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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不是任性使用
时间:2017-06-01   浏览次数:2406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了原则性的“三步检验标准”,即“只能在特定情形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不得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事实上,“合理使用”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限缩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对权利的限缩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其实“合理使用”的各种法定行为多少会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因此立法者根据损害的程度划定了范围,将一些典型的可以容忍的行为纳入豁免范围,而将法定行为模式之外的行为定为侵权。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不但要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必须是“不合理”的。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损害,还包括潜在市场利益的影响。那么,如何确定这种影响的边界,关键在于判断“替代作用”。换言之,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结果导致对他人作品形成市场竞争,最终导致他人作品的市场销售量显著下降和利润显著减少,就不是“合理使用”。

    正因如此,“合理使用”并不是“任性使用”,以英国教育教学领域为例,《著作权法》对该领域中各种“合理使用”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关于个人使用。英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了个人学习或研究,可以复制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但不包括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复制不得使用为公众便利而设置的自动复制机。二、课堂教学中的使用。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复制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但复制必须由教师或学生本人实施,且不得采用影印方式。三、教育过程中的教材汇编。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单位编写的汇编教材,可以收入已经出版的文学、戏剧作品的短小片段,但不能超出限制数量。四、教学活动中的影印复制。为了教学目的,教学单位可以从已经出版的文学、戏剧或者音乐作品中影印复制一些片段,但复制篇幅每季度不得超过该作品的十分之一。

    不难看出,尽管英国同样认可为了教育教学可以容忍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但是仍然从数量、程度、方式和时间上进行了各种严格的规定,力求在最大限度上既保障公众教育的宏观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私益之间的平衡。

    与之相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中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对于合理使用的数量、模式、程度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导致了很多不合理的结果。例如,同样为了保障公民的教育、学习和研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根据国际上的“合理使用”标准,此种情形下的“合理使用”在复制范围上要受到必要限制,即不能“整本复制”。例如在英国,全本复印图书是法律不允许的,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也只能合理使用其中极小的一部分。相比之下,我国实践中的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少量复制”针对的是整个作品被使用的份数,而不是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少量复制”并不排除整本全文复制。正是这一点,使得我国与英国等西方国家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大分歧,也正是这一点,使得很多出版者的权益救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遭遇窘境。例如,很多人认为,以“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目的整本复制一本价值不菲的教材是合法的,而复印的成本往往不到教材本身价格的四分之一,这导致很多学生不再购买正版教材,很多高校周边的复印店因此生意红火,复印店每天能够接到几十本甚至上百本的整本图书复印业务,许多作者和出版社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又感到目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下,无法追究复印者的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较为显著,对于上述问题已经作出了部分回应,例如,对于“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增加了只能复制作品“片段”的限制。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时间: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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