。充分显示了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同时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典型案件: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
     
    案件回放:被告人王某自2010年10月起,先后开设了5家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大量ISO、IEC等国际标准目录进行分类并上传至网站,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购买者在网站进行购买操作后,向被告人王某注册或控制的papal账号进行交易支付,在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通过邮件的方式向购买者发送其购买的国际标准文件。
     
    2014年4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王某公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4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4年10月1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以罚金18万元。
     
    点评:该案的判决不仅得到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高度认可,同时也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标准版权的态度和决心,对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典型案件:山东康某等涉嫌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案件回放:2013年,山东省济南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康某等人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康某等未经网络游戏《热血传奇》著作权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热血传奇》服务器软件,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专案组抓获以康某为主犯的犯罪嫌疑人7人,关停服务器110台。2014年3月,该案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点评:在2012年11月山东破获的“玫瑰小组私服案”基础上,专案组通过深挖案件线索,发现《热血传奇》游戏服务器软件的来源,随后进行了立案侦查。此案的破获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与网信办、通信、公安等部门加强配合,采取多种手段深挖案件线索的成果。这种便捷高效的联动机制已成为近年来全国各省(区、市)查办大案要案最有效的方法。
     
    向“拿来主义”说“不” 传播得按规则出牌
     
    数字阅读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纸媒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但无论阅读方式怎样变换,尊重版权的基础原则是不能改变的。互联网企业要想健康有序发展,一定要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将不断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纠纷。
     
    典型案件: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权案
     
    案件回放:2013年8月,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以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百度网站的多个栏目擅自向用户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3种书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
     
    2014年3月,北京市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用户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构成共同侵权,判定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百度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
     
    点评:如何兼顾互联网企业商业经营模式与著作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已经成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在中青文诉百度一案中,法院通过敦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就文档的阅读量/下载量设定“最低阀值触发审查机制”,进而旗帜鲜明地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在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方面不断地进行创新,以满足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普遍需求和共同期待。
     
    典型案件:央视国际诉“土豆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件回放:《舌尖上的中国》是中央电视台摄制的一部大型美食类纪录片,播出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中央电视台此后将该节目的著作权授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后央视国际发现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上提供了《舌尖上的中国》的在线点播服务。央视国际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2014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全土豆公司未经授权,于作品热播期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是典型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全土豆公司辩称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就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有关实际上传者的信息属于其自行掌控和管理范围之内,理应由其举证,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
     
    点评:该案是典型的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涉案作品体现了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的土豆网是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不仅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加强自律和行业管理,也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网站版权纠纷不断 独家权利不容侵犯
     
    近年来,随着网络视频业的发展,关于版权的纠葛从来没有停止过。通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某视频网站因另一家视频网站侵权盗播而将该网站诉至法院,或者电影电视剧版权方起诉某某视频网站擅自播放未经授权的电影电视剧之类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
     
    典型案件:乐视网诉风行网擅播《我是歌手》第二季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回放:《我是歌手》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经制作方授权许可,乐视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风行公司则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风行公司通过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软件提供了《我是歌手》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故乐视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风行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乐视公司申请法院作出诉讼禁令,责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和手机客户端的侵权行为。
     
    2014年7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风行公司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点评:诉讼禁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侵权行为明显成立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实施某种行为或禁止其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旨在实质争议解决前,防止侵权行为的重复或预期发生,从而避免权利人权益受损。该案是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成立以来作出的首例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的案件。
     
    典型案件:酷我音乐网将网络小说变身有声读物被诉案
     
    案件回放: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作者天蚕土豆、忘语和唐家三少创作了小说《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和《绝世唐门》,约定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及衍生权利归玄霆公司享有。酷我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酷我音乐网、PC酷我音乐客户端软件、酷我音乐与酷我听书ios版客户端软件以及酷我音乐与酷我听书安卓版客户端软件向用户按章节提供了上述小说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酷我音乐网及相关客户端软件中均按专辑、章回顺序整齐排列有上述小说,随机点击多个章节,可实现在线收听下载。故玄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酷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65万元等。
     
    2014年10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酷我公司侵犯了玄霆公司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决酷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4万余元。
     
    点评:将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成有声读物不是不可以,但必须先授权再使用。该案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法院对于此类有声读物改编和传播行为的定性,以及在判赔金额上的判定,都体现了我国维护和保障著作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视和决心。
     
    法律意识渐增强 主动维权成趋势
     
    版权保护是发展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核心和基石,关系到民族的创新能力和长远发展,国家大力开展版权保护,目的就是形成“一创成名、一创致富、一创终身享有、一创利及子孙”的创造创新环境。而作者作为权利的主体,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典型案件:毕飞宇为小说《推拿》维权案
      
    案件回放:毕飞宇的《推拿》2008年9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至今已经销售近30万册。电视剧版《推拿》编剧陈枰未经毕飞宇许可,授权西苑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推拿》。2013年9月3日,人文社与毕飞宇联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20.4万元,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8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余元。
     
    2014年3月19日,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赔偿原告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
    点评:此案最重要的一点是:毕飞宇在授权中融公司将自己作品改编成电视剧时,明确约定了该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电视剧《推拿》电视小说的权利,正是这一做法让他得以胜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作者进行授权时并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很多人会采取一揽子将自己的著作权都授予某公司,直到发现别人拿着自己创作的作品赚得盆满钵满而没自己什么事儿时,才明白原来著作权是可以给自己带来财富的。因此,作者在授权之前,弄清自己究竟有哪些权利非常重要。
     
    典型案件:《贾志刚说春秋》遭侵权案
     
    案件回放:2014年1月8日,《深圳晚报》记者贾志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佛山人民广播电台、播音员和北京某出版社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销毁侵权制作的《听世界春秋》光盘,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东城法院经两次开庭,于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出版社和佛山电台侵权行为成立,应销毁库存的《听世界春秋》侵权光盘,就侵权行为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同时,佛山电台应赔偿贾志刚经济损失5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各种合理支出4万元。其中,出版社承担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随着国家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明白自己的权利是应该被保护的,而且国家也在不断出重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但是,作为单个权利人,一旦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侵权者时大多数人仍会选择“忍一时风平浪静”,因为著作权的案件费时、费力,很多结果又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像贾志刚这样勇于维护自己权利的做法值得更多权利人学习,毕竟只有更多的权利人主动站出来为自己伸张正义,我们的版权保护环境才能更好。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 国家版权局通报“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

    国家版权局通报“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


    国家版权局网12月16日讯 继7月9日、9月2日分别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一批和第二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后,国家版权局于12月16日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12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
     
    国家版权局通报的这12起案件包括: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江西陈某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案、辽宁大连一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广东“宽松网”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黑龙江刘某等涉嫌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湖北多家网站涉嫌侵犯《知音漫客》杂志著作权系列案、上海吕某某等涉嫌侵犯“街头篮球”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湖南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广东“3·24”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江苏“77免费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和广东“懒人听书”网涉嫌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权案,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文学、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等案件类型。
     
    本次通报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均为自“剑网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重大进展的典型案件,其中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已经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江西陈某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案、辽宁大连一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广东“宽松网”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已经由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目前,黑龙江刘某等涉嫌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湖北多家网站涉嫌侵犯《知音漫客》杂志著作权系列案和上海吕某某等涉嫌侵犯“街头篮球”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已分别抓获3名、5名和2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湖南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广东“3·24”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已分别抓获5名和9名犯罪嫌疑人,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江苏“77免费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广东“懒人听书”网涉嫌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权案已调查完毕,近期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国家版权局此前通报的两批案件中,有部分案件已经结案,包括: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安徽“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5万元不等;“上海复旦网上书店”和“上海惠生图文”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1家被告单位罚金;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江苏“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6万元,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按照此前工作计划,“剑网2014”专项行动原应于11月底结束。根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力度,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已决定将“剑网2014”专项行动延长至2014年年底,并要求各地区严格贯彻落实四部门工作要求,围绕查处侵权盗版案件这一核心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要集中推进重大案件查办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2014-12-16
  • 阎晓宏:以创新理念推动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建设

    阎晓宏:以创新理念推动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建设


    12月9日,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先导区在朝阳区南磨房乡举行开园仪式,全国政协常委、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胡振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北京市副市长程红为先导区揭牌。
     
    阎晓宏在致辞中指出,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先导区的开园,标志着中国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建设跨入了新的阶段。北京是全国政治、文化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创意产业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中国出版创意产业基地的建设是促进文化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全国的文化新闻出版创意产业发展将起到引领和示范效应。
     
    阎晓宏表示,希望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基地以先导区开园为起点,认真做好布局筹划,以创新的理念、实干的精神、高效的作风推动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对此,他提出了3点要求:一要准确定位。明确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战略定位,把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建设成为引领出版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和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旗帜;二要注重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新技术、新业态、新媒体、新手段的应用,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基地建设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题,勇于创新、不断探索,坚持导向、尊重规律,创新发展模式,激发内在活力;三要多方协力加快推进。总局将继续落实好2010年与北京市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在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出版资源配置、新媒体发展、出版走出去、地方出版法规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中国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建设。
     
    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基地是国家和北京市、朝阳区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签约确定在南磨房乡化工路两侧区域选址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22.31公顷,总建筑规模约35万平方米,计划于2016年年底建成。
     
    据了解,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基地是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德胜园区)的功能拓展区,将打造集原创出版产品制作、数字出版孵化、版权交易发行、出版文化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将努力搭建出版创意产业企业总部基地、出版创意产业要素交易经纪平台、出版创意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平台、原创文化创意内容研发孵化平台、人才培训教育平台、出版公共政策和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出版前沿信息发布平台等7个平台。基地投入运营后预计将引进高端、规模出版企业和与出版相关的文化、传媒及科技类企业200余家,实现年交易额超500亿元,实现年上缴税收30亿元。
     
    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先导区作为整个项目的运营试验区,现已完成基础建设。作为第九届北京文博会的分会场,先导区将在文博会期间举行多场主题活动及展览展示。记者在现场看到,先导区内共设置了4个展区,分别举行AAOE在线教育展、画时代青少年美术作品大赛展、当代艺术家作品展及中国优秀版权企业形象展。同时,还将举行文博会版权创意产业论坛、AAOE在线教育论坛、当代艺术家论坛等活动。
     
    中国文联书记处书记郭运德,《求是》杂志副总编辑朱铁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规划发展司副司长孔德龙,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国仓,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建尧,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副总裁李岩,中国教育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春迟,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国庆,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淼,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李春良等出席开园仪式。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王野霏主持仪式。
     
     
    作者:王坤宁 李婧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0日
  • 专家研讨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版权保护

    专家研讨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版权保护


    由广东省版权局指导、广州市版权局主办、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承办的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与保护专题研讨会日前在广州举行。
     
    研讨会以“民间艺术的历史、现状及生存空间,如何更好地传承和保护以及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文化艺术品的“基业长青”为主线,邀请了省、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高校专家学者、民间文化艺术家及传承人、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知识产权律师、企业家代表等参加。
     
    会议提出,要充分利用广州深厚岭南历史文化积淀的优势,坚持创作与保护并行,挖掘和开发并重,借助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平台,做好岭南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版权与科技、版权与金融、版权与贸易的融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岭南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广东省版权局副局长陈春怀表示,将努力探索建立保障机制,服务广大民间文化艺人,服务各行各业,让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创新活水长流,促进版权产业繁荣发展。
     
     
    来源:广东省版权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9日
  • 转让电影版权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转让电影版权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明确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据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免征增值税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等。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3年内免征增值税。
     
     
    作者:李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8日
     
  • 互联网领域版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举行

    互联网领域版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举行


        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互联网领域版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就互联网领域版权刑事法律适用问题、互联网技术发展对版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影响及其应对、互联网领域版权民事司法保护问题、互联网技术发展对版权民事司法保护的影响及其应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及有关网络公司的主讲嘉宾与来自法学界、实务界的代表近30人出席研讨会。研讨中大家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
     
     
    作者:唐亚南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8日
  • 2014长三角新闻出版(版权)联席会议举行

    2014长三角新闻出版(版权)联席会议举行


        日前,2014长三角新闻出版(版权)联席会议在苏州举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徐炯、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周琪、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寿健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阚宁辉、局领导苏敏,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曹玉梅、纪检组长沈辉,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领导范春梅,以及两省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分别通报了长三角地区新闻出版改革和发展成果,重点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内容生产、推进全民阅读及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工作开展交流研讨,就进一步深化合作达成了广泛共识。会议认为,长三角地区是中国综合实力最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带动作用的地区,在新闻出版领域大力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符合中央提出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是推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经济能级的战略举措。会议决定,2015年长三角新闻出版(版权)联席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还实地考察了苏州发行企业和新闻出版公共服务工作情况。
     
     
    来源:中国上海网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 我国版权保护环境改善——文化企业兴起版权“淘金热”

    我国版权保护环境改善——文化企业兴起版权“淘金热”


    版权如今值钱了
     
        视频网站爱奇艺CEO龚宇几年前在和一家航空公司领导聊天时,领导半开玩笑说,我们公司一架波音737飞机就相当于一家中型国企的净资产。龚宇除了惊叹于波音飞机的昂贵之外没有其他感觉。但几年后当他创办视频网站后,他很想对那位领导说:“我一个月播两部电视剧的钱就相当于一架737;我播一个综艺节目,相当于两架到三架737。”
     
        随着中国视频网站的崛起,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影视剧的网络版权价格如同坐上了飞机直冲云霄。如今一部顶级电视连续剧的网络版权要价7000万元至8000万元;一部顶级综艺节目则要两三亿元。疯涨的影视剧版权价格使人们明白了“版权值钱”。
     
    其实,版权一直都很值钱。但在一个缺乏严格的版权保护的国家里,版权不值钱。比如,10年前,当在中关村花10块钱就能买到任何软件和影片的盗版光盘时,版权就不值钱。2002年,张艺谋执导、大牌云集的功夫巨片《英雄》影视音像版权拍卖仅仅拿到了1780万元,就创下了国产影片的最高纪录。
     
        不过,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中国政府持续不断地打击侵权盗版之下,中国的版权保护大环境发生了令人惊叹的变化,版权的价值因而凸显了出来。据统计,仅2013年中国就查处了侵权盗版出版物案件3567起,查处违法违规网站1万余家,关掉了其中的上千家盗版网站。“我觉得,中国版权保护形势最严峻的时刻已经过去了。”龚宇说。
     
        与龚宇有同样感受的还有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25年前,雷军创办的金山软件以WPS等文字处理软件风行一时,但到了1996年,在前有微软后有盗版的压力下,金山WPS根本卖不动,公司差点关门。但随着政府加大采购国产软件和反盗版的力度,金山软件走出困境。雷军透露,目前政府采购办公软件90%买了WPS,央企买了60%,38%的金融行业的客户买了WPS,WPS已经成为政府机关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办公常用的首选软件。“当然这个数字也不是特别的大,但是足以支撑我们一步一步地往前发展。”雷军说。
     
    版权全产业链开发成现实
     
        版权价值的凸显使版权的全产业链开发成为现实。今年8月,盛大文学成功拍卖网络文学的手机游戏改编权,在尝到甜头后,盛大文学又在9月举办网络文学影视版权交易会,与国内6家影视和演艺机构签订了作品改编的协议,总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盛大文学公司董事长邱文友说,2014年公司的版权收入会超过去年全年收入的4倍以上,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传统的卖字为生的收入。
     
        “一次生产,多次利用”在网络文学产业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从2010年至今,仅仅是由盛大文学改编成功的畅销影视的版权已经超过了50部,其中包括屡创收视率新高的《步步惊心》、《裸婚时代》、《小儿难养》、《我是特种兵》、《美人心计》等知名影视作品。由网络小说改编成的游戏也已经超过了30款。“我们为小说版权创造了价值的最大化。”邱文友说。
     
        阿里巴巴集团是另一个受益于中国版权保护环境改善的企业。今年“双十一”,天猫和淘宝的交易额过了571亿元。而2008年的时候,整个网上的交易额才不过1000亿元。“我们今天一天相当于2008年的半年,我们相信在未来很短的时间内,整个网上的交易额就会超过目前全世界最大的零售企业沃尔玛。”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金建杭说。
     
        但几年前,淘宝还被视为假货泛滥的渊薮。“阿里巴巴的15年,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跟假货斗智斗勇的15年。”金建杭说。
     
        2010年,淘宝网关掉了卖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一些利益受损的网店店主到杭州阿里巴巴公司门前拉横幅示威。但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阿里巴巴坚持保护知识产权。金建杭透露,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共处理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77起,抓获了51个造假团伙,涉案价值超过3.6亿元。从明年1月1日开始,淘宝网将实行“三振出局”的规则,即如果卖家的同一种产品,被同一权利人举报成立三次,就会被冻结账号。
     
        随着网络商务诚信环境,网络购物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据预测,今年网上零售额在整个社会零售总额的比例会达到10%左右。但2013年杭州市的网上零售额,占杭州市社会零售总额的比例已经接近50%。“所以我们相信杭州的今天也是未来中国城市的未来,它们也一定会达到这样的比例。”金建杭说。
     
    中国正告别“山寨大国”
     
        中国的版权保护虽已取得巨大进步,但仍未达到理想状态。龚宇说,好莱坞电影收入中,票房只占30%到40%,主要收入来自于收费电视的授权、DVD的授权、蓝光的授权、衍生商品的授权、主题公园的授权、游戏的授权等等。但中国影视收入中90%来自票房。为什么中国电影还做不到好莱坞模式?龚宇认为,还是版权保护的问题。
     
        2010年姜文导演的电影《让子弹飞》创下了内地票房6.76亿元的纪录,片中的麻匪面具随着影片热映而热卖,但影视公司基本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收益。上亿元的衍生品收益基本都被行动迅速的盗版玩具商赚走了。据龚宇透露,即将于今年12月上映的姜文新片《一步之遥》会采取措施,避免衍生品盗版重演。爱奇艺为了这部时长2个小时的影片的网络首播权花掉了3000万元。“是挺贵的,但正版就是这个价。”龚宇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认为,中国正走在告别“山寨大国”、走向创新大国的快车道上。2003年中国的专利发明申请总量是63万件,超过美国20多万件,比美国和日本的总和还要多。国际科学论文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在创新方面美国人也在惊呼“中国人来了”。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今年上半年出版报告,提醒美国政府高科技重心正在转移至亚洲,尤其是转移到中国手中。中国的高科技产出已经接近美国,中国用于研发的投资正在快速增长。所有数据都显示,这个曾经背负山寨大国恶名的国度,正在成为举世瞩目的创新大国。
     
        彭波说,中国能够从制造大国走向创新大国,最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保驾护航。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几年成绩不小,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执法手段不断加强,连续多年的剑网行动,查办了一大批大案要案,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
     
        “时代发展到今天,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现实要求,不仅是影响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可以说中国互联网能不能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能不能全面追赶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能不能跟上是决定性的因素,我们要以更高的境界和更广的视野来看待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彭波说。
     
     
    作者:张贺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4日
  • 广州查获30万张盗版光碟

    广州查获30万张盗版光碟


        12月2日,记者从广州市文广新局了解到,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广州白云区查获30万张盗版光碟。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线索开展紧急执法行动,在白云区增槎路某货运场截获1台重型货车,查获涉嫌非法音像制品一批。
     
        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音像制品进行初步鉴定,该批音像制品皆为未标注SID码及国内出版单位名称的涉嫌盗版光盘。经初步清点,总数约30万张。执法人员依法将这批音像制品登记保存于广州市物证中心,并把涉案光盘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作进一步处理。
     
     
    作者:蒋隽 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日
  •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报告发布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报告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全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估报告》。《报告》指出,全国知识产权总体发展状况良好,但各地存在较大差异,呈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知识产权发展强势省份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及环渤海经济圈,弱势省份主要集中在西北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西南、西北少数民族自治区差距非常明显。
     
        据悉,为综合客观反映各地在过去5年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建立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估指标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组织全国各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总结评价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国30个省(区、市)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作者:项锋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 网络文学版权“治理”困难重重 专家呼吁多方合力

    网络文学版权“治理”困难重重 专家呼吁多方合力


       近年来,网络文学的发展给网络作家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随之而来的侵权盗版问题,也令许多网络作家感到头疼。11月26日,浙江省版权局版权处副处长吾晓红告诉记者,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在处理版权问题时,从源头到执法过程,都有非常大的困难。
     
        伴随着互联网平台的高速发展,网络文化产业以令人惊讶的速度走进人们的生活。文学、影视、动漫的作品只要在搜索网站输入名称就可以迅速阅读和观看。但在如此便利的资源面前,或许一个不知名网站上的一部小说,就有盗版和侵权的可能。
     
        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常务副主席、杭州师范大学教授夏烈告诉记者,盗版问题是很多网络作家的心头之痛。对作家个体来说,打官司的成本远远高于最后获得的收益,所以普通作家根本没有能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为什么作者如此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吾晓红向记者介绍,目前中国针对版权纠纷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直接走司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用法律来维护作家的权益。如果打赢官司,作家还能得到一定的赔偿。但她也提到,走司法途径不仅时间拖得很长,而且最终获得的赔偿也不高。
     
       “据我所知,所有知识产权著作的案件赔偿都不高,因为判断财产的时候很难裁定损失多少,要谈赔偿就很难。所以,作家拿到的赔偿没有想象的那么高。”吾晓红表示,另一种途径则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通过权力人的举报,在确定证据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对相关涉事网站进行查处。然而这种方式虽然时间较短,但作者不能拿到赔偿,只能对涉事公司和个人进行处罚。
     
       除了维权途径上的问题,吾晓红还认为,目前在互联网时代,版权纠纷的管理和执法过程也有很大困难。
    “从源头上来讲,很多网站注册登记时不是实名制的。有时管理人员去执法的时候,会发现网站注册人的身份证就是假的,人都找不到,根本没法查。这是执法人员最大的难题!”吾晓红告诉记者。
        此外,她认为网络本身的自由性,也给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网站有它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服务器可以转移。目前的管理是属地管理,如果服务器设在国外,我们根本没法管,最多只能对其进行封禁。”
        对于网络文学版权管理的未来,夏烈认为,只有政府、协会、个体三者合力,才能让知识产权的管理愈发完善。
    “政府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协会应该从组织层面,更多的帮助作者处理盗版问题。而个体也需要统一口径、严正立场,哪怕成本太高,该维权的一定要维权。”夏烈说道。
     
     
    作者:汪恩民 实习生 吴雨辰 来源:中新网杭州 时间:2014年11月26日
  • 守望大数据时代下的“版权蓝”

    守望大数据时代下的“版权蓝”


        11月15日,在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被誉为中国版权界年度盛典的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论坛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以及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爱奇艺首席执行官龚宇、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柳建尧、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金建杭、盛大文学董事长邱文友、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优酷土豆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古永锵等版权相关企业的精英们,以“跨界、融合、创新、共赢——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为主题,探讨了大数据时代下的良好版权环境如何持久、如何才能产生更多的财富。记者作为聆听者,将这些嘉宾们的观点进行了记录和梳理,以飨读者。
     
        在刚刚结束的APEC会议期间,湛蓝的天空被人们会心地称为“APEC蓝”,人们都期待着这种良好的气候环境能够持续下去。的确,良好的环境不仅对人,对于整个生态链的影响都是至关重要的。如今,我国的版权保护环境正在好转,正如同APEC会议时的蓝天般令人舒畅。那么,大数据时代下的版权“蓝”如何才能持久?在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论坛上,版权相关企业的精英们对此进行了探讨。
     
    良好版权生态环境正在形成
     
        “中国正在告别山寨,走在建设创新大国的快车道上,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命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的一段阐述,真实地反映了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正在逐渐好转。
     
        对于我国版权保护环境的变化,版权企业代表也有切身的感受。优酷土豆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古永锵说:“今年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第20年。版权保护从无到有、力度从小到大,这个变化是非常迅速的。2013年年底,一些视频网站与电影企业联手组成了反盗版联盟;今年,影视行业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作为爱奇艺的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龚宇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说:“爱奇艺是一个比较年轻的视频企业,成立不到5年,但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是巨大的。网站自2010年4月22日上线以来,从一开始的内容版权采购,到后来的采购加制作,累计版权投入已经达到几十亿元人民币。现在一部顶级的综艺节目版权价格已经涨到了两三亿元,这么大的投入,如果没有版权保护,版权内容就会被人轻易盗取,视频企业就生存不下去了。”、“我们一个月播两部电视剧,付的版权费相当于一架737客机;我们播一个综艺节目,版权费相当于两到三架737客机。但是,节目如果被盗版盗播了,其价值就没了。令人欣慰的是,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版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让我们敢以这么大的投入去购买版权内容和投入创作版权价值很高的产品。”龚宇说。他还表示,今年随着快播公司被打掉,不少网络企业非常自觉地下架了存在版权问题的内容,这对于产业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
     
        做软件起家的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在谈到当年金山软件公司起死回生时依然饱含深情:“如果没有国务院大力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如果没有国家版权局的政策扶持,金山软件公司早就关门了。”他还感慨地说:“金山软件走到今年已经是第25周年了。金山是最早的WPS研发者,可以说亲历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全过程。记得1996年,金山公司在前有微软、后有盗版的压力下差点关门。但是,伴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在国家版权局的大力支持下,金山又一步步走到今天。如今,金山研发的WPS Office,手机活跃用户超过6000万,WPS也已经成为政府机关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办公的首选软件。这说明,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足以支撑企业前行。”
     
    版权运营拯救出版业
     
        作为中国版权界每年一度的高端前沿峰会,中国版权年会论坛研讨的主题内容备受瞩目。今年的主题“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让版权业界更加注重思考,在移动互联网普遍使用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盛大文学董事长邱文友在演讲中表示,大数据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词,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数据包,每天大大小小的动作,都在为这个庞大的数据库贡献着资源。换句话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生活早就被数据化了。他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的用户上网看小说,他们注册的ID号其实就是盛大文学阅读记录的集成中心。他们看过的小说名称、阅读时长,都会清清楚楚地记录在数据库里,并非常清晰地呈现。应该说我们每一次的文化消费,都在不知不觉中被纳入了数据库并被进行测评。”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柳建尧说,从出版行业的产业业态纵向来看,互联网电子商务这些年为出版业的增长带来了很大贡献。受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影响,大众出版特别是新闻媒体在过去几年已经出现了下滑,但教育出版和科技出版还保持着增长。虽然我国是出版大国,但是在数字环境下,我国出版业在版权经营方面还比较原始落后。他举例说:“2012年年底,中国移动的一个中介服务公司来找我们谈,准备建一个拥有6000册科普图书的数据库,并在中国移动网站上开设一个科普图书平台。我问这个怎么收费?出版人能挣多少钱?他们告诉我100本图书一个月两块钱,但不是全支付给我们,有中间商分6毛,中国移动分6毛,到出版社手里只有8毛钱,我觉得这个生意没法做。”柳建尧认为,我国出版企业和互联网之间的产业融合和生态链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我国每年出版约44万种图书(包括25万种新书),但在互联网上被阅读、消费的数量比重偏低,这不仅是经营界的一个损失,也是我们文化产品的一个损失。”柳建尧呼吁,出版界应尽快创新版权经营模式,在社会知识产权环境改善的前提下,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提升出版界的版权生产能力,用版权来带动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增长。他说,“版权经营可以说是我国出版产业的弱项和巨大挑战,而出版产业未来的增长点就是大数据时代下的版权运营。”
     
    不应忽视版权产业链立体开发
     
        作为网络文学的经营者,邱文友对于创新版权运营模式有着自己的想法和思考。他说:“网络文学在10年前只有一种变现的模式,就是以卖字为生。那时候,我们先提供给第一次登录的用户10个章节或20个章节,让他们进行试阅读,试读是免费的。之后,如果用户确认了想继续读这部小说,他就必须付费,每千字只支付几分钱。”
     
        有人提出:为什么盛大文学的营收近年来大幅增长?邱文友回答说,其实公司更多的收入是来自全产业链衍生版权开发所带来的巨大价值。“去年,我们移动互联网付费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PC端的收入。除了付费阅读以外,我们的收入还有网络广告、游戏、影视版权的销售,进一步扩展到衍生产品、线下出版等,不断涌现的版权经营新模式也为网络文学原创内容带来了新动力。”在谈到数据及市场问题时,邱文友说:“我们一直希望做到让数据说话,用市场的手段来决定版权销售价格。让版权定价机制能够做到公开、透明,不管是什么样的版权,不管价钱是多少,起码是明明白白的,要让作者知道、媒体知道,读者也知道,我们坚信用市场的手段来决定资源合理配置,甩掉过去在版权交易中的许多弊病。”他乐观地表示,盛大文学2014年的版权收入将是去年全年收入的4倍以上,这个增长速度将远远超过早期以卖字为生阶段的收入。
     
        正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论坛上阐述的:“在大数据时代,一方面,我们要继续保持和加强版权保护;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充分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来推动版权产业发展,更加关注版权在创造财富方面的功能。”在大数据时代,只有按照互联网规律开展版权工作,拓宽互联网思维,充分认识到版权的价值,才能把分散的版权资源聚合起来,让创造与创作更加繁荣、踊跃,让版权“蓝”持久延续下去。
     
    【观点与实践】
     
    ●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
     
        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文化市场的发展,就更不可能有文化市场的繁荣。我们利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储存功能,为艺术家原创作品收集版权数据,以及全世界与中国进行艺术品交易的数据。目前数据库中已经保存作品640万件,其中有88万件是用超高清扫描技术将其记录下来。100年后,我们希望艺术品的鉴定不需要专家,只需要版权数据库。
     
    ●优酷土豆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古永锵:
     
        优酷土豆现在已不是单纯的视频网站,它变成了一个视频应用网络平台。我们正在努力打造一个多屏的文化娱乐生态系统,即从自制到版权合作的整体生态链。在这个生态链中,版权的战略性以及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柳建尧:
     
        受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影响,大众出版特别是新闻媒体在过去几年已经呈现下滑趋势,但教育出版和科技出版还保持着增长。版权经营可以说是我国出版产业的弱项和巨大挑战。出版产业未来的增长点应该就是大数据时代下的版权运营,但互联网用户的免费习惯将是知识版权运营的一个瓶颈。
     
    ●阿里巴巴总裁金建杭:
     
        大数据时代文化与版权的关系,简言之就是:大数据时代需要诚信文化,大数据时代需要正版消费。
     
        2 014年是阿里巴巴成立的第15个年头。我们发展的15年,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跟假货斗智斗勇的15年。阿里巴巴从创立的第一天起,就把知识产权保护和正版消费作为立身之本。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假货和侵权行为,我们坚决予以打击,这方面的投入预算是无上限的。
     
    ●盛大文学董事长邱文友:
     
        网络文学的模式使小说版权实现了价值的最大化,其实背后也运用了大数据。曾经有朋友问我,你可不可以用简单的两句话或两个字来解释什么叫网络文学。当时我给他的答案就是两个词,第一个是集体创作,第二个是大数据。所以说,网络文学就是由集体创作和大数据这两个元素组成的。
     
        如果把文化内容的版权作为一种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维护和运营的话,我们相信它释放出来的经济效益或经济价值将是超乎想象的。事实证明,版权只有经过流通、传播、流传,才能够产生和拥有最大的市场价值。
     
    ●爱奇艺首席执行官龚宇:
     
        作为视频网站,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是巨大的,到现在已经累计投入几十亿元人民币。这么大的投入,我们最需要的是什么?版权保护。如果没有版权保护,我们购买的内容就会被人轻易盗取,那么视频企业肯定也就不存在了。令人欣慰的是,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行业正快速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只停留在自我保护的认知上,还应该通过版权保护带来更多商业机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
     
        小米手机硬件销售走的是互联网平台的道路,而用户实际消费的是内容,即版权。几年前小米就搭建“多看阅读”平台,跟国内300多家出版社合作,每一本书我们都拥有独立授权,每一本书也是单独分成——基本上是出版社定价,出版社和作者拿大头,小米拿小头。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小米已经拥有超过5万本图书的版权。而且我们这些书全部使用了排版引擎排版,所以在手机和平板电脑上都有极好的阅读体验。我们的目标是把传统的出版物电子化,用很强的技术把原有的出版物很轻松地搬到互联网上。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 版权:从“独乐乐”到“众乐乐”

    版权:从“独乐乐”到“众乐乐”


         在2014年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的嘉宾名单上,身兼多职的雷军,头衔换成了“小米科技董事长”。不少人记得,去年雷军以金山软件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出席版权年会,讲的是软件正版化给金山软件带来的生机。作为一个手机生产企业,小米科技与版权有何关联?

     

        没等雷军发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就点了题:“我们认识到,一方面要继续保持和加强版权保护,但在强调保护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讨论如何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基础性、资源性的作用,来推动产业的发展。”

     

        在版权环境不断改善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像雷军一样,从各行各业跨入版权领域。无论是搭建版权聚合平台,还是探索版权全产业链运营,版权正在从权利人的私家秘藏,成为促进多方共赢的源头活水。

     

    知识产权将带来产业红利

     

        11月初,雷军刚刚宣布新浪网前总编辑陈彤加盟小米科技,担任内容投资和内容运营副总裁。不到一个月,陈彤就频频出手,先是千万美元投资视频网站优酷土豆,接着以3亿美元入股另一知名视频网站爱奇艺。这些钱都来自小米科技十亿美元的内容投资基金。

     

       “中国网络视频,曾经是盗版最为猖獗的领域。雷军疯了吗?他不怕小米的投资打水漂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很乐观,“雷军当然没有疯,小米的投资也不会打水漂。我们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新腾飞的助推器。”

     

        近几年来,中国网络视频领域的正版率逐年上升,花费几千万元购买热门影视剧的网络版权已成为一种常态,其背后巨大的利润空间可想而知。进军视频领域,是小米的重要战略布局。

     

       “刚刚过去的‘双11’,小米天猫店卖出了116万台手机。我们预计小米今年会销售6000万台到7000万台手机,明年有机会突破1亿台。”面对如此大的销售量,雷军保持着清醒,以小米手机超低的毛利,单凭硬件销售,根本无法获得可观的收益,但如果搭建一个拥有图书、视频等版权产品的互联网平台,让数量庞大的小米手机用户通过这个平台读书、看电影,这种经营模式带来的收益无疑将远超单纯的手机销售。而在这个平台上,用户消费的就是版权产品。

     

        彭波给出了一组数字: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已经由2013年的78.5%提升至83.4%,其中有75%的人用移动端付过费,超过1/4的人为手机应用付过费,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0个百分点。彭波认为,这表明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付费习惯正在形成,正版越来越值钱,知识越来越值钱,互联网越来越值钱,“谁率先开始进行产业布局,率先为知识产权买单,谁就将会收获知识产权的红利”。

     

    版权经营应为传统出版业重视

     

       “2013年,盛大文学移动互联网付费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个人电脑端的收入。”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邱文友印证了彭波的判断。但对于盛大文学来说,付费阅读已不是唯一的盈利模式。

     

        “十年前,网络文学只有一条变现的模式,就是‘卖字为生’。十年前付费阅读的均价,大概是千字2.5分钱,十年后的今天,还是一样的价格。公司过去几年营业收入的增长,更多的是来自全产业链衍生版权的开发。”邱文友介绍,从2010年至今,盛大文学销售的影视版权已经超过50部,其中不乏《步步惊心》、《裸婚时代》、《小儿难养》、《我是特种兵》、《美人心计》等人们耳熟能详的作品,而从盛大文学原创作品改编的游戏也已经超过30款,还有越来越多的舞台剧、话剧演出机构有意购买相关作品的原创版权。

     

        与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出版企业的版权经营则显得有些滞后。其实,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剧,并不是新鲜事。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张艺谋导演的《大红灯笼高高挂》、《菊豆》、《红高粱》等电影作品,就是改编自苏童、刘恒、莫言等人的小说,只不过这些版权交易的主导者并非出版方。

     

        在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柳建尧看来,虽然中国每年出版的图书有44万种之多,但能像网络小说一样真正进行全产业链版权开发的品种屈指可数。他认为,对于传统出版行业来说,版权经营虽然是弱项,但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巨大的增长空间。

     

        阎晓宏同样表示:“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作品创造非常踊跃,数量非常大,这就使得很多好的作品可能会被淹没掉,如何把优质的版权从无数的版权资源中遴选出来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杜羽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 1-9月我国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案11万件

    1-9月我国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案11万件


         11月21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柴海涛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今年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的有关情况。今年1-9月,全国各有关部门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27万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938个;公安机关破获案件1.61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万余名;检察机关起诉案件1.22万件,起诉近2万人;法院审结案件1.16万件,生效判决1.57万人。

     

        柴海涛表示,近年来,中国政府打击侵权假冒力度持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升。今年前三季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针对侵权假冒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创新环境的改善。从全国整体情况看,今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明显呈现出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专项整治重点突出、刑事司法案件数量大幅攀升、社会公众交流互动渠道拓宽4个特点。

     

        发布会上,就记者询问对全国31个省(区、市)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时发现的问题该如何予以解决,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回答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了15个督查组,对31个省(区、市)的市、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就这次督查情况看,全国各地对这项工作确实很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到去年年底,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按时完成了软件正版化的目标。但是,通过督查也发现了正版化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软件采购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重复采购软件或者高价采购软件;二是软件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政府机关在使用一些未经授权的软件,有的采购了正版软件但是没有安装使用,有的私自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三是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政府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已有的制度落实不好。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继续抓长效机制建设,把现有的制度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贯彻落实方面,将采取一些措施,不仅抓工作责任的落实,还要加强培训和宣传。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 首届中国影视文学版权拍卖大会举行

    首届中国影视文学版权拍卖大会举行


         11月15日下午,以中国影视文学版权交易平台为支撑的“首届中国影视文学版权拍卖大会”在京拉开序幕。活动由作家出版社、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政府、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主办。

        此次活动联合了安徽文艺出版社、北方文艺出版社、北京诚客优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凤凰网、中文在线网等国内出版社、文化机构、文学网站,汇总了大批文学作品版权。截至目前,共累计征得860部优秀文学作品,涵盖历史、言情、悬疑、科幻、伦理、战争等类型。其中,剧本作品682部;小说作品146部,其中包含我国台湾地区小说5部、新加坡小说2部;影视合作项目32部,包含国内影视项目4部、海外影视项目28部。

        作家出版社社长葛笑政介绍说,此次拍卖大会的目的是通过加大文学与影视的对接融合,为传统出版产业和影视产业搭建平台。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董事长殷秩松也表示,希望通过这次活动,逐渐改善影视行业“重演轻编”的现象,改变作家和编剧在整个影视产业链条中的参与方式,同时更有利于强化对作家、编剧版权附加值的开发和运用。

       此次拍卖大会还有一大亮点,就是永康市人民政府将联合作家出版社、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共同打造“中国影视文学版权交易平台”,将面向永康当地170多家影视文化机构及作家出版社、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拥有的大批作家、编剧和影视项目资源,在作品版权交易等方面提供支持,未来将把该平台逐步打造成中国影视文学版权交易中心。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 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成都建国家级版权交易中心

    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成都建国家级版权交易中心


          记者17日从成都市广新局获悉,国家版权局正式复函同意建立成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这是国家版权局批准的西南地区首个国家级版权交易中心。

         建设成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是成都搭建版权交易服务平台,畅通版权成果传播运用渠道,服务版权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成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定位于打造版权交易商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新型登记、交易、融资平台,着力以社会资本为项目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中心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版权登记、版权咨询、版权鉴定评估、版权交易、版权合作交流、版权法律服务、版权产业信息服务、版权成品展演示服务、版权成果博览、版权发展论坛、版权孵化、版权投融资中介等各类综合性版权服务,努力推动版权与资本、文化与资产的对接,促进各类版权产业要素在西南地区、国内及国际更大地域范围内自由流动。

    目前,成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选址、注册等相关筹备工作正积极推进。

     

     

    作者:赵斌 来源:成都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 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聚焦大数据时代文化与版权

    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聚焦大数据时代文化与版权


        1115日,以“跨界、融合、创新、共赢——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为主题的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论坛在京举行。论坛结束后,还举办了2014年中国版权协会会员大会暨年度评选颁奖大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在论坛上致辞。

     

        阎晓宏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也包含了依法治理网络的问题。近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并得到了国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大力支持,查破了一大批重点案件,这说明我国版权保护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也说明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仍然存在,需要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在大数据时代,一方面,我们要继续保持和加强版权保护;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充分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来推动版权产业发展,更加关注版权在创造财富方面的功能。阎晓宏还强调,在大数据时代,新闻出版行业要按照互联网规律开展版权工作,提升互联网思维。同时,要充分认识到版权的价值,把分散的版权资源聚合起来。

     

        就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彭波表示,我国正在告别“山寨”走向创新大国,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命门,为了中国互联网的未来,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他分析说,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高达50%。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侵权成本低、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可以说,中国互联网能不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知识产权保护能不能跟上是决定性因素。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背景下,我们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在演讲中介绍说,小米手机硬件销售走的是互联网平台的道路,而用户实际消费的是内容,即版权。他透露,目前公司与国内300多家出版社进行合作,每一本书都得到了独立授权,且每一本书单独分成。爱奇艺首席执行官龚宇也认为,目前已经进入版权内容传播向积极健康方向快速发展时期,但是不能只满足于自我保护,应该用版权保护创造更大的价值。他介绍说,爱奇艺已累计投入几十亿元用于内容版权采购。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柳建尧在演讲中坦言,版权经营是我们的弱项和挑战。他认为大数据时代的版权运营是未来的增长空间,希望国家能够出台关于版权数字保护的标准。

     

        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金建杭、盛大文学公司董事长邱文友、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优酷土豆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古永锵等也在论坛上作了精彩演讲。

     

    年会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终身名誉主席王立平、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沈仁干获得“中国版权事业终生成就者”荣誉称号,贾平凹、王自强等11人荣获“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称号,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43家企业荣获“中国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称号。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作者:赖名芳 摄影:郁致原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12月中旬挂牌成立 面向全省遴选法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12月中旬挂牌成立 面向全省遴选法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遴选公告,面向全省法院遴选10名法官,担任将于今年12月中旬挂牌成立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

     

        广东高院政治部主任周玲表示,此次遴选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直接遴选具备独立行使审判权资质的主审法官,确保知识产权法院一开门即能办案。

     

        根据公告,这次遴选报名条件除政治、品行、廉政上的要求外,还要求参加遴选的法官年满32周岁,且为现任四级高级法官以上或者任正科满3年以上。此外,参与者还必须具备6年以上相关审判经历或2年以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历,同时必须作为经办法官审结案件超过500件以上或审结知识产权案件超过200件。

     

        据介绍,遴选委员会将由委员9人组成,一名常任委员并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余8人为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必须为该领域专家,其中法官委员应当具备四级高级法官以上等级、法学学者必须具备正高职称、律师和知识产权专家代表应当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学术水平以及良好社会声誉。

     

     

    作者:宁旦 林劲标 邓巨良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1114

  • 聚焦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11月15日将在北京举办

    聚焦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11月15日将在北京举办


        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将于20141115日在北京召开。年会包括以“跨界、融合、创新、共赢——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为主题的年会论坛和2014年中国版权协会会员大会暨年度评选颁奖大会。

     

        当前,互联网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文化传播方式,为文化传播的创新、为版权产品和版权使用形式的创新、为版权投融资的精准定位、为版权保护和管理的提升准备了全新的技术条件;另一方面,国家对文化产业高度重视、大力扶持,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吸引着资本的进入。近两年,无论是资本在版权企业之间的流动,还是外部资本与版权产业间的跨界流动,都出现日益活跃的势头,权利人、版权企业、投资者普遍认为,在政策和技术的支持下,版权发展的春天、文化传播的新机遇、版权资本红利的时代到来了,在为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共同努力中,各界将与版权业共同分享发展机遇,谋得共赢。

     

        基于以上分析,本届年会论坛将承“跨界·融合·创新·共赢”之旨,邀请著名专家、学者、权利人、企业、金融券商、潜在投资商等各界精英参会,聚焦“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柳斌杰、彭波、阎晓宏、雷军、谭跃、古永锵、邱文友、金建杭、万捷等嘉宾将莅临论坛,畅谈我国版权发展机遇与文化的繁荣进步!

     

        本届年会将评选出“中国版权事业终生成就者”、“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中国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等三个奖项,并举行颁奖大会,旨在中国版权领域树立榜样,推进版权事业和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据悉,自2008年以来,中国版权年会已成功举办了六届,是中国版权界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年度盛会,历届年会紧密结合版权业发展的热点话题,关注国际国内版权领域前沿,关注并注重解决版权热点难点问题,为权利人服务、为中国版权事业发展服务、为中国版权产业腾飞服务,在业界和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

     

     

    来源:中国版权协会 发布时间:20141113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削减前置审批、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释放投资潜力、发展活力;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助力创新创业、升级“中国制造”。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从改革创新制度入手,以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资项目核准为重点,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向纵深推进,有利于根治“审批依赖症”,堵住利益输送“暗道”,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现代政府,放开企业手脚,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会议决定,一是实行五个“一律”,更大程度方便企业投资。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并由行政机关支付费用。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严格依法监管,对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背诚信行为。三是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作为重要简政措施,加快办理速度。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和监管,提高审批效率。用“制度+技术”使权力运行处处“留痕”,铲除滋生权力腐败的土壤。会议要求,要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等制度,并公开有关信息,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督的合力,让企业在公平竞争市场中壮大做强。

     

        会议认为,知识产权是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打造更好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法治、市场和文化环境,是政府监管的责任,有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让千千万万创新者以创造成果造福人民,实现自身价值,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为此,一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造。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大力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将恶意侵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软件正版化。对国外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加大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二要促进专利、版权、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的创造和运用,向社会特别是创新者免费或低成本提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降低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费用。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活跃市场交易,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三要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评议,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四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催生更加蓬勃的创新创造创业热潮,用智慧升级“中国制造”。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网北京 发布时间:2014115

     

     

  •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野”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野”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由世界法学家协会、中国最高法院共同举办,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承办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野”国际研讨会3日在上海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世界法学家协会主席亚历山大·贝洛拉维克、上海市副市长赵雯在开幕式致辞并发表讲话。

        本次活动主要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与未来,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力、互联网、文化繁荣、技术创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等7个主题开展研讨。

        参加会议的各国法官、教授和学者们在会议上纷纷发言,并表示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剧增,中国为保护知识产权做出了很多努力,国际法律界非常尊重并且应该尊重中国的努力。“我们愿与中国同行一起,确定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代表发言表示,在新形势下中国愿与世界各国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分享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学习、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实上也成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承担着先行先试各项改革举措的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意义已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其运转效果将直接影响中国未来司法改革的走向。

     

    作者:徐东明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114

  • 蒋建国:切实履行职责使命 催生文艺出版精品

    蒋建国:切实履行职责使命 催生文艺出版精品


    2014-11-01

     

        这次文艺工作座谈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在我们党领导文化建设的征程上铸就了划时代的重要里程碑。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站在战略和全局、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文艺工作的方针原则、目标方向、任务要求,深刻回答了文艺工作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光芒,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发展,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艺工作和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讲话正当其时,犹如下了一场及时雨,涤荡了侵蚀文艺界的铜臭气,扫除了文艺工作者精神上的雾霾,滋润了文艺百花园的土壤,昭示着社会主义文艺之花必将更加鲜艳夺目;送来了一个艳阳天,匡正了文艺生活中的种种乱象,带来了一个艳阳高照的清朗天空,指引了文艺繁荣发展的光明前景,昭示着文艺春天的真正来临;奏响了一曲大风歌,座谈文艺繁荣之事,纵论文化发展之道,指引文明进步之路,高擎时代精神的火炬,谱写民族复兴的华章,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了强大正能量。其丰富的文化价值、思想价值、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充分显现出来。

        出版工作肩负着学习贯彻和宣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双重职责。一方面,要立足自身抓学习贯彻,推动学习活动在全系统全面展开、全员覆盖、层层跟进、不断深入,引导广大出版工作者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地位作用、中心环节、根本方向、灵魂所在、评判标准、根本保证,把讲话要求体现到工作规划、政策扶持、评价引导、社会推介、对外传播、规范管理、人才培养、组织领导各个方面,转化为推动文艺繁荣发展的实际举措。另一方面,要面向社会抓宣传阐释,组织图书、报纸、期刊、网络媒体,利用重要版面、专栏专题,深入宣传讲话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实践要求,宣传广大文艺工作者践行讲话精神的实际行动,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落实的进展成效,用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坚定信心。

        要把中央要求与自身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认清出版在文艺繁荣发展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出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宣传真理、普及科学、咨政育人的基础性作用,明确职责、细化措施、抓好落实,推动文艺图书、文艺报刊、文艺音像电子制品、网络文艺出版等文艺出版工作开创新局面,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一,要抓好一个中心环节。衡量一个时代的文艺成就,最终要看作品、看出版。优秀出版作品,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文化创造能力和水平,标识着一个民族的思想深度、文化厚度和精神高度;出版精品力作,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波澜壮阔崛起征程上最耀眼的文化印记。近年来,随着我国文艺事业蓬勃发展,文艺出版呈现出繁荣发展的生动景象。2013年全国出版文艺类图书72667种,占总数的16.35%。既叫好又叫座的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一大批优秀文艺出版作品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五个一工程”奖。文艺类图书成为市场上最畅销的图书类型,越来越多的中国优秀文艺类图书进入国际市场和全球主要国家的图书馆馆藏。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文艺出版精品创作生产能力还不强,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比较突出;“文艺复制”、“山寨作品”、重复出版、跟风出版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出版单位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文艺出版物低俗内容时有出现,个别甚至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

        我们必须把多出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作为文艺出版工作者的立身之本,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在培育精品力作上花更大力气、出更多成果。要引导文艺出版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发展的历史洪流,感国运之变化、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以“十年磨一剑”的精神锻造精品,确保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赢得下历史的掌声,展现出永恒的魅力。要把网络文艺出版作为推动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加强引导、完善管理、积极扶持,扩大优秀文艺出版作品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出更多双效俱佳的网络文艺出版精品,把实现社会价值和实现多次增值更好统一起来。

        第二,推动两头繁荣发展。出版人是作者与读者的纽带,出版工作是由创作走向阅读的桥梁,出版精品力作是引领文艺创作和推动全民阅读的催化剂、加速器。要一手抓创作引导,积极发现和发掘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原创文艺出版作品,在多元共生、百鸟和鸣的文艺生态中引领创作方向,推动文艺出版繁花盛开;一手抓阅读推广,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通过政府推介、社会推广、专业推荐等多种方式,把广大读者领进文艺阅读的美丽殿堂,鼓舞全国各族人民朝气蓬勃地迈向未来。

        在创作引导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出版精品创作生产机制,运用国家出版基金、民文出版专项资金、原创动漫出版资助等方式,通过中国出版政府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等途径,为优秀作者提供展示平台,为有潜力的新生代作者提供成长发展空间。要深入实施新闻出版名家工程和行业领军人才工程,加强文艺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思想业务素质。鼓励出版工作者与文艺工作者广交深交朋友,善于挖选题、找市场,扶新人、推佳作,形成既出精品又出人才、既有文艺大师又有出版大家的生动局面。要加强对各类图书排行榜的引导,把专家评论、群众评价、市场评判有机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地表达党的文艺立场和文艺方针,理直气壮地谴责不良倾向和错误观点。

        在阅读推广方面,要加快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和《国家全民阅读中长期规划》,加强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要利用“书香中国”、“书香之家”等平台,通过“大众喜爱的50种图书”、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百种优秀图书等系列推荐活动,邀请德艺双馨、人民喜爱的作家、艺术家担任“全民阅读大使”等方式,抓住重大节庆等契机,吸引群众参与全民阅读。要对重点文艺出版物开展集中宣传和展示展销,纳入农家书屋重点书目。同时,要充分利用“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丝路书香工程等项目,利用国际主流营销渠道、重点互联网营销平台、海外华文书店营销体系以及重要书展平台,积极推动我国优秀文艺出版作品走向世界。

        第三,强化三项管理工作。没有管理,就出不了精品。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不断优化文艺出版繁荣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一要强化质量管理。质量是文艺出版的生命。要始终把内容质量放在首位,讲品位、重格调,弃粗鄙、戒恶搞,确保导向正确,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两个效益”、“两种价值”相统一。出版单位要加强出版质量全流程管理,把好选题质量、编校质量、装帧设计和印制质量关,防止粗制滥造的作品流入市场。政府主管部门要坚决向低劣出版产品开战,营造清新清朗的出版空间。

        二要强化版权管理。文艺出版作品凝结着作家的创新创造,凝结着出版单位的辛勤劳动。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营造有利于文艺创新的良好氛围,进而在全社会形成一创成名、一创致富、一创终身享有、一创利及子孙的良好风尚。要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社会服务,畅通授权机制,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构建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出版单位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敢于主张权利,善于维护权利,主动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配合,形成保护版权的合力。

    三要强化市场管理。文艺出版的繁荣离不开健康的市场秩序。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为文艺出版繁荣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深化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违法和不良文艺作品的治理力度,绝不给有害出版产品提供传播渠道。要以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为重点,加强网络文艺出版监管。要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和网络信息,追源头、办案件、抓处罚,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本文摘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蒋建国1030日在出版界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会上的发言)

     

    作者:蒋建国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1031

  • 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以版权交易作纽带 促相关产品聚集流通

    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以版权交易作纽带 促相关产品聚集流通


    1024日,首届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期间,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分别与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陕西新华出版传媒集团、陕西动漫产业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与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的战略合作中,双方将以版权交易为纽带,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新起点,共同打造携手发展的国家级版权产业交易服务合作平台。

     

    据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马湘云介绍,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致力于构建涵盖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动漫软件等领域的全版权交易和版权运营服务体系。通过与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陕西新华出版传媒集团、陕西动漫产业平台等机构的合作,将促成“一带一路”国家级版权交易服务平台的强强联合,推动出版、影视、动漫、游戏等版权领域的跨地区整合和跨领域发展,加速西部和东南部乃至全国版权产业的资源流通,助推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根据协议,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将与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在整合内容、渠道和品牌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共同搭建版权信息交流平台、版权交易服务平台、版权投融资平台、版权公共服务平台等,加强深度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西部与海峡两岸版权产业相关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聚集与流通,引领拉动我国西部地区及南部地区版权产业和整个文化产业跨越式和跨域式发展。双方还将共同构建线上版权交易系统,以长尾版权资源的交易流通为重点,以优质版权资源为亮点,建立完善的运营模式、交易模式、服务模式及赢利模式,打造永不落幕的版权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运用合作资源互相支持各方举办的影视节目交易会或动漫节等节展式版权交易平台;运用自身渠道共同挖掘优秀影视剧版权、音像版权、数字版权、动漫游戏版权、艺术品版权等版权项目,通过多种方式打造精品。双方将共同致力于推动版权交易的国际化,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地区、各国家之间的版权贸易,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共同举办版权产业相关的研讨会、座谈会、高端论坛等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共同提升专业水平和行业知名度;同时,在网络营销以及宣传推介方面展开多种形式的合作。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将与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共同携手,着眼跨地域版权资源整合,提升双方品牌价值和竞争优势。

     

    据了解,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还分别与陕西新华出版传媒集团、陕西动漫产业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在内容资源全版权运营、版权法律服务、基础平台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交流与合作,促进陕西乃至西部地区影视、出版、动漫、游戏等版权产业相关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聚集与流通,推动版权产业稳健发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1029


  • 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阎晓宏作书面讲话

    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阎晓宏作书面讲话


    近年来,随着内容聚合与深度链接技术在互联网行业的推广与普及,人们通过一家网站或一部手机软件便可获取多个网站上的信息,然而这一模式在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站经营者带来了侵权风险。1024日,中国版权杂志社联合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在京举办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作书面讲话。

     

    阎晓宏在书面讲话中指出,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总局将在这个意见的指导下,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其中建立合理的网络版权使用机制是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等方面深度融合的重要一环。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当前版权执法工作的重点。在这一背景下就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进行研讨很有意义。

     

    阎晓宏表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和好评。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连续10年开展“剑网行动”,查办了一大批大案要案,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但也要看到,我国目前的网络版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全社会的版权法律意识还不高,侵权盗版行为还有其生存的土壤,而部分网络企业长期无偿使用他人的内容资源,在被追究责任方面存在侥幸心理,部分权利人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网络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给互联网版权保护不断提出新课题、新挑战。因此,依法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必须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针对深度链接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石必胜、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负责人李颖、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院长孙远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等分别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深度链接,即绕过被链接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这一技术在内容聚合类网站中常被用到。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出席会议并作总结,来自版权相关单位的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1028


  • 警惕互联网电台的版权隐患

    警惕互联网电台的版权隐患


    现在,我们还需要广播吗?相信这是很多人的疑问。随着新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以及智能设备快速地普及,新闻传播变得更加快速、便捷,广播显得有点“落伍”。

    然而,互联网电台(为移动终端的用户提供音频节目的一种创新模式)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认识,开启了传统广播在互联网领域内的创新。比如北京的考拉FM、上海的喜马拉雅和蜻蜓FM、广州的荔枝FM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电台APP,不仅内容丰富多样,还能够根据用户喜好提供相应的节目。

    互联网电台虽然具有吸引力,但由于大部分电台的自制内容较少,多数内容来源于第三方或由用户上传,面临较大的版权隐患。对此,专家建议,互联网电台应尽快以优质内容获得稳定的收听群体,并且依靠内容定制付费、广告收入、版权分销等,探索出一套成熟的盈利模式。

     

    面临版权风险

     

    互联网电台是传统电台在互联网时代的一次创新。据统计,目前国内市场上约有1500多个语音内容类APP

     

    “一个不装的电台,一个有人性的radio。”这是考拉FM给自己的标签,其创始人俞清木表示,考拉FM是一个移动语音内容平台,正在努力做成一个正版的个性化电台。“考拉FM的内容来源主要有3种:一是自制内容,比如由我们的内容团队打造的《不亦乐乎》、《二货一箩筐》等;二是定制内容,我们与音频领域的专业人士合作,根据听众喜好定制相关音频节目;三是版权采购,目前我们采购内容大概占70%左右。”考拉FM相关负责人介绍。

    内容来源合法,就能大大减少平台的侵权风险,而主要依靠用户上传内容的互联网电台面临的版权问题则比较严峻。以荔枝FM为例,这是一款手机轻电台软件,其目标是帮助用户在手机上实现人人都可以做主播的梦想。荔枝FM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荔枝FM为用户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节目录制工具和内容展示平台,所有节目内容由用户自己录制并上传。”但有业内人士认为,其内容若无权属证明,将有可能引起版权纠纷。易观国际分析师姚海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互联网电台的内容来源主要包括内容自制、外包合作、用户上传、购买知名节目版权等,由于外包合作和用户上传的内容没有版权证明,有可能使电台陷入版权纠纷。

     

    探索盈利模式

     

    除版权问题外,面对已经习惯使用免费APP的国内用户,如何通过互联网电台盈利成为“考拉FM们”面临的一道难题

    “对多数互联网电台而言,现在谈盈利还为时过早。目前多数互联网电台还处于积累用户规模的阶段,尚未探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姚海凤表示,互联网电台应尽快提高内容质量,以此吸引一批稳定的收听群体,与此同时再探索内容定制付费、版权分销、直播互动节目中的虚拟道具付费、广告收入等多种付费模式。

     

    在姚海凤看来,除了需要探索盈利模式外,互联网电台还面临两大发展困境,一是行业无序竞争,产品良莠不齐。目前,开发互联网电台的厂商众多,但产品内容同质化严重,且内容质量良莠不齐;二是电台听众数量少,用户规模是评价互联网电台发展情况的关键指标。由于移动端应用产品丰富多样,用户娱乐方式与娱乐需求均发生了较大变化,用户的需求转换较快,行业竞争激烈,互联网电台如何依靠优质内容获取新用户以及提高现有用户的粘性成为该行业发展的困境。“互联网电台只有充分了解用户需求,不断推出优质内容,才能吸引用户,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探索盈利模式的同时,互联网电台还应不断针对各自产品进行优化升级。”姚海凤表示。

     

     

    作者:冯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41027


  • 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成立

    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成立




          23
    日,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设立的西部地区唯一一家国家级版权贸易机构——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在陕西西安揭牌成立。

     

    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由陕西省版权局依托陕文投集团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建设并运营。根据规划,该交易中心将采用市场化运营模式,构建涵盖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版权交易体系。通过打造版权信息交流平台、版权交易服务平台、版权投融资平台、版权专业服务平台,提供文字、图片、影视等多个门类的版权交易服务,同时开展行业咨询、市场调查、项目推荐、产业园运营等业务。

     

    据了解,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将以文化创意产业核心领域的版权市场交易和版权社会服务为目标,搭建形成文化产业全领域覆盖的版权服务体系,推动版权贸易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作者:姜峰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41024


  • 全国首个影视音乐版权交易平台在西安启动

    全国首个影视音乐版权交易平台在西安启动




        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
    23日与北京当然娱乐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建全国首个影视音乐版权交易平台。建立影视音乐版权交易平台是首届国际丝绸之路电影节的合作项目之一。

     

    据北京当然娱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莫凡介绍,这个影视音乐版权交易平台建立后,将推动影视剧、微电影、动漫游戏等音乐制作、音乐版权运营及管理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发展。据了解,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与北京当然有限公司将构建影视音乐版权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整合国内外影视音乐制作资源,强化影视音乐版权运营与管理,促进影视音乐生产要素的聚集与流通。

     

     

    作者:杨一苗 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时间:20141023

     


  • 国内首个权威性设计版权电子认证系统受关注

    国内首个权威性设计版权电子认证系统受关注




        在刚刚结束的北京国际设计周上,“设计盾”(
    Design Copyright Service,简称DCS)作为国内首个权威性设计版权电子认证系统,受到了业内设计师们的广泛关注。创意设计也有版权吗?让我们先听听钟华的故事。

     

    钟华是一位年轻的珠宝设计师,从伦敦城市大学珠宝设计专业硕士毕业后,一直从事珠宝设计工作,并拥有了自己的设计品牌和设计工作室。经常与一些大型的珠宝和时尚机构打交道的她,曾多次遇到过设计版权方面的困惑。

     

    “我原以为版权天生就属于我。”钟华说,“但由于缺乏版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支持,实际操作上往往不尽如人意。”譬如,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著作权与署名权天生就属于作者,但是作品的使用和复制权却往往属于设计师服务的机构。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标明时间限制,那么设计师的作品就很有可能被无限地复制生产,相当于将产品版权转让给服务机构。“这样对设计师其实是不公平的。由于我的专业是设计,之前对很多合同上的法律条文没有概念,所以合同一般大概看完一遍就直接签了。”而现在,她有了“设计盾”。

     

    “我们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共同推出了这套系统,就是希望通过全数字保护的模式,第一时间为设计作品进行网上公证,与现有的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形成相互补充。”北京国际设计周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曾辉介绍说,目前该系统的服务核心为设计版权认证,今后还将延伸至设计版权评估、版权授权以及版权商品化。

     

    将国际上成熟的版权认证体系运用于国内设计市场,“设计盾”通过互联网进行设计版权电子认证,并借由设计师自己对设计创意的阐述来达到认证原创的作用。也就是说,“设计盾”不仅可以保护目前成型的设计作品,还会保护设计创意的过程。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徐志鹏表示,“设计盾”线上登记的设计版权数据库,还能有效地促进设计版权交易与金融服务。

     

    此外,“设计盾”也与北京国际设计周此前推出的设计电商消费渠道服务“设计猫”及设计众筹金融服务“设计宝”相互呼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设计服务产业体系。钟华对“设计盾”充满信心,“这样我就能够更加放心地去做我的设计了”。

     

     

    作者:金晶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41023


  • 广州市版权局牵头举办全市“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会议

    广州市版权局牵头举办全市“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会议



         10
    21日,由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2014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我局召开全市“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广州市文广新局版权处、科技网络处、执法监督处,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版权局和执法队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传达了工作要求。

     

    截至目前为止,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自办案件11宗,承接国家版权局转办案件10宗。

     

     信息来源:广州市版权局网站  20141021 

     


  •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新规今起施行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新规今起施行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网络侵权诉讼难、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随意转帖等问题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今日起施行。

            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个人信息锁定侵权者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转发”也要担责任 “过错”认定是关键

            针对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迅猛发展之势,新的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目前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向“有偿删帖”、“水军”说不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大对被侵权人司法保护

           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

     

    作者:罗沙 徐硙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答记者问


     923,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政策法制司:授权他人使用文字作品获得报酬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为保障著作权人获酬权的实现,针对文字作品的发表、出版和转载等问题,国家版权局1999年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以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提供了依据。但15年来,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对应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等也随之变化,但是,国家规定的以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却长期保持不变,作者因其作品被使用而获得的报酬实际上在降低。因此,作者强烈呼吁国家版权局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情况,对稿酬标准作相应调整。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作品使用方式的日渐多样化,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和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情况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缺乏明确的付酬标准,社会各界希望对以上述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发生了重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和2010年修订,2002年和2005年分别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专门就使用作品支付报酬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与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影响了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基于上述情况,为落实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著作权人获酬权的实现,便利使用者以多种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有必要就现行《规定》进行修订。20139月,国家版权局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作者、使用者和权利人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测算、修改,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了本《办法》。

     

    记者:《办法》确定的付酬标准及其依据是什么?

     

    政策法制司:付酬标准的确定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和居民收支水平的现状,另一方面要兼顾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问题。据此,我们专门就1999年至2013年间图书、报纸、期刊的平均定价变动情况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消费支出等的增长情况进行了对照测算,同时考虑到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幅度,以及《办法》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适用,对稿酬标准作了调整。根据1999年至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支基本涨幅在13.5倍左右,图书、期刊、报纸平均单册(份)定价涨幅为12倍的情况,考虑到《办法》出台后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用,我们据此将原《规定》的付酬标准调整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23倍),改编作品每千字20-100元(2倍),汇编作品每千字10-20元(2倍),翻译作品每千字50-200元(2.5倍),报刊刊载及转载作品每千字100元(2倍)。

     

    记者:我们注意到,《办法》规定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为什么?

     

    政策法制司:是的,《办法》确实未提高版税率标准。此次修订《规定》主要是调整基本稿酬标准,因为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上涨了,基本稿酬不向上调整,就意味着作者的稿酬实际上在降低。而版税是以比例的方式计算稿酬,不受物价涨幅等的影响,如果提高版税率,就会违背此次调整稿酬的初衷,给使用者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记者:《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是不是强制性的?

     

    政策法制司:《办法》坚持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所谓指导性就是非强制性的,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能够约定的都依照合同约定。《办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更加强调合同优先原则。因此,《办法》规定的版税率、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标准以及报刊刊载未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都是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未明确约定付酬标准的前提下适用的。

     

    所谓指令性是强制性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付酬必须适用《办法》规定的标准;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适用《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根据《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是对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和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这种制度设计,使作者丧失了通过与使用者谈判来约定付酬标准的机会。因此,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应当由国家制定,确保权利人的获酬权得以实现。

     

    记者:报刊出版者转载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报酬如何支付给著作权人?

     

    政策法制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报酬的时限)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规定,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报刊出版者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直接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办法》第十三条按照前述两部行政法规,将《规定》原第十八条关于报刊转载、摘编作品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的规定,依法调整为自报刊出版2个月内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将报酬、邮资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时转付报酬和编制报酬收转记录的义务。

     

    为解决报刊出版者已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而著作权人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办法》第九条借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报刊出版者在按规定履行相关付酬义务后不再承担付酬责任,同时取消了逾期寄送加付滞付费的非合理性规定。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为什么?

     

    政策法制司:《办法》将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出版领域扩大到数字网络等领域。《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方式付酬;该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方式付酬。但对第二种情况,写不写入《办法》,社会各界存在分歧。经研究,我们认为,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情况千差万别,而且是海量使用,如果不写入,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就找不到出路;如果简单适用,在实践中就会带来极大的问题。因此,我们使用了引导性的表述方式,《办法》规定的稿酬标准仅供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参考适用。此外,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的,另行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

     

    记者:《办法》还有什么特点?

     

    政策法制司:《著作权法》属民事法律范畴,政府应当尽量减少行政性规定。此次修订《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去行政化”的精神,《办法》所有的条款表述更加突出民事权利意思自治原则,如取消了原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民事合同需经国家版权局行政批准的条款,删除了《规定》原第十二条关于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的规定,删除了《规定》原第二十一条关于出版社、报刊社付酬办法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及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出版单位经批准下调付酬标准的条款,删除了《规定》原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出版合同具体要求的条款。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930

  •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929,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引人注意的是,《办法》中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100元提高到80-300元,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10%。《办法》将于111起施行(《办法》详见本网站《通知公告》栏目)。

    15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者强烈呼吁国家版权局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情况,对稿酬标准做相应调整。2013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论证、测算、修改,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了本《办法》。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强调,《办法》坚持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内容。其中,《办法》对于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要求必须适用《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办法》同样适用于数字等领域。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930

  • 版权保护要和版权产业发展并重——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

    版权保护要和版权产业发展并重——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


    日前,在成都召开的2014国际版权论坛和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版权工作已经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期。
    记者: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这是继日本、新加坡、巴西、俄罗斯后,在国外设置的第五个办事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负责人评价说,中国版权保护已具备国际水准。您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水平?
    阎晓宏: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中国缔结,结束了表演者权利得不到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中国成为第五个加入该条约的国家。而此前的10年间,中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几乎所有有关版权方面的条约。近几年来,国家版权局着力推动版权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实现了从注重版权立法,到立法和执法并重。实现了版权保护和发展、网下网上版权、局部和全局版权、国内和国际版权等的并重。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发展并重。
    记者: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兴起,对版权保护带来哪些挑战?
    阎晓宏:目前,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为我国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新技术和新应用出现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未经授权使用的侵权盗版作品。以上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全社会的版权法律意识还不高,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网络企业在被追究责任方面存在侥幸心理,部分权利人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如何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是接下来我们的重要工作。“剑网2014”专项行动已经公布了两批查办情况,目前专项行动仍在进行中。
    记者:民众对于版权的不够重视,主要是由于版权价值“看不见、摸不着”,那么版权价值是如何体现的呢?
    阎晓宏:很多人不知道,版权的经济价值体现在各行各业中。比如建筑物的外观就具有版权价值。一个建筑物,总估价是一亿元,经过估算它的外观版权价值比重是1%,那它的外观版权价值就是100万元。据2011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当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31528.98亿元人民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67%。可以看出,版权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对外贸易中发挥着日益明显的作用。
     
     
    作者:李苑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9日
  • 2014第七届中国国际漫画节盛大开幕

    2014第七届中国国际漫画节盛大开幕



      928日晚,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支持的3个动漫节展之一,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承办,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行的2014第七届中国国际漫画节在广州星海音乐厅盛大开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寿山,广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庹震,广州市副市长王东出席开幕现场并颁奖。 

      当晚的漫画节开幕式暨第11届中国动漫金龙奖颁奖典礼上,内地、港澳台及法国、韩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动漫大师、业界精英等,与现场上千名动漫爱好者一同享受了一场别具风格、动漫感十足,既好听又好看的动漫交响乐盛会。

      当晚主办方邀请了广州最顶级的交响乐家现场演奏,绕梁三日的交响乐贯穿了整场视听盛宴,晚会以顽童拔画笔的方式启动,充满诙谐和童趣,接着《喜羊羊》、《熊出没》、《西游记》、《冰雪奇缘》等动漫金曲让观众听出耳油,其后著名漫画家《老夫子》作者王泽先生和两位知名童星五龙和高卫君上演的老夫子pk小老夫子脱口秀在场内引起笑声不断。

      而当动漫爱好者熟悉的《天空之城》旋律响起时,观众们本以为已经是晚会的最高潮,紧接着的压轴节目交响粤剧Cosplay《决战天策府》让现场观众止不住的点赞”——据介绍,该节目是由广东粤剧院携手网游《剑网3》及各行名家跨界打造的Cosplay主题粤剧,它不仅受到动漫迷与游戏玩家的喜爱,更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对粤剧这一传统艺术的剧烈讨论,本场演出中首次增添的交响乐元素,让表演更加的高大上。许多观众兴奋地表示,晚会把交响乐、粤剧、动漫等传统与现代文化有机结合,营造了潮流、创新的艺术氛围,带来了美妙的精神享受。

      精彩的演出之余,有动漫奥斯卡之称的金龙奖陆续揭晓各个奖项的归属,由于今年众多萌系作品进入了提名,业界评论金龙奖助推了中国动漫卖萌之风,这场终极对决也演变为萌萌哒之争,在竞争最为激烈的动画长片奖中,获得提名六部作品均由萌萌哒的动物形象主角,最终《神秘世界历险记2》收获金奖,赢得了这场卖萌大pk”。系列动画金奖的角逐中,《功夫兔与菜包狗》成为大黑马,战胜了由互联网巨头腾讯打造的《尸兄》及拥有超高人气的《开心宝贝》等。短片动画金奖则由《为了下一代》获得。

      漫画类奖项的角逐同样引起了业界关注,在有中国漫画领域最高奖(最高综合性奖项)之称的中国漫画大奖的角逐中,三个获得提名的作品均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与较高艺术价值,如丁一晨的《毕业了,却开始怀念》在新浪微博受到400多万粉丝的长期追捧,点击率已达天文数字;Tango的《睡不着》可谓治愈系佳作,被誉为成人版《一千零一夜》;《向日葵男孩》为知名漫画家聂峻向梵高致敬之作,于中法两国同时推出并受到热捧,并刚刚获得了由文化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同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最终有暖男之称的聂峻成功登顶中国漫画大奖

      剧情漫画金奖首次由海外华人夺得,马来西亚作者张家辉凭借《支持者》一作登顶,而来自法国的《LEONARD天才发明家》与韩国的《永不凋零之花》夺得了组委会专门为世界各地动漫创作者特设的最佳海外动漫奖,均彰显了金龙奖的国际性、专业性及多元化,也体现了组委会着力突破征稿地域限制的成效。此外插画与绘本的金奖则由《梦之彼端》与《乌伊达》分别获得。据悉即日起,动漫爱好者可免费登陆金龙奖官方展示平台(www.91ac.com)浏览本届金龙奖获奖名单及作品。

      第11届金龙奖画上完满的句号的同时,第12届金龙奖的征程也随即开启,组委会正式宣布其创作主题为:暖起来。组委会诠释:暖,取自近来颇为流行的暖男,泛指阳光、开朗、理解与关怀的男性。暖起来则加以引伸,意指暖男.暖女.暖生活,释放真实情感,令人会心一笑,以暖起来为第12届中国动漫金龙奖创作主题,为人心所向,是时代赋予创作人的灵感之源。

      随着开幕式的结束,本届漫画节设置的推介交易、竞赛评奖、娱乐消费、研讨交流、群众活动5大单元,品牌授权展、动漫游戏展、漫画家大会、二战漫画主题展、Cosplay大赛、动漫高端讲座等精彩活动轮番登场,相关活动时间及地点等信息可登陆中国国际漫画节官方网站(www.cicf.com.cn)查阅。 
     
    信息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9月29日
  • 媒体融合背景下要强化版权保护

    媒体融合背景下要强化版权保护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出席2014BIBF国际版权贸易高级研修班开班式时表示,媒体融合中要积极探索实践版权作用,版权在未来发展中越来越重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都要重视版权资产管理,整理好自己的版权资源,防止版权资产沉默。
     
    新兴媒体的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与传统媒体完全不同,在媒体融合发展过程中,通过互联网提供内容整合达到集约版权资源的效应,通过同一内容的多渠道投送能够充分实现版权价值,从而有效降低成本。同时,媒体融合方过程中,版权纠纷日益突出。很多高质量新闻作品一经面世,很快便会遭到一些网络媒体的非法转载,这些网站无视他人著作权,把发展建立在侵权盗版基础之上。
     
    媒介融合是当今传媒业的热词,说的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要优势互补、协同创新、融合发展,相得益彰。本该是利益均沾,可持续地合作,如今却成了“传统媒体辛苦种草,新媒体免费放羊”。推动媒介融合,需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在媒体管理特别是新媒体的管理上,现在确实还存在跟不上、不适应、不到位的问题。必须看到,新闻作品与理论作品、文艺作品一样,饱含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心血,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实情况是,对于目前媒体生态而言仍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内容的过剩、雷同和重复;一方面是优质内容的稀缺。由此带来的版权保护困局是,一些垃圾信息没有任何价值,而优质内容的价值体现又受制于现实的版权保护窘境。
     
    尽管版权问题解决不了传统媒体根本性生存发展问题,版权费也救不了纸媒,但侵权的泛滥却会加速新闻作品质量下滑,重创原创精神,如果人人都采取“拿来主义”,没有人再愿意去原创,没有人再愿意扎扎实实深入采访,网络媒体同样失去了优秀作品的来源,光靠搞笑段子、论坛发帖、互抄互转将会失去了内容根基,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对于版权保护现实的反思是,表象是版权争端,深层次还有传统媒体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革新与互联网思维,能否完成自身转型改造;产业的良性发展能否有法律上的保障,强势的技术方能否让利内容制造方以使版权资源开掘利用有一个可持续的发展业态。一个良性的可持续的业界生态应该是各方的共赢,传统媒体的优质内容对接新兴媒体介质的平台渠道,实现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从“铅与火”、“光与电”走到“数与网”,新旧媒体融合是顺应媒介发展规律之举。版权资源是文化产业发展和信息传播使用过程中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在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中,如何充分认识并积极探索实践版权价值利用至关重要。一方面,新形势下开展版权贸易,要符合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规律。智力成果的创造和使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要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为版权贸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传媒融合过程中要注重强强联合,要通过资本、版权等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自身实力,通过集体谈判等方式增强谈判的话语权,实现互利共赢。另一方面,媒体融合应采取灵活的市场机制,版权合作是融合的最初级阶段或者方式,共建平台、资本合作、股权投资都有融合的理论可能。新闻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还有赖于媒体融合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创新,甚至是过剩生产力的市场化退出。尤其是进一步强化对版权的保护,实现对优质内容的合理保护,建立媒体融合环境下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
     
     
    作者:吴学安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6日
  • 广州市版权局组团参加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

    广州市版权局组团参加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



      917日,由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以下简称版博会),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拉开大幕。这是自2008年起,版博会首次在北京以外的城市举办,意大利是这次版博会的主宾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四川省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靖平,意大利驻重庆总领事馆总领事塞尔吉奥在开幕式上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高级别官员,海内外版权政府部门官员、版权相关单位、协会和产业界代表等200余名中外嘉宾出席开幕式并参观博览会。广州市文广新局周宪华巡视员率版权处、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广州朗声图书有限公司、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一行25人赴博览会并设立广东省广州展区。

      版博会是目前中国国内以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为原则举办的唯一常态化国际级版权专业博览会,每两年举办一次。不仅是世界了解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最新成果及趋势的窗口,也为国际间版权保护与交易合作提供了桥梁。此届版博会面积达22000平方米,设置有国家/国际展区、国内展区、产业展区三大主题展区。来自中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业软件联盟、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日本文化产品流通促进机构等国家、国际组织参展的国内外知名机构、企业超过170家。17日至19日博览会举办期间,举办中国版权产业与金融创新高峰论坛、中国数字版权高峰论坛暨交易会、中国音乐版权保护论坛、中国艺术品版权保护与授权交易会、中国创意设计版权保护论坛等12项重要主题活动,配套活动100余项,其规模和活动内容皆为历史之最,国际化与产业融合程度都超出此前水平。

      本届博览会最高奖项金慧奖同时在会上颁发,广州市文广新局组织布展的广州展区荣获最佳组织奖荣誉称号。展会期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副司长汤兆志分别前来展位参观指导,对广州展区给予高度肯定,希望广州版权工作充分利用国际版权博览会这一良好平台,展示版权魅力,收获发展成果,同时勉励广州通过充分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版权产业的创新发展。
     
     
    来源:广州市版权局网站 923
  • 王东副市长主持召开广州市动漫产业发展座谈会

    王东副市长主持召开广州市动漫产业发展座谈会



      917日下午,王东副市长在市政府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广州市动漫产业发展座谈会。原副市长、市动漫行业协会名誉会长陈传誉,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市动漫行业协会及原创动力、漫友文化、酷漫居等8家动漫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陆志强局长介绍了召开动漫产业座谈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赵冀韬副局长汇报了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情况并提出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原副市长、市动漫行业协会名誉会长陈传誉同志,市动漫行业协会及原创动力、漫友文化、酷漫居等8家动漫企业负责人踊跃发表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广州市动漫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前景,感谢政府对动漫企业的关怀,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动漫产业的发展。

      王东副市长充分肯定了广州市动漫产业已有的成绩,希望通过此次座谈会群策群力促进动漫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王东副市长针对广州市动漫产业发展提出了两点重要意见:第一,广州一直是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先驱,位于动漫产业排行的前列,各相关部门、各动漫企业应当坚定地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力度,继续做大做强我市动漫产业;第二,要推动动漫产业市场化运作,营造团结合作的创作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优化并打造动漫品牌授权等转化平台,建立文化产业交易平台。 
     
     
    信息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网站  919
  • 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进一步国际化

    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进一步国际化


    9月17日至19日,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成都市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举办。这是自2008年起,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首次在北京以外的城市举办,意大利是本届博览会的主宾国。
     
    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是目前国内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特征显著的唯一常态化举办的国际级版权专业博览会,每两年举办一届。本届博览会展览面积2.2万平方米,设置国际展区、国内展区、产业展区三大主题展区,吸引了中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的企业与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业软件联盟、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日本文化产品流通促进机构等国际组织和行业机构参展。本届博览会推出了中国版权产业与金融创新高峰论坛、中国数字版权高峰论坛暨交易会、中国音乐版权保护论坛、中国艺术品版权保护与授权交易会、中国创意设计版权保护论坛等12项重要主题活动,配套活动达100余项,规模与活动内容丰富程度为历届之最,国际化与产业融合水平进一步加深。
     
    本届博览会举办期间,中国版权保护工作得到与会人士的称赞。美国电影协会主席克里斯托弗·多德表示,中国政府为版权保护做了很多工作,如将网络盗版企业纳入“黑名单”,有关部门开展“剑网行动”等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相信中国的版权保护状况会越来越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说,中国版权保护工作成效并不比发达国家差,并且在发展中国家中独具特色。
     
    作者:白炜来源:中国文化报发布时间:2014919
  • 于慈珂:版权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联姻发展的红娘

    于慈珂:版权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联姻发展的红娘


      “版权具有创作、文化和财产属性,是新媒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出席第五届版博会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版权成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联姻发展的红娘,成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合作双赢的桥梁。”
     
      版权是新媒体发展资源
     
      在信息快速传播时代,随着各种信息传播技术和工具的更新换代,新媒体已成为向人们展示各种资讯的重要途径。于慈珂认为,新媒体拥有强大的技术、平台和商业模式,传统媒体拥有雄厚的作品、内容和版权资源。双方都有比较优势,也有比较劣势,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不是绝然对立、互不搭界的两个阵营,“应当认识和重视版权,从本质规律上对版权端正观念、提高认识,看重版权价值和作用。版权具有创作、文化和财产属性,是新媒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视或轻视版权,新媒体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于慈珂说,“新媒体优势强、发展快,但屡屡被诟病是因为版权,常常被查处也是因为版权。无论运用多么先进的科学技术,采用多么优良的商业模式,使用和传播作品,都必须遵循‘先许可后使用’的法定原则。”
     
      倡导建立版权交易中心
     
      于慈珂透露,国家版权局一直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剑网”等集中行动,一方面规范网络版权行为,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和作品网络转载;另一方面坚决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查处大案要案,依法整治网络空间,建立良好网络版权环境。其中,“剑网”行动自2005年起至今,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926个,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网络版权保护环境得到改善。
     
      除了加大打击力度外,国家版权局还倡导建立版权交易中心。目前在全国几大区域都设立有版权交易中心和基地,北京已有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设立在人民大学里的版权贸易基地。上海、武汉、西安等也有设立。“版权交易中心和基地可以带动这些区域的版权交易,以此来带动全国的版权贸易发展,因为这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就像艺术品一样。”
     
      
     
    作者:赵斌 卫昕 来源: 成都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8日
  • 版权保护,创新发展的驱动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谈版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版权保护,创新发展的驱动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谈版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915日上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就版权保护与创新发展这一主题,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微博@国家版权局做客微访谈,接受网友的提问。访谈全文如下:
                
      网友:阎局长,本次国际版权论坛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主办的,请介绍一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版权局之间的合作关系,双方还在哪些方面开展了合作?
     
      阎晓宏:这位网友你好。我国自19806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国家版权局一直与其保持着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相互支持、真诚合作、加强交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心和支持中国版权保护事业,对中国制定著作权法、拓展国际空间、培训版权专业人员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诸多帮助。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中国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主要的成员之一,支持中国在国际版权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帮助中国完善版权保护制度,与中国合作在华举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等国际会议,颁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与中国共同开展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调研,设立中国江苏南通家纺和福建德化陶瓷版权优秀案例示范点并向全球推广南通纺织业版权保护经验等。
     
      国家版权局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下的国际版权事务,愿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通过与成员国之间的充分交流,积极参加版权国际新规则的制定,加快国内相关立法进程,从而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障条约、广播组织条约、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发展议程等重大议题和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网友:本届国际版权论坛选择的主题是“版权、创新与发展”,为什么会选择这个主题?
     
      阎晓宏:多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大力倡导并积极推动各成员国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努力确保知识产权制度为国家创新与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充分贡献。这一理念在中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国经过了30余年的改革开放,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以文学艺术、广播影视、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为重点的版权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有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和实力。版权产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自2007年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中国开展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力的研究以来,我们已经连续开展了五次“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数据初步分析,中国版权产业的总产值占当年GDP的数值连年递增,从2007年的6.4%已经增长到2011年的6.67%
     
      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举办本次国际版权论坛,并将“版权、创新与发展”作为这次论坛的主题,就是希望借助这样一个平台,汇集海内外版权界的代表,共同探讨版权保护新的理念和新的模式,寻求版权产业发展新的超越和新的突破。
     
      网友:您刚才提到了“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请您再详细介绍一下这个调研项目。调研结果反映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得怎么样呢?
     
      阎晓宏:“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是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是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概念和调研方法开展的,自2007年以来已经连续进行了五次调研,对2004年、2006年、2007年至2010年的数据进行了发布。今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我们对外发布了2011年的调研数据。调研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31528.98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6.67%
     
      总体看,2011年我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出口额较上一年度都平稳增长,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对外贸易中发挥着日益明显的作用。通过这些年的调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版权产业的一些特点:一是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二是版权产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逐步改善;三是版权产业的出口仍存在较大不平衡状态;四是版权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网友:我们知道正在开展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主要突出的是版权保护,您刚开始说到版权产业,请问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哪个更重要?
     
      阎晓宏: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现在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这个新时期里,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和创新驱动战略,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知识产权以及作为知识产权主体部分的版权,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版权保护的意义和价值越来越凸现。近几年来,国家版权局着力推动版权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实现了从注重版权立法到立法和执法并重,从注重版权保护到保护和发展并重,从注重网下版权到网下网上版权并重,从注重局部版权到局部和全局版权并重,从注重国内版权到国内和国际版权并重。
     
      这“五大并重”当中,最主要和基本的方面就是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发展并重,以版权保护为手段和措施来更好服务、维护和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保护是手段,发展是目的。发展版权产业,促进文化创新,推动文化繁荣,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不断加强版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营造良好的版权秩序和环境。只有当创作者花费巨大心血创作的作品得到有力的保护,才能使更多创作主体投入到文化创作之中,使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市场要素积极主动地为文化繁荣服务,推动优秀文化成果的不断涌现,活跃版权交易与交流的市场,促进版权产业的繁荣发展。
     
      因此,这两项工作都是国家版权局的重点工作,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网友:现在新技术发展很快,网络版权保护是不是也越来越难?对互联网产业发展有什么影响?
     
      阎晓宏:确实如此,目前网络版权保护形势还依然严峻。一是P2PIPTV、微信、微博、播放器、机顶盒等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给互联网版权保护不断提出了新课题,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会造成大量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侵权盗版的出现;二是我国实行版权保护时间较短,目前网络版权保护水平总体上还处在一个初步发展的阶段,网络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特别是相当一部分新闻网站、视频网站、音乐网站、文学网站未经授权大量非法复制、上载和传播他人作品,赚取高额非法收入,是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严重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危及报刊、图书、音乐、影视、软件等产业的健康发展。以上种种一方面是由于全社会的版权法律意识还不高,侵权盗版行为还有其生存的社会土壤;另一方面,是部分网络企业长期无偿使用他人的内容资源,在被追究责任方面存在侥幸心理,甚至部分权利人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因此,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还任重道远。
     
      网友:请问阎局长,“今日头条”到底有没有侵权,国家版权局调查了吗?结果怎么样?
     
      阎晓宏:规范网络转载是今年剑网行动的一个重点任务。今年6月初,“今日头条”涉嫌侵犯传统媒体著作权一事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616日,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和反映,依法对“今日头条”涉嫌侵权案立案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今日头条”网站及移动客户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内容的集成、聚合、搜索、浏览和评论等服务。经调查确认,权利人投诉的部分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均由该网站存储和传播,而非链接跳转方式,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调查过程中,字节跳动公司积极整改,迅速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全面与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这是一个好的现象。我想强调的是,处罚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对新兴网络服务企业,我们要在规范其经营行为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其健康有序发展。
     
      网友:国家版权局公布第二批重点案件查办情况后,我们在新闻上看到,百度云、微云、微盘、360云盘相继宣布配合剑网2014全面清理。另外我们还发现游民星空已经关闭了下载服务器和网站、论坛相关板块。请问您对此怎么看? 
     
      阎晓宏:专项行动查办案件目的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维护良好版权传播秩序。对于利用CDN、机顶盒、云存储等新技术从事侵权盗版的行为,我们将在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将大力查处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搜索链接、广告联盟合作、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等违法网络服务行为。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原理和规则。国家版权局支持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侵权盗版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级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在查办或协调查办几起重大案件,其中涉及一些大型网站,有关案情我们将在基本调查工作结束后予以公布。
     
      网友:818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请问版权保护工作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中起到什么作用?
     
      阎晓宏:按照中央的要求,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而建立合理的网络版权使用机制是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等方面深度融合的重要一环。
     
      规范网络转载是“剑网2014”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国家版权局先后主持召开了两次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座谈会,了解当前网络转载作品的现状、问题,指导相关媒体加强行业自律。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一是加大主动监管工作力度,加强网站版权监督审核,加大对网络非法转载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不经授权大量恶意使用他人作品的网站予以坚决查处;二是出台《关于依法保护版权、规范网络转载的意见》,制作传统媒体版权声明指导范本,引导传统媒体规范其权利归属及版权声明、积极维权,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建立版权合作机制,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措施,形成网络转载等使用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时间:2014915
  • 2014年国际版权论坛聚焦“版权、创新与发展”

    2014年国际版权论坛聚焦“版权、创新与发展”


    915-1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中国国家版权局共同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版权局协办的2014年国际版权论坛在成都举行。本届论坛以“版权、创新与发展”为主题,旨在汇集海内外版权界杰出代表,共同探讨版权保护新的理念和新的模式,寻求版权发展新的超越和新的突破。这是中国国家版权局与WIPO第五次举办的国际版权论坛。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成都市副市长傅勇林出席915日论坛开幕式并致辞。
     
    国际版权论坛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家版权局在中国打造的国际性版权会议。从2006年至今已经在北京举办过4届。从2009年国际版权论坛每两年举办一次,并纳入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长期合作项目之中。国际版权论坛在国际版权业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对推进中国与世界文化创意及版权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对版权相关领域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阎晓宏在致辞中说,多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大力倡导并积极推动各成员国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努力确保知识产权制度为国家创新与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充分贡献。这一理念在中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国经过了30余年的改革开放,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以文学艺术、广播影视、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为重点的版权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有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与实力。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展现了后发优势,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到2011年中国版权产业的总产值占GDP的数值已达到6.67%。阎晓宏同时也指出,中国版权资源在经济领域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发展速度和效益都需要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中国版权产业仍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今后,中国将进一步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各国版权界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探讨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共同促进版权产业的繁荣发展,为寻求新的财富增长方式做出积极地贡献。
     
    王彬颖首先转达了WIPO总干事高锐对于第五届国际版权论坛的良好祝愿。她在致辞中表示,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已经成为了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增长的引擎,版权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促进了社会文化的繁荣以及全球各国的繁荣。WIPO在世界40多个国家的研究显示,包括版权产业在内的创意产业对于各国的GDP贡献率平均占5.2%,对于就业贡献率占5.4%。值得注意的是,在多个发展中国家其对就业的贡献率高达10%。在21世纪,是知识与信息的世界,版权以及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创意活动变得越来越重要了。知识经济的成功是基于促进创造者和创造行业的系统,而系统的良好运行依赖于那些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士,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重促进版权机构以及相关人力资源的培训,以制定版权政策来促进更加高效的版权管理。希望借助本次国际版权论坛平台,国际间能够互相交流信息、想法和体验,来进一步看待版权创意产业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因为有效的均衡版权系统可以对文化产品增加价值,为创业者和社会创造更多的好处和价值。希望与会嘉宾能够从国际间所谓交流和发布的信息中获益。
     
    傅勇林致辞中表示,成都历来重视版权工作,是首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不仅将版权保护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还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重大事项。成都的版权工作蓬勃发展,创意产业大潮涌动,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为基础的传统版权产业持续发展,以软件开发、游戏动漫、数字娱乐等为代表的新兴版权产业发展强劲,文化创意产业极具辐射效益初步显现,区域名牌知名度不断提升,众多国内外优秀企业相继来蓉发展,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信息软件为核心的版权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版权相关产业占全市GDP比重逐年增加,凸显出版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值此国际版权论坛举办之际,我们真诚的希望国际国内版权领域的各位专家为成都的版权工作和版权产业的发展贡献真知灼见,提供有益经验。
     
    在为期两天的论坛上,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创意产业部版权发展司司长高航分别发表了题为“版权与相关权在中国的发展:立法与政策考虑”和以“版权与相关权在国际层面的发展:新的趋势与挑战”的专题演讲。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APRA)国际部主任斯科特·莫里斯,印度商务和产业部产业政策和促进司司长古蒂巴达·拉马劳·拉哈文德,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室长Kyong-Soo Choe、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APRA)国际部主任斯科特·莫里斯,中国香港海关助理关长何仕景等就“版权、创造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增加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对版权和相关权的有效管理和执法的战略、政策和最佳实践”等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中国爱奇艺公司首席内容官马东,印度商务和产业部产业政策和促进司司长古蒂巴达·拉马劳·拉哈文德,美国电影协会(MPAA)主席克里斯托弗·多德等还就通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保障和促进电影、电视及其他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议题交流了各自的做法和经验。论坛还举办了以“关于促进和保护参会各国创意和实体发展的未来方向的建议”为主题的圆桌讨论。
     
    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印度商业产业部、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肯尼亚版权委员会、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学院、墨西哥国家版权学院、泰国商务部等境外部门和机构,及来自中国全国人大、法制办、文化部、商务部等相关部委及各省市版权局的百余名嘉宾出席论坛。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时间:2014915
  • 李克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火种

    李克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火种



        2014年9月9日下午,李克强总理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并发表开幕式致辞。  
      李克强是在回答世界经济论坛主席施瓦布有关中国政府打算采取什么措施来鼓励中外企业加大对于研发领域的投入的相关问题时作出上述表示的。
      李克强称,创新可以说是发展的动力源泉,而创新的主体是企业。
      对于主持人的提问,他表示,首先要给企业创新松绑,营造一个宽松的创新环境,政府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
      “如果我们能够鼓励可以说是世界最庞大劳动大军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或者大部分人勇于去创业的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激发他们创新。同时,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营造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这就会使各类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因为只有创新,才能够引领市场,才能够得到消费者的青睐。”
      第二,政府要给创新助力。政府的公共财政可以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推动创新实际上有利于企业的从业者增加收入,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能力。
      他指出,“我们现在正在推进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其政策取向就是给服务业,特别是研发企业减税,让他们有更多的力量投入研发。我们还要发展像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创业创新保险等新兴业态来支持创新。中国政府推动‘营改增’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了发展研发企业。坦率地给大家报账,此项改革已经减税2500亿人民币。我们现在的财政收入增幅放缓,在这种情况下掏出这笔钱来实属不易,但是为了创新,值得。”
      第三,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谈及知识产权保护,李克强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保护创新的火种,是激发创新的热情,“我们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处理一定会依法进行,要让创新者感到创新是有价值的,不能允许被别人非法窃取。”(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9月10日
  • 总局重申:未经登记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总局重申:未经登记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9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过官方网站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通知》明确,总局制定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依法取得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后,在本网站播出。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3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4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作者:李彦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时间:201499
  • 让知识产权为创新保驾护航

    让知识产权为创新保驾护航


    让知识产权为创新保驾护航
     
    2014-09-09
     
    高校知识产权学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为知识产权类案件设立专门法院,对于广州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广州在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交易平台、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司法审判也有了一定的基础,同时也面临不少困境。未来,这几方面如何形成合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从而惠及创新体制,驱动产业发展?本期学术沙龙予以关注。
     
      文/本报记者 王睿 实习生 刘晓彤
     
      进展: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实际上,2012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广州在推进知识产权方面,从人才培养、司法实践到平台交易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这次专门法院要成立的消息一出,司法界、学术界纷纷认为这是利好之举。
     
      10年前暨大已建知识产权学院
     
      早在2004年,以中国加入WTO为契机,华南地区第一个专门培养知识产权研究人才的学院在暨南大学成立。其后,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也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为广州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以及环境营造,提供了支持。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表示,全国人大这次通过在广州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看出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她更认为,眼下是广州的好机会:“是时候把广州整个知识产权系统运行起来了。”
     
      通过交易增值鼓励创新
     
      另外,在知识产权贸易方面,广州也踏上了探索之路。刚挂牌的“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就是一个例子。参与这个交易平台构建的广州市版权中心主任肖东说:“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增值,只有有了更多的价值,才能鼓励创新。”肖东还表示,目前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计划以“平台+园区”的模式运作,与上海、北京目前拥有的交易平台以展会、实物交易等形式不同,“我们会更侧重平台的搭建。平台搭建的目的首先是让大家知道知识产权是可以交易、需要交易而且有地方可以交易的。其次,我们希望拓宽知识产权的评估、融资、托管、交易等方面的工作。比如在规划中,与广州民间金融街(000402,股吧)形成合作,平台以第三方形式对某些版权进行评估,协助其融资行为的顺利进行。”除了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以外,2013年,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就推出知识产权交易板块,成为全国首家推出知识产权类股权交易服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这些平台,为广州知识产权市场化的方向提供了思路。
     
      广州审案量占全国1/10
     
      如果说广州的知识产权平台交易正在探索,那么,司法实践方面可谓上了轨道。1994年成立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20年以来审理的案件众多,广州受理和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约占同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1/10。近年来,广州还在基层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针对“案多人少”的现状,市中院知产庭在拓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方面,实施了不少举措。除了引导调解,还积极建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市中院知产庭的黎炽森认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的优势,鼓励设立民间调解机构。”据了解,在市中院的支持下,广州市版权协会已成立了广州版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的调解机构也正在筹备中。
     
      已有国家级示范区
     
      除了学术、交易平台、司法实践以外,今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授予开发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已落户开发区并投入运营。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集聚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等服务机构和平台也已落户知识城。
     
      可见,身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广州,正在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打造多维度、全方位的规划。
     
      难点:平台成长慢 侵权易重复
     
      尽管广州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一定基础,但良好系统构建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参与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已十多年的徐院长说道,目前人才培养与行业输送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知识产权学院的毕业生去法院工作是最对口的。但是,因为法院的行政考核指标等原因,很多毕业生到法院工作两三年,就会转行,有一定程度的人才流失。”近几年,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知识产权学院的毕业生也在探索对口的就业方式,包括在银行业从事知识产权的融资、商标代理等工作。
     
      版权人与平台互信急需建立
     
      刚刚起步的交易平台同样面临着一些待解的难题。由于国内知识产权的交易并不如美国、日本那般发达、成熟,已有的模板又更偏向实物交易,使定位更加全球化、侧重线上交易的“国家版权贸易平台”需要一个较长的成长过程。肖东说:“技术上的问题相对好解决,但是版权人与平台之间的互信是我们急需建立的,这个培育的过程也许很漫长,不但需要政府的重视,提供资金与政策的支持,还需要版权持有人和产业方面的有良好的心态。”但是,肖东认为,知识产权交易之所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源于目前知识产权对于产业价值的贡献还太少。
     
      在司法实践方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的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舒东说,目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工商、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实践中几乎无法制止侵权行为的重复或持续,而且判决的赔偿金在近年来逐步走低,也让维权工作进展缓慢。
     
      法院强化“以保促用”
     
      市中院知产庭方面表示,在知识产权案件量越来越多的现状下,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从治本的角度去处理案件。
     
      “有时候即便是结了案,知识产权人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但是难以形成长期的经济收益,也体现不出对社会和产业发展的真正价值。”黎炽森介绍,因此,市中院知产庭在司法实践中强化了“以保促用”的审判理念。
     
      “通过庭审,我们发现一些知识产权人本身具有创新意识但缺乏生产、销售理念,而侵权人却有优秀的产业思维。于是在案后,我们通过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契合点,让双方从对抗走向合作,实现互利双赢。”可见,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并非最终目的,如何通过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来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才是司法实践的意义。
     
      谈到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上的问题,徐认为近年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数量虽然越来越多,但司法体制上变化不大,“只有当知识产权系统灵活高效地运行起来,这方面的诉讼才会慢慢减少,渐趋平稳。这也证明了知识产权法院独立出来的必要性。”她说。
     
      合力:以法院为契机,提升知识产权辐射力
     
      早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曾介绍,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精神来看,广东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应可跨行政区域管辖。
     
      在司法一线工作的舒东既有担心又有期待:“我担心跨区域管辖后判决的执行问题,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均全部由该法院执行,则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地区之外的执行案件可能较难执行。但总体上说,跨区域管辖无疑有助于更高效率、更公正地对侵权行为进行审判,甚至打破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局限。”
     
      黎炽森却认为,在广州试点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有利于审判的专业化,维持法制的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培养和锻炼法官。“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保护效能。”
     
      徐说:“专门法院尝试做更高位的管辖,尤其在一些技术性要求特别高的案件审理中,需要在培育人才的时候更注重跨学科的交叉,这也是学科建设很重要的一环。往后有必要加大知识产权在各自然和社会学科体系的参与度,给其他学科提供知识产权的知识和意识,才能给知识产权保护输送更多人才。”
     
      此外,徐认为以广州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契机,给知识城、科学城注入知识产权的理念,可以有效地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益。“广州之所以有知识产权发展的基础,因为我们之前建立了很多科学城、知识城。但到目前为止,这些集聚地并没有融入知识产权的正确理念。只有注入了知识产权的理念,政府的投入才能产出高效、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低水平的重复和浪费,这就是我们一直希望强调的"科学技术化、科学产业化、产业产权化、产权促进效益最大化",知识产权与这些基础建设的合力作用方能体现。”
     
      声音:
     
      徐瑄(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当下因为有了网络信息的传播,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会更加快速。当每一个人都认可这种制度,尊重对方的智慧劳动,才能把知识产权在诚信文化中坚固起来。
     
      黎炽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与过去不同的是,以往一些领域的立法等机制是因为国外的压力而建立的,近几年由于企业的自觉以及权利人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国很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尝试都是自发的,这标志着国家的重视,也说明知识产权这种具有创新生命力的东西能推动产业、社会发展。
     
    肖东(广州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我期待知识产权得到重视以后,对产业的贡献能够有所提升,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美国、日本,迪士尼和日本动漫的版权所产生的延伸价值是巨大的,当前我国有了自主创新能力以后,必须要提升这方面的GDP贡献率。 
     
     
    来源: 广州日报 2014-09-09 作者: 王睿 实习生 刘晓彤
     
     
     
  • 媒体融合拓宽版权贸易之路

    媒体融合拓宽版权贸易之路


    媒体融合拓宽版权贸易之路
    2014-09-05
        8月31日,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下称图博会)在京落下帷幕。今年图博会共达成中外版权合作协议4346项,引进版权与输出版权比为1:1.48,中文图书版权输出进一步增长。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大趋势下,此届图博会上,中外版权贸易也发生显著变化,从形式到内容更加灵活多样。
     
        在媒体融合发展的环境下,版权资源越来越集中,版权贸易呈集约化、跨媒体经营、贸易手段多样、贸易范围扩大等诸多特点。面对这一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推进国际版权贸易?在2014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国际版权贸易高级研究班上,从业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贸易呈现新特征
     
        在传统的版权贸易中,采取的主要方法有寻找权利人、谈判、研究市场以及签署合同等。高等教育出版社副总编辑龙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随着数字信息技术在版权贸易中的应用,在线版权贸易逐渐成为主力军,版权贸易环境发生变化,如权利许可范围扩大、地域概念越来越模糊等。在范围方面,贸易资源更丰富,市场进一步细分,个性化需求受到热捧,比如数字印刷、网上定制等;在形式上,从版权单纯引进与输出发展到资本合作,合作双方融合度更高,甚至会转换身份;在经营方面,技术的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收益,特别是大数据分析,让资本合作经营的全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责任权利更加清晰,合作双方收益也更加稳定。
     
        同方知网杂志社法务总监张毓霞还指出,媒体融合背景下,版权贸易还呈现出全版权贸易和专业化、品牌化趋势。在张毓霞看来,所谓全版权贸易,指的是获得一部作品授权后,可以以书刊、网络、游戏、影视、产品、艺术形象等多种的媒介形式出版,实现全版权交易。所谓专业化、品牌化,指的是版权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除考虑版权交易创造的经济价值外,还应考虑到交易对提升自身品牌价值的影响。
     
    企业亟需新规划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下,版权贸易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传统出版机构版权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确、人才匮乏等。
     
        龙杰指出,目前国内许多传统出版机构在对版权部门职能划分时定位不准确,将版权部门定位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版权签约、版税追缴等。但版权贸易具有经营性,因此,在媒体大融合下,版权部门要实现管理与经营并重,突出经营属性,应由职能管理部门转型为经营主体。
     
        此外,龙杰还认为,由于新环境下的版权交易形式复杂多样,版权贸易具有极大的创新性,如果文化产品不具备领先技术,在内容、技术等方面没有前瞻性,就无法形成卖方市场。产品研发生产贸易各个环节需要协同创新,这就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需具备专业的背景知识、法律常识,以及互联网思维等,在选题策划、翻译出版、产品设计、营销策划等环节,要兼顾同一内容在不同媒介形式下的传播规律,这样才能推动企业的国际版权贸易,加速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另外,张毓霞表示,在推动版权输出、拉动版权贸易的同时,国内版权交易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侵权盗版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缺乏有影响力的版权交易平台和缺乏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等,这也是在出版业融合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姜旭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5日
  • 版权之争:“法定许可”从何而来

    版权之争:“法定许可”从何而来


    版权之争:“法定许可”从何而来
    2014-09-05
     
    无形的颠覆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为6.18亿,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45.8%。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直接带动了数字化出版的发展,2012年国内数字出版总产出达到1935.49亿元,比2011年整体增长40.47%,其中电子书(含数字化报纸)均保持了高速增长势头,增长幅度均超过30%以上。传统的纸质图书正在逐渐演变为各种形式的电子书,阅读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包括kindle阅读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电子书,当当网也相继发布了“都看”阅读器。
     
        电子书商们还在不断创新电子书的阅读体现,当用户看到好看的书籍,只需要用阅读器扫描书籍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直接下载电子书,这一过程中甚至省略了电子商务中的“物流”环节。
     
        在电子书产业持续升级的过程中,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子书商们。谷歌公司自2004年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全球尚存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权被美国出版商和美国作家协会告上法庭,经过3年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仍因涉及中国等其他国家版权人的利益,遭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及欧洲出版商联盟等其他国家相关组织的反对,2011年美国纽约法院否决了谷歌的这份和解协议。在中国,2010年6月,中华书局和汉王科技因版权之争对簿公堂,中华书局指责汉王电纸书(国学版)预装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权。汉王科技则称,自己通过国学公司获得作品授权,并已经为这些内容支付了版权使用费。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也成为电子书运营商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电子书产业的产生以及持续升级,颠覆了传统的“书籍”概念,信息在“无形”被阅读、传播。传统版权法的各种法律模型在电子书时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互联网络传播权”这些对于普通公众相对生疏的版权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们的视野。留给我们思索的是,电子书产业升级给版权制度到底带来了什么?
     
    版权授权现新模式
     
        与传统纸质图书不同,电子书“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传统的版权法并没有这一项权利,它完全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催生的版权法内容。我国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版权法时才增加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虽然传统纸质图书的出版、发行一般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出版商在与作者的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出版社所有,之后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对外销售“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成为电子书商们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方式。
     
        电子书商们总是试图提升电子书版权授权的效率,然而他们在与出版商或者与作者“一对一”的谈判中,总是感到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于是,他们在想尽办法试图提高授权的效率。“自助版权协议”模式、“授权要约”模式以及“稿酬通知”模式应运而生。
     
        其中,“稿酬通知”模式最具争议,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即使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也属于侵权。为了在版权法上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据,有学者支持用“法定许可制度”来解释此种模式,即电子书运营商“先使用后付费”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即法律所规定的许可方式,而不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种“法定许可”情形又纯属于学者们杜撰出来的一种情况,在各国著作权法找不到现成的规定。当然,未来社会著作权法是否会吸收这种观点,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会受到来自作者方面的强烈反对,因为“法定许可”的补偿标准系法律强行规定,是“一刀切”的范式,这等于在根本上剥夺了作者与书商们讨价还价的自由。
     
        “自助版权协议”模式是由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推出的,该种协议模式构造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旨在为互联网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提供范本。其本质是将授权协议格式化,它的本质是“格式合同”,即事先制定规范版权,尽可能减少签约各方的谈判空间。事实上,格式合同只会在签约时减少谈判成本,但它仍需要“一对一”谈判环节,因此无法从根本上提升电子书授权效率的问题。
     
        相比之下,“授权要约”模式更受推崇,著作权人在图书出版的同时,根据其意愿,随书刊发出一个“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授权要约”本身就属于批量授权,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对于普通作者,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很难在出版时独立设计出“授权要约”模式,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积极推动,问题在于“授权要约”模式下最终受益者又是作者或电子书运营商,如何让出版者也从中“分一杯羹”,这是推动“授权要约”模式走向成功的关键。
     
    “发行权”将被重新诠释
     
        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界定强调采用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复制件”。然而,对于电子书而言,从一开始就完全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的,完全不存在“有形载体”,何为原件,何为复制件,在电子书的世界里并没有清晰的界定,那么又如何来诠释电子书的发行权呢?
     
        之所以要讨论电子书的发行权问题,还主要是基于“发行权”所奉行的“一次用尽原则”,纸质图书在首次合法销售后,针对该书的发行权便已用尽,即针对该书的二次及再次销售行为均无需再征得作者的授权。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却奉行该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还专门规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了作品的复制件后,著作权人对该批作品复制件的出售权便一次用尽,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购买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后再次出售的,不用经著作权人同意。”这里涉及到问题是,用户购买电子书后,是否有权依据“一次用尽原则”而将作品再次转发给其他用户呢?基于对利益的考量,针对这一问题,电子书运营商与用户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用户一方会坚决捍卫“一次用尽原则”,而争取转发的自由;然而,电子书商则会想尽办法阻止这种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转发。
     
        纵观世界各国电子书“发行权”的立法,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例,扩大了发行权的解释,将电子书这样的无形载体也纳入发行权的范畴,但同时规定“如果将来出现一种控制技术,可以保证作品复制件的原始所有人在传输作品后无法保有复制件,而且接收方也无法擅自制作复制件时,那么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可以适用”。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例主张,发行权仅指“有形载体”(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像电子书的发行则由其他版权内容来规范,不适应“一次用尽原则”。显然,各国立法大都站在电子书商的立场,不允许电子书的发行权“一次用尽”。
     
    新业务模式重唤“出租权”
     
        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电子书的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传统的书籍租赁业务也在这一过程中被重新唤醒。亚马逊公司Kindle电子书继在教科书领域推出租赁服务后又将这一服务扩展到一般书籍,如《有效思维的5个习惯》在Kindle的销售价为9.99美元,而该书的Kindle租书服务底价为5.5美元,每过一天就增加几美分,直至租价升至与销售价相同。
     
        电子书让“租赁”变得更加容易而且“特别”。“租书”与“买书”不同,在租赁的情况下,用户只是根据其租赁的时间支付费用,而非永久阅读;电子书商也会通过技术手段在“租期”届满时收回电子书。这里要关注的是,电子租书服务与作者版权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书籍租赁是否也属于作者版权范畴?如果说在“买书”的情况下,电子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在“租书”的情况下,电子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确认作者出租权的首个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成员应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权。关于“出租权”的立法例,大致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立法例主张“出租权”仅适用于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特定作品。美国1976年《版权法》及其1990年修正案规定的出租权只支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将计算软件、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传播企业节目作为出租权客体。我国著作权法也奉行这一立法例。第二种立法例则主张“出租权”适用于所有作品,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采用此种立法例。
     
        其实,采用哪一种立法例,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之所以关注电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出租权,是由于上述作品出租产业大发展所导致,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出租电影、音像制品一度成为电影、音像产业的主流形式。为充分保护电影、音像制品作者的利益,相关国家才在著作权法上特别针对电影、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规定了出租权。随着阅读器的推出,电子书籍的租赁业务势必成为一种新的业务形式,那么,电子书产业升级是否会重唤版权法上关于“出租权”的扩张呢?
     
       而到底是采用“出租权”还是“互联网络传播权”来调整“电子出租”行为,核心还在于在作者与电子书运营商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若是将“电子租赁”纳入“租赁权”的范畴,作者自然有权基于“租赁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即便是未将“电子租赁”纳入“租赁权”的范畴,作者同样也可以基于“互联网络传播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不适用于图书作品,作者只能基于“互联网络传播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至于未来社会是否专门针对图书的“电子租赁”设立专门的“出租权”,还完全取决于产业发展的需要。
     
    不可回避的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订,电子书产业升级势必会对法律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与此相伴随的是作者、出版商、读者之间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电子书产业升级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其实,还远不止这些。
     
        亚马逊的Kindle阅读器采用了版权保护技术,以保证电子书不会被拷贝到其他设备上。以色列著名的某黑客论坛最近举办了一项破解Kindle版权保护技术的比赛,一名叫拉巴的黑客注册参加比赛,并成功破解。拉巴更是放言,即使亚马逊日后发布补丁文件,他还将继续破解。如果电子书被破解,将意味着电子书可以被转换为开放的PDF,并且可以被拷贝到其他电子设备上。有关电子书的技术保护与技术破解所带来的著作权等问题同样值得认真思考。(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
     
     
    作者:杨延超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5日
  • 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将于9月在蓉举办

    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将于9月在蓉举办


    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将于9月在蓉举办
    2014-09-04
     
        国家版权局网9月4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版权保护”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提高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探索和构建版权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体系,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将于今年9月17日至19日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其中,作为博览会的一项重要配套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版权局将于9月15日至17日联合主办“国际版权论坛”。
     
        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按照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举办的唯一常态化国际级版权专业博览会,不仅是世界了解中国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成果及趋势的窗口,更为国际间版权保护与交易合作提供了桥梁;在表明我国大力发展版权产业的决心和信心的同时,更为世界版权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版博会从2008年开始创办,至今已在京成功举办了四届,得到众多国家和地区以及企业的积极响应,也赢得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的高度赞誉,成为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博览会。
     
        “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版权局承办。本届博览会主要由一个展会和十二项主题活动构成。展会展场设在世纪城新会展中心2、3号馆,面积22000平方米,设置国家/国际展区、国内展区、产业展区三大主题展区,充分展示近年国内外版权产业发展的相关成果,促进交流合作;主题活动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主办的国际版权论坛、版博会开闭幕式、版权产业与科技创新交流会、中国音乐版权保护论坛、中国数字版权高峰论坛暨交易会、好莱坞电影大师班、中国版权产业与金融创新高峰论坛、中国艺术品版权保护与授权交易会、中国创意设计版权保护论坛等。届时,将有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业软件联盟、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日本文化产品流通促进机构等众多国家及国际组织参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高级别官员,海内外版权政府部门官员、版权相关单位、协会和产业界代表等中外嘉宾将出席博览会。
     
     
     
    来源:国家版权局
  • 《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发布

    《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发布


    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发布
    2014-09-03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稳中有升,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等4项发展指数均保持稳定,不少方面进步明显。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江苏等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居全国前列。2007年至2013年,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年均增幅居前5位的省份依次为江苏(7.17%)、安徽(6.99%)、湖北(6.85%)、陕西(6.71%)和辽宁(6.18%),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提升幅度居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和福建。
     
      报告显示,在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持续稳步上升的同时,知识产权整体发展状况表现出以下特征:首先,创造、运用、保护、环境均衡发展,地区特征凸显。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对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的贡献度略有差别。从位居前列的地区来看,广东、浙江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相对旺盛,北京、上海的知识产权环境更为完善。而江苏、山东、湖北、福建、河南、河北、江西、内蒙古等地区的保护指数相对高于创造指数。其次,知识产权创造以数量效率型为主。2013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新成绩。受理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居世界第一;受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2.2924万件,居世界第三;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连续12年居世界第一;著作权登记量达100.97万件,首次突破百万件。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仍然以数量效率型为主,各地区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指数远低于创造数量、效率指数。如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最高的北京,创造数量指数为89.72,创造效率指数为98.86,而创造质量指数仅为75.36。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粤浙苏闽等地区行政保护工作尤显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指数2013年为65.83,较2012年提升1.79。2013年,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6.2万件,移送司法机关4550件,捣毁窝点5441个;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侵权假冒犯罪案件5.5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9万人;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权假冒案件9161件、犯罪嫌疑人1.4万人,审查起诉案件1.4万件、 2.3万人;全国审判机关共审结侵权假冒刑事案件1.2万件,生效判决1.7万人。第四,知识产权环境优化明显。2012年知识产权环境发展指数为61.74,2013年指数提升至67.71,提升幅度为5.97。这主要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不断优化,服务机构、人员数量逐年稳步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快速提高等原因。
     
    据悉,该机构曾于2013年首次发布发展状况报告,今年是第二次发布。该机构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每年都将继续予以深入研究,发布全国知识产权状况发展报告。报告旨在通过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全面客观反映我国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引导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有效实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通讯员 郭剑 董涛
     
     
  • 国家版权局通报“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二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

    国家版权局通报“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二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


    国家版权局通报“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二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
    2014-09-02
        继7月9日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一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后,国家版权局于9月2日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二批10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并号召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社会公众继续积极参与投诉举报。
      
        国家版权局通报的这10起案件包括:江苏“金火影视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江苏“放放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江苏“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著作权案、山东康某等涉嫌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江苏王某等涉嫌侵犯“奇迹”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北京邱某某等涉嫌侵犯“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安徽胡某某等通过网络制售盗版图书案、湖南曾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制售盗版图书案、山东刘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制售盗版音像制品案和重庆“锐读书城”网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文学、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通过网络平台制售盗版制品等案件类型。
     
        本次通报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均为自“剑网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的典型案件,其中安徽胡某某等通过网络制售盗版图书案已经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目前,山东康某等涉嫌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专案组曾分赴多地,抓获以康某为主犯的犯罪嫌疑人7人,关停服务器110台;江苏“金火影视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江苏“放放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江苏“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著作权案和北京邱某某等涉嫌侵犯“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已经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该三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金额巨大;其他四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侦办中,有关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侵权盗版网站已被依法关闭。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对部分地区“剑网2014”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案件查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从督查情况看,侵犯影视、音乐、文学和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案件以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案件仍然占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的大多数,各地区查办案件任务重、调查取证难度大,工作进展还不平衡。对此,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并将继续部署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下一阶段采取多项措施:
     
        一是重点打击未经许可大量传播网络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针对专门或主要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中小网站、未在我国相关部门备案的侵权盗版网站以及经常变换域名、服务器接入反复侵权及服务器设在境外等问题以及实施了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大中型网站通过不同手段予以查处、打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合法传播影视、音乐作品的引导和管理,加大版权重点监管力度。二是支持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网游“私服”,同时希望网游权利人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协助办案部门及时取证。三是严厉查处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实施的侵权盗版行为,同时加强对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指导其做好自查自纠,督促其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的重点作品预警工作,支持权利人组织与其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四是高度关注通过CDN技术、机顶盒、云存储等新技术从事侵权盗版等问题以及部分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等新手段牟利等现象,并将在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予以严厉打击。五是继续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版权执法合作机制,对影响力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发动集群战役,进行有力打击。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特别指出,目前,该局正在查办或协调查办几起重大案件,其中涉及一些大型网站,有关案情将在基本调查工作结束后予以公布。
     
     
    文章来源:国家版权局
  • 吴尚之:以版权输出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向世界

    吴尚之:以版权输出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向世界


     
    吴尚之:以版权输出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向世界
    2014-09-01
        8月29日下午,第十三届输出版、引进版优秀图书推介活动颁奖典礼在第21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现场举行,共有100种输出版优秀图书、50种引进版社科类优秀图书、30种引进版科技类优秀图书、10名优秀版权经理人、10名推动输出和引进版权的典型人物获得表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吴尚之出席颁奖典礼并讲话。他强调,出版走出去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进一步做好版权输出工作,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向世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吴尚之指出,近年来,我国版权贸易输出工作成绩显著,具体表现为5个“优化”:一是比例结构不断优化,我国出版物贸易逆差从2003年的15:1缩小到2013年的1.7:1;二是区域结构不断优化,对主要发达国家的版权输出数量在版权输出总量中所占比例显著增长;三是内容结构不断优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当代中国精神风貌、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的优秀图书版权输出数量和质量均有明显提升;四是语种结构不断优化,多语种特别是小语种图书的版权输出不断增长;五是媒体形态结构不断优化,出现了一批通过数字版权海外输出带动纸质版权输出的大部头、专业性强的出版物。
     
        吴尚之指出,2013年全国版权贸易输出工作亮点纷呈。从内容质量来看,涌现出不少精品力作,尤其是一些出版物在国内首先以英文出版,而后又输出到其他国家;从版权输出模式来看,更多的出版社积极尝试合作出版,与国际优秀出版商联合协作,实现共赢;从图书输出类别来看,文艺、少儿类图书在数量上、质量上表现突出,并在海外取得不俗销量。
     
        针对今后如何做好图书版权的输出工作,吴尚之强调,一是要突出重点内容,把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宣传阐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反映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优秀出版物推向海外;二是要提高出版质量,多出精品力作,抓好走出去项目的长远规划,重视品牌建设,优化选题结构,加强走出去出版物内容的针对性、可读性;三是要进一步优化区域结构、语言结构,关注版权输出的空白点,注重多语种、小语种出版,同时要拓展媒体传播方式,加强数字版权输出工作。
     
        输出版、引进版优秀图书推介活动由中国版协国际合作出版工作委员会、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出版参考杂志社联合发起主办。自2001年至今,这项活动已连续举办13届。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主持颁奖典礼。
     
     
    作者:尹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日
     
     
  • 建设知识产权强省 服务广东发展总目标

    建设知识产权强省 服务广东发展总目标


    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服务广东发展总目标
                               
        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和广东省省长朱小丹共同出席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暨广东省专利奖励大会并为获奖者颁奖。申长雨在讲话中指出,要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服务广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发展总目标。
        申长雨在讲话中简要介绍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有关情况,充分肯定了近两年来广东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提出了新的希望。他表示,伴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的提出,广东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也有了更好的载体、更高的平台和全新的机遇,期待广东省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加快实现由知识产权大省向知识产权强省的转变,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申长雨指出,广东省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要进一步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从全局的高度谋划和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要进一步从广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出发,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需要出发,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顶层设计,使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相协调,做到科学定位,融入大局,强化支撑,凝聚起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强大合力。二是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链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要做到“三个并重”: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继续保持专利大省的优势,努力创造更多的核心专利、版权精品和知名品牌;要坚持保护和运用并重,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广东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中的关键作用;要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质押融资、运营转化、代理服务、战略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为知识产权价值的充分发挥提供有力支撑。三是要进一步推进工作创新,努力走出一条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成功道路。要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率先走出一条成功道路,努力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观念上的突破,理论上的创新,实践上的探索,经验上的总结。申长雨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广东省进一步加强部省会商,不断改革创新,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和强省建设,为早日实现广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朱小丹在讲话中表示,受中共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委托,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以来对广东省工作的支持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朱小丹强调,广东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要聚焦产业发展,为转型升级提供动力支持;改革激励机制,着力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加大保护力度,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组织领导,为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做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合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
        会议由广东省副省长陈云贤主持。广东省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知识产权、工商、版权等部门、各地市有关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会议表彰了广东省获得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累计发放奖金2350万元。
        据悉,广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全省有效发明专利连续4年居全国第1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连续12年保持全国首位。在第十五届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中,广东省获得5项金奖(含1项外观设计金奖)、67项优秀奖,获奖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9月1日 记者赵建国 顾奇志广州报道
  • 一股“咬劲”咬出的侵犯著作权大案——海南“7•12”非法制售光碟案查出始末

    一股“咬劲”咬出的侵犯著作权大案——海南“7•12”非法制售光碟案查出始末


            
    一股“咬劲”咬出的侵犯著作权大案——海南“7·12”非法制售光碟案件查处始末
    2014-08-29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卢正端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卢正端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这是海南省近年来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起诉、审判,成功办理的比较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
     
    出租屋内发现3万余张非法光碟
     
    2012年7月12日17时许,海南省定安县警方向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报告称,该县办案民警在侦查跟踪定安县2012年“1·19”非法刻录光盘案件主要嫌疑人卢正端过程中,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北胜街83号201房发现涉嫌盗版和淫秽色情的非法光碟30458张,由于嫌疑人卢正端逃脱,现场只留有3名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请求海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属地公安、文化执法部门接手处理。
     
    经过海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沟通,2012年9月24日,海口市琼山公安分局指定辖区忠介派出所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非法制售光碟案件犯罪嫌疑人卢正端进行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3年2月2日,卢正端在湖南省涟源市火车站被抓获,3月7日被依法逮捕。依据卢正端的犯罪事实,琼山公安分局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卢正端进行立案侦查。
     
    针对琼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关于组织力量协助鉴定“7·12”非法制售光碟案所扣押光碟的请求,海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抽调了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海口市及龙华、美兰、秀英3个区的文化执法人员10多人前往琼山区文体局,协助该局用了3天时间对查扣的30458张光碟逐张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27020张为盗版光碟,3438张为淫秽光碟。
     
    成立专案组追根溯源
     
    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关于将海口市“7·12”非法制售光碟案等8起案件列为全国“扫黄打非”挂牌督办案件通知的要求,海南省成立“7·12”非法制售光碟督办案件专案工作领导小组。海南省委政法委、相关市县公安局和文体局都是专案组成员单位。专案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从组织架构、人员力量、经费、技术手段上进行了落实,保障了“7·12”督办案件以及其他相关案件的顺利开展。2013年6月底,“7·12”卢正端非法制售光碟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法律程序,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后,海南省公安厅根据琼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制售非法光碟犯罪嫌疑人卢正端的侦查以及对其笔记本上的通讯录及销售清单进行排查,梳理出10多条销售线索,涉及澄迈、儋州、东方、屯昌、文昌、琼海等10多个市县,发现在海南省内有一个非法光碟制作、贩卖、销售的地下网络,案件牵涉面广,案情复杂。
     
    为此,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统一部署,最终在2014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打掉了一个以海口为中心,涉及10余个市县的制售非法光碟地下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捣毁制售非法光碟窝点11处,查获非法光碟近5万张及一大批涉案物品,涉案金额50多万元。
     
    总结办案经验依法审判
     
    “7·12”卢正端非法制售光碟案件成功侦破后,海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及时总结了办案经验。海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作人员认为,对制售大量非法光碟等案件,“扫黄打非”部门一定要有一股“咬劲”,紧抓不放,加强文化执法机构与公安的紧密联系,是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基础。
     
    专案组成员提出,对制售贩卖大量非法光碟案件,在案发现场固定证据是破获案件的关键。犯罪嫌疑人卢正端多次购进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销售、批发获利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光碟发行人、总批发商的特征,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正确核算出卢正端的违法所得数额,固定了证据。
     
    案件审判中正确适用法律,是成功办理案件的保证。“7·12”挂牌督办案件能成功办理,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依法审理,正确适用法律。被告人卢正端无视国法,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卢正端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卢正端应按侵犯著作权罪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
     
     
    作者:张德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9日
  • “图博会”版权贸易刮中国风

    “图博会”版权贸易刮中国风


    “图博会”版权贸易刮中国风
    2014-08-28
    8月27日,第二十一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开幕,并将举办至31日。作为中国出版业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版权交易一直是图博会最受关注的热点。
     
    记者从出版“国家队”中国出版集团了解到,其携旗下17家重要出版机构的1000余种新书亮相展会,推出的输出图书包括中国问题研究类,如三联书店的《重启改革议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的“中国报告”(英文版第一辑)项目。文学类包括刚刚获得鲁迅文学奖和老舍文学奖的作家格非的作品《隐身衣》,目前该书已输出至美国、法国等,此次作为文学类重点图书推荐。再如著名作家张炜的《古船》,以一个古老的城镇映射中国。还有著名作家阿来的作品《尘埃落定》,一部描写西藏的史诗性作品。漫画绘本类也体现中国元素,如中国美术出版总社的《漫画中国历史》,以漫画形式再现五千年中国经典历史故事。
     
    北京出版集团专门设立了“北京出版集团精品展区”,精选了少儿类、生活类、文学类、艺术类、教育类图书等优秀图书及集团精品期刊2000余种进行展示。此次其版权贸易,包括作家路遥的《平凡的世界》韩文版在内的输出项目约30种,百科杂志等引进版权项目30余种。此外其推介的重点产品还包括传统文化类的《中华文明探微丛书》(中英文版),该书涵盖了具中国特色的汉字、绘画、书法、青铜器和玉器等18个门类,曾获得“第八届全国书籍设计艺术展览优秀作品奖”。
     
     
    作者:刘婷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8日
     
  • 2013年全国图书版权贸易分析报告显示——中国出版走出去格局发生根本变化

    2013年全国图书版权贸易分析报告显示——中国出版走出去格局发生根本变化


     
    2013年全国图书版权贸易分析报告显示——
    中国出版走出去格局发生根本变化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公布的《2013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显示,2013年,全国共引进版权18167种,输出版权10401种,其中引进图书版权16625种,输出图书版权7305种,图书版权贸易引进和输出比例为2.3:1。与2012年的2.1:1相比,版权贸易逆差有所加大。
    数据解读
    2013年版权输出量5年内首下降
    2009年-2013年,这5年间的前4年,我国图书版权贸易逆差一直呈现逐年缩小的趋势,从2009年的4.2:1缩小到2012年的2.1:1。但是到了2013年,图书版权输出5年来首次出现下降,版权贸易逆差有加大迹象。2004年-2013年,这10年间,图书版权引进增长了6585种,输出增长了5991种,引进和输出比例由2004年的7.6:1,缩小到2013年的2.3:1,图书版权贸易逆差呈逐年缩小的趋势。
     
    多地引进数减少
    与2012年相比,在2013年的12个引进地中,美国、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中国澳门地区都呈增长势头,而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均呈现下降趋势,且降幅较大。
    增幅较大的地区排名依次是:美国(545)、韩国(263)、新加坡(45)、俄罗斯(36)、中国澳门地区(2)。
    降幅较大的地区排名依次是:中国台湾地区(324)、德国(167)、日本(154)、法国(63)、英国(60)、中国香港地区(59)、加拿大(11)。
    多地输出量减少
    与2012年相比,在2013年的12个输出地中,法国、俄罗斯、韩国和中国澳门地区呈增长势头,而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均呈现下降趋势,且降幅较大。
    增幅较大的地区排名依次是:韩国(374)、法国(54)、中国澳门地区(23)、俄罗斯(20)。
    降幅较大的地区排名依次是:美国(268)、日本(109)、中国台湾地区(67)、加拿大(58)、中国香港地区(38)、英国(32)、德国(24)、新加坡(2)。
    交易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逐渐提升和国家扶植奖励走出去政策的出台,中国出版走出去硕果累累。通过走出去,不但展示了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还大大增强了我国新闻出版业的国际传播力、竞争力、影响力,有效地提高了我国文化软实力,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单一变多样
    走出去的形式由过去单一的出版物实物出口贸易、赠送版权等扩大到版权输出、合作出版、海外投资开办印刷厂出版公司、收购海外书店和出版传媒机构等领域。
    被动变主导
    走出去的主体由过去的政府主导、出版单位被动参与逐渐转向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格局。
    出资金变搭平台
    政府支持的形式也由资助翻译费扩大到补贴翻译费和出版经费、补贴作家版税、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为出版走出去提供很多推广、营销平台和机会,基本形成了走出去的立体格局。
    互办“国家年”、“文化年”、国际书展“中国主宾国”活动、“汉语年”、“旅游年”、“青年友好交流年”、“中外作品互译出版”、与海外大学合办孔子学院等,都有效推动了中国文化走出去,“让中国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效果更显著。
    政策解析
    200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先后在莫斯科和法兰克福国际书展期间举办了“中国图书报告会暨中国图书和版权赠送”活动,是我国政府部门首次较大规模地组织实施中国出版走出去。这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原新闻出版总署为实施中国出版走出去战略的首次合作。通过遴选一定数量的图书,向外方免费赠送版权即本应由外国出版公司支付的版税,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补贴给国内著作权人。这一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有一些书在俄罗斯翻译出版。
    2003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原新闻出版总署经过多次调研,决定改变版权赠送,采取资助翻译费的方式,向海外推广中国图书。于是,利用“中法文化年”,共同精选300种优秀图书,推荐给法国出版社。2004年3月,首批接受翻译费资助的70种法文版中国图书在第24届法国沙龙期间与读者见面,受到法国公众的欢迎。
    基于上述资助模式的成功,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原新闻出版总署在此基础上启动了“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该计划全面启动,引起了国内外出版界的关注。2006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原新闻出版总署在京联合成立了“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工作小组。
    2009年,“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工作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推出“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这是“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的“升级版”、“加强版”,是加快中国图书走出去步伐的重要举措。“翻译出版工程”以资助系列产品为主,不仅可资助翻译费,还可资助图书的出版及推广费用。
    2014年,“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已实施10年。10年来,在提高中国图书版权输出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内容建设,提高新闻出版业国际竞争力、传播力、影响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工作小组第十次工作会议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出版物版权引进与输出比约为1.76:1,版权贸易逆差逐年缩小。2013年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全年共向国外输出版权3754种,创“两个工程”实施以来历史新高。“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共与28个国家40家出版机构达成资助协议78项,涉及19个文版。“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与8家海外出版机构达成资助协议8项,涉及5个文版。2013年有227项。同时,“丝路书香工程”也即将启动。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多年负责外事工作和走出去工作的进口管理司司长张福海介绍,“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实施4年来,共有515个项目、约2000种外向型图书获资助;“中国出版物国际营销渠道拓展工程”实施3年来,一批优秀外文图书进入全球3000多家主流实体书店销售网络,数十万册中文图书在全球100多家华文书店销售,亚马逊“中国书店”上线中国图书达18万种;“重点新闻出版企业海外发展扶持工程”方面,2012年10多个重点企业走出去项目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共与61个国家的486家出版机构签署了1095项资助协议,涉及38个语种的2201种图书。
    2011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走出去发展规划》,首次以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新闻出版走出去的内容,即推动版权、数字出版产品、实物产品、印刷服务和企业、资本走出去,并提出了阶段性目标。
    2012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走出去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梳理了新闻出版业走出去的政策。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商务部、文化部、科技部和原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出口促进、行业自律、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2014年4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据张福海介绍,2014年总局计划实行3项“普惠”政策:在版权输出上实行普遍奖励制度,对已翻译出版,但未获得任何资金资助的版权输出项目进行普遍奖励,面向所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个体作者,以调动民营企业和个体作者的积极性;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全方位向外国出版企业和译者开放,以调动外国出版企业和译者的积极性;延伸中国出版物国际营销渠道拓展工程的资助链条,调动海外渠道商销售中国图书的积极性。在这些利好政策背景下,数字出版以及中国道路、中国模式、中国梦等主题图书,中国文学、汉语教材和少儿出版物将有强劲表现。
    趋势预测
    自2012年中国作协副主席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以来,中国文学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作家麦家登上《纽约时报》等海外媒体,引起轰动。阎连科今年5月获得捷克第14届卡夫卡文学奖,是中国作家首次获得卡夫卡文学奖,是继村上春树后第二位获此殊荣的亚洲作家。由于卡夫卡文学奖得主曾经多次与诺贝尔文学奖得主重叠,所以,在2012年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阎连科被文学界预言将是下一个获诺贝尔文学奖的中国作家。莫言、麦家、阎连科等作家的作品在海外翻译出版,将引领海外对中国文学、中国作品的进一步关注。实际上,在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颁发之前,俄罗斯就有出版社策划出版了“诺贝尔奖候选者丛书”,莫言作品赫然在列。
    成立专门机构助力远航
    今年7月国家外文局成立中国翻译研究院,旨在组建翻译国家队、提升我国对外话语能力和翻译能力。
    从各国推广本国文化的做法来看,韩国、法国、德国、西班牙、俄罗斯等国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韩国设立文化产业振兴基金、出版振兴基金,法国在华设立傅雷计划,资助翻译出版。西班牙在北京设立了塞万提斯学院,俄罗斯在莫斯科专门设立了翻译学院专门负责对外文学翻译和出版,并向外国出版机构翻译、出版本国图书提供翻译出版经费补贴。
    从国外的实践看,走出去需要专门机构负责。这种机构需要专业人才和有效机制,要有协调能力,要有资金支持。
    国际机构拓宽视野
    有关国际组织也加大了对中国的关注,很多国际版权机构将业务重点向我国转移。
    从2010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在中国设立“版权金奖”,该奖项立足文化创意产业与产业链发展的角度,以维护原创作品权益、传承原创精神为出发点,旨在表彰在版权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代表。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作品奖、推广运用奖和保护奖。《于丹〈论语〉心得》、二十一世纪出版社等曾经获得该奖。
    在国家版权局和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指导和支持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很快与英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英国版权许可代理机构(CLA)签署合作协议,该机构将帮助收取英国政府机构、学校和企业通过复印、数字化复制等形式使用中国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的版权费,文著协随后还要与澳大利亚、意大利、新加坡、挪威、罗马尼亚等国家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在海外收取复印权和数字化复制权的使用费,开启了中文书报刊文章在海外开始受版权保护并收取使用费的先河,拓宽了中国文化走出去的路径和范围。
    中外互译硕果累累
    目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经与阿盟、印度、土耳其、俄罗斯等国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启动了“中外互译出版项目”,并且初显成效。
    经总局批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为“中俄互译出版项目”中方执行协调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2014年年底前,中国将有至少10种文学作品在俄罗斯翻译出版,包括莫言的《生死疲劳》、老舍《作品选》、王蒙的《活动变人形》等作品。与此同时,也将有一些俄罗斯现当代文学作品在中国翻译出版。5年之内,中俄两国各自翻译对方50部文学作品,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提供作家版税补贴、翻译和出版补贴。
    数字产品亟待走出去
    无论是版权贸易,还是海外投资、并购出版文化企业,都是从资金、技术等角度走出去,这需要企业具备相当的实力。
    近年来,国内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迅速,中文期刊数据库已经在海外逐渐打开市场,但是电子书、客户端等新兴数字出版产品依靠版权交易,应该更有利于对外传播中国文化,更有市场。中国亟须与“亚马逊”这样面向国际市场的电子书海外平台合作,利用海外成熟的电子书交易平台,向海外销售中文电子书,同时加大客户端等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充分利用微信等新技术手段,用中国内容、中国故事,打动、感染外国人,吸引外国人,用中国优秀的版权作品占领国际市场。
    “高铁外交”将引发商机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之后,相关图书均被输出到海外翻译出版。李克强总理在访问非洲、欧洲和亚洲国家时,高调推销中国高铁,李克强总理也因此被称为职务最高的“推销员”。习近平主席在蒙古访问时也介绍了中国高铁。国家领导人的“高铁外交”实际上是“知识产权外交”。高铁的设计、制造、运行和管理体现了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体现了中国的科技实力和应用管理水平。随着一些国家对我国高铁的引进,可以预言,通过高铁将引发海外对我国高铁技术、机械制造、通讯、建筑等领域科技类图书的兴趣。(作者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作者:张洪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
     
  • 北上广拟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主要审理专利技术类案件

    北上广拟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主要审理专利技术类案件


    北上广拟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审理专利技术类案件
    2014-08-26
    我国拟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5日下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决定)草案说明时说,该法院主要审理各类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审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周强介绍,从审判实践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以专利技术类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为重要,更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周强介绍,决定(草案)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案件管辖的范围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还管辖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统一审理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据了解,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各地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加强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较快增长的趋势,以全国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例总量为例,2013年案例达88583件,与2004年比,十年内增加了约7倍。此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审理难度较大。周强认为,对技术性、专业性、区域性更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集中管辖,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不断完善诉讼程序,解决案件裁判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根据(决定)草案,知识产权法院审级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周强表示,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除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丰富的相关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作者:陈瑜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6日
  • 于慈珂:要增强文化软实力 版权很关键

    于慈珂:要增强文化软实力 版权很关键


    于慈珂:要增强文化软实力版权很关键
    2014-08-25
    8月22日上午,东莞举行第50期“东莞学习论坛”报告会。报告会围绕“版权保护与创新发展”专题,邀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开讲。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楚良、副市长鲁修禄、市政协副主席吕兢,以及东莞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直属驻莞单位负责人共300多人参加了报告会。
     
    于慈珂专题讲座主题是“版权三讲”,即认识版权、保护版权、运用版权。“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于慈珂解释道,发展繁荣中华文化、建设文化强国、增加文化软实力,版权是关键因素和基本资源。而认定是否侵权盗版的根本标准即“先许可后使用”和“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于慈珂还分析了当今中国版权的现状及问题。他认为,当前我国版权保护体系不完整,版权保护水平不高,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虽然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法律制度比较粗糙,执行效果不够好。社会公众版权意识虽有明显提升,但总体水平较低,保护版权、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目前东莞正在举办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即‘漫博会’),版权保护历来是漫博会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本届漫博会上,版权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企业现场申请可现场发证。”于慈珂说,东莞此前的5届漫博会版权是零投诉,在全国动漫展中非常少见。而“漫博会”开展首日,东莞松山湖园区还正式被授予“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称号,这说明东莞正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大力推动版权产业及涉版产业的发展,版权产业日益成为松山湖园区重要的支柱产业。
     
     
     
    来源:东莞时间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4日
  • 粤拟建版权指数体系

    粤拟建版权指数体系


    粤拟建版权指数体系
    2014-08-22
     
    漫博会观察之品牌授权与版权保护
     
    连绍彤酷爱动漫创作,却一直没有找到产品授权渠道。这次,连绍彤带着自己创作的“十兄弟”动漫形象来到第六届漫博会,没想参展首日就遇上“伯乐”,准备将产品授权全权委托给到场的一家香港知识产权顾问公司。
     
    作为以版权保护和交易为核心、以产业对接为特色的国家级动漫展会,这样的故事在过往数届漫博会上不断给参展商带来惊喜。不过,在21日举办的多场涉及原创动漫品牌授权及版权保护的论坛上,多名业内人士指出,类似连绍彤的传统原创动漫产品授权路径,已难以推动国内动漫品牌走向世界。
     
    有莞企1天达成5个合作意向
     
    在上一届漫博会上,来自东莞的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一举获得中东地区1.3亿元人民币的订单。21日,随着第六届漫博会的开幕,在东莞会展中心主会场首日举办的品牌授权对接会上,葫芦堡公司再创佳绩,一天内便已达成5个涉及品牌授权合作意向。
     
    该公司CEO林创举介绍,与该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的5家海内外企业包括中国最大的原创动画制作公司水木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水木动画方面,接下来他们会建早教中心体验室,希望与葫芦堡达成家具及衍生品等方面的开发合作,比如说儿童房设计等。”谈及即将开启的合作,林创举兴奋不已。
     
    作为东莞本土企业,葫芦堡公司与大多数珠三角同行经历类似,最早大都依靠动漫主题儿童家具等动漫衍生产品涉足动漫产业,并逐步转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形象。在本届漫博会上,葫芦堡公司不仅推出了自主研发的环保儿童家具,其精心打造的动漫卡通形象也首次亮相。
     
    据不完全统计,从第四届漫博会举办品牌授权展以来,两届漫博会促成大型动漫品牌授权合作项目24个,成交金额达29亿元。可以预见的是,本届漫博会将取得新的突破。
     
    只制作不运营版权价值不高
     
    据2013年发布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广东版权相关产业增加值为2524亿元,占全省GDP比重5.6%,是名副其实的版权大省和版权强省之一,在全国有着重要的地位。
     
    “尽管我们省的版权产业近些年有长足进步,但在动漫方面,现在我们还主要集中在版权内容的制作阶段,很多人重制作、轻运营,没有把版权价值放大化。”21日下午,在第六届漫博会执委会主办的版权兴业论坛上,广东省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李希说,一个原创动漫形象只制作不运营的话,它的版权价值是不高的。
    李希说,根据他以往的投资经验,在广东,原创动漫企业将品牌授权给包括东莞在内的珠三角衍生品制造商,一年的授权费也就数十万元,这跟原创动漫创作人前期创作的投入相比差距很大。按照衍生品销售利润分成的话,原创动漫创作人大多也只能分到5%左右。
     
    中华文化促进会副秘书长冯学东认为,广东的动漫制造业在国内是十分发达的,很多厂家具备动漫衍生产品开发的能力。冯学东举例说,在北京,一个国内原创动漫团队曾经在卡酷电视频道上播放过一个动画片,结果日本的万代公司主动找上门,反过来买这个动画片在日本播出及使用的版权,且承诺在全球每卖一个衍生品,就给中国的创作团队提供10%的版权费。“我们发现,早在谈判过程中,日本方面已经把模具制作好了;到了播出期间,他们已经把销售渠道铺好了”。
     
    冯学东认为,日本同行的做法很值得国内借鉴。
     
    多地将建综合性版权交易平台
     
    香港中小企业国际联盟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刘帅贤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也有自己的‘短板’。香港和内地都有很多动漫创作者,他们能创作出一流的动漫形象,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些专门的顾问公司帮助推动原创作品的商业化和市场化。”
     
    广东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副处长宁建芳在漫博会首日透露,最近,该局启动了版权业“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广东版权业“十三五”期间的发展战略有一些初步的设想。
     
    其中,在积极构建版权要素市场、大力推动版权贸易方面,省版权局将指导广州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开展好版权贸易工作,支持中心城市建立一批“行为规范、标准统一”的集交易、评估、质押、投资、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版权交易平台,制订相关规则,提供版权信息,促进实体和网上版权贸易交易活动。
     
    宁建芳还透露,“十三五”期间,省版权局争取构建起广东省版权综合指数体系,通过指数体系反映版权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和作用,体现版权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力争将版权指数作为衡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参考指标,纳入省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之中。
     
     
     
    作者:黄少宏 黄少宏 钟琳 靳延明 吴少敏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2日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获颁全国版权示范园区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获颁全国版权示范园区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获颁全国版权示范园区
    2014-08-22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21日正式揭牌,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
     
    近年来,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全力推进版权相关工作,通过全面推进版权产业发展,提升版权产业聚集水平,版权产业价值不断凸显。2012年,该园区版权产业总产值290亿元,纳税7290万元,其中核心版权产业86家;2013年,该园区版权产业总产值468亿元,同比增长61%,纳税1.1亿元,同比增长52%,其中核心版权产业企业134家,同比增长56%。
     
    目前,该园区拥有东莞水木动画衍生品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成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创造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经认定的国家级动漫企业,82%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大力推动版权产业及涉版产业的发展,版权产业日益成为园区重要的支柱产业。
     
    松山湖高新区负责人表示,版权产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低能耗、高产出的特点,十分符合松山湖高新区的长远发展需求,成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后,松山湖将从引进版权产业龙头项目、创新版权服务形式、在漫博会上突出版权保护特点等着手,推动版权产业快速发展。
     
     
     
    作者:李映民 李纯 安致标 来源:广东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1日
  • 青岛初步建成工业版权体系 正版软件八成是国产

    青岛初步建成工业版权体系 正版软件八成是国产


    青岛初步建成工业版权体系正版软件八成是国产
    2014-08-21
    “创意产业是智慧产业,更是版权产业,没有到位的版权保障,产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青岛创意100文化产业园总经理邓斌近日告诉记者,有了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文化创意企业争相进驻,园区创意设计对相关产业的拉动累计已达70亿元,带动就业达3900余人,并荣获“全国重点版权示范园区”等称号。
     
    作为我国第二个获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青岛市建立完善版权保护长效机制,实施“正版普及”工程,打造“正版青岛、创新城市”,努力为版权创意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青岛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市、区两级机关操作系统和主要办公软件正版率达到100%,比国务院的要求提前了10个月。企业软件正版化逐步推进,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1536家印刷企业和131家三星级以上酒店已基本完成正版化整改任务。全市共购买各类正版软件50余万套,购买金额达2.5亿余元,其中国产软件采购率达80%以上。
     
    据了解,青岛绿泽画院有限公司所有软件均使用正版,原创及临摹作品均进行了版权作品登记;海尔集团早在1992年就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包括版权、专利、商标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维;全市以软件、数据库、设计类、3D打印等为基础组成部分的工业版权体系已经初步建成。
     
    2013年11月,以“版权·创意·梦想”为主题的中国首届版交会在在青岛成功举办,实现版权项目交易50余项、意向签约60亿元。随之,中国青岛·东北亚版权创意精品展示交易会正式创立,确定每两年举办一届,常设青岛。
     
    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局长徐增敏介绍,第二届版交会已在紧锣密鼓筹备中,计划于2015年4月30日到5月3日举行,届时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版权产业交流将更加纵深。
     
    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平均增速为19.3%,2013年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达715.3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8.6%,版权创意产业已成为青岛市支柱产业。
     
     
     
    作者:薄克国 王秀洁 来源:大众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1日
  • 第六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开幕

    第六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开幕


    第六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开幕
    2014-08-21
    第六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下称“漫博会”)8月21日-25日在东莞举行。本届漫博会采取“一会四展多分会场”的办展模式,主会场设在东莞市国际会展中心,面积近5万平方米,约2000个国际标准展位。主要举办影视动漫原创展、动漫衍生产品展、品牌授权展和动漫游戏展等4个展会;此外,还设松山湖创意公园、东莞图书馆、东莞动漫城、功夫龙亲子城、东莞科技馆、华南MALL、东城儿童剧场等七个分会场。
     
    据了解,本届漫博会共有参展企业443家,同比增长6%,吸引了上海美术电影厂、深圳华强、咏声文化、中南卡通、水木动画等国内极具实力的动漫企业参展,功夫龙影视传媒、智高文具、星月玩具、金添动漫等动漫衍生品设计开发和生产企业。
     
    本届展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特色更加鲜明,动漫原创类和品牌授权类参展企业大幅增长,动漫原创类企业110家,品牌授权企业74家,分别同比增长25%和45%。日本、德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67家海外企业参展,比上届的61家增长10%。
     
    值得一提的是,本届漫博会专业活动更接地气,力促产业对接。漫博会期间将举办26场专业活动,同比增长53%,包括中国影视动漫产业高峰论坛——版权兴业论坛、“东莞制造”系列产业对接活动:品牌授权对接会、中国影线与影视衍生产品渠道合作专业论坛——影院渠道新商机等,突出专业性、互动性及产业导向性,重点为动漫企业及传统制造企业搭建对接平台,引导动漫元素与传统制造业结合,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促进以文化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
     
    同时,版权服务和版权交易也是今年漫博会的重点工作,为了提升版权服务的质量,本届展会采取一站式版权服务模式。据了解,漫博会设立版权服务工作站,负责漫博会期间的版权行政执法、版权保护宣传、版权服务管理、版权运用交易等工作,对本届漫博会的参展作品实行“作品著作权免费登记”,并在现场进行著作权的明确权属,为本届漫博会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和版权贸易氛围。
     
    此外,本届漫博会公众活动精彩纷呈。据初步统计,八个会场的公众活动多达60多个,各有亮点,精彩纷呈。在国际会展中心主会场,举办第四届全国转转笔大赛总决赛、东莞原创动漫形象见面会、动漫团舞比赛、“声之星”声优比赛、COSPLAY舞台大激斗、动漫好声音、TNT街舞团表演等活动。同时,主会场一楼还设置COSER自由摄影活动区、动漫亲子创意乐园、玩具模型游戏区、香港专利授权及特许经营互动体验乐园等共2580平方米的主题活动区,针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设置角色扮演、动漫游园、手工DIY、亲子乐等互动体验活动。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1日
  • 阎晓宏:加强交流推动两岸版权产业共同发展

    阎晓宏:加强交流推动两岸版权产业共同发展


    阎晓宏:加强交流推动两岸版权产业共同发展
    2014-08-20
    8月16日,第七次海峡两岸版权保护研讨会暨两岸版权主管部门工作组交流会议在宁夏银川举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姚爱兴出席会议并致辞。
     
    阎晓宏指出,版权已全面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两岸版权贸易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并正在向更广泛、更深入、更良性的阶段发展。加强两岸版权交流,推动两岸版权发展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
     
    阎晓宏表示,中国版权协会与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自2008年8月签订合作协议以来,已在北京、西安等地成功举办了六届海峡两岸版权保护研讨会。两岸版权交流的这一形式,已经形成务实合作的有效机制,成为推动两岸版权交流的一个很好的平台。阎晓宏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进一步增进两岸版权界及文化创意产业界的相互沟通,通过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创造更多商机,努力实现共赢,推动两岸版权及文化产业共同繁荣发展。
     
    姚爱兴在致辞中对研讨会在宁夏召开表示祝贺和感谢。他表示,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版权相关工作,在软件正版化、打击侵权盗版、促进版权及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此次海峡两岸版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业界代表齐聚银川,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版权局对宁夏版权工作的肯定与重视,也必将进一步促进宁夏版权保护工作和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副会长、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创会理事长廖治德也表示,两岸在版权立法、执法及版权贸易上有很多相似点,加强两岸版权交流,可以一起研究对策,相互借鉴,共同促进两岸版权产业的不断发展。
     
    根据2010年6月两岸签署的《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两岸成立著作权工作组,并不定期举行工作组会议。今年的研讨交流活动期间,双方也举行了两岸著作权工作组会谈,大陆和台湾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就著作权立法修改、著作权认证、网络著作权执法协处及相关具体案例等事宜进行了深入沟通和交流,并初步确定了下一步的合作方向和工作计划。
     
    总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副司长汤兆志、人事司副巡视员王彤、进口管理司副巡视员王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崔晓华、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国庆等参加会议。来自两岸版权相关管理部门和产业界代表、版权界专家学者10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作者:魏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0日
  • “查处快播”,令网络内容管理更进一步

    “查处快播”,令网络内容管理更进一步


    “查处快播”,令网络内容管理更进一步
    2014-08-19
    8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传出消息称,8月8日,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快播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王欣,在逃往境外110天后被抓捕归案,经国际司法合作渠道由相关国家移交中国警方。
     
    可以预见,一度成为网络焦点的这一起“快播案”,或许在当今热点层出不穷的网络海洋中,亦会因快播法人落网而行将烟消云散。或者也有一些“感到惋惜的人”仅看到了无视网络伦理的贪婪,使快播失去所谓的“漂白”时机。只是对于网络信息空间的发展而言,这些自然远远不够。
     
    在我看来,“快播倒下”最重要的意义,主要是在于其传递出网络内容管理上的标范价值,这不能被无视或淡化——因为无论是从管理者角度,还是信息消费者本身,我们都有必要消除“快播涉黄”引致的猎奇心理,以一种理性客观的姿态来审视网络社会中的种种传播乱象。
     
    纵观快播公司的发展脉络,不难从其中发现网络内容传播的诸多不堪,以及公司经营者金钱至上背后的商业伦理缺失。快播公司自开发上线以来,遵行着“只做技术、不问内容”,大打“擦边球”的经营手法,放任快播系统内大量淫秽色情视频的广泛传播,谋得“全中国市场占有量第一的播放器”之名,进而以此非法牟利,最后消亡。这种经营伦理错位似乎在告诫世人:乱象之上,是技术主义催逼出的贪婪;而疯狂牟利之下,则是暗暗自掘坟墓。这也显然表明,网络内容治理的正当性已毫无争议。
     
    进而从网络内容管理层面看,在有关“快播涉黄案”这些新闻报道中,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一是公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快播公司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一案立案调查。二是在处罚快播公司及将其法人抓捕归案的过程,都依据法律公开进行。这两个细节将网络内容管理中“自律”与“他律”紧密结合,令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成就了一则较为完美的网络内容管理案例,并且通过这一案例展示出网络内容管理中“用户自律”与“法律规约”应用于实践的标范价值。
     
    实际上,当前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在网络内容管理上仍然将“自律”与“他律”结合运用作为根本与核心。譬如英国政府通过制定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协议》,成立英国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已建立起一套以自律和协调为主的互联网内容管理机制,充分接待公众投诉,并利用法制规约。还有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与地区,都在强化网民举报功能,并通过硬性约束来规范网络传播行为。这一治理空间也不断得到拓展,从用户自律到行业自律,再到全民全行业在同一个准则之下共同维护网络传播秩序,各负其责,合理的综合性的网络治理体系终而渐渐完善与成熟。这些治理实践都应当合理审视与借鉴。
     
    当然这种网络内容治理路径的成熟,最关键的是要不断地实践甚至试错,不断地拓展或者修正,而远非一时之功。换一句话说,中国网络内容管理体系的健全有效,需要许许多多“查处快播”式操作,更需要对一件件“快播案”的宣教意义合理诠释,令人们最大限度地形成网络内容治理的共识。
    作者:王小杨 来源:红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 盗版侵权扼住动漫产业“咽喉”---动漫蓝皮书呼吁完善全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

    盗版侵权扼住动漫产业“咽喉”---动漫蓝皮书呼吁完善全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


    盗版侵权扼住动漫产业“咽喉”
    ——动漫蓝皮书呼吁完善全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三大困扰:盗版、恶意抢注和衍生产品的仿制。在很多人眼里,动漫的图书、影视方面的侵权危害较大,但实际上,几乎被盗版动漫衍生品品包围的市场,才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使得国内动漫产业自身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无法通过“粉丝经济”获得效益
     
       对于我国动漫产业来说,现在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为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尤其是2012年7月12日,文化部发布《“十二五”时期国家动漫产业发展规划》,首次对我国动漫产业进行了单列规划。
     
        然而,与此同时,围绕动漫产业的盗版侵权行为,又严重制约了这一行业的发展。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动漫企业发展和生存的瓶颈。
     
        侵权困扰相伴生
     
        我国动漫的发展起步较早,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制作动画,前后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1922年至1975年为萌芽和初步发展阶段,1976年至1999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以后进入原创发展期。
     
        进入21世纪,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对动漫产业大力扶持,原创动漫产业重新兴盛起来,动漫产业进入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动漫产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自身巨大的文化影响力,不可小视。
     
        7月25日,北京电影学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报告(2014)》。报告称,2013年我国动漫产业总产值达870.85亿元,较2012年增长14.59%。整体来看,我国动漫产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今后会更多受益于转型升级所带来的质量和效益提升,未来几年仍将保持较快增长态势,预计2014年我国动漫产业总产值将达到1000亿元。
     
        动漫内容通常包括动画、漫画、卡通,表现形式主要有动画、电影以及动漫图书等。由于动漫产业发展初期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动漫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不少侵权困扰,时至今日这种困扰仍然有增无减。
     
        2010年7月,处在后期制作阶段的3D动画连续剧《阿特的奇幻之旅》还未开始在电视台播出,市场上就出现了盗版动漫衍生品,彻底打乱了该公司的计划。
     
        据介绍,动漫衍生品也叫周边产品,主要包括动漫玩具、动漫服装和动漫出版物,其中动漫玩具占比最大。
     
        盗版动漫衍生品的现象在国内并不少见,例如市场上随处可见的喜羊羊、灰太狼、虹猫蓝兔等国产动漫形象的毛绒玩具、童鞋等,这些大多是没有经过任何授权的盗版产品。
     
        “别小看这些绒毛玩具和塑料制品,它们在当下已经成为阻碍国产动漫发展乃至置之于死地的‘第一杀手’。”产经时评人张书乐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很多人眼里,动漫的图书、影视方面的侵权危害较大,但实际上,几乎被盗版动漫周边产品包围的市场,才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使得国内动漫产业自身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无法通过“粉丝经济”获得效益。
     
        根据艺恩咨询的预测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动漫玩具占到了动漫衍生品整体市场的一半以上,动漫服装和动漫出版分别占据动漫衍生品市场的15%和4%。然而,市面上随处可见的盗版动漫音像制品、图书、游戏软件以及线下玩具、服装等衍生产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严重损害了动漫公司的利益,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除了盗版,抢注也让动漫公司防不胜防。
     
        动漫作品“猪猪侠”问世前,创作公司抢先注册了服装、文具、食品、服务等几十个门类的“猪猪侠”商标,但后来还是被河南某饲料企业抢注了猪饲料商标。
     
       版权保护是根基
     
       《蓝猫淘气3000问》曾在国内轰动一时,可是,据中国音像协会估计,盗版“蓝猫”VCD占市场的90%以上。
     
       “因为盗版,一部动漫作品的价值至少会损失九成以上,实际可能远远不止这个数字。”在8月1日的腾讯动漫《尸兄》手游授权媒体交流会上,腾讯内容与版权业务部总经理邹正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腾讯之前在做游戏时,一些相关的周边商品就深受盗版毒害。
     
        因为盗版的猖獗,我国动漫制作企业只能顾及播放市场,对于第二层次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市场以及第三层次卡通形象衍生产品,动漫企业基本无能为力,动漫制作企业并不能最大化分享衍生品市场的利益。
     
       “我们要对正版IP(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前提,你的商业模式、盈利点都不存在。所有的成功都离不开对知识产权正版的保护,这也是商业化模式的根基,是我们必须去解决的问题。”邹正宇说。
     
        张书乐认为,国产动漫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品力作不多,动漫产业发展不尽如人意的关键就在于,版权保护不到位。版权保护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和运作模式,严重制约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
     
        如何逐步入正轨
     
        对于如何保护动漫知识产权,邹正宇认为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不能靠一两个企业或者是一些事件去扭转,而要靠整个行业一起努力,在各个环节上做正版保护的事情——或者是通过行业自律,或者是国家,推动企业发展好的商业模式。
     
        目前,我国动漫产业保护主要是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分别对注册商标的动漫角色和申请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予以交叉保护,这些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综合性的法律保护模式。
     
        有专家认为,要遏制盗版侵权的猖獗,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需要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增强动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动漫权利人掌握权利保护的基本形式和防范措施。比如,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在传统的动漫产业链上增加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环节,在学理上引入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在法律上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体系,减少法律盲区,加大执法力度。
     
        张书乐告诉记者,我国在动漫影视方面的版权保护方面虽有法可依,但没有做到违法必究,盗版所需要负担的法律成本太低。
     
        他认为,完善动漫产业版权保护,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个是市场方,要对周边市场上的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打击,对动漫周边产品中存在盗版的玩具、家居等市场进行治理,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局限于盗版影碟或视频网站盗播问题之上;
     
        一个是版权方,国内动漫企业并非没有自己的周边产品,但自身在周边产品上的研发、推广力度都不足。动漫企业要积极以新颖产品来占据市场,提供更多的周边场景应用,形成让盗版方难以复制的特色产品和品牌文化。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我们越来越有信心。举个例子,视频领域在多年前广泛存在盗版现象,但现在都已相对正规化了。无论是国外大片还是电视剧,都是以正版的形式存在。我们相信若干年以后,动漫产业也会迎来改观。”邹正宇说。
     
     
     
    作者:廉颖婷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3日
  • 全国半年新收知识产权案6万余件

    全国半年新收知识产权案6万余件


    全国半年新收知识产权案6万余件
     
        8月12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案件6660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3.29%。其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695件,同比上升22.6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含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54187件,同比上升3.89%;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6727件,同比上升2.37倍。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表示,今年以来,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上升,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429件,同比上升29.35%。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2759件,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案件2351件,占85.21%。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7583件,含不正当竞争纠纷694件,同比上升3.94%。在新收案件中,著作权案件29546件,同比上升5.8%,案件量稳居第一位。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大幅上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支持职能进一步发挥。今年1至6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5640件,同比上升4.58倍。
     
        金克胜介绍说,目前,最高法民三庭审理的案件已全部实现在最高法机关办案平台上的无纸化流转。今年上半年共上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119件。
     
     
     
    作者:袁定波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2日
  • 漫博会:重视保护版权

    漫博会:重视保护版权


    漫博会:重视保护版权
     
        第六届漫博会定于8月21日至8月25日在东莞市举行,采取“一会四展多分会场”的办展模式,主会场设在东莞市国际会展中心,此外还设七个分会场。据初步统计,本届展会八个会场的公众活动多达60多项。
     
        据悉,设在东莞市国际会展中心的主会场,面积近5万平方米,约2000个国际标准展位。主要举办影视动漫原创展、动漫衍生产品展、品牌授权展和动漫游戏展等4个展会;此外,还设松山湖创意公园、东莞图书馆、东莞动漫城、功夫龙亲子城、东莞科技馆、华南MALL、东城儿童剧场等七个分会场。
     
        据漫博会执委会副秘书长、东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叶泽驹介绍,第六届漫博会招展工作基本完成。截至目前八个会场共有参展企业443家,同比增长6%,其中,国际会展中心主会场参展企业346家,同比增长4%。
     
        本届漫博会对所有参展作品进行著作权合法来源信息的现场确认,对参展作品中尚未作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实行免费的作品著作权现场登记发证;现场受理漫博会期间著作权权利人的投诉……为践行“保护版权,促进交易”的办展宗旨,本届漫博会将继续设立版权服务工作站,负责漫博会期间的版权行政执法、版权保护宣传、版权服务管理、版权运用交易等工作,对参展作品中尚未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实行免费的作品著作权现场登记发证。
     
     
     
    作者:余晓玲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8日
     
     
  • 市文广新局全面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市文广新局全面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市文广新局全面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8月7日下午,市文广新局在401会议室召开工作会议,各区文广新局、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人,以及局机关有关业务处主要负责人共20多人参加会议。市文广新局巡视员周宪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局执法监督处处长卢博仪主持会议。
     
    会议主要传达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布置下一步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并完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的审核协调机制、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本部门承担相关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联络员。各区(县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同时市文广新局网站上将开辟专栏进行案件信息公开。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执法监督处 8月7日
     
  • 漫博会:一站式版权服务彰显新特色 八大会场引领产业无缝对接

    漫博会:一站式版权服务彰显新特色 八大会场引领产业无缝对接


    漫博会:一站式版权服务彰显新特色八大会场引领产业无缝对接
         
        第六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以下简称“漫博会”)将于8月21日至8月25日在东莞举行。随着漫博会进入倒计时,各项筹办工作进展备受关注。8月7日,第六届漫博会执委会组织开展中央、省市及境外媒体东莞动漫行活动,带领各路媒体探营漫博会筹办最前线。
     
        据漫博会执委会介绍,截至目前,第六届漫博会八大会场共有参展企业443家,同比增长6%,其中展会动漫原创类和品牌授权类参展企业同比大幅增长。
     
        值得关注的是,第六届漫博会将延续版权保护特色,展会期间,参展企业将可以在各大会场享受一站式版权服务,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展开产业无缝对接。
     
    品牌授权类企业比增45%
     
       “本届展会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特色更加鲜明。”据漫博会执委会副秘书长、东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叶泽驹介绍,自今年4月正式启动招展以来,第六届漫博会得到各地动漫企业的热烈响应,众多企业主动要求参展。截至目前,漫博会招展工作已基本完成,8个会场共有参展企业443家,同比增长6%,其中,国际会展中心主会场参展企业346家,同比增长4%。
     
        从参展企业看,来自美国等国家和地区67家海外企业将参展本届漫博会,同比增长10%。这些海外企业将带来众多知名品牌参与品牌授权等产业对接活动,当中包括美国的怪物史瑞克、大力鼠,英国的布鲁精灵、疯狂的青蛙等。
     
        在国内重点企业方面,本届漫博会吸引了上海美术电影厂、深圳华强、咏声文化、中南卡通、水木动画等国内极具实力的动漫企业参展,江苏省广电局也将组团参展。
     
        强大的产业对接能力一直是漫博会有别于其他同类展会的突出优势。与上一届展会相比,第六届漫博会的动漫原创类和品牌授权类参展企业大幅增长,动漫原创类企业和品牌授权类企业分别达到110家和74家,同比增长25%和45%,产业对接能力进一步增强。
     
       会共策划举办20多场专业活动。
     
       展会期间将举办中国影视动漫产业高峰论坛、品牌辅导系列论坛、两岸四地版权保护工作交流与版权案例分析沙龙等专业活动。活动突出专业性、互动性及产业导向性,重点为动漫企业及传统制造企业搭建对接平台,引导动漫元素与传统制造业结合,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促进以文化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
     
    一站式服务凸显版权保护特色
     
        作为国家级展会,强调影视动漫版权向来是漫博会办展的特色所在。
     
        据漫博会执委会副秘书长、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曾莉介绍,本届漫博会将继续设立版权服务工作站,负责漫博会期间的版权行政执法、版权保护宣传、版权服务管理、版权运用交易等工作,努力为展会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和版权贸易氛围。
     
        在人员保障上,本届漫博会将坚持全员出动。广东省版权局、东莞市版权局、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7个相关单位将抽调精兵强将45人为展会提供版权服务。在此基础上,漫博会将分别在主会场、松山湖创意公园分会场和东莞溢源动漫城分会场设立3个版权服务工作站,其余5个分会场设展会侵权投诉热线(点)并安排专人巡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版权服务。
     
        明确权属在往届办展过程中存在普遍需求。为此,版权服务工作站将对漫博会的所有参展作品进行著作权合法来源信息的现场确认,与所有参展商签订作品著作权合法来源《承诺书》,并对展区的参展作品粘贴由第六届漫博会组委会特制的著作权来源信息卡,禁止著作权来源有问题的展品参展,确保所有参展作品的著作权来源合法有效。
     
        针对漫博会期间著作权权利人的现场投诉,漫博会执委会专门安排了执法小组开展版权纠纷现场调解,做好展会现场巡查和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现场查处,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展会期间,版权工作站还将向参展商、参观观众现场提供版权咨询服务,现场宣传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值得关注的是,本届漫博会将对参展作品中尚未作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实行免费的作品著作权现场登记发证。
     
    具体操作流程为,由广东省版权局牵头,组织广东省作品著作权代办机构和登记机构联合现场办公,现场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代办机构受理、登记机构初审、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等登记审批流程,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由广东省版权局现场核发“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创新公众活动打造动漫盛宴
     
        漫博会是企业寻找商机,开展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也为公众接触体验精品文化创意产品和活动创造良好契机。本届漫博会在公众活动上力求创新,力图为公众打造一场动漫盛宴。
     
        据初步统计,本届展会八个会场的公众活动多达60多项,各有亮点,精彩纷呈。在国际会展中心主会场,将举办第四届全国转转笔大赛总决赛、东莞原创动漫形象见面会、动漫团舞比赛、“声之星”声优比赛、COSPLAY舞台大激斗、动漫好声音、TNT街舞团表演等活动。
     
        其中,“东莞原创动漫形象见面会”将荟萃东莞本土原创动漫形象,如拽猫、东莞四眼、功夫龙、哈哈咪、小虎卡卡和本届漫博会新吉祥物“漫仔一家”等多个人气卡通,与观众互动表演,让大家领略东莞原创卡通形象的独特魅力。
     
        “人气漫画家见面会”是本次漫博会的一大亮点活动,将邀请香港知名漫画家李家超、温日良、Milton Wong(汪恩成),以及国内当红网络人气漫画家伟大的安妮、薇薇林、吴京、吴琼琼等在国际会展中心主会场、松山湖创意公园分会场与观众见面。公众除可一睹人气漫画家们的风采外,还有机会获得他们的现场亲笔签赠。
     
        分会场活动也同样精彩,以松山湖创意公园分会场为例,该分会场将举办Hit FM Live独立乐队专场活动、蓝精灵嘉年华、英国BBC布鲁精灵儿童嘉年华、苹果体验活动、马乐山工作室手模藏品展等活动。
     
        作为漫博会的常客,东莞市水木动画衍生品发展有限公司今年已是第4次报名参展。公司总经理刘湘晖表示,在以往的参展过程中,企业感受到主办方在加强产业对接和版权保护等方面下了功夫,企业也从中见到了实效。
     
       刘湘晖希望,今年在继续通过漫博会这一平台向公众展示企业在动漫制作、动漫衍生品开拓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的同时,企业能够争取促成与更多企业的商贸合作。
     
     
     
    作者:黄少宏 松湖宣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7日
  • 中国暨东北亚青少年版权创意作品赛训练营在青举办

    中国暨东北亚青少年版权创意作品赛训练营在青举办


    中国暨东北亚青少年版权创意作品赛训练营在青举办
      
     
        为提升青少年版权保护意识,激发青少年创新创造活力,增进中国与东北亚地区青少年版权创意特别是动漫创意创作交流,丰富青少年暑期文化生活,第二届中国·东北亚版权创意精品展示交易会(以下称版交会)执委会定于8月20日至22日在青岛举办“中国暨东北亚青少年版权创意作品大赛训练营”。
     
        2013年11月,作为中国首届青岛·东北亚版权创意精品展示交易会主题活动之一的“全国青少年版权创意作品大赛”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广大青少年的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成为首届“版交会”的一大亮点。今年4月,第二届“中国暨东北亚地区青少年版权创意作品大赛”再度拉开帷幕。
     
        青岛市文化执法局局长徐增敏介绍,“中国暨东北亚青少年版权创意作品大赛训练营”将邀请国际、国内著名动漫专家学者为学员集中授课,讲授动漫创作技巧和国际动漫发展潮流趋势。同时,现场指导学员创作动画、漫画作品,学员在训练营创作的优秀创意作品,经专家认可可以直接进入第二届“中国暨东北亚地区青少年版权创意作品大赛”的最终评选。训练营期间还将组织学员到“北京电影学院”青岛院区动画系进行专题考察学习,现场考察动画制作流程,感受动画作品从创意、制作到完成、诞生的全过程,使参训学员能够对动画创意制作形成更加感性直观的认识。
     
        据了解,“训练营”已开始报名,于8月15日截止,国内及东北亚地区12至35岁年龄段的青少年朋友均可报名参加,活动共限报50人。
     
     
    作者:张岩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5日
  •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与深圳融创天下共同推介TIVC7视频编码技术标准 于慈珂出席发布会并致辞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与深圳融创天下共同推介TIVC7视频编码技术标准 于慈珂出席发布会并致辞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与深圳融创天下共同推介TIVC7视频编码技术标准   于慈珂出席发布会并致辞
     
        8月5日,由国家版权局、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移动通信联合和北京市版权局共同指导的“互联网视频技术标准推介会暨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与深圳融创天下战略合作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今年3月5日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
     
        手机端视频、音乐等对流量要求较大的服务增长迅速,其中手机视频用户规模增长明显。截止2013年12月,我国手机端在线收看或者下载视频的用户数为2.47亿,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了1.12亿人,增长率高达83.8%,手机视频跃升为移动互联网第五大应用。如何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性价比的视频技术,抢占互联网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成为互联网时代各国竞争的核心领域。
     
        此次推介会上发布的TIVC7视频编码技术标准由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TIVC7率先使用了矢量-标量量化混合的新编码框架,引入了视觉感知编码等新算法,这在视频压缩编码领域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创新!
     
    2、从技术指标呈现的特征看,TIVC7可以更多地保留图像运动和纹理细节,使得图像更清晰、更逼真。对运动信息复杂的高强度压缩场景,可以使码率大幅度下降。在高强度压缩编码领域比HEVC等同类技术呈现出更强的技术优势,压缩性能上比H.264提升了60%以上,与H.265相比,性能压缩上提升了35%,实现了450Kbps/720P高清图像、900K/1080P超清图像、5-6M/4K大屏超清图像的优异表现,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3、TIVC7技术对目前高成本的互联网视频行业和3g/4g移动通讯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价值,同时由于具备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因此也具有重要的国家安全价值。此项技术将来还可以广泛运用到航空航天和卫星通讯等各领域。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于慈珂司长在致辞中指出,网络带宽和版权投入成本过高,是造成互联网视听全行业亏损的两大核心因素。如果TIVC7技术能够在中国版权产业,尤其是互联网视听企业广泛应用,将大大降低互联网视听企业的带宽和存储成本,提升企业正版内容发行的竞争力,有效压缩盗版企业的生存空间,具有重大的产业价值,将引发互联网视听行业的一次革命。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主席王野霏在致辞中提出,2014是中国版权运营年,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将积极推动版权方、使用者、传播者建立产业链层面的合作关系,探索具体可行的商业模式,制定共同遵守的商业规范,形成一个可以广泛使用的技术保障体系。此次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与深圳融创天下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同时,还推荐四家联盟企业与融创天下公司签约,就是要尽快建立产业链合作机制,迅速提升TIVC7技术在版权产业的影响力。
     
        据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常务秘书长宣宏量介绍,如果一个大型视频网站采用TIVC7技术,每年能为企业节约带宽成本三分之二,使企业竞争力将大大增强。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作为此次会议的主办单位之一,并且首次与融创天下达成战略合作,联盟领导表示:此次与融创的战略合作的主要目的为产业服务,对互联网视听企业、互联网移动通信企业及版权信息库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把这项技术推荐给我们互联网企业,为互联网企业真正地节约带宽和存储的成本,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版权产业联盟推动了产业链的发展和版权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用产业链资源配套传统单一企业,共同带动产业链同步发展。
     
        中国互联网视频技术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成为世界互联网视听全球行业领先领域。此次互联网视频技术标准推介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互联网行业正在朝着快速、健康、优质的趋势进行发展,中国互联网视频技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成为世界互联网视听全球行业领先领域。将对会中国互联网视听企业形成巨大变革,相信中国移动互联网视频技术在不远的未来将会引领国际的视频技术发展。同时,我们也希望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发出高新的产品,为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光明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5日
  • 国家版权局公布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

    国家版权局公布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


    国家版权局公布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
     
     
        国家版权局日前在其官网公布2014年度第二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详见国家版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名单中的36部作品均为热播、热映的重点影视作品。
    这些作品包括《中国好声音(第三季)》、《最美和声》等15部综艺节目,《离婚律师》、《神犬奇兵》等11部电视剧,《美少女战士R》、《精灵使的剑舞》等9部动漫作品,以及电影《归来》。
      名单中公布了这36部作品的权利主体、作品类型、授权形式、授权期限,以及分销、置换情况。国家版权局要求相关网站应对名单内的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网站未经许可不得上传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用户上传内容网站应禁止用户上传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搜索链接网站应仅提供正版授权网站的搜索结果及跳转链接服务;电商网站及应用平台应加快处理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日
     
     
  • 江苏为版权产业把脉

    江苏为版权产业把脉


    惠山泥人与宜兴陶刻现场展示技艺;南通家纺与连云港东海水晶让顾客流连忘返;浩辰CAD软件作画与山猫兄弟动画作品吸引观众驻足……第四届江苏书展上举办的“江苏版权产业成果展”是江苏版权产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今年江苏发布的首个版权产业贡献率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全省版权产业实现增加值3842亿元人民币,出口额334亿美元,全省新闻出版业营业收入、广播电视实际创收、城市影院票房均位居全国前列,版权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增长点。
    在产业发展整体向好的大背景下,江苏省召开全省版权工作会议,这也是江苏省政府首次就版权工作召开的专题会议。全省各级版权分管领导与产业界代表聚齐一堂,分析形势并共同谋划下一步工作。江苏省副省长曹卫星指出,当前江苏省版权工作中仍存在区域版权工作发展不够平衡,版权的社会认知度亟待提高,版权工作保障措施有待落实等问题,因此要从优化版权服务、发展版权产业、强化版权执法、推进软件正版化和加强版权宣传5个方面谋划下一阶段的版权工作。
    总结成绩分析问题
    近年来,江苏省版权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江苏省版权局局长周琪介绍,全省版权产业迅猛发展;版权服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成效显著,南通通过加强版权保护促进家纺产业大发展的成功经验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充分肯定,南通家纺市场被列为全球首个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省、市、县三级政府机关全部完成软件正版化整改任务,国有和大型民营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稳步推进,有力促进了民族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目前苏州和昆山被国家版权局评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张家港市正在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淮安市和5个园区7家企业分别被评为省级版权示范城市、园区和单位。
    不过,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与会者也客观指出,全省版权产业发展目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比如,全省图书、影视、软件等版权作品虽然数量增长很快,但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原创作品还不多;版权产业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差异,省内版权产业发展区域不平衡。苏南地区版权产业发达,而苏中苏北发展相对滞后;缺乏专业化的版权服务平台、中介机构和版权经纪人,智力成果的运用及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版权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版权执法均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一些领域侵权盗版现象仍比较普遍,公众版权保护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形成合力发展产业
    江苏省的版权工作正从优化版权服务、发展版权产业、强化版权执法、推进软件正版化和加强版权宣传5个方面全面铺开。而实施版权兴业工程,推进版权产业跨越发展成了版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曹卫星表示,江苏省将实施版权核心竞争力提升计划,打造一批强势自主版权和自主文化品牌,不断扩大苏版图书、省产软件、优秀影视作品版权贸易输出规模;推广“南通模式”,鼓励各地根据自身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版权产业,推动家纺、壁纸、紫砂、陶艺、云锦、刺绣、水晶、玉雕、漆器、灯具、设计、书画等版权产业基地建设;发挥版权示范创建的辐射引领作用,争取“十三五”期间培育5家国家级、30家省级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
    南通市以版权保护促产业发展的模式,正全力打造家纺“航母”,目前全市家纺产业年成交额突破900亿元人民币,占全国同类市场份额六成。针对家纺版权保护工作主体多样性和诉求多元化的特点,南通市初步形成了具有南通特色的“行政管理、民事调解、司法介入”三位一体的家纺版权保护模式。
    苏州市加强政府扶持引导,出台《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优秀作品版权奖励办法》,鼓励版权创造运用,将推动产业发展作为做好版权工作的核心环节。2013年,苏州市版权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省版权产业总量近四分之一,涌现出浩辰软件、方正国际、天堂卡通等一批优秀版权软件企业。
    淮安市制定出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颁布《淮安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每年设立500万元人民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积极鼓励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同时,组织各级版权管理部门深入淮安软件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等园区和大中型企业,指导帮助建立版权保护机制。
    “任何一个文化企业,只有依法获得最好的版权作品、版权资源,才能获得最大的市场;任何一个国家,只有把文化资源通过创作转化为可支配控制的版权资源,只有在广泛拥有最具价值的版权作品、版权资源的基础上,才能占领文化发展的制高点。” 如曹卫星所言,江苏省正深挖版权资源,以拓展版权产业的广阔空间。
     
    作者:刘 仁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 依托手机动漫标准发展新媒体动漫产业

    依托手机动漫标准发展新媒体动漫产业


       在中国新媒体动漫发展进程中,手机动漫逐渐成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011年至2013年,手机动漫市场增长率分别达到33%、40%、32.9%,远高于动漫产业整体的增长率。今年,我国进入4G时代,新技术推动整个新媒体动漫产业向纵深方向发展。为了应对4G带来的变化,推动产业提质升级,同时与国际动漫产业相接轨,笔者认为,手机动漫产业应依托手机动漫标准,开创新媒体动漫发展的新局面。
       2013年7月,文化部公布了“手机动漫文件格式”“手机(移动终端)动漫内容要求”“手机(移动终端)动漫用户服务规范”和“手机(移动终端)动漫运营服务要求”4个行业标准,构建了手机(移动终端)动漫的标准体系。就这四大标准来看,既有引导性的,也有规范性的,引导与规范相辅相成,不仅涵盖了手机动漫运营的核心环节,也成为引导产业整体提升的强力保障。
       标准发布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爱奇艺、腾讯几大主要手机、网络运营商都围绕标准进行了各自平台的升级改造。腾讯微漫APP的改造主要在文件格式方面,打造的腾讯动漫服务平台让作品进入平台时就符合标准;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对全系列产品实现标准化,积极开拓自身产品与海外产品的对接,还通过动漫编审资格认证培养动漫产业人才,提高动漫编审人员的综合素质;爱奇艺网站在进行标准应用后,可以根据手机设备的特征适配最清晰的码流,提高了观看体验。
       笔者认为,围绕手机动漫标准的重点工作可从以下3方面进行:首先是强化内容提供商专业化培训,提供各种专业化课程,免费开放动漫编审资格培训和认证考试;其次是进一步优化制作工具,在现有基础上简化内容提交流程,优化审核流程,将内容以最快速度推向市场;再次是面向非移动用户开放服务,通过平台开放、产品融合、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手段实现一体化体验。
       未来,手机动漫标准的发展有4个方向:一是硬件环境——可以规定手机生产厂商专门推出宽屏幕、大流量、高清晰的动漫手机,并在手机制造中严格按照手机动漫行业标准制定有关配置;二是运营商的软件规范——要规范准入和播放的系统管道,规范配套软件的使用;三是服务商——作为动漫内容的软件转换服务者、推广者以及运营服务者,内容安全、版权管理等行业规范化很重要;四是内容制作商——应大力开展理论研究,引导动漫公司从品牌定制、行业应用、跨界融合等方面进行创作转型。
       从标准发布到根据标准举办主题创作活动,再到运营平台的升级改造、创作工具的研发和示范产品的创作,以及教材的编写和人才的培养,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仅是手机(移动终端)动漫标准自身的发展演变,同时也是建立产业研究与发展长效化机制的过程。
       当然,手机动漫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长期与艰巨的工作,它不仅与行业相关环节有关,更需要政府、业界合力,尤其需要政府牵头主导,多领域相互协调。新媒体动漫产业发展要与手机动漫行业标准相结合,做到产、学、研的融合,集结全国范围内和手机动漫相关的行业精英形成联盟,协调内容商、运营商、服务商等各方关系,共同摸索建立规范模式。
     
     
    作者:向黎生(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副总经理)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 《2013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解读之二

    《2013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解读之二


    《2013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发布后,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图书品种增速回落意味着什么,原因几何?出版业要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应构建怎样的发展格局?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数字:品种增速回落4.7%
     
        解读:精品化战略初见成效
     
        “2013年图书出版业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图书品种增速回落4.7%,新书品种增长数量、速度下降,重版图书品种增长数量、速度提升。”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市场研究所所长、调查统计中心主任张晓斌分析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抑制了部分教辅图书的出版;二是出版单位倾向于风险较小的重版重印图书。
     
        《报告》显示,在图书品种增速回落的同时,图书总印数增长也并不快(4.9%),低于总品种增长(7.4%)。“这意味着单品种印数仍在下降。”张晓斌分析说,图书平均印数从上世纪90年代后就呈持续下降态势,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品种数量上升的原因,也有读者阅读呈分众化因素。
     
        在中国出版协会副理事长、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看来,图书重印率提高是出版业经营向好的重要标志。新书增速回落,主要是受文化、科学、教育、体育类图书品种增速显著回落影响。这首先表明图书出版机构的经营能力有所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也表明实施图书精品战略,引导出版单位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整顿图书出版特别是教辅类图书出版秩序初见成效。
     
        数字:电子书等营收仅增7.0%
     
        建议:探索特色数字出版模式
     
        “图书出版业整体持续向好。这在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数字化阅读进一步普及、信息传播与获取方式深刻改变的态势下,尤其显得难能可贵。”聂震宁表示,把图书与报纸的不同走势两相比较,图书出版显示了一定的稳定性、独特性和市场发展空间。“出版人应当增强发展的信心。”
     
        聂震宁还谈道,通过将2013年度图书出版业与数字出版业发展状况相比较,可以廓清对图书出版业生存状况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方面是数字出版增长31.3%,可谓增长迅猛,但是与传统出版业更具相关性的电子书以及互联网期刊、数字报纸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仅为7.0%,远远低于数字出版整体增速,特别是电子书收入与图书出版收入仍然不成比例。另一方面,图书出版业要深刻意识到数字出版是趋势,必须有效应对。“传统新闻出版单位是我国文化产业的主力军与重要支柱,其数字化转型的速度与质量,关系着出版产业的市场主体构成与规模效益。”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力度推动传统新闻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图书出版业已经不是要居安思危而是要‘居危思危’,要在这一轮转型中抓住机遇、顺势而为、继续开拓,通过创新、融合、提高,探索具有图书出版特色的数字化出版模式。”
     
        数字:9家集团资产超百亿
     
        思考:中小企业发展应提速
     
        《报告》显示,以图书出版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出版传媒集团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的由8家增至9家。在全国32家出版发行传媒和印刷上市公司中,市值增长前10位中过半数为图书出版发行公司。“图书出版发行集团继续保持良好增长态势,图书出版业的集约化程度持续提高。”聂震宁表示。
     
        在聂震宁看来,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图书出版单位经济规模排名前十的出版机构,均为尚未上市融资的出版集团所属出版机构和单体出版社,排名前十的大学出版社也还没有上市融资,这些出版机构为我国图书出版业优质高效发展和规模扩张作出了重要贡献。“由此可见,通过上市融资、实现低成本扩张,是我国出版产业加快发展的重要路径。但从图书出版的规律来看,图书出版扩张更重要的条件是内容创新、产品创新和经营创新。”他认为,图书出版业的发展有赖于直接从事图书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的出版机构。
     
        聂震宁谈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了出版业可以“制作和出版分开”的政策,许多民营文化企业将得到更好的发展条件。“从图书出版的规律和我国图书出版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图书出版业要实现优质高效发展,需要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形成‘大中小并举、中小为主’的图书出版发展合理格局。”
     
    针对全国经济总体增长趋缓和数字化浪潮冲击形势下图书出版业的发展,张晓斌建议,出版单位应潜下心来,研究图书出版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人们为什么要读书和读者的真正需求,以更好地服务工作大局、服务读者。
     
     
    作者:孙海悦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在京启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在京启用


        7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在北京举行揭幕暨启用仪式。这是继美国、日本、新加坡、巴西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的第五个驻外办事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北京市市长王安顺、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出席揭幕仪式并致辞,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外交部副部长王超、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共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启用揭幕。
        高锐在致辞中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的设立,将进一步加深中国各相关知识产权部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业已深厚的合作关系。自从1980年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短短30多年间,中国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他还对外交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北京市政府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他期待中国各相关知识产权部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更上一层楼。
        申长雨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数量上讲,中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中国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始终保持着密切合作,参加了其管辖的19个国际条约,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战略性运用、人员培训与交流、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他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的设立,为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合作交流提供了一个新的纽带和重要平台。同时,也将为中国企业和创新者提供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帮助中国更好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
        王安顺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的设立对加深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升北京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北京是全国科技创新的中心,做强做大创新事业,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也必须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北京将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保护和管理,更好地服务知识经济的发展,服务经济增效升级,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北京市副市长戴均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等出席揭幕仪式。
    据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于1967年,自1974年起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现有成员国187个。
     
     
    作者:向利 柳鹏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 广州市文广新局召开“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会议

    广州市文广新局召开“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会议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近日,市文广新局组织召开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会议由周宪华巡视员主持,局广播电视处、新闻出版处、科技网络处、印刷发行处、版权处、执法监督处、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人,各区版权局分管局领导、执法队负责人等相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情况通报》、《版权执法监管有关工作文件(2014年上半年)》、《2014年版权执法监管重点工作情况通报》、《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版权局《关于贯彻2014年广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关于转发总局打假办《2014年全国新闻出版(版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部署了我市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要求各区版权局、执法队对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国家、省、市文件精神,认真制定“剑网2014”专项行动方案和版权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专项行动。会议强调今后著作权案件的办理要求,一是提高认识,转变以往办案思维方式,进一步推进著作权案件的办理;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版权执法技能和实战能力;三是加强版权的物证管理,提高版权公共服务能力;四是提高案件、案情预研预判能力,推进著作权案件信息公开;五是加大著作权案件的经费资助;六是推进网络著作权案件的证据采集;七是争取办理一批著作权重点、典型案件,形成社会宣传效力。
     
    文章来源:广州市文广新局网站
  • 阎晓宏:互联网是履行版权监管职责重要阵地

    阎晓宏:互联网是履行版权监管职责重要阵地


        428日至30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承办的2015年第一期版权执法培训班在青岛举办,来自各省(区、市)及中心城市的共158名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了30日举行的结业仪式并讲话。
        阎晓宏在讲话中指出,各级版权执法部门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切实增强做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和支撑。他说,地方执法部门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案件查办能力,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整体上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在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方面依然面临着严峻挑战。其主要原因是:文化传播和消费方式的改变使得查办案件的重点已由出版物批发市场和图书城、报刊亭等传统文化市场转移到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监管领域;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的迅猛发展为大量未经授权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提供了客观条件,使得执法任务更为艰巨;在中央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进程中,新的情况层出不穷,将给网络版权保护不断提出新课题、新挑战。
        阎晓宏强调,下一步版权执法工作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文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网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阵地,不断改善和提高网络环境下的执法能力。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加强版权执法监管,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加大对网上有害信息的整治力度。
        其次,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参与“剑网行动”,通过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形成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坚持把案件查办工作作为衡量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尽可能对查办案件得力的单位进行奖励和激励。
        此外,版权行政部门要积极化解版权纠纷案件,通过调解等手段降低纠纷双方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在版权执法过程中,要积极推动建立版权合作和授权机制,推动版权资源融合,扭转文化市场侵权盗版频发的现象。执法部门还应积极推动版权贸易,充分挖掘版权价值,发挥版权资源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推动版权产业发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出席结业仪式,副司长段玉萍在培训中介绍了版权行政执法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工作任务。来自北京市公安局、黑龙江省版权局、山东省青岛市文化执法局、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香港海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分别就版权行政执法实务、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例解析等内容进行了授课,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进行了经验交流。会上还宣读了《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作者:方圆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发布日期:201555
  • 于慈珂:版权是新媒体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

    于慈珂:版权是新媒体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


    “无论是新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根基于相同的土壤,离不开同样的条件,这就是技术、平台和商业模式,就是作品、内容和版权资源。”22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中国新兴媒体产业融合发展大会上说,版权具有创作、文化和财产属性,是新媒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
     
    在信息快速传播时代,随着各种信息传播技术和工具的更新换代,新媒体已成为向人们展示各种资讯的重要途径。一时间,关于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如何博弈的话题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其中争论的一大焦点就是各类信息的版权归属。
     
    于慈珂认为,新媒体拥有强大的技术、平台和商业模式,传统媒体拥有雄厚的作品、内容和版权资源。双方都有比较优势,也有比较劣势,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不是绝然对立、互不搭界的两个阵营,“版权成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联姻发展的红娘,成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合作双赢的桥梁。”
     
    “应当认识和重视版权,从本质规律上对版权端正观念、提高认识,看重版权价值和作用。版权具有创作、文化和财产属性,是新媒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视或轻视版权,新媒体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于慈珂说。
     
    近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剑网”等集中行动,一方面规范网络版权行为,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和作品网络转载;另一方面坚决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查处大案要案,依法整治网络空间,建立良好网络版权环境。
     
    于慈珂说:“新媒体优势强、发展快,但屡屡被诟病是因为版权,常常被查处也是因为版权。无论运用多么先进的科学技术,采用多么优良的商业模式,使用和传播作品,都必须遵循‘先许可后使用’的法定原则。”
     
    于慈珂认为,版权不仅是新媒体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也是其发展的重要资源。在重视版权和保护版权的基础上,把版权当作资源,充分运用好,全链条、全环节、全方位,可尽量挖掘其价值、发挥其作用。“版权还是一种资产,新媒体在这方面有优势,管理好版权资产就会效益倍增。”
     
     
     
    作者:高洁 席敏    文章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3日
  • 于慈珂:版权保护助推中国影视产业繁荣

    于慈珂:版权保护助推中国影视产业繁荣


    近年来,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从国家大政方针方面为影视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影视作品是版权保护的重要客体,中国国家版权局作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以加强对影视作品的保护,推动影视产业的发展。
     
    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积极推动其生效
     
    2012年6月2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中国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闭幕,正式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4年4月24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4年7月10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局长蔡赴朝在北京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递交了批准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从国际立法层面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有效确认和完整保护,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后,将会加强电影演员及其他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并可以为其劳动提供额外的收入,依法维护表演者合法权益,激发表演者的创作热情,从而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丰富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市场,推动影视产业的发展。中国国家版权局将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尽快生效,让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好保护。
     
    修改《著作权法》 完善影视作品保护法律条款
     
    2012年12月,中国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报送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吸收了影视作品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对现行《著作权法》中与影视作品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较大修订,以“视听作品”代替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对视听作品中各类权利人的权利归属重新进行了划分,增加了视听作品作者和表演者的利益分享机制。如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直接赋予制片者,同时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等,保障了视听作品创作链条中各类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将有利于产生更多更优秀的影视作品。
     
    2013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将《著作权法》修改列为未来五年立法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申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全国审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开展“剑网”行动 强化视频网站主动监管
     
    为打击网络环境下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净化网络传播环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开始,每年集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即“剑网”行动。9年来,“剑网”行动以查办大案要案为抓手,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突出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在打击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方面,查处了“天线视频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浙江“爆米花”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北京“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百度公司、快播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效净化了影视作品的网络版权传播秩序。
     
    2014年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正式启动了为期6个月的第十次“剑网2014”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从6月持续到11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清理检查,发动群众举报,实行快速处理,建立通知删除机制,大力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达到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使用、支持依法维权、严惩侵权盗版的目的。
     
    在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同时,为规范视频网站的合法运营,切实履行版权行政执法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效能,中国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启动了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目前共监管视频网站20家,音乐网站5家,网络服务平台3家。各地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也参照国家版权局的做法,将本地区主要网站纳入版权重点监管名单。经过3年多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主要视频网站逐步提高了网站视频内容的正版率,净化了网络视频行业的版权环境,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带动了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成立影著协 为权利人服务
     
    2009年,中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了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影著协成立后,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影视作品中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协助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进行版权诉讼、仲裁,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今年6月27日,影著协举行了换届大会,将更有效地发挥为影视作品权利人服务的作用。国家版权局也将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指导,推动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搭建常态版贸平台 推动版权质押融资
     
    在加强对影视作品保护的同时,中国国家版权局也在大力推进作品登记、质权登记、版权资产评估、版权资产管理等工作,积极搭建一批集版权评估、版权质押、版权投融资、版权交易为一体的常态性版权贸易平台,提供版权交易信息,创新版权交易模式,推动版权质押贷款服务,开展版权资产评估工作,推动包括影视产业在内的版权产业发展。
     
    今年9月,中国国家版权局将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为版权产业发展提供展示、交易的平台。此外,国家版权局也通过召开“中韩著作权公益宣传广告”这样的国际合作项目,为中外影视界权利人提供交流合作的国际平台,提高社会各界对版权保护的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国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在版权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影视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护,促进中国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推动中国影视作品走向世界。(本文为作者在第10届中韩著作权研讨会上的发言,标题为编者所加,文有删节。)
     
     
     
    作者:于慈珂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3日
  • 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动员会东莞召开

    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动员会东莞召开


       17日,第六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以下简称“漫博会”)动员会东莞召开。东莞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潘新潮发表讲话,介绍漫博会的筹备情况,并动员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全力参与和配合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办好第六届漫博会。
     
       潘新潮介绍,自2009年12月以来,漫博会已连续成功举办了五届,不仅直接促进了东莞动漫原创等新兴文化产业的成长,而且加快了动漫衍生品制造企业发展,有力带动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2013年东莞市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264亿元,比上年增长29%,占全市GDP比重为4.8%,在珠三角九市中排名第三,仅次于惠州和深圳。
     
       潘新潮指出,本届漫博会在上届基础上新增三大分会场,展会总面积从9.5万平方米扩大到25.5万平方米,将采取“一会四展多分会场”的办展模式,即以主会场为漫博会主体,举办影视动漫原创展、动漫衍生产品展、品牌授权展和动漫游戏展,同时设立七大分会场。
     
       据了解,本届漫博会以版权保护和贸易为核心,企业可以获得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维权、版权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并可实现全方位的产业对接资源,有机会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交流学习。同时,为适应时代潮流,漫博会官网除承接参展商网上报名参展、门票预定、活动报名、网络宣传等功能外,还增设网络漫博会,实现线上线下的业务拓展。
     
       另悉,展会招商招展、官方网站、创意创业比赛等工作目前正有序展开。截至7月15日,主会场已有237家动漫原创和品牌授权、动漫衍生品生产企业报名参展,同比增长60%,已完成招展面积的77%,同比提高了17个百分点。
     
     
     
    作者:杨杰利   文章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7日
     
  • 《2013年中国网络版权年度报告》发布

    《2013年中国网络版权年度报告》发布


    2014年7月16日,在2014中国数字出版年会的“净化网络环境,打击侵权盗版”高端主题论坛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发布了《2013年中国网络版权年度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在网络版权的法制建设、行政监管及执法、司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网络版权运用、保护的行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总体状况向好,但依然存在着不少的挑战。
     
    报告认为,随着2013年4G牌照的发放,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又迎来了一轮快速发展期。互联网产业链跨界融合不断深入,“终端+应用”模式催生了大量的技术、应用和业务创新,作为OTT业务平台的互联网电视“盒子”和微信引发的版权问题已经显现,视频播放器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版权问题集中爆发,网络版权保护挑战加重、形势严峻。版权执法监管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不断完善法规政策,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有效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范了网络版权秩序。网络企业更加重视版权保护和投入,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提升,网络版权保护环境正在改善。
     
    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著作权法》的修订列入第一类项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并提高了非法经营额的罚款数额及罚款的最高限额,《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网络版权保护已成为著作权立法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与监管方面,力度不断加大,取得显著成效。版权相关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在2013年为期4个月的“剑网”专项行动中,加强了对重点音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案件的打击力度,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或联合其他部委挂牌督办50余起重点案件,特别是,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敢于亮剑,果断对利用播放器终端侵权盗版的百度公司、深圳快播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极大社会反响,有效规制了网络版权秩序。此外,专项行动坚持以关闭网站为重要保障,共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37台,关闭网站201家。国家版权局进一步扩大重点监管的范围,视频网站由19家增加到20家,并启动了对5家音乐网站的重点监管,建立起重点作品版权监管预警机制,完善了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长效机制。
     
    在司法保护方面,作用明显,特点突出。报告指出,网络视频领域的版权纠纷数量占到整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量一半以上,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视频搜索的网站已经成为重点被诉对象;调解已经成为网络版权一审民商事案件主要的结案方式之一,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到一审民事案件的25.7%;移动互联网产业最发达的京沪穗三地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比例总和占到地方法院审判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时,刑事制裁力度加大,刑事案件集中在网络游戏和网络文学领域,被告多数通过建立或者运营无资质的网站进行非法采集文字作品,或是通过私服的运营或外挂程序的开发等方式,非法从事侵权盗版活动。
     
    在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发展很快,初见成效。报告指出,2013年著作权登记首次突破百万件,其中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的登记数量占到作品总量的85%左右,著作权登记在明确权利归属、减少权属纠纷、促进版权的有效运用和传播等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探索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模式,代理会员开展网络版权一揽子授权许可,积极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中国版权协会等行业协会继续配合做好“剑网”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积极开展网络版权纠纷协调工作,化解网络版权纠纷。
     
    在版权保护意识方面,网络版权保护问题成为热点,自觉保护版权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互联网企业认识到版权问题的重要性,积极加强行业自律。多家机构联合发布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规范内部网络版权管理流程,建立作品版权预警机制和白名单制度,同时加大对版权采购的投入,采取技术手段抵制盗版。。
     
    报告认为,总体上看,2013年,我国网络版权法律制度持续完善并深入实施,行政监管及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自律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趋势向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技术应用迅猛发展伴随版权问题多发突发,网络侵权盗版现象仍比较严重,刑事制裁网络侵权行为仍需加强。网络版权保护任重道远,需要各方敢于应对挑战,善于化解矛盾,不断加工作大力度,共同创造良好网络版权环境。
     
     
    文章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6日
  • 广东部署全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

    广东部署全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


    7月15日上午,广东省版权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在广州联合召开广东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4”专项行动专题视频会议,部署开展全省“剑网2014”专项行动任务。
     
    广东这次为期半年的 “剑网2014”专项行动,以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维护网络版权秩序为目标,以广泛发动群众,查办重大案件为抓手,重点围绕文字、影视、音乐、游戏、软件等作品的数字版权保护,加强对互联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的监管。通过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关闭一批违法网站、处理一批违法人员,进一步维护网络健康环境,规范网络版权秩序,让网络空间真正清朗起来。
     
    广东省版权局局长黄小玲表示,目前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的经营传播秩序,阻碍了版权相关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加大网络版权保护力度,依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是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省“剑网2014”专项行动,主要围绕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和严惩侵权盗版等重点来开展,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检查,发动群众投诉举报,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完善好长效工作机制。黄小玲还表示,要加大对侵权盗版网站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推动权利人及组织与互联网企业建立版权合作机制,逐步建立网站版权信息库、权利人维权绿色通道。
     
    广州市版权、公安、互联网信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和省属有关互联网出版网站、视听网站相关人员省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地级以上市版权、通管、公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有关人员和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型文学、游戏、视频网站相关人员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 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

    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


       7月10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局长蔡赴朝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后,代表中国政府向高锐递交了中国政府《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中国由此成为继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斯洛伐克、日本之后,世界第五个正式批准加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国家。
     
      蔡赴朝表示,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充分认识到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所蕴含的深远意义。《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不仅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10多年来缔结的首个实体性条约,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通过并以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愿与各方携手,为著作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保障表演者权益、激发表演者创造力、推动影视演出产业发展、促进世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不懈努力。中国愿意做维护这一条约权威的典范,也期待条约早日生效。
     
      高锐对中国政府向WIPO递交《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书表示高度赞赏。他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一个多边条约,从1993年开始,WIPO用整整20年时间致力于它的缔结工作。这一条约之所以能够在2012年6月成功缔结,是由于中国政府在北京成功举办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的大力推动。对于WIPO来说,缔结这一条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WIPO在21世纪缔结的第一个具有实质内容的国际条约,全球的表演者都将由此受益。
     
     
     
    作者:赖名芳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 广州市版权局组织参加2014年中国版权首期培训班

    广州市版权局组织参加2014年中国版权首期培训班


       7月12日至13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2014年中国版权第一期培训班在北京举办。来自全国各省市区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版权相关单位业务骨干共180多人参加培训班,广州市版权局组织市版权保护中心、市版权协会、越秀区版权局、越秀区科信局、越秀区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筹备机构等11人参加了培训。
      本期培训内容着重版权业务知识及新形势下版权问题如何应对。开班仪式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针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对版权状况及未来作了充分分析,根据课程设置向参加学员授了题为《版权的价值挖掘、运用》一课。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于慈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祝君波,搜狐公司娱乐传媒副总裁兼搜狐视频COO邓晔,中央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石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陈海燕等主管部门领导、资深专家应邀担任培训班授课嘉宾,并针对我国当前版权政策、版权保护及版权运营与版权管理相关问题分别做了精彩的讲座。培训班由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司长王国庆主持。授课内容涉及版权领域最新前沿动态、版权实务与技术、版权管理实践、版权运营、版权服务创新实践等,受到广大学员的热烈欢迎。
    这次培训是2014年首次全国举办的版权业务集训,主要是根据最新的国际、国内形势,重点解决版权管理、版权实务与技术、版权运营、版权保护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一是要“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充分认识我国版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分析预判我国版权状况。二是要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加大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各级政府和版权部门要加强版权行政管理和版权执法工作。三是要理顺版权行政执法的体制编制,进一步明晰执法主体,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执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四是要加强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形成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进合力,联合维权的机制,共同保护知识产权。五是要提高认识,掌握版权工作主动权,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自觉支持版权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
     
     
    文章来源:广州市版权局版权处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日生效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日生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今日生效。  

     

      《北京条约》于2012626日在北京缔结,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根据条约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成员国批准、加入3个月后生效。今年128日,印度尼西亚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这一备受瞩目的国际版权条约得以在428日,即今日生效。

     

      《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从而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激发其创造热情,丰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高度赞扬《北京条约》,称其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作为条约缔结地,中国政府在推动《北京条约》缔结和生效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201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政府积极协调、推动《北京条约》顺利缔结,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参会的156个成员国、6个政府间组织、45个非政府组织的高度赞赏,认为会议体现出的“理解、支持、包容、合作”的“北京精神”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20144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北京条约》,中国成为条约的第五个成员国。多年来,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密切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推广条约的重要意义,就国际层面加大表演者权利保护,促进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发展达成更多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批准、加入了《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的生效,是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将进一步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国家版权局将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积极推动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北京条约》,也将以《北京条约》的生效为契机,不断完善版权保护体系,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版权局

  • 音像界呼吁:应重视利益平衡——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的声音

    音像界呼吁:应重视利益平衡——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的声音


    数字时代在网络音乐市场急剧扩展的大背景下,大多数亚洲、欧洲、北美国家已在法律上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多为唱片公司)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那么,广播权和表演权为世界各国唱片业带来了哪些贡献?如果法律把这两种权利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对我国音乐产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10月19日下午,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在京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上,30余位来自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中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音乐、版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记者在现场聆听了多位嘉宾的发言,从中深切地感受到在当今传统唱片业急剧下滑的形势下,我国音像界呼吁应重视音乐产业的利益平衡,要求法律赋予广播权和表演权。
    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唱片业意味着什么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条款中,并没有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唱片界认为,拥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整个音乐产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在数字环境下全球传统唱片业一直在不断地下降,直到2015年才出现逆势上涨态势。据统计,2015年全球音乐产业销售总规模达150亿美元,较2014年上涨了3.4%。为什么?其中有打击盗版效果明显的原因,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唱片公司来自广播权和表演权授权收入在逐年持续增长。据IFPI统计,从2000年(当年全球音乐产业销售总规模达23.2亿美元)占比不到2%,升至2015年的15%,可以说来自广播权和表演权授权收入救了整个唱片行业。”IFPI亚洲区总裁洪伟典在研讨会上表示。
    洪伟典的观点得到了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总干事邹建华的支持。邹建华说,音集协作为音像权利人的组织,自2008年成立以来就不断倾听到音像制品作者和产业界代表呼吁,要求通过立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给予录音制作者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传统唱片业的销量急剧下滑,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表演权对于整个音像产业的发展甚至生存都变得至关重要,因此对于这两项权利的立法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作为权利人组织,音集协会责无旁贷地推动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立法、修法工作。”
    据洪伟典介绍,目前大多数亚洲、欧洲、北美国家都已在法律上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演出权。为什么?这和唱片业的性质有关。因为唱片业的投资跟其他产业不同,一般会把近30%的投资成本用于培养新的演唱者,而其他行业的成本投资仅占5%-15%,所以说唱片业投资风险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再者由于在数字时代传统唱片销售的急剧下滑,唱片公司收回成本往往大多来源于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授权收入。以下数字可以说明这个观点:例如在澳大利亚,唱片公司通过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拿到的收入占唱片总收入的29%和66%;新西兰是64%和31%;印度是19%和79%;马来西亚是26%和64%;菲律宾是33%和64%;泰国是38%和61%;中国台湾地区是56%和43%。洪伟典还特别提到韩国的例子。2009年,韩国在世界唱片业排名第19,2015年已经上升至第8。目前亚洲地区非常流行韩国音乐,其背后有很多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不断地修法。目前韩国唱片公司通过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授权拿到的收入已经占唱片总收入的40%和5%。
    日本唱片业协会(RIAJ)版权契约部部长楠本靖在会上介绍,该协会目前拥有60家日本唱片公司为会员单位,占日本唱片业产值的95%。2015年日本唱片业产值达3000亿日元(约30亿美元)。当今日本唱片业85%左右的收入依然靠唱片实体产品,这明显有别于大多数国家。日本唱片协会接受日本文化厅(相当于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指定,负责为会员收取其所拥有的唱片二次使用费(即二次获酬权),而这主要是针对广播组织的,即对广播组织使用唱片进行收费和分配。日本唱片业协会不仅接受会员公司的委托,还接受非会员公司的委托,向广播组织收取唱片使用费,收取费用后再向权利人进行分配。据他介绍,2010年日本唱片业协会向广播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达到56.6亿日元,占该协会总收入约57%;2014年达到73.6亿日元,占总收入约71%;2015年略有下降达70.6亿日元,占总收入约73%,可以说向广播组织收取的广播权和表演权使用费已经占RIAJ集体管理最大部分。“由于我们和广播组织签订协议的收费比例是在逐年增加,所以,这部分收入受益于协议,随着收取比例的增加,最后收取的额度也在增加。”楠本靖感慨道。
    版权生态形成需要法制环境
    “2015年7月中国国家版权局出台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对于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当年7月底就有220万非授权音乐作品下架,此后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这说明,法制环境对于音乐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张丰艳在会上感慨道。
    既然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来说至关重要,那么,我国在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业界是否在此方面有所考虑呢?“其实自2007年起,中国音像界就发出了‘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呼声,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
    2008年6月2日,国家版权局对全国政协委员、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中国音像协会会长于永湛在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提案》给予了答复,并说明国家版权局已于2007年9月启动了《著作权法》修订调研工作,将认真研究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问题,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版权法规处处长许炜介绍说。此后,宋鱼水等人大代表、于永湛等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等方式不断呼吁加快修订《著作权法》进程。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稿),同年7月、10月又公布了《修改草案》第2稿、第3稿,增加了肯定录音制作者获取二次获酬权的内容等。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家版权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涉及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权利。
    目前法学界、音乐界加快修法进程的呼声愈发急迫,因为版权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需要法律的支撑。许炜认为,修订现行《著作权法》核心问题是利益平衡问题,即唱片业与广电业、影视娱乐业怎么在新技术条件下达到新的利益平衡。第一,先确定这个权利是排他性权利还是单纯的获酬权?第二,权利主体问题,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两个利益相关方都有这个权利吗?还是只有录音制作者有这个权利?第三,权利内容,是广播权和表演权都规定?还是规定一个就OK了?第四,权利行使的问题,是不是允许这个权利可以个别行使?如果法律规定这个权利以后,太平洋、中唱等唱片公司可以自己跟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跟健身房等场所收取这个费用?还是必须采取集体管理的方式来进行两项权利使用费的收取?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国家把这个权利指定给集体管理组织了。第五,外国人适用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或者对等原则,在将来的法律里是不是要强调,这些都需要法学界深入考虑。
    广播权、表演权为音乐权利人带来不菲的收益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赋予了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广播权、表演权等17种权利。那么,这两种权利为我国音乐作者带来了哪些收益呢?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助理、信息宣传部主任朱严政在会上表示,“音著协是代表音乐词曲作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音著协一般只替权利人行使四项权利,即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通常来讲,不管是词曲作者个人,还是某一个唱片出版商公司,很难行使这四项权利,就有必要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表演权大概分三种:第一,卡拉OK使用音乐;第二,演唱会、音乐会等现场演出使用音乐;第三,商场、超市公共场所用背景音乐播放。音著协和音集协有版权方面的合作,针对卡拉OK经营者收取音乐版权使用费主要由音集协收缴,收上来之后,再把词曲作者的版权费交给音著协会。而后两项主要是由音著协会自己行使收取。广播权是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节目当中使用音乐作品。表演权和广播权是唱片业争取的非常重要的权利,事关生死。对全球音乐词曲作者来讲,也是最核心权利。
    记者在研讨会上获悉,自1992年音著协成立24年来,会员(词曲著作权人、去世的词曲作者继承人等)超过8100人,作品涉及全球范围的1400万首,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总金额为10.6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0%。其中2015年收取版权使用费达1.7亿元人民币。
    由于在法律上赋予音乐著作权人广播权和表演权,所以音著协在行使这两项权利时为权利人带来不容小视的收益。据朱严政介绍,在2015年收取的1.7亿元版权使用费中,表演权收入占41%,达7000万人民币左右;广播权占23%,约4000万元;信息网络传播权占21%。“音著协行使的四项权利中,表演权和广播权是其中最核心权利,我们称为两大支柱。”朱严政分析。他介绍说,在广播权许可收入中,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30多家电视台和40多家广播电台交付的。但是,交费单位数字与我国实际拥有的2500多家电台、电视台数量相比可以说还不及零头,占比只有3%。音著协收版权使用费占比较高的是表演权,包括卡拉OK、大型商业演出现场表演、播放背景音乐的公共场所等。目前,像航空公司飞机上使用的音乐许可覆盖已接近100%。如沃尔玛、家乐福等全国连锁性的商业企业覆盖率也比较高,已达到70%左右。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始,我们跟北京奥组委建立了非常成熟的合作模式,不管比赛场馆,还是开、闭幕式使用音乐作品都要获得音著协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奥运会之后,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深圳的大运会、广州亚运会、南京的青奥会,音著协都是词曲著作权的合作伙伴。“当然,如果我们跟国际上比,为音乐权利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市场潜力还非常巨大,但是,如果我们与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比,我们的差距也是不小的。”朱严政感慨道。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日
     
  • 互联网企业:多维保护 赢在版权

    互联网企业:多维保护 赢在版权


    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给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而我国政府版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和企业自身维权意识的加强,使得网络环境不断好转,从而激发出了更多的创新热情。
     
    正如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所言:“保护是手段,发展是目的。只有当创作者花费巨大心血创作的作品得到保护,才能使更多创作主体投入到文化创作之中,使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市场要素积极主动地为文化繁荣服务,推动优秀文化成果的不断涌现,活跃版权交易与交流的市场,促进版权产业的繁荣发展。”在上周举行的国际版权论坛上,腾讯、爱奇艺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分享了各自在版权维权方面的探索与成果。
     
    版权跨界衍生运营成本
     
    移动互联网时代,文学、电影、音乐等传统产业之间泾渭分明的区别已经被抹平,各种类型的产业应用、内容使用都在大规模发生融合。
     
    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版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腾讯集团法务部总经理江波表示,腾讯目前的最大业务主要由互动娱乐、电子商务、通信社交、媒体和资讯4个大的板块组成,其中包含大家熟知的QQ、微信、财付通、腾讯视频、腾讯网等,在这些板块中,相当大数量的产品都与版权密不可分。此外,在腾讯运营的作品中,如音乐、文学、影视等,这些内容的核心也是版权。
     
    江波总结说,如今人们在上班等公交的时间里,都可以通过移动设备上网,所以移动互联网的第一个特点便是“移动化”。“平台化”是移动互联的另一特点。江波称,原来大家是在电脑前搜索各种平台,现在则是通过在开放平台上找自己喜欢的APP后下载使用。他以腾讯开放平台为例,去年有100多款应用月流水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这些应用的背后是众多中小型开发者。开放平台带来的问题是版权应用大幅度提高,而如何平衡开发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也成为平台经营者面临的问题。此外,移动互联网时代,文学、电影、音乐等传统产业之间泾渭分明的区别已经被抹平,各种类型的产业应用、内容使用都在大规模发生融合,于是版权资源的整合与融合式创新成为新的趋势。腾讯的“泛娱乐”战略便是以版权为轴心、以游戏运营和网络平台为基础的跨领域、多平台的商业拓展模式。
     
    整体版权环境大幅好转
     
    一个企业敢于在自制方面有所发展,是因为相信市场环境有足够的版权保护机制,让自己的投入不会付诸东流。
     
    爱奇艺首席内容官马东回忆说,视频行业在10年前刚刚起步的时候,曾经充斥大量盗版内容。如今,大部分盗版网站已经难觅踪影。马东坦言,爱奇艺的成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过去的5到10年间,尤其是近一两年来中国版权环境的长足进步。江波也表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版权保护方面做出的有益举措,已经取得了非常有效的成果。“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腾讯,以及我们背后的众多原始权利人,都深刻感觉到中国版权环境的进一步净化和整个版权生态体系的逐步形成。”近期,“剑网2014”专项行动正在依法打击治理一些依靠侵权盗版牟利的违法企业。据阎晓宏透露,今年先后公布的两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已经结束侦查工作,分别被移送至检察院。
     
    随着版权保护越来越被重视,各大互联网巨头购买版权的投入资金也越来越多。据马东介绍,去年到今年,爱奇艺在正版版权购买上的投入超过15亿元,腾讯在视频等领域也投入不菲:去年采购正版视频的投入超过12亿元人民币,其中仅《中国好声音》一个节目的采购金额就超过2亿元人民币;而正在热播的电视剧《离婚律师》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金额则是6500万元人民币。
     
    在正版视频互联网企业每年加大采购正版作品金额的背后,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信赖。“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不仅是为了维护创作者的尊严和利益,更为了给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江波说。
     
    马东认为,内容企业要想真正发力,一定要在自制方面有所发展,而一个企业敢于在自制方面有所发展,是因为相信市场环境有足够的版权保护机制,让自己的投入不会付诸东流。爱奇艺在过去两年时间内投入巨资制作了不少版权内容,例如其完全自主研发的一档汉字书写类游戏节目《汉字英雄》,该节目在电视端和互联网端同步播出,都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大数据助推立体式维权
     
    立体多维度的维权措施,使得企业能真正赢在版权。
     
    互联网时代,盗版形式比过去要复杂得多,维权也更加困难。江波分析认为,首先互联网时代盗版传播的速度非常快,直接使用、盗链、P2P等形式层出不穷。据他介绍,腾讯公司自诞生之初便非常重视版权的维权工作,并专门组建了“立体式维权”团队。这一团队从数据监测开始,到给涉嫌侵权网站发送删除通知,到寄送律师函要求下线,再到民事起诉,以及后续的刑事投诉、刑事报案等,以上综合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保护腾讯及其背后的原始权利人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版权空间。“这些立体多维度的维权措施,使得企业能真正赢在版权。”江波说。
     
    事实证明,腾讯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的立体维权效果十分突出。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中国好声音》自从在腾讯视频上线以来,已经下线盗版链接2396条,侵权取证42次,下线率100%,总播放量突破23亿。《离婚律师》播出后,共下线盗版链接6208条。《12道锋味》在腾讯视频独家播放以来,已经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三大搜索引擎盗版链接2786条。目前,《中国好声音》、《离婚律师》等多部热播影视作品已被列入“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二批重点预警保护名录。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4日
  • 中欧美专家国际版权论坛论道

    中欧美专家国际版权论坛论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版权保护”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提高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探索和构建版权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体系,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于今年917日至19日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其中,作为博览会的一项重要配套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版权局于15日至17日联合主办“国际版权论坛”。
    腾讯盛大等知名企业家论道版权
    915日上午,论坛隆重举行。其中上午的论坛由国家版权局主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率先发表主题演讲,题目为《版权与相关权在中国的发展:立法与政策考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文化与创意产业部版权发展司司长高航发表题为《版权与相关权在国际层面的发展:新的趋势与挑战》的主题演讲。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apra)国际部主任、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亚太委员会主席斯科特·莫里斯先生和印度商务和产业部产业政策和促进司司长古蒂巴达·拉马劳·拉哈文德先生发表题为《版权、创造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的经验》的主题演讲。下午的论坛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韩国版权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室长kyong-soochoe先生发表题为《增加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对版权和相关权的有效管理和执法的战略、政策和最佳实践》的主题演讲。
    916日的论坛上,嘉宾们的演讲内容更加具体。论坛依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率先发言的是已故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马季先生的儿子、曾在央视担任《挑战主持人》节目主持人、现为爱奇艺首席内容官的马东,他与美国电影协会(mpaa)主席克里斯托弗·多德先生共同就《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保障和促进电影、电视及其他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的话题展开探讨。此外,意大利国家电影、视听和多媒体产业协会主席里卡多·托兹,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学院版权、相关权和私法制度系副主任维多利亚·萨薇娜女士,肯尼亚版权委员会(kecobo)首席法律顾问爱德华·开普朗特·思格先生,腾讯集团副总裁、法务部总经理江波先生等,就《一些国家、地区和产业的做法与经验》展开讨论。盛大网络集团总裁,盛大文学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邱文友先生,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总裁洪伟典先生等,就《版权的意识提高与能力建设》等展开讨论。
    规模突破往届国际化特征明显
    据了解,本届版博会共由国际版权论坛、版博会开闭幕式等十二项主题活动构成。来自上百个国家的版权管理部门高级官员、国际行业协会、知名企业和专家学者,共600多位嘉宾参会;中国近30个省、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的主要领导参会;有近200家协会、企业、文创产业基地等主要机构参展参会;参与规模均突破往届。
    本届博览会还依据国内外版权产业的发展趋势,以文化创意产业各行业发展为基础,重点突出国际化、专业化特色,共推出多项主题活动,既包括业界熟知的“mpa-cice好莱坞电影大师班”、“中国数字版权高峰论坛暨交易会”、“中国音乐版权保护论坛”等品牌活动,也包含了“中国版权产业与科技创新交流会”、“中国创意设计版权保护论坛”、“中国艺术品版权保护与授权交易会”、“中国版权产业与金融创新高峰论坛”等全新活动内容。
    本届版博会设立了国际/国家展区、国内展区、产业展区三大展区,以版权成果转化为核心,突出展示不同领域的版权资源,充分展示近年国内外版权业发展相关成果,促进交流合作。在“国际/国家展区”里,本届博览会的“主宾国”是意大利,同期参展的国家及组织还有欧盟商会、法国、加拿大、韩国、日本,人们可近距离了解世界各发达国家与亚洲国家异彩纷呈的地域文化,通过交流洽谈促进合作,共同开拓市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展区”以及“国家版权局展区”会从国际及国家的角度阐释版权产业的发展历程,同时从城市文化创意产业现状、版权管理、业态发展等角度展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交流产业发展经验,促进城市国际化资源整合。
    四川优秀版权机构企业项目总动员
    “国际组织及协会展区”有美国电影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等国际一流版权机构;“国内集体管理组织展区”包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充分展示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能和特点,包括各组织会员单位介绍、工作成果展示等。“国内展区”吸引了北京、上海、广东、湖南、江西、山东、浙江、湖北、福建、江苏、河北等数十家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现场展示中国各省版权领域的发展现状;“城市展区”里有成都、杭州、厦门、昆山、苏州等优秀版权示范城市。
    作为本届版博会的重要地方版权成果展示,由四川省版权局主办,各州市版权局参与搭建“四川省优秀版权机构、企业、项目展示中心”是本届博览会规模最大、参展版权机构最多、最具特色的展区,四川省各州市版权局根据各地区文化版权发展情况,通过优秀新闻出版物展示、优秀广播电视节目展播、新闻广电领域先进个人、先进事迹展板进行宣传,同时,对四川省先进数字出版技术、印刷技术、广电采编播技术等进行现场演示等方式,充分体现出四川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工作领域中的创新性与国际化。
    本次展览还带来了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中国油纸伞的活化石”泸州分水岭乡油纸伞希望能通过本次博览会的版权登记与授权交易,让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上法制化和正规化道路。中国(绵竹)木版年画产业发展基地也参加了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展会上,中国(绵竹)木版年画产业发展基地会把《玉妃座屏》(三非遗)和四汇斋——中国年画主题文化酒两个极具特色的作品展现在人们眼前。四川省民间艺术大师、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王世宏会选择不同外形的蝶翅巧妙组合,在本届博览会上充分体现“蝶翅画”近百种蝴蝶翅翼的独特之处。
     
    作者:赵斌来源:成都日报发布时间:201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