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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为作品,享有著作权
时间:2020-01-15   浏览次数:2485

人工智能(简称AI)在全球产业界的兴起,引发了安全、伦理、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热议,其中,AI生成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一直以来都是各方争议的焦点。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在一起由AI生成内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中,作出判决,首次认定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擅自传播文章引发纠纷

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下称“涉案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盈讯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该文章发表当日擅自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且发布的内容和涉案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上海盈讯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腾讯公司主张的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研发的Dream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另外,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认定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据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盈讯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截至发稿,该案判决正在上诉期内。

AI生成内容法律保护的“缺位”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过去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受到各领域人士的高度重视。其中,AI生成内容能否获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产业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我国著作权法创设的目的旨在激励人类创作,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通过赋予创作者对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来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作。目前,法律界存在不少观点认为,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人类创作而非AI,只有人类享有独创性的表达,AI生成内容不具备独创性。

过去,我国法律对于AI的生成内容保护的“缺位”状态,同时对AI研发人员的权利也处于“真空”地带。AI生成内容能否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对于产业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

依据我国著作权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判断表达是否为独立创作、能否在外在表现上与已有作品区分、并且享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上进行判断。

“人工智能是人的大脑和身体的延伸,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只不过减轻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这和传统从事自动化工业生产的机器发挥的作用并无本质区别。既然传统自动化机器生产的产品属于人的劳动成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人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亦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对此表示道。

另外,李扬认为:“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保护,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激励人们研发能够减轻人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够生成具备独创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该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

 

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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