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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歌曲是否违背作者原意更多主导判定
时间:2019-11-18   浏览次数:2449
 

由于不满4年前知名歌手谭维维在一场演唱会上对《康定情歌》的改编,日前,该歌曲作者王洛宾后人以侵犯王洛宾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表演权为由将谭维维诉至法院。而就在今年央视中秋晚会上,谭维维演唱《敢问路在何方》后,被该歌曲作曲者许镜清发微博质疑。

结合这两件事,很多人脑海中会浮现出一个问号——为什么同样是修改歌曲并公开演唱,前者主要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却主要和改编权有关,两项权利的区别抑或边界何在?

要弄清该问题,需要从著作权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考量,同时需要考虑作品改编以及文化产业的实际情况。

产生新作品是改编的核心

改编权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者享有的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由该规定可知,判断是否构成改编,首先要判断创作是否基于既有作品,其次要分析该创作行为是否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改编的核心是创作出新的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效率及利益平衡等考虑,我国《著作权法》在授予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改编权的同时,也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从而使作品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受作者的限制,这不仅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经济效益的实现,还有利于文化创作的开展和繁荣。伴随文学IP开发从单一的影视改编向多种形态作品改编的快速转变,相信如此情形将会在版权领域越发常见。

具体到谭维维演唱的《敢问路在何方》,由于没有经过该歌曲作曲者许镜清的允许即改编为摇滚版并演唱,无疑侵犯了许镜清的改编权。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该事件以谭维维公开道歉的方式解决,但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规定,演出组织者同样应为责任承担方。

在最近备受关注的《牡丹之歌》版权方诉《五环之歌》侵权案中,法院判定侵权不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

歪曲、篡改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判定的关键

由于许镜清在微博中指出谭维维版《敢问路在何方》“歪曲了作品本意”,很多人由此认为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对此,笔者并不赞同。

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歪曲、篡改应理解为对原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对于是否侵犯作者思想与感情的判断标准,我国采用“客观标准”说,即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导致原作者的声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就基本可以判定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根据上述论述再结合央视中秋晚会谭维维的表演可知,谭维维版《敢问路在何方》基本未对原歌曲的词部分作修改,曲部分虽然改动颇大,但由于在歌曲中,曲的作用主要是使用一定的节奏对歌词所体现的主题进行演绎,使之具有一定的韵律,且摇滚版并未对曲进行“反向”修改,如将哀乐改编为喜乐、将高昂激进的旋律改编为低沉消极等,并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因此并未落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范畴。

同理,虽然王洛宾后人与谭维维关于《康定情歌》纠纷的判决结果尚未作出,但如果谭维维对歌曲的改编没有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同时也没有使王洛宾的声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则不能认定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犯。

改编不当就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看似泾渭分明,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因改编权行使不当,导致侵犯他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现象。比如,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与根据该小说改编而成的电影《九层妖塔》制片方之争。分析该案被各界争议的原因,除了诉争双方有知名度外,案件背后隐藏的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应如何确定以及《著作权法》应倾向保护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同样是重要因素。

虽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由于文字简单且措辞模糊,尤其对歪曲、篡改的具体表现没作进一步解释,从而导致理解上的混乱。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主要有是否违背作者思想和是否损害作者声誉两种判断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及《九层妖塔》一审判决采用的即是后者。但是否损害作者声誉标准同样存在诸多弊端,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作者举证责任的加重。

以《康定情歌》为例,如王洛宾后人欲证明王洛宾该项权利受到侵犯,就要用网民评价、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在作品完整性受到侵犯的同时,王洛宾的名誉、声望也因此次改编受损。但事实上,即便受众对改编版《康定情歌》有负面评价,也多将矛头指向改编后的作品及改编人、表演者,王洛宾后人举证难度可想而知。

不仅如此,虽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但不仅没有给作者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反倒有助于作者名气提升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此时再要求作者予以举证更是无从谈起。与此同时,“违背作者思想”也进入司法视线并成为判决的主导。

在笔者看来,保护作品完整权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人格权利,而作品中表现出的人格正是作者的思想感情,因此,该标准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作者维权。按照该标准,即便改编过程中将作品的一些情节进行删除和修改,但只要未违背作品基本倾向和逻辑,就不应视为侵权。

反之,如改编作品对原作品主题思想、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等主要构成要素进行了大幅改动,即使未使原作者社会评价降低,但也会因为如此改动违背了作者原意,依然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正是采用了这一标准,并结合公众对作品改动的整体评价,《九层妖塔》二审才作出改判,判决《九层妖塔》的改动构成对《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歪曲、篡改。

虽然以违背作者思想为标准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更大的优势,且以此主导的判决越来越多地出现,但需要指出的是,“作者思想”仍是一个较为模糊的表达,考虑到IP开发对原作改编的必然性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巨额投资,建议司法机关谨慎判定作品改编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此既是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大众文化需求的《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体现,也是避免《康定情歌》等经典作品因为难以适应新时代而光芒暗淡的需要。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王辉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1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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